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公平正义从来都是思想家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对公平正义的内涵,可谓见仁见智而难有定论,以至于博登海默将其形容为“普罗透斯之面”(普罗透斯是希腊神话中的一个海神,传说他有预知未来的能力,但只向逮到他的人预言未来,而他经常变化外形使人无法捉到他。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页)。西方学者一般将正义表述为justice,将公平表述为fairness,前者侧重于公正价值,后者的重点放在平等价值。罗尔斯则认为正义即公平,并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国内学者也往往倾向于将公平与正义视为意义相近的词。可以说,对公平正义的争议和探索从未停止,如马克思一生的著作,实质上都是从社会、经济、***治、文化等角度批判资本主义并力求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新社会制度。然而,对公平正义的理解还远未达成一致,公平正义的许多相关理论问题尚待我们深入研究,特别是在当下正处于高速发展且矛盾不断凸显的转型期中国,公平正义研究对中国构建良性社会治理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公平正义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以人为本”又称“人本主义”,要求一切社会治理活动应以人为中心来对社会***治、经济和文化进行全方位改造,以构建一种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良性社会秩序。“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彰显人的主体地位,正如康德在哲学上得出的“人是目的”的结论:“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页)
中国自古就有类似的民本思想。早在商周时期便有“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的思想;管子的“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管子・霸业》),被认为是“以人为本”的词源;儒家的许多思想家也都有这种民本思想,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
现代社会,“以人为本”要求每个作为主体的人应该被公平对待,尊严受到最基本的尊重,以有助于提升人的自由、价值、发展与人性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样的形式平等是正义的要求,而增加“把人当目的”、“尊重他人为人”这样的实质要求(参见夏勇主编《法理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与学问(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234页),才能真正确立公平正义的界限。对人的尊重集中体现在公平对待人的尊严价值,而对弱势群体的尊严的尊重是社会的底线正义,提升他们尊严的价值预期就是提升尊严在这个社会中的价值平均值与阈值。如农民工激情杀人已经不是少数个案,透过老板的欠账赖账等表象,我们可以看到真正导致他们举刀杀人的直接动因其实是他们没有感受到作为人和作为劳动者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尊重。
2. 公平正义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是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石。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激化,是转型期中国的一个基本特点。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征地拆迁、医患矛盾、环境污染、劳资纠纷、严重犯罪等问题不断凸显,使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其一,社会矛盾在局部地区激化,表现为某些极端社会冲突。某些原本是一般社会矛盾或普通案件最终却演变为非常极端的事件,如贵州的瓮安事件。其二,某些社会矛盾演化成对***府的仇恨,甚至是对公职人员的疯狂报复。这在杨佳袭警案中体现得极为清晰。其三,情绪有所升级,并外化为极端的行为。最为典型的例子便是近期发生的系列杀害学生、儿童案。
这些社会矛盾激化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显著的不满情绪。而公平正义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平衡器,是缓解社会不满的解压阀,如何解决好社会不公问题,是实现转型期中国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当务之急。
3. 公平正义是***治、社会、经济层面顶层设计的指针。2014年3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公平正义的关键是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满足两个条件:(1)差别原则,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即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5页)。这些正义原则正是一个国家在制度层面进行顶层设计的基础。
一方面是***治制度层面的公民权利,包括个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应受到公正的保障,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权利应作为一种优先规则。“平等的***治自由和思想自由将确保公民们自由而明智地凭借充分有效地实践其正义感,将正义原则应用到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社会***策之中。”(参见[美]罗尔斯《***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54页)这种对平等的自由的特别关注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正是体现了这种精神,在这种正义观下,即使是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能以社会整体之名任意剥夺他们的基本人权,酷刑和逼供更是应当被禁止。换言之,倘若公民的自由可以任意剥夺,基本人权可以以各种理由随意限制,那么公平正义也将荡然无存。另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制度层面的正义问题。公正与效率的博弈贯穿于社会、经济各个层面。当下的中国,公平正义原则强调的是公正优先于效率,机会的公平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强调公平正义,便是要求社会、经济层面的机会均等优先于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正义的社会必须保证公民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市场机制和不平等分配。这便要求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关注,“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反映了对弱势群体的偏重,表现出一种尽力通过倾斜或某种补偿使所有社会成员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景。最少受惠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亟需社会关心和帮助,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点。这在当下中国表现得尤为显著,如下岗工人、农民工、拆迁户等,他们往往对自身利益缺乏必要的保护能力,没有足够的社会资源,容易在欠薪、拆迁等问题中因处于弱势而产生情绪,亟需制度层面的保障。可以说,社会良性治理的终极目标就在于实现公平正义。
显然,我们对公平正义的研究亟待深入,特别是在中国当前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对公平正义的研究尤其体现其时代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公平正义作为一个基本问题,并非某一个学科可以解决的单一问题,而是需要从多学科、多维视角来综合审视,而公平正义研究对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学科而言都是基础性的,对于推动本学科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多学科共同讨论公平正义这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浙江大学清源学社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合作组织了以“公平・公正・正义”为主题的首届清源学术年会征文评奖活动。来自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治学、历史学、心理学等众多不同学科的青年学者踊跃投稿,从各自学科的不同视角来审视公平正义问题。在此,我们精选了获奖的两篇优秀论文以飨读者。这两篇文章分别从农村精英的生产与再生产机制及情感正义入手,以人文社会科学共通的实证研究和学说史解读方法,将管理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等学科相融贯,以全新的视角为我们从不同层面解读公平正义。我们希望以此吸引更多的学者参与到公平正义问题的讨论中来,以推动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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