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宽容的名言篇1
1、自修之道,莫难于养心。——曾国藩
2、当一只脚踏在紫罗兰的花瓣上时,他却将香味留在了那只脚上,这就是宽容。一个精神病人闯进了一位医生家里,射杀了他三个花样年华的女儿,他却仍为那精神病人治好了病。这也是宽容。
3、世界上最宽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法·雨果
4、宽容就是忍耐。同伴的批评、朋友的误解,过多的争辩和“反击”实不足取,惟有冷静、忍耐、谅解最重要。相信这句名言:“宽容是在荆棘丛中长出来的谷粒。”能退一步,天地自然宽。
5、只有勇敢的人才懂得如何宽容;懦夫绝不会宽容,这不是他的本性。——斯特恩
6、善良的感情和情感的修养是人道精神的中心。——苏霍姆林斯基
7、一个伟大的人有两颗心:一颗心流血,一颗心宽容。——纪伯伦
8、紫罗兰把它的香气留在那踩扁了它的脚踝上。这就是宽怒。──马克吐温
9、一切美德都是由于放弃自我而成的,果实之所以极度甘美,便是由于乞求萌芽使然。——纪德
10、没有美德就毫无真正的幸福可言。——卢梭
11、世界上最宽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雨果
12、宽宏精神是一切事物中最伟大的。——欧文
13、人之谤我也,与其能辩,不如能容。人之侮我也,与其能防,不如能化。──弘一大师《格言别录》
14、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任何信念。——爱因斯坦
15、义务与良心——这些道德情操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最重要之点。——苏霍姆林斯基
16、不会宽容别人的人,是不配受别人宽容的,但谁能说自己是不需要宽容的呢?——屠格涅夫
17、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原苏联·苏霍姆林斯基
18、一个人如能在心中充满对人类的博爱,行为遵循崇高的道德,永远围绕着真理的枢轴转动,那么他虽在人间也就等于生活在天堂了。——培根
19、深以刻薄为戒,每事当从忠厚。——薜渲
20、虽然整个社会都建立在互不相让的基础上,可是良好的关系却是建筑在宽容互谅的基础上的。——萧伯纳
21、宽容也需要技巧。给一次机会并不是纵容,不是免除对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任何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人都要承担各种各样的后果。否则,对方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禁(错),显示出软弱。
22、没有宽宏大量的心肠,便算不上真正的英雄。——俄·普希金
23、宽容就是不计较,事情过了就算了。每个人都有错误,如果执著于其过去的错误,就会形成思想包袱,不信任、耿耿于怀、放不开,限制了自己的思维,也限制了对方的发展。即使是背叛,也并非不可容忍。能够承受背叛的人才是最坚强的人,也将以他坚强的心志在氛围中占据主动,以其威严更能够给人以信心、动力,因而更能够防止或减少背叛。
24、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对人生的幸福最重要的莫过于真实、诚意和廉洁。——富兰克林
25、只有勇敢的人才懂得如何宽容;懦夫决不会宽容,这不是他的本性。──斯特恩
26、忍耐是痛苦的,但它的结果是甜蜜的。——法·卢梭
27、伟大的心胸,应该表现出这样的气度——用笑脸来迎接悲惨的厄运,用百倍的勇气来应付一切的不幸。——鲁迅
28、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山高万仞无欲则刚。——林则徐
29、没有单纯、善良和真实,就没有伟大。——托尔斯泰
30、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
31、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鲁迅
32、当你宽容别人的时候,你就不会感到自己和别人站在敌对的位置。——罗曼·罗兰
33、不责人小过,不发人阴私,不念人旧恶——三者可以养德,也可以远害。——洪应明
34、宽容就是忘却。人人都有痛苦,都有伤疤,动辄去揭,便添新创,旧痕新伤难愈合。()忘记昨日的是非,忘记别人先前对自己的指责和谩骂,时间是良好的止痛剂。学会忘却,生活才有阳光,才有欢乐。
35、宽恕而不忘却,就如同把斧头埋在土里而把斧柄留在外面一样。——美国·巴斯克里
36、宽容就是在别人和自己意见不一致时也不要勉强。从心理学角度,任何的想法都有其来由。任何的动机都有一定的诱因。了解对方想法的根源,找到他们意见提出的基础,就能够设身处地,提出的方案也更能够契合对方的心理而得到接受。消除阻碍和对抗是提高效率的唯一方法。任何人都有自己对人生的看法和体会,我们要尊重他们的知识和体验,积极吸取之间的精华,做好扬弃。
37、善良的、忠实的心里充满着爱的人,不断地给人间带来幸福。——马克·吐温
38、人心不是靠武力征服,而是靠爱和宽容大度征服。——斯宾诺
39、唯宽可以容人,唯厚可以载物。——薜渲
40、宽容别人,就是***自己,还心灵一份纯净。
41、“宽容就像天上的细雨滋润着大地。它赐福于宽容的人,也赐福于被宽容的人。──莎士比亚名剧《威尼斯商人》
42、宽恕是一种高贵的品质,一种崇高的美德,绝不是你所能控制,所能左右的。——狄更斯
43、宽恕人家所不能宽恕的,是一种多么高贵的行为。——莎士比亚
44、宽容是一种坚强,而不是软弱。宽容要以退为进、积极地防御。宽容所体现出来的退让是有目的有计划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无奈和迫不得已不能算宽容。宽容的最高境界是对众生的怜悯。
45、宽容就是潇洒。“处处绿杨堪系马,家家有路到长安。”宽厚待人,容纳非议,乃事业成功、家庭幸福美满之道。事事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活得也累,难得人世走一遭,潇洒最重要。
46、人如果选择了计较,那么他将在黑暗中度过余生;而一个人选择了宽容的话,那么他能将阳光洒向大地。
47、胸中天地宽,常有渡人船。──中国谚语
关于宽容的名言篇2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你若要喜爱你自己的价值,你就得给世界创造价值。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君子赠人以言,庶人赠人以财。
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关于宽容的名言篇3
[摘要]:本文以我国近年发生的十几起因批评当权者而获罪的案例为背景,论证了言论多元的基本哲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在保障人民表达权方面的不完善的方面,提出了若干审理关涉公共事务言论案件的法律准则。作者认为,动辄“因言获罪”不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因言获罪”事件频发,是一个值得我们继续深入探讨的话题。
2007年召开的***的十七大上,******的***治报告完整提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要求;2008年6月20日,他在视察人民日报的讲话时,再次申述了这四项人民的权利。提出保障人民的这些权利,是以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为背景的。近些年来,“因言获罪”事件时有发生。十七大之前的2006年,发生安徽“五河短信案”、重庆“彭水诗案”、山东“高唐网案”;十七大召开的当年,发生山西“稷山文案”、山东“红钻帝国案”、江苏“无锡蓝藻案”、海南“儋州歌案”、陕西“志丹短信案”、河南“孟州书案”;2008年,又发生辽宁“西丰诽谤案”、安徽“灵璧侮辱案”、四川“通江诗案”;2009年,河南“灵宝帖案”、重庆“反涨价T恤案”、四川“遂宁帖案”、内蒙“鄂尔多斯帖案”等等。以上尚是受到传媒关注的,没有受到关注的同类事件更多。
如此众多的案例,同质异构,呈现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即人民的自由表达权如何得到法律法规和法治化理念的保障。本文主要探讨对言论的宽容及相应的法律调整准则。
要想使舆论一律是不可能,也是不应该的
在哲理上,言论不可能一律,因而至少应当容忍表达的多元,这是历史上众多学者的共同看法;而认定自己的观点、行为“绝对之是”,通常被视为主观意志上的“唯我论”现象。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曾用“独断式的确定感”(dogmatic certainty)一语加以概括。[1]以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在知识论上持“非独断”和“不确定”的观点。在认识论上,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提出“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 ignorance),他指出:“有关主张宽容的经典论点,无疑是以承认我们所主张的这种无知为基础的。”[2]显然,要求言论一律,在认识论上也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因为没有人全知全能。
我国处于重大的社会转型时期,视野的开放,利益的分化,自然言论趋向多元,意见不一。这是寻常现象,而不是例外。同时,囿于个人学识修养、生存处境,尤其是核心利益,其间出现言论不当,或者发生差错,亦是一种常态。就算“正义”在自己手中,也没有必要大动干戈。胡适分析说:“ ‘善未易明,理未易察’。懂得这八个字深意,就不轻易动‘正义的火气’,就不会轻易不容忍别人与我不同的意见了。”[3]
在中国的文化语境中,宽容一向被视为一个度量问题。如《庄子.天下》曾云:“常宽容于物,不削于人”,此处“削”是指苛刻。宽容诚然与度量有关,但不仅只是度量问题,而是一种价值理念。《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宽容是指“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美国哲学家科恩(Carl Cohen)在《什么是宽容》中强调:“宽容行为是指在多样性情境中,行动者认为有力量去干涉而不去干涉敌对的他者及其行为的一种有意识、有准则的克制。”[4]显然,克制是“宽容”概念的决定性因素。在***治哲学语境中,宽容的内核即是权力的自我节制。
马克思强调:“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5]这是由于言论自由是民主***治的基础和条件、发现与传播真理的途径;它还与人的个性发展密切相关,是保障人性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美国学者托马斯埃默森(Thomas I. Emerson)将言论自由的价值概括为四个方面: (1)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2)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3)作为保证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包括***治决策过程的一种方式; (4)维持社会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平衡。[6]
言论自由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或“权利宪章”(Bill of Rights)中,已被明确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据荷兰学者统计:截止1976年的142部成文宪法,124部规定“发表意见的自由”(87.3%);56部规定“观点和思想自由”(39.4%);16部规定“出版自由”(11.3%)。[7]不过,即使言论自由已被写入庄严法典,若在实际层面如果缺乏有效保障,依然只是悬空的权利。因此,宽容非常重要,“只有当一个社会中存在普遍的宽容文化,权利才能在全社会中有充分的保障。”[8]
宽容知易行难。1940年, 荷兰裔美国作家房龙在其名著《宽容》再版时曾感叹: “从最广博的意义讲, 宽容这个词从来就是一个奢侈品, 购买它的人只会是智力非常发达的人。”[9]基于宽容对保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面对我国近年出现如此多的地方性“因言获罪”事件,我国应当进行“宽容”教育,内化为普遍价值理念,给予不同意见(即使意见不当)存在的空间。相较于普通人,这对掌握权力者更为重要。究其本质,“宽容是行使权力时的一种禁欲主义的结果”[10];若谨慎使用公权力,上述十几起传媒关注的案例,泰半不会发生。
***1955年写道:“要想使‘舆论一律’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11]他说得很好,但是在说这个道理的时候,却不能容忍文化人胡风在日记里发点牢骚,将他打成反***,判刑14年。看来,懂得某个道理和实行这个道理之间,尚有距离,这其中可能主要是“善未易明,理未易察”。而现在发生的系列县级领导干部迫害批评者的事件,则更多的属于个人心胸狭小和权力意识膨胀,意见多样的道理其实并非不懂。
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对表达自由进行有效保障
宽容并非无准则地认同一切,而应有明确的边界和清晰的底线,在保障人民表达权的社会中,仍然有诬陷、诽谤、侮辱、侵犯隐私等罪名。宽容的限度,与历史和社会的变迁有关,涉及到公/私领域的划分。在表达自由问题上,若关涉公共事务,对其的限度是法律;若仅关涉私人领域,对其的限度可能不仅是法律——免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许还会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异。
本文所列最近的因言获罪案例,皆关涉公共事务,对表达言论的宽容限度是法律。表面上看,所有迫害批评者的行为似乎均“依法”处理——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拘留的;有依据《刑法》中的“诽谤”、“侮辱”和“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名予以惩处的,其实在很大程度都未真正以法律为限,导致出现了公权力对不同观点随意乃至无限上纲上线的行为。这既直接与国内不容乐观的县域***治生态环境有关[12];更是在于当前法律体系未能对言论自由权进行完善、有效的保障。
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宪法的规定清晰而明确,但缺乏相应配套的下位法,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条司法解释[13],更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不可适用宪法作为判案根据。况且目前,我国既无宪法法院,又无常规的违宪审查机制与组织。所以,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往往难以落实。而《宪法》第38条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则有对应的下位法,这对言论自由权形成了边界限制。因而,在言论自由问题上,存在一种强调责任甚于保障权利的不平衡局面。
我国现行《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显然,诽谤罪是以“自诉”为主。该条未对“侮辱”或“诽谤”作出明确解释;亦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但书条款进行具体界定。这种不确定性使人难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也使该条款易沦为公权力滥用刑事处罚压制言论自由的工具。本文所列近年的案例,基本未走“自诉”程序,而是当地介入的“公诉”案件。《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却无“侵犯言论自由罪”,使得在涉嫌言论侵权时,言论者无相关法律资源可供援引。同时,亦未规定涉嫌侮辱、诽谤的免责条款。因而,事实上形成一种言论自由被悬置、言论责任却被充分强调的不平衡格局。
除了法律保障的不平衡的问题外,考量言论自由案例中的权利与义务,还应区别对待由不同法律主体引发的法律关系。公民之间,是平等法律主体间的关系,法律应该在公正立场上进行衡量,适用民法的归责准则。公民与公权力,是公民与强势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纷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宪法关系。现行《宪法》第41条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本文所列因言获罪的案例有一共同特征:涉嫌诽谤的受害者均为***府官员。限制官员的名誉权是世界的通行做法。因为“作为***治家而言,其可接受的批评的界线要比作为私人的界线广泛。一个***治家注定要将其言行举止有意识地置于记者和公众的密切监督之下。他必须显示出极大程度的宽容,对***治问题进行公开讨论的利益胜过了保护名誉的要求。”[14]但是,我国民法中仍将普通公民和***府官员视为同等主体,现行《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公民、法人的名誉。”
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包含与言论有关的禁止性规定,如其第25条和第42条。与前述《刑法》第246条的模糊之处相似,该法第25条亦未对“扰乱公共秩序”一语进行具体解释。在“无锡蓝藻案”和济南“红钻帝国案”中,***机关即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留了当事人,却未对他们的行为如何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怎样严重后果进行说明。
相对于法律本身存在的不足,***中的问题更为严重。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是本文所列涉嫌“诽谤”、“侮辱”案件的通例。重庆“彭水诗案”中,县长在获悉短信内容后,随即要求***门介入调查,当事人当天即被拘留。第二天上午,该县公检法系统以及一些非***法部门的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以涉嫌诽谤罪立案调查。当天,一名县领导还提出了“出手要狠,效果要好,五天内办结”的具体指示。当天晚上再度就此召开会议,县长认为“公安局办案不力,效果不明显,要求加派人手办案,另外还让检察院提前介入”。会后,挨批评的公安局长加派10余名干警参与办理此案。由于之前的会议已有“定论”,检察院迅速下了逮捕令。[15]在江苏“无锡蓝藻案”中,有关部门置《宪法》及《刑法》中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于不顾,截取公民手机短信,然后再以此为证将人治罪。“鄂尔多斯帖案”中,该县级市法院对当事人的定罪是“诽谤他人和***府”,创造了“诽谤***府”的罪名。
由上情形说明,处理有关言论传播的冲突事件时,公权力亟需树立法治意识。“因言获罪”案例频发,与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对言论自由权的规范不尽完善很有关联,所以还需从法理上认真探讨相关调整准则。
从近年十几起案例看,依据《刑法》第246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的“但书”提出公诉“诽谤”案,绝大多数都成了引起质疑的问题案件。有学者针对2009年的多起网上帖案,提出废除“但书”条款,以及诽谤罪归民事处理的意见。因为“现在看一些官员的逻辑,凡是批评官员,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需要动用国家暴力机器,给这些‘不老实’的网民一个教训。”“这些案件的法律根源,均源于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被任意解释了。刑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面对有法条在执行过程中被如此曲解和滥用,建议全国人大***会行使‘立法解释权’来作出回应。”“长远之计还是要考虑能否废除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将“诽谤罪”彻底还原为“自诉案件”。”[16]
审理意见表达案件的四条准则
鉴于我国在保障公民自由表达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借鉴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传媒运作特征,并根据我国国情,在处理与言论传播有关的冲突事件时,考虑遵循以下准则。
1. “实际恶意”准则
“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准则为美国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大法官布伦南(William Brennan)将最后的判决概括为“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准则,即公共官员若就有关他们如何工作以及是否胜任工作的诽谤性陈述提起诉讼时,必须证明“实际恶意”——即要证明“被告明知某陈述有错”或证明“被告漠视事实真相”。此后,“实际恶意”准则推及公众人物,他们被认为和公共官员一样“不能免于被批评、被抱怨”,因此若要在诽谤案中胜诉,也必须证明“实际恶意”。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限于采访时所能利用的资源以及时效性的要求,要求传媒的每则报道均正确无误并不现实。就普通公民个人言论而言,囿于自身所占有的信息,更不太可能与事实精确对应。要求所有言论均须属实,势必会导致媒体或公民进行如履薄冰式的“自我审查”(self-censorship),在意见表达上噤若寒蝉,那么有关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将会受到抑制,从而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参照这一准则,澳大利亚和印度对诽谤法进行变革。如在1995年的一宗案例中,印度最高法院判定:“若涉讼言论涉及公共官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原告必须证明言论是虚假的以及言论者在发表言论时对其真实性轻率地置之不顾,才能获得损害赔偿。言论者证明自己进行了合理地核实,就可以免责。”[17]
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实际恶意”准则,它与现行法体系中的有关规定并不相悖。《宪法》第41条规定:只要不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刑法》第243条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这些条款说明:被告人当时若确信自己的言论真实,即使事后证明当初认知有误,不能归于故意捏造或者歪曲等主观恶意。
2. 公众人物准则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准则亦源自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大法官布伦南在判决书中指出:“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这种批评正是宪***制度为了限制***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该批评是否该遭到因反对而提起的诽谤诉讼,本案第一次要求我们确定彼此的边界。……如果对***府公务行为的批评无法获得一个相对于***府官员而言公平对等的豁免权,那么相对于其所服务的公众,公仆们就获得了超过他们所服务公众的优先权。”他还认为:“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的,而且包括可以对***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此后经过一系列判例,美国最高法院对“公众人物”概念作出了大致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对公民批评或评论“公众人物”的言论予以宽容。
“公众人物”准则亦曾被运用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在2002年“范志毅诉文新报业集团名誉侵权案”中,“公众人物”这一概念不仅成为法官们据以作出判决的主要理论来源,还出现于判决书中——“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法律学者认为:虽然本案的偶然性明显,但是在法律精神上具有明显的突破性进展,使得“公共人物”这个概念首次登录中国的判决书;如果能被最高法院接纳为有普遍约束力的判例,这起案件将会成为中国新闻司法史上的里程碑。[18]此外,我国法学界人士还曾试***将“公众人物”概念写入《民法典》(草案),以期弱化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其第157条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不过最后提交给全国人大***会审议时删除了这一条款。
在本文所列案例中,被“诽谤”的皆是***府官员。欧美通常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采取弱于普通公民的“有限”保护。即使偏重于个人名誉保护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德、日等国,亦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弱化***府官员的名誉权。近二三十年来,法国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善意”(good faith)抗辩事由;德国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正当公益”(legitimate public interest)的抗辩事由。这些抗辩事由赋予职务行为的批评者比往日宽泛得多的自由权利。日本则将“和公共利害有关的事实”作为名誉侵权的免责要件之一。关系到公共利害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其中第一项就是有关***府及公职人员的报道。
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在名誉权方面受保护的差异,本质上体现了保护公共议论与允许信息有限错误之间的均衡关系。作为公众人物,需要容忍对自己的批评乃至尖锐的攻击;尤其当公民和媒体的言论是对***府官员职业操守或能力进行质疑或批评,即对其是否称职进行考量时,更应如此。目前我国法律对普通公民和公众人物等量齐观的规定,既不利于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亦影响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3.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准则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准则肇始于美国1919年“申克诉合众国案”。申克(Charles Schenck)是社会******,他于一战期间散发1.5万份反战传单,宣传这是一场“血腥的、无情的”战争,是“按照华尔街少数人的利益”,要求“年轻人抵制入伍从***”。申克和该***其他成员被捕,并被判决违反1917年通过的《反间谍法》。社会***人声称他们被剥夺了由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此案一路上诉,最终社会***人败诉。首席大法官霍姆斯(O. W. Holmes)在判决书中写道:“我们承认,被告传单所说的一切,若在平时的许多场合,都属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但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个是否迫近(proximity)和程度(degree)的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许多和平时可容许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能容许了,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1927年“惠特尼诉加州福尼亚案”中,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进一步完善“明确而即刻的危险”准则。他在一份“并行意见”指出:“要证明压制言论自由的合理性,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担心,如果言论自由付诸实践,严重的罪恶将会发生。必须有合理的理由认定,我们要阻止的罪恶是严重的……我们必须牢记鼓吹与煽动,预备与企***、集会与共谋间的巨大区别。为了支持‘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判定,必须证明迫在眉睫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发生,或者正在被鼓吹,或者过去的行为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鼓吹会转变为企***。”他还总结:“如果有时间通过讨论揭露谬误和错误,有时间通过教育避免罪恶,那么可以采用的救济措施是更多的言论,而不是迫使其沉默。”
由以上关于“明确而即刻的危险”准则的论述[19],可作以下几点理解:其一,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有背景、场合、时间之别;其二,对言论自由以保护为准则,以限制为例外。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明确而即刻的危险”准则。在涉及到言论传播的讼案中,言论是否承担责任应视言论的性质和当时的环境而定。仅仅认为言论具有“恶劣倾向”(bad tendency)还不够,还应证明该言论确有导致实际祸患发生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此即:只有当言论传播所产生的后果,严重危及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并且这种危害迫在眉睫,方可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根据这一准则,本文所列案例中所谓的“有害”言论,恐怕都不会对现实构成即刻而严重的威胁,应该容忍,最多指出不当,不能因言令其获罪。
4. 罪刑法定准则
罪刑法定(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准则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准则的精神实质是为了限制国家司法权力,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追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Magna Charter)。十七、八世纪启蒙运动中,洛克、孟德斯***等思想家提出这个理念。随后,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 Beccaria)和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Anselm Von Feuerbach)等人加以发展与完善。
我国1979年《刑法》不仅未能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准则,而且其第79条还规定了从本质上与之相抵触的类推制度。1997年新修定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0]这宣告了罪刑法定准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标志我国刑法的价值取向由偏向保护社会利益向保护社会利益和人权保障的双重转变。也有论者指出:如果不想使该准则成为一句法律口号或者一条法律标语,还必须从司法体制、理念、技术方面着手,努力使其在司法活动中得以贯彻落实,即罪刑法定司法化。[21]
有律师对2007年“纸馅包子事件”进行法理分析,发现:无论是以《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抑或“诽谤罪”的罪名来定性,“都值得商榷”;进而指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打击某种犯罪行为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面对社会公众的考评。……如果罪名不合适,不如转换解决问题的思路,以行***处罚或治安处罚来处理。还有法律学者提出:当前《刑法》对言论的处罚已经“够广泛、够严厉了”,当务之急是在司法过程中“少用”、“慎用”刑法。“刑法若有模糊之处,应当善意解释法律,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来解释法律,这样才符合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准则的精神实质。”[22]
我国司法实践中推行罪刑法定准则,需要确立一系列的理念。其一,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取向。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需要重视对言论自由权的保障。其二,以形式理性的理念为先导。我国“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法律传统至今还有较大影响,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虽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却以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入罪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仍存在。这与罪刑法定准则的基本精神相背离。其三,具有刑法抑谦的理念。这一理念所具有的限制机能恰是罪刑法定准则的精神内核之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当对刑法条文的理解产生疑问或面临多种选择时,应当进行“善意解释”——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解释法律。总之,当言论涉嫌诽谤时,应充分考虑此种言论表达是否符合诽谤罪的要件,避免外在的任何干预,依法办案。
罗尔斯的“宪***危机”准则
这里我们特别谈谈美国学者罗尔斯(John Rawls)所提出的“宪***危机”(constitutional crisis)准则。这一准则主要针对***治言论自由。他从“社会正义”的视角切入,指出:应将人视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此道德人具有两项道德能力(moral powers)—— 追求正义感的能力(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和追求、修正理性人生计划的能力(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good);言论自由,特别是“***治言论自由”,乃是公民发挥其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针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社会***策有所针砭的言路。“***治言论自由”不仅作为诸基本自由权的成员之一而被赋予优先性;即使在与其它自由权相互抵牾之际,鉴于其重要性也应获得更周全、合理的保障。
因此,他对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准则作为判断“***治言论自由”的依据,提出诸多批评,主张应以“宪***危机”是否存在作为判断此类言论的标准。“除非人们能够合乎理性地从目前的境况的特殊性质出发,来论证确实存在一种宪法危机,在这一危机中,民主制度已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且它处理紧急情况的程序已无法运作。”[23]按照这一准则,唯当既有的***治体制无法有效地运作,或者无法采取必要的手段来保全国家时,限制***治言论自由才具有正当性。
罗尔斯的“宪***危机”准则过于理想主义,连他本人亦自称其理论乃为一“现实的乌托邦”。但我们可以借鉴他的思路,以推进我国民主***治建设。例如,不妨对言论采取“最小限制准则”——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时,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即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同时还应以最小侵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一般而言,限制财产权较限制人身权侵害小,限制物质权益较限制精神权益侵害小,负担性措施较禁止性措施侵害小。因此,当言论涉嫌侵权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慎用刑法治罪,乃至最终能够“诽谤去刑法化”。
鉴于言论自由在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诽谤去罪化已成为国际趋势。美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法院审判中,多已删除了诽谤的刑事责任,不再认为其是犯罪;而是处以民事侵权责任,由诽谤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请求损害赔偿。2005年6月,在北京举行的“中欧人权对话研讨会表达自由”会议上,欧洲“19条组织”法律干事西蒙斯(Daniel Simons)提供了一份来自12个国家的 18位法律工作者通过的文件《诽谤的定义——言论自由与保护名誉的准则》。其中第4条提出“废除刑事诽谤的问题,因为保护个人名誉主要或只是作为个人的事情,严厉的刑惩,尤其是监禁刑的威胁,给言论自由增加了严重的压力,使人不寒而栗。”[24]
借鉴他国的做法,可以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明智思路和恰当的做法,破解当前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法律困境。动辄“因言获罪”不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慎防“因言获罪”才符合我国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潮流。对言论应尽可能宽容,尤其是涉及公权力机构及其官员的言论,这对我国权力机制的健康运转至关重要。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因言获罪”事件频发,是一个值得我们继续深入探讨的话题。(闫伊默、孙江波参与论文初稿写作)
[注释]
[1][英]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续)(陈晓林译),载刘***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11页。
[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至31页。
[3]详见吴麟:《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
[4]刘曙光《宽容:历史、理论与实践》,《哲学动态》,2007年第7期。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英文版11卷573页。
[6]转引自顾小云《言论自由对个人、国家和社会的价值》,《理论探索》,2006年第6期。
[7][荷]马尔赛文等《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页。
[8]徐贲《宽容、权利与法制》,香港《二十一世纪》,2003年8月号。
[9][美]房龙《宽容》(迮卫、靳翠微译),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版,“后记”。
[10][法]保罗利科《宽容的销蚀和不宽容的抵制》(费杰译),《第欧根尼》,1999 年第 1 期。
[11]《***选集》第五卷157页。
[12]文中所列十几宗案例,除山东“红钻帝国案”、江苏“无锡蓝藻案”外,都发生于县级行***区域。
[13]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1955年7月30日生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10月28日法[研]复[1986]31号)
[14][英]斯皮尔伯利《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至19页。
[15]参见吴麟《言论自由与地方治理》,《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5期。
[16]王刚桥《能否废除“诽谤罪”的“但书”条款》,《新京报》2009年4月22日A2版。
[17]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
[18]萧瀚《“公共人物”登录判决书及陪审团制度萌芽——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侵权案评析》,法律教育网,.chinalawedu/news/2004_6/1/1345062774.htm。
[19]有关这一原则的讨论参见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至67页。
[20]有论者指出1997年《刑法》中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方式,以及其所呈现的价值理念,与国际通则颇有分际。参见付立庆:《善待罪刑法定——以我国刑法之第三条为切入点》,《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21]陈兴良《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22]庄永康等《面对虚假信息传播,刑法的手伸到哪儿》,《检察日报》,2007年7月30日。
关于宽容的名言篇4
1、教师把每一个学生都理解为他是一个具有个人特点的、具有自己志向、自己智慧和性格结构的人的时候,这样的理解才能有助于教师去热爱儿童和尊重儿童。——赞科夫
2、只有勇敢的人才懂得如何宽容;懦夫决不会宽容,这不是他的本性。——斯特恩
3、理解人的方法只有一个:判断他们的时候不要急躁。---圣佩韦
4、不会宽容别人的人,是不配受到别人宽容的。——屠格涅夫
5、坦白最容易博取别人的理解。——汉威尔
6、当我们得到理解的时候,智慧是不会枯竭的;智慧同智慧的相碰,就迸出无数的火花。——马克思
7、世界上最宽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雨果
8、当我们得到理解的时候,智慧是不会枯竭的;智慧同智慧的相碰,就迸出无数的火花。---马克思
9、成功=艰苦的劳动+正确的方法+少谈空话。
10、宽宏精神是一切事物中最伟大的。——欧文
11、生命的意义在于付出,在于给予,而不是在于接受,也不是在于争龋
12、友谊,以互相尊重为基础的崇高美好的友谊,深切的同情,对别人的成就决不恶意妒忌,对自己培养一种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的意识。---奥斯特洛夫斯基
13、不经巨大的困难,不会有伟大的事业。——伏尔泰
14、朋友间的理解和体谅,使友谊之事常青。——艾青
15、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苏霍姆林斯基
16、宽容与刻薄相比,我选择宽容。因为宽容失去的只是过去,刻薄失去的却是将来。——佚名
17、胸中天地宽,常有渡人船。——中国谚语
18、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孔子《论语·学而》
19、退一步天高地阔,让三分心和气平。——对联
20、如果人们不会互相理解,那么他们怎么能学会默默地互相尊重呢 ---高尔基名言
21、有忍,其乃有济;有容,德乃大。——《尚书·周书·君陈》
22、真正的朋友不要把友谊挂在口上,他们并不为了友谊而相互要求点什么,而是彼此为对方做一切办得到的事情。---别林斯基
23、宽容并不是姑息错误和软弱,而是一种坚强和勇敢。——周向潮
24、世界上最美的语言是赞美,世界上最好的美德是宽容。
25、与人为善就是善于宽容与理解。——弗罗斯特
26、宽容别人,就是***自己,还心灵一份纯净。
27、如果人们不会互相理解,那么他们怎么能学会默默地互相尊重呢?——高尔基
28、一个伟大的人有两颗心:一颗心流血;另一颗心宽容。——纪伯伦
29、忍一句,息一怒,忍一事,少一事。——中国谚语
30、科学没有国境,但科学家有祖国。——巴斯德
31、不要在已成的事业中逗留着!
32、人与人之间互相理解,会使社会良性循环。
33、浪费别人的时间是谋财害命,浪费自己的时间是慢性自杀。——列宁
34、宽容就像天上的细雨滋润着大地。它赐福于宽容的人,也赐福于被宽容的人。——莎士比亚
35、理解绝对是养育一切友谊之果地土壤。---威尔逊
36、今天所做之事勿候明天,自己所做之事勿候他人。——歌德
37、同样的内容对于不同的受众而言会有不同的理解,有时甚至是相反的,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是受众的心里、情感、经历、需求以及所处环境等的不同。
38、只有勇敢的人才懂得如何宽容;懦夫绝不会宽容,这不是他的本性。——美斯特恩
39、读书而不理解,等于不读。——夸美纽斯
40、待人要丰,自奉要薄;责己要厚,责人要薄。
41、宽容就是潇洒,宽容就是忘却,宽容就是忍耐。
42、我们平等地相爱,因为我们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托尔斯泰
43、理解绝对是养育一切友谊之果地土壤。——威尔逊
44、宽容就是不计较,事情过了就算了。
45、用宽容的心境和同学相处,友谊才能稳固和长久。
46、爱是理解的别名。——泰戈尔
47、宽容是一种坚强,而不是软弱。
48、不会体谅的人是得不到别人理解的。——富勒
49、科学的每一项巨大成就,都是以大胆的幻想为出发点的。——杜威
50、人只有献身社会,才能找出那实际上是短暂而有风险的生命的意义。——爱因斯坦
51、没有宽宏大量的心肠,便算不上真正的英雄。——俄·普希金
52、理解绝对是养育一切友情之果的土壤。——威尔逊
53、宽容意味着尊重、理解、信任和沟通,但不是放任,不是纵容,不是消极地无所作为。
54、一个不肯原谅别人的人,就是不给自己留有余地。
55、人有不及,可以情恕。——房玄龄《晋书》
56、人们应该彼此容忍:每一个人都有弱点,在他最薄弱的方面,每一个人都能被切割捣碎。——济慈
57、我认为原谅别人已经认识到的过失是一种美德。
58、宽容的人最为性急,耐受力强的人最不宽容。——贝尔奈
59、理解人的方法只有一个:判断他们的时候不要急躁。——圣佩韦
60、遇方便时行方便,得饶人处且饶人。——吴承恩《西游记》
61、宽容要么对人有益,要么对人有害。——伯克
62、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是耽误了。
63、友谊,以互相尊重为基础的崇高美好的友谊,深切的同情,对别人的成就决不恶意妒忌,对自己培养一种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的意识。——奥斯特洛夫斯基
64、恶人胆大,小人气大,君子量大。——中国谚语
65、合理安排时间,就等于节约时间。
66、谁能谅解人,谁就能拯救人。——尤·邦达列夫
67、坚强的信心,能使平凡的人做出惊人的事业。——马尔顿
68、人的价值蕴藏在人的才能之中。——马克思
69、人的心只有拳头那么大,可是一个好人的心是容得下全世界的。——罗大里
70、宽容别人,其实就是宽容我们自己。
71、我们平等地相爱,因为我们互相了解,互相尊重。----托尔斯泰
72、爱情是理解和体贴的别名。——泰戈尔
73、苦似良药的严格和无限宽宏的理解都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74、把语言化为行动,比把行动化为语言困难得多。——高尔基
75、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雨果
76、人之心胸,多欲则窄,寡欲则宽。——(清)金缨《格言联壁》
77、宽容就是潇洒。
78、真正的朋友不要把友谊挂在口上,他们并不为了友谊而相互要求点什么,而是彼此为对方做一切办得到的事情。——别林斯基
79、我们平等地相爱,因为我们互相了解,互相尊重。——托尔斯泰
80、宽容者让别人愉悦,自己也快乐;刻薄者让别人痛苦,自己也难受。
关于宽容的名言篇5
俗话说:“三分姿质,七分打扮。”写作文也是如此,只要经过“事事四五通”的装扮,何愁它不“精妙世无双”?装扮的手段很多,而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使用辞格。如郭风在《长江》中曾这样来描绘长江:“长江很早便醒过来。它以鱼肚色抹着缕缕玫瑰红曙天,它以宽阔的江面上的黎明,它以四月的风吹拂着的麦浪似的水波,它以脸上展开的微笑,迎接过江的渡船上的火车和旅客。”运用了拟人、排比、比喻,文中的长江具有生命的感觉,长江已“感觉”到了宽阔江面已露出玫瑰红曙天,还有那明净的水波,四月的晨风,她就像祖国母亲一样,看着她的儿女满怀壮志奔赴理想未来,看着她的儿女幸福地生活,繁忙的建设,她的心情无比欢愉,无比舒畅,她甜美的微笑,她容光焕发。
巧妙运用各种修辞格式,会使你的作文语言文采焕然,瑰丽多姿。常用的效果明显的修辞格式有排比、比喻、引用、拟人、对偶等。
一、善用排比,增强气势
排比,指用三个或三个以上语义相关、语气一致、结构相似的词组或句子排列在一起,包括句与句、段与段之间的排比等多种形式。 排比,可增强语言的气势。用来说理,可把道理阐述得更严密、更透彻;用来抒情,可把感情抒发得淋漓尽致。如作文《宽容的力量》开篇的一组排比:“江海因为宽容,汇聚涓涓溪流而浩瀚无边;高山因为宽容,积聚细沙尘土而巍峨连绵;蓝天因为宽容,彩霞灿烂而美丽动人;田野因为宽容,曲折小路而妙趣横生。”从江海、高山、蓝天、田野等不同的宽容中,自然引出“人,是应该学会宽容别人,才能放出异彩”的话题。意境开阔,引人入胜。
作文时,根据文情感变化的需要,恰当运用排比,可使语势酣畅,富有韵律,使语句畅达,文采横溢。
二、巧用比喻,生动形象
比喻,用在记叙、说明、描写中,能使事物生动、形象、具体,给人以鲜明的印象;用在议论文中,能使抽象道理变得具体,使深奥的道理变得浅显易懂。如作文《醉人的绿色》中“梧桐树绿得更加苍翠,小麦绿得像碧玉一样,高粱苗、红薯苗又绿得如天鹅绒一般。你看,那条小溪绿得多深哪!水缓处,那醉人的绿隐藏水底,看得见却摸不着,光滑平坦的水面像绿绸一般,轻盈缓慢的流动像漂浮在天边的蓝绿色的云彩一样;水急处,溅起朵朵晶莹透亮的水花如同飞珠碎玉一般,我正想伸手去接,可一转眼又不知跑到什么地方去了。”在作者的笔下,梧桐树、小麦、高粱苗、红薯苗、小溪水,文章化平淡为生动,化抽象为具体,给文章增添形象美。这都是比喻的作用。
写作时,巧用比喻,化抽象为形象,化枯涩为灵动、化深奥为浅显,把抽象的情感化为具体可感的事物,引发读者联想和想象,给人以鲜明深刻的印象。
三、善用引用,增辉添色
名言佳句短小精悍,意蕴深厚。若能灵活引用到文章中,必使文章内容丰富,增资添彩。恰当地引用名言警句、谚语俗语、诗词名句、公认史料等,能使文章增辉添色。如这样一段文字:“书是我的精神支柱,它重塑了我的灵魂。当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我懂得了谦虚的必要;当王勃说‘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我懂得了友情的可贵;当范仲淹说‘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我懂得了做人的责任;当鲁迅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我懂得了做人应具备的反抗精神。”我们在写作中也可把传颂于世的诗文、名言警句,通过巧妙变换,化为自己的语言,从而收到出奇制胜的效果。王勃《滕王阁序》中的名句“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就是由庾信的“落花与芝盖同飞,杨柳共春旗一色”化用而来。很显然,化用后的“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一句,无论从意境上,还是气势上,都远胜于原句。真正起到了“点铁成金”的作用。
如佳作《动力来自坚守自我》一文中写到:“在生活中,我们如果放弃坚守自我的天空,怎能领略‘人生自古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的哲理?怎能感受‘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执著?怎能体会‘定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的艰辛?”
善于引用精美的诗词名句,使文章文采飞扬!
四、结合运用,魅力倍增
常风的修辞还有拟人、夸张、对比、反复、反问、设问等。合理使用这些修辞手法,可使文章魅力倍增。如《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中“油蛉在这里低唱,蟋蟀们在这里弹琴”,生动形象地道出了百草园里的趣味。又如《皇帝的新装》中,皇帝“为了穿得漂亮,不惜把所有的钱都花掉”、“每一天每一点钟都要换一套衣服”,以极尽夸张地艺术手法,说明皇帝是一个穷奢极欲、不理朝***的昏君,揭露了统治阶级庸俗腐败的生活方式,为后文写骗子行骗奠定了基础。
修辞,要在主旨明确、内容丰富、语言准确的前提下恰当用,切忌堆砌辞藻,生搬硬套。
关于宽容的名言篇6
高考满分作文范文:记得给自己留扇窗
①做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这句忠言人人熟知,就是做事留有余地,才有生机和希望。寓言中的狼虎却自绝后路,看来还是人聪明。所以,做事不能绝对,要给留条后路给自己。
②做事留有余地,能帮助自己脱离危险。狼虎一味贪***眼前的利益,得到满足,将事情做的绝对,最终引来灭身之祸。如果狼给自己挖一个逃生的洞,也许狼就不会被虎吃掉;虎也不会被困在山洞里饿死。由此可见,贪婪让有些动物利令智昏,自寻死路,也不足为奇。
③做事留有余地,开辟通往可持续之路。孟子说: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树木不可胜用也。当不过分捕捞池中鱼时,鱼就吃不完;当按照时令进入山林伐木,木材就用不完。这是古人对可持续发展的正确认知,就像如今我国禁止过度砍伐树木,在东海南海设立休渔期一样。正因我国发展懂得留有余地,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才能美美与共。
④做事留有余地,能使事业取得重大突破。三国时期,武圣关羽在屯土山上被曹操围困,但曹操做事懂得给自己留有余地,并没有杀死将来有能力抵抗自己的关羽,也正因为关羽感念曹操的不杀之恩,替曹操斩颜良诛文丑,立下大功,并在华容道上放过曹操,让曹氏子孙创立魏国***权,建功立业。可见,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于自然界,更存在于人类社会。
⑤但有时不留后路,或险中求胜蓬勃发展。闻名世界的海尔集团当初只是个濒临破产的小公司。在海尔艰难起步时,张瑞敏毅然砸碎七十六台不合格冰箱。在叮叮当当的锤击中,海尔亲手砸碎退路。只有创建优质品牌才能获得生存发展,海尔找到了通往世界之路。留退路就是死,不留退路就是生。海尔的成功证明:有时不留退路,才会有出路。
⑥做事怎么才能给留有余地呢?在我们冲动时,不妨冷静下来;权衡利弊后思考解决事情的途径。既不是一味留退路,也不是把事情做绝,而是实事求是,酌情处置,当断必断。上帝给你关上一扇门,还会给你打开一扇窗;我们做事为何不能给自己预留一扇窗呢?
⑦留点余地给自己,方能立于不败之地。这并非是世故圆滑,而恰恰是谋略与智慧。反之,狼虎不知不留余地,失去逃生契机,可悲可叹。人生在世,需要懂得这个道理,才能进可攻,退可守。进退自如,从从容容,方可精彩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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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古认为人一生有三件重要事情:立德、立功、立言。其中立言是经验的积累,立功有机缘的参与,而唯有立德是根本,立功与立言都是建立在立德之上;立德就像一棵树的根,根深蒂固,才能枝繁叶茂。因此,我认为立德为人之根本。
②立德为万事的基础。人可以有实力上的差距,但不能有道德上的缺陷。但丁说:“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道德的缺失会带来恶果,甚至灾难。***事件、药家鑫等事件告诉人们:知识智慧多,不一定道德高尚。人们眼中的好人,因道德缺失制造惊天大祸,触目惊心;人们眼中衣冠楚楚的高官,却是个蛀虫巨贪。立功立言与立德相比并不重要,唯有道德的基石坚固,才能让人性之树茁壮成长,四季常青。
③立功就是建功立业。儒家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有志向者追求的人生目标,而立功恰是这一目标的指向。如果读书人庸庸碌碌地活一辈子,就会感到枉活今生。其实,不光是古人,今人亦如此。建国初,怀抱着科学救国理想的科学家们,哪一个不是满满业绩?“两弹一星”的科学家之一梁思礼在2016年逝世前说:我研究的东风导弹用来保卫祖国的,他(同学林桦留在美国)研究的民兵导弹用来瞄准祖国的。“建功立业”让他感到人生意义与价值。当然,其意义价值是建立在爱国基础上才能实现。
④立言是青史留名的手段。古人认为不朽的方式就是立言。在立德立功的基础上,还要留下自己的学说和思想传于后世,这就是立言。虽然比不上立德和立功,但是没有立言,就不能存留后世,怎能光耀千秋,青史留名?《论语》《孟子》《老子》、《三字经》、曾国藩家书、傅雷家书等著作,影响了华夏文明几十年、几千年,奠定中华文化的文明基础,能说立言无用吗?就看立的是什么言?
⑤跟立功和立言比,立德最重要。北宋大家张载有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只有把三者统一起来,人生大厦才坚固,否则就会倒塌。追求功业,著书立说,教育他人,这样才是成功人士。否则,像自作聪明的希特勒、日本天皇等人,发动二战,大肆屠杀和掠夺,毁灭人类,就是再聪明,写出《我的奋斗》,也是臭名昭著,不齿于人类。
⑥立德是根,立功与立言是叶,无根之壮,就无枝叶茂;无根如无德,即使一时茂盛,也拜托不了枯萎下场。只有德才兼备才能完善自己、温暖世界。
宽容的前提是悔过
①二战时两名战士与部队失联。他们在森林里甩掉敌人时,因仅有的食物一块鹿肉,小个子朝战友安德森开***,打伤了他。因小个子想活着回去见母亲,安德森当作他的***走火,未揭穿阴谋。后来二人得救活下来,小个子在母亲遗像前向安德森忏悔,安德森宽容地原谅他,他们保持二十多年友谊。知错必改,善莫大焉,但前提是认识到错误,谅解总在忏悔后。
②宽容别人,是一种至高修养。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圣贤也有看走眼的时候。孔子与弟子颜回周游列国时只剩一把米,颜回烧饭时发现米上一处有灰,又不舍得扔,就抓出来吃掉了。这恰巧被孔子看见了,孔子认为颜回不尊敬师长,自己偷吃。听了颜回解释后,孔子原谅了他,并悔恨错怪人,向颜回道歉。由此可见,谁都可能犯错误,圣人概莫能外。认识错误也是圣贤的选择。虚心改正错误,互相谅解,善解人意,是至高无上的修养。
③宽容别人,需要广阔的胸怀。雨果说“世界上最宽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宽容别人,认识到的错误,都是一种美德。战国时期廉颇和蔺相如不和,蔺相如一见到廉颇就调转马头,他手下的人都认为蔺相如害怕廉颇,其实蔺相如说他是为了国家利益着想。廉颇知道后,廉颇认识到自己错误,及其严重性,便脱掉上衣,背上荆条去找蔺相如请罪,总于将相和好,国家稳定。蔺相如宽广胸怀与廉颇的知错就改,顾全大局,都是一种美德。这种美德小则利己,大则利国利民,胸怀非小事。
④那么,是否一味地宽容谅解呢?任何事都要辩证分析,我认为宽容总在忏悔后。假如小个子不能真诚忏悔,安德森能无原则地原谅吗?明明为私利,朝生死弟兄开***。你有母亲,谁不是母亲所生?这不是开***理由。如果为这个开***,那么就会为活命,出卖战友当叛徒,什么事情做不出来?人都有劣根性,善良与邪恶就在一念间,把持住自己,做人有定力,以德报怨,何以报德?斯达尔夫人说“愈是睿智的人,愈有宽广的胸襟。”假如安德森当场揭穿,小个子可能会开第二***。所以,遇事要冷静理性与智慧。做人有底线,宽容有前提。
⑤泰山不辞抔土,方能成高;江河择细流,方能成大。宽容是壁立千仞的泰山,是容纳百川的江河湖海;悔过是错误后的清醒剂,是一次醍醐壶灌顶的悔悟。让我们学会宽客,知错就该,才能营造团结和谐的氛围,这是安德森与战友带给我们的启示。
⑥我们时代青年,正是人生三观形成时期,要提高修为,提升的素养,成长为有用之才。
高考满分作文范文:担己任而献己身
东北师大附中闫议文
敬爱的李老师:
您好!
大学四年打马而过,在北京大学这座校园里,我不只是学到了知识,成长了思想,更是学到了一种担当精神。(给自己的“高中班主任”写信,能在信的开头稍稍介绍一下自己,表达一番感恩和思念之情,再由此引入话题,这才像一封真正的书信)
在毕业典礼上,戴锦华教授(应对戴教授和她的发言稍作介绍)深情的祝福让我受益匪浅。身为广大毕业生中的一员,对未来难免有些迷茫而不知所措,而她的话语正如当年您的教诲一般为我拨开迷雾,指点迷津。(这里需要作适当铺垫,以自然引入论述的话题)
“愿你們有承当,首先承当自己,进而承当起时代和社会。”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还有几个人能坚守自己肩上的使命与责任?(“信息大爆炸时代”与“责任担当”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不应成为不愿担责、放弃使命的原因)泛娱乐化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低俗的嬉笑,更是随时“甩锅”的能力。(“泛娱乐化”与“甩锅”的关系分析就比较在理。这里如果能够联系钱理群教授批评过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进行分析更深刻)而我们无法改变别人,就只能先做好自己。如核潜艇之父一般隐忍向前,如杨振宁一般认清自己毅然转型,如钟扬一般在为国为梦的路上贡献一生。(作为正面论据的这三个事例在选用和表述上存在两点不足,一是语言不详,让读者一头雾水;二是与责任担当、不辱使命这一立意的关联未作提示。需要将事实表述清楚或更换例子)
古语云:“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古人尚且能做到这一点,身为新时代的中国青年,我们更有责任去承担起时代和社会的大局。
当然,在担当重任之时,万万不可把自己压垮。(除非作文命题中有“辩证论述”的要求,否则在一般议论文中不提倡采用这种“辩证论述”的方法,使上文论述不透,下文节外生枝)
有报道显示,近年来大学生患抑郁症的数量逐年递增。而身为大学生中的一员,我们又该何去何从?盲目地不顾自己能力而去承担远超负荷的责任不是感人的善举,而是不负责任的体现。我们不应该在时代中迷失自我,更不应在本应快乐的奉献中痛苦。正如教授的那句祝福:“愿你们快乐地生活,愿你们始终拥有真诚与坦荡。”(“快乐生活”可以作为文章论述的第二个层次,可以借“担责”过渡到“真诚坦荡”,借“不负使命”过渡到生活的“快乐”)
在快乐坦荡中担当己任,方可奉献自己于社会,于时代。
每一项选择汇聚成了对未来的位置。在广大青年中,我不过是一个小而微的单元,但我也知道未来的一切都将由我们共同创作。“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渺小就放弃了对未来的展望,放弃了献身于社会的机会。无论是缝纫机前的一针一线,农田里的每一滴汗水,还是举世闻名的科学成就,都同等重要。(对戴教授所讲内容面面俱到,看似全面,实际效果却是点到为止,不深不透)
关于宽容的名言篇7
[关键词]:言论自由;***府名誉权;冲突;解决
一、现实中的言论自由与***府名誉权的冲突问题言论自由对于维持民主***治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在现代,言论自由的范围已受到极大扩充,形式和方法是多样的,不仅仅是口头表达,同样也可以是新闻报道、网络发帖、诗歌传播等等。
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公民法制观念和当家作主的欲望的膨胀,公民的言论自由达到了空前的高度。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言论自由将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问题,严重的可以涉及到刑法的诽谤罪。目前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尽管确实的言论可以为诽谤指控辩护,如果发表的言论损害了个人而并未给公众带来利益,那么即使言论完全正确,发表言论的个人仍然可受到刑事处罚。这是针对侵犯到公民个人名誉权的问题,但现今越来越多的案例触及到了***府名誉权问题。
目前,在法律没有规定***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誉权的相关问题的前提下,针对新闻媒体的言论,许多***府机关会采取“事先限制”的单方面措施来避免名誉权的受损;而对于个人的一些言论(例如秦中飞案例)会采取事后单方面的没收相关言论信息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停止传播,降低影响。“事先约束”原则在西方是一个古老的原则,曾经也被用于限制某些新闻、出版媒体的言论自由,然而由于其对新闻媒体的限制可以是单方面决定,具有任意性,而当事人又没有其他司法救济途径,因而目前在西方国家“事先约束”原则已经遭到摒弃,禁止使用。
二“、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优先的保护虽然言论自由与***府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但建立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的趋势显示:***府不应为了保护自身名誉而限制言论自由。
首先,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给公民的根本权利。人生活在社会中的根本技能是言论,不仅因为人能说话,更因为人有思想。公民能否平等参与国家发展事务的标准之一就是言论能否得到充分自由,即使是被剥夺***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他依旧有申诉、辩解、对国家事务发表看法的言论自由权。历史的发展证明,给予公民宽松的言论自由度,将有利于国家事务的合理平衡发展;将有利于控制公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对的有效遏制。应当承认“,权力导致腐败”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掌握公权力的人都有滥用公权,的理性动机,因而控制公权力是任何良性体制所实现的重点目标。然而,***府机关之间的监督,官员之间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必然走向变质,只有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才能真正发现问题。从孙志刚到佘祥林再到唐福珍,从“躲猫猫”到“毒奶粉”,近年来[下转第231页]中国取得的每一点制度的进步都发端于媒体的披露、来源于网友和公民的声讨、谴责和建议。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尤其是那些揭露***府工作问题,谴责官员行为的影响到***府形象的言论,长久的遏制和压抑最终将会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喷发。从另一方面来说,***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共事业服务,就必须接受民众提出的质疑、批评,甚至抨击,这是***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忍受的义务。
其次,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治标不治本的手段。言论自由是公民抒发自身的不满情绪亦或是建议,目的还是为了寻求***府能够引起重视,进而有所改进和更正。我们不能为了维护自身的***府形象就限制言论。***府还是应该从自身出发,尽量避免由于公众的言论,特别是一些错误言论对***府形象的损害。
一是***府的信息要公开、透明,公众要有知情权。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同人同情况不同对待,往往是民众不满的主要方面。原本公民能参与的决策事项就不是很多,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还不能透明,即使不存在不公正现象,对于每个公民而言,仍旧心存怀疑,导致不满。***府的信息除了关乎民生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项以外,***府官员的基本情况、工资收入、出国培训以及个人对待民生问题的观点、个人的主要事实***绩也应该公开。这并不是其个人的隐私,而是涉及到该官员的职业胜任问题,涉及到民众的监督问题,涉及到***府的公信力问题。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所突破,例如处级以上干部每年需要申报个人财产,公派出国申报等等。但笔者认为力度还远远不够,这些申报只是向上级,而并未向全民铺开,甚至人大代表都不知道。除此之外,在选举人大代表、选举行***机关首长等的时候,只知道他的简单履历,至于他本人的***绩观点,他到底代表了哪些阶层人的利益,他能为百姓谋哪里福祉我们却是浑然不知,甚至连这人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这样选出来的代表群众不信任也是有理可寻。因此,***府应当及时公开信息,以消除隐匿而带来的不必要的冲突。 二是当矛盾、冲突发生时,***府要以***方式第一时间向媒体和公众作出解释和澄清,以消除不良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影响。例如,在上文所提及的秦中飞一案中,秦中飞所做的词中有些隐喻,部分是事实,部分有出入。那么对于有出入的这部分事实就应该及时向公众澄清,在传播还不广、影响还不深、民众还在怀疑这些传言的时候就应该向公众说明真相。时间性对于***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三是要提升***府的公信力。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针对***府的言论有失偏颇,但民众却很容易站在***府的对立面,认为一定是***府或其公职人员的失职或错误导致的。2008年的杨佳袭警案,网民们有超过五成都断定公安当初作出了对杨佳不公正的处理才导致其走上极端,甚至有人把其奉为英雄。由于少部分官员的行为的前后不一致致使***府公信力的下降,最终导致了这种黑白颠倒的思潮的蔓延。由于目前社会处于一个结构的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府的每一项决策都至关重要,提升***府的公信力,使得老百姓相信***府的决策有利于他们是我们今后更好发展的前提。
关于宽容的名言篇8
伏格特(W. Paul Vogt)在《宽容和教育》(Tolerance and Education: Learning to Live with Diversity and Difference)一书中这样问道:甚么是宽容?宽容可教么?第一个问题是关键,因为如果我们不知道甚么是宽容,那么我们怎么知道它是否可教呢?我们甚至怎么知道该教的又是甚么呢?要说明宽容是甚么并不容易,因为从不同的目的,我们可以对宽容作出不同的说明。这个目的可以是寻求人与人之间相互平安共处或相互理解,可以是吁求***府营造宽松社会环境或者减少对私人事务的干涉,也可以是从公民教育着眼来澄清个人权利、义务与法制的关系。伏格特在说明何为宽容时,着重的是最后这一种目的。从宽容与权利和法制的关系来看,宽容不是一个抽象的道德原则,它是在历史过程中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公共性的美德,历史上有过的宽容观与当今自由民主社会中的宽容虽有联系,但并不是同一回事。同样,随着权利和法制观念在民主进程中的完善,宽容本身也会有进一步的发展。伏格特对宽容的说明正是放在这样一个历史视野中进行的1。
一 宽容与邪恶
宽容问题的讨论最早出现在十三世纪意大利神学家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神学概论》(Summa Theologiae)中。早期对宽容的思考所关注的,是如何维护基督教信仰及如何对待异教邪说。阿奎那提出,真正的基督徒并不只是顺从信仰,而更是以推动基督教信仰为己任。这里有一个宽容或不宽容异教信仰的问题。阿奎那认为,只要有助于推动基督教信仰,宽容或不宽容(迫害)都可以用作策略手段。基督徒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严惩罪恶或者暂时宽容罪恶。宽容是策略,而非美德,暂时宽容罪恶是为了将来最终消灭罪恶2。
到了十六世纪,宽容逐渐由策略转化为美德。这个变化是在基督教内部争论关于如何对待异教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论的双方虽然在需要克制异教徒这一点上相当一致,但在是否应迫害或者宽容异教徒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如何对待异教徒时,不仅涉及何为「有效手段,而且还涉及何为「正当手段。这就使得争论从中世纪式策略手段思考转化为启蒙时代的人文价值思考。虽然争论的焦点似乎依然集中在如何克制异教徒的问题上,但手段问题却已经涉及了正义和怜悯的关怀。例如,诸如火刑一类迫害异教徒的酷刑是否正当的压制手段?比起酷刑,放逐是否更符合基督教精神?为挽救迷失的灵魂,宣导劝谕是否比警诫惩罚更为有效?正是由于宽容问题包含了正义和怜悯的关怀,它开始具备了现代的道德内涵。现代社会学和***治学者关于宽容问题的争论往往涉及这样一个问题:为了澄清该宽容和不该宽容的思想行为的暧昧不清,增强判断的理性、说服力、正义性或可操作性,宽容应当确立哪些群体价值原则?这里有一个关于宽容的价值内容问题。宽容的价值内容并非是单一的,而宽容所包含的不同价值内容更可能是不一致的。这就造成了宽容的内在矛盾性。
宽容的矛盾性在十七世纪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的《关于宽容的一封信》(A Letter on Toleration)中充分表现出来。洛克一方面指出宽容是有限度的,超过了某个限度,宽容即为不明智和非正义行为。他认为,基督教宽容的对象不应包括天主教和无神论者,因为天主教徒是为外国君主服务的,而无神论者则因其誓言不可信赖而不可能成为基督教徒诚信群体的成员。另一方面,洛克又把宽容当作一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普遍道德原则3:
无论是个人、教会或者甚至共同体,都无权侵犯公民权利,都不允许以宗教之名剥夺彼此的世间财产。
他认为,在宗教上不宽容他人者亦不配受到他人的宽容对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在洛克那个时代并未引起注意,但在今天,它成为洛克宽容思想最受重视的部分。洛克宽容观的矛盾性对现代社会仍有意义,现代人在意识形态宽容问题上往往表现出相似的矛盾性。例如,冷战期间,西方社会在是否让***人有公开说话权利的问题上举棋不定;而今天,在是否让新纳粹或其他种族主义者享有言论自由的问题上也是一样。
洛克思考宽容是从群体共善和自由意志的关系着眼的,这也对现代社会具有意义。在洛克的时代,人的灵魂解救是「好生活的基本含义,这就好比许多现代人把身体健康视为「好生活的基本含义。但是,灵魂解救是一种群体共善性的「好生活,它要求每个人与他人共同实现这一目标;身体健康则是一种个人性的「好生活,它只要求每个人管好自己的事。在洛克的时代,生活秩序要求每个人充分关心他人的灵魂解救。因此,干预他人的,确保其向正确方向发展便成为每个成员对群体应负的责任。这和期间,每个人有责任关注别人的思想正确差不多。
洛克主张宽容,因为他相信灵魂解救必须由个人自己去追求。国家的强迫和行***官吏的干预都只会阻碍这种个人的追求,对灵魂的解救有害无益。洛克没想到,二百年以后,一些现代社会的思想正确或意识形态统治会从反面来印证他强调个人自由意志的合理性。例如,在时期的中国,监督别人的思想,帮助别人正确思想,是每个人的责任,结果弄得人人强行表态,强行觉悟,不觉悟定受惩罚。对个人思想强行干预的结果不仅是当时许多中国人以假积极和伪装积极来钻营取巧或谋求自保,而且在结束后仍长期无法改变中国社会的假面虚伪文化。不宽容不仅未能使人们的精神纯洁起来,反而致命地摧残了追求精神纯洁所必不可少的自由理性。洛克从人的自由理性来看待宽容,这也正是后来十九世纪思想家弥尔(John Stuart Mill)在《论自由》(On Liberty)中提倡的那种以人的***主体为核心的宽容4。
在十七、十八世纪的历史条件下,宽容是一个宗教问题,也是一个***治问题。宽容关系到提倡宽容者的人身安危,这就是为甚么倡导宽容的著作往往要么匿名发表(如洛克),要么借托笔名(如伏尔泰[Voltaire])或者在作者死后方能面世(如博丹[Jean Bodin])。那个时候,尽管在宽容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开明的意见,但反对宽容的保守意见仍占上风。反对者把宽容看成是软弱的表现,是一种「默许,因无法阻止而忍受或迁就5。十八世纪以后,宽容不仅受到保守思想的攻击,而且还受到激进思想的挑战。一些***治学家,尤其是与法国和美国***有关系的***治学家开始批判宽容。米拉波(Honore de Mirabeau)就说过6:
在我看来,在某种方面,宽容这个字本身就是暴虐的,因为那些实行宽容的权威也可以不实行宽容。
潘恩(Thomas Paine)说得更彻底7:
宽容不是不宽容的反面,而是伪装的不宽容。宽容和不宽容都是专制。不宽容自以为有剥夺他人良心自由的权利,宽容自以为有对他人施舍良心自由的权利。一个是以火和柴武装起来的教皇,另一个是出售和颁发免罪券的教皇。
宽容受到保守和激进两个方面的夹击,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今。一方面是各种专制***治权力、原教旨宗教、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公开主张压制和不宽容,另一方面则是左派从「阴谋论的角度来批判和揭露宽容的伪善和为现有权力服务的意***。后一种对宽容的批判清楚地表现在60年代西方左派代表作之一的《纯粹宽容批判》(A Critique of Pure Tolerance)一书中。西方左派从批判自由民主社会秩序的伪善性出发,将宽容视为稳定资产阶级秩序的统治伎俩和「掩饰可怕***治现实的伪善面具8。左派还特别指出宽容的冷漠效应:***群众讲宽容,那就必然会容忍现有的权力结构,必然在现实面前表现为「思想懦怯。他们强调,在权力统治方面,宽容甚至是一种直接的「压迫力量,「纯粹宽容做出不偏不倚的样子,「实际上是在保护现存的统治体制9。
这种左派批评虽然有它的道理,但局限性也是相当明显的。它是一种理想型的批判,它从某种乌托邦式的未来理想社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来得出对自由民主和宽容的纯负面评价。自由、民主和宽容固然不完善,或者甚至确实是在为现有的权力秩序充当门面,但试想,如果就此取消自由、民主和宽容,处于弱势的群体和个人所受到的实际保护将会有所增加还是有所减少?自由民主所提倡的公民权利和宽容价值观是社会弱者保护自己的武器,社会弱者是不是应当因为这些武器不够完美而在没有其他武器的情况下,将之完全放弃?如果说自由民主社会中的自由、民主和宽容都不过是统治者的阴谋手段,那么民主社会和专制暴虐社会之间的区别又是甚么?消除这些差别对专制社会中的弱者争取自己的权利究竟是有益还是有弊?
二 宽容与权利
早在十八世纪,激进民主思想家米拉波和潘恩就曾指出,宽容是不可靠的,宽容由权力所赐予,独掌权力者可以宽容,也可以不宽容。在米拉波和潘恩看来,自由权利太基本、太重要,不能由少数人随意操控,想要收回即可收回。米拉波和潘恩都强调,自由权利是公民应当无条件拥有的,不是某种权宜之计。宽容所施予的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宽容充其量不过是有缺陷的自由,并非真正的自由,「因宽容所享受的豁免只不过是某种可以收回的让步,而不是有保障的权利10。潘恩用「良心自由说来说明宽容和权利之间的差别,强调真正的公民自由应当把施予的宽容转变为法律保护的权利。
但是,权利是不是就此应当或者可能代替宽容呢?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宽容在当今社会和***治理论中仍具有价值,而这种价值恰恰体现在它与权利不能完全相互代替的关系上。从十六世纪到十九世纪,宗教宽容观念的演变与权利观念并没有特别的联系。宽容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实行压制之前,对于异端究竟要给以多大程度的容忍。在十六世纪,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愈少愈好。到了十九世纪,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愈多愈好。在受法律保障的公民自由范围内,保障有高低程度之别,宽容是低程度的保障,权利则是高程度的保障。有些事情几乎无须法律保护,仅属「宽容而已。还有的事情则非受法律保护不可,必须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应宽容之事未必就是应当禁绝之事,只有属于权利范围之内的事才必须受法律保护。可以宽容的事是「做得不错的事,而与权利有关的事则是「做得应当的事。严格地说,宽容和权利的这些差别只是程度的差别,这两者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很清楚。宽容和权利本为互补性观念,缺少了一方,另一方则难以得到充分说明。
宽容和权利体现不同程度的强调。权利的强调程度超过宽容。但是,有时宽容却似乎比权利更能说明保障权利的真正意义。权利往往被设想为一种占有形式,一种人们「拥有的东西。权利与权利拥有者的身份(「我是谁)有关,也就是说,因为是某人,才「拥有某权利。例如,某人是美国人,因此拥有佩***的权利;但他若是另一国公民,则未必有同样的权利。因此,权利也是同等身份的人之间的平等标志。扩大某一权利的范围,也就是把愈来愈多的人包括在某个平等身份范围之内。例如,投票的权利起先是男性公民的权利,在这一范围内,男性公民是平等的,而女性公民则被排除在外。当女性公民也获得投票权利的时候,她们获得了与男性公民平等的身份。在西方,从十七世纪开始,权利的变化基本上都是以确定「我是谁的平等身份为基础的。权利被设定为一种与人格和尊严有关的东西。因此,对于权利拥有者而言,权利一定是好的,不可能有「坏的权利。
与权利相比,有关宽容的强调就要平和得多。宽容常常被看成是为某种普遍目的而作的局部牺牲,或者是某种珍贵事物(如权利)的一部分。因此,宽容是一种「消极自由(避免做某事的自由),而权利则是一种「积极自由(做某事的自由)11。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可以说是消极自由的代表,它强调的是国家对公民的不干涉(宽容),因为公民有不受国家侵害的权利。《权利法案》所起的是限制国家行为的作用。与美国宪法相比,法国人权和民权宣言则更强调积极自由,尤其是公民参与***府的权利。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其实并不矛盾。一方的消极自由往往意味着另一方的积极自由,反过来也是一样。言论和集会自由是强调***府宽容的消极自由,但这种消极自由却是积极自由的基本条件。***府不宽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自由也就必然成为空谈。
尽管宽容与权利并存,但现代社会法制的重心确实是愈来愈由宽容转向权利。从宽容向权利的转移往往包含三重不同的、但相互有关的变化:第一重变化是侧重点的变化,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把侧重点从「允许某些自由转变为「保护这些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就是一个例子。言论和出版自由之所以值得提倡,不仅是因为这表现了统治者的开明、纳谏和包容,更是因为这种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值得鼓励和不容侵犯的行为(权利)。
第二重变化在于,在宽容和被宽容者之间,谁需要据理力争的关系变了。就被宽容者而言,这是一种由「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宽容涉及宽容者(掌权者)和被宽容者(无权者)双方,要么是掌权者必须向公众说明为甚么对某些人的言论和行为不能宽容,要么是无权者向掌权者提出为甚么应当宽容的理由。当前者比后者更需向社会作出解释的时候,宽容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而权利则得到了加强。例如,十八世纪以后,言论和出版自由从宽容的对象转变为受保护的权利,***府在禁止某些言论(诽谤、诬陷)之前,必须先假定其无罪,然后再以确凿证据证明其有罪。而在这之前,则是先假定其有罪,然后由个人以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诬告和冤案即是这种论罪程序的显例)。当然,不管言论权利规定得多么明确,言论和出版的自由都不是无限度的。即使在保障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诬蔑、诬陷、诽谤、侮辱、猥亵等罪过。如何定义这些罪过既标志着***对言论自由程度的掌握,也标志着***对言论的宽容程度。
第三重变化在于统治权力开始自我约束。这种自我约束并非取决于统治权力的良好意愿,而是由普遍性的法律程序和权力制衡所规定。如果只讲宽容,不讲权利,那么统治权力的自我约束往往是各案有别,统治者愿意对谁宽容就对谁宽容,愿意宽容到甚么程度就宽容到甚么程度。权利则与宽容不同,权利要求普遍性的权力约束。如果不能以普遍的原则,在事情发生之前就预先确定哪些必须宽容,哪些不能宽容的话,那就根本无权利可言。一个***府将自由言论和自由出版确立为一种权利,是在知道某个出版物的具体内容之前就郑重地保证不对之加以惩罚。当然,出版物所不能逾越的界限也是预先就已经公开规定了的。如果出版物所必须遵守的那些普遍预设规定的界限暧昧不清,或者时松时紧,那么在它和行***权力打交道时,它便无法要求自己的权利,而只能仰仗后者的宽容了。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但这些限制必须是预设的,必须具有普遍性。如果限制权利全凭当权者变化无常的主观意志,那么也就根本无权利可言,剩下的至多不过是当权者施舍的宽容而已。
三 宽容与法制
上述的三重变化,从容忍到保护,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多变的***策到稳定的保障,是建立公民权利***体的条件。这些变化当然必须经历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公民社会的共存机制不断由单纯的宽容转向充分的权利,但这并不等于充分的权利最终会完全替代宽容。这是因为,即使在权利***体中,宽容也还在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不仅如此,宽容甚至还是维持权利***治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公民具有充分权利的社会中,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尊重其他公民的这些权利。一个公民有没有言论自由,这不仅取决于***府是否尊重和保护这一自由,还取决于其他公民在听到不中听的言论时是否能对之宽容。如果公民不能对他人言论予以宽容,***府对公民间的不宽容行为的管理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多数人对少数人实行不宽容(如种族、阶级、性别、性倾向歧视),***府则往往无可治众人之法。只有当一个社会中存在普遍的宽容文化,权利才能在全社会中有充分的保障。
权利***体社会不能没有宽容的另一个原因是,权利与权利间的关系有时并不一致,甚至会相互冲突。国家在介入权利冲突,解决权利纠纷时,必须权衡不同权利间的主次、重轻之分。在衡量权利主次、重轻之分时往往是两害取其轻。法律审判的无罪设定可以说是一个例子。无罪假设增加了给无辜者定罪的难度,但也增加了给有罪者定罪的难度。法制社会之所以坚持严格的定罪程序,是因为冤枉好人比放走坏人更有害,更不能容忍,更不可行。让坏人有逃脱之机于是便成为不冤枉好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言论自由是一种明确的权利,但自由的言论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坚持普遍的言论自由也是一种两害取其轻的利弊权衡。比起放纵「坏言论之弊来说,压制「好言论之弊更为严重,更为不可接受。
把宽容和权利放在一起,而不是对立起来考虑,宽容也就获得了更为宽广的意义。宽容既包括人与人之间在具体事情上的容忍和原谅,也包括国家***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权利承诺和保护。如果说权利是一种受到充分强调的宽容,那么宽容则是一种相对弱化的权利。公民权利一开始往往都是在争取宽容的过程中形成的。宽容和权利都是有所限制的,对宽容和权利的限制都可以通过法律来确定,都应当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其前提。只有依据普遍标准的宽容才是与权利相一致的宽容,才能与权利互相配合,相得益彰。
甚么事能宽容,甚么事不能宽容,这些自然而然形成一套关于行为的道德法则,不成文的法则是社会的价值规范,成文的便是法律条文。以不成文价值规范之名实行的不宽容,一旦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就会获得法定合理性,成为国家迫害的手段。除了不成文的道德规范和成文的法律规定,宽容还涉及「私人和「社会间的层次转换问题。私人层面上的事件(如个人隐私生活中的思想和行为),一旦追究「社会影响,就可能受到公众的道德谴责,或者甚至遭受国家***府权力的干涉,并受到司法的惩处。宽容问题的公共性层次上升须要「上纲上线,须要强调某言行对他人的「伤害。相反,宽容的公共性层次下降,则须要淡化某行为对他人的伤害效果,强调它「仅为私人行为。强调或淡化事情的「公害效果涉及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区分。只有严格区分这两个不同的领域,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随意上纲上线和无限上纲上线的可能。明确区分公众领域和私人领域,是法制社会运作的一个基本前提。即使在民主法制的社会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仍然是一个人们不断讨论和争论的问题。
宽容对于现代法制社会的意义在于,即便社会有某种关于「他人伤害的共识,仍然不能单凭这一点废弃宽容。这是因为,人们不能单凭某种伤害原则来决定哪些伤害应予以宽容,哪些伤害不能予以宽容。按照「伤害原则,如能证明某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便可不宽容这行为。可是,有的行为即使是无可争议地伤害到了别人,也仍然必须予以宽容。例如,你写了一本书,有人对此写了很苛刻的评论,使你受到感情和自尊心的打击,甚至使你的声誉和经济受损。这些伤害也许远远超过了那个人打了你一个耳光的肉体伤害。你可以不宽容那较轻的肉体伤害,但你必须宽容那较重的精神伤害。为甚么呢?你有要求自己身体不受伤害的权利,但你并没有要求别人不批评你的著作的权利。尽管你觉得自己的著作受批评比身体遭攻击更受伤害,但社会却并不能因此而出面阻止别人批评你的著作。在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社会中生活是有代价的。代价之一就是个人必须容忍别人的言论自由,即使这会给他自己造成伤害,他也必须这样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提倡宽容,主要是就现实需要宽容而言的。社会生活是多元性的,你喜欢不喜欢都无法改变这个现实。现代生活充满了冲突和不一致,宽容因此也就成为我们应对多元生存处境必不可少的手段。宽容为我们所提供了应对多元和冲突的较低规则。
作为低规则的宽容,它是一种中介性的,而非实质性的价值,它是实现某些实质性的基本价值(正义、自由、平等)的条件,而非最终结果。人们以实质性的基本价值来构筑种种关于「好社会的理念,而宽容则不足以支撑这一类的理念。例如,我们可以说,「好的社会是一个正义的、人人享有自由和平等的社会。但我们却不能说,一个好社会只是一个宽容的社会。如果大多数人宽容非正义、不自由和不平等,这样的社会哪里能称得上好社会?宽容只涉及人们相互对待不同看法的态度,但它自己却并不是一种实质价值。宽容是让实质性基本价值共识逐渐浮出不同看法的保证和条件,它起的是一种过程的作用。没有宽容,不同的意见就会因冲突而导致暴力、压制、迫害、杀戮或战争。没有宽容,人们就不能和平地取得关于基本价值(或其他事情)的共识。所以,宽容的价值往往须要从反面来理解,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宽容,那么就一定会造成危害。
由于宽容是一种须要从反面来理解的价值,它通常被看成是一种颇为局限的、不得已而为之的人际相互关系。人们因此会问,社会群体是否能够有一种比相互容忍更为高尚的目标呢?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在寻求更为高尚的共同目标的过程中,人们离不开宽容。宽容首先是他们应对现实多元和冲突的唯一有效手段,并因此也成为一种起码的社会美德。宽容所起的主要作用是设置限度。在多元社会中,人们关于基本价值观意义的争论,有权者对弱者的所作所为,多数人(***治、社会、道德、民族等)对少数人的所言所行,这些都须要由宽容来设置限度。宽容的限度与压迫、专制和暴力所设置的限度是不同的。我们之所以称宽容为美德,就是因为它可以一步步带领人们走出习以为常的压迫、专制和暴力。
宽容不是没有可能发生重要的性质变化的。罗尔斯(John Rawls)在《***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一书中指出,自由、平等的公民如果要把社会建设成为一个公正的合作性体制的话,那就必须以***治宽容为其基础。罗尔斯认为,在自由社会中,人的正常理的自然趋向是愈来愈多元,而不是愈来愈不多元。即使在消除了偏见、愚昧和自私自利的理想社会中,具有理性的人仍然会在基本价值、生活理想、***治原则等问题上持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因为人的知识总是有限的,人的判断总是承受着某种负担(罗尔斯称之为「判断的重负[the burdens of judgement])12。即使在充分自由的社会中,也不可能有一种人人认同的真理。相反地,社会愈自由,就必然愈多元,也就愈须要面对多元。这样的社会必然须要把宽容从美德提升为基本的***治原则。宽容虽然起源于防止宗教压迫、***治专制和社会迫害的权宜之计,但随着社会和***治的发展,宽容将展现出另一种更为高尚的前景。宽容最终将不仅成为一种***治之善,而且也成为一种与自由、平等和正义具有同等实质价值的社会之善。
注释
1 W. Paul Vogt, Tolerance and Education: Learning to Live with Diversity and Difference (Thousand Oaks: Sage Publications, 1997).
2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II, Questions 10, 11.
3 John Locke, A Letter on Toleration, ed. Raymond Klibansky and J. W. Gough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85. 原作发表于1689年。
4 John S. Mill, On Liberty (Indianapolis: Hackett, 1978),原作发表于1859年。
5 Elisabeth Labrousse,"Religious Toleration", in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ed. Philip P. Wiener (New York: Scribner, 1973), 4:112-21; J. W. Merrick, The Desacralization of the French Monarch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Baton Roug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0), chap. 6.
6 Quoted in Preston T. King, Toleration (London: Allen & Unwin, 1976), 8.
7 Quoted in Bernard Crick,"Toleration and Toler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6 (1971): 144-71, 149.
8 Robert Paul Wolff, Barrington Moore, and Herbert Marcuse, A Critique of Pure Tolerance (Boston: Beacon Press, 1969), vi.
9 同注8,页83。
10 Guido de Ruggiero,"Religious Freedom", in 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vol. 13, ed. Edwin R. A. Seligman and Alvin S. Johnson (New York: Macmillan, 1942), 240.
关于宽容的名言篇9
但是这几十年流行的SSK――科学知识社会学,就是要强调这些知识有很多都是社会建构的。“社会建构”用我们中国人最直白的话说,就是“少数人在小房间里商量出来的”。它不是真的那么客观的东西,那个纯粹客观的东西它有没有是可以存疑的。
历史的客观性与此类似,而且更容易理解。任何一个历史事件,我们今天靠什么来知道呢?无非是靠留下来的文献,或地下发掘出的文物,或某些当事人留下的访谈――所谓的口述历史。实际上这些东西很多都是由后人建构的,当然,谁的建构相对更合理,还是可以比较的。
古代中国人在这个问题上倒是比较宽容。我们古人并不强调历史的真实性,强调的是用历史来教化后人,所以适度的建构是完全允许的。实际上,说客观的科学,它在某种程度上和客观的历史是类似的。
20世纪50年代,C.P.斯诺作过一个著名的演讲――《两种文化》。他那时候觉得科学技术的地位还不够高,因为学文科的那些人还有某种知识上的优越感,所以他要给科学技术争名位。(到了今天,情况则完全变了,钟摆早就摆到另一端了。)
实际上在文和理之间,斯诺的诉求还是对的,这两者要交融,要多元和宽容,谁也不是至高至善的,大家有平等的地位。
宽容可以是这样的:即使我自己相信科学,我也可以宽容别人对科学的不相信。科学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一个非常好的工具,所以我们肯定在很多事情上要用科学来解决,但是那些科学不能解决的问题,我们还是要求诸别的东西。
所谓宽容,是说你自己可以有自己的立场,但是你不把这个立场强加于人。宽容就是要宽容和自己信念冲突的东西,这和你坚持自己的立场,恪守某些道德原则,并不是必然冲突的。
2007年有一个《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是“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院部***团”联名在报纸上公开发表的。这个历史文献的重要性,很可能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到,所以值得在这里特别提出。
关于宽容的名言篇10
——题记
爱是教师最美丽的语言。正如冰心老人所说:“有了爱,便有了一切,有了爱,才有教育的先机。”它是浸润孩子心田的清泉、是洒向孩子心房的阳光、是滋养孩子身心的营养,爱更是创造教育奇迹的源动力。从教十余年,我用责任注解着爱与教育的关系,用行动演绎着教育与爱的故事,努力让教育与爱同行,全力让孩子一路阳光。
一、爱,关心与呵护
爱自己的孩子是天性,爱别人的孩子是爱心,尤其是老师更需要对孩子一种母亲般的执着关心与细心呵护。小A智力有点问题,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一次上课,一个小朋友叫起来:“老师,小A流尿了!”有的小朋友连连说臭。我刚一走近,一股大便味刺鼻而来。我没有批评,赶快把他扶到厕所,问他是否还想解手,他说还要,等他解完了,我帮他清理了脏物,然后回家拿了套我儿子的衣服帮他换上。为了这个孩子,我从他的吃饭、睡觉、穿衣脱衣等一样样引导,经过努力,他终于能较好自理了。
后来,还有个小朋友给他起了个不雅外号。对此,我布置了一道作业,叫小朋友们回去问问,他们流过大小便没有。第二天,我专门提问起外号那个小朋友,结果他喃喃的回答:“妈妈说的流过的!”其它的小朋友都说自己流过。我笑着对大家说:“既然这样,今后就不准乱喊外号”。而且,由于我经常主动接近小A,小朋友们也自觉跟他做起了朋友。
幼儿教育首先是一种保护,需要我们像母亲般的细心关心、爱护,保护孩子,给他们安全感、信任感、幸福感。
二、爱,宽容与尊重
为师之道贵在宽容。宽容是一种尊重,宽容是一种期待,宽容是一种力量,善待每一位学生,要用一颗博爱的心、理解的心去给予宽容,有原则的宽容,给孩子一种催人向上的重要力量,一个充满宽容与尊重之心的老师才会创造无数奇迹。
小B是街上一个体户的孩子,有点娇生惯养,带几分顽劣霸道。一天,他拿水***向几个同学脸上射水,好几个小朋友都哭着来告状。我把小B叫来,问及原因,他说他老汉说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原来,是几个小朋友想看看他的水***。抚慰好哭的孩子后,摸摸着他的头,和气了说:“孩子,他们只是想看看,人家是羡慕你,你应该大大方方给他们看。”然后引导他自觉向三个小朋友说“对不起”,并拉勾言和。为了引导他与同学和谐共处,我跟他约定,水***暂由我保管,他做了三件好事后,就可以领走。之后,他积极为帮其它小朋友系鞋带、穿衣服,抢着帮老师扫地……一天之后,他向我汇报做了五件好事,我在班上当众表扬了他,还给了水***。因为他本身的具体积极主动的优点,经过引导,他很快成为班上一名优秀儿童。
我们的宽容是对学生的不足、缺点甚至错误的包容、理解和原谅,是对学生发展缓慢的一种等待。宽容有缺点的孩子,并用我的一腔真情去感化他们,给予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其良好效果无穷。正如苏霍姆林斯基说的,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
三、爱,掌声与鼓励
美国心理学家威谱·詹姆斯有句名言:“人性最深刻的原则就是希望别人对自己的加以赏识”。赏识是点燃幼儿智慧火花的催化剂,是开启幼儿智慧宝库的金钥匙。尤其是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的幼儿更渴望受到赏识。
小C才来的时候总是呆呆的一个人,很少说话,课堂上我没看到她主动发过言,很少参加游戏。经了解,她是个留守儿童,父母在他一岁多的时候外出打工,由他婆婆爷爷代管,胆小内向,不爱说话。应该说孩子缺少的是母爱。因此,我开始有意识关注她,有空抱抱她、亲亲她,星期天将到来到我家体会家的快乐;在课堂上抽她答问题,而且我发现她很细心、对画画很兴趣,及时表扬她画得好。有次叫小朋友们画自己的妈妈,她画的妈妈旁边画了个电话,我问为什么,她说她想妈妈就给妈妈打电话,我既酸,又觉得画得好。专门让她讲给大家听,她讲完后我带头给她鼓掌,同学们都说讲得好。而且还有好几个都是留守儿童都说他们最高兴的事就是给妈妈打电话。一次次的关心,一次次的鼓励,小C开朗起来了,快乐起来了。
正如罗丹所说:“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作为老师的我们,需要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发现孩子的“闪光点”并及时给予强化,让孩子的优点在掌声和鼓励不断放大,那么,孩子心灵的苗圃就会阳光明媚,春色满园,孩子个性的幼苗就会一派生机,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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