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法学院,即北京***法学院、西南***法学院、华东***法学院和中南***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府状态。1966年,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府司法行***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法学院、华东***法学院、西北***法学院、中南***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2
【畲英辉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学博士、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法学硕士、英国纽卡素诺桑比亚大学荣誉法律学士等学历。2006年创办畲英辉律师行。现任国际警察协会(香港分会)名誉会长、香港新界中小企业协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生校友会会长、亚太法律协会副会长等多项社会职务。】
求学之路,勇于攀登
不论是少年时代还是现在,畲英辉博士最大的一个优点是无论学习还是工作,他身上总有一股永往直前、不断开拓进取的精神。不管是在他的求学时代还是工作创业时期,他以孜孜不倦、兢兢业业的专业精神向前迈进,赢得事业的成功,更赢得人们的支持和赞誉。
畲英辉博士出身于草根家庭,但好学不倦的他在中学毕业后不久,于1983年就进入一家律师行工作,在此期间除了要完成大量的基础事务,还要不断地学习阅读大量的法律书籍,这让刚工作的他感到很吃力,当看到其它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案件胜利后的喜悦和满足让他相形见绌。畲英辉博士有了自己的理想,那就是要继续学业,立志做一名为民请命的律师。1990年是他人生的转折点,畲英辉结束了七年的工作生涯,勤奋好学的他越来感到知识的重要,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1993年,畲英辉和妻子结婚后决定去英国修读法律。当时去英国留学的费用是由香港***府资助,经过不懈地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1996年6月畲英辉博士和妻子终于完成了三年的学士学位课程, 分别获英国纽卡素诺桑比亚大学颁受法律学士和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原本畲英辉博士要继续进修为期一年的律师执业课程, 可当时生活困难, 学费无措, 他只好带一家人回港工作。 一年后, 畲英辉博士转而在香港城市大学进修律师执业课程。1998年7月畲英辉博士终于完成律师执业课程, 开始了见习律师的工作。“那几年对我来说是最难忘的日子”。回想起当年那种艰难竭蹶的情景,他如是说,而这也恰恰磨练了他坚忍不拔、勇于进取的意志。
其实,畲英辉博士从来没有停止过他奋发追求的步伐,他认为学无止境,作为一名专业人士必须与时俱进,与时代与国家的发展同步。因此1999年,他开始进入中国人民大学读硕士,一直读完硕士和博士,获得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因工作和读书的缘故,畲英辉博士与内地的接触和了解也日渐增多,他的博士论文就是围绕着内地和香港继承法的比较来研究的。今年的五月份他刚刚拿到博士学位,其论文为《中国内地与香港继承法的比较研究》,他笑着说:”现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往来非常频繁,出现的继承问题也不断增加,因此,中国内地与香港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顺应了这个需要,也旨在为两地法制的藉鉴、公民相互继承遗产等实务提供一些参考。”
在学业上步步提升的同时,事业上畲英辉博士也不断开拓进取,旨在用专业知识去服务社会,帮助民众。
肩担道义,孜孜不倦
畲英辉博士工作认真踏实、肯于钻研法律事务,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执着的敬业精神。2005年,畲英辉博士正式成为律师行合伙人律师,在此期间,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服务及时,受到客户和社会的广泛好评及信赖。
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畲英辉博士决定自己开办一家律师行,在2006年2月,他创办了畲英辉律师行,为客户提供房屋转让、民事诉讼、工伤索赔、刑事索赔等二十多项法律服务。他及时了解和深入理解客户的不同需求并把握中国最新立法动态,从而在香港这一独特的市场环境中为客户提供更及时、全面和有效的法律服务。不仅如此,畲英辉博士除了具有非常丰富的案件审判经验、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律师职业办案经验外,他待人真诚、勇于进取、敢于探索、精益求精,愿为天下人交朋友、为天下黎民百姓服务,因此取得广大民众充分的信赖、获得客户好评,为客户利益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障。
法律专业,保障民生
与此同时,他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网络,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质在专业领域走出一条卓著之路。由于他本人从基层慢慢发展起来,用自己的毅力和勤勉,奋发***强,一步步走向成功,因此畲英辉博士深知普通百姓的困苦,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利用专业知识去帮助有困难的人,为民众主持公道,他认为这些都是一个律师的职责。用律师行的一位朱姓朋友的话说:“畲律师平易近人,做事认真,头脑清晰,很明白百姓的疾苦,而我们的专业就是提供给有需要帮助的人。”
畲英辉律师行现有员工十几人,主要提供刑事和民事诉讼以及楼宇买卖方面的服务,客户大多数在香港,内地也有少数。畲英辉博士希望把律师行做强做大,而另一个律师分行作为较高级的新办公地点也即将开张。踏足业界多年,他认为律师具备永远保持法律知识的更新是最重要的素质。他说:“现在人们的要求很高,应对客户的高要求,法律工作者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他视工作和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因此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是他始终如一的理念。
另一方面,他还提供移民服务,因畲英辉律师在香港、内地均拥有法律学位,熟悉两地法规,对内地欲移民香港的人士,可提供专业意见。与此同时,他还开拓了网上法律谘询服务,“互联网已成为民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此我们发展网上法律谘询服务,提供专业意见助网民了解各方面的法律问题。”
服务民众,真心实意
虽工作事务异常繁忙,但热心的畲英辉博士还拥有众多的社会职务,他担任国际警察协会(香港分会)名誉会长、香港童***九龙城区副***、中国高等院校香港校友会联合会理事,香港汕头商会会董、广东省潮安县***协委员等30多项社会职务。
2005年,作为香港汕头商会会董,他还成为该商会义务法律顾问,改变了该商会60年来无义务法律顾问的现象,为商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畲英辉博士说:我会尽量回报社会。话语虽简单,但字里行间却透露出他的爱心和诚意。
其中,国际警察协会香港分会是他投放较多时间和资源参与的一个重要组织。国际警察协会成立于1950年,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社交组织,全球超过30万名会员。国际警察协会香港分会则成立于1960年,会员包括现任或已退休的各职级警务人员、辅警及文职人员。香港分会一直秉承以服务增进友谊的宗旨,在国际建立警察间的友谊。香港分会除接待来自不同国家的会员和协助本地会员在外地获得良好接待外,更常在香港举办“友谊周”,向来自不同国家的会员宣传香港。
担任众多的社会职务,则意味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谈及服务各社团的感受时畲英辉博士笑了,他说:“参加社团工作确实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支持,也因此促使你要更努力拼搏去赚钱,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和支持社团的稳健发展。”他每年支持国际警察协会的费用就有好几万,而这种真心实意的服务工作,让畲英辉博士感到快乐而富有满足感。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3
认真做好教学工作
退休后,因为杨紫指导的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尚未毕业,因此,他仍不辞辛苦地投入到教学和育人工作中。在杨教授的指导下,他的13名博士生和2名硕士生先后在2001年~2003年毕业,顺利取得了学位。2002年~2004年,杨紫烜作为澳门科技大学聘请的博士生导师,在澳门科技大学招收博士生8名。他们先后于2005年~2008年毕业,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与此同时,杨紫烜指导的一名博士后于2002年通过了《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顺利出站。
杨紫的课非常受欢迎,在北京大学退休后,他每年给北大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讲授6个小时~9个小时的经济法理论专题。同时他也给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讲授了“法理学研究”“经济法理论研究”“经济法专题研究”3门课程,受到学生好评。
积极投入科研工作
退休后杨紫笔耕不辍,***撰写了53万字的《国家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专著1部,并主编教材两本,其中《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九五”部级重点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于2002年获得***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与徐杰联合主编的66万字的《经济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连续印刷了5版。
杨紫退休至今基本上每年都参加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经济法高峰论坛和中国法学名家论坛等学术会议,以及一些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公开发表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经济法》等22篇论文。
热心关注立法工作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4
对法学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纯粹的主题话语,还需要延展至相关领域,从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体现研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 首先,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治作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机制,决定了以法律和法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决定了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由此引出两种法学研究类型:其一,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实务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统的形成;二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状态的推进。其二,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原理研究。这是指法学理论本身的建构,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运行的根据和规律。两种类型的关系好比“砍柴”与“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实务工作者从事法律实务本身就属于实务研究。因为法律实务既是客观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观内在的研究过程。换言之,法律实务乃客观外显的“实务工作”与主观内存的“实务研究”相结合的过程。所谓研究,不过就是运用理论去发现、分析、演绎、归纳和回答问题的思维活动。其中的问题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问题是实务,就是实务研究。法律实务工作者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务问题的思维活动,当然就是法律实务研究。法律实务事关重大且专业性极强,实务者必须有严格的科学精神,不能盲目和随意,这就需要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对实务问题开展细致的科学研究。法律实务有着比其他实际工作更为突出的研究特质。对此,换个角度更加清楚: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法律实务进行探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对自己从事的法律实务进行探讨,其主观过程和规律没有什么不同,承认前者是法学研究便不能否认后者。不能认为法学研究只是理论工作者的事情,而实务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为完全不需探讨的法律实务很少。 再看法学教育的类型。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法科人才,其目的与法学研究一致,即通过培养专门人才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既然“砍柴”和“磨刀”都为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所必须,法科人才的培养就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着力培养专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由此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实务型人才培养着眼于实务工作岗位,主要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和***岗位(我国“大法学”概念包括公安学科,但中外对警务***人员的培养都是法学院之外的另一个系统)。理论型人才培养着眼于理论工作岗位,主要是法学教师和研究员等教研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学生分别培养成两种类型的岗位人才,必须清楚:究竟要着重培养学生的何种素质和能力?两种教育类型对此有何种定位?这个法学教育基本问题的答案便是法学研究。一方面,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学生,必须在系统的法科学习中获取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务工作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教育类型要让学生具备这种研究能力。法科学生获取两种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理论和相关理论知识,这是法科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从法学教育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两种法学研究涉及三种主体: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校法科学生。其中,在校法科学生与法学理论工作者中的法学教师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法律实务工作者与包括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体现法学教育的结果。几种主体都可对法学原理和法律实务展开研究,但是,毕竟法学教育类型与法学研究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即法律实务人才主要进行法律实务研究,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法科学生的实务研究能力;法学原理的研究任务主要由法学理论人才承担,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任何主体都应首先具备与岗位湘适应的研究能力。当然,区分培养类型不意味着两种人才只能有单一的研究能力。两种培养类型都要让培养对象掌握法学原理和相关理论,教学中都要联系法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教学内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只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其次,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 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有研究能力的法科专业人才。法学研究的两种类型自然成为各国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外国法学教育大致有两种模式: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以两种法学研究为内在依据。 第一,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对法科学生分类培养。各国法学教育品种的设置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横向区分。欧洲模式中的法学本科与美国模式中的J.D.学位,都属实务教育品种,前者旨在一体化地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其培养过程兼顾几种法律实务角色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则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其学校培养环节集中在律师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两种模式中的法学博士都属理论品种,着力培养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学硕士主要作为外国学生攻读法学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培养不同研究能力,相应的学历学位类型只作为相应岗位的资格。例如,美国的法学博士(5.J.D.)和法学硕士(LLM,)学位通常不能作为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此类学生就不能进人法律实务岗位。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的培养层次。各国法学教育都在学历学位的层次上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纵向区分。各国法学教育设置了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养品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层次不同。各国法学教育的实务人才培养类型都以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所谓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是指未来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者法学理论工作的人员第一次接受的系统的法学专业高等教育)为必要和充足。欧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国则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谓“必要”,是指没有接受过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没有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从事法律实务,必须科班出身。所谓“充足”,是指完成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有了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然而,各国法学理论人才培养类型需要多层次法学教育。事实上,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聚集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p#分页标题#e# 第三,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合理安排培养内容。各国法学教育都以传授法学理论和训练法学研究能力为主干。尽管法科学生由于自身知识和能力的构成特点,难免存在两个部分之外的学习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种学习项目或者由选修课解决,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与学生就业有关的共性项目,如果喧宾夺主,也不能纳人教学体系。例如,各国司法考试或律师考试是法科学生进人实务岗位的前提,但欧美的法学教育都不以考试为主线或参照,更不安排考试培训。其考试与培养内在一致,都着眼于实务研究能力,课堂学习优秀者更容易通过考试。这种一致性促进了法科学生认真掌握法学理论和积极训练研究能力,从而保证了教学计划和质量。 欧美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发展稳定、成效显著,与其说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说是遵循规律的结果,其培养模式可供借鉴,其科学精神更值得学习。 最后,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只有本科,面对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学理论人才的双重短缺,法学本科将两种人才培养一肩挑起。法学硕士的设立是我国法学教育类型区分的标志。解决法科人才奇缺的当务之急是培养能够培养人才的师资。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硕士建立伊始,自然成为培养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此后出现的法学博士是该品种的延续。法学本科逐渐转向培养实务人才。此种格局基本符合两种法学研究的规律,与欧洲模式接近。接下来十几年,法学硕士和博士与理论人才需要相适应,稳定保持有限规模,但伴随我国社会日益升温的文凭热,催生了提高法律实务人才学历学位层次的需要。为解决这种矛盾,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借鉴美国模式,招收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从而在研究生层次把实务人才与理论人才的培养区别开来。但是,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均作为实务品种,双轨之间的关系并未厘清。本世纪初,法学师资经多年积累,需求数量减弱,门槛则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学硕士急剧扩招,能当教师的法学硕士越来越少,其多数要从事实务。这对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形成挤压,也使得不同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论色彩的培养一锅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学教师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扩招又使越来越多的法学博士也要走实务之路,法学硕士则在事实上完全变为继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之后的第三个实务人才品种。然而,就法学硕士的培养来看,尽管各培养单位向实务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课程体系、授课内容、论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论人才类型的总体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门此时反而强化法学硕士的理论型色彩,将其归为“学术型”品种,与“应用型”的法律硕士相对,使两个品种的关系变得十分纠结。应当看到,我国法学教育成绩巨大,功不可没,但当前发展进人瓶颈,结构不顺,规模失控,盲目攀比,质量堪忧,就业困难等,都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法学教育呈现乱局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到两种类型的法学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视两种研究能力与人才培养需要的对应性,导致未能科学设计法科教育品种。品种繁多,关系不明。第二,忽视两种研究能力对于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导致一方面未将科班培养作为上岗的硬性条件,另一方面层次累赘,本科足以从事实务,却还要培养研究生,硕士能胜任实务,却还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实务人才法学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视两种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质内容,导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类培养,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论素养作为实务人才培养的重心,往往忙于给学生灌输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实务经验甚至“潜规则”,从而遮蔽了法科专业大学教育的深邃灵魂。 针对缺失,我国法学教育巫需科学定位和调整。第一,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基准,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品种和层次。可有四种方案:(1)保留法学本科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律硕士。(2)保留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3)在理清关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学本科与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两个实务型品种,设置不同培养机制;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4)保留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由不同培养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之一;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第二,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根据,设置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环节。两种研究能力决定了两种教育类型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论文选题、考核答辩、实习内容等培养方面都要有明显区别。例如,实务型学生的毕业论文不应从原理开题,不要求理论创新和发表文章,而理论型学生必须进行系统的原理研究,必须推陈出新,力求发表学术成果,要做教师还应到课堂实习。两种类型的人才培养都需要高度重视理论,让校园回归理论氛围。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数量关系是实务远远多于理论,招生时应保持恰当比例,相应调配教学资源。第三,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门槛,明确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未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不能进人实务岗位。没有理论型法学教育经历者一般不能进人理论岗位。第四,以两种研究能力为标准,建立法学教师的考评指标。法学教师是理论工作者,应当具备人才培养所需要的两种研究能力。法学教师应当是接受过实务类型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和进行过理论型法学深造并将两个方面交相融会的法学研究通才。应对两种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师给予更高的评价和待遇。此外,还应具备法学教育研究的能力。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5
关键词:理工科高校;层次;知识产权法;“三位一体”
中***分类号:G642.4?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5-0092-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央、***根据国内外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指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是以***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府、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四角相倚的创新体系,国家创新体系是社会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引擎和基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离不开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高等院校尤其是理工科高校,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家创新体系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越来越重要[2]。如何立足于理工科高校,借助其独特的理工科专业背景,区分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的培养要求要求,加强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时代的紧迫性。
二、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目标
1.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法教学目标的要求。制定不同层次的理工科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学目标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理念;二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三是结合专业背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教师在制定具体目标时都要考虑到教育对象群体的专业背景、学习基础、层次及接受能力等因素,使目标定得恰到好处、难易适度。理工科高校基于不同专业背景的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知识产权法教学的多层次、多元化培养目标,对专科、本科主要突出其应用型的教学目标,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主要是创新性导向,对专业型的硕士采取应用为主或应用创新并重的目标导向,协调平衡学校的培养目标与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知识产权法教学只有始终由教学目标引导才能因材施教,使学生的学习始终围绕教学目标进行。
2.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教学目标。在教学目标方面,应改变传统的单一教学目标的情况。在当今社会多元化的需求下,理工科高校应基于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层次(专科、本科、硕士)、普及型需求与知识产权法知识与理工专业知识深度融合需求,合理确定理工科高校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知识产权法教学的不同层次的教学目标。对于专科学生,因为其主要侧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强调其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目标主要定位于普及型,当然,也应灵活根据专业背景和学生的需求开设与专业融合的模块,供其选择。对本科学生,则应根据其专业背景及自身的职业规划定位,分为知识产权法普及型教学目标和知识产权法与理工专业知识深度融合型教学目;对研究生,则主要是知识产权法知识与理工专业知识深度融合型教学目标。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内容的设计与优化
1.加强知识产权法教学内容改革与创新。首先应对理工科高校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知识产权法教育需求、现状、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实然和应然进行分析。在多层次、多元化培养目标的指引下,实现由基本层次的本科知识产权法教学向高层次的硕士、博士复合交叉课程教学转变,重视理工科专业知识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制度的交叉与融合,整合和优化知识产权法法学教学资源,着力培养学生的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基本素养。在内容上体现新颖性,及时将知识产权法前沿动态成果引入教学,教学和研究相结合,以研究促进教学,在教学中发现问题,促进相关研究,教研相长,形成良性循环。其次,立足理工专业背景,推进知识产权法课程建设,实现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当前实施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的重大问题。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应立足不同的理工科高校的专业特点,在内容设计方面彰显其适切性和发挥交叉的优势。应当通过讲授专利文献等知识产权法利用知识,使理工类大学生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信息,了解本学科技术发展的最新动向,避免重复研究[3]。
2.根据专业特色设计不同层次的教学模块。理工院校在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方面有着文科法律院校所不具备的专业优势,其理工科专业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供了有利渠道。问题的关键是要将理工科院校的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推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理工院校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建设,不能照抄照搬文科类***法院校的发展模式和路径,而应依托理工背景,根据实际情况,办出自己的特点和特色来。这样既可发挥自己的优势,更有利于形成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使整个高等教育形成与社会发展趋势相契合的结构和布局。在美国知识产权教学团队中,其师资来源一般由以下3个方向组成:法律博士、商业管理博士、科技学科博士,三者都有着共同的交集之处,客观上可以实现跨学科整合,从而有效满足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复杂性需求[4]。还应重视教学内容模块的动态更新,以确保教学内容的新颖性以及与其层次、专业的匹配性。
四、提高知识产权法教学效果的策略
1.“理”“律”“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法。本科层次立足于创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其过程不仅强调思维的开创性,也强调与生产实践的结合,因此比较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教学、生产实习等。面向理工类大学生开展的知识产权法教育以创新应用型人才为其培养目标,提高理工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意识,立足其专业背景,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创新应用型人才教学目标的指引下,在教学中实现“理论讲授”、“制度分析”“案例讨论”的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三位一体”教学体系的三个环节对于学生知识传授和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教学的重点不是灌输式的要学生记住多少知识点,侧重点在培养学生自主式、合作式、研究式为主的学习方式,最终形成“基本理论―法律制度―典型案例”三者有机结合,使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形成一个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到法律实践的过程,从而提高运用知识产权法的能力。
在知识产权法的硕士和博士层次的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与多媒体授课、学生分组讨论与发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积极主动地围绕课堂教学的重点知识和难点,灵活运用所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切实做到以法律制度评析典型案例,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组织教学。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融法理、制度与案例为一体,最终达到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掌握、分析问题解决能力的提高、法律素养的提升。
2.加强师生有效互动、构建和谐课堂。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情感和非智力因素,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必须认真精选近期发生的典型知识产权法案例,组织案例讨论,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兴趣。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通过典型知识产权法案例,创设教学情境,要求学生针对案例中的问题情境,提出解决案例中的问题的各种可能性,并通过师生有效互动,引发学生积极思维。一般在教学展开之前,向学生提出知识产权法案例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教师因势利导,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进而引导学生进行深入的学习[5]。有效的师生互动,一般包括情感互动、认知互动。一般的认知互动并不能促进学生高层次思维的发展,只有以积极的情感互动和高层次的认知互动为核心的学习方式,才能促进学生包括高层次思维在内的全面素质的提高[6]。
3.重视不同层次的实践教学。除了重视课堂教学外,还应让学生走出校门,接触社会现实,到企业、高校实验研究机构等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中去学习、体悟和锻炼。理工科高校实验室一般承担了国家一些科技创新方面的课题,有条件的时候可以让硕士、博士层次的学生到这些实验室去参观实习,学校还可组织本科学生到科技创新做得比较好的企业去参观与实践。总之,到科技创新的第一线现场去感受、领悟科技创新的意识及其中所涉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引导学生做一些科技创新与法律知识融合的研究论文或申报相关课题,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探究性。此外,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的理工科高校学生,采取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方式。例如,组织知识产权法专题辩论、开办知识产权法法律诊所、模拟审判知识产权法案件、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等多种形式,为不同层次和不同需求的学生举办知识产权法系列讲座。还可根据情况和需要组织不同层次的学生到专利和商标公司深入实习[7]。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评论员.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摇建设创新型国家[N].人民日报,2008-06-11.
[2]陈美章.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法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思考[J].知识产权法,2006,(1).
[3]李伟,孙晓红.加强理工类大学生知识产权法教育的若干思考[J].教育探索,2008,(1).
[4]曾培芳,叶美霞,刘红祥.中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比较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12).
[5]贾瑞凤,李桂岩.案例教学实践研究[J].继续教育,2010,(11).
[6]任燕.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情感因素探析[J].管理工程师,2010,(5).
[7]张晓东,傅利英.工程硕士知识产权实务课的教学实践与探讨[J].化工高等教育,2010,(4).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6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微观公共权力/法律规制/正当程序
【正 文】
一、从两件“学位案”谈起
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委员会在21位委员只到16位的情况下,以6票同意,3票弃权,7 票反对的结果,决定不授予北京大学博士生刘某的博士学位;随后,北大只授予了刘某博士 “ 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此后,刘某在长达3年半时间内四处询问、反映,要求回答他“ 未获学位”的原因均未得答复。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 不予受理。1999年9月,刘某再次起诉,终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他请求法院责令 被告撤消其1996年的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判令北大向其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 对其 学位授予问题重新审查。
海淀区法院在有关学位授予纠纷处理的法条缺位情况下,根据行***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法律 的 “正当程序原则”,认为:北大学位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决定涉及学位申请者能否获得相 应学位证书的权利,故在作出否定性决议前应告知相对人。法院判决责令北大学位评定委员 会撤消“不授予”刘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的博士学 位进行重新审议。(注: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发回重审。但2001年初,原审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以“超过 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刘燕文的起诉(据说是海淀区法院在“请示”了上级有关法院后作 出的)。贺卫方教授在2001年3月某日的《时报》上曾以《转了向的里程碑》为题,评海 淀区法院这一“驳回起诉”的判决“在法律的程序方面存在许多疑点”,他说:“最关键的 问题是,当一个法院已经受理了一起案件并且做出了自己的裁判,就意味着法院以权威的行 为承认了案件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受理了,然后经过一方当事人上诉,上一级法 院 又发回重审,下一级法院又说当事人在一审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样就等于出尔反尔,法 院的威信得不到保障,当事人对法院的预期也会变得复杂和混乱”。
贺文还说:“实际上,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非常仔细地界定了什么是司法权力能做的事情, 什么是司法权力不能做的事情”。)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7
不用参加博士生统考就能读博士?看上去很美,其实弊端很多。
大部分高校是研二上学期就开始硕博连读的申请工作,甚至有些学校硕士入学前就要确定是否硕博连读。然而仅通过一年的学习,学生很难确定自己是否具备“学术潜质”,这时候贸然决定硕博连读是个很冒险的决定。尤其是部分理论性较强的专业所需的知识积累、理论基础等素质,必须通过选拔测试才能检测,而硕博连读根本就已经省略了选拔测试环节。结果呢?很多根本没有达到要求、也不适合的硕士生硬着头皮读了博。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招聘以硕士学历为起点,所以一部分人读研在希望学习知识的同时更为了获得这个硕士学历,而并非希望在专业领域内做学术研究。而有些导师在招生时就提出希望或要求学生硕博连读,学生为了能顺利读研有时候不得不妥协。但是他们对学术没有兴趣,转博后压力会非常大,达不到博士的要求会延期毕业甚至不能毕业,如果不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业,硕博连读学生也拿不到硕士学位。或者他们在转博之前撕毁协议,不再读博。这样的结局,辜负了导师的期望,彼此都不愉快,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从某种程度上说,硕博连读的培养方式存在局限,甚至是对人才发展的束缚。硕博连读期间一般不换导师,五年在同一个氛围中学习生活。同一个实验室,同一个导师,接触同一类的人,理念没有办法得到更新,这对思维是很大的损伤。因为每个人包括自己的导师都有自己的局限性,硕士和博士在不同的导师手下会有更大的收获。如果考取外校的博士,或者出国深造,即使仍然在相同领域和方向,也能接触到不同的导师,不同的实验条件,不同人群的思维方式。
另外,硕博连读不存在硕士论文答辩环节,自然不用撰写、修改硕士毕业论文和答辩。貌似这节约了很多时间,其实相当危险。硕士论文是系统培养学术思维和论文写作能力的关键,大部分学生的研究能力、写作能力就是通过写论文培养起来的,缺了这一环节,学术研究能力从何谈起?往严重处说,学术人才培养要服从人才成长的内在规律,硕博连读是违反这种规律的,一步到位的质量未必比硕博阶段分离的学生强。现在很多大型医院并不青睐八年制本硕博连读的学生,而更喜欢分阶段培养的学生,认为他们学习更系统,经过的训练更完善。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硕博连读的弊病。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8
关键词:教法教师;短缺;补救
作者简介:邵方方(1988-),女,山东聊城人,山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临沂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高校学生公共参与的有效路径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协同创新的视角”(BEA120031)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3-0163-03
高校师范类专业的教法课是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类课程中一门重要的分支学科。它既是基础理论学科,又是应用技术学科。它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基础教育课程特点及教学现象,揭示教学规律,并指导各科教学实践和教改实验。[1]高师教法师资队伍是教师教育发展专业化的基础,没有高水平的教法师资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教师教育。目前,我国高等师范院校中教法师资面临短缺的问题,这就制约了师范院校教师教育的深度改革。
一、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的概念解析
“教学论是研究教学规律的一门学科,是高等师范院校学生在高年级必修的一门基础课。它的教学目的是使师范生掌握教学论的基础知识和教学的基本技能,培养从事教学工作和进行教学研究的初步能力。”[2]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老师是在高校师范类专业中进行学科教学设计的教师。教法教师不仅要向师范生传授教育学、心理学、教法理论等教育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向师范生传授学科专业知识。
教师教育具有双专业的特征,即学科专业与教育专业,两者在教师教育中是不可或缺。因此,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教什么’的问题;二是‘怎么教’的问题。”[3]同样,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不仅要具有渊博的学科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教育专业知识,比如教育思想理念、教育方法和技能、教育理论素养等。
二、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短缺的表现
1.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课生师比过高
***于2004年2月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对生师比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综合、师范、民族院校“合格”标准的生师比为18∶1,“限制招生”的师生比为22∶1。[4]目前,高校师范类专业的教法教师的数量与学生的数量比例严重失衡、生师比过高,这就使得教法教师的工作量加大,有的教师承担3门以上甚至更多的课程,也有些教师从周一到周五每天都要给不同的班级授课,课时压力十分大。总之,生师比过高将会给教法教师造成巨大的压力,教师很难有时间进行实践、科研与教学研究活动,这将不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2.高校师范类专业高水平的教法教师相对短缺
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队伍的职称结构不是合理,高水平的教法教师相对短缺。有些高校外聘中小学的优秀教师到师范类专业兼职教法教师,虽然外聘的中小学优秀教师在教学实践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但是在基本的教育理论方面的经验却相对不足。另一方面,有很少一部分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在多数高校,包括名牌、重点学府,给本科生开课的教师比例不到10%,给本科生开设基础课的博士生导师则更是少得可怜,甚至不足5%。”[5]
3.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转岗问题严重
高校对于教法教师的重视度不够,而且教法教师岗位缺乏一定的吸引力。在职的教法教师得不到发展,学术地位相对较低,发挥不出自身的潜能。长期以往,部分教法教师选择了转岗,放弃学科教学法的教学与研究。教法教师的转岗一方面造成原有的教法教师数量的空缺,另一方面也影响了相关人才的培养效果。
三、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课教师短缺的原因
1.关于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培养的***策不完善
2011年《***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对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课程改革提出了一些意见:“科学设置师范教育类专业公共基础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学科理论与教育实践紧密结合,教育实践课程不少于一个学期”,“支持高校教师积极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担任教育类课程的教师要有中小学教育服务工作经历。聘任中小学和幼儿园名师为兼职教师,占教育类课程教学教师人数不少于20%,形成高校与中小学教师共同指导师范生的机制,实行双导师制。”该《意见》虽然对于师范教育类的学科专业课程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并未对高校师范类专业的教法教师培养进一步作出阐释。
《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教师教育课程广义上包括教师教育机构为培养和培训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教师所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教育类课程。”不包括培养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的课程,并且《标准》中对于幼儿园职前教师教育、小学职前教师教育以及中学职前教师教育的课程目标与课程设置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同样对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的相关规定却没有说明。
2012年***制定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对于幼儿园、中小学教师教师队伍建设、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阐释。虽然其中涉及到了高校青年教师的队伍建设问题,但是并没有涉及到高等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的队伍建设问题。
2.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供给不足
首先,学科课程与教学论研究生的招生数量不足。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要具备硕士甚至是博士学位,但是目前教法教师的硕士和博士学位点很少,培养的相关人才无法在短时间内满足全国师范院校的需求。本研究以语文、数学以及英语课程与教学论的全日制硕博士拟招生人数为对象,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按照30%的比例在6所部属师范大学中随机抽取北京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2所师范大学进行比较;按照同一比例在32所省属师范大学中随机抽取10所师范大学进行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北京师范大学与陕西师范大学自2010年至2013年,语文课程与教学论全日制学术型硕士拟招生人数共计46人,平均每年11.5人,博士学位仅仅是北京师范大学拟招生6人,平均每年1.5人。数学课程与教学论的硕博士拟招生人数与语文课程与教学论的人数不相上下,而英语课程与教学论的硕博士拟招生人数相对来说要少很多。
注:表中招生人数是全日制学术型硕博士拟招生的人数,资料来自各院校网站的招生计划,并不代表录取培养的人数。表中“-”代表未确定具体的招生人数。
从表2、表3和表4中可以看到,10所省属师范大学中语文、数学与英语课程与教学论的全日制硕士学位一般都有招生计划,博士学位的招生计划则很少,部分院校甚至没有设立博士点。以语文课程与教学论为例,10所省属师范大学在2010~2013年的硕士拟招生人数相对来说较为稳定,每年的人数也相对较为平均;而博士的拟招生人数相对来说就很少了,甚至部分师范大学并没有相应的博士点,硕博士的培养比例严重失调。
其次,高师教法教师的培养周期相对来说比较长。高师教法课教师教育本身具有双专业性:学术性和师范性。高师教法教师不仅要知道教什么,还要知道怎么教,因此,除了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的积累,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的相关理论知识之外,还要具备教学实践和经验。
总之,高师教法教师的供给数量不足加上本身培养周期比较长,因此,高师教法教师的来源不足,难以在短时间内满足全国高校师范类专业的需求。
3.高校对于教法教师的重视度不够
目前,高校师范类专业的教法课一般是由相应的院系来负责。比如,数学学科的教学由相对应的数学学院来负责,语文学科的教学由相对应的文学院来负责等。虽然一些高校设有“教育学院”或者是“教育科学学院”,但是教法课的教学仍然是由相对应的学科专业学院来管理。“教育学院”只是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应的教育专业知识的传授,学科专业知识方面的传授则是由相对应的学科专业学院负责。因此,高校师范类教法教师在学校师资队伍的扩充方面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高校对于教师教育的体制改革、课程改革、队伍建设尤其是中青年教师的队伍建设以及教师教育的质量评估等方面关注得相对较多,而对于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队伍的培养建设等方面则缺乏有效的措施。部分高校本身也有培养教法教师的硕博士点,但是数量不多,难以满足高校师范类专业的需求,而且一般只是进行理论知识的教授,缺乏在中小学任教的经验,缺乏高超的教学技能技巧。因此,未来教法教师更多的是注重教学理论的讲授,而缺乏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6]
4.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岗位缺乏吸引力
目前,教法教师的学术地位仍然存在争议,在众多的学科体系中学科教学法涉及到专业学科的很多领域,是一个人人都可以发表言论的领域。“学科教学法在‘正统’的学术领域看来,‘专业方向不明确’,既不被专业学科所认可,也不被教育学科所重视。研究成果既不能体现相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性’,也不能体现教育学、心理学等领域的‘学术水准’。”[7]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一般由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组成,他们的待遇相对来说较低,而且高校对教法教师的重视度不够。因此,高师的教法教师这一岗位缺乏相应的吸引力,很少有教师愿意在教法课这个方向付出努力。
四、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短缺的补救措施
1.完善关于培养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的***策
第一,健全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的培养体系。构建以师范大学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中小学为实践基地的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培养体系。要充分发挥师范大学在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培养方面的作用,鼓励综合大学发挥其学科综合的优势,参与教法教师培养。师范大学要加强与中小学的联系,将中小学作为实践基地,积极参与中小学的教学与课程改革之中,理论与实践结合。
第二,提高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的培养质量。完善学科教学法专业的硕博士招生制度,科学制定招生计划,适当扩大学科教学法专业硕、博士尤其是博士的招生规模,培养高层次的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加强学科教学法专业硕博士在校生的教育教学理论与教育教学技能培养,充分发挥中小学实践基地的作用,将教育实践贯穿在培养的全过程,确保硕博士招生培养与教法教师岗位的有效衔接。
第三,加强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的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高校师范类专业现有的教法教师队伍的建设,提升现有的教法教师的地位,切实保障现有的教法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待遇。鼓励教法教师参与到中小学幼的教学工作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技能与技巧,同时要健全优秀的中小学教师到高校师范类专业讲授学科教学法的机会。
2.改革现有的教法教师课程培养体系
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的供给主体是指具有培养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资格的高校,这些高校一般都设有学科课程与教学论的硕士点或者博士点,部分高校硕博士点都具备。作为供给主体的高校课程培养体系的改革尤为重要。
首先,要明确培养目标。课程应该以培养学生从师任教的能力为主要目标,重视学生教育教学能力的发展与提升,培养“反思性实践者”,同时要“强化教师实践性知识教育培养,实现教育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具有扎实教育理论与技能,同时具有深厚发展潜力的优秀教师。”[8]
其次,要优化课程结构。学科课程与教学论的研究生课程除了开设相关的专业课程、研究方法类课程等一些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课程内容之外,还要开设实践方面的课程。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实施的实践性环节,“强调大学与中小学校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以此构建教师专业学习与发展的‘实践共同体’。”[9]
再次,要完善课程评价。对于研究生的程评价不能仅仅局限于期末考试,还要加强对平时的过程性考核,加强对教学实践能力、教学技能技巧的考核。
3.转变对教法教师人才的引进观念
第一,加强校校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的使用主体也可能同时是供应主体,高校师范类专业可以选择一些学科课程与教学论的优秀研究生到相对应的专业学科任教。对于没有学科课程与教学论硕博士点的高校可以与设有硕博士点的高校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念。目前很多高校对于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的招聘一般都要求博士学位以上,但是学科课程与教学论的博士点是有限的,培养的人才很难在短时间内满足各高校师范类专业的需求。高校一方面要消除只论学历的观念,积极吸收有能力优秀的年轻人才。同时要完善中小学优秀教师与高校师范类专业教学法教师的合作制度,高校建立实习基地的中小学中的优秀教师到高校师范类专业进行学科教学法的任教。一方面,可以拓展教法教师的教师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弥补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
第三,加强现有教法师资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提高现有教法师资队伍的待遇,提升其学术地位,完善激励***策,建立科学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另一方面,要做好现有教法师资队伍的培养发展,提升其学术能力与教学能力。
4.高校师范类专业教法教师要加强自身修养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9
学术论文是一种具创新性的科学研究成果的记录,是进行成果推广和交流的手段也是考核科技人员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它是人类知识宝库的基本单元,或为人 类精神财富的一部份,并能为科学界有效地利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起推动作用。
一、 学术论文的分类
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为申请学位而提出的论文。这种论文 是考核申请者能否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可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及博士论文等三种, 其水平由浅而深。学士要求达到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硕士 要求达到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博士则要求达到具有***从事科学研究 工作的能力和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由字数来看,学士论文约一万字, 硕士论文约五万字,博士论文则在五万字以上,有时多达十至廿万字。兹分述如下: (一)学士论文大学本科毕业生运用在校期间学得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分析、解决某一不太 复杂的科研课题所写的毕业论文,顺利通过签辨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其条件如下:
1.能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硕士论文
硕士所提之硕士论文应为指导教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者,其论文须有自 己的新见解,并在过程中有一定的工作量。一般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其基本要求如下: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三)博士论文
博士论文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本学科水平提高有重要的突破。其基 本要求如下: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一般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是论述创新性研究工作成果的书面文件,是某些实验性、或理论性、或观测性的新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
学术论文的内容应该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进步,而不是简单重复、 纯属模仿或全盘抄袭前人的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新的信息。
学术论文通常在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学术报刊上发表等。它反映学科最新的 前瞻科学技术水准及其发展动向,体现了科技工作者拥有的成果。
为进一步探讨学术论文写作特点和规律,应从内容性质和结构形式的差别方面将学术 论文分为理论型、实验型、描述型和设计型等四大类。 理论型论文的重点在于理论证明和分析。依研究对象可分两种:一种以抽象的理论问 题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方法重于理论推导和运算;另一种则以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观测数据 以及有关的文献数据为对象,其研究方法是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综合、概括及抽象化, 并通过归纳、演绎、模拟等过程,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见解。一般说来,理论型论文正文 结构型式灵活,没有固定格式,可将研究的对象或结果划分为若干有联系的层面,按一定 逻辑逐层进行论述。
实验型论文的重点在于设计实验以及对实验结果的观察和分析。它也可分两种:一种 是介绍实验本身为目的,重在说明实验装置、方法和内容;另一种是通过对实验结果的分 析和讨论,从而认识客观规律。实验型论文的正文结构与理论型论者不同,主要是由实验 报告的结构演化而来,并已形成一定约定俗成的格式,一般有『材料和方法、『结果 和『讨论等三部份。此三部份仍可做适当调整,其重点内容则必须对实验作说明和分析 。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10
在招生简章中,对报考条件、报名程序、考核程序和录取等事项作了具体说明,简章中明确规定深圳研究院招收博士生的来源主要为华南地区及至港澳地区,考生的报考类别须选择“在职定向”:录取考生应交纳学费,不转户口、不调档案,毕业后回原单位。
一、招生信息
我校博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考生可随时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pgs.ruc.edu)查询有关信息和通知公告。考生须自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网上***《准考证》、网上***《初试成绩通知》等。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普通招考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考试了kaoshil
2、拥护中国***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4、考生学历、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
(3)同等学力人员。包括:①获得学士学位满6年(到2014年9月1日);②获得EMBA硕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满6年(到2014年9月1日);
同等学力者报考我校,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报名时已获得国家外语六级水平考试证书,或2005年6月以后参加六级考试且成绩达到426分以上;
②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4)非学历教育(单证,即只有学位证书无毕业证书)的专业学位考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报考我校博士生,必须在报名前已获硕士学位。
(5)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其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认证证书)。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5、现役***人考生,按******总***治部的规定办理。
特别说明:我院部分导师对2014年招收博士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是否招收同等学力、跨学科、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考生等),请考生报名前仔细查看专业目录中各导师“备注”栏目内的要求,以免错报。
三、报考类别及学习形式
(一)深圳研究院招收博士生的来源主要为华南地区及至港澳地区,考生的报考类别须选择“在职定向”:录取考生应交纳学费,不转户口、不调档案,毕业后回原单位。
(二)深圳研究院招收的博士生第一年培养原则上回学校本部。
四、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
1、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11月5日上午8:00——11月25日下午17:00。
2、网上报名***: pgs.ruc.edu
3、网上报名程序:
(1)考生须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注册用户。
(2)考生须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及本人近期电子照片(照片规格详见网报系统说明)。
(3)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的网上支付平台交纳报名费,支付成功后,获得报名号。
4、网上支付报名费的说明:
(1)请在安全场所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因考生自己操作失误或网上支付帐号和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责任由考生自负。
(2)我校报名费只采取网上支付的方式,不接收汇款单。
(3)网上支付报名费后,无论考生是否参加考试,一律不退返报名费。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北京考生:2013年11月30日。
外地考生:2014年3月11日,具体时间于考试前10天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通知。
2、现场确认地点:
北京考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教学一楼1101教室。
外地考生:具体地点于考试前10天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通知。
3、现场确认须携带的材料:
(1)截至初试考试日期仍有效的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单证硕士生只需携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双证硕士生持学生证(要求每学期均注册);
(3)申请免外语初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相关的外语成绩单、证书原件(详见第四款说明)。
特别说明:所有考生(含普通招考及“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考生)均须参加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将被视为放弃考核,不得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及复试。
(三)交报名材料
1、报考法学院、商学院指定专业的我院考生提交报名材料的内容、提交时间及提交方式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改革说明》,以及相关学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方案》。
2、报考经济学院指定专业的我院考生须在网上报名结束后,将以下报名材料交给经济学院,具体要求请参见经济学院网站。
(1)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双证硕士必须提交硕士学历证书);
(3)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专家推荐书空白模板请于网上报名并网上交费后,从网报系统中***);
(4)硕士阶段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目录等,字数不少于1000字。);
(5)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研究计划(考生自行用A4纸打印,微软雅黑,小四号字,1.25倍行间距,内容包括个人学习及学术研究经历、所取得的成果、研究兴趣、未来发展构想等);
(6)公开发表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科研成果(同等学力、获EMBA硕士学位报考者提交的论文须由学院进行审核。考生提交的论文、专利或其它科研成果将作为考生,尤其是专业学位考生学术研究能力的重要证明);
(7)报考在职定向的博士生考生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学习一年的证明;
(8)同等学力、获EMBA硕士学位报考者须提交国家外语六级水平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确认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和报名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的报考信息不真实,我校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2、我校部分通知将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请正确填机号并保持手机畅通(考试时间除外)。
3、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等信息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在报名前去***门更正,否则不予现场确认。
4、考生须慎重选择报考类别,复试录取时,学院将根据考生的报考类别确定录取类别,录取类别在录取名单公布后一律不得更改。
5、考生报名信息在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得更改。因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五、考核程序
(一)初试
报考法学院、商学院指定专业的我院考生试行“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招考制,详情请见《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改革说明》及相关学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方案》。
报考经济学院指定专业的我院考生初试程序如下:
1、准考证***:请考生于2014年3月13-14日从网上***准考证(***pgs.ruc.edu)
2、与导师见面:考生须在初试前一天到报考院系报到,报到时须携带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根据学院相关安排与导师见面。
3、初试日期:2014年3月15-16日。
4、初试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考生须在考前两天在网上查询具体考场安排。
5、初试内容:
(1)外国语(不含听力):各导师招收的语种详见《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各导师“备注”栏内的说明。
(2)两门业务课:业务课考试科目名称详见《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6、初试成绩查询:通过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自行查询。
注:我校不举办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卷、不指定参考书目。
(二)复试
我校实行差额复试。
1、复试信息:考生于2014年4月初登录各学院网站查询是否参加复试,并查看复试办法。
2、复试日期:2014年4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复试地点:中国人民大学
4、复试内容:
(1)报考法学院、商学院指定专业的我院考生试行“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招考制,详情请见《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改革说明》及相关学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方案》。
(2)报考经济学院的我院考生复试内容包括:
①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满分50分);
②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满分150分)。
③硕士学位跨一级学科报考和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业务课。
④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治理论。
5、复试时须提交的材料:
考生复试时须持有效期内的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硕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双证硕士生持学生证,要求每学期均注册)到各学院报到、参加复试。
6、体检:
复试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六、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治表现、科研成果、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我校对符合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收要求的已录取博士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为2014年6月上旬。
七、学习年限及费用
我院博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
我校所有类别博士生的学费标准均为:10000元/学年。 注:学费中不含住宿费。
深圳研究院第一学年在校本部安排住宿,实行住宿收费制。
八、其他
(一)我校不允许学生同时攻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被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被授予相应学位。
(三)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九、联系方式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pgs.ruc.edu
深圳研究院:0755-26548581,26548552,szruc.net
院系联系方式:pgs.ruc.edu/articleWeb?article.id=87&category.id=14
院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 学院,邮编: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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