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10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造价咨询、招标、工程代建等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建委、市工商局为市建设工程合同行***管理部门,下设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作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主管部门和工商行***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策;

2.全面推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指导完善;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推行施工合同签订审查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组织对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进行考核;

6.负责协调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事宜;

7.负责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四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明确相关协议书和合同专用条款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内容的条款。

第六条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专业分包等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方必须具备各自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第七条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进行约定。

1.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理方法应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工期定额及省有关规定确定,明确界定开、竣工日期,并约定开、竣工应办理的手续和签署的文件等。

2.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等。

3.工程价款确定应执行现行计价模式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发包方应与总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总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将承包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与总包合同相抵触,若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九条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条依法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未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3.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程序: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由承包方将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施工合同草案和完整辅助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并由合同管理办公室加盖备案章后,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承发包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承发包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5.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要求;

7.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合同管理办公室应责令改正,或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于5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或以分包工程名义实为转包的,由建设行***主管部门和工商行***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处罚的行***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教育;基建办;职能;工程;管理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epening of education reform, school construction projects become more and more, how to develop the education infrastructure office functions, strengthening schoo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was placed in front of the major problems to solve.

Key words: education; infrastructure; project; management function;

中***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教育基建办的主要职能

教育基建办的职能有许多,从工程立项开始,调研、设计、招标、施工、监理乃至最后的评估验收,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都离不开教育基建办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因此,在学校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基建办的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1.1组织协调职能

教育基建办必须担负起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调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招标工作,并且负责组织好工程项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把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经济合同合理、合法地按时签订。协助招投标单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企业,坚决不能使用。在工程承包方完全符合工程施工资质的要求基础上,还要把好转包或分包工程这道关,严禁中标单位违规转包或分包工程。

在学校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协助使用部门提交使用功能,建立并完善对使用单位在施工方案设计、主要设备功能等方面征求意见的程序与制度,工程施工时要尽可能采用比较先进的施工工艺,在确保工程完工后达到要求标准的基础上,力求施工方便、符合规范、节省开支。

1.2监督管理职能

教育基建办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原设计***纸、施工规范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能够达到预定质量标准要求。除此之外,还要负责监督管理工程款到位情况,一定要按部位、按进度审核拨付工程款,认真做好基建财务的计划管理、工程项目预算复核、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配合审计部门完成过程审计及决算审计工作。最后还要做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及保修工作。

2强化学校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

近年来,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重进度轻质量和安全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意识都相对淡薄,存在着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而且由于工程项目在实施前一些工作做得不够细致,资金管理上也不够严谨,导致后期被动,工程实施阶段出现资金不到位、投资超标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发挥教育基建办的职能,强化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必须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强化制度管理,严格资金控制。

为了做好资金控制工作,一定要充分发挥教育基建办的监督管理职能,要在工程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把工作做到位,所有的金额比较大的项目,都要以过民主决策,博采众长,以使建设项目的风险降至最低,投资最小,不能由部分人“拍板”决定。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首先,建立与健全全过程监督审计制度。教育基建办,一定要建立健全监督审计制度,从项目建议书至项目竣工的全部阶段,都要做好监督工作,并主动联系、协助审计部门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合同等项目管理内容实施跟踪的监督和控制。

其次,建立健全职位轮换制度。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好资金的使用,应该汇同相关部门一道,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岗位轮换。将关键性的一些部门的领导和一些具有特殊管理权限的非领导职务上的工作人员,要做适当的调整,使权力的配置更加合理,避免因为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人为的腐败现象发生。同时,也能更好地培养复合型人才。

2.2发挥监督职能,强化安全和质量管理。

为了更好地解决安全意识淡薄和质量控制不严问题,学校基建办应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一方面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监督其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还要监督施工监理部门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是否到位,是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了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范标准,尤其是对要对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部位,一定要会同监理部门一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着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存在着违犯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范规定问题,就一定要坚持原则,绝不能手软,一定要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如果问题比较严重,一定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寻求问题解决的办法,直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方可继续开工。

2.3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过程管理。

教育基建办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一定要深入,一定要渗透到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细节,切不可只重视关键环节而忽略了所谓的细枝末节。从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开始,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建设程序,把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位,履行合法的申请批准手续,坚决禁止手续不全、合同未签便先行开工。如果在总承包的合同中没有明确或都还需要增加的部分工程内容(如:拆除旧房子、围墙、道路、运动场等),必须应先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出具施工联系单并经施工企业签字盖章后才能开始施工。而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编制和签订也一定要规范管理,不仅要内容齐全,而且要把施工单位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写清楚,除此之外,监理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内容。当工程需要分包时,基建办一定要会同工程监理部门仔细核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或是证件不全的,不允许参与项目施工。

3结束语

教育基建办除上述主要职能外,还有许多。包括监督现场的文明生产情况,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与周边居民的思想工作,不要因为施工安排问题,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总之,教育基建办一定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以强化学校工程建设的管理。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区域内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含建筑、水利、交通、市***园林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管理机构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时应审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并同时填报《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

第五条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分包,并填写《施工分包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二),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填写《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见附表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建设行***主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设行***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附表四),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八条建设行***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分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施工分包的规定;

2、建设工程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三)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五)情况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2、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3、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

4、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专业分包或专业分包内容不一致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查处,并上报建设行***主管部门。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记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三)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非中标单位而从事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存在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提请行***主管部门进行下列处罚:

(一)限期整改;

(二)经济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4

1.1合同条款约定缺陷导致的合同纠纷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十几年来的工程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缺陷:不能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与新近法律规范相冲突,对于解决履约过程中发生的转包挂靠、情势变更、暂停施工、缺陷责任等问题显得乏力、条款设置粗放、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尽公平等,不能有效地指导复杂的工程活动。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版本。有的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并没有采用国家或省市相关管理部门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为了***省事,只采用简易的或自制的合同文本。这样容易导致签订合同时考虑不严密,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规范、不严谨,甚至一方为了规避应有的责任义务,转嫁工程风险,导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分歧过大或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引起纠纷。

1.2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前,一些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办事,履约意识淡薄,在履约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恶意克扣拖欠工程款,迟迟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或者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非法转包或分包,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机械设备不符合投标要求,造成工期延误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不仅导致合同纠纷发生,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而且会引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隐患。

2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下推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2.1加快推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质上就是为合同的订立提供了范本,为合同当事人责权利的约定提供了参照,并成为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工程惯例确定的基准。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托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的优点,全面梳理合同架构,完善优化了合同要素,提出了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实施后,应积极开展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贯培训,加快推行使用新版示范文本,有效防止合同出现错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平衡合同各方风险责任,提升合同履行效率,规范化并程式化处置纠纷事件,力争实现工程的精益化管理。

2.2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抓好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2007年3月5日起施行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建设工程合同监管工作提供了***依据。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之前,必须先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工程实施阶段开始前,通过对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内容及时清查纠正,加强施工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规范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可以更好地为造价管理工作提供服务。福建省和厦门市开发使用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不仅具备项目信息收集、存储、查询、统计功能,还能实现省市相关部门信息传输共享,同时合同备案数据还能为建设行***主管部门在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信息来源,真是一举多得。积极推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备案方式,不仅极大缩短了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便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自身备案项目信息的监督统计。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增强了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和履约职责,也有利于建设主管部门对合同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3加大力度开展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是否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履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人工资等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并要求提供相关凭证,督促发承包双方切实履行合同。对履约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关单位,和履约情况良好的相关单位,分别按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入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业务系统,并予以公示。最近福建省也出台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行***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通过备案施工合同文件等信息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实施评价,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加大力度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动态、数据共享,不仅能为招投标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而且让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履约情况,更好地促进发承包双方诚信依法履行合同。

2.4加快建立完善工程担保管理制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增了双向担保制度。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体现了公正性和对等性,有利于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工程工期和质量、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则必须提供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担保;同样,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担保不拖欠工程款,则必须同时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确保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在20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就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承包商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业主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业主同时也向承包商提供与承包商履约保函担保金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财***投融资项目不需另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应将履约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到建设主管部门保管,这是工程项目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的必备条件。当发承包双方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凭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该项制度实行几年来,起到了降低工程风险,规范建筑市场,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等成效。在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行下,管理部门应顺应市场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完善适合本地区的工程担保管理机制,出台相应的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合理引导发承包双方重视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等条款的约定,严格管理合同实施的各个环节。

2.5建立健全施工合同争议评审制度每年国内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受理了数量不少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且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其原因是我国法律以前尚未建立施工合同争议的过程解决机制。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纠纷,在调解不成时,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但法院和仲裁机构往往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不仅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且处理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创设争议过程评审制度,有利于国内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变事后诉讼为专家过程评审解决,将大大减少施工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案件。行业专家作为第三方全过程参与,可以有效解决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专业性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快速定纷止争,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建议各地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建设行业系统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范围可涵盖建设各方和相关管理部门,随时应对工程中遇到的纠纷事件,确保合理准确地解决施工合同履约难题,为合同双方提供一条解决争议的便捷路径。

3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5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6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建设管理责任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人民***府的重要职责。县***府决定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财***局、卫生局、扶贫办、环保局、住建局、审计局、监察局、民***局、残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县领导小组下设县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饮水办”),办公地点设县水利局,全面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等负监督检查责任。

县水利局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策、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年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以及向上争取项目工作;

(三)负责乡镇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和主体工程开工批复;

(四)负责对饮水安全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负责协调参建各方及组织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努力营造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氛围。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计划指导,积极争取省、市发改部门的支持;县财***局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资金运行监督;县扶贫办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资金上予以优先安排;县卫生局要建立水质监测服务体系,提供水质检测服务,确保农村饮水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县环保局要加强水环境的监测,对重要水源地及其供水工程要制定保护措施,保证水源水质安全;县住建局要加强县城及其延伸区域供水质量的监管,保障县城饮用水安全;县民***局、残联要对农村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的饮水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农村弱势群体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县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和项目招投标、***府采购等工作的监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实行年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加强舆论监督。

各乡镇人民***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乡镇经济发展办、纪检监察、财***所、水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

(三)负责解决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负责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检查和督办;

(五)负责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协调各项目参建单位。

二、科学规划设计,突出工程建设重点

要严格执行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根据水源的水量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坚持“集中适度规模为主、小型分散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开工前必须优化施工设计方案。项目法人按照主管部门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工程施工实施方案》。所有的《工程施工实施方案》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一)因地制宜新建供水工程。对居住较为集中且水源条件较好的地方,推广小型集中供水水厂的工程模式集中解决;对居住分散且严重缺乏水源的地方继续推广“一管、一池、一罐”单户生物慢滤工程;对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集中供水井和分户供水井,也可以联户打井或新建供水池;对经济欠发达、农民收入低的地方,供水系统可先建到公共供水点,待条件好转后再解决自来水入户的问题。

(二)改造现有工程。对现有具备集中供水条件,但目前供水设施简陋的供水工程,采取新材料、新工艺、先进技术进行改造;对缺乏必要水处理设施的,要进行补建;对小型集中供水水厂,要大力推广生物慢滤水处理技术;对5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水厂要加强“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水质净化处理,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对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且恢复困难的饮水工程,要采取工程措施重建饮水工程。

(三)配套建设集中供水工程。对水源有保证、人口居住集中的地区,应新建集中供水工程。

(四)适度扩大工程受益范围。县城、乡镇集镇自来水厂要充分发挥现有设施资源优势,在保证供水安全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度扩建、改建,向城镇近郊农民辐射延伸供水,扩大供水范围。

三、严格“四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和监管机制。

(一)项目法人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府组建项目法人单位,由乡镇分管领导任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

2、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

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4、负责控制工程概算投资、变更工程建设内容及办理变更手续;

5、负责工程的招投标组织工作,并签订有关合同;

6、负责落实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审核确认支付工程款;

7、负责编制竣工资料,组织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8、负责按规定收集整理档案资料;

9、负责“三通一平”和青苗补偿、工程占地、占林、拆迁等外部环境的协调;

10、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11、负责落实饮水项目建后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

(二)工程招投标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项工程必须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具有三级以上水利、市***或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采用***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的方式选择承建单位。单户或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自行组织实施。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和设备由县集中统一***府采购。

招投标活动由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府采购办公室、财***局、水利局负责监督。

(三)工程建设监理制。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落实工程监理制,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由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其它小型工程和分散工程由乡镇水务中心技术人员进行过程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评价;按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和月报;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按照施工计划对工程进度进行有效控制,检查工程进度实施情况,督促承建方采取措施实现合同目标;参与协商工程设计变更,调解合同双方争议;审核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完成工程监督管理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

(四)项目合同管理制。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一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实际和所提供的合同样本、发包形式,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协议书(补充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2、中标通知书;3、开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往来文件;4、补充通知、投标报价书;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条款;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补充资料;9、投标须知;10、***纸;11、确认后的投标辅助资料;12、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分散的单户工程或联户工程由受益户组织实施,由项目法人与受益户签订合同。

项目法人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廉***合同。同时,项目法人要签订廉洁保证书,加强***风廉***建设,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廉***制度,主动接受纪检***门的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和干部廉洁。

四、实行“一事一议”,组织受益户参与

因国家及省级投入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必须组织受益户参与工程建设。为便于建设管理,全县统一国家及省级配套和受益户承担的工程建设范围。

国家及省级投资解决的工程内容为:1、集中供水工程。解决水源至水厂的引水管网及水厂的全部投资和水厂至集中供水点引水管线及供水水池的投资;2、分散供水工程。解决引水管线及供水水池的投资;3、单户供水工程。对建“一管一池一罐”补助1700元/户,只建一罐的补助500元/户(水池容量不低于10m3)。

受益户应出资出劳承担的任务为:1、集中供水工程。水厂至集中供水点管网开挖回填及安装,供水点至受益户的管网及户表工程投资;2、分散供水工程。引水管网开挖回填,入户管道和户表安装的投资;3、单户供水工程。受益户负责承担国家补助以外的全部投入。在工程开工前,各项目村要组织受益户召开会议,广泛征求受益户意见,制定参建方案,本着“谁受益、谁参与”的原则,杜绝滥集资乱收费的行为发生。

五、严格项目审计、验收与资金管理,确保投入效益

(一)严格项目预算审计和竣工审计。单项工程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进行预算审计,未经预算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就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预算,并完成项目竣工审计工作。

(二)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单位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县发改局、县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水利局商县发改局、县财***局、县卫生局等部门按照《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其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项目资金管理。一是严格项目投资预算管理。项目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概算和建设方案,不得提高和降低建设标准,避免形成建设资金缺口。二是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三专”要求管理。项目法人要确定专人,开设专户,建立专账,按照基本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核算、管理项目资金。三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拔付资金时,项目法人必须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工程概算、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计量签证等相关资料,***门将项目资金直接拔付给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青苗损失费、占地补偿费、单户和联户工程的国家补助款,采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户。四是规范管理农户自筹资金。对农户出资出劳部分要以村为单位建立台账,作为工程的县级以下配套依据。

六、落实管理责任,创新建设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7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府聘任。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府规划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

(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县(市)人民***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管理部门、各区人民***府应配合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府有关行***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应协助规划行***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府和规划行***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第八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实行设计招标制、专家审查制、方案公示制。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使城市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府组织编制;

(二)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或区人民***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县(市)人民***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府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或要求专业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编制各类专业规划。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城市重要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府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县级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府审批。

(二)分区规划、县人民***府所在地镇及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长沙市人民***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府审批并报市人民***府规划行***主管部门备案。

(三)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府审批外,由市、县(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批。

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未随同总体规划审批的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随规划一并报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人民***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府计划行***主管部门及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府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府计划行***主管部门及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府规划行***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府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纸等资料。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还须征得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区人民***府的同意。

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1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经批准后两年内未依法建设的,对修建性详规和规划总***的批准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用地红线***后应向规划行***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行***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未经规划行***主管部门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

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城市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行***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使用范围的,须经规划行***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批准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腾地。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的、以及进***屋外部装修、设置城市小品,必须向规划行***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同意并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相邻房屋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不影响规划行***主管部门对该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规划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工

程)施工***,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行***主管部门办理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总时限为28日,办理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42日,办理市***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20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设计的,须报规划行***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绿地、停车场(库),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行***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及批准的***纸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行***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行***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产权行***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行***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规划行***主管部门复验建设位置。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申请规划行***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并凭验收合格资料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市***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的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都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纸;

(二)有建设位置复验合格资料;

(三)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拆除;

(四)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五)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规划行***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规划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经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

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规划行***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个人住宅的新建手续;经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已经制定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详细规划的,个人新建住宅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建筑基底面积,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或依法继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经鉴定为危房且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府同意,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

第四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转让、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村民,不得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可申请建设的条件及可申报建设的人数按土地管理法规及县(市)、区人民***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审批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装配式临时工棚除外),其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又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一)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三)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或已按规划建成的区域或地段;

(四)侵占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城市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而取得土地红线***的,土地红线***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府责令退回;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而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证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副本)但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达到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绿化用地面积的,由规划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达到规划行***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停车场(库)面积的,由规划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异地建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未经规划行***主管部门复验建设位置并取得合格证明而继续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经复验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的,按照《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擅自在市***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管线,开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条 农村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的,由规划行***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机关处理或者协同国土资源行***管理部门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设计单位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的,由规划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规划行***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对设计单位作出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规划行***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建设行***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其批准证件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审批机关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建设行***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工商行***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的证照或手续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审批机关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过错造成审批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审批事项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六条 妨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和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式住宅建设。个人小型综合用房建设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行***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六十条 本办法关于办理期限的规定,按法定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在规划行***主管部门以外运行的时间。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的作用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建设。城市规划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策性和区域性很强的工作。它要预见并合理地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作好环境预测和评价,协调各方面在发展中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使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骨肉协调、环境优美的综合效果,为城市人民的居住、劳动、学习、交通、休息以及各种社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8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水工程建设环境,根据《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凤治工办发〔〕1号)和《临沧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水发〔〕64号)要求,结合我县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以***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和“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资金和干部”三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

阶段性目标是:全面治理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工作任务

依照全县及市局的总体部署,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1月1日以来***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规模以上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逐一进行排查治理,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一步建立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水利局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乡镇负责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县水利局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总工办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勘测设计队牵头负责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病处管理局(总工办)牵头负责中小型(包括小(一)型病险水库)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水土保持股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站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干支渠防渗、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防办(抗旱防洪股)牵头负责河道治理和水电等工程;水***股牵头负责取水和排污许可管理等。

三、任务分解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如下4个方面22项内容: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和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对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完善配套制度和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2号)等***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水行***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 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责任领导:何国伟

牵头单位:勘测设计队;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部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财务统计股、水***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加强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总工办。

6.强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管理。进一步明确水行***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职责体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并加强成果管理;配合省市县有关部门编制和修编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程序和开发方案;建立和完善农村水能资源公益开发与***府调控制度;配合各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四无”水电站,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水资源股;协办单位:防办(抗旱防洪股)、水***监察大队。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7.规范招标活动。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8.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136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9.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加强围标串标管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防范和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三)加强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

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水资源股;协办单位:总工办、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1.研究解决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要环节的调查研究,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

责任领导:范玉龙

牵头单位:工程管理站;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测设计对、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2.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加单位必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3.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4.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贯彻《临沧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办发〔) 164号),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5.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64号)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6.强化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7.加强质量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 339号),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水资源股、水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安全办;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9.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做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公开透明,市场推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程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20.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广泛梳理有关信息,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办公室;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信息入库,并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用记录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出台建设管理问责办法、咨询评审管理办法和勘测设计问责办法,对勘测设计、咨询评审和建设管理各环节逐步推行问责制。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水***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工作步骤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分如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深入排查问题(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一季度)。各乡镇、各项目管理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严格做到全面普查,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并于今年底将自查报告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属各单位对所管业务领域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指导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2月,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

第二阶段:认真进行整改(20xx年第二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针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第三阶段:巩固治理成果(20xx年第三季度)。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乡镇写出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xx年8月底前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综合类总,并向市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治任务。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水利局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请各乡镇和项目管理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整体推进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项目,落实到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三)搞好协作配合

要发挥整体效应,系统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及时传达省、市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策措施,确保***令畅通。要加强沟通协调、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合理安排,迅速落实,全力推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9

【关键词】工程签证;变更索赔;

1、工程签证的涵义及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单位就施工***纸、设计变更等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预算或概算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1.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人员调迁和机具倒运等损失。

1.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4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需要办理工程量签证。

1.5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发生的经济损失。

1.6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如新增道路、沟渠、地下障碍物、地面附着物等障碍而发生工程量变化,或由于地方规划原因,造成管线路由调整或增加保护措施等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1.7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项目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

2、工程签证的办理

2.1现场签证要及时准确,确保签证办理的时效性。

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变更及签证的有效时间都提出明确的要求。所以,技术人员办理签证时,必须详细了解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重要管理文件的条款内容,在有效的时间内按项目规定做好签证单并及时递交设计、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做到“随发生随签证,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处理,避免签证失去时效而失去法律效力,从而影响工程的结算进度。

2.2办理程序符合监理、业主要求,提高办理效率。

建设项目不同,工程签证的管理制度及要求也不尽相同,技术人员办理签证前应熟知本工程的签证办理程序及要求,办理签证时资料准备齐全,确保签证办理效率。如我方承建的××管网建设项目,变更程序要求严格,表格较多(变更均需同时提交变更申请审批表、工程变更工程量签证表、变更索赔工程量报价表三项表格),对签字人员也有明确规定;分部总监对现场工程变更数量确认后,我方需到距离我项目部驻地较远的监理与业主联合办公地点签署变更意见并审核变更费用,手续完成后方可施工,所以办理签证手续时,所用表格格式、 数量、人员签字情况及现场影像资料等应准备齐全,切忌丢三落四,反复修改影响办理效率。

2.3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

办理签证单时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即变更的合理性,要性及其好处。同时要求变更内容书写齐全,费用变化及对工程建设产生的影响罗列清楚,签证内容应描述清楚具体,不会造成概念模糊;同时,应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陈述理由和罗列签证内容,使签字人感觉不用承担风险;签证单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纸编号、环境、地理位置、行***区划、里程桩号及标高等;

b. 工程量和费用的变化情况;

c. 对工期的影响,是否改变施工计划和进度;

d. 对质量、安全的影响;

e. 对材料的要求及材料的变化情况;

f. 附必要的***纸或草***;

g. 对项目其他影响等。

2.4办理签证需综合考虑,视项目合同要求的不同而相应的调整,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技术人员在办理签证时,应充分权衡变更的得失,及时与预算、施工人员沟通,在报送签证单之前,将签证单内容、工程量及计划安排告知预算、施工及材料等相关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新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及材料的替代所造成的影响等,确保变更后施工效益最大化。

同时,技术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控制签证的办理,如承建的中石油××长输管道工程,其合同条款一般要求除部分单项工程外(如水工保护等)只对超出合同价款的±5%的结算总价进行调整,办理签证时应主要考虑如何减少长度或改变施工方案而节省施工费用、节省材料或增加可调整项目的工程量而提高效益;当然,当现场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未预料的情况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如遇到障碍而需调整路由、改变施工方案或材料替代时,应充分对比增加的施工费用与原方案中因施工难度、材料变化、工农关系问题致使人员设备停滞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出最合理的调整方案;从而确保工程顺利的完工实现施工效益的最大化。

3、规范工程签证的管理

3.1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工程签证关。

明确领导、施工、技术、材料、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签证中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项目管理人员每接受一项工程时,首先要对施工***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和了解,其次要经常深人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合理办理签证工作。

3.2建立合同交底制度。

让每一个参与施工项目的人了解合同,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必要时将合同复印件分发给有关人员,使大家对合同的内容做到全面了解、心中有数,划清甲乙双方的经济技术责任,便于在方案优化、材料替代等实际工作中运用。

3.3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都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但是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是有严格的区别和划分。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就应该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属于工程签证的由现场施工人员签发,所发生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

3.4建立沟通机制,加强横向沟通。

签证办理人员做好横向沟通,签证办理前后应及时与预算、施工、材料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落实实际情况后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优化签证方案。

3.5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有关人员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10

关键词: 建筑施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中***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在施工管理中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难以确定其造价。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多则接近20%,少则也在6%左右,尤其在技改、技措工程中所占比例更大,大都在20%以上,有时甚至达到了30%。因此,认识和理解设计变更并及时准确地搞好工程签证既是把握业主和承包商既得利益的依据,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一、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含义及内容

1、设计变更的含义及内容: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和业主、监理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四方签字同意也可作为设计变更。

2、工程签证的涵义及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调整其它作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技措技改工程中,常遇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在发生时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设单位,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此时施工企业应办理工程签证。

对于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大都没有正规的施工***纸,往往在检修前由施工企业提出一套检修方案,检修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然后依据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结算。此时工程签证工作尤其重要,直接关系到检修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办理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设计变更洽商由施工方提出,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纸或说明,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提交洽商时应注意以下原则:①改了后施工方便了吗?②增加的造价是不是建设单位能接受的?③为了办理结算时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尽可能以工程变更形式替代材料代用单,与设计沾边儿的可办签证可办变更的尽可能办为变更,作为造价增减的结算依据。

一般设计变更的原因有:

①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包括发包人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发包人削减预算、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了新的要求等);

②由于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纸做修改;

③由于新技术和知识的产生,有必要改变原设计方案或实施计划;

④工程环境的变化;

⑤法律、法规或者***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新的规定等。

2、办理工程签证的注意事项:

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找现场代表核实后签证,如果现场代表拒签,可退一步请他签认事实情况,及工期顺延。并且要马上向你的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不适合以签证形式出现的如议价项目、材料价格等,应在合同中约定而合同中没约定的,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3、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领导、施工技术、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有责权利明确了,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2)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让每一个参与施工项目的人了解合同,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必要时将合同复印件分发给有关人员,使大家对合同的内容做到全面了解、心中有数,划清甲乙双方的经济技术责任,便于实际工作中运用。

3)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都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但是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是有严格的区别和划分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就应该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属于工程签证的由现场施工人员签发,所发生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

4)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充分认识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变更工作,强化签证意识,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区别作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科学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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