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转正申请书10篇

销售转正申请书篇1

各位公司领导:

你们好!

在这里我以平常人的心态,向公司提出转正申请。首先应感谢领导为我们创造这次转正申请的机会,经过四个月工作锻炼使自己各方面素质得以提高,几个月的工作使我深深感受到机遇和挑战并存,成功与幸酸同在。

参与这次转正申请,使我在求真务实认识自己,在积极进取中不断追求,在拼搏奉献中实现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完善自己。我深知加入销售部工作十分重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企业树立好公司形象做好本职工作,二是为企业促进业务,宣传企业文化,三是为企业回笼资金,当好配角,胸怀全局,当好参谋,服从领导。

如果说我申请成功,我的工作思路是以“三个服从”要求自己,以“三个一点”找准工作切入点,以“三个适度”为原则与人相处,我会尽最大的努力去找结合点,我的处事原则和风格是,努力做到严格要求,严密制度,严守纪律,我将用真情和爱心去善待我的每一位同事,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的尊重,相互给我们一个宽松的发展和创造空间,用制度和岗位职责去管理我自己,让我象圆规一样,找准自己的位子,象尺子一样公正无私,象太阳一样给人以温暖,象竹子一样每前进一步,小结一次。

我的工作目标是:“以为争先,以为促为”。争取公司领导对销售部的工作给予支持,使我们工作管理制度化,服务优质化,参谋有效化。沟通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关系的桥梁,宣传精神文明的窗口,传播企业文化的阵地,培养人才的摇篮,连接企业合作的纽带,我原与大家共创美好的未来,迎接公司辉煌灿烂的明天。望公司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销售转正申请书篇2

销售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人事部:

我于xxxx年x月xx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和自身的选择,目前担任销售一职,负责店内销售管理工作。

公司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这就好比一辆正在进行磨合的新车一样,一个好的司机会让新车的磨合期缩短,并且会很好的保护好新车,让它发挥出最好的性能。我们公司就是一名优秀的司机,新员工就是需要渡过磨合期的新车,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大家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优秀的丹尼斯人中的一份子,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三个多月来,我在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一、思想上个人主义较强,随意性较大,显得不虚心与散漫,没做到谦虚谨慎,绝对的尊重服从;二、有时候办事不够干练,言行举止没注重约束自己;三、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四、业务知识方面特别是销售经验还不够扎实等等。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所以我更加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

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平时利用下班时间通过培训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目前正自学大学课程,计划报考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期将来能学以致用,同公司共同发展、进步。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满三个月合格后,即可被录用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因此,我特向经理申请:希望能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使我按期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公司的薪金福利情况,从2019年11月28日起,转正工资调整为XXXX元/月,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我明白了企业的美好明天要靠大家的努力去创造,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企业的美好明天更辉煌。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我更深信今天我以公司而自豪,明天公司以我而骄傲。

销售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销售部领导:

我叫xx,于XX年10月27日进入公司进行培训。根据公司的需要,负责xx办事处销售工作。本人工作认真,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乐于与他人沟通,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在xx办主管xx的指导下,我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有关市场的基本情况,马上进入工作。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主管能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在这四个月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与客户交流沟通是有趣味性的。我在不断努力工作的同时也不断的去发掘客户的潜在需求。我更加有信心将xx市场做大做好。希望公司领导能够给予我最大的支持。

我想特别感谢我父母给予我生命;感谢当初面试我的杨总和王经理,能录用我;感谢我的主管xx与同事xx,能够在工作中给我很好的建议,及时纠正我工作上的错误,不断的在工作上给我帮助。

我在此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销售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三

各位公司领导你们好:

在这里我以平常人的心态,参与销售员工转正申请。首先应感谢领导为我们创造这次转正申请的机会,经过四个月工作锻炼使自己各方面素质得以提高,几个月的工作使我深深感受到机遇和挑战并存,成功与幸酸同在。

参与这次申请,使我在求真务实认识自己,在积极进取中不断追求,在拼搏奉献中实现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完善自己。我深知加入销售部工作十分重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企业树立好公司形象做好本职工作,二是为企业促进业务,宣传企业文化,三是为企业回笼资金,当好配角,胸怀全局,当好参谋,服从领导。

如果说我申请成功,我的工作思路是以三个服从要求自己,以三个一点找准工作切入点,以三个适度为原则与人相处,我会尽最大的努力去找结合点,我的处事原则和风格是,努力做到严格要求,严密制度,严守纪律,我将用真情和爱心去善待我的每一位同事,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的尊重,相互给我们一个宽松的发展和创造空间,用制度和岗位职责去管理我自己,让我象圆规一样,找准自己的位子,象尺子一样公正无私,象太阳一样给人以温暖,象竹子一样每前进一步,小结一次。

我的工作目标是:以为争先,以为促为。争取公司领导对销售部的工作给予支持,使我们工作管理制度化,服务优质化,参谋有效化。沟通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关系的桥梁,宣传精神文明的窗口,传播企业文化的阵地,培养人才的摇篮,连接企业合作的纽带,我原与大家共创美好的未来,迎接公司辉煌灿烂的明天。望公司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9年X月X日

销售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四

我叫2019于*年1月2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一职,负责**********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我自*年*月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工作,因此,我对公司这个岗位的工作可以说驾轻就熟,并且我在很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马上进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如果说刚来的那几天仅仅是从简介中了解公司,对公司的认识仅仅是皮毛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公司也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这就好比一辆正在进行磨合的新车一样,一个好的司机会让新车的磨合期缩短,并且会很好的保护好新车,让它发挥出最好的性能。咱们公司就是一名优秀的司机,新员工就是需要渡过磨合期的新车,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大家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优秀的闻天人中的一份子,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总之,在这一个月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销售转正申请书篇3

试用期即将过去,就要转正,为此提交自己的转正申请书,本文是关于化妆品销售员转正申请书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销售员转正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已从事过_年的销售工作,并且近三年来一直坚守在化妆品领域,对于销售行业尤其是化妆品行业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进入__公司两个月实习以来,我已对丸美、春纪两大品牌的绝大多数产品的成份、功效、用法等都比较熟练的掌握了。因此,我希望能在__年_月成为贵公司正式员工中的一名。

作为一名促销员,我严格遵守并执行了公司与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我还做到了:尊敬公司的每一位领导,团结公司的各位员工,并与其积极交流,以便更迅捷的获取宝贵建议;对货品和赠品都陈列整洁且一目了然,以便吸引更多购买者的视线;对待顾客热情主动,促使消费者首先从情感上接受你。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不断的努力学习,全面掌握产品知识,深刻摸索顾客心态,把我们公司的会员制度(及其他活动)落到实处,并做好回访工作,争取为公司赚取更大的利润!

请公司在实践中考验我,真切希望公司能尽早批准我成为一名正式员工。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ue_ila

2020年7月27日

员工转正工作总结我于20__年9月8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目前从事我司燃煤采制化工作,在这期间,公司组织各相关专业专工对我进行了一系列的培训工作,中间包括对公司企业文化的学习和安规培训,之后,便是紧张的岗位培训。在此过程中,使我对发电厂生产流程以及我司燃煤采制化工作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现将目前工作情况简要总结

1、认真完成了入厂实习培训工作;

2、在短时间内掌握了电厂燃煤采制化、油务以及简单的水化验工作;

3、入厂至今参与完成了1800多个煤样化验以及500多个煤样的制备工作;

4、积极配合化学专工完成了厂区绿化以及项目部移交工作;

5、在化学专工的督促下,较好的配合环保助工完成了环保验收、检查、日常环保数据报送等工作;

6、协助化验室主管定期做好各实验仪器的标定、检查及日常维护工作。

并协助整理各类资料的登记、存档等工作;

7、机组启动和调试过程中,按主管要求,加班加点完成了燃煤各化验项目,并及时报送了化验结果;

8、遵照部门下发的新学员集控学习计划,对发电厂生产流程以及锅炉、汽机、电气等专业理论知识及设备进行了初步认识和学习;

在化验岗位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也发现了一些自身的不足和化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现总结

1、煤化验方面仪器容易发生故障,无备用设备,煤样多时,仪器持续不间断工作容易导致化验结果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化验结果的准确性,并且经常会延误化验结果的出示,导致报告不能及时发出;

2、由于化验、制样、烟气***数据监控方面部分工作量的加大,参加水化、油务、煤化以及制样等岗位人员短缺,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协调与开展;

3、煤化验部分设备老化,由于经常更换配件,工作性能无法达到原技术指标,由此直接影响到化验结果的准确性;(部分损坏配件厂家已停产,无法更换)

4、就个人而言,对理论知识的了解还不够扎实,动手操作能力尚有不足,工作经验有待提高,个人交际能力欠佳,与同事以及领导沟通较少;

在化验工作中,我勤奋学习、踏实肯干,认真细心地对待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及自我约束力!从不带任何情绪上班,化验过程中我注重观察和掌握仪器的工作特性,发现故障能及时得以排除,有效的保证了实验进度和实验的准确性。获得了各专工及主管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过一些小的差错和不足,各专工及主管也及时给我指出,由此也进一步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时刻注意自身的不足,努力克服不足,改正缺点,虚心请教,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修养,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认真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从懵懂的入厂实习到能够***自主的完成现在的日常本职工作,在这期间,化学专工及化验室主管不辞辛劳,加大培训力度,想尽办法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培养了我很快投入工作的能力,借此特别感谢!与此同时,紧张的培训使我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对我司燃煤采制化工作有了比较扎实的了解和掌握,采制化工作看似简单,但直接联系牵扯到我司的经济动脉,同时还是我司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有力保障。因此,我深知自己岗位工作的重要性,岗位要求我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熟练的动手操作能力,那么认真学习贯通国标,把国标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中,细心维护设备,了解设备工作特性就是我必须要做的工作之一。之实习培训后,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我严格结合国标要求,定时标定化验仪器,细化实验环节,从而为我司的经济发展和机组安全经济运行做出了自己应尽的职责。

总之,经过一年的试用期,我认为我能够积极、主动、熟练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并能积极全面的配合公司下达的要求去展开工作,与同事之间能够很好的配合和协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继往,以公司的利益为利益,做到诚实守信、言行一致,踏实、勤恳、不弄虚作假,为公司节约成本。与大家互相支持,主动配合他人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员工转正工作总结我叫__,毕业于__大学,自__年__月入职以来已近一年,在这近一年的工作和学习中,接触了不少人和事,在为自己的成长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也明白自己尚有许多缺点需要改正。工作一年以来,在各级领导的教导和培养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现将本人这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工作情况

怀着对人生的无限憧憬,我走入了35kv__变电站。大家都知道变电站是电力系统中接受电能和分配电能并能改变电压的场所。它是发电厂和电能用户联系的中间环节,同时也是将各级电压网联系起来的枢纽。我站经过改造后拥有2台主变,担负着两个半乡镇的供电任务。许多人认为,变电站运行值班工作只是简单的抄抄表、巡视设备、办理工作票、进行倒闸操作;但是只有做过的人才知道:作为有高度责任心的值班员来说,要保证一个变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仅仅完成以上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要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最重要的就是善于对设备的缺陷进行分析处理,以便能使缺陷和隐患得到及时的控制或消除。6月的暴雨给我站高压室周围带来了丰富的雨水,为防止雨水侵入室内给配电装置而造成不应有的事故,我班在站长的带领下冒雨检查、及时疏通被堵塞的排水系统,加装挡水板以防止雨水侵入;紧接着在室内墙壁加抹防水沙浆,最后加强巡视。通过有力措施,我站平安的度过了雷雨泛滥的6月。

在见习期的工作中,一方面我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严于律己,自觉的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另一方面,吃苦耐劳、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在完成领导交办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的协助其他同事开展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虚心学习以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除此之外,我还是一名光荣的通讯员,除了负责每月的通讯报道之外,我还负责本站的技术培训,在工作上尽心尽力的协助站长工作,以此来丰富自己的工作经验,通过每月培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站员工的凝聚力。工作细节中,我看到公司正逐步做大做强,以目前的趋势,我可以预见公司将有一个辉煌的明天。作为新人,目前我所能做的就是努力工作,让自己在平凡的岗位上挥洒自己的汗水,焕发自己的青春与热情;使自己在基层得到更多的锻炼。

二、学习情况

现在是我努力学习的阶段。“三人行,必有我师”,公司中的每一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的丰富经验和工作行为对于我来说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记得我刚到变电站的时候,对站内的一切都感到新奇。因为我学的不是变电运行专业,所以对设备运行管理知识知道的也有限,但是在站长、值长的尽心教导下,我受益颇多。带着饱满的工作热情,我逐渐熟悉了设备的操作。尽管我只是入门,但是我和其他年轻人一样对工作充满着热情。为尽快提高自己在本职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我利用业余时间找来了相关的资料进行学习,在短短一年中理论结合实践让我对变电站的基本设备有了真正的认识,这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作为见习生,我经常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配合站长搞好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创一流”期间,为此我经常向新老站长请教。

在变电站呆了一年,我接触了很多同事,就在接触他(她)们的同时,我才知道什么叫“人事”。无论是社会还是单位“为人处事”都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对于这门高深的学问,我这个门外汉只能说:“诚实做人、努力工作!”

一路走来,我前后参与了35kv变电站的检修及缺陷处理等工作。在跟随负责人学习的过程中,深感自己技术的不足,同时也体会到了基层工作的艰辛!为了更好的适应本职工作,我已经前往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函授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三、思想情况

作为一名年轻工作者,我今后的职业生涯还很长,学习的机会还很多。而作为一名团员,入***是我一直以来的梦想。为此我将尽我所能地对我的工作进行开拓,做出成绩。为早日实现目标,我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保持优点,改正缺点,充分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企业美好的明天尽一份力。我更希望通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可以把公司推向一个又一个的颠峰。

销售转正申请书篇4

我于20__年__月__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就职于__国际箱包城二期自营部。试用期间,我主要是在实体店负责箱包的销售,同时进一步学习网络销售,这使我从中体会到了箱包知识的丰富,箱包市场的复杂,箱包产业对于网络的广泛应用等等,使我对于目前的箱包产业产生了新的认识。所以近期的工作中,我一直在积极、主动的学习知识,发现问题,并积极的配合公司的要求来展开工作。接下来的工作我们主要集中在了解市场需求,挖掘进货渠道,调整产品,总结思路培养老客户,降低采购成本,增加合作商家,提高销售等方面。通过分析交流总结经验,尽快制定采购标准,早日完成产品的调整,然后集中精力促进销售,培养品牌。

二期自营部成立不久,万事开头难,现在的自营部需要活跃思维,加强交流,分享集体智慧,群智经营。工作中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然后逐步规范进销存的程序。我在此抛砖引玉,分享一些自己的想法。

对于实体店方面:一楼商品杂而不专,且缺乏价格优势,建议减少品类,主打流行热销品,暂时先模仿其他商家进货,并提高单品的摆货量,腰带方面,扩大价格区间,满足不同的价位需求。草编包整体进价相对较高,在不影响现有合作关系的前提下,适当的***进货。我们可以尝试利用宜佳旺个区域的项目,广布销售终端,进行赊销,扩大销售。我希望尽快处理掉以前电子商务部的库存,回流资金。

对于网络方面:网络竞争越来越激烈,尽管如此,网络也必将成为各路商家必争之地,所以我们应该提高对网络的认识,加强网络的应用。以后的网络推广工作中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定时定量。促销活动和事件炒作要精心策划,有步骤的实施。利用网络打造品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挥创意制造事件,炒作品牌;赋予文化,提升品牌。网销宝、直通车的竞价推广不适合我们目前的产品,建议暂时取消。我们可以再开一个淘宝店,作为试验店,大胆尝试。

此外,维护客户十分重要,我们应该有意识的通过实体和网络收集客户信息,利用客户信息,通过优质产品和服务留住客户,通过打造品牌提升客户认知度。

我希望在自己以后的工作中,与我们的团队一起打造出一个优秀的箱包品牌。发挥“高效、务实、精干、创新”的精神,利用公司的现有资源,打造一个宜佳旺自己的箱包品牌。把自己的职业命运融入到企业的成长中,我相信伴随着公司的发展,自己也会取得进步,获得成绩。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特此,希望上级领导批准转正。

申请人:XXX

销售转正申请书篇5

我于20__年__月__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就职于__国际箱包城二期自营部。试用期间,我主要是在实体店负责箱包的销售,同时进一步学习网络销售,这使我从中体会到了箱包知识的丰富,箱包市场的复杂,箱包产业对于网络的广泛应用等等,使我对于目前的箱包产业产生了新的认识。所以近期的工作中,我一直在积极、主动的学习知识,发现问题,并积极的配合公司的要求来展开工作。接下来的工作我们主要集中在了解市场需求,挖掘进货渠道,调整产品,总结思路培养老客户,降低采购成本,增加合作商家,提高销售等方面。通过分析交流总结经验,尽快制定采购标准,早日完成产品的调整,然后集中精力促进销售,培养品牌。

二期自营部成立不久,万事开头难,现在的自营部需要活跃思维,加强交流,分享集体智慧,群智经营。工作中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然后逐步规范进销存的程序。我在此抛砖引玉,分享一些自己的想法。

对于实体店方面:一楼商品杂而不专,且缺乏价格优势,建议减少品类,主打流行热销品,暂时先模仿其他商家进货,并提高单品的摆货量,腰带方面,扩大价格区间,满足不同的价位需求。草编包整体进价相对较高,在不影响现有合作关系的前提下,适当的***进货。我们可以尝试利用宜佳旺个区域的项目,广布销售终端,进行赊销,扩大销售。我希望尽快处理掉以前电子商务部的库存,回流资金。

对于网络方面:网络竞争越来越激烈,尽管如此,网络也必将成为各路商家必争之地,所以我们应该提高对网络的认识,加强网络的应用。以后的网络推广工作中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定时定量。促销活动和事件炒作要精心策划,有步骤的实施。利用网络打造品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挥创意制造事件,炒作品牌;赋予文化,提升品牌。网销宝、直通车的竞价推广不适合我们目前的产品,建议暂时取消。我们可以再开一个淘宝店,作为试验店,大胆尝试。

此外,维护客户十分重要,我们应该有意识的通过实体和网络收集客户信息,利用客户信息,通过优质产品和服务留住客户,通过打造品牌提升客户认知度。

我希望在自己以后的工作中,与我们的团队一起打造出一个优秀的箱包品牌。发挥“高效、务实、精干、创新”的精神,利用公司的现有资源,打造一个宜佳旺自己的箱包品牌。把自己的职业命运融入到企业的成长中,我相信伴随着公司的发展,自己也会取得进步,获得成绩。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特此,希望上级领导批准转正。

申请人:XXX

销售转正申请书篇6

第一条为加强原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原油经营行为,维护原油市场秩序,保护原油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原油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油销售和仓储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原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

第二章原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第六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第七条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原油销售、仓储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二条接受申请的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申请。

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出行***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原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上报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原油经营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销售许可,并颁发《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仓储许可,并颁发《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出行***诉讼的权利。

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管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原油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仓储设施的,须在办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八条《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印制、颁发。

第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具备继续从事原油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有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注销手续,新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相应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具有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原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原油销售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上年度原油经营状况;

(二)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原油销售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原油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上年度原油仓储经营状况;

(二)原油仓储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五条原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原油经营企业的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18个月的,由商务部撤销其原油经营许可,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原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应当将取得原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商务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销售、仓储非法渠道获得的原油;

(四)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

(五)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应当撤销原油经营许可: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原油销售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原油仓储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六)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九)依法应当撤销行***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原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原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商务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原油油库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销售原油的;

(四)销售或仓储非法渠道获得原油的;

(五)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的;

(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销售原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原油经营资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原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或海上石油资源的外国合同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有关规定。

销售转正申请书篇7

第二条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第三条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

(二)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三)指定银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以查询直销企业保证金账户;

(四)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

第四条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直销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银行应当对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根据直销企业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六条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

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0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八条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

第九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第十条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直销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销售转正申请书篇8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务行***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接受申请的商务行***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商务行***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市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上级商务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主管部门向同级***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府商务行***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务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商务行***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销售转正申请书篇9

一、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以及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规定,除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行***单位、事业单位、***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外,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办法》在第四条还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同时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了新开业企业等认定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的规定。

二、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降低了。

根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的;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均应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分别比原标准降低了50万元和100万元。

三、重新界定了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的期间和范围。

《办法》第三条及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下同),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并规定从2010年3月20日开始执行。

四、重新确定了已开业小规模企业超过标准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及认定机关办理的时间。

《办法》第八条明确,已开业的小规模人法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标准时应当在到达月份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了原来按自然年度考核应纳增值税销售额集中在次年初1月底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限制性规定。对按规定不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不予认定的时间也提出要求,即: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较原规定时间缩短了10天。同时还规定,纳税人超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了新要求。

《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取消了原《办法》所有所有纳税人在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都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等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及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同时还取消对商业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过程中的约谈程序,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但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后,要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在查验报告上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六、明确了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的起始时间。

《办法》第十一条及国税函[2010]139号第十条、国税函[2010]1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自办理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策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了纳税人的权力。

七、取消了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

《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在年审过程中发现上在一年度从事商业经营(含兼营)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从事工业生产的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同时在会计、纳税、发票保管、纳税申报、经营场所(是否固定)等五个方面存在任何一项不达标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规定,而是按照销售额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应纳税额,也不准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策进行了规范。

原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策在原《条例》、《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又先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进行了规范,不但涉及文件多、同一问题***策规范不集中,而且有些***策在新《条例》、《细则》颁布后也需要修改和明确,因此,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办法》),除对应保留的***策进行归纳外,还突出了以下几点:

1、调整了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范围。

(1)缩小了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的范围。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企业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中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纳入辅导期管理,取消了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并且明确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2)增加了正式一般纳税人发生偷、骗税等行为转为辅导期管理内容。按照《办法》第十三条和《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已批准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但在运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转入辅导期管理,加大了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力度。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进入辅导期纳税人的性质不同,辅导期长短也不同。

《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新办企业及已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因故转入辅导期管理的辅导期限为6个月,而原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纳税辅导期一般至少为6个月。

3、提高了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较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提高了9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新晨

4、辅导期过后不合格的要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明确了超过标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强制措施。

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

销售转正申请书篇10

    市长 李宪生二ОО三年九月十五日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市土地行***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市其他区的土地行***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 土地行***管理部门和房产行***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市人民***府的规定,共同做好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土地行***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土地权利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由本级人民***府核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法律凭证。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民***府印发通告,市土地行***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宗地是指由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土地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和用途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应当记载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终止日期、他项权利状况等。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土地登记申请;

    (二) 地籍调查;

    (三) 权属审核;

    (四) 注册登记;

    (五) 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可以自己申请土地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依法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土地登记:

    (一) 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二) 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以下列名称申请土地登记:

    (一) 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名称;

    (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府确认的名称;

    (三) 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府批准的名称;

    (四) 自然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土地登记:

    (一) 申请文书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二) 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三) 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

    (四) 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管理部门应准予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管理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一) 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区内的;

    (二) 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 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四)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土地行***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

    第十八条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涂改的土地证书无效。

    土地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土地证书时,同时将原土地证书注销。

    第十九条 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土地行***管理部门申请报失并向社会公开声明。土地行***管理部门在查实土地权属后,应当受理灭失补发登记,并在报刊上灭失补发土地证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土地行***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土地行***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土地登记资料实行专业管理,并建立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第三章 设定登记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取得该项土地权利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管理部门申请土地设定登记。

    第二十二条 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者抵押合同,向土地行***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抵押登记。

    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证书、合同或协议,向土地行***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临时用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申请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土地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 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五)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地籍测绘成果;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设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准设定登记,并核发土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府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使用该农用地的单位申请登记。

    公用设施用地,由***府确定的行***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首次设定登记,应当进行公告。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土地行*** 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土地行***管理部门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核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设定登记公告提出异议的,土地行***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行***管理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由土地行***管理部门驳回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行***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构成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视处理结果受理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签订合同或有关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

    (二) 抵押、出租等他项权利发生变化的;

    (三) 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使用的;

    (四)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座落或者门牌号发生变化的;

    (五) 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变更的;

    (六) 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第三十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与变更事实相关的协议书、合同等证明文书;

    (三) 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 有关批准文件,非法人企业、组织的土地转移,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五) 土地证书原件;

    (六)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变更地籍测绘成果;

    (七)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行***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土地行***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准变更登记,并核发土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土地行***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领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证明,并将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的用途告知购房人。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行***管理部门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购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公有住房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书,向土地行***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住宅用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合同,向土地行***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证书:

    (一)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 县级以上人民***府或土地行***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

    (三)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土地使用权转移决定的法律文书生效的;

    (四) 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五)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

    (六)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七) 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土地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土地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限期收回土地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土地行***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权属状况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准注销登记,收回并注销原土地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土地行***管理部门或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错误或者漏登的,土地行***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证书,将更正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并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八条 依法注销的土地证书自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失效,并由土地行***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证书的,其伪造的土地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证书;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非登记机关或个人擅自受理土地登记或擅自制作、发放土地证书的,该土地证书无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申请土地登记的当事人提交虚假申请登记文件骗取土地证书的,由土地行***管理部门注销其土地证书。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土地行***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四十四条 因土地登记人员的过错,造成土地登记错登、漏登的,土地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登;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土地登记人员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予以行***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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