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根源不仅是预防犯罪的根本出发点,研究犯罪根源有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和掌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有利于推进犯罪的治理与预防。这一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追根溯源是由分配所引起的,分配的存在致使部分人的欲望不能够得到满足,在此情况下个人主义的充斥,使其采用了不合法的手段,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完善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安定、***治稳定。所以分配问题引起社会矛盾,导致犯罪发生。
[关键词]犯罪根源 分配 关系 争论 认识
[中***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013-02
从古到今犯罪都是一大社会问题,而犯罪的根源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国内外专家学者一直在探究的一大问题。因为犯罪根源回答了犯罪的最终产生,知道了犯罪最终是由什么引起的也就能及时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遏制犯罪,从而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的世界。
探究犯罪的根源是完善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犯罪学科的重要任务之一。由于人们的不断探讨研究,人们的认识也就各不相同,以至于在犯罪学中产生了各种犯罪学学派,但是任何一个学派都不能从根本上说明犯罪的根源问题。然而,长期以来无论是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研究者对犯罪的根源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并对自己国家的犯罪根源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所以,犯罪根源的这一问题还需要更多的人来倾力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能够及时地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犯罪问题。
一、犯罪根源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的分析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由生产方式自身的矛盾引起的,认为生产方式是永远伴随人类的生存而存在的,这样说来我们也可以想当然地认为犯罪也会伴随着人类永远地存在着。与此同时,另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犯罪在根本上是由社会中的分配制度引起的,认为分配制度在某些领域某些时刻触及到了某些人的利益,使得利益不平衡,进而导致部分人的心理不平衡,在没有合理方法手段的情况下,只有依靠自己的方式方法来解决,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一)犯罪根源的概念
所谓犯罪根源是指引起犯罪发生的最终原因、根本原因。前人研究表明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犯罪分成不同种类型。比如有犯罪的根本原因、犯罪的直接原因、犯罪的条件,还有个人原因、社会原因、自然条件等引起犯罪的发生。犯罪根源解决的不是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条件下的犯罪问题,为此想要研究犯罪根源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抛开时间、地域的限制和阶级的局限,不受一切的限定。正是因为各种原因才使犯罪根源有这么多的争论,没有能够及时地解决这一难题。
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提到了私有制是犯罪的根源。私有制也叫私人所有制,是个人对生产资料进行个人或集体的排他性占有。在私有制条件下,生产是社会经济的起点和源头,而分配对民生状况的优劣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分配的概述
分配是一个经济上的词汇,经济学上指把生产资料分给生产单位或把消费资料分给消费者,其中包括总产品的分配、国民收入的分配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分配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分配不仅关系着我们的民生问题还关系着犯罪的问题,由于个体间分配的差异引起个体间的矛盾是很常见的,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有些个体能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来弥补或满足此需要,而有些则会采取极端的个人主义的手段步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笔者认为归根到底是分配所引起的犯罪。
马克思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而言是如此,就形式而言也是如此。就对象而言,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而言,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分配的形式。”虽然生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分配作为生产的产物,在当今社会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而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实现分配公平奠定了根本制度前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曾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人们之间收入差距不大,但趋于绝对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经过实践的证明,这一制度适合现阶段国情,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这一时期既是战略机遇期,也是黄金发展期,更是各种矛盾的频发期。总之,分配是关键,分配制度不仅关系着经济的发展,还关系着***治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有一位思想家说过:“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之美德。”古往今来,人类对于公平分配的追求从未停歇。当代中国,亿万人民必将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事业共同奋斗的过程中,共同分享自己创造的甘甜果实。
“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分配公平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调节问题,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从社会主义的本质来看,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
二、犯罪根源在国内外的争论
(一)国外历史上几种犯罪根源的认识
国外历史上对犯罪根源的研究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从人的自身方面进行研究,另外就是从人之外的其他方面进行研究来寻找犯罪根源。其具体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
1.神意说
在古代时候由于科技的不发达,人们的认识比较落后,对有些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在此种情况下,人们把有些不能解释的现象就归根于是神的意志,对于犯罪这一情形,古人在解释的时候也是借助了神的意志进行的。用有神论的观点来分析犯罪根源,认为人的恶是犯罪初始的根源也是最终的根源。用今天的认识再去解释古代的神意说就觉得是荒谬的,但是这种神意说所得出的结论确有其合理的成分,它认识到了法律的惩罚对犯罪的教育作用,并对犯罪学的萌发研究起了推动作用。
2.人格意志说
从当时出现的古典犯罪学派的研究角度来看,人格意志说是其学派极力主张的思想。他们认为人是命运的主宰,人有自由意志与理性,所以认为犯罪是自由意志支配的结果,自由意志才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理论。他指出犯罪没有意志自由,与人格意志说是相悖的。龙勃罗梭认为:“罪犯没有意志自由,犯罪不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而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犯罪与否取决于天生的条件,即生理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有的人一定要犯罪。”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一书中得出结论说,犯罪完全与自由意志没有关系,犯罪也与犯罪人的行为无关,只与个体的体质特殊性有关系。龙勃罗梭所创立的犯罪人理论以及他对犯罪的看法是有失偏颇的,但是她的探索精神和对刑法的贡献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抹杀的。
3.社会矛盾冲突说
这是由新犯罪学派提出的学说,这一学派强调犯罪根源于社会矛盾,而社会矛盾是因为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导致的,追根溯源,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包括分配的不合理,分配才是导致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也是引起犯罪的根本原因。
总的来说,对犯罪根源的认识随着历史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对犯罪根源的研究自古就有,并且此研究在不断地进步着,由最初的神意说到自由意志说,人们已经摆脱了有神论,从主体之外的意志走向了主体自由的意志说,又从自由意志走向了社会矛盾中的认识阶段。虽然到今天仍然不能确定犯罪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但是这都是一大进步。
(二)我国对犯罪根源的认识
由人的需求出发,古人认为他们的生活需要就是他们一切活动的原动力,为了生存他们首先必须满足自己的需求,这就产生了用何种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些方法手段一旦超越法规、准则,这就是走向了犯罪。同时认为人的欲望、要求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引起矛盾,产生冲突,也就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他们认为一切矛盾的根源都是因为欲望的滋生,不管是社会上层还是社会底层的人们,都有不同阶段的需求。进而得出结论认为,古时候犯罪的发生和当今社会犯罪发生的迹象是差不多的,甚至当今社会人们的欲求更多,所以犯罪的类型也日趋繁杂。
在我国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府调控机制起作用。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府调控的补充。相反,由于分配不能使每个人的利益在方方面面得到满足,致使动机、目的、犯罪心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下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三、犯罪根源的最终认识
综上所述,经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个人方面、社会方面所做的深层次的研究,发现犯罪的发生确实与个人的行为和意志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各方面的需要和欲望,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具体的话,如:权欲、财欲和,通常各种犯罪也是由这些欲望所引起的。而行为人之所以通过犯罪来达到自己的欲望和要求,正是因为分配导致自己的利益没办法实现,大部分人会通过其他合理、合法的手段、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这少部分具有个人主义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使用了不合法的手段,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总之,笔者认为,分配制度外加上个人主义才促使了犯罪的发生。所以,我们更应该改善我们的分配制度,建立完善的、健全的分配制度,这样才能减少矛盾,缓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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