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是国际贸易中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付款方式,之前这种付款方式在我国的外贸实务中并不多见,但是自08年世界经济危机以来,各国进口商出于节约成本、降低风险等考虑,越来越多的提出以CAD作为付款条件。然而,在实务中,无论是外贸人员还是银行,对CAD的确切含义、CAD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CAD下买卖双方及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CAD付款的风险等都含糊不清。很多外贸人员面对进口方提出的CAD付款时,或是因对其不了解而不敢接受,导致最终失去了客户,或是因急于达成交易而草率接受,而最终却无法收回货款。因此,有必要对CAD这一付款方式作深入探讨,以进一步明确其含义及风险,这样才能在实务中做出正确的应对。
一、实务中对CAD的几种不同认识
CAD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规范的付款术语,而是一种外贸人员用的俗称,有很多种理解和操作方式。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关于CAD付款方式本身还没有普遍认可的权威定义,没有统一执行的惯例标准,在理解和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外贸人员还是相关银行都有所不同。首先,对 CAD这个缩写就存在不同的认识。在不同国家、不同对象、不同交易下,CAD有可能被认为是Cash Against Documents, Cash Against Delivery或者Check Against Delivery的缩写。其次,对CAD付款方式的意思表达存在不同的理解。即使CAD支付的参与方能够确定其是哪几个词的缩写,例如Cash Against Documents,但也很难保证所有使用者都能够对其确切含义采取同样的立场。笔者总结下来,实务中对CAD的认识有以下几种:
1.Cash Against Documents,交单付现。指卖方发货后,将单据交给买方,然后买方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卖方交单是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其在本质上属于汇付的范畴(实务中有企业将其作为后T/T的另一种说法)。从操作流程上看,CAD与T/T也颇为相似,都是在买方收到货运单据后向卖方支付货款,只是CAD下的单据通常通过银行来转寄给买方,而T/T下的单据一般是卖方自行寄送。然而通过银行转寄单据必然涉及进出口双方银行处理单据和款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超出了某些银行愿意办理或能够办理的范围。还有一种解释是,卖方并不将货运单据通过银行托收,而直接寄交买方或其人,然后由买方或其人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付给卖方。这种第三方的T/T支付,就与银行没有关系了,可能更为接近CAD的本质。而且这里的卖方直接交单给买方的具体操作也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卖方发货后,将单据传真给买方或将单据复印件寄给买方,买方付款后,卖方再将原始单据寄给买方,买方凭单据提货,其本质上已经变成付现交单;另一种理解是卖方发货后,直接将原始单据寄给买方,买方收到单据后再付款,这种方式对卖方风险极高,卖方很有可能丧失物权,卖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看买方的信誉,因此除非双方相当熟悉并互相认同对方的信用,否则实务中一般不能成立。
2.Cash Against Documents,付现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向买方指定的银行或人提示单据并收取货款,买方付款是卖方交单的前提条件。使用时须在CAD后列明付款地地名,如CAD in Vietnam 即指凭单据在越南付款。这里的付款地可以为出口地,也可以为进口地。如果付款地为出口地,买方须事先将货款汇往出口地,卖方在装运完毕后,即可凭货运单据在出口地向买方指定的银行或其人收取货款;假如付款地为进口地,则与D/P无多大区别。不同的是:一方面,CAD仅凭货运单据即可取款,而D/P一般要求卖方另外开立汇票;另一方面,CAD比较经常的是买方指定银行进行付款收单,主动权在买方手中,而D/P的主动权在卖方手中,也就是卖方委托当地银行在国外分行收款。应该说,如果“付现”的地点在出口企业所在地,那么此术语方式无疑对出口企业是有利的。但是,由于绝大多数银行尚未开发出与之配套的相关程序和产品,出口企业几乎无法真正实现在出口地获得支付。
3.CAD即D/P。这种理解的优势和缺陷都是显而易见的。优势在于,其将处于一种不明确的付款方式简单地转化成已知确定的方式。缺陷在于,这种转化是否为各方所普遍接受是必须考虑的。因为如果这已经成为共识,那么为什么不直接使用更广为人知的D/P术语呢?这是令人困惑的事情,很难完全用贸易习惯来解释。
4.Cash Against Delivery,交货付现。也即Cash On Delivery(COD),这种方式是完全的现金交易,并且是先交货后付款。一般采用的货物交付方式为EXW,在工厂交货。如果买方信用度高、涉及金额不大、产品通用性高,则风险不大。相反,如果货物是根据买方的要求订制的,万一到时买方不提货,卖方的损失将会非常大。
二、银行处理CAD业务的做法
1.不接受。有些银行考虑到自身都不清楚CAD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结算方式,所以对按此提交的业务不予接受。实务中CAD还有很多变形,如CAD THR BANK、CAD ON VESSEL ARRIVE、CAD 60 DAYS等。这将增大银行理解和控制上的困难,导致缺乏可操作性。从风险的角度考虑,银行避免办理自身不了解的业务,是明智的。但从实务角度来看,这是不现实的。一方面CAD已经大量被进出口企业使用,银行不可能无视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在激烈同业竞争的压力下,银行不可能不考虑客户的需求。
2.接受,但做法不尽相同。有的银行将客户的CAD术语直接转换成D/P,以D/P方式处理单据,即在买方付款后放单;有的银行只是表面上以CAD方式办理,实际上还是D/P;有的银行则是先放单给买方。目前绝大部分银行没有专门针对CAD业务的处理模块,一般通过D/P模块处理。我们不难看出,接受CAD业务的银行实际上是用D/P托收“偷换”了CAD的概念。虽然银行将CAD按照D/P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实务中也尚未发生问题,但毕竟如何处理CAD业务,目前尚无国际惯例可以依循,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律,对企业和银行都可能有意料之外的风险。
总之,对银行而言,CAD本身来源于物流实践,也更适合大型物流金融企业而不是银行来办理。因此,银行在处理CAD业务时,必须清醒认识到自身操作模式存在的问题,善意提示进出口商风险,明确CAD与托收规则之间的关系,积极研发满足客户需要的业务产品。
三、CAD付款方式与托收的比较
1.托收有明确的适用规则,CAD没有。以D/P和D/A方式为主体的托收业务,适用该领域唯一有效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522)。URC522基本上统一了各国银行对于托收业务惯例和程序的理解和做法,其自生效以来被各国相关机构普遍采纳,得到广泛的遵守。而目前国际上尚没有被普遍认可的CAD业务惯例规则。实务中很多银行可能基于下述的理由,直接使用托收模块来处理客户CAD业务。URC522规定,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以便得到:
(1)获得付款/及或承兑;(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付单据,或者;(3)根据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托收行似乎可以根据第3点,要求代收行处理CAD业务时适用URC规则。但问题是,作为交付单据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仅仅用CAD三个字母来表示,是否足够清晰明确?URR522第14条中规定,对技术术语的翻译及/或解释中的错误,银行不承担责任。我们很难说CAD属于或不属于技术术语,但它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风险。
2.托收的处理实体是银行,CAD则存在其他可能。URC522已将处理托收业务的实体特定化,即银行。URC522起草工作组一致认为,由于没有公认的规范可资参考,无法为其他情况下的托收制定专门的规则。这里的“其他情况”,就包括不通过银行而是其他实体进行的托收。银行处理单据而不是处理货物或任何基础合同。这是大家一直认同的惯例,并且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实际上甚至禁止银行具有处理货物或基础合同的功能。与银行相比,承运人或仓库保管人可以采取其他的立场,他们更善于处理货物而非单据。因此,承运人或其他实体办理CAD业务的方式可能与银行的完全不同。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CAD业务为何不需要汇票了。
3.托收下的PAYMENT有定义,而CAD中的CASH含义不明。URC522中PAYMENT是指“可以立即支取的本国货币或者立即汇出的外国货币付款”。但在CASH AGAINST DOCUMENTS中,什么是CASH,则没有定义。一般来说,手中的现金、银行账户存款、现金支票等都属于CASH的范畴。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人将其解释成Payment for goods or services in currency or by check。如果付款人和银行认可上述解释的话,进口商提供一张支票就应可以获得单据。这种情况下,国外银行寄回支票,出口商不得不面临再次办理支票托收的问题,既要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和费用支出,又无法避免意外事件发生。实务中曾有案例,买卖双方约定按CAD付款,但实际上买方提供的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NSF CHECKS)而无法兑现。 因此,如果付款人和银行不认可上述解释的话,应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或者直接将其直接定义为URC522中的PAYMENT。
四、CAD付款方式下风险的控制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CAD是一种非常不确定的付款方式。使用CAD结算,对买卖双方而言,好处是基本不需支付什么银行费用,但对卖方而言却有可能钱货两空。因此,在实务中,进出口企业要尽可能在买卖合同中对CAD付款方式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促进双方对此的理解和防控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
第一,在交易磋商中,遇到客户提出CAD付款时,要确认付款方式,不要含糊地去理解。在确认了具体的方式后,再考虑风险。若客户是指货到付款(Cash Against Delivery),贸易术语又非EXW,那么尽量不要做,因为风险太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调查清楚客户所在国家是否接受D/P远期(有些国家D/P远期是当作D/A远期的),若可以,改做D/P远期。此外还是要对客户的信誉作一调查,最好是购买出口信用保险。若客户提出的是Cash Against Documents,应先对其信用详加调查,然后还要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CAD的主要操作流程及买卖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如在合同中设置名词解释条款,对CAD进行详细解释。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可以争取在CAD付款条款之外另外签一个附加条款, 即在合同中注明CAD条款下若客户违约弃单所负的责任及违约金。同时结合保险和保理来做CAD付款的单子,这样既能不损失订单,也能保障自己的货款安全,至于费用可以争取转嫁给买家,这样对卖方来说也没什么损失。
第二,尽量争取在出口地银行收款。例如,在合同中订明Terms Payment:Net Cash Against Documents Payable at(出口地) Bank(出口地银行)。要求付款人或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或者要求人为中国公司或中国人,这样的话备好单据可以及时在中国境内收款,自己也好办事,风险较易控制。
第三,尽量争取和预付款或订金(Deposit)相结合来做CAD。如果有可能的话,最好收一部分订金,剩下部分用CAD,如果没有订金的话,万一到出货时客户所在的市场发生变化,客户的货卖不出去或者卖出去了无利可***里时,客户可能会不要货,所以不是老客户的话,最好有一定比例的订金。如,30% TT in advance +70% CAD,能争取到30% TT in advance +70% CAD after copy of B/L 则更安全。预付款或订金的比例要尽可能提高,越高风险越小。同时,可将提单收货人做成指示抬头:To Order of Shipper。
第四,通过银行托收将CAD转成D/P。通过银行交单时,可指示委托行在给代收行的面函(COVER)中注明进口商付款后给单,并申明受URC522约束,实际上将CAD转化为D/P托收业务,这样会安全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