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硕士论文篇1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少年犯主要有以下五类: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由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过去只包含了社区矫正的一些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却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法律概念。直到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界定。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学者们对此概念有不同的诠释,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分类。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们普遍接受两高两院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六周岁者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因此,少年犯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人。少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不成熟,他们触犯刑法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突发犯罪。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其往往是受到某种影响或刺激,一时冲动就容易突发犯罪;2.逆反对抗。少年虽年幼,但在他们心里同样渴望人格上的***和自立,渴望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然而大多数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往往忽视了少年的这种心理需求,只是一味地压制不予考虑,反而引起他们的反感、对抗或报复;3.冲动好奇。少年因为年少对于社会上的事物见识不多,所以对许多事物都充满好奇心。但是由于其思维方式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常常出于好奇之心而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4.盲目模仿。少年尚未社会化,因此缺少是非辨别的能力无法判断其所作所为是对或错,他们的行为大多数模仿他人,少年所模仿的对象都是比他自己年龄大的,他们的模仿性特别强,如果被模仿对象的行为是不法行为,则该少年也会作出不法行为来。
刑法硕士论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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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例如企业内部集资建房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刘家琛:《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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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鹏:《非法集资法律规制透析》,中国***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提交。
刑法硕士论文篇3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于2008年9月19日至22日在峰峦叠嶂、林海茫茫的***圣地井冈山举行。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人民检察博物馆与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联合协办。出席本次年会的有来自国内各有关高校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教学的学者以及中央和地方公、检、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有关法制媒体的记者等近200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江西省委***、纪委书记尚勇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本次年会的主题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分议题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30年的回顾与展望;刑事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宽严相济刑事***策的立法化与司法化。现就本次年会的讨论与交流情况综述如下。
一、中国刑事诉讼立法与理论研究30年的回顾与总结
关于这一议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教授在大会上从3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与理论研究发展两个方面作了详尽的专题报告,此后与会代表就这一议题也展开了讨论。
(一)关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回顾与总结
1978年至今的三十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之发展,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到1995年,为刑事诉讼法制重建阶段。“***”结束后,我国法律界开始拨乱反正,走上复兴重建法制之路。刑事诉讼法制重建的主要标志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与刑法典的同时制定。这部刑事诉讼法典总结了我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刑事司法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的惨痛教训,借鉴了苏联和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重要证据规则和侦查、起诉、审判等具体刑事程序。从此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开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办案质量得到了法律程序的保障。
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暂行条列》。这些法律法规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创造了条件。
第二阶段:1996年到2008年,为刑事诉讼法制发展阶段。此时期最大成就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成功修改。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发展需要,也为了适应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1996年全国人大以“促进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科学化,在注意保持惩罚犯罪力度的同时强化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对刑事诉讼法典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和增补。此次刑诉法之成功修改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好评。但客观而论,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此次修改仍存在一定缺憾,而且尽管后来***法实务部门和立法机关制定了若干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等文件予以弥补,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失灵现象仍多为世人所诟病。之后,随着***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方针,并使之相继载入宪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也得以继续发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推2007年死刑核准权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统一行使。
另外,2007年通过2008年6月生效的新律师法,对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等问题上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为实现有效辩护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但一方面由于新律师法的个别规定不够务实;另方面更主要由于有的实务部门人员对辩护权强化保障持抵触和拒绝执行的态度,致使当前新律师法有关规定陷于“有法不依”困境,这正为全社会所关注。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回顾与总结
1.三十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及研究队伍建设
(1)改革开放3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丰硕,出版、发表了一大批教材、专著、及论文。
在刑事诉讼法学教材方面,据不完全统计,共出版不同版本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达100多部。其中有些教材不仅很好地满足了高等院校的教学之需,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理论及司法实务部门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参改之便;除了刑事诉讼法学教材,随着证据法学研究的逐渐展开与深入,有关证据法学的教材出版也达到了一定数量。从内容上来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教材经历了从单一性到多元化,从偏重法条注释到强调学理阐述的逐步发展过程。
就专著来看,30年来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呈逐年递增之势,从一开始的每年出版几部、十几部逐渐发展到现在每年出版几十部专著。据粗略统计,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数量均达到了90部以上,其中不乏具有一定质量、一定深度的学术精品。
在论文方面,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近几十种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在1978年至1988年共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近900篇;1989至1998年,共约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3000余篇;近年来虽然未做具体统计,但其数量只会逐渐增加,而且还是大幅度地增加。就论文质量而言,其中不乏真具有知灼见,并对国家立法、司法形成重大影响的精品文章。
(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队伍的建立与发展。
改革开放伊始,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科研力量较为薄弱、单一,多数研究人员是***后归队的老一辈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30年过去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力量不断扩大和成长,形成了一支数量可观、力量雄厚的教学、研究队伍,其中既有来自全国各法律院、校、系和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人员,也有从司法实际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
刑事诉讼法学在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较完善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自1986年国家首次批准在中国***法大学设立诉讼法学博士点以来,全国已有十几所高校设立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点,几十所高校设立诉讼法专业硕士。每年公开出版博士学位论文逾十部。通过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刑事诉讼法学科为社会输送了大量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他们中有的在实务界取得了突出成绩,有的已经成为国内各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
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成就
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形成的理论成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初步形成并逐渐发展完善
八十年代以来,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实施,我国学者编写出版了大批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并随之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刑事诉讼法学科体系。最初,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在内容上多以法条注释为主,在框架上也主要依循刑事诉讼法典的体例结构。但后来,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80年代后期及其后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逐渐突破了这种法条注释式的编写模式,增加了对刑事诉讼目的、结构、价值等基本理论范畴,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一般理论,外国证据制度、诉讼制度概况等内容的阐述,同时也将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的程序(如刑事赔偿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等)纳入了研究范围。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诉讼主体、诉讼行为、诉讼关系等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辩护制度,审判前程序,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等内容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从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在初步形成之后有了进一步发展、完善。此外,随着刑事诉讼法学者对证据问题的大胆探索、深入研究,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法学体系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2)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突破创新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刑事诉讼法学的不断发展,学界对刑事诉讼法学诸多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大胆而富有成效的探索,对基础理论的研究,不仅开拓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深化了研究层次,也有力地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对此,可分以下议题进行综述: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学界最初是从单一的角度来认识的,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罪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提出了刑事诉讼应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新论断。如今,随着对刑事诉讼目的研究的不断深入,单纯的犯罪惩治论已经无人主张,而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刑法硕士论文篇4
余茂玉 何艳芳/西北***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但何谓“重大、疑难”案件,各地却有不同的理解,基于各自的理解,有的法院通过自行制定工作规则加以了圈定,有的则是以一种习惯的形式执行着自己的一套,有的法院甚至对案件不区分是合议庭审理还是独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一旦认为属于“拿不准”的案件就提交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讨论。如著名学者苏力先生在其撰写的《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一文中,述及其调查显示的审委会运作状况就是: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个人对案件拿不准的,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将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的,主张独任审理的案件依法一律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
从民事案件的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独任审理针对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依据第142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则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既然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自然不属于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但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很多地方法院对部分独任审理的案件也进行讨论,这显然是与立法宗旨相违背的。另外,这些法院的做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很多习惯做法如在案件立案受理后一般就直接排期开庭,而且为了“方便”和“快速”,绝大多数案件是直接被安排为独任审理的,而这时审判员甚至连最起码的案件事实都不了解,何谈“重大、疑难”?何谈是合议庭审理还是独任审理?事实上,对于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在开庭审理之时发现其并不“简单”,则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直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如果在审理中发现确实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
就刑事案件而言,依据刑诉法第149条,排除了按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可能性。(当然司法解释中有相反之规定,此处不作详细分析,另文探讨)至于行***案件,由于依据我国行***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行***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两类案件均不属本文讨论范围。
我们主张独任审理的案件不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并不意味着发现独任审理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复杂,就将案件“搁置”起来,置之不管,事实上,这个问题并不是很难解决,原因在于独任审理的案件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如果在审前程序中发现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复杂应依法确定由合议庭审理,从而获取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机会。如果在开庭审理阶段发现案件不属简单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则应依法转为合议庭审理并经合议后可提交审委会讨论。所以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不应违背两大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将独任审理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但我们认为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独任审理案件任意被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状况,则须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本文原载于《社科研究》2004年第8期。
作者简介:
刑法硕士论文篇5
在廿一世纪的现代社会中非营利部门所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其中,尤以庞大的***府组织最受到实务与研究上之瞩目。本文采与人民生活之安危息息相关的警***部门做为研究对象,探讨其预算及警力布署是否能响应人民报案及破案之需求,以进一步了解非营利事业对社会资源的使用及对社会需求的满足。主要之研究结果为,我国首都各分局无论在编列各分局刑事预算,或布署员警人力时,整体而言,均有参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与一般刑事案件报案的社会需求加以拟定。此一实证证据亦支持我国***府在使用人民的纳税钱时,并非全无不适合之处,至少在台北市各警***分局是如此。
关键词:非营利部门,社会需求,预算响应,台北市警局
非营利部门对社会需求与预算响应之关联性研究
-以台北市警局为例
壹、前言
非营利部门在廿一世纪中所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在现代社会中,非营利部门包括医院、大学学院、各种基金会、宗教组织、与庞大的***府组织等均是。其中,尤以***府部门的运作与人民之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纳税给***府,并由***府替人民做事,这其间有关***府部门的无效率或官员贪污舞弊之报导更是时有所闻,造成人民对***府行***之不良印象。而且,近年来由于***府财***愈来愈困难,相反地,人民对***府的要求却愈来愈多,尤其是各项社会福利措施或经济建设等,在人民的需求、***府预算编列、及***府实行绩效间是否有个平衡点,便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府为人民服务,其中,与民众安危直接攸关者即为警***单位,而警***单位在保护人民之余,由于与犯罪案件站在第一线上,故所出的问题亦不少,故本研究即以警***单位为例,特别是选取最具指针意义的我国首都各警察分局,对社会之报案与破案需求时,在预算编列上是否有适当地加以响应,或者两者间并无显著的关联性,凡此皆是***府部门在积极为民服务之同时,人民所愿意知道的事实,而本研究即拟由实证的角度来了解此一议题。
本文系以台北市***府警察局主管单位预算书、台北市警务统计年报及台北市***府所提供之相关文件,采民国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间之资料,对台北市***府所属十四个分局之样本进行探讨,以澄清警察机关警力及预算之配置,是否及时因应社会需求之变化,以作为相关主管机构之参考。主要之研究结果为,我国首都各分局无论在编列各分局刑事预算,或布署员警人力时,整体而言,均有参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与一般刑事案件报案的社会需求加以拟定。此一实证证据亦支持我国***府在使用人民的纳税钱时,并非全无不适合之处,至少在台北市各警***分局是如此。
贰、文献回顾
一、非营利事业之研究文献
美国会计学会(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对非营利组织之定义认为区别营利与非营利的基础,乃在于有无营利的动机,非营利组织从其行动上的含义来说,有以下几项特点:(1)无营利的动机;(2)无个人或个别拥有组织的权益股份或所有权;(3)组织的权益或所有权不得任意出售或交换;(4)通常都不可或被要求、直接或按比例给予资金捐助者或赞助人财务上的受益。
非营利组织存在之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府功能与企业功能之不足。故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上扮演一个重要之角色。由于民主***治的发展,人民智识的逐渐提高,地方***府管理的问题更日益受到重视,进而要求地方***府努力改善施***品质的同时,常常对***府的产出与服务感到不满。胡美琳(2001)即以台湾南部七个县市***府为研究范围,来探讨县市***府在组织文化、转换型领导与员工工作态度等研究变量间之关系。此外,李衍儒(2000)亦针对非营利组织采购行为,探讨***府采购法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研究主要是以非营利组织及***府采购制度为研究之对象,探讨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型态与其采购行为所受采购法之羁束,并从非营利组织在法制应有何种建构之角度,以及***府采购法立法之本旨,来分析非营利组织采购行为之适当规制。
韩意勤(2001)认为信息时代之非营利组织其信息化成熟度普遍不足,而为了适应网络型态的未来社会,同时还能够增强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连结,非营利组织需要进行信息化改革,其目的则在于透过信息技术和工具来达成公益和利他的本质,亦即使其能够更加精确的掌握本身的使命、服务和资源,以有效克服高度复杂和变迁快速的外在环境。
非营利组织在营运管理上的重点,即是针对目标市场的需求,将组织资源做有效的整合,以发挥最大的效益。一个完善的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的基本运作程序,便是要能够充分结合组织内外人力、财力与物力等各方面的资源,透过一些有组织、有规划性的活动,来提供具有价值的服务给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群体。但todd and ramanathan (1994)指出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多限于财务面,而忽略非财务结果的衡量,故本文亦将探讨非财务变量的影响。
二、警察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管理的成功,必能提升组织经营绩效。而人力资源要长期保持一定工作水准,对组织而言,无异是一个挑战,尤其警察工作是一种特殊职业,工作对象为不同背景,需求为不定的社会大众;工作环境又是错综复杂,深具高度危险性;尤其工作本身更是具有多元化的特性;故要有效管理及完善运用人力资源,是有效***唯一最重要的考虑,使之成为组织提高工作绩效的指针。
投入警力的增加是否能提升警察的工作绩效,而有效遏阻犯罪的发生或提高破案率,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蔡俊章(1984)透过对台北市历年人口的剖析,及犯罪量成长的情形,预估未来犯罪量之发展趋势,并分析警力密度对犯罪遏制的效果。结论并指出警察人力资源需针对未来的社会犯罪情事作调整,否则未来刑事案件破获量与发生数之差距会逐渐增大,因此建议建构警力的扩增模式,以增加警力的方式来提高破案率。
警力是警察机构赖以推行作为,发展业务的原动力。高***升(1985)认为警力投入的目的主要在于要求降低犯罪量,提高犯罪破案率,以维持社会治安的良好,当警察机关须扩增警力而发现无适当人员可用或为数不足时,对犯罪遏制的效果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拟订警力扩增准则,以遏制犯罪是有其必要。该研究并针对台北市历年人口,犯罪量成长情形,作为推估未来犯罪量发展趋势的基础,并分析警力密度对犯罪遏制的效果,同时与世界各重要国家、大都市作一比较。其次,根据警力与犯罪遏制因果结构关系构建警力密度模式,对于模式参数值的推估方法也加以说明。最后,借着警力密度模式的运用提出一套能够因应人口成长、犯罪量逐增,且能有效遏制犯罪的警力扩增准则。结论则指出考虑***府的财力负担及现实环境因素,未来的警力扩增准则,宜采取渐进,逐年调整扩增警力的方式进行。
对于影响警察人力的需求因素,刘世林、陈礼中(1980)则指出共有六大因素,分别为防治重大犯罪、处理游行示威、警察工作量、社会变迁、正常轮休与交通***因素等,而其中影响警察人力需求的程度以防治重大犯罪因素为最高,占17.38%;其次为处理游行示威因素,占12.66%。而此六大因素对于整体的警察人力需求有71.2%的影响程度,因此在规画警力时应对这些因素加以考量。
但仅仅警力数量的增加是否能够提高警察效率,当然除了警察预算经费的投入之外,朱孝良(1998)研究发现警察人力虽逐年增加,但素质却并无相对提升(如警察专科班就占83.9%),故无法真正提高警察工作效率,此外,郑安盛(2000)亦认为单纯的警力增加,并不能提高全国警察机关之整体效能,亦不能强化对抗犯罪之组织。因此,应以「质为着眼点,重「质而轻「量,如何将适合、适量、适当的警察人员,在最适当的时间,配置在最适当的地方,使警力得到最经济最有效的运用,以发挥其最大的力量,此乃警察人事管理最重要的课题,也是警察机关永续发展,长保绩效的关键所在。故研究我国警力问题,不能仅单纯地增加警力「数量,而不顾「质精。盖警察人力问题,实有「质与「量两面,必须双面兼顾,双管齐下,方不失之偏倚,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综合各研究的看法,警察人力资源应质与量并重才得以发挥最大之效果,但警力的增加仍对于警察工作的绩效有一定的帮助,故不可轻视警察资源的投入,而必须作一合理的配置,以使警察机关的工作绩效符合社会的需求。
三、***府预算与绩效评估
近年来我国财***困难常有入不敷出的现象,因此,***府对于预算经费的资源配置是否适当,及其预算执行之效益如何,皆为社会大众所应重视之问题,以避免资源过度的浪费或使用无效率,而造成国家财***日益困难。
barrett and greene (1993)认为社会大众在评估***府的绩效时,通常着重于效果方面而忽略了效率的衡量,尤其是在人事费用占预算高达60%时,效率评估的重要性更是提高。预算经费的适当配置可提高教育、医疗方面的比例,而提升效率可采用公营事业民营化、提高生产力等方法。
jones and thompson (1986)研究指出若要使预算的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则***府预算的执行必须进行实质的改革,因为在现行法令规定之下,行***主管倾向将该年度的预算全数支出,以达到预算达标率的要求并显示出其执行成效,即决算数和预算数相符时会受到奖励,反之则遭受处罚。故常有消化预算的情事发生,以免当年度的预算未使用完毕而下年度遭到删减的命运,进行下年度可能***策执行困难,造成预定目标无法达成。若当年度实质支出可能大于原始预算数时,则可以提出预算追加案,以避免发生决算数超过预算数的情况发生。
williams, macintosh and moore (1990)认为大部分与预算和绩效方面相关的实证研究,多着重于营利事业方面,而忽略了公共服务部门。但只要该组织需要达到既定的效率与效果之目标,则不论何种组织皆可适用管理会计的方法。公共服务部门的主管如同营利事业之经理人一般,必须将资源做有效的运用,故要有客观的基础来评估。因此,***府预算的编列和执行都应该要符合社会的需求。
杨煜泰(1999)评估廿三个县市地方***府警察局的行***资源运用之绩效,认为各地方***府在编列及分配所拥有的行***资源时,并没有依据前一期施***的结果和社会人民的需求进行考量,来编列下一年度的行***资源。显示各县市***府盲目地运用国家人民所缴纳出来的资源,任意且非理性地分配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地方***府应针对社会需求的反应,适时地调整行***资源-预算经费的投入,使行***绩效能够真正的显现。
四、警***机关之绩效评估
如何有效地掌握员工的工作表现,逐渐也成为一个管理上的重要问题,而对于部属管理才能的发展、工作态度的调整、工作满足的提升等,皆逐渐成为管理者的首要工作之一。为达成组织的目标,以及协助部属个人的成长与发展,因此绩效评估已变成当前甚受重视的管理工具。
王怡心(1995),以台北市***府警察局为研究对象,来建立八个回归模式作相关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台北市警察局的经费预算和员警编制与社会治安需求之相关性是存在的。因此,可推论为经费预算与员警编制的增加,使破案数增加,有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但在目前警察机关资源有限与人事精简的情况下,增加警力已经不是解决治安问题的最好方法,唯有提高警察素质和工作生产力,才是解决之道。
游金昌(1986)探讨刑事警察侦查行为至破获这一过程,评核其绩效、可能遭遇的问题及其症结。刑事警察的侦查行为可以由其起点、过程及结果三个层面来考量。民主***府行***的要求为响应民众的需求,代表民众的利益,负责完成***府所应执行的任务等。刑事警察因其层级及责任,在侦查执行中要与***策相符合,遵守法律规范、侦查规范等;在侦查结果方面,要尽其最佳之能力,以完成其刑案侦防的任务。刑事警察的侦查结果-「破案而言,一为工作量,破获刑案的多寡;一为绩效水准,破获率的高低。这两者的意义不尽相同,在评核时其比重的高低,为值得考量的问题。至于如何评价其相对量要性,如何赋予其合理的权责,可由实际评核实施中,不断藉回馈资料,根据实际情况而修正,以得到较令人满意的结果。
todd and ramanathan (1994) 发展出一个实证研究的模式,以美国纽约市警察局为研究对象,探讨预算分配和绩效结果的相关性,分析模式涵盖了财务和非财务面的资料,运用数种回归模式来探讨经费预算和警力编制是否与社会治安需求相配合,以及评估所投入的经费和警力所产生的绩效。该研究显示,纽约市警察局的经费预算和警力编制能符合纽约市民对治安的需求;而针对较复杂的案件,所需投入的经费和警力也相对增加,侦破案件所需的时间也较长。其研究是将管理会计的方法运用到非营利事业上,虽然研究对象为纽约市警察局,但他们认为这种分析模式可以推展到其它***府单位或非营利事业团体。
吕忠勋(2000)认为警察派出所具有最接近民众、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之特性,因此派出所能否落实且妥善地完成其工作目标,是影响民众对警察机关的信任与支持的主因,作者采资料包络分析法(dea)来衡量工作绩效,评估无法以成本及收入衡量绩效的非营利事业机构,且其具有以多重评估指针来衡量绩效的特性,可补强现有派出所绩效评估模式单一指针的不足,并提供全面性考量派出所绩效的新思维。该研究主要是建立派出所多指针效率衡量模式,并结合嘉义县警察局六十三个分驻派出所民国八十八年上半年度之各项资料进行实证研究,首先分析各派出所之整体效率、技术效率及规模效率,再针对无效率单位提供各投入项及产出项潜在改善值及改善幅度,并以之分析现行派出所在资源分配及工作执行上之问题症结,最后运用敏感度分析解释现行评比制度所存在之不合理状况;经由前述之分析,提供警***管理阶层对派出所评比制度重新考量之方向及未来研究之建议。
邢台平(2001)以资料包络分析法(dea)评估组织分支相关机构绩效及成员绩效,该方法主要利用实际可观察到的投入产出资料,依据实际之需要选取适当之dea模式,并以数学线性规划模式求解以运算出一组最佳的投入产出权数。将多项产出加权总值除以多项投入加权值之比率计算出dmu效率值,以强化警察机关刑事侦防绩效评估的公正性,及提供各机关提升绩效的良好建议。该研究样本为台湾地区二十三县市警察局,于民国84、85、86三个年度进行刑案侦防绩效评估dea模式实证分析。
黄富村(2001)认为警察组织文化较不重视犯罪的预防,整个警察机关的绩效指针都太强调侦破面及量化面的指针,而忽略预防面及品质面的指针,造成警***机关所标榜的治安改善绩效成果与民众所期待的治安改善观感产生严重的落差。正确的绩效评估制度需要反应出警***的组织目标,且不应该用一个全国一致的绩效评比标准,应该是弹性、因地制宜的不同衡量标准。
钟升(2001) 藉由美国企业界已广泛利用的复源绩效评估制度(multi-source evaluation system)的概念,就目前现行的警察绩效管理制度,作一分析探讨,从中找寻可能的问题与可改进的空间。即评估者不再单单只是受评者的上司,在评核绩效的过程中同时运用多元角度的评估者,包括自己、上司、部属、同僚甚至是顾客。此种多元角度的评量方式,恰能反映出今日管理工作的多样化与复杂性,因警察工作亦有其复杂性与多元性。
参、研究设计
一、 样本说明
本研究是以台北市警察局所属十四个分局(中正、文山区各有二个分局,其它十个行***区各有一个分局)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台北市乃国内最具代表性之都市之一,如果以其作为分析样本,则研究结论便可提供台北市及其它地区警***机关作为日后决策上的参考,具有指针之意义。另外,各警察分局皆以犯罪预防及控制做为终极目标,而各警察分局虽然所辖地区之人口及地区特性不尽相同,但其对于刑事侦防工作之资源投入及产出项目上均相当一致。
在样本期间的选择上,由于民国86年以前并未公布各分局警力之数字,故采有正式公布各分局警力资料的86至89年为样本期间。研究之数据系来自86至89年台北市***府警察局主管分预算机关别岁出计划汇计表,及台北市警务统计年报等两个来源。
重大刑案与一般刑案的定义是依据内***部警***署函颁「刑案等级侦防权责区分表规定,重大刑案包括暴力犯罪案件、重大窃盗案件和汽车失窃案件;一般案件即普通刑案,也就是指重大刑案以外的案件。
二、 研究变量
由于本研究系探讨警***机关为响应社会列报给警***机关之各种刑案需求中,为能侦破人民所列报之案件以符合人民之期望,警***机关所编列办案之预算(其中当然包括了员警之人力需求),并经由市议会审议通过者是否能与人民之期望相符。当然,市议会系同时考虑多项相关因素所决定,其相关因素如前期之重大或一般刑案之报案数、前期之破案绩效、***府之财***情况等。
归纳而言,本文之应变量有两个,其一为每年市议会所核定各分局之刑事预算数,选择刑事预算数之主要理由为此预算与各刑事案件之破案努力间具较明确之因果关系,此一变量亦是todd and ramanathan (1994)与王怡心(1995)所建议者。其二为员警人数,警力数量之大小,尤其是刑警人员之数量应与破案间之关联性较强,然限于资料之可取得性,故此处仅以各分局之员警总人数代表之。
在人民对警局破案需求的因素中,本文亦沿用todd and ramanathan (1994)与王怡心(1995)之建议,采取重大刑案与一般刑案之前期报案数,做为人民破案需求的变量。此外,无论是警局在编列概算或议会在核定警局预算时,警局之破案绩效亦通常被列为重要之参考因素,为排除此一因素之干扰,故此处将前期之办案绩效纳为模式之控制变量,以吸收其对预算编列之效果,前期之办案绩效则以整体刑案之破案率为变量。
三、 估计模型
由于对台北市各分局之研究期间长达四年,且有14个分局,具有多期间及多部门的列联资料属性(panel data),故在分析模式的选择上,系使用混合(pooling)数据处理模式进行计量分析。列联资料虽可提供较多之样本数、增加自由度和有关个别分局特征之资料,以及区别出属于相同时间个别分局间之差异与不同时间分局内之差异,但却经常存在未观察到的各分局异质之特性,且这些无法观察的特性将会影响到各分局预算编列之形成。在列联资料分析的计量方法中,一般都是以固定(fixed)及随机(random)效果模型来处理各部门未观察到之特性效果(关于panel data 模型之讨论,参见hsiao et al.(1996)及杨志海等(1999)。因此研究中将并同测试共同(common)、固定(fixed)、及随机(random)效果等三种不同之模式截距项假设,以了解各分局资料之特性。
在回归系数符号之预期上,首先,由于各分局之刑事预算与员警人数之编列,主要系响应人民对破案之需求,故人民对一般及重大刑案之报案数愈多,其所拟编之刑事预算数自然愈多,警力之需求亦愈多,故预期前期一般及重大刑案之报案数与刑事预算之大小及员警数均为正向关系。影响各分局刑事预算之回归估计模式如下所示:
(1)
(2)
其中:
budget t:各分局每年之刑事预算数,
felonyt-1:各分局前一年接获重大刑事之报案数,
misdem t-1:各分局前一年接获一般刑事之报案数,
fmct-1:各分局前一年整体刑案之破案率,
police t:各分局每年之实际员警数(人)。
肆、实证结果
一、叙述统计量
如表1所示,台北市各警察分局平均之每年刑事预算为$52,686,024,但其最大值及最小值的差距约达五倍之多,显示出各分局间之规模差异不小。另由各分局之员警人数大小亦可获得规模差异较大之现象,其最大值为509人,而最小值为167人,其差距亦达三倍之多。
相对而言,在刑案之报案数方面,一般刑案之报案数(2,398件)远高于重大刑案之报案数(380件),此亦相当符合一般之直觉。最后,在刑案的破获率方面约有八成。
表1 叙述统计量(1997-2000)
平均数 标准差 最小值 最大值
budget 52,686,024 18,572,269 24,297,031 106,600,572
police 315.63 92.29 167 509
felony 380.160 197.6022 101 906
misdem 2,398.625 1,578.817 498 6,724
fmc 0.79 0.30 0.49 1.71
budget:各分局每年刑事警察业务预算(元)
police:各分局每年之实际员警数(人)
felony:重大刑案报案数(件)
misdem:一般刑案报案数(件)
fmc:刑案破获率
为进一步了解各研究变量在年度间之变动情形,本研究将表1之汇总数据依不同年度之数值分别计算其年度别的叙述统计量列于表2之中。由表2可知,人民所列报之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趋势,尤其一般刑事案件之增加率最高,如2000年约为重大刑事案件10倍之多,且各年之变异性亦相当大。为响应人民列报案件之增加,相对而言,无论是刑事预算或各分局员警之人数,在各年间均呈现相对稳定之情况,只有刑事预算数有较多之增加量,但2000比1999年增加许多预算,系因为编列一年半预算之故,并非响应人民报案数的急遽增加。由表2大概可略知,警***部门在响应人民之破案需求时,可能有潜在的力不从心之现象,尤其是针对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更是如此。
表2 叙述统计量(1997-2000):分年别
1997 1998 1999 2000
budget 45,271,450(14,488,690) 47,266,071(14,800,883) 48,738,071(14,003,805) 69,468,505(20,573,724)
police 314.14(93.31) 313.07(95.68) 317.43(96.29) 317.86(94.27)
felony 362.571(186.5384) 436.2857(230.7598) 362(198.989) 359.7857(181.7311)
misdem 1,591(909.0565) 1,437.429(800.5988) 3,125.143(1,609.976) 3,440.929(1,746.631)
fmc 0.77(0.24) 0.77(0.25) 0.84(0.36) 0.77(0.36)
注:各变量之意义同于表1。
二、各刑案之报案数与预算响应关系之实证结果
本文之研究目的系为探讨人民列报给各警***机关之刑事案件的破案需求,与各警***机关是否编列适当预算响应之关系,有关前期一般与重大刑案之报案数与当期刑事预算、实际员警人数间之回归估计结果分别列示于表3及表4之中。由于样本资料为12个分局,各分局均有4年之资料,故回归系数的估计系采混合资料估计法进行。由表3可知,以北市各分局之刑事预算对代表人民期望警局破案需求之前一年接获重大刑案之报案数(felonyt-1)与一般刑案之报案数(misdem t-1)进行回归,并在各分局前一年整体刑案破案率之控制下,模式之解释力除了共同效果模型外,其余固定效果及随机效果模型均有91%以上之解释能力,其中又以随机效果的模型对资料的配适程度最高(91.6%)。再进一步观察各估计模式之系数时,发现除了固定效果的前一年接获重大刑案之报案数未达统计显著水准外,其余各估计模型中的各自变量均为5%下显著为正的解释因素。综合前二项之估计结果,可推论出台北市所属各分局在民国86至89年间,在筹编及核定各分局之刑事预算时,确有依据前一年接获重大刑事之报案数与一般刑事之报案数加以研判,而且可预测性极高。换言之,警***机关有依人民之破案需求而以预算编列适切地加以响应。
表3 台北市各警察分局刑事预算影响因素实证结果(1997-2000)
应变量:budget n=42
共同效果 固定效果 随机效果
截距 16.89874(0.0000) - 16.98149(0.0000)
felonyt-1 0.000551(0.0006) 0.000240(0.4336) 0.000448(0.0159)
misdem t-1 0.000185(0.0000) 0.000183(0.0000) 0.000189(0.0000)
fmc t-1 0.349013(0.0003) 0.246377(0.0232) 0.284544(0.0117)
f value 57.8708(0.0000) 219.2056(0.0000)
0.8063 0.9115 0.9160
注:各变量之意义同于表1。budget变量系取对数后之数值。
其次,进一步了解与各分局编制预算资源以响应社会破案需求中紧密相关另一重要被解释变量-即各分局之员警总人数。此处系以各分局预算资源的重要组成项目,即各年度员警总人数,来探讨其是否亦能响应人民的破案需求,其估计结果列于表4之中。由表4可知,其估计结果约类似于表3,但仍有若干相异之处,在模式之解释能力上,共同效果模式之解释能力较低, =67.62%,但固定效果与随机效果估计模型之解释能力却均高达99%以上。另外,所有自变量均为1%显著水准下显著为正的解释变量,因此依此估计结果,亦可推论出台北市所属各分局在民国86至89年间,在编列各分局之实际员警总人数时,亦确有依据前一年接获重大刑事之报案数与一般刑事之报案数加以研判,而且可预测性极高。换言之,警***机关有依人民之破案需求而以适当地实际员警总人数加以响应。
综合前述之实证结果,我国首都各分局无论在编列各分局刑事预算,或布署员警人力时,整体而言,均有参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与一般刑事案件报案的社会需求加以共同拟定。此一实证证据亦支持我国***府在使用人民的纳税钱时,并非全无不适合之处,至少在台北市各警***分局是如此。
表4 台北市各警察分局警力影响因素实证结果(1997-2000)
应变量:police n=42
共同效果 固定效果 随机效果
截距 166.8969(0.0000) - 292.4093 (0.0000)
felony t-1 0.264739(0.0000) 0.035755(0.0006) 0.049960(0.0045)
misdem t-1 0.022807(0.0017) 0.001576(0.0103) 0.002134(0.0305)
f value 43.8160(0.0000) 28493.26(0.0000)
0.6762 0.9986 0.9975
注:各变量之意义同于表1。
伍、结论
在廿一世纪的现代社会中非营利部门所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其中,尤以庞大的***府组织最受到实务与研究上之瞩目。本文采与人民生活之安危息息相关的警***部门做为研究对象,探讨其预算及警力布署是否能响应人民报案及破案之需求,以进一步了解非营利事业对社会资源的使用及对社会需求的满足。
主要之研究结果为,我国首都各分局无论在编列各分局刑事预算,或布署员警人力时,整体而言,均有参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与一般刑事案件报案的社会需求加以拟定。此一实证证据亦支持我国***府在使用人民的纳税钱时,并非全无不适合之处,至少在台北市各警***分局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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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硕士论文篇6
我走近陈虹,是为彼此有相似的背景。陈虹,英语专业硕士毕业,服刑前曾任外企高管,满世界地跑;我,法学博士毕业,服刑前曾任大学教师,也满世界地讲课。共同的背景让我与她惺惺相惜,也让我能近距离地观察她、感受她。
挪动大饭桶的瘦小女子
第一次注意到陈虹,是我来到北京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的第一天。在六七个忙碌的分饭人中,我一眼就看到一个戴着眼镜、体型瘦小、气质文雅的女子。她轻松自如地挪动着硕大的饭菜桶。人与物之间的鲜明反差,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后来,我和陈虹熟悉了,便和她开玩笑:“你这只小小鸟,怎么能轻松挪动那些硕大的饭桶?告诉我,你有什么诀窍!”陈虹笑着说:“没什么诀窍。到了监狱,没有退路,只有咬牙坚持。慢慢地,就有了力气。干久了,还喜欢上这个岗位。每天运动运动,出出汗,多好。”说到这里,她故意不屑地指着我的棉衣说:“你看,大冬天,你穿棉衣,我穿单衣。这就是劳动的结果。”
随后的日子,陈虹会时不时地告诉我,“今天,我会缝裤子了”、“今天我终于完成了10件成衣”、“今天,我画了332个兜子口”……每次听到她发自内心地与我分享自己劳动成果的点滴喜悦,我总会被她“以小善积大德”的自我安放而感染。
干夜班需要管人管事。这对文雅的陈虹来说是个挑战。我曾多次看到个别服刑人员用粗俗、低下、无理的态度对抗她的“文明***”。每次,她都选择了忍让。有一次,我实在憋不住了,就对她建议:“你就不能硬气一点儿?”她莞尔一笑,说:“在这里,大家都不容易,何必针尖对麦芒。有时,忍一忍,事情就过去了。”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听见一些服刑人员在议论:“谁要和陈虹闹,一定是这人有问题。”又听到一名服刑人员替陈虹打抱不平地说:“连陈虹这样老实的人都欺负,太不像话了!”
渐渐地,我发现分监区一些爱找事的服刑人员对陈虹客气起来。看到这样的情景,我突然对“以德报怨,以曲求直”这句话有了顿悟之感。
用精神营养安抚低谷中的生命
陈虹和我都爱看书,但她的书看得比我辛苦。每天,她要值夜班。第二天早上,当值夜班的其他服刑人员早已疲惫不堪地进入梦乡时,唯有陈虹坚持看半小时的英语书后才入睡。有时我心疼她,催她快点儿睡觉。她总是那句话:“我不能放弃英语,以后还要靠它吃饭。我觉少,每天少睡半小时没什么。”她对看书的需求比我急迫。她总对我说:“王蓉,有什么好书,一定推荐给我。过去就因为看书太少,知道得太少了,才导致自己犯了罪还不知道。我想趁着服刑,好好看些书,让自己看问题的眼光变得更长远一些。”为此,陈虹会把精打细算出来的所有时间用来看书。
每当看到同监室的服刑人员谈笑风生、唯有陈虹埋头苦读的景象时,我总会在内心发出一声感叹:“她是一个处在人生低谷时懂得用精神营养丰富和安抚自己生命的人。”
在陈虹口中,没有豪言壮语,但有一种让人向上的力量;她的头上没有耀眼的光环,却能让人感受到人性的优雅。正是这种向上的本能和人性的优雅,使她在人生低谷中努力寻求、把握和坚守振奋的意志和行动,并使自己的服刑生活没有成为饱受煎熬的苦旅,而是成为积蓄前行力量的机会。
刑法硕士论文篇7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责任的研究经历了萌芽、发展、繁荣和稳步提高阶段。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地位得以确立,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日渐开阔,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视野下的刑事责任研究成果备出。展望未来。我们应当继续深入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拓展特别理论研究,关注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应用新的研究方法,在更大程度上推动我国刑事责任和刑法学研究的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作为是刑法理论中具有基础性意义的重大问题,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和我国刑法理论的繁荣息息相关,经历了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由不完备到完备的过程。据初步统计,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责任的论文近千篇,着作20余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第一阶段(1978年~1983年)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萌芽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引导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这一阶段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复苏和恢复发展阶段,相关研究主要围绕介绍79刑法展开,对基础理论还没有过多挖掘。作为刑法中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并不多,本阶段发表的以刑事责任为主题的论文仅有20余篇。代表性成果有李光灿、罗平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79年第5、6期发表的《论犯罪和刑事责任》,张智辉在《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发表的《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等。
2、研究内容
本阶段的主要学术观点包括:(1)刑事责任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地方在于刑事责任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经法院用刑事判决的方法使犯罪人依法承担刑罚的处罚。(2)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行为人缺乏责任能力、未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缺乏罪过;行为缺乏社会危性;行为在形式上虽然符合犯罪条件,但因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等。(3)过失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所致,仍然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3、评价
(1)专门研究较少。本阶段没有专门研究刑事责任的论文,是探讨在犯罪等其他问题时予以涉及,或者从其他侧面研究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并没有关于刑事责任本体问题的研究。(2)研究较为肤浅,没有形成系统。研究的边缘性决定内容的浅显性。由于研究重点是其他问题,所以关于刑事责任的研究就相对比较浅显。虽然也涉及到了刑事责任的根据等理论问题,但并没有深入下去。而且,相关研究显得比较零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3)没有注意到刑事责任本身的***意义。研究的边缘性也说明本阶段并没有注意到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在学者眼中,刑事责任更多地依附于犯罪,作为犯罪的后果或者犯罪的特征而存在。
二、第二阶段(1984年~1991年)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发展阶段。以***同志“三个面向”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决议》为起点,本阶段刑法学研究主要围绕79刑法进行,理论研究稳步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在此大背景下,刑事责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刑事责任研究出版专着1部,译着1部,约100篇,专着为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代表论文有王希仁在《河北法学》1984年第4期发表的《刑事责任论》,张令杰在《法学研究》1986年第5期发表的《论刑事责任》,高铭暄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发表的《论刑事责任》等。
2、研究内容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自然人实施了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之后带来的特定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只限于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个人承担。此外,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还存在义务说、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说、刑事法律关系说、法律后果说、责任说、承担或者负担说等观点之间的争论。
(2)刑事责任的根据或基础。有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具体犯罪构成决定具体刑事责任,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首先是因为犯罪行为侵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秩序。马克思主义决定论包括相对意志自由的观点,是刑事责任的哲学理论根据。也有学者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分为哲学根据、***治学根据和法律事实根据等。
(3)刑事责任的作用和阶段。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调节作用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表现为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的存在,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关于刑事责任的阶段,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可以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一般情况指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4)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有限性和延伸性的特点。在立法方式上,我国采取的是在普通刑罚中不规定,在行***刑法中规定法人犯罪主体及其刑事责任的混合式的立法方式。在处罚方式上,由于法人犯罪的复杂化和多样性,应灵活多样。还有学者对世界各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进行了考察,并对法人刑事责任的世界性发展趋势作出预测。
(5)刑事责任与因果关系。有学者指出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都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有学者指出,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错误问题,目的在于分析行为人的
主观状态,为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提供准确的主观依据。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在对结果、形成结果的方式以及引起结果之原因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可能影响刑事责任。
(6)未遂犯和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学者指出要确定未遂犯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明其根据,正确理解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认真研究从轻减轻的幅度。其中,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客观上的实行行为是追究未遂犯刑事责任的根据。另外还有学者专门对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有学者指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共犯人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各犯罪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对整个共同犯罪负责。正确认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必须把***性说和从属性、成立犯罪和犯罪阶段、正确定罪和适用刑罚加以区别。
3、评价
(1)刑事责任基本理论逐步受到重视。与前一阶段的萌芽相比,本阶段是我国刑事责任研究的初步发展阶段。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责任的基础性地位以及相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论意义,自觉将其作为重点予以关注。研究成果明显增多,已出现大量从正面对刑事责任理论进行探讨
的论文。学者们在研究的同时,已经就某些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论争,促进了学术的繁荣。
(2)刑事责任理论系统逐渐成形。在研究广度上不仅涉及到基本理论问题,还涉及到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与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中以及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在深度上,不仅对概念和特征的研究取得较大进展,对于刑事责任根据的研究也挖掘到了哲学的深度。对刑事责任的作用和阶段的研究已经触及到一些关键问题,为以后的研究起到了奠基作用。
(3)注重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疑难问题。改革开放的深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刑事责任的研究对于这些问题予以了积极回应。如面对法人犯罪的增多,我国学者开始探讨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以及犯罪未遂问题,学者们开始结合具体犯罪研究其刑事责任问题。
(4)研究力量迅速增长,学术活动全面展开。本阶段,刑事责任理论研究力量迅速增长。这一方面因为学者们认识到刑事责任的理论意义,加入到本领域研究中来;另一方面我国分别从1980年、1984年起开始培养刑法学硕士生和博士生,出现了一批研究刑事责任的硕士论文,很多博士生也加入到刑事责任的研究中来。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成立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把刑法学者团结起来,围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刑事责任的研究也在该组织的领导下逐步由自发到自觉。该组织在1991年刑法学年会上将刑事责任问题作为一个主题进行讨论,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第三阶段(1992年~2000年)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繁荣阶段。以***同志南巡讲话为转折点,在进一步***思想的大方向下,刑法学研究面向主战场,继续加强基础性研究,突出应用性研究,进入繁荣时期。与此相应,刑事责任理论研究也逐步进入全面发展时期。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关于刑事责任问题共出版着作约10部,论文近300篇,另外还有一批硕士、博士论文。代表性着作有:张明楷着《刑事责任论》(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张智辉着《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冯***着《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等。代表性论文有马克昌在《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发表的《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等。
2、研究内容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本质。本阶段学者们已经不仅仅满足于从刑事责任本身探讨其概念,而是更深一步到从“责任”的含义人手研究。如有学者认为责任是基于一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负担,而刑事责任是体现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由犯罪人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关于刑事责任的本质,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所表现的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冲突中蕴藏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伦理性和社会性的辩证统一。
(2)刑事责任的根据。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指确定刑事责任有无和程度的依据,确定刑事责任既要解决质的问题即刑事责任是否存在,还有解决量的问题即刑事责任程度的大小。有学者对我国刑事责任根据的诸种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认为,要解决刑事责任根据之争应当引入刑事责任要素的概念。只有引入刑事责任要素的概念,并使之与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相结合才能科学地说明刑事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并解决认定刑事责任存在和程度的依据,从而实现刑法理论界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研究的目的,结束关于刑事责任根据长期争论的状态。
(3)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本阶段,虽然对于刑事责任作为刑法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究竟如何界定其在刑法学中的地位还存在很大争论。第一种主张是添加模式,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应当采用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体系。这种观点是刑法学界的通说。第二种主张是修正模式,该观点认为应当用刑事责任论取代原刑法学体系中的刑罚论,形成刑***——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的体系。第三种主张是替代模式,指在刑法基础理论中不直接使用刑事责任一词,而是用“责任论”涵盖相关内容。其他一些关于刑事责任地位和功能的观点基本都可以被涵盖在上述三种模式之中。
(4)刑事责任的实现、减轻和免除。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主要有基本方式、辅助方式和特殊方式。关于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有论者认为减轻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后,由于具备某种特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享有权力的国家机关不再要求其实际承担刑事责任。
(5)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本阶段也十分突出。有学者提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是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但法人犯罪又是通过其系统内部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因此其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应负刑事责任。该学者还在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进行全球性考察和比较研究之后对我国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进行了系统研究。
(6)刑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本阶段对于外国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取得了斐然的成果。有学者在对人格责任论、性格论的责任论、实质的责任论进行探讨后指出,我们可以继受的是刑事责任是道义责任、行为责任和主体责任。刑事责任理论应当注重研究“道义”的具体内容,主体责任的主体性,责任与预防的关系以及责任与处遇的关系。还有学者通过对国外刑法学关于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认为其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基本上就是犯罪构成的要素,刑事责任在本质上就是犯罪概念的另外一种表达方法。
(7)其他问题。本阶段学者们关注的还有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刑事责任,证券法中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险犯罪、虚假出资犯罪、税务犯罪、产品质量犯罪、公司 企业犯罪、雇佣犯罪、医疗事故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预备犯罪的刑事责任、国际刑事责任等等问题。
3、评价
(1)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空前繁荣。在继续围绕以往热点问题如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作用、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开展研究以外,本阶段学者们开拓了刑事责任的本质、地位、功能、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等新的研究领域。在研究深度上特别是刑事责任根据问题的研究已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更加重视从哲学的高度解释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从而将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境遇。特别是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刑事责任、雇佣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等等在刑法学的研究上都具有开拓性的意义,填补了理论的空白,拓宽了研究的疆域。
(2)更加重视刑事责任理论在刑法学中地位的提高,出
现了一些有影响的学术观点。本阶段学者们对于如何界定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中的地位进行了深入思考,产生了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在刑法学界起到了相当的影响。这些观点的提出推动了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促使人们思考如何在处理好刑事责任、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刑法学理论大厦。
(3)刑事责任理论体系基本形成。在经历了零星到逐步系统的过程以后,本阶段包括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本质、构造、功能、地位、实现、减轻与免除等在内的刑事责任基本理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同时包括作为刑事责任特别理论主要组成部分的共同犯罪、犯罪停止形态、过失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刑事责任、以及常见多发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研究已经初见雏型。基本理论与特别理论的有机结合,将大大推动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形成。
(4)更加重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外国刑事责任理论研究成果显着。本阶段学者们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如证券法中的刑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的刑事责任,以及疑难问题如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这一时期学者特别关注了国外的特别是德日刑事责任理论,结合中国刑事责任理论进行比较,借鉴他国长处弥补我国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5)研究方法多元化。研究方法的调整是刑事责任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过去我国刑事责任的研究主要采取注释方法,严重影响到理论水平的提高。本阶段学者们已经开始注重思辨、实证以及比较的方法的应用,借鉴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开展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实现了研究方法的多元化。
四、第四阶段(2001年至今)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稳步提高阶段。进入新的世纪,在十六大、十七大精神的照耀下,刑法学研究瞄准学科前沿,在持续的开拓创新中继续前进,刑事责任的研究也进入繁荣以后的稳步提高阶段。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有关刑事责任的着作约10部,学术论文约400余篇,博士论文约10篇,硕士论文约70余篇。本阶段的代表性论着主要有:黎宏着《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周其华着《刑事责任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等,代表性论文有张明楷在《法学》2004年第3期发表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张旭在《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发表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若干追问》等。
2、研究内容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本质。有学者指出刑事责任的定义包括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应当从实质上界定刑事责任的定义。刑事责任本质的含义包括:相对于犯罪和刑罚来看,刑事责任处在承上启下的阶段;刑事责任存在的宗旨是为了使犯罪后受损伤的社会安定得到恢复;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只能是“易感触的力量”;从语义的角度看,刑事责任指用以承担犯罪恶害,借以恢复社会宁静的代价的份额。
(2)刑事责任的根据。有学者认为我国学术界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认识十分混乱,表现为刑事责任根据的不同表述、刑事责任根据概念的不同界定,刑事责任根据内容的不同认识。产生这些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选取视角、确立基点以及关注内容的不同对于刑事责任根据理解的影响。应当认识到刑事责任根据的哲学前提不同于刑事责任根据本身,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不同于事实根据,事实根据又不同于加重、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3)刑事责任的地位。有论者在对以往刑事责任处理模式进行科学评价基础上,建议用改造模式解决刑事责任的定位问题。“改造模式”以刑事责任为主线重新构筑刑法学的体系,从刑事责任的视角将刑法总论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刑***或刑法概说,主要对刑法学中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基本范畴及其间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二部分为刑事责任的确定,即犯罪的成立,具体对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探讨。第三部分为排除和影响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犯罪;犯罪未完成形态;累犯、自首与立功等内容。第四部分为刑事责任的实现,包括刑罚的体系、裁量、执行及非刑罚处理方法。第五部分为刑事责任的终结,主要涉及时效和赦免的内容。
(4)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有论者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指出在首要分子总体性、概括性的故意范围内的,属于首要分子总体策划、指挥下的罪行,就是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确定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必须遵循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原则。确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以罪刑相应与从严处罚为原则,区分首要分子与组织成员在具体犯罪中所起的客观作用,区分首要分子对组织成员的支配形态,考虑具体犯罪犯意的产生情况,明确个人责任要素的影响范围。
(5)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论者对我国少年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检讨,指出少年刑事责任制度是以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策为基本原则而建立。目前任何一个国家的少年刑事责任制度都是折衷于辨认控制能力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策之间,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制度来看,实际上也是一种折中说,只不过侧重于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学者指出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立场出发,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仍应维持在14周岁。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应当采取以生理年龄为基础,辅以心理年龄的标准。
(6)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学者指出法人犯罪先是见诸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现在也开始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确认。虽然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立场已逐步趋近,但是由于其固有传统的差异,两大法系关于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依据、内容和适用刑罚上仍有许多可比可鉴之处,这种比较研究的结论可以为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提供参考。还有学者指出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双层结构:一层是刑事责任要件,由刑事义务、归责能力和归责要素组成;另一层是公司的刑事责任分担,包括分担的理论解说和分担原则解释。
(7)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视野下的刑事责任。有学者在对国家刑事责任的历史沿革、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刑事责任的编纂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学术界有关国际犯罪的性质、强行法原则及国家对国际社会的责任、法人犯罪等进行了探讨。还有学者指出,与《罗马规约》相比,我国刑法中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的规定不仅系统性和明确性不够,而且在精神上也有差异。应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通过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努力实现我国刑法与《罗马规约》的协调。
3、评价
(1)研究方法更加开阔,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地位得以巩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刑事责任研究在研究视野和方法上更加开阔,学者们突破了以往就刑法而研究刑法的单一套路,用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学术研究。本阶段学者们进一步认识到刑事责任对于刑法学理论的重要意义,甚至提出以刑事责任为主线重新构筑刑法学的体
系,使刑法学体系的安排更科学、更合理,这对于刑法学研究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刑事责任特别理论研究 持续拓展。刑事责任特别理论的研究是本阶段的一个亮点。不仅一些传统特别理论如法人犯罪、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继续保持以往的良好势头,一些新的课题如虚假新闻、垄断犯罪、大公司侵犯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等不断涌现,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本阶段也初具规模,理论体系日渐成熟。
(3)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发展缓慢。与前一阶段相比,本阶段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相对缓慢。虽然成果数量不少,但影响深远的学术观点并不多。这可能主要是经过前一时期的研究热潮之后,相关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饱和,虽然也提出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但并不能动摇权威观点的地位。对于国外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虽有新意,但是如何借鉴其长处改造我国刑事责任理论却也并没有可行的步骤,所以研究兴趣有所消减。
(4)比较刑法、国际刑法研究引人注目。本阶段学者们继续关注国外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态势,努力借鉴为我所用。国际刑法学科的发展促进了国际刑法视野下刑事责任的研究,特别是《罗马规约》的通过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国际刑事法院视野下刑事责任的研究也初现雏形。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视野下刑事责任的研究给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注入新的生机。
刑法硕士论文篇8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本来修改好的《***职罪暂行条例》整体并入刑法,列为分则第十章。这在客观上将***职罪湮没于浩瀚的刑法典之中,使之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此方面的专著和论文寥若晨星。文章就近年来***职罪的研究现状作了一个简要的综述,并分析了几点原因,希望能够引起***内外对于***职罪研究的关注。
【关键词】
***职罪;研究现状;原因分析
一、***内外***人违反职责罪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非常活跃,每年问世的刑法学研究论著汗牛充栋,发表的论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很可观。尤其在当下的中国,刑法新旧理论的交锋日趋激烈,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相比之下,***事刑法理论研究的专著和论文寥若晨星,少得可怜。尤其是***职罪方面的论著、文章更是寥寥无几。
自修订后的刑法典增加了***人违反职责罪的内容之后,***内外专家在出版的教材、专著中才开始涉及到***职罪的内容,如2003年黄林异、王小鸣主编的《***人违反职责罪》;2011年卢树明主编的《***人违反职责罪精析》等。这两本书主要研究***人违反职责罪的罪名、认定和处罚。此外,关于这方面的博士论文有,李国振的《***人违反职责罪体系化研究》(2009年,中国***法大学),本文围绕“职责”这一***人违反职责罪的核心概念,从静态制度与动态规范两个层面,以静态层面的分析结论为理论前提,探究规范在适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得出系统性的完善建议。硕士论文有:付海珍的《论我国***职罪的立法完善》(四川大学,2006年);作者从***职罪立法沿革与现状入手,指出了现行***职罪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种类不齐全,罪名稀缺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周延,共同犯罪的规定缺失,部分罪名的罪状规定存在问题,没有***的***职罪刑罚体系等。在此基础上,从加大***职罪的适用范围、明文规定***职罪的特殊共犯、完善部分罪名的罪状、完善***事刑罚的配置、改进立法技术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邰忠云的《***人违反职责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文章从***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入手,着重对***人违反职责罪主体和刑罚两个方面在立法上的不足及缺陷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刻的阐释,然后,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补正措施。杜彦博的《***人违反职责罪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国***法大学,2010年);作者通过纵向的历史学研究和横向的比较法研究,力***完整的展现我国***人违反职责罪过去的历史渊源、现在的立法成就,以及未来的完善方向。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外国***人违反职责罪立法的比较,并结合我国***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我国现行***人违反职责罪存在主体立法不足、刑罚种类过于单一且执行方式不灵活、罪名稀缺、入罪标准偏低四大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其他代表性论文有:冉巨火的《论***职罪立法的疏漏之处》(《法制与社会》2010年25期);蔺春来的《***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立法的不足》(西安***治学院学报,2005年2月);高巍的《***人违反职责罪立法缺陷浅探》(西安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等。
二、***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原因分析
纵观这些研究成果,笔者发现我国***事刑法理论研究尤其是***职罪研究的总体态势是基础理论研究基本真空,具体内容研究基本雷同。主要表现在:其一,都是具体研究某个问题,如绝大多数是研究主体和刑罚方面,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内容雷同,无论是硕士论文还是其他论文,在主体上,都是①未成年人负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行为列举不周;②欠缺***事单位犯罪的规定;③共同犯罪理论没有考虑到***职罪的特殊情况;④没有包括台湾***事人员;⑤没有包括国外***事人员等等。在刑罚上,基本没有规定附加刑,其缺陷和不足都集中在①***职罪不适用管制刑;②***职罪不适用罚金刑;③设立了战时缓刑制度;④死刑的大量适用等几个方面。
究其缘由,其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年并入刑法典十余年来,在地方院校的刑法教学中对***职罪的内容基本没有涉及。其二,由于***职罪并入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客观上要求不宜“朝令夕改”,修订的途径繁杂,熟悉***事司法实践的***队有关部门对***职罪修订的积极性大减。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5月1日,我国新刑法已经公布了八个修正案,但是我们从中找不到关于***职罪的一点影子,真可谓“只字不提”。其三,在每年召开的刑法学年会上,很少见到有关***事刑法方面的文章。其四,相对比较熟悉***职罪立法和司法情况的***队司法机关和法学工作者,以***职罪为专题的学术研究活动多年没有进行过,真可谓“一片空白”。
其五,也是最根本的,无论是专著还是论文,其研究问题的展开都是以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特别是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进行的。而承袭于前苏联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已是不争的事实。其所一直奉行的包含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这种平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似是而非与规范说理的缺失,主观与客观认识不清,四个要件作用不明确,司法机关过分依赖主观问题定罪导致定罪中的主观化与入罪化等难以应对实践需求的问题。尤其是,这种平面的犯罪构成体系在遵循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之时,往往从文意中的主观在前客观在后,发展出从主观到客观的定罪思路,而且这种定罪模式在实践中大行其道,其结果是导致犯罪认定的入罪化。例如,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上,“如果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即先考虑行为人,再分析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进而追查行为人实施了何种行为,侵犯了何种法益,难以避免‘先抓人,后填补事实’的现象。”这就使得刑法在相关犯罪的认定上出现了违反逻辑和人民群众难以接受的问题,影响了刑法社会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刑法硕士论文篇9
万兰钦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女
年 龄
23岁
***治面貌
***员
婚姻状况
未婚
视 力 状 况
轻度近视
身高(厘米)
166 cm
体重(公斤)
51 kg
民 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宜春市(含区市县)
技术职称
最 高 学 历
硕士
现居住地
南昌市
毕业时间
2011
求 职 状 态
目前正在找工作
电话、手机
个人主页
地 址
邮编
受教
育及
培训
状况
2004年9 月 至 2011年6月
北京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 本科
专业描述:
主修课程:新闻史专题研究、新闻传播史研究、西方传播专题研究、媒介与大众文化、人类文明的传播秩序、媒介经营管理研究
2008年9 月 至 2011年6月
北京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 硕士
专业描述:
主修课程:新闻采访学、新闻传播学前沿、传播学民著导读、新闻出版史、媒介经营管理、传媒经济学、信息检索、新闻摄影摄像、广播电视业务、文艺心理学、古典诗词鉴赏
2004年9 月 至 2008年6月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 本科
专业描述:
双学位——主修课程:刑法总论、民法总论、行***法学、经济法、商法总论、知识产权法、刑法分论、民法分论、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诉讼法
工
作
经
验
摘
要
求职意向
现从事行业:
现从事职业:
现职位级别:
学生
期望月薪:
2000-3000元
目前月薪:
面议
可到岗时间:
1-3个月左右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欲工作地区:
南昌市(含区市县)、宜春市(含区市县)
欲从事行业:
欲从事职业:
房地产开发/策划、银行业、电视/媒体/影视、写作/出版/印刷、事业单位
技能特长
写作、活动策划、采访、摄影摄像等
外语水平
第一外语:英语 普通英语六级
第二外语:英语 普通英语四级
兴趣爱好
音乐、电影、阅读
自我简评
刑法硕士论文篇10
我无意对法学尤其是刑事法学做一个武断性的评价(那种先褒扬后批评“各打五十大板”或者“三七开”的折衷性方法不能真正说明问题),但常自痛恨自己“错投娘胎”——较哲学浅薄,较经济学贫穷。 在我看来,刑事法研究的种种弊端源自工具论。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存在两条努力的道路:一为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只有实证地考察事物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以及数量变化,方能获致科学和精确的结论,保证科学研究的信度和效度。实证方法需要借助现代数学、统计学方法,它是自然科学方***对人文社会科学的“渗透”。一为外学科方法的借鉴。以我们熟知的龙勃罗梭为例,他即是以解剖学为基础以统计学为方法反思刑事古典学派,形成天生犯罪人论并进而创立刑事人类学派。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外刑事法学学科的成熟为我们研究提供了更多的可供选择的工具。“横看成岭侧成峰”,变换理论视角会使我们刑事法理论体系焕发生机。同时,作为“一体化研究范式”的呼应,刑事法学应当汇入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谱系中。我以为,刑事法学家的知识域不应局限于某一专攻(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20]刑事法学家不再局限于专家的角色而应承担起更多的人文工作者(思想者)的使命。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5页;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Ⅵ~Ⅸ页。 储槐植:《美国刑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哈耶克著,冯兴元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297页。 哈耶克著,冯兴元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265页。 公正性、谦抑性、人道性是刑法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公正性包括正当性、公平性、平等性;人道性包括宽容性、轻缓性、道义性;谦抑性包括紧缩性、补充性、经济性。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5~86页。这是从实体上对刑事法现代化的揭示,司法***和程序正当是程序上对刑事法现代化的概括。 田宏杰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0年印,第25~34页。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7页。 秦晖:《公平集》,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131页。 蔡道通:“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秦晖:“‘NGO反对WTO’的社会历史背景:全球化进程与入世后的中国第三部门(‘北大讲坛精品讲座系列——WTO与中国’第一讲)”,载http://edu.beida-online/data/data1.jsp?id=zhangweiying3&db=bdjt. 转引自杨兆龙著,郝铁川、陆锦碧编:《杨兆龙法学文选》,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12] 参见邓正来著:《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 思考》(自序),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13] 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304页。 [14]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88页。 [15] 蒋熙辉硕士学位论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印,第7~14页。 [16] 梁治平:“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载《读书》1998年第1期。 [17] 陈兴良:“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考察——尤其以刑法学为视角”,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8] 王秀梅:《国际刑事法院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我国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但关于此课题的研究并不因之而失却前沿性、开拓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 [19] 杨兆龙著,郝铁川、陆锦碧编:《杨兆龙法学文选》,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147页。 [20] “务精务专”是在方法上的用力,决非要求每一位刑事法学者不在方***上拓广自己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