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8月上旬,总部位于成都、额在四川省位列第二的四川嘉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曝出董事长刘崇喜失踪、8000多万元客户保证金不翼而飞的消息。由于嘉陵期货的客户涉及面很广,此消息一经爆出就引起嘉陵期货所有客户的恐慌,带来的社会影响很大,震惊了整个期货界。2004年8月中下旬,证监会的调查组进驻嘉陵期货,随后,董事长刘崇喜被批捕。2004年底,嘉陵期货停业整顿小组推出分类、分期清退客户保证金的危机应对方案。该方案确定的清退原则是:先小后大,先个人后机构,先清退经甄别确认无异议的客户资金。在嘉陵期货被挪用的保证金中,绝大部分都归属在20%的大客户名下,资金的集中度较高,剩余被挪用的款项虽然牵扯面很广,但比例不大。为了尽快降低事件所带来的冲击,嘉陵期货整顿小组根据既定原则,用公司账面上所剩的1000万元保证金,先行清退了保证金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大约几百名小客户欠款,而对于资金较集中的大客户并没有进行清退。这种做法虽暂时降低了事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但并未指明公司的前景,甚至也未解决主要问题,而是给人们留下一个大大的悬疑。
嘉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期货行业较早出现的大型经纪公司之一,也是较早从事国内商品和金融期货交易的公司,曾在保证金规模上排名四川第一。1995年时,公司利润一度达到1000万元,排名全国前十。公司的早期操作非常规范,在很多公司还借用二级跑道时,他们已采用十分通畅的客户权益结算机制,开就是开,平就是平,守信且相对规范。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公司经历了客户穿仓等事件,导致了较大亏损,为了弥补损失,由此开始不规范运作,再加上早期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对于客户保证金的监管不到位,致使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留下的可乘之机,最终导致2004年董事长刘崇喜挪用客户资金恶性事件的发生,严重侵犯了客户利益,也给曾盛极一时的嘉陵期货公司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历时四年之后,2008年12月中旬,“嘉陵期货挪用客户保证金”案件终于宣告完成了前期清理,并开始启动第二阶段清理工作。此次清理的剩余款项占“嘉陵案”所涉8000万元保证金的绝大部分,针对的客户主要是2004年没有清退的资金较集中的大客户与机构。在清理完毕后,嘉陵期货是就此宣布破产,还是作为净壳转让,最终结局也会在不久后水落石出,无论哪种结局,“嘉陵期货”这个名字都将退出期货业的舞台。至此,轰动一时的“嘉陵期货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总算是给社会作了一个交待。
【评析】
“嘉陵期货案”的清算与中国期货监管制度的“清算”
四川“嘉陵期货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挪用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案件。期货市场有序发展的基础之一是保证金交易制度,在期货市场上,期货投资者不需足额缴纳期货合约的总金额,而只需支付占期货合约总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交易,也即期货保证金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财务杠杆,使投资者可以“以小博大”,这也正是期货交易的魅力之所在。保证金在期货交易中的这种功能和地位也使它成为所有期货合约履约的保证,因而也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
最重要环节和期货市场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在期货监管机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不仅如此,保证金制度还贯穿于期货交易的整个过程,被形象地称为期货交易中流动的“血液”。期货的交易、结算等环节都与保证金制度密不可分,都以保证金制度为基础和支撑。保证金同时还是期货客户的投资,密切关系着客户的利益,保证金一旦被恶意挪用,会引发期货交易各个环节的风险,而直接侵犯的则是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对保汪金的监管应是期货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中国的期货市场早期监管制度不成熟,忽视了保证会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导致产生了一系列恶性事件。在“嘉陵期货案”爆发后的四年期间,中国期货市场又发生了诸如“北京寰宇”以及“万汇期货”等一些期货经纪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案件。当然,在经受了以“嘉陵期货案”为代表的诸多教训之后,如今的期货市场正在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保证金监管制度也日益规范和严密,恶意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可以说,在嘉陵期货公司清算的这四年之中,中国的期货监管制度,尤其是保证金制度也在进行“清算”。随着2007年4月《朗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的规范性和严谨程度已非四年前可同日而语了。正是从这个角度,“嘉陵期货案”带给期货市场的启示远远超出了一个个案。
“嘉陵期货案”所暴露出的监管制度缺陷
我国期货市场建立初几乎处在混乱、盲目发展状态,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事件曾震惊中外,直到2001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十五”规划首次提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后,才开始逐步迈向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但中国的期货市场始终面临着起步较晚、没有经过足够的摸索和实践、不可能很快就形成成熟的信用环境和完善的信用控制体系的问题。在这样的大环境和背景下,客户保证金的安全维系着一切市场风险的控制,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确保保征金不被挪用变成了对期货公司以及期货交易所的最基本要求。为此,证监会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推广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结算银行,且保证金只能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和期货公司设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这个圈内划转,封闭运行,不得出圈。
按照这样的制度,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其监管指标在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余额应大于或等于当期所有客户权益,否则,就说明客户保证金被挪出了封闭圈。上述结算监管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正是在这种监管制度下,却仍发生了“嘉陵期货案”,暴露出所谓的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并非没有漏洞。首先,相关数据只是每周或每月报送一次,存在两次数据报送间隔期间发生客户保证金被挪用的可能。假如期货公司通过打时间差在月间进行挪用,在月底通过资金拆借等方式填补漏洞,就可以逃脱监管部门的监督。一旦期货公司不能及时归还挪用的保证金,就会造成风险,“嘉陵期货案”的爆发正是利用了这一监管漏洞。其次,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均以自己的名义开立,银行不掌握终端分客户的资金明细,只是依照公司的指令划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或客户无法通过银行及时发现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客户保证金被挪用的可能性增大。
我国期货保证金监管制度的发展
和进一步完善
在“嘉陵期货案”重新浮出水面的今天,我国期货市场已初步建立起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在这样的监管框架之下,为突出强调对保证金的监控,中国证监会继2003年推行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又于2006年5月设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将期货市场的客户资金全部纳入了监控范围,改变了我国期货市场传统的保证金监管理念和方法。2007年新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在管监控制度”,从***条例的高度确认了我国创立的保证金安全监控体系的合法地位,首次从法规层面确认了由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共同组成的“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在新的市场监管体系中,还特别强调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要地位,以及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辅助监管机构的“电子警察”的角色。
我国现行的这套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制度在运行中取得了较好效果,先前的保证金管理混乱情况得到了有效改善,监管措施更具实际可操作性。如果“嘉陵期货案”放在今天,不法分子将无机可乘,恶果也许就不会发生。但我国资本市场现正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现行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制度只是一种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暂行措施。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新的监管漏洞和现行制度的不力之处还会逐步突显。我们需要不断反思已建立起的保证金安全监控制度,要对存在的不足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不断完善现行制度,以适应市场需要,切实防止像“嘉陵期货案”那样的恶性事件再度发生。
我国目前关于保证金监管的法律条文散见于不同效力层次的十几部规章条例之中,且大都只是对保证金监管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集中统一规定,“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也没有被明确地法定化。目前的监管制度还缺乏足够程度的责任惩戒机制,在违规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往往是弥补经济损失的事后补救措施,尚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对期货市场的稳定进行预调预控,市场信用的维系链条仍十分脆弱。从期货市场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完善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是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虽在期货市场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期货法律,使得期货市场的发展末真正完全被纳入法制化轨道。因此,我国应在现有期货条例规章体系的基础L,制定一部完善的《期货交易法》,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构完善的期货市场信用体系,这是实现依法治市、为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的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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