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一位环卫职工干了41年“临时工”,62岁被单位口头辞退,没有退休金和社会保障,为争取退休权他打了6年官司,经历6次判决和裁定……
今年68岁的环卫工刘正江干了41年的临时工,此后为争得退休权打了6年官司,最终胜诉。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民事判决:确认刘正江与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刘正江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1963年,21岁的刘正江自河南陕县农村来到三门峡市做环卫工人,专职负责公共厕所的打扫清理。
2003年底,他已连续在工作岗位上干了41年。
41年来,他一直是临时工的身份,62岁时被单位口头辞退,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不予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我老老实实地干了一辈子,老了无依无靠,俺就是想不通这个理儿!”老刘说。
为此,他走上了6年的维权之路。
41年前来到城市
1963年初,在家务农的老刘被上级安排到三门峡市区搞城市清洁工作。那年的3月,他来到三门峡市防***站报到(那时尚没有环卫处),加入了城市环卫队伍。他的具体工作是:每天凌晨3时起床,提着马灯从家里步行7公里到市区扫厕所、淘大粪,报酬是每天记10个工分,年底凭工分到当时的生产队领取相应的口粮。
1978年,国家进行农村体制改革,村里的农田都包产到户,老刘不再记工分了,也不能到生产队领取粮食吃了。那时,市防***站每月给他发20元的工资作为生活费。
1980年,老刘他们这些环卫工人被三门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环卫处,1995年环卫处由三门峡市建委移交湖滨区)接管,但工作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为工作方便,老刘干脆来到城市住在了厕所旁的简易房里。随后,老伴也从老家来到城市和他一起生活。再后来,老刘的工资从20元逐步提高到45元、60元、90元、120元、160元、180元,到2003年底被辞退时工资是230元。
数年来,老刘工作踏实,1992年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为此还和当年的市委书记一起吃过饭。
老刘自参加工作那天起就知道自己是个临时工,不是公家的人。但多年来,环卫处人员不断扩编,他也目睹一批批比他晚来的临时工“转正”。老刘人老实,只顾每天低头拉大粪,不会抬头看形势,自然“转正”的好事儿也不会落在他的头上。
每月230元工资,有时捡点儿破烂,加上农村的孩子们不时送些粮食来,老刘夫妇两人的生活也可勉强维持。然而2003年的一天,老刘连这样简单的生活也无法再维持下去了。
单位口头将其辞退
2003年11月,环卫处将老刘负责的厕所进行拍卖,同时老刘被环卫处有关领导告知已将他辞退,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这一年老刘62岁,回乡已干不动农活,他找到环卫处领导要求办理退休手续,遭到拒绝。
他到部门反映问题,对方告诉他可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
被辞退的当月,老刘向三门峡市湖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申诉,要求依法确定老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享受法律、***策规定的退休待遇;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2003年12月5日,劳动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一、老刘申诉期限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尚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该类用人单位不存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争议。
无奈,老刘不得不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五次判决裁定
2004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按照当地1991年的文件精神,被告单位在1993年已将原告刘正江在内的临时人员予以辞退,并将部分临时人员转正为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至此,原、被告双方劳动争议已实际发生。然而,时至2003年12月原告刘正江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六十日申诉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老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刘认为,1993年他被辞退的事儿自己根本不知情。没有书面通知也无口头告知,一审法院认定他于1 993年被环卫处辞退无事实根据。他2003年11月被辞退之前一直在环卫处工作,按月领工资,已与环卫处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004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环卫处已于1993年将老刘辞退。之后,老刘愿意继续留在环卫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原审驳回刘正江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刘正江仍然不服,提出申诉。
2005年12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6年6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维持前述一、二审判决。
老刘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08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厅下达受理案件通知:“决定立案审查。”
2009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9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
“本院再审查明,1963年刘正江到环卫处工作。1993年环卫处辞退临时工的名单中没有刘正江的名字,环卫处也没有下发辞退刘正江的通知或者决定等文件,直至2003年12月刘正江仍在环卫处上班,并领取工资,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再字第10号、(2004)三民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和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确认刘正江与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刘正江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9年12月21日,三门峡市茅津路公共厕所门口,68岁的刘正江老人在他的露天“办公桌”前,向笔者出示了他近日刚接到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他高兴地说:“我赢了,打了6年的官司啊,我终于可以退休了!”
同一天,环卫处法律顾问告诉笔者,目前环卫处尚未决定是否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申诉期限为两年,但在此期间并不影响省高院终审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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