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试题10篇

国际法试题篇1

国际商法试题

课程代码:00091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古代国际商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B.希腊法

C.万民法D.商人习惯法

2.下列不属于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的是

A.国际投资法B.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

C.商事主体法D.商事行为法

3.现代意义的商法起源于

A.法国商法典B.商人习惯法

C.法国民法典D.德国商法典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

A.有限责任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D.无限连带责任

5.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国家是

A.法国B.日本

C.瑞士D.英国

6.下列关于英美法的隐名,正确的表述是

A.合同责任归属于本人(被人)和人

B.合同仍被认为是本人(被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C.合同被视为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除非人明确披露本人(被人)

D.第三人一般无法判断人是否为本人,但人对合同不承担责任

7.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CIF汉堡的买卖合同,下列正确的是

A.货物须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C.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货物的保险

8.中国山东Finlant海产品公司向美国Hyundai公司发传真:“××3000公斤,每公斤30美元,FOB青岛,7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6月20日前复到有效。”美方6月17日传真到达:“若单价为28美元则可接受,仲裁机构改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中方回复:“仲裁机构可接受,但价格不可减少。”之后因国际市场价格下降,25日中方去电称“接受你方6月17日的条件。”以下正确的表述是

A.Finlant公司不负责办理保险,但需办理出口海关清关手续

B.6月17日Hyundai公司的传真是反要约

C.本案合同没有成立

D.若6月17日美方仅就仲裁机构提出变更,而中方未作出回复,合同应成立

9.在CFR条件下,办理货物运输的投保责任的是

A.买方B.卖方

C.双方共同承担D.由双方协商确定

10.《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

A.100英镑B.10,000金法郎

C.835个SDRsD.666.67个SDRs

11.海上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下列属于推定全损的是

A.保险标的完全灭失

B.保险标的丧失且无法挽回

C.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D.保险标的修理费估计超过保险标的修复后的价值

12.按照《日内瓦本票、汇票统一法公约》的规定,如果汇票上未载明付款日期的

A.视为无效汇票

B.应补充规定日期

C.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D.以出票日后合理的期限作为付款期限

13.关于支票与汇票的区别,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支票的付款仅限于金融业者,汇票的付款人则不限于金融业者

B.支票均为见票即付型,汇票则可以有远期型

C.支票仅作为支付工具使用,汇票则还可以有信贷工具的作用

D.支票必须载明受款人,汇票上是否载明受款人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1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作用或支配作用的还是

A.仲裁地法B.法院地法

C.合同缔约地法D.当事人本国法

15.在我国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可向下列哪一地的法院提出申请

A.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B.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C.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D.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下列关于两大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判例法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B.大陆法系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C.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公法和私法

D.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它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性

E.英美法中所有的判例都可以成为以后法院判决的“先例”

17.下列属于大陆法系区域的有

A.印度B.新加坡

C.英国的苏格兰D.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

E.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18.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主要有

A.法国B.德国

C.意大利D.瑞士

E.荷兰

19.下列关于公司组织结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A.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B.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管理和执行机构

C.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D.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E.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属于任意性机构,是否设立因各国而异

20.大陆法一般将分为

A.明示的指定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D.直接

E.间接

21.以下属于《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项的有

A.火灾、海难、天灾B.战争、公敌行为

C.检***限制D.罢工、*和*

E.管理货物的过失

22.下列属于我国人保公司货物险条款中的主要险别的有

A.一切险B.平安险

C.水渍险D.综合险

E.第三人责任险

23.关于汇票的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A.汇票是一种书面支付命令

B.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C.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

D.汇票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一般来说,远期汇票均需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

24.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有

A.本票是允诺式票据,因此一般只有两个当事人

B.汇票是委托式票据,一般有三个当事人

C.本票的出票人自始至终是该票据的主债务人

D.汇票在出票前主债务人是付款人

E.汇票在获得承兑后,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25.下列关于仲裁协议的叙述,正确的有

A.仲裁协议具有***性,不会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B.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

C.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

D.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也可以受理,但作出的仲裁协议有被撤销的风险

E.若有仲裁协议,法院则不应该受理,即使受理了,作出的判决也是无效的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DAP

27.清洁提单

28.要约的撤回

29.汇票的承兑

30.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2.简述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33.简述《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34.简述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5.试论述违约及各国常见的违约救济方法。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36.甲国的A公司向乙国的B公司发出要约:某机器2000台,FOB价格条件,4000美元/台,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丙国C公司购买该机器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B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通知,而后与C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B公司的承诺,同意A公司的要约,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国际法试题篇2

1、简述商事关系

(1)商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商法也不例外:(2)商事关系是在商事交易中产生的;(3)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2、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 单行化趋势;(2)公法化趋势;(3)国际化趋势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1)商事合同中,商法对许多合同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使各类合同定型化 ( 又称为格式合同 );

(2)在商事交易中 , 对某些特殊交易采取要式主义 , 对一般交易采取不要式主义;

(3)商法在许多方面采取自由原则 ,允许当事人自由裁定;

(4)现代商法的立法上通常采取短期时效制度,各类商事请求权的时效通常低于民法上的时效;

(5)“权利证券化”也是交易简便迅速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论述题

1、如何理解交易安全原则

(1)意义:

保障交易安全是社会对商法的基本要求。商事交易关系到每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对这种利益给予有力的保护,商事交易方能进行与发展。

(2)措施:实行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

2、试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交易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要求:解释原则的含义,并指出要求。)

3、如何理解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国际法试题篇3

1、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包括()

A、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权; B、 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权;

C、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权; D、因不容否认产生的

2、在英美法系国家,权的产生有以下几种()

A、明示的授权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权 D、不容否认的

3、无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A、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B、授权行为无效的;

C、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 D、权消灭后的。

4、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

A、委托人和第三人 B、只约束第三人 C、只约束委托人

D、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则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

5、无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A、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 B、授权行为无效的;

C、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 D、权消灭后的。

二、名词解释

1、

是指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默示的授权

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人一样。

3、不容否认的

不容否认的,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人。

4、客观必需的权

客观必需的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国际法试题篇4

1、大陆法系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名称的由来就是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

2、普通法系

又称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3、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它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

4、自然权利

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尊严、平等、自由、幸福、财产等权利,这些权利被描述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

5、法律权利

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平等、权利自由。

简答题

1、大陆法系的特点

(1)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再次,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4)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

2、英国的“先例约束力的原则”的内容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

(4)有些法院,还要遵守其以前判决中的原则。

由此可见,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

3、美国法中的“先例拘束力”

主要体现为:①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法院判例的约束;②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法院判例的约束;③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④联邦和州的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论述题

1、试论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特点

(1)确认自然权利

(2)突出程序权利

(3)张扬无限司法

(4)遵循进化原则

2、如何理解英美法系的确认自然权利原则

(1)解释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

国际法试题篇5

1、大陆法系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名称的由来就是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

2、普通法系

又称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3、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它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

4、自然权利

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尊严、平等、自由、幸福、财产等权利,这些权利被描述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

5、法律权利

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平等、权利自由。

简答题

1、大陆法系的特点

(1)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再次,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4)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

2、英国的“先例约束力的原则”的内容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

(4)有些法院,还要遵守其以前判决中的原则。

由此可见,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

3、美国法中的“先例拘束力”

主要体现为:①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法院判例的约束;②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法院判例的约束;③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④联邦和州的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论述题

1、试论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特点

(1)确认自然权利

(2)突出程序权利

(3)张扬无限司法

(4)遵循进化原则

2、如何理解英美法系的确认自然权利原则

(1)解释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

国际法试题篇6

1、 下列国家中,在立法上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有()()()()()

①荷兰 ②法国 ③德国 ④意大利 ⑤日本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商法渊源的有()()()()()

①国际经济法 ②国际条约 ③国际公法 ④国际贸易惯例 ⑤国际私法

3、 大陆法在结构上强调()()()()()

①判例化 ②系统化 ③条理化 ④法典化 ⑤逻辑性

4、 下列属于英国普通法的救济方法有()()()()()

①禁令 ②实际履行 ③金钱赔偿 ④返还财产 ⑤撤消合同

5、 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①订货单 ②报价单 ③悬赏广告 ④价目表 ⑤商品目录

6、 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①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⑤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7、 损害赔偿的方法有()()()()()

①金钱赔偿 ②解除合同 ③撤消合同 ④回复原状 ⑤禁令

8、 按照英国的法律,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的情况有()()()()()

①标的物灭失 ②违法 ③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 ④***府封锁禁运 ⑤单方毁约

9、 抵消的方法主要有()()()()()

①法定抵消 ②约定抵消 ③自由抵消 ④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抵消 ⑤任意抵消

10、以下属于时效中断的主要情况有()()()()()

①起诉 ②承认 ③部分履行 ④不可抗力 ⑤混同

11、下列国家中,在立法上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有()()()()()

①荷兰 ②法国 ③德国 ④意大利 ⑤瑞士

1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际商法渊源的有()()()()()

①国际经济法 ②国际条约 ③国际公法 ④国际贸易惯例 ⑤国际私法

13、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

①成文法 ②衡平法 ③公法 ④普通法 ⑤私法

14、下列各国属于大陆法和普通法混合物的有()()()()()

①南非 ②斯里兰卡 ③印度 ④日本 ⑤菲律宾

15、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

①实盘 ②虚盘 ③要约 ④契约 ⑤承诺

16、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

①违反条件 ②违反担保 ③给付不能 ④给付延迟 ⑤债务承担

17、按照英美法,以下属于非法合同的是()()()()()

①违反公共***策的合同 ②不道德的合同 ③约因不合法的合同 ④违法的合同

⑤不当得利的合同

18、提存的效力主要有()()()()()

①债务承担 ②债务人免除责任 ③风险转移 ④费用负担 ⑤继续履行

19、公司的主要类型包括()()()()()

①无限责任公司 ②有限责任公司 ③两合公司 ④合伙 ⑤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法试题篇7

自国际私法成为一门***的学科以来,国际私法法典化问题一直受到学者们的重视。回顾历史,国际私法法典化并不是简单地将原有的散落在其他法典中的法律适用规范、单行法律适用法、习惯规则或者国际惯例累积罗列,其精髓在于促进理论的不断创新,交往的深化便捷,经济的持续发展,文化的加深与进步。对于国际私法法典化,学者的争论,派系的纷争以及国家之间的博弈都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的富有魅力。

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价值取向即在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中应该把握的大方向,那么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要想明确认知这一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如下几对关系:

一、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对于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不同法系有着不同的追求。大陆法系弥漫着法律的确定性,欧美法系散发着法律的灵活性。然而,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或者说法律的魅力就在于其确定性,对行为后果的预见性。因此对于冲突规范而言,其核心价值在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但是,法律的确定性又会导致法律的僵硬与滞后,而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案件是复杂多变的,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确定的法律能否适应多变的现实,或者说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一方面局限于法律的束缚,一方面有碍于实践的灵活,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实现正义,如何利用法律促进民商事当事人的交往?简言之,对于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异议最大就在于,在制定冲突规范时是以确定性为主还是以灵活性为主。

如上所述,在笔者看来,制定冲突规范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方面,维护法律的价值,另一方面,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确定性作为基本条款,灵活性作为辅助条款,同时给予法官有条件的自由裁量权。在冲突规范的立法中融入以下观点:

第一:软化连结点,即在冲突规范中加入可替代的连结因素或者并行的连结因素,例如对于合同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适用的准据法,那么可以适用合同的订立地法、合同的履行地法、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以及货物所在地法等。

第二:规定例外条款,即如果依据原有的冲突规范所选择的准据法仅仅与案件具有微小的联系,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案件有更为密切的联系,那么则适用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即有条件的自由裁量,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在给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中进行选择。

总之,冲突规范的设立要以确定性作为原则,灵活性作为例外。

二、国家选择、管辖权冲突和以内容为导向的法律选择

国家选择、管辖权冲突和以内容为导向的法律选择,即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国家选择、管辖权冲突也就是说在案件中如果选定了管辖权,规定了由哪个国家进行管辖,那么就适用该国家的法律,而不考虑适用后所产生的实体效果,这种方式更强调冲突正义。而以内容为导向的法律选择,在选择适用准据法时,突出强调法律适用后的结果,追求个案的公正,其主导理念在于“利益分析说”或“结果导向说”,在充分考虑适用各个潜在准据法对当事人影响的情况下,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或者最有利于国家***策实现的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以冲突正义为导向的国家,选择好像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而不是在实体法律之间进行的,冲突规范可以被理解为“国家的选择”规则或者说“管辖权的选择”规则。话虽如此,但是在追求冲突正义的同时不能忽视甚至排除实体正义的追求,大多数国家,在制定法律适用规则时,虽然强调冲突正义,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到弱势群体的保护时,就会相应的考虑实体正义,对实体正义做出让步。

传统冲突规范以实现冲正义为目标,不考虑所选择法律的实体法内容。这种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是根据案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并没有考虑被指引的法律的实体内容,没有查明实体规则内容潜在的冲突,没有明确实体规则潜在的***策冲突以及它们自身所包含的利益取向。只有当所选择的法律与本国的公共秩序原则相悖时才会被考虑。以“结果导向说”为主现代意义的冲突规范于传统意义上的冲突规范相比逐渐占据了上风。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就目前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单单仅就追求冲突正义的国家而言,在立法过程中冲突正义也并非像一块铁板不可被触碰,追求冲突正义时,也强调实体正义的实现,可以说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互相***的,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才是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价值取向。

三、内国利益、外国利益以及国际利益

内国利益,也可以成为法院地国利益,经由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违反了本国的公共秩序,那么则排除适用,内国利益可以理解为对本国的生存发展、本国的生态文明或者单纯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都属于内国利益。外国利益,即本国以外他国的利益,例如准据法所指引的国家的利益、与案件有关的第三国利益或者案件没有关系的其它国家的利益。国际利益,也可以成为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也就是维护人类本身生存和发展、超国界的维护国际社会的利益,例如冲突规范中关于弱势群体保护的条款、消费者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均旨在维护国际公共秩序。

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各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本国利益、保证本国对外***策的实现、最大程度的维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涉及到本国的重大利益的不允许外国法律有所损益,通常情况下通过直接适用的规范或是强制性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外国利益,内国法院选法的时候很少予以考虑,换言之,是否违反外国利益并不在法官选法的考虑范围。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过程中都应该体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各国的国际司法立法应该在尊重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内国利益,重点在于实现内国利益与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二者相互促进。而对于外国利益,笔者认为则更多的应该通过双边条约来解决。

四、法律分割论和同一论

有关“分割论”和“同一论”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合同领域,并且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同一合同各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割论”主张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同一合同中不同的法律问题,因为合同中不同法律问题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同一论”主张适用同一法律来解决合同中不同的法律问题,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这样便于合同的履行,纠纷的解决。二是对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质的合同,“分割论”主张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同一论”主张适用单一的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分割论”和“同一论”之争由来已久。对于第一个问题:早在法则区别说时期,巴托鲁斯就主张对同一合同的不同法律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性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行为能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性等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来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纷纷接受并采纳了“分割论”的做法。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对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分割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实质内容等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二个问题: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的合同,各国在立法中采用分别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制。

但是也有学者反对“分割论”,认为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合同都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另外,在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无疑带来了沉重的任务量。同时,合同之于当事人双方是一种合意,既然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那么就代表了当事人双方有意用一种法律来解决合同中的有关问题。并且对于不同种类性质的合同,也应该用同一种法律规范进行规制,因为,合同其本质来看就是一种合意,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同一论”可以保证合同关系的稳定。“同一论”的论述观点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对于一项合同,如果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冲突,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实践过程中的繁琐也是在所难免的。另外对于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合同采用同样的冲突规范进行规制,那么则否认实践的复杂性,增添了法律的滞后性。

但是“同一论”并不是没有可取的地方,一方面,采用“同一论”维护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保证了合同的整体性。应该说,合同既是一个整体,又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割成不同部分,所以对待“分割论”和“同一论”要采取辩证的态度,互取其长避其短,乃是当今国际私法立法该有的价值取向。事实上,在当今的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中,各国立法和条约也都在分割的基础上,注意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完整性。

五、“客观论”和“主观论”

法律适用的“客观论”,是指以某种固定场所作为连接点来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客观论”的代表论述,萨维尼所应适用的法律,只应该是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其自身的性质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来调整。法律适用的“主观论”,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根据当时人实现选择的法律对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目前,理论在合同领域取得了主导地位,并且在侵权案件中,越来越多的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选法的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上,“客观论”和“主观论”都有其自身的优点。首先,客观论者认为,在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客观论”便于当事人预见和遵守,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便于国际民商事的交往。其次,主观论者认为,国际民商事交往究其根本来看是私法活动,应该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当无意思自治或者意思自治不能时,“客观论”才得以适用。

主观论者和客观论者的表述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客观论者忽略了民商事关系的灵活性、复杂性以及自治性,进而导致僵硬,甚至不能有效地解决实践中的我问题;同时对于主管论者而言,只看到了国际私法的私法性一面,而没有考虑到国际私法潜在的国家利益,过分自治会引起实诚的混乱,最终也将不利于国际民商事的发展。

因此,在笔者看来,“主观论”和“客观论”不应该是完全对立的,在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宗旨在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精确选法过程,最终找到法律关系的“适当法”。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调和因素,萨维尼晚年在论证合同的法律适用时,很明显的关心当事人的“内心期待”。从这一点来看,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主观论”和“客观论”必将走向融合。

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中,应该衡量和处理好上述几对基本价值观念,针对以上几种价值取向,不能以偏概全,顾此失彼,应该取长补短,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之上,全面衡量各种价值取向的利弊优缺。诚然要想制定一部全面的、完美的、一劳永逸的国际私法法典是不可能的,但是各国在制定国际私法法典或者单行立法时应该注意平衡以上各种价值取向,既不能固守原有的僵化的观念,也不能一味地追求灵活的适用方法。因此,笔者认为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

国际法试题篇8

41、买卖合同中的“接受”相当于()。

①还盘 ②要约 ③承诺 ④要约邀请

4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

①1年 ②3年 ③5年 ④10年

43、我国最长的诉讼时效期为()。

①10年 ②20年 ③30年 ④40年

44、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被称为()。

①混同 ②免除 ③清偿 ④提存

45、德国民法典规定,普通消灭时效期为()。

①10年 ②20年 ③30年 ④40年

46、按照罗马法学家的说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称为()。

①公法 ②私法 ③衡平法 ④普通法

47、接受要约的一方叫做()。

①受要约人 ②还盘人 ③承诺人 ④要约人

48、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主张()

①投邮主义 ②到达主义 ③了解主义 ④约定主义

49、“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的含义是指()。

①国家与国家之间 ②跨越国界 ③地区与地区之间 ④国家与地区之间

50、普通法形成于()。

①英国 ②法国 ③中国 ④印度

51、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自中世纪形成的()。

①商人习惯法 ②经济法 ③贸易规则 ④民法

52、下列各国全部法律分为州法和联邦法的国家是()。

①美国 ②法国 ③日本 ④英国

53、下列各国全中主张编纂成文法的国家是()。

①美国 ②法国 ③新西兰 ④英国

54、下列商事组织形式中,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是()。

①无限公司 ②合伙企业 ③股份有限公司 ④有限责任公司

55、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德国法规定采用()

①投邮主义 ②到达主义 ③了解主义 ④约定主义

56、“约因”一词是以下哪一国的法律术语()。

①德国 ②美国 ③法国 ④英国

57、下列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是()。

①战争 ②破产 ③罢工 ④水灾

58、按照罗马法学家的说法,与国家状态有关的法被称为()。

①公法 ②私法 ③成文法 ④判例法

59、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定立合同,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称为()。

①间接合同 ②法定合同 ③直接合同 ④要式合同

国际法试题篇9

关键词:国际私法;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司法考试

国际私法作为高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其他法学课程一样,面临着一个紧迫而现实的问题——在信息化及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及创新教学方法。基于学科特点,国际私法教学方法的完善更显迫切,而且较其他课程难度更大,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从学科特点看国际私法的教学难度

(一)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探讨多于实践操作的学科

对大多数人,即便是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国际私法至今仍被认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谓“古老”,是因为自Bartlus创立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已经经历了近800年的悠悠岁月;说它“神秘”,是因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架构而成,从诞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满分歧和争议,甚至有人将它比做泥泞的沼泽和泥潭;而说它是“象牙塔”,是因为国际私法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学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论远远多于实际的操作。可见,国际私法本身就是晦涩难懂的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而国际私法学自然也成为一门古老、难度较大的学科,更重要的是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各国法官和律师基于种种原因,至今还在有意无意地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二)国际私法是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学科,要求学时上有保障

国际私法既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门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还包括它所特有的冲突规范;从体系的角度讲,它涉及内容庞大的基本理论部分,包括较为松散的法律适用部分和实用性较强的程序法部分。这决定了要深入透彻地学习这门课程,必须有足够的课时做保证,而在有限的72课时(有的学校为51课时,甚至更少)里,教师很难系统完整地教授国际私法的所有问题;在较为深奥地讲授理论问题的同时,很难面面俱到地展开有质量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这也构成了国际私法教学实践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三)国际私法专业性较强,并且具备自身的特点

国际私法一般是在本科阶段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的,这是因为学习国际私法的前提是学生必须已经具备了扎实的法理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知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探讨能力。这是因为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它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定论,这也是国际私法的魅力所在。它能够不断地吸引柯里、戴赛、萨维尼、巴***鲁斯等人为其倾尽才华,所以老师在讲授时,往往要介绍不同的流派和观点,而这也很容易使学生感到困惑和乏味,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积极思考的能力和深入探讨的欲望,才能够学好国际私法课程。因此,“国际私法的教学重点在于提供不同的角度、多维的思考方式,引导学生自己从看似纷呈的理论观点中寻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培养学生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

另外国际私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国际私法时,需要打破在学习国内部门法时已经确立下的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研究视角,形成***的思维模式。教师在讲解国际私法案例时,应当注重学生是否能够熟练地运用国际私法知识,掌握通过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的过程,而不是判断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二、国际私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设计

首先,我们应该给国际私法的课堂定一个基调——“严肃活泼”,让学生享受课堂,享受学习。这也就像“5H人才培养观”所提到的一样,除了让学生学会如何为人,如何与他人相处之外,还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事和如何学习,最终学会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

(一)注重课前预习和课后练习的安排

由于国际私法课时有限,做好课前预习是保证上课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师在课堂上绝不是对教材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有侧重点地引导学生理解、掌握学习内容,这就需要学生在课前有充分的预习和准备,了解课堂内容,找出自己不明白和有疑义的地方,从而跟上教师思路,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激活课堂学习。课后,教师要“乘热打铁”,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地布置思考题,列出所要阅读的文献资料,从而供有兴趣的学生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了解学术前沿。

(二)生动化、丰富化的课堂教学

所谓课堂教学的“生动化”,指的是从教师到学生都要动起来,从眼睛到耳朵到脑子到心都要动起来,彻底改变课堂“填鸭试”的教学模式。教师除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外,还要准备好宽容的胸怀和不灭的激情。表情丰富,语言生动远比古板冷漠更有魅力,教师也要能够兼容学生的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鼓励学生勇于发言,敢于发言,对学生的创新给予鼓励,正确引导,对学生的不成熟的观点给予足够尊重,提出意见。教师是教学生动化的决定性因素,互动性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条件之一。

所谓课堂教学的“丰富化”,包括教学资料、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丰富化。笔者首先不提倡一些学校为学生统一订阅教材,而主张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选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学生的差异。另外,在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样,比如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等,另外要鼓励学生多参加法律实习,并为此多创造机会和条件,适应法学专业培养实践性人才的需要,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国际私法理论性很强,仅仅从字面上讲解不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笔者认为有两种手段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表法,也就是用直观简单的***示代替文字,方便学生理解,这一点对国际私法课程尤为重要,比如理解适用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解决具体案件,用文字表述抽象冗长,而用***示则简单明了,方便学生记忆和理解;再比如用***示标示适用外国法,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结果。第二,案例教学,即由老师介绍案例,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得出各自结论,互相进行辩论质问,再由老师进行评析,学生书面写出心得总结,可以很好地实现“3D教学”。在选择案例上,要注意国外古老案例和新近现实案例的搭配。选择国外古老案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某一理论的产生和确立,比如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对法律规避这个理论问题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选择新近现实案例,是要打消很多学生对古老案例兴趣不高,误认为国际私法离我们的现实生活遥不可及的错误想法,更是要学生了解现实的国际私法问题和解决途径,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和博雅人格。

(三)合理的学习效果检测手段

笔者认为对教学效果的检测手段应该阶段化、多样化,不能仅仅依靠学期最后的一场考试给学生一个没有说服力的成绩。检测阶段化,指的是在学习完一部分内容后,通过测验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掌握情况,适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进度和方式。多样化指的是口试和笔试相结合,闭卷和开卷相结合,学生的学期成绩应该结合平时发言、论文写作得分、平时测验得分和最后测验得分做出评定,这样可以避免学生平时不学,仅靠考前突击记忆来得分,可以保持学生自始如一的学习积极性。另外,试题设计应该做到考点全面,重点突出,难易得当,既有基础性记忆性试题,又有突出学生能力的分析性试题,这样才能在检测学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选拔出具备一定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的学生。

三、国际私法教学与司法考试

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全国参加这次考试的达到了42万人之多,创下历史新高,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部在2008年宣布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在一进校就把目标瞄准到司法考试,为了应付考试而举办的司法考试辅导学校和辅导班大量出现,无疑给高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压力。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课堂学习远没有参加辅导班、辅导学校有效率,开始应付课堂教学,甚至认为课堂教学耽误了司法考试的复习时间。国际私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的部分,试题出现在试卷一,考点比较集中,考点突出,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基本上可考的知识点往年都涉及到过,对于这种难学易考的课程,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些教师基于此也失去了教学热情,教学态度出现了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是否冲突,如何协调的大讨论尚未得出结论的当下,教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了解本课程的命题特点,结合司法考试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既不能把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也不能让法学课堂彻底地脱离司法考试。

针对国际私法本身和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在备课时应该将国际私法每一章的主要知识点归纳出来,并清楚地表明哪些属于司法考试的考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来安排自己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把司法考试试题研究透彻,收集整理与每一部分教学内容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和案例,将其融入课件的制作和课堂讨论;

第三,在练习题和测试题中适当地选择一些与司法考试试题难度相当、出题角度一致的题目,甚至是司法考试原题。

第四,要对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的命题进行研究,不断跟踪和更新最新的司法考试试题案例,充实和完善自己的教学课件和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是否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在当下不能成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个筹码,实在是对法学教育的讽刺和嘲笑,当然也不排除司法考试自身的问题。改变“双学校”现象,推动国际私法教学改革,法学教师义不容辞。

参考文献

国际法试题篇10

(一)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探讨多于实践操作的学科

对大多数人,即便是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国际私法至今仍被认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谓“古老”,是因为自Bartlus创立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已经经历了近800年的悠悠岁月;说它“神秘”,是因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架构而成,从诞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满分歧和争议,甚至有人将它比做泥泞的沼泽和泥潭;而说它是“象牙塔”,是因为国际私法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学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论远远多于实际的操作。可见,国际私法本身就是晦涩难懂的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而国际私法学自然也成为一门古老、难度较大的学科,更重要的是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各国法官和律师基于种种原因,至今还在有意无意地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二)国际私法是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学科,要求学时上有保障

国际私法既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门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还包括它所特有的冲突规范;从体系的角度讲,它涉及内容庞大的基本理论部分,包括较为松散的法律适用部分和实用性较强的程序法部分。这决定了要深入透彻地学习这门课程,必须有足够的课时做保证,而在有限的72课时(有的学校为51课时,甚至更少)里,教师很难系统完整地教授国际私法的所有问题;在较为深奥地讲授理论问题的同时,很难面面俱到地展开有质量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这也构成了国际私法教学实践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三)国际私法专业性较强,并且具备自身的特点

国际私法一般是在本科阶段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的,这是因为学习国际私法的前提是学生必须已经具备了扎实的法理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知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探讨能力。这是因为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它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定论,这也是国际私法的魅力所在。它能够不断地吸引柯里、戴赛、萨维尼、巴***鲁斯等人为其倾尽才华,所以老师在讲授时,往往要介绍不同的流派和观点,而这也很容易使学生感到困惑和乏味,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积极思考的能力和深入探讨的欲望,才能够学好国际私法课程。因此,“国际私法的教学重点在于提供不同的角度、多维的思考方式,引导学生自己从看似纷呈的理论观点中寻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培养学生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

另外国际私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国际私法时,需要打破在学习国内部门法时已经确立下的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研究视角,形成***的思维模式。教师在讲解国际私法案例时,应当注重学生是否能够熟练地运用国际私法知识,掌握通过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的过程,而不是判断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二、国际私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设计

首先,我们应该给国际私法的课堂定一个基调——“严肃活泼”,让学生享受课堂,享受学习。这也就像“5H人才培养观”所提到的一样,除了让学生学会如何为人,如何与他人相处之外,还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事和如何学习,最终学会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

(一)注重课前预习和课后练习的安排

由于国际私法课时有限,做好课前预习是保证上课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师在课堂上绝不是对教材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有侧重点地引导学生理解、掌握学习内容,这就需要学生在课前有充分的预习和准备,了解课堂内容,找出自己不明白和有疑义的地方,从而跟上教师思路,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激活课堂学习。课后,教师要“乘热打铁”,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地布置思考题,列出所要阅读的文献资料,从而供有兴趣的学生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了解学术前沿。

(二)生动化、丰富化的课堂教学

所谓课堂教学的“生动化”,指的是从教师到学生都要动起来,从眼睛到耳朵到脑子到心都要动起来,彻底改变课堂“填鸭试”的教学模式。教师除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外,还要准备好宽容的胸怀和不灭的激情。表情丰富,语言生动远比古板冷漠更有魅力,教师也要能够兼容学生的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鼓励学生勇于发言,敢于发言,对学生的创新给予鼓励,正确引导,对学生的不成熟的观点给予足够尊重,提出意见。教师是教学生动化的决定性因素,互动性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条件之一。

所谓课堂教学的“丰富化”,包括教学资料、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丰富化。笔者首先不提倡一些学校为学生统一订阅教材,而主张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选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学生的差异。另外,在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样,比如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等,另外要鼓励学生多参加法律实习,并为此多创造机会和条件,适应法学专业培养实践性人才的需要,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国际私法理论性很强,仅仅从字面上讲解不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笔者认为有两种手段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表法,也就是用直观简单的***示代替文字,方便学生理解,这一点对国际私法课程尤为重要,比如理解适用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解决具体案件,用文字表述抽象冗长,而用***示则简单明了,方便学生记忆和理解;再比如用***示标示适用外国法,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结果。第二,案例教学,即由老师介绍案例,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得出各自结论,互相进行辩论质问,再由老师进行评析,学生书面写出心得总结,可以很好地实现“3D教学”。在选择案例上,要注意国外古老案例和新近现实案例的搭配。选择国外古老案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某一理论的产生和确立,比如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对法律规避这个理论问题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选择新近现实案例,是要打消很多学生对古老案例兴趣不高,误认为国际私法离我们的现实生活遥不可及的错误想法,更是要学生了解现实的国际私法问题和解决途径,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和博雅人格。

(三)合理的学习效果检测手段

笔者认为对教学效果的检测手段应该阶段化、多样化,不能仅仅依靠学期最后的一场考试给学生一个没有说服力的成绩。检测阶段化,指的是在学习完一部分内容后,通过测验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掌握情况,适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进度和方式。多样化指的是口试和笔试相结合,闭卷和开卷相结合,学生的学期成绩应该结合平时发言、论文写作得分、平时测验得分和最后测验得分做出评定,这样可以避免学生平时不学,仅靠考前突击记忆来得分,可以保持学生自始如一的学习积极性。另外,试题设计应该做到考点全面,重点突出,难易得当,既有基础性记忆性试题,又有突出学生能力的分析性试题,这样才能在检测学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选拔出具备一定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的学生。

三、国际私法教学与司法考试

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全国参加这次考试的达到了42万人之多,创下历史新高,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部在2008年宣布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在一进校就把目标瞄准到司法考试,为了应付考试而举办的司法考试辅导学校和辅导班大量出现,无疑给高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压力。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课堂学习远没有参加辅导班、辅导学校有效率,开始应付课堂教学,甚至认为课堂教学耽误了司法考试的复习时间。国际私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的部分,试题出现在试卷一,考点比较集中,考点突出,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基本上可考的知识点往年都涉及到过,对于这种难学易考的课程,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些教师基于此也失去了教学热情,教学态度出现了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是否冲突,如何协调的大讨论尚未得出结论的当下,教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了解本课程的命题特点,结合司法考试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既不能把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也不能让法学课堂彻底地脱离司法考试。

针对国际私法本身和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在备课时应该将国际私法每一章的主要知识点归纳出来,并清楚地表明哪些属于司法考试的考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来安排自己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把司法考试试题研究透彻,收集整理与每一部分教学内容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和案例,将其融入课件的制作和课堂讨论;

第三,在练习题和测试题中适当地选择一些与司法考试试题难度相当、出题角度一致的题目,甚至是司法考试原题。

第四,要对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的命题进行研究,不断跟踪和更新最新的司法考试试题案例,充实和完善自己的教学课件和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是否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在当下不能成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个筹码,实在是对法学教育的讽刺和嘲笑,当然也不排除司法考试自身的问题。改变“双学校”现象,推动国际私法教学改革,法学教师义不容辞。

摘要:国际私法是高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其教学方法的完善和创新迫切而必要,又存在一定的难度。结合教学实践,从课程自身的特点分析教学难度,提出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具体设计,并指出为了应对法学应届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的需要,国际私法课堂的开创性变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国际私法;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司法考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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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桃花源记10篇,内容包括桃花源记十篇多少字,桃花源记全篇。水府阁又名黄闻阁,始建于明朝万历年间,为三层砖木结构。该阁高踞黄闻山顶,悬崖如削,壁立千仞,曾被誉为潇湘第一阁。当我们气喘吁吁地登上水府阁,极目远眺,但见被淡淡雾霭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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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化学实验题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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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初中化学实验题10篇,内容包括初中化学实验题技巧和方法,初中化学常见实验题总结归纳大全。一、初中化学实验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1.实验教师配备不足,专业不强。目前我国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依旧欠缺,部分地方教师资源匮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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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下册地理复习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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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试题及答案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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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试题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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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生物试题10篇,内容包括生物题库大全100题,生物中招试题。3、确定实验思路。确定:实验因子是什么?怎样设计对照?等等。4、设计实验步骤。要注意充分利用题目的条件,如果给出了实验的材料及试剂,那么要注意所给的材料与试剂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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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四级考试题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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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英语四级考试题10篇,内容包括英语四级考题及方法,英语四级是全国统一考试题吗。2004年6月18日晚是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前夜,广西大学校园内像往常一样平静,这种考试对于广西最高学府来说太平常了。晚上11点多钟,一名保安巡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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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考试试题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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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会计基础考试试题10篇,内容包括会计基础试题及答案新大纲,会计基础规范试题及答案。B:会计的主要工作是核算和监督C:会计的对象针对的是某一主体平时所发生的经济活动D:货币是会计唯一计量单位答案:D解析:货币是会计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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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试题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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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会计从业考试试题10篇,内容包括初级会计试题每日一练,会计初级试题***练习。)登记会计账簿。A.原始凭证B.记账凭证C.会计凭证D.法定凭证2.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年限中,不属于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的是()年。A.5B.10C.15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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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试题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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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古代文学试题10篇,内容包括古代文学考试题目大全,古代文学历史试题及答案。2、三张二陆两潘一左:指主要活动于西晋太康、元康年间的八位诗人的并称。他们是:张载、张协、张亢兄弟,陆机、陆云兄弟,潘岳及其侄潘尼,还有左思。3、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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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考试题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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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英语考试题10篇,内容包括英语考试题及答案大全,英语考试100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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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考试题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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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四级考试题10篇,内容包括四级真题阅读十篇,四级必背十篇文章。B.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c.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D.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反对迷信、公道文明2.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