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铺作”所指称的,是中国古代木构建筑中最具特色故而也最令人关注的部分。研习中国建筑历史的人,更是时常见到和用到它们。熟视多年,未曾在意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差异。直至2003年初的某个早晨。才忽然意识到它们虽然可以作为同一类构件的名称,却包含着不同的时段特性,接着意识到加深对于铺作层的认识,可能有助于了解和把握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发展过程与历史分期。本文将有关这个问题的一些初步思考提供给大家,希望通过进一步的共同探讨,使这方面的认识逐步充实、清晰并接近历史原貌。
释名与定义
1、
“”是以“”和“”两种构件叠置而成的组合构件。
先秦文献中已见关于建筑物中使用“”的记载,如“节()”、“柿”。汉魏以后又称“栌”,一般指置于柱头之上的大;关于“”的记载则相对出现较晚,最早见于汉魏文献,如“重栾”、“栾”、“曲”,魏晋以后方始出现合称,如“栾栌”(《魏都赋》)、“栌”(《洛阳伽蓝记》)、“”等。隋大业十二年(616年)洛阳所出《佛说药师如来本愿经》译本中,出现“”的用法,是所知最早之例。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关于“”,“”记载的先后出现,早期两者分称、后来出现合称,及至隋代才出现“”之称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组合构件生成、发展的历史过程。
2、铺作
“铺作”一般是指所在位置不同的,成组的。
“铺作”一词由来待考,但至迟已见于北宋文献中。神宗朝(约1070-80年前后)郭若虚《***画见闻志》中记为”如隋唐五代已前,洎国初郭忠恕、王士元之流,画楼阁多见四角,其逐铺作为之,向背分明,不失绳墨”。似以“”为总称,而以“铺作”为不同位置的单组,徽宗崇宁二年刊行的《营造法式》(1103-年,以下简称法式)中,则定义为“今以层数相叠、出跳多寡、次序谓之“铺作”,反映出铺作的两个基本构成特点层叠与出跳。同时出现柱头,转角、补间铺作等称谓,以及四-八铺作的数字序列,所指均为单组抖棋的做法定制。对铺作的这种“定义”,是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特定发展阶段背景下的产物,表现了该阶段的形态及其规制化程度。与之相对应的铺作形象在宋代界画中往往可见,由棋枋叠构而成,形态规则有序的一组组抖棋,整齐地列置于建筑物檐下及平坐下的阑额之上。
3、方桁
“方桁”是将各组铺作连结一体、形成纵向构架的水平构件。
这种构件在《营造法式》中既称为“方桁”,也称作“材”。法式中还规定了每铺作所用的方桁数量(八铺作一十一条,七铺作八条,六铺作六条)。《旧唐书》礼仪志记唐高宗永徽三年(652),有司上九室明堂内样,奏言中说:“方衡,一十五重。按《尚书》,五行生数一十有五,故置十五重”。其中的“方衡”即“方桁”,“重”是表示枋材层叠的量词。根据奏文中提到的方衡层数,并参照法式规定,推测它所指的有可能是明堂上下层外檐铺作中所用柱头枋层数之和。在现存的一些唐辽实例中,内外柱头之上皆设置有层叠的枋材,纵横交织,构成整体网状结构层(这似乎也很切合”铺作”一词的字面含义),初盛唐时或即以“方衡(方桁)×重”称之。
4、铺作层
“铺作层”由铺作与方桁共同构成。参照法式中的铺作定义,尝试将其定义为:“与建筑物平面相对应的、采用层叠方式构成的整体结构层”。如果进一步分析,则其中的方桁构成屋身方向的延续纵架,枋(昂)与梁袱结合构成前后方向的横架,“”则为上下层叠构件之间的联系构件,起到支垫与调节的作用。由此可知,宋人所谓的“铺作”,实际上只是铺作层位于柱头之上的节点部分,而这一部分的形式演变无疑是依附并限定于整个铺作层的形成与发展。因此,若要历史性地了解“铺作”的形成与演变发展过程、把握“铺作”在中国古代木构建筑中的(结构与标示)作用,必须着眼于对”铺作层”的整体性研究。
的初始形态
是一种很早就应用于古代建筑上的组合构件。它的最初形式大约是一块方木()托在一段呈向上弯曲状的横木()下方中央,横木两端之上再置方木承托上面的构件(或枋)。这种样式一直到汉代以后仍可见到,但它最早出现在什么时候,还有待查考。河北平山中山王墓出土龙凤铜案上的形象,是已知年代最早的一例(公元前4世纪末,***1)。从它精美的造型和复杂的构造来看,显然已是经过多次嬗变并艺术加工的作品。***若羌县楼兰故城遗址中采集的木构件,虽已严重风化,但据外观、尺寸推断,应是将横与小科连为一体的一种建筑构件,是出现在边远地区的已知年代较早的木棋实物(公元前206-公元420年,***2)。
和横生成的初始原因,如果从木构技术上加以解释,可以理解为一种节点处理的方式。抖的作用是构件水平度的调节如柱子的高度不齐,可用不同高度的垫木()使其所承托的梁枋保持水平,是应力传递的过渡在梁枋接续点与下方的柱子之间采用横木
()或上加垫木的横,可使构件的受力状态更为合理。
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战国至秦汉时期北方地区建筑的结构方式以土木结构为主。一般建筑物多采用夯土或砌体承重、木构屋檐的做法,大型建筑物则采用夯土高台与木构檐廊相结合的做法,以构成体量庞大的多层木构建筑外观(即台榭建筑);南方地区建筑则似乎较多采用木结构,并有干栏、井干与梁柱等不同方式。
带有建筑物形象的汉代资料(如石阙,墓葬、明器、画像砖石等)所表现出的构造方式主要有三种
1、插
汉墓出土的陶楼、仓房等表现建筑物的明器中,普遍可见从壁面向外有规律地伸出多个悬挑构件,每个构件的端头上均置一组,托住屋檐。这种悬挑构件或于屋身(柱身)直出,或于屋角斜出(上置抹角棋),直出者的形状常见为立置或平置的板式,斜出者除立置的板式之外还见有龙(兽)头等造型,立置板式构件的端头或直切,或下部抹斜(凹八)、或呈上挑的曲线状(公元1-3世纪,***3)。按照这种构造特点,现在建筑史界通常将它与上部的视为一体,并称为“插棋”。这种插棋的出现可早至战国时期。在成都所出的一块汉画像砖中,又可见从敞厅檐柱的柱身中挑出插拱,上仅置一承托出檐,拱尾与内部梁架并不相连的形象(***4)。可知这是一种专为承挑檐口而设的构件,它的后尾或入墙、或入柱,外观形式及位置高低颇为自由。其简洁者即一一,复杂者可于插端头之上叠置多层横,在屋角处则可通过构件的层叠以及角度变换作出各种复杂的样式。
2、横
多见于石阙及画像砖石中表现的井
干式建筑***像。其形式通常为一组组抖周圈排列在水平相交的枋木(平面呈井字,故又称井口枋)之上,每组均为枋上置抖,抖托横棋、拱头小抖,其上再承井口枋(***5)。在成都画像砖中的望楼上,角部出挑,四面抖棋不出挑,在汉阙中,可见下方由略向外斜出的构件支撑,并见有棋身相连的做法。与上述出跳棋不同之处,是未见层叠的横与明显的出挑,它只是上下层枋木之间或屋身与屋顶之间的联系构件,起到架空,找平并装饰的作用,反映为早期木构多层建筑所采用的水平层叠构造方式。
3、柱头
见于汉代崖墓与石室墓中。主要形式为“栌+横”,在室内中心柱上,也见有“栌+十字”。反映出来的作用是承托梁枋(十字棋上即为纵横双向的十字梁枋)。在四川牧马山崖墓出土的东汉明器上,可以见到这种用于前檐和室内,侧墙上另用悬挑抖棋的做法(***6)。
据之,这三种形式在汉代建筑中已相当流行,可以两两用于同一座建筑物中,但出挑抖棋大都为***的,单向的插棋,相互之间缺乏关联。屋身(檐下)周围的则不出跳,且与檐柱不对位。这些可视为初始形态的主要特点。表明汉代建筑物中的抖棋,梁、柱等构件之间尚未形成牢固的连结,在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发展过程中,尚处于整体构架形成的初期阶段。
铺作的滥觞
魏晋时期,由于北方地区长期战乱、***权更迭,建筑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况,在规模和做法上都未能超越汉代,东晋以后,南北建筑仍沿袭汉魏传统,直至南北朝中期,随着社会***治经济状况的稳定与发展,南方建筑才出现较大改观,水平明显提高,进而对北方建筑产生影响。由于建筑实例不存,形象资料缺乏,考古发现较少,因此对南朝建筑难以有直观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对北朝建筑的了解,则主要依据现存的石窟与墓葬等资料,通过其中所表现出的建筑形象变化,并结合文献记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南朝建筑技术对北朝建筑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北魏后期汉化前后(以孝文帝太和十四年为界)的石窟和墓葬中,建筑物的形象出现明显改变。太和元年(477年)宋绍祖墓内的仿木构石椁,以及太和八至十三年(484-489年)云冈第9、10窟前廊端壁上的浮雕屋形龛,仍表现出与汉代建筑相似的特点厚墙围合的建筑物主体前方立有片状木构架,檐柱栌上托通长阑额,阑额上相间列置的抖棋与人字,与檐柱并不对位(***7),而在因迁洛掇工的云冈第5窟(约493年前后)以及第11窟中,佛塔的各层檐下出现了自柱头栌上外伸的梁头,迁洛后开凿的第39窟中心塔柱的各层已与檐柱明确对位(***8),洛阳龙门古阳洞内的浮雕屋形龛上,可见外檐栌上向外伸出上下叠置的替木与梁枋头,应是表现佛殿内部梁枋与外檐相交结并向外出挑的最早形象,年代约在北魏太和末年(公元5、6世纪之交)。而在古阳洞另一座屋形龛中,则出现了最初的重拱形象(***9)。这些迹象表明,自太和末年起,北魏木构建筑在技术和外观形象上出现了较大的改变,构架中已开始形成内部梁架与外部相连结的铺作层,进入了铺作的滥觞期。
据文献记载,自4世纪末开始,东晋南朝在百余年内曾进行过数次大规模的城市与宫室建设。南朝后期,更是以不断提高宫室规制作为保持正统的措施之一,建筑技术获得持续的发展;北魏洛阳的建设则从5世纪末才开始,始终处于积极学习,努力赶超的状态之中,建筑技术的总体水平相对滞后。因此可以认为,上述北魏建筑中出现的种种变化,应是拜南朝建筑技术所赐。也可以说,木构建筑中铺作层与铺作的形成,至迟是在5-6世纪中,先南后北,相继完成。
从科楔的初始形态到铺作层及铺作的出现,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历程。自此,木构建筑中的、梁枋、阑额、柱子等构件相互连结,逐步形成具有整体结构强度同时满足规模,功能要求的木构架体系。就这个意义上讲,铺作层的出现可以视作为中国古代木构建筑发展进入成熟期的标志。也正因如此,南北朝时期在中国古代建筑史上实据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铺作层的形式
据现有相关资料推测,至南北朝后期,南北两地建筑中,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铺作层形式与做法。
1、井干式
以水平叠置枋木构成的铺作层。据洛阳永宁寺塔基遗址、洛阳陶屋和南响堂山石窟窟檐,这是北朝晚期流行的铺作层形式。
(1)北魏洛阳永宁寺塔基遗址(***10)
永宁寺建于孝明帝熙平元年(516年),“中有九层浮***一所,架木为之”(北魏杨街之《洛阳伽蓝记》卷1),明确记载为木构佛塔,并据北魏石窟中的佛塔形象,可知塔身应逐层收分。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魏洛阳永宁寺(1979-1994年考古发掘报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遗址中部是一座方约20m、残高3m余的土坯塔芯,有周围柱迹,表面上看,似乎仍带有早期土木混合结构以夯土台为主体,利用回廊形成木构建筑外观的特点,但实际上,塔芯中有着四圈共86根方50cm的木柱遗迹,柱下叠置三层础石(厚达1.8m),加上的38个柱础,塔基遗址中共有布列齐整的124个柱迹,形成规整的柱网平面。证明此塔确实是以木构架作为结构主体,砌筑土坯应只是为加强整体结构稳定性而采取的措施,与台榭建筑外檐木构依附于夯土高台的做法已有根本性区别。
对永宁寺塔的构架形式,可作如下推测
据柱础厚度和“面各九间”的记载,塔身上部各层柱网的布列应与底层相近,按结构的整体性要求,各层柱网应有纵横方向的构造拉结(圈梁与梁枋);鉴于塔身收分且可登临(各层地面水平),则上下层柱网之间应有平坐层――水平结构、以层叠枋木构成的井干式“铺作层”――作为过渡(***11,详见拙作《北魏洛阳永宁寺塔复原探讨》,《文物》1998年第5期)。
据当时北魏与南朝争胜的形势,永宁寺塔的建造很可能一方面在构架做法上吸收了南朝梁初(6世纪初)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为了在塔身高度上压倒南朝,故沿袭北方台榭建筑传统,采用了土坯塔心的做法。
(2)洛阳陶屋(***12)
陶屋传为洛阳出土,具体地点及制作年代未见确切记载,写仿的是一座单层木构佛殿,据外观推测它的构造是由三部分叠合而成――屋身、屋顶以及两者之间的铺作层。铺作层部分是四面围合以及从柱头处水平出挑的层叠枋木(在实际建筑物中,这些枋木应前后贯通,出挑部分便成为人们所说的),表现出典型的井干式铺作层做法。
结合龙门古阳洞屋形龛中自中外伸的替本与梁枋头形象,推测铺作层的形成也可能出现这样的过程先自横模栌上向外伸出层叠的梁枋头,然后才出现内外出跳的,以缩减梁枋跨
度并承托檐枋。
(3)北齐南响堂山石窟第1、2窟窟檐(***13)
这是一组双窟,开凿于北齐天统元年(565年),据残存部分可大致推测窟檐原状三间四柱,自柱头栌连续出两跳抖棋,上跳跳头之上托横棋,是目前所知年代最早的五铺作双抄科棋形象。雕刻手法极为写实,是当时建筑物外观的忠实体现。
据云冈,龙门两地石窟中建筑形象的差别,可看出北魏洛阳的建设直接受南朝影响。若非吸纳南朝技术,北魏建筑不可能那么迅速地摆脱平城期特点。唯洛阳后期建筑形象资料留存较少,反映细部做法的更为有限。但东魏迁邺,拆卸洛阳宫殿,将建筑构件水运至邺城重新装配,故东魏北齐的木构建筑无疑应承继了洛阳建筑的样式做法。因此,响堂山石窟的窟檐形式或反映为北魏晚期(520年前后)木构建筑做法之沿续,也可视作为传自南朝的铺作样式。与洛阳陶屋所表现的铺作形式相比较,双抄跳头上多了横(令),与唐宋时期的流行做法更为接近。另据初唐石窟壁画中的相关资料推测,在铺做出跳头上置横(令)之前,还可能有一个跳头上置替木的过渡阶段,如敦煌第321窟初唐壁画中的楼阁上层铺作层即为双抄承替木的形象。
2、斜枋式
以上置斜枋为主要特点的铺作层。见于日本现存飞鸟式建筑实例,这是一种学界公认为自百济间接传入日本的中国南朝晚期建筑样式。现存典型实例有奈良法隆寺的金堂与五重塔以及法起寺的三重塔等。现状建筑物虽经重建,但结构与构件形式仍基本保持原构特点。
这些建筑物的铺作层剖面中,皆可见由斜枋(日人称“尾垂木”),平枋与小柱组成的“三角形”构架(***14),除了柱头枋位的叠枋外,形式上与采用水平棋枋层层叠置的井干式铺作层明显不同。这根斜枋在结构上起到类似杠杆的作用――以柱头枋位为支点,利用作用于枋端的檐头下垂重力与作用于枋尾的上层构架重力相平衡。这的确是一种简洁有效的结构做法。但采用这种做法有一个前提建筑物的上层不能登临。这是我国早期佛塔规制,至北朝后期方始改变。北魏灵太后曾欲登永宁寺塔,遭大臣崔光谏阻(见《魏书》卷67崔光传)。
百济在佛寺与墓葬的营造上,最为明显地表现出深受东晋,南朝的影响。至萧梁时期,不仅佛寺建筑和造像接受南朝样式,还曾干境内为梁武帝建寺,与梁武帝起大通寺不仅在同一年,同时寺名亦为“大通”,表明两国之间关系之密切。公元6世纪上半的百济砖室墓中,发现有与南朝大墓制度酷似者,还曾发现带有“梁官瓦为师矣”汉字铭文的模砖。文献记载百济曾于大同七年(541年)从梁地求得工匠、画师等,但实际交往必不止此。百济的最后一次朝贡,则是在陈后主至德四年(586年)。据百济接受南朝建筑文化的情况,以及百济工匠度日的年代(577年)推测,他们携八日本的,应是南朝后期的某种建筑样式,它流行的时间应当与南响堂山窟檐雕凿的年代(565年)相近。它们同源于南朝影响,两者之间的差异或反映为南朝建筑技术的发展与多样,故而导致南北朝后期两地木构技术与建筑形象上的差异。
“回”形柯架
这是一种由内外双重柱列与其上的铺作层共同构成的构架形式,其空间特点为外周合围、当中虚空(内外柱圈之间保持相同柱距)。因柱头间枋额平面呈“回”字,故暂名之为“回”形构架(***15)。前述日本奈良的三座飞鸟式建筑物,虽然外观形式各各不同,但殿身与塔身结构方式基本相同,除屋顶梁架外,均采用“回”形构架叠置而成。从现存日本,韩国的早期寺院遗址平面中,可以看到寺内的金堂、佛塔等建筑物多采用这种构架形式,而讲堂等不用,故推测这种“回”形构架应主要为二层以上的重要建筑物所用。
据文献记载,自东晋时起,就有先立刹柱、架构一层,然后依财力分期,逐层构筑佛塔的做法。日本多重木塔中的“回”形构架,正是环绕中心刹柱且自身稳定。自下而上各层皆有构成斜坡塔顶的条件,恰符合逐层加建的要求。故这种构架形式或即是在逐层起塔的做法中逐步发展而来。
同样据文献记载,北魏时长安佛寺中也建有“四面立柱,当中虚构”的层阁式佛殿(《长安志》卷8),所描述的正是采用“回”形构架的建筑物的内部空间特点。据此则南北朝后期北方地区也已出现这种做法,并被视作为一种“时尚”得以载入方志。
隋唐之际建阁之风颇盛,多为安置弥勒大像而建。阁内置像,必“当中虚构”,阁高逾百尺,必以多层构架叠置而成。这使“回”形构架在此期间获得极大发展,广泛用于建造多层、中空的建筑物,成为中国古代木构建筑中最早成熟的一种整体构架形式。此点亦可由我国现存实例证之晚唐所建五台山佛光寺大殿(587年),是采用“回”形构架建造的最早的单层建筑实例,辽代重建的蓟县独乐寺观音阁(984年),则是最早的楼阁实例。阁身以三层构架水平叠构,形成当中贯通、周围回廊、可层层登临的三层空间,同时满足了“中空置像”与“可供登临”的双重功能。目前学术界公认辽代建筑沿袭的是中唐时期北方地区的建筑做法与风格,可知这也是唐代佛阁的构架形式。
从构造角度分析,上述的井干式或斜枋式铺作层均可以作为“回”形构架中的铺作层形式。所不同的是,只有采用井干式铺作层的做法,方可满足建筑物登临的功能。或许正是这一点,对中国古代木构架和铺作层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铺作样式的规范
据盛唐壁画中已出现十分规整成熟的铺作样式,结合南北朝晚期建筑技术的发展状况,推测在隋唐南北统一形势下,官式建筑中可能出现过构架与铺作层形式的调整,并确立了规范性的做法。
敦煌莫高窟的盛唐期壁画中(8世纪初,约与法隆寺重建同时),已出现多重棋昂相叠出跳的铺作形象(法式称为七铺作双抄双昂,***16)。其中的下昂,昂头尖削,昂尾压在草***袱下,既为洛阳陶屋和响堂山窟檐的井干式铺作层中所不见,又与斜枋式铺作层中的斜枋不论在形式和构造上均有所不同。似可认为,下昂是隋代以后出现的新构件,在井干式铺作层中加入斜枋便形成了新的铺作层样式。直至晚唐五代所建的佛光寺大殿(857年)和平遥镇国寺大殿(963年)中,仍然采用这种样式。
日本奈良时期(645-784年)建筑物的铺作层做法也出现了一些变化,虽仍保留了斜枋,但增加了横向多层枋棋和内柱上纵向的柱头枋。与飞鸟式建筑中的铺作层相比,井干成分明显增多。例如奈良药师寺东塔、元兴寺极乐坊五重小塔、室生寺五重塔,以及奈良唐招提寺金堂(759年,或反映为唐扬州地区的官式建筑样式,***17)等,也间接反映出隋唐期间中国木构建筑铺作层的调整演变趋势。
从以上情况看,似乎***治因素对于建筑技术的发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制导作用。由于北方统一***权的确立,使得
北方地区流行的样式、做法如井干式铺作层等被视为正统,作为官式建筑规范得到广泛遵循:而南朝末年新出现的一些营造技术,则被视为地方性建筑的特点,仅得以在南方部分地区以及百济、日本等地流传。日本的多层木塔始终保持着斜枋式铺作层的做法以及塔身不可登临的传统,构成了与中国现存佛塔最具差异之处。
阑额位置的调整
汉魏建筑形象资料中,阋额始终置于柱头栌抖之上,不与柱子发生关系,这种现象在北魏后期资料中依然可见。洛阳陶屋的正面,仍塑有由束莲柱、栌承托横拱(俗称“一三升”)的形象,之上才是铺作层中的纵向枋额以及向外伸出的片状构件(见***12)。陶屋的制作是分屋身和屋顶两部分先行预制之后叠合而成,而束莲柱与柱头棋,显然是在屋身与屋顶对接之后补塑上去的。此点反映出制作者的概念和当时实际存在的过渡性建筑做法・虽然已形成完整的铺作层,却依然保留着柱头栌横托阑额的原始组合形式。类似的情况在龙门古阳洞屋形龛、敦煌莫高窟北周第428窟和隋代第433窟的壁画中均可见到,说明这种现象可能自北朝晚期至隋代,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但同时又有一些资料反映出自铺作层形成之后,构架中出现了柱、额关系的调整,阑额的位置从柱头栌抖之上,下调至柱头之间,成为柱列中的联系构件。以下例证可用作这方面的参考。
1、日本飞乌式建筑
法起寺三重塔的外檐柱头之上有一圈扁平截面的构件(高度与材等宽,宽度为二材高),其下用截面稍小的单层木枋作为柱头之间的联系构材,法隆寺五重塔的底层也基本如此。这种配置与我国辽宋实例中普拍枋与阑额的关系略似,法隆寺金堂则只在柱头之间使用了普通截面的单层木枋作为联系构件,其作用相当于后来的柱间阑额。依前述,这些均可能是传自中国南朝梁时的做法。
2、北齐义慈惠石柱殿屋
石柱立于天统五年(569年),柱顶是一座雕刻精致的三间小殿。殿身柱头栌科之上有通长的阑额,阑额之上没有铺作层,直接为屋盖。值得注意的是,柱头之间明确刻有小枋,截面高度仅为阑额的1/2。表明这时除了栌科之上仍设阑额之外,也出现了在建筑物柱头之间使用联系构件的做法。
3、齐隋窟檐
太原天龙山石窟中的第16窟凿于北齐,窟檐中的阑额位置尚在柱头栌之上:而凿于开皇四年(584年)的第4窟窟檐,檐柱之间的枋额已位于柱头之下,上置人字,与柱头栌共同承托替木檐桁。反映出齐隋之际的建筑物中已出现阑额位置下降的趋势。另外,天水麦积山第5窟(该窟年代公认为隋,但隋平陈之前仍属北朝)窟檐中的枋额上皮与柱头平。栌科承并出梁头,额上人字棋,所表现的木构做法较天龙山第8窟窟檐更为合理规整(***18)。
4、初唐壁画
初唐石窟墓葬中所见的建筑物,檐柱柱头之间均以上下两道枋材作为联系构件(见***16),西安大雁塔门楣石刻中的佛殿亦如此。学界公认这种构件即见于文献记载的“重楣”
(《旧唐书》卷22,总章明堂诏,内记有”重楣,二百一十六条”)。上下两道枋材,之间更以蜀柱缀连,作用较单道枋材增强。这些形象资料中的建筑物均具有较高规格,因此它们所表现的或是都城长安和京畿地区宫殿佛寺的形象以及建筑物中柱额关系的样式。
尽管不同地区的做法之间会存在一定差异,重楣的做法或许会与阑额、普拍枋等并行。但从总体上看,在隋唐之际的木构建筑中,早期“柱头栌托阑额”的做法已基本不存,柱、额关系已形成新的定式阑额(重楣)位于柱头之间,起到重要的拉结作用。柱网层的稳定性和整体强度得到增强,并从此与铺作层明确分为两个相对***的结构层。
铺作层与屋顶粱架
在单层建筑和多层建筑的顶层中,铺作层都直接与屋盖发生关联,因此,随着铺作层形式的不同,屋顶梁架也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采用斜枋式铺作层的建筑物中,“回”形平面的周围部分顺理成章地可以在斜枋上架樽承椽,形成四周的坡顶,仅中空部分的上方需要加设梁架构成双坡顶。大阪四天王寺金堂和法隆寺玉虫厨子的双折屋顶即为此类,法隆寺金堂的屋盖构造实际上也是双折(***19)。据敦煌北周壁画可知,这样的屋盖在中国南北朝晚期建筑中已然出现(***20),应是“回”形构架开始流行时采用的屋顶样式。
采用井干式铺作层的建筑物,则需要在水平的铺作层上满设梁架以构成坡顶。这部分梁架在法式中被称为“草架梁”,施工前先画侧样以确定梁柱高下,亦谓之“点草架”。草架梁只为承屋盖而设,故所用构件皆不施斤斧,为了美观,草架下施平綦(平),这是汴京宫中建筑的常规做法。现存实例中采用这种做法的,有唐代五台山佛光寺大殿(857年,***21)、辽代蓟县独乐寺观音阁(984年,***22)、辽代大同华严寺薄伽教藏殿(1038年)、北宋正定隆兴寺摩尼殿(1052年)等。参照日本奈良唐招提寺金堂(8世纪后半)中的平做法,可以推知。”井干式铺作层+草架梁袱”是唐宋时期(约7-11世纪)北方中原地区较高规格建筑物中普遍采用的做法。
我国南方地区现存实例的情况,与上述两种均有所不同。其中年代较早的有3例福州华林寺大殿(964年)、余姚保国寺大殿(1013年)和莆田玄妙观三清殿(1015年)。这三座建筑物的构架有以下共同之处
(1)内外柱不同高,
(2)殿内空间彻上明造,
(3)外檐抖棋用七铺作双抄双(三)昂,昂尾托下平,
(4)华林寺大殿与玄妙观三清殿的内外柱头铺作后尾昂枋交叠相连,
(5)华林寺大殿与保国寺大殿皆设前廊,廊顶作平綦或藻井。
与采用“井干式铺作层+草架梁袱”的北方中原地区典型做法相比,这种构架形式显然更为简洁。特别是华林寺大殿和玄妙观三清殿,尽管内外柱不同高,但仍明确体现为以周圈内外柱和铺作层为结构主体的“回”形构架特点(***23)。
铺作层与构架类型
在法式第三十一卷附***中,绘有两种剖面***
一是殿堂等“草架侧样“***(与殿堂的地盘分槽***相对应),另一是厅堂等“间缝内用梁柱”***(圈24)。***中明确表现出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殿堂――内外柱同高,柱头置上皮水平的多层铺作,上用平与草架梁袱,
厅堂――内外柱不同高,柱头上只用少量抖棋构件,不用平綦与草架梁袱。
根据这些不同,陈明达先生将其总结为古代木构建筑中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殿堂型与厅堂型(陈明达,《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研究》文物出版社1980年)。这一概念目前已普遍为建筑史界所接受。
依据法式编撰的背景,其提供“殿堂”与“厅堂”这两类构架形式(考虑到“结构”一词的广义内涵,故以“构
架”一词代之),目的是作为北宋官式建筑的标准样式,供***工程所选用。如果依照这两种标准样式对现存的古代建筑实例、特别是早于法式的实例进行构架分类,就会发现一些不相契合的情况,特别是前述浙闽地区的3座实例。它们均不符合法式殿堂“内外柱同高”和“用平某与草架梁袱”的特点,但外檐所用七铺作双抄双(三)昂,是现存实例中最高等级的铺作形式,也与法式厅堂***中所绘(最多用六铺作)不符。其实,在早于华林寺大殿200年建造的日本奈良唐招提寺金堂(759年)中,已有类似的做法:内外柱顶高差2足材,铺作中用斜枋,殿内用平,或反映为中唐时期扬州地区(隋江都)的殿堂做法。这说明,尽管法式内容中包含有一些南方地区的建筑做法和术语,但由于法式编撰的主要目的在于关防工料,加之篇幅所限,故只能规定北宋官式建筑中常用的标准样式和做法,不可能涵盖境内各地的建筑样式,更不可能涉及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建筑做法与构架类型。
“殿堂”和“厅堂”采用不同的构架形式,体现不同的建筑规格,这种做法的出现既与国家规制以及社会秩序的形成相关,同时又必须以木构建筑自身的技术发展为基础。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考虑这两种构架类型的区分,或可认为
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区别,不在于内外柱是否同高,而在于铺作层之有无,即以铺作层在整体构架中所起到的结构作用来加以判定。凡采用殿堂方式(地盘分槽)者,铺作层置于柱头之上,其平面随地盘形式呈“回”,“目”、“日”等形状,是整体构架中不可缺少的水平方向的结构层;而采用厅堂方式者,则是以、枋(襻间)等纵向构件,将按间缝排列的一榀榀片状梁柱(排架)相连系,形成整体构架。其间可设少量,但并不需要、也无从设置铺作层。
前述华林寺大殿与莆田玄妙观三清殿中,都有纵横交结,自成一体的铺作层,且铺作层在整体构架中所起到的结构作用明显强大。与法式殿堂侧样相比,所不同的只是内柱高于檐柱,铺作层呈现为与屋顶轮廓相适配的覆抖状(这样便不需架设草架梁袱、也不必设平綦或平相遮)。且华林寺大殿和保国寺大殿的前廊顶部均设有平或藻井,抑或鉴于中原地区殿堂建筑之成法,故亦应视为体现建筑物规格的标示性做法。
因此,如果要对这三座大殿的构架类型进行区分的话,则应该考虑为殿堂型而不是厅堂型。
铺作层的衰微
12世纪初,南宋朝廷避地临安,仅以原杭州治所为行宫,虽略作营造,但建筑规模与规格大大低于汴京宫殿(如南宋界画中所见,屋顶脊饰皆用瓦兽)。绍兴十二年(1142年)建主殿垂棋、崇***二殿,面阔皆仅五间,“虽曰大殿,其修广仅如大郡之设厅” (《宋史》卷154),推测其构架亦当弃用北宋官式殿堂的草架梁袱、月梁平某、繁复铺作,而改用相对简易的厅堂做法。至淳熙六年(1179年)建苏州玄妙观三清殿,虽是九间重檐大殿,也基本保持北宋官式殿堂建筑的内外观特点,但构架形式简化。铺作层在整体构架中的作用远不如北宋官式,更无法与前述浙闽实例相比。
北方金元建筑中也出现同样的演变趋势。大同善化寺的山门、三圣殿(1128~43年)及大雄宝殿中,建筑物的体量虽得到保持,但铺作层的作用相对减弱,梁柱的作用明显增强。宫殿建筑亦然,史料记载绍兴十六年(1146年),“金主以上京宫室太狭,是月,始役五路工匠撤而新之。规模虽仿汴京,然仅得十之一二而已”(《续资治通鉴》卷127)。以此度之,建筑物中标示规格等级的做法恐亦失之大半。
自此之后,木构建筑中铺作层的结构作用渐失,所占构架成分渐少,外观高度比例渐小,唯补间铺作的数量相应增多。
结 语
本文以铺作层的形成、发展,衰微及其在木构架中的作用为主要视点,探讨中国古代木构建筑发展的一个特定方面。归纳其中的主要观点如下
(1)铺作是木构架发展到一定时期所出现的高级形态,
(2)铺作层是由铺作、方桁等层叠拱枋构成的整体结构层,它的形成与完善是木构架发展进入成熟期的标志,
(3)魏晋以前的土木混合结构建筑物中,抖棋形态以单个的插棋为主,东晋南北朝时,铺作层在南北方建筑中渐次形成,
(4)由铺作层和柱网结合而成的“回”形构架,自南北朝以来广泛应用于多层,中空的建筑物,是中国古代木构建筑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构架形式,
(5)隋唐之际通过规范铺作样式、调整柱额关系,使木构建筑中结构的明晰性和整体强度趋于完善,
(6)自南宋(金)时起,铺作层的结构作用减弱,建筑物的构架形式转以简约有效的梁柱式为主,但作为建筑物规格标示的作用仍得以延续,直至中国古代社会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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