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投资10篇

权益性投资篇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以下简称“79号文件”)据此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文件不仅明确企业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而且包括作出转股决定的日期,也要确认收益的实现。但对于“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为后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该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因此79号文件规定转股分配时暂不征税。但需要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征税,因“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解读

1、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的日期,取消了国税发(2000)118号以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作为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实现的规定,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有体现。国税函79号文件的特色在于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要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将转股看做两个事项,第一件事是先分红,第二件事是用分红去投资。

2、转股要确认收入,对于一般内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主要是对外资企业有影响,外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追加投资时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2008年以前,外资再投资有退税的优惠,2008年以后,不但失去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而且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这也是税务稽查注重检查的地方。

3、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基本相同。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则补充说明,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指股本溢价,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重点解析

“符合条件”与“权益性投资”的理解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免税的股息、红利不需要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规定,即:⋯⋯三、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二)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亏损定义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可见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再参与弥补亏损。

征税的股利、红利收益不再补税率差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新法中,企业投资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开封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股利、红利所得作为应纳税收入不再补税率差。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举例:A属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B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A企业、B企业于2009年1月份同时向位于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适用15%税率)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500万元,当年A获得股息80万元,B获得利润40万元。另外A公司于2009年2月购买D上市公司(适用25%税率)的股票,2009年12月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66万元。请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对A公司、B公司2009年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析:A公司:(1)进行股权投资获得股息红利8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2)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利66万元,不符合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

B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获得的利润40万元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40×10%=4万元。

问题延伸

问题1:A企业所得税率25%,而C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 ,需要补不补税?

答:不需要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2:A企业所得税率25%,而C企业若是“三免、三减半”企业,是否需要补税?

答:不需要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3:如果A企业是连续持有D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66万元是否交税?

答: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可以免税。

权益性投资篇2

一、关于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相关文献的规定,当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情况下,无论是全部划分还是部分划分,企业需要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数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数值相比较,取比较低的那一个。当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数值时,要将计算出来的差额计入到资产减损的额度当中去。当一个企业已经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那么这个企业的所有权益性投资就不能再采用权益法来进行核算,应采用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的相关规定来核算。

案例一。A企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5日购买了B企业股份的15%,一共花费银行存款2500万。掌握了B企业很大一部分的决策权,还对B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另外,A企业还支付了与此次并购有关系的税收80000元。1011年4月5日,B公司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一致,都为8000万元。随后,B企业在2013年12月8日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在2013年一整年,B企业的净利润为500万元。2014年2月2日,B企业董事会通过了2013年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纯利的8%提取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并将100万元现金股利进行分配。2014年6月2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协议,转让B企业15%的股权,转让的价格为225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案例符合持有待售的认定条件,A企业的此次投资为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2014年6月20日,A企业将B企业的股权转让给C企业应划分为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此次投资的账面价值的算法如下:3300+200×15%+500×15%-100×15%=3390万元,B企业的购买价格为2250万元,A企业应该将账面价值调低1140万元,并将这个数值计入资产减值的损失当中。此次会计处理应如下记录,贷:权益性投资减值1140万元;借:总资产减损1140万元。这样的会计学处理方法不是权益法规定的核算方法,而是按照公允价值家去处置费之后在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得出来的。

在此案例中,A企业与C企业签订合同,转让B企业15%的股权,转让的价格为2250万元,很清楚的表现出了权益性投资给A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加入两个企业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在实际转让时再根据当时的公允价值了来决定转让价格,那么企业就需要对资产重新计价,并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转让价格为3400万元,那么转让价格就高于账面价值,因此A企业对C企业的股权投资还是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而且在投资时需要维持原来的账面价格3400万元,账面价值与转让价值的差值需要计入投资收益中。此次会计处理应如下记录,贷:权益性投资成本3400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借:总资产增收10万元。

二、关于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转回的会计处理

关于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转回的会计处理方法,需要参考国家颁布的相关文献。如果此次权益性投资属于已经划分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根本不符合原来的持有待售资产的分类条件,那么在此次投资被分类为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的那一天起将会计处理方法的参照法律改为权益法,并一路进行追溯调整。根据会计学准则的相关规定,要做的工作如下:首先,在停止将助产划分为持有待售时,要按照下面两项资金中相对较低的来进行会计处理;其次,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性投资从未被划分为持有待售,那么需要采用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直到核算为不再出售时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止;最后,不再出售之时,利用会计学处理方法核算出可回收的金额。案例二。在案例一中,假设2014年12月25日A企业与C企业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A企业通过董事会投票表决,决定不再将B企业15%的股权转让给C企业。2014年12月25日这一项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可回收的金额为2000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A企业与C企业解除转让协议,A企业不再对外出售B企业的股权,撤销对C企业的投资,那么A企业对C企业的投资就不能再划分为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的行列中了,因为这项投资已经不符合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有效条件。因此,应停止将资产作为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处理的行为,需要按照一般的股权投资,根据权益法规进行会计学处理,具体的如理方法如下:2014年12月25日,对A企业之前的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根据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追溯调整。假设A企业对B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从始至终都没有被划分为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那么需吃席按照以前的核算方法来核算。截止到2014年12月25日,C企业净资产的金额变化为100万元,不考虑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情况,那么账面价值在经过追溯调整之后应该为3290万元(3390-100)。但是,从2014年12月25日A企业撤销对C企业的持有待售权益性投资开始,A企业可以回收2000万元资金。根据会计处理原则中的谨慎性原则的相关内容,权益性投资早2014年12月25日,应该按照重新核算后的账面价值与回收金额中较低的回收金额来算,也就是说需要计量的金额为2000万元,在进行权益法追溯调整的时候应该将金额调整250万元(2250-2000)。此次会计处理应如下记录,贷:权益性投资,损益调整250万元;借:未分配的例如15,盈余公积5。

三、结语

权益性投资篇3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hTtP://Www.XcHeN.COm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权益性投资篇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日趋多元化,除传统的对原材料投入、加工、销售获取利润外,通常采用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拓宽生产经营渠道、提高获利能力,其中,投资是经常发生的。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

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等;从持有期间划分,可以分为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企业持有的长期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共4章17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初始计量,第三章为后续计量,第四章为披露。该准则系统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损益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等内容。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内容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在范围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子公司投资,即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对合营企业投资,即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对联营企业投资,即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四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权益性投资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及债权性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后,应当确定各种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起点。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企业合并的不同类型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该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用作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企业通过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发行股份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以及支付其他对价的公允价值。

以支付现金作为对价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以支付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的,应当按照支付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的非现金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其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可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经适当调整后作为其公允价值;既不存在活跃市场,也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市价的,应当以该项资产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其他合理的方法估计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有明确市价的,应当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依据,同时考虑该证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等因素的影响;所发行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明确的市价可供遵循的,则应考虑以被购买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被投资单位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该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当以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损益的确认

企业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当然如发生投资不利也要承担投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调整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

(1)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为两类:一是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追加投资外,其投资成本在持有期间基本上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权益法。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为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差额不要求调整投资成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取得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应随着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准则中规定投资企业需要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损益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有关调整因素包括如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产生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会计***策、会计期间不同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等。但考虑到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或是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确认投资损益的,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无法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

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的,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的亏损额时,应综合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确认投资损失,同时减记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另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义务的,还应确认预计将承担损失的金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

与原投资准则相比,主要存在以下方面差异:

(1)规范范围不同。原投资准则规范了所有权益性、债权性投资的核算;新准则仅规范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及调整不同。原投资准则未规范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同时对投资者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也没有公允性的要求。新准则规范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其中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另外对于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有公允性要求。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新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且仅要求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部分进行调整。

(3)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方法不同。原准则要求母公司对持有的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要求母公司对其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在日常核算及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体现为权益法。对子公司投资核算方法的调整主要是考虑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相协调、防止母公司在子公司实际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前垫付资金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情况,并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相协调。

(4)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不同。原投资准则要求按照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新准则要求考虑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损益。

权益性投资篇5

    一、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可以财产转让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形式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是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前提,并且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在税法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为便于分析暂时性差异,本文将其分为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一)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通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是一致的,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存在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1.税收优惠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和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如果预期创业投资企业未来将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该企业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仅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额,还包括满两年后可以抵扣的投资额的70%。因此,该优惠条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税前可扣除的金额,其计税基础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因为编制合并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会被抵销,由被投资企业的相应报表要素替代,既然长期股权投资都不存在,当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但是从投资企业而非企业集团作为报告主体来考虑,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不论是否会在投资企业个别报表中确认,都是可能存在的。

    根据合并准则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认和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其投资成本,因此,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不相等的,存在暂时性差异。

    (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调整其计税基础;但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时,为了提高信息质量,其账面价值很可能调整,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产生以下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该部分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被税法认可,但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部分仍然包括已经计提的对应的减值准备。因此,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小于其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差异。

    2.“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股利分配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时,“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投资和对不属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下简称“对非三类企业投资”)在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成本保持不变,这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计税基础不变而账面价值改变”的暂时性差异。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初始入账价值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投资企业取得的对合营企业投资或对联营企业投资,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调整增加营业外收入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如果投资企业未来转让此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仍是初始投资成本,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

    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应按照其享有或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未来投资企业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允许抵扣的金额仍然是调整前的金额,从而导致暂时性差异的产生。

    5.“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这导致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所涉及的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准则,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因初始确认资产或负债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情形

    如***1(引自AccountingforIncomeTaxesAguidetossap12revisedexhibit8.1.1)所示,当一项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初始确认某项资产或负债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

    ***1列示了与初始确认某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要点,但仍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符合条件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资产或负债在其后续计量时,需要补充确认其与初始确认阶段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么?虽然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1条没有明确说明,但IAS12IncomeTaxes(revised2000)第22条规定,即使在该项资产或负债后续计量时仍不确认初始确认某项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该项规定值得借鉴。

    分析***1可知,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在以下情形不确认所得税影响:

    (1)税收优惠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3)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股利分配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其中,(1)(2)项是由于初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且未影响利润表和应纳所得税而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第(3)项是由于初始确认“应收股利”,并且未影响利润表和应纳所得税而不确认暂时性差异。

    2.因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情形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其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转回;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除“损益调整”对应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在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时转回外,其余部分也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转回。但是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意***通常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是不一样的,不是为了短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投资企业可能基于长期的经营战略,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仅没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打算,甚至在能够控制或者影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时,也不要求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转回,为了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经营状况,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不确认此类暂时性差异。

    根据所得税准则,当投资企业预期未来不会转让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初始入账价值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投资企业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希望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确认所得税影响

    所得税准则规定,除上述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情形外,暂时性差异应当按以下原则确认所得税影响:交易影响了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交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所得税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对控股合并而言,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是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被投资单位的相关资产、负债,它们的暂时性差异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由于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经抵销,不存在确认所得税影响的问题;对新设合并、吸收合并,被投资单位已经撤销,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当然也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此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只会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者计入所有者权益。

    1.应计入所得税费用的所得税影响

    当不属于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形时,与长期股权投资提取减值准备相关的暂时性差异、“权益法”核算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初始入账价值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分别影响了“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因此,应当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2.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暂时性差异

    当不属于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范围时,“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仅影响了所有者权益,因此,应当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

权益性投资篇6

    为规范企业投资的会计核算,***于1998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年2月修改。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一系列有关投资的税务处理和投资所得的所得税***策也相继出台。由于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分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导致投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尽一致。本文将通过分析投资业务所得税与会计处理的异同,对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进行详细讲解。

    一、投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比较

    投资是投资方企业为获取股利,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为了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利益,用所持有的资产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简称“被投资单位”)相交换而取得的资产。

    广义的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一般来说,债权性投资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签署了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或协议,规定有明确的到期日,被投资方必须在到期日或之前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资。权益性投资则是指债权性投资以外的投资。一项投资是权益性投资还是债权性投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纳税人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条款、投资双方的目的、投资双方的关系、投资方参与被投资方管理的程度、被投资方的资本结构、投资的风险性质、投资的使用范围、投资的清偿顺序等情况,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确定。

    以上是有关投资的一些基本概念。下面再来看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有哪些不同之处:

    (一)所得税处理将投资收益区分为股息利息和投资转让所得

    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论是投资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的处置收益一般都在“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而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分为股息利息和投资转让所得。

    就债权性投资而言,企业持有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国债的处置收益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持有收益(即股息性所得)与处置收益(资本利得性质)的税收处理也不相同。企业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中。而股息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税。按现行***策规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缴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在1998年度以前,企业的股息所得是从应纳税所得中分离出来,单独计算补税的,从1999年度开始,根据新修改的纳税申报表的要求,股息性所得应与其他应纳税所得合并计算。企业取得的股息性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所得,然后采用抵免法确定应补税额。

    另外,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和投资企业转让处置投资发生的损失,税收处理也不相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由本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不能用于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在会计期末自动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申报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但是,企业转让处置(包括清算时)投资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税收法规与财务会计制度对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和金额的规定不同

    债权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所得税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相同。企业持有债权投资,除国债外,必须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确认应计利息收入,加上当期的折价摊销数(或减去当期溢价摊销数),长期债权投资还要减去相关费用摊销数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持有债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但是,在企业权益性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上,税法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就存在很大差异:

    一是对“股息性所得”的来源规定不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性所得”是指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税法并未将其限定为“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利润”,只要是被投资单位从税后利润支付的分配额,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企业分配红股,即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税收上也视为按股票面值相当的金额进行分配。投资企业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超过可供分配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的部分,如果小于权益投资的计税成本,应作为投资成本的回收,大于计税成本的部分,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资本利得”性质。

    二是短期权益性投资,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收上也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而且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单位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

    三是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与税法规定不同。会计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收益,并且不能将被投资单位的亏损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可供股息分配的金额也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三)税法不允许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投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市价变动等情况,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但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不允许提取这样的准备,也不能在未实际处置时只根据市价的变化确认投资损失。

    (四)税法不允许确认股权投资差额

    按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为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商誉;反之,为贷差,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负商誉。对股权投资差额,会计上要分期摊销,有投资期限的,在投资期限内平均摊销;没有投资期限的,借差在10年内平均摊销,贷差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

    虽然会计上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项目,但企业申报纳税时,股权投资差额不得确认,也不得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调整项目。企业每年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第58行填报;反之,每年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贷差,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主表第61行填报。

    二、投资的计税成本和调整计税成本

    由于税收与会计对投资业务处理不同,必然导致投资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会有所不同。

    投资的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无论数额大小,一律计入投资成本。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若金额较小,可于购入时直接扣除;若金额较大,应计入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债券持有期间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与投资有关,但不是直接发生于投资业务本身的咨询费、审计费等,不属于投资的相关费用,不计入投资成本,而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初始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和已实现的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征税,对企业而言,这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企业以现金资产投资,所取得投资的计税成本为实际支付的全部现金资产的金额。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的计税成本一般以交易中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交易中发生的其他税费后确定。除企业改组、清算等特殊情况外,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原账面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企业在持有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导致投资的计税成本变化的经济交易,为防止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重复征税,或投资双方对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重复利用,必须对投资的计税成本进行及时调整。

    下面介绍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并与调整会计成本作一比较:

    (一)短期股权投资

    短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十追加投资—实际收到分配股息—投资成本回收;

    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有关的借款费用构成计税成本的一部分,但在会计处理上则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十追加投资—投资成本回收。

    (二)短期债权投资

    短期债权投资会计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十追加投资—实际收到分配利息—投资成本回收;

    短期债权投资计税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十追加投资—减少投资。

    (三)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时,会计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发生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十应分享的被投资方实现利润或确认的权益的增加(按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十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所得十追加投资、改良支出等—已宣告的股息、利息—应承担的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或权益减少—投资回收—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损失等;

    不论会计核算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股权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发生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十追加投资额十该项投资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收益—投资回收—该项投资已确认的投资转让损失。

    (四)长期债权投资

    除国债投资外,长期债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基本相同。

权益性投资篇7

后续计量期间核算要点分析

1.长期股权投资

(1)计量属性。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2)计量方法的划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后续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当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是控制或“三无”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是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3)成本法的核算要点。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不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不确认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也未专设明细科目。

(4)权益法的核算要点。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调整计入“投资收益”或“资本公积”,即在持有期间要确认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分别设置了“成本”、“损益调整”和“其他权益变动”三个明细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

(1)计量属性。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2)科目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为了满足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需要,设置了“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

(3)持有期间核算要点。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随股权投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确认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列入利润表。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计量属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2)科目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也设置了“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

(3)持有期间核算要点。持有期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随股权投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确认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但是,调整的金额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通过“资本公积”科目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收回投资时的核算要点分析

当收回股权投资时,三类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均须将持有期间账面价值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或随期末公允价值)的变动而确认的累计未实现利得或损失转为收回投资当期已实现损益。

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已确认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即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须转出计入收回投资当期的“投资收益”。即在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的同时,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权益性投资篇8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权益性投资篇9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内容上的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出某种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且不准备随时出售的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或为了影响、控制被投资企业以谋求长远利益。在新、旧会计准则中,均依据对被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程度,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4种类型。但这4种类型的具体核算内容有所差别,相应的核算方法也有所变化,其对比参见表1.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①、②、③类的核算内容是相同的,但第④类不同。在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第④类核算内容不包括: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因为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类权益性投资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其他科目的核算内容。

二、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上的变化

(一)旧投资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在旧投资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分以下情形分别规定如下:

1.对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对以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并加上应确认的收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对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中均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这些费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旧投资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换出资产或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这是由于当时没有引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缘故。

(二)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情形进行了更深入的划分,并针对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1.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如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2.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对未来事项作出约定且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应将其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3.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一般应从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可靠时,应以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但是,若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直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新会计准则在确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时,先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类,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方法。这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考虑到我国国情所做出的明智选择。因为,我国很多企业合并常常发生在国有企业之间或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之间,即关联方之间。在合并时常常采用类似股权联合或直接划拨的方式,合并对价不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讨价还价的结果,难以做到公允。对这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了防止关联方之间利用企业合并来操纵其资产价值与所有者权益,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要求以合并中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这是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已经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能更好地体现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而又合理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方法上的变化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与旧投资准则相比,成本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上(参见表1)。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的要求,这主要是为了与2003年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相一致;同时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之外,不再适用成本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变化

在权益法适用范围上,新会计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缩小了,即权益法仅适用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和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参见表1)。在权益法核算上,新会计准则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加强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性,取消了旧投资准则要求进行的股权投资差额核算,但又增加了下列几项调整内容:

1.要求取得投资时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部分差额产生于被投资单位存在商誉或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但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这部分差额产生于投资时对方的让步。调整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2.要求在期末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财务报表调整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还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3.要求投资企业对超额投资亏损加以充分确认。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超额亏损时,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最后,若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若按上述顺序处理后仍存在剩余的亏损分担额,将不予确认入账。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时,投资企业首先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再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4.要求处置时结转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置时还应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资本公积结转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上的变化

在旧投资准则中,只有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或其他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成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相反,只有当投资企业减少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或其他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成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而在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将存在着4种不同情形。它们分别是:

1.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为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2.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为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3.由于处置投资等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转变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4.由于处置投资等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四、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变化的几点思考

(一)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2003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中取消了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允许采用权益法,而改为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调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为此进行了重新规范。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能着重反映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是真实的现金流入,是会计信息使用者较为关心的信息,具有很强的相关性。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能够提供母公司自身的一些有价值、有意义的信息。同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进行调整,不仅可以全面反映母公司控制实质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且,也便于母子公司相关项目之间的抵销会计处理。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可以增加财务报表的综合信息含量,更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分析利用。

(二)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了特殊处理方法,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由于我国现实中出现的大量企业合并案例实际上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或相同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没有盲目效仿国际会计准则,而是从经济实质出发,认识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资源的重新组合,对合并企业的控制权关系在合并前后没有发生变化。这样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中要求按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不要求对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加以重估,不必对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建立新的计价基础,也没有重新确认被合并企业原来尚未确认的资产与负债,合并中所发生的与合并有关的直接相关费用均计入当期费用,而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原来采用的权益结合法不相同,国际会计准则的企业合并概念中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所规定的核算方法,是我国国情下特有的。

权益性投资篇10

【关键词】 投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不仅推动了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促进了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了直接影响。下文中笔者从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着手,分析其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可以财产转让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形式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是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前提,并且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在税法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为便于分析暂时性差异,本文将其分为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一)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通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是一致的,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存在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1. 税收优惠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和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如果预期创业投资企业未来将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该企业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仅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额,还包括满两年后可以抵扣的投资额的70%。因此,该优惠条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税前可扣除的金额,其计税基础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因为编制合并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会被抵销,由被投资企业的相应报表要素替代,既然长期股权投资都不存在,当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但是从投资企业而非企业集团作为报告主体来考虑,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不论是否会在投资企业个别报表中确认,都是可能存在的。

根据合并准则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认和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其投资成本,因此,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不相等的,存在暂时性差异。

(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调整其计税基础;但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时,为了提高信息质量,其账面价值很可能调整,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产生以下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该部分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被税法认可,但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部分仍然包括已经计提的对应的减值准备。因此,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小于其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差异。

2.“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股利分配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时,“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投资和对不属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下简称“对非三类企业投资”)在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成本保持不变,这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计税基础不变而账面价值改变”的暂时性差异。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初始入账价值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投资企业取得的对合营企业投资或对联营企业投资,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调整增加营业外收入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如果投资企业未来转让此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仍是初始投资成本,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

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应按照其享有或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未来投资企业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允许抵扣的金额仍然是调整前的金额,从而导致暂时性差异的产生。

5.“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这导致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所涉及的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准则,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因初始确认资产或负债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情形

如***1(引自Accounting for Income Taxes A guide to ssap12 revised exhibit 8.1.1)所示,当一项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初始确认某项资产或负债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

***1列示了与初始确认某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要点,但仍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符合条件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资产或负债在其后续计量时,需要补充确认其与初始确认阶段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么?虽然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1条没有明确说明,但IAS 12 Income Taxes (revised 2000)第22条规定,即使在该项资产或负债后续计量时仍不确认初始确认某项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该项规定值得借鉴。

分析***1可知,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在以下情形不确认所得税影响:

(1)税收优惠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3)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股利分配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其中,(1)(2)项是由于初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且未影响利润表和应纳所得税而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第(3)项是由于初始确认“应收股利”,并且未影响利润表和应纳所得税而不确认暂时性差异。

2.因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情形。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其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转回;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除“损益调整”对应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在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时转回外,其余部分也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转回。但是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意***通常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是不一样的,不是为了短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投资企业可能基于长期的经营战略,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仅没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打算,甚至在能够控制或者影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时,也不要求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转回,为了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经营状况,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不确认此类暂时性差异。 根据所得税准则,当投资企业预期未来不会转让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初始入账价值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投资企业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希望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确认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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