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具有用意义来衡量、标识一个事物的习惯,尤其对于初次体验的事物总是赋予其特殊的意义。五四宪法因为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一次社会主义式地立宪、行宪的体验,因而更是获得了极其重大的意义,因此,在已经过去了五十个年头的时候,我们依然非常热烈地纪念它。但是,首要的一个问题是,五四宪法给中国贡献了什么?或者五四宪法真正的贡献是什么?
一、文本上的一个标尺
自中国探求之路以来,宪法制定了不下“一打”,从文本意义上来看,五四宪法普遍被认为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它的诸多内容即使在今天看来也具有相当的先进性,诸如“人民法院***审判,只服从法律”、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的规定等,这些较为先进的规定都是今天我们所实施的宪法无法超越的一个高度,也是宪法发展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方向。
但是,五四宪法的意义不仅体现在个别或不少条款的先进性上,最重要的是,五四宪法基本上构造了整个中国的生态,尤其是基本塑造了后世中国的***治结构与社会结构,确立了一个新生***权的立国原则与精神。正如所讲到的,“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基于这样的立宪目的,五四宪法基本上履行了为一个新生国家订立总章程的任务,五四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它创设了新的立法和司法架构,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运行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原则;它也明确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步骤和基本***策,从而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型、形成社会主义的经济生活架构创造了新的法律基础。五四宪法还确立了后世宪法的基本体系结构,1982年宪法即是五四宪法基础之上制定并发展的。因此,有人甚至将五四宪法的颁行,视作二十世纪中国第二次法律***的法律标志。
可以说,五四宪法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基石、一杆标尺。
二、立宪哲学的局限
但是,这样一个基石、一杆标尺,一部较为先进的根本大法,免不了短短几年之内夭折的命运。因此,论及五四宪法的积极意义,更多地是从它的文本意义上而言,或者说更主要地是在于它是一个标志,一次初次体验。
而在立宪哲学上,五四宪法却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宪法具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为统治提供合法性,一部合法的宪法能够为一个***权提供有说服力的合法性。***成功之后,城头当然也需要更改大王旗帜。斯大林这个社会主义家庭的长者曾经在制定五四宪法之前,建议中共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自身合法性问题,“如果你们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如同夏勇先生所划分的宪法类型一样,五四年宪法其实充当着一部“***宪法”的角色,创制于夺取***权的***时期,旨在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成果。它的合法性基础不是过去的法统,而是***本身。因此,五四宪法首先承担了与过去决裂,并且为新生***权提供合法性的功能,完成了对战争结果的认可、对***事胜者的背书。
五四宪法被称为过渡宪法,它担负着保障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治、经济任务,因此,将其任务定为“要管15年”。阶段性的***治纲领、经济任务,被填充进本应是具有超稳定结构的宪法之中。社会急剧变动之后,它的部分内容就显得不合时宜、陈旧落伍,也就买下了厄运的因子。
三、宪法意义的有限性
百年之路,伴随着立宪、修宪一路走来。令人奇怪的是,始终有存在这么一个悖论,一直没有多大作用的宪法却承载了人们太多的期望。近代以来的立宪者们几乎不怎么将宪法当回事,却都在不断地制定出一部又一部的宪法。人们草率地花费太多的时间在宪法上,似乎认为宪法本身的改变会带来***治意愿的转变,带来社会结构的转型,并能够改变***治文化、改变***治惯例。
凯尔森与哈特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的,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法。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经验***治以及社会、文化上对法律统治的接受。不是一部成文宪法,有宪法没有是非常普遍也是符合逻辑的现象。美国也是独靠一部联邦宪法来形成的,构成英国重要部分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的背后是自由与传统逐步演进与形成。甚至可以极端地讲,宪法不是社会变迁的诱致性因素,而是社会变迁的结果。这并不是毫无道理可言,法律,包括宪法,仅仅是社会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历史上来看,系统的法律发挥塑造社会的功能,时间并不长,效果并不明显。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宪法的意义,只是必须指出,意义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大。尤其在中国的语境之下,宪法的意义更要打些折扣。
四、五四宪法的贡献
因此,当我们追问五四宪法的意义或者贡献时,有两点是必须清醒加以认识的。
一是其现实的贡献,五四宪法对后来的社会结构、法律制度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二是从五四宪法的命运,我们应该认识到,宪法的文本内容固然很重要,但是,立宪哲学或立宪精神更为重要。宪法应该是一部具有一定超越性的法律,尤其是它应该超越于一定的利益集团、阶层,不应该成为掌控于一个集团用以反对另外一个集团的斗争工具。说它是阶级力量对比的反映不错,但这是一种实证的判断,而不应该成为价值判断,不应该成为立宪目的。只有把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立宪精神注入宪法文本时,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立国之本,之要。还必须是注意的是,也是古人已经告诫我们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是一个庞杂的生态系统,不能无限放大宪法的意义,不能仅仅将目光盯在宪法身上,更值得关注的或许是的背景。
这才是五四宪法对我们最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