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试过在搜索引擎上输入自己的名字?结果很可能让你心烦,因为连你自己都遗忘的过往,依然会被搜索引擎和网络牢牢记住。
一名西班牙男子曾因无力偿还房贷而被收回住房,1998年的报纸刊登了这则消息。到了2014年,只要用Google搜索这名男子的名字,仍会跳转到相关报道。他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要求Google删除这段内容。Google没有答应,却输掉了官司,不管在西班牙,还是在欧洲法庭。
这场官司的焦点正是“被遗忘权”―在大数据和信息自由的时代,我们有权利要求自己被“遗忘”。当每个人都能轻而易举地获得“我”的信息时,前提应当是“我”愿意把一切公之于众。
早在1995年,欧盟就在讨论数据相关的法律时提出了“被遗忘权”。2012年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在隐私法案中增加“被遗忘权”,即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被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
但这并不是全球共识。在强调言论自由的美国,保护个人隐私更多地靠行业自律。根据联邦《通信规范法案》,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不会因网络使用者的内容被追究法律责任。对此,欧盟司法委员维维亚娜・雷丁的态度颇为强硬:“一个在欧洲拥有数百万活跃用户的网络公司必须遵循欧盟法律,即使这家公司的总部在美国。”她说的是Facebook,一家拥有十亿用户的互联网公司。
欧盟的坚持令Google、Facebook等公司头疼。尊重“被遗忘权”不但等于站在了“信息无遗漏”的对立面,也给这些公司带来更高的成本以及其他源源不断的麻烦。删除请求将来自全球,光区别公众人物和普通人就会耗费不少精力。删除标准也难以制订:普通人的***记录是否应被删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明星可以享有相同的“被遗忘权”吗?再假设,一位即将参加选举的***客不希望选民知道自己的酗酒史,他的请求应该被通过吗?
更何况,删除工作投入巨大,而且会削弱这些企业的竞争力。假如用户可以轻易迫使Facebook删除所有个人数据,公司的价值将会褪色。
为此,Google等公司称自己只是“信息托管者”而非“数据监控者”,因为即便Google不再显示这些搜索结果,原始数据依然存放在某些网站上。但这并不能说服担心自己隐私泄露的网民和欧盟的法官们。
那可以寄希望于技术吗?比方说“阅后即焚”类应用?但人们还是可以在***片失效前截屏或拷贝。要保证万无一失,唯一真正有用的办法只有一个:一开始就不要把数据到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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