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中止是复议案件的临时停止,条件成熟后再恢复审查,而复议终止则是案件的终结,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海关在审查复议案件过程中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使案件暂时或者无法继续审查下去,这时就要采取暂时中止或者终结案件的措施。复议中止和终止都是有条件的。
复议中止是临时停止复议案件的审查,待一定条件成熟时再恢复审查;而复议终止则是复议案件的终结,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效力是一样的。
海关复议中止的情形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复议的。
海关复议案件很多都是自然人提出申请,如旅客对海关没收其走私外币、对超量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物品的处理、对邮寄物品予以退运的处理等等不服提起行***复议,这些都是自然人的行为。在复议期间,如果作为自然人的生命终结,那么以这个自然人名义提起的行***复议也就无法继续下去。但是,行***复议并未终结,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他(她)的近亲属可以以所谓继承的方式继续参加行***复议。这里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个范围是根据我国民法上继承原则确定的,他们是与申请人最亲近的人,可以代表他(她)从事一些维护自身权益的事情。因此,当申请人的上述近亲属还没有明确是否要继续参加行***复议时,海关的复议案件不能终结,要等这些人表态是否代替申请人参加复议。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参加行***复议的。
这里所讲的丧失参加行***复议的能力并不是说申请人身体上的外部障碍导致其不能参加复议,而是申请人由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俗地说就是申请人由一个健全人变成了精神病人,此时,他(她)不能继续完成参加行***复议的一切事务,需要别人来代替他(她)完成。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有一些人虽然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突如其来的变化,成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些人可以进行与他(她)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人,或者征得其法定人同意。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些人由其法定人民事活动。如何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首先要由他们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其次这些人必须是精神病人,再次需要经人民法院特别程序作出宣告。作为海关行***复议的申请人,其丧失参加行***复议的能力,我们理解应当是申请人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要看他(她)的精神状态能否达到继续参加行***复议的要求。对于这些人不能一概不允许其继续参加复议,也不能放任其无条件地参加复议,而是根据他们的病情是否严重、是否在发作期、是否足以影响复议进程、是否不能充分表达其复议意愿等综合因素来判断。申请人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是突发的,在其家人处理其病情过程中,不可能有精力再考虑如何继续复议的问题。因此,要等待其监护人决定是否其继续复议,在等待过程中,复议案件就要中止审理。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终止,也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消灭,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终止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依法被撤销;二是自行解散;三是依法宣告破产;四是其他原因。在上述原因发生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清算是清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终消灭的程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消灭了,但是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消灭,自然有它的承受者,比如要承受其债权、受益权、担保权、纳税义务、连带责任等等。在没有最终确定由谁来承受上述权利义务时,有关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复议行为就要中止。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出具下落不明证明的单位可以是下落不明的公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内容包括: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时间等。海关复议的期限是6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90天,在复议期间如果申请人杳无音信,复议将无法进行下去,这时就要中止复议。因此,复议期间海关复议机构应当随时与申请人一方保持联系,如果失去联系,就要从法律上确认其是否下落不明。认定下落不明不是凭空想象的,也不是因为复议机构找不到申请人就认定其下落不明,而是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含义,正确理解下落不明的意思。同样,在法律意义上,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就可以被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到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海关复议期间只要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复议都要中止,等待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出现以后再恢复复议。
■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复议的。
不可抗力从法律上来讲是指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情形。包括两类,一是自然灾害,包括水灾、火灾、地震等等;另一类是***治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等等。这里不仅是不能抗拒,同时也应当是不能预见,如果能够预见,则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只要条件允许,应当立即通知复议机构,并应尽最大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如这次四川汶川地震,由于通信暂时中断,不能立即与外界取得联系,应当允许在事态稳定后再通知复议机构,不能强行要求申请人做一些不切实际的事。
■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海关复议遇到具体行***行为适用依据是否合法等问题时,一方面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作出判断,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向有关机关请示予以确认。如对于海关查处违禁品的具体行***行为,在判别是否属于违禁品时,海关往往需要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来判断,这些认定是否明确、效力如何、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等,申请人会在复议期间弄清楚。海关请示有权认定部门对该物品进行认定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复议案件必须中止。
■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如海关复议一起走私案件,该申请人走私行为与另一起走私罪案件的当事人有牵连,而另一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还未进行判决。因此,海关复议的该走私案件在确定违法性质上就要等待另一起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在此期间,复议案件中止审理。
■ 申请人依照《海关行***复议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对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海关、行***机关正在依法处理期间的。
按照海关审查复议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对海关的具体行***行为不服提出复议之后,还对海关作出的这个具体行***行为的依据有意见和看法,也可以同时提出对这个“依据”的审查申请。海关接受对该“依据”的审查申请之后就要采取措施抓紧对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审查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在此期间,对具体行***行为的复议暂时中止。
海关复议终止的情形
■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复议申请,海关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根据《海关行***复议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在行***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经海关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复议申请一经撤回,表明该复议案件不需要再行审理,需要有一个程序终结案件,海关此时应以《行***复议终止决定书》的形式终止该复议案件。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放弃行***复议权利的。
这与复议中止相对应,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放弃权利,就要以中止的方式等待其参加复议,反之如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权利,则该复议即以终止结案。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复议权利的。
有些权利义务承受人由于受该企业债权债务等压力影响,不愿意再抽精力继续复议,可能会选择放弃复议的做法,此时复议终止。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且经海关复议机构准许的。
和解是复议双方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自愿选择的一种结束复议程序的方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和解达成协议,此时复议终止。
■ 申请人对海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涉嫌犯罪,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或者申请人对海关扣留财产的行***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扣留财产的行为变更为扣押的。
简单说,就是虽然申请人对海关开始作出的具体行***行为申请复议了,在复议中海关发现申请人的这些行为实际上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改变了原来的行***强制措施,此时,复议案件终止。
■ 依照行***复议中止的前3项内容中止复议的,即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参加行***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如果满60日复议中止的原因还没有消除,此时由复议中止改为复议终止。
■ 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复议申请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的。
海关复议要求申请人可以在复议申请之初递交传真件和电子邮件,但是条件成熟了就要将原件补充给复议机构,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补交,海关可以终止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