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于去年四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四版,至今已满一年。承蒙广大师生和业界朋友厚爱,销路算是不错。也感谢《青年记者》提供版面,这“修订札记”实际上起到了推广作用。一年过去了,再要继续说怎么修订的,似乎已经陈旧,还有些研究心得可以通过别的文章来表达,这个“修订札记”应该结束了。这最后一篇,按照原先设想,留赠这本书的责任编辑王宏霞女士。
***书出版者修改作品须经作者许可
王宏霞与我,是编辑和作者的关系;是***书出版者即出版社与作者的关系的具体化。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工作流程,前期确定选题、签订合同等是策划编辑的职责,待到书稿完成了,接下来审读内容、规范文字、统一格式等等,就是责任编辑的事情。出版者与作者的关系,在现行的2001年《著作权法》里,是由第四章第一节加以规范的,其中作品内容的编辑修改,第33条有这样规定:
“***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①
我在《新闻传播法教程》历次版本里,都根据此条说明***书出版社与报刊社对于作品修改权限有所不同,前者对于作品的任何修改、删节都必须征得作者许可,后者则要宽松一些,由于报刊的时效性和版面有限性,以及遵循严格的宣传方针和口径,报刊编辑对于作品必须有一定的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限。
我在书里要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上世纪有过体验。我交给有的出版社的书稿,曾被大段删节,甚至改动书名,都不打一声招呼。有一部书稿,在论述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段落里,举了上世纪90年代的吴士深案、席扬案。②但是校阅出版社清样时,③发现全没了。我当即联系责任编辑,问为什么删除这两个引自公开报道的案例。对方说:香港是我国领土,你把它列为境外我觉得总是不妥。我只好向她解释“境外”的概念,这两个案子以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定罪是法院判的。问题是说清楚了,但是已经拼版,全文恢复要牵动很多,只好插入一小段简介补救。还有一些我不能接受的改动,有的恢复,有的只好留有遗憾了。后来,我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时,必定在格式合同后面另加要求履行《著作权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补充条款。
王宏霞尊重作者修改权
王宏霞是从《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开始与她的先生李学伟一起担任此书的责编的。学伟说他的太太是法学专业硕士,所以书稿内容就由她来初审。我也很高兴,不用费口舌来解释什么叫“境外”之类的问题了。
2006年夏天,宏霞把厚厚的书稿校样快递到我上海的家中。她送给我的是用我提交的数字文本打印的原件,只有章节标题的字号是按照出版社规格做的。她则在书样上用笔作了精心编改,同时附来了七八页的校记。就是说,每一处改动,哪怕只是一个字,她都要做出交代和说明。以往出版社给的是改后打印的清样,有的内容如前面提到两个案例被整段删掉也不作说明,要同自己电脑里的文本核对,才知道编辑改了些什么。看宏霞的改样和校记,我不禁想起了出版界“稿不留墨”的旧规。从前作者提交的是手写书稿,编辑初审就是看手稿,编辑的意见哪怕是改正一个错字,都是不可以直接写在手稿上的,而是在稿纸上贴小纸条。审读完后,连同小条退回作者请他自行修改,如果不接受还可以商量。现在既然是用数字文本打印,就不忌讳纸上“留墨”了,纸上的修改要经过双方商定后再改到文本上去。或许可以说,这是数字时代的“稿不留墨”。
我看宏霞的编校,可以说吃了一惊。除了改正错别字和对有些行文提出疑问外,她把书中提到和引用的法律文件全部同正式文本校对了一遍,改正了引文中的错误,甚至包括法律颁布的年代。《新闻传播法教程》涉及的法律文件很多,要一一同原本核对,是一项非常细致繁琐的工作。确保引用法条准确无误,本是作者的责任,现在责编来帮我担当,先前积累的对于编辑的某种戒心顿时烟消云散。宏霞要求对她的校记逐条回应,我花了几天时间把她的问题解决了,多数接受,少数作出说明。
我们的协商可以说是字斟句酌。她把书中几处“当家作主”改为“当家做主”。我回复说,把作改成做,不合南方话的读音,北方话没有入声,作、做同音,而南方“作”是入声,读若zok,而“做”是去声,读若zu,有严格的区别,我们南方人一定说“当家zok主”,而不会说“当家zu主”。她回信说,她是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改的。后来我找到在庆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提供给她。她说,很高兴又长了见识。这样的合作双方都很愉快。
追求完美是作者编者的共同目的
第三版责编还是宏霞。去年翟江虹女士担任第四版策划编辑,李学伟已经离开出版社另有高就,我在与江虹商谈修订事宜时提出有没有可能还请宏霞当责编。其时宏霞正在为一位退休领导人的文集做责编,但她抓紧结束了手头工作,欣然而来。李学伟也被临时请回来了。
宏霞这次编校,除了仍然校对了所有引用法条等以外,还有一项重要贡献是帮我完善了书后的附录:《主要法律、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说过,新闻传播法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法源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这个附录就是说明《新闻传播法教程》所依据的法源。附录的编纂者是我在中国传媒大学的硕士生朱莉,她现在新加坡。尽管她这次还是帮我做了修订,但是毕竟去国三年,有些隔膜了。宏霞对这个附录作了很多校正,例如发现遗漏了原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而予以补入,在当下UGC惊人发展之时,目前主要有效规范依据还就是这个规章,附录竟然会漏掉而未被发现,我作为作者,自觉有愧。此外,还补入了一些法律文件以及有些文件最近的修改时日。也许人们会觉得少一条多一条无伤大雅,但我认为这里体现了追求完美、一丝不苟的精神,而出发点则是对读者负责。
在书稿定稿前数日,全国人大决定调整***所属机构,其中将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整合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书稿要不要变动?我与江虹、宏霞商定应该改。但是改了主管行***机关名称之后,其它行文也得跟着变动,我们商定了一个最稳妥的体例,以最小的变动来适应这个变化,就是现在这个样子。似乎没有发生什么问题。
这篇回忆文字,还是涉及传媒法问题,就是如何行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宏霞具有很好的法律素养,深知尊重作者对于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作为出版组织的责任编辑,又负有向读者提供尽可能完美的内容产品的责任,怎么把两者统一起来,她的拿捏是很到位的;再说我作为作者也是要追求完美的。双方的共同目标,就是我们合作并由此结下深厚友谊的基础。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改札记”共12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XW017成果组成部分】
注释:
①新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不再有这样的条文。按照我的理解,作品修改权不变,就不意味废除条文的原则,只是不作为法律规定而已
②吴士深原是新华社记者,1992年向香港《快报》提供中共十四大***治报告征求意见稿获罪。席扬原是香港《明报》记者,1993年到北京采访通过央行某干部获取国家金融情报予以报道,两人均获罪。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第58~59页
③我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使用电脑写作,向出版社提供的是数字文本,出版社返回给我校阅的是由编辑编好后打印的清样
(作者为传媒法学者,本刊学术顾问)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责任编辑王宏霞与作品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