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医疗器械10篇

经营医疗器械篇1

一、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公司经核查从未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未从无具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从总经理到质量负责人到各部门员工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购进医疗器械所具备的条件及供货商所具备的资质和销售客户资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保证购进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杜绝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医院。

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公司自2015年3月12日由山东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方式由批发变更为批零兼营。经营条件、库房、地址、经营范围等都未发生发化,未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未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申请下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公司一直秉承诚“质量第一、客户至上”这一方针合法经营,并无发生过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事项。

四、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

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下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II、III类医疗器械产品(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助听器、体外诊断试剂除外)。2013年1月28日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旧证换新证2013年3月5日下发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III类6815注射用穿刺器械、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有效期至2018年3月4日。

五、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特别是进口医疗器械境内商经营无证产品的。

公司所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主要是由南阳市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6815注射用穿刺器械、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后附产品经营目录和产品注册证),公司没有经营二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

六、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公司经营产品并无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后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七、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特别是未对需要低温、冷藏医疗器械进行全链条冷链管理的。

公司验收人员对所有购进医疗器械按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上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协同业务部与商或生产厂家沟通进行召回处理。公司具有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仓储、验收和储运要求的硬件和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存储、分类存放并建立了最新的仓储管理制度。

八、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经营医疗器械篇2

1.1储备

应急物资的储备是供给的基础,在考虑应急物资的储备时,往往需要从储备品种和储备量两个因素去考虑。如果是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还需从储备地点的选址及储备系统的建设两个方面去考虑。

1.2管理

只有储备充分且管理得当,才能在关键时候供给出数量充足、质量可靠的应急物资。企业对应急物资的管理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方式方面予以考虑。

1.3物流

物流是应急物资供应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企业除了依托社会现有物流网络外,还可以建设自身的应急物流系统,在非紧急状态下处于未激活状态,而在应急事件发生后,可以迅速激活,并且发挥作用。该应急物流系统的管理可以和应急物资的管理一并纳入企业的应急管理系统中。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急物资管理措施

2.1加强应急制度建设

制度乃管理之本,任何管理的实践都要从制度的建设开始。建设良好的应急管理制度同时,也是提高企业及其员工应急意识的必备途径之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制定应急管理制度时,可以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参照,以当地的社会应急管理系统为依托,结合自身实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度制定完成后,再加以培训等手段,保证员工对制度熟谙于心,且在自己的岗位中严格执行制度的规定。

2.2签订物资购销合同

由于企业的逐利性,其储备的应急物资往往只有少量,只靠企业自身的应急物资储备难以供应救援地区的需求。因此,在一些***府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导下,上述机构可以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签订应急物资的购销合同,以便在考虑到企业经营效益的前提下进行应急物资的储备。合同中可以将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价格、供货时间等进行明文规定。该方式应该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的主要方式。

2.3加强应急物资管理

医疗类应急物资由于其需求的不确定性及周转的慢速性,往往要求经营企业进行特殊管理。为了保证医疗应急物质的有效性,企业需对物资的效期、批号等登记在册,并且按照既定计划进行周转,以保证在急需之时能够供给质量合格的产品。建议企业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专岗管理应急物资。张杨提出在应急物资的管理中,可以借鉴现代商业物流发展的先进成果,通过加强仓储设备现代化建设等手段实施科学管理。应急物资的管理要注意动态性。由于区域应急状态是一个连续的动态变化过程。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急物资的阶段性需求导致了库存应急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必须随之变化,而不能一成不变。这就要求相关管理人员随时关注事件动态,并且建立有效的应急物资调整机制。

2.4建立应急物流系统

物流是应急物资管理的重中之重。企业在进行应急物资的物流时,一方面,可借助***府部门的应急物流平台,社会的现有物流网络;另一面,可以自建应急物流系统。该系统可建立在企业物流平台之内,非紧急状态可以出于非激活状态。在应急事件发生后,可以激活该系统并在最短时间内将所需物资送达救援区域。在这一环节中,企业也可以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改进自己的物理系统及供给成效。

3结论

经营医疗器械篇3

本文针对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新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设计和开发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实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各许可备案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统计查询等功能,提高了医疗器械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关键词】信息化 医疗器械 信息系统

1 引言

医疗器械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大型手术设备,还是一个小小的棉签,都属于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患者诊断、诊治的效果。不良的医疗器械可能导致误诊漏诊等医疗事故,甚至可能会危及人的生命。因此,医疗器械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导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及时获得全国动态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备案等监管信息。省局数据库也不能与国家总局数据库进行链接,一些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只能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局网站查询,各地不能互通,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部分省局内部各个数据库***运行操作,数据分析、采集效率不高;部分省局与市级局数据库未能连接,有的监管数据库存在重复开发现象,造成资源的浪费。随着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生产许可或备案将由省市两级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或备案也将全部下放到地市级。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亟待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平台,否则将严重制约监管效能,无法满足监管需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实现,解决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缺乏功能较为完备并全面涵盖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的信息化平台、各省局的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以及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建设不能适应医疗器械监管需求的问题。

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是监管内容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本系统就是为实现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相关业务的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发证、统计、公共查询等的信息化管理,并与省局、市局系统对接,实现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数据统一。

2 总体架构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总体架构如***1所示,总体架构包括如下层次:统一门户及统一身份认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业务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应用层、数据库、硬件及网络以及标准、安全体系建设等。

2.1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门户

用户分为内部和外部用户,内部用户包括国家局、省局、市局人员,外部用户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人员。内部用户经授权后登陆门户,使用本系统完成相关业务,外部用户注册授权后登陆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填报申请、撤回、信息查询等操作。系统所有平台实现单一密码,单点登录,各平台间以Radius协议交换密码权限,系统角色由平台管理。

2.2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业务层

根据2014年新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划出生产许可备案平台和经营许可备案平台。

2.3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管理应用平台

应用平台是各类业务系统开发与集成的核心平台。通过该平台,搭建业务系统,对应用系统进行界面集成,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同时还能实现数据资源的可视化管理和综合分析应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应用平台规划如下:医疗器械企业申请业务平台;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监管平台;医疗器械产品经营监管平台;医疗器械产品监管部门人员管理平台;医疗器械监管信息查询平台;医疗器械相关信息平台;医疗器械企业数据管理平台;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检查管理平台。

2.4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数据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数据库是各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基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建设满足业务系统运行并统一管理的各类数据库,以及支撑这些数据库管理、动态更新和交换的共享数据库。完成全国范围的数据统一、数据共享,并向基层单位提供数据服务。

2.5 硬件及网络

硬件及网络是支撑系统运行的基础,本系统采用虚拟服务器,Linux操作系统,12核CPU,32G内存,2T硬盘,根据存储需求可随时进行扩容。采用***技术,即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在公用网络上建立专用网络,进行加密通讯。***网关通过对数据包的加密和数据包目标地址的转换实现远程访问,在指定的区域内建立起一条专用的安全的通讯网络的技术。

3 业务流程

企业用户、受理部门、监管部门无需***客户端,直接使用浏览器通过域名访问系统。系统分为三个登陆入口:企业申请、受理部门审核、监管部门审查。不同的角色通过不同的入口进入系统。

企业用户进入系统后简单输入企业信息进行注册登陆,部分信息直接带入申请的需要填报的表格中,避免企业重复填写。企业用户登录系统后选择要办理的业务大类――生产许可类业务、生产备案类业务、经营许可类业务、经营备案类业务。点击进而选择具体业务。

进入系统后,企业可进行:按照管理区域划分选择申请受理部门、填报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临时保存、提交申请、查看申请状态、撤销申请、打印申请表等操作。

申请提交后,企业带申请材料到受理部门进行后续的申请受理、审查流程。受理部门、监管部门可通过系统完成接收申请、查看申报信息、填写审核、审查意见、打印审批表、打印证书等操作。

针对目前各省局的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系统中预留接口,与已有的部分省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的实时性和一致性。

系统设有公共查询功能。此功能分为企业公共查询和监管部门公共查询。企业可通过公共查询功能查询到目前已发证的企业信息(仅包含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上的信息);监管部门可通过公共查询功能查询到企业申报、许可证、备案凭证全部信息。

4 系统数据架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数据库是各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基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建设满足业务系统运行并统一管理的各类数据库,以及支撑这些数据库管理、动态更新和交换的共享数据库。通过搭建统一的业务管理数据库,完成全国范围的数据统一、数据共享,并向基层单位提供数据服务。

4.1 数据架构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总体功能规划,结合医疗器械管理信息化未来的发展趋势,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数据库从逻辑上规划为6类,分为支撑类数据库、业务类数据库、共享类数据库、基础类数据库、交换类数据库、信息服务类数据库,如***2:

支撑类数据库用于应用平台数据支撑、数据交换支撑。业务类数据库包含生产监管数据库和经营监管数据库。基础类数据库包含各业务系统的基础数据,各业务系统通过数据库授权方式访问基础数据并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包含生产企业数据、经营企业数据、监管部门数据、医疗器械业务申请及业务审批数据等。共享类数据库与业务数据是一体的,用于信息共享,系统通过数据库授权方式访问其业务系统的共享数据。

4.2 数据库间关联关系

***2中各箭头代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中各数据库之间的数据流转。

各业务系统通过数据库授权方式将需交换的业务数据导入交换库,或从交换库中取交换数据导入相应的业务库和基础数据库中。

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业务系统通过数据库授权方式直接操作基础数据库,维护本业务系统的基础数据。

业务系统通过数据库授权方式将已审批的可对外的信息写入外部信息服务库。

各业务系统通过数据库授权方式将数据写入统计分析库中,供各级监管部门进行统计查询。统计查询库中可对外的信息写入外部信息服务库中。

参考文献

[1]陈海波.医疗器械监管将不再“一刀切”[R]. 光明日报, 2014(006).

[2]王海萍,邓文雯..*** 技术在电子***务异地协同办公中的应用[J]. 江苏科技信息, 2015-1(2).

作者简介

王晨萌(1988-),女,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工商大学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软件工程。

经营医疗器械篇4

1.1行业

生产企业:截至2013年底,陕西省医疗器械年生产总值约30亿元人民币。全省共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304家,Ⅱ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497个,企业数量和产品注册数量均居全国第18位,西北地区第1位。企业规模以中小型为主,生产实力强、品种科技含量高的大型企业所占比例不高,多数企业产品品种单一,创新能力不强。经营企业:截至2013年底,陕西省共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5800多家,其中兼营企业3831家,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不到20家。经营企业以零售、兼营为主,普遍规模较小,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不高。使用单位:陕西省共有医疗器械使用机构约37000家,其中一、二、三级医院及妇幼保健院约1600家,乡镇卫生院、各类诊所及村卫生室约35400家。使用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主要为大、中型医用设备及各类医用耗材,使用的医疗器械种类和品牌涉及国内外许多医疗器械品种。总之,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机构在数量上布局相对合理,生产企业数量偏少、研发力量相对薄弱。较大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机构主要集中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

1.2监管体制及队伍情况

目前,陕西省医疗器械监管体制为分级管理,省局主要承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和省内Ⅱ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管理;市局主要承担Ⅰ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和辖区内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省内各级监管机构根据职能分别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全省共有医疗器械监管人员274名,其中专职医疗器械监管人员60余名,约占总数的22%,医疗器械专职监管机构和人员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县(区)级基本没有专职医疗器械监管人员。从监管单位数量与人员对比看,医疗器械行***监管队伍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医疗器械技术支撑机构有陕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陕西省新药审评中心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中心,但总体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偏少,不能完全满足全省医疗器械行***监管和技术支撑的需要。

2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生产企业

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不高:Ⅱ类、Ⅲ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等基本都具有一定的学历或职称,但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经验;多数企业建立的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内容齐全,但制度的落实还存在较多问题,质量管理体系缺乏持续改进。少数企业还存在下列问题,如未按要求配备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未严格按期校验;采购、销售、储存等记录不完整,发现问题无法追溯;办理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但长期不生产;生产场地等按照工艺流程区域划分不明确。医疗器械生产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受市场激烈竞争和经济效益不佳等因素限制,企业缺乏吸引人才和稳定人才的良性机制,不具备人才聚集的能力和条件,形成“高水平人员请不来、有能力员工留不住、低层次求职者不愿聘”的恶性循环。部分企业出资人注重追求经济效益,自身学习培训不够,对员工培训的作用认识不到位。企业虽制订了培训计划,但培训活动的开展和培训效果不能真正达到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目标。

2.2经营企业

企业擅自变更企业经营地址和仓库: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省还存在部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为降低经营成本,随意改变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布局、随意缩小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或把仓库挪作他用、甚至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等现象。企业硬件配备的管理和使用存在“滑坡”现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在通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后,经营场所和仓库配备的硬件设施设备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管理和使用混乱,与现场检查时的整齐划一有明显差距。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从调研情况看,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的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都不高,一些从业人员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不清楚,甚至把医疗器械当作普通商品来管理、经营和销售,各种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在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都与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不符,不能满足经营管理需要。一些企业的制度建设相对完善,但在执行中还存在执行质量验收规定不严格、产品未严格分类存放、产品养护不及时等现象。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软件从内容到格式五花八门,与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经营实际都有差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无有效监测:企业在销售医疗器械后,未意识到收集、整理、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其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有些企业对产品出现不良事件本身也存在认知上的误区,试***通过不报或瞒报不良事件,消除其对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2.3使用机构

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医疗器械在使用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造成医疗器械使用环节无有效监管。如医疗器械的使用年限、储存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植入耗材追溯等无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使用机构在人员配备、库房建设和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医疗器械采购渠道多、监管难:大型设备有采购、调拨、转赠等多种渠道,医疗器械的相关资质、证件不完整。个别医疗机构植入性高值医疗耗材的采购只是形式上的统一采购,对部分器械采购、验收、入库等环节的记录不完善,使植入性产品缺乏可追溯性。医疗器械储存不规范: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无冷藏、防潮、防尘、防污染、避光、通风设施设备,库房管理较混乱。大型器械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检验检测不规范:部分医疗机构在用的器械设备无定期检测,有的器械设备带病运转,有的维修后未经检测就投入使用。由于大型器械的使用年限无明确规定,无科学的医疗器械退出机制,导致部分在用器械设备老化严重,不能形成“入口”严、“出口”畅的管理。

2.4监管方面

医疗器械监管力量不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机构数量众多,主要分散在全省城乡各地,这就要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成为器械监管的主力,而县级监管部门用于器械监督检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此外,医疗器械种类繁多、涉及知识面广,监管人员缺少系统培训,在工作中经常处于被动局面。监管技术力量薄弱:大部分医疗器械是高科技产品,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有效地对其质量、性能等实施监督检查。目前,从事医疗器械监管的人员大多是药学或相关专业人员,在日常的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中,对医疗器械仅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监督管理,达不到更深层次监管的要求。

3对策及建议

引入先进的管理手段:借助先进的电子管理方式,可有效缓解监管人员不足的现象。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统一的电子监管软件,全面推行电子监管模式,将其运用到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中来。在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中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实时监管平台,通过安装摄像头等手段动态监管企业,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动态掌握数据信息,真正实现无缝隙监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随着***府职能的转变和机构调整后医疗器械监管职能的加强,监管任务逐年加大,亟待充实各级医疗器械监管队伍;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尽快改变医疗器械监管的被动局面;建议省局充实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员队伍,整合技术监管力量,完善技术审评和体系检查数据库,为医疗器械行***审批提供技术保障;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体系建设,重点提升报告质量,提高分析评价能力,加强医疗器械预警能力;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建设,为提高监管效能和推动我省医疗器械行业规范发展创造条件。创新监管举措,完善监管体系:首先,以组织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检查为重点,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科学处理审批与监管的关系,着力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可采取专项检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全过程质量体系监管,严把生产质量关,确保监管工作无盲点。其次,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采取“台帐式”管理,一户一册,建立监管档案,确保监管记录内容广、项目全、条款细,在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上多下功夫。再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结合属地管理实际,按照产品风险程度的不同、管理类别的高低、存在问题的大小,推行ABC三级和Ⅲ类、Ⅱ类、Ⅰ类的分级分类管理,制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计划,明确每个级别监管的重点内容和监管频次,有计划地安排省、市(区)、县局三级根据不同分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序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备案制度、企业产品注册专员制度、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不断规范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求企业加强管理,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重点加强对制度不健全和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企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引导其健全和落实制度。建立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加强质量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实施产品质量管理信息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定期约谈和召开企业质量负责人会议,通报和督促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质量跟踪,对虚报、漏报、瞒报的企业,及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经营医疗器械篇5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76号公布 20XX年2月12日***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策。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第七条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九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二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第十三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对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十六条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二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示;

(八)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第二十八条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第三十八条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者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组织开展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的;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再评价的情形。

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修改本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处罚权,具体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七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八条 非营利的***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研制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

中医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的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经营医疗器械篇6

2020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在省局和市局***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导向,按照国家、省局监管工作部署,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把防控******情医疗器械质量关,全面规范我市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障了辖区内人民群众的用械安全。现将2020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帮促结合,全面助力医疗器械企业复工复产

***肺炎***情发生后,面对防护用品紧缺问题,医疗器械科在局***组******等领导带领下多次对***情防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指导检查,全力搞好对企业的帮扶工作。一是派驻工作人员到企业现场办公,全程指导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安全、有效、高效复工。对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出谋划策,跟班现场指导,帮忙解决。先后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等单位协调解决了启动资金、无菌检验技术、内包装货源来源、仪器计量认证、校验设备等多个难题。促进企业及时投入生产,***情以来,已生产医用口罩1000余万支。二是对企业的审批手续、产品备案以及原辅材料和产品省级检测鉴定等事宜,积极与省药监局和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进行沟通,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帮助企业尽快投入生产。***情发生以来,通过**医疗器械审批“绿色通道”先后帮助***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家企业取得医用口罩生产资质,对**家民用口罩企业转产医用口罩提供***策技术咨询服务;三是对企业在医疗器械产品资质审核、产品采购等方面提供法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先后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余家企业提出的法规、标准和资质等咨询进行解答,有力的促进企业采购到合格的医疗器械防***物资。通过帮扶企业复产、加快审批、促进采购、解决困难等方式,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情防控和企业学校复工复学。

二、切实加强防控******情医疗器械企业监管力度,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肺炎***情发生以来,国家、省局针对***情防控物资的质量安全先后下发***余份文件。为防范医疗器械质量风险,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局工作部署,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严把物料采购关、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严把出厂检验关,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坚决不得出厂;先后对企业督导检查**余次,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

为加强经营使用环节防控***情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各县(市)区局监管人员采取多种措施:一是各县(市)区局及时召开辖区内医疗器械批发及连锁企业负责人约谈会,要求企业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防控***情医疗器械的质量,积极拓宽进货渠道,保障供应;二是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认真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情防控措施,要求做到员工自我消毒、戴口罩、测体温、顾客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每天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经营使用无注册证(备案凭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为。三是督促经营使用单位履行好主体责任,切实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杜绝不合格医疗器械流入市场;对***情防控所需的医用口罩、测温仪、防护服等***情防控医疗器械的存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查看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产品批件和批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确保***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截至目前,全市出动***人员***余人次,共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家次。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销售过期失效医疗器械、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储存运输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行为,全力保障辖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制定2020年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要点及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无菌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专项检查活动

今年以来,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制定了《2020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20年度***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计划》、《2020年***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方案》,在全市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专项检查、***套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等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情防控使用的医疗器械,特别是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新型***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物资产品的专项检查、医疗器械“清网”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

四、开展省级医疗器械监督抽检

按照市局《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器械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省级医疗器械抽检,截止到目前,已完成省级抽检***批次,其中经营使用环节省级医疗器械抽检***批次,生产环节***批次。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1、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对象多,基层监管人员岗位变化较大,年龄结构偏大,医疗器械专业人员缺乏,又缺乏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培训,监管水平相对落后,监管精力和人员严重不足;工作开展困难;

2、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普遍存在“重药轻械”思想,对医疗器械管理***策法规学习不够,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不够。

3、按照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基层市场监督管所,由于承担的监管职责较多,监管任务重,工作头绪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开展。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指导各县(市)区局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切实督导各县(市)区局继续开展医疗器械各类专项整治工作。

3、督促各县(市)区局完成辖区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上报工作。

经营医疗器械篇7

关键词:中国;医疗器械;性能;安全;要求

前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阶段的医疗工作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正国家,有很多地方需要应用医疗器械。在发达国家,医疗器械的性能与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但是在我国却一直都没有一个规范的条例用以监督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只有一些个体的医疗器械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安全和性能进行了一些管理办法,但是这些不具备权威性的条例难以达到保证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作用,另外还忽视了跟多在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上应注意的基本点。本文笔者将在论述现阶段我国对医疗器械性能与安全现状的基础上,以发达国家对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能的基本规范为蓝本,具体强调现阶段我国对医疗器械性能与安全的要求应注重的三个基本点。

一、 现阶段我国医疗器械性能与安全的现状概述

医疗器械常应用医疗工作中,各种医疗器械贯穿于医疗工作的整个过程,因此必须对其安全和性能对人体的生命和健康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如果在医疗器械的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使用不当,或其他问题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无论是***府方面,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还是医疗工作者,都要对医疗器械的性能与安全加以严格的审核、制造和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才能保证更多人的生命以及身体健康。

事实上,合理的对于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的管理,应该是针对医疗器械这一客体制定的,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是最好的代表。对于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最终要的是规定其在生命周期内必须达到整体安全与性能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何种医疗器械都必须满足这一核心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医疗器械在医疗工作中的安全运行。在医疗器械要在生命周期内保证安全与性能的基础上,再进行相关基本要求的设定,具体精确每一个细节,细化对于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管理要求。

尽管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意义重大,但我国现阶段还是疏于对这方面的管理,甚至没有一条直接针对这方面的相应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我国对医疗器械这一个客观事物都没有过多的关注,能够间接规范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管理办法,是针对医疗器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制定的。我国将一些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相关词汇穿插在对于管理人的法律法规中,直接要求医疗器械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在对医疗器械进行经营管理的同时,要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性能。这样的管理条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在整个医疗器械的运营过程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管理者对于医疗器械的运转,都显示出良好的经营和管理态度。并且根据审查结果显示,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对医疗器械的基本要求,经营企业也符合国家对医疗器械的审核要求。但是在两者检验都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往往医疗器械产品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是因为我们并没有针对医疗器械这以课题进行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与管理者一是确实不知道生产经营的规范,二是以盈利为目的打了球,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对于经营者与管理者进行再多的安全与性能的规范都是没有意义的,第一保证不了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第二在追究责任的时候经营者和管理者经常推卸责任。

另一方面,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符合相关要求与标准的具体实物有很多,具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的实验数据、医疗器械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手册以及符合相关检验标准的有效证据,除了这些理论上的东西外,还要求有一定的临床使用试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具体的条例来要求制造者提供这些实际材料,知识单纯的依靠技术标准代替法规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管,这就导致了制造出的医疗器械没有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原则,继而产生安全与性能不能得到保障的问题。

总之,合理的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管理应该是以医疗器械为主要针对对象,要求医疗器械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都能够有效的运行,然后再在这个核心的基础上进行细化的规范。但是现阶段我国并没有针对医疗器械这一客体的相关法律,我国对于医疗器械的管理都是以对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管理为切入点的,这样的管理现状导致医疗器械运转出现安全与性能的问题却无处问责,另外还存在着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原则不合理的问题。

二、 完善我国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具体措施

上文中笔者已经详细论述了现阶段我国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现状,并明确指出了我国医疗器械在安全与性能方面的不足之处。本部分笔者将基于安全与性能上的不足,以发达国家对医疗器械方面的要求为蓝本,给出规范完善我国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具体措施。给饭我国医疗器械安全性能要从三个方面做起:首先要明确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客体、规范医疗器械的全寿命周期、规范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预设用途。只有对这些重要的医疗器械概念给与明确的规范,才能够使的我国对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基本要求有依据可言,才能真正达到规范我国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目的。

(一)明确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针对客体

基于上文的论述,现阶段我国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堪忧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我国现阶段没有一个对于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明确规范,只是在对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法律条文中提到了此项。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法律的针对课题问题,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法律文件都有明确的针对客体,这样才能使该客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反过来说,不论是什么事物后者是客体,没有一个仅仅针对于该事物的条例,它在法律上的受保护程度就是有限的。在发达国家,对于医疗器械有一个明确的单独条件,直接针对客体为医疗器械自身,要求医疗器械符合一定的基本要求,才能进行医疗服务行业。医疗器械的生产者与管理者负责医疗器械的生产与管理,他们在生产与管理的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对医疗器械的基本要求,这样一来即保证了医疗器械的安全,又规范了生产者与管理者的行为。

我国在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的管理方面的最堪忧问题就是没有对医疗器械本身进行规范和明文要求,因此要想使得我国的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得以保障,必须明确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规范的针对客体。对于这一点,要求我国***府向发达学家进行学习,首先制定一个以医疗器械本省为核心的法律条例,再针对医疗器械应该达到的***目的和其自身应该具备的功效,进行系统的完善和补充,最终制定出一个针对于医疗器械自身的、明确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与性能应该达到什么标准完成什么目的的条文。另外,该法律条文还要明确规定每一个医疗器械的明确使用年限,要求该器械在有效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运转,并且过了使用年限后要及时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运行,和性能上的一直高校正常。

总之,要先规范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就必须出台一个能够以医疗器械为客体的法律条文,这是保障我国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基本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医疗器械有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更加规范和安全,并且性能上有所提高,同时改善生产者与管理者打球,不注重安全与性能的现状。

(二)规范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整个运转过程

如果说明确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法律条文的针对客体,是规范现阶段我国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基本前提,那么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就是在基本前提下的核心部分。规范医疗器械生命周期的运转过程是对医疗器械细节上的要求,从设计到最终功能的全部发挥,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一环节属于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的系统完善。

全生命周期指的是机器从最初形成到功能得以全部发挥的一个过程,这一整个过程具体包括:设计、制造、运输、运营、售出与应用一整个环节。在这一整个生命周期中,最重要的是应用的部分,但是医疗器械的应用之前具体有多长时间的待使用年限,是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一个重要环节。具体来说,应用的具体方法决定了机械使用的是否正常工作,而机械在被应用之前的搁置年限决定了医疗器械的可应用时间,在这一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中,无论哪一个阶段的管理或者使用异常都能够使得医疗器械的作用不能得以有效发挥。这就要求***府对医疗器械在生命周期以内的每一个阶段都加以严格的规范,并要进行检查和记录,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医疗器械在全生命周期中都安全的运行,才能保证医疗器械的性能合理。

对于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包括内在和外在两个部分。内在方面是指在投入销售之前的部分,也就是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制造环节。具体包括医疗器械制作材料的选择,应该应用的制作方法、工具,以及预期达到的质量和对性能的验证这几个方面。外在方面指的是医疗器械在出厂之后的销售环节以及应用环节,要求销售者保证对医疗器械有合理妥善的保管,保证安全性能不受到损害,同时还要求医疗工作者在使用过程中保证造作得当。除了这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另外还要明确的规范每一个医疗器械的使用年限,即其全生命周期的周期长,使医疗器械只在该时间段运行,这样才能够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

即使明确了医疗器械的针对客体,使得医疗器械有了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但是没有细节上的规范,也难以使得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性能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都加以规范。总之,对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加以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明确某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是多长时间,另一方面要从医疗器械的设计到应用,一整个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细节都加以规范。

(三)明确医疗器械的预设目的

医疗器械的预设目的指的是在对医疗器械设计之时,就明确该医疗器械的具体用途,也就是明确在什么患者身上应用该医疗器械。明确医疗器械的预设目的与规范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一样,都是关于完善医疗器械法律条文的一部分。在医疗器械的预设目的明确中,不仅仅是对于产品的最终用途加以明确,而是要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加以追究,要求医疗器械的每一个零部件,每一节设计都有作用有意义可***,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最终产品的安全与性能。明确医疗器械的预设目的是规范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我国医疗器械的使用现状确实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在医疗器械相应的***责任事故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不当的最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专业使用人员的缺乏,另一方面是由于医疗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针对这一现状,医院可以通过引进专业人才、开设专业课程培养专业人才和强化对医护人员的管理等措施来加以改进。规范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要从明确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客体、规范医疗器械的全寿命周期、规范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预设用途三个方面做起。其中明确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客体是基本前提,规范医疗器械的全寿命周期、规范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预设是具体的完善环节。

结束语:

我国现阶段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现状堪忧,继续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完善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本文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式。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达到促进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性能得到有机保障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徐怡 国际医疗器械安全性信息分析及建议 [J] 中国卫生质量安全管理 2012.05

经营医疗器械篇8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围绕“以规范促发展”的总体思路,要求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切实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诚信意识,推动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引导全县医疗器械诚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医疗器械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二、活动原则

这次创建活动主要突出“三个原则”:一是自愿公平原则。只要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提出申请,评选过程公开透明,参评单位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二是评审从严原则。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按比例和分数进行筛选,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三是社会性和群众性相结合原则。评选活动以药监部门引导为主,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形成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评选机制,增强参评单位的信誉度。

三、评选标准

此次活动的验收考核标准由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申请创建“诚信单位”执行《##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单位评选标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申请创建“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范化单位”执行《##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范化单位验收标准》。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医疗器械诚信建设活动在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中开展,分为“诚信单位”创建和“使用管理规范化单位”创建两种。

1、20__年5月31日前为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会议,安排部署开展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诚信建设工作。

2、20__年9月30日前为创建阶段,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按照标准自查整改,开展创建活动。

3、20__年10月至31日前为自查申请阶段,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对照验收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验收,并将检查结果汇总后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20__年11月30日前为评选阶段,县局对初审合格的单位推荐到市局,市局组织人员集中对申请创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并将结果在市局网站予以公示。

6、20__年12月份为总结表彰阶段,市局召开会议,对达到标准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分别授予“全市医疗器械行业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市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范化单位”称号。

五、有关要求

1、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了医疗器械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药品监管科、办公室、稽查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品监管科。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创建规划,明确人员,落实责任,确定时间进度,保证创建工作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内容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经营医疗器械篇9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主体行为

(一)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继续加强GSP认证跟踪检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至年底,药品批发企业跟踪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零售企业覆盖面达到90%,对医疗器械专营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二)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企业的现场审查和跟踪检查,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各种形式的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发证一年内经营企业的跟踪检查,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自我规范能力。重点加强对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档案,加强日常监管与信用平价工作的结合,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突出监管重点和本地实际,实行有重点的检查,不断提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依法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使用环节安全有效。

(四)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继续完善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以“二书二证一合同”(法人企业的任职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培训上岗证以及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的药品销售人员档案,建立药品销售人员网上查询系统,及时在市局网站公布经审核合格的销售人员名单及诚信记录,强化对销售人员未上网备案企业的监管。

(五)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药械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建立完善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加强行为自律。至年底,药械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的覆盖面达到100%。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以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契入点,积极推进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突出监管重点。

(六)强化企业是药械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落实企业的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保定点药店的准入、日常监督检查和年检工作。

二、强化药品经营许可和GSP认证工作,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严格药械经营企业市场准入。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严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二)认真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再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现行GSP标准、经营许可证管理及认证管理等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换证、再认证工作。积极探索GSP认证与药品经营许可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认证工作经验,完善认证现场检查方法,研究更加科学规范的认证管理模式。

(三)开展药品经营许可分级分类管理模式试点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不同的监管***策,开展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提高经营许可监管效能。

(四)优化医药资源整合。结合GSP认证、换证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依法淘汰一批条件差、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的药械经营企业。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策导向、信息技术服务等作用,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支持医药物流园区建设,促进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探索城区药品“两网”建设

(一)巩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加强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定期对“两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不断提高“两员”的协查协管能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管,逐步构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手段和监管资源的综合利用。

(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结合GSP跟踪检查、“规范药房”创建等工作,进一步整顿规范农村药品经营秩序,推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规范化建设。

(三)促进“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机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为核心,从提高涉药人员素质、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的质量管理、改善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硬件设施等方面着手,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购药渠道,保障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至年底,80%的乡镇卫生院、50%的村卫生室的药房达到“规范药房”要求。

(四)深入社区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探索城区两网建设模式。完善城区“两网”建设标准,以监管网络为依托,发挥社区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一)充分利用违法药品广告监测仪器,对市级广播电视媒体的药械广告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做到有记录,及时上报违法广告

(二)继续开展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建立并及时更新广告企业信用档案。

(三)进一步加大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整治力度。要加大对“停售”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加大对零售药店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检查和抽验力度,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有力”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机制。

五、大力宣传贯彻《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医疗器械法规,并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现场检查等方式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其依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专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或减少经营和仓库面积,降低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依法查处,对长期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强化医疗器械注册监管

认真执行国家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规范和《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规范》,规范注册审批行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有效性的核查,切实保障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的安全有效。为提高企业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的管理,指导帮助企业在注册申报工作中各相关技术文件的规范,拟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申报专员制度,通过实施针对性的培训,规范注册申报工作。

七、继续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认真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在评价管理办法》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市局计划举办一次专项培训,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贯彻培训,普及相关法规知识和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能力。督促落实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下达给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的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水平。

八、继续开展“清理家庭小药箱”惠民活动,促进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一)在做好城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农村定点回收药店的数量和分布区域,积极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清理家庭小药箱,集中、统一销毁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二)建立完善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长效机制,并将此项工作与规范零售药店行为、安全合理用药宣传、药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有机结合,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惠民工程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

九、加强药品流通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经营医疗器械篇10

为贯彻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及时适应机构改革新的工作职能,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规范行***审批程序,强化行***审批效能,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公众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先将医疗器械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审批职责

(一)省局负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审查批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的审查批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审查批准;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审查批准;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批准。

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报国家局审查批准。

(二)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的审查批准;省局委托的零售第二类单一品种或第三类单一品种专卖店(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助听器、第二类物理***及康复设备等)的审查批准。

二、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局负责全省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对州(地、市)局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编制医疗器械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或督办、承办大案要案的查处等工作。

(二)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区域内的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医疗器械抽验、依法查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审批工作从年月1日起实施。

(二)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以及行***审批程序(省局网站***),认真开展本行***区域内的企业申办受理和审批工作。

(三)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行***机关网站或者受理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产品注册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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