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是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与一般的经济市场相比,建筑市场具有很强的行业特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复杂化。但无论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多么复杂,它都必须遵守一项基本原则,即信用原则,否则,市场交易行为就都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完善,但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建筑市场信用制度与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信用缺失现象和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和失信行为,对我国国民经济和投资建设效益造成重大影响,不仅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与风险,更使全社会资源使用效率低下,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瓶颈”。信用制度作为约束信用行为主体的规范,有效性十分重要。
一、 建筑市场的行业特点
建筑市场是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因此,建筑市场的行业特性由建筑产品的生产特点决定。建筑市场在运行中主要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建筑市场的交易与生产交织在一起。建筑市场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在于交易过程在产品生产之前开始,业主选择的不是产品,而是产品的生产单位。建筑市场交易过程在合同签订时,建筑产品往往还没有生产出来,较少进行现货交易。这样,就必然存在交易双方的信用问题。
2、建筑产品竣工后,具有不可逆转性,不能退换,也难以返工和重新制作。因此,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必须按规定经过检查验收,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这决定了建筑生产中必须推行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等特殊的管理方式。
3、由于建筑市场交易与管理的阶段性,因此,必须按严格的建设程序办事。只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过批准后,才可以进入丁程设计阶段;只有在施工***设计完成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以进人施工;只有在竣工验收通过之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4、建筑市场交易涉及的主体多,相互之问关系复杂,需要签订各类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构成了复杂的合同关系。
5、建筑市场交易履约期长,在履约期间,生产环境、市场环境和***府***策法规可能要发生频繁的、大幅度的变化,有些变化是承发包双方无法预料的,因此其中不确定因素很多。
二、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特征
建筑市场信用机制是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和各种交易规则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1、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使市场交易变得十分复杂。建筑市场信用关系是甲乙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许多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与建设各方协调不当,管理不力密切相关。然而,由于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使交易变得十分复杂。业主对承包商真实能力无法在事前知晓,只能通过招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形式考查来了解和评价,现场所用的工程材料、施工人员、具体施工方案等,业主不可能全部了解,承包商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忽视甚至降低工程质量。而业主对工程质量是否真正合格只能等到工程验收并投人使用后方可知晓。同样,承包商也不完全了解业主的情况,如工程款能否及时到位,可能发生什么工程变更,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如何等。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在选择分包商时,也是如此,分包商究竟能否干好分包工程,只有等干完之后才知道。由于承发包双方并不掌握对方完全的、真实的信息,给交易和履约带来很大风险。
2、建筑市场交易种类繁多,交易涉及面广,交易额大,生产周期长,可变因素多,合同关系和条款复杂,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市场整体信用具有多层次、多变量、多重反馈的特点。建筑市场整体信用是宏观层面上的信用,它由建筑市场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信用水平构成,并受到社会信用水平的影响;各主体的信用水平由市场中所有同类型交易个体的信用综合而成,各交易个体的信用水平又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整体信用既受各主体信用的影响,又影响各主体的信用,且各主体之间又相互影响,构成了多重的复杂反馈回路。
3、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危害大。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建筑市场中任何一个主体的失信,从某些***府官员的、业主的拖欠工程款,到承包商的“豆腐渣工程”,再到中介机构的办事不公,都会牵扯到众多方面,引起社会的不良反应,危害极大。建筑市场的信用机制问题不仅影响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盲目建设的风气,更滋生了腐败现象,其建筑产品的质量问题更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
通过分析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本质特征,可以发现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种种表现实质上是信用危机。鉴于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及信用缺失的严重性与危害,研究解决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相关问题刻不容缓。
三、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优化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优化建筑市场信用的法制环境
我国建筑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建筑市场信用系统有序发展的基础保障。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目前的具体情况,应在国家信用法规的覆盖下,根据行业特点和需要,建立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法规,为规范市场行为、建立良好信用关系和减少信用风险提供法律支持,规范和引导建筑市场信用行为,加大对诚实守信者的法律保护,严厉惩处失信行为。
目前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都涉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对各市场主体的行为、义务和权利等内容都做了规定,这些法律在建筑市场信用法规中处于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随着我国建筑领域与国际的接轨,《建筑法》的实施对象也应当包含各领域的施工单位、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和中介服务机构。
除了对上述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以外,修订完成有关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市场信用资质标准。同时,加强法律各个环节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建筑市场透明度建设
市场行为复杂性、多样性,市场范围空前宽阔,谁是信用市场的守信者或失信者,在没有征信机制和公布系统的情况下,其他人很难知道。因此,在市场交易中就很难预防。因此,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供给渠道畅通,建立高效率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3、改进建筑企业、执业人员资质管理模式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新模式应该遵循代表性、可比性、***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采用信用评级的评价结果,作为划分企业在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承揽业务的标准依据。同时,***府应放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业务,把这部分工作交由市场来完成,***府则转而重点着手培育和推动信用服务中介业,通过繁荣信用服务业,使企业信用评级市场化、专业化、高效化。而且在关于基于信用等级的业务范围划分方面,***府应该交由市场通过优胜劣汰机制自然形成。这种机制就是从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上进行调节,改善目前的招投标办法,在其中引入信用元素,提高信用等级在标中的权重和地位,引导企业重视信用,运用信用,也就实现了通过信对企业优胜劣汰划分业务范同的目的。
建筑市场的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信用制度的效率和可行性,还需要的是制度本身整体的协调性和效率。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是信用制度框架中的核心和统帅,是***府主动设计和推动的制度,必须领先启动和完善。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业支柱作用的发挥,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信用制度。目前,我国经济处在跨越式发展阶段,建筑市场信用制度供给不足,需要***府主导,需要采取强制式制度变迁,以推动和加快信用建设步伐。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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