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试题10篇

合同法试题篇1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被称为合同法中的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的是

A.合同自由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

A.物B.权利

C.特定行为D.给付

3、以合同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确定为划分标准,合同可以分为

A.主合同与从合同B.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C.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D.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4、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合同法理论

称此类义务为

A.约定义务B.先合同义务

C.积极义务D.不作为义务

5、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实施的

A.使要约无效的行为B.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C.使要约消灭的行为D.使要约解除的行为

6、除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外的合同条款,称为

A.任意条款B.假设条款

C.备用条款D.推定条款

7、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A.1年内B.2年内

C.3年内D.4年内

8、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显失公平合同的变更、撤销制度的是

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

C.承揽合同D.融资租赁合同

9、甲和乙订立合同,合同规定,甲应在乙交付货物后10天内付款。后乙交付的货物未能

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被拒收,乙于10日期满要求甲支付货款,甲可行使

A.不安抗辩权B.顺序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10、关于合同变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附条件的合同不能变更B.附期限的合同不能变更

C.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变更D.诈害债权的合同在被依法撤销前可以变更

11、下列债务能够成立免责债务承担的是

A.无效的债务B.不作为的债务

C.自然债务D.消灭的债务

12、下列合同中能够由第三人清偿的是

A.贷款合同B.雇佣合同

C.承揽合同D.委托合同

13、抵销的法律性质属于

A.自助行为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D.公力救济

14、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说履行具有瑕疵,属于

A.拒绝履行B.迟延履行

C.不适当履行D.部分履行

15、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A.买者自负B.过错责任

C.推定过错D.无过错责任

16、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为

A.合同成立时B.所有权转移时

C.交付时D.确定责任时

17、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期限为

A.1个月B.2个月

C.3个月D.6个月

18、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

A.承揽人的劳务B.承揽人的工作成果

C.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与劳务D.定作人给付的报酬

19、承揽人对承揽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此义务属于

A.主合同义务B.先合同义务

C.附随义务D.后合同义务

20、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投标过程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承诺

B.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C.招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D.投标属于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21、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

A.抵押权B.质权

C.留置权D.所有权

22、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

归属

A.委托人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共有D.委托人和受托人按份共有

23、如果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

告和意见作出的决策导致失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A.咨询方承担B.委托方承担

C.咨询方和委托方合理分担D.咨询方和委托方均等分担

24、技术合同受让方明知转让方转让的技术成果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

A.无效B.有效

C.效力待定D.不成立

25、职务技术成果归属于单位时,作为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获得奖励与报酬,以及

A.专利申请权B.专利权

C.优先使用权D.优先受让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合同权利具有的效力是指

A.受领力B.保持力

C.请求力D.处分力

E、保全力

27、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时间或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分别为

A.口头承诺发出的时间B.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C.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系统的时间D.确认书的订立时间

E、投标人投标的时间

28、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共同特征是

A.双方法律行为B.发生债务人变更的后果

C.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D.无因行为

E、需要原债务有效

29、合同解除与意思表示撤回的区别在于

A.前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后者仅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B.前者须以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为发生根据;后者无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存在的

依据

C.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后者仅适用于行为前

D.前者具有溯及效力;后者因行为尚未生效无需有溯及效力,只产生阻却行为生效的

效力

E、前者是法律行为;后者不是法律行为

30、依据承揽合同的工作内容,承揽合同包括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

C.复制合同D.测试合同

E、检验合同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要件。

32、简述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及其构成要件。

33、简述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34、简述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比较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 甲乙两家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70台专用仪器,甲公司于6月30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双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05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70台仪器运至乙公司06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40台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6月9日将40台仪器的货款付清06月20日,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转移财产,有逃避债务的可能,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仪器并通知了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06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同法试题篇2

国家在2002年提出了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随即在2002年7月6日***办公厅了 〔2002〕35号文 《***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据此,四川省人民***府于2002年12月16日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3月24日四川省人事厅公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成都市人民***府办公厅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3]43号), 6月13日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教人[2003]22号),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今年暑假期间正式实施。

编者对《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聘用合同样本进行了研究,感到: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具体化***策的出台有它特有的特点,同时基于部门***策上与生俱来的条块权益分配、以及***策与法律不可调合的特性,必然随之带来的无法避免的缺陷、必然存在很多与法律法规冲突、操作性较差等重要方面存在不足,在目前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在签订合同时用补充条款来加以弥补,编者对这些方面初作浅析如下:

〖《试行办法》与《聘用合同书》的突出特点〗

1、将目前在事业单位中实行的聘用制正式纳入合同制,虽然目前***策尚未明确合同的性质与不具有法律性质,必竟引入了规章、***策与有限法律并行调整的机制。

2、行******策保护向受聘人员作较大倾斜。

3、将合同期限最短限制为3年,有望保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稳定以及受聘人员的利益在相对期限内得到保护。

4、明确了受聘人员在合同解除时可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5、保护了在合同制下研究生、转业***人、以及国家调用人员、担任国家科研项目人员的相对稳定以及相关权益。

6、明确规定了受聘人员在拒聘时,事业单位的行***责任。

7、规定了“内部离岗待退”***策。

8、打破了受聘人员的身份界线与性别界线。

9、规定了受聘人员在享受培训后的服务年限,以及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部分和相应保护了事业单位为受聘人员支付培训费用后的权益。

10、《试行办法》第49条规定突破了《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试行办法》与《聘用合同书》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是否适用现行法律法规的问题:

1、目前刚推行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离开我国现行法律单独实施,还是与现行《劳动法》“接轨”,虽然《试行办法》第一条有“根据 《***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的描述,但因相关文件中没有载明具体法律,在合同条款中也未得以体现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只能认为《试行办法》与《聘用合同书》的依据仍为***策,而不适用法律与法规,更不适用《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从两个文件的全部规定看,仍是行***起主导,辅之协商、调解与仲裁,而并不适用法律。

这样就出现了若干突出的问题:将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与社会各界从业人员在适用《劳动法》方面割裂开;将事业单位中的“工人”与其他行业劳动者割裂开;《劳动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事业单位不适用是不合法的,也是违宪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均无法律救济手段可用。

2、《试行办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载明的“经济补偿”,从条文看,实质上套用了《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只是在第49条上有所突破,但无任何依据。而不知何故依据该《试行办法》制定的聘用合同书的第十一条第(二)款却出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模糊规定条款。

3、对于纠纷仲裁方面,合同条款采用了〔2002〕35号文和川办发〔2002)40号文两文的模式,即首先协商,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再向“当地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无法律适用,即当事人无法律救济途径。对于人事仲裁,即无法律依据,也不适用相关法律,如《仲裁法》。其所谓“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更是与法无据。是否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发生纠纷均属于“人事仲裁”?人事仲裁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力”是否真实存在?借鉴我国目前对医疗事故鉴定的从原医疗卫生行***机关法定为民间医学会的制度立法看,人事仲裁机构设在人事行***管理机构的模式,是不能实现与保障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

4、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方面,事业单位责任条款、向个人倾斜的条款较多,规定也较为明确;而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方面的条款少且规定模糊,这不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样不利于合同严肃与顺利全面履行,更不利于部分事业单位,如学校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与发展。

二、条款中的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

1、关于合同期限,目前事业单位通常采用短期合同一年一聘,层层负责的方式。而《试行办法》第21条规定为3年以下,成都市教育局以细则方式规定为最少3年,实际上由于底线太长,从实践中看,这种期限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中途履行不能的可能性较大。

2、关于试用期,《试行办法》第22条规定“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这样形成一个事实,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就占了一年,这对劳动者极为不利。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劳动者感到此条款对已不利,大致只能利用《试行办法》第37条、《聘用合同书》第十条第(六)款“随时解除合同”,此时对合同双方的实际利益及预期效益均极为不利。

3、关于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如何办理没有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不同意解除未到期合同如何办理没有规定;对于个人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事业单位不同意,而个人是否向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

4、《试行办法》第七章规定了“未聘人员的管理”,第50条是规定的受聘人员拒聘的情形;第51条规定了受聘人员落聘的情形。但对于实践中出现较多、矛盾较为突出尖锐,容易引起纷争的方面,即单位不同意解聘和不同意拒聘的情形却未作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乃至企业都存在一批掌握业务技术、经营渠道、经营信息的人员,而这部分人员往往是单位花大力气、支付相当数额财力培训的人员,一旦流失,不仅会给单位带来巨大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单位解体。

5、违约金针对哪些方面,约定违约金的原则是什么,依据何在未规定,是否依据《聘用合同书》第十四条第1款,“约定为准”。如果合同双方约定高额违约金,而个人无法支付的情形如何办理也未规定。

6、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的原则、程序、期限、方式与内容未作规定。且这种方式属于纯行***方式,当事人地位权利不可能作到公平。

7、向当地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依据、性质、原则、组成、规则、程序、期限、方式与内容、以及法律救济等重要方面未作规定。这种方式仍属于纯行***方式,当事人地位权利不可能作到公平。

三、其他方面的问题:

1、以行***方式推行《聘用合同书》,据成都市人事局规定,每个教职员工《聘用合同书》文本一式三份,每份人民币2元,这无疑增加了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2、据成都市人事局规定,每份《聘用合同书》文本合同鉴证费1元,即每人3元。不知人事机构鉴证权何来,收费依据是否经听证,是否符合国家近期制止行***乱收费的***策。

3、鉴证的效力从何无来。由于《聘用合同书》主要依据是国家职能部门***策,而非法律,合同纠纷发生后并不能提讼,那么鉴证的效力对合同当事人有何法律意义。

4、从***策角度讲,〔2002〕35号文和《试行办法》第54条并未强制规定合同鉴证,人事行***机关自己作出这样的规定,却回避了是否实行自愿原则的重要事项。

〖为弥补《聘用合同书》不足,所拟参考补充条款(一)〗

一、关于合同内中途解除合同的培训费承担,对应《试行办法》第45条:

1、乙方参加研究生(含博士、硕士生、研修班)学习毕业后必须回甲方单位工作服务六年。若服务不满六年乙方提出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等解除合同的,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带薪学习一年(或N年)期间内由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乙方服务不满六年的,应当按每年减扣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

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收入(含固定工资、活工资及各项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在本合同期间内其他投保的费用、商业保险费以及各项有关福利待遇费用。

2、乙方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必须在甲方单位工作服务三年。若服务不满六年乙方提出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等解除合同的,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应按每次(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的三倍支付违约金。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用、出差补助、车船费等因本次培训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合同当事人双方关于违约金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实现,对应《试行办法》第58条、《聘用合同书》第十三条第1款:

3、乙方对补充条款第1条、第2条、第5条、第6条应当自觉履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及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费用。若乙方在违约责任产生后,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的10日内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注:甲方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聘用合同书》应进行公证。

4、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前款规定处理。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支付费用等给付之诉可直接到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

三、保密条款,对应《聘用合同书》第十一条第(三)款:

5、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工作岗位与工作性质掌握、知晓和涉及甲方商业秘密,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保证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三年内,不到设有同类岗位、或经营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受聘任职,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保证不自己经营或从事、包括变相经营或变相从事同类业务。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赔偿金。

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四、经济补偿金,对应《聘用合同书》第十一条:

6、对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如下:除本合同有关条款已作约定的外,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在本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而甲方不同意的,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7、本合同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幅度应当一致。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金额应按《试行办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规定执行。

五、合同期届满受聘人员拒绝续聘的处理,对应《试行办法》第五章、第七章:

8、下列受聘人员不得拒绝续聘,本合同约定最长服务期限届满,或甲方不再续聘的除外:

(1)、甲方出资引进和培训的人员;

(2)、《试行办法》第39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的人员;

9、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凡属于补充条款第8条之列人员拒绝续聘的,甲方有权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六、合同中适用仲裁方式的人事纠纷约定,对应《试行办法》第九章、《聘用合同书》第十三条:

10、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可向__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非工人调令,从事非工人岗位的乙方(编者注:如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等)与甲方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发生的人事争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争议。

1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依据《劳动法》及配套法规向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工人调令,或依据合同约定从事工人岗位的乙方(编者注:如工人、勤杂工、临时工、编制聘用的工人等)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的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合同法试题篇3

论文关键词 合同法 保险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一、前言:问题的提出

保险历来被认为是防灾减损、分担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其在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功能皆不可忽视。保险功能的实现则有赖于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当事人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的保险合同法即确立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与制度、调整保险合同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规范。通说认为,在我国没有民法典的情形下,合同法实际取代了债法总论的功能,将本应规定在债法总论中的制度,规定在合同法总论之中?。据此,保险法与合同法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认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特别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一般法规定”的规则,本文将从上述认识出发,讨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制度,而保险法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当出现《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是否可以在保险合同领域适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撤销制度?

二、司法实务见解:两个相关判例的态度

关于保险合同领域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有人坚持保险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主张该条规定在保险合同领域的适用;也有人强调保险法具有自身显著特点,对合同法条款适用于保险合同领域持有谨慎、怀疑乃至排斥的态度。对此,我国司法审判人员结合审判实际,已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自己的探索和回应,下面就来分析两个相关的判例:

(一)判例一:因重大误解而判令变更被保险人

2006年11月,邹某为李某名下车辆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时邹某提供了车辆的行驶证,但未向保险公司明确表明被保险人是谁。故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记载被保险人为邹某,其也并未注意到。2007年5月,李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故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为邹某而非李某,李某非本案适格原告。对此情况,邹某认为是保险公司及自己在投保过程中产生的重大误解,并申请参加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变更为李某。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作出如下分析:《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邹某投保时,具有与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使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依据保险合同获得保障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亦具有对邹某成立保险合同之要约予以承诺之意思表示。邹某诉称,其在投保时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车辆行驶证,并未特别说明被保险人,且认为保险公司会按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出具保险单。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邹某投保时有将其自己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的明确意思表示。故保险公司将邹某作为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属于双方就被保险人问题存在重大误解。此外,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约定为李某会导致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加,即被保险人的变更并未改变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情势,且李某是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法院支持了邹某要求变更被保险人为李某的诉讼请求,且变更效力应当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

(二)判例二:因显失公平而判令变更保险金额

A公司为其初次登记于2003年的车辆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公司按新车购置价211200元核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并向A公司收取1751.71元的保险费。同时核定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100953.60元。A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核定属于高保低赔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保险费1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变更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00953.60元,并认为此变更的效力仅溯及至变更时,仅需退还剩余保险期间保险费。对此判决,A公司不服,认为保险公司对旧车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和收取过高保费,对己而言属“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一审法院未考虑这些因素而认定保险金额超过该车辆实际价值为有效是错误的,故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A公司无证据证明按新车购置价交纳车辆损失险的保费基于错误认识,故否定了A公司有关“重大误解”的主张。但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并依此收取保险费,却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有失公允,“显失公平”之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变更为100953.60元,并判令保险公司退还多收取的保险费890.38元并偿付利息损失。

上述两个判例均毫无例外地肯定了《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的适用可能,且判例中均选择了变更合同而非撤销。或许上述情况还存在着其他的解决路径,但上述法院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当然,在司法实践肯定《合同法》第54条适用于保险合同领域的情形下,我们仍需要从理论上讨论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及在各情形下所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三、理论探讨:《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中适用的情形与问题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三种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本文以即从这三种情形出发,深入讨论在保险合同领域这三种情形下分别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一)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认定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合同已然成立的事实,否则也就不存在所谓合同变更或撤销的问题。其次,需要明确何谓《合同法》第54条中的“重大误解”,而非导致合同不成立的重大误解,勿将二者混为一谈。以下几种类型的误解便可以导致合同不成立?:(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2)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3)关于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本文将着重论述在《合同法》54条中的所约定的“重大误解”下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2.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重大误解”的类型

对于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并将导致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重大误解”归纳起来,包括:(1)对保险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包括对保险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对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间等重要事项发生误解以及对合同重要条款发生误解这三种情况。(2)对保险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包括对保险标的物的性质、质量、价值、数量等的误解。(3)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发生重大误解。如上文中的判例一即是对被保险人发生重大误解的情形。

以上列举的重大误解情形可能并不能完全涵盖保险合同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所有情况。此外,对以上列举情形以及还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形也并不是说就一定认定为属于将导致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重大误解,在实践中,需要综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个案具体情况以及合理平衡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理念谨慎处理。

(二)显失公平、欺诈

1.显失公平

由于订立保险合同作为一项商事活动,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特别是在保险人履行了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也认可该条款,且保险条款在经过提示说明后,已经达到正常人可以理解并得以注意的目的。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作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判断。

2.欺诈

欺诈,即当事人一方通过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判断,并据此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之意思表示的故意行为。无论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还是保险人一方,若满足欺诈的情形而订立保险合同的,在保险法自身框架难以解决的前提下,应当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4条,即赋予受欺诈方以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但是,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保险人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从法条文本上来看,这与《合同法》第54条规定是存在交叉竞合关系的。那么讨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的适用,就必须讨论此问题。

(三)《合同法》第54条与《保险法》第16条的竞合关系及其处理

1.两则条款竞合关系简述

《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则有可能构成《合同法》第54条的欺诈,此外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也可能符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重大误解甚至显失公平的要件。因此,保险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存在竞合关系,是客观事实。但这种竞合关系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两者构成要件有同有异,存在交集,符合其中一者的构成要件只是可能也符合另一者的构成要件,而并非当然或一定符合。

2.本文的态度

首先,上文已经明确《合同法》第54条与《保险法》第16条构成存在竞合关系,而非简单的一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那么,对于各自***而无交叉的部分应并行适用。

其次,对于两则法条所规定之制度发生交集的部分情形,应采折衷说的做法,即区分告知义务人有无恶意。这种做法是一种坚持原则并兼顾利益权衡的结果:第一,它坚持恶意不受保护的法律原则;第二,它符合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考量;第三,它满足对保险这一风险共同体共同利益的充分考虑;第四,它也兼顾了对告知义务人的利益保护及对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安定秩序的考虑。

合同法试题篇4

关键词:语言测试;合成;方法

一、引言

中国是最早使用考试的国家,从古代的科举发展到现代的考试,考试在教育、人事选拔、职业能力鉴定等领域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受国外托福、雅思等语言测试的影响,国内于70年代末开始引进或开发第二语言测试。第二语言测试是针对第二语言习得提出的,如大学英语考试(CET)、英语水平考试(EPT)、公共英语水平考试(PETS)等。

语言测试的目的是评价学习者的学业成就或语言水平,评估教学效果。除此之外,CET、托福、雅思、PETS等语言测试的结果已经成为人才选拔时的重要依据;英语作为国内学校教授的最主要的第二语言,在高考选拔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高。社会对考试结果的认可越高,对考试的专业性要求也就越高。语言考试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项高风险考试。

语言测试专业性不仅表现在题目的命制、考试组织与管理、考试结论的应用等方面,更体现在开始分数的导出、报告与解释上。但目前国内自主组织的语言测试依然采取基于经典测量理论的分数合成方法,使得考试之间的可比性、分数解释的科学性、结果应用的外部效度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本文拟从经典测量理论和现代测量理论的角度,对国内几种常见分数合成方式的原理与特点做比较分析,并提出语言测试分数合成及报告的解决方案。

二、分数合成方法的分类

语言测试属于典型的能力水平测试,是教育与心理测量学领域的重要研究主题。对能力测试数据的分析经过了两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以1968年Lord发表《心理测验分数的统计理论》为界,教育与心理测量学经历了经典测量理论和现代测量理论两个发展阶段。19世纪末真分数理论提出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70年间是经典测量理论占主导的发展阶段。经典测量理论为教育与心理测评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也存在很多理论本身无法避免的缺陷。最典型的缺陷是:“统计指标与实际意义相悖”,以难度的计算为例,客观题难度即正确率。例如选择题正答率为0.8则难度为0.8,代表题目非常简单;若正答率为0.1则难度为0.1,代表题目非常难。难度的理论区间为[0,1],数值越大难度越小、数值越小反而难度越大。经典测量理论的缺陷还包括:题目属性的分析依赖于被试样本、分数不等距、基于加权累积方式合成分数等。为解决这一问题,以项目反应理论、概化理论为代表的现代测量理论逐渐发展起来。项目反应理论是现代测量理论的核心理论。与经典测量理论相比,项目反应理论深入测验的微观领域,通过将学生与项目(题目)关联起来并进行参数化、模型化,解决了经典测量理论的诸多缺陷。

因此,语言测试的分数合成与解释也分为经典测量理论和项目反应理论两种类型。基于经典测量理论的分数合成方法包括直接相加法、加权累积法、多重分段法;基于项目反应理论的分数合成方法主要包括只考虑难度、区分度等题目特征的项目反应模型合成法;综合考虑题目特征、评卷教师特征、考生特征的多面Rasch模型分析法。

三、基于经典测量理论的分数合成

(一)直接相加法

直接相加法就是将测验中的各个维度直接累加得到一个分数。一个完整的语言测试,一般会同时设计语言学习的多个方面,如英语考试一般会包括听力、口语、阅读、写作四个维度。以直接相加法计算的英语考试成绩就是四个维度得分的简单加总。

各维度之间的得分直接相加的前提是各种分数之间是同质的,且各维度或分测验的得分在总分中所占的权重相同。在满足上述前提的情况下,直接相加法具有操作简便、容易理解、处理快速等优点。

英语的听力测试、口语测试、阅读测试、写作测试分别对应听、说、读、写四种能力。学术界对二语能力的结构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主要的争议在于:听、说、读、写是四种***的语言能力,还是统一在语言能力下的四个方面。只有后一种理论才满足四个测验是同质的,才允许将四个得分直接相加。另外,语言测试中,针对不同的能力设计了不同的题型,如听力、阅读等能力的测试以客观题为主,写作能力的测试以主观题为主。两类题目从考察的认知能力、题目难度、考察方式上都有明显区别,不考虑这些差别的情况下直接将得分相加显然不太合理。

(二)加权累积法

为解决直接相加法不考虑题目难度、认知要求、考察方式等差异的缺陷,加权累积法根据题目属性之间的差异,给予不同的权重,然后进行加权求和计算总分。合成分数过程中的权重是命题者根据题目的不同属性赋予的。如高考英语中,考察阅读能力的客观题每答对一题计4分,考察听力能力的客观题每答对一题计1.5分,考察语言知识运用的客观题每答对一题计0.5分。加权累积法虽然增加了权重,但除了权重的设计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持,分数的合成过程仍简单快捷,因此在教育考试中应用最为广泛。

加权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题目测量属性有别的问题。但权重的确定没有统一标准,均由命题者主观确定。这就有可能导致不同作答模式被试因加权方法不同,得到的分数不同。假设两名学生参加通一次英语考试,考试中听、说、读、写各一个题目。甲学生做对了听、说、读三个题目,乙学生做对了说、读、写三个题目。若四个题目的权重为1:1:1:2,则甲学生得3分、乙学生得4分;若四个题目的权重为1:1:1:1,则两名学生得分相同,均为3分。这表明,完全主观的权重设计有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效度。

(三)多重分段法

为解决加权累积法在权重设置上的缺陷,当认为语言测试中的各项分测验不具有互偿性时,就采取为每个测验指定一个计分标准。互偿性是指A测验上的高分不能弥补B测验上的低分。例如在语言测试中,一名学生听力能力上的高低不能影响其在写作测验上的表现。

语言测试中的多重分段法是指语言能力的评价和预测可以有多个预测源,且这些预测源的预测方法、计分方式各不相同。如口语能力和阅读能力都是语言能力的一部分,但听力能力以一对一的口语交流形式来评价,阅读能力以纸笔测验的形式来评价。两种能力有本质的不同,两个测试得分不能相加。所以需要在每个分测验内***评价。在使用这些得分评价及筛选学生时,应分别划线。如托福、雅思考试,在报告考生分数时将不同能力模块分开报告。

多重分段法解决了不同能力得分不能相加的问题,但也违背了分数合成的经济性原则。更丰富的分数报告虽然保证了科学性,但不报告总分的形式也给选拔工作增加了困难。

四、基于项目反应理论的分数合成

在经典测量理论框架下的分数合成方法,虽然考虑到了题型、考察内容、难度等题目属性,但在分数合成过程中主观因素对总分的影响很大。如何真正实现基于题目属性的客观测量是语言测试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项目反应理论的提出,解决了这一难题。以最简单的Rasch模型为例,认为被试正确作答题目的概率可以用个体能力θ与该题目难度δ的一个简单函数来表示:

f(Pni1)=θn-δi

其中,Pni1表示考生n回答第i个题目得1分的概率。在0-1计分题目中,得1分表示考生答对该题目。函数表示被试答对该题的概率Pni1取决于考生能力θn及题目难度δi。Rasch利用自然常数进行转换,使用最大似然估计法经过多次迭代估计出考生能力。整个计算过程中未对任何题目进行加权,仅考虑考生作答情况。因此,分数合成过程更加客观、科学。

基于项目反应理论的分数合成结果还有以下几个优点:

1.针对不同被试精确估计测量误差。经典测量理论的分数合成过程对误差的控制很弱。项目反应理论将考生参数估计和题目参数估计统一在同一个框架下,对误差的控制可以精确到每一名考生和每一个题目。

2.分数合成仅依赖题目与考生特征。经典测量理论的任何题目参数的计算都受考生能力分布的影响。例如难度的计算,难度以正答率为指标。如果答题的学生能力普遍偏高,则计算出的题目难度就低,反之如果答题的学生能力普遍偏低,则计算出的题目难度就高。题目不变,但计算出的题目参数差异巨大,这显然是确定题目参数的算法不合理。基于项目反映理论的合成方法仅考虑难度与能力两个因素,且通过算法保证了在考生能力分布不同状况下题目难度稳定。

3.能力与难度具有统一量尺

基于经典测量理论的分数合成方法得到的总分与题目难度之间没有可比性。例如,经典测量理论无法估预测一名总分为80分的学生在一个难度为0.8的题目上的正答率。项目反应理论解决了这一问题,将学生能力与题目难度统一在同一个量尺下,单位统一为Logit。

但基于项目反应理论的分数合成在数据的收集、参数估计等方面要求都比较高,这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一方法的推广。但随着计算机技术、测量学技术的普及,更加科学、合理的分数合成方法一定会快速普及起来。

五、总结

总体来说,采取哪种分数合成方法应当是在综合考虑人力、财力、测试目的等多个因素后决定的。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综合运用多种合成方法,从多个角度评价考生才能够保证分数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

【参考文献】

[1]袁方,朱***梅.多面Rasch模型:结构化面试分数合成的新方法[J].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08):53-55.

[2]阳辉,车宏生,卞冉.分数合成:测评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J]. 中国人才,2008 (15):49-51.

[3]王克盈.关于测验分数合成方法的探讨[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 2000(01):73-76.

合同法试题篇5

[关键词]综合素质;考试内容;命题规律;学习方法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会计工作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会计核算资料为国家制定***策提供了具体依据,因此,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基于这一原因,客观上要求会计能及时了解我国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在会计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中,经济法是其中的一门必考科目,此科目考核不过关,则不能取得合格证书。因此,经济法在统一考试中非常重要。为此,考生有必要了解《经济法》科目的具体内容和考核特点,学会学习方法,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一、《经济法》考试涉及的内容

《经济法》考试注重考查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要求考生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掌握法律规则,对某一具体问题知道应如何依法处理。

《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教材共有九章,其基本结构可概括为四部分:

(一)总论部分

即第一章,为经济法基础知识部分。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渊源,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行***复议、诉讼)。这一部分介绍的是经济法及相关民法的基础知识,学习目的主要是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二)企业法部分

这一部分包括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破产法》。其中第二、三、四章涉及我国对企业的法律要求。因为企业形式都是法定的,法律要规范各类企业的基本特征、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各种企业法的法律规范有共性规律。《破产法》是规范企业丧失清偿能力后通过法院清算、公平清偿债权人的法律,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维护社会利益、解决企业终结的法律。这部分法律规范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的考试大纲都按照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变化比较大,以往学过甚至曾经考过的考生,必须认真地重读教材,重新学习相关知识。

(三)市场行为规则法部分

这一部分包括第六章《证券法》、第七章《票据法》、第八章《合同法》。将原来的金融法规一章分成两章:《证券法》和《票据法》,各自***成章。2007年考试大纲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改写了证券法的内容,《票据法》涉及的理论仅从字义上看比较难以理解,特别是2007年的考试大纲***成章后增加了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如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在汇票、本票、支票上充实了许多具体规定,增加了学习难度。《合同法》虽然难度不大,但本身的法条有400余条,包括总则和分则,知识体系面宽,需要考生充分理解法律的涵义及学会灵活运用理论。《合同法》近两年主要增加了《物权法》关于担保的具体规定,分则中增加了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有名的15种合同全部要求了解。这两章因为实践性强,容易出综合分析题。

(四)宏观调控法部分

主要指第九章《相关财***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注重的是法律规范的准确记忆,不要求灵活应用。

二、《经济法》试题的命题规律和特点

经济法考试涉及两大类题型: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主观题包括:简答题、综合题。

(一)题型、题量分析

作为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具有较高的水准,并且能衡量应试人员的专业水平,各种题型、题量、分数的分布相对稳定。客观题型占分值的75%,其中,单项选择题有25题25分;多项选择题20题40分;判断题10题10分;主观题有4题25分,其中简答题3题15分,综合题1题10分。

客观题如果每题只涉及一个法律内容,考点起码也要达到55个,占的分数达75%。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规定记忆的准确性。在经济法考试中之所以大量采用客观题的形式,主要原因是一份试题要覆盖大量的材料,照顾全面,以考核考生对知识全面把握的能力。

主观题的考核目的是考核考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水平,包括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简答题是以小案例形式出题,案情相对简单,有些问题不必展开分析。综合分析题涉及内容多、跨章节,甚至跨科目,案件也较复杂,回答问题难度较大。

(二)难度分析

经济法试题的考试难度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具体体现为:

1 客观题原本的得分题型。都是来源于法律原文的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以下变化,使得分变得有些艰难:如以小案例形式出题增多;出题时会把书上几个知识点串起来归纳出题;有的题出得较偏。

以2008年的考题为例:

(1)归纳出题: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 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 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 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答案:C

(2)案例形式出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有( )。

A 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 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 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 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答案:BCD

2 主观题的变化则表现在不但分数加大,且综合性更强。如简答题的出题方式更灵活,如2000年开始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出题;综合分析题一题多问、跨章节分布,对考生的要求是不但对知识

的理解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还要有相应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出题的思路及对考生的要求逐渐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要求靠拢,有些考题为往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题或变通的题目。

(三)重点内容分析

出于对一门课的考核以及以客观题为主的特点,《经济法》的每一章都会有考题出现,体现的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面考核的命题思路,但各章的分值分布不均。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将是2009年考试的重点。这些内容和会计工作关系十分密切,在实际中运用较多,因此不仅在试卷中占的比重大,而且容易以简答题和综合题的形式出现。在综合分析题中,考核点还容易跨越章节命题,因此,考生应当特别注意合同法律制度与票据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等。

三、经济法科目的学习方法

由于考生大多为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对经济法这样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实用性都非常强的法律学科更缺乏认识,难以把握它的规律性,而学习方法对应试能否成功至关重要。下面根据老师的教学经验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给考生以帮助。

(一)摆正心态,培养自身良好的心理素质

1 正确对待考试。应认识到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达到相对的公开、公平、公正,这是目前通过竞争选拔人才的较好方式。要以平常心对待考试。而不要精神紧张,压力太大。

2 不应把应试看作自己学习的唯一目的,学习新法规、新制度、新知识也是现代社会更新知识的需要。应把学习作为提升自我价值的手段和方法来认识和对待。

(二)练好基本功

对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法律规定必须全面把握,深刻理解,并记住一些关键词和关键句子,尤其是一些涉及金额、日期、百分比、人数等的强制性规定要特别注意,因考试中60%以上涉及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定。

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全面记忆的要求和规律,即不但要掌握有关数字,还应连同数字的出处一同记忆。如某一比例数字,应考虑该比例与注册资本有关,还是与资本总额或者净资产有关;某一时间规定应从何日开始计算;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是按全体成员还是按出席会议的成员,是以出资额还是以人数等通过等,才能应对考核要求。

以2008年的判断题为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股东通过。( )

答案:×

此题考核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的规定。不但耍和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而非出席会议的2/3区别,还要清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抓住法律法规的主线,善于归纳比较

每个具体的法律法规均有内在主线,如《公司法》是以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设立为主线,从而引出股份的发行转让和上市等内容;《合同法》是以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变更和终止为主线。《破产法》是以破产程序为主线展开;《票据法》是以票据行为和票据法律关系为主线展开。只有抓住主线,才能理清思路,便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归纳学习方法,争取走一些“捷径”

对非专业考生而言,在法律学习中有大多类似又不知有何区别的感觉,还有就是对所学的知识容易混淆在一起,为此,要找些好的学习方法。如对每章内容进行归纳的“鱼骨刺”法;对难以理解的内容用“***解法”理清各种关系并加以理解;对容易混淆的知识如两种公司的法律规定有何不同,可以用“列表法”对比区别开来等。考生举一反三,就能较轻松的掌握学习规律。

(五)拓宽学习视野,学会融会贯通

考生不要孤立地看待经济法每一部分的内容而把知识学死,要注意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金融法和企业法中的有关内容与会计实务是相通的,是理论规定与具体应用的关系,很多内容在会计实务中也有涉及,即实务中知识对理解经济法的内容有帮助,而经济法的内容也可以为实务中解决问题找到依据和答案,这样可以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另外,相关章节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会一起出现,如,企业签订了合同,会有票据支付和纠纷解决等问题;公司成立后有可能会申请上市,这就要求考生要把相关章节有机地联系起来复习,为主观题的考核做好充分准备。

合同法试题篇6

【关键词】试卷讲评 有效 方法策略

高三物理总复习阶段,将有大量章节训练、专题训练和各类综合考试,教学中除了基础知识的讲授外,还要进行大量的试题讲评,通过讲评试题,使学生温习已有知识并将知识升华为能力。另一方面,此时的试题综合性强、知识覆盖面大,因此讲评试题时除了要讲清正确答案外,更重要的是运用不同策略,讲述找到正确答案的方法、技巧与过程,以达到让学生举一反三的目的。如何通过试卷讲评达到巩固知识的目的?怎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呢?我做了如下一些思考和探索。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无论是单元练习还是综合测试,试题一般覆盖了测试范围内的绝大部分知识点,而不同的知识点难易程度不同,高考要求不同,在教材中的地位也不同:不同的题型考察能力的层次不同,要求的侧重点也不同;不同的试题所描述的物理过程、物理情景不同。因此,在讲评试卷时,不能够也不应该平均使用力量。对于那些学生已经掌握的或问题不大的内容可以点到为止,而对于那些学生错误率高,容易混淆涉及重点与难点、知识能力要求高的试题,则应“对症下药”,分析比较,重点解剖,做到详略得当。要实现上述目标,教师首先必须认真批阅试卷,了解每一个题的得分情况,对每道题错答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对每道题的评讲思路精心设计。也只有这样,才会心中有底,使评讲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注重思维方法的传授,提高学生解题的能力

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掌握有效的方法,提高分析解题的能力,是高中物理教学的主要任务,当然也是试卷讲评的重要目标。通过试卷讲评,可使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分析解决问题的悟性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总结归纳的思维意识得到整体强化。评讲中应充分体现物理学科的特点,淡化教学演算,突出思维分析的过程、物理模型的理解与物理方法的掌握,寓分析于具体的问题之中,要将等效法、整体法、守恒法、极值法等方法和技巧的要点通过具体试题讲评到位。并对不同题型的应试策略和特殊解法,如公式法、几何法、极端法、***像法和比例法等,予以重点讲解,在订正过程中促使学生在技巧选用、解法领会方面做出卓有成效的工作,而不应停留在具体知识的得失上。同时,对于那些可以一题多解的试题,应当通过师生的共同分析将各种解法予以充分展示。尤其要注意提取来自学生中的巧妙灵活的解法的特点与区别,找到最简或最佳的解决法。这样既可以使学生对物理规律的理解更加透彻,应用更加娴熟,开阔思路,发展规律的灵活性与创造性,还能激发学生的探索兴趣与思维欲望,达到讲评的最佳效果。

三、注意归类比较,采取集中讲评

高中物理的考试题型中,有选择题(包括定项和不定项)、填空题以及计算题。试卷讲评中,不一定按题目顺序依次讲解,可根据不同的题目,归类总结,采取集中讲评。

1、涉及相同知识点的题目,集中讲评。

一份试卷中往往有些试题是涉及同一内容,或者考查相同、相近的知识点。对于这些试题可以集中起来讲评,这样做可以强化学生对知识的归纳、整理,对知识点的理解更深刻,印象更强烈。

2、同类问题,集中讲评

平常见到的一些题目,从物理情景看好像不同,但实际上所提供的物理模型、过程,涉及的规律或处理方法基本相同。这类题目集中讲评比较好,讲评中应着重突出不同情景的物理过程所具有的相同本质特征,抓住实质,找出解决问题关键,这样做可以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

3、相似问题,集中讲评

合同法试题篇7

(一)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在命题形式和各种不同的题型所占比重方面,与去年的有关情况保持了一致,具体情形可参见表1。在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广大考生注意的有两点,一方面,初次参加这类考试的考生务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题型的答题要求,这对考场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如多项选择题的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判断题中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即答错了只扣本类题的分。另一方面,从表1反映的命题情况可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是以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为主的,客观题占总分值的75%。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一般答题和应试技巧方面的因素对考试结果影响不大。主观题(简答题和综合题)是考核考生对知识的运用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占总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尤其对审题、答题的技巧要求比较高。一些考生对主观题的题意分析可能是正确的,但不讲究答题步骤和技巧,也往往会丢掉一些冤枉分。这启发广大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多做练习题,通过练习题掌握有关考点,而且要善于从标准答案中总结答题步骤和方法,要确保在会做的基础上将分得满。

(二)答题应注意的要点解答主观题要注意四点。一是要信心十足。每个综合题都有四、五个小问题,每个简答题一般也要提出两个或三个小问题。这些小问题基本是相互***的,第一问即使不会答或者答错了,也不至于后面的问题也一定答不对。换句话说,一个简答题和综合题的所有小问题都答错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认真审题。审题是答题的一半,题审不对就不可能答对。尤其要注意的是,一个题一般至少要审两遍,第一遍了解题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审查,同时不妨将题中的关键信息用笔做上标记。第二遍根据题后问题去题中寻找有关信息,此时第一遍审题过程中关键信息用笔做上了标记的关键信息就会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脑海中组织答案。构思答案时,脑子中的备选答案要周全,切忌脑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两个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种可能。四是答案的设计一定要简洁、准确。结论要准确,理由要简洁,既要准确表述法律依据,又要恰当地阐述事实根据,两者不可或缺。

二、试题涉猎面宽,各章所占比重差别趋小

(一)试题的章节分布从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情况来看,考点遍及考试大纲的各个部分,充分反映了《经济法》科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具体各个章节分值的分布情况可参见表2。从表2反映的命题情况可见,首先,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所有章节的内容。《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但决非死记硬背,而是需要通过做题、链接、比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记忆的目的,这是经济法科目与其他两个科目不同的特点。特别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基本上属于“空白”考生,对复习应试要注意全面复习,不要轻易放弃。

(二)试题的内容分布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占10分以上的章节有6章,分别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六章属于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的第一层次。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和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别是12分、18分,超过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预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则在绝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这一特点所给考生的启发就是中级经济法总共九章内容,在考试中的分值分布有进一步均匀的趋势。除了第九章相关财***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试中所占比重明显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试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趋同势头。从中得到的启发就是在复习应试过程中,不要过分强调重点,每年考试的命题都会与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变化。

三、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关联考点的综合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在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得到进―步加强,并且可以预见这种特点将会成为将来一段时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命题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单选题第7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哪个选项。A选项是,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B选项是,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C选项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选项是,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命题倾向上,不是简单把合伙企业法中某一个命题拿来考察,而是将该章关联的考点综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综合理解和掌握情况。本题答案为c。根据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再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综合题: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

合同法试题篇8

论文摘要:高职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对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导向作用,因此,必须探讨考试形式合理化、考试命题科学化与学业评价综合化的改革思路。

要办出一流的教育,就必须有一流的考试,这已为中外教育发展的史实所证明。高职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对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导向作用,考试方法、命题原则、试题类型与质量、学生学业的评价体系等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方向、学习方法与思维能力的发展。因此,建立起科学、公正的学生学业测评体系应成为考试制度改革的出发点与归宿,也是实施素质教育必须突破的重点之一。

为了改变现状,使高职教育迅速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建设,我们在学习、借鉴其他学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考试形式合理化

1.常规考试。根据课程性质进行期中或期末考试,最终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合并计算入档成绩。

2.目标考试。将考试课程的内容结构、目标结构、难度结构、题型结构、分数结构与时限结构以及试卷样本于考前告知学生,使学生知道要考什么内容等。

3.阶段考试。每个月或每个学习单元进行一次水平测试,学什么就考什么,考过的内容在以后的考核中不再重复,最终的学期成绩将每个月或每个单元的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即可得出。

4.开卷考试。采用自由应答型试题,主要考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知识的程度,考试时可以携带工具书、参考书、教科书、笔记等有关资料,有利于考查学生对课外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可以克服学生死记硬背应付考试的不良倾向,有利于提高考试的质量,培养学生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选修课的考试基本考试原则:以随班开卷考试为主,限时闭卷考试为辅,采用小组讨论、提交读书笔记与笔试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在自定时间内组织考试,评分以相对评分法为主,绝对评分法为辅。主要考试方法有:

1.重点(单项)考试。选修课的题目不在多而在精,可适当减少卷面题量,通过一些典型题目,使学生明白一个道理,掌握一项技能,突出个性培养与素质教育。

2.体会(总结)考试。选修课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考试时间内写出符合要求的学习本课程的心得体会、总结报告,或者以提交课后作业的形式替代本课程的考试。

实践课程的考试对于实验实习时间达到两周以上的课程或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均应进行考核,并单独计算成绩。考试内容以实践技能的考核为主,注重对基本数据、基本操作方法、基本思路、基本技能的考核,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考试方法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1.抽签考试。当考试人数较多,需要完成某项技能或需要口试时,可采取随机挑选学生代表应试的方法,从每个小组挑选1~3名学生,让他们站在自己小组的前面,代表全组应试,检查他们所学知识是否全部掌握,所得成绩即为小组每个学生的成绩。这样做可以提高全组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能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

2.作品展示。凡经过学习、实践后完成的作品,可采用相应的评分方法给出评分,作为该门课程的结业成绩。

3.现场操作。为加大专业课程实践考核的分值,考试内容应侧重于实践技能的考核,可进行基本操作方法和基本技能的考核,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促使学生主动积极地发展自己的能力。

考试命题科学化

考试命题的科学化是考试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对学生的学习有很强的导向作用。虽然高职教育学科门类繁多,课程特点不同,但科学化命题的基本原则应是共同的,应符合以下几个原则,即考题覆盖面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考知识与考能力相结合的原则,试题***性与试卷整体性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试卷的信度、效度、难易度与区分度综合检测的原则。"

学业评价综合化

在考试制度改革中,应着力建立科学、公正的学生学业评价体系,改变仅以考试成绩为标准的传统做法。评价体系必须有利于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作出全面的综合评价,除了对考试成绩采用积点法或加权平均法外,应加大对学生实践能力考核的比重,并应对学生的创新、获奖、突出才能等给予充分肯定,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突出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冒尖”,显示聪明才干。

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成绩评定学生成绩评定可采用多种方法交替使用,力求对学生身心素质的变化发展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不同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成绩评定方法多种多样,即使对同类考试成绩的评定,也有方法与计分制度的相异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相对评分法。这是一种按学生的成绩分布曲线确定学生在教学或考试中相对地位的方法,学生的成绩取决于标准的划分。

2.绝对评分法。又称“标准参照评分法”或“客观标准评价法”,采用此种方法评定成绩,首先应建立统一明确的评分标准,然后根据学生答题的达标程度判定分数,这是现阶段国家监控的教育质量考试中普遍采用的评分方法。

3.才能与成绩差异评分法。即根据学生成绩与其实际才能的差异程度大小评定分数,以检查学生潜能发挥的程度,判断学生在学习阶段前后的进步是否明显,十分刻苦努力者可得高分,不够努力者应得低分,目的在于敦促学生积极进取。

4.个体差异评分法。将每个学生同科或同类考试前后阶段的成绩进行比较,看其进步情况如何,若有明显进步,无论当次考试成绩优劣,都给高分;若前后考试成绩变化不大,即使当次成绩好,也只能得低分。

5.评语法。主要用于对不易量化的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方面的成绩评定,通过与量化评分法相结合,力求对学生各种素质的变化发展情况作出较全面的评价。此种方法的运用日渐广泛,但必须以教师高度的使命感、良好的思想素质与详尽的平时记录为前提。

6.综合评分法。评定成绩时需综合考虑学生的天赋、潜能、努力程度、进步快慢、成就大小等因素,并对各因素作加权处理,再按比例合成总成绩。

注重平时考核,成绩结构合理化应将平时成绩、阶段性考试成绩按不同权重综合计算,共同作为确定学生毕业考试成绩与毕业资格的依据。平时考核在指导课和实践课上完成,任课教师通过提问、讨论、作业、测验等方式考查学生,避免“一考定成败”。一般的成绩构成方式是:平时分占20%,课堂考勤分占20%,期中测试分占20%,期末考试分占40%,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地考查出学生知识能力发展的实际水平。

总之,考试改革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人类实现生存价值的需要,是科学技术产生、发展与成熟的动力,因此,搞好高职教育的考试改革势在必行。

合同法试题篇9

2009年度cpa新制度《税法》考试已结束,本次试题涵盖了新制度大纲的能力等级要求和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理论体系的基本把握,出题风格及整体难易程度体现了新老考试制度的衔接。笔者认为与旧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下的《税法》科目虽然在内容上有所扩展,但考查目标更加清晰,在知识理解运用层面考点单调,且对考生的知识综合运用要求相应降低。

一、试题总体特点

一是能力等级决定出题形式。***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正式公布,大纲内容包括:测试目标、样题、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表)、参考文献,为新制度下的考试方式、考试题型以及测试能力等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考试大纲列出了能力等级,共分三级。一级是专业知识理解能力,要求考生掌握构成注册会计师知识主体的基本原理和内容;二级是基本应用能力,要求考生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基本的实务问题;三级是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考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实务问题。能力等级与后续的测试内容直接对应。在大纲的“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部分,测试内容实际是教材各个章节的目录,每个章节都对应一个能力等级,这是对考生提出此章节的学习要求。根据各部分要求的能力等级,可以界定出题的主要形式。原则上,能力等级要求高的内容,也是考试的主要内容,也应当是考生重点掌握的内容,应出现分值较大的计算题和综合题。从试题内容的来看可以说明这一特点。二是教材中凸显税法理论内容,每个实体税法均有关于该税种研究性的原理概述。三是知识更新较快,如增加了2009年新流转税内容,企业所得税的新***策等。四是知识体系更新明显新制度税法涵盖了实体法、程序法、税务服务、国际税法、税收原理;新增了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而国际税法、税务、税务咨询和筹划等,则进一步重视构建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研究与中介的知识体系。

二、题型题量分析

一是客观题分析。取消了判断题型;客观题量为四十题,分值为50分;以上变动实际降低了试题难度,部分试题主要侧重税法理论的考察,相对往年考试,考生得分率会有一定提高。二是主观题分析。计算题为5题,分值为30分;计算量仍然较大,但分税种出题,总体难度适中,回顾往年试题,对印花税与土地增值税的重点考核应届正常;考题继续分层提问,有利于考生作答和寻找得分点;综合题为两题,分值为20-25分;第一题主要考流转税和城建税及附加的处理,考点基本在把握之中,并不偏题;综合题第二题企业所得税知识,主要考财税差异调整和现行所得税扣除及优惠***策,兼有部分流转税内容,难度亦适中,但出题形式较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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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考点分布依然广泛。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惯性特点,各章均有考点分布。但各章的比重不同,同时由于对各章节专业能力掌握要求不同,影响了出题类型。四是试题类型由能力型测试向专业知识型测试变化,但今年变动并不明显,从新制度样题和考题来看,题型与分值分布将进入持续性的固定模式。

合同法试题篇10

邱学华教授提出的尝试教学法不是教师先讲,而是让学生在旧知识的基础上先来尝试练习,在尝试的过程中指导学生自学课本,引导学生讨论,在此基础上教师进行有针对性地讲解。尝试教学法改变了"教师讲,学生听"的注入式教学方法,变传统的"先讲后练"为"先练后讲",充分体现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减轻学生课后作业负担。尝试教学法在结构上与传统教学法的区别在于它是以学生自学课本,讨论课本为主。尝试教学法一般结构是:基本练习、导入新课、新课练习、巩固练习、课堂总结。教学的五个步骤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为教师合理地组织教学提供了一个科学程序。在第三步骤的新课教学过程中,更能充分地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新课教学过程又分为五个环节:在准备题引入的基础上出示尝试题、自学课本、尝试练习、学生讨论、教师讲解。我在九年义务教育五年制小学数学第四册第五单元含三个已知条件的两步应用题教学中应用了尝试教学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 准备题的引导作用--准备题与尝试题密切联系

教学时准备题的设计非常重要,因为数学教材是系统的,知识是循序渐进的,每一节新课,每一道例题都是前段知识的发展和延伸,是学习新知识的基础,由 于新旧知识的这种联系,教学中的准备题就起到了桥梁了作用,准备题应与尝试题紧密相连。

出示准备题:小明家养鸡27只,养鸭19 只,小明家养的鸡和鸭的总数是多少只?学生先***解答然后讲解:要求鸡和鸭的总数就要知道鸡和鸭分别是多少只,这两个数量在题里都已经告诉了,那么把鸡和鸭的只数合起来就是所求问题鸡和鸭的总数。算式是:27+19=46(只)。答;(略)。在此基础上出示尝试题;小明家养鸡17 只,养鸭19 只,养的鹅比鸡和鸭的总数少3只,小明家养鹅多少只?为准确掌握新旧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准备题与尝试题合为一体,体现了新旧知识间的连接点。

二、 课本示范作用--自学课本

尝试题的出现,立即激发起学生的好奇心,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产生解决问题的强烈欲望。学生积极参与思考,起到思维定向作用。由于学生自身素质的差异,自学能力强、基础好的学生经过准备题的"铺路"能够解答出尝试题。而多数同学虽然积极性很高,但尚需辅助指导,这时教师出示自学内容同时给予点拨。出示自学提纲,附自学例题:同学们做黄花25朵,做紫花18朵,做的红花比黄花和紫花的总数少3朵,做了多少朵红花?自学提纲为:首先找出题里的已知条件及问题;其次观察线段***思考:做红花的朵数与哪个数量有关系?在尝试中,教师为学生创设尝试的条件,给学生提出自学提纲,使学生能够有计划有目的地自学课本,自己探索,从课本中找到解题的方法。

三、 尝试练习--信息反馈,指导判断正误。

在尝试练习中,应用反馈原理,使学生了解自己所学到的新知识,并强化对新知识的理解掌握。学生通过自学课本,掌握了解答尝试题的方法,几个同学板演,其他同学在练习本上做,教师检查学生对新知识的掌握情况,使学生感到自学新知识并不困难。这样就可以加快教学速度。由学生***解答下面的题:把前面三个已知条件分别改为:(1)养鹅的只数比鸡和鸭的总数多3 只。(2)养的鹅的只数是鸡和鸭总数的3倍。

四、 学生间的互补作用

学生通过自学课本,靠自己的智慧解决了新问题,就会产生一种成功的喜悦。同时又急于用自己刚获得的知识来解答尝试题,这时教师要通过自学--解答尝试题,掌握学生学习的情况。通过讨论提出的疑问,使学生掌握新知识的规律就成了新课中的关键环节,把新知识上升到理性认识阶段。在教学中让学生找出课本上的例题与尝试题的相同点及不同点。题里的数量关系相同,题意不同,解答尝试题关键先算什么?为什么?通过学生讨论得出的结论是:所求的数量与哪个量有关系,我们就要先算出哪个量,然后再解答所求的问题。也就是通过两步计算才能解答出来。学生讨论后需要教师的讲解,学生讲解与教师讲解有机的结合起来。

五、 尝试后的教师讲解

在学生讨论困惑的地方,教师给予及时的讲解。教师此时的任务是引导学生理解掌握新知识,揭示知识的规律。在教学中学生针对线段***的画法提出异议。有的学生问:题中提到了三种量为什么只画两条线段***。这个问题提出后,先让学生讨论,然后回答,若学生解答不清楚,这是教师的讲解是必不可少的,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我提示学生注意:第三个已知条件是鹅的只数比鸡和鸭的总数少3只,把鸡和鸭的总数作为基础量进行比较,因此要把鸡和鸭画在一条线段上,这样才能很清楚地进行比较。通过教师的讲解,学生知道与谁比,谁就作为基础量的知识。尝试教学法既强调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又突出了教师的主导作用,把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题作用统一起来。

六、 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结合

在小学数学教学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开发儿童智力,发展与培养其思维能力,一定要把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有机的结合起来。智力因素是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能力等,其中以思维力为核心。非智力因素包括内动力、情感、意志、自信心、好胜心、责任感、荣誉感、***性等心理因素。

我在多年教学实践中认识到,儿童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都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在教学中通过教师有目的,有意识精心培养而成。通常儿童的智力因素差异不大,往往由于非智力因素强弱而影响学习质量的高低。所以智力因素同非智力因素必须有机组合,互相促进,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一带新人。

一节可要达到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有机的结合,就要力争作到以激发学习动机为前提;以知识结构为基础,以思维训练为中心,以主导与主题、教书与育人、教法与学法的结合为原则,以多种器官协同活动为过程。尝试教学发让学生试一试,有利于促进学生探索精神的形成,只有探索才能有所创新,给学生留有充分发挥想象和动脑筋的余地。通过常试教学法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的运用,使我认识到尝试教学的课堂氛围对提高学生素质影响巨大。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我认为在尝试课堂上注意:1.课堂讨论程序的设计,讨论题目的顺序应从易到难,发言同学的素质有低到高,这样效果更好,更理想。2.要注意学生的合作互补作用。学生的先天禀性和后天的社会因素影响不同,每个人的素质有明显的差异,尝试过程要充分利用集体的有利条件,加强学生之间的互相合作和互相补充,互相提高。3.要求教师要充分发挥讲解作用,学生讨论后,常常会留下悬而未解或解决不圆满的问题,需要教师点拨指导,使学生利用已有的知识和过去的经验,去探索解决新问题,做到举一反三。

通过尝试教学法在应用题教学中的应用可以看出,尝试教学法还需要学生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和自学能力,这样在低年级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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