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秦律十八种》里“不夏月”、“田舍”、“稍赏”、“襄”等字词解释及“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的理解略作陈述:1.“不夏月”之“不”当为衍文;2.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一句的解释当为:居住在田舍中百姓不准卖酒或买酒;3.“稍赏”应解释“逐渐偿还”;4.“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一句应当翻译为“年老体弱和不足信赖的隶臣妾,不要派出去传递文书。”;5.“别粲、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一句应该翻译为:“将稻和糯稻中颗粒饱满的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使陈谷新谷层积在一起,以用来供给宾客。”
[关键词]睡虎地秦墓竹简;不夏月;田舍;稍赏;襄;隶臣妾
[中***分类号]K87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3)03―0029―03
近期重读《睡虎地秦墓竹简》,间有所获,仅条记数则,以就正于大家。
一“不夏月”
“不夏月”见于《田律》四号简,该律文曰: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水。不夏月,毋敢夜(择)草为灰,取生荔、(卵),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者,是不用时。
整理者给出的译文为:“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0页。
整理者没有质疑简文,将其直接翻译过来,本无可厚非;因为要改动原始文献,必须有充足的论据。然对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相关律文,很容易发现这译文有不妥之处。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水泉,燔草为灰,取产()卵();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
《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2-43页。。显然,据《二年律令》,春夏二季,均禁止烧草作为肥料,这与《秦律十八种》中“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正好相反。由此看来,二者必有一个不成立。
翻检传世文献,有禁止夏月烧灰的记录。《淮南子・时则训》:“仲夏之月……禁民刈蓝染,毋烧灰。”《太平御览》卷八百七十一引《淮南子》亦作“毋烧灰”。《礼记・月令》:“仲夏之月……令民毋艾蓝以染,毋烧灰”。春生夏长,禁止伐木烧灰是为了顺应自然规律,看来古人很早就明白了这个道理。
据此,我们认为,“不夏月”之“不”当为衍文。如果去掉“不”字,下文“到七月而纵之”一句才显得必要,整条律文读起来也更顺畅。
二“田舍”
“田舍”见于《田律》一二号简,其律文为:“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整理者将“田舍”解释为“农村中的居舍”。将整条律文翻译为:“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2页。我们认为:此处“田舍”当解释为“田中庐舍”,因秦代不准农村老百姓卖酒的说法似不太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田舍应是建筑在田地之中供农民劳作季节休息的临时房舍,农民闲时仍回到家中居住。文献中又称“庐”或“庐舍”。《诗经・信南山》“中田有庐,疆埸有瓜。”郑玄《笺》:“中田,田中也。农人作庐焉,以便其田事。”又《汉书・食货志》:“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由此可见,田中筑简易房舍以供农忙时居住的现象是的确存在的。
其二,田啬夫是地方负责管理农事的小官,作为农官,其理应无权干涉卖酒这样的商业活动。但是如果有人向暂居于田舍的农民卖酒,他们则应当制止;因为农民喝酒也许会妨碍农事。
其三,秦代并无禁止百姓卖酒、喝酒的文献记载。比如,《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为泗水亭长时,“常从王媪、武负贳酒”,王媪、武负必为乡间卖酒者,故刘邦常常从他们那里赊酒喝。可见,秦代是允许百姓私人卖酒的。另外,有文献佐证秦代并未实行禁酒令。秦始皇二十五年,王翦平定楚国长江以南之地;降服越君,置会稽郡。五月,令天下大。一年后,秦统一六国,又一次行大。大即放开了痛饮狂欢。全天下人大,耗酒必多,若国家行禁酒令,靠***府分配酒水以供大之日饮用,恐怕是行不通的。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陈松长,周海锋:读《睡虎地秦墓竹简》札记
其四,“酤”字除有卖酒的意思外,还可以做买酒解。《说文》“酤”下,“一曰买酒也。”《诗经・小雅・伐木》:“有酒我,无酒酤我”,郑《笺》:“酤,买也。”为了避免一词多义,后世另造“沽”字表示买酒。若“酤”字作“买酒”解,那“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即可解释为:“禁止居住在田舍中的百姓买酒喝”。
准此,我们认为,“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一句的解释当为:居住在田舍中百姓不准卖酒或买酒。
三“稍赏”
“稍”字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共出现三次。为便于字义之考辨,将“稍”字所在的简文抄录于下。
百姓假(假)公器及有责未赏(偿),其日(足)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七七其日月减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足)以稍赏(偿),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七八[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金布七九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赏(偿)及有它责(债),贫窭毋(无)以赏(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赏(偿)之,弗得八二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金布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9-40页。
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一一九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徭)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7页。
整理者认为“稍赏”之“稍”应作“尽”解,“稍赏”即全部偿还,并引《广雅》的训解为佐证。而对出现在后两处简文中的“稍”,则解释为“逐渐”、“逐步”。我们认为,“稍赏”之“稍”也应该作“逐渐”解。
在古汉语中,“稍”用作副词时,大都作“渐渐”、“稍微”解,从来没有作“尽”、“全部”来解释的词例。只有当“稍”假借为“梢”时,才有“尽”的意思,且是作为名词用,指树木或其它事物的尾端。《广雅・释诂》一:“稍,尽也。”王念孙《广雅疏证》:“稍者,尾之尽也。《方言》:‘、尾、梢,尽也。尾,梢也。’注云‘毛渐落之名’,梢与稍通”
《广雅疏证》,王念孙撰,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1页。《方言》:“、尾、稍,尽也”。钱绎《方言笺疏》:“‘稍’与‘梢’通,‘梢’犹尾也。《玉篇》:‘尾,末后稍也。’《遁卦》:‘遁尾’,王弼注云:‘尾之为物,最在[体]后者也。’颜延之《赭白马赋》‘垂梢植发’,李善注:‘梢,尾之垂者。’是尾为梢也。《史记・张仪传》:‘献恒山之尾五城。’《索引》:‘尾犹[末]也。’末亦梢也。尾谓之梢,亦谓之末,犹木末谓之梢矣。”王念孙、钱绎都认为“稍”与“梢”在表示事物尾端这个义项时是可以相通的。可能正因为二字形似,又可相通,刻工容易混淆二字。王念孙所见的《方言》作:“、尾、梢,尽也”;今天通行本《方言》为“、尾、稍,尽也”。
《扬雄方言校释汇证》,华学诚撰,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29-830页。
“稍”,解释为“逐渐”、“逐步”时,简文依旧很顺达。“稍赏(偿)”即逐渐偿还。因为所损坏丢失的器物都可以计算出价格,而官府每月给予隶臣妾的衣物和粮食也都有一定的标准,所以在一年内所扣除的衣食总量能否抵消损失很容易计算出来。
四“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
《秦律十八种・行书律》只有两条,其中一条云: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一八四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行书一八五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
整理者在“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之间没有加任何的标点,注释里也没有作任何说明,其译文径直作:“隶臣妾年老体弱及不足信赖的”。据此,“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一句或可以理解为隶臣妾、老弱和不可诚仁者三类人。其实,句中的“老弱”和“不可诚仁”都应该是隶臣妾的修饰语。
我们知道,隶臣妾是可以传递文书的。如《里耶秦简》(壹)中就多有记载:“隶妾少以来”(8-647背)、“隶妾孙行”(Ⅱ8-475+8-610)、“隶妾咎以来”(8-651背)、“隶臣殷行”(8-2006背)、“隶臣申以来”(8-1155)、“隶臣良朱以来”(8-1515背)
《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所引文字依次见***版第88、71、85、90、244、150、191页。。可见,在秦代,隶臣妾是可以充任传递文书的角色的。因此,“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的语义关系应该是“老弱”与“不可诚仁”作为后置定语修饰“隶臣妾”。故所谓“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一句应当翻译为“年老体弱和不足信赖的隶臣妾,不要派出去传递文书”。
五“襄”
“襄”字见于《秦律十八种・仓律》三五号简,为便于讨论,先将简文及译文移录于下:
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黏)稻。别粲、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
整理小组的译文曰:“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账上。收获后上报产量时,应将稻和糯稻区别开来。要把用以酿酒的稻和糯稻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增积,用来供给宾客,到十月用牒写明数量,上报内史。”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8页。
按,整理者将“襄”读为“酿”,或有不安之处。
其一,通观整条简文,说的都是关于各种不同种类的稻谷要分别开来,并在十月以牒上报内史的内容,在中间突然扯上酿酒,显得很突兀。
其二,如整理者所说,稻是不黏稻,而古代只有黏稻或黏黍才能用来酿酒。将“别粲、糯之襄(酿)”一段文字翻译为“要把用以酿酒的稻和糯稻区别开来”,显然有前后矛盾之嫌。
其三,译文“要把用以酿酒的稻和糯稻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增积,用来供给宾客”一句有歧义,让人读后不明白到底是用酒还是用稻或糯稻来待客。
因此,笔者以为“襄”应读为“穰”,与“秕”相对,指颗粒饱满的粮食。“穰”的这一义项见于《天工开物》:“稻最佳者九穰一秕,倘风雨不时,耘耔失节,则六穰四秕者容有之。凡去秕,南方尽用风车扇去;北方稻少,用扬法,即以扬麦、黍者扬稻,盖不若风车之便也。”
《天工开物・粹精》,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75页。
“别粲、糯之襄(穰)”指“将稻和糯稻中颗粒饱满的区别开来”。“别粲、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一句应该翻译为:“将稻和糯稻中颗粒饱满的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使陈谷新谷层积在一起,以用来供给宾客。”待客当然要用那些颗粒饱满的新粮。
至于“增积”整理者没有做出注释,译文里也是原文抄录。其实此条简文中的“增”若释为“层(层)”的假借字,则更为恰当。在古汉语中,“增”常常假借为“层”,如《广雅・释诂》:“增,累也”,又“增,重也”。王念孙《广雅疏证》:“增、曾、层并通。”《字汇补・土部》:“增与层同。”《史记・司马相如传》“累台增成”,司马贞《索引》引张揖云:“重累而成之,故曰增成。”宋陆游《怀昔》:“增冰塞渭水,飞雪暗岐山。”因此,“勿增积”之“增”读为“层”,是有理据的。“勿增(层)积”,指“不要使陈谷新谷层层积压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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