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其研究价值可见一斑。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体现着传统的伦理道德、市民社会的交易习惯以及国家立法对于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一般性规定而存在,起着解释、评价法律的功能、更极大地弥补的法律的漏洞与不足。
关键词:诚实信用;社会;规范;立法完善
引言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以及趋利避害的本能,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暴露出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重视诚信原则的社会功能,完善失信惩罚制度,对于诚信体系的建立将有积极的作用。
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 诚实信用的涵义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主要有如下四种观点。
其一,“语义说”,即从诚实信用的字面含义入手阐释该原则的含义。具体有三种观点:(1)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解释;(2)在字面意义的基础上稍作扩大解释;(3)字面意义结合其他因素解释,即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着手,其为反不正当行为的原则,矛头针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有损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秩序与安全的行为。
其二,“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其三,“利益平衡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即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既要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又要维持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其中徐国栋先生认为作为立法者意志的诚实信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民事主体有良好的行,谓之“客观诚实信用”;二是要求民事主体具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谓之“主观诚实信用”。
其四,“双重功能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旨在谋求利益之公平;二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三是实质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一,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广泛适用性的民事行为规范,向当事人清晰地警示了什么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什么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不致对他人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就为当事人如何从事民事活动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裁量和判断,决定其法律效力以及引起的法律责任,从而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法律行为,使之更符合社会公正与公平。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民法指导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济和创造有利条件。
二. 诚实信用原则现状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特有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走进法律,源于罗马法。 该原则最初是作为一个道德标准来要求人们遵守,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道德体系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易和相处。 因此,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民事交往。为实现这一目标,立法者结合各国以往立法实践,把诚实信用原则定位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们之间的道德化了的经济问题,维护稳定的民事交往关系。
(二)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理解的一致性
“诚实信用”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涵究竟包含哪些内容,我们应该深入思考,但我们不能单纯根据“语义说”的观点进行分析。诚信原则的本质有以下三方面含义:(1)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旨在谋求当事人双方间的利益平衡。(2)诚信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该原则在被立法者规定为民法典的一个法律条文之后,已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3)诚信原则的实质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 而诚实信用又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现实生活中,判断一个人是否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时也很困难,因为诚实信用只是立法者的最高愿望,任何一个人都无法进入民事主体的内心世界,许多情况下也就无从判断一个人的诚信度。 所以,我们在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要衡量民事主体是否诚实,即他的人际关系,周围人对他的评价;其次要结合他过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实践来总结他的信用度有多大。
三.完善我国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建议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基本要求。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诚信原则有了规定,但是过于系统性,不能有效的应对当前出现的诚信危机,对于我们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从思想道德方面入手
在市场经济中以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正当交易。开展宣传诚实信用的活动,可通过诚信交易的广告做宣传。再就是对那些商业主体进行定期培训,贯彻诚实信用方面道德。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应符合“善意”、“诚实”、“信用”的要求,“善意”,即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求注意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即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为欺诈行为。“信用”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再次就是提高法官的素质,尤其是要加强对法官的道德水平要求。
(二)从法制方面强化
首先由于“诚信原则”这样的语词从规范意义上看极为模糊,在法律上没有确立内涵和外延,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这就使法官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关系,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所以,我国在法律中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进行进一步的监督确定具体的监督机关,以及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惩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一种来自法律方面的压力,同时还应迸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官法》。其次,在我国民事程序法中也应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减少一些繁琐的诉讼程序 。
结论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分析,能够唤起我们对社会诚实信用问题进行再思考,使我们懂得在民事交往中、在我们所有行为中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不仅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潜在的现实意义,也由于它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当前,在社会经济交往中经常出现诚信缺失现象,这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 无论从哪个角度,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原则来支撑,所引起的不仅仅是全球信用危机,经济危机也会不期而至。(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