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经济学论文

民族经济学论文第1篇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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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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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②。

2、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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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仍奉行“***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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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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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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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史上,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经常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规范主义总是以既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行为的选择作出伦理判断,并力***通过这种价值来矫正法律行为,使之与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实证主义则不然,它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反对任何先验的思辨,并力***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内,从而把学术研究的对象限定在“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实际是把价值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把法学的任务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中。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脱胎于法学、经济学的母体,民族经济法学首先应当确立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社会的全面公正,这就耦合了法学的规范主义方法。同时,由于这种价值的核心是经济的世界观和公平的世界观的结合,它也和经济学的要求相一致。这样,规范分析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样由于民族经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族学强调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实证主义方***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然要继承这种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具体地讲,应当通过对民族经济法律问题基本事实和现象的再现和描述,揭示民族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然面貌,并对影响它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综合,以说明民族经济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如果说规范主义为民族经济法设立了价值目标,实证主义则通过实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应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法学“即此非彼”式的方***上的一元论,为民族经济法方***开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参见欧阳康:《哲学研究方***》,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民族经济学论文第2篇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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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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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②。

2、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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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仍奉行“***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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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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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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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史上,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经常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规范主义总是以既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行为的选择作出伦理判断,并力***通过这种价值来矫正法律行为,使之与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实证主义则不然,它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反对任何先验的思辨,并力***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内,从而把学术研究的对象限定在“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实际是把价值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把法学的任务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中。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脱胎于法学、经济学的母体,民族经济法学首先应当确立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社会的全面公正,这就耦合了法学的规范主义方法。同时,由于这种价值的核心是经济的世界观和公平的世界观的结合,它也和经济学的要求相一致。这样,规范分析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样由于民族经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族学强调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实证主义方***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然要继承这种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具体地讲,应当通过对民族经济法律问题基本事实和现象的再现和描述,揭示民族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然面貌,并对影响它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综合,以说明民族经济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如果说规范主义为民族经济法设立了价值目标,实证主义则通过实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应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法学“即此非彼”式的方***上的一元论,为民族经济法方***开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民族经济学论文第3篇

2002年4月,***、***联合了《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2004年6月,***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遵循“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通知》要求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银行、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国家的助学贷款***策、还贷年限、贷款利息、信贷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系、完善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还款约束机制,以及强化高校和银行在助学贷款发放中的管理责任的目标要求。2005年7月,***、***联合《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措施和办法。2006年5月,***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策体系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奖学金制度、助学金制度,落实***和国家的助学贷款***策。2007年6月,***、***联合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这些文件的贯彻执行,扩大了我国大学生教育资助的范围,提高了大学生教育资助的额度,拓展了学生教育资助的途径和方式。从“免费+助学金”到“收费+贷学金”的***策架构的变化,标志着我国学生经济资助***策体系的形成。尽管在学生经济资助***策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但随着资助工作的内容、措施、方法的丰富和完善,我国学生经济资助***策整体上已经适应了社会主义建设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取得了良好的***策合法性和***策实施效果。

二、分层:少数民族大学生经济资助***策的特点

实施***和国家的教育资助***策,必须坚持“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资助理念,贯彻“为了国家利益,资助贫寒学生,培养精英人才”的指导思想,遵循“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要求。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探索,我国的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已经建立了由补偿到引导、由普遍优惠到分层实施的资助机制,实现了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价值目标转型。[3]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贷学金和奖学金的形式区分。与全国大学生一样,奖学金、贷学金是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资助的主要形式,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是教育资助的辅助形式。奖学金是***府、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个人、社会机构为表彰和鼓励学业优秀的大学生而提供的一种助学资金。贷学金作为一种推迟的付费性资助方式,是由***府的财***渠道给于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由***府或学校共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给贫困大学生提供的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主要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能够顺利入学或接受高等教育。助学金则是无偿地“赠予”在校的大学生,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使他们不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学。“奖优”与“助困”的标准划分。成绩是否优秀、经济状况如何是执行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策的主要依据。2002年,我国的国家奖学金对资助对象明确为“在校期间学习品学兼优或参加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考虑到各类人群的起点不同,我国在原有奖学金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分别为“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或参加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朴素”。“奖优”与“助困”的标准更加明确,国家奖学金只奖励优秀,不考虑家庭经济方面的情况;国家助学金助困,但受助者必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奖优与助困相结合,要求资助对象必须是“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经济资助与心理援助的方法结合。总体上,贫困生在获得各种资助时心理体验往往是积极的,尤其是对于努力学习与辛勤劳动付出的奖学金和勤工助学方式。但也有一部分贫困生在获得资助时产生消极的心理体验,因资助的不均和失衡等原因产生压力或自卑感。针对大学生经济资助***策执行给贫困生带来的消极影响,教育管理者需要注意教育资助的方式方法,合理地疏导部分贫困生的消极心理。尤其要不断探索经济资助和心理援助相结合的路径,关注贫困生的心理体验,建立动态的贫困测定和资助评价模型,掌握贫困生的心理状况,促进贫困生的人格完善,提高心理援助的实效。绿色通道与勤工助学的路径组合。“绿色通道”指在资助***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大学生采取专事专办、特事特办、专人专办的方针***策。“绿色通道”是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经济资助和生活关怀的权利的优先确认,是加快形成少数民族大学生对经济资助***策认同的重要途径,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享有平等、公正的教育机会的一把绿钥匙。“勤工助学”是指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过程中,为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让他们通过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勤工助学体现了“教育成本分担”的办学理念,扩大了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选择的机会,有利于搭建自我教育的平台和机制,是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普遍乐于接受的教育资助方式。

三、和合: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资助***策的走向

民族经济学论文第4篇

地方民族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特殊类型,兼有地域性和民族性两大特征,这两大特征决定了地方民族院校与其它高校在服务面向、发展定位上的差异,也显现出地方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特殊性。作为新建的地方民族本科学院,如何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地方民族院校的特殊性

地方民族院校数量不多,学校规模一般不大,但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民族高等教育所面临的问题相比其他高等学校更为特殊。这些特殊性归纳起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复杂的地理区位

民族地区大多处于高原、山区,自然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在地理区位上与发达地区相比不占优势,设在民族地区的民族院校大多远离中心城市,有的甚至在乡镇,交通不便,信息不够畅通,经济基础薄弱,工作和生活条件艰苦。地理区位的特殊性,导致地方民族院校在办学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实际问题。

第一,高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困难。建设高质量的人才队伍是办好高等教育的关键。虽然各高校都在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但地方民族院校“培养一批走一批”的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的引进和稳定尤为困难。

第二,生源量少质弱。地方民族院校所在民族地区特别是西部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基础教育薄弱,学生总量少,有的地区接受中小学教育的人数不及发达地区一个中等县。地方民族院校所在民族地区没有数量足够的优质生源,虽然地方民族院校也在非民族地区招生,但由于自然条件艰苦和认识上的差异,实际报到的新生一般会比招生数少。

第三,学校办社会的问题突出。学校是办教育的,但地方民族院校由于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社会发展程度不高,城市化进程滞后,学校缺少可以依托的城市和相应的社会功能,面临着既要办教育、又要办社会的现实问题。办学是本份,办社会则是为了办学而不得不解决师生的生活问题,以弥补城市和社会功能的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济和企业的支撑,学生的实践教学、就业等也受到制约。

(二)丰富的地方民族文化民族地区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每一所地方民族院校所在地都有其丰富的地方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是“人无我有”的特殊资源,是地方民

族院校得天独厚的文化土壤,也是地方民族院校开展文化建设、文化教育活动的潜在优势。

(三)发育滞后的社会经济环境

高等学校办学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作为支撑。地方民族院校的投入应该是国家投入和当地投入的“双轨制”,但目前地方民族院校缺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这里的支撑不足包括三方面:一是对高校的投入十分有限;二是缺少产业支撑,制约了高校的专业发展;三是缺乏面向社会的专业实践教学平台。高校的发展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也依赖于地方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规模化的产业集群的发展。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导致地方民族院校缺乏足够的经济支撑——特别是一些以“输入性”财***为主的民族地区。

二、地方民族院校服务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地位与作用

地方高校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的地位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是地方民族院校的神圣使命。但实践中,地方民族院校的地位和作用往往受到功利方面的影响而被淡化。人们对地方民族院校服务地方的认识不到位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地方民族院校服务当地社会的地位与作用存在显性和隐性两个方面。显性的作用是指院校招收了多少民族地区的学生、为民族地区培养了多少人才,这是统计数据可以反映出来的,是看得见的。隐性的作用是间接的,如招收非民族地区的学生,这些学生毕业后服务于民族地区;学校参与地方科技研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引领民族地方文明进步等,这些功能需要经过一定时期才能显现出来,因而容易被忽视。地方民族院校服务社会经济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地方民族院校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与课程设置不能满足民族地区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地方民族院校的办学功能与特色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从专业设置上看,地方民族院校的专业设置除民族语言类专业外,大多以长线专业为主,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以教师教育为主,理、工、农、医等专业相对薄弱,多数地方民族院校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还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多数地方民族院校在举办之初囿于经济投入的制约,基本上是为了解决当地中小学教师资源的紧缺,选择了办学成本相对较低的人文社科类专业。再从基础教育来看,由于中小学生的文化基础薄弱,学校物理、化学、生物师资及实验条件的不足,学校、家长、学生都偏向学习文科,理科学生少,地方民族院校除了民族语言、民族预科外,很难在民族地区招收到足够多的新生,尤其是理科生,这又加剧了地方民族院校的专业不平衡。在课程设置方面,除民族语言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基本上与非民族高校的课程设置相同,虽然一些专业开设了民族语言、民族艺术、民族历史方面的课程,但由于办学资源的制约,还不能完全达到根据民族地区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来优化培养方案和设置课程,因而没有凸显民族高等教育服务民族地区的针对性。

(二)学校与社会互动机制不完善举办一所高等学校,既需要教学设施、师资等,也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配套设施。地方民族院校一般没有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盘子”,在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与规划中基本上没有体现,学校还没有完全融入地方经济文化生活并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地方的许多重大经济活动中,学校处于可有可无的层面,学校的发展和地方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不够“合拍”。

(三)招生、就业体系不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除民族语言、民族预科外,地方民族院校与中心城市的同层次学校基本上执行统一的招生录取标准,其结果是民族地区的考生大多数愿意到中心城市就学,而非民族地区的考生自愿到地方民族院校就读的十分有限。在人才培养方面,地方民族院校一直以为民族地区培养“下得去、留得了、干得好”的人才为己任,但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则取决于民族地区的人才流动机制。而据调查,民族地区――特别是县以下的乡镇需要人才,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流动机制难以将优秀人才吸引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地方民族院校为民族地区的基层培养输送人才还缺少配套的制度。#p#分页标题#e#

三、地方民族院校服务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开展民族教育、发展民族经济、弘扬民族文化是地方民族院校的基本任务,也是地方民族院校服务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主要途径。地方民族院校服务民族地区既是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地方民族院校服务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途径是多元的、立体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第一,面向地方经济社会需求,努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人才是高校的基本职能之一。民族地区的高等学校是民族地区人才成长的摇篮,为民族地区培养了大批人才,随着市场化配置社会资源机制的深化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加快以及学校学科专业与课程的优化,地方民族院校为当地培养人才的功能将会进一步显现。

第二,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为民族地区输送人才。由于自然条件艰苦,民族地区人才引进十分困难,即使引进来了,也因语言、环境、生活等困难难以稳定。甚至,民族地区的学生在外地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学习毕业后也很少回到民族地区。民族地区的民族院校不仅仅是民族地区人才的摇篮,还是连接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桥梁,是展示民族地区的窗口。地方民族院校招收非民族地区的学生,这些学生通过民族文化与浸润,加深了对民族地区的认识,有相当一部分毕业后自愿留在民族地区,对缓解民族地区人才紧缺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打造先进文化阵地,引领地方文化。***副部长赵沁平在《发挥大学第四功能作用引领社会创新文化发展》中指出:“大学从其诞生以来,聚集大量科技、文化精英,通过知识传播、知识创造,以及与社会的互动而对社会文化有着巨大的影响。也就是说大学具有与生俱来的、更为独有的、影响更为深远的引领文化的社会功能。”高校不仅培养人才培养,而且传承文化。地方民族院校在引领地方文化建设与发展走向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阵地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高校或文化机构难以替代的,这也是地方民族院校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方面的优势。

第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地方民族院校所在地有着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院校作为文化教育传播机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方面可作的工作很多。如:结合教学科研建设区域性专题文献馆、博物馆等。地方民族院校结合区域文化特点,开办民族音乐、美术等民族艺术类专业或课程,既是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同时也能为地方培养艺术人才,这对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与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发挥科研团队优势,参与地方科学研究。在民族地区,地方民族院校拥有较为集中的科研人才,利用这些人才优势,与地方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是地方民族院校科研的主攻方向。不少地方民族院校的科研成果也证明其在地方科学研究方面的实力和作用。第六,产学结合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产学结合是近年来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一个趋势,地方民族院校通过地方经济实体建立产学实训基地、顶岗实习、培训员工、鼓励专业教师到生产第一线积累生产与管理经验等,实现与地方经济实体的合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地方民族院校服务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思考

第一,正确认识地方民族院校与服务地方发展的关系。由于诸多***策因素,我国地方民族院校既有普通高校的功能,也有民族高校的功能。地方民族院校在招收民族地区考生,也招收非民族地区的考生;毕业生既有在民族地区工作的,也有在非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设置既有针对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也有针对全社会、大多数普通高校都开办的。民族地区高校既为民族地区服务,也为其他地区服务,这就决定了地方民族院校办学既要考虑毕业生的普遍适应性,更要重视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地方民族院校既要立足民族地区,服务民族地区,也要胸怀祖国,放眼世界。

民族经济学论文第5篇

交通相对落后成为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共同特征。在众多制约条件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产业层次普遍低于国内中部及东部地区,形成了农业以初级种植业和畜牧业为主导,工业以初级工矿业为主导,第三产业以旅游、餐饮等消费型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特征。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属于我国广大西部地区的一部分,因此也被纳入了西部大开发的范围。西部地区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较,主要特征是: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工业技术和产业水平落后,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廉。针对以上区域经济特点,中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目的是利用西部地区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优势,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是以地区劳动者素质技能为内在动力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外部的压力。首先是经济一体化条件下中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的要求,主要内容是加快开放、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和地区产业协调分工;其次是来自国外商品、服务、资本和人才的竞争压力。

民族经济学论文第6篇

【关键词】民族经济学;研究范式;逻辑起点;核心概念

【作 者】王建红,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08博士,北京,100000

【中***分类】 F0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1-0146-005

The Thinking of the “Cold” and “Hot” Points in Ethnoeconomic Research

WangJianhong

Abstract: Through the historical review of ethnoeconomics development and the “cold” and “hot” points in its research, it is found that the difficulties in development of ethnoeconomics root in both external and internal reasons. However, the essential reasons are those that there are no research model, no widely accepted distinctiv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and core concepts. Therefore, the basic approach of developing ethnoeconomics lies in the further exploration of its logical starting point and core concepts, and then the form of its own research model.

Key words: ethnoeconomics; research model; logical starting point; core concepts

自1979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经济学规划会议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列为当时经济科学的第27个分支学科算起,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已逾三十年。从最早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作为一门学科构想的提出到现在,学科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较大的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早就指出的,这一学科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缺陷(王文长,1999)。有人甚至担心地指出,如果不能完成系统的理论架构,不能在宏观上把握现实世界,在微观上又无所作为,那么,这门学科离消逝的时间也就不远了(李忠斌,2004)。回顾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历史,审视民族经济学中的“冷”与“热”,将有助于我们认清民族经济学的发展现状,理清思路。

一、民族经济学发展史中的“冷”与“热”

1979年9月在中央民族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前身)召开的庆祝建国30周年学术讨论会上,施正一先生正式建议创立“民族经济学”新学科,并在会后组织班子编写了这门学科的第一本教材,即《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概论》。从那时开始,民族经济学就开始了其艰难的成长历程。施琳把民族经济学发展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截止2002年):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0年,是初步探索和快速发展时期;第二个阶段从1991年起至2002年,是向广义发展和理论深化时期(施琳,2002)。也有人把类似的时期,以五年为期划分为四个阶段(王燕祥,1998;古玲,2001)。但我们认为,对于一个历史不长的学科而言,过细的历史阶段划分不但没必要,而且其阶段特征注定是不明显的。因此,承接施琳的阶段划分,我们把2002年至今的民族经济学的历史称为第三个阶段,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民族经济学开始探索新的研究思路,并且一批新研究思路主导下的民族经济学新著陆续出版。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龙远蔚著《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导论》(民族出版社,2004年)、李忠斌著《民族经济学发展新论》(民族出版社,2004年)、王文长著《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以及刘永佶主编的《民族经济学大纲》(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中华民族经济发展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

相对于一些成熟的学科,民族经济学发展的历史时间不长,并且一直处于成长时期,严格来说并没有明显的“冷”、“热”时期。但是,梳理民族经济学的发展过程,我们还是可以找到其中的一些变化的,这些变化在民族经济学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比如,有人认为,在80年代的中期民族经济研究掀起了一个小高潮,这一高潮主要是因为初期的探索引起的兴奋导致的(王文长,1999)。初期的以调查资料整理研究为主要内容的高潮之后是一个理论酝酿期,也是民族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小低潮。之后,伴随着国家对西部开发的重视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又迎来了一个新的小高潮。1999年底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在社科院系统,在高校主要是民族高校系统和民委系统,“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的研究和教学雨后春笋般兴盛起来(周兴维,2005)。在既有的理论体系受到质疑时,民族经济学又进入了一个研究思路的反思期,反思过后,便会有学者开始依据新的思路展开新一轮的大量研究。目前的民族经济学应该说尚处于新研究思路的探索过程中,虽然有些新思路探索的成果已经出版,但是尚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只有当某一个新思路得到多数人认同后,广大民族经济学研究者才有可能集聚在同一思路下,迎来民族经济学发展的新高潮。

二、民族经济学学科建设中的“冷”与“热”

正如上文所说,“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作为新学科被最初提出时,是列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的,但几年后,在另一次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会议上,却将这一新学科调整为民族学的分支学科。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在现行研究生教育学科分类中,民族学作为法学类一级学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作为民族学的二级学科。如果说,这种学科划分让人费解的话,更让人费解的是,作为一门***的学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竟然没有自己的本科教育。虽然,从1982年起,中央民族大学即开始了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的硕士生招生和培养工作,并于1994年开始进行博士生的招生与培养工作,但是至今也仍旧没有自己的本科生教育。***1998年7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就根本没有设“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在硕士、博士教育中,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也有自己的困境。***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1997年6月联署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被归属为“法学”门类下“民族学”一级学科之下,最后授予的是“法学学位”。这种安排使得以经济学为学习目标和主要内容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专业的毕业生面临着极其尴尬的境地:在就业中,要求法学背景的工作不承认你的法学文凭,要求经济学背景的工作也不承认你的经济学学历。

基于上述原因,民族经济学的学科建设出现了明显的“冷”、“热”不均的现象。冷的是,本科教育中竟没有相应的专业招生,缺少学科发展基础和后劲;热的是,由于现实对少数民族高级经济管理人才的需求,少数民族经济学的硕士生、博士生招生在民族相关专业中出现了较“热”的现象。初步统计,目前开设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博士生教育的大学和机构有5家,而开设相应硕士生教育的多达23家。同时,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在面对西部民族地区紧迫的实际经济问题表现出热切的学习热情时,却要面对就业时的冷遇。

虽然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有着天然的“可民族学,可经济学”的归属问题,但是,在民族经济学发展多年以来,很多专家学者都清楚地说明了,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乃至民族经济学归为经济学实属应当(沈道权,2004;黄健英,2005;孙秀君,2006),但是将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归为民族学的现状目前看来似乎没有丝毫改动的迹象。有人认为,之所以如此与以下两点有关:一是掌握着规制权的***管理层并不认为有一个“民族经济学”;二是控制着话语权的主流经济学也不承认有一个“民族经济学”(周兴维,2005)。不过,令人高兴的是,北京***书馆出版社1999年3月出版的《中国***书分类法》(第四版)中,已把“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经济学分支学科专门设置了类目。表明民族经济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后,已经作为一门拥有大量著述与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可以建立自身******书类目的学科而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将民族经济学从民族学中分离出来,纳入经济学范围之内将是民族经济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必然结果。

三、民族经济学研究内容的“冷”与“热”

从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来看,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是民族经济问题研究的主流,其研究者和研究成果占多数(龙远蔚,1998)。王文长在总结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时认为,民族经济学研究的路径基本上循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学科基础性研究。二是专题性研究。他进一步指出,与学科基础性研究相比,专题性研究更加活跃和广泛,并且认为,专题性研究基本上构成了民族经济学前20年研究的主导地位,所取得的成果也较基础性研究更为显著(王文长,1999)。邓艾和李辉在统计了1994至2002年国内主要学术期刊发表的民族经济方面的论文情况后发现,在总共6200多篇相关论文中,应用性研究成果占论文总数80%以上,而主要探讨民族经济学的学科建设和基础理论问题的论文仅有50篇,占论文总数的比例不足1%,而且应用性研究与民族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之间几乎不存在紧密的理论联系(邓艾,李辉,2005)。这些分析说明,在民族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中,基础性研究较“冷”,应用性研究较“热”。虽然说“一门学科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龙远蔚,1998)是对的,但基础理论的缺乏不能不说是民族经济学面临的各种问题的共同根源,是民族经济学始终遭人诟病的根源。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直接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方面,受我国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需求的刺激,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和参与到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问题的研究中,自然与此有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会快速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民族经济学的初创性和交叉性,使得学科研究队伍具有严重的复杂性。很多研究者都是从经济学、民族学、社会学甚至法学等领域转战而来,很多高校的民族经济学教学、研究机构大多是嫁接在经济学、民族学、人类学、宗教学、史学、***治学等“大树”上(周兴维,2005),因此,民族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基础来源往往是来自于经济学、民族学、社会人类学等学科理论的应用,从而忽视了本学科的理论基础的研究;此外,民族经济学创设的初衷――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服务,就决定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更侧重于应用性研究,而且推动民族经济学研究的相关专门机构出于工作需要,也经常就少数民族经济的某些方面开展专题研究(龙远蔚,1998)。

但是上述原因都不是问题的根本。民族经济学的应用研究占主导不是错误,这是其学科发展的根基,错误在于其研究者不应该在重视应用性研究的同时,忽略掉基础理论的研究。当然,我们必须承认,伴随着民族经济学的创立,一些研究者一直在坚持不懈地研究和探讨民族经济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从早期施正一的《民族经济学与民族地区的四个现代化》(民族出版社,1987)、《民族经济学导论》(民族出版社,1993)到龙远蔚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导论》(民族出版社,2004)、王文长的《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以及刘永佶的《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这些论著都提出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结构,都对民族经济学科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正如王文长指出的,民族经济学迄今流传未广,甚或质疑之声不断,其原因就在于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或民族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还未能找到得当的分析框架和工具(王文长,2008),也即没有完善的学科理论所致。换句话说,民族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缺乏根本原因在于其基础理论没有找到根本的突破口。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找到民族经济学研究的突破口?有人认为当务之急是找出民族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周兴维,2005),或者说,民族经济学也必须以一个基本出发点为依据(庄万禄,陈敏,马秀琴,2005);也有人认为,成熟的学科 “是以概念运动为核心和主干的,其中要有一个核心概念”(刘永佶,2008)。换个角度看,也就是说,整个民族经济学理论目前最大的不足就是缺少其应有的核心概念,从而不能形成以核心概念为基础的概念体系和概念运动。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找到民族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有助于我们找到民族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对核心概念的研究也有助于探索正确的逻辑起点。只要找到民族经学的正确的逻辑起点和核心概念,民族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才会有一个根本的突破。

四、民族经济学体系建构中的“冷”与“热”

正如上一节已经提到的,民族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会涉及到民族经济学体系的构建,但二者还不完全就是一回事。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是就某一理论点的研究,而体系的构建则是对某一学科理论的系统研究。体系的构建对于新生的民族经济学而言是很重要的,正如李忠斌所说:“体系对于学科而言犹如大厦之骨,没有骨架则大厦难立,没有体系则学科不存,……建立起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是民族经济学较长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李忠斌,2004)也许正因为如此,民族经济学从其诞生不久就开始了其体系的构建。前面已经提到,施正一先生在建议创立“民族经济学”不久即组织班子编写了这门学科的第一本体系性教材――《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概论》。随后的基础理论研究也多是围绕民族经济学体系的构建展开的,这就使得民族经济学的体系构建从一开始就主要侧重了体系的完整性。此后的《民族经济学与民族地区的四个现代化》、《民族经济学导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导论》、《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民族经济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等理论著作应该说都构筑了自己的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这形成了一股完整体系的构建“热”潮。

然而,从人类理论研究发展的历史来看,现已存在的各学科的理论在没有做出清晰的分野的之前,人们一直注重的是对具体问题的理论研究,并不是因为考虑到为创建一门学科而研究,因此往往在一开始并不注重所谓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只是当关于某一领域的主要理论问题得到了系统解决的时候,就会出现对此领域研究成果的总结性的综合研究,这时就往往产生出一门系统的理论著作,从而标志某一学科理论体系的诞生。经济学从最早的重商主义、重农学派等的分散研究,最终到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的研究》标志着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即是如此。据此我们认为,民族经济学虽然从其现实状况来说,其作为一门***的学科已是不争的事实(黄健英,2005),但这并不能说是建立在了成熟的学科理论体系上的,因为,正如前一节所述,民族经济学的很多基础理论在研究上没有突破,离其作为成熟的理论体系“瓜熟蒂落”的时机还很远。但是,现在很多理论体系的构建者似乎在热衷于理论框架的构建之时,却“冷”落了促使体系成熟的基本理论的研究。

以各种版本的民族经济学的教材为主要代表,现有的民族经济学理论体系绝不是“瓜熟蒂落”的结果,他们所采取的体系构建方法主要就是演绎法。这里的演绎法并不是指在理论上的演绎。这里的演绎法主要是指,我们为了构建民族经济学的体系而从其它学科和一般学科通用的理论体系中,抽出其理论框架,设定诸如: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各影响要素、各要素的特征、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等,依次设定章节目,将研究内容拓展开来,构成民族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就民族经济学来看,具体而言,往往是把已经存在于经济学和***治经济学中的理论体系直接,或拼接之后稍作修改再套用过来构建自己的体系。而具体的理论内容往往就是经济学和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嫁接。如此一来的结果是,一些学术界的人们认为民族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科存在着大面积的交叉,没有自己完整的理论体系,其实质是民族地区区域经济学或者是仅仅加上了“民族”字眼的经济学,“给人的印象就是经济学理论加民族地区数据资料”(李忠斌,2004),从而对民族经济学的学科地位持某种程度的否定态度。

当然,对于民族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我们应该采取一个正确的态度,“过多的苛求并不是爱护的态度”(王文长,1999),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基础理论和体系不完善是民族经济学面临的现实问题,但并不是说学科创立和发展的历史短,就应该如此”(黄健英,2005)。解决民族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构建中的问题的根本思路和上一节的思想是一致的,那就是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尤其是要加强对民族经济学的正确的逻辑起点和核心概念的研究。可喜的是,我们已经开始看到了这种思路下的研究成果,龙远蔚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导论》和王文长的《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都注意了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尤其注意了对逻辑起点的探讨,只是对其核心概念的关注和研究有待加强。

结语

通过对民族经济学发展的简略回顾和其中的诸多“冷”、“热”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基本勾画出目前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困境了。纵观这些分析,简单来说,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困境的成因,既有发展历史短和外部的客观条件的制约,更有内部的研究者主观方面的不足。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者,我们在无力改变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应该主动“自我否定自我退出……冷静、客观地面对‘民族经济学’遭遇的尴尬”(周兴维,2005),加强对民族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加强对其逻辑起点和核心概念的探索。有了自己的逻辑起点和核心概念,民族经济学也就能够比较容易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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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学论文第7篇

关键词:民族经济学;研究对象;民族性;内生性

民族经济学自1979年创立以来,在学科归属、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一直存在不少争议,一些学者对民族经济学学科发展持批判态度,另一些学者持拥护态度,但无论批判基础上的否定还是批判基础上的支持,民族经济学这一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确实面临着“两难困境”,其原因主要在于民族经济学发展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和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逻辑理论体系,甚至没有***的核心概念即逻辑起点。尽管学者们提出了上述问题,但仅有少数学者提出了民族经济学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要厘清民族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和目前出现的概念上和理论逻辑上的模糊性,首先应该确定民族经济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通过比较和分析相关研究成果,对确立民族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方向、理论体系的构建都是非常必要的。基于此,文中提出以民族内生因素产出的矛盾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以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关于民族经济学对象的不同认识

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在学术界已有不同认识。黄云、王文长、黄建英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各民族的经济问题,研究具体的各民族人民的经济问题。施正一先生、施琳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民族经济问题,它是民族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李忠斌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邓艾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对象是从微观角度研究少数民族人民生活状况和家庭经济生活特点等。以上几种认识都集中讨论民族经济学究竟是经济学科还是民族学科。而刘永佶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在明确经济的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的经济发展与关系的矛盾”。通过以上几种表述可见,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尚未达成统一。要么以民族人本身的经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要么以要么以民族地区的经济特征作为研究对象;要么研究的范围过于狭窄,规定为中国各个民族经的经济问题研究;要么研究的范围过于宽泛,从全世界、全人类的共同体去研究。即便是刘永佶教授为民族经济学进行的创新性逻辑论证,但他是站在全人类鸟瞰的民族经济学,让学者们感到概念过度膨胀,似乎世界主流的经济学都应被囊括在民族经济学的理论之中,并且只要仔细阅读由其主编的《中国经济矛盾论》就会发现,《民族经济学》和《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的体系都似乎是对《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治经济学大纲》和《***治经济学大纲》体系的一种演绎,而内容则是对中国***治经济学与其他民族学理论的归纳(当然创新的智慧在其内容中无处不在,但从其构建的理论体系来说仍是不足的)。《民族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与《中国***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本质是一致的,因为都是以劳动者主体而展开的对象、主义、方法、主题、内容、范畴、体系的规定,这样一定会让学者们质疑这样一个问题,即究竟什么是民族经济学,它与中国***治经济学的区别何在?鉴于此种原因,本文更倾向于将刘永佶教授规定的民族经济学看成是“中华民族经济学”或者“中国***治经济”(尽管这么看待也不尽合理)。尽管如上所述,民族经济学自创立以来存在诸多分歧,但是多数学者认同的是民族经济学是具有二重性的:“民族性”和“经济性”。因此在理论研究中应该从这两点去寻找学科的研究起点、研究对象,只有规定了对象才能明确研究的方法和学科性质,进而获得广泛认同。

二、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是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只要“民族与经济的辩证结合在理论形态上尚未溶于一体”,就永远无法解决关于民族经济学学科的分歧。各民族经济活动的特征以及经济矛盾都体现着本民族特征,民族因素与经济因素在”理论形态上溶于一体”,要求研究对象应该是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即考察民族人口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规律的民族性根源。将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规定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合理性。民族的含义决定民族经济应突出民族性,也便于将民族因素内生于经济理论和经济模型研究。根据斯大林的定义,民族有四个因素,其中,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经济研究的重要内容,共同经济生活表现在共同文化上。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民族文化,这必定是因不同民族的经济生活特点不同决定的。尽管随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斯大林定义中的四个因素在当今看来也许并不完备,但只要是存在着的人,一定有其社会属性、阶级属性、民族属性,在经济活动中一定会表现出具体的属性。譬如,像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特征、心理特征、文化特征。回族、藏族、蒙古族、壮族、苗族、赫哲族等55个少数民族以及汉族,他们有自己的语言、心理特征、文化特征等民族性特征,这些特征对其表现出来的经济活动也不尽相同。譬如,回族信仰***教,由其饮食特征发展了清真餐饮业;藏族信仰佛教,农业生产中不一;毛南族的“红筵”、“搭红桥”、“肥套”、“套三朝”①等迷信思想对本民族经济活动有影响。这意味着各民族的经济活动因内生的民族因素而呈现出不同特征,民族经济问题研究也应突出民族性,民族经济的研究对象应从各民族内在的特征去寻找经济特征和经济活动的主要矛盾,探寻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规律。

三、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其他相关规定的区别

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更加明确其研究内容,也更能反映研究的任务是要揭示民族因素对经济影响的规律。首先,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表明不是简单地用民族学的眼光去研究经济问题;其次,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触及到了民族经济特征的源头性因素;最后,民族内生因素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规定了主体的民族属性。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其他相关规定的区别表现在:

1.与“民族经济是研究各民族经济问题”相比,内涵更加明确。各民族经济问题研究比较模糊,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是各个民族的经济问题研究,比如,藏族经济、蒙古族经济、回族经济等。同时,各民族经济问题研究的是从宽泛的层面,诸如各民族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贫困问题、经济增长问题等都属于其研究的范畴,无法体现明确地体现经济的民族性,也很容易致使学者用一般的经济原理去分析经济问题,这样也必将陷入学术界关于民族经济缺乏特殊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的质疑中。

2.与民族经济学是“是以研究民族经济问题为对象的学科,它具有民族学和经济学的综合性质”相比,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性因素的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明确了民族经济学是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进行研究的,这无疑对民族经济学的长远发展是有益的。

3.与“民族经济学是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相比,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这一规定除了在外延上更广。除了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还可以研究世界民族经济,不仅研究少数民族人口经济还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是民族性因素与经济性因素融为一体的研究。

4.与规定为“在明确经济的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的经济发展与关系的矛盾”相比,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不仅明确要在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经济矛盾,还表明要将民族因素作为民族经济矛盾的内生变量,并由此能区分民族经济学与中国***治经济学,从而要求构建的理论体系也有所不同。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一般经济学存在着必然联系。

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的规定是把民族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来构建的,其理论必定是在一般经济理论基础之上的改造,它将与一般经济学的联系具体表现在:

1.与***治经济学相比,***治经济的研究对象规定为“生产关系”,社会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去民族的经济研究,抽象了民族因素的、具有普适性的经济研究。而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则正是“穿上民族服装”的经济矛盾和关系研究。

2.与发展经济学相比,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研究,是抽象了各民族经济特征的一般经济理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研究经济的发展问题,而且还必须从民族性去探究其经济发展规律

。3.与区域经济学相比,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某一地理区域的经济问题,是具有某种经济特征和经济发展任务的“经济地理区域”。在民族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硕士和博士的学位论文大多研究的是中国某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问题,这恰恰也是学术界争议或批判民族经济学实际上是区域经济学的“致命伤”。是少数民族地区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故而不能作为一门***的学科而存在的缘故。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探索由民族的典型特征所引起的经济特征的变化规律,比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更加符合民族的发展特性。因为地理区域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有的民族而不能成为其根本的影响因素。譬如,生活在中国的朝鲜族和生活在朝鲜的朝鲜族相比,中国的朝鲜族虽然保留有朝鲜半岛母体民族的部分文化,但也融合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且中国与朝鲜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经历的社会变革不同,于是二者表现出不同的民族意识和不同的经济特征,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所在的区域不同,而是由民族性因素共同影响所致。因此,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民族经济学有别于其他学科不同的独特的研究对象。综上所述,无论从已有的规定看,还是从与其他学科的区别看,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更能体现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存在着的独特的研究对象,更能反映民族经济的根本矛盾,也能更能明确民族经济学的研究任务。

作者:刘廷兰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兴维.“‘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难题二则[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5).

[2]王晓君.论“民族经济学”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J].甘肃科技,2013(01).

[3]黄磊,李皓.民族经济学发展中的“二重困境”[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

[4]庄万禄,陈敏,马秀琴.关于民族经济学学科建设的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文社科版,2005(05).

[5]黄云.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的逻辑起点与学理价值———以壮民族早期发展史为例[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

[6]王文长.论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J].民族研究,2004(05).

[7]黄健英.论少数民族经济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J].学术探索,2009(01).

[8]施正一.施正一文集(下)[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9]施琳.论中国民族经济学之路———发展轨迹与理论创新[J].黑龙江民族丛刊(双月刊),2006(01).

[10]李忠斌.关于民族经济学学科体系建构的宏观思考[J].思想战线,2004(03).

[11]邓艾,李辉.民族经济学研究思路的转变[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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