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合同模板

登记合同例1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五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第六条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条(二)至(四)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第十二条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收取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

登记合同例2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股权登 记托管实施细则》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伺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登记托管费用:是指托管企业在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向登记托管机构交纳的登记托管费。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股权登记托管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约定事项

乙方共有股本________。包括国家出资(股)________,法人出资(股)____________,自然人出资(股)____________,委托甲方办理登记托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2.向乙方股东核发统一监制的股权证。

3.为乙方股东或投资者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及转让过户、查询、挂失、冻结等业务。

4.按照乙方提供的分红派息决定向乙方投资人(股东)提供安全便捷的分红派息服务。

5.为乙方提供投资人(股东)情况及相关资料的查询、统计服务。

6.向乙方股东或投资人披露乙方重大信息及生产经营等情况。

7.向国资、工商等行***管理部门出具股权转让鉴证凭证。

8.接受乙方股东咨询服务。

(二)甲方权利

1.按要求取得乙方登记托管、分红派息、转让过户等所需的全套文件资料。

2.有权及时了解乙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和生产经营情况。

3.有权监督企业按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及召开股东大会。

4.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①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

②批准企业改制及设立的有关文件(股东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章程等);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签发的出资或股权凭证、出资人或股东名册;

⑤企业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⑥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公司已核发的全部出资(股权)凭证及完整的出资人(股东)名册、软盘等资料,乙方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3.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时通报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情况。

4.按规定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召开公告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向全体投资人(股东)公布年度报告,六个月内提供股东会召开情况。

5.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决议,并在除权日前三个工作日将现金红利款和分红派息手续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为其投资人(股东)提供登记托管、转让过户、信息披露等项服务。

2.要求甲方按规定及时为其投资人(股东)提供分红派息服务。

3.查询、统计出资人(股东)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四条 登记托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费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股权登记托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以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交纳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

2.分红派息手续费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分红派息业务,应按当年分配红利额的2%(最低不少于1万元)、向甲方交纳分红派息手续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把红股或现金红利派送给出资人(股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最快速度进行分派,并按每天应分现金红利总额的________、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没有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出资人(股东)资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应分现金红利和分红派息手续费划人甲方指定的帐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准确、完整的出资人(股东)名册,如因出资人(股东)名册提供有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甲方在托管当中或过户当中造成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涉及当事人对本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仲裁委员会合同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双方不愿仲裁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合同例3

1. 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以下项目(下称“该项目”)的著作权登记事务:

(1)

(2)

2.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

3.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陈述该项目的背景和资料及有关数据,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登记事务。

4.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如非乙方原因,所缴费用不退。

5.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相关资料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人,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产权合同:版权登记委托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6.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

费 登记费

合计(大写)人民币

乙方指定帐号为:

户 名:北京中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科技支行

帐 号:11003697378301

7.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费用之时起生效,到登记通知下达或因申请不具实质条件被驳回为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登记合同例4

论文摘要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都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物权取得之前的登记。在实务中,常有买受方混淆这二者。事实上,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衔接,但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在实务操作中,应该区分出这两种登记制度的功能,根据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制定初衷,明确其立法价值,充分发挥其作用。

登记合同例5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定义与性质

1.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通常意义上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进行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1)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2)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3)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4)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效力与立法意义

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房屋尚不存在,此时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购房者在跟开发商之间只是基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购房者在支付购房款后承担了比较大的风险,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特别规范,如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很好的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尤其是在备案后,如果购房者尚未全部交付购房款,那么购房者取得了优先购买特定商品房的权利;如果购房者已经付清了房款的,那么房屋竣工后,开发商只能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而不能转移其他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中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土司管理部门和人民***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从这个条文中可以看出,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是满足预售条件的经营房地产企业接受资格审查履行报备义务的一个过程,尤其是***府主管部门去行使监管职权的一项行***管理行为,这种作为法律事实的存在效力具有永续性;而起始于买卖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的不动产物权交易的预告登记不是一种行***管理下进行的行为,它是当事人根源于法律制度和登记机关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当在三个月内标的物的产权进行了过户的时候,预告登记所具有的效力被物权自动重叠覆盖,当当事人能够进行不动产过户登记而在三个月内并未进行申请登记时,预告登记就会自动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行***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根据,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从此条文中可以看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不能影响买卖合同所具有的实际效力。对没有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是符合法律具体的生效要件,同样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是对于经过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来说,是否能够对抗任何的第三人,仍存在相当一部分的争议。后来到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上司法部门明确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效力的态度,即其不具有物权性质,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设立该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行***机关对管理监督商品房交易的实际需要,也是让***府了解并具体掌握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详细情况。关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些地方的立法、***策进行综合分析,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预售方进行一房二卖,保护买受方的合同权益。

三、我国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由于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签订合同之后债权生效,并不能当即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到物权的实际获得有一定的期间间隔。因此,也就增加了合同实际履行的风险,尤其是预售方可能与多家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现“一房二卖、多卖”。而合同的备案登记,从制度设置上,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这种大时代环境下,相应出台的《物权法》第二十条确立了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没有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在预告登记后,处分该不动产的,并不会发生物权效力的转移。”从本质上看,预告登记的权利仍是债权,只是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但是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的相关效力,根据民法理论和其他各国对预告登记的立法,有破产保护效力(满足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

该第二十条仅仅是规定了预告登记具有的相关保全效力,对其他几种效力并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而且,根据法条的相关表达上,并不等同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进行预告登记后,不能处分该不动产,而是“虽然处分了该不动产,但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转移”。根据物权的区分原则,如果预售方擅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的债权仍是可以受到保护的。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区别与联系

“预告登记”较“登记备案”更具实用性法律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预告登记后,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依此规定,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债权已经添附了预期物权,债权人可以享有产权已过户后的部分权利,包括可以对抗前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甚至司法机关也不能将已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当作出卖方的财产施以强制执行。二者的具体区别主要有:

首先,二者之间的性质是有所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属于公法调整的细节范畴,是行***机关对商品房预售进行干预的一种行***管理的具体手段,是运用公权力的国家对市场进行大范围内的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一种举措。尽管在学理上对于预告登记在其具体的性质仍旧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对于其属于私法范畴的制度这是没有疑问的。

其次,二者的效力也是不同。行***机关对商品房预售的一种行***管理手段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一种意义所在,只是进行了确认、记录合同的存在,对合同本身的民事效力不产生不了任何的影响,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实际效力,也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但是从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在保护登记权利人的债权请求权上,预告登记制度非常明确,使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在物权性质上的排他效力,能够进行对抗任何第三人。即能够有效的组织排除登记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对登记房屋进行处分的权利,基本可以保证权利人预期的物权能够得以实现。

再次,是否具有强制效力是不同的。像上文所说的那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是隶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之内,相应的,预售方进行合同登记是必须要履行的具有行***意义上的义务。而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施的一种保护措施,一般是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适用。尽管有些地方为了规范当地房地产交易秩序井然进行,公权力延伸到这一领域,出台了相关***策要求预售方要进行预告登记,但是,上位法规对关于预告登记的强制性总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来讲,这些***策也不能改变当事人进行预告登记的自愿自主性。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登记合同例6

第三,该项依法登记制度,实行的是部门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登记程序法定原则。非法定部门不得受理登记,无法律授权不得办理登记,非依法定程序登记无效。县级以上人民***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对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达到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目的,有利于这两个法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预售行为予以纠正和查处,有利于掌握预售情况和商品房建成后产权转移登记发证工作,以切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受理预售合同申报登记备案的法定部门,明确规定为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并且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府的这两个部门。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门无权受理申报和登记备案。

登记合同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xx 年 第 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府投资项目中由***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jsjckqy.fwmys.mofcom.gov)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登记合同例8

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

租赁合同是一种承租人在支付相应的租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对该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合同。而租赁权是依托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在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为了实现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目的而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总称,因此租赁权又被称为“使用收益权”。

关于租赁权的法律性质,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法学理论的不断进步,学术界大致形成了三种学说,分别是债权说、物权说以及物权化债权说。接下来,笔者将分别对这三种学说分别进行讨论。

1.1债权说

此学说源自于最早出现租赁权相关概念的罗马法,罗马法对于租赁权的规定用现代学术界的理论叙述也就是“买卖破除租赁”,罗马法认为,租赁关系是基于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也是从属于他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而并不是像物权那样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因此将租赁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债权而并不是物权。显而易见,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租赁关系的安定性,更不利于保护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的提出,此学说也逐渐被各国的学者所否定、所替换。

1.2物权说

此学说即是指租赁权的完全物权化,是与债权说完全对立的观点。此学说认为租赁权就是属于对物支配的一种物权。提出此学说的学者主张应当赋予租赁权更加完整的物权对世效力,使其不仅可以对抗租赁物的买受人,还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包括对抗租赁物的所有人对承租人的不法侵害。此学说在理论界仍被广泛讨论,学者对该学说褒贬不一,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支持赞成该学说,如张俊浩教授在其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一书中就将房屋租赁合同归为转移标的物用益物权的合同,这实际上就是肯定了租赁权用益物权的性质。但是此学说在仍然没有被广泛认可,在立法上承认此学说的国家并不多,而笔者比较赞同此学说。

1.3物权化债权说

物权化债权说来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开创性的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罗马法的租赁权债权说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此学说认为对于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属于债权,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赋予了租赁权更多物权的特点,即在承认租赁权的债权性质的前提下又在法律上赋予了租赁权部分物权的效力。众所周知,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而物权对财产性权利的保护力度要远远强于债权。因此对于某些法律性质属于债权的实体性权利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时,部分学者便希望在物权身上得到帮助,因此便出现了“物权化债权说”的学说。此学说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可,逐渐成了关于租赁权性质的通说,我国理论界目前也是沿用此学说。

2租赁权性质的界定

对于租赁权的债权说,由于该学说的太过绝对化,并且随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提出,债权说已经不与现代法学理论相适应,所以我们在这里不做讨论。我们讨论的重点内容放在租赁权的“物权化债权说”以及“物权说”。

对于租赁权的物权化债权说,经过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支持该学说的学者依然主张租赁权债权的法律性质,而且并没有对“物权化债权”给出具体的法理依据,只是在租赁权的债权性质不能解释租赁权的物权效力的时候,为了达到自圆其说的目的,而提出租赁权可以物权化的观点,这其实是一种逻辑极其混乱的观点,其实是在混淆债权与物权的对立关系。债权和物权作为民法的两大基本制度,各有特色,界限明确,它们之间的界限不容混淆,否则很难构成完整的民法体系,即使是支持“债权物权化”观点的学者也深知这个道理。可如今,学者一方面在努力证明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另一方面又在混淆物权和债权的界限,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达成的。综上所述,笔者并不赞同租赁权的法律性质是物权化债权的观点。

对于租赁权的物权说,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他物权有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租赁权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不仅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用益物权是指特定的人对他人所有标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对于租赁权,租赁双方通过订立租赁合同的方式形成租赁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对标的物的这些权利。显而易见,租赁权也是享有用益物权的这些权能的。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们不难发现,他物权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法学家将一些较为重要的法律性质为债权的权利法定为物权的过程,我们现在所认识的用益物权中的典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押权,一开始就是以债权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眼中的,只是在后来为了更好地保护他物权的权益,才逐渐将其法定为物权。而由于社会的发展,如今租赁权债权的法律性质已经不足以保护其法益,而物权化债权的法律性质又找不到法理依据,于情于理,只有物权说是一种最为妥当的学说。综上所述,笔者更倾向于认为租赁权是一种物权。

3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登记

我国现行法律将租赁权界定为物权化之债权,认为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债权,而一般情况下债权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所以对于大部分的租赁合同是不需要登记即可产生效力的。只是对于债权性质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又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对房屋租赁进行登记备案后才可产生效力。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租赁行为的不断增加,因租赁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是否应该通过登记的方式来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于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登记成了学术界广泛讨论的问题。

从租赁合同登记制度本身来看,其本身的制度设计也导致其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并不会主动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又由于租赁合同本身的暂时性的性质,人们对于租赁物只是暂时的占有、使用而不是永久性的所有,导致大部分承租人和租赁人不知道对于租赁合同还要予以登记。而且,即使当事人了解租赁合同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由于操作流程较为繁琐,当事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仍然会抱着侥幸的心理状态,能不去登记就不去登记,租赁人和承租人的这些行为就会导致租赁合同登记制度变成一张废纸,使登记制度无法真正实现其设立的目的。同时,对于租赁登记备案,由谁去办理登记手续交费,登记后是向谁发证,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而且对于标的物价值较低、租赁期较短的租赁合同,强行登记又会增加不必要的支出,费事费力,没有必要。由此可见,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存在着大量的难以克服的麻烦,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问题,对于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的真正落实还需要很多的工作要做。

虽然租赁合同登记制度的落实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经济生活具有重大意义。首先,租赁合同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租赁当事人积极履行其租赁权,促进权利的运行;其次,将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能够产生一种对世的公信力,有利于维护租赁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断增加的由租赁引起的纠纷和诉讼案件,经过登记备案的合同,它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未登记的,有利于诉讼的解决。最后,对租赁合同进行登记有利于方便税务部门、***门的联合监管,加强***府部门的联合监管,强化社会治安。因此,建立健全租赁合同登记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4租赁合同登记制度的完善

4.1理论上:明确租赁权的物权性质

物权化债权说在本质上认为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仍属于债权,所以仍有一系列的关于租赁合同登记的理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但是如果将租赁权界定为一种物权,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以房屋租赁登记为例,如果将租赁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物权,对于房屋租赁权的登记就可以基于房屋租赁权的物权性质适用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体系,物权法明文规定不动产物权效力的发生以登记为要件,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对于租赁合同需不需要登记的问题。

4.2实践中:以租赁期的长短作为是登记的标准

登记合同例9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其理由如下:

一、行***规章虽具有参照的效力,但因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不同,决定具体适用时的顺序不一样。法律是由全国人大***会颁布的立法文件,效力最高。行***法规则指***法规,它不包括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所制定的红头文件,其效力仅次于法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特定的地方人民***府规章,其效力又次于行***法规。在具体适用时,法律有规定的、首先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无规定的、行***法规有规定的,适用行***法规的规定,但该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行***法规无规定的,规章中有相关规定的,在规章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精神下可以适用,否则应当用法律的基本精神去理解。

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行***法规是指***颁布的行***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从这一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必须是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才从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否则不生效。这一条文显然把部门规章是排斥在外,其中隐含如果部门规章规定批准、登记生效的,不能参照此条规定,也不能依据规章的这一规定,确认合同不生效的寓意。其次,这一法条还包含法律、行***法规中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必须是该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倡导性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确认合同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法律,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该条文中不难看出这里的“应当”明显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且该条款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属***规章,所以该《办法》中必须备案、登记,租赁行为才合法有效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

三、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规定,是行***管理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新合同法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比经济合同法严格的多,以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范围。只有法律和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地方法规和行***规章,一般不能作为判定依据。对于未上升为法律和行***法规的某些强制性规定,由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其他特殊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目前通常采取有关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特殊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生效的规定,尚未被最高院司法解释采纳。故依此得出合同不生效的依据不足。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一房多头出租,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行为,登记起明示作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它是行***管理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

登记合同例10

二、 合同备案业务的流程

开发商或业主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材料(附件一)备案窗口申请 工作人员查档录入合同信息 誉表登记发放备案证明合同归档。

三、解除合同备案业务的流程

业主本人持商品房合同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附件二)来备案窗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收件工作人员查档后录入信息审批表登记 发放撤销合同

四、 合同备案的主要业务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二)解除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三) 经开发企业申请对已进行网上登记备案的合同,打印并发放备案证明

(四) 配合产籍科查询有关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五) 每月定期将合同整理归档

(六) 将购买商品房屋产权证明书进行出售登记

(七) 统计商品房备案信息

(八)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五、 手工备案时限:为十个工作日,目前合同备案及解除合同备案都是免费办理。

六、 常见问题:

1、常有法院判决过户的商品房前来申请备案到过户后的名下,一般都不受理此类的要求。因为如果未符合办证条件的,法院只能先办理该套房屋的查封事项,而不能将备案的名字凭判决书直接更改,应等该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后,再由法院下达协助执行书将该房过户,新的房主可***院判决书及相关办证材料直接申办房产证,按法院判决的办证类型办理。理由如下:合同登记备案期间,备案机关不应协助法院更改买受人姓名。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房屋权属登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定义,可以确定,只有第一手买受人办理了权属登记后,才能由权利受让人执相关法院裁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2、离婚后前来解除合同备案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受理:购房者在未办理房产证前离婚,离婚协议中协商房屋归夫妻某一方所有。前来将原备案撤销,并重新备案为新的一方。所解除的房屋合同备案须无抵押、无查封。解除合同备案与新的合同备案同时办理。

七、业务发展情况:

最初开始实行备案大概是93年,当时商品房开发量少,比较简单,递来合同登记,盖备案章;96年开始慢慢建立较完整的楼盘表,利用电脑进行管理,20xx年7月左右,利用新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发放商品房备案证明,取消在合同上盖备案章的做法。进行网上备案,到目前为止,每月网上备案量大概占总备案量(每月约4000份左右)的1/3。

八、近三年的业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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