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自然的资料篇1
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范文一:经济师自然资源价值观研究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过去是如此,现在和将来亦如此。然而,自然资源却是稀缺的和有限的,特别是矿产资源,其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可再生性,其储量随着人类的不断消耗而越来越少,最终将被消耗殆尽。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最终将成为制约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素以地大物博而著称于世,自然资源品种齐全,储量丰富,是世界三大矿业国之一,45种主要矿产资源探明储量的潜在价值居世界第三位。然而,我国又是一个人均资源占有量贫穷的国家,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居世界第80位。
据有关专家就我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对我国经济建设保证程度的论证,到下世纪初可以保证需求的矿种占三分之二,到下世纪中叶,能保证需求的只有七分之一。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建设中的资源空心化现象将会日趋突出。我国现在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资源消耗的步伐加快,资源供应日趋紧张。更加严峻的现实是,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商品高价、原料低价、资源无价的价格体系,使得资源在开发利用中缺乏应有的价格激励机制,再加上不健全的经济管理体制、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落后的生产工艺等原因,导致了滥采乱伐、浪费和破坏资源的现象严重。例如:我国能源利用率仅为30%,矿产资源平均开发利用总回收率只有30%-50%,这更加剧了我国资源的稀缺程度。
资源问题已经严重地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如何合理地开发利用我国的自然资源,以保证国民经济协调、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改变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的现状,有效的途径就是要改革现行严重扭曲的价格体系,制定合理的资源价格,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而资源价格的改革,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资源无价的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自然资源是大自然多少年来物理运动、化学反应形成的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在没有得到人类的开发利用之前,就具备了其自身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使用价值,而它的价值则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才表现出来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采猎文明和农业文明时期,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仅限于地表上有限的一些种类,这些资源多数在有限的需求量面前通过自然力的作用能够得到恢复。
于是,这一时期自然资源表现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纯自然物,自然也就表现为没有价值。当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时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化步伐加快,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口急剧膨胀,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猛增,开始了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地开采,使不可再生资源越来越少,可再生资源的再生量也不能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需求。然而,在这一时期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仍然是靠自然力再生的物质和多少年来形成的自然物质的储备,可以直接取自于自然界,不需要人类付出具体劳动就自然形成或自然存在的纯自然物。
所以,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自然资源仍然表现为没有价值。在本世纪80年代以来的后工业文明时期,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渡开采和过量消耗,不仅导致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直接威胁到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导致了资源的严重危机。现在单凭自然力作用生成的自然物资和自然物质的储备再也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了。为了保证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投入劳动来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的再生和发展,使得自然资源的再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在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再生产过程需要伴随人类劳动的投入,于是整个现存的资源(不管过去是否投入劳动)都表现为具有价值。
因为自然资源的价值不是由它本身所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其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现在这种资源的再生产过程中人类所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自然资源表现为具有价值的时期,我们就应该彻底摒弃资源无价的传统观念,树立正确的资源价值观,明晰资源的产权,对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合理的价格形式表现其价值量的大小。这样不仅能使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得到体现,同时也能通过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合理的资源价格要以开发利用为社会增加财富来计算,随着人类对其资源认识的提高和人们对其依赖性程度的提高,其价格应相应地提高,这有利于激发人们对现有资源利用新途径的开发和研究,提高其利用效率;资源价格不仅受自然丰富程度高低的影响,而且还应与其耗竭程度来计算,随着耗竭程度的提高,其价格应相应提高,以促使人们积极地保护资源,加大投入,以促进资源的再生,保证永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基础;资源价格应随其稀缺程度的上升而提高,有利于强化人们珍惜资源的意识,促使人们合理地开发、充分地利用资源,使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提高;资源价格还应随着供求变化而适当调整,有利于人们自觉地节约资源,导致资源需求量的相对减少,同时也可刺激人们使用代用品,发展新技术,创造新产品;资源价格还应随着开发条件的难易程度而调整,这样有利于矿产资源的深度和难度开发,有利于贫富矿兼采,提高资源的回收率。综上所述,确立正确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观,推进资源价格的合理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前提条件,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中资源耗竭问题的有效途径。
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范文二:经济师论文资料收集
一、论文资料的系统收集
论文资料的收集是论文写作的基础工作,俗语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说:详尽地占有材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这些材料中引出正确的结论。(《***选集》第3卷第801页)著名历史学家陈垣主张竭泽而渔,即搞一个研究课题,应把这个课题的有关资料全部搞到手,要一网打尽。托尔斯泰写《战争与和平》,有关参考书就看了700多种。姚雪垠写《李自成》,从有关史书中摘抄了10000多张资料卡片。这些事例和看法,充分说明资料是论文写作的基础。如果论文选题好,作者水平高,若没有资料仍是很难写出论文的或写不好的。论文作者的新见解,也是建立在大量丰富的资料基础上。资料是我们先辈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是攀登科学高峰的阶梯。论文资料从何而来呢?一是从***书、期刊、档案资料中去搜集;二是从国内外已有的数据库、信息网络上去搜集,如因特网等;三是从社会和专业实践中去搜集,搜集有关数据、实例、典型经验等;四是通过科学实验搜集,搜集实验的数据、方法、步骤、结果等;五是从有关专业与学术会议上去搜集,搜集最新观点、最新材料、最新研究成果等。怎样比较系统和全面地收集与占有资料呢?一是围绕主题全面收集。论文题目确定之后,就应根据题目的范围收集资料,对范围内的资料应尽量进行收集。为了掌握这一问题的来龙去脉,应对这一问题的历史、现状、去向的资料进行系统收集。二是按资料的主次分层收集。为了不漏掉重要资料,应根据主题把资料分为主要的、次要的。主要的就是核心层资料,应全面系统地进行重点收集;次要的就是非核心层资料,或称资料,要尽量收集。三是按资料品种收集。不仅搜集***书、期刊,还要搜集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网上资料、电子出版物。四是按论文内容收集。不仅收集观点,还要收集数据、典型事例、***像、***表。五是按第一手、第二手资料收集。要注意第一手资料。论文资料收集的一般方法:一是通过书目、索引、文摘查找有关资料;二是通过与信息网连接的计算机,查找国内外有关数据库、信息网络上的资料,这些资料一般比较新,速度最快;三是复印、照像、剪贴书刊中有关资料;四是通过阅读直接摘录书刊中有用资料;五是通过有关会议直接记录有关资料,如座谈会、调查会、研讨会等。收集资料与分析研究资料两者不可截然分开。一般来说,收集资料在先,分析研究资料在后。然而,收集之中必有分析研究,分析研究之后要继续收集和补充资料。收集资料,对一些长期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主要是靠平时收集积累,不是临时集中去搞。他们一般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随时把有关资料积累下来,并按问题分类、整理,当资料积累到一定时,思索也比较成熟,就可动手写论文了,此时只是作些资料补充。一般学者或研究者都有个人的小资料库。
二、论文资料的阅读研究与选择
当资料收集到一定程度之后,就要转入阅读、分析研究、选择资料。因为前一段所收集到的资料,还是比较原始的、粗放型的,如果要变为有用的资料,还需要通过大脑的思索与加工。阅读、分析研究、选择资料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不可分割。阅读的过程就包含有分析研究、思考联想、资料取舍。论文写作属于专题性阅读,主要阅读与专题有关的资料,最突出的特点是选择性。它的目的性非常明确,而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我们所接触的资料中,可能只取其中很少一部分。因此要求我们在阅读中能够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判断,选出论文需要的材料。有时一本厚厚的书,可能与论文有关的资料不多。由于阅读目的明确,因此每当阅读启动时,大脑就会自然地思考、分析研究、筛选资料,记下那些必要的信息与资料。阅读是论文写作思考问题的起点。阅读是通过视线的扫描,获取相关信息,并且与人的大脑中所储存的固有的思想材料相结合,引起思维活动的过程。专题阅读要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除了精力集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外,一般还应具有以下能力:提要和归纳原作者思想的能力;从总体把握原作内在联系的能力;对原作的思想内容作出判断、评价的能力;有快速选择、获取原作中论文所需资料的能力;有善于联想、比较、鉴别的能力。专题阅读的基本目的是选取资料,因此在阅读中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所取资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及时地归纳、整理,选出有用材料,舍弃不用材料,把有用而又分散、重复交叉的材料,通过分析、归纳、合并、提炼等方式形成一些比较系统的认识。随时随地注意阅读和思考过程中大脑爆发出来的思想火花,要抓住新思想、新见解不放,及时地记录备忘。要加强资料搜集的目的性,不浪费时间,不走弯路,不搜集一大堆无用资料。要注意例外情况,有时我们刻意寻找的资料寻而不见,无意中读到的资料有时反倒证明是极其重要的。注意阅读重点的转移。阅读开始时,一般注重作者的观点,等我们的论文思路轮廊初现时,注意力就会转向符合自己看法的有力论据。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初读时遇到的资料没有及时记录,事后觉得有用,但印象已经模糊,再去查时十分费力,浪费不少时间,因此阅读时勤动手非常重要。注意占有可比性资料。资料越多,参照系数越大,对比度就越精确。资料太少,很难比较,得出的结论也势必粗疏难信。论点来自资料,准确地说,论点来自资料的收集、积累、选择。专题性阅读是以一个主题为中心,多种文献相互参照的综合性阅读。由于论文写作并不一定要通读整本整本的著作。但往往需要把不同著作中相关的部分联系起来加以比较,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分析和判断。专题性阅读的基本方法:主要有重点阅读和跳读两种。重点阅读就是对一些基本资料必须重点地系统地阅读,有的要多遍阅读。跳读就是对非核心层资料,选其所需,摘其所要,撇去不需要的内容,而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阅读所需要的部分。由于专题性阅读是一种有明确阅读范围和实用目的的阅读方式,在时间不充裕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越过与论文无关的内容而重点地翻阅那些与专题有关的部分。在这样的阅读过程中,我们必须全神贯注,紧张地捕捉一切对论文写作有用的资料。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篇2
两大部类
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两大部类生产理论是马克思***治经济学的社会再生产理论,它的潜在假定之一是人类的经济活动没有超过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分析传统两大部类生产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环境资源的第0部类,从而构建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三大部类生产理论。在社会总资本重新划分的基础上,对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条件以及不同生产条件下的三大部类的生产状况进行了研究。
两大部类生产作为马克思***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通过研究社会再生产(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实现条件,揭示了社会化生产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两大部类生产理论的基本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所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进人上个世纪中叶以后,大量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出现,不仅威胁到经济发展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威胁到后代人乃至当代人的生存。所有这些表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客观的社会现实要求发展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纳人到两大部类生产理论中,重新构建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再生产理论。
1两大部类生产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在分析社会总产品生产的过程中,马克思按照经济用途将产品分为两大类: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们都是由物质生产部门生产。两类产品对应着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第r部类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它的产品用于生产的消费;第n部类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它的产品用于个人生活的消费。现在以简单再生产为例,分析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得以运行的外部条件。假定资本的有机构成为4:1(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剩余价值率为100 %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例),则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过程可以用***1中的上框***来进行描述【‘。通过第i部类生产所供给的生产资料价值(需求的生活资料价值),与第ii部类生产所需求的生产资料价值(供给的生活资料价值)的等价值交换,同时实现相应的实物替换,从而保证两大部类的生产能够协调进行。从理论上讲,只要价值的流动满足这个条件,简单再生产就可以无限地维持下去,生产规模可以同比例地无限扩大。然而,由于价值自身与价值的物质载体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价值的循环流动并不能保证物质的循环流动,而人与环境之间的物质循环流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因此,需要剖析两大部类生产理论与自然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
从***1可以看出,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只是考虑整个经济生产过程内部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价值交换与实物替换,而没有分析外部自然环境对两大部类生产的影响。也就是说,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包括生活资料生产与生产资料生产)并不是***地、封闭地进行,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它通过自然的生产过程向人类供给自然资源的同时,消纳人类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废物。以***1中的社会生产为例,要保证相同生产规模的持续进行,需要不断从
外界输人形成生产资料的生产资源与形成生活资料的生活资源。由此可见,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潜在假定:人类经济系统所需要的自然资源与排放的废物可以被自然环境系统所承受,这也意味着自然环境的客观存在不会影响到两大部类生产规模的扩大。但是,在“人定胜天”伦理原则的指导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与生产规模的扩大,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索取已经超过了它的承载能力,环境危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因此,实践与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将上述假定进行内生化处理。
2三大部类的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为解决两大部类生产理论所存在的不足以及分析社会再生产的真实运行规律,在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的基础上,将自然环境对人类活动的影响内生于社会的再生产系统中,这样整个世界系统就形成了三大生产过程:生产资料生产、生活资料生产与环境资源的生产。从生产部类角度将它们分别称为:第i部类、第ii部类与第0部类。
2.1整个社会生产系统的三大部类划分
2.1.1第0部类生产
此处的环境资源是指广义的资源定义,不仅包括自然环境所能提供的自然资源种类与数量,而且还包括自然环境所能够消纳一定数量废物的能力。环境资源的生产过程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自然的生产过程,如绿色植物利用光合作用及土壤中的营养物质合成有机物的自然过程,以及水体中的微生物将污染物消解为可以再生利用的物质的过程;二是人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投人而促进或改善自然环境的生产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生态环境建设,如植树造林等;三是人类通过生产劳动而人为地将有害废物转变为无害废物的过程,如生产、生活废水与固体废物的处理过程。显然,第0部类生产是人类劳动与自然过程直接结合的生产过程,它以自然环境的生产过程为基础,通过投人资本与劳动而直接增加了环境资源产量,或者降低了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相当于间接地增加环境资源数量)。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第0部类包括废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与固体废物)的处理部门、废物再资源化部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等,或者说它的产业基础是第零产业与第四产业〔z]0
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在不同的情况下第。部类的生声状况也不相同。当人类对环境的负影响没有超出自然环境资源生产的上限时,人类可以不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此时经济活动可以单独地依赖于自然环境的生产能力。当人类经济活动的强度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时,为保证整个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需要人类主动地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否则,自然环境将影响到其它两大部类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0部类的生产不同于第i. ii部类的生产。首先,它的生产组织主体不是资本家与工人,而是社会群体的代表,如***府组织;其次,它的生产目的并不是片面地追求环境资源数量的增加,而是为了维持自然环境的稳定性与恢复力,以保证其它两大部类生产的可持续性;第三,进行第0部类生产的资本来源于生产资料资本家与生活资料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环境恶化最终将影响到包括资本家与工人在内的整个人群整体,并且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两大部类的生产过程不能持续,所以,为保证第i,ii部类生产的正常进行,资本家不得不将一部分剩余价值投人到第0部类的生产过程中。当然,资本家不会主动地提供这部分资本,需要***府利用其权力通过征税、收费等形式来强制执行[[3]0
2.1.2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
这里第i部类生产和第ii部类生产分别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即生产资料的生产与生活资料的生产。第i部类中有采矿、冶金、动力、机器制造等重工业生产部门和为工业提供原料的农业生产部门,而第ii部类则包括纺织、食品等轻工业生产部门和最终产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农业生产部门等。
2. 2三大部类之间的关系
三大部类生产之间通过实物替换与价值交换发生
着关系(***2)。第0部类与第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产资源与生产资料,第0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活资源与生活资料,而第i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并且三大部类之间通过实物交换而实现价值的补偿。
3社会总资本的组成
在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的分析中,将社会总资本分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v)两部分,其中,不变资本是指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原有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可变资本是劳动力投人的价值。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它创造了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m),因此,社会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价值量可以用。十v+m来表示,其中v十m是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新的价值量。显然,劳动价值理论可以用来分析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并没有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纳人它的研究范畴中。
从物质角度看,任何物质产品都是人类劳动与环境资源相结合的产物,相应的产品价值量可以归结为由劳动力与自然环境所创造或转移的。只有将环境资源与人力资源相结合,才会生产出产品,从而也就形成了产品的价值。环境资源具有价值,是旨在协调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在***治经济学基本理论方面的重要表现。事实表明,自然环境经过数十亿年的演化而逐渐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当人类活动破坏了它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后,自然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将发生变化,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变化将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环境的价值主体性得到显现,它表示人类必须投人资本与劳动用于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减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环境的价值必须在经济产品中得到体现,否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不可持续。
虽然,环境资源价值的物质载体形式可以是自然资源产品,但是,自然资源产品的经济价值并不等同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前者是人类为获取自然资源而投人的资本与劳动所体现的价值,它们只是在第i.ii部类之间进行交换。然而,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则是由自然环境所产生的自然价值与为了保持环境的可持续性而投人的资本与劳动所组成,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资本角度看,社会总资本可以分为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与人力资本(v)等三部分〔4j。从价值方面看,在生产过程中环境资本是指使用的环境资源的价值,人造资本是指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人力资本则是指使用的社会劳动力的价值。自然界是人类的生命支持系统,在自然外力作用下自然环境每年都可以重新创造出人类生产与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的环境资源,也创造出环境资源价值。但是,由于经济活动最终由人类来实践并且彼此互相交换其生产的物质产品,因此,在三大部类的生产过程中假定环境资本只是转移其价值,而不会在生产中创造价值或增加价值量。同时,根据劳动价值理论,人类资源通过劳动创造着其自身价值与剩余价值。因此,任何物质产品的价值量都是由环境资源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组成,社会总产品生产的价值量可以用n+k+v+m表示。由此可见,此处构造的价值理论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一种补充,是环境价值理论与劳动价值理论的有机结合。
需要说明一点,在新的价值理论中,人造资本与不变资本的实物形式相同,但是两者的价值形成因素不同,前者由环境价值与劳动力价值所形成,后者则单独由劳动力所创造。并且,人力资本等同于马克思关于可变资本的论述。
4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
4.1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价值构成
三大部类的简单再生产是指维持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原有生产规模不变的生产。与传统的两大部类简单再生产不同,此时资本家并不能将其剩余价值完全用于消费,而可能需要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用于第0部类的生产。因此,生产过程的剩余价值可以表示为mx与mn两部分并且满足二=m+m。其中,m是指剩x n余价值中资本家用于消费的部分,m是指剩余价值中资本家用于第0部类生产的部分。由于人类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是为了维持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它属于一种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因此,假定它在生产过程中并不产生剩余价值。由上可知,第0部类生产的价值构成由三部分组成: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人力资本(v),第i部类与第ii部类的价值由五部分构成: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人力资本(v)、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m)与用于第。部类生产的剩余价值}mn)等。
4. 2三大部类之间的实物替换
现在,建立一个三大部类生产的一般性模型,分析简单再生产可以持续进行的条件,即:
第i部类生产的产品是生产资料,生产过程需要投人生产资源与生活资料,因此,它将用生产资料与第0部类的生产资源、第ii部类的生活资料进行交换。第ii部类的产品是生活资料,生产过程也需要投人生活资源与生产资料,它用生活资料与第0部类的生活资源、第i部类的生产资料进行交换。同理,第0部类的产出是环境资源,它的进行需要投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将用环境资源(生产资源与生活资源)与第i部类的生产资料、第ii部类的生活资料进行交换。
4. 3三大部类之间的价值交换
第一条件第0部类生产所提供的环境资本价值必须不小于第i部类生产和第ii部类生产所需要的环境资本价值:0(n+ k+ v), i (n) + }[ (n) o
第二条件第i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通过等价值量交换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表示第i部类生产中的人力资本价值与资本家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之和必须等于第ii部类生产所需要的人造资本价值:i(}+m)=11(k)o x
第三条件由于在第0部类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只是充当价值转移的角色,因此,第i部类·第“部类中的剩余价值mn分另“等于第0部类生产所需要的人造资本与人力资本价值:i(mn)一0(k), ii(m)=0(v)。
n
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角度看,经济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存在着不等的价值量交换。第i部类给予第0部类价值量,(毋)的生产资料,而获得第0部类价值量为i(n)的生产资源;第ii部类给予第0部类价值量‘,(毋)的生活资料,而获得第0部类价值量为,i(n)的生活资源;根据第一与第三实现条件可以得到:0<i(毋)+“(毋)}i(n) + ii(n)。它表示第0部类供给的环境资源价值大于第i,ii部类生产所投人的用于环境资源生产的生产资料价值与生活资料价值。它表示第0部类供给的环境资源价值大于第i,ii部类生产所投人的用于环境资源生产的生产资料价值与生活资料价值,两者之差是0(n)。它就是自然环境经过自然的生产过程每年可以提供的环境资源的价值,人类对这部分价值的使用可以无须支付任何环境成本。
通过交换,社会总产品的各个部分,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实物上得到替换,社会总产品全部得到实现,从而保证了社会总资本的简单再生产能够正常运行。
4. 4不同情况下三大部类的社会再生产
限于篇幅,此处不再对上述价值模型进行数理分析,只是简要描述不同情况下三大部类再生产的状况。
(1)当生产规模没有超过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界限时,此时的第0部类生产完全处于一种自然的生产过程,人类并不需要主动地投人到环境资源的生产过程中。如果忽略第0部类生产的存在,那么,三个实现条件可以归结为一个条件:i(v+m) = ii(k),它也是传统的两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条件。由此可见,两大部类生产是三大部类生产的特例,前者的外部条件是人类的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没有超出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这也是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创立时的历史背景。
(2)当生产规模超过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界限时,此时的实现条件一两边的关系取‘一”,并且m >0,它n表明需要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这也意味着第i部类资本家与第ii部类资本家必须将其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投人到第0部类的生产中,而不能完全用于消费。随着简单再生产规模的增加,在保证三大部类生产协调的情况下,第0部类的生产规模也将不断加大,资本家的消费剩余价值率逐渐降低。
如果此时不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而是根据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的实现条件进行生产安排,那么人类向自然环境索取的价值量超过环境维持可持续性条件下的供给量,将导致自然环境生产过程的可持续性将受到破坏,资源再生的物质基础受到破坏,生产能力也将受到影响,从而将减少自然生产可以持续供给人类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价值量。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自然环境提供的价值量将会逐渐变小,满足不了第i,ii部类生产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导致它们的生产规模逐渐减小,甚至生产根本不能正常进行。
由此可见,在环境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忽视第0部类的生产是人类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的根源,只有实现对自然的索取(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与向自然的补偿(第。部类生产)相平衡fs7,人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5结语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篇3
「关键词 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人格利益、本人资料权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在理论界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个人信息型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地位及其它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之所有信息在内。换言之,有关个人之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之社会文化活动、为团体组织中成员之活动,及其它与个人有关联性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内。”[6];(2)隐私型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对朋友、家人等之外);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如多数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则对其身高极为敏感,不欲外人知道)。”[7]关联型定义失之过宽;隐私权型定义不但混淆了个人资料与隐私的概念,而且失之过窄。笔者主张“识别型”定义:个人资料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所谓“识别”,就是指资料与资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通过这些资料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就是通过直接确认本人身份的个人资料来识别,比如身份证号码、基因等;间接识别是指现有资料虽然不能直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但借助其它资料或者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仍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一般而言,姓名可以构成“直接识别”,但在有几个相同姓名的人的情况下,还要依靠生日、地址、职业、身高等资料才能识别。在国外的立法上,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方式有两种。《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个人资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属人或属事的个人资料。”有人称之为概括型。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同意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有人称之为列举环境概括并用型。这两种定义方式都是从资料与资料本人的关系出发,明确界定法律应保护的个人资料的范围,虽然定义方式不一样,但同属“识别型”定义。
个人资料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资料的总和,这些资料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包括健康情况、犯罪记录、性活动、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也包括了著作和财产等涉及财产权的事项。个人资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指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2、个人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能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与其他资料相结合才能识别本人的资料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个人资料,如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医疗资料等等。
4、个人资料既有人格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作为属人或属事之个人资料,可以全面反映个人资料本人的个人属性,所谓可以构成本人的“资料形象”。同时,个人资料是一种社会资源,可以产生财富并用以交换。个人资料数据库一旦被利用将会给利用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二、个人资料的基本法律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能否直接识别自然人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所谓直接个人资料是指可以单独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间接个人资料是指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和其他资料结合可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地将间接个人资料纳入保护法的范围,其第一条规定:“能间接地确认本人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德国和丹麦等大多国家立法均将间接个人资料视为个人资料。法律划分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一般而言,对直接个人资料的侵害后果比间接个人资料更为严重。
2、以个人资料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敏感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trivial data)。敏感个人资料,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规定:敏感个人资料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治观点,宗教信仰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或宣称的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琐细个人资料是指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瑞典《资料法》规定“很明显的没有导致被记录者的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琐细资料同样应该受到保护法的保护。许多看上去是相当不重要的个人资料,如果经过用心收集整理,亦能结合成一个资料人格***,就如同利用许多各色散碎的纸片拼成一幅完整的***案。因此不应该简单以个人的某种利益(如隐私)为指针确定保护法的范围,而应该对个人资料给予全面保护。德国联邦法院在1983年的《人口普查法》判决中宣称,“在自动化资料处理的条件下,不再有所谓不重要的资料”。法律划分琐细个人资料和敏感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二者的保护方式与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对琐细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可以不经过许可制度。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收集和处理不需要经过国王许可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瑞典《资料法》在1979年修正后规定(第二条),琐细资料的处理不需要经过资料检察院的许可。与此相反,法律对敏感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一般需要给予特殊保护。1995年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南第8条规定,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要给以特殊的保护。在处理这些敏感信息的过程中,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8]
3、以个人资料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与非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电脑处理,是指使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输入、储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输或其他处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和非电脑处理的法律意义在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更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仅保护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将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排除在保护法的范围之外。欧盟1981年《自动化处理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所下的定义:“(资料保护是)指对于个人在面临关于其个人资料之自动化处理时,所给予之法律上保护”。我国台湾的立法更直接以《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命名。笔者主张,应该对个人资料进行同等保护,而不以其采用的技术不同而有区别。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如指纹、声音、照片等有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具有同等的保护价值,并不能因为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忽视传统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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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公开个人资料,是指通过特定、合法的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的个人资料。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2条3项规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称已公开之资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个人资料。”隐秘个人资料和公开个人资料对应,是指不为社会公开的个人资料。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的意义在于公开个人资料,无论是否属于敏感个人资料,都已经丧失了隐私利益,不能取得敏感个人资料的特殊保护。
5、以个人资料的内容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还可以分为纳税资料、福利资料、医疗资料、刑事资料、人事资料、和户籍资料等,不同的资料,具体的保护方式不同。
三、个人资料的主体
在个人资料主体的概念上,立法例将主体称为“个人资料当事人”[9].笔者主张采用“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当事人”通常是指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确定其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概念,应该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机关主张保护其权利之人。在未进入国家权利救济程序之前,似不宜称为当事人。另外,个人资料当事人可能涉及个人资料本人以及拥有个人资料档案权利的人(比如,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而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不包括其他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因此应选择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
个人资料的主体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法人。有观点认为,法人资料应该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他们认为法人也有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并且,对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的一并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掌握法人营业资料;奥地利***府还主张,法人资料由自然人组成,保护法人就是保护自然人。主张将法人资料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的立法例还有挪威与卢森堡等少数国家。笔者主张资料保护主体(data subjects)应以“自然人”(inpiduals)为限,反对将法人资料一并保护。首先,个人资料保护的法理渊源于一般人格权理论,而一般认为法人不存在一般人格权;其次,法人资料的价值和功用和自然人不同,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法人资料应该由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就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以及商业信誉进行保护;最后,法人欲使起资料获得资料保护法的保护,其必须同意将法人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记录为资料、制作为档案并向主管机关申报。这样做反而不利于保护法人商业秘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大部分国家采否定的立场,对保护主体做狭义的解释,将法人等社会团体的资料排除在资料保护法的范围之外。
2、关于死者与胎儿。英国1984年《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资料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资料,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通过资料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它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资料用户表示的意***。”其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也坚持了“活着的人”的规定。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施行细则也明确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资料,不包括已死亡之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个人资料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已死亡之人的人格权已不存在。笔者认为,因为死者虽然已没有主体资格,但是死者遗留的个人资料应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护。对死者遗留个人资料保护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另一方面是保护死者遗留个人资料涉及到的人。欧洲理事会对1992年《理事会资料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处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论是活着的人还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这些人可以识别。”
胎儿分娩前的诊断资料,一般不认为是“胎儿”个人资料,而应该作为该胎儿母亲的个人资料,因为自然人始于出生。
3、关于家庭。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个人”既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组成的家庭”[10].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包括家庭,也没有必要包括。从名称上讲,“个人”是一个排除组织体(包括家庭)的概念,更为重要的以自然人为主体就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谓的“家庭资料”可以分解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把家庭纳入个人资料主体不仅仅和‘个人'矛盾,而且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意义。从各国立法上一般是不包括家庭的。美国《隐私权法》在定义中规定:“'个人'是指美国公民或者在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外国人。”[11]
4、关于外国人。有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主体应包括外国人,其主要理由是:网络具有无国界的特色,因此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应得到保护法的保护。《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外国人适用于本国法与否视为符不符合指令第25所谓的‘适当程度'之一。[12]笔者认为,保护法应该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施同等保护。但是,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本人就包含“外国人”。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内国法,不能将外国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畴,而是通过涉外条款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行平等保护。
四、个人资料的保护模式
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财产利益,法律应采取所有权模式保护个人资料。这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资料采集者将成千上万的个人资料采集起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了解个体,而是要把整个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主体的个人资料按一定的方式组成资料库,以该资料库所反映的某种群体的共性来满足其自身或其它资料库使用人的需要”。“对于资料采集者来说,获得个人资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建立和扩展财源的一种途径。”并由此得出结论:“根据所有权原理,只要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认为“个人资料的所有者是该资料的生成体个人,无论他人对主体个人资料的获取方式与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变个人资料的所有权归属” [13].笔者认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不应采所有权模式。首先,个人资料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因此认为个人资料就是财产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如隐私、姓名、肖像等。其次,从各国立法上看,个人资料保护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保护个人资料表现的人格利益,弥补侵害个人资料带来的精神损害。一般认为,对所有权的侵害不发生人格损害,因此所有权保护模式不能达到保护本人人格利益的目的。
有人主张个人资料是一种隐私利益,因此,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这种观点认为,从各国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立法或判例来看,大多有涉及隐私的情况,“‘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即在保护个人隐私”[14].美国1974年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冠以《隐私权法》的名称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隐私权只能保护一部分个人资料和个人资料上的一部分权利。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常常会导致与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竟合,因为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确有交叉,比如敏感个人资料就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但不能因此将个人资料保护限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范畴。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隐私,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也并不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外延不同。一部分个人隐私表现为个人资料,还有一部分个人隐私以个人属性的方式存在,这部分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资料保护无关。一部分个人资料表现有个人隐私,还有一部分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无关,如所有的公开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这部分个人资料的保护与隐私权无关。但本人仍享有对这部分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删除的决定权,并且本人还享有查询并更正资料内容的等权利。
个人资料应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的保护模式(投稿后修改)。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见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本身是目的,人应该自治、自决,凡是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情事,本人有权自己决定,并在此范围内,排除他决、他律或他治。谁可以接近我们的资料,谁就可以掌握、利用甚至歪曲我们的资料形象。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个人资料本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资料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具体说就是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个人资料具有***的法律利益,应赋予新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个人资料自决权”。个人资料自决权是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其权利内容包括资料决定权、资料保密权、资料查询权、资料更正权、资料封锁权和资料删除权。在国外判例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83年12月15日做出的“人口普查法案”判决明确指出,“资料自决权”的法律基础是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性尊严”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等基本法律规定。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就是保护个人资料的全部利益,赋予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收集、储存、处理的决定权。我国将来的个人资料立法,应摈弃隐私保护的狭隘观念和“隐私权”保护模式,以“个人资料自决权”为核心构建个人资料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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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发表的讲话(二)》.
[2]范江真微:《***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3] 参见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大法学评论》第64期。
[4]参见张淑奇、王齐庄编著:《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系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5]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页。
[6] 范江真微:《***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7] 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64期。
[8]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德国荷兰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9] 参见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八款:“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10]马秋枫等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11]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12] 邱建勋:《从电子商务之面向探讨网络隐私权》,我国台湾中正大学电讯传播研究所研究生毕业论文。
[13]汤擎:《试论个人资料与相关法律关系》,《华东***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篇4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产业结构;可持续发展
中***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054-03
低碳经济背景下黑龙江省工业结构调整研究是在以下研究的理论基础上展开的。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产业结构理论
马克思关于产业结构的有关论述产业结构理论研究的是不同产业间以及同一产业内部资源的配置规律。
(一)不同产业间结构均衡理论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社会总产品在价值上与个别产品一样,也是由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三部分构成;社会总产品在实物上由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两种用途不同的产品组成。与社会总产品实物形态划分相适应,整个社会生产分为两大部类:第一部类Ⅰ生产资料生产;第二部类Ⅱ消费资料生产。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不论是简单社会再生产,还是扩大社会再生产,不同部类之间抑或是部类内部都必须保持一定的生产比例。
1.社会资本两种再生产形式及其实现条件概述
在表1中公式①说明的是两大部类之间的平衡;②说明的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生产资料的补偿需要之间的平衡;③说明的是消费资料的生产和社会消费需求之间的平衡;④说明的是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只有①—④这些条件都具备了,简单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公式⑤说明的是两大部类之间的平衡;⑥说明的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同两大部类生产资料补偿和积累的平衡;⑦说明的是消费资料的生产同原有的消费需求量和追加的消费需求量的平衡;⑧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2.两大部类之间的结构平衡
这个均衡比例表明,在两大部类产品交换中,第一部类提供的生产资料不论在数量还是在品种上,都应该满足第二部类资本更新和追加投资的需要,而第二部类供给的生活资料,应满足第一部类工人和资本家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社会两大部类之间交换成功的关键在于相互提供的产品在数量上、品种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相互需要。两大部类产品的结构均衡是社会总产品实现的关键。
关于两大部类内部的结构均衡,马克思分别对不同部类内部的结构也进行了考察,并阐明了他们对社会再生产的重要影响。马克思将第二部类中的消费资料生产又分为两个分部类:(1)生产必要消费资料的分部类Ⅱa和(2)生产奢侈消费资料的分部类Ⅱb。这两个分部类Ⅱa和Ⅱb的生产,也同样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同样,第一部类内部也存在着各种重要的比例关系。第一部类为了满足补偿Ⅰ(C) +Ⅱ(C)的需要,也需要将生产分为两个部分:(1)为本部类生产生产资料部分和(2)为生产消费资料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的部分。而为满足Ⅱ(C)补偿需要的生产资料的生产,要受到第二部类需求结构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到Ⅱ(C)内部需求结构的制约;同样,为满足Ⅰ(C)补偿需要的生产资料部门的生产,要受到部门内部自我供给及内部交换比例和结构的制约。
(二)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规律
马克思的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的规律是这样论述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投在机器和原料上的资本部分在增加,花在工资上的资本部分在减少,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随着机器体系的每一进步,由机器、原料等构成的不变资本部分不断增加,而用于劳动力的可变资本部分则不断减少。”
列宁把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和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理论以及再生产公式相结合,提出了在技术进步条件下,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的规律。他指出,“资本发展的规律就是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增长得快。”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增长最快的部门当属制造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其次是制造消费资料的生产部门。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周转时间长的生产部门与周转时间短的生产部门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有些事业是在较长时间内取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而在这个时间内不提供任何有效用的产品;而另一些生产部门不仅在一年间不断地或者多次地取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而且也提供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在社会公有的生产基础上,必须确定前者按什么规模进行,才不致有损于后者。”这就涉及到重工业部门与轻工业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我国,习惯上把主要生产生产资料的工业称为重工业,把主要提供生活消费品生产的工业称为轻工业。因此,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规律,有时又被称之为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规律。
二、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
(一)人与自然界共生共存的关系
马克思早就认识到,人类为了生存必须从自然界中不断获取生产和生活资料。马克思曾做过这样的论述:“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通过这段话我们不难看出,人类社会在生产过程中经过不断的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把自然界这个无机的部分逐渐融入进人类自身有机的身体,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同时,人类作为自然存在物,通过实践与自身周围的自然存在物不断发生有机联系。
(二)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研究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演变发展史,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理论。他们认为,自然界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人类为了自身的繁衍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劳动就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劳动,人类从自然界获取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同时又在劳动过程中将人自身的目的和意志物化、凝结在劳动对象中,使自然界得到合目的改造。”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主要是通过劳动实践来实现人类主体与自然客体的辩证统一。
三、西方经济学的可持续发展理论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形成的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人类社会形成的全新发展理念,该理论一经产生就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并被各国纷纷作为新世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纳入到发展规划之中。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内涵解析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第15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中提出的,《声明》中是这样阐述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可持续发展是这样一种发展,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构成危害的发展。”[1]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可持续发展意味着人类要在充分考虑时间和空间的发展状态基础上实现“自然—经济—社会”这三大系统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可持续发展意味着资源和环境要实现永续发展;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即人类社会要以最小的资源和环境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发展收益。
通过上述对可持续发展理论内涵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可持续发展理论意味着人类社会在面临追求自身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的问题上、在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在发展国与国、区域与区域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在对待上代人和下代人之间关系的一系列问题时,人类应当从具有更多的和谐性、公平性和持久性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其次,人类社会在不断地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应该关注“自然—经济—社会”这三大系统的整体、协调和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说,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实质就是一种新型的“人地关系”,核心是重新审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要求是人类要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未来世界。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发展历程回顾
1981年,美国著名的农业科学家莱斯特·布朗出版了《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该书第一次对可持续发展思想系统的阐述。通过详细地分析自然资源耗竭、化石能源枯竭、土地沙化和粮食短缺这四大人类面临的生存问题,提出了人类要想永续发展,必须在实现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的同时不断开发可再生能源等途径。
1983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P) 成立,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后来在1987年该组织发表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专题报告,这一报告中正是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可持续发展超越民族和国界、超越文化和意识形态实现最广泛的世界上国家认同是在1992年,标志性事件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顺利召开。在这次大会上,183个国家和地区的***府***共同讨论了全球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最终共同达成了关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共同保护环境并携手共同发展合作的共识,这是人类历史上保护环境最高级别的***治承诺。
中国在1994年就率先推出了基于我国实践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中国21世纪议程》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作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表明在中国实践可持续发展理论正在进入一个发展的新时期。
(三)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和循环产业结构理论
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是“资源—产品—污染排放”,这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资源高开采、低利用和高排放。相比之下,可持续发展理论学者倡导的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发展流程,这是一种与自然资源相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和低排放。
1.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和传统经济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将经济系统纳入生态系统,将经济系统视为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针对经济持续增长对资源造成浪费和对环境造成巨大压力而提出的。循环经济以“Reduce减量化”、“ Reuse再使用”、“Resources资源化”等“3R”原则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
2.循环经济的产业特征
为了实现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环境经济学家提出了“循环经济产业化”,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发展“循环产业”。“循环产业”并不是一种全新的产业形态,而是通过对传统产业的标准衡量、目标导向及技术管理、制度文化、发展理念等方面的改造、变革和提升。但是,它又区别于传统的产业形态。
3.循环经济的低碳产业结构
近代人类社会在化石能源体系的支撑下,逐渐形成了石化、钢铁、火电等重化工业,由此又衍生出船舶、机械、化工及汽车等行业。这些高耗能行业又被称之为高碳产业,即化石能源密集型产业。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为实现高产量,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农药和化肥都是以化石能源为基础,传统的低碳农业也变成高碳农业。
低碳时代,其产业结构的本质特征,即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三大产业内部及之间以“低碳”发生关联。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和低碳服务业组成集成体系,系统的推动产业结构的低碳调整;从企业的生产、流通环节,到市场的分配与消费环节,低碳产业均以低碳为标准实施生产和服务。
参考文献:
[1]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R].王之佳,柯金良,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
Research on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adjustment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low carbon economy (Ⅰ)——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tudy
LI Wei
(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
Abstract:Low carbon econom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tudy on the adjustment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involving industrial structure theory of Marxist economics, Marxist ecological theory, the three mos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ory of Western economics. Review and summary by classical economic theory, for the adjustment of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to achieve energy-saving emission reduction and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Key words:Marxism economics; industrial structur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收稿日期:2012-04-18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篇5
中***分类号:G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43(2004)03-0150-02
县域特色经济是指以县的行***区划为单位,以县域经济资源特色为基础而逐步发育壮大起来的,具有与别的县域经济不同特点的经济发展类型。县级是我国功能相对完备的国民经济基本单元,自古以来就是国家行***管理的基础层次。县域经济的农业资源特色十分突出,而作为反映与揭示各类地情内容文献资料集合的地情资料与发展县域特色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地情资料的开发利用是发展县域特色经济的重要途径。
一、 地情资料的开发利用是发展县域特色经济的基础性工作
地情资料属地方文献信息类型,它主要包括志书、年鉴等,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从纵的方面看,从古到今,上下几千年,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和连续性特点;从横的方面看,既包括反映地域内的地理、气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自然状况的内容,又包括反映地域内的人口、民族、行***区划、***策体制、生产力水平、社会文化等社会状况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地情资料的内容及其特点不仅是县域特色经济发展的重要历史依据,而且是进一步发展县域特色经济的重要现实基础。
1、立足县域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 我国大部分人口生活在县域范围,县域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不同的县域,它们的土壤、气候千差万别,即使在一个县内,各乡镇的自然条件还会有所差别,在发展县域经济,引导县域产业结构调整时,千万别搞"一刀切"、"一窝蜂",一定要因地制宜,根据各县的自然资源条件,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菜则菜,发挥当地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揭示的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怀化市就是根据各县区的自然资源特点确定了南林、北果、中药材的县域农业特色发展方向,现已初见成效。为了找准县域经济的特色,毫无疑问要先找到县域资源的比较优势。地情资料中的志书就详细地记载着诸如县域位置、气候、温差、降水量、日照、无霜期、地势、地貌、土壤等。实践证明,一县域的自然资源特色与该县的经济发展特征和方向具有相对一致性。县域内人们从事经济活动依据自然资源特点确定自身所处的经济区,并依据经济区划特点确定县域经济特色,这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来不得半点含糊。过去我们曾违反经济区划原则,盲目搞围湖造田,毁林开荒种地,结果得不偿失,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后来不得不退田还湖,退耕还林,还自然资源以本来面目。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充分利用地情资料,认清和落实经济区划,是我们科学安排经济生产,发展县域特色经济的基础。
2、整合县域综合资源,发挥优势,发展特色经济 地情资料记载的文献信息十分丰富,不仅包括与经济发展有直接联系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同时还包括间接影响特色经济发展的社会文化资源和历史资源。县域特色经济的发展应以现实的自然资源为根本,整合社会文化资源和历史资源,做大做强特色经济,赋予县域特色经济更丰富的内涵。地情资料中关于历史人物、民族习俗、科技文化发展水平对于特色经济的品牌创立、市场开发、民族特色的表现等都有着如虎添翼的作用。也就是说,影响特色经济发展的资源特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县域特色经济是地情资料中包含的狭义资源特色和广义资源特色相对一致的经济表现。各县在发展县域特色经济时必须要认真考虑这个一致性,即依据自身的全部资源特色判断县域特色经济区是文化经济产业区、民族经济、科技经济产业区,还是文化旅游产业区、民风民俗旅游区、科技农业旅游区等。这个同样来不得半点疏忽。过去我们在发展县域经济的过程中曾存在着不顾广义特色资源优势,片面地依据狭义的经济资源特色发展特色经济的现象,使县域特色经济缺乏应有的文化、民族、科技等内涵,结果是特色经济不够"特",也"特"不起来。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充分利用地情资料,在认清县域经济现实经济资源特色的同时,还要认清县域经济历史的社会文化资源特色,把二者很好地整合起来,以丰富县域特色经济的内涵,让特色更"特"。
二、大力开发和利用地情资料,为发展县域特色经济服务
如上所述,开发和利用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对于发展县域特色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而充分开发和利用地方文献信息资源,是地方***校文献信息研究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地方***校文献信息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发利用地方文献信息资源,一方面为***校的教学科研服务,增强教学科研的现实针对性;另一方面为当地***、***府发展县域特色经济服务。但是,目前有些地方***校对开发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认识不足,这项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起来;有些地方***校虽然也在收集、整理地方文献信息资料,但仅仅是为收集而收集,整理而整理,忽视了对地方文献信息的开发利用。鉴于此,在开发利用地方文献信息资源的工作中,必须注意研究和解决几个问题。
1、从服务县域特色经济发展的高度开发利用地方文献信息资源 地方***校对文献信息的开发利用不能只注重与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课程以及与***的方针***策有关的文献资料的采购、收集和管理,也要重视地情文献的采购、收集和管理。要充分认识地方文献信息资料在发展县域特色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用大资源、大产业、大开发、大服务的观念搞好资***服务。在充分利用地方文献信息资料的同时,不断发掘新的地方文献资料,研究和整理出地方文献信息中有关经济资源记载的特别内容,为发展特色经济服务,这是由地方***校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2、围绕发展县域特色经济专门收集地方文献信息资料 首先,在收集地方文献信息资料时,要坚持持久性、连续性原则。收集是利用的前提,利用是收集的归宿,收集是手段,利用是目的,资料只有收集得完整、准确,才能更好地开发利用。比如地方文献信息中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
统计数据,一定要连续收集,以便对比鉴别。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专人专门从事地方文献信息资料的收集,坚持资料收集的连续性和持久性,才能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以达到充分利用的目的;其次,在收集的内容上,坚持点面结合,突出服务县域特色经济这个重点。如各县的统计局、经贸、国土、农业、气象、***研室、经调室等部门有相当丰富的地情文献信息,要与这些部门建立经常联系,通过相互交流情报信息,拓宽信息面。只有这样,地情文献信息资料的收集才比较全面。但也要注意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必须根据发展县域特色经济的要求,尽可能地把有关经济资源分布,社会文化资源的积淀,现有经济发展情况等有实用价值的信息收集起来。如在收集某县地情文献资料时,尽量收集有关该县的各方面情况,重点收集经济资源、人文资源以及近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对确认县域经济特色有直接影响的资料;第三,在收集的程序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收集地方文献信息资料工作原则上不能停下来,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有急有缓。凡是对确认县域经济特色有重大帮助的有关文献资料先收集,相应地有关进一步发展县域特色经济的地方文献信息资料可以后收集。 3、按照发展县域特色经济的要求研究、加工地方文献信息资料 如果***书情报工作仅仅停留在收集和积累阶段,这样的资料是"死"资料;只有对收集和积累起来的资料,进行适当的整理、研究和加工,并很好地利用起来,才能使"死"资料变为"活"资料。⑴.分类集中管理。设立专门的地方文献藏书室,把以往分散的地方文献信息资料集中起来管理。⑵.编写地方文献目录,方便读者检索。⑶.把报刊中有关地方文献的资料制成题录索引,要把文章题目、刊目、日期、关键词等著录清楚,方便查阅原文。⑷.地方文献目录和题录索引用卡片编制,将这些卡片按不同内容分类放入卡片柜,或输入电脑存贮。⑸.将收集到的地方文献资料加工编辑成文摘、综述、述评、专题索引等二三次文献信息,编制加工力求做到资料面广,内容集中,观点全面,最后把筛选加工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决策者。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篇6
【关键词】非书资料 管理 网络化
现代社会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查阅参考资料的渠道变得越来越多。传统的***书馆内大量纸质文献贮存陈列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非书形式的资料。这些非书资料主要以光盘为主,通过集合了声音、***像、动态演示等不同因素所形成的非书资料,能更加直观地获得专家学者关于某个学术领域知识的系统讲述和分部拆解。非书资料日益成为广大读者所喜爱的重要馆藏文献资料来源。随着各类书籍的配套非书资料积极开发,非书资料的数量和种类也急剧增加,无疑为***书馆的资源管理带来了较大难题。要想更加科学合理地对这些非书资料进行管理,必须借助当前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才能达到有效的管理目的。
1非书资料的网络化管理
为了提高***书馆在管理书籍和光盘等非书资料方面的工作效率,***书馆应该积极健全创新机制,灵活引进具有自动化功能的非书资料管理系统实行非书资料的网络化管理。管理系统的使用,能提高非书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通过一定的数据共享,确保了不同光盘可以拥有同样的资料信息,供不同人不同时段使用,杜绝了光盘因遗失或损坏而造成的资料信息缺失。光盘的网络化管理一般包括几个方面:
(1)数据网络化。***书馆借助一定规模的自动化管理系统进行非书资料网络化管理,能够将***书馆已有的MARC数据库信息导入到非书资料的管理系统数据库中。能够通过自身的数据端口,自动实现MARC数据、字符定长、文本传输和转换等功能。
(2)著录非书资料。以光盘为例,非书资料的著录需要参照标准严格地进行。如在著录随书附赠的光盘时,首先要在书籍的010段和215段标出“光盘”字样,然后需要自定义某一字段作为光盘的特殊识别字段供导出使用。若将识别字段确定为996字段,则著录的一般格式为:
010-@a7-117-06952-X@dCNY86.00(含光盘),7-900182-20-9@b光盘,215@e随书附送光盘1张,996-@a随书光盘。
当然,***书馆中还有很多***存在的DVD、CD类的教学用电子光盘。这些光盘在著录时应该考虑不同的分类依据,如采用中***法第四版分类后,其著录的一般格式为:
010-@a978-7-88032-476-1@bDVD@dCNY50.00,996-@a光盘。
(3)非书资料的信息录入。***书馆在建立非书资料网络化管理系统平台后,要及时进行非书资料的信息录入。可以借助平台的自动化接口,首先连通本系统与***书馆原有自动数据管理系统,在端口实现定长文本转换,可以将MARC数据导入到系统中。系统会自动分析,找到符合相关标准的记录点提交到相应的非书资料平台上,这样在***书馆的自动数据管理系统上就能出现书籍和其附带光盘的信息,大大降低***书馆的工作人员录入光盘数据的工作量。
(4)网络化非书资料信息共享。***书馆一旦对非书资料也实行网络化管理,读者在读取这些资料时就会更加容易。可以在***书馆的电子平台上注册账户并登陆,需要搜索附带光盘的书籍时,可以输入题目、ISBN码、作者名、索书号等方式检索出相应的书籍信息。如果看到有光盘***例,则直接点击***或***运行就能使用。当然,有些场合下,读者需要***并安装一定的网络虚拟光驱,便于光盘的镜像文件能够在服务器上保存,这样当一个读者在当前读取本光盘信息时,其他的读者可以通过镜像文件继续访问阅读,实现快速便捷的数据共享。
2非书资料网络化管理的不足探讨
2.1安全性仍需提高
由于***书馆有较长的开放时间,读者在使用光盘等非书资料时,会不定时地***阅读或者***浏览。过长的停留时间,必然会给计算机病毒一定的可乘之机。整个网络管理平台受到病毒攻击后,很多数据将直接丢失或出错,严重影响***书馆的文献查阅功能。要保障数据库的网络安全,需要工作人员保持正确认识,建立***服务器专门进行非书资料的网络化管理。建议服务器应设置成不通外网但可提供远程协助功能,并配置较大容量的移动存储硬盘,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2.2服务器的存储容量问题
随着光盘等非书资料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书馆建立的非书资料网络化管理的系统平台必然面临严峻的存储容量考验。对于这样的问题,一方面***书馆应该充分考虑服务器内存,设置非书资料的上传优先级,对于热卖或较为重要的书籍附带光盘等资料要积极上传,对于其他的***光盘等可以选择性上传。另一方面,非书资料的网络管理平台应该设计统计读者使用量的功能,准确把握所有非书资料使用频率,合理分析服务器中的冷门与热门信息。积极删除长期不受关注的光盘,合理利用存储空间。
2.3资料***控制
读者在阅读***书馆的非书资料网络信息时,必然会***相关资料,这时系统的***速度将面临压力。影响***速度的因素即包括服务器的配置和当然的网络带宽,也包括***用户的点击并发数。***书馆应该根据可能出现的***高峰期,设定同步使用***人数,并控制***流量,积极提高单位时间内的***速度,减少读者的等待时间。
4结语
***书馆的非书资料网络化管理是现代社会***书馆开展网络信息化服务的重要实现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要认真建立可靠有效的非书资料网络管理系统平台,提供较大存储容量的设备,保障各项管理工作都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认真改进当前的管理不足,才能使非书资料的网络化管理取得更大的突破。
参考文献:
[1]李金秀,徐跃慧.***书馆现代信息服务与传统信息服务比较研究[J].***书馆工作与研究,2014.(2)
[2]丁少芬.OPAC环境下非书资料管理之探讨[J].***书馆论坛,2005,(10).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篇7
「关键词财产权/所有制/所有权/经济制度/公共财产/生产资料
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中国宪法中的财产权条款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财产权条款存在着从内涵到形式的差异。过去十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财富的增长,要求修改宪法中的财产权条款,从而希冀财产权条款发挥更大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如何修改,修改成什么,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学者们纷纷将目光投向国外发达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实践,并且纷纷著文要求仿照西方国家宪法的模式来修改中国宪法中的财产权条款,2004年3月,这一要求终于获得了实现。但是,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完结。移植的成功与否不仅有待于以后的实践检验,而且首先取决于移植前对双方移植土壤的深入考察。但是,这后一工作似乎并未引起学者们的重视,学者们往往简单地用***治话语式的批评代替了深入的学术考察。这显然不利于移植制度与中国传统制度之间的融合。为此,本文将分别考察2004年宪法修改前与修改后财产权的理论基础,从而揭示为什么一些地方获得了修改,而另外一些地方没有修改,以及进一步修改的可能性。WWW.133229.cOM
一、修改前的理论
(一)财产权与所有制
考察中国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宪法倾向于保护所有权,并且一直将财产权的条款放在宪法的“总纲”部分,与经济基本制度放在一块,虽然保护所有权的倾向在2004年得到了修正,但是,财产权条款仍然没有摆脱隶属于“总纲”的格局。可以说,这并非中国宪法的创造,而是与中国宪法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有关。它直接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的财产权理论。
1.为什么保障财产权以保障所有权为中心?
在2004年宪法第22条修正案之前,我国宪法上有关财产权的表述都是所有权,如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虽然也有我国历来重视土地等不动产方面的原因,因为对于不动产最关键的就是所有权,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构成我国宪法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于财产权本质的认识。
马克思认为,财产反映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世界上不存在一个孤零零的财产,财产必然是你的财产或是我的财产。这个论断基于马克思对私有财产产生过程的考察,他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p382)在这里,马克思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财产这个词的,前一个财产是指作为客体的财产,而后一个财产,则是指财产权。但是,无论是作为客体的财产,还是作为财产权,它们都是以占有的事实为其基础,也就是说,真正的自然界的物——无主物,通过占有而成为财产,再通过法律的承认,而成为财产权。马克思接着说,“所以,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前提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它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关系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2](p485)在这里,马克思多次用到了“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这是对人对财产的占有状态的形象描述。“看作”指明了占有的事实状态,而非法律上的权利,“是自己的”,是人有将物据为己有并排斥其他人占有该物的意***。马克思所说的人把财产“看作是自己的”,这是接受了罗马法对占有须具备“体素”和“心素”双重要件的理论的结果。因此,马克思才又说,“什么也不据为己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3](p90)罗马法的占有概念包含两个要件:第一是对物的控制,即在经济和社会意识中使人能够根据物的不同性质对物为所欲为的那样一种同物的关系;第二是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前者为占有的物质要件,罗马人将其表述为“占有体素”,后者为占有的精神要件,罗马人将其表述为“占有心素”。在罗马法的文献中,并没有所有权的意义,罗马人是以“这个东西是我的”来表示所有主,[4](p196)当罗马人说“此物是我的”时,不仅实际控制该物,而且将物据为己有的“所有”的观念同时产生。显然,所有属于占有中 的一个要件。[5](p196)
由此可见,财产的事实前提是占有,但是精神前提是体现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所有”,故而,财产才成为人的身体的延伸,和人成为一个整体。(注:马克思对“所有”的人格化的论证,不能不说是受了黑格尔的“意志财产说”的影响。)当物基于人的意思,看作是属于他的物时,正如耶林所说,这给物“打上了人格的印迹。因此,有人侵害之就是侵害我的人格。谁若殴打之,就是殴打含于其中的我自身——所有权无非是扩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缘而已。”[6](p30)同时,当人把物“看成是自己的”物时,是以其对立的形式即他人对该物“无所有”为条件的,对占有人以外的他人来说,即“ 不是自己的”,“是别人的”。如同马克思所说,“人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当作自身现实性的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2](p485)这里暗含了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关系,当人把物看成是自己的,是以他本身是共同体的成员为条件的,没有他人对该客体的让渡、容忍及不干涉,所有人的“所有”不存在,财产权的排他性正由此产 生。
这样,将财产权的核心归结为所有权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因为所有权一方面体现了所有者将财产据为己有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又暗含了所有人与其它人之间在财产上的关系,从而证成了财产对人的意义和之所以通过法律保护财产(即建立财产权)的价值。
当然,马克思上述论证是在普遍、抽象的基础上进行的,即针对脱离了具体社会形态的财产而言的,因此,也可以说是“所有权”对财产权在哲学上的意义。但是,马克思对所有权的偏好更主要的是建立在对具体社会形态的财产产生方式的分析上,这就是我们下面将要谈到的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多次用到了“物”,可见,马克思对财产的理解是较为狭义的,即把财产与物等同。而对“物”来说,强调占有和归属就不令人奇怪了。(注:了解这个论述的背景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理论,也关系到我们如何在情景发生变化以后发展马克思的理论。)
2.为什么财产权条款紧跟所有制条款?
在2004年修宪之前,我国宪法只保障作为财产权核心的所有权,而从所有权条款的位置来看,基本上都紧跟所有制条款。如1954年宪法第5条是所有制条款,第6—14条就是所有权条款;1975年宪法第5条是所有制条款,第6—9条就是所有权条款;1978年宪法也是如此,1982年宪法第6条是所有制条款,第8—13条是所有权条款。2004年修宪之后,保障所有权转变为保障财产权,但财产权条款的位置依然未变。(注:将所有权修改为财产权虽然是由宪法第22条修正案完成的,但是,根据我国的修宪实践,宪法修改后的内容并不单列于宪法正文后,而仍然是对宪法正文的修改,如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内容为: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但1982年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是: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因此,这里所谓的”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实际是经过宪法第6条修正案对原1982年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后的内容,可见,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是并不将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内容单列于宪法修正案中,而是直接替换掉被修改的原宪法条文。所以,即使经过2004年的宪法修改,财产权条款的位置仍没有发生改变。)这种宪法规范安排的原因在于,马克思认为,所有权与所有制有着紧密的关系。所有制是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归谁支配的基本经济制度,它构成该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7] (p134)所有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而所有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发生变化,必然会或晚或早地反映到所有权制度中,使其发生变化。[8](p245)马克思之所以这样认为,在于他对财产的产生方式的认识。历史上,对财产的产生方式有最大影响的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说,洛克认为,财产是通过人的劳动而产生,人也因为他自己的劳动注入财产而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洛克的学说,他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9](p24)因为生产的前提需要人与物的结合,人与物的结合的过程就是人对物的占有,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2](p29)但是,洛克只注意到了劳动对财产生成的作用,却没有注意到劳动必须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最终产生财产。由此,马克思说,”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10](p5)通过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取得方式的考察,马克思发现,劳动者虽然付出劳动,但是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所有权,相反,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没有进行劳动,但却享有对最终产品的所有权。而决定这一切的就是谁享有对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此,出现了有悖于洛克的劳动财产说的现象:劳动不再是所有权的基础,而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支配所有权。这多少看起来有点难以理解,但是,马克思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得出,这种可以支配所有权的”所有“,不是一般的某个人的所有,而是一群人普遍地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它实际上反映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从而也体现出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围绕生产资料所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决定了生产的结果,也决定了生产的性质,这种关系,马克思称之为所有制。由此,马克思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关系描述一番。“[1 1](p180)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从所有制的主体,即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单个的私人还是作为群体的共同体,可以将所有制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根据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将私有制分为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封建社会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小私有制。根据占有生产资料的共同体是否同时占有生活资料,又将公有制分为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马克思认为,由于财产主要通过生产而来,即使是作为生产的前提的生产资料也是这样,但是,由于在某一特定阶段,生产资料处于生产的上游,因此就表现出决定作为生产的下游的财产的性质。劳动固然是取得财产的最正当的途径,但是,在私有制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却通过把对生产资料的所有这一条件置换成劳动来掩盖自己“不劳而获”取得财产的事实,(注:小私有者除外,因为小私有者是以自己的劳动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来获取财产的,所以,马克思将小私有制之外的私有制形式成为“带有剥削性质的私有制”。)因此,当资本家声称自己是通过劳动来获得财产时,马克思给与了无情的讽刺:“既然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要不占有劳动的产品就不能占有财富。因此,如果他自己不劳动,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生活,而且他自己的文化也是靠别人的劳动获得的。”[12](p6) 这样,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参与到财产的分配中时,决定财产的所有权的就不是劳动而是所有制了。马克思进一步分析,在奴隶社会,奴隶本身就作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为奴隶主所有,因此,马克思说,“第三种可能的形式,就是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9](p501—502)在封建社会,封建主虽然仍然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但是,并不直接占有作为劳动者的农民本身,而且农民还可以拥有少量的生产工具,于是农民在生产工具、劳动力、生活资料的意义上行使所有权。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的公式中,活劳动对于原料、对于工具、对于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都是从否定的意义上即把这一切都当作非财产发生关系”。[9](p500)劳动者剩下的唯一财产就是他自己的劳动力。由此可见,除小私有制以外的私有制社会,劳动者对经过其劳动生产的财产的所有权都是不完整的,甚至根本没有所有权。相反,在公有制社会,不管是原始的公有制,还是未来的共产主义公有制,由于生产资料为全社会的人共同所有,全社会的人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来获取财产,因而,劳动者可以对其生产的财产全部所有,这是一种完整的所有权。最终,马克思说,“财产是和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同以生产力和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相联系的,而这些经济条件必然会在***治上和法律上表现出来。”[10](p412)
由此可见,马克思不是从单纯的法律关系出发来考察所有权的,他认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不过是对作为事实生产关系的所有制的反映,因此,仅仅看法律上规定了什么样的所有权,只是表面现象,并不能说明所有权的实质。正如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离开经济关系论述所有权问题的错误时所提出的:“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3](p144)基于这样的认识,在宪法中,将财产权条款紧跟所有制条款后,就不难理解了。
3.为什么财产权条款放在“总纲”部分?
与西方国家一般将财产权放在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不同,我国从1954年宪法起,财产权条款就一直放在“总纲”部分。我国宪法中的总纲部分主要是用来规定国家的基本***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因此,将财产权放入“总纲”部分,显然是制宪者将其视为经济制度的一部分的缘故。马克思主义认为,宪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存在,同时它又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要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治生活、精神生活的过程。”[14](p82)经济制度就是对这种客观经济基础的确认、调整和维护。[15](p180)因此,统治阶级在宪法中规定符合其本阶级利益的经济制度不仅是必需的,而且也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披上一层 合法的外衣。
而经济制度是由不同层次的多种制度构成的复合体,基于这一点,学者们对经济制度的内容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物权关系、生产资料经营方式、生活资料的分配方式、生活资料的消费方式、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方式等。[16](p493)有的认为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国家的经济发展方针、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方式、生产资料的经营方式、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和其他社会经济权利等。[17](p52—58)但是,我们说,宪法上所规定的经济制度并非对一国所 有经济制度内容的反映,宪法上规定的经济制度是指基本的经济制度,即经济制度的内容中的核心要素。(注:胡锦光教授认为,我国宪法中对于经济制度规定的较细,而经济制度又是容易发生变化的内容,从我国修宪的实践来看,修宪内容也主要集中在经济制度,因而建议宪法对经济制度规定的原则一些,从而保证宪法的稳定性,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宪法应该是对稳定性较强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而我国宪法中有不少属于非基本经济制度的经济***策内容。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第48、132页,新 华出版社1998年版。)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由生产关系三项基本内容构成,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产品的分配形式。因此,作为经济基础的法律形式的经济制度也必然反映这三项基本内容,而与之相应的就是所有制、财产权和分配制度三项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在现实中是生产关系的核心,自然也是法律上的经济制度的核心。因为它决定了整个社会的财产的最终归属。财产权是所有制实现的具体化。(注:有些学者将之称为物权关系,见王叔文主编《市场经济与宪***建设》第56—5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下)第 49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笔者认为,这是根据我国宪法以往侧重保护所有权得出的结论,但是,财产权制度的内涵要远远丰富于物权关系。)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必须以实现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和所有制自身的不断巩固、发展为目标。因此,所有制的实现也就不仅局限于所有制性质的确定,更在于既定所有制条件下如何安排使用财产权,从事社会财富的生产。而生产效率的要求又迫使财产权主体对不同的财产权通过价值判断进行选择,并将符合所有制实现的财产权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马克思曾说,“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关系描述一番。”[1 1](p180)可见,财产权就是整个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最好体现。最后是分配制度,分配制度虽然由生产过程所决定,但是,它同时具有某种程度的***性,这不仅是因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分配时所依靠的标准不同,而且更关键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欲通过分配来实现自己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占有。因此,在特定社会制定什么样的分配原则,不仅决定了人们最终所有财产的量,而且也反映了该社会的生产过程的性质。
总之,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权、分配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逻辑上自足的整体,在规定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必然是一起出现的。(注:1975年宪法第6—9条是所有权条款,规定分配制度的是第9条; 1978年宪法第6—9条是所有权条款,规定分配制度的是第10条;1982年宪法第8—13条是所有权条款,规定分配制度的是第6条。)这也就不难说明,为什么我国宪法中所有制结构一发生变化,分配制度一发生变化,保护财产权的内容和形式就要随即改变。
(二)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
在1982年宪法以前,我国宪法中对私人财产一般不用“财产”的表述,而是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是马克思对财产的最基本的分类。根据《辞海》的解释,生产资料亦称生产手段,是社会生产力中的物的要素,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资料中的生产工具。[18] (p2088)生活资料即消费资料,是用来 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按满足人们需要层次分,有生存资料 (如衣、食、住、用方面的基本消费品)、发展资料(如用于发展体力、智力的体育、文化用品等)、享受资料(如高级营养品、华丽服饰、艺术珍藏品等)。按使用时间长短分,有一次或短期使用的普通消费品和可供长期使用的耐用消费品。[18](p1119)
马克思的这种分类的依据在于两者对生产的不同作用。马克思认为,财产是生产的结果,但是,生产要进行,就必须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即劳动者通过劳动工具,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或改造。他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 [19](p44)因此,决定最终财产实际是劳动者的劳动和生产资料。但是,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得出,生产资料的因素比劳动者的劳动更重要,在某种意义上,生产资料甚至在支配劳动。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虽然与资本家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即他可以自由者配自己的劳动,但是,资本家通过将所有生产资料集中到个人手中,造成劳动者只有向其出卖劳动才能获得自己所需的消费品。因此,劳动者表面上看起来是自由的,但却是自由的一无所有,只剩下选择向谁出卖劳动的自由。这样,资本家只需通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就可以自己不劳动,而占有他人的劳动,从而占有最终财产的大部分。由此马克思考察了各个人类历史曾经存在过的各个经济形态,他发现,凡是存在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经济形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劳动者失去了生产资料这种劳动条件,生产资料所有者则凭借自己占有的劳动条件,驱使失去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生产成果不是属于劳动者——直接生产者而是属于非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者。可见,生产资料不仅决定了生产的进行,而且决定了生产的性质。
生活资料对生产的作用主要是再生产劳动者的劳动,虽然生活资料对于劳动者个人的意义重大,但是,从生产过程来看,生活资料最终是被生产资料所决定的。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0](p13)在奴隶社会的农奴社会,由于奴隶和农奴“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9](p488)其本身就是作为生产 资料存在的,他们自然谈不上占有生产资料,所以也就谈不上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的情况和奴隶、农奴略有不同,但因他们的个人消费品是通过自己的劳动交换而来的,所以,从实质上看,雇佣工人也谈不上参与消费品的分配,真正的分配只存在于剥削阶级内部,只是剥削者依据其资本的多少,来瓜分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至于原始社会的消费品分配,如果说,它是一种平均的分配,那么,这种分配只是以公社成员“都是所有者”为前提的。[9](p498)因此,不论从理论上还 是历史上看,生活资料都是由生产资料决定的。
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生产的不同作用出发,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应当具有不同的所有权形式。生活资料可以是私有的,而且必须是私有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为劳动者所消费的目的。然而,生产资料虽然长期以来是私有的,但是这种私有却导致了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丧失,导致了不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剥削,所以,生产资料的私有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在道义上是不能够被接受的。马克思主张,为了消除剥削,生产资料应当是公有的。正是基于此,马克思不以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来划分所有制形式,不在所有制意义上讲生活资料。在马克思眼里,所有制,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是针对生产资料而言的。
因此,在存在所有制条款的社会主义宪法中,区分这两种意义的财产就很有必要。由于所有制条款中的“财产”只能是指生产资料,所以,当实行不同的所有制时,与其相对应的财产权条款中的“财产”的内涵就会发生变化。如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规定我国的所有制形式是混合所有制,即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这样,对于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的财产而言,就意味着既保护其生产资料,也保护其生活资料,而对于一般公民而言,就只意味着保护其生活资料所有权。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规定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不允许个人拥有生产资料,那么,保护公民所有的财产就只意味着保护其生活资料。1988年宪法第1修正案以后,允许了私营经济的存在,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又变回混合所有制,这时,公民所有的财产也相应成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双重保护。(注:除了公有制和私有制之外,从1949 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都还承认小私有制的存在,虽然小私有者同样可以拥有生产资料,但是,一方面由于小私有制一直未成为主流的所有制形式,另一方面,小私有者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一般较小,因此,一般仍然将其财产划入生活资料之中。)
(三)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
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也是我国宪法常见的对财产的一种分类。从1949年《共同纲领》开始,这种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共同保护的格局就在我国宪法中一直存在。这种分类的划分依据是享有财产权的主体,私有财产,顾名思义,即由私人享有的财产;而公共财产,根据《辞海》的解释,在我国,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18](p341)可见,在我国享有公共财产的主体是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那么,公共财产的享有主体为什么只有国家和劳动群体集体组织以及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分类,就不得不谈到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所有制的理论。
马克思认为,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必然导致剥削(小私有制除外),因此,要在社会主义国家废除剥削,就必须采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但是,对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究竟采取什么形式,马克思并没有明确指出,他只是说: “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13](p217)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建立。十月***胜利以后,苏维埃***权根据列宁关于剥夺剥夺者和国有化的思想和计划,迅速地、强制性地、全面地把资本主义工厂、企业和银行收归国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与此同时,改造农业中的小私有制,对农业实行“全盘集体化”。在集体化过程中,斯大林论述了有关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许多重大问题,诸如关于农业集体化的客观必然性问题,集体化的前提和条件问题,农村中社会主义经济的集体农庄形式问题,农业劳动组合是现阶段集体农庄运动的基本环节问题,在全部集体化的基础上消灭富农问题,农业机械站在集体农庄制度发展中的作用问题,从组织上和经济上巩固集体农庄问题,等等。这样主要是在斯大林理论的指导下,苏联建立起了合作集体农庄所有制,并使之与国家所有制一起构成了两种基本所有制形式。1952年2月—9月,斯大林又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对“两种公有制”模式进行了系统化、定型化。他说,“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20](p550)“这种差别不仅归结为农业的劳动条件与工业的劳动条件不同,而首先和主要是归结为在工业中我们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全民所有制,而在农业中我们却有着不是全民的,而是集团的、集体农庄的所有制”。[20](p559)斯大林的 “两种公有制”模式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中公有制的建立。
从公有制的两种模式——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出发,公共财产的内容也自然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公共财产主要是指生产资料,与之相对应,既然生产资料不能实行私有制,那么,私有财产只能是对生活资料而言了。这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语境下,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真实含义。
然而,马克思虽然没有讲过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但是,他也没有讲过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相反,马克思认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行动,那时,国 家***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12](p 320)在未来社会中,“同社会相对立的***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3](p454)可见,马克思的真实观点是,国家所有制并不是未来社会真正建立后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国家继续存在,而且国家所有制也依旧保留的是列宁,列宁认为,“计算和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全部问题在于他们在正确遵守工作标准的条件 下同等地工作,并同等地领取报酬。”[21](p545)“要使国家完全消亡,就必须有完全的共产主义”。[21](p252)在列宁的社会主义阶段继续存在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斯大林又进一步将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联系起来,他的观点主要是,全民所有只能是抽象意义上的,因为全民很难按照一个意志活动,所以,全民不可能来具体地行使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代表全民意志的国家来代替全民行使所有权,而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就与全民所有制等同。所以,我国宪法中对公共财产还有另一种表述方式:如1949年《共同纲领》第28条:“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1954年宪法第5条:“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第6条第2款:“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1975年宪法第6条第2款:“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 民所有。”1978年宪法第6条第2款:“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1982年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经过斯大林的改造,马克思所说的 劳动者共同所有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两类。
二、修改后的理论
经过2004年的修改之后,一些条文已经发生了变化,相应地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也有所不同。当然,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宪法上的财产权条款并不是一直不变的,从修宪的历史来看,每次修宪都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它。但是,如果说至今为止对其修改最大的、甚至触及到精神内涵的转变的还是2004年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说,2004年构成了我国宪法上财产权条款的分水岭。下面,我们将根据这次修宪的内容,探讨其修改的思路和理论基础。
(一)保护所有权就是保护财产权吗?
传统的理论根据马克思关于财产的核心是所有的论断出发,认为保护所有权就是保护财产权。但是,我们前面讲过,马克思作出这个论断的背景是他常常将财产等同于物,对于物来说,当然才能称得上占有。但是,现代财产发展的趋势是逐渐摆脱与物的联系,一些英美法学家将之称为“财产权的解体”。美国法学家托马斯·c·格雷举例说,大多数人(包括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素质的人)都把财产权当作一种可为人们所拥有的物品,拥有了财产权也就拥有了对物的排他性控制的权利。在此前提上,假如法律对于这种排他性的权利进行约束也被认为是破坏了财产权的完整。但是就所有权来说,专家们把过去实实在在统一的所有权概念分解为一种多少有些朦胧的“一束权利”。因此,一件物品可以为一个以上的人所拥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然涉及到联合所有者的每一方同这一物品有关的特定权利。比如,a拥有一英亩黑土地,在他的所有权中,他有法律权利让这块地闲置,即使开发它可以带来较高的收益。现在,a把土地作为信托财产,转让给b(受托管理人),以使c获取收益(受益人)。这样,就没有人能说他们有法律权利来非经济地使用这块土地,或者让其闲置,因为拥有这部分所有权的既不是a,也不是b 或c,在这里,这部分所有权消失了。在b和c之间,谁拥有这一英亩黑土地呢?律师们说 b有法律的所有权,c则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但是,对说明这里的问题毫无意义。问题 在于我们是否能够详细确定b和c与那块土地的法律权利。[22]
格雷进一步指出,财产权之所以不与物品相对应,“因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大多数财产权都是无形的。就拿财产权的公共形式来说:公司中的股票份额,债券,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银行帐户,保险单,等等。更不用说那些更加神秘而难以确定的财产权如商标、专利、版权、特许权和商业信誉。”[22]
最后,格雷指出,这种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所有权范畴作为一种法律思想形式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已日益变得不重要了,对资源的法律控制已日益被分解为各个特殊的权利。在控制主要生产资料的大型的公众持股的公司中,这种财产权的分解表现得特别明显。不持有股份的经理权力的增长,只是支配现代公司中资源的法律权力已被分解的最基本现象的一个方面。不仅经理和普通股东,而且其他股东阶层、总裁、国家债券持有者、其他债权人、大供应商和客户(通过订立合同产生联系)、承保人、***府管理者、税 务当局、工会,等等,都具有集中于古典财产权理论中单一的、理想的、物的所有者中 的某些法律权力。[22]
应该说,格雷的分析是非常到位的,所有权在财产权中的地位的衰落是与财产的中心从“物”转移到“权利”有关的,在另一方面也与现代财产权注重对财产的使用而不注重财产的归属有关。
我国民法学者马俊驹、梅夏英在比较了大陆法系的财产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制度后认为,大陆法系以所有权为中心制度在面对现在社会许多新的财产现象时,(注:英美法系并无严格的“所有权”概念,而是以抽象物(即所有权以外的具体的财产权利)为基准,对各种具体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英美法系“所有权一词纯粹是作为占有的对应词,其意义并不比产权包含更多的含义,所有者比单纯的占有者地位要高一些,但在恢复占有的诉讼中,所有权并无任何技术性的意义”。参见f·h·劳森、b·拉登著,施天涛、梅慎实译《财产法》第79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如法人财产、租赁、信托,正陷入解释力不足的困境。(注:梅夏英称之为“所有权的失灵”,参见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主要原因是“它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一,经济形态由‘相对静态’到‘频繁交易’。古罗马主要是处于农业社会阶段,罗马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实物的静态占有为目的的物权制度,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形成的债权制度。当现代市场经济动态交易中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并存,且以前者为主时,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便成为权利客体,而它在法律上却难以定位。传统物权通常不能反映以价值形式存在而又非属债权的利益,从而无形中留 下了一片真空。第二,价值目标由‘归属’到‘利用’。古罗马物权法以确定物的最终归属为宗旨,且以保护处分权为核心,使财产无法突破所有人意思和所有物固体形态归属的限制。而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化、高效化,使物的充分利用成为首要价值目标。要求摆脱所有权的羁绊,由支付等价来获取权利已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要求目前只能由他物权优位化获得部分满足。第三,利益实现由‘自主管理’到‘价值支配’。传统财产权制度并未注意到财产经营管理者同财产价值支配是可以分开的,物的最终处分权也可由他人行使。显然,当这种核心支配权依法可让渡给他人时,原所有人是否仍享有所有 权便值得怀疑。”[23]
由此,他认为,大陆法系在强调所有权的同时却忽视了财产法的最根本目的: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财产法的目的在于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及充分利用。财产法的一个主要功能便是创造、保护以及促进这种交易结构。“使用是个人占取的主要条件,即使是某个人制造的物品,也只有当使用它,并借助使用表现它们的归属时,才被认为是属于他的。”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所具有的完整性和弹力性阻止了财产的自由让渡,使多数情况下利用人无法摆脱所有权人的控制。[23]
因此,大陆法系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权制度需要重建,重建的思路不是放弃所有权,而是在保留所有权的同时引入更高层次的财产权概念,赋予其他财产权形式与所有权平等的地位,同时,无论是作为旧财产的“物”,还是作为新财产的“权利”,都可用统一的“财产”的概念来统摄。
虽然上面三位学者都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论述所有权对财产权的意义的,但是,对宪法上保护财产权的规定也有启发作用,因为就财产权的实质内容来讲,宪法学与民法学面临的问题是同样的,民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同样值得宪法学借鉴。正如马克思强调发展地看待事物一样,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也是发展的,由于受他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的影响 ,马克思强调保护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在物质生活基础以及发生改变的今天,根据时代的发展适时地将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转向保护财产权,这也是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 应性的要求。
(二)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吗?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同时,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社会主义要求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基于这种理论诉求,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只保护其生活资料,如1975年宪法第9条第2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1978 年宪法第9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82年宪法第13条第1款虽然去掉了“生活资料”的用语改为“合法财产”,这主要是为了照顾第11条个体经济中个体劳动者所拥有的生产资料,但是,对于个体经济外的大部分公民来讲,仍然只保护其生活资料。同时,从第13条第1款对合法财产的列举来看——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与1975年宪法对生活资料的列举——劳动收入、储蓄、房屋,1978年宪法对生活资料的列举—— 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相比,并没有多少变化,这也从侧面印证了1982年宪法中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仍然以保护生活资料为主。1988年宪法第1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而私营经济是典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形态,显然,这导致了1982年宪法第13条中“合法财产”的含义变迁,与个体经济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相比,这时“合法财产”中包含的生产资料的内容在质和量上都远远增加。而1988年的现实情况是,私营经济的规模已经接近公有制经济的一半。2004年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对私 有财产的列举,只是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他解释为“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至此,我国宪法中的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含义已经从单纯保护生活资料、不保护生产资料转变成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给与保护。前后如此巨大的变化,不仅仅是条文上的词语转换,它更涉及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中的私有财产论断 如何重新认识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对以前未受人们重视的马克思的“手稿”的研究,破除了以往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些片面理解和误解,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马克思有关私有财产的论述集中体现在他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注:马克思所说的私有财产都是从生产资料的意义上讲的,并且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财产而言的。)这部手稿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分析来揭示私有财产的来源和本质,并从而提出“ 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从而为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的观点奠定了基础。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24](p100)马克思是从两个方面考察劳动异化的。第一,从工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来考察。马克思认为,工人在劳动中创造了产品,但支配劳动产品的不是工人,而是资本家。他指出:“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为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24](p90)这就是说,工人通过劳动创造的产品,却反过来压迫工人,这种工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表现状态,是劳动产品与工人相异化。第二,从工人与劳动过程的关系来考察,马克思认为,不仅劳动产品对工人是异己的,而且劳动本身对工人来讲也是外在的。工人不是把劳动看作可以创造自己,而是一种自我牺牲,自我折磨,属于别人的劳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象逃避鼠***那样逃避劳动。”“对工人来说,劳动的外在性质,就表现在这种劳动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别人的;劳动不属于他;他在劳动中也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别人。”[24] (p94)正是工人在劳动中生产出与劳动格格不入的劳动产品和人,使财产不再是自己的,而成为别人的私有财产。
马克思接着指出,这种异化劳动导致私有财产的状况并不是一直都有的,而是一个历史现象。在人类历史的初期,劳动能力很低,人类以自己直接需要的量作为生产的尺度。生产者需要的东西直接也就是生产者所生产的物品本身,生产者的产品与生产者具有直接消费和个人需要的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的异化和条件。随着人类劳动能力的提高,逐步有了超过自己需要的产品,即出现了剩余产品,这就有了交换。随着交换的出现,产品与生产者发生了异化,劳动逐渐变为收入的来源、谋生的手段。因此,从产品的异化走向劳动的异化的关键是劳动能力的发展,私有财产的产生是产品剩余导致人类生产发展到新的阶段,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第一,私有财产以特有的方式推动人类社会的综合进步。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可以表现为地产、劳动、动产(资本)等。他在分析以动产形式出现的私有财产的作用时说:“动产已经使人民获得了***治的自由,解脱了市民社会的桎梏,把世界连成一体,创造了博爱的商业、纯粹的道德、温文尔雅的教养;它给人民以文明的需要来代替粗陋的需要,并提供了满足需要的手段。”[24](p11 9)第二,私有财产创造了人的丰富性。马克思指出,在私有制范围内“每个人都千方百计在别人身上唤起某种新的需要,以便迫使他作出新的牺牲,使他处于一种新的依赖地位,诱使他追求新的享受方式,从而陷入经济上的破产。”[24](p132)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批评了那种不顾私有财产的历史发展性和历史进步性,简单消灭私有财产的思想,他称之为“粗陋的共产主义”,马克思说:“一切私有财产,就它本身来说,至少都对较富裕的私有财产怀有嫉妒和平均化的欲望,这种嫉妒和平均化欲望甚至构成竞争的本质。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这种嫉妒和这种从想象的最低限度出发的平均化的顶点。……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贫穷的、粗野的和没有欲望的人——这种人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违反自然的单纯性的倒退,恰恰说明了私有财产的废除决不是对私有财产的真正占有。”[24](p118)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不是要简单地消灭私有财产,而是要消灭作为私有财产的“恶源”的人的自我异化,共产主义不是要把财产平均,也不是要压抑人的才能、个性,共产主义是在继承以往财富的基础上使人取得对自己以及产品的支配地位,成为自己和自己产品的主人,使人能够全面地发展。[25]
马克思不要单纯消灭私有财产的观点在他后来著名的一句话中有更加深入的反映,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他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取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6](p832)这一段抽象的、深奥的语言被称之为“辩证法之谜”。90年代初,学者们围绕这句话产生了诸多论战,虽然并没有产生一个被公认的结论,但是,毕竟在几点问题上的达成了共识:(1)这里的个人所有制,不是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所有。因为,从“重建”两个字来看,既然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反对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私有,而且历史上个人对生活资料一直也都是私有的,那么,如果个人所有制是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根本没有“ 重建”的必要。(2)这里的个人所有制不是指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从上下文来看,马克思是在否定之否定的意义上谈个人所有制的,即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小私有制的否定,而个人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如果个人所有制就是指生产资料私有制,那么还否定什么?(3)这里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指公有制,否则就与前面的“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形成同义反复。那么,唯一的解释指只能是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说,公有制的目的不是否定个人所有制,而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要使个人在自由的、非异化的状态下对生产资料私有,这也就印证了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说的“积极扬弃”的 意义。
虽然马克思并没有单纯地否定私有财产,但是要肯定私有财产也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首先是要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然而马克思认为,即使是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恩格斯在其《反杜林论》一文中曾经写道:“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常作为未来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的派别的脑海中。但是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正如其他一切社会进步一样,这种占有之所以能够实现,并不是由于人们认识到阶级的存在同正义、平等等等相矛盾,也不是仅仅由于人们希望废除阶级,而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12](p321)恩格斯的这段话实际上已经讲明了公有制——“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实现,并不靠人的主观臆想,而要靠客观条件的满足。那就是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废除私有制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进行,因为 “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3](p83)
反观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程,建国前,在我国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形态甚至落后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按照马克思的话说,这种小私有制经济正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消灭的对象。但是,当时我国面临的情况却是要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建设比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更加高级、更加发达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结果可想而知。但是,这种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增长的缓慢,不仅没有引起当时领导人的反思,反而归结为是公有制规模不够广、不够大,公有因素不彻底的原因,结果将一切生产资料全部充公,甚至公民的生活资料也实行由“公家”分配。一切个体的经济活动都被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被割掉。这种“一大二公”的结果是,变本加厉的经济衰退,甚至人民的生存都出现问题。问题出在哪里?是公有制不如私有制吗?在结束了“左”的统治后,领导人开始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反思的结果就是***同志提出的著名的“社会主义本质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生产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决定了我们当前只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这种状态将在长期内保持:“生产力决定论”,生产关系的变革要由生产力所决定,社会主义要取代资本主义,必须首先发展出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生产力。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采用一切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在这 些手段上,不存在姓“社”姓“资”的问题。
可以说,***同志的理论是对人们思想的一个巨大***,是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的表现。在过去“左”的时代里,即使片面追求废除任何形式的私有制,但实际上以个体经济为首的私有制一直在现实中存在,就连宪法对这种状况也不得不加以默认。如1975年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第7条第3款也规定,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社员可 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张春桥在1975年《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里将其解释为“把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 ”,[27](p143)显示出宪法的无可奈何。1978年宪法第5条第2款、第7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宪法上处于“尴尬”地位的个体经济终于在1982年宪法得到了“匡正”,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里说,在城市和农村,劳动者个体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有必要存在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27](p106)这与其说是人的意识转变的结果,不如说是对现实的生产力水平的承认。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承认并发展带有一定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这是发展我国生产力的必要手段,也是在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得不采取的手段。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的作用。”[13](p253)“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3](p256)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无疑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这并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矛盾,因为一旦将来我国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占有就必须带有适应生产力和交往的普遍性质”,[1](p74)那时,现阶段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就将被改造为公有制经济,对于这种状况,我们虽然不能说出具体的时日,但是它作为一种“自然过程的必然性”,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可抗拒的规律,却是不容置疑的。在今天,我们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存在和适当发展,正是为了在将来,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力获得应有的发展之时,采取适当的方式,消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这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正是第21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 和管理”的含义。
三、小结
由修改前后理论基础的考察可知,修改只是反映了部分理论基础的变化,比如保护财产权以所有权为中心、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区分,但是对于另外一些理论基础,由于涉及到中国宪法的性质,作为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法本质不同的内核,比如财产权与所有制的关系、财产权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划分,显然成为绕不过去的、也无法移植的“本土资源”,因此当许多学者质疑“中国宪法将财产权条款放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是对人权保障的漠视”时,不能说他们说的一点道理也没有,但显然这种质疑是过于主观和武断了。通过修改前后理论基础的变化,笔者认为,无论我们如何急于修改中国宪法、急于引进西方国家的宪***理论,我们都不能忽视、也无法“鄙夷”的是中国宪法的性质和特色,这是一个事实,在给这种性质和特色下“评价性、价值性的结论”之前,你首先要“同情地理解”它。否则,不顾国情的移植只能是“邯郸学步”,更加把中国宪法推上“知行不一”的地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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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自然的资料篇8
【关键词】证据;私录;视听资料
中***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39-01
视听资料作为我国证据七大种类之一,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的证据之一,其所具有的特殊优势,已被我国司法领域所确认。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证据意识的提高,在当事人不便于直接取证的情况下,大量的通过偷拍、偷录制作的视听资料被广泛的应用到诉讼实践中来。由于视听资料具有可伪造、虚假性的属性,私自采集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所谓私自录取视听资料是指在除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外,由其它公民或当事人在被录像、录音的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私自录取视听资料的情况之所以出现并日益盛行趋势,有其产生的原因:
第一,正常确证方式的实效。在现实中,原告方对部分民事案件的诉讼,特别是涉及婚外情、重婚等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公开举证的难度较大,原告方通过偷拍偷录一些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第二,特殊主体取证困难。有一些特殊主体在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很难收集到证据证明法律关系本身的存在。比如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后,往往很难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更无着落,证据收集十分困难。
私自录取的试听资料如何才能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就法律上对其证据资格的规定来看,有以下两个重要阶段:最高法院在1995年3月6日有一个第2号批复:“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完全否定了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和证据资格。但随着纠纷不断产生,确证困难的情况下,又不得不引起司法界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分析。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得到了确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的认定证据的非法性条件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第68条虽然对非法证据的“违法损害性”的进行了认定,但仍然存在较为抽象的认识空间,尺度往往难以统一。为此,笔者认为,对于私自录取视听资料要想具有证据资格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审查:
第一,从方式上,审查视听资料合法取证方式。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着威胁、利诱、强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对于原始证据的视听资料,其内容是否全面、客观的反映案情;对于传来证据的视听资料,其录音录像在转录过程中是否完整,有无遗漏和删节。同时还要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鉴别是否为伪造或故意编纂的资料。①
第二、从内容上,审查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形式。视听资料是否仅限于偷拍、偷录人自己作为其中的一方与他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权或他人商业秘密的内容。进一步分析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秘密、家庭生活隐私、个人资料隐私、通信秘密、私人空间隐私、私人活动的自主决定权等。当为了自己权利的保护而秘密录制与他人谈话时,应当尽量不要谈及他人的隐私话题,否则可能导致整个视听资料证据被排除使用。
第三,从保管和使用方式上,审查视听资料的合理性。在获得了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证据时,由于这些证据往往涉及他人的利益,或者是内容比较敏感,故而需要我们进行妥善保存。只有在正当的场合和方式下才能使用,不得滥用,否则势必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当事人在取得该视听资料证据后不是在法庭上提交,而是在网络上到处传播,就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法院会因此而排除该视听资料证据。②
第四,从其他各种证据进行比较综合论证。把私自录取的视听资料放置于案件整个的证据体系中,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加以验证,审查视听资料是否与其他证据冲突,其相关性如何,是否可以排除其他可疑,是否与其他证据形成一个从各个方面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链条。
当私自录取的视听资料具有证据资格时,法院还要进一步审查它的可采性问题,我国法院审查其可采性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证据的基本属性:
第一,视听资料证据的客观性。视听资料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就必须是对客观真实情况的反映。而不是对捏造事实的反映。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秘密录制视听资料证据时一定要本着客观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去进行,而不能随便诱导被偷录方说出不合实际的假话,或者是让对方说出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否则将会使视听资料证据失去客观性,从而丧失证据的可采性。
第二,视听资料证据的关联性。在偷拍偷录一段录音录像时,录制人必须把双方的姓名、身份和所牵涉的法律关系作为交谈的主体,试***建立起视听资料证据与所涉争议的关联性。
第三,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视听资料证据,特别是在偷拍偷录的情况下,必须注意尽量避免对他人正当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势必导致视听资料证据的失效,即丧失可采性。③
综上,鉴于我国法律并未赋予诉讼当事人合法收集证据的有效方式,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取视听资料的做法普遍存在。对于这种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问题,不能简单的作出结论,应当在充分重视私自录取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基础上,区分不同层面、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判断。法院在确定私录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可采性时也要综合的考虑证据的三大属性,以便确定是否可以采纳,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注释:
①董麒.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浅析[J].现代商业,2011(17):270.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篇9
关键词: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私自录制;关联性;体系
一,视听资料的涵义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形的统称。视听资料不仅可以记录物证的外部特征而且更能再现该物证运动的过程,不仅可以表达书证的内容更可以动态方式呈现案件的发生过程。由此,可以说,视听资料是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的***证据形式。1作为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视听资料出现的时间短,性质特殊并且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使用日渐频繁,如何更好的界定视听资料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其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视听资料的地位及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证据种类。这说明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的地位。这一做法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不同: 包括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将视听资料纳入书证之列。这一做法对视听资料的特殊证据地位给与了足够重视。
视听资料虽然可以准确,直观的证明案件事实,但受限于自身的特殊属性,视听资料存在物质依赖性强,伪造篡改危险大这两个致命缺点:首先,声像资料的保存,必须依赖于磁带,光盘等载体,其使用也必须依赖录音机,媒体播放器,计算机等设备,而其真伪的判断鉴定,更有赖于专门的精密仪器,这决定视听资料无论是获取过程还是使用过程都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其次,视听资料的高科技属性决定了其易于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篡改或仿造,这在给视听材料的使用带来较之传统书证物证更为复杂的检验程序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关于其证据能力的质疑。
虽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这两个缺陷,但是视听资料在还原案件事实,动态反应案件事实等方面的优势也是其他证据所不能比拟的。2更重要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或法学理论界必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这一切决定对视听资料的证据地位的探讨,应当集中在对其证明力的科学鉴定和分析上,而不应质疑民诉63条对其证据能力的规定。
三,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另外,在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中,也存在着关于私自录制视听资料的较多争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明确否定了私自录制的谈话资料的合法性。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并没有直接否定以前的司法解释,因为证据规则中第68条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接着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形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是属于补强证据规则;在第 70条又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相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许多媒体或学者把此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证据规则中,对视听资料证据的使用提出了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无效,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无效,明确了对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法律效力是有条件的限制。
从法理上讲,之所以做出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隐私权。但私自收集的视听资料并不必然侵犯他人隐私权,所以并非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就一定不具备证据能力。对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判决唯一标准就是是否违背民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在且仅在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况下,私自收集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效力。
所以审查视听资料获取的手段、方式及途径是否合法,在民事诉讼当中,如果是司法人员依职权收集相关证据,应要求其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力同时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如果是当事人收集证据虽然也强调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收集,但这里的“合法”应做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不触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应认定为合法。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地保证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可行性。
四,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的判断
只要能明确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视听资料当然具有与书证物证等同的证据能力。在我国,《证据规则》为我们指出了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即“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判断的法律依据是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如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形成的损人利己的视听资料不具有证据能力,违背他人真实意思表示意志取得视听资料不具有证据能力。此外,如果视听资料的收集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在法律原则层面对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的限制。
依据上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确定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的过程是:
首先,保证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因为视听资料易于伪造篡改,所以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运用必须首先考虑通过严格的,程序化的技术鉴定,明确其来源真实,内容未受篡改,可以客观真实的反应案件事实。
其次,确定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制作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权限,其收集过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犯其他公民的隐私权;保证视听资料收集时间不违反法律关于举证时效的强制性规定,这既要求视听资料证据的举出必须满足举证期限的规定,又要求分析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确定其效力。保证收集视听资料不违反法定程序,这在判断视听资料是否拥有证据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确定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这是一切证据有证据能力的前提,视听资料当然也不例外。在这一审查过程中,就要对视听资料本身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判断。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和与案件事实的相关程度,是否与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相矛盾,视听资料所载内容自身是否前后矛盾或内容相互削弱,都需要结合视听资料自身进行逻辑判断。
视听资料作为特殊的证据种类,其运用过程必须结合其自身特点和限制条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三方面的价值判断。而通过这一过程,即可确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并将视听资料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用,融入相应案件的证据体系。
总之,视听资料这一新兴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逐渐得以认可并且应用日渐广泛已经是一种必然,所以在未来的学术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必须逐渐提高对视听资料的重视程度,减少对视听资料应用的限制,最后形成规范化,体系化的视听资料证据能力判断程序,使视听资料在我国诉讼活动中得到合理应用。(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篇10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私录视听资料
中***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208-02
一、视听资料及其特征
在中国,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诉讼证据,最早为1982年中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所首创。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及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均对此加以确认和肯定。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种类被引入诉讼领域,“不仅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更有利的证据方法,而且为我国诉讼证据制度增添了新的内容。”[1]虽然对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诉讼证据种类,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基本一致;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概念,尚存在不同认识。比较全面、并具有前瞻性的一种观点认为,“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利用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中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技术设备所储备的电子信息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突出地表现在它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1)较大的可靠性、客观性。视听资料是运用高科技手段记录下来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原始证据,它一般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可靠性、客观性。(2)具有便利、高效性。视听资料在收集、保管和使用上具有传统证据种类所不具有的方便高效性。(3)具有形象性、生动性、直观性。视听资料能够再现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案件事实、过程,再现与案件有关的形象和声音,且具有其他证据所不具有的动态连续性,这是其他证据形式所无法相比和替代的。
二、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传统上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手段以书证为主,其他证据兼用,而且中国民诉讼法也将书证列为七种证据之首,主要是因为书证具有体积小、内容明确、易制作、易保存等特点。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自身存在的弱点。如人为原因造成的灭失、隐匿、销毁、变质,都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纠纷。而将视听手段引入民事诉讼领域,记录民事法律行为,会使上述情况得以根本改观。一种情况是运用视听手段将民事法律行为实施的场面、过程以及制作书面材料的过程原原本本地录制下来,配合其他的合同、电报、笔录等书面文件,来证明行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2.证明民事侵权行为。视听资料在证明侵仅行为时,是其他的证据形式所无法取代的。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采取的是以当事人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核实的举证原则,即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3.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视听资料已经被我国民事诉讼法确认为证据种类之一,我国继承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应当说,通过视听手段制作的遗嘱,具有简便、明确、意思表示准确,宜于保存和使用等优点,特别适用于一些病危来不及制作书面材料的人。当然采用视听资料这一新型遗嘱形式,也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作。
三、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问题评析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一般来说,视听资料合法性问题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视听资料获取方式、手段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视听资料的取得方式来说,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方式是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以公开方式录制完成;另一种方式是一方当事人为获取当事人在公开场合、在法庭上不愿说出和承认的事实,或者是为了将对方当事人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记录下来,在未征得对方同意或事先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将对方的谈话或行为进行录音、录像。这两种取证方式对所获取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亦即证据能力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前者所获取的视听资料,其合法性或者说证据能力通常不存在问题,法庭所要做的往往是对其作为证据的另外两方面的属性即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真正成为问题的是后者,即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录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概排除说。该说认为私录视听资料不具备合法性,对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持否定态度。(2)真实肯定说。该说主张将“手段”与“证据”区别开来,私录视听资料即使采取了非法手段,但只要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线索转化说。主张将私录视听资料看做证据线索或准证据,司法人员对私录视听资料依法定程序重新查证属实后转化为合法证据使用。(4)排除加例外说。该说主张对非法取得的私录视听资料原则上不予采信,但应设置若干例外[2]。
虽然对私录的视听资料能否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允许作为证据使用的,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1995年2号批复。该批复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无疑,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批复,有其积极的一面,主要是将证据的合法性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下来,促进了规范取证,强调了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但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一问题仍然存在着不同看法。
赞同该批复内容的学者认为,在取证方式上严格限制,对保护人权,尤其是对保护公民隐私权具有积极的意义。持批评意见者则认为,私自录音行为并不违法;批复中要求进行谈话录音须征求对方同意设有实际意义。
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从多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应当说尽管有它积极的一面,但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实践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处于对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一方当事人主张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对民事证据作出这样的规定过于严厉。而依据这一批复,司法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从而影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基于上述考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布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显然,与批复相比,新标准更为合理,非法证据的范围也大为缩小。然而,新标准仍然只是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其中的相关规定仍显笼统,随着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
2.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依据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私录的视听资料非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即具有合法性;否则,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在实际生活中,私录视听资料可能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可以说,对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的认定通常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两者是密切相关的,考察和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标准与合理界限,不能不联系现代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这一大的社会背景。换言之,问题的关键是,在社会生活日益现代化、信息化的条件下,如何判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如何掌握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和合理界限。
事实上,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极大地缩短了人们相互之间的空间距离,拓宽了人们感知外界事物的范围,创造出许多新型的信息交流与传递方式;与此同时,也促进了诉讼证据形式的丰富与发展。这一切都对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广泛影响,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进而也对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提出了挑战和新的课题,特别是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当说,随着社会生活现代化、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有关隐私权方面的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被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已逐渐为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所容忍或接受,这或多或少是一种不情愿的选择。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人们在享受现代化、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成果和便利的同时,所不得不付出的一种代价。例如,今天,商家可以在大的购物中心对顾客购物进行电视监控,银行可以对顾客存取款的过程进行电视监控。一般认为,在此情况下,通过高科技手段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原因在于,尽管个人的隐私一定程度上受到侵扰,但依一般的社会观念进行判断,在这种场合无隐私权可言,或者说,即使顾客期待自己的行为不被监视,这种期待也是不合理的,因而,也不受保护。也就是说,在一定场合下,对私录的视听资料,即便是未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应认定其合法性。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允许私录他人的私生活。综合以上分析,私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关键是看私录的视听资料是否侵害了他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确定对象是否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应将对象的自我期待与一般的社会判断结合起来”[2]。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的规定,仍是一般性规定,仍显笼统和抽象,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赖于法官对其作出解释。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私录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时,“要考虑到民事诉讼当事人普遍存在的收集证据能力弱的现实状况,对取证的合法性宜作宽松的解释”[3],以拓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渠道,扩大合法证据的范围。这样做,也许有人会担心可能损害程序正义,事实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诚然,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和理念,但对这一理念的理解不应当是僵化的、静止不动的。毕竟,时代在发展,同以前相比,人类社会文明已发生了质的飞跃,人们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已发生巨大变化,客观上要求人们的法律观念与制度设计也应当与时俱进,随之而更新和完善,这既是法律的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的要求,同样也是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谭兵.民事诉讼法学:第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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