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10篇

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篇1

本公司是贵行的忠实客户,也是贵行的重点扶持对象,长年来信用良好。多年来一直从事**加工,经营业绩良好,从商经验丰厚,现流动资金达***万元。

经**县县***府对**产业的多年大力扶持,和国家产业***策支持,并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企业的优惠***策,使得作为**县的支柱产业之一的**企业,给**带来巨大发展。

因此,要继续抓住机遇,扩大商机,就需要扩大再生产。这需要强有力的资金保证作后盾,就需要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此本公司需贷款***万元,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望贵行给予批准。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能力较强,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信誉度高,发展前景可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做大做强企业,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现向贵行申请贷款作为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由于公司经营项目好,效益可佳,具有充足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公司承诺,一定用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按期偿还贵行贷款和利息,以此保证贵行贷款的安全性。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公司成立于**年。在工业园占地*亩,建筑面积**平方米,机器**台(套),**生产线*条。公司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少数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成为**县**产业的优势骨干企业和“2321”劳务实训基地。本公司经营稳健,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企业资产负债状况

目前本公司总资产为*元,其中固定资产*元 ,存货*元,应收账款*元,其它资产*元。

本公司在建行贷款*万元,城南信用社贷款*万元,应付账款*元。资产负债*%。

三、公司的经营情况

本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积极调整经营策略,注重销售市场的开发与维护。XX年已经实现了100%的订单化经营,完全摆脱了盲目收购的被动经营局面。与**公司和深圳**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合作关系。生产中严把质量关,以优质的产品赢得了众多客户。实行了无毛绒的加工经营策略,目前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发展情况

本公司XX年创收总营业收入达*万元,向国库上缴税金*万元;XX年创收总营业收入达到**万元,向国库上缴税金**万元。

我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制度,目前现代化企业构架已经形成。注重诚信建设、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多年来管理完善,在市场价格忽高忽低的情况下,始终在稳步前进,在经营过程中严把收售关,密切关注市场行情,灵活经营,再加上风险意识很强,诚心度高,多年来生意蒸蒸日上,越做越大。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已进入一个良好的循环状态,资金运营正常,管理过程有序,发展稳步持续,现已具备了良好的获利能力。

五、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本公司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收购原料。还款来源为销售回笼资金。

我们相信,在贵行的支持下,我公司将会继续作大做强,成为***行业领头***。

特此申请

企业法人:

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篇2

    [案情] 被告人郭建升于1993年9月,向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联社(现更名为北京市大栅栏工商实业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个人投资部分资金,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了北京市糊涂楼饭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挂靠于北京市朝阳区离退休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后变更隶属于北京市大栅栏工商实业总公司。郭建升与该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任饭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每年上缴管理费,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因饭庄经营较好,郭等人先后在北京市和澳大利亚、美国设立分店、分公司十余家进行经营。1995年10月,郭建升为管理北京市糊涂楼饭庄及所属分店、分公司的经营及火锅研制开发项目,与他人共同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大部分为饭庄固定资产折价,少部分为投入资金)注册成立了北京市升宏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宏公司),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性质为私营公司。1996年7月20日,升宏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向原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营业部(现更名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中关村营业部)提出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购进生产多用途火锅原材料的借款申请。该借款申请书中所列企业经营业绩、企业发展自我陈述和企业财务状况等项目,均填写为北京市糊涂楼饭庄及分店的业绩、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升宏公司提交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的数字,部分为饭庄及分店的汇总数额,另如所有者权益合计等部分数额,为会计推算和虚构。该贷款申请由北京市大栅栏工商实业总公司经中关村营业部对该公司的担保能力等核保后,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因北京市糊涂楼饭庄和升宏公司曾先后从中关村营业部贷款人民币100万元、200万元(本息均已归还),其贷款申请书和担保书与升宏公司此次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的申请书内容基本相同,信贷员何凡在多次到该公司和饭庄查验营业执照、财务账目及现场营业情况,并听取郭建升所讲两企业为一体经营和报送的财务报表系饭庄及分店的汇总表等情况的介绍后,便填写了贷前调查报告,并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同意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同年8月2日,中关村营业部将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转入升宏公司在该营业部设立的账户内,贷款期限10个月。后升宏公司将贷款人民币195万余元用于北京市糊涂楼饭庄及本公司的经营,并经全体股东同意,郭建升将余款人民币104万余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房产两套,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1997年底,郭建升将该房产以人民币80余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怡福园别墅两幢。同年12月16日,郭建升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升宏公司的名义贷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升宏公司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后,先后支付银行利息及罚息7次,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至1998年1月停止付息。1997年6月1日贷款期满,中关村营业部分别给升宏公司和担保单位北京市大栅栏工商实业总公司发出贷款到期催收函,两公司均复函表示同意履行还款及担保还款义务。因升宏公司和北京市糊涂楼饭庄在贷款逾期前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该营业部曾多次与郭建升联系还款,郭表示因经营资金困难暂无还款能力,待经营好转收回资金后再还款。至案发时升宏公司未能偿还该贷款。

    [控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升于1996年7月至8月间,以升宏公司的名义,采取编造虚假事实,将升宏公司与北京市糊涂楼饭庄两个分别注册的***企业谎称为一体经营,并提供伪造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手段,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和投入北京市糊涂楼饭庄进行经营活动,非法占有;并于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还贷款而拒不归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郭建升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郭建升辩称:其在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营业部申请贷款时,对升宏公司是糊涂楼饭庄的管理公司等情况,如实向信贷员何凡作了介绍,对申报的财务报表是饭庄及所属分店的汇总表也作了说明,何凡表示同意;取得贷款后,经升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是作为公司的资产用于抵押贷款,以使企业取得更大经营资金,余款全部用于饭庄的经营;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没有将贷款据为己有,不应以犯罪处罚。

    被告人郭建升的辩护人提出:升宏公司是北京市糊涂楼饭庄及十余家分店的管理公司,向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书中有关企业经营业绩、企业发展自我陈述等项目,都已明确告知银行两企业的关系,不存在欺骗行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数字系升宏公司和饭庄及分店的汇总数字,并非臆造,为使报表达到银行发放贷款标准,该公司财务人员对报表数字有推算、虚构部分,但郭建升只是签字确认,未实际参与造假,属民事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升宏公司申办贷款系企业行为,不是郭建升的个人行为,且贷款全部用于企业经营活动,郭个人未占为己有;贷款逾期未能归还,是因企业经营战线过长,投资过宽,资金难以收回及经营失误造成的,并非郭建升主观上拒不归还,故郭建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升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贷款人民币300万元非法占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11月2日判决被告人郭建升无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建升服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主要理由是:郭建升在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的过程中,欺骗银行信贷员并将北京市糊涂楼饭庄经营业绩冒充为升宏公司的业绩,伪造虚假的申报材料,在骗得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后又将贷款用于个人经营及挥霍。郭建升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银行贷款,并拒不归还的犯罪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审判决认为郭建升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和诈骗犯罪行为,宣告其无罪,确有错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先后规定于1995年全国人大***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上述法条在罪状的表述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因而本罪属于目的犯。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贷款的行为,二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在获取贷款时又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也不构成本罪。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较之于诈骗手段本身,因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认定中的难点。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已经归还的,因归还贷款行为本身已能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因而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因拒不归还行为本身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上述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断,但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无法归还的,因客观情况比较复杂,对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认定则有一定的难度。对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认定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在对行为人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时的资信情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同时强调,“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上述意见,对我们实践中处理贷款诈骗以及其他金融诈骗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具体到本案,升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建升在申报300万元贷款时,所填报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的部分数字确有夸大和不实之处,对贷款也有违规使用的情况,且贷款逾期不能归还,但根据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尚不能认定郭建升及升宏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理由如下:

    其一,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意味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行为人贷款时采取欺骗手段,固然是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的甚至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重要依据,比如,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等。但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在列举了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五种方法之外,特别强调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因为有些行为人虽然采取欺骗手段和使用欺诈方法取得贷款,但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解决资金急需和经营困难等动机,就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可以通过民事或者行***方式给予制裁。本案中,升宏公司在贷款申请书中,将企业经营业绩、企业自我发展陈述和企业财物状况等项目均填写为北京市糊涂楼饭庄及分店的业绩、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此,尚不能认定为编造虚假事实,提供伪造的申请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因为升宏公司是在工商行***管理机关正式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时80%的股份均来自于北京市糊涂楼饭庄固定资产折价;升宏公司与北京市糊涂楼饭庄虽在名义上是两个***的法人,但两个公司(企业)之间又确实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而且升宏公司成立的初衷及国家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该公司也确实有“管理公司咨询”及火锅的研制开发与生产(此项目系糊涂楼饭庄的主营项目);郭建升既是升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北京市糊涂楼饭庄及第一分店的法定代表人,升宏公司也确实起到了管理公司的作用;郭建升作为升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以本公司的名义向招商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并未隐瞒本公司与北京市糊涂楼饭庄及分店的关系,且银行对此事实是明知的,并在其核贷审查报告中加以阐明,予以认可。至于升宏公司在贷款申请中,所填报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的部分数字有夸大和虚构的成分,应认定为贷款中的欺诈行为,但这一欺诈行为本身不能说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篇3

第一条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贷款公司是***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区划指县级行***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

第十九条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二十五条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条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加强对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有权根据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要求投资人追加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三十六条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七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条贷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四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篇4

关键词:贷款证;贷款的法律风险;仲裁纠纷

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已成为困扰银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贷款走到了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法律风险。

(一)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信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不真实。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内容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贷款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营业执照不真实或未通过年检;单位印鉴不真实;项目及相关文件不真实;项目文件表述内容无法或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贷款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风险等。

2.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信贷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贷款风险。

3.签约不真实。银行与客户在签订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

4.贷款监督不到位。借款方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贷款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

5.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在贷款风险显现后,银行往往采用耗时长、效率低的补救方式,致使许多贷款风险未能及时、高效地主张权利而导致贷款损失。

就目前的情况看,上述贷款法律风险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是签约不真实。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银行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贷款损失后,无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银行和信贷管理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在与一些大企业的信贷交易过程中,信贷人员一般只与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贷款的签约行为通常由财务人员办理,由于他人签字行为是间接的,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印鉴、印章、未见面的法人代表签名都可能作假,信贷人员即使见到一位自称为法人代表人的人时也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导致部分贷款过程中的恶意操作,骗取银行贷款。同时,由于银行自身管理上的漏洞,个别信贷人员以权谋私,信贷人员与客户串通,互相勾结骗取贷款,这方面的案例已司空见惯。

第二是补救措施不力。补救措施是指信贷风险实际产生且在无协商余地的情况下,银行采取的将风险降到最低或将损失降到最小的法律手段。补救措施不力的现象主要有:一是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往往通过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办法来掩盖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二是选择补救措施不经济高效。由于信贷部门对法律补救措施认识不多,对各类补救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效果等了解不深,对补救措施的采用较为盲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是比较单一的补救措施,信贷人员总认为信贷风险只要申请诉讼就万事大吉,但由于诉讼时间长、执行率低,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

就补救措施而言,大致可分为四类:

1.支付令。即银行申请法院向欠款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其还款,如被催收款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银行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因欠款人有异议,支付令被推翻的可能性较大,故操作意义不大。

2.仲裁。即银行依据与欠款人或担保人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事前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仲裁一审终审,时间比诉讼快,但仲裁裁决须申请法院执行。

3.诉讼。即银行在与欠款人及其担保人纠纷产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判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法院诉讼因其诉讼与执行属同一司法机构,配合协调较好,但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公证强制执行。即银行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费用低,但法院执行时易受司法环境牵制。

(二)贷款法律风险的控制解决机制及公证的独特优势

贷款法律风险是可以控制并解决的,特别是法律专业机构可以为银行提供一整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达到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之目的。具体而言:

1.针对法律文件不真实的贷款风险,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法律调查报告及法律风险分析报告的手段,帮助银行和信贷人员更快、更准确地把握贷款风险,并确认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2.针对担保方式不充分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担保方式的设计、论证的公证等法律服务。

3.针对签约不真实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派专人采取签约证明方式予以解决。

4.针对银行贷后监督不及时有效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资金监管方式解决。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有关约定及时向银行提供补救措施建议或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5.针对补救措施不力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提供有效的仲裁法律服务或依据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贷款及担保合同等),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银行可跳过诉讼阶段。

贷款公证虽然被银行所接受,但并未得到所有银行的足够重视和普遍认同。究其原因,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

1.立法不足。公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等方面观点不尽一致,致使贷款公证预期效果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银行申请公证的积极性。

2.银行同业无序竞争。因公证主要有利于维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而银行不交公证费,反而要借款人单方支付公证费,使大部分借款人心理不平衡。银行在贷款营销竞争中怕增加企业成本而失去营销竞争力,所以当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发生矛盾时,银行往往让位于业务拓展,致使公证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3.银行对公证作用的认识尚不到位。不少银行对公证的定位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公证对贷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职能以及由第三方身份引申的服务认识不多。借贷双方往往签订协议后再办公证,致使公证部门无法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影响了对贷款协议条款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当合同条款出现误差时,如强制执行条款不规范,公证部门建议修改有关条款时,借贷双方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另外,银行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解不全面,往往要求公证部门在材料或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出证,影响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贷款风险暴露后,有的银行又将执行事项全盘推给公证部门,影响了强制执行的效果。

4.公证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发展之中,公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公证机构较为繁琐的办证程序尚不能适应信贷风险控制的需要。

5.司法环境影响了公证强制执行的力度。银行和公证部门往往通过补足诉讼费用后才能申请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

6.贷款公证的操作、推广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缺乏一个牵头协调部门。公证收费、管辖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

(三)结论和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要避免银行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银行贷款包括存在敞口的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具有融资性质的事项均应办理公证。公证在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一认识将伴随公证机制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贷款风险中的作用而被公众所接受。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贷款公证的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公证业务的运行基础。

1.公证不仅限于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银行要把引入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到依法治行、控制信贷风险、维护信贷资产安全、避免操作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接受公证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积极配合公证取证,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要密切配合,在较高层面上形成法院信贷公证方面操作的统一规范,在强制执行文书的执行上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使贷款公证取得预期效果。

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篇5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我市行***区域内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须与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一致,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内容。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或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四)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第二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4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50%;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住房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有未还清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10%。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详见二十二条)。

(六)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其中购房合同约定的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或对外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后5年。

二手房抵押的,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40年,二手房房龄超过30年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确定: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不含)-20%(含)的,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购房合同中共有权人是夫妻之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人的,按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扣除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为最大贷款额度(有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具体比例分割,无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平均分割比例)。

(三)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四)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或40%。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最高额度和首付款比例,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省、市房贷***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借款人及配偶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公积金账户金额,在本次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能使用。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期内法定利率发生调整的,1年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由担保公司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抵押物应当是能够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且该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借款人应当将不动产房屋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并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部门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需公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公证书。

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应当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并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在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抵押房屋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期房、现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值为准。

(二)二手房以借款人所缴纳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免征增值税的以税收完税证计税金额来确定抵押价值。二手房价税合计或计税基础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要对房屋买卖价格真实性进行考察,应按照房产交易部门认定的周边平均交易价格进行认定。

(三)商转公的房屋价值以原借款合同中房屋价值来确定抵押价值。

组合贷款以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

第十七条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贷款本息结清后,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

第十八条借款人用同一套房屋做抵押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质押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以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要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质押证明,其公积金账户出质部分金额在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使用。质押期间,原则上不能变更出质金额,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及所有出质人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部分出质人的部分公积金余额。

第二十条质押担保的期限自签署质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以担保公司或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承担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由借款人自己确定。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有保证资质的信誉度较高、保证能力较高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服务费,担保费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愿协商确定。

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

2、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3、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累计不超过6次(含);

4、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

5、保证人及配偶无信用卡及其他逾期欠款;

6、保证人及配偶有未还清贷款(原则上以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数据,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对外担保等为依据)的,其月还本付息额应与拟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并计算,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期限5年内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5年以上的40%;

7、保证人及配偶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保证人及配偶所有贷款(确认依据同上,并包括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及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期限5年内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8、保证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及所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不能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9、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对保证人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可以是自然人(即保证人),也可以是担保机构:

(一)共同还款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的

借款人或配偶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含)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含),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或对外担保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

(三)拥有我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其他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承办保证业务,应当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当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并网签备案(现房、二手房应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过户手续)后6个月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向购房所在地分支(办事)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借款人户籍是潍坊市行***区以外的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收入与缴存基数不一致的,或配偶无公积金的,需提供银行工资流水;不能提供银行工资流水的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数或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现房、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网签备案合同)。

(四)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

(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1、户籍地在潍坊地区的,提供户籍地及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户籍地在潍坊地区以外的,提供户籍地、受理地及缴存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户籍地、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经核实如部分地市不出具此证明的,以个人征信中有无住房贷款来认定。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一)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入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借款人及配偶贷款情况、逾期情况及对外担保等个人信用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判断其还款能力;根据保证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保证人贷款情况、逾期情况及对外担保等个人信用情况是否符合保证人条件,或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三)确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情况:包括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抵押物是否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抵押物共有人是否有未成年人,抵押物共有权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四)核实出质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及出质人配偶情况等。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当场受理后,公积金中心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人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将不予贷款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在接到公积金中心准予公积金贷款的指令和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贷款业务自动终止,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质押、担保等手续。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质押证明等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妥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业务终止,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后,受委托银行出据《委托协议书》。提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应当于贷款资金拨付到位的当日,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账户,同时通知借款人还款日期、还款额度并领取还款计划等。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公积金中心实行贷款轮候发放制度,在轮候发放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按照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的先后顺序发放公积金贷款。待个贷率低于规定上限时,恢复正常贷款发放。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1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息随本清。

第三十条1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限/(1+月利率)还款期限-1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还款期数+(公积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借款人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于每月20日(不含)前将每月应还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20日起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款,划入公积金中心账户。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愿申请办理委托公积金中心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申请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内扣划借款人公积金每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三十二条正常还款满1年的,借款人(含配偶)提出书面申请,除可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可使用资金直接对冲提前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外,也可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业务应于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请办理。直接对冲额或自筹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借款人有逾期贷款的,首先对冲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直接对冲或自筹资金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一年内可多次办理。

公积金还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借款人应先还清逾期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得提前还款,也不得申请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十三条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协议约定,负责包括当月在内的未还和逾期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催收及垫付,履行各自义务。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新合同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申请办理变更业务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应当处于正常还款状态。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借款人应到原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离婚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合同借款人(或抵押人)发生变化,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借款合同》的变更,同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手续。

借款人因还款卡或存折丢失、损坏、借款人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需到受委托银行申请重新办理。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无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中心对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并报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公积金贷款结清凭证,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八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协助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信用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开发企业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书面决议。

(四)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五)商品房预收款账户开设证明。

(六)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七)分支(办事)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防范资金风险需要,及时了解合作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合作楼盘,需另行提供相关材料:

(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局)的立项批文。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三)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合作楼盘总平面***。

(五)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一条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日止。不动产抵押权正式登记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履行保证责任,合作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2个月内协助受委托银行完成正式抵押登记,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造成公积金贷款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擅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挪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同意,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因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接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或保证人通知后,未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或提供新的保证担保的。

(七)公积金贷款清偿前,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而未按要求变更抵押物的。

(八)拒绝或妨碍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其它情形不足以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的。

(十)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一)轮候发放期间内借款人出现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欠缴公积金2(含)个月以上或还款能力下降的,将中止(或终止)贷款发放。对属于欠缴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中止名单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补缴手续;待确定补缴后,系统再将其列入优先发放名单中。

(十二)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进行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按逾期公积金贷款计收罚息。

(五)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采用抵押担保的,有权实现抵押权。

(七)采用质押担保的,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处置出质的住房公积金。

(八)采用保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或保证人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九)向法院提讼。

第四十五条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有权继续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第四十六条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负有连带还款责任。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四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应当负责清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处理,分别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担保公司招标文件》、《销售方保证合同》等内容的约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套,担保公司保留提供保证担保的资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定》(潍公积金[2017]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档案材料包括:

(一)《申请审批表》及附件:

1、申请人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户籍是潍坊市行***区域以外的提供);

3、申请人和配偶户口复印件(主页、索引页、登记卡);

4、申请人婚姻证明;

5、银行工资流水等;

6、《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保证人及配偶的征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三)《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四)《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或保证人及配偶相关资料等。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六)《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七)首付款增值税发票(现房或二手房的购房增值税发票及契税发票)复印件。

(八)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借款人及配偶存在补缴公积金行为的)、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一致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九)银行借款支付凭证。

(十)其他材料等。

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篇6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区划指县级行***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篇7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应由行***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应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四)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县级人民***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首先应当向县级人民***府提出申请。申请人被列入考察对象后,在县级***府指导下,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出资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

(二)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要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东名册等。股东名册内容应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级审核会议前提供)。

(七)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九)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人民***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府报设区市***府复审后,上报省金融办审定。省定扩权县(市)直接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向当地工商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任职。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省金融办指定的银行足额存入注册资本金,并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二从验资账户转入合作方银行,剩余资金待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后再转入合作方银行。

第十三条 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开设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发放小额贷款。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组成实行主出资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省内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50%以下、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所在地县***府初审后,报当地市***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增资后主出资人、其余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增单个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所在地县***府初审,报当地设区市***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省内各***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给与积极支持。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府相关部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策的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策和产业***策。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合作方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于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策。

第三十七条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 省金融办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导各级***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级***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行***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府负责组织查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同时作废,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是否保留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六章 机构终止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期限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2],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4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篇8

(业务专长:房地产、投资、公司上市、知识产权、商务诉讼)

读者咨询:

三年前我公司通过报纸得知某房地产公司正在销售一商用楼盘。该公司在广告上声称购买房子者可以自当年始连续十年获得房价总额10%的回报。我公司觉得作为投资挺划算的,就决定以按揭方式购买一个单元。由于以单位名义购置房产向银行申请按揭非常困难,公司就以我的名义购买并申请了按揭。头两年房地产公司如期兑现了回报,今年以来却分文未付。公司非常生气,就要求我停止向银行还贷,结果上个月银行把我到法院。我很迷惑,难道房地产公司不讲理,银行也可以不讲理吗?

律师解答:

按揭指的是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所谓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房屋,借款人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开发商或其他担保单位提供担保的贷款。就一手房市场而言,在房屋买卖阶段,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是买卖关系。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期房款并向银行申请按揭后,此时购房人变成了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申请人变成了借款人,与银行之间产生了借贷法律关系;开发商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与银行之间是一种担保法律关系。

结合你的问题,尽管你是为你公司“背黑锅”,但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是你签署的,你就是还贷责任人,与你公司无关,因此,银行要求你还贷没有错。如果你与你公司就此笔按揭事宜有书面约定,你按生效的判决书承担责任后你公司拒绝按约定履行,你可以依法向你公司追偿。如果你们之间无书面约定,你公司又拒绝承认,你只能自尝苦果了。

几年前就已红遍大江南北的“固定投资回报”、“带租约销售”、“售后返租”等商业地产的促销方式现在已逐渐暴露出其法律上的缺陷,许多投资者正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篇9

关键词:银行贷款;专利质押;专利评估;贷款保险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7-0068-04 中***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新型权利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动向。近年来,为了拓宽资产业务领域,多家银行开始探索科技型企业专利质押贷款业务,虽然规模不大,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一创新举动在业界引起了巨大反响,不仅为国内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融资新途径,也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模式。这无疑是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世界性难题的一次挑战或破题。但是,在扩大规模的实践中,如何全面把握专利质押贷款风险,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天津康库得公司专利质押贷款1700万元的启示

为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1995年《担保法》颁布后,我国不少省市***府和银行都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专利质押贷款十分重视,尤其北京、天津、湖南、江苏、浙江、湖北和武汉、长沙、杭州、温州等省市***府及时出台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财***贴息扶持办法”,主动和有关商业银行签订了专利质押贷款合作协议。目前深度参与此项业务的有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在专利质押贷款额度普遍较小的情况下,天津康库德公司获得专利质押贷款1700万元,令各界关注。此举充分运用专利权制度推动了现代企业发展,提升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还将促进丰富的专利资源向生产要素的转化,加快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而实现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

(一)基本情况

2006年年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与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担保银***合作框架协议》,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库得公司”)以自主研发的授权发明专利一超大型塑料注射成型机及工艺为质押,获得了1700万元贷款,成为全国最大的一笔专利权质押贷款,为科技型企业实现融资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

以专利质押申请银行贷款的情况,在国内已不鲜见。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中就明确规定专利权可以进行质押,一些企业已经在用专利权质押贷款,但数额都比较小,康库得公司获得的1700万元高额贷款在全国实属罕见。

(二)成功合作的要素

通过对康库得公司专利质押成功获得1700万元贷款的案例分析,可见科技型公司与银行成功合作主要取决于如下因素的支持:

1 具备专利技术发展的环境。2006年天津市专利申请量就达到13299件,增幅达到14%,其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为4981件、4184件、4134件,分别增长11.4%、10.8%和65.5%。企业专利申请7039件,年增幅达25.7%,名列全国第八位,占全市专利申请总量的52.9%,在企业专利申请量比重全国排名中居第四位。专利申请质量也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2 ***府重视,知识产权部门服务到位。鉴于担保机构介入专利权质押贷款,环节多、手续繁杂和收费高,为此,一开始就由知识产权局和银行直接“对接”,通过初评筛选出优秀项目,推荐给农业银行,并协助进行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等工作。

3 银行谨慎参与。对于发放康库得公司170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农业银行态度谨慎。首先,鉴于专利价值确定有难度,将专利质押性质的贷款定位于辅贷款,即对于已经有授信的企业,如果流动资金仍有缺口,可以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获得资金补充。其次,要求企业对专利质押贷款补充担保。康库得公司的1700万元贷款,在专利质押保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海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担保公司之所以愿意提供担保,也是经过调查发现,康库得公司研发的专利产品已经形成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担保风险可控。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此项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法律风险

尽管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专利的可质押性,如《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但是专利权存在的特殊性还会给质押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1 专利的合法性和专利质押的有效性。第一,需要通过国家专利检索系统检索专利的真实性,即必须是***专利行***部门公告的专利。如果仅仅是专利申请权,虽然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权也可以转让,但其价值将大打折扣。第二,专利必须在有效期内。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与有关的国际公约或者协定基本一致。合理的保护期,一方面可以鼓励发明人、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另一方面尽可能多地回收专利权人在开发、研制发明创造过程中的风险投资,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获得专利权后,依法向专利部门缴纳专利年费。不承担这一义务,专利权自动终止。第三,进行专利权质押,需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只有进行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者。

2,专利质押合同存在的风险。《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一规定说明,用于质押的专利不应是已经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并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3,专利的权利归属风险。专利权有职务专利和合作专利。一是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二是专利权归发明人的工作单位或雇主所有,三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共享专利权。权利归属不清,往往引发合作纠纷,也就必然影响专利权的质押效力。

(二)专利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

专利价值影响因素很多,如专利本身技术含量;是否形成产能;专利产品与用途相似产品在价格、成本、性能等的优势;市场情况;推广情况等。主要影响因素是技术因素、产业化形成情况。

从技术因素看,一是许多专利技术仅是一个有

实施可能的构思或方案,不一定能够实现产业化。二是我国对发明专利审查严格,技术的先进性比较可靠;但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取形式审查制,有时会导致授权专利技术不具有先进性。三是专利法规定的先进性时间起点是申请日,但申请日到授权日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原本先进的技术到公告时未必还有先进性。因此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先进性会随着方案是否成熟、时间的推移、审查方式发生很大变化。四是该专利技术是否有替代技术,或者有更新的技术,如果有比该专利更具新颖性的专利,那么该专利的价值就比较低。五是评估的专利是否从属专利,即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其他专利,如果属于从属专利,那么,虽然并不一定影响专利的价值,但对专利实施具有很大的影响。

从专利产业化看,既有从潜在知识形态转化为现实实物形态的技术转变,又有技术从商业化发展至产业化的完整过程,必然涉及复杂的技术、经济、法律关系,自然存在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其不确定性是专利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所导致的难以预期的变化。

除此之外,在专利权质押期间,第三人侵犯也会影响专利的价值。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若第三人侵害到设质的专利权时,自然已经损害了质权人的利益,根据担保物权理论,质权人应有权向第三侵权人追索。如果此种情形下,质权人无追索权,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又消极地不行使追索权,无疑会降低质权的价值,给质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潜在的威胁。

(三)专利变现难的风险

一旦贷款逾期,银行首先考虑质押专利的变现问题。变现既需要市场又需要价格,有价无市或有市低价都影响专利变现。此时,专利价值面临最有效的考验。虽然变卖专利还贷已经是贷款操作的失败,但还是要想到这一步。目前,虽然各省市都设立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但是交易不够活跃,多数企业对专利的认知度不高,因此,即使有比较充足的专利资源,交易量也严重偏低,尤其内陆省份。可见,一旦专利质押贷款失败,银行依靠专利变现来偿还贷款无疑是十分困难的。

(四)质权受侵害的维权风险

当质押质权受到侵害时,质权人如何向侵权人行使追索权,《物权法》第211条规定,知识产权质押也禁止留质契约,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主体并未改变。当质押的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如果出质人态度消极,质权人应该代位行使追索权,以维护自身利益。质权人行使代位权,虽不需要出质人委托,但损失赔偿的实现必须通过出质人。尽管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要求提存,但出质人履行情况是维权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三、专利权质押的风险防范

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并防范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积极推动业务开展,又要防范风险。

(一)制定并实施严格的质押物准入规定

规定中要包括条件和程序。条件应包括:质物必须产权明晰,适于办理质押登记,符合上市交易规定,且易于变现;出质人必须将质物全部、完整用于贷款质押担保;以第三方专利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书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质物所有权属于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质物需经权威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以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确定质物价值之依据;质物的评估、律师、保险、公证、登记等各项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等。程序上引入***府帮助机制,由***府搭建专利融资平台,如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同签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协议”,交通银行将在五年内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共计10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授信额度,以促进武汉市知识产权融资的规模化,支持更多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加快发展。市知识产权局将成长性良好的优质科技型企业优先推荐给交通银行,并提供融资过程中所需的资产评估、法律状态确认、办理质押合同登记、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二)明确基本授信条件

由于专利权质押贷款是一种高风险产品,银行必须对授信条件作出严格规定。可质押的专利应该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通常情况下发明专利价值高于实用新型,因此贷款质押率要做区别规定,如交通银行规定: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当企业贷款申请额度超过限额时,超出部分应追加其他方式的担保;2、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办理展期。3、按照评估价值,发明专利质押率≤25%,实用新型专利质押率≤15%;(4)贷款利率上采用风险定价机制,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上浮10%。

(三)引人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介入贷款准入条件的审核

从审核步骤和内容看,第一步,由申请贷款企业作委托方,聘请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并提供评估所需资料。第二步,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贷款企业、贷款项目和出质专利进行调研、评估,审查出质专利的类型、合法性、有效性。对于专利权人可能会不支付专利年费或者自行到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专利权而导致该专利无效的问题,可以在协议中进行专门的约定,来约束专利权人的这种行为。第三步,向委托方和银行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是银行能否采纳的一个关键因素。该做法既保证了银行实施贷款前对企业的充分调查,也保证了贷款后的适时管理。但是,申请贷款企业需要负担评估、律师等各项中介费用,其综合费率一般在贷款金额的lO%左右,这对小企业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务负担。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四)建立合理的***府补偿机制

***府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建立起相应的补偿机制,是***府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职能,是不可缺少的服务。2007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财***局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策,即在银行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其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另外,北京市***府有关部门还设立专项风险资金,化解银行贷款风险,扶持中介机构,以支持银行为中小企业质押无形资产放贷,为金融机构营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让银行在承受高风险的同时也享有高回报。

(五)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降低贷款风险

引入担保公司担保,改变了质权人,即由银行做质权人转变为担保公司,换言之,由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再由企业把专利权抵押给担保公司作反担保。这样,银行专利质押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需要通过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评估,并依据专业权威的评估结果进行担保。专业担保公司的介入,降低了银行贷款风险。

(六)引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创新的前提条件。我国现有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具有比较便捷的交易方式、产权登记及变动模式。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形成逾期贷款的质权标的,如何在知识产权市场及时变现,一是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尽快建立全国的知识产权交易网络,扩大信息范围,实现网上交易,有效解决无形资产变现问题;二是知识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转让、协议转让和其他法定方式进行,如北京知识产权交易所采取挂牌公开拍卖,既可及时实现产权转移,也有利于促使专利价值放大,最大限度地为质押专利权实现保值、增值。

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篇10

“金融e通道”——我们共享的空间,电子银行业务已成为中国工商银行在同行业中的优势项目,也是我行大力推出的精品品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重点产品有两项: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客户能够实现自助服务,即客户不必每笔业务都要跑到银行来办理,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子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方式,自己来进行交易、查询和控制,真正实现“足不出户,自主理财”的现念。

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它将逐步取代传统银行业务。2002年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全年实现交易额超过了8万亿元,业务量超过了6千万笔。工商银行威海市分行的电话银行交易额超过了5亿元,交易笔数为2.5万笔,客户数量超过了7千户;网上银行交易额达到10亿元,交易笔数为4千笔,客户数量接近400户,目前威海市所有的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府机关、财***机构、通信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百货大楼、新华书店、中石油、中石化、海通证券、南方证券、三隆期货、三角轮胎、威海船厂、客运公司、双轮集团、华垦房地产、成山橡胶、好当家、黄海造船、华力电机、荣成玻璃厂和几家较大的渔业公司、铃兰味精、亿达公司、文登电机、三环双连等等,一大批机构、集团、企业已经成为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的客户。

一、中国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对广大客户提供的好处

1、 安全可靠: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在网络安全上采用了国际上最先进的防黑客技术,软件使用了5级先进的加密校验技术,企业在使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时能够看得见的防范措施还有客户软件、读卡器、客户证书及其密码,个人通过卡号及多级密码登录,还可自主申请e通卡进行网上购物。目前全国的广大客户通过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结算的资金已经超过8万亿元,结算量已经超过6千万笔,至今还没有发生一笔资金丢失、帐务差错的情况。从以上的情况看,客户完全可以解除资金是否安全的忧虑。

2、 方便实用:客户自己可以随时查询帐户的余额、今日明细和历史明细等详细信息,查看某笔款项是否到帐,还可打印出电子回单做为临时入帐的凭证;即使是非银行工作日或者是非银行工作时间都可以进行帐务对帐和转帐结算,也就是说工行网上银行业务真正实现了24小时银行服务。

3、 结算快捷:无论是收款还是付款,无论是威海本地还是全国异地,只要对方在工行开户,客户都可以在瞬间完成结算工作,对方如果在其他行开户,客户在网上发出付款指令后,也将由银行专人替您办理,结算方便快捷。

4、 强化管理:对于大客户特别是集团客户能够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监控分支机构的帐户,进行资金的双向调拨或横向调拨,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我行推出的优势项目,目前只有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能提供此项功能,全国的一些大集团、大客户为了强化自身的财务管理,将其下属所有企业全部移至工行开立网上银行,有效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盈利也大大增加。

5、 降低费用:客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以后,不必每笔结算业务都要跑银行,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工、车辆等费用,还节省了支票等票据的费用;网上银行自主理财的功能给客户提供了很好的资金调度手段,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财务损耗,客户的财务费用也相应大大降低。

6、 提高形象:客户开通电子银行还可以在自己的客户群体当中树立现代的、先进的形象,在e时代一展身手,为自身业务的开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二、电话银行的功能

机构、团体、企业和个人拨打电话银行“95588”服务热线后,根据语音提示可以实现:

1、 账户查询:客户可查询在工商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等账户余额及未登折、当日、历史明细。

2、 转账服务:可以进行自己的注册卡下所有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3、 自助缴费:可自助查询和缴纳电话费、手机费等费用。

4、 银证转账:能实现银行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5、 银证通:可直接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业务。

6、 基金业务:可以进行基金买卖和查询。

7、 外汇买卖:可使用个人外汇买卖专用存折帐户进行外汇交易。

8、 公共信息:可以查询我行的各种信息,如存款利率、外汇牌价、基金净值等。

9、 业务申请:客户在电话银行中可以自助下挂帐户。

10、 账户挂失:客户可通过此项业务办理牡丹卡、存折等账户的紧急临时挂失。

三、企业网上银行的功能:

机构、团体、企业使用客户安全软件、读卡器、客户证书,输入证书密码后,进入网站可以实现:

1、 帐户查询:可以查询本企业在工行开立的所有帐户的余额、历史明细、当日明细,还可以把它们***打印出来,帐户的发生情况一目了然,外面来款是否进帐一查便知。

2、 网上结算:企业自己可通过网上银行把资金从其账户中转出,实现与其他单位(在国内任何一家银行开户均可)之间的同城或异地资金结算。

3、 集团理财:集团总公司可随时查看各分公司账户的详细信息,还可主动向分公司下拨或上收资金,实现资金的双向调拨,达到监控各分公司资金运作情况、整个集团资金统一调度管理的目的。

4、 贷款查询:企业可对注册的所有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贷款账户进行贷款主账户查询以及利随本清贷款、贷款表内欠息、贷款表外欠息和贷款借据账的查询。

5、 基金业务:客户可在网上进行基金认购、申购以及基金基本信息查询。

6、 国债业务:客户可利用网上银行进行国债帐户查询,进行网上即时交易,对债券价格及债市信息也可查询。

7、 网上收费站:企业客户可以通过我行网上银行主动收取其授权企业用户或个人用户各类应缴费用的一项功能。

8、 贵宾室服务:对有一定经营规模、效益良好、合作关系密切的企业客户提供特别服务。可以为集团企业客户管理本部及下属分支机构帐户提供方便,对设定的帐户进行单笔余额超限提醒;可提供现金预约、收款预约、票据查询预约、汇票申请等服务;可根据客户设置的参数,每日按照客户选择的时间、收付帐号、额度选择自动发起转帐指令,可以实现代报销、工资等业务。

四、个人网上银行的功能

个人客户输入注册卡号、登录密码后,进入网站可以实现:

1、 账务查询:客户可对自己的账务信息,如卡/账户余额、历史明细、网上购物明细进行查询,并可***明细。

2、 账户转账:客户可以实现自己的账户之间的资金互转以及向同城(本地)他人的活期帐户、牡丹信用卡、灵通卡、贷记卡等账户划转资金。

3、 异地汇款:客户可向国内其它任何地方的工商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

4、 银证转账:客户可以实现自己的储蓄存款账户与其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相互划转资金,并可查询自己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余额。

5、 基金业务:客户(基金投资人)可以进行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等交易及查询有关基金信息。

6、 外汇买卖:客户可根据我行提供的汇率信息进行即时和委托买卖外汇交易、撤单及查询有关外汇交易信息等活动。

7、 B2C***支付: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特约网站上购物时,可实时支付货款并获得银行反馈的有关支付信息。

8、 代缴学费:客户可向与工商银行签订协议的全国各个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9、 牡丹卡办卡/换卡申请:客户可提交办理或更换牡丹卡的申请,同时可***获得申请结果。

10、 个人抵押贷款:个人客户可提交抵押贷款申请并实时获得申请贷款。

11、 账户挂失:客户的信用卡、灵通卡或贷记卡遗失或被偷窃时可***对其进行本地挂失。

五、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的流程

1、 开办企业网上银行的流程:要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的机构、集团或企业须是优质客户,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仔细阅读并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填写了《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申请表》,与我行签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才能成为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客户。我们在接到客户的注册申请资料以后,先由注册行录入客户的信息资料,注册行领取客户证书以后,再安装客户安全软件,并进行企业网上银行的调试和业务辅导。企业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时,首先要把财务人员自己的客户证书插入读卡器,然后使用客户安全软件输入用户密码后才能到企业网上银行进行操作。

2、 开办个人网上银行的流程:个人客户申请网上银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网站进行自助注册,步骤是登录网站;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点击“网上银行自自助注册”;阅读并同意“网上自助注册须知”后点击“确定”;阅读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网上自助注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后点击“接受此协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按提示输入个人信息以后点击“提交”;进入“用户自助注册确认”页面,点击“确认”后用户自助注册成功。自助注册的个人客户除不能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对外转账、个人汇款和代缴学费功能外,其它功能均能正常使用。自助注册客户若要开通对外转帐、个人汇款、代缴学费功能,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注册卡到我行任何一个网点办理开通手续,当日即可开通使用我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另外一种是到我行任何一个网点办理注册手续。客户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注册卡,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设置网上银行密码后,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可开通使用我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

3、 开办企业电话银行的流程:企业财务人员到我行营业室填写申请表、签定协议书即可开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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