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律长征资料10篇

七律长征资料篇1

教学目标:

1、学习课文中的生字词。

2、了解课文的大意。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1、请大家回忆我们曾经学习过哪些描写红***长征的文章?你能谈谈自己的感受吗?

2、在我国的***历程中,有一次伟大的壮举,有一座不朽的丰碑,那就是举世闻名的二万五千里长征。

3、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首诗——长征。

二、解题,补充课外资料。

1、读了课题,你查找了哪些与长征有关的资料?

(1)介绍有关二万五千里长征的资料。1934年,由于王明***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导致了红***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红***不得不离开中央苏区根据地,开始二万五千里长征,北上抗日。在长征的途中,***中央召开了遵义会议,确立了的领导地位,结束了王明错误路线的统治,使中国***转危为安。

(2)介绍红***二万五千里长征的路线。

教师投影出示红***长征的地形***。

红***第一方面***在1934年10月从福建西部的长汀、宁化和江西的瑞金等地出发,经过福建、江西、广东、湖南、广西、贵州、四川、云南、西康、甘肃、陕西等十一个省。在整个长征的途中,红***爬雪山,过草地,历尽了千辛万苦,击败了敌人的多次围追堵截,连续行***二万五千里。终于在1935年10月胜利到达陕北根据地。1936年10月,红***第二、四方面***也到达陕北与红一方面***会师。这首诗就是同志在1935年10月长征即将结束的时候写的。

(4)有关作者的资料。

(5)介绍这首诗的体裁。

这是一首七言诗。所谓的七言诗就是七言八句。言,就是字,每行有七个字,一共有八句话。就是七律。七律诗中间四句两两相对应,而且朗读的时候还有和谐的韵律与鲜明的节奏。

2、教师小结:非常感谢同学们给大家带来的这些资料。通过同学的介绍,我们知道这是一首七言律诗,那么,现在我们自由读读这首诗,体会舒适的韵律与节奏。

3、学生自由朗读这首诗。

4、教师小结:这首诗一共有八句话,每两句子为一联,分别被称作首联——颔联——颈联——尾联。

三、再读诗句,质疑解疑。

1、读读全诗,找出不理解的词语,标画在书上,提出来,我们共同解决。

2、学生质疑。(字词)

3、根据大家的提问,运用查字典、联系上下文的方法,进行自学。

4、学生汇报交流,集体解疑。

远征:指两万五千里长征。

只等闲:等闲是平平常常的意思。只等闲表现了红***战士不怕艰难险阻、一往无前的精神。

万水千山:“万”和“千”都不是实数,在课文里是指无数的山、无数的水。

逶迤:弯弯曲曲连绵不断的样子。

腾:向上跳跃,起伏跳跃。

细浪:翻着浪花的细流。

云崖:高耸入云的山崖。

磅礴:气势雄伟。

开颜:脸上露出笑容,内心充满喜悦。

5、交流解疑后的感受。

四、指导朗读,教学生演唱《长征》。

五、布置作业

1、思考每句诗的意思。

2、把不理解的地方标画在书上。

第二课时

教学目标:

1、理解课文的内容,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2、背诵课文。

教学过程:

一、读全诗,领会诗句的意思。

1、自由朗读全诗,想想这首诗的作者是谁?

2、作者在怎样的背景下创作的这首诗?

二、抓字眼、明诗意;想诗境,悟诗情。

1、学习首联。

(1)请同学们读读首联,有哪些语句不理解?

(2)学生质疑。

(3)师生共同解疑。

理解“等闲”

表面的意思:等:等于、等同;闲:空闲、闲置;等闲:如同空闲、等于闲置。

引申的意思:把这个词带入诗句中,联系上文说说“等闲”的意思。(平常、算不了什么,无足重轻。)

理解“只”。

投影出示:

(4)读首联,读出语气。

(5)同学之间评读。

(6)红***战士把什么看作平常的事?

(7)长征时,战士们遇到了哪些困难?从这句诗中的哪些词可以体会出来?(理解“千、万”的含义。)

(8)红***战士面对困难,有怎样的态度呢?从哪些词与中可以看出不怕困难?

(9)用自己的话说说首联的含义。

(10)再次朗读首联,想想表现了红***战士什么样的精神?(不畏艰险的大无畏精神)

2、学习颔联。

(1)读读这一联,找出哪些是难以理解的词语?(五岭逶迤、乌蒙磅礴)

(2)哪些词是说明红***战士不怕困难的?

(3)你是怎样理解“腾细浪”“走泥丸”的?

(腾:翻;细浪:细小的浪花。腾细浪:翻着浪花的细流。走:滚动;泥丸,泥球。走泥丸:小泥球在脚下滚动。)

(4)投影练习:

把()比作翻着的细小的浪花。

把()比作()。

(5)再读这一联。

七律长征资料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征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法规、***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复议、提起行***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法规和***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或者***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或者***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府、各级人民***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

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处分或者行***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或者,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税务人员,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法规应当给予行***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罚。

七律长征资料篇3

同学们,几十年前,在我国的***历程中,有一次伟大的壮举,有一座不朽的丰碑,那就是举世闻名的二万五千里长征。

今天我们就要学习***的《七律·长征》了,本节课的学习目标是:

1).识记“腾、丸、崖、渡”4个生字,理解本诗中的词语。

2).正确朗读这首诗歌。(重点)

3).初步理解诗歌大意。(难点)

1、同学汇报有关“长征”的知识

结合课前的预习资料,利用班级优化大师,随机选出同学汇报预习成果,点评,班优加分

2、课堂练习,利用希沃白板的课堂活动检测同学们对长征路线的掌握情况并再次巩固。

(随机抽选一名同学,完成课堂活动)

3、交流了解诗体

(板书:七律·长征***)

二、扫清字词障碍,正确朗读

1、齐读生字。

2、学习“会写字”,根据白板上的“汉字”工具出示生字笔顺,学生学习并书空。

三、自由朗读、读出节奏韵律

1、自由读。

2、生读。(班优随机选生读——评价)

四、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明确诗歌大意

1、联系书上的注释、插***以及查阅过的各种资料,再次默读《长征》,想一想,这首诗大概是什么意思。

2、思考完后再在小组内讨论交流,说说读懂的,提出疑惑并尝试解决。给大家六分钟的时间。开始(师巡视,了解学生的读书情况。)【班优倒计时:6分钟】

3、学生汇报,诗歌的大概意思。

五、课堂活动,巩固重点词语的理解

六、有感情的朗读

多种形式朗读

1、齐读。

2、男生读、女生读

七、作业布置:

1、生字读、写各一遍。

(注意笔顺要正确,书写要规范。)

2、有感情的朗读课文。

(读出诗歌的节奏韵律,读出磅礴气势。)

本节课是在“交互式电子白板”信息环境下进行的课堂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感觉有如下不足:

七律长征资料篇4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中的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将第二款中的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修改为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五、删去第八条。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点。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八、将第十四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十、将第十六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将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十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其中的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修改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制定本条例前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二)将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删去第三条第六项中的从事。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或其指定的代表修改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其中的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将其中的行***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09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6月1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第八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点。

第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第十六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第二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律长征资料篇5

一、组织领导、有序开展。

为切实加强“七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了“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事变动组织安排,适时进行了调整。由局***组书记、局长同志任组长,***组成员、副局长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全面负责普法的日常工作。为使“七五”普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定期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明确工作目标,全面推动“七五”普法工作。制定下发了“七五”普法工作规划,将普法工作纳入班子成员责任目标、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同检查、同考核、同兑现,总结经验,推荐典型。

二、健全制度、强化学习。

学习教育制度化在普法工作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坚持与学习***的“十”精神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相结合,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等***规***纪和交通业务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是建立***组中心学习组学法制度。重点学习“关于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做到领导带头尊法、学法、用法,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一切以言代法、以权玉法、向私柱法的行为。二是落实重大决策审核制度。各单位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都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职责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和现行***策相抵触,决策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三是实行多元化的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写心得体会与集中讨论、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学习

三、经费到位、保障有力

为了确保“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正常开展,确保普法宣传资料征订、网站正常运行、宣传用车、普法培训工作落实到实处,对培训经费实行据实报销,为普法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一是落实专项资金,购买《七五普法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律法规书籍,做到人手一册,组织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二是落实经费,搞好***形象“四个统一”建设,即统一***标志、***证件、***服装、***场所:三是筹集专项资金,结合依法治区,认真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举办“法律进工地”、“法律进单位”、“法律进车站、码头”等活动。四是印制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横幅展牌,发放宣传单,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月、法制宣传日活动。

四、专项活动、确保成效。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程序,通过

七律长征资料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本行***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分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第十条从事失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

第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埋办法与***或者***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或者***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末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第十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薄、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一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律、行***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末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府、各级人民***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P<p>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四)发生纳税义务,末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击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揩拖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末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三十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三十一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薄、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贵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倩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

(一)为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末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第三十八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末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申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研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讣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冶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

第四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末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

第五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的罚没收人,一律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末构成犯罪的,给予行***处分。

第五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追究刑事责任;末构成犯罪的,给予行***处分。

第五十四条税务人员,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处分。税务人员,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责任。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征之日起六+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按向人民法院。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五十八条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七律长征资料篇7

“红***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五岭逶迤腾细浪,乌蒙磅礴走泥丸。金沙水拍云崖暖,大渡桥横铁索寒。更喜岷山千里雪,三***过后尽开颜。”这是1935年9月29日,陕甘支队主力进驻通渭县城。当晚,***在文庙街小学接见了第一纵队第一大队先锋连全体指战员,并举行晚会。***满怀豪情地朗诵诗作《七律·长征》。另据《***史资料征集通讯》1986年第10期刘英的《长征琐忆(节录)》载:“1935年9月28日在通渭的榜罗镇召开了中央***治局***会议。第二天到通渭县城,开干部会,***诗兴大发,讲话时即席吟诵了后来十分出名的《七律·长征》诗篇。”每次读到这首词时,我都会特别感动。是红***战士的那种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乐观主义精神打动了我。

这首词主要写了长征时红***所遇到的艰难险阻。有人说,长征是历史纪录上的第一次,长征是宣言书,长征宣传队,长征是播种机。那到底什么是长征?让我来告诉你,长征是指1934年8月至1936年10月间,中国工农红***主力自长江南北各***根据地向陕甘宁***根据地的一次大规模战略转移。

当老师讲这篇课文时,我都想哭了。开始吴老师先跟我们讲了飞夺泸定桥的故事,听到敌人把桥上的木板抽掉了,红***战士只好爬上铁链到对面去,而敌***在用***和火不断地扫射的时候,我在为红***战士捏了一把汗,也在不停地骂敌人太可恶。老师又向我们介绍了喜踏岷山雪的故事。我在不停地鼓舞着红***战士,想要告诉他们胜利就在不远处,坚持就是胜利,马上就成功了!既然前面都挺过来,现在一定要坚持,坚持!

我们现在的美好生活都是红***给的,我们一定要珍惜,要好好学习,将来报效祖国!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宾山小学602吉胜男六年级:吉胜男

七律长征资料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府部门行***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是指市***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第三条***府部门行***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府部门行***首长应对本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性资金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机关及下属单位实行全面管理并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府部门行***首长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府部门的会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首长问责:

(一)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的。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首长问责: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单位结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

(二)预算编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预算资金的;

(三)采购预算执行规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

(四)违反财***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经***门批准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资金划入自有资金账户的;

(五)擅自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预算准备金的;

(六)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的;

(七)授意会计人员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

第八条在非税收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首长问责:

(一)擅自设立行***事业性收费项目、***府性基金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行***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项目的征收性质、名称、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罚没范围、标准的;

(三)擅自减免行***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或罚没处罚的;

(四)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行***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征收、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不按规定范围、标准征收或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府非税收入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项***府非税收入的;

(七)擅自变更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开支标准,不按规定受理和审批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的。

第九条***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首长问责:

(一)在申请建设资金时故意提供虚假请款资料的;

(二)未按照《深圳市***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

(三)***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的,但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的除外;

(四)***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上缴项目结余资金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十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其他有效途径反映,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应当对行***首长问责:

(一)公款私存;

(二)违规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

(三)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的;

(五)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的;

(六)占用公物或借用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的。

第十一条***府部门违反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应对行***首长问责。

第十二条***府部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违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对行***首长问责。

第十三条***府部门及其行***首长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四条对***府部门行***首长的财经责任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按照《深圳市人民***府部门行***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执行。

七律长征资料篇9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管理的行***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

(三)***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府同外国***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七律长征资料篇10

关键词:小学语文;诗词教学;朗读指导

语文课标规定:低段――“诵读儿歌、童谣和浅近的古诗,展开想象,获得初步的情感体验,感受语言的优美”;中段――“诵读优秀诗文,注意在诵读过程中体验情感,领悟内容。背诵优秀诗文50篇(段)”;高段――“诵读优秀诗文,注意通过诗文的声调、节奏等体味作品的内容和情感。背诵优秀诗文60篇(段)”。由此可知,加强诗词朗读教学,对于学好诗词这个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促进语文学习,发展语文能力,提升语文素养,具有重要作用。指导学生学好诗词,必须重视诗词的朗读教学,声情并茂地读好诗词,对学好诗词可以说是事半功倍。本文就结合的《七律・长征》来谈一谈。

读好诗词是一种学习境界,是一种学习高水平。那么,怎样才能读好诗词呢?

一、分析诗词本身的形式因素

诗从体裁来分有古体诗、近体诗,五言、七言、绝句等,从内容来分有山水诗、咏物诗、言志诗、田园诗、边塞诗、送别诗等,词也有不同的词牌。《七律・长征》是七言律诗。七律是简称,每首八行,每句七字,偶句末押平声韵,句内和句间要讲究平仄,中间四句按常规要对仗。《七律・长征》的四句情况:首联以直白的词汇、豪迈的气势,高屋建瓴,总领全诗,高度概括出红***在长征中不畏艰难险阻、勇往直前的英雄气概;颔联承接“千山”;颈联承接“万水”;尾联描述了长征的最后历程。纵观全诗,气势磅礴,气魄宏伟,格调高昂,笔力雄健。不仅大处雄浑,节奏强烈,而且小处精细,抑扬顿挫。押n韵。诗中对仗极为工整,用词极为精当。朗读时朗朗上口,一气呵成。

二、理解诗词的意思和内涵

要理解意思,先要结合注释、查工具书认识字词,读通读顺;再理解字词意思;然后结合诗人生活的时代背景、当时的具体情况,把整个诗词联系起来融会贯通,以此来理解诗词的真意,把握诗词的内涵。理解《七律・长征》,首先要认识和理解“五岭”“逶迤”“乌蒙”“磅礴”等词;再结合长征过程理解“难”“等闲”“细浪”“泥丸”“暖”“寒”“喜”等词;最后串起来理解。长征途中的千山万水和激烈壮阔的战斗激发了的创作灵感,于1935年9月28日全***排以上干部大会上即席朗诵了此诗。全诗生动地概述了二万五千里长征的艰难历程,赞颂了中国工农红***的***乐观主义精神。理解了诗词的意思和内涵,才能更好地读准停顿,表现情感。

三、注意运用多种朗读学习方法

可以结合多媒体学习,本诗就可组织学生观看纪录片或故事片,或展示反映长征的文字、***片资料,以增加学生对长征的了解;也可以通过录音示范以让学生一边感悟一边模仿朗读;教师声情并茂地范读就更加直接,更易模仿,也更有效;当然还可以采用教师教读、引读,师生合作朗读,学生自由读、分组读、接龙读、齐读、赛读等朗读形式。

四、选择恰当的展开形式

当学生理解了整个诗词,能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诗词时,就要选择恰当的展示形式。比如:随堂展示、自由展示、诗歌朗诵会、延伸展示等。最常用的是随堂展示,运用此法时,要注重朗读和吟诵,可以师生合作,可以教师引读、学生跟读,可以师生齐读,师生赛读;而自由展示时,可以加上必要的肢体语言甚至是夸张化的动作,可以摇头晃脑,可以踮脚挥手,再加上抑扬顿挫、满怀激情的语言,必能将感悟到的情感发挥得淋漓尽致;诗歌朗诵会可以按主题组织,或集中朗诵一次本期诗词;而延伸展示则可以展示同一作者的诗词以增进对作者及其创作风格的理解,也可以是不同作者对同一主题的诗词以增进对同一内容的理解。

总之,诗词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要学好、读好它,需要发挥我们的理解力、想象力、鉴赏力、创造能力、语言能力;而读好、学好它,则可以更好地继承中华传统文化,培养、提高我们的理解力、想象力、鉴赏力、创造能力、语言能力。让我们更加努力地读好诗词,以此促进学好、传承好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并将其发扬光大!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七律长征资料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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