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人们对功利追求已经成为生活的基本精神趋向。人们往往会说,这个社会很功利,这个人很功利。而人们则很自然地联系到,追求功利也就是功利主义盛行了。而所谓功利主义,人们又很自然地想到西方的功利主义。那么,我们所说的功利与功利主义,尤其与西方的功利主义思潮是一回事吗?
西方的概念“utility”一词,自从严复翻译《天演论》以来,就被译为“功利”。不过,这一概念也被译为“功用”或“效用”。“utility”一词作为西方功利主义所提倡的学说中的核心概念,是为功利主义之父边沁在休谟的著作中发现的。这一概念在休谟那里所表明的就是“有用性”。
要理解功利主义内含的“功利”概念,我们必须明确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是关于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主张。这一主张的基点是建立在行为的后果评价上的。在功利主义看来,任何人的幸福都在于快乐的量超过痛苦的量,任何行为的善也在于其产生的快乐的量大于其痛苦的量。从个人幸福的角度看,就是追求每个可选行为的最大快乐与避免最大痛苦。从社会幸福来说,就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于个人来说,正当的行为在于可选行为所能产生的最大快乐与幸福。因此,功利主义所追求的是感性的快乐与幸福。就社会幸福而言,边沁认为,是个人幸福的简单相加,多数个人的幸福构成社会幸福。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幸福也就是大多数人的感性幸福。因此,功利主义的功利也就等同于能够带来感性幸福的社会物质利益与其他实际利益。在这个意义上,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功利概念几乎相近。从功利主义本身来看,功利主义的“功利”与其道德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功利主义认为符合其标准的功利是合乎道德的。
功利主义强调行为后果的价值,而道义论则强调行为所要遵守的道德原则的价值。西方也有道义论与功利论之争。以康德的道义论来说,我们的行动只能遵守可普遍化的规则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并且这是无条件的。即如果认为我们遵守那些规则只为了获得某种个人的目的,那么,这样的行动没有很高的道德价值,甚至没有道德价值。道德行动的道德性只在于它所遵守的原则,而不在于它的后果。西方道义论高扬了道德原则(道义)的价值,然而,却否定了行为后果的价值。这也就是西方的道义与功利之争。
虽然功利主义有一个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即为社会幸福的观点,但同时也可把这一原则看成是相对***的原则,即社会利益原则。社会利益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可以看作是功利主义的社会正当与正义原则,19世纪英国的***治经济与法律改革就是在一大批信奉功利主义者的人的努力下进行的。因此,对于西方的功利主义我们应当全面地看,而不是仅仅看到它所强调的对个人感性幸福追求合理性的论证。
因此,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中呈现的对于物质利益以及其他名利地位的追求,即所谓功利追求,并非完全等同于西方的功利主义所提倡的东西。如果把西方功利主义的两种倾向分离开来,并且仅仅强调个人对感性幸福的追求倾向,那就必然误解了西方功利主义。如果个人感性幸福成为社会生活的惟一指导原则,那么,社会的精神生活就已经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意义,社会理想以及社会整体的利益或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等都置之脑后,社会生活本身就必须低俗化、平庸化。因此,当人们在庆幸自己告别了那个只讲理想、只讲崇高而不讲利益、不讲实利的年代从而把自己弄得脑满肠肥时,人们没有想到,我们已经堕入另一个只讲实利与实惠的平庸甚至罪恶的陷阱了。(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