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学科制度
世纪之交的时候往往是多事之秋。上个世纪末才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口号已经先后被热烈讨论过;刚刚迈入新世纪小康社会的人们又遇上中国实现加入世贸组织、北京成功申办奥运和足球闯进世界杯等一连串振奋人心的大事。然而,法律史学科却逐渐淡出人们热闹的视线,中国法律史学似乎因为未能充分提供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本土资源”,也无法直接与WTO等国际规则接轨,在“史学危机”之中被推挤到了学术的边缘。有学者曾承认:“法律史研究,目前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人才流失,经费不足,各个分会无法开展活动,《法律史论丛》连着好几期压在出版社许多年未能面世。”[3]进入新世纪后,“近来国家的两项举措引起了法史界的震动,一是在统一司法考试的预案中没有法律史的考核内容,一是在同等学历人员申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有关考试中取消法律史。这两项举措将对法律史的生存造成相当大的冲击。”[4]显而易见,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存空间一度被压缩到令人窒息的地步。
难道法律史学真成为了“夕阳学科”?法律史学遭遇困境的问题症结到底是什么?法律史学的出路在哪里?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一直在不断反思和求索。学者们开始检讨法律史学的学术观点、研究结论等学科内容;继而回顾法律史学的发展经历,形成法律史学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史思潮的回应;进而发现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也需要反思和总结,这种自省精神至今还在进一步深入渗透法律史学研究中,从而催生了法律史学科意识的自觉。
然而,中国法律史学科面临的上述现象和问题,仅仅从单一的学科内在视角来观照和理解是不够的,正如方文先生指出:“学科发展史是学科理智史和学科制度史的双重动态史。”[5]基于此,本文尝试借鉴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和知识社会学的学科制度理论,以学科发展过程中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关系作为分析框架,重新审视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进程,并试***回答上述法律史学面临的问题,探寻中国法律史学在21世纪的创新之路。
一 、从学科到学科群: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历程
“学科”是西文“discipline”的汉译,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汉语系统中原本没有固定而专门对应表达的词汇。“discipline”一词经过长期的历史沿革形成了多层意思:第一层指对学生的训练,尤其是智力和品德的规范和训练;第二层是处罚与惩罚;第三层则是知识的分类。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也有三个含义:一是按照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门类;二是学校教学的科目;三是***事训练或体育训练中的各种知识性的科目。[6]对照中西不同语境对“学科”一词的理解,可以看出在西方语境中“学科”是兼有“学科制度”(而且是第一、第二层意思)与“学科结构”(第三层意思)的双重含义的,可是到了汉语语境中,学科制度的含义被遮蔽了,剩下的主要是学科结构的含义了。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说明中对学科的定义就明确为“学科是相对***的知识体系”。
“学科群”是本文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学科群是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一组学科。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7]在我国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中,原则上是用学科名称,但考虑到实际应用和学科分类层次的需要,使用了“学科群”这一概念。掌握了“学科群”的概念,就会意识到法律史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是一个学科群,对于回顾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的发展史,认识法律史学的性质和地位,理解与中国法律史学相关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过程有着重要的帮助。
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发展史,正是从学科***到演化为一个学科群的历程。
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科初步形成阶段。
中国古代原本是没有法律史学这一专门学科的,有关历史上法律活动的研究是从属于总体历史叙事,《汉书·刑法志》为后代纪传体史书确立了它的基本存在形式。也是在世纪交替的时候,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和法律教育的兴起,中国法制的发展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向。法律知识的分类,不再沿袭传统律例体系,而开始引进西方法学学科分类方法和体系,京师大学堂、京师***法学堂开设了《中国历代刑法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等课程,尽管作为一门学科应具备的相对***的知识体系尚不成熟,但是中国法制史却以一门***的学科面貌出现了。当时引领中国法律史学前进的带头学科是中国法制史史料学,沈家本作为晚清修律的领***人物对中国法制史的垂青,他本人所著《历代刑法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总结性著作,在学科初创之时意义不可低估。此后程树德、陈顾远、杨鸿烈、瞿同祖等大家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探索和完善,开拓了研究的领域和视野,突破了原有的学科框架和思维定式,并尝试应用新史学方法和法律史观,在中国法制史学科框架内开始酝酿着新学科。
20世纪30年代,杨鸿烈在继《中国法律发达史》之后出版《中国法律思想史》,为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的开山之作,但主要还是作为学术研究课题,他自称:“《中国法律思想史》尚是一部尝试的创作。”[8]的确,中国法律思想史那时未取得作为制度化的***学科地位,一般将其视为中国***治思想史学科的附属部分。尽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断得到了发展,但是没有 成为制度化的专门学科,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了“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10]已开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风气之先,是举世公认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成功的经典著作。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兴起,与中国法制史并驾齐驱,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约十年间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最为突出的成就。
由于***后中国法律史研究传统的中断,特别是经过给中华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和沉痛教训,恢复和重建中国法律史学被优先提上日程。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工作者在长春会议经过广泛的讨论,确定中国法律史学为两门分支学科: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在张国华、饶鑫贤二先生的主持下,率先主编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教材。不久,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均被列为大学本科课程,无疑极大的促进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各大学法律院系纷纷成立法律史教研室,由专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在司法部和***的支持下,全国的法律史学者携手合作,编写了《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出版)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张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两部法学教材,解决了教材建设的燃眉之急,也部分满足了当时对于中国法律史认识的“知识荒”。20多年来,以《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命名的教材约50多种。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者在长春创立了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并于1986年分别成立了中国法制史研究会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北京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博士点,中国***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尤其是多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出版,是中国法律史学学科建设的新的里程碑,标志着这两个分支学科走向 成熟。
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崛起是学术界的一道风景线,中国法律史学在学科分化与综合交互作用中演进。
在思想文化界的“文化热”中,中国法律史学尝试“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出版意味着中国法律文化史研究的兴起,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后期北京大学、中国***法大学等高校获准将法律文化列为法律史的硕士、博士点专业方向,则标志着作为制度的中国法律文化史学科的产生。
中国法律史学者对各法律部门史展开了系统的研究,产生了《中国刑法史》(蔡枢衡,1983;周密,1985)、《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主编,1993;孔庆明等编1996)、《中国经济法制史》(蒋晓伟,1994)、《中国古代行***立法》(蒲坚,1990)、《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1984)、《中国监狱史》(薛梅卿,1987)等等一批部门法律史著作。这些研究成果显示了部门法律史学科的生命力。
同时,各断代法律史研究也硕果纷呈,《西周法制史》(胡留元、冯卓慧,1988)、《秦律通论》(栗劲,1986)、《秦汉法律史》(孔庆明,1992)、《隋律研究》(倪正茂,1987)、《唐律初探》(杨廷福,1982)、《唐律研究》(乔伟,1986)、《唐律论析》(钱大群、钱元凯,1989)、《唐律新探》(王立民,1993)、《宋刑统研究》(薛梅卿,1994)《明大诰研究》(杨一凡,1988)、《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张晋藩,郭成康,1988)《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张国福,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韩延龙主编,1998)等的出版,表现了断代法律史研究的体系化。
此外,其他领域的研究也出现了相对***的知识体系。如:民族法律史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中国社科院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是一部富有开拓性的代表性著作。港澳台法律史的研究也逐渐系统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苏亦工先生《西法中用??香港适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研究》是近年来香港法律史研究中不可多见的填补空白之作。在我们法律现代化浪潮中,以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为首的法制现代化的研究也已经学科化。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的出版,则表明作为系统研究成果的中国法律教育史已经诞生。
20世纪末至今,法学史的反思为法学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成为整个法学研究的潮流,法学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带头学科,各部门法学的研究者操刀研究本学科史成为一种时髦。李贵连主编的《中外法学》从1997年创设《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学》栏目,后来汇编为《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对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分门别类进行了梳理总结,实际上宣告一门新学科的成立。应该看到,法学史成为上世纪末至今中国法律史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带头学科。
回顾中国法律史学经过百年的发展,我们看到了一个庞大的学科群,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从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成为学科群并不断产生带头学科,从而引领中国法学研究的经验和当前法学史的兴起趋势判断,中国法律史学决不是什么“夕阳学科”,而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充满学术生命力的开放型知识体系。
二 、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
《三国演义》有句名言:“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有学者预言,中国法律史学科将重新从分化走向综合,应该统一为《中国法律史》或《中国法律文化史》一门学科。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中国法律史学走上了学科新不断出现的不归路是科学研究进步的方式。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众多学科的走势如何?笔者以为我们应进一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后才能够加以预测和判断。
学科结构的概念,按照科学学的理解与教育理论的解释是不一样的。教育理论的“学科结构”概念是由美国的著名的认知教育心理学家布鲁纳(J.S.Bruner)提出来的,他所谓的学科基本结构,是就单一学科的内部结构而言,指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其基本态度和方法。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则是由我国著名科学学家徐纪敏创立,在《科学的边缘》[11]一书中,他考察的是整个自然科学的总体,学科结构是指自然科学的各学科互相联系所形成的有机体。他花了两年多时间调查统计当时已有的4162门自然科学学科,研究了它们内在的逻辑结构和演化的规律。这一研究对于制订科学发展战略,进行有效的科研管理和学科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他的理论对于研究社会科学的学科结构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依据的是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
我们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史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笔者以为,国家技术监督局制订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作为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它的学科分类原则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原则、兼容性、扩延性等要求,国家标准中对法学的学科划分,科学地反映了法学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见附表1)与***学位办制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后)中相比,尽管制订的时间较早,但因其公认的科学性和广泛使用的标准性更值得我们特别重视,应作为我们进行科学管理时确定法律史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的主要依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第一,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是将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一级学科)的重要分支学科(二级学科)看待的,比部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三级学科)层次要高一级,而不是平级或如一些人错误认为的低一级。第二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考虑到了法律史学的学科群现象,在其分支学科的分类中,给新兴学科和萌芽的潜学科等亚学科群的发展留有余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等学科之外,列有“法律史学其他学科”,使法律史学呈现为一个开放型体系。
按照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科学的层次结构主要由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构成。窃以为,科学的规律总是相通的,实际上,分析中国法律史学百年历程形成的学科群和萌芽的学科群的层次结构,我们类似地可将其分成三个层次的亚学科群:
1.基础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学概论
法律史观
法律史学认识论
法律史学方*** 法律史学史………
2.技术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史料学(或文献学)
法律史考据学
法律史叙事学 法律史解释学
法律史编撰学
法律史评论学
法律史分期学
法律史分类学………
3.应用层面亚学科群:法律思想史 法律制度史 法律社会史 法律文化史 法律教育史 法律人才史 各历史阶段(朝代)法律史
各国别(区域)法律史
各民族法律史 比较法律史
各部门法律史 各法学分支学科史………
以上是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静态的逻辑分析。实际上,中国法律史的学科结构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结构,百年来中国法律史,从最初的中国法制史“一枝独秀”,到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比翼双飞“,再到中国法律文化史和中国法学史(含中国法律史学史)引领众多的分支学科群“百花齐放”,就体现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动态性。
法律史学的分支学科因为研究法律史某一特殊领域或方面的问题,才构成了学科的相对***性。正如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科学的对象。”[12]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中国法律史学的一级分支学科和二级分支学科将出现不断增多之势。科学学研究发现,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有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学科相关生长规律和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印证了这些规律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同样的科学性。如中国法律思想史从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分化出来,就是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的表现;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出现则是学科相关生长规律作用的结果;法律史学先后以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文化史作为领头学科的发展则体现了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
笔者认为通过借取科学学的研究成果,分析和构建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不仅能对法律史学研究起导向作用,对广大法律史学研究者起动员和鼓舞作用,能增强法律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的对话能力,扩大法律史学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而且是社会科学课题规划、学科建设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们对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这一课题的研究讨论还很不够,可供参考的成果尚不多见,以至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缺乏有效的规划、组织和指导。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上海年会的议题聚焦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的体系、结构与特征”,的确是用心良苦和卓具慧眼。我们期待以此为契机,通过学者们深入的研究和坦诚的讨论,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形成一个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共识,并依据学科结构演化规律组织进行分支学科的建设,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三、呼唤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近现代学术制度下的“学科”,其发展受到学科内外两个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从学科内部视角而言,学科研究的内容、方法和范式对法律史学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然而更为深刻的制约来自于法律史学自身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从学科外部视角观察,两个层次的外在因素影响着法律史学,一是社会***治、经济、法律和文化建设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二是法律史学之外的法学其他学科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这些需求和满足主要靠学科制度来连接和实现。
由于作为制度的学科是大学制度的产物[13],学科制度与大学制度建设息息相关。应该承认,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两次勃兴,固然是主要学者们卓绝努力的结果,但是也与学科制度的良性作用密不可分。20世纪初在中国法制史相对***的知识体系尚未建立之时,仰赖京师大学堂、京师***法学堂的课程设置,规定中国法制史为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学科才得以迅速建立起来。程树德、陈顾远、瞿同祖等正是以研究和教授中国法制史为职业,而终于成为一代大师。改革开放以来,如果没有高等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列为主干课程,如果没有教材建设的拉动,如果没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我们很难相信中国法律史学能够产生上述分支学科和学科群,也很难想像会有今天的人才济济。但是,我们的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并非完美无缺,现行的学科制度在某些方面给中国法律史学科深入发展造成了很多的困难,举其大端如下:
1.研究队伍的隔膜:中国法律史学是由法学和史学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一个学科群,作为一个仍在发展之中的开放体系,学科发展的规律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由于过去我们的不觉悟,造成法学系统的研究者与史学系统的研究者的隔膜,交叉学科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14]来自于各学科的研究队伍尚未形成共同对话的平台和机制。
2.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规定大学法学本科14门主干课程,只有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课。由于没有充分认识法学体系和法律史学科结构的特点,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缺乏应有的重视,以及课时、师资不足,一些高校法律院系事实上取消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
3.研究生学位学科专业设置:***学位办把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学位点合二为一,但是,把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合并为法律史,目前还欠条件和论证,正如有学者指出:“学科设置应以符合科学标准的学科划分为依据,这一点却往往被管理者和行***官员遗忘了。” [15]
4.学科教材建设:中国法律史学的教材目前不少,如冠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材不下数十种,但是,能够跟上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真正称得上是精品的不多;
5.科研课题规划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有关部委的科研项目中,中国法律史学列入立项参考选题及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相对偏少。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的学术体制,有文艺学者反思之后慨叹良多:“其实这20年我们只不过是在开始寻找规范,寻找游戏规则,寻找有可能形成的前沿和构成知识增长的台阶。”“我们意识到:当前的学术体制是窒息学术发展的最大障碍。无序和杂乱无章,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式的‘指导’;因循守旧和不思进取;抱残守缺和中国式的文人相轻;自以为‘学术’而轻视思想和理论的追求;没有评判的权威机制与假冒伪劣的泛滥……我们都感到了这个学术体制的窒息性。迟至90年代后半期,以高校为龙头的学术体制的改革终于启动,我们期待着好的前景。”[16]其实,近20余年我们法律史学者对于本领域学科制度的感觉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当前的学科制度的确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法律史学深入发展的瓶颈,实际上,法律史学目前的困境很大程度是学科制度带来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决策者和管理者对法律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认识不足,对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认识模糊,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重视不够。因此,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除了选题的创新、史料的创新、方法的创新和理论的创新[17],更亟待学科制度的创新。
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为我们反思和展望中国法律史学提供了一个学术史的内在视角之外的思路,对于我们检讨中国法律史学的困境,探索中国法律史学创新之路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法律史学要发展创新,我们法律史学者不能固步自封,作茧自缚,死守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及法律文化史的学科界限和体制藩篱,也不能对学科制度坐视不管。研究者以明确学科意识,积极引入新的学科范式,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尤其是交叉学科领域,将是法律史学自主发展和学术繁荣的希望所在。同时,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的建设,要依照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从高校课程设置、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上给法律史学留下发展空间,有关国家机构要依照学科分类的国家标准进行科学管理决策,对法律史学的研究创新予以支持并提供动力,要按照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优先发展带头学科,要鼓励新学科的出现,特别是如部门法律史、部门法学史、比较法律史等学科。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由于我们法律史学者的大声呼吁和努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吸取了法律史学者的意见,在2003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中国法律史”又成为了必考科目,正在调整之中法律硕士的招考制体制也将中国法制史列入考试课程,即使这些细微的学科制度变化对于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建设,也将带来深远而有力的积极影响。
注释:
[1]黄震: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2] 汪汉卿:《中国法律史学会2000学术年会开幕词》,《法律史论丛》第八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何勤华:《法律史研究需要方***的变革》,《***治与法律》1995年第5期。
[4] 高?、林华昌等:《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1年学术年会综述》,《光明日报》2001年12月25日。
[5] 方文:《社会心理学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126页。
[6]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1309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说明。
[8]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页。
[9] 参见饶鑫贤:《高等院校法学门类学科建设一见》(未刊稿,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学术讨论会发言提纲)。
[10] 参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自序,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 《科学的边缘》(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原为徐纪敏先生1981年提交的南京大学哲学硕士论文《自然科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是科学结构学的主要代表作。本文思路的形成,从中获益良多。
[12] :《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84页。
[13] 参见韩水法:《大学制度与学科发展》(作为《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一部分),《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4] 可参见苏亦工:《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问题商榷》,《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15] 蔡曙山:《科学与学科的关系及我国的学科制度建设》(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6] 许明:《作为科学的文艺学是否可能》,《文艺争鸣》2000年第1期。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第2篇
中国传统法律史学具有悠久的历史。先秦古籍《尚书》中已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叙述和评论。《汉书。刑法志》已是关于法律史的专门论著。自《汉书。刑法志》起,历代纪传体史书中多有刑法志方面的专门内容。《通典》和《文献通考》等典制体史书中也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记述。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律学家对历代法律的考证解释和比较研究,已使传统法律史学初步改变了作为传统史学附庸的地位,向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迈进了一步。在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转变的过程中,清末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起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沈家本一生撰写了大量法学方面的论著,其中主要是中国法律史方面的论著。他是系统研究中国历代法律的第一人。他所著的《历代刑法考》是整理中国法律史资料方面的带有总结性的菱,至今仍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基本参考书。沈家本不仅采用中国传统史学家和律学家研究法律史的观念和方法,而且吸收了西方近代法学的某些观念和研究方法。他曾应用西方近代权力分立的法学理论,把西方司法***的制度与中国历史上行***与司法不分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也曾应用西方近代部门法分立的理论,对中国历史上诸法合体的问题作过分析评论。还应用西方罪行法定的理论、陪审制的理论,与中国古代的某些制度作过比较分析。由于沈家本突破了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观念和方法,较早地采用了西方近代法学的理论和中西法制比较研究的方法,这使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眼界比他的前辈法学家(如薛允升)更为开阔,也使他在很多问题的认识上比前人更有见地。所以,沈家本既是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总结性人物,又是中国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性人物。正是在沈家本等法学家的努力下,中国法律史学实现了从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性转烃。这一转变的显著标志是,在清末的京师大学堂、京师法***学堂等高等学校里开设了中国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课程(2)。中国法律史课程的设置,表明中国法律史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的学科。但这门学科设立初期,其内容主要局限于刑法史方面,论述方法也较单调,还没有形成为一门真正现代性的具有***品格的学科。中国法律史学现代品格的形成,是到三十年代才逐步实现的。
二、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
沈家本在清朝末年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只完成了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程的初步工作。后来,经过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等学者的努力,至本世纪三十年代末,才基本上完成了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工作。
程树德是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著的《九朝律考》与沈家本著的《历代刑法考》一样,均被法律史学界公认为是整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料方面的经典著作。他曾立志发展传统律学,写出前人所无,后人所不可无的著作来。《九朝律考》一书的写作成功,不仅为中国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工程提供了一块坚固的基程石,而且显示了中国传统律学的不可靡灭的生命力。程树德于1928年撰写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也为编写中国法制通史方面的著作提供了参考的依据。该书系按专题构建法律史著作体系,内容主要限于刑律方面,影响不如《九朝律考》大。
在沈家本和程树德之后,杨鸿烈和陈顾远为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杨氏在30年代里连续出版了三部中国现代法律史学方面的扛鼎之作:《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这三部著作经受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检验,近年来又相继再版印行,并得到国内外有识之士的好评(3),显示了较强的学术生命力,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史上占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值得专门重视的著作。特别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是中国法学史上第一部系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著作。此书出版之前,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只有很少的断代史著作和论文。如邱汉平著的《先秦法律思想》,吴经熊写的《唐以前法律思想的发展》等。杨氏通过这部书第一次建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体系,系统地论述了殷国至民国初期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基本过程。他按中国法律思想演变的特点,并结合各个时代学派的变化情况,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分为四个时期:殷国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这种分期法, 今仍受到中国法律史学者的尊重,并对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体系的安排产生了影响。杨鸿烈在此书中分门别类地论述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与阴阳五行说、法律公布、兵刑一体、自刑废复、族诛连坐、复仇、刑讯、婚姻、继承等等。这些问题的选择和论述,至今仍值得法律史学界的重视。杨氏所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实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奠基之作。
杨氏对《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的价值自视甚重,他把该书作为自己认识中华法系历史使命的重要著作看待。该书对中国传统法律在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国家的影响作了详细的考察研究,是研究中华法系的经典著作。近年来研究中华法系影响的文章和著作,受此书之益甚多。杨氏对此书的寄托也很重,他“希望我东亚法家均能回顾数千年来我祖宗心血造诣之宝贵财产,不惟不至纷失,且更进一步力采欧美之所长,斟酌损益,以创造崭新宏伟之‘东亚法系’”。
杨氏的三部法律史著作,都显示了作者具有开阔的世界的法学眼光。《中国法律发达史》的第一章开头就写“中国法律之特点与其在世界文化的位置”。他认为中国法律绵延四千年不曾中断,在世界五大法系中能***自成一个系统。中国法律是世界上过去数千年人类的一大部分极贵重的心力造诣的结晶,在全人类文化里实有相当的历史位置。不只是中国人应该知道,就是想一般了解世界文化全体真象的人也应该加以精细研究。并列举当时英、法、德、日等国学者关于中国法律史的著于作为证加以说明。他认为外国学者的著作不足以反映中国法系的全体,他“这部书就为弥补这种缺憾而作”。他声明此书“是有意表出中国民族产生的法律经过和中国历代法律思想家的学说影响司法的情况”。他还指出此书的大部分篇幅是指明中国法律根据的原理显与其他法系不同。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再次强调“要想彻底了解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国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贯通整个中国法系的根本思想”。《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的第一部分,也是专门论述中国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位置。三十年代的法律史学者处于中国与世界交流的一个非常开放的时期, 很多人研究法律史,问题都具有开阔的胸怀和世界性的眼光,杨鸿烈懂数种外文,曾留学日本,在这方面的见识比一般中国法律史学者要杰出一些。
杨氏的中国法律史著作,广泛吸收利用了当时中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其著作所引外文资料涉及英、美、法、德、日、俄等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引证之丰富为今天的中国法律史学者所难及。杨鸿烈曾入清华国学院师从梁启超等名家深造,国学功底颇为深厚。但他并不局限于只引述古人的史料,而是大量吸收中国近代著名学者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涉及的近代著名学者有沈家本、梁启超、王国维、章太贵、江庸、董康、王宠惠、王世杰、丘汉平、吴经熊等人。他对沈家本的法学论著和法律改革实践的高以评价,对近年来沈家本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他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评价说:“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了!他是集中国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大陆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长,补我之短”。又说:“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耸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他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在引述沈家本的《删除律制内重法折》后,评价说:“这文将中国法律最落后不含时宜的部分真能剀切披陈,可算是对中国法系加以改造的一篇大宣言!”在引述沈氏《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后,评价说:“这是进一步要使中国旧律例的规定‘世界化’、‘一般化’”。
杨氏不仅重视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而且重视当代法律史的研究。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
书中,当代(民国)法制史的内容占全书内容的六分之一之多,其内容比唐朝、清朝的者多。杨鸿烈对民国建立之后(1919-1929)的刑、民、商等法律进行了综合性的考察,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民国的刑民法典虽能迎合新的科学的法学思想,但沿袭旧的宗法思想的成分很多。如以欧洲十九世纪资本主义新产生的法律条文在今日也不能完全适用,所以现在的立法家不能不环顾社会的情形,用深远敏锐的眼光来接济这个在过渡期间变化极剧烈的中国司法界的需要。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也注重对当代法律思想的研究。他在研究了清末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变革之后,又研究了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他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法学者已能将欧美的法律思想咀嚼消化,所以才能够拿来和本国固有的法律思想冶为一炉”。杨氏对当代法律史的研究,为中国法律史学贯通古今,影响现实注入
了超越一般认识价值或借鉴价值的生命力。在研究方法上杨氏也作了多方面的探索。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他总结了外部研究
与内部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前者叙述法律的沿革,法律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利用后者说明各种法律的性质及进化等问题。又总结了纵的研究和横的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前者侧重法律运用的研究(动的研究),后者侧重法典内容的研究(静的研究)。还总结了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利用前者考察法律的沿革,后者比较法律的异同。他认为此书的写作综合了外国学者提出的几种方法,特别是参考了庞德在《 解释》一书中所列举的要点,但写作中并不拘泥于何种方法和何派的解释。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杨鸿烈也总结了三种研究方法。一为笃信谨守的研究法,即将历代法律及著作的原理和规则加以考核注释的方法。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精密踏实,缺点是过于拘谨。二为穷源竞题委的研究法,即问题研究与时代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问题研究法是将研究的事项划出范围,定为“大赦”、“肉刑”、“复仇”等题目,每个题目都作上下古今的研究,弄清楚某时代基本问题的变化情形,某学者对本问题持的态度等等。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对各种重要问题能有系统的认识,有利于加以正确的评判。缺点是时代常有隔断,多有不衔接之处,难于看出思想变化的经过情形,也不易明了各个问题的相互关系。时代研究法,是将中国法律思想从古到今的历史划分为几个时代分别加以研究。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 是有利于弄清楚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经过,缺点是同一时代里资料可能太多,难于详细叙述各种问题。三为哲理的研究法,即将中国历代学者关于法律思想的论述,按其特点分为许多派别加以研究。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有利于说明每一学派的思想渊源、发展变化以及大派里所含支派的分合情况,缺点是时代隔断,影响纵的连贯性。杨鸿烈总的认为,以上三种方法互有长短,所以他在书中不是偏用一种方法,而是酌情互用的。
陈顾远撰写的《中国法制史》,于193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以制度为纲,构建中国法制史学的体系。全书分为总论、***治制度、狱讼制度和经济制度四编。“总论”编论述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显示了作者卓越的才华和识见。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范围问题,陈顾远不取只限于刑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狭义的中国法制史之说,而取广义的中国法制史之说。他认为,“中国法制史之范围,不仅限于法律一端,举凡典章文物刑***教化,不为其对象”。陈顾远在大学时代曾受教于著名法律史学家程树德。他晚年回忆说:“程树德先生教我们的中国法制史系采狭义的。程先生是这门课程的权威,著有《九朝律考》,是空前绝后的一部写作”(4)。陈顾远非常尊重程树德的学术成就,但他编写中国法制史著作时,能不局限于尊师的见解,而采广义的法制史之说,为中国法制史学科体系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关于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陈顾远批评了轻信古书记载的态度。他认为:“今天治中国法制史学者,往往不辨古籍之时代真伪,不问史事之根据虚实,摭取杂言,信为正史,自不免为古人所欺!”他还同了探索中国法律起源问题应当遵守的三项原则:一是“推测之辞不可为信”;二是“设法之辞不可为据”;三是“传说之辞不可为确”。
关于中国法律演变的问题,陈顾远也提出了三项应当遵守的原则,一是“不应妄依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他认为:“历代法制彼虎相应之点,密密相接,如环无端,实居其大部分”,如果一律依朝代横断为书,则难于会通古今,认识法制演变的连续性。二是“不应专依或种标准而言中国法制之变迁”。他认为,在中国史的分期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标准之前,如果要说明中国法制变迁的阶段,只有暂时从法制本身的性质去考察,即“从中国法制之变迁中,求中国法制史之阶段”。三是“不应偶依个人主观而述中国法制之变迁”。他批评了当时有关中国法制史分期的若干主观性的见解,提出了自己认识中国法制演变的主张。他认为,就整个的中国法制史而言,其变化主要有三种:即“变法”之变:“法统”之变:“律师学”之变。这三种变化是各种法制变化的根本。其中,变法之变是最大的变动。变法无论成功还是失败,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有重要的意义。“成功,则开展百千年法制之局面,不成功,亦有其彪炳之事业,为后世所深思者在”。他认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大的变法是秦商鞅变法和清末变法,其次是汉代王莽变法和宋代王安石变法。法统之变是较小的变动。他论述了从法经到秦汉律一直到明清律的变化情况,就以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的演变提出了具体的看法。关于律学之变,陈氏认为,了解律学的盛衰,有助于推知法律的兴替;了解律家的派别,有助于认识法律的精神。他在系统地考察了律学演变的轨迹之后,精辟地总结说:“故自法学之衰,继以律学,律学之微,沦入刑幕,此实数千年来之最大变迹也。虽然,刑幕之为人鄙视,律学之终归不振,则又与法学之自秦以后,不再兴盛,有其绝大关系。法学何以一败至此?当然不外受儒家思想打击甚深所致。因之,后世之法,虽具有所谓法家思想之形骸,而其精神在大体上则皆儒家思想化矣。此种结果之人价值估定,正自难说。然儒家思想影响于中国之法制,使其卓然成一法系 ,则为事实”。陈顾远关于变法之变,法统之变和律学之变的精辟论述,至今的值得法律史学者格外重视。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和精神问题,陈氏从世界各大法系比较的角度作了分析。他认为“一法系之所以成立,必有其一帜独树之特质,与卓尔不群之精神,虽被此或有相类之点,但彼此绝无尽同之事”。基于此种看法,他从“中国法制与儒家思想”、“中国法制与家族制度”、“中国法制与阶级问题”三方面论述了中国法系的“特殊精神”。陈我比较准确地阐述了中国法系的哲学基础、社会基础和经济***治基础方面的大问题,对中国法律史学专题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研究的深化都有重要的意义。在《中国法制史》一书出版之后,陈氏又于1936年和37年连续发表了三篇论文:《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天道观念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5),进一步阐发了对中国法系基本精神和特征的看法。他在晚年时,还就儒家法学观念、家庭制度问题发表了内容深厚的带有总结性的论文。半个多世纪的时间证明,陈顾远对中国法系基本精神和特征的认识,不仅在认识的准确性、深刻性方面的贡献是杰出的,而且在影响的广泛性、特久性方面也是超越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史学者的。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形式方面的问题,陈顾远分别论述了律、令、典、敕、格、式、科、比、例的源流演变和相互关系,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解决了一些基础性的问题。
“总论”编在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中,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篇幅,是该书的主要部分,是陈顾远对中国法制史学科贡献最大的部分。
“***治制度”编论述了中国法制史上的组织法、选试法方面的内容。“狱论制度”编论述了历史上的司法制度、刑法制度方面的内容。“经济制度”编论述了历史上的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商事制度和货币制度方面的内容。杨鸿烈和陈顾远都受教于思想史学和法制史学方面的名家大师,都吸收了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期法制史学的优秀成果,都写出了无愧于时代的中国法律史学著作。他们在三十年代出版的法制史学著作,不仅在内容上、观点上,而且在研究方法上都能表明中国法史学作为一门***的学科,已经具有了初步***的品格。可以说,他们的中国法律史学著作标志着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在他们之后,中国法律史学者无论是以时代为纲构建著作体系,还是以制度为纲构建著作体系,无论是从儒家法律观的角度,还是从家族制度的角度,或是从传统法律现代化的角度研究中国法制史,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他们著作的启发和影响。中华法系的整体研究水平,在他们手里,达到了一个不愧前人而光照后人的高峰。
三、现代法律史学在三个方面的发展
本世纪前四十年是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时期,后六十年是现代法律史学的发展时期。从四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现代法律史学的发展情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
(一)研究领域的扩展
法律通史的著述不仅在数量上有了大的发展,而且在内容、体系、观点等方面都有了大的变化。除了各种法律通史教科书外,八十年代以来,张晋藩一直倡导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6)。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现已出版两卷。从已出版的清代法制卷来看,其内容涉及清代的刑事、行***、经济、民事、外贸、民族、宗族、诉讼汉制等各个方面,体系庞大,观点也有创新,为中国法制通史的研究,提供了重量级的产品。《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亦由八十年代初期由李光灿、张国华倡导组织,列入国家六五规划。在张国华的主持下,于90年代初完成全部编写工作,交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 11卷 字。第一卷于1994年问世,其它各卷已完 成校样,等待印刷出版。这两种中国法律通史著作的编写,集中了当代比较优秀的法律史学者,吸收了法律史学界研究累积的多种优秀成果,在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的道路上树立了巨大的里程碑。
断代法律史的研究,除了数量众多的论文之外,还出版了几种***成书自成体系的著作。西周法制、秦代法制、隋唐法制领域都已有专书出版。由于各个朝代的法制涉及面很广,问题很多,靠一人之力,很难写出内容全面而准确的断代法制只书来,所以,现有的几种断代法律史著作,还需要进一步补充修订,方有可能走向完善。
部门法史的研究,肇于本世纪初。日本京都大学法学教授织田万于1903年,主持了台湾旧惯调查会交付的“清国行***法”的编纂工人。 衣据《大清会典》等史书编写了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行***法史方面的专著《清国行***法讯论》。中国法律史学者从现代行***法的角度认识中国行***法史,并编写有关的著作,都直接地或间接地受到此书的影响。本世纪二十年代末,徐朝阳编写出版了中国刑法史和中国诉讼法史方面的专著(7〔。他以现代刑法和诉讼法的理论为指导构建著作体系,为现代刑法史和诉讼法史著作的编写奠定了基础。自八十年代以来,在现代部门法教学和研究发展的同时,各种部门法史的研究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现已出版数种中国刑法史著作。法律史学者或从通史的角度,或从专题的角度,对中国刑法史进行了较为广泛也较为深入的研究。在刑事立法问题、罪刑关系问题、刑法原则问题和刑罚演变问题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进展。中国民法史的著作也连续出版了数种。编写民法史著作的学者,比较系统地将历代成文法中有关民法的材料按照现代民法理论进行了整理分析,但未能从理论上真正说清楚历史上诸法合体、民刑难分的问题,也未能从习惯法和民俗法的角度去系统地全面地研究中国民法史。中国行***法史和中国经济法制史的著作也出版了数川,这两种部门法史著作,还需要将历史上的***治制度、经济制度方面的材料加以更好的消化处理,并从法学角度埂 有力的理论分析,才有可能走向成熟。中国宪法史和中国诉讼法史的研究,正在进一步走向深入。根据现代部门法分立的理论去编写中国法律史著作,虽有使古代法制与现代法制紧密联系比较研究的长处,但也有强行割裂古代法制整体的弊端,造成强解古人削足适履的非历史后果。部门法史的研究,如何在既尊重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的同时,又有创造性的转化,不仅需要法律史学者在史料方面作更广泛更深入的考察,而且需要他们在法学理论上提出更加合理、更加令人信服的主张来。
专题法史的研究,涉及面很广。关于法律学派的研究,已发表有研究儒家法思想、法家法思想方面的论著。关于法制于人物和法学家的研究,已发表有研究孔子、薛允升、沈家本、孙中山等人的论著。关于法律形式方面的研究,已发表有研究明大浩问题、清代律例关系问题方面的论著。关于专门制于度方面的研 究,已发表有研究秦代刑罚制度、明清司法制度、古代婚姻制度和古代监狱制度方面的论著。关于专门法领域的研究,已发表有研究清代宗族法、清代民族法和各少数民族习惯法方面的论著。专法史的研究是根据古代法律存在的实际情况所做的分类研究,是现代法律史学研究中最为活跃的方面,也是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和提高的基础所在。在专题法史方面进行系统性的、具有开拓意义的研究工作,应成为中国法律史学者的当务之急。只有在专研究方面积累了丰厚的成果,获得了比较大的突破,断代法律史和法律通史以及部门法史的研究才会有可靠的依据和坚实的基础。现代法律史学在学科奠基工作完成之后,法律史学者要想在短期内又在宏观设计方面、体系建造方面开宗立派是十分困难的。可能要经过几代学者在专题研究方面更加实实在在的研究之后,在中观问题和微观问题方面更加细致深入的考察之后,才有希望出现/,!/新的开宗立派的法律史学大师。新的法律史学大师,一定要能整合历代法律史专研究的成果,写出真正能够贯通古今融会中西法律史学的巨著来,才会成为世界级的法学家,才会使中国法律史学象罗马法律史学那样,成为世界法学发展的基础学科之一。
在现代法律史学发展进程中,法律文献史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批实实在在的成果。中国学者在出土秦汉法律史料的整理点校,在唐律疏议的点校注译,在明清法律史料的整理编辑,在历代刑法志的注释翻译等方面都有令人注目的成就。特别是法律史学家张伟仁就清代法制档案的整理研究,提出了深刻的见解。他认为,法典只是一个法制的设计大纲,就此所作的研究只能见到这法制静态的架构。审判纪录则是一个法制的运作痕迹,就此所作的研究可以见到这法蝗动静两态的种种细节。相形之下,审判纪录的研究价值值更高(8)。张伟仁对清代法制档案的整理工作,为法律文献史的研究树立了一个典范。除中国学者外,日本学者在中国法律史料的整理研究方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特别是他们集数代人的功力,编出《唐令拾遗》一书,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整理复原工作,提供了杰出的范例。
近年来,法律史学者在中外比较法制史领域也作了大胆的探索。有的学者以西方法学观念和法律制度为标准,反观中国法律史上的种种问题,为认识中西法制的差异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这些见解有助于打开人们的思 ,开阔人们原有的观念,促使人们对中国法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作更深入的思考。但由于比较法制史研究的难度相当大,不仅需要研究者有卓越的才智,敏税的目光,而且需要研究者有会通古今中西的知识修养和语言修养。所以,一些知识准备不足,语言技能单一的学者,就中西法制异同发起宏论来,就常常出现捉襟见肘,顾此失彼的问题。中西法制历史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富有魅力的领域,又是一个难于把握的领域。操之过急的得出结论,轻易作出跨时代、跨文化的价值优劣评判,都不利于真正地解决问题。相反,需要法律史学者作更艰苦的语言努力,更深厚的知识积累,才有希望获取更为准确的认识。
(二)重大问题研究的深化
关于中华法系特点的一。数十年来,法律史学者从礼法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制、家族制度与法制等角度进行了大,这年里又从伦理法、宗族法、民族法等角度作了补充。但对中华法系基本特点的看法,法律史学界尚未取得共识。不少学者认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但因礼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有具体的各种层次的各种形式的礼,有抽象的与天理、人伦及治国之道相融合的礼,有的礼与法律混为一体难以分开,有的礼与法律各自***,互不相关。所以,用“礼法结合”来概括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给人有的认识是笼统的、难于确定的。就此概括进一步阐释,也有剪不断理还乱的若干头绪。看来,总结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还有待比较法制史研究的深入,通过对世界各种法系深层次的全面的比较之后,可望获得更为确切的结论。
关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问题,陈顾远在三十年代的著作中已经专门研究了这方面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并提出了传统法学“儒家思想化”的概念。史学大师陈寅烙在四十年代的著作《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里,十分确切地提出了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概念。此后,“儒家化”的概念即为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学者所经常使用。翟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名著里,进一步深入地研究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问题,并在1948年发表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为人们提供了系统的清楚的认识。自此文发表后,法律史学者只在儒家化的阶段和程度的认识上有所变化或补充,而无大的突破了。八十年代后,有历史学者对晋律的儒家化问题,对唐律与礼的关系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认识。
关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问题,法律史学界从各个方面作了广泛的研究。特别是有的学者对清末的法律变革作了深入的系统的考察,写出了中国法律现代化方面的专门著作和长篇论文。近年来,又从法律观念、法律术语等方面对这一重大问题作了更深层次的研究。由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研究涉及古今中外的许多法律问题,而现代化运动本身还在进行之中,所以,法律史学者在这方面的资料整理工作还十分艰巨,理论分析的困难更是非常之多。
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长期以来,学者们主要是根据古书的记载进行推断,有时也结合出土资料进行研究,或者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史理论进行论证,都能够各有成说,但都难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近年来,有青年学者利用民族学资料,利用人类学方法进行新的探索,在这一问题上已提出了有别于前人的看法。但因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不只是一个缺乏材料的问题,更是一个在理论上难于取得共识的问题。这一问题随着每一代学者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它的认识或许会进一步深化,却不可期望获得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定论。关于中国传统律学演变的问题,陈顾远在三十年代的著作中对传统律学的演变曾有精辟的论述(见前文所引),但没有系统的专门的文章行世。陈顾远之后,有学者对唐宋时代的法律教育做过专门的研究,并发表了很有份量的文章,但对律学的主干注释律学的研究,长期没有大作发表。八十年代以来,法律史学界的有识之士加紧了对传统律学特别是注释律学的研究,现已在魏晋律学、唐代律学和明清律学的领域取得了一批重要的成果。对传统律学作系统的深入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中国过去的法学传统,而且有助于中国现代传统的建立。
(三)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传统法律史学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叙述评论的方法,考证注释的方法和古今比较的方法。现代法律史学在其奠基时期,除了继承上述方法外,还增加了中西比较的方法,划分学派进行哲理分析的方法,以及从法律自身特点出发,注重对法律的性质、作用和相互关系进行研究的法学方法。杨鸿烈和陈顾运在三十年代已经对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做了比较系统的富有理性的总结(见前所述)。四十年代以来,法律史学者除了应用上述研究方法外,还从 社会学的角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瞿同祖从社会学的角度撰写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办公认的应用现代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取得成功的经典著作。新中国建立之后的法律史学者,应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法律史所进行的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机构地搬用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发展史阶段分期的标准去划分中国法制于历史的阶段,也造成了忽视中国法制历史特点而任意宰割法律史资料,强行切断法制历史连续性的弊端。特别是受一元单线历史观的影响,对中国法制历史的进程做了单线式的简单化的阐释。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行,法律史学者***了思想,扩展了眼界,在研究方法上也作了更多的探索。除了应用上述各种方法继续取得新成果外,还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从自然科学系统论的角度,从英美判例分析方法的角度,从西方现代语言学的角度和解释学角度以及法社会学的角度等方面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尝试。尽管这些尝试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但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多样化,加上深厚广博的材料积累和认真严谨的科学分析,必将促进法律史学的大变化,开创法律史学的新时代。
四 、中国法律史学建设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中国法律史学性质的认识问题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一门***的学科存在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学界对此门学科性质的认识尚未取得共同意见。学界通常认为,中国法律史学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历史学的范围。细心推敲起来,这种认识是不太确切的。实际上,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具有法学的属性,又具有历史学的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其主要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是法学的,法学属性在这门学科中占主导地位,所以,中国法律史学主要是属于法学领域的基础学科。它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法学基础学科一样,为各种应用法学的发展提供学理方面的资源,同时为丰富人们的知识,启发人们的才智提供人文关怀方面的资源。确切地认识中国法律史学的性质,对完善这门学科的***品格,促进这门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关于中国法律史学价值的认识问题
法律史学界通常是从历史借鉴作用的角度说明中国法律史学的价值的。而历史的迅速发展和巨大变化,使往昔法制的借鉴作用越来越小。倒是中国法律史学在管理方面的认识价值和人文关怀方面的价值越来越重要了。法律史学家张伟仁从人类文化命运与法制历史关系的高度,就中国法律史学的价值问题发表了引人深思的见解。他认为,西方文化过于强调个人竞争和物欲的满足,西方的法制便反映着这些重点。在这样的法制之下,凡是智力或体力优越的人都能脱颖而出,自由放任地去追逐小我的利益,将衰弱迟缓的伙伴无情地抛弃在身后。这种人创造了西方的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压榨着全世界的弱者,将他们铸成了一个巨大的机器,吞噬着各种自然资源,生产出无数不必要的货品,以满足许多荒诞无聊的愿望。这过程一受挫折,便演成了抢夺财富资源的纠纷或战争。假如顺利发展,则一般人的价值将继续贬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日益疏冷,自然资源将被浪费殆尽,生存环境将遭污损毁灭,直到这种“文明”生活失去了意义和凭籍,人类跌回洪荒中去为止。
他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制中,有许多与西方文化与法制迥异的特点:主要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注重人与人、人与物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这种关系虽然多少妨碍了个人的自由进取,但却促成了整个社会持久的安宁和人类文明生活中各种因素的协调发展,而中国传统法制便是这种安宁和发展的保障。他进而认为,近代中国人一直跟着西方人走,就象是逃难的人,慌慌张张地随着汹涌的人潮盲目奔跑。现在跑到了一片荆棘之地,眼看着前面水深火热,那带头乱窜的西方人也楞住了,说可能还要折回到原来的路上去。这时,“难民”中应该有人从惊惶失措的人群中走出来,丢下肩头的包袱,攀上一处高岗,回头看一看,他们所来自的地方和前此走过的路径,然后再向四周探望一下目前的处境和将来可能的去向。这便是中国学者,尤其是法制史学者所应做的事:暂且从目前社会的枝节问题中跳出来,抛开个人的小名小利,定下心来,理一理中国的过去,看一看中国的将来,将中国目前的法制,放在历史的潮流里和世界的背景里来研究,一方面探索它以往的成因,一方面分析它今后的处境,拟订出一套整体的发展方,略以指导解决目前中国法制中的各种枝节问题,并帮助推进西方法制的改革,逐步促成一个世界性的新法制(9)。
〔三〕关于中国法律史材料的运用问题
研究任何一个法律史问题,如要获得比较全面的比较准确的认识,都需要系统地搜集有关此问题的材料,进行严肃地整理分析,不能凭片断的材料或孤证而轻率地下断语。尤其是对重在法律史问题的研究,更需要积累广博厚实的材料,为理论分析提供扎实的基础。在法律只材料的运用上,采取“以论带史”的作法或“六经注我”的作法是不可取的。“以论带史”或“六经注我”的作法,可能写出有价值的法律哲学或法律思想方面的论著来,却不可能写出成功的法律史学的论著来。其原因就是法律史学是一门建立在具体材料基础之上的学问,而不是一门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之上的学问。
(四)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应用问题
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有助于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认识法律史问题。但对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史问题来说,还是要尽力寻求最相适合的具体方法去进行研究。对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史学者来,也应该采取自己能够驾驭的或是自己所擅长的方法去进行研究。不管各种法律史问题的特殊性,不明了自己应用方法能力的长短,一味地趋时趋新,模仿他人是不会造就出有个性的有特色的法律史学者来的,也是不会创造出有个性有特色的法律史著作来的。当然,一味地因循守旧,包残守缺,没有一点方***上探索的勇气和冒险精神,要想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有大的突破,也是不可能的。
(五)关于继承前人法律史研究成果的态度问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第3篇
对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史学进行学术史研究的学者,将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史学划分为传统法律史学、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现代法律史学三个发展阶段。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丘汉平的《历代刑法志》,是传统法律史学的代表作;程树德的《九朝律考》、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等则为现代法律史学奠定了基础。1949年以后,法律史学在祖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分为两途,中国台湾学者徐道邻、戴炎辉、林咏荣、张伟仁等名家着述丰厚,使现代法律史学得以发展。可是,由于众所周知的***治原因,从1957到1978年的二十几年间,法律史学在祖国大陆几遭摧折。在“反右”运动以及的浩劫中,新中国的第一代法律史学者以他们的生命维护了法律史学的传承;在结束以后,又是他们推动了法律史学的发展与繁荣。
张晋藩先生是新中国法律史学的开创者之一,也是一位享有国际声誉的着名法学家。在五十多年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中,他邃于法律史学,着述宏富。其中,《涓滴集》是张先生厚积薄发之作,也是他对多年法律史教学研究事业的初步总结与省思。《涓滴集》一书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于1990年出版,萃编了张先生在1954至1990年完成的论文和诗草数十篇。这部简短的文集记述了一位学者凭借着对学术的忠诚与执着,使新中国法律史学挨过了漫长的***岁月,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建法律史学科的甘苦和所取得的开创性成就:
该书第一部分收集了《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等二篇文章,表现了作者坚持从历史实际出发的观点。第二部分收集了有关法制史学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的十篇文章。作者一贯认为中国法制史学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该学科的生命力之所在。第三部分收集了作者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建设方面的七篇文章。他主张开展对于中国古代民法史、行***法史、***治制度史和中外比较法制史的研究工作。他在1983年明确提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因而积极推动中国部门法史的研究。第四部分收集了作者在日本公开发表的二篇文章。第五部分是作者近年来关于台湾法律问题研究的记录,表达了作者为祖国的和平统一献计献策的热忱。第六部分收集了作者关于教材建设方面的意见。第七部分是作者为十四本书所写的序言,表达了对于大部分青年教学与科研工作者的热情支持。第八部分是作者抒情言志的诗草。
《涓滴集》虽然是一本约10万字的小册子,它却是张先生数十年思想积淀的成果。笔者仅以个人之见就《涓滴集》中所体现的张先生对新中国法律史学的贡献,略加阐述。
(一) 构建新中国法律现与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探索
张先生在《涓滴集》中,特别收录了两篇反映新中国法律观转变的文章——《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与《“法家爱人民”论就是阶级调和论》。今天看来,这两篇文章中的思想未必契合现在大多数学人的思想理路,但是其中却蕴涵了对中国法律的本体性思考,透现出张先生对构建新中国法律观、探索法学研究方法的贡献,显示了一位不为权势所属的学者的品格。
新中国的法律观发轫于1949年2月中共中央的《关于废除的六法全书与确定***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旨在清除南京国民***府时期旧的法律观,确立“马列主义——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 .可是我们看到,在具体实施中共中央指示的过程中,达到了破除旧的法律观、树立新的法律观的目的;同时,也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法造成了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方面的影响是,废除和批判旧法造成了矫枉过正的后果,由纠正旧法律观演变成了废弃一切旧法,使得中国自清末以来开启的继受西方法律的进程发生了断裂;另—方面的影响是,以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模式和法学研究方法取代了西方法系的地位,但是并没有接续中国传统法律的传承,造成了新中国的法律与传统法文化传统的断裂。特就法律史学而言,清末以来的传统法律史学、民国时期初萌的现代法律史学均被否弃,与“马列主义——思想法律观”相符合的苏联 “国家与法的历史”学成为权威理论范式。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以一个简单的***治逻辑来解释法的历史:国家与法都具有阶级性,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且法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国家分为剥削阶级国家(少数人的)和无产阶级国家(多数人的),法也同样区分为剥削阶级的法与无产阶级的法。根据 “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国家观与法律观都建立在阶级分析的基础之上,因此阶级分析的方法既是国家***治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又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在新中国 建立之初,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成为权威的研究范式,具有历史必然性。然而,这样一整套法学研究范式同样继受于外国,它在中国所取得的实践经验还仅限于***治领域,其适用于法律史研究领域,能否统一地解释中国数千年的法律史?能否与中国自身的法律文化相和谐?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张晋藩先生出于—个学者对民族悠久历史与深厚文化积淀的责任感,在多年从事法律史研究的基础上,他于1957年在《***法研究》上发表了《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一文。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同时,张先生认为:“法律的阶级性并不排斥继承性”,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地理解继承的概念,如何具体地分析法律规范的社会内容。张先生指出:“以现实的社会物质条件为依据,以人民的利益为准绳”,“即便是剥削阶级的法律,仍然可以批判地继承”。特别是,“应该在对旧法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找出其中可以被继承、被改造为新社会服务的因素”。
在“反右”斗争的前夜,张先生敢于探究“不证自明”的***治命题——法律的阶级性问题,足见其在学术研究中尊重历史的客观精神和敢于坚持真理的勇气。更为可贵的是,张先生敏锐地发现简单照搬苏联的法律观与阶级分析方法,会使无产阶级的法律陷于历史的虚无,会造成中国数千年不绝如缕的法律传承发生断裂。此种危险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中所指出的:“法律中大规模的突然变化即***性变化实际上是‘不自然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止它再次发生。” 亦如新儒家的代表人物余英时所醒惕的:“文化虽然永远在不断变动之中,但事实上却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可以一旦尽弃其文化传统而重新开始。” 张先生所言“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继承性”,旨在倡导将“马列主——思想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与中国客观的历史文化相结合。在继承性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法的阶级性,而不是简单套用马列主义——思想的逻辑形式;在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时,特别应“以现实的社会物质条件为依据,以人民的利益为准绳”。例如,张先生在评价唐律的时候,对其“诩许‘辉煌’、颂叹备至”,这是因为从初唐到中唐,唐律和均田制、科举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唐律中占田过限、私卖口分田,旨在限制豪强,实现了最大多数民众都成为小土地私有者的理想;使得贫民布衣能够以才而举。盛唐时期,虽然存在着大量的贱民,虽然也有冤狱,但是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使民众不必因饥馑而为盗贼,贤人得以施展才华。这正是封建统治阶级治之盛也。
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是张先生一贯坚持的研究范式,但是不能将他所持守的这一法律观与研究方法等同于前苏联的历史逻辑理论,也不能视为新中国历次***治运动中的阶级斗争的***治理论与方法。张先生所坚持和运用的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是以中国法律史的客观为基础的,是以中国历史上广大民众为主体,并不是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剪裁中国法律史,用阶级斗争的逻辑来贴标签。实际上,以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阶级分析的方法就已经为中国史学界所接受,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等史学名家以阶级史观、阶级分析方法打破了英雄史观,开创了新史学。将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成功地运用于法学研究的范例也并不鲜见,例如孙国华所着《法理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张文显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武步云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等。以至于有论者称:“公正地说,在解释历史方面,尽管学说纷纭,流派迭出,但是马克思的学说(当然,不能教条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也不能拘泥于具体的论断和观点,而必须在总体上予以把握)依然是最具解释功效的。笔者甚至认为,自从有了马克思及其思想和学说,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无论赞成还是反对它,都是无法回避而必须面对它的。” 甚至马克思主义史学观的反对者,也会不自觉地在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
《“法家爱人民”论就是阶级调和论》是张先生在“批林批孔运动”中逆潮流而动的一篇反叛之作。没有亲历的人,也很难想象“批林批孔运动”多么的轰轰烈烈、无坚不摧。1975年底,“”已是最后的疯狂,北京市主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为使“批林批孔”运动能批出新意,指示张先生整理“法家爱人民”的材料,并撰写颂扬法家、批判儒家的文章。张先生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没有按照领导的旨意来剪裁历史,面是客观地尊重历史,最终将“法家爱人民”的命题写成了批判法家的文字。所幸,“”很快被打倒,张先生批判法家的文章没有给他带来***治灾难,却成了批判“”的文章。1976年12月16日《光明日报》,刊载了《“法家爱人民”论就是阶级调和论》。文章指出,从中国封建生产关系确立时起,法家以严刑酷法维护封建专制***体,所谓“法家爱人民”是违背历史真实的;如果按照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具体分析判断,“法家爱人民”混淆了阶级矛盾,是阶级调和论。
张先生尊重历史的客观精神,使得他能够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具体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来解释中国法律史。纵然在是非颠倒的时代,他也能持之不渝。
(二)从“国家与法的历史”到新中国法律史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思想禁锢逐步解除。张晋藩先生得以自由地表达思想,他先后发表了一些有关学科建设的文章,为从事法律史研究的学者立志,并阐明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进一步探讨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促成了从“国家与法的历史”到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为重建新中国法律史学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学术贡献,也自有其局限性。我们可以看到,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传统法律史学,对中国古代律例、刑制考镜源流,其史的价值不可否认。然而,沈家本所作《历代刑法考》与清末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断裂。由此可见,沈家本所治法律史,只是古代《刑法志》最辉煌的绝唱,却不能在近现代有经世致用之功。民国时期,杨鸿烈所着《中国法律发达史》为现代法律史学的代表作,颇具史料整理之成就,但不免有堆陈资料的痕迹,而缺乏系统的史论。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史学深受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影响,阶级分析的方法几乎无处不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阶级分析方法被史无前例的阶级斗争唐俗化。1949年以后,中国台湾学者有关法律史学的研究成就值得我们借鉴,他们延续了近代法律史学的学术传统,并广泛运用西方规范分析、法社会学、考古学等方法描述、分析中国法律史;可是中国台湾法律史学者和乃至整个中国台湾知识界都存在着普遍的忧郁与困惑。中国台湾学者运用西方的社会科学方法来分析一个文化大国的历史资料,但是却不可能接续一个大国的历史传统与她的现展。他们锐利的思想家从文化批判的角度认为:中国台湾的知识界,“许多知识分子对逻辑、科学方法与方***产生了迷信。事实上,过分提倡逻辑与科学方法 并强调‘方***’的重要性最易使自己的思想变得很肤浅。” 还有人批评道:近代以来,“中国的学术文化思想,总是在复古、反古、西化、或拼盘式的折中这一泥沼里打滚,展不开新的视野,拓不出新的境界。” 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由在于,中国台湾的学者已经脱离自己社会基础在研究法律史,他们研究的法律史是一种“博物馆化”的标本,他们的研究缺乏一种现实的归属感,得不到现实的验证和应用。因此,新中国的法律史学可以借鉴中国台湾学者的研究成就,但是我们必须培育自己的学术传统,研究活着的历史,创造性地转化历史传统,也为我们后世子孙留下一段辉煌的历史。诚如海外学人所感受到的一样:“中国人还必须继续发掘自己已有的精神资源,更新自己既成的价值系统。只有这样,中国人才能期望在未来世界文化的创生过程中提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张先生致力于重建新中国的法律史学。重建的意义就在于,使学术研究延续中华民族伟大的历史传承,使学术研究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借鉴。1979年,中国法制史学成立大会在长春召开,此次大会成为新中国法律史学得以重建的契机。张晋藩先生在大会发言中指出,祖国大陆的法律史学者要用自己创造性的学术成就重建新中国法律史学,他说:“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分量,激起奋发***强的雄心。30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果,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那岂不是一种罪过!”新中国法律史学者不仅要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同时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这不仅是学者的面子问题,更主要的是关涉中华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造性转化的问题,以及法律史学是否能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所贡献。
《涓滴集》收录了《要重视法制建设中的历史借鉴问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体系》、《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应重视的二个问题》、《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中外法制史“真实进程”的比较》等一系列文章,这些有关法律史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文章,是张先生从不同角度对于重建新中国法律史学的思考。
张先生在《要重视法制建设的历史借鉴问题》(原载《光明日报》1985年10月16 日)一文中指出,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要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他说:“由于中国立国悠久,在法律建设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十分丰富,对于这些经验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给予批判地总结。这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该文明确区分了新中国法律史学与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史学有两方面的重大区别。其一,我们所研究的法律史是“活着的”,而不是已经“博物馆化”的木乃伊;研究法律史的目的既要客观地考证历史真实,这当然是新中国法律史学最基本的出发点;同时,我们研究法律史的落脚点是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借鉴,不是“为了历史而历史”。其二,新中国法律史学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批判地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这篇论文,基本刻画出新中国法律史学在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方面的特性,对于新中国法律史学的重建发挥了指导作用。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体系》、《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应重视的二个问题》、《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这三篇论文从法律体系、部门法两个层面阐述了中国古代法的体系上的统—性和功能上的部门区分;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冶***治学、历史学和法学的方法为一炉,突破了“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探寻一种能够客观阐释中国法律文化内涵的研究方法。例如在《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张先生指出:“对中国法制史,需要从多部门、多层次进行研究。过去研究中国法制史较偏重于刑法史,而中国法制史的内
容是非常广泛的,不限于刑事,它在经济方面的立法、民事方面的立法、诉讼法、狱***法、行***法都是很丰富的。“表明张先生把中国法律史看做是一个多层次的统一体,而不是单一的刑法;中国古代法也不是单纯的阶级压迫的工具,它具有社会性,执行着建构和谐社会秩序的职能。
《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中外法律史“真实进程”的比较》两篇文章则侧重从世界的视野来看中国法律史,以彰显中华法系的民族个性,探讨其文化特质和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规范功能。比较法学包括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张先生特别指出应将其运用于法律史学,并侧重于“平行的研究”和“影响的研究”两个方面,他说:“要以中国法制史为主,有选择地同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制史进行宏观、总体上的比较,并给予综合评论,但也不排除特定制度上的微观比较。”比较法是在马克思以后兴起的,在前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中鲜有具体而精到的运用,张先生对比较的方法提倡以及研究运用,是对马克思主义观点方法的进一步发展,为新中国法律史学拓展了研究视野。
二、求索未已:新中国法律史学的开拓与创新
十年浩劫结束以后,中国逐渐步入法制建设的正轨,各方面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当时,张晋藩先生有很多机会可以脱离清贫的教学、研究岗位。但是,他没有离开学校另谋高就,因为他如此地热爱法律史学研究,而能安贫乐道。1983年,张先生从人民大学法律系来到中国***法大学研究生院工作,在担任繁重行***事务的同时,张先生惟学问是尚,珍惜自由思想的每一寸光阴。1994年以后,张先生也可以淡出法律史学术圈,欣享安逸无忧的生活。然而,他没有独乐乐,而是以从事法律史学的教学研究作为人生最大的快事,致力于在法律史学领域内辛勤耕耘。新中国法律史学从幼稚而臻于醇熟,需要无数学人汗水与智慧的凝聚。而张晋藩先生于斯,功不可没,以至于他的名字与新中国法律史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1996年,为纪念张先生从事法律史学教学研究工作四十年,《求索集——张晋藩先生与中国法制史学四十年》一书在南京大学出版社付梓。该书荟萃了张先生研究中国法制史四十余年的代表性成果,展现了张先生学术求索的心路历程,以及对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推动之功。在该纪念文集的出版座谈会上,张先生曾说:“这本文集定名为《求索集》就算是我的第一步求索吧!今后的路还长,我将奋志求索下去。”2000年,为纪念张晋藩先生七秩华诞,《未已集——张晋藩先生教研五十周年纪念》(作为《求索集》续编)由南京大学出版杜刊行。《未已集》之名,大致与孔子所言“生无息所”语意相通,即为求大道,求索不已。张先生虽已年届古稀,可是由于对法律史学的挚爱,使他仍然有一种人在旅途上下寻觅、壮心未已的责任感。
以下通过对《求索集》、《未已集》中张先生部分着述的分析,来管窥他在学术自由的时代为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视野、开创新研究的境界,所付出的努力与取得的丰硕成果。
(一)断代法律史与部门法律史研究的深入
在《求索集》和《未已集》的厚重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张先生研究清朝法制史所付出的心血是最多的。在期间,张先生 从江西五七干校返回北京以后,并没有间断学术研究,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观点的情况下,他利用在清史所工作的条件,潜心从事清史资料的收集整理,一直到人民大学重新恢复。十余年的时间,对清史资料的系统掌握,为后来的清代法制史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结束以后,张先生于1979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清律初探》一文。此后相继发表了《所反映的清朝诉讼制度》、《从崇德三、四年刑部满文原档看清初法制》、《论清代反对封建专制思想的发展》、《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论清太宗皇太极的法律思想》、《清代法制史综述》、《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专着《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与郭成康先生合着,辽宁出版社1988年版)、《清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清朝法制史》(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等。历经多年的积累,1995年张先生主编的《清朝法律制度》一书,由中华书局出版。《清朝法律制度》以50万字的篇幅,把清朝法律作为一个动态的“全景***”加以细描。由于满清王朝是少数民族的***权,其早期法律文献主要用满文书写。《清朝法律制度》在“清入关以前”这一部分,遂以《满文老档》作为论证依据,因此从材料的引用方面即具有权威性的学术价值。
张晋藩先生一直比较重视部门法制史研究,他先后主持撰写了《中国行***法史》、《中国刑法史稿》、《两宋民事法律制度研究》、《清代民法综论》等着作。《清代民法综论》是张先生从事部门法研究的一个代表作,对刑法以外的古代法研究提供了一个范例。自近代以来,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中国古代民法之存在形态若何?始终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张先生考证了清代民法的存在形态,以及在清末修律过程中,从古代法到近代民法的续绝之变。首先,《清代民法综论》从古代法律体系的结构与规范功能来界定民法的概念。张先生认为:“任何—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一方面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另一方面基于调整对象的差别,又划分成若干不同的法律部门。这些既有区别又不可分割的若干法律部门,便构成了法律体系,这个法理学上的共同理论基础,也适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若按照法律规范的功能加以区分,“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同样是由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各种部门的法律所构成的。” 亦如德国着名比较法学者所指出:“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尽管在其历史发展、体系和理论的构成及其实际适用的方式上完全不相同,但是对同样的生活问题——往往直到细节上,采取同样的或者十分类似的解决办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古代虽然没有西方式的民法,却存在实质的民法。其次,《清朝民法综论》通过耙梳整理相关的法律史料,来实证性地描述清代民法的存在形态。《清代民法综论》从挖掘史料入手,静态地描述了清代民法的渊源形态(包括《大清律例》中有关民事问题的规定,{户部则例》对民事问题比较集中的规定,民间惯行的民事规则);通过民事裁判来说明民事法律规范的实际适用情况,动态地描述了各种民事法律渊源的相互关系,特别是裁判官对民间习惯的态度。再次,阐释了清代民法从古代形态到近代形态的续绝之变。1907年以前,清代民法属于中国固有法,法律形式较为多样,既存在于国家律典之中,《户部则例》对民事问题也有比较集中的规定;同时,大量的民事规则存在于民间习惯法之中。1908年开始修订《大清民律草案》以后,继受于西方的法律规范成为制定法的主体部分,中国固有法大量地被弃置于法典之外。在修订《大清民律草案》的过程中,立法者主要依据德日民法制定了财产法律规则,依据国家的***治需要,制定了亲属法条文,大多数法条与本国民事生活并无直接经验关系。因此,在赞誉近代民法法典化所取得的成就的伺时,张先生也指出近代民法法典化对固有法的忽视,其中蕴藏着法律失效的危险。
(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文化阐释:《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
1997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是张晋藩先生阐释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力作。该书大体根据法律文化的显形样式和法律精神的特质,将上溯夏商、下迄民国,中国四千余年的法制发展史划分为“中国法律的传统”和“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两部分。“中国法律的传统”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四千年的连续发展,“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则体现出清末以来,中国近代法制与古老传统的断裂性发展。
一位着名学人曾指出:“重大与原创的思想是来自重大与原创问题的提出”,而“重大与原创的问题必须是具体的、特殊的”。张先生在分析“中国法律的传统”的时候,提出了十二个具体的问题,通过这十二个问题的提出与解答,诠释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质。最后,基于深入而具体的分析,张先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做出了积极而中肯的评价,并鞭辟入里地指出我们对待传统的态度:“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地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
张先生超越了一维的立法层面,从法文化变迁的立体视角来解读中国法律传统的近代转型。鸦片战争以降,迫于内忧外患的巨大压力,中国法律经历了亘古未有的变局,开始了直面世界的近代转型。张先生将中国法律传统的近代转型看做是一个法文化变迁的过程:“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传统法观念的转变”、“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传统法律的转型,展现了一个拥有四千年悠久法律文明史的民族,如何怀着救亡***存、富国强兵的理想走上自我更新、移植西方法律的道路。
清末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带有理性主义色彩,但其结局却是苦涩的。张先生通过清末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深刻地指出:“固守法律传统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简单的拿来主义也不等于现代化,更不能完成现代化。”同时,他指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曾经冲击过世界,对世界法制文明产生过重大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东亚经济的发展不是阻力,而是动力。”需要对中国法律传统加以创造性地转化,前人未竟的事业落到了我们的肩上。
(三)中国法制通史研究的集成:《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
法律通史并不等同于简史或是教材式的论着,它需要以精当的取材和宏观的概括,来传神地刻画法律传统的外在样式和内在特质。由此而论,并非学术功力浅薄者可以治通史,而是深厚修养者才可以把握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国家法律史的形神特征。
1979年,张先生提出了撰写一部《中国法制通史》。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直到1998年才得以完成。《中国法制通史》从倡议、组织到最后出版,历时19年。在组织撰写的过程中,张先生提出:“研究法制史也要见思想、见人物、见活动,任何一个时代法制的兴革,除物质生活条件所起的决定作用外,都有思想做主宰,都有人物在操作,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是生动的而不是枯索乏味的。”如果说在撰写通史之前,这仅仅是张晋藩先生个人见解,在通史的写作过程中,它已经被各位作者所接受,体现为法制通史十卷本共同的阐释范式。
在众多的法律通史类着作之中,《中国法制通史》不仅以十卷本的宏大容量卓然见长,其贯通断代史的通史体例、基于翔实史料的厚重史论、法律制度与思想的浑然一体,这些都具体反映出法律史研究的开拓与创新。
首先,《中国法制通史》采取了通史与断代史相结合的篇章结构,注重一般历史规律与特殊历史规律的辩证统一。整部通史由断代史组合而成,它包括夏商周、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清末民国、新民主主义***权十部断代史。以中华法系的孕育、生成、发展、兴盛、衰亡,作为中华法律文明史的主要线索,揭示了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性规律。但中华法律文明在不同发展阶段又各有其特殊性规律,如西汉朝中期以后法律的儒家化、隋唐立法的一准乎礼、明清时期律典体例的更化与私家注释律学的兴盛等等。各个断代法律史展现了中华法系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个性特征,而各个断代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构成一个连续的画卷,再现了四千年中华法制文明的辉煌历史。
其次,《中国法制通史》打破了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的学科壁垒。把法律制度、法律人物、法律思想融合为一体。中国近代以来的学者,将法律史分为制度史和思想史两个相对***的领域。这样的学科划分虽然有利于在某一个方面展开深入研究,但是却人为地割裂了法律史的整体性,造 成了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殊分两途、互不通融。而《中国法制通史》注重通过特定历史环境中法律人物的活动及法律思想的碰撞,来展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一部全面而生动的法律史。例如在阅读通史第四卷《隋唐》的时候,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对《唐律》的规范分析,还可以看到唐太宗君臣十年修律的艰辛历程、长孙无忌博大精深的律学思想,而唐律之所以成为中华法系的典范,正是立法者孜孜以求的结果。
再次,《中国法制通史》以系统、翔实的历史材料,反映中国法制发展的真实历史面貌。在辨伪考证的基础上,通史各卷系统运用了考古文物、社会习惯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公文、判牍、规约、教义等多种历史材料。例如通史第二卷《战国秦汉》,收集和运用了大量新史料,兼采银雀山汉简、包山楚简、云梦龙岗秦简、居延汉简、敦煌汉简、江陵张家山《奏谳书》、尹湾汉简等考古文献中的法制史料。而笫八卷《清》,为了充分展现多民族国家法制的辉煌,引述了大量的满文老档;第九卷《清末民国》,为了阐述立法与司法、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实际状况,广泛地征引了大理院、司法院的判例以及民商事习惯。
可以说,《中国法制通史》是对近一百年来法律史研究的全面总结,称之为法律史学的世纪之作并不为过。台湾着名法律史学者黄静嘉先生曾评价此书:“煌煌巨着,字字珠玑,总结历史经验,以现代社会的科学方法、检讨中国固有法制传统,如此名山盛业,当足以辉耀千古。”
三、从《青蓝集》看法律史学的薪传
学术研究水平的提升,研究领域的拓展,都需要研究者个体之间有良性的碰撞和相互激发,因此一个开放性的学术团队对学科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张先生对于新中国法律史学的贡献,不仅在于他个人的学术成就,还在于他对法律史学研究人才的培育。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学繁荣发展的过程中,张先生以其个人的学术影响,使得法律史这门比较冷僻的学科,能够汇纳众多的法学才俊,这与他的奉献与敬业精神是密不可分的。法律史学新人的成长,也是张先生从事清苦的教学工作的最大欣慰。在回顾五十年的从教经历时,他说:“对于教师职业,我从上小学时便心向往之。大学时读韩愈《师说》更感觉到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是光荣和神圣的。近五十年的教师生涯,虽然经历了风风雨雨,但无怨无悔。”
1983年,经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法大学设立了新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张晋藩先生成为新中国第一批法学博士生导师之一。自1984年开始,张晋藩先生招收第一届法制史博士生,至2001年为止,已招收15届,获得博士学位者共34人。2002年初,正值中国***法大学五十年校庆之际,张先生指导的34篇博士毕业论文(1987至2001年间)的精粹摘要结集出版,张先生名之曰《青蓝集》,取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张先生数十年如一日,专注于法律史学的教学与研究,言传身教,无私地提携后学后进。张先生经常讲,一个学科从创立到发展、醇熟,绝不是几个学人所能达成,它需要持续地注入新鲜的力量,有新思想的破土成长。《青蓝集》正反映了张先生为培养法律史后进学人所倾注的心血,以及取得的丰硕成果。为了发展法律史学,张先生迫切希望年轻人能够坐在冷板凳上专心从事学术研究,他鼓励学生在学术上要有远大志向,赶超自己的老师;但也同时告诫他们:“赶超老J币井非易事,因为我还在前进!如果说法律史是一座宏伟的殿堂,那么我正凝望着这座殿堂的门楣载欣载奔。”
《青蓝集》中有许多优秀的法律史论文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的一致承认,这是法律史人才辈出的一个明证。同时,许多博士生在学习期间深受张先生的影响,他们的博士论文在选题上注重创新,开拓了法律史研究的领域;又有许多博士论文侧重某一专题,从而使许多论文自然形成了内在的系统性,例如《青蓝集》中专论清代某一专题法律史的论文有《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清代宗族法研究》、《清代民族立法研究》、《清代注释律学研究》、《晚清职官法研究》、《沦清代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康乾盛世的扛鼎杠杆——康雍乾时期经济立法纵横谈》、《中西近代法文化冲突及晚清法制演变》、《清代法制研究》、《清代刑名幕友研究》、《论清末制宪》、《论洋务派法律思想与实践》。这些论文的视角虽有所不同,可是它们结集在一起则构成了清代法律的总体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司法档案;史料学;中国法律史
〔中***分类号〕K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3-0176-06
①黄宗智法律史研究的代表作主要有《法律、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法学院里赞主持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9年度“民国时期乡村社会及其纠纷解决”(09BZS017)
〔作者简介〕王有粮,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 610064。
(一)
“史料学”为傅斯年所重视。他主张对史料的“来源”、“先后”、“价值”乃至“一切花样”进行比较,强调欲得“深切著明”之见,几于每一历史事件均需“用一种特别的手段”。〔1〕在“见诸事实”的意义上,其“史学便是史料学”的著名论断倒也未显绝对。若将史学研究的对象定义为史料,那么史料即是史学的基础,而史料的发现、整理、比较和应用就是史学研究进步的推动力量。近年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明显受到了“史料学”的影响。从法律制度史的研究视角看,一方面随着史料的不断考订,促成了对某些重要法律典籍的探佚与复原;〔2〕另一方面,随着对既有主要法律史料“律”文的理解之加深,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史料应“不能局限于‘律’”。〔3〕
也有学者在挖掘、整理和运用法律史料上做出了有益尝试。黄宗智及其领导的学术团队利用以巴县档案为代表的清代档案进行了意义深远的研究。①上述为代表的一大批研究成果的出现,除研究者自己的深刻着力以外,尚有中国(包括台湾地区)从中央(包括宫藏档案)至地方(巴县、宝坻、淡新以及南部县等等)各级司法档案的公开作为因缘时节。这的确为大量国外汉学研究者涉足中国法律史研究提供了条件,也就难怪有学者将之称为“天赐良机”。〔4〕在国内学界,里赞率先运用清代南部县档案展开法律史研究。参见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10年。该书系国内第一部系统利用清代南部县档案研究中国法律史问题的专著。此外尚有系列论文,如《司法或***务: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晚清州县审断中的“社会”:基于南部县档案的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5期,等等。此外还有学者提出,法律史研究的对象应“不仅仅限于法庭案卷和地方档案等***文本”,〔5〕徐忠明则着眼于对更加丰富多样的法律史料进行挖掘、整理与研究。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相关论文有《雅俗之间:清代竹枝词的法律文化解读》,《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杨乃武冤案的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考察》,《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等等。
既有成果极大发挥了各种法律史料特别是司法档案的整理运用对法律史学研究的推动作用,但也在史料学的意义上引起了相关论争。例如,就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史”与“论”的关系问题,曾有学者指出:“法史学者不仅要注重理论探索方面的评论,而且要注重史料引证方面的评论,特别要注意对著者原作史料引证特点的追问”。〔6〕这就是说,法律史研究当重视“史”“论”结合,且倾向于以“史料”为基础。然而颇有意思的是,该学者又强调史料引证及其运用的逻辑前提,并非基于对“史”的强调,而是直接将法史学定位为“相当于法哲学”。这大致仍是从法学内部视野观照的结果。
虽然对以司法档案为代表的史料加以运用业已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种学术典范,但法律史学界对史料学问题的共识尚在建立之中。除此之外,亦有前辈学者因史料的真伪问题产生了分歧。参见田涛《虚假的材料与结论的虚假――从〈崇德会典〉到〈户部则例〉》,载倪正茂主编《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法律出版社,2002年,203页以下。综合看来,史料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近代法律史”研究的瓶颈。〔7〕结合对司法档案及其他史料的运用,就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史料学问题进行一个基础性的思考和梳理则尤显必要。傅斯年曾为研究史料提供了“直接”与“间接”、“官家”与“民间”、“本国”与“外国”、“近人”与“远人”、“经意”与“不经意”、“本事”与“旁涉”、“直说”与“隐喻”、“口说”与“著文”等观察视角。〔8〕今日用以审视司法档案的运用,除了感到上述视角之“深切著明”外,亦有重重兴味。
(二)
从直接与间接的角度看,法律史研究中的司法档案大抵均属直接史料。以司法档案研究法律史、特别是法律运行的具体面相在某种意义上属实证研究,史料对问题的“直接”切中本身就是其有效性的保障。而在傅斯年看来,是否“经中间人手修改或省略或转写”才是判别直接与间接史料的标准。〔9〕此标准原本清晰,但结合法律史研究中的司法档案看,却仍有值得注意之处。在司法档案中,有相当比例的内容经代书者、书吏甚至审判者本人“修改或省略或转写”,当事人的真实意***则难免隐没于削足适履的“官样”文书之中。故对通过司法档案对当事人诉讼心态等问题进行的研究而言又只是间接史料。这些来自间接史料得出的结论,大致还尚属“做个轮廓,做个界落”的阶段,不能因其“直接”源自司法档案就简单断定其当然正确。因为即使“假定中间人并无成见,并无恶意,已可以使这材料全变一翻面目;何况人人都免不了他自己时代的精神:即免不了他不自觉而实在深远的改动”。〔10〕由此看来,判断法律史料的“直接”与“间接”,既要看史料的来源,亦要兼顾所研究的具体问题。就法律史关心的某些问题而言,有许多是间接的,这就要求研究者“不能一概论断,要随时随地的分别着看”。在法律史研究之外,也有因对象的广阔,以及资料搜集中可能的困难而以司法档案之“镜”观察经济、社会、文化乃至思想等问题的研究,〔11〕则更是要注意司法档案作为间接史料的特性。
因司法档案的形成、搜集、整理与保存大都经由***,研究者容易将其视为“官家记载”,而在运用时亦预设其确实可靠。然而,实际上司法档案所记载的审判过程可被解读为***与民间共同参与的纠纷解决活动,其中来自民间的因素不可小觑。例如,诉状虽经官代书,但其基本意思特别是实质性诉求大致不会偏离当事人的主观意***;又如,民事法律程序虽是“官家”制定,但若无民间兴告之举,何来司法档案的记载?因而司法档案的中“官家”更多提供“形式”,其“内容”尚需“民间”填充。故将法律史研究中的司法档案视为“官家”与“民间”的共同记载似更合适。傅斯年曾提示说,“官家的记载时而失之讳”而“民间的记载时而失之诬”。〔12〕具体到司法档案的记载而言,审判者对纠纷解决的希求、因“父母官”而产生的某种“教谕”或“作圣”的心态、对地方势力的妥协、对自身仕途的考量乃至对整个官箴文化的习得,和法律规范为审判者形式或实质(柔性或刚性)的制约,大致均属其“讳”;而民众的“厌讼”、“惧讼”或“好讼”、“缠讼”乃至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为“打赢官司”而采取的种种谋略或手段,亦难逃“诬”的嫌疑。前者,尚可以“间接的方法”“风闻一二”;〔13〕后者,则需要研究者在重述史事的时候在“同情”的基础上认真对待了。
如此看来司法档案均是“经意”作成。审判者“经意”于纠纷的解决,也“经意”于审断过程中的说理或“教谕”;〔14〕而当事人则更多“经意”于诉讼目的实现。然而,司法过程中确有“不经意”的重要处值得注意,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所载离婚案件中就有例证。22岁的夏陈氏状告只有17岁的丈夫夏福廷,希望丈夫不要与自己离婚。审判官邓载坤问夏福廷,“你现在还要她不哟”?夏答道:“家还是想要她,愿意领她回去”。〔15〕在另一起涉嫌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和解了案,审判者王鸣阳批“被告既自愿领回和好为初,当以和解宣次”〔16〕,亦用了一个“领”字。在姜吉发离婚案中,审判者王鸣阳就直接问作为被告的丈夫:“你今天愿意将原告领回家吗?”被告答:“愿领她回去”。〔17〕不同的审判者,前后八年的时间差距,不同的案情,人们却共同使用了“领”字。在民国,“新”制赋予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主体资格,然而“领”字这一“不经意”的习惯表达却抖搂出一个真相:至少司法过程中妇女的主体资格是受到怀疑甚至限制的。
曾有研究尝试从“口述史”、“法律人类学”的意义上解读和研究司法档案,〔18〕这在丰富学术向度的意义上,对司法档案的整理和研究乃至整个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都不无裨益。然从口述史概念的角度分析,似有问题值得注意。在口述史史料的选取上,虽不完全排斥档案材料或其他未正式出版的***书资料,但历史事件亲历者于事后之“口说”则更为习见。笔者推测,经过时间对记忆的模糊,亲历者多年后的“口述历史”会与其在经历事件时的所见难免有所差别;更为重要的是,“口述”者在描述“所见”中含藏的“所思所想”则定与事件肇始时大有区别,此种区别既是经由亲历者随人生阅历的逐渐丰富和对历史事件不断反思而“创造”的,也不排除亲历者经年后因“分享光荣”的心理需要而“流露”出的。这正是口述史的特点,亦是其魅力所在。与口述史史料相比,司法档案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从档案记载的内容来看,其来源大致可以包含“口说”和“著文”两大类。前者源于审判活动参与者的口说,如庭审对话、辩论等等;后者则更多源于审判活动中程序性、规范性内容,如各种“状”、“票”,乃至存于档案中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安排等均在此列。从档案产生的具体过程来看,不仅来源于著文的档案史料有其严格的且普通人不能掌握的格式要求,就连来源自口说的记载亦是“经意”而为。而司法档案中“口说者”的“经意”大抵攸关于讼争胜败,与口述史史料产生中“创造”和“流露”的情形似有较大差别。此外,口述史史料与司法档案的研究者也存在一定差别。目前进入学术界视野的司法档案大都早已作成,其格式、内容乃至编排体例不会随法律史研究者的不同而变化。而口述史史料的采集者,却会因其专业素养、知识背景乃至价值关怀影响到甚至创造出所采集史料的形式、内容。不仅如此,口述史史料的采集者有相当比例可能会涉及同一批史料的研究,法律史研究者却没有机会参与到史料的“创造”过程中,更多是“被动地”运用司法档案。故而在中国法律史研究过程中,笔者大致倾向于在兼顾部分材料“口说”来源之特征的同时,将司法档案视为“著文”的史料。
(三)
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理论视野内,严格考量乃至区分作为史料之司法档案的“直接”与“间接”、“官家”与“民间”,“经意”与“不经意”和“口说”与“著文”虽已经显复杂,但经研究者细致耐心的努力确有完善之可能。而若论及司法档案记载中“本国”与“外国”、“近人”与“远人”的关系,因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涉之价值立场或“史观”,已无法使相关学术讨论在纯粹“史料学”的范畴内展开,因而问题似乎又复杂许多。
若将1840年以降中国社会的变革从表面上或形式上简括为从传统中国到“现代”中国的转型,那么在这个传统文化极其深厚的社会产生“今古之争”的思想现象就并不足奇。然需注意的是,由于从“古”至“今”的社会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的影响或为以“西方”影响为诱因,关于解释中国近现代法律转型(乃至社会转型)动因的学术典范,在类型划分的意义上大致有二:将之归于外因,即外来影响的,习惯上称为“冲击-回应”理论;将之归于中国社会内部动力的,被称作“中国中心观”。参见〔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中华书局,2002年。就此种类型划分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影响及反思,参见刘昕杰《“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4期。然而这种理论分野既非本文欲关注之主要话题,亦非影响本文论点的主要因素,故暂采存而不论的办法悬置之。“今古”论争则常带有“中西之辨”的意味。因法律概念大多是在翻译引进的意义上被输入或引进中国的,故而在法律史论域内,此种“代换”尤易发生。有研究就指出:“法律近代化的中西冲突已由中国内部与外部(西方)的冲突逐渐演化为中国内部之间中央法律与地方司法的冲突。”〔19〕而“中央法律”大致是民国***府制定的“现代”法典,而“地方司法” 则更多代表了“传统力量”。颇有意思的是,即便主张与外国文化“抱而与之接吻”以“振起吾国文化”的张君劢,〔20〕亦只将读外国书视为了知国之“旧事”的途径,未有学“西”以致“今”之意,更遑论将“西”等同于“今”。若在“具了解之同情”的意义上审视,今日所谈之“西”亦并非“铁板一块”。法律史学家伯尔曼就曾慨叹“西方”是一个无法用罗盘定位的概念,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1-3页。作为中国近代法学最早的标志性人物,梁启超亦有比较明显的“社会进步”思想,降至“五四”,社会“进步”的理念更是蔚成大观。但梁启超敏锐地提醒到,“经济史与文化史不能完全‘随***治史的时代’进行分期,而应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之见解。〔21〕此种见解之于中国法律史研究亦复如是。观照司法档案及其他史料中的“远人”与“近人”,不能简单依据时代“远近”判断其“进步”与否。
民国基层司法档案绝大多数出自中国人的手笔,因而将之视为“本国的记载”并无不可。然而若将问题追溯自何谓“本国”、何谓“外国”时,答案却不甚清晰。近代以来关于“中”、“西”之间关系的讨论不绝于史,其原因在于外来文化对本国文化的巨大冲击与深刻影响。就中国法学史而言,无论是从传统史学开出中国近代法学的梁启超,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袭西方学术传统的陶希圣、瞿同祖,都深受“西学”影响。梁启超虽曾言:“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22〕但他也不得不承认“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23〕不仅在思想上,就连法律术语亦由西方辗转而来。如此一来,本国人记载的民国司法档案,实则是用外国的思想和工具谱就的;且外国的思想和工具尚不一定为如其所是的“本来面目”,而很大程度上是本国人理解的外国人。傅斯年在讨论本国的记载与外国的记载时说,“一个人的自记是断不客观的,一个民族的自记又何尝不然?本国人虽然能见其精要,然而外国人每每能见其纲领。显微镜固要紧,望远镜也要紧。测量精细固应在地面上,而一举得其概要,还是在空中便当些”。〔24〕傅斯年对“本国”与“外国”的这个比喻,并非率性而为,大概与其希望“著史的事业”“变做如生物学地质学等一般的事业”〔25〕的初衷一脉相承。然而,中国人学***代西方法律的过程,又何尝不是一个在“望远镜”中“得其概要”的过程?中国人学到手的乃是“望远镜”眼中的“望远镜”,它能否在本土、特别是基层社会发挥“显微镜”的作用,实值得怀疑。民国基层司法档案的实际作者们,在使用这种“洋道具”的时候会否与“土办法”相结合,而在“洋道具”大行其道的时候,“土办法”会不会成为***记载者之“讳”或民间记载者(或口述者)所行之“诬”,以及他们又是如何这样做的,实际上考验着法律史研究者的眼光和素养。笔者并非意欲否认“中”“西”交流的可能性,实际上也早有先驱在思想上窥得交流的门径。如严复曾注意到:“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义”,〔26〕而张君劢也相信,“多通外国语多读外国书,其用途不徒可以多听外事,并可兼通本国旧事”。〔27〕在思想上读外国书而“兼通本国旧事”已属不易;在实践层面上,“中”“西”交流在基层社会中、在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出的长期性和曲折性,以及这种长期性和曲折性对民国基层司法档案的形式和内容产生的影响,就更需要强调和注意。
(四)
从《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看,傅斯年因想超越中国学术系统而融入西方现代学术系统,而欲将凡可称“学”者视为甚至建成一种“科学”,于是其“史料学”将史学的进步寄希望于放弃“人文的手段”。〔28〕但通过上文的回顾不难看出,近世中国虽深受西方近现代学术的影响,却不应该也不可能脱离中国的传统。将“中”“西”学术谱系之间的关系通约为“人文”(“诠释”)与“实证”,亦不免失之简单。
为达至对史料的了解,传统史学强调阅读者“虚其心”,大致是研究中“无我之境”;而法律史研究却必须是“有我之境”。事实上,为了防止一般历史或思想史的研究成果变成“一堆杂乱无章的原始资料”,学术研究应该有必要地“预设和假定”。〔29〕如果可以将法律史研究的内容简单概括为描述法律史实、评价法律现象两个基本范畴,那么前者意味着“实证”而后者意味着“阐释”。“阐释”或“评价”需要标准,而现代西方法律中自由、秩序、平等、公正等等价值标准均是今日法律史研究者的基本依凭。由于“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的关系,严格意义上能做到“了解”材料作者的主观意***已非易事。罗志田就曾发明杜诗“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之意,意指著文者的“旧心”似需等待千年才能得到真正可以理解其本意的读者,〔30〕足见“实证”研究史料之难。更为复杂的是,法律史研究尚有其“阐释”或“评价”的一面。仅用近人习于西方之法学标准“评价”某一传统“现象”就已颇显困难,遑论用之“评价”中国古人内心的“评价标准”!用康德式的话语设问,即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阐释”如何可能?此外,在现代法律概念下,今人的主观标准也往往并不一致,这让法律史研究显得更具随意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虚无主义的观点,但却着实向中国法律史研究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余英时说:“通过‘实证’与‘诠释’在不同层次上的交互为用,古人文字的‘本意’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为后世之人所共见的。”〔31〕笔者以为,“‘实证’与‘诠释’在不同层次上的交互为用”就意味着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使用司法档案或其他史料时,几乎时时处处均有需要“灵活处理”的地方。也难怪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律史的史料范围基本上取决于学者研究什么?怎么研究?以及如何理解法律?”〔32〕这就难怪庞德也曾注意到,化境中那种既能不悖法律发展之规律,又能为人们的“创造性能力”预留空间的“法律史解释”必须具有如下因素:一则“探寻并调适”法律史料的人,二则被处理的法律史料,三则“他们工作的各种情势”乃至“他们为之工作的各种目的”。〔33〕
单从逻辑上讲,“研究对象变了,史料会跟着变”〔34〕本无可厚非。然在“史料学”的意义上,如何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选择史料则是一个关乎研究成败的课题。近世以来各种史料已是汗牛充栋,若研究者预先设定“结论”或“价值追求”,那么几乎围绕每一命题(哪怕是全然矛盾的一对命题)都会获得丰富的史料。如果用如此得来的史料研究问题,恐陷循环论证而不察!这就提醒中国法律史研究者,“预设”或“阐释”似不宜轻易置于通盘搜集、了解史料之前,否则法律史研究的“实证”难与“阐释”互动,司法档案和其他史料的“本意”自不易见。穷尽史料中的“一切花样”原非易事,也难怪傅斯年解嘲并喟叹道:“天地间的史事,可以直接证明者较少,而史学家的好事无穷,于是求证不能直接证明的,于是有聪明的考证,笨伯的考证。聪明的考证不必是,而是的考证必不是笨伯的。”〔35〕
(五)
在学术史的意义上,学界对司法档案为代表的法律史料的“价值发现”以及由此引发的论争大致是过去法律史研究典范的一种矫正,〔36〕亦是传统中国“见之于行事”的史学传统的回归。〔37〕然而一切“旧”的学术典范都曾是“新”的,当对司法档案的研究已为人常见之后,研究者则应关注此一典范所要求的研究方法以及其后更深远的问题。
傅斯年是近现代中国史学发展过程中“史料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然经由他的分析典范和前文的简述,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史研究不易似也不可绕开“史观”。在史学、特别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单纯强调“史料”或“史观”都难免偏颇。余英时就曾说:“史料学与史观根本是相辅相成,合则双美,离则两伤”,〔38〕故兼美二者才臻化境。当然,在司法档案的使用在中国法律史研究甫成风气之初,重提傅斯年的史料学及其所倡的对史料的严格拣择、考据和规范性使用无疑更具意义。这是因为,司法档案作为一种研究对象的出场,并不意味完全“进步”的结果。黄宗智在大量使用司法档案后曾注意到:“法律档案记录为我显示了表象的重要性,但是它也提醒我注意真实的证据和虚假的证据、真相和虚构之间的关键性差异”。〔39〕这确属经验之谈。对新的发现和研究,往往在带来新材料的同时也意味着新的研究方法和典范。至于具体运用档案的方法,大致属于“文无定法”之类,只有在长期的整理和研究过程中也许才能逐渐掌握需得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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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第5篇
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史***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法行***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
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治学、行***管理、国际关系史、***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
)、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
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明法”、“新明法”、“试刑法”、“铨试”、“呈试”、各色各样。参见徐道邻《宋朝的法律考试》,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页。
[10] 在伯尔曼(Berman)举出的西方法律传统总体上具有的十大主要特征中,与法律教育紧密相关的以下一些特征尤为引人注目:(1)在于***治、宗教和其他类型的社会制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意义上,法律是相对自治的;(2)法律交由一批职业法律专家、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律学者们培植;(3)在法律制度被概念化和达到某种程度系统化的地方。法律培训中心是兴旺的;(4)法律学问构成一种超法律的因素,并可以此评估和解释法律制度和规则。这些不仅仍然构成目前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而且从历史传统上讲,是许多非西方文化所不具有的。而自11世纪末起在北意大利的波伦亚等地凝聚在一起的三个因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下所汇编的法律作品的发现、用于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的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以及研究罗马法的大学环境-都属于创造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起因。参见Harold J. 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p.7-10, 37-38,123.贺卫方等合译中文版《法律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9-13,43-44,147页。
[11] 沈家本《寄文存》卷六,《法学通论讲义序》。
[12] 此前于同治元年(1862年),清***府曾在北京设同文馆。其课程中即有万国公法(国际公法)一科目。这是中国在文教机构中最早开设的法律课程。此外,1898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今北京大学)中也设有法学分科。
[13] 薛铨曾:《我国大学法学课程之演进》,载《中华法学杂志》,第三卷(1944年),第八期。
[14] 同上注13.
[15] 参见民国三十四年***长朱家骅的报告。转引自刘清波《现代法学思潮》,(台)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6年初版,第19页。
[16] 1949年退居台湾后,在台湾原来仅有的一所法律系的基础上,于50-60年代初,复设国立***治大学、台湾省立中兴大学(后改为国立)、私立东吴大学、私立辅仁大学以及私立中国文化学院。这些机构均设有法律系。目前台湾的法律教育即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教育之实施,大抵一仍旧惯,乃在大陆时代法律教育之继续。”同上注,第20-21页。
[17] 全文参见《法学基础理论教学参考资料选编》(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初版,第184-186页。
[18] 见《******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初版,第85,89,218-219页。
[19] 见《关于筹设中央***治干部学校方案的说明》,同上注18,第162页。
[20] 从当时情况看,新中国成立后接受***府时期高等学校共227所(包括国立的138所,私立的69所,教会学校20所),在校学生13万余。其中设有法律院系的学校53所。在校的法科类学生7338人,占全国在校学生比例的6.3%.参见陈守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第154页。《中国法律年鉴》(1987)法律出版社,第1104页。全面调整法律院系的主要理由是:(1)旧中国法律教育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经济的上层建筑,它是直接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2)设有***治、法律科系的大学多集中于少数大城市,布局很不合理;(3)***治、法律学科设置庞杂重复,在整个教育中所占比重过大;(4)法律教育制度基本沿袭资本主义国家教育思想;(5)教学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和建设要求。针对此,1952年暑期,***根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大学”的方针,进行了第一次较大调整。1953年,随着有计划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为使高等学校院系分布进一步趋于合理,集中人才、物力,进一步明确培养专门人才的目标,***遵照中央文委提出的“整顿巩固、重点发展、提高质量、稳步前进”的文教工作总方针,再次对***法类院校进行了调整。参见蔡诚主编:《中国司法行***大辞典》,法律出版社,1993年初版,第89页。
[21] 清末时有“法***”这一名称。新中国成立后,普遍的提法是“***法”。除***法学院一词,还有“***法教育”、“***法工作者”、“***法建设”等。当时之所以称***法学院,并不是对其所设专业的一种简称,而是基于将***治和法律混同的一种“左”倾认识。此外参见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初版,第478页。
[22] 以上统计数字见李逢江《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概况》。另外,1957年法学类在校生数占全国大学在校生总数的1.9%,是1952年院系调整后至1984年间的最高比例。同上注,《中国法律年鉴》88年本,第99页。9年本,第1104-1105页。
[23] 见陈守一《新中国法学三十年一回顾》,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第2页。后编入《中国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1984年初版,第16页。
[24] 见《西南***法学院1958年修订教学计划》等。
[25] 同上注,!23.
[26] 仅在“”后期几年中
招收过448名不经考试而被保送的工农兵学员。同上注20,《中国法律年鉴》(1987年),第1105页。
[27] 有关总结或介绍近十多年来法律教育成就的一般性论著较多。较权威的和专门的资料参见甘绩华的《中国法律教育的成就,改革与对外交流》(China‘s Achievement in Legal Education, Its Reform and Exchange with the Outside world),北京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论文(英文)第109号。1990年4月22-27日。正文不再赘述。
[28] 自1977年以来恢复和新设的法律教育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而且它们的规模也在不同程度地逐年扩大。因此,有关这些机构的各项数字也是经常变动的。
[29] 同上注,《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本,第100页;1989年本,第1106页。
[30] 第二、三、四中的统计数字均截止于1988年。同上注20,《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本,第1113页。
[31] 同上注21,引沈宗灵著,第154页。
[32] 参见朱剑明在高等法学教育座谈会上的讲话,(1983年12月31日),载《法制建设》1984年第2期,第17页。
[33] 同上注20,陈守一文,《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第157页。
[34] 同上注32,第17页。
[35] 同上注,第43-44页。
[36] 郝克明《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应当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载《法制建设》1984年第2期,第30页。
[37] 法学类本科专业目录及其简介详见《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第1116-1118页。
[38] 与其他的法学类本科专业不同,知识产权法和环境法专业主要招收已取得理、工、农、医等学科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制为二年。
[39] 北京大学法律系陈守一教授提出,法律教育的专业设置似乎应当有个整体计划。自流发展,未必有利。法学二级学科是否都可以设置专业很值得研究。同上注,引陈守一文,第157页。“专业的设置总的说来宜宽不宜窄,其划分应以知识结构确有明显特点为准,不宜为过分专门的学科单独设置专业。”同上注,引朱剑明文,第17页。
[40] 上述有关规定详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9条、第22条、第23条。应注意的是,现行的高考制度及有关招生和毕业分配方面的体制正在进行改革。至于有关报考法学类专业的学生数量与法律院系录取数的比例,尚缺乏专门的统计数字。
[41] 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为完成法学基础教育和法律实务教育所需的期限依次为5-6年,6年,5年和7年。这是仅就通常情形而言。
[42]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初版,第15页。
[43] 见《中国***法大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一览》(1994年)。此处仅以法学专业的课目为例。
[44] 各法律院系普遍实行的是学年学分制,即在规定的四年期限中,学生在春、秋两季任一学期中每周上课1小时(一般是50分钟)为1学分。但根据此处的计划规定,学生有可能在修满196学分后提前毕业。
[45] 这里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如法学、知识产权法和环境法专业的课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治理论和文化课被认为已是在前一本科教育中学习过了的。
[46] 对教师使用何种教材并无统一指定的要求。因此,既可选用由国家教委或司法部委托编写并推荐使用的教材,也可使用各院系教师集体或单独编写的教材。一门课程较为完备的教材是由教学大纲、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配套组成的。
[47] 同上注10,Berman著,英文版第131-132页,中文版第157-158页。
[48] M.卡佩里蒂等合著《意大利法律制度》(1967年),第89页。转引自沈宗灵《比较法总论》,第155页。
[49] 美国早期的大学曾效仿William Blackstone在牛津大学讲授法律的方法。但到了1875年,哈佛法学院教授C.C.Langdell (1826-1902)结合美国的判例法实际和法学院的职业教育方针,创立了判例教学法,从而取代了传统的讲授法。至今,虽然判例教学法也曾受到来自某些方面的指责,但“美国法律学生仍然发现判例教学法是他们大部分课程的基本教学形式”。E.Allan Farnsworth《美国法律制度概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1978), 马清文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27页。
[50] 仅靠近法国的萨尔布吕肯大学设有法学学士学位,并对本国的和外国的学生开设欧洲法学硕士学位。其他大学一般仅对外国学生提供德国法学硕士学位。因此,“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不是联邦德国大学法学院的一般学位制度。”参见魏民侠(Michael R. Will),黄进《联邦德国的法学教育》,载《法学评论》(武汉大学法学院)1992年第4期,第57-58页。
[51] 自1959年改革国家博士学位以来,两种博士学位间的差异已经减小。见勒内·达维《法国法学教育》,中译文载《法学译丛》1983年第3期,第79页。
[52] Edward I. Chen, The National Law Examination of Japan, Nol, Vol 39 J. Legal Educ. (1989)
[53] J.D.中文直译为“法学博士”,但这仅是在法学院取得初级学位,不同于中国的法学博士学位。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1986年)。
[55] 同上注21,引沈宗灵著,第482页。
[56]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1987年)。
[5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2年施行)第二章律师资格,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1986年3月14日)。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第6篇
有时候,使用历史资料的范围如何、方法如何,已经不仅仅是“史料学”一隅的课题,甚至历史学的整体改变,也可能由于使用什么历史资料和如何使用历史资料而引起。1997年,台北的王???壬???凇缎率费А飞戏⒈怼妒裁纯梢猿晌??返闹ぞ荨罚?驳蕉??甏?邓鼓辍⒐蓑「铡⒑?省⒗罴谜庖淮??费Ъ以谑妨贤乜砩系呐?Γ??揖咛宓厮档搅嗣髑宓蛋浮⒁笮娣⒕颍?赋鲈凇靶率费Ч勰畹挠跋煜拢?〉弥窝Р牧系姆椒ú??吮浠???车亩潦槿四侵种窝Х绞讲辉僬贾?湫缘匚弧保???烁邓鼓甑拿?裕骸吧锨畋搪湎禄迫???侄?耪也牧稀保?得髂歉鍪贝?睦?费П浠 。
历史学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之间的中国确实有深刻变化 ,试比较一下清代历史考据学家和二三十年代历史学家的研究领域、论证方式、资料范围的差异,人们会察觉到,到了二三十年代,关于什么可以成为历史资料的观念已经发生相当大的改变 ,在所谓"20世纪四大发现"即甲骨卜辞、敦煌文书、明清档案、秦汉简牍之外,域外文献、民间唱本、小说戏曲等等都开始进入历史研究。这种方法不仅进入主流历史学界,得到占据制高点的西洋历史理论的支持,得到趋新一派历史学家的认可,也在拥有很高威望的一代学者那里得到呼应,在梁启超的《中国历史研究法》里面,就不仅提到档案和函牍,甚至还说到寻常百姓的流水账和同仁堂、王麻子、都一处的店家账簿对社会史的意义 。显然,这跟过去清代学人主要依靠儒经诸子、正史通鉴、重要文集最多加上笔记、野史不同了,因为关于"什么是历史"的观念不同了,研究历史的领域也扩大了。
可是,我们也注意到,在思想史或哲学史的领域,这种变化却一直不很明显,整个二十世纪,从谢无量、胡适、冯友兰、候外庐到任继愈,哲学史或思想史一部接一部,但是在历史资料的使用范围上面,似乎还没有看到根本性的变化,通常只是由于评价尺度和***治立场的变化,发现了更多的可以入史的文集和著作,像王充、范缜、吕才、李贽,但是,对于其他的更边缘的、更间接的资料却很少采用 。如果说,在新的历史学观念影响下,二十世纪的历史学在使用材料方面,确实有了较大的变化,那么,思想史的研究是否也应当有观念的变化,使它使用的资料范围有所改变呢?
一
近年来,在思想史领域里开始感觉到材料不足,而且资料范围成为研究者的问题意识和讨论话题,一开始,大概和七十年代以来的考古发现有关。从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一连串的考古发现,曾经使很多研究思想史的人都很震惊。最初,大家的思路都很一致,就是觉得,这下子可好了,考古发现给我们平添了好多材料,像马王堆帛书中的《黄帝书》、《老子》、《易》、《五行》,银雀山的《孙膑》、定县的《文子》等等,加上由于这些古籍出土以后,渐渐的一批“伪书”,都可以成为思想史讨论的材料了。但是,渐渐地胃口大了,便觉得这样的新资料还是不够,因为更多的考古资料却没有办法进入思想史。考古发现的很多东西,是数术、方技、兵书以及没有文字的器物、***像等等,按照传统的思想史哲学史,它们都够不上“思想”或“哲学”,所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东西在那里,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面,思想史还是像哲学史一样,讨论的还是精英和经典,对那些东西根本没有一个解释的方法,所以没法把它们纳入。那么,能不能思想史有些变化?怎样改变原来思想史的模式?这是九十年代起中国学者就有的思考和焦虑。
思想史当然主要是靠精英和经典的文献为资料的,儒家的经典和注释、诸子的解说,文集、语录,正史、传记,这些是天经地义的资料。当然,对于中国古籍,一说就是“翰海无涯”、“汗牛充栋”,思想史连这些资料还没有用尽,何况旁骛其他的东西?但是,从思想史和哲学史的方法看,这些资料并不另类,只要思想史和哲学史肯下顾“二三流人物”(就象文学史研究者在李白、杜甫的论文太多重复之后光顾第二三流作家一样),它们还都有可能进入"史"的视野的,只是迟早多寡的问题而已。倒是另外一些东西,如果按照传统的观念,似乎永远也不可能进入思想史或哲学史范围里面,在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中,不能进入这种思想史写作的还很多很多,下面我随便举一些例子。
第一,历书,就是皇历,在古代,敬授民时,是***控制的,又是有关王朝合法性的,所以考古发现中间《日书》很多,现存最早的***雕板印刷品也是历书,而古往今来印刷数量最多的东西是什么?还是历书。可是,按照过去只注意精英和经典的思想史写法,这些东西并不重要,它不是什么思想,更谈不上是什么“新”思想了。可是,我们是否能够换一种眼光来看待它呢?比如台湾史语所的蒲慕洲就以秦简的《日书》为中心资料,通过睡虎地秦简《日书》重建古代人的生死观念和日常生活。 。道理其实很简单,“时间”对于中国思想的影响是多么大,不止是民众生活,就是***治的合法性,也需要“改正朔”、“改年号”来支持。到明清,关于时间、关于历法的变迁,意义就更深刻了,台湾清华大学的黄一农教授,就对明清时代的时宪通书、历法变化作了很好的研究,特别是讨论了西洋历法知识进来以后,对中国时间观念的影响 。我在《<时宪通书>的意味》这篇文章里面也举过一些例子,说明在新旧知识交替的时代,历书的知识也在变化,它也引起了普遍生活世界知识的变化 ,这些被写入了历书或通书的,指导生活的观念,既然是普遍被奉行的,那么他们为什么不能进入思想史?难道说这是“皇历”,就真的在历史研究中被当做“老皇历”而弃若弊屣么?
第二,类似《营造法式》、《匠作则例》一类的东西,并不只是科技史也就是知识史的专有领地,那里面也有很多意味深长的思想史内容,像卤簿仪仗的做法中间,就有很多区别皇家和民间的规定,宋代***不是有命令,不许民间用真家伙作仪仗么?柳诒徵《清德宗的大婚》中所透露出的这种超越世俗和民间的夸张和铺排中,是否传达出皇权的意味呢?这种皇帝的葬丧之礼虽然只是民间常礼的放大,却传达一种天地悬隔的意思。柏克的《制作路易十四》,一开头就用了一幅***画,又引了萨克莱(william thackerray)的话,说“国王的权威是由假发、高跟鞋和斗篷等等所组成的,……而我们所崇拜的诸神,其实是由理发师与鞋匠所制作出来的” 。所以我一直期待有人以皇家仪仗制作方式和规制的变化为资料,研究一下明清皇权的观念问题。但是,过去,很少有思想史会去讨论这种东西,思想史研究,还不太像观念史研究 ,观念史以一个或若干个观念为中心进行历史梳理,可能会到处发掘可以表达这一观念的资料,会涉及到很边缘很一般的***像、仪式、场景、习惯等等,但是,思想史尤其是以思想史家为单位的思想史写法,不会旁顾这些东西的。
第三,各种***像,现在把***像作历史资料的人很多,但是问题是都把内容放在首位,比如从某些画里看到某种历史。对于***像,首先应当分析的是什么?是***像特别不同于文字资料的构***、变形、色彩、比例等等,所以,在《职贡***》、《苗蛮***》里关于异国、异族的想象,在地***上的领土色彩和上下方位、有意的大小变形,在天文***的画法和构***方式,在不同国家和文明之间互相的想象和变形,***像方位中的“自我”与“他者”、“中心”与“边缘”等等中间,就可以看出来一些相当有趣的思想和观念。关于这一点,我最近特意写了一篇不长的论文,题目就叫《思想史视野中的***像》,和原来发表的《思想史视野中的考古与文物》一样,都是在讨论什么可以成为,以及如何成为思想史的资料这一话题的 。
第四是各种档案,二三十年代就有很多学者呼吁历史学应当注意档案,陈垣在1929年给北大学生讲演,用了很多篇幅讲八种整理档案的方法,包括分类、分年、分部、分省、分人、分事、摘由、编目。当然,从那时起档案的使用在其他历史领域里面已经很多,但是在思想史领域里面却一直很少。档案的分析和整理不同,分析本身是一个很复杂很麻烦的事情,因为很多档案很具体很琐碎,但是,其中有一些是可以与上层精英的理论表达对照的,比如父慈子孝、从一而终、家族等级等等,是否在民众中间那么有效地实行 ?台北史语所的刘铮云曾经在《古今论衡》上面有一篇文章,很有趣,他分析一些档案,发现很多社会生活的实际思想,和经典记载的原则和观念相当有差距,觉得这些档案真的可以提供相当丰富的社会生活细节,有人也发现,如果从生活现实来看的话,看上去很封建的“七出”之条,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有时恰恰给了类似近代的“离婚”的自由的理由。还有一些人在一些现存的诉讼档案中,看到了关于农村中父子关系的实际情况,与《礼记》以来的精英文本很不同。过去我们都会凭着印象认为,宗族制度下的中国农村,父子关系是主轴,以前许琅光写《在祖荫下》,就是这么说的。可是,这并不能涵盖全部空间,在华北一些地方,甚至在华南的某些地方,析财而居的时候,父子关系可以相当恶劣,甚至诉诸官府。更有人从遗留下来的文物中,发现真正的古代中国社会生活世界中,未必都是妻子被丈夫压迫,有时候一些特别因素也可以使这种等级颠倒过来。所以,这种资料在历史研究里面常常是可以巧妙地加以使用的,像法国年鉴学派的大史学家勒华拉杜里写的名著《蒙塔尤》,用的是审讯异教徒的口供,在这种口供的基础上他重建了蒙塔尤这个区域几个世纪以前的生活、信仰的历史 ,而意大利历史学家,也就是名著《奶酪和蛆》的作者金斯伯格(carlo ginzberg,一译京士堡)的《线索、神话和历史方法》(clues,myths,and historical method,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9,1992)也充分利用了天主教留下来的口供,来考察那个时代的人的思想史。
第五是类书、蒙书、手册、读本等等,这是另一大宗。其实类书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百科全书,放在那里等人去查,有时候是一种备问书、一种知识手册,很流行的,像唐代,敦煌就有《随身宝》、《经史问答》、《孔子备问书》等等,因为没有人的记忆力这么好,所有人都可能有这样的东西,这样在回应问题的时候,这些东西就可能成为他们的基本知识储备,同样,蒙书也很重要,像《幼学琼林》、《龙文鞭影》之类,曾经是每个文化人的童年经验,也是所有高明的思想的知识基础,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民众的最需要的一般常识,正是这些一般常识,给很多人提供了诸如什么好、什么坏、什么先、什么后、什么善、什么恶、天是什么、地是什么、人为什么会生、为什么会死、死了以后如何等等,这样一些的最普遍的知识,构成了他们未来思想的底色和基础。不止是古代思想史和文化史,就是关于所谓"现代文明"的缘起,究竟什么是“文明”,“文明”的具体所指为何,“文明”在近世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变化如何?这也是可以使用各种教材、读本、手册等等来说明的。像渡边浩《作为思想问题的"***"》中提到,***时期的日本,就有一种关于“文明”的烦恼,其中就引用了一些很通行的宣传文本作为当时人关于"文明"焦虑的证据。陈弱水在一篇讨论“公德”的历史论文中也提到当时日本社会对文明和伦理的提倡和讲究,就使用了福泽谕吉译《童蒙教草》,明治五年颁布《东京违式条例》、明治十五年文部省颁布《小学校修身书编纂方大意》,作为基本资料,他指出,正是这些看上去很平凡的东西,使民众在后来形成的一系列所谓“文明”观念和行为,比如世界知识的把握、承认天赋人权、尊重个人自由、在交往中注重平等的礼仪、男女关系、清洁的生活习惯、新的观念、新的审美观念等等 ,而joan judge在《改造国家--晚清的教科书与国民读本》中也讨论了中国的近代道德教育问题,其中一些教科书和课本明确地题为“国民”,如仿效日本大隈重信1905年《国民必读》的陈宝泉、高步瀛的《国民必读》;一些则专门给女性阅读,显然针对的是未能成为文明社会公民的女性,这样“一方面将古典的文化理想注入新的文本形式中,另一方面则彰显了当时的社会与***治信念间的紧张性” 。
第六是用流传的小说话本唱词,来讨论思想史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观念的世俗化过程,将是十分有效的途径。我们以宋代思想史为例,第一个例子是杨家将,杨家将故事的形成与流传,可以用于透视近代中国民族、国家观念凸显的历程,余嘉锡当年所写的《杨家将故事考信录》,已经注意到了这个故事,也作了相当精彩的考证,但是如果从思想史角度进一步追问,这种故事为什么会在宋代这个积弱的朝代形成?它和宋代石介的《中国论》的产生、宋代对异族和异国的警惕、很多北使文人的故国之思等等现象有什么关系?辛弃疾的《满江红》(倦客新丰)说,“不念英雄江左老,用之可以尊中国”,为什么词这种本来是尊前花间的东西,讨论“中国”和悲愤“番胡”的内容在宋代也成了主流?从这个角度考察,这就成了相当重要的思想史问题 。第二个例子是“包公”,徐忠明在《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用了柯文(paul a. cohen)《历史三调》(history in three keys)的方法,对包公故事的三种叙述作了透彻的分析,从这里面可以看出中国法律、文化和思想的很多问题,比如法律条文和实际判案之间的关系、官员品质与成文制度之间的关系等等,这样,丰富的包公故事,就成了思想史的材料。第三个例子,是三国故事,它大量产生于宋代,并不一定仅仅因为宋代有城市、有瓦子,有《东京梦华录》说的“霍四究说三分”,其实,自从欧阳修、章望之、苏轼、司马光讨论正统问题以来,这个"正闰"的话题下面,就隐藏了宋代文人对于国家正当性的焦虑,为什么是蜀汉?为什么不是曹魏?这背后就是为什么是大宋,而不是辽夏的问题。当然,这个话题是东晋习凿齿、唐代皇甫??以来一直在讨论的,但到了宋代特别是南宋,那么多人讨论,而且都几乎一致地帝蜀寇魏,就有些问题可以思考了 。当宋代人再度强力肯定了蜀汉的历史正统位置,确立了刘备、诸葛亮、关羽的正面形象,强调七出祁山进攻中原的合法性以后,一直在金到元,都是这种观念占了上风,而且左右了后来所有关于三国的小说、戏曲和讲书的感情向背,这表明了思想史上关于"国家"和"历史"的什么样的观念变化?当然,仅仅是一个小说、戏曲的主题,可能还只能看到思想史的一个侧面,但是,如果把当时流行的故事主题以及它所涉及的观念综合起来,比如上面说到的关于民族、国家、关于法律制度控制和实际社会生活习俗等等,综合起来看,其实我们很可以看到宋代社会的感受、焦虑、紧张、情绪,而这些感受、焦虑、紧张、情绪所呈现的一般思想世界,就成了精英和经典思想的一个背景与平台,证明着他们思考的合理性和紧迫性。
二
鲍默(franklin l. baumer)著《西方近代思想史》,是一本相当出色的近代欧洲观念史的著作,而他在论述近代欧洲那些相当严肃和深刻的观念的时候,常常用到小说、绘画、雕塑等等,比如在讨论十九和二十世纪观念中的变化时,他就用了格特勒(mark gertler)1916年的名画《旋转木马》(the merry-go-round),说那种身着制服的男男女女像机器人一样被战争驱迫着往复旋转,没有任何意义和目的,表现了当时人对于大战的恐惧和疑问,而恩斯特(max ernst)的《野蛮人》(barbarians)特别是《雨后的欧洲》(europe after the rain)所画的变形的、荒芜的大陆的鸟瞰***,表明了文明已经回到它的原始状态。在讨论二十世纪“人”的问题的时候,也特意用了瑞士雕塑家贾可梅地(alberto giacometti)的作品,像《城市广场》、《刎颈的女人》、《握住虚空的双手》等等,来说明二十世纪“人的冷漠、孤单与害怕”,“呈现了惊恐的、身材或灵活性缩小了的自我” 。另外,还有人也提到,我们在历史时间相距遥远的遗物中可以看到文化相似因素,比如,1439年意大利的艺术家vitore pisano为东罗马君主john palaiologhos所铸的铜质奖章,和piero della francesca画在arezzo圣佛兰西斯科教堂壁画上的同人画像,头上都有埃及的双重王冠(egyptian double crown),这本是公元前三千一百年narmer统一埃及时的王冠和国徽,为什么四千多年以后会复现于此?历史学家可能会想象这是暗示着东罗马帝王的野心 。可是,我们的思想史或观念史讨论过中国古代遗存下来的这些东西么?
过去的历史学家很早就已经注意这种看似边缘的资料,陈毓贤写的《洪业传》中曾经说到,当年“洪业训练未来历史学家的最主要的工具,是它的历史方法课,他请了一个***书馆小职员每星期天到市场去买废纸,这些废纸中有日历、药方、黄色读物、符咒等等”,我想,洪业就是用这种不起眼的边角废料,在培养着学生于无处寻有的历史敏感和资料功夫 。其实,中国古代留下来的东西里,可以运用的资料还很多,比如地方志和族谱家谱,思想史就很少用,普通人的日记,也很少在思想史里作为资料,小说戏曲唱本也很少被思想史注意,城市、陵墓和房宅的空间,过去只是被风水理论解释,但也很少有思想史家去关心,比如说中医的医案,其中有很多关于身体和生命的东西,也没有被收进来,究竟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过去的思想史家没有办法把这些东西写进思想史,他们的思想史,一是精英和经典的、二是以人为章节的、三是进化论的,在这样的思想史里面,当然没有这些东西的位置。
并不是说什么都可以写入思想史,但是应当明确的一点是,思想史首先是历史,那种历史的场景、语境和心情,是思想理解的重要背景,正如史华兹(benjamin schwartz)所说的,“思想史的中心课题就是人类对于他们本身所处的‘环境’的‘有意识反应’” ,也正如伯林(isaiah berlin)所说的,“思想史是人们的观念与感受的历史” ,这里所说的“环境”和“感受”就不仅仅是依赖精英的和经典的文献可以描述的,精英的和经典的文献可能可以描述历史中的思想,但是却未必能描述思想背后的历史,可能可以表达人们的"观念",但是却难以表现人们的“感受”。渡边浩关于日本德川时代朱子学的著作和论文,虽然他讨论的是儒学家的思想,但是他特意指出,日本德川思想史上的那些争论是由于“(来自中国的)儒学的信条和(日本学者)其周遭的环境”的矛盾引起的,而他所说的与儒学信条不同的“环境”是什么呢?他说,除了幕府制度外,可以看“武士的日记或回忆录、近松门左卫门所写的剧本、井原西鹤的小说,或者任何德川初期非学者所写的作品中所反应的日本人和日本社会”,因为这些东西反映了当时日本“惨不忍睹的乖离圣人之道”,所以,你才能理解为什么儒学在当时会有如此的动向 。过去,丸山真男曾经以朱子学为中心叙述德川时代的思想史,写下了影响日本一代学者的《日本近代***治思想史研究》,可是,渡边浩的论著却瓦解了他的老师这种权威的说法,指出他放大了朱子学在当时的位置,而他用来重新叙述当时思想环境的资料,就是精英文献和经典文献之外的东西,日记、回忆录、剧本、小说,就是重构思想的"历史"的重要资料 。说到底,这些资料能否为思想史所用,其实只是一个思想史的观念问题:思想史要研究的“思想”是否只存在于“某某学案”、“正史目录”上的精英和经典?与思想史有关联的社会与生活“背景”究竟是什么?思想史的中心“内容”是否一定是由文字而且是“论著”所表达的?换个简明的话来说,就是思想史应当写什么,应当怎么写的问题。我在前两年因为强调这个“写法”,被批评为是历史的作家化,说我把研究思想史变成了一个文学创作,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批评者并没有理解“写法”的重要意味。
思想史应当写什么,究竟应当怎么写?在这个问题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有了一些变化。这个变化的动因是什么?这一方面受到年鉴学派的影响,虽然现在年鉴学派已经从地窖升到阁楼,开始关注“人”和“精神”,但是对我们影响最大的还是当年他们从“阁楼”到“地窖”的时候,另一方面,受到类似福科这样的思想家的影响,他关于监狱、性、精神病院的研究,把传统的一些观念颠覆了,让我们从另外一些角度去重新理解和解释思想史。中国学界尤其是思想史研究、文化史研究受到这两方面的刺激,于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有了相当重要(虽然还不是那么大)的变化和转向,当然应当提到的是,九十年代的学术转向背后,还有很多思想史甚至是社会***治史的背景,就以思想史研究来说,这里就有反抗和抵制旧的思想史,在教育体制里面重新建立思想史系统,重新理解现代思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
其中,直接影响到思想史写法和资料使用范围的,可能有以下一些观念 。
三
首先,思想史中如果凸显对长时段的理解,以及对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的关注,这就可以把很多过去边缘的、零散的资料,重新纳入思想史来考虑。不过,要说明一下,这不是讲“小传统”,而是讲“平均值”和“精英思想的背景或土壤”,实际上是社会史中的一部分,思想与社会的关系是很深的,如果我们注意这些背景,那么,类书、课本、历书、戏曲小说、平庸的东西、常识性知识,都可以进来了。这在国外,过去也有过一些经验,比如受到文化史研究的影响,日本的津田左右吉在其实际上是思想史的名著《文学に现はれたる我が国民思想の研究》中,就把大多数儒学家、佛教学家的教义哲学看成是与真实生活世界几乎没有关系的纯粹知识和纸上思辩的东西,而把注意力放在过去不太注意的物语、川柳、戏歌等等方面,从他们的零碎呈现中重建时代思潮 。又比如近年来被译成中文的包弼德的《斯文》,其实也是通过文学史尤其是文学批评史的资料来写思想史的,尽管这种思路有一定的偏颇处,但它别辟蹊径,使我们认识到"思想"的函盖和幅射,比我们过去理解的要宽很多 。
其次,知识史和思想史需要重新建立联结。所谓“道”与“器”之间没有这么大的***,可是在哲学史笼罩下的思想史写作,常常只关心形而上,不关心形而下,可是出土的东西常常是形而下的、是具体的、可以操作的知识,这方面研究科学技术史、医学史、生活史、数术方技史的人,有很大的功劳,他们看出这些东西和高明的思想,有很深的关系,甚至是直接支持思想在社会生活中合理性的知识背景。所以这么一来,数术、方伎、兵法,汉书艺文志上的后三类,就成了思想史的资料了 。
再次,注意增长的和注意消失的应当并重。传统的思想史注意的是层出不穷的精英和经典、高明的思想,其实这后面是“进化”,“上升”的观念在支持,而且有一个“理性”—“公理战胜”--的历史目的论在支持,好像理性在不断推陈出新,历史一直在向着“现代”前进,思想也不断地趋于“文明”。但是,这方面福柯在《颠狂与文明》中的方法很有启发性,我们虽然承认历史从过去到现在,确实越来越现代、越来越理性、越来越文明,但是,从思想史的角度,也应当重新发现那些渐渐被“现代”、“理性”、“文明”筛去的东西,想一想为什么它们会消失,像杀人祭鬼、宗教自虐、性公开化等等。我最近写了一篇《思想史,既做加法也做减法》,就是试***提醒研究者,不要仅仅用加法,顺着以往的历史学家的那种叙述惯性,“进步”再加上“进步”,“影响”重叠着“影响”,用旧的、新的、更新的、最新的这样“发展史”的方式来看思想史,这样看的结果是“积淀”,就是李泽厚的那个著名说法。我们也可以用“减法”,就是用原有的,消失了的,又消失了的这样的方式来看思想史,这样就可以发掘出很多资料来用,甚至可以在一些过去已经打入冷宫不予理睬的资料中间,重新解释被抹掉的思想“历史”。
四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第7篇
偶然看到走廊处有巨大的展板,
展出北大文史哲等名家为所上的通识课程开的阅读书目。
这十二名教授每人推荐2~4本书。
推荐人:孙庆伟教授
所授课程:考古学与古史重建
孙庆伟是北大考古文博学院的副院长、教授,早年参与了山西天马曲村晋侯墓地的挖掘工作,后来多年在周原遗址奋战。孙老师推荐的两本书,一本是中国最早的考古学报告――李济先生撰写的《安阳》,此书在外研社曾经出版中英文对照版。另外一本是中国最早的上古史课程讲义――《中国上古史研究讲义》,此书被多家出版社再版多次,是顾颉刚先生为首的疑古学派最初开宗明义的讲义,有着诸多的开创意义。
我个人认为,孙庆伟先生撰写的《追迹三代》一书,系统论述了夏、商、周三代考古的研究史与学术史的历程,是目前最全面的中国考古学术史著作之一。
推荐人:吴国武副教授
所授课程:国学经典讲论
吴国武老师是古籍文献研究的专家,他推荐了三部著作,不少主流学者认为《老子》思想应为中华文化最原始、最本真的思想来源,吴老师推荐的楼宇烈的注本是对传世《老子》的精研本,而高明先生的《帛书老子校注》是对出土文献中老子文献的诠释。楼宇烈与高明都是北大出身的文史名家,此处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对读的方式,也是近年来学术研究的潮流。
吴国武老师推荐的另外两本书的配***与原书并不匹配,或许这也是中国古籍的一个常见问题,当我们阅读古代经典的时候,由于时代的分隔,造成了语言的隔膜,需要借助古今中外名家的注释版本来阅读。像吴老师推荐的《韩愈集》在别的出版社出过单行本,但还是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由马其昶先生校注、马茂元整理的《韩昌黎文集校注》这个版本最为经典。
许慎的《说文解字》是学习古汉语的学生入门必读书目,也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字典。现在,《说文解字》最权威的版本是中华书局的影印本,最近中华书局又出了注音版,但是页码发生变化。岳麓书社曾经按照中华书局的版本重新修订,以同样的页码注音,非常实用。
推荐人:邓小南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古代***治与文化
“中国古代***治与文化”作为北大历史系出品的精品课程,由阎步克与邓小南两位权威学者讲授,可见北大对于本科生通识教育的确是尽心尽力的。邓小南先生的父亲是现当代宋史研究的奠基人邓广铭先生,父女先后担任宋史研究会的会长。邓小南先生的学术成就主要在北宋***治史领域。此处的推荐书目,她却能跳出自己的研究,推荐其他名家的作品,可见其深厚的功力。
她推荐的第一本书是祝总斌先生的书。祝总斌先生是一位非常低调的学者,一辈子的学术成就都在《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一书中。虽然本书绝版多年,但无论是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研究,还是中古时期任何***治史领域的研究,都无法逾越祝先生的“这座大山”。在北大诸位魏晋史研究的学者阎步克、罗新、陈苏镇,或是叶炜的课堂上,你都能听到他们讲祝先生与田余庆先生之间有趣的掌故。
《丝绸之路与东西文化交流》是北大历史系荣新江教授有关其研究的唐代西域文化的最新论文合集,荣新江教授是目前中国唐史研究领域数一数二的学者,其学术着眼点主要在丝绸之路唐代中亚、西域与唐王朝的***治、经济、文化交流。如今,这无疑与“一带一路”的治国理念完美契合。其代表作《中古中国与中外文明》一文,2011年三联书店再版,值得一读。
《朱熹的历史世界》的作者是余英时,话说当年余英时应邀为台湾一位宋史研究领域的学者写序,一不小心序言写了18万字,后来干脆扩充,成了这本皇皇巨著。想要研究一个思想家,应对其身后的历史世界有详实的理解,才能对其思想成就有着明确的认知。
推荐人:孙玉文教授
所授课程:大学国文
北大中文系古汉语方向现有的一批老师是出身于湖北大学的,其中的佼佼者是孙玉文先生,以古汉语语法词例见长,他推荐了三本书。钦立先生的《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诗》,这是以一己之力编写的,可以媲美《全唐诗》《全唐文》的浩瀚巨著。本部书籍是中国上古、中古时期文学研究,乃至是文史研究的参考必备书目,研究汉乐府、魏晋文学、玄学研究等都是必读书目。不过,逯钦立先生此套书目由于篇幅宏大并不利于通读,在此我推荐两部魏晋文学研究的经典书,一本是黄节先生的《黄节注汉魏六朝诗六种》,另一本是黄节先生的学生萧涤非先生的《汉魏六朝乐府文学史》。
《语言问题》作者是清华大学“国学四大导师”之一的赵元任先生,(如今清华大学文科***书馆一层大厅摆放的钢琴,就是赵元任先生的女儿捐赠的赵先生生前珍爱的钢琴)本书是作者1950年代在台湾的讲座合集。赵元任先生是语言天才,在美国读了博士之后,回国结合中外语言特点,开创了中国语言学的研究。语言学的知识难度很高,并不好懂,近年来上海中西书局推出《中西学术名篇精读系列》的第2卷《赵元任、李方桂卷》,选取了赵元任先生的经典论文――《音位标音法的多能性》,由北京大学中文系的王洪君教授详细解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来阅读,入门赵先生精深的学术要义。
杨伯峻先生的《论语译注》畅销近半个世纪,也是今天《论语》研究最为经典的入门读本。大家仍以初学入门读杨伯峻先生的《论语译注》,深入研究读程树德先生的《论语集释》为治学法门。
推荐人:阎步克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古代***治与文化
阎步克教授是当今两汉魏晋***治史研究的大牌学者,先生研究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官阶制度两个层面,他面向北大本科生开设的通识课程“中国古代***治与文化”,一直是北大的明星课程,场场爆满,我当年也听过全程,经常看到两三百人的大教室最后有一排站着听完全程的同学。
先生推荐的《士大夫***治演生史稿》是其早年研究汉代官僚***治结构的三大著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士大夫***治演生史稿》和《乐师与史官》中的代表作,首版于1996年,再版于2015年。后来,“中国古代***治与文化”这门课程的讲义被编辑出版为《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治文明》一书。
阎步克先生推荐的另一本书是北大魏晋文学研究宗师级人物――王瑶先生代表作《中古文学史论》,以此足见文史不分家,想要做好魏晋史学研究,对于魏晋文学研究的经典著作必须有所了解。
推荐人:干春松教授
所授课程:现代中国的建立――制度、思潮与人物
干春松教授早年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是近现代中国哲学的研究者,近年来有诸多著作问世,自己是康有为思想研究的名家。故而在此推荐的萧公权先生的这本《康有为思想研究》,或许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干春松老师的思想着眼点之所在。
李剑农先生也是一名学术成就卓越的学者,其在***治史领域与经济史研究领域均有极其丰硕的开创性成就,《中国近百年***治史》是研究中国近现代繁复多变的风云际会必读书目,另外他的作品《中国古代经济史稿》也是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中任何一个断代部分的必读参考。
汪晖教授的《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是其被再版过无数次的代表作,该书以中外对比的角度,看待中国近现代思想萌发和转变的背景与历史。汪晖老师早年致力于中国近现代思想史研究,本书是其核心思想的阐发。
推荐人:刘勇强教授
所授课程:古代小说名著导读
刘勇强教授是北大中文系明清小说研究领域的重要学者,他在这里推荐的三部著作均是海内外名家有关明清小说研究的代表作。鲁迅先生的《中国小说史略》是其少有的学术专著,也是中国古代小说研究的开山之作,是鲁迅当年在厦门大学国学院短暂的教书生涯中的课程讲义。
《中国古典小说》的作者是前两年才去世的夏志清先生,先生是北美汉学领域研究中国小说的扛鼎级人物,无论是研究中国传统小说,还是现代小说,都无出其右。其代表作《中国现代小说史》是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必读经典,也是香港中文大学最为畅销的学术著作之一。
《中国小说研究论集》的作者吴组缃先生是刘勇强教授的导师,也是明清小说研究的大师级人物。自己有诸多的小说作品创作,作家和研究者的双重身份,为其提供了研究作品的多重视角。以经典文本出发,以写作经验入手,独具匠心。
推荐人:张帆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古代史(下)
张帆教授是现任北京大学历史系系主任,是国内元史研究领域的名家,在此他一共推荐了四部著作,基本囊括了其讲授的这一阶段历史。北大的中国古代史课程分为上、下两部分讲授,上从上古讲到唐代,是阎步克先生讲授,下便是由张帆教授授课了。
蒙思明先生是经史名家蒙文通的长兄,《元代社会阶级制度》是其1938年在燕京大学历史学部的硕士毕业论文,2006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的“世纪文库”系列曾经再版收录,本书载誉史坛七十载,值得阅读。
《辽金史论》是前两年英年早逝的北大历史系刘浦江教授的代表作,刘浦江教授是辽金史研究的旗帜性人物,他的去世给辽金史学界带来了巨大打击。
《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治述略》是邓小南先生的代表作,也是北宋***治史研究的必读书。
《清代地方***府》的作者瞿同祖先生是学贯中西的学术大师,其在法律史、***治制度史研究的成就,很难有人企及,其学术研究从两汉一直贯穿到明清,其代表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及的“法律儒家化”问题,至今仍旧是中国法制研究反复探讨的议题。
推荐人:吴晓东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现代文学经典选讲
吴晓东教授是当今中外现代文学研究的著名学者,其授课态度之认真,授课内容之详实为北大学子称道,这从其有关西方文论研究的讲义――《从卡夫卡到昆德拉:20世纪的小说和小说家》就可见一斑。
近年来,吴晓东教授在中国现代文学研究领域多有造诣,此份书单当中的《围城》与《野草》两部,基本上是所有阅读中国现代文学作品耳熟能详的必读书目。金介甫先生的《沈从文传》,应该是其近年来在北大讲授沈从文研究课程时的重点参考书目。沈从文先生的《边城》也是可与鲁迅先生的《野草》、钱钟书先生的《围城》等并肩的中国现代文学经典,而沈从文先生非凡经历的一生,更值得学者去研究。
这份书单的第一本书却是独具匠心,亦如之前点评阎步克、邓小南时指出的那样,做出卓越贡献的学者一般所涉猎的书目都不仅限于自己研究的领域。理查德罗蒂的《筑就我们的国家》是探讨美国经典研读意义的著作。
推荐人:朱孝远教授
所授课程:文艺复兴经典名著选读
朱孝远先生是当代欧洲中世纪史、文艺复兴史研究的名家。《欧洲文艺复兴史***治卷》是朱先生在其最重要的学术领域的研究性通论,便于学生更快更方便地了解欧洲文艺复兴史的全貌。
The Waning of the Renaissance是本次书单唯一涉及的英文原著。作者鲍斯玛(William Bouwsma)先生是朱孝远先生的恩师,近年来鲍斯玛先生的诸多藏书捐赠给了北大***书馆,或许朱先生希望借此机会推荐不为人知的好书,传承学术精神。
丹纳的《艺术哲学》是艺术学研究领域的必读经典,早年我在北大艺术研究院的朱青生教授和翁剑青教授的课上都曾被要求必须阅读,丹纳的著作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地概括了欧洲文艺复兴在艺术理论与哲学文化层面的成就。
另外,早年我精读过朱孝远先生编著的《如何学习研究世界史》,它是国内少有的系统介绍入门世界史的书目。该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朱孝远老师在推荐西方学术经典的同时,推荐了许多中国历史研究的经典书目。所谓学贯中西、贯通古今的深厚功力大致如此。
推荐人:吴国盛教授
所授课程:科学通史
吴国盛教授是当代科技哲学领域的学术名家。其代表作《科学的历程》是国内畅销多年的科学史入门书目,也是清华大学本科生精品课程《学术之道》的推荐必读书。
在这份书单中,《技术与文明》的作者芒福德是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研究、考古类型学研究领域的开山鼻祖,其有关技术与文化的讨论是研究传统文化与技术革新的冲突与发展的必读书目。
优秀的学者善于挖掘并不常见的好书,善于打破固有的学术偏见。人们常说“黑暗的中世纪”是科学的黑暗,但是格兰特的《近代科学在中世纪的基础》让人更加客观地看待历史,看待科学技术的变革。
吴国盛先生推荐的最后一本是“牛津通识读本系列”中的《科术***》。“牛津通识读本”是牛津大学出版社面对大学生出版的一系列由欧美名家写作的通识读本系列,在国内由外研社和译林社先后出版过一部分,广受好评,中文版兼有中英对照,对于学子入门西方学术,可以一窥门径。
推荐人:姚洋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
《作为制度创新过程的经济改革》的作者姚洋教授是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农经系的海归博士,目前是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经济学教授,也是本次推荐书展当中唯一的非文史哲出身的学术名家。可能北大教育理念认为学生们在学习古代经典的同时,也要对现代社会有所关照,姚洋先生推荐的书目可见一斑。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民法 国家制定法 法社会学
前言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确实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界,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民法是西方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中国法的历史基本上是一部封建刑法史,没有自己的民法。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是存在民法的,且是我国固有的民法体系。我觉得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如何界定“民法”,只有界定了“民法”才有讨论的基础。而学界的争议一定程度上又反映了研究和解释中国传统法律过程中,中西两种法律知识体系的矛盾。即作为一个现代学者,拥有的法律知识体系基本上是西方的、现代的;而传统的中国法律则是属于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法律知识体系,是一种中国固有的知识体系。对于如何解读中国的传统法律,目前学界存在两种思路:第一种是从国家制定法的层面讨论有无民法;第二种是从法社会学的视角讨论有无民法。下面,本文将对这两种思路进行探讨:
一、第一种思路的探讨
从国家制定法的层面出发,学界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
(一)肯定说
20世纪80年代前:
1.梅仲协先生认为:“我国春秋之世,礼与刑相对立。……。礼所规定之人事与亲属二事,周详备至,远非粗陋残酷之罗马十二表法所敢望其项背者。依余所信,礼为世界最古最完备之民事法规也”。但是梅先生又认为,商鞅变法以后,礼与刑之间的分界泯灭了,中国古代的民法都只是残留在律典的户婚、杂律中。“故中华旧法,以唐律为最完备。惜乎民刑合一,其民事部分,唯户婚、杂律中,见其梗概耳”。[1]
2.民刑合一说:杨鸿烈、戴炎辉、、杨幼炯、徐道邻、张镜影、林咏荣及浅井虎夫等法学名家皆此立场。其论证大致为:以调整对象为界限,古代律典中存在民事和刑事之间的实质区别,尽管民事规范较简略,但仍可将中国古代的成文律典看作民刑合一的法律体系。其中,杨鸿烈先生认为:“在现在应该算是私法典规定的事项也包含在这些公法典里面,从来没有以为是特种法典而***编纂的。并且这些公法典里的私法的规定也是很为鲜少,如亲族法的婚姻、离婚、养子、承继,物权法的所有权、质权和债权法的买卖、借贷、受寄财物等事也不过只规定个大纲而已,简略已极”。[2]他是倾向于认为民事与刑事规范揉杂在一起,也就间接承认了古代中国有民法一说。先生则更直接:“(《大清律例》)《户律》分列7目,共812条,虽散见杂出于《刑律》之中,然所谓户役、田宅、婚姻、钱债者,皆民法也。谓我国自古无形式的民法则可,谓无实质的民法则厚诬矣”。[3]他是认为中国古代虽无形式民法(formal civil law),然有实质意义民法(civil law insubstantialsense)。此一立论实为肯定说之一变相。
3.民法与礼合一说:陈顾远、史尚宽等先生以及潘维和先生认为礼所规范的对象就是私法关系,是实质民法,至此尚与梅仲协先生一致。然又提出,不仅是先秦,从周礼、《仪礼》到《唐六典》、《明会典》、《清通礼》这个一以贯之的中国古代礼制内都有民法。尚不能赅括者,则归之于礼俗惯例。总之,“吾人宁可认为民法与礼合一说,或习惯法(礼俗惯例)较能赅固有法系中民事法之形成、发展或其本质、作用。唯持此说之学者,在观察之角度上颇有出入,即所谓礼书为民法法源。有认为民法为礼制之一部分,有认为民法包涵于礼之中即所谓礼与民法混合,有认为民法为另一形态之礼,即所谓民法独见于礼。要之,若谓古来民刑区分,民法并无专典,而礼中之一部分,除刑事、***事外,即为民事规范,或无大误”。[4]此说从礼的内涵中开出民法之内容,究其实,亦可为肯定说之另一变相。
4. 80年代后,持肯定说的学者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中国古代存在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凡是有财产流转和商品交换的地方,必然有民事法律制度,只是这种法律制度的存在形式和发展程度不同而已。3)中国封建时代代表性的法典大都采取“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编纂体例,这种编纂体例有它的时代依据和历史的必然性,它同“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故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是存在民法这个法律部门
的4)中国古代的法律并非完全体现公法关系,刑罚性条文并不能否定民法的存在。5)针对民法是权利学说的载体,提出民法的最初发展阶段是义务本位。
(二)否定说
最早持否定说的是对近代思想界有重要影响的梁启超。“我国法律界最不幸者,私法部分全付阙如之一事也”。“我国法律之发达垂三千年,法典之文,万牛可汗,而关于私法之规定,殆绝无之”。“此所以法令虽如牛毛,而民法竟如麟角。”[5]其后,王伯琦先生对这一论点进行了发展,认为:由于民法所规范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中不够发达,国家倾向以刑罚维持社会秩序。一些简单的社会关系则付与习惯加以调整,“观之唐律以至《大清律例》之内容,仍未脱***事法及刑事法之范围。……。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刑法等名词,原系来自西洋,如其意义在吾国未有变更,则谓吾国在清末以前,无民事法之可言,谅无大谬”。[6]同时,针对肯定说,伯琦先生曰:“(历代律令)中户役、田宅、婚姻、钱债等篇,虽亦含有个人与个人间应遵循之规范,但其所以制裁者,仍为刑罚,究其目的,仍在以***府之***治力量,完成安定秩序之作用。其间之关系,仍为公权力与人民间之关系,仍属公法之范畴,与所谓民事法之趣旨,不可同日而语。如现行刑法有侵占、诈欺、背信、重利等罪之规定,其中无不含有民事上债权物权关系之规范在内,但其为刑事法而非民事法,固不待言也”。[7]
按戒能通孝的认识,尽管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权和商业关系中的功利主义具有接近西方近代的性质,但由于缺乏公共意识和“遵法精神”,所以,古代中国社会不存在真正的近代意义的私法秩序。此说认为,区分民法的实质意义应依据是否成为权利学说的载体。尽管古代中国可能存在过某种近似西方的民事秩序,但因为没有出现自由和平等(或“对等”)这样的思想,并从而运用这种思想对民事纠纷中的权利问题作出判断,因此谈不上近代意义的民法。
对于第一种思路,我个人是比较倾向于肯定说的。由上所述,归纳起来,否定说最有力的理由有三个:一是从中国古代法律规范的性质看,无论律典还是令、例,都具有明显的刑法性,即使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带有刑罚条款,属于刑法规范;二是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中国古代法律中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目的都在于维护皇权,维护国家秩序的稳定,体现的都是公权力与人民的关系,即公法关系。三是中国传统法律缺乏自由平等思想,不存在作为权利学说载体的民法。对此,我对肯定说作如下思考和阐发:
(一)从法律规范的性质看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编纂体例不能否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历史环境,决定了法律从产生之时起就以“刑”为主要的表现形式。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历代代表性的法典从《法经》到《大清律例》,都采取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编纂体例,这容易产生一种曲解,即中国古代除刑法外,其他部门法律大概都属于子虚乌有,尤其民法更是如此。欲纠正此曲解,我们首先要区分法典的编纂体例和法律体系这两个概念,前者是立法者立法经验的体现,是主观能动性的产物;后者是基于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多样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是不以立法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体例来说,是各部门法杂糅在一起的,是满足统治者需要的所有法律规范的糅合,本来就未按法律部门来分类,因此刑民不分是必然的,不存在刑法也不存在民法。虽然刑事性比较突出,但不能就此称其为刑法典,更不能由此推论其中的法律条文的性质是刑法条文。
尽管法典编纂体例里没有区分各部门法,但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里却是存在各部门法区分的。张晋藩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同样是由刑法、行***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各种部门的法律所构成的。”中国封建的法律体系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故从法律体系看,中国古代是存在民事法律规范的,只是其表现形式和发展程度与西方不同而已:纵观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在法律发展的早期是有共同性的,如罗马法,它早期也是诸法合体的,所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主,刑罚是基本的制裁手段,民法是以与刑法杂糅的形式表现在条文中的;而罗马法从十二铜表法起,民事法律便在法典中占有主导地位,并逐渐摆脱了用刑法手段来调整民事纠纷的传统。另外,中国的民法从诸法合体中分离出来形成部门法的进程,也是比西方国家慢了不少节拍,直至19世纪中叶中国海禁大开之后,随着西方文化的输入,晚清才开始按部门法修律,从而使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最终解体。
2.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带有刑罚条款不能否定其民法性。
古代法律中,涉及民事内容的法律条文中往往带有刑罚条款,这并不能得出该条文是刑法条文的结论。首先,我们要明确,中国古代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与刑法规范杂糅在一起的,
不能简单说一法律条文是刑法条文或民法条文。其次,古代人们对“刑”、“犯罪”的看法同现代意义上的“刑”和“犯罪”是有巨大的距离的。在古人的法律观念中,刑即是法,二者不仅在概念上相通,而且在内涵上也有同义之处,“违法”和“犯罪”是没有区别的。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分类,将刑事民事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再次,中国古代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在程度上是有区分民事和刑事的,法律实践中,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往往是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文,但不会适用刑罚条款。(黄宗智)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的律例中,还存在着好些不带刑罚条款的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特别是商品经济繁荣时期,如宋朝时期就存在着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
1、公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秩序的基础,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立法者并未认识到公私法的区别,诸法合体,不加分类。德国学者基尔克指出,整个中世纪,一切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和国家和人民之间统治关系,都被包含在一个单一法中。所以不能说中国古代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体现为公法关系。公私法律关系是混在一起的,如果要说当时有公法关系的存在,那也有私法关系的存在。
2.中国古代民事领域的法律,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皇权和国家秩序的稳定,这并不能说明其法律关系就是公法关系。就拿我国当今的民法来说,其目的之一也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进而维护国家秩序的稳定。难道我国当今的民法关系也是公法关系?法本来就是国家制定的,体现统治者意志的社会规范,不能仅以其维护国家秩序的目的就推定其体现公法关系。
(三)中国古代的民法处于义务本位的阶段
“中国传统法律缺乏自由平等思想,不存在作为权利学说载体的民法”能成为中国古代无民法的理由吗?当然不能!
“缺乏自由平等思想,不存在作为权利学说载体的民法”是由中国古代民法以义务为本位的特征所决定的。从民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民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所谓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此时民法的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人类社会之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各成员均有其特定的身份,整个社会秩序,即以此身份关系为基础。不论在经济***治或社会方面,均以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其***单位,从而不能有其***意思之表达。此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的立法,称为义务为本位。法律之中心观念,在于使各人尽其特定身份之义务,是义务本位法律的本质所在。随着社会日渐进化,家族日渐解体,社会秩序乃以个人之间由合意所形成之关系为基础。法律的基本义务,由使人尽其义务而转向保护权利,以使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于是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最高使命,权利成为法律之中心观念,这就是权利本位。社会本位是指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进行调整,矫正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之偏颇。义务之负担,不必尽由于义务人的意思。法律的任务,亦未尽在保护各个人之权利。为使社会共同生活进步,法律即强使负担特定之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8]
从民法的发展过程来看,以义务为本位是民法发展的最初阶段,这是所有国家的民法都必须经历的阶段。中国古代的民法一直处于义务本位的阶段:从财产关系上看,是家内共财的宗法原则,各朝律典都明确地把子孙“别藉异财”,列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财产的处分完全依据家长意志,子孙私擅自财,则为无效法律行为。财产继承关系也按“宗法”原则以宗祧继承为前提。即使是与宗法血缘无关的纯粹经济关系,也常常按宗法原则调整。从人身关系上看,中国古代社会中,个人从属于家族,个体在经济、***治、精神生活中与血缘宗族群体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个体的一切价值需求,只有在国或家的整体中,才具有现实性。社会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的“个人”,而是“家”,人的个性完全消弥在整体之中,个人的存在以履行宗族义务和国家法律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与价值决定于他们在伦常秩序中的尊卑和在国家机关的位置,以及取得家族与国家的容许程度。法律不仅体现这种身份与伦常关系,而且维护这种关系。在义务本位下,如何能使其含权利之民法法典之意想存乎其间哉?”而由于传统礼的影响,使中国古代民法没有朝着权利本位阶段顺利地发展下去,却始终停留在义务本位阶段,直至清末修律。
固然,中国古代是没有近代西方的权利本位的民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中国古代存在着义务本位的民法。西方也曾经存在过义务本位的民法,我们不能以其已经发展到权利本位阶段的民法作为参照,来衡量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中国古代与西方都存在民法,只是中西方的民法发展速度和所处的阶段不同。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的民法发
展缓慢,一直停留于最初的义务本位阶段,远远没有西方发达,这也恰是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
二、第二种思路的探讨
第二种思路是从法社会学的视角讨论“中国古代有无民法”。法社会学是把法看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社会的***治、经济和文化结构方面分析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遵守、适用和效果。也就是“在一般最普遍的意义上说,法社会学把法置于十分广阔的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和研究。”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方法、统计方法和社会调查方法。[9]法社会学的思路是要通过法在社会关系的规范作用、法在事件过程中的制约作用,纠纷中的实际解决方式等方面来宣示真实的法。除了这些真实的可观察的过程、关系和可操作的对规则运用的程序外,其他都不算是真正的法。将这一思路贯彻到对中国古代民法的讨论中时,重要的不再是某种成文的规则是否被制定和宣示过(宣示的规则完全有可能在现实中变成“具文”),而是在丰富的民事生活和多样的民事纠纷中,各种类型的规则是怎样发挥其确认、调整、限制和判断等功能的。采取这样的思路,那些曾出现在国家律典中的关于民事方面的条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出现或没有出现在国家成文法中但却普遍调整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在纠纷解决中被遵循的规则包括原则。如果从这一角度去观察中国古代民法的问题,民法是否具有某种价值的标准就显得无足轻重了,民法被扩大解释成一种中国人处理日常生活和纠纷产生后的某种态度和智慧,这样,是否有民法典或成文民事规范的集合都可以暂时忽视。
(一)肯定说
1.黄宗智:他主要使用了清代地方诉讼档案,包括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以及台湾淡水分府和新竹县的档案,还用了一些民国时期的诉讼档案和满铁的调查资料,从而证明,清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清***府的***表达是背离的。从***表达看,法律中似乎不存在民法,但从清代法律实践中看,却不能无视存在着大量民事关系和民事诉讼的事实。
他提出三方面的证据:一是尽管在清代法律的表述上,处理民事案件可以使用刑罚;然而在实践中,几乎不用刑罚。二是清代法律在表达上缺乏民法的概念。但是在实践中,官府日常处理民事纠纷。三是在法律表达上,确实缺少个人***的财产权和契约权;可是在实践中,民众的“权利”还是得到法律保护的,民众还是可以利用诉讼制度实现他们的“权利”的。由此,他得出结论:清代中国也有民法,是存在于清代社会实践中的民法。[10]
2.梁治平:他受昂格尔的“习惯法(customary law)”、 “官僚法(bureaucraticlaw)”和“法秩序(legalorder/legal system)”这一学说中的“习惯法”概念的启发,间接地采用了法社会学的理论,承认“直接的具体事物”中的规则。以此为基础,以民国年间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为主体资料,梁氏全面考察了传统社会中包括买卖、典、佃、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习惯及具体运作形态,其结论谓:“习惯法乃是由乡民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地方性规范;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习惯法并未形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确定性,它被在一套关系网络中实施,其效力来源于乡民对于此种‘地方性知识’的熟悉和信赖,……,官府的认可和支持有助于加强其效力,但是它们并非习惯法所以为法的最根本特征。”由此说明,中国古代存在着一种“内在的”或“自然的”民事规则。[11]
类似的论证方法在国外也有,如,“这里所说的中国的‘契约法’,不是指契约理论或法典,而是指,……,‘合意交易……的法律实效’,它强调的是国家司法机器强制执行的事实。这类强制执行的法律尺度来自于国家的习惯做法,而不是成文法典或理论”。
(二)否定说
如滋贺秀三、迟田浩明这些学者,在考察了中国古代特别是清代的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契约的运作以后,一致认为,虽然存在着一些解决纠纷的惯例或惯行,但主要的解决途径是通过对“情理”的理解和平衡,而不是依据某种客观的规范,“能够作为一套具有具体内容、且在程序上得到了实定化的规则而被予以适用的实体规范本身,无论在国家还是在民间都是不存在的”。连“习惯法”层面的规则也没有真正在纠纷和民事案件审理中起过作用,“从当地民间风习中去找出法学上称为‘习惯法’即具有一般拘束力含义的社会规范,并明确地根据该规范作出判断的案例,实际上连一件都未能发现”。“土例的引用也只是听讼查明案情并给以恰当解决之一般过程中的一环,谈不上使用了习惯来进行处理”。“风俗”则只是“‘情、理、法’之一判断结构中的东西,其自身在听讼中并无***的意义”。总之,“只要非争讼性习惯或惯行正常运作——事实上大多数时间里都是正常运作的——就不发生问题。但一旦发生问题出现了纠纷,却不能说非争讼习惯或惯行
已经为处理解决问题、纠纷而准备好了所需的规则或规范,这种时候依靠的是情理的判断”。[12]他们认为,规则与规则所规范的社会现象之间应该有所区分,那种依照某种惯行或惯例行事的社会现象并不能直接视为法或民法。
对于肯定说里黄宗智的观点,他的观点里存在一个“困境”:对于“民法”的界定,他似乎参照的是现代西方的理论系统,从他的论述里我们可以发现:那种源于市民社会,以自由、民主、权利为价值原则的现代西方民法,清代是没有的。但是,对于“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的回答,他又试***超越西方的理论范式,他主张从民事实践看中国古代的民法,他觉得不应无视清代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大量民事关系和民事诉讼的事实。总的来说,他试***从民事实践中证明,中国古代存在近现代西方的那种民法,这可行性值得推敲。[13]
对于梁治平等人的“民事习惯法”和“契约法”一类的观点,将所谓“内在的”或“自然的”民事规则视为民法,是否可行?我认为否定说的观点不无道理:首先,规则可否等同于法?如果法的外延将规则也包含进去,会不会使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失去其特殊性,从而混淆了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界限。其次,可被称为法的规则,至少要有实定性和可预测性,假使承认这些都是某种意义上的规则,但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和是否在纠纷调解和案件审理中被运用是两回事,并且,人们行为模式中可观察的规则和这些规则是否被认识和总结也是两回事,所以,即使民事实践中存在一种“内在的” 或“自然的”规则,那也不能说明存在民法。因为这些“内在的”或“自然的”规则并没被人们认识和总结并适用于纠纷调解和案件审理中。(当代言语行为理论的代表人塞尔曾打过一个比方,塞尔说,他把车停靠后会自觉地将车轮打直,但他的儿子却是因为驾驶学校的老师告诫后才采取这一行动。这样,“停车后将车轮打直”作为一种规则是对他儿子的行为产生意义的,但在他以前的行为中并不成为规则。)滋贺秀三他们认为,中国古代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主要的途径是通过对“情理”的理解和平衡,而不是依据某种客观的规范;民俗习惯只不过是“‘情、理、法’之一判断结构中的东西,其自身在听讼中并无***的意义。
如果将“内在的”或“自然的”民事规则视为法,会不会导致“法”的外延过于扩大化?如果靠通过不断的扩大“法”的外延来界定“民法”,将会使“民法”的界定失去意义,从而使“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这个问题失去讨论的平台。如果将人们行为模式中可观察的规则视为法,那么法的外延将无限扩大化,甚至连通过对“情理”的理解和平衡来处理民事纠纷这样一种做法也可视为一种“规则”,进而视之为法。因此,法的外延需要有个明确的界限,“民法”的界定也需有个明确界限。然而这个界限应该如何确定呢?这恰是采取法社会学视角的学者们的意见分歧和僵局所在。
三、第二种思路的启示
第二种思路采取的是法社会学视角,这思路本身展现了一种创新的意义,中国古代法的观察视野被再一次拓展了。礼俗、习惯、契约及其订立契约的惯例以及古代田土钱债等诉讼中的规程等内容,都展现在眼前,人们得到了以前在成文法讨论范围内根本无法想象的丰富精彩内容。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尽管从这种思路对“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的讨论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答案依然没有出现,但从该思路的讨论过程中,我们对中国古代民法形成了一批系统的研究成果。
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我们看到:根本没有一个抽象的“民法”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作为一个共相的“民法”,只是因为有无数的民法规则(作为“殊相”的民法)在通过对它所规范的对象间发生规范与被规范的联系时,才可能被人们认识和把握。甚至可以说,如果不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运用和解释,民法规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换言之,没有任何抽象的“民法”以及民法的价值、理念、精神或目的等先验地存在,只有在现实生活和具体的民事案件中发挥规范效果的规则才可以被称为“民法”。民法不再是观念的抽象物,也不需要和不能够通过抽象的思辩来完成认识,而只有通过与外在事物的联系中才可以得到观察并加以把握。中国古代社会中大量的民事实践为我们展示了中国古代民法的具体***像,深化了我们对古代民法的理解,需要我们好好去考察和研究。而对于民事纠纷,中国传统的处理方式不是以确定的权利为依据,而是在具体的场景中衡量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如果有损害则考虑救济。这种在个案中寻求公平的思路和机制,不同于大陆法系依据法定权利确认救济的方式。但恰恰因为中国古代社会能基本上做到这一点,整个社会才保持了最低限度的秩序。或许这才是我们最该研究和学习之处。
或许我们可以跳出问题的圈子,不去过多的从体系上纠缠“什么是民法”“中国古代有无民法”。我们更应该从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和民事实践中,考察和学习古人在处理民事关系和民事纠纷时所体现的经验和智慧,从中挖掘对我国当代
民法的发展有启示和借鉴意义的固有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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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忠明,《清代民事审判与“第三领域”及其他——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评议》,《法律史论集》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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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事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13]徐忠明,《清代民事审判与“第三领域”及其他——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评议》,《法律史论集》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传统法,比较法,法,礼
一、中国传统法的重新解读
19世纪末,在外力的作用下中国开始偏离了数千年发展的历史轨道,走上效法西方之路,伴随着这一历史转折的是从西方泊来的“法治”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对象。
转眼间,法治的进程在中国也有了百余年的历史。法治,在这百余年给我们带来了不同以往的全新的文明感受,也给我们带来了不曾有过的迷茫。它曾给我们带来无限的向往,但也给我们带来深深的失望和犹疑。回眸数千年中国历史,“法”从未像百余年来这样被人关注、给人以期望,但不可否认的是,法也从未像百余年来这样在人们的观念中纷乱不
一、理论与现实脱节、立法与司法抵牾。这种变革发展中的不尽如人意之处,这种失望、迷茫和犹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治在形式和表面上被全社会认同后,人们却有了一种不曾有过的缺乏自信的不安,则是十分明显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我们捧读西方启蒙学者的著作时,我们可以感受到他们对古希腊、罗马的神往和“复古”的激情。他们用传统抨击现实的黑暗,并为曾有过的辉煌而自豪。正如马克思断言的那样“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1]在启蒙思想家的巨擘孟德斯***(CharlesdeSecondatbarondeLaBredeetdeMontesquieu1689-1755年)《论法的精神》[2]、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年)《风俗论》[3]、梅因(HenrySumnerMaine1822-1888年)《古代法》[4]等著作中,人们在看到一个历史的欧洲的同时,也看到了一个未来的欧洲,毫无疑问,西方启蒙思想家对未来的信心是建立在传统的复兴和发展之上的。
被西方殖民的民族和国家,历史与传统则远没有西方那样幸运,在国土被侵占、财富被掠夺的同时,它们的历史与传统也被冠以“落后文化”之名遭到破坏,五千年文明从未间断的中国也是如此-尽管中国文明的辉煌在汉唐、在宋明,直至在清代的康雍乾盛世是举世公认的。因为在殖民与被殖民的历史进程中,以国力论文化的优劣不仅成为殖民的借口,而且成为学界的准则。“文明”与“野蛮”、“进步”与“保守”的标准是用欧洲模式来衡量的。历史不幸验证了法国18世纪伟大思想家伏尔泰的预言:“对中国的礼仪的极大误会,产生于我们以我们的习俗为标准来评判他们的习俗,我们要把我们的偏执的门户之见带到世界各地。”[5]
当19世纪后期,西方用炮火打开了清王朝紧锁的国门时,中国文明随着西方殖民扩张的节节胜利,在学者的论著中成为一种怪异、保守、野蛮、恐怖、没有任何生气的“木乃伊”文化,在西方人的眼中,中国的哲学、宗教、法律、科技、甚至语言都处在幼儿时期。18世纪末至20世纪初,欧洲,包括美国几乎没有一个思想家对中国文化不持批判和歧视的态度[6].如果客观地、历史地评价1840年后的中国历史,我们确实无法过于责备当时的许多人对西学-当然也包括西方的法治学说-的排斥和反感。但值得庆幸的是一些具有远见的***治家、思想家和学者在民族生死存亡时刻摆脱了狭隘的民族偏见,在向西方寻求救国之路的同时,开始对传统进行反省和批判。应该肯定的是19世纪末是中西文化大规模的冲突与融合的时代,也是民族的生死存亡之际,当时许多仁人志士向西方探索强国之路,学习西方的学术方法,吸纳西方的一些学术观点是必然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探索、学习与吸纳为中国近代民族的***和***、为中国法向近代的转折开辟了道路。但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这一百余年,我们始终未能摆脱以国势强弱论文化优劣的束缚,而这一点在对中国传统法的研究中表现尤为突出。
所以与捧读西方启蒙思想家著作时的感受相反,当我们阅读百余年来,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关于中国传统法研究的著作时,我们感受不到传统的震撼,找不到可以给我们自信的传统。相反我们时时感到的是一种苦涩和失落。一方面,中国古代法早已被批判的一无是处,它离我们越来越远,越来越模糊。但奇怪的是批判并未因其远离而减弱。1904年梁启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中以西方法为标准,指出了几千年来一脉相承的中国法的不足:“法律之种类不备”、“私法部分全赋阙如”、“法律固定性太过”、“法典之体裁不完善”、“法典之文体不适宜”[7].而在中国古代法早已不复存在的近一百年之后,学界又发出了中国古代是专制无法的社会、中国古代社会法的概念过于狭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法学家阶层、中国传统法缺少价值认定和追求等等“宏论”。另一方面,许多学者为了证明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用西方法的模式将中国古代法分为所谓的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法等等。似乎西方有的,中国早已有之。但从这种曲解历史的分类中,我们除了看到似是而非的所谓“借鉴”外,根本找不到传统法的精神之所在。因此,我们从现在的研究中看到的所谓的中国传统法,不仅已经被西学的武器批判的体无完肤,而且更被一些肤浅的比较割裂的支离破碎。与西方视传统法为动力相反,我们将历史与传统当成了包袱-这就是我们苦涩和失落的原因。就如一个成年人,或总是沉浸在对自己以往的自责中,找不到一点可以前行的资本和基点。或总是用别人的标准来色厉内荏地证明自己并不比别人差。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历史与传统从未像百余年来这样暗淡,这样被国人所怀疑。
学术的发展总是与时代息息相关。21世纪,西方的殖民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以国势的强弱论文化的优劣,将西方法的模式作为唯一评判法律发达程度的标准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质疑。当我们有暇从容的面对我们祖先留下的漫长的历史和传统时,有暇对百余年的传统反省和批判进行再反省时,我们不难发现百余年来我们对自己传统的深深偏见和误解。如果说这些偏见和误解在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是为时势所迫,不得不为的话,那么如今的误解和偏见则是囿于成见和习惯,不自觉而为之。而在习惯的惯性和不自觉中,人们对历史与传统的误解和偏见仍在加深。正如有些学者指出:“在清算旧的传统和制度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随意地斥责古人、斥责祖先、斥责他们创造的观念和制度,无视其中所蕴涵的智慧、知识和普遍道德,是20世纪中国人的文化病,即由中西文化冲突所导致的紧张症。”[8]
对历史和传统的误解和偏见不仅有碍于学术的发展,而且有碍于我们对历史传统所应有的自信。正因如此,从以往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重新解读中国传统法不仅是学术的需要,也是时代的需要。
本文欲通过分析以往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野,阐述重新解读中
国传统法的必要及今后研究中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二、比较法研究方法的缺陷
比较法研究是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一种研究方法,其可以分为微观的比较和宏观的比较,《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ConciesEncylopaediaBritannice)对“微观比较法研究”和“宏观比较法研究”的解释如下:
“前者的目的在于分析同一法系的各种法律。通过观察其分歧点,决定其是否合理,对别国的法律创新是否有价值。而宏观的比较方法则首先是研究彼此差别很大的法律兼制度,深入了解研究者不熟悉的制度及思想。微观学者的主要任务在于搜集资料,比如美国的50个州各有自己的制定法和普通法,就需要加以搜集和比较。宏观学者则不同,他在比较时必须按照新的标准去思维。比如,如果他是西方人,他就必须认识到,在远东,一个正直的人是不上法院打官司的,而且他不承认有主观方面的权利;反之,公民的行为,是受祖传的礼仪约束的。”[9]
比较法研究的优势在于可以拓展学术视野,借鉴历史的或其他国家地区不同法系的经验,以完善自我。但应该说明的是不同种类的法的形成自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其无“优劣”、“好坏”、“进步落后”之分。打一个浅显的比喻:中国的茶叶与西方的咖啡,其优劣就无从论起。因为这两种饮料各有特色,而且适合不同人不同情况下的口味。人们在急需精力之时,不妨饮以咖啡。但从养生之道来说,还是多饮茶叶为善。饮咖啡者不必视饮茶者为落后,必要时也可饮茶;饮茶者也不必视饮咖啡者为野蛮,需要时亦可食以咖啡。但现实中的比较法研究,尤其是宏观的比较法研究,往往容易导致判断标准的简单化。两个或多个不同种类的法的比较,必取所谓“先进”一方为标准,另一方或几方则常常难免被冠以“落后”、“不文明”等帽子而玉石俱焚,或在比较中失去自我而变的非驴非马。
用近代学说理论研究中国传统法可以说始于西方的启蒙思想家。20世纪以来,中国学界开始借鉴西方的研究方法对中国历史上的法进行研究,形成了“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两门学科。这种导入西方方法和理论的研究以1904年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0]为始创,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研究成果已颇具规模[11].关于中外学界对中国传统法的研究状况笔者将有另文进行陈述,要在通过对以往研究成果的总结和分析,笔者发现以往的比较法研究存在严重的缺陷。其主要表现于以西方法的模式为准则脱离中国历史文化背景,苛责中国传统法的简陋。
比如,梁启超于1896年写成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明言:“文明野番之界虽无定,其所以为文明之根原则有定。有定者何?其法律愈繁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而中国“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12]显然,梁启超的文明标准是西方的“繁备”且“公”的“法”,因为“西人以我为三等野番之国,谓天地间不容有此等人”的原因是西方自希腊、罗马时便法律日益发达,而中国自秦汉以来法律却日益衰败。梁启超这样比较了中西法的不同:
“秦汉以来,此学中绝,于是种族日繁,而法律日减,不足资约束。事理日变,而法律一成不易,守之不可守,因相率视法律为无物。于是所谓条教部勒者荡然矣。泰西自希腊罗马间,治法家之学者,继轨并作,赓继不衰,百年以来,斯义益畅,乃至以十数布衣,主持天下之是非,使数十百暴主,戢戢受绳墨,不敢滋所欲,而举国君民上下权限划然,部寺省暑议事办事,章程日讲日密,使世界渐进于大同之域。”[13]
从梁启超的这一段论述来看,梁氏对西方法尚不太熟悉,而对中国法可以与西方相应作出比较之处亦十分模糊。文中所言的秦汉以来的“此学”与西方的“法家之学”,各自的概念含混,内容更是大相径庭。但是,其对西方法的推崇和对中国法的贬损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以西方法为标尺衡量中国传统法的短长,在研究之始已经“预设”了西方法的合理,其结论也自然是将西方法中有,而中国法中无的,视为中国法的缺陷;而将中国法中有,西方法中无的,视为中国法的烦琐、保守、落后之证。
此外,在古代法与现代法的比较中,我们面临着较中西法比较更为尴尬的境地。由于从文化背景、语境到法的体系、特征等各方面,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法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来愈大,如果对古代法的“原貌”不能有整体的认识,就难免对古代法产生愈来愈多的误解和偏见。
笔者发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一些法史学家比较中西法的异同,尤其是论证传统法的特征往往能一语中的,不乏真知灼见,直到现在我们读来也不感到过时,并在研究中仍时时征引。如主持清末修律的清廷大臣沈家本以为中西法“道理自在天壤,说道真确处,古今中外归于一,不必左右袒也。”中西法的道理是“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验,则学理亦无从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14]再看程树德作于1926年的《九朝律考》对中国古代“律”历代相袭的精辟概括:“九章之律,出于李■《法经》,而《法经》则本于诸国刑典,其源最古。春秋时齐有管子七法,楚有仆区法、茆门法,晋有刑书刑鼎,郑有刑书竹刑,其见于记载者如此。商君有言,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自汉以后,沿唐及宋,迄于元明,虽代有增损,而无敢轻议成规者,诚以其适国本,便民俗也。”[15]这种对古代法体系、道理的言简意赅的论述,缘于对古代法及产生古代法的文化的透彻理解。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中国古代法虽处在解体之中,但对当时人来说“古代”并不陌生,古代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仍然存在,其为研究者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准确的对象。而受国学熏陶的学者对古代法与传统的把握并不困难。再打一个浅显的比喻,如果将古代法比作苹果,而将西方法比作橘子,当时橘子尚是原汁原味的橘子,苹果也是原汁原味的苹果。两者的不同一目了然。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法的解体,人们对古代法原貌的认识日益模糊,加之研究者对国学的疏远,把握传统文化与古代法成为愈来愈困难的事情。三十年代有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分为“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民法总则”、“民法分则”[16],而我们今天的一些教材和专著更是将古代法分为“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法”[17]等等,用现代法的分类分割古代法,用古代法的某些资料傅会现代法的内容或作为现代法的渊源在今日的学界已经蔚然成风。其实当我们费力地从浩瀚的史籍中归纳出所谓的中国古代的民法、经济法、行***法时,法的古今比较已经误入了歧途。完全可以说我们教授给学生和读者的是一个被现代法的“语境”和“体系”了的根本就不曾存在过的“中国古代法”。另一方面,一些研究者认为中国古代法的产生发展匪夷所思,他们用现代法的标准去要求古代法,认为古代法的规则、体系、精神与现代法格格不入,传统法的观念尽为现代法发展的阻碍。许多人甚至将现实中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法律制定的不完善、法律执行中的误差、司法中的腐败等等,归咎于中国古代法的传统不如西方优秀。其实,在我们批判古代法的一些“缺陷”时,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
:一是由于古代法完全解体,而关于中国传统法整体的研究成果又十分匮乏,有机统一的古代法被机械地分割为制度、思想等条条块块,失去了“原貌”。所以我们认为的古代法的“缺陷”也许是子虚乌有的,是我们不能全面地了解古代法而产生的片面之见。二是我们所感到的古代法的一些缺陷是相对今日的标准而言的。它对于生活于古代社会的人们而言或许根本就不存在。就如同我们现在无法指责古代社会没有现代工业、现代技术和网络一样。
对中国传统法而言,目前比较法研究中的最大难题是原汁原味古代法已经无法寻觅,而对古代法的认识愈模糊,比较法研究中的误解和偏见就会愈多愈深。我们也就愈难发掘传统法的精华和真正寻找到法的传统动力。
三、研究视野方面的不足
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最高追求。家族中的亲人之间、邻里之间、社会上不同的行业之间、朝堂上君臣之间、人类与自然之间等等的和美相处是太平盛世的标志。而太平盛世就是古人所认为的人类最大的幸福。作为农业社会的中国,古代的人们从未将“发展”作为目标,而和谐、美满、幸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从来都比发展更为重要。伏尔泰这样评价中国人的精神生活:“中国人没有使任何一种精神艺术臻于完善,但是他们尽情享受着他们所熟悉的东西。总之,他们是按照人性的需求享受着幸福的。”[18]
对和谐的追求导致了中国文化的圆通特征。形象一点说,可以把中国传统文化比喻为一个“圆”,社会的一切皆在圆中。***治、经济、***事、教育、法律、道德、哲学、宗教、科技等等皆为圆之一部分。各个部分相互依赖、密不可分。而这个圆的核心可以用一个字高度的概括,那就是“礼”。因此,我们研究中国古代的***治、经济离不开礼,研究中国古代的***事、教育离不开礼,研究中国古代哲学、科技离不开礼,研究中国古代的人际关系、日常社会生活,甚至家具、建筑等等也离不开礼。礼浸透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中国古代文明的标志。
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的关系早已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但应该指出的是,由于礼的复杂性及中国传统学术擅长形象思维,抽象思维薄弱的原因,近代以来关于礼与法的研究进展缓慢。所以孟德斯***《论法的精神》与法国重农学派思想家弗郎斯瓦?魁奈(FrancoisQuesnay1694-1774年)《的专制制度》[19]等著作中对中国“礼”的理论分析直到现在仍为学界时时征引,奉为圭臬。
孟德斯***说:
“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尚不止此。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有两种原因使这种礼教得以那么容易地铭刻在中国人的心灵和精神里。第一是,中国的文字的写法极端复杂,学文字就必须读书,而书里写的就是礼教,结果中国人一生的极大部分时间,都把精神完全贯注在这些礼教上了;第二是,礼教里没有什么精神性的东西,而只是一些通常实行的规则而已,所以比智力的东西容易理解,容易打动人心。”“中国人是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但他们却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那些不以礼而以刑治国的君主们,就是想要借用刑罚去完成刑罚的力量所做不到的事,即树立道德。”[20]
魁奈说:
“中国早期的几位帝王都是很好的统治者,他们所制定的法规和所从事的主要活动都无可厚非。人们认为他们通过颁布公平的法规,倡导有用的技艺,专心致力于使他们统治的王国繁荣。但是后来几位君主沉溺于安逸、荒***和暴虐,他们作为邪恶的典型,使他们的后世子孙认识到,当一位中国皇帝使自己招致其臣民的蔑视和怨恨时,他便面临着废黜的危险。曾经有过擅弄兵权的君王,竟敢诉诸武力来实行独裁专制,结果***队不愿受命被利用来祸国殃民,唯一的办法就是放下武器,背弃那些君王。没有哪个民族比中国人更顺从他们的君主,因为他们受到良好的教育,深知统治者和他的臣民的职责是相互联系的;他们尤其鄙视那些违反自然法则和败坏道德伦理的人。要知道这些伦理戒律构成了这个国家的宗教和悠久而令人赞佩的教育制度的基础。”[21]
从孟德斯***和魁奈对中国礼仪道德和法律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由于地域、文化、语言、观念的隔膜,西方思想家难以对中国社会的“礼”给予正确的把握和理解。无论是孟德斯***的批判,还是魁奈的赞扬都充满了偏见和误解。孟德斯***将中国的礼看成是缺乏精神性的、琐碎的、表面的、虚伪的规则,在谈到中国的礼时,他甚至武断地说:“在拉栖代孟,偷窃是准许的;在中国,欺骗是准许的。”[22]魁奈则将中国的伦理道德与西方的自然法相比拟,并不恰当地认为“中国的法律完全建立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详细地研究自然法则,正是君主及其所任命来执行具体行***管理事务的学者们的主要目标。”[23]
就中国学界来说,古人对礼与法密不可分的关系有很透彻的论。三礼、历代《刑法志》、流传至今的唐宋明清的律书、***治家与思想家的著述、大臣的奏章、甚至科举考试的内容都常常会涉及到对礼与法关系的论述。礼与法的关系在古人的思想观念中是不言而喻的。即使没有受过什么教育的农民也能准确地感悟和把握礼与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大戴礼记?礼察》记:
“凡人之知,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礼者,禁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后汉书?陈宠传》载陈宠言礼法关系:
“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唐律疏义》卷一《名例》疏议:
“德礼为***教之本,刑罚为***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清史稿?刑法一》:
“中国自有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
以上节文表示了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对礼与法关系理论上的主流认识。即礼是法之根本和“精义”之所在。但法律在执行中所遇到的种种复杂状况一般来说要远远超出人们的认识和理论的归纳。所以在古代的一些“判”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下层官吏、甚至尚未入仕而参加科举的士人对礼与法关系的精彩论述。
流传至今的一些古代判文颇类我们今天的案例分析。其来自司法实践,经过一定的文辞修饰作为考核、考试或准备应考的练习题的内容而出现。如敦煌文书P3813卷为唐初时的判集,存判文19道:“判文皆采唐代事例,引律令条文为断,而所标之人名,或拟于古人……盖系取材于现实,而又加以虚构润色者。判文之法律意识极强,文笔朴素,剖析具体,……疑出自法吏之手。”[24]在这19道判词中,有一则判问:>新晨
“奉判:秦鸾母患在床,家贫无以追福。人子情重,为计无从,遂乃行盗取资,以为斋像。实为孝子,准盗法合推绳。取舍二途,若为科结?”
这一道判问显然涉及到礼与法的关系。一个贫穷的人为了能有钱为母亲身体康复而祈祷神灵的庇佑,不惜以身试***为盗窃之人。其孝心于礼应与旌表,而其盗行于法应受惩罚。对此问,判词答道:
“秦鸾母患,久缠床枕,至诚惶灼,惧舍慈颜,遂乃托志二乘,希销八难;驰心四部,庶免三灾。但家道先贫,素无资产,有心不遂,追恨曾深。乃舍彼固穷,行斯滥窃,辙亏公宪,苟顺私心,取梁上之资,为膝下之福。今若偷财造佛,盗物设斋,即得着彼孝名,成斯果业,此即斋为盗本,佛是罪根,假贼成功,因藏致福,便恐人人规未来之果,家家求至孝之名,侧镜此途,深乖至理。据礼全非孝道,准法自有刑名。行盗理合计赃,定罪须知多少,マ既无定匹数,不可悬科。更问盗赃,待至量断。”
判词否定了为母乞福而行盗是合礼之举。并认为如果将这种偷盗行为视为孝子之行,实质是承认了“斋为盗本,佛是罪根”,从而也就否定了神明、曲解了孝心。从这位不知名的判词作者对礼与法关系的娴熟论述中,可以想见古代社会的法律环境:风俗的熏陶、日常的教育将礼与法早已铭刻在每一个人的心中。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侯外庐中国思想史对象方法
一、侯外庐对于中国思想史研究对象的独特理解
19世纪末,进化论、天赋人权理论以及自然科学的经验法、归纳法传播到中国,中国的学术观念开始发生变化。20世纪初期,关于什么是学术,梁启超和刘师培都曾发表意见。梁启超说:“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显诸用者也。”刘师培也曾指出:“学也者,指事物之原理言也,术也者,指事物之作用言也。学为术之体,术为学之用。”这就是说,真正的学术必须有明确的理论体系与方法体系。
人们反观传统学术体系,认为传统学术虽然不乏幽玄高妙的体系,同时也有较为严密的实证方法,但与西方近代学术相比较,尚没有达到“自觉”地位。王国维认为,“中国人之所长,宁在于实践方面。而于理论之方面,则以具体的知识为满足。至于分类之事,则除迫于实际之需要外,殆不欲穷究也”,这就使得中国学术没有西方那样严密的综括和分析水平,抽象思辨的能力和精密分析的能力都有欠缺。
思想学术的研究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先后出现了《庄子•天下篇》、《荀子•非十二子》、《韩非子•显学》、《吕氏春秋•不二》、《论六家要旨》、《伊洛渊源录》、《宋元学案》、《明儒学案》、《理学宗传》、《清儒学案》和《近思录》、《性理大全》等论著与资料汇编,也产生了庄子、荀子、韩非、司马迁、朱熹、黄宗羲、全祖望等许多著名思想学术史研究家,但是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法等问题,却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解答。
中国传统学术并非没有核心对象,“道”就是中国传统学术研究的共同对象。《庄子•天下篇》就从“道”的***来看待学术的发展。它认为远古时期,并无百家之学,只是到了天下大乱,贤圣不明,道德不一,才有“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道术将为天下裂”的现象出现。西汉时期,司马迁也明确指出:“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阴阳、儒、墨、名、法、道德诸种学术,都有共同的目标,只不过出发点不同,理论的深浅有别。明末清初,黄宗羲著《明儒学案》,也是将明代各种儒家学说视为对“道”的不同阐发。他认为,“学术之不同,正以见道体之无尽”,并举大海与江淮河汉以及泾渭诸水的关系加以说明:“夫道犹海也,江、淮、河、汉以至泾、渭蹄,莫不昼夜曲折以趋之,其各自为水者,至于海而为一水矣”。江淮河汉各支水流虽然各有曲折,但都归趋于海,是海水的组成部分,学术也是如此,虽然各家各派有所不同,但都是道的体现。
尽管中国传统学术把“道”当做研究的主要对象,却没有对“道”的具体内涵做出科学说明,特别是到魏晋之后,儒、佛、道各家有各家的“道统”。即使那些对各家观点有比较超越的理解的学者,也难免在内心深处保留着学派有高低之分的偏见。例如北宋初期佛教学者契嵩,认识到儒、道、佛“其心则一,其迹则异”,但还是认为“三教犹同水以涉,而历揭有深浅。儒者圣人之治世者也,佛者圣人之治出世者也。”而清代编修《四库全书》,就视六经为总纲,认为“自六经以外立说者,皆子书也”,其中“儒家本六经之支流”,佛教、道家为六经之“别教”。“道不同不相为谋”的局面制约了思想学术史家对“道”进行综合性的概括。
20世纪初年,中国的学者们试***对中国传统学术的“道”这一核心范畴做出解说。他们认为,要明确中国思想学术的研究内容,首先应该抛弃传统的道统观念,用平等的眼光来看待诸子百家之学,只要是在学术史上确有创见的思想学术,都应在学术发展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其次应参考西方社会学、***治学、哲学原理来分析传统学术,对中国思想学术史的创见做出有条理的解释。
在尝试中人们逐渐发现,用西方“哲学”理论去分析传统思想学术,有助于明确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的主要内容。1918年,胡适出版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就认为如果要对中国学术史的史料做贯通性的整理,就“不可不借别系的哲学,作一种解释演述的工具”。他参照西方哲学观念,将哲学学问分为六个部分:讨论天地万物怎样来的宇宙论,讨论知识、思想的范围、作用及方法的名学与知识论,讨论人生在世如何行为的人生哲学(又叫伦理学),讨论怎样才能使人有知识、有思想、行善去恶的教育哲学,讨论社会国家应如何组织、如何管理的***治哲学,讨论人生究竟有何归宿的宗教哲学。20世纪30年代,冯友兰出版的《中国哲学史》上下册(上册1931年,下册1934年)同样认为,要研究中国思想学术,对它做贯通性的理解,就不可不参照西洋哲学:“今欲讲哲学史,其主要工作之一,即就中国历史上各种学问中,将其可以西洋所谓哲学名之者,选出而叙述之”。他把哲学分为三大部分,宇宙论、人生论和知识论。
但也有一些学人意识到西方“哲学”似乎不能完全涵盖中国思想学术史的全部内容。章太炎就曾经指出,中国传统学术的“道”与西方哲学似乎不能完全吻合。他说:“九流皆言‘道’……白萝门(婆罗门)书谓之‘陀尔索那’,此则言‘见’。自宋始言‘道学’(‘理学’、‘心学’皆分别之名),今又通言‘哲学’矣。‘道学’者,局于一家,‘哲学’者,名不雅故,缙绅之士难言之。……故予之名曰‘见’者,是葱岭以南之典言也”。他认为九流所谓“道”、宋儒所谓“道学”、“理学”、“心学”以及今日所谓“哲学”等名,在本质上是同义语。道既然是传统学术的核心范畴,那么它也应是新的思想学术史研究的主要对象。不过他认为用“哲学”这个名词去概括传统学术“道”这一核心范畴似乎并不恰当,不如用“见”字准确。
侯外庐认为章太炎的这一观点是“颇多独创的天才见解。”章太炎在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中,打破了惟有经学才是学问的谬见,有助于扫清“中国一向只有理学而无哲学”的误解,另一方面章太炎又看到了用“哲学”来概括传统学术之“道”并不十分相符,扬弃了用某种西方哲学来比附中国思想学术观念的做法,他开创了***地、合乎实际地确定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对象的思路。
对章太炎为代表的先驱们用平等的眼光去研究经学以外的诸子学说,侯外庐曾做了充分的肯定。他说:“太炎对于诸子学术的研究,堪称近代科学整理的导师……他的理解能力,***而无援附,故而能把一个中国古代的学库,第一步打开了被中古传袭封闭的神秘保垒,第二步折散了被中古偶像所崇拜着的奥堂,第三步根据他自己的判断力,重建了一个近代人眼光之下所看见的古代思维世界。”他还认为:“太炎在第一、二步打破了传统、折散偶像上,功绩至大,而在第三步建立系统,只有偶得的天才洞见或断片的理性闪光,”没能建立起一个近代人关于中国古代思维的完整世界,这是因为他们对古代思维的完整世界的系统性理解方面还有欠缺。
侯外庐认为中国传统学术的“道”,从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它至少应该包含三个主要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世界观。即人对世界总体的看法,包括人对自身在世界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亦称宇宙观。哲学是它的理论表现形式。
侯先生认为,用进化论、实在论来解说中国思想学说,确实并不完全符合中国思想学说的实际,但这并不是说,哲学就不是中国思想学术史的研究对象。因为哲学问题是任何思想都不可能逃避的问题。无论何种从经验世界得来的思想观念,都有哲学的基本认识作为最后依据,而处理经验世界各种具体问题的思想,也通常有待于哲学的反思才能得到超越和提升。
中国思想学术一般来说不象西方学说那样有严密的条理,但这并不是说它没有明确的观点。中国思想或学说的表现形式虽然是零散的,但它实质上是统一的整体。孔子曾说:“吾道一以贯之”。明末清初,黄宗羲研究明代儒学,也明确指出,任何思想都会有它的宗旨,只有把握了这个宗旨,才能准确领会其它内容:“大凡学有宗旨,是其人之得力处,亦是学者之入门处。天下之义理无穷,苟非定以一二字,如何约之使其在我?故讲学而无宗旨,即有嘉言,是无头绪之乱丝也。学者而不能得其人之宗旨,即读其书,亦犹张骞初至大厦,不能得月氏要领也。”这个宗旨就是思想家们世界观最后的依据,是哲学思想的核心内容。
侯外庐认为哲学思想确实是思想学术史研究不可缺少的内容。他曾以章太炎的思想和学术为例加以说明,指出:“在我们看来,经学上的家法,小学上的论断,文章上的作风与气派,***论及***上的主张与斗争,分析到最后,都有哲学观点作最高的原理,作立论的根据和判断的基准。”这是研究章太炎思想的主要原则,也是思想学术史研究的一般原则。研究传统的思想学术,就是要清理出思想学术史上思想家们的世界观,要追问他们对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的回答。只有这样,“才能在五光十色的人类认识史上清理出不同的哲学***派和不同的认识路线,而哲学史研究也才能成为科学”。
第二个层面是逻辑思想,即思想学术家们阐发思想观点的方法。
对方***的重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对比中西学术之后所形成的共同认识。严复早就指出:西方学术之进步,主要因为有严格的方法程序。梁启超甚至指出,西方近世与上古、中古的主要差别就是世界观和方***的差别。培根的经验归纳法与笛卡尔的推理演绎法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两个基础,直到康德,才“和合两派,成一纯全完备之学问”。
较早地意识到逻辑的重要,并力***对中国传统学术的逻辑思想加以分析的是章太炎。他曾经从逻辑角度对孔子的“忠恕”思想加以阐发,明确指出“忠恕”思想与演绎、归纳法完全相符。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也把逻辑方法放在十分显要的位置。1958年胡适本人在此书台北版《自记》中还指出:“我这本书的特别立场是要抓住每一位哲人或每一个学派的‘名学方法’(逻辑方法,即是知识思考的方法),认为这是哲学史的中心问题。”他用了很大气力来挖掘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对孔子的正名思想以及《易经》的物象观念,作了专门讨论。胡适晚年没有改变他的这种认识,甚至认为程朱陆王的争论,都是名学方法的争论,都只是方法上的不同而引起的争执。他还不无遗憾地说:他那本哲学史在重方法这个基本立场上,“颇有开山的作用,可惜后来写中国哲学史的人,很少能充分了解这个看法。”
事实上,继胡适以后的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的学者,并没有遗忘对于逻辑思想的探索。他们所要探索的话题比胡适更深一步:到底如何才能准确地反映中国思维方法的特征?侯外庐认为对中国传统思想学术的逻辑思想的分析,是准确把握中国思想特质的主要依据。1947年,他与赵纪彬、杜国庠合著、在上海新知书店出版的《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古代思想编》,就非常注重“各时代学人的逻辑方法之研究。”其中讨论孔墨显学,就分别讨论了“前期儒家的知识起源论和知识方***”,“墨子的逻辑思想”,讨论战国百家争鸣的学术,就讨论了“老子的知识论”、“思孟学派的无类逻辑”、“公孙龙学派诡辩的概念论和推理论”、“后期墨家的认识论和逻辑学”、“荀子的逻辑思想”、“韩非子的知识论和逻辑学”等等。《中国思想通史》关于秦汉以后中国认识思想和逻辑思想的研究,其中主要有“董仲舒的知识论及逻辑思想”、“王充的唯物主义知识论以及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逻辑学”、“嵇康的辩论述”、“范缜的逻辑思想”、“吕才的认识论、逻辑思想及其逻辑著述的推测”、“王安石的唯物主义认识论”、“朱熹的唯心主义的格物致知说”、“陆象山的直觉主义的方***”、“方以智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天主教输入中国的自然哲学和思想方法”、“王夫之的知识论”、“顾炎武的方***”、“颜元的知识论”等等。可见,侯外庐研究中国思想学术史,把逻辑思想的探究置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侯外庐研究中国逻辑思想,侧重于分析逻辑作为思想方法的反思。他认为我们研究古人的逻辑思想,主要目的并不在于从古人的思想材料中提出某一个逻辑命题,也不在于说明或讨论古人具有西方的某种逻辑思想,而是要揭示历史上的思想家一以贯之的思想方法。例如关于孔子的研究,侯外庐指出,章太炎意识到应从逻辑方面把握孔子的思想方法,这确实比单纯看到孔子的伦理、***治思想特征要高明,值得特别加以推崇,但侯外庐并不同意孔子的思想方法就是归纳与演绎,也不同意胡适把孔子的正名思想仅仅作为哲学和逻辑学上的概念。他认为孔子的方***或逻辑思想主要表现在“叩其两端”上面。在孔子看来,矛盾的暴露即是事物存在危机,而包含着矛盾的概念或命题是错误的,他主张调和矛盾,这种调和矛盾的思想就是孔子思想方法的核心,贯穿于他的中庸思想的各个方面。
侯外庐认为,如果我们有对思想家一以贯之的思想方法的准确把握,我们就有可能真正了解思想家们的思维水平,从而真正理解中国思想的演进历史。
第三个层面是社会意识。所谓社会意识,是指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社会问题、社会模式的意识、观念或理论,它既包括各种比较自觉的、定型化的社会意识形式,也包括直接与日常社会生活相联系的、不自觉的、非定型化的社会心理。
中国传统学术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意识。中国古代社会意识既包括对个体生命存在的体验,也包括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思考,更包括对于伦理道德、***治建构、历史文化实质的反思。自20世纪初叶以来,就不断有学者指出,与西方学术相比较,中国古代的社会思想与意识都相当丰富,中国思想学术的起点在于社会思想与社会意识,落脚点也是在社会思想与意识。
侯外庐曾说:哲学思想与逻辑思想确实是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的重点,但真正能够反映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的核心范围却不是哲学思想或逻辑思想,而是社会意识。1947年他在上海新知书店出版的《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古代思想编》卷首,就曾指出:“斯书特重各时代学人的逻辑方法之研究,以期追踪他们的理性运行的轨迹,发现他们的学术具体的道路,更由他们剪裁或修补所依据的思想方法,寻求他们的社会意识及世界认识。”
在侯外庐看来,思想史主要研究每一历史时期人们的社会意识是怎样由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及相应的***治法律制度形成的,社会的变动如何决定着思想内容的变化,而思想体系、观点的出现又如何直接、间接地起着推动与阻碍社会发展的作用等等。也就是说,思想史就是从历史上社会的***治、经济方面去探索思想发生、发展及其规律,并通过思想的研究反过来看社会的面貌,来看思想的作用。他的助手张岂之曾经对思想史的对象这样加以概括,说:“思想史就是人类社会思想意识的发展史……确切地说,思想史就是理论化的人类社会思想意识的发展史,思想史就是研究人类历史上社会思想意识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侯外庐研究社会意识,主要研究的是理论化的社会思维,但这不是说他没有意识到社会心理在中国思想史的研究中也应占有它的一席之地。侯外庐曾经对农民阶层的社会心理进行过专题研究,撰写了《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的农民战争及其纲领口号的发展》,指出:以唐中叶为界,前一时期,农民起义主要表现在反徭役并争取人身权方面,因而其口号所包容的思想主要是一种狂暴式的“财产共有”或“共同劳动”的教义。后一时期的农民起义主要表现在分产均产方面,因而其口号所包含的思想主要是一种更现实的财产平均的教义。
侯外庐正面回答了什么是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的对象的问题。他认为哲学思想,逻辑思想和社会意识就是中国思想史研究的主题。1957年,修订本《中国思想通史》出版。侯外庐另外写有《自序》,再一次明确他所关注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上三者的综合。他说:“这部《中国思想通史》是综合了哲学思想、逻辑思想和社会思想在一起编着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1987年出版的《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侯外庐也曾以《自序》形式回顾、总结研究中国思想学术史的历史,其中提到:“对中国思想史的研究,我以社会史研究为前提,着重于综合哲学思想,逻辑思想和社会思想(包括***治、经济、道德、法律等方面的思想)。应该指出,哲学史不能代替思想史,但是思想史也并不是***治思想、经济思想、哲学思想的简单总和,而是要研究整个社会意识的历史特点及其变化规律。”
侯外庐关于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对象的上述理解,是在中国传统学术研究向现代学术研究过渡过程中,对思想学术史作为一门学科的重新定位,它有对中国思想学术研究传统的继承,有对中国传统思想学术特点的深刻了解,更有对西方社会思想研究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理论观点的吸收,具有丰富的理论意义。
二、侯外庐关于中国思想史研究方法的探索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传统思想学术开始正面接触西方学术研究,两相对照,中国传统学术的不足显得十分明显,那就是,中国的思想学术几乎都不注意知识的形式系统。正如冯友兰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哲学家多未竭全力以立言,故除一起即灭之所谓名家者外,亦少有人有意识的将思想辩论的程序及方法之自身,提出研究……故在中国哲学史中,精心结撰,首尾贯穿之哲学书,比较少数。往往哲学家本人或其门人后学,杂凑平日书札语录,便以成书。成书既随便,故其道理虽足自立,而所以扶持此道理之讨论,往往失于简单零碎,此亦不必讳言也。”
如何才能找出古代思想学说的推理过程,并使之条理化?1918年,胡适发表《中国哲学史大纲》,其导言对中国哲学史的研究方法做了比较系统的讨论,他提出“述学”、“明变”、“求因”、“评判”四步骤,其中述学“是因正确的手段、科学的方法、精密的心思,从所有的史料里面,求出各位哲学家的一生行事、思想渊源沿革和学说的真面目”,这是中国哲学史研究的“根本功夫”。这个根本功夫不外两条:一是对材料校勘,二是参照其它哲学资料,把每一部书的内容要旨融会贯串,寻出一个脉胳条理,演成一家有头绪有条理的学说。也就是说,要找出中国思想学术的条理,首先要在资料的搜集审定和整理上下一番功夫,同时也必须重视西方学术思想的参照作用。
冯友兰认为,要对中国思想学术史进行贯通,确实需要参考西方的学术,但首先要明确,“前人对于古代事物之传统的说法,亦不能尽谓为完全错误。”应首先肯定前人的说法“事出有因”,并努力做出合理的解释,切不可把古代已有的结论都置之脑后,应该注意西方学说理论框架与中国传统学说的某些说法结合。他把中国学术中关于“性与天道”、“名学”及“为学之方”的讨论,挑选出来,与西洋哲学中的宇宙论、知识论、人生论相对照,试***在重视中国学术传统思想观念的一贯性基础上,找出中国哲学实质的系统。
侯外庐认为材料问题是研究中国思想学术史的首要问题,史料的考证辨伪确实是研究中国思想学术史最基础的工作。他说:“中国史料汗牛充栋,真伪相杂。无论研究社会史、思想史,要想得出科学论断,均需勤恳虚心地吸取前人考据学方面的成果,整理出确实可靠的史料。考据学本身算不上是历史科学,但它却是历史科学不可缺少的学向。”侯外庐把史料的考据作为研究思想学术史最基本的步骤,他特别重视学者生平考证,学术师承的考证以及学派传衍考证。侯外庐的某些考证今天看来或许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例如《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对老子思想发生的时代的考证以及第三卷关于《庄子注》的作者的考辩,还有商榷的余地,但他这种明确的考证意识,反映了他对中国思想史史料科学性的高度重视。
搞清了史料的真实性,然后才是对思想学术的贯通性诠释。侯外庐认为贯通的途径确实需要参考西方思想学术,同时也确实需要尊重中国思想学术自身的特点,但中国思想学术史的研究,却不是为了论证中国思想学术史同样存在西方哲学的某种框架,也不是为中国思想学术传统的观点提供新的合理性证明,而是要从哲学思想,逻辑思想与社会意识的高度统一,去剖析思想家们思想观念的内部结构和本质特征,为科学解释中国思想的发展历史提供依据。
侯外庐指出,对于有体系的思想家思想的分析,需要准确把握它的思想内容、世界观与方***风格。例如他研究老子的思想,就列有这样的标题:“老子思想的产生年代及其社会根源”、“老子的自然哲学”、“老子的知识论”、“老子的经济思想”、“老子的国家学说”、“老子的人性论和社会思想”、“评黑格尔论老子”。其中老子思想的产生年代考证老子思想材料的时代特征,老子的自然科学分析老子的自然观,老子的知识论分析老子的逻辑思想,老子的经济思想和国家学说研究老子的经济学与国家学说,老子的人性论和社会思想研究老子的自然人性论、社会法则论,黑格尔论老子讨论黑格尔关于老子思想只有实体性的自由、没有主体的自由的论点。侯外庐通过上述分析,揭示出老子的思想体系是:他洞察到自然界的一些大的规律性,把自然史视为社会思想意识的根源,否定了孔、墨言必称先生的观点;他认识到自然与社会现象到处都存在矛盾,认识到对立面的互相转化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只有完全按照自然规律“道”去运动,才有可能消解矛盾;老子对人自身的认识以及他的经济思想、国家学说、社会法则学说,都与他的上述论识密切相关;老子认识到氏族自然经济与私有商品经济的区别,他向往没有在经济上发生矛盾对立关系、没有代表经济利益的阶级制度的原始民主社会。老子思想是春秋战国之交新的社会理想的集中体现,它暴露了新旧社会秩序在理论基础上与具体内容上的矛盾,但老子却缺乏***的创造勇气,最后以道法自然的形式,取消了对于社会理想的积极思考。
侯外庐认为,对思想家体系化的思想的分析,构成条理化思想演变史的网络的节点,离开了这些节点,就不可能形成中国思想发展的总体网络,也就难以理解人类认识活动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些节点怎样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网络?侯外庐指出,这就需要从“横通”和“纵通”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和分析。他说,他研究整个社会意识的历史特点及其变化规律,就既注意每种思想学说的“横通”,又注意它的“纵通”。
所谓“横通”,依据侯外庐的理解,就是要考察思想家个人的思想体系与历史时代的关系,主要解决“人类思想自身的过程与一时代学说的个别形成,环链何系?学派同化与学派批判相反相成,其间吸收排斥,脉胳何分”等问题。
侯外庐认为,任何一个时代都会有一个时代的问题,从而也会有那个时代的思想。对时代问题的把握是思想家们思想的出发点,立场观点相近的思想家往往构成某种学派,不同的学派共同展现一个时代的社会思潮,因此,“研究思想史不能不研究学派”。他说:“思想史上各种学派的产生及其融合和批判、吸收和排斥的复杂过程,一方面展现出人类思想在其自身矛盾运动中的丰富多样性,另一方面又反映出一定历史时代的社会矛盾和社会思潮的某些特点。因此,研究思想史不能不研究学派。我们不仅需要了解不同学派的形成过程及其赖以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思想凭藉,进而了解它们在思想内容、观点、方法乃至风格方面的不同特点,而且更加需要深入了解不同学派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对于那些彼此对立的学派尤其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分清其脉胳。”
侯外庐善于从思想家所运用的范畴、概念和思想方法来揭示思想的学派特征。例如他对战国时期思想派别的分析,认为班固《汉书•艺文志》把诸子分为儒、道、阴、阳、法、名、墨、纵横、杂、农九家,有一定历史根据,他概括出先秦诸子的特征,认为儒家学派最大的特点是形式上认同礼制,而精神上则倾向于“仁”,他们把礼、乐观念化,并从道德心理和道德情操出发,批判了礼、乐的形式,强调与其中思维的内容。而道家学派最大的特点则是发现了自然天道的某些规律,把这种规律视为社会思想意识的依据。他也非常重视学派之间的矛盾斗争,认为对立与斗争正是社会思想意识复杂运动的表现。在先秦思想史的研究中,他突出了孔、墨的对立,老庄与孔、墨的对立,法家思想与儒、墨、道家思想的对立。在两汉思想史的研究中,他突出正统与异端的对立,在正统思想的分析中,他又强调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的差异,如此等等。侯外庐总是把各个时代的思想学术置于相应的时代条件之下,认为各种学派都是对时代课题的不同回答。它们之间的相近或相同,反映出这一时代社会意识的整体框架和相近的思维水平,而它们之间的相异折射出思想家们不同的思想倾向和价值追求。
侯外庐早就注意到所谓“公共的论题”对于提示思想之间联系的重要性。在先秦诸子思想的分析中,他曾对诸子的“先王观念”进行剖析。他发现:“先秦诸子自孔子以来,多言先王,这是中国古代思想的特别的地方”,但称道先王的诸子思想并非没有区别,正如韩非子所说:“孔墨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谓真尧舜。”据侯外庐研究,儒家称道先王,是企***在先王的形式中,贯注改良的新内容。墨子称道先王是用***的方式,把先王打扮成为理想的化身。道家也称道先王,其内容是和先王游戏。法家彻底反对先王观,他们抛弃了先王传统。对先王的不同态度构成了先秦思想意识的重要环节。
所谓纵通,就是要考察思想源流的演变,主要解决“人类的新旧范畴与思想的具体变革结合何存”的问题。
侯外庐认为:“任何一个时代的任何一种思想学说的形成,都不可能离开前人所提供的思想资料。应当说,思想的继承性是思想发展自身必不可少的一个环链,至于对前人思想遗产继承什么和怎样继承,则是由思想家所处的时代条件、阶级地位及其思想性格、学术渊源等诸种因素决定的。当然,继承并不意味着对前人思想的简单重复,而是包含着不同程度的,甚至是不同性质的改造,历史上有建树的思想家总是在大量吸取并改造前人思想资料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思想学说。”如果说横通主要在于揭示一个时代思想的不同侧面,而纵通则主要在于揭示思想发展的阶段性。
侯外庐把中国思想史的发展,分为殷末西周、春秋战国、秦汉到清中叶、清中叶到“五四”等阶段来加以论述。无论是西周的官学、春秋时代的缙绅之学、战国时代的诸子并鸣之学、两汉的经学、魏晋的玄学、隋唐的佛学、宋明的理学、明清之际的早期启蒙思潮以及近代的各种社会思潮,都有思想上的继承关系,都有对前人的思想命题的继承和发展。
侯外庐认为中国思想学术史的继承性表现得特别明显,中国思想学术喜欢托古,喜欢用疏解或笺注的方式来表述自己的思想见解,这为深入理解中国思想学术史的继承关系提供了帮助。但侯外庐同时指出,一定要透过形式看到本质的内容,他说:“一般说来,思想史(包括哲学史)上的范畴、概念之新旧交替,反映了人类思想本身的变革的过程,亦即反映了人类认识活动不断深化的过程。但是,正像历史向前发展中总会出现曲折反复一样,人类认识的长河也不会是直线前进的。因此,在思想史上并非所有新的范畴,概念都是接近客观真理的思想变革,有的甚至还可能是它的反面。”他举了天道观的发展这个例子加以说明,说战国时代以荀子为代表的唯物主义天道观,无疑是对殷周以来的神学天命观的一次深刻变革,然而,汉代“神人大巫”董仲舒的天谴论则是对先秦唯物主义天道观的***。侯外庐还指出,“即便是同一个范畴或概念,在不同时代、不同派别,特别是***治上和哲学上的不同派别的思想家头脑中,是有不同思想内容的。”所以,“考察人类新旧范畴更替与思想具体变革的结合,关键在于依据不同历史条件,具体分析各种范畴在不同思想家的头脑中所反映的实际内容。”
侯外庐并没有对思想历史的分门别类疏通,但他十分重视各种思想的历史源流的追溯。《中国思想通史》关于社会意识的论述,分割开来,就可以看到中国***治思想史、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伦理思想史、中国历史思想的主要脉胳,其关于逻辑思想的论述,抽出来就是中国逻辑思想史的纲领,至于其中关于哲学思想的论述,更是一部相当完整的中国哲学思想史,侯外庐并不反对用现代学科分类法重新整理编撰中国思想史的主张,但他始终强调,分类整理只是研究中国思想史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分类整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哲学、逻辑与社会思想的统一。
由上可见,侯外庐关于中国思想研究方法的论述,涉及到材料的考证、代表人物思想系统的勾勒、学派特征的把握与学派矛盾的分析、思想范畴与概念的纵通理解、思想渊源的分析等种种具体问题,他为中国思想学术史的研究提供了一条具体可行的道路。
但侯外庐对中国思想史研究方法的论述,并没有局限在思想自身的解释之中,他用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探索社会史如何与思想史贯通,并取得了巨大成绩。
单纯从思想的角度解释思想,容易使思想主观化。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出版后,人们在惊叹该书对中国先秦思想史明确的条理性分析之余,不免对这种主要用进化论和逻辑学勾勒出来的中国思想史产生疑惑,孔子果真是一位有***见解的逻辑学家吗?庄子难道很早就发现了生物进化的规律?正如金岳霖所指出的那样,“所谓中国哲学史,是中国哲学的史呢?还是在中国的哲学史呢?……胡适之先生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就是根据了一种哲学上的主张而写出来的。我们看那本书的时候,难免一种奇怪的印象,有的时候简直觉得那本书的作者是一个研究中国思想的美国人。”陈寅恪也曾指出:所谓以科学方法整理国故者,有解释,看上去很有条理,然而往往不真实。他说:“著者有意无意之间,往往依自身所遭际之时代,所居处之环境,所薰染之学说,以推测解释古人之意志”,所论中国古代哲学“大抵即论者今日自身之哲学”,“其言论愈有条理统系,则去古人学说之真相愈远。”③
如何才能避免这种解释上的随意性?金岳霖指出,最好的办法是“把中国哲学当作中国国学中之一种特别的学问”,根据中国哲学自身的特点来理解和诠释,而不必计较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异同。陈寅恪也认为,如果要真正使中国思想学术的研究契合实际,就必须努力做到“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侯外庐认为:高屋见瓴的哲学洞察力和同情地了解的态度,对于中国思想学术史的研究的科学性确实有所帮助,但如果要使中国思想学术史的研究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就必须把思想史置于中国社会史的具体背景,把二者贯通起来。他说:“思想史系以社会史为基础而递变其形态。因此,思想史上的疑难就不能由思想的本身运动要求得解决,而只有从社会的历史发展里来剔抉其秘密”。思想学说史只有置于中国社会历史的大背景之中,才有可能得到科学的解释。否则,对于中国思想学术史的研究,“必流于附会臆度”。
注意社会史与思想学术的关系,这并非侯外庐的创造。战国时期的孟子就曾指出,知其人必论其世,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和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都对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有所讨论,但都比较表面。1919-1920年间,在《新青年》等刊物上相继发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唯物史观的现代史学上的价值》、《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等论文,开始用唯物史观来研究社会精神的变化。其中《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一文,对儒家道德之所以能支配中国人心长达2000年之久的原因作了剖析,认为二千余年来未曾变动的农业经济组织——大家族制度是一切***治法度、伦理道德、学术思想、风俗习惯的基础。在之后,郭沫若于1928-1929年间,先后发表了《周易的时代背景与精神生产》、《诗、书时代的社会变革与其思想上之反映》、《中国社会之历史的发展阶段》等论文,1930年他把上述论文与尚未发表的《卜辞中之古代社会》、《周金中的社会史观》汇集在一起,出版了《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他用历史唯物论为指导,较系统地对殷周社会的历史和思想进行研究,认为这是氏族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期,并在《易》、《诗》、《书》中找到了两种社会关系思想观念过渡的线索。郭沫若深切地指出“批判”与“整理”的根本区别,说:“‘整理’的究极目标是在‘实事求是’,我们的批判精神是要在‘实事求是中求其所以是’。‘整理’的方法所能做到的是知其然,我们的批判精神是要知其所以然。‘整理’自是批判过程所必经的一步,然而它不能成为我们所应该局限的一步”。如果我们要知道历史和思想的“所以是”、“所以然”,就必须对中国社会史进行深入研究。
侯外庐认为研究思想学术史,首先应对中国社会历史的特点有科学的理解。而要准确理解中国社会历史的特点,就必须“以自然史的精确性”对中国社会历史进行研究,这就需要对中国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历史有深入的探讨。他说:“研究历史,首先要知道生产方式,根据生产方式来区别某一社会的经济构成,因为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性质。反之,如果不应用***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特定历史时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方式的变化,就难以自然史的精确性去判明这一时代的社会性质,揭示历史的规律性,历史研究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科学依据。”
侯外庐通过翻译《资本论》,“从经典著作的原著掌握观察问题的理论和方法”,确立了他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发展最基本的理论依据。他认为研究社会经济形态,关键要研究特定历史时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方式的变化,简言之,即特殊的生产资料与生产力相结合的特殊方式。根据这一原理,他剖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
侯外庐指出从商周直到秦统一六国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形成、发展与衰落时期,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形成与“古典的古代”(如希腊)有明显的不同,古希腊是由家族而私有财产而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而中国古代则是由家族而国家,国家混合于家庭。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旧的,是扫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的***的途径;后者则是新旧纠葛,旧的拖住新的,即保留氏族制度的维新的路径。
侯外庐把法典化当作判断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主要标准。所谓法典化标准,就是以体系化制度形式作为判断社会形态的标准。对于中国何时进入封建社会,应当以制度体系转变为标准,即法典化为标准来衡量。他认为,在古代社会解体过程中,“个别国家或个别区域的封建因素的成长,必须和全国范围内封建关系的法典化过程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由前者而言,它是在没有法典化以前的某些现象,甚至多数是尚难实现的理想;由后者而言,它是通过统治阶级的一系列法律手续固定起来的形式”。他把封建社会的诞生定在秦汉初期。
侯外庐认为从秦统一六国到晚清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形成、发展与衰落时期。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研究,侯外庐通过考察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与生产力的结合方式,来把握它的特质。他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国有”的鲜明论点,认为这是把握中国封建社会特点的钥匙。为此,侯外庐分析了中国封建社会各主要阶层与土地的结合关系。他对地主与土地的关系论述最多。他把封建社会的地主分为两类,一类是豪族(品级性、身份性地主)地主,一类是庶族(非品级性、非身份性地主)地主。豪族地主表面上对土地及人民拥有特权,但实际上他们对土地和人民只有“占有权”,并无所有权。他们的所有权不过是“法律的虚构”。庶族地主不但没有基于名分上的土地占有的全部合法性,而且“又被封建社会规定的赋役法在纳供形态上剥夺了地租的一部分以至于大部分。这样,土地占有者常常被特权者所排斥,被繁重的职役所困扰,”也没有土地所有权。农民由于“处于封建的依赖性或隶属性的***治条件之下”,是“直接的生产者不是所有者”,更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农民典卖自己的土地是通过放弃占有权来获得使用权,并非行使自己的所有权。皇帝有无限的权力,他可以随时夺取臣民的土地,皇权中隐藏着对土地的无上支配权。中国封建社会的所谓土地私有,也就是君有、皇族所有。与西方中世纪、尤其是后代近代相比,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是“自由的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的缺乏。”
白寿彝先生曾经指出:“40年代,马克思主义史学著作出版了很多,史学界的几大家都已出来,并有不同的著作,不同的贡献,但有一点外老是突出的,这就是,他研究中国历史是想把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中国化,也可以说把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民族化。这一点很重要。别的马克思主义史学著作宣传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也试***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历史结合起来,但是把中国历史特点指出来,这在外庐同志是最突出的”。侯外庐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不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做了尝试,而且指出了中国社会历史的特点。这是他贯通社会史与思想史关系的最牢固的基础。
侯外庐对于社会史如何与思想史相贯通,作了系统的论述,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的思路。他特别重视社会思潮的研究,认为社会思潮是联系历史与思想的关键。社会思潮是反映特定环境中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要求,并对社会生活有广泛影响的思想趋势和倾向,它有时表现为由一定理论形态的思想作主导,有时又表现为特定环境中人们的社会心理,是社会意识的综合表现形式。社会思潮的根源在于社会的经济生活,它是当时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社会生活中突出矛盾的反映,同时它又是一种能动的、起着巨大冲击作用的精神力量。
“社会历史的演进与社会思潮的发展,关系何在?”这是侯外庐《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自序》提出的研究中国思想学术史的首要问题,他说“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思想是存在的反映。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从哪里开始。因此,社会历史的演进与社会思潮的发展是相一致的。例如,西周的官学、春秋时代的缙绅之学、战国时代的诸子并鸣之学、两汉的经学、魏晋的玄学、隋唐的佛学、宋明的理学、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潮以及近代的各种社会思潮,都是和中国历史自身的演进相联系的。因此,我的具体方法是,在研究社会史的基础上,注重对社会思潮作比较全面的考察,力***把握社会思潮与社会历史的联系及其所反映的时代特点,进而研究不同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思想特色和历史地位”。
侯外庐曾说:“学说理想与思想术语,表面恒常隐蔽着内容,其间主观客观,背向何定?方***犹剪尺,世界观犹灯塔,现实的裁成与远景的仰慕恒常相为矛盾,其间何者从属而何者主导,何以为断?”侯外庐认为,如果将复杂的思想术语置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加以分析,这些问题就相对容易解决。任何思想都有一定的阶级倾向,都代表一定的利益。挖掘思想背后的阶级根源,有助于正确把握思想的主要倾向,同时也能给思想家哲学性质的定位提供帮助。但侯外庐同时认为,思想的阶级根源和思想的哲学性质的关系非常复杂,“要防止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条化和庸俗化。”绝不能简单地给每一种哲学体系贴上“唯物论”或“唯心论”的标签。因为旧唯物论者,在自然哲学上的唯物主义观点,一到社会区域,没有不陷于唯心论的,另一方面,几乎没有一个唯心论者,不在他的体系中漏一点唯物论的成分。而且,也不能简单地看待唯物或唯心的作用。他说:“一般说来,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能够引导人们的认识趋向客观真理,因而在思想史上起了进步作用,甚至可以成为某一时期社会***治变革的理论先导,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思想则妨碍了人们对于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在思想史上起了消极作用。但是我们对于历史上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思想,也不能采取简单的否定态度,而要阐明它们是怎样把人类认识过程中的某一个侧面加以片面地夸大,以至得出了和客观世界的真相不相符合的错误结论。在分析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阶级根源方面,更要具体细致,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凡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都是***阶级的世界观,因为思想家的阶级立场、***治观点同他们的哲学观点有时可能是不一致的,在思想史上就出现过这样的现象:某个时代有些***治上的先进人物在哲学上却采取了唯心主义的路线。”侯外庐一再指出,思想史本身有其相对的对立性,研究社会史与思想史的贯通,不能把所有的思想都归结于经济发展的支配作用。
把社会史与思想史的贯通,是20世纪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最重要的创见,它不但为合符真实的现代中国思想学术史的建立提供了基础,而且为科学地解剖中国思想学术史,挖掘思想背后的社会原因提供了依据,侯外庐在这方面的的探索是中国思想史研究事业的宝贵财富。
三、侯外庐对中国思想史的研究
侯外庐不仅对中国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做了明确的定位,而且对中国思想发展的历史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侯外庐对中国思想史的研究是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研究开始的,1934年6月由山西国际学社出版的《中国古代社会与老子》一书,是他研究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处女作”,虽然不足3万字,但它展示了侯外庐研究思想学说史的某些特点。1941年上半年,他完成《中国古典社会史论》后,把研究工作的重点转到对先秦诸子思想学说的研究,1942年完成、并于1944年由重庆文风书店出版了研究先秦思想史的专著《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该书共计25万言,无论在研究方法上,还是对先秦思想的具体分析上,都独树一帜,对西周学官以及诸子出于王宫的问题、老子思想的时代性问题、孔子的人类认识与墨子的国民自觉问题,诸子思想所反映的各自的阶级性问题等等,都一一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完成《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的研究之后,侯外庐调整了他最初拟定的按顺序撰写秦汉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思想史的研究计划,开始了“近世思想学说史”的研究。在短短两年之内,他以惊人的努力完成了上、下两卷合计78万言的《中国近世思想学说史》,并于1944年至1945年由重庆三友书店出版(1947年上海生活书店再版时,更名为《近代中国思想学说史》),对上自明清之际的王夫之、顾炎武,下迄清末民族的王国维的思想发展途径进行研究。
1946年,侯外庐开始组织杜国庠、赵纪彬、邱汉生等著名学者,实施撰写《中国思想通史》的宏大工程,截止1949年底,完成了《中国思想通史》的第1-3卷。其中第1卷1947年由上海新知生活书店出版,第2、3卷最后完稿于1949年上海***前夕,初版于1950年6月。《中国思想通史》第1-3卷是对先秦、秦汉和魏晋南北朝思想的研究。其中第1卷是在《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基础上进行修改充实而成的,内容上融合了杜国庠的《先秦诸子思想概要》、赵纪彬的《古代儒家哲学批判》的观点和材料,结构较《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更为完整,论证也更为深入严密,篇幅增至48万言。第2、3卷是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思想学说的研究,全部手稿共计80万言,对儒学神学化的过程、玄学的命题及其实质、异端思想家王充、王符、仲长统、范缜等的思想、佛教在中国的初期传播进行了研究。
***后,侯外庐除约请原有的合作者之外,又约请白寿彝、杨荣国、杨向奎、韩国磐以及青年学者杨超、张岂之、李学勤、林英、何兆武等,用一年多时间完成了《中国思想通史》第4卷的撰写,内容上起隋初、下至明末,共95万余言,于1960年分上、下两册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与此同时,侯外庐还将前3卷进行修订,又将旧作《中国近世思想学说史》上卷修改为《中国早期启蒙思想史》,作为《中国思想通史》第5卷,于1956年出版。《中国思想通史》5卷6册,共260万字,论述了上起殷代,下迄19世纪中叶共3300年的思想发展史。
1978年,侯外庐又在张岂之、李学勤、何兆武、卢钟锋等同志的协助下,出版了《中国近代哲学史》,他本来想把他的《中国近代思想学说史》下卷连同《中国近代哲学史》一起修订,改名《中国近代思想史》,编为《中国思想通史》第6卷,同时还计划编著一本从“五四”到建国前夕的《中国现代思想史》,作为《中国思想通史》最后一卷,可惜没有完成。
侯外庐对中国思想史研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揭示出了中国思想发展的整体线索,建立了一个现代人视野下的、历史与逻辑的高度统一的中国古代思想世界。
例如先秦思想学术的研究,侯外庐将从西周到春秋战国的学术史看作中国奴隶社会国民阶级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认为它经历了由官府畴官贵族之学到邹鲁缙绅之学(包括孔墨显学)、再到战国并鸣之学的过程,其中有严密的逻辑发展线索。东周以前,之所以只有畴人官学而无国民私学,乃是因为中国奴隶社会保留了大量氏族贵族,国民阶级晚出。春秋时期,国民阶级开始登上舞台,表现自己的主张。侯外庐分析了儒、墨、道、法等各种学说的特质,认为它们都是国民阶级思想自觉的不同表现,其中儒家孔子试***“把道德律从氏族贵族的专有形式下拉下来,安置在一般人类的心理要素里,并给以体系的说明,”走的是维新的途径。而墨家则表现得比较激进,它的兼爱说“兼以易别”,明确区分旧贵族和国民阶级,其非命说体现出他们对国民阶级前途的自信,其“明辨其故”和“察知其类”的逻辑方法也体现出要问氏族遗制一个为什么的特征,它代表国民阶级的进一步觉醒。道家也被侯外庐放在国民阶级理论成熟的一个环节中加以认识。他认为老子自然天道观虽然洞察到自然界的一些规律性,但老子认为这种规律性无法把握,它反映的是社会转变过程中氏族农民对现实生活的无可奈何以及对前途的忧虑和迷惘。至于庄子,他把老子的唯心主义发展到极端,虽然有助于孔墨思维形式的***,但不能诞生新型的社会理想,最后只能导致主义。法家被侯外庐视为国民阶级最激进的代表,法家历史命运的悲剧是“因为他们一方面以法术之士的资格和贵族斗争,但另一方面又以接近权势者的资格和贵族要协。他们‘术’的机会主义性质,不但减低了理论价值,而且限制了国民阶级的人格发展。”
侯外庐曾这样评价诸子思想的共同特点:“就历史的属性来看,中国的‘贤人’与希腊的‘智者’同为古代国民阶级的思想代表,……在希腊,思想史起点上的思想家,例如泰勒士,一开始就提起了(并且也解答了)宇宙根源的问题,与此一问题相平行,也从事于自然认识的活动。但是在中国,思想史起点上的思想家,不论孔子和墨子,其所论定的问题,大部分重视道德论、***治论与人生论;其所研究的对象也大都以大事为范围;其关于自然的认识,显得份量不大,其关于宇宙观问题的理解,也在形式上遵循着西周的传统”。他认为先秦诸子之所以形成思想上的上述特点,是由于国民阶级受到氏族血缘关系的制约。他们在表述新的***治理想时,只有求助于对传统的重新解释,他们对自然只有用“譬喻”的类比方法,不能为进一步的自然认识定立命题。所以先王观念是诸子所普遍关注的问题,它集中体现了诸子与传统思想的联系。
魏晋时期的玄学思想和宗教思潮是中国思想学术史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关于魏晋时期玄学思想的产生和性质,章太炎、梁启超、冯友兰等都做过初步研究。1938年到1947年间,汤用彤发表了有关魏晋玄学研究的系列文章,对魏晋玄学思想的渊源、天道与人道、有与无等理论命题的涵义做了深入分析。魏晋隋唐时期的宗教、特别是佛教思潮,也是20世纪初中国思想学术史研究的重要问题。20世纪20年代,梁启超对中国佛教进行了专题研究,勾勒了中国佛教的发展线索。1938年,汤用彤在长沙出版《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对中国佛教历史做了进一步研究。20世纪30年代,汤用彤还写有《隋唐佛教史稿》讲义,对隋唐佛教宗派乃至五代宋元明佛教事略都有论述。
陈寅恪也特别关注魏晋隋唐时期的历史文化。20世纪40年代,陈寅恪先后发表三部重要著作,即1940年《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1942年《唐代***治史述论稿》、1947年《元白诗笺证稿》,这些著作虽然重心并不在于分析道教、佛教等宗教文化现象,但他指出要解剖中古历史与文化,需要从氏族升降和种族冲突入手,也就是说,要研究统治阶层的变动、民族冲突的历史。他认为门阀士族对于隋唐文化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作用,它们是隋唐历史的中坚。武则天以后门阀世族逐渐式徽。安史之乱后,唐代***治格局进一步发生变化,一大批由科举入仕的进士进入***治的核心地位,他们开始成为文化的主导者。安史之乱后,古文运动以及唐代贞元、元和间的小说,实质上是进士出身的士大夫们人生观和社会思想在文学领域内的反映,元稹、韩愈、柳宗元、刘禹锡对于天人关系所展开的讨论反映了当时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更。
侯外庐认为,要正确理解魏晋隋唐时期的玄学和佛教思想,既要象汤用彤那样对玄学、佛教自身的演变历史进行深入研究,又要象陈寅恪那样,把文化现象与当时的社会变动联系起来。根据他的研究,秦汉时期中国完成了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确立了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基本形式。中国封建社会虽然以土地国有贯穿始终,但它并非一潭死水。在体现土地国有的主要特征时,它有各种复杂的表现形式。他认为大体上以杨炎两税法为标志,可以将中国封建社会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一阶段从秦汉起到唐代开元、天宝之间”,“它以***事的、***治的统治形式为主”,“后一阶段从唐代安史之乱后到清初”,“它是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土地国有制是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庶族地主矛盾运动的结果。前一阶段皇族地主和豪族地主是决定土地国有形式的主要力量,而后一阶段,庶族地主成为决定土地国有形式的主体。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思想学术被侯外庐置于土地国有形式的调整背景下加以理解。侯外庐、杜国庠、赵纪彬、邱汉生1949年完成的《中国思想通史》第三卷,分析了玄学思想的历史背景、阶级根源,明确指出汉末三国之际,由于农民***,秦汉时期所确立的封建秩序遭到破坏,阶级关系特别是地主阶级内部的等级制度面临调整和重新编制,玄学是封建生产关系重新编制在思想意识领域中的反映,它的主要目的仍然是为了封建秩序提供合理的解释。玄学的命题只有与当时的社会历史相联系,才能真正理解清楚。玄学并不是“本格意义的思想自由”,而是对汉代师法的“特定的一种思想权变”。顾炎武鄙视玄学,认为玄学造成“国亡于上,教沦于下、羌戎互僭、君臣屡易,”固然有失片面,但章太炎、刘师培等过分高估玄学的思想***意义,也未免武断。至于后来有的人把玄学说成是“几百年间精神上的大***、人格上思想上的大自由”,更不是科学的论断。1949年后开始编撰、1959年才正式出版的《中国思想通史》第四卷上册,侯外庐详细地论述了中国封建社会关系与等级制在魏晋隋唐时期的再编制,他认为士族的衰落与庶族的上升是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度实践的必然。佛教表面上高深玄远,透过它们繁琐的哲学,不难看出它们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关系的曲折反映。侯外庐以武则天为界,将佛教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认为武则天时代以前出现的三论宗、天台宗、唯识宗反映的是门阀士族的精神追求,而武则天时代开始,佛教高僧在身份与地域分布上有所变化,新出现的华严宗、禅宗,曲折地反映了庶族地主的精神追求。晚唐时期关于天人关系的讨论进一步反映了庶族地主对于新型的社会关系的求索精神,它是宋明思想学术的前奏。
又如对明清之际到辛亥***时期的思想学术的研究。1920年,梁启超发表《清代学术概论》,1923年又发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他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清代学术思想史的演变,把清代学术分为三期:第一期是明清易鼎之际,王夫之、顾炎武、黄宗羲等受历史巨变的刺激,深感明心见性的空谈无益于世,专讲经世到致用的实务,即所谓理学的“***”时期。第二期是康雍乾嘉时期,学者民族对立情绪减轻,加之又有文字狱的恐怖,学术经世致用的气势锐减,但研究方法则“日趋健实而有条理”,是所谓“科学研究”时期。第三期是嘉庆道光以后,内忧外患,惨目伤心,专门汉学产生***,经学中的今文经学兴起,即所谓“衰落蜕变”时期。梁启超所整理出的清代三百年学术史并未得到学人们的公认。1937年,钱穆在1931-1936年北京大学授课讲义的基础上写成《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他认为清代学术并非完全与理学相矛盾,并非理学的绝对对立,相反,明末清初诸家治学为理学遗绪,理学是清代学术最重要的精神动力。
侯外庐把明清之际到辛亥***时期的思想学术置于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萌芽过程去加以研究。1945年6月由重庆三友书店出版的《中国近世思想学说史》,分上、下两册,共三编:第一编,17世纪中国学术之新气象,论述了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颜元、傅山、李顒、朱之瑜、唐甄的思想;第二编,18世纪学术——专门汉学及其批判,论述了戴震、章学诚、汪中、焦循、阮元的学术思想;第三编,19世纪思想活动之巨变,论述了龚自珍、康有为、谭嗣同、章太炎、王国维的学术思想。表面上,侯外庐关于清展学术史的分期与前此的学者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实质上,他对清代学术的性质做出了与前此的学者完全不同的评价。他认为从16世纪晚期开始,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开始解体。资本主义在封建社会的母胎里萌芽,但它并没有能够走进近代的资本主义世界。“资本主义要排斥身分性的人格依附,然而封建主义的顽强传统又要维持这样的人格依附”。这是了解清代学术思想史的关键。早期的启蒙者如泰州学派的何心隐、李贽以及明清之际的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和颜元等人,他们反对国有土地制和大地产的占有制,反对一切***治法律上的束缚,反对特权和等级制度,反对科举制度(时文),提出自由私产的主张,传播土地平均的思想,鼓吹地方自治、教育自由,“他们在哲学、历史、***治、经学和文学诸方面的‘别开生面’,就不仅是反理学运动的量变,而是按他们自己的方式表现出对资本主义世界的绝对要求。”但正如先秦诸子思想的发展受氏族血缘纽带的制约一样,早期的启蒙学者也受到了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十七世纪的中国启蒙学者,还写出了将来社会全面***景的理想蓍作,如《天下郡国利病书》、《明夷待访录》、《潜书》等。然而,另一方面,在他们的真挚的理想背后,也包含着叛变的不彻底性”。“在他们的理论中常保留着旧的内容,而且常显出矛盾的体系”。十八世纪的“专门汉学”的出现,就是中国资本主义发展不足,封建势力依然强大在思想上的歪曲表现。侯外庐并不认为专门汉学的考据与“近代的科学方法”相近:“大部分汉学家因为没有将来社会的信仰,在结论上还是被古道所桎梏;换言之,在古籍的狭小天地中并没有科学态度的扩充”。他认为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在戴震、汪中、章学诚等人的哲学思想中得到了延续,在这一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得到延续。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中国学术思潮发生激剧的变化。从阮元的汇刻乾嘉文献到江藩的《汉学师承记》以及龚自珍对汉学的批判,对于十八世纪的学术思潮作了总结。今文学家在复古的外衣之下,揭开了思潮的新的一页。在寻找西方“真理”方法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著作。所有这些,都预示着,中国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开始冲破封建主义的外壳,***表述对于理想社会的见解。
侯外庐在中国现代史上,第一次对中国思想学术史提出了熔社会史与思想史于一炉的系统的解释。他所勾勒的中国思想发展史,既有思想的演变,又有历史感,富有深刻的理论魅力。
四、侯外庐论中国思想史研究的现实作用
中国历史学有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它的经世功能。《易传》说,“君子多识前言往行以畜其德”,又说:“彰往而知来”。即是说学术研究不仅是对“前言往行”的认识,不仅是对过去历史的指述,还要在多识前言往行的基础上提高研究者认识事物的能力,以预察未来。清代王夫之将史学的功能闻述得更加明确、深入。他说:“所贵乎史者,述往以为来者之师也。为史者记载徒繁,而经世之大略不著,后人欲得其得失之枢机以效法之,无由也,则恶用史为?”可见中国古代史学的优良传统之一,就是把历史研究的学术活动当作与研究者自身和时代紧密相关的整体。
19世纪末20世纪初年,中国传统学术向现代学术过渡,学术经世的功能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发扬。当时的学术研究,没有一种不是围绕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梁启超认为,理想的历史学著作应该反映社会群体对自然和人类社会自身的改造过程,以及社会群体智慧和道德的进步状况,令读者从中感染到一种蓬勃向上的精神力量。他说:“所贵乎史者,贵其能叙一群人相交涉、相竞争、相团结之道,能述一群人所以休养先息、同体进化之状,使后之读者,爱其群、善其群之心油然而生。”章太炎认为历史研究能够“审端径遂,决导神思”,它既是对历史事实的还原和历史事实相互关系的梳理,又能为人们思考未来提供借鉴。
马克思主义史学十分重视史学的社会功能,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就是在无产阶级的***的现实需要中诞生的。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即指出:“对于未来社会的展望,逼迫着我们不能不生出清算过往社会的要求。古人说:前事不忘,后来之师。认清楚过往的来程正好决定我们未来的去向”。翦伯赞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治史旨趣,作了精炼和准确的概括:“我们研究历史,不是为了宣扬我们的祖先,而是为了启示我们正在被压抑中的活的人类,不是为了说明历史而研究历史,反之是为了改变历史而研究历史”。
侯先生从不讳言他的学术研究是为了民族的***和自由,他常说:研究历史,既不是如冬烘先生们之读书,以为古人一切言行都是今人的宝筏,也不是把古人当做今人和他争辩;主要的工作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思想家的遗产在其时代的意义,批判其腐朽的糟粕,发掘其优良的传统。
侯外庐反对对历史的粉饰,他主张历史研究要在清理历史,还历史的真相的基础上,超越历史事实本身,从而引领现实的向前发展。
对于当时的中国文化本位思潮,他曾进行激烈的批判,认为标榜新理学、推崇王阴阳,都是没有对正统思想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的错误判断。他关注思想家对于皇权观念、神权观念、土地私有观念的态度,对于正统思想的腐朽内容,他做了深入批驳。例如,董仲舒的思想,它确实反映了大一统的需要,但它是一种神学思想。他把阴阳五行说唯理化,把秦汉王朝更替归结为奉天承运的天道之必然,把专制制度神化为官制象天的、永恒不变的神圣法则,由于他的思想被钦定为封建正宗思想,他对两千年中国文化传统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又如朱熹的天理思想,侯外庐认为它的特质是“无人身的理性”。朱熹哲学的自然观和社会观是对称的,他先把自然秩序伦理化,然后再以神化了的自然秩序反过来证实现实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他借天命为媒介,把无人身的“理”化为“性”,演出“道心”主宰“人心”、天理克服人欲、精神控制肉体的僧侣主义命题,他的“格物致知”论,形式上是为了“穷理”,而实质上并不是要人们去研究和发现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而只不过是要们去领悟决定等级品类的“天命”,去领领悟一切存在着的事物的主宰——“理”。可见“天理”是脱离了个体的纯粹精神。
对于中国历史上的非主流思想和异端思想,侯外庐特别注重其中民主思想的萌芽。例如他对近300年思想的分析,就特别注重对民主思想的发掘。王夫之***治思想中近代法权观念,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的民主观念,顾炎武关于言论自由与个性***、关于虚君与寓封建于郡县的民主思想,颜元关于平均土地的民主倡仪,李颙的“平均与自由”的思想,唐甄关于“人权平等的启蒙憧憬”,都被视为是我国近代民主启蒙思想的宝贵遗产。
不可否认,史学的经世功能会因为史学家的观点立场的不同而有不同。20世纪初年学术同样遇到了如何科学发扬经世功能的问题。章太炎就认识到学术研究只有在求真的基础上才能致用。他对“微言大义”式的研究方法进行批评,认为“若局于公羊取义之说,徒以三世三统,大言相扇,而视历史为刍狗,”既不能了解历史的真相,也不能科学地体现新史学的目的。王国维在《论近年之学术界》一文中提出:“欲学术之发达,必视学术为目的,而不视为手段而后可”。他批评康有为、谭嗣同等人对学术并没有”固定的兴味“,不是真正的学术研究。在《国际丛刊序》中他说:”凡事物必求其真,而道理必求其是,此科学之事也。“如果失去了求真,则谈不上有用。
侯先生高度肯了章太炎求真是学术研究的最高品格的学风,他说:“太炎有《征信论》上下、《信史》上下四篇文字,可谓他的经史之学的重要文录。在此四篇文字中,表现出太炎史学与科学的统一认识。”他认为章太炎“治经不能以历史为刍狗”以及“史学不能以一般条理去以此推彼”的观点,都是十分深刻的。他认为只有在弄清历史“怎么样”和“为什么”的基础上,才能为现实服务。史学求真意识是中国史学现代化、科学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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