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肉计的故事10篇

苦肉计的故事篇1

一时间,硝烟又起,迷雾重重。

一、苦肉计?

可能是最近流行谍战影视剧的原因,我也开始有点谍战式思维。这次四川江油和湖北安陆的“李白故里”之争,我就感觉有点苦肉计的味道:表面上两个地方争得面红耳赤,引起社会讨论和关注,说不定私下两个地方***府都在偷着乐,因为这个事件其实就是两个地方***府联手唱的一出苦肉计――利用网友的争论、社会的关注快速提高两地的知名度。

下面就按我的想法天马行空、不着边际地大胆推测一下:

(一)苦肉计产生的背景:

1、四川江油在2003年就注册了“李白故里”的商标,是中国最早注册城市商标的地区。但是商标不等于品牌,江油***府并没有有效利用“李白故里”这个资源,不但没有促进地方旅游经济快速发展,甚至也没有多少人知道李白故里就是在四川江油。因此,江油急需快速提升“江油是李白故里”的知名度。

2、湖北安陆今年11月将召开全国第十八次银杏学术研讨会。借此东风,安陆将在11月18日举办安陆市第三届银杏节暨中国安陆古银杏国家森林公园开园仪式。但是现在这样的活动太多,社会的影响力和关注力都不高,除了安陆,很难在其他地方引起关注。仅仅靠在央视四套做的那一点广告,根本不可能达到推广安陆银杏节的目的。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方法让社会都来关注安陆、关注银杏节。

3、四川江油和湖北安陆是友好城市。友好城市自然沟通交流得多,于是双方领导就利用共有的文化资源“李白”唱了这一出“苦肉计”。如果真是这样,我这篇文章也成了这个苦肉计中的一部分,免费为江油和安陆跑了回龙套。

(二)苦肉计的效果:

1、给江油带来的好处:短短几天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了江油是大诗人李白的故乡,***亲笔题写了“李白故里”,并且“李白故里”已经被注册成商标。说不定,已经有人开始计划去江油旅游了。

2、给安陆带来的好处:第一、为今年的银杏节造出了声势,让这个常见的活动在这个特殊的背景下知名度大大提高;第二、同时也提升了安陆城市的知名度;第三、成为“李白故里”的争夺方之一,让更多人知道安陆也有李白的遗迹,也会带动安陆旅游的发展。

(三)苦肉计的副作用:

1、 极度伤害了江油、安陆两地网友的感情;

2、 一定程度上影响双方***府的形象。

(四)苦肉计指数

智慧指数:(五星)

真实指数:(一星)

二、不得已?

结束天马行空的猜想,回到现实。

自城市营销风行以来,很多城市似乎都走进了一个怪圈,把城市形象推广变成了“卖祖宗”,你是孙子故里,我就是老子故里;你那出过曹操,我这出过诸葛亮……,城市形象建设也变成了掘地三尺,把最出名的祖宗给挖出来昭示天下。要是自己的祖宗不够出名,就想办法抢别人的,“认祖归宗”一词在这里被解释得淋漓尽致。

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发现湖北安陆在城市形象宣传上的“不得已”:

(一)不得已的原因

1、无资源优势:湖北安陆尽管历史悠久,是楚文化的发祥地,是历史上郧子国,安陆郡、德安府所在地,但是却没有大名人,最出名的就是黄香。但是不作解释,又有多少人知道《三字经》中“香九龄,能温席”的黄香?又有多少人知道《二十四孝》中的黄香?所以,既然李白在安陆娶妻生子,生活了十年,还不如直接拿李白出来当招牌。

2、无正确思维:没有真正理解城市品牌建设的要义,以为找个名人出来就可以提升城市品牌形象,所以这才哪怕撕破脸皮也要与江油一争高下。其实合理利用“李白”这个资源是可以的,但是一昧地争所谓的“故里”就不可取了。如果能和江油、马鞍山等与李白有较深渊源的城市一起把“李白”这个资源蛋糕做大,就真的可以共赢,皆大欢喜了。

(二)不得已的效果

效果如何,地球人都知道。

(三)不得已指数

智慧指数:(二星)

真实指数:(四星)

三、不得已之破局

对于安陆城市品牌的建设,不想再作评述,毕竟城市品牌建设是一个比企业品牌更系统、更复杂的工程,说少了不到位,说多了又冗长。在这里就针对安陆的形象宣传片说几句,但我又没看过安陆的宣传片,所以就只能对宣传片中的广告词(李白故里,银杏之乡,湖北安陆欢迎您!)妄加评论几句。

从广告诉求来说,这句广告词有两个诉求点,一个是李白故里,一个是银杏之乡。李白是人,银杏是物,一人体现安陆历史悠久、文化深厚;一物体现安陆物产丰富、资源众多,总而言之,有人杰地灵之意。我这么一说,是不是大家都觉得原来这句看似平常的广告词还这么高深啊!那当然了,你以为安陆市的这句广告语是随随便便想出来的?一定是很多文人、学者一起讨论得出来的。不过可惜,没有营销专家一起讨论,否则也不会两大诉求点都犯了原则性错误,没有达到诉求点唯一性、权威性和排他性的要求。先说李白故里,现在正争得不亦乐乎,能不能争到还是个未知数,既不是唯一,又不够权威,更无法排他;而银杏之乡呢,更是如此。据某江油网友考证,中国现在自称为“银杏之乡”的地方至少有三处,分别是山东郯城、江苏泰兴和湖北安陆,而在这三个地区中,无论是种植数量和产量,安陆都是最低的(据该网友搜集的资料显示:从产量来看,江苏泰兴白果产量有4000吨,郯城2000吨,安陆只有150吨,安陆的白果产量只占全国总产量的1%;从银杏颗树来看,泰兴630万株,郯城130万株,安陆只有5万多株)。这两个点都存在争议,以这种有争议的诉求去传播,一定是得不到很好的效果的。当然,也并不是说这两个点就不能用,关键是如何恰到好处地用,既把安陆这两大特点说出来,又不与其他地方产生冲突(特别是自己处于劣势的冲突)。

今天就班门弄斧一下,在诗仙的家乡人民面前(或者诗仙丈母娘的家乡人民面前)弄弄笔墨,在原诉求点不变的情况下帮安陆市改改广告词,力争突出“李白”、“银杏”这两个诉求点中唯一的、权威的、排他的特点。

原广告词:李白故里,银杏之乡,湖北安陆欢迎您!

新广告词:李白酒隐地,千古银杏乡。湖北安陆欢迎您!

苦肉计的故事篇2

编辑部还有一只典型生物,那便是爱吃火锅的熊猫君,据传此君早就备好一只锅,半夜三更,鬼鬼祟祟,趁着奶奶熟睡时,恰火锅。吃完火锅后,打开窗户透透气,不露痕迹。吃货们在美食面前是没有任何防御底线的,试想,在充斥着谍战剧、偶像剧和宫斗剧的荧幕上我们还能看看如此人文的美食节目,那么,我们更要回到城市中寻找城市专属的味道,告诉人们,我们可不能被地沟油,苏丹红,臭皮鞋打倒,我们的心是宽广的,胃是强大的,SOHI这次要带你找到真正的味蕾中意的美食。

之前SOHI总是不停地在不同城市之间穿梭,把城市独特的风俗文化——写遍了,却独独没有提及到美食,这次SOHI故地重游,推出城市味道篇,SOHI的忠实粉丝们不妨翻出以往的杂志,温故一下每期的城市特别专题,再结合这期的美食,也许,你会对这些城市有更加透彻的理解,当然,是灵魂深处的,不是灵魂的东西,我也懒得说。我先帮你回忆一些,这也是我们接下来会挖掘美食的地方:《这不是香港》——《田子坊印象》——《从长安到西安》——《谁的杭州》——《回到昆明》——《离开昆明》——《重庆,一切都是未知!》。so,咆哮吧,尖叫吧,总算写吃的了,世界那么大,守着不到一平米的办公桌,每天累得跟孙子—样,总算可以几道菜了,我仔细的回想了一下,活这么大,我的各个器官好像都被玷污了。我正值青春年华,却也干疮百孔,我的心,被生活和爱情了;我的眼,被虚假的表象蒙蔽了;我的耳朵,本想虚怀若谷,却被铺天盖地的舆论、强烈的指责和矫情的恭维包裹;我的手指,本想玩世不恭,却没有练就点石成金之术,吉他弹得不好,写故事写得不够赞,中国的音乐圈肯定不需要我,文坛估计也不需要我;再来说说我的胃吧,我的肠胃似乎也不好,但应该是最能拯救的一个器官了。生活中,美食比其他的东西都要坦诚,因为你的味蕾是最不会撒谎的。再见,相亲,买房,广告语,PPT,小清新,重口味,非诚勿扰,非你无莫属,一战到底,我要写城市的味道了,本期,我们要穿过城市的大街小巷,找出几道能代表这座城市的美味佳肴,干点靠谱的事。

2008年的时候在西安生活了大半年,记得那年2月份去到西安,西北,荒凉,干冷,好在一入夜,整座城市倒显得迷离,多情,千娇百媚起来,让人流连忘返。印象最深的是凌晨的那场大雪,悄无声息的落下,整座城市一夜之间白雪皑皑。吃的第一餐便是羊肉泡馍,汤汁浓郁,因为一开始并不能适应北方寒冷的气候,一碗汤汁下去,身体倒也变得暖和起来。

西安的美食,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吃到,无论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僻静的小巷,都能发现它们的踪迹。

西安的味道由于历史渊源和地域文化融合等原因,分出了多种风格,实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众多小吃、美食的风格早已经形成了符号,但大部分吃食的食材,都绕不过一个字面。仅仅将和面相关的西安甚或陕西的吃食列举并点评一番,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易事。除了面,还有以***文化为代表的烤肉、腊牛、羊肉等清真风昧,还有未能进入全国菜系的陕西菜系。虽未进入,但陕西菜系透出的浓浓的乡土和地域气息,也深深值得去仔细品味,典型的名菜有葫芦鸡、温拌腰丝、老陕烩菜等。牛羊肉泡馍是西安最有特色最有影响的食品。古称“羊羹”,宋代苏轼有“陇馔有熊腊,秦烹唯羊羹”的诗句。羊肉泡馍的烹饪技术要求很严,煮肉的工艺也特别讲究。其制作方法是:先将优质的牛羊肉洗切干净,煮时加葱、姜、花椒、八角、茴香、桂皮等佐料煮烂,汤汁备用。馍,是一种白面烤饼,吃时将其掰碎成黄豆般大小放入碗内,然后交厨师在碗里放一定量的熟肉、原汤,并配以丛末、白菜丝、料酒、粉丝、盐、味精等调料,单勺制作而成。牛羊肉泡馍的吃法也很独特,有羊肉烩汤,即顾客自吃自泡:也有干泡的,即将汤汁完全渗入馍内。吃完馍、肉,碗里的汤也被喝完了。还有一种吃法叫“水罔城”,即宽汤大煮,把煮熟的馍、肉放在碗中心,四周围以汤汁。这样清汤味鲜,肉烂且香,馍韧入味。如果再佐以辣酱、糖蒜,别有一番风昧。是一种难得的高级滋补佳品。西安的羊肉泡馍馆很多,其中老字号有“老孙家”、“同盛祥”等较有名气。

凉皮的心意

凉皮是陕西著名小吃,口味独特,老少皆宜,近年更已走出陕西,香飘全国,受到各地人士的广泛欢迎。西安凉皮又称酿皮,种类繁多,依原料不同,又分为米皮和面皮两大类。现在西安以秦镇太米凉皮最受欢迎,传说秦始皇时,一年大旱绝收,无米上贡。当时刑罚严苛,乡民皆恐,求教于一乡绅。隔日,乡绅计出,制凉皮上贡!将陈年大米浸泡过夜,石磨成浆,沉淀,撇去上清,上笼蒸制,再加各种调料,即成秦镇凉皮。秦始皇尝过,绵软爽滑,酸辣可口,大悦之下,遂免当年赋税,并指定秦镇凉皮此后为皇家贡品。

苦肉计的故事篇3

今天放学回家,我正在做作业,妈妈便提着菜篮,屁股一扭一扭的出去买菜了。我在心里暗暗想着:今天晚上到底吃什么菜呢?是我最爱吃的土豆丝炒肉,鸡肉炒木耳,还是番茄炒鸡蛋……我的手撑着下巴,眼睛望着天花板,嘴巴嚼啊嚼的,好像回味无穷似的。也不知过了多久,门“嘎吱”一声,妈妈回来了。我赶紧装模作样的写起作业来。

天渐渐黑了,到了吃晚饭的时间,我迫不及待地跑到餐桌旁看看今晚吃的是啥菜。啊!我瞪大眼睛一看,我无语了。只见一盆热气腾腾的“青菜”在淡汤里“泡澡”。我急了,问妈妈这是什么东东。妈妈平静无奇地回答:“野菜呗!”这句话像晴天霹雳击碎了我的美好幻想。我大声说道:“你干嘛老是买这种奇怪的菜呢?你想减肥吗?”“吃吧!我想让你吃吃苦,人生中得吃很多苦,我们那个年代就吃这种菜呢!”我故意说了句反话:“好,吃苦有益健康,我爱吃苦!”“现在种的青菜很不卫生,都不是绿色食品,甚至有些还残留着农药呐。多吃点野菜对身体有好处。”妈妈已经盛好了饭,津津有味的吃了起来。晚饭总得吃啊!于是我就“‘大人’不计小人过”,不跟妈妈怄气了。我拿起筷子,夹了些野菜到嘴里。“嗯……这是什么啊?太苦了!”我故意懊恼地说。妈妈仍然默不作声的吃着饭。

经过这件事,我终于明白了,吃苦是人生中的必经之路,不可能生活得一帆风顺,没有经过苦难的人不知道自己的力量。所谓:不经风雨,长不成大树;不受百炼,难以成钢。

五里亭第一小学五年级:覃国津

苦肉计的故事篇4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司法实践中,许多律师与法官都主张,无论死者有多少亲属,医疗机构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总额不超过6年的上限。笔者认为,这错误理解了条例的精神,又与我国其他法律规定相违背,也有失公平。

    根据专家的学理定义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抚慰金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精神损害不是财产上的损害,它没有引起受害人现存财产的减少和未来可得利益(未来收入)的丧失。例如,某甲被某乙用硫酸烧伤,面目全非,某甲因此要承受烧伤的肉体痛苦、住院***不能自由行动时的孤寂和烦闷、容貌被毁的精神痛苦,这些痛苦、孤寂、烦闷没有引起某甲财产权的变化。虽然精神损害不是财产上的损害,无法用财产来衡量,但毕竟是侵权行为造成的,要求侵害人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以表明侵害人对受害人的歉意,使受害人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安慰。

    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的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该请求权是死者近亲属自己精神受损享有的,而非系继承死者的遗产而来。因此,享有该请求权的人数是相对不确定的(之所以相对,是因为原则上只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适格主体参加诉讼,他们与死者的身份关系是确定的),其产生的基础是死者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存在感情以及因这种感情而带来的精神上的幸福和愉悦,这种精神上的体验将会因不同身份关系的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存在不同性质的感情而相异,这些不同的体验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同时,与死者近亲属人数的相对不确定性,有的仅有父母,有的父母、配偶与子女俱全,不同的个案子女人数也不完全一致,不可能对死者与所有近亲属之间存在的这种精神上价值的上限作出量化,因此,不可能也不应当对所有近亲属受到的损害量的上限作出量化,不同的死者其精神能力或能量是存在差异的。其次,每一位近亲属,其人格是***的、受到的精神损害也是***特定的,一个近亲属与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近亲属,他们因精神权利受到伤害而得到的救济弥补的机会和程度也是平等的,决不应由多个近亲属来平分一个近亲属的权利。故对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应理解为是对每一个受到精神损害的的近亲属的抚慰金的计算方法及赔偿上限的规定,而不是对所有近亲属受到精神损害而产生的总的抚慰金的计算方法及总的赔偿上限的规定。如果否认这点,就等于否认不同的死者其精神能力或能量存在的差异以及死者不同近亲属的人格***。2003年10月28日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03)广汉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王秋瑶作为死者之女,一出生即失去母亲,具备相应智识后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比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标准,按四年的期限予以赔偿;原告王灿、严玉鲜、郭美礼,分别遭受丧妻、丧女之痛,酌情比照上述标准,各按两年的期限予以赔偿。是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处理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首例精神抚慰金总额突破六年上限,是对条例的正确理解,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公平。

    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应充分肯定各原告作为各自***、完整的请求权主体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兼顾现阶段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可能大幅度提高的实情,对原告主张的个人私权与医疗机构的发展带来的社会公益予以衡平。以六年为计算上限,对各个原告的赔偿逐个分解计算。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医疗纠纷时精神抚慰金的计算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确保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能统一计算方法与标准。

苦肉计的故事篇5

三国演义,是本罗贯中的著作,里头叙述着古代三国时期种种引人注目的精彩历史故事。这本著作中,处处都灌输小心使得万年船的道理。其中,最经典的故事便是赤壁之战。曹操,为人一向志向深远,深谋远虑。他一直以来都是常胜***,从无战败。刘备终日被曹***所败,最终只好逃亡江东,以被打得落花流水的的千人***队与孙权联盟。此时曹***士气高涨,好似佛山那般高,而乘胜追击的曹操开始卸下防备,一时间忘了防人之心不可无的道理,更忘了小心驶得万年船的定义。孙刘盟***以十万大***,借用火烧连环船之计与苦肉计的双管齐下,打败曹***百万人马。因为曹操的傲气,不小心中了周瑜的苦肉计,在不谨慎之下听信了庞统的连环船计,也在毫无精密布置及策划之下都把大***送入了火海,终于溃不成***,全***覆没。由此可见,在一个遗忘了小心驶得万年船的道理及不理智之下,是足以酿成惨不忍睹的局面,所以懂得小心驶得万年船,就不会遭遇火烧连环船了。

诸葛亮,三国时期著名***事家,效力于西蜀刘备。他的人生故事中也启发不少有关“小心驶得万年船”的事物。在众人心中,他是个抱着小心驶得万年船的态度去做大事的***事。他为人小心谨慎,在三顾茅庐的故事中,受到刘备不惧艰难上山找他。刘备第一次的到访,诸葛亮本就想投奔明主,因此他以外出远门理由拒刘备以千里之外。心思细腻,谨慎处事的他借此良机观察刘备的为人,以便不把自己送入户口,投奔昏君,因为心里深知,小心确实能驶得万年船,甚至亿年船。在刘关张三人的三次探访请求他下三守望相助,也经过他好几番的细心观察,深入思考,顾全大局之下,他被感动,决定富着小心驶得万年船的计策去协助刘备完成收复中原之梦。因此,我们应该多向他学习,借用他小心驶得万年船的心去面对人生中的所有困难和阻碍。做人只要小心谨慎地处理事情,便不会把自己陷入险境。

草船借箭,是诸葛亮耍的奸诈手段。在一个浓雾的夜晚,几乎伸手不见五指,月光都被雾给隔着了。他悯人把曹仁放置在船上,点燃火把,击鼓做势。此时的曹***不慌不忙,反倒是他们懂得小心驶得万年船的道理。在负责防守的领帅的深入且小谨慎的思考后,他决定选择乱箭齐射抗拒敌人。虽然在凡人眼中显得他十分愚蠢,但我觉得并非如此,因为他确实是为了自身与国家的安危,才出此下策。小心驶得万年船,为人小心的他防备周到,宁可失去几万支箭也不愿意士兵们的安全作于风险。由此可见我们须凡事以安全为先,不可做任何风险“投资”。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自身的安全还是最重要,该懂得应用小心驶得万年船之计来保障自己的安全,自我保护。

苦肉计的故事篇6

一、精神损害赔偿之理论与实践演进

对于精神损害是否赔偿,在理论上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国外否定说的理论根据是:(1)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和非金钱性的,这种损害不应当转换成一种金钱术语,对悲伤、疼痛、折磨和丧亲之痛等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人类感情的商业化,玷污了自然人受害者与社会;〔2〕(2)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使权利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而身体上的痛苦,失去亲人的悲伤等不能用金钱恢复或消除;〔3〕(3)人格是高尚的,人的生命、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金钱评价,否则就等于将人视为商品,从而降低人的价值。如果将非财产利益与财产利益视为同一,并对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是违反国民感情的。 〔4〕(4)精神损害无法计量,如进行赔偿, 会给法官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5 〕我国传统的民法学者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有目的论和无法补偿论。目的论认为,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与资产阶级的精神损害赔偿划清界线,“只有资产阶级才认为感情上的痛苦是可以用金钱医治的,可以象商品那样换取货币。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估价,所以对人身的侵害只能在引起财产上的损失时,行为人才负责任。”“资产阶级对人身侵害所造成的生理上、精神上的痛苦,认为可以用金钱补偿,可以象商品一样换取货币,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认为社会上最宝贵的财富是人的健康和生命,是不能用金钱来估价的。”无法补偿说认为“对人身造成的损害(伤、残、死)是无法补偿的更不能用金钱赔偿”,〔6 〕因而与人身伤害相随的精神损害也是无法补偿的,不能用金钱赔偿。

国外肯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根据是:精神损害是一种真实的损害,拒绝赔偿将导致对受害人困苦的明显的法律与社会冷漠,精神受到伤害的人会持续性地感到社会和法律是极端残忍的:在一个经济的社会里,金钱是一种具有很高的价值判断标准,被广泛用来衡量和确定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承诺保护人的身心健康的义务,则必须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赔偿可以恢复受害人的自身的价值感并消除其被残忍对待的感觉;〔7〕虽然金钱不能完全弥补受侵害的精神利益,但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的精神享受,在此情况下,金钱是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使受害人得到满足的方法;〔8 〕精神损害赔偿是以改变人所处的生物内环境为主要目的,促使内环境向好的方向发展,帮助受害人消除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身心上的健康。〔9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在受害人伤亡的情况下,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损害不涉及人的生命或身体时,则具有惩罚性。〔10〕

在19世纪末,虽然德国民法理论界的否定主义观点因德国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国民感情占支配地位而大量存在,但肯定主义为主流。 〔11 〕肯定主义不仅成为德国民法典确认人身伤亡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而且对其他国家的理论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肯定主义的多种学说,〔1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现代各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践所普遍接受。

对人身伤亡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确认首推德国民法典。其第253条规定,“损害为非财产上之损害者,仅以法律规定的情形为限,始得请求金钱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法定情形。这种限制是指:(1)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和第847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形,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不法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2 )适用于特别法所规定的情形,如《帝国责任法》、《雇佣法》、《船员法》等。但德国民法典中的人身伤亡之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直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日本民法的规定较德民法典进步,确认了受伤者与死者的近亲属之损害赔偿。《日本民法》第710、711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但对未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在受害与死亡之间这段时间、植物人是否享有此项权利未作规定。《瑞士民法典》在保证人格权之规定上较法、德民法进步,但对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注:瑞士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适用范围为侵害姓名权(29条)、违反婚约(93)条、离婚(151条)确认生父之诉(318条)。)有关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慰抚金)体现于《瑞士债务法》,其第47条规定,“对于致死或伤害,法院得斟酌特殊情事,允许受害人或死者遗族,以相当金额之赔偿”,该金钱赔偿即包括了慰抚金。《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人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人,对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中之“损害”是否包括精神损害,则不明确,司法实践认为可以包括精神损害,因而司法判例对本条进行扩大适用,如法国长期的司法实践认为子女受害而亡, 应赔偿其父母的精神损失。(注:法国法院在1961年11月24日的一项判决中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为:对于儿子的死亡,即使不去证明给他的父亲所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害,或已经导致父亲的生存条件受到破坏,或父亲根本未提出此种权利的主张,儿子死亡导致父亲精神上的痛苦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构成应当予以赔偿的理由。)前东南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早期民法否认人身伤亡之精神损害赔偿,但自60年代以后得以逐渐承认此种损害赔偿。如前民主德国民法典第 338条第3款规定,“由于健康受损而在参加社交生活方面受到限制,受害人有权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果健康损害使受害人的幸福严重地或在短期内受到影响,应给予赔偿”。南斯拉夫《关于债务关系的法律》第155、20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的定义(即“对他人造成生理、心理的和引起恐惧的损害”)及其赔偿原则(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时必须注意“被害人利益的大小和该项赔偿的目的”和“赔偿不应主张违反其本身性质及社会目的之趋势”)〔13〕。

综观英美国家的判例法,精神损害的范围大致有几类:(1 )疼痛与折磨(pain and suffering),即人身伤亡造成的受害人肉体上的不适、痛苦和情绪上的创伤。〔14〕(2)精神打击(mental shock),一般是指目睹了事故发生或事故受害人的亲属受到伤害。就此项损害而言,最初判例常常认定受害人须遭受直接的有形损害,但其后将该规则扩大到包括精神打击所遭受的有形损害的情形,如精神错乱、神经衰弱、痛心疾首。〔15〕(3)丧失对生活的享受(loss of amenities or enjoyment of life),即受害人因受侵害使其不能享受生活现实或将来的生活而引起的损失。 〔 16〕( 4 )寿命缩短损失( loss of shortened expectation of life),指受在人因身体伤残致寿命缩短、丧失对未来生命存在之追求所引起的损失。 ( 5 )丧亲之痛 (distress of loss of relative),指受害人死亡而致其亲人失去原有的情爱、照顾、陪伴、安慰和保护等所产生的精神痛苦。〔17〕

在我国历史上,人身伤亡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出现于《大清民律草案》,随后出现于《民国民律草案》,至正式通过的民国《民法》才完备。民国《民法》第 18、194、195条完整地体现了我国现代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即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历史上民国时期和现行台湾地区民法典承日、德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之主要规定确认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注:我国台湾民法第195条。)“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注:我国台湾民法第194条。)新中国成立以后,对国内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承认,只在***府有关部门的涉外人身伤亡索赔之规范性文件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或暗或明地予以承认。前一种情况如1982 年***在《关于远洋船员死亡事故对外索赔标准的通知》中的“安慰抚恤金”和1992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简称《1992年规定》)中的“安抚费”。此种承认是基于外国法律中明确承认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保护我国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平处理涉外人身伤亡赔偿关系不得已而为之,并非真正地充分认识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与作用而为之。直到目前为止,《民法通则》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仍然没有确认国内人身伤亡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注:《民法通则》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1988年意见》)所确认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见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法院《1988年意见》第150条。)

我国明确承认并普遍适用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之精神损害赔偿者为最高人民法院《1992的规定》。依其规定,“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和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的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与实践中,在《民法通则》实施前,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亲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在各种名称的抚恤金。从***门的行***规章与解释看,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与实践只承认死者家属因亲人死亡所受精神损害的赔偿,不承认残废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直到1985年的“格奥丁多夫”案,才明确地提出人身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基本法——《民法通则》虽然未规定人身伤亡之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侵权赔偿的规则得到了确认。司法实践尤其是涉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审判实践肯定了受害人或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观各国法律与实践,可得出以下结论:(1 )人身伤亡之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项目在中外法律理论与实践中得到普通承认。(2)精神损害因其受损害的价值根本无法精神地计算,各国法律与司法实践采用非量化的损害项目来处理。(3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权利人进行适当限制。就权利人而言,一般限于伤残者本人和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就精神损害的内容而言,一般限于人身伤害所引起的肉体上的疼痛、痛苦和心理上的损害。(4 )对于下述情形的精神损害,各国持对立的作法:受害人未死,受害人的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死亡后,法律规定以外其他近亲属所受精神损害;受害人在受伤害之时至死亡之时这一期间所受精神损害;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障碍者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一种肉体上、心理上的非正常状态,是无形的、抽象的、无法准确计算的,但对其给予赔偿并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一项原则,已为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普通认同。在现代社会里,对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可慰籍受害人,填补其损失,提高受害人人身价值和尊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惩罚加害方的侵害行为,有助于防止侵害生命、身体、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享受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健全之人、死亡者、植物人、年幼者、精神障碍者等直接受害人和因直接受害人而遭受损害的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应以其与直接受害人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为原则,以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为补充,不应局限于父母、子女与配偶,不仅在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间接受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在直接受害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上,如丧失全部或绝大部分劳动能力,间接受害人也应享有此项权利。应赔偿的精神损害除与人身伤亡相伴随而生的肉体上的疼痛外还包括因伤害而产生的精神上的悲伤、忧虑、疾病(即精神病学意义上的伤害,英美法一般称神经上的打击以及纯精神损害。前述英美判例法所确认的精神损害范围可以借鉴。由于精神损害是无法准确加以计算的,对其赔偿额可以进行适当限制。

二、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算定

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对侵权行为或侵权事故致人身伤亡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以前标以“死亡抚恤金”、“残废抚恤金”、“安慰抚恤金”等术语,或包括在其中。司法实践自1992年使用“安抚费”一词。从“抚恤”“安慰”“安抚”的字面上理解,均包含安慰、安抚、同情、周济之意。无论使用上述何种名称,都从本质上混淆了实际的精神损害与给予同情的补偿之间的关系,这些名称只起到同情和安慰作用,而不是起赔偿作用。使用这些术语,好像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没有任何过错或不承担任何责任,加害人对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无辜的。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一样是受害人实在的损害,加害人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也是实在的赔偿,是法律要求加害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必然,而不是一种由加害人给受害人单纯的安慰、抚恤、同情、怜悯。人身伤亡所引起的肉体上的疼痛、精神上的痛苦、生活乐趣的丧失、心理失衡、精神障碍等应统一归于“精神损害”名称下,对这类损害的赔偿应在法律上统归于“精神损害赔偿”。

《1992年的规定》的人身伤亡之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两种权利人:受伤致残者和死者遗属。对这两种权利人可作如下解释:其一,第一种权利人的确定标准为“受伤致残”而不是“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使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的人的范围扩大。在一般情况下,受伤致残会被鉴定为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但在许多场合,受伤致残并非必然导致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有时只丧失其他生理、职业、专业能力而不丧失一般劳动能力。(注:此问题涉及伤残与劳动能力丧失之间的关系的确定,即伤残鉴定。有关人体伤残鉴定的规范性文件有1990年最高法院、***、司法部、最高检察院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2 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残标准》,1996年劳动部和卫生部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病给付标准》等。)也就是说,就丧失劳动能力与残废的关系而言,严重伤残并不完全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都属于严重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大多数属于中度伤残者,但中度伤残者并不都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轻度伤残的关系可以此类推。即使是轻伤或一般伤害,如果不能恢复正常功能,也可以评为残疾,但不能评为部分或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此标准,受害人只要受伤致残,无论残废程度多严重甚至丧失100%的劳动能力,还是残疾多轻甚至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均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二,权利人(间接受害人,第二性受害人)不包括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或严重伤残者)的亲属,而只包括死者遗属。这一规定显然使作为间接受害人的权利人范围又过于狭窄。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如70%—90%)劳动能力者必然会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和压力,给家人造成精神痛苦。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给家人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并不次于死亡者给其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其三,死者遗属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似可作较广义解释,即近亲属,而不仅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

我国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未作规定,通常根据客观情况灵活掌握,而对计算标准或参考因素,最高法院仅就伤残者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死亡者遗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或确定或所要考虑的因素未作规定。

在国外,确定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或方法:第一,酌定原则,即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定。此原则由于缺乏统一的计算标准,导致对相似案情的相同精神损害作出赔偿额极为悬殊的判决。第二,限幅数额原则。即制定固定的赔偿金表,规定各种精神损害的上下限赔偿额。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适当变动。日本的实践与最近的英国法院采取此种方法。如日本律师协会交通事故咨询中心制定的《住院、就医抚慰金表》和日本律师协会公布的《死亡之精神损害额基准》。〔18〕前者作为确定受伤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参照表,规定了上限额和下限额,如果伤势特别严重,则在相应的栏目的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加20%。后者规定,受害人为一家之支柱者,为2100万日元—2700万日元;准一家之支柱者,为1900万—2300万日元;其他情况者,为1700元—2100万日元。英国法院将致残赔偿及各类伤害的判决额列出表格,允许一定程度的变动。〔19〕第三,最高限额原则。即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最高额,不许超过此数额。美国与英国采此方法。它又分两种类型,一是就某单独项目的精神损害赔偿(如痛苦)规定最高限额,如1986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律将痛苦的赔偿金上限规定为45万美元。二是就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又称非经济性损害赔偿金)规定最高限额。如,美国联邦***府1986年里根提案将身心创伤、精神痛苦、感情不幸以及伴侣权丧失等的判决金额限定在10万美元之内。〔20〕第四,日标准原则。即确定每日的赔偿标准,总额按日标准计算。如丹麦法院在 1968年以前将在病床上的病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为每天15丹马克,其他病人每天7.5丹马克,1968年后分别提高到25 丹马克和10丹马克。第五,医疗费比例原则。即精神损害的赔偿额按医疗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如,在秘鲁法官对肉体上与精神上的痛苦的赔偿判决额只能在必须支付的医疗费的半数与两倍之间确定。第六,相当与满意原则。此方法是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国家的民事立法所采取的一种模糊原则,实际上与前述第一种原则相似,留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实践中法官一般考虑两项重要因素,当事双方的相对经济实力和加害人的保险情况。前一因素等同于以反映侵权人经济地位方式增加侵权人的责任,〔21〕在后一情况下,保险因素与保险是否是强制性保险、自愿性保险乃至社会保障毫不相关。〔22〕德国法院在确定疼痛等肉体上的痛苦时,一般注重受害人所受疼痛的程度,疼痛程度越大,时间越长,赔偿额越高。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精神痛苦与英美法中的因丧失生活享受、舒适环境(即丧失特殊享乐或过去好时光或娱乐)而遭受的痛苦相同,其赔偿额为系数化后可以索赔的任何经济损失。

本文认为,算定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本方法或原则应为赔偿额限制原则、区分不同损害原则和法官酌情原则。前二者为主要原则,后一原则为辅助原则。赔偿额限制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赔偿总额进行限制,其较佳的或平合理的限制方法是固定上限与下限,以表格形式体现,其数据应来自全国各省级法院司法判决中的所确定的赔偿额。二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或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分别规定上下线限额,其方法可参考日本的作法,以表格形式固定。区分不同损害原则是指因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而以受害人本人和/或其亲属造成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分别确定不同幅度的赔偿基数。不同性质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身体伤害所直接产生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受害人经***后因丧失已有的美好生活或丧失追求未来幸福所产生的精神痛苦;受害人身体伤害对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如忧伤、焦虑、心力焦瘁;受害人死亡造成遗属的精神损害如休克、精神打击、失亲之痛。不同程度损害是指同一性质的精神损害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如受害人的肉体疼痛与精神痛苦因伤势轻重不同而不同,伤势越重,经受的痛苦与折磨时间越长,损害程度越高。因此对于同一性质的精神损害应有不同层次的赔偿额来反映不同程度的损害。法官酌量原则是指法官在规定的损害赔偿额的上下限幅度内针对每一性质的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或整个案情确定每一类精神损害赔偿额或本案赔偿总额,如当加害方为农民个体户,可考虑其实际赔偿能力。此项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确定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额的问题上需要明确和考虑的实际情况是,精神损害只与伤势程度、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受伤害与死亡间的时间距离、职业、受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亲情程度有密切关系,与受害人的收入、先前的身体状况、社会地位以及加害方是否有过错及其程度无多大联系,因而后面这些因素可一概不予考虑。在明确上述原则与实际考虑的因素之后,可以根据国外的一些具体作法概括出我国在确定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方面的具体计算标准,即系数化公式。

假定:a——精神损害应得赔偿额;b——受伤害之时至住院之前的肉体与精神痛苦(如恐惧)的基本赔偿额,以小时标准计算,不足1 小时者按1小时计算;b‘——伤势轻重与伤痛程度(10%—100%);c ——住院期间的肉体与精神痛苦基本赔偿额,以日标准计算,不足1 日者按1日计算;d——受害人出院后肉体或精神痛苦的基本赔偿额;e ——丧失生活享受的基本赔偿额;f——伤残等级(10%—100%);g ——残废者之每位亲属精神损害基本赔偿额;h ——残亡者与其亲属的亲情关系程度(40%、60%、80%、100%),父母、子女、配偶为100%,兄弟姐妹为80%,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60%,其他亲属为40%,如果低等级者与伤亡者形成事实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呈扶养关系,按100 %计算;i——法定生存年限为70岁,残亡者为70岁以上者,按3年计算;i’——残废者评残时的年龄;i‘’——亲属在受害人评残或死亡时的年龄;j ——丧失亲人的基本赔偿额。

1.一般伤害的赔偿额:

a=b(1+b‘)+c+d.

2.残废者的赔偿额:

a=b(1+b‘)+cb’+f(i-i)(d+e)。

残废者之每位亲属的赔偿额:

a=g{1+hf(i-i‘’)}。

3.死亡者之每位亲属的赔偿额:

(1)受害人在受伤害时立即死亡,每位亲属的赔偿额为:

a=j{1+h(i-i‘’)}

(2)受害人非立即死亡, 亲属还主张死者本人在受伤之时至入院前或/和住院期间的精神损害额和各亲属在该相应期间所受精神痛苦的赔偿额,其中:

死者在受伤后至入院前死亡的,其赔偿额为:

a=b(1+b‘);

死者在住院期间死亡的,其赔偿额为:

a=(1+b‘)(b+c)。

各亲属在上述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额为:a=g(1+hb‘),b’按最高计算。

「参考文献

〔1〕曾兴隆。现代损害赔偿***(3)〔m〕。台北:1988.28.

〔2〕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dartmouthpublishing co.ltd., 1993, p.200.

〔3〕〔4〕〔5〕关今华。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18.

〔6〕佟柔。民法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314.

〔7〕in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op. cit.,p.200.

〔8〕加滕一郎。慰抚金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1992.54.

〔9〕关今华。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m〕。22.

〔10〕关今华。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m〕。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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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622—623〔m〕。

〔13〕王启庭。各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j〕。 比较法研究。1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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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b. s. markesinis, the german law of torts —acomparative introduc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6, pp.537—538.

〔17〕stevene goldman, op.cit., p.58.

〔18〕李薇著。日本机动车辆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第191—193.

〔19〕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319.

〔20〕罗伯特·考特。法和经济学〔m〕。655.

苦肉计的故事篇7

真正的台北,是当地陌生人问的那句“你好,请问有什么我可以帮助你的吗”;是逛不完的夜市;是拼命招手才会停的公车;是被很多游客错当成中正纪念堂的故宫范儿剧院;是绿灯亮起时瞬间呼啸开去的一大片机车。真正的台北,是一种心态、一种生活,有着地标建筑们传达不出的浓浓的人情味,有着再好的摄影技术都拍不出来的声与味——正印证了那句话:“台北,最美的风景是人”。

跟着电影游台北

外人对台北的第一印象似乎总是来源于电影。一代代导演,用他们独特的视角,诠释着这座永远不可能被准确诠释的城。印象中的台北,是《艋舺》里的广州街,是片中男主角赵又延的出生地;是《第36个故事》里的马拉桑小米酒和卖故事的咖啡店,是电影中那道漂亮的土耳其《蓝色大门》。台北是能够遇到爱的转角,是各式的漂亮机车,是挥之不去的青春和文艺。

到台北,怎能不踩踩这些电影里曾出现过的场景!

场景一:私立淡江高级中学

代表电影:《不能说的秘密》《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

地点:台北市淡水区真理街26号

看点:周杰伦曾经待过的琴房和教室、记录着周杰伦初吻的学校操场、留下了无数镜头的学校教室和八角楼。听着《三年二班》,一一走过,仿佛走回了年少青涩的时光里。

场景二:诚品书店

代表电影:《一页台北》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45号2F

看点:敦化南路的诚品敦南店,亦是诚品书店的总店。24小时不打烊是该书店永恒的诺言,实木地板永远干净亮泽到可以席地而坐,各类繁体读物在书架上琳琅满目。找本喜欢的书席地而坐度过整个下午,整个人都能因此变得美好起来。

场景三:台北师大附中

代表电影:《蓝色大门》

地址:台北市大安区信义路三段143号

看点:除了被作为多个电影的取景之地,这里还是“五月天“阿信的母校。或许今天去参观的你不能有幸一睹吉他社的风采,但一定不要忘了去推开师大附中游泳馆的大门。在那里,你会看到电影中熟悉的蓝色水斑。

场景四:北园

代表电影:《向左走,向右走》

地址:阳明山

看点:几米的超级粉除了要去这里拍下一张“向左走”或者“向右走”的照片,还可以乘坐捷运到南港站,那里有着以几米的《地下铁》为主题的涂鸦装饰。

场景五:西门町

代表电影:《青少年哪吒》《六号出口》

地址:台北市万华区东北方

看点:西门町不仅是台北西区最繁华的地段,也是台北流浪少年们的集散地。在西门町,你不仅可以看到霓虹闪烁、车水马龙,也可以看到电影里所展现的茫然不安的边缘少年。

除此之外你还可以去看看拍过《泡沫之夏》的淡江大学,拍过《悲情城市》的九份,拍过《不能说的秘密》的蒲城街“ZABU”创意集市等等。台北当然没有夸张到一步一景,但每个转角,总能遇到惊喜。你可能会无意间路过一条似曾相识的街道,走过一间颇具熟悉感的店面,碰到一丛让你忍不住驻足的鲜花。你也可能会在路上突然就想起某一首描写台北的歌,哼起一段源自台北的曲,于是这段路便有了属于你的独特回忆。

跟着小吃游台北

正如陈升所说,若要品享台北,最好离101远一点。愈远离这个地标,对真正的台北印象越深刻。照此来看,老街、夜市,可算得上是融入这座城市的上好选择。夜市里没有空调,没有豪车,没有VIP。有的,只是淹没在人群中的俗世生活,只是边吃边逛的市民乐趣和月光普照下摩肩接踵的人声鼎沸。

或许我们还可以套用一句极其熟悉的宣传语:没吃过夜市小吃,别说你到过台北!肚子都空好了吗?赶紧上路吧!

摊位一:手工鲜麻薯

地点:淡水老街

特色:与传统麻薯不同,手工鲜麻薯是鲜奶做的,不加糯米,很软,口感细腻。当然,到了淡水一定要吃淡水的特色小吃阿给和鱼圆的。因为各家味道都差不多,所以也不用特别挑什么有名的店。另外,“阿妈的”酸梅汁也不要忘记去品尝一下,浓郁的酸梅味儿保管让你爱不释手。

摊位二:豪大大鸡排

地点:士林夜市

特色:士林夜市是台北最著名也是最平民化的夜市去处。豪大大炸鸡排最大特色就是“一律不切”。比脸还大的一整块,皮酥肉嫩,用料实在,是“食肉动物”们的首选。只是此家人气超旺,门口永远排着长长的队伍,需安抚好自家馋虫,耐心等待。

摊位三:升记士林香肠

地点:士林夜市

特色:这可是士林夜市独有的特色小吃。第一家升记士林香肠创立至今已有38年历史了。其售卖的大肠包小肠,使用糯米肠煎至金黄中间切口夹入小香肠而成,是台湾最具特色的小吃之一。

摊位四:苦茶

地点:士林夜市

特色:苦茶店最大的特色当然是一个苦字。苦茶是一家四十多年的老店,据说七代祖传,采用36种中药材费时炼制而成。分为一般苦、特级苦和超级苦。各路小吃下肚难免上火,中医讲“苦味入心经降心火”,嗜苦的顾客可以在此“苦到最高点”,不爱苦味儿的旅客也可饮茶一杯,为接下来的小吃之旅充电。

摊位五:刘芋仔

地点:宁夏夜市

特色:四十年的老店,老板是三姐弟,已经是第二代接手了。香酥鱼丸,外面是炸得很脆的芋头,里面是一整个蛋黄和满满的肉松。

摊位六:永康牛肉面

地点:永康街

特色:牛肉超大粒,一口嚼下去是满满的汤汁。秘密武器是桌上小盆里的咸菜,一定要记得多加一些到汤里,咸菜的酸味与红烧牛肉面的汤底是绝配。吃完后还可以到不远处的永康15冰点要一杯芒果冰,一份两个人吃正好。

不论是吃货必去的士林夜市,还是被驴友、当地人推崇备至的各色街道,台北有你吃也吃不完的丰盛小吃。竖崎路最顶端的阿甘姨芋圆,散布各处的主题餐厅,西门町的成都杨桃冰、可乐饼、阿宗面线,台北东区的度小月、鼎泰丰、东区粉圆,保管让吃货们乐不思蜀。只是敞开肚皮尽享美味的时候,也别忘了多听听“胃”的心声。美食虽好,可不要贪多哟。

跟着小店游台北

最美的旅行不是遵循攻略书的按***索骥,不是回家整理电脑时几百几千张的地标***片,而是在转弯的街角,忽然就碰到了一家独特的店面,认识了一个奇特的女子,听到了一段别样的故事。如果你也碰巧跟我一样,喜欢着这种撞上惊喜的感觉,那如果你撞见了这些小店,一定记得毫不犹豫地推门进去。

小店一:VVG糖果店

地点:敦化路南段

特点:敦化路南段的深巷里藏着一大堆极富小资情调的美丽店铺,其中最有口碑的就是VVG系列。除了他家性价比极高的餐厅、古朴的咖啡馆、极具东南亚风情的餐馆,他家的糖果店更被称作是“女生们进门就忍不住尖叫的地方”。淡紫色的门,暖黄色的灯光,再加上造型、香气可人的甜品,即使不爱甜品的游客都忍不住推门而入。

小店二:台湾好,店

地点:中山路

特色:购买伴手礼的不错选择。店面售卖的都是当地土著人民的手工作品或特产。你也可以去离他家不远的李制饼店看看。作为古早味的代表,李制饼店的凤梨酥可谓是台湾一绝。据说他家只有两家店铺,另一家在基隆。

小店三:香草铺子

地点:九份竖崎路

特点:不论你曾经去过哪个地方的薰衣草园,你一定听过一个名为“两个热爱薰衣草的姑娘创业”的故事。是的,你来对地方了,这里便是两位姑娘的店铺。你可以在这里给闺蜜们买些薰衣草制品作为手信,你也可以买一支薰衣草味的冰淇淋在这家漂亮的小店里感受一下主人对梦想的努力和用心。

小店四:亨利猫

地点:九份竖崎路

特点:爱动物的人绝对不能错过的小店。作为亨利猫的创始店面,该店铺不仅保留了设计师的工作室、墙上贴满了设计师的手稿,而且矮房子外面的正面墙上和门上都被设计师手绘了樱花猫猫***。据说最初设计师只是在这里租了个工作室搞创作,没想到好多人驻足欣赏他的作品,于是慢慢演变成了今天台湾特别是在九份超热的***品牌。

如果你爱这些虽然店面不大,但始终保持着一份玩心、一股勇气的小店,你还可以去搜罗一下东区的潮流小铺,去看一下中山北路的新旧陈杂,目睹一下永康街的劳务狂人,品一下民生小区的艺文咖啡……台北的调调,就隐藏在这些容易被忽略的巷弄里,隐藏在水越设计、0416、橙果、Shawny等***品牌的创意与坚持中。

略去被称作地标性建筑的101,不去看那游者都会去的“”、“国父纪念馆”、“士林官邸”等历史性建筑。台北给游客的第一印象总会太过平淡,不够惊艳。它没有东京的繁华现代,不及北京的庄重大气,但细品之下,这座城市有着让人上瘾的气质和风采。看不尽的绿意盎然,吃不够的台北小吃,享不尽的雨夜浪漫,哪一点都足以成为你说走就走的用不完的动力。

还等什么?

走,去台北!

Tips:

赴台旅游“两证一签”办理步骤

Step1:到户口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办公室申请“大陆居民往返台湾通行证”。同时获得单次往返的签注(G签)。签注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至半年。

苦肉计的故事篇8

快乐与利益

把快乐和善好等同起来,认为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快乐,被称做“快乐主义”。快乐主义者并不否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一味快乐,而是不得不经常去做很不快乐的事情。

对这样的实际情况,功效主义者解释说,那是我们因了长远的快乐,放弃了眼前的快乐。弗洛伊德则用“现实原则”来加以解释。性本能和自我本能原本都是求快乐的,但自我本能比较乖觉,很快就受到必要性的影响,开始修正快乐原则,臣服于现实原则。不过,这个现实原则,“归根结底也是在追求快乐——尽管是一种被推延和缩减过的快乐,同时也由于其合乎现实而保证能够实现的快乐”。(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人的生活,是一连串对苦乐的计算,求得最大值的快乐。

带来快乐和“找乐”混淆快乐和利益,只是一种派生的迷误。快乐主义的根本迷误,是把快乐当做人生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并不是,或至少并不限于追求利益,遑论追求快乐。

快乐和欲望有紧密联系,这种联系在Lust(贪欲)这类概念中可以看得更清楚。欲望从后面推动,而不是在前面引领。

欲望不是目的。张三问:你干吗到处找饭馆?李四答:因为我饿了。请注意,“因为”和“为了”有明显的区别,我因为饥饿吃饭,但我不是为了饥饿吃饭。

好,欲望不是目的,然而,满足欲望难道不是行动的目的吗?我们吃饭,是为了消除饥饿。尽管“满足欲望”在这个时代已经成了理论家的陈词滥调,然而,我们平常谁会说“我为了消除饥饿吃饭”?饥饿推动我吃饭,这就够了,我不为了什么吃饭。

我们有时被欲望推着走,偶尔也会被目的领着走;大多数时候,我们既不是被目标领着走,也不是被欲望推着走,我们就这么走着。我到你家做客,在椅子上坐下来。我被什么欲望驱使?被什么目的引导?我百无聊赖,打开电视,随便一个什么烂电视剧我就看下去。你若问,这么个烂电视剧,你看它干吗?我只好回答,因为无聊。无聊不是一种目的,也不是一种欲望。

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一般说来,快乐并不是人类行为的目的,“而像是一种伴随物”。

久别重逢的朋友相聚伴随着快乐,这并不是说:相聚是一回事,快乐是一回事,在这里,快乐和相聚只是在形式上可分的,却可能被误解成了实质上可分的两样东西,仿佛快乐是一种东西、一种调料,有时加在这次相聚里,有时加在那次相聚里。快乐并不是在外部伴随着活动。哲学家常说到追求真理的快乐,他们并非一边追求真理,一边还感到快乐。

追求真理的快乐不能脱离追求真理这种特定的活动。

然而,我们似乎也不能否认,有些活动所追求的是快乐本身。詹姆斯区分“快乐的行为”和“追求快乐的行为”,这时,他已经承认快乐本身有时会变成被追求的目的。典型的情况,例如,吸食麻醉品、、饕餮。“找乐子”、“找乐”,这类说法提示出这一点。“找乐子”,去做的具体是什幺无所谓,只要能带来快乐快活就好。

然而,吸食麻醉品之类的活动一般被视做不道德或不健康的。亚里士多德从来不站在苦行僧一边指责快乐,但他还是要说,君子一心专注于高尚的事业,服从理性,而卑劣的人所期望的就是快乐。我不是要摆出道德家的面孔吓唬人,让人忽视快乐有时可以是目的的事实。相反,我倒是想直视事实,从而能够明了我们为什么会把吸食麻醉品之类的活动视做不道德或不健康的,或至少,是不大自然的。

比较一下和情人间的欢爱。的人跟谁做无所谓,只要能带来快乐就行,自不妨说,求快乐就是他的目的,卖春女只是他达到目的的手段。情人间的欢爱却不能用手段、目的来分析,这一份快乐和这一个情人融为一体,两情相悦,自然而然缱绻难分,缱绻之际涌来多少快乐,我们不得而知。

但那快乐自然涌来,不是他们所要求的目的,拥在怀里的情人,更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贤者说,这才是真快乐。智者说,不花钱的性是最好的性。

当然,话说回来,如果我们的生活变得那么不健康,整日苦苦营生挣钱、恭迎上级检查工作、算计别人压抑自己,我们不再能从日常活动中得到一点儿快乐,那谁不愿像茶花女那样高唱一句:我们要为快乐生活!

志意之乐

先哲一向区分两类快乐:有肉体的快乐,有心灵的快乐。

与此相似的,还有感官快乐、精神快乐,等等。我建议慎用这些词。它们积淀了历来关于心灵、肉体、感性和理性的纷繁学说。再则,它们有很强的道德评价意味。此外,肉体大致从corporeal翻译过来,而corporeal的含义比肉体宽得多。

旧时在分析快乐的时候,往往采用一个简单的模式,仿佛快乐是一个属于其下可分成肉体快乐和心灵快乐两个种。

既然两个种同属,它们必然有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就是快乐这个属的定义。至于具体怎么定义,则歧见纷出。我们普通人记不住那么多定义,但也会相信,既然肉体快乐和心灵快乐都是快乐,它们总有共同之处,这个共同之处大概在于它们都是快乐吧。

肉体快乐和心灵快乐的种差是什么呢?

一种常见的看法是:后者纯洁,前者不纯洁。哲人们说,肉体快乐总是混合着痛苦,或者,肉体快乐过后必定跟着肉体的痛苦;心灵快乐则是纯洁的快乐。以单纯与否或纯洁与否来区分肉体快乐和心灵快乐,天然带着一份道德评价:纯洁当然是好的,不纯洁当然是坏的。顺理成章,哲人们就把心灵快乐视做更高级的快乐。

在我们看来,这种分析框架有点儿过于简单,找出的种差也很难成立。肉体的快乐过后不一定就有痛苦相随,反过来,心灵的快乐过后也照样可能有痛苦相随。心灵的快乐也许更为纯洁,但这似乎不在于心灵快乐来得特别简单。我倒觉得,心灵的快乐似乎更为复杂,更多和苦难、忧伤、悲悯连在一起。

我们今天不再只能根据种属关系或共相一类来进行概念分析了。各种快乐可能具有家族相似,虽然相通,却并没有什么共同点。心灵快乐和肉体快乐之间也可能是隐喻关系。

高明、高人、高士,它们和房檐高低、椅子高矮有什么共同点呢?

朋友在一起宴饮,情人间的欢爱,都有很多很多心灵的快乐,但如果硬分,似乎还得归在肉体快乐一类。听一曲莫扎特,得到了感官的快乐还是精神的快乐?很难想出什么情形,那里只有纯粹肉体的、感官的快乐,柏拉***早就提示过,若没有理知,你会连自己是不是在享受快乐都不明白。也许该把被者的某些生理反应当做“纯粹肉体快乐”的例子?

我们不能不觉得,把那叫做快乐是对受害人的进一步侮辱。

心灵和肉体,在这里,像是离开太远,中间空当太大,一大半寻常快乐都没了着落。我觉得,不如在种种快乐别标出溺欲之乐和志意之乐来。贪食而求肥甘,这是溺欲之乐,道德家要批评的。朋友在一起宴饮,情人间的欢爱,竞赛胜出的快乐,虽然拔不到乐道的高度,但“顺其道则与仁义礼智不相悖害”(王夫之,《张子正蒙注·诚明》),没有什么不正当的。

溺欲之乐易解,关于志意之乐,我想多说两句。你爱打网球,说那是给你带来很大快乐的活动。可我看你打球,肌肉绷着,眉眼皱着,***西奔,汗如雨下,一点儿都不像快乐的样子。比照另一种情形:你赢了一场业余选手锦标赛,捧起奖杯,眉开眼笑,快乐极了。比照之下,前一种快乐并不是情绪上的快乐,并不直接呈现在形体之上,所以我愿称之为志意之乐。

“志意”这个词是我编遣的,好在望文生义,大致还通顺。

所谓志意的快乐,无非是说,当事人尽管快乐,但贸贸然看上去并不见喜笑颜开的样子。乐意,虽苦犹乐,以苦为乐,孔颜之乐,通常都是志意方面的,说的不是形体上的快乐。

我相信,志意之乐在很多场合有助于适当理解我们是怎样说到快乐的。例如,登黄山是辛苦还是开心?这里不需要辩证法,也无须计算满山的景色怎么抵消登山的汗水,只须指明,在志意的快乐那里,每一分辛苦本身就是一分快乐。

再如,观察者莫不注意到快乐与新鲜感的联系,情绪上的快乐会疲倦,因此不会持续不断。快乐作为一种情绪有来有去,笑容时间长了就会僵在脸上,但孔颜之乐都是长久的,这当然不是因为我们会在这里找到一种持久的情绪,而是因为孔颜之乐根本不是一种情绪,而是志意之乐。

再说审美愉悦或审美快乐吧。“审美”这个词本来就有疑问,但现在只说“快乐”。有人说,初读《堂吉诃德》时大笑,再读时掩卷无语,后来读时大恸。审美的愉悦,实在也有情绪之乐与志意快乐之分。

据王朔观察,成年男人喜好的东西,多半带点儿苦味:烟草、茶、咖啡、老白千、探险、极限运动。幼童的苦乐也许截然分明,但在成年人那里,快乐往往是和痛苦交织在一起的。

通俗作品也许会让人像吃糖果一样产生某种快乐,精深的作品若说让人愉悦,则多是志意的快乐。在看悲剧的时候,人通常并没有一种情绪上的快乐、形体上的快乐。人们常随亚里士多德说到恐惧与怜悯,显然,恐惧不是一种快乐。怜悯也不是,想想一个人若在怜悯时感到快乐是什么样子,也许是幸灾乐祸?“表现丑”的作品也会让人“愉悦”,与以苦为乐同属一族。

志意之乐的提法也许从反面看更重要。它劝我们不要在形体上寻找快乐的共相。志意之乐诚然是有外部标志的,但它们和喜笑颜开可能毫不搭界。

以苦为乐

贸贸然看去,志意之乐没有多少形体表现,反倒常和辛苦、艰苦、痛苦连在一起。的确,痛苦和快乐经常难解难分,乐和苦是一对双生词,说到快乐,就不能不说到痛苦。

有人把追求快乐视做人生的目的,有人则把避开痛苦视做人生的目的。有人说,逃避痛苦的冲动更强于追求快乐的冲动。有人干脆说,所谓快乐,无非是消除痛苦。然而,我们也常看到,尽管眼见前路充满艰难困苦,还是有人会迎难而上。当然,就像快乐不是生活的目的,他们也不是在选择苦难,他们投身一项事业,哪怕它要带来苦难。

苦难让人英雄。我们围在那里听过来人讲他苦难的经历,一脸崇敬。有的人因此喜欢讲述自己的苦难、痛苦、困厄、孤独。甚至不面对听众,也要自我悲情一番,从心里夸大自己的孤独和痛苦。

大快乐是经历了痛苦的快乐,被苦难提升了的快乐。俗话说,不经风雨,哪见彩虹?经大痛苦的人知大快乐。据王朔观察,成年男人喜好的东西,多半带点儿苦味:烟草、茶、咖啡、老白干、探险、极限运动。幼童的苦乐也许截然分明,但在成年人那里,快乐往往是和痛苦交织在一起的。从来没人来送礼的男人谈不上廉洁,从来没人勾引的女士谈不上贞洁,不受苦的快乐是些鸡毛蒜皮的快乐。

细计较起来,让人英雄的不是苦难,’而是对苦难的担当,是战胜苦难,是虽经了苦难仍腰杆挺直,甚至乐在其中。仅仅被苦难压着,和大快乐毫无关系的苦难,让人怜悯而非让人崇敬。因此,大多数听众,听到英雄讲述过去的苦难,崇敬之余甚至有几分羡慕,却不准备在自己今后的生活道路上选择苦难。因为通常是苦难把人压垮,而不是使人更加坚强。

也因此,有人为吃苦而吃苦。他等不及命运的安排,就要一试自己有没有以苦为乐的能力。苦行僧更是把吃苦定为自己的目标。倒不是说,他们想最后会获得快乐的结果。扛住苦难就已经是结果了。为吃苦而吃苦,初看起来和找乐一样,把苦乐从具有实际意义的处境割裂开来,其实两者大不相同,因为抗衡痛苦的过程已经有志意之乐在其中。为吃苦而吃苦天然就丰厚,不同于找乐那样单薄。有为的青年,都曾这样那样地为吃苦而吃苦。反过来,得避苦就避苦的青年,一定性情单薄。

以苦为乐是快乐,不是痛苦。这并非因为整个过程中快乐的总量算到头来超过了痛苦的总量,倒仿佛,无论痛苦多么多快乐多么少,痛苦都是用来为快乐服务的,用来烘托快乐的。痛苦提升了快乐的品质。带苦的快乐实际上差不多是高等级快乐的一个标志。这种高等级的快乐,不一定由于带了苦而不那么纯粹。苦乐混杂,倒不如说由于尚未尽脱俗气。

志意的修炼恰在于始终保持天真之乐。那些苦仿佛是个过滤器,始终滤出清洁的快乐。淳朴天真之乐既是一种回忆,也是一种现实,维系我们心灵的绵延。我们如何保持童心?假装自己还没长大?天真不是某种现成不变的东西,它在丰富阅历中展现新的形态。丰富不同于芜杂,这恰在于丰富者,无论包含了多少反题,仍保持着创造时刻的一片纯真。

眼前如果摆着两种可能,我们会选择快乐较大的一种。不过,我们是有远见的动物,不仅要计算眼下的种种苦乐,还要比较眼下的苦乐和长远的苦乐。街头女子来拉客,我可能颇想和她快活一番,但想起万一扫黄抓个正着,拘留、罚款、老婆闹离婚、单位里处分、同事白眼,这些事情当然都不快乐,我计算下来,不快乐超过了和那卖春女子的一番快乐,决定转身而去。

很好。不过,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也许我明明算下来不划算,但还是屈服于欲望的诱惑了。而且,欲望越被挑起,我就越容易屈服,虽然和她快乐一番的快乐量并不因此改变。反过来,即使断然没有被扫黄撞上的危险,我也会因种种其他原因拒绝这位女子,这些原因更难用快乐的计算来说明。

前人早已反复指出,各种各样的苦乐是很难折算的。这些阐论,我无须重复,这里只提较少为人注意的一点,那就是,眼前的快乐和将来的快乐,不能因为都叫做“快乐”,就被视做同质;实际上,只在很少的上下文里,我们才能谈论“未来的快乐”,功效主义所谓的未来的苦乐,我们平常只说未来的得失。

这一点,汉语“快乐”、“痛快”这些词差不多从字面上已经透露出来了。快乐快乐,不仅乐,还快。喝个痛快,快意恩仇,引刀成一快,快哉此风,差不多都是因为快才乐。两杯啤酒拖着喝了一晚上,就没有什么乐了;引刀或可大笑对之,凌迟就怎么都乐不起来。

快乐要快,所以来不及权衡。事事权衡,恐怕只发生在那些从不知快乐的人身上。

摘自

《价值的理由》陈嘉映著中信出版社2012年5月版

焦雄屏:

翻译此书,对贾内梯有些观点十分赞同,比方他因深谙类型电影及美国片厂制度,对电影与社会的密切互动关系颇有犀利看法。他说,一个国家的社会史,可由其明星反映出来……《闪回:电影简史》【美】路易斯惯内梯斯科特·艾曼著焦雄屏译后浪出版公司2012年6用版

陈奉林:

在美国的历史学界,有几位对东方历史、特别是对东亚历史有精湛研究的学者,罗兹·圣菲无疑是其中之一。他同他的老师费正清共同推动了美国的东亚史研究。《东亚史》【美】罗兹·墨菲著抹震译后浪出版公司2012年7月版《纽约时报》:引人入胜……他们迷人的故事此前一直在流传,但从未看到过如此权威的细节。《罗斯柴尔德家族》【英】尼尔-弗格森著何正云顾锦生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6月版

苦肉计的故事篇9

安全幸福这两个词是一对“孪生兄弟”,如果失去安全,幸福从何而来?安全,是我们所有人最低层次的幸福指数,是“中国梦”的基本内涵。我们作为学生,在社会中处于绝对弱势,更应该树立安全意识。疾病,是威胁我们安全的敌人之一,俗话说,病从口入,食品安全大于天,可在这个道德沦丧的社会,放心食品对中国人来说就是一种奢望。大街小巷,三无食品泛滥街头。烧烤摊点大行其道。小贩油腻腻的脏手握着喂饱过瘦肉精的猪肉,放进泛着白沫的地沟油里,加入现代中国食品基本原料---食品添加剂。最后,把“色香味”俱佳的肉装入塑化剂严重超标的塑料袋中递给你。这不是电影情节,每天都在你身边上演为了我们的安全,为了我们的幸福,你还会去肮脏的烧烤摊吗?在某个小乡村的作坊里,污水四溅,臭气熏天。发霉过期的食品原料随意堆放在地上,苍蝇、蚊子旋绕在上空,桶里装着恶心的作料,经工人们黑漆漆的手制作而成的三无食品,正摆在某个小超市里廉价出售。你还会买吗?

如果说食品安全是“隐性杀手”,那交通安全犹如“猛虎”。据统计,仅2011年,中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万起,造成6万余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亿。多么震撼人心的数字!可震撼人心下面隐藏了多少悲剧?中国式过马路、超载超速超限、醉驾……一个个无视交规的行为,直接导演了一幕幕惨痛的悲剧。有多少人闭上双眼忍受痛苦,遗憾终生?死去的人们啊,他们失去幸福的同时,他们的亲人朋友也备受煎熬。父母看着自己的儿女闭上双眼,自已却无能为力,谁能感受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谁能亲眼看着亲身骨肉的遗体在黄土下一睡不醒?只有我们的父母,我们还没有好好报答养育之恩的父母!如果他或她还有子女,他们亲手给自己儿女蒙上的阴影将伴随他们终身,他们可能在同学面前再也抬不起头来。还有我们的朋友,谁能不为少了一个知心朋友而惋惜?他们昼夜思念着你,牵挂着你啊,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的人们啊,你们曾经体会过四肢健全的好处,应该很后悔吧。为什么后悔?是因为太丢人了?是因为行动不方便?还是因为太痛苦?都不对,是因为负担。给国家带来的负担,给社会带来的负担,给家庭带来的负担。因为大部分人残疾后,不仅无法回报祖国,回报社会,回报家庭,还要增加负担,所以遗憾终身。如果你不想重蹈这部悲剧的话,请遵守交通规则。

瞧瞧我们这些安全幸福的人,每天欢天喜地,悠然自得。只有安全了,人们才能做幸福的事,做幸福的人。只有安全了,***人才能戍守边疆,保家卫国;商人才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润;恋人才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运动员才能站在领奖台上,为国争光;我们才能尽享幸福!可那些整天闷闷不乐的病人,残疾人呢?不仅做不了这些事,还需要身体健全的人照料,多么可悲!为了我们的安全,为了我们的幸福,请在心中敲响安全警钟,让安全时刻伴你行!

苦肉计的故事篇10

关键词:《阅微草堂笔记》杀生 佛教 儒家

中***分类号:1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3)01-85-89本文中的杀生指宰杀牲畜、家禽等生物。《阅微草堂笔记》中有十余则笔记和杀生有关,下面作简单介绍。

《滦阳消夏录四》记载了几个杀生的故事。福建某贵夫人很喜欢吃猫肉,每天设网抓捕,再用很残酷的方式屠宰,被她捕杀的猫数不胜数。后此夫人突然病危,嘴里不断发出猫叫声,十余天后才去世;景州一宦家子,喜好抓取猫犬之类,拗折其足,捩之向后,观其凳孑跳号以为戏,所杀亦多。后来他所生子女皆足躔反向前;纪昀家某王姓仆人,酷好打猎,日恒杀鸟数十。其子忽然遍体生疮,如火烙痕,每一疮内都有一铁子,百药不痊,竞以绝嗣。

同卷中又记载某许姓屠夫经常用很残酷的方法屠杀生驴,后突然患病,遍身溃烂,体无完肤,形状就如所屠之驴一模一样,宛转茵褥,求死不得,哀号四五十日乃绝。

《滦阳消夏录五》记载几个圉卒盗杀一官羊,此羊借他人的灵魂向官府告发,终将圉卒擒获。《如是我闻四》记载某知府女儿性格温柔,但很喜欢吃鸡肉,每饭必具,如不具则不举箸,每岁恒割鸡七八百。后此女十六岁时突然去世,去世后转胎为猪。

《滦阳续录三》在同一则笔记中记载了三个屠夫因杀业过重,去世后转胎为猪遭受屠杀的故事;又记载某屠夫正在杀猪时,妻子怀孕生下一女,女儿刚落地即作猪叫声,连叫三四日后才去世。纪昀认为此女即是猪转胎而来。

除了上述各类屠宰牲畜家禽而遭报应的笔记以外,纪昀重点表现屠宰耕牛的杀生故事。

《滦阳消夏录四》记载某两个以杀牛为业的回民,行劫后一直潜逃。其中一人逃至邻县,过独木桥时,突有健牛怒目当道卧,近辄奋触,只能退觅别途,于是被巡逻者抓获;另一人也逃至外地,突被牛挤入泥田中,正与人争斗时被抓获。

《如是我闻三》记载某任姓奴仆年青时曾经盗杀数牛,后突然得重病,某晚闻听窗外牛吼声后骇然而殁。《如是我闻四》记载某古姓屠夫以屠牛为业,所杀不可胜数。后他父亲突然双目失明;母亲则肌肤溃裂,痛苦万状而亡。

《槐西杂志三》记载临清某屠夫购得一牛,准备屠宰。牛过一钱肆时,忽然向门屈两膝跪,泪涔涔下。钱肆主人冷悯此牛,愿以原价甚至加价购买,屠夫坚决不肯卖,日:“此牛可恶,必割刃而甘心,虽万贯不易也。”屠夫煮牛肉于釜后就寝,五更自起开釜,妻子怪不回,疑而趋视。才发现屠夫已自投釜中,腰以上与牛俱縻矣。

《滦阳续录六》则记载了一则牛犊复仇的故事。某牛犊亲见母牛被屠宰,牟牟鸣数日。后见此屠者即奔避,奔避不及则伏地战栗,若乞命状。等到牛角坚利以后,乃伺屠者侧卧凳上,一触而贯其心,接着奔跑而去,最终竟莫知所往。

纪昀还用牛对人的恩情说明人要善待耕牛,不可随意屠杀。

《如是我闻一》记载佃户董某,父亲去世后,遗留一牛既老且跛,准备将它卖到屠肆。牛奔跑至其父墓前,伏地僵卧,牵挽鞭篓皆不起,惟掉尾长鸣。原来董某父亲曾经掉人深水中,牛随之跃人,将其救出。董某在邻居的提醒下得知此事,连忙将牛牵人家中。过了数月,牛病死后,才泣而埋之。《滦阳续录六》记载某盗牛者杀死牧童,准备盗取耕牛,耕牛奋力拼搏,触死盗牛者,又急忙奔跑回家,告知其主人。纪昀评价道:“是牛也有人心焉。”

纪昀认为只要人们善待耕牛,耕牛一定会尽心回报。

《滦阳消夏录六》记载某两头耕牛被卖至屠宰场,哀鸣伏地不肯前行,于某见而心恻,解衣质钱赎之而回。后某夜于某外出时,家里来了数个盗贼。两头耕牛怒吼跃人,奋力与盗贼搏斗,最终盗贼受伤狼狈而去。《槐西杂志三》记载某耕牛被卖至屠市,牛见纪昀先叔即长跪不起,纪昀先叔赎之而回,交给佃户豢养,此后其驾耒服辕,力作较他牛为倍。

从上述笔记可以看出,纪昀似乎是反对杀生的,他不断地强调:“杀业至重,信夫”(《滦阳消夏录四》),“杀业至重”(《如是我闻四》),“盖杀业云”(《如是我闻四》),“杀业至重”(《滦阳续录三》)。

“在印度佛教中,‘业’指人的一切身心活动,包括身、口、意三业”,杀业指杀生所带来的报应。为什么杀生为罪孽?纪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只要是动物无不贪生怕死,如果屠者违背动物的意愿杀了它,动物势必会怨恨屠者。死亡之后,它的鬼魂就会伺机报复。如果能力足够,就自己报复;如果自己能力不足,就附着在其他动物身上进行报复。纪昀在《滦阳消夏录四》中说:“岂非宰割惨酷,虽畜兽亦含怨毒,厉气所凭,借其同类以报哉?”在《槐西杂志三》中也说:“凡属含生,无不畏死,不以其畏而悯恻,反以其畏而恚愤,……厉气所凭,报不旋踵,宜哉。”

但纪昀又提出,有时候是可以杀生的,比如在招待宾客时;而在儒家所非常重视的祭祀时,更应该杀生。这时候的他似乎又不反对杀生。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纪昀在《滦阳消夏录四》中自圆其说道:“儒者遵圣贤之教,固万万无断肉理。然自宾祭以外,时杀亦万万不宜。”也即:不绝对禁止杀生,但不可过度杀生;某些人可以杀生,绝大部分人不可杀生。

既然并不是绝对禁止杀生,那么杀生的工作又叫谁去执行?纪昀和孟子持相同观点,《孟子·粱惠王章句上》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纪昀也认为只有屠夫才能从事此项工作。他在《滦阳消夏录五》中说:“六畜充庖,常理也,然杀之过当,则为恶业。非所应杀之人而杀之,亦能报冤。”而屠夫也只能宰猪,却不能宰杀其他家畜。纪昀在《滦阳消夏录四》中记载某屠夫宰驴终得报应,他的儿子接受劝戒,改学屠豕。

当然屠夫也不可过度地屠宰猪,纪昀在《滦阳续录三》同一则笔记中记载了四个屠夫因过度屠猪而自己或子女终遭报应转胎为猪的故事。

而对于普通百姓,纪昀提倡可以适当食肉,但不可杀生。他认为食肉和杀生相比,后者的罪孽要严重得多。有人偶尔食素,平时却不断杀生,纪昀对此深恶痛绝。他在《滦阳消夏录四》中说:“余尝怪修善果者,皆按日持斋,如奉律令,而居恒则不能戒杀。夫佛氏之持斋,岂以茹蔬啖果,即为功德乎?正以茹蔬啖果,即不杀生耳。今徒日某日某日观者斋期,某日某日准提斋期,是日持斋,佛大欢喜。非是日也,烹宰溢乎庖,肥甘罗乎俎,屠割惨酷,佛不问也。天下有是事理乎?”当然纪昀也反对过度地逞口舌之欲,“以一脔之故,遽戕一命;以一羹之故,遽戕数十命,或数百命;以众生无限怖苦,无限I参毒,供我一瞬之适口。与按日持斋之心,无乃稍左乎?”

在所有家畜当中,纪昀认为最不能宰杀的是牛,屠牛者必受报应。报应或在自己身上,或在亲属身上,屡试不爽。《滦阳消夏录四》:二人“皆业屠牛,而皆以牛败”;《如是我闻三》:某青年盗杀数牛后“骇然而殁”;《槐西杂志三》:某屠夫屠牛后,当即死亡;《滦阳续录六》:某屠夫屠牛后,被牛犊触死;《如是我闻四》:某屠夫屠牛后,父母亲终遭报应。

为什么屠牛者报应最重,《如是我闻四》中有详细的解释:“杀业至重,牛有功于稼穑,杀之业尤重。《冥祥记》载晋庾绍之事,已有宜勤精进,不可杀生,若不能都断,可勿宰牛之语。此牛戒之最古者。《宣室志》载夜叉与人杂居则***生,惟避不食牛人。《酉阳杂俎》亦载之。今不食牛人遇***,实不传染,小说固非尽无据也。”在本则笔记中,纪昀不但坚决反对屠牛,而且劝戒大家尽量不要食牛肉。他借《宣室志》和《酉阳杂俎》中的记载告戒大家如果不食牛肉,甚至可以躲避瘟***。

既然不能食牛肉,那么“有功于稼穑”、而后去世的耕牛应该如何处置呢?纪昀在《如是我闻一》中暗示得非常清楚,应该等耕牛寿终正寝后才“泣而埋之”,这才是唯一正确的方法。

纪昀对杀生的态度,首先是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

佛教称杀生为大忌,“‘五戒’是佛教戒律中最最基本的戒条,它是全部佛教戒律的基础,所有佛教戒律都是在此基础上扩充而来。”“五戒”的第一条即要求“不杀生”。《佛说大乘金刚经论》中就说:“文殊菩萨问佛:‘一切罪业,何业最重?’佛言:‘一切罪中,杀生食肉,其业最重。何以故?一刀还一刀,一命偿一命。千万生中,相啖无休。是故菩萨欲出轮回,先学慈悲,不食不杀。”如果犯了此戒,即“永堕沉沦,一失人身,万劫不复。”同经中又说:“文殊师利菩萨问佛:‘造何等业,堕畜牲中?’世尊曰:‘一切众生,贪酒食肉,宰杀禽兽,铺设筵席,取欢作乐,果报为牲。酬前命债。’”

弘一法师曾说:因杀生之人,现生即短命多病多难无子,及不得生西也。命终之后,先堕地狱、饿鬼、畜生,经无量劫、备受众苦。地狱饿鬼之苦,人皆知之。至生于畜生中,即常常有怨仇返报之事。昔日杀牛羊猪鸡鸭鱼虾等之人,即自变为牛羊鸡鸭鱼虾等;昔日被杀之牛羊猪鸡鸭鱼虾等,或变为人而返杀害之。此是因果报应之理,决定无疑,而不能幸免者也。

既经无量劫,生三恶道,受报渐毕。再生人中,依旧短命、多病、多难、无子及不得生西也。以后须再经过多劫,渐种善根,能行放生戒杀诸善事,又能勇猛精勤阡悔往业,乃能渐离一切苦难也。

龙树菩萨在《大智度论》中也说:“诸余罪中,杀业最重,诸功德中,放生第一。”和不杀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放生,所以弘一法师又说:“先问诸君,一欲延寿否?二欲愈病否?三欲免难否?四欲得子否?倘愿者,今有一最简便易行之法奉告,即是放生也。”

“不杀生”的佛教戒律在“尸毗王割肉喂鹰”的印度佛经故事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尸毗王修慈悲行,爱民如子。某日见一鸽子为鹰所逐,王不忍见到鸽子为鹰所杀,认为这是杀生;又不希望见到老鹰因吃不到鸽子而被饿死,认为这也是杀生。最终决定:“害一救一,于理不然,唯以我身,可能代彼,其余有命,皆自保存。”乃割自己身上肉喂鹰,以救鸽一命。

另一则印度的民间故事《求雨》则用因果报应的故事阐述不杀生的道理,认为即使祭祀时也要避免杀生。故事叙述某一只即将作为祭祀品被杀掉的羔羊在临死之前突然又哭又笑地大闹不止。祭司问它原因,羊回答自己前生也是一名祭司,因为曾经杀了五百只羊献给天神,因此罪有应得变成了羊,而这种杀生的罪孽要被屠杀五百回以后才能解脱。

随着佛教传人我国,在我国民间也开始流传不杀生的故事。比如土家族的民间叙事长诗《锦鸡》就有这样一个传说。故事叙述孤儿春哥一次上山砍柴时,不忍见到锦鸡被妖蛇所杀,于是斩妖蛇救出锦鸡。锦鸡变作姑娘来报恩,送给春哥一颗月明珠、一只如意铃和一根羽毛,并和春哥结婚,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

如果把我国的民间故事和印度的民间传说做一个对比,就可以发现一个很明显的区别。即印度的佛经故事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杀生,而我国的民间故事认为杀死蟒蛇并不违背“不杀生”的戒律,因为这符合锄强扶弱的理想,而这是国人津津乐道的一个主题。可见,“中国佛教伦理虽源自印度佛教,然而通过佛典的汉译、中国历代佛教徒的临机诠释和发挥,已经在相当程度上与中国以儒家为正统的伦理思想会通或融合,蕴含着很多融会儒家仁、义、礼、智、信及忠、孝、和、恭、宽、惠等道德理念和规范的内容。”所以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纪昀反对杀生的态度和印度佛教反对杀生的态度有很明显的不同。

纪昀对杀生的态度更是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对杀生的态度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儒家声称,我们要善待动物。但是在另一方面,儒家认为,我们可以食用或为了人类的某些目的而牺牲动物。”

孟子曾经说过:“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孟子·尽心上》)赵岐注曰:“物,谓凡物可以养人者也。当爱育之,而不如人仁,若牺牲不得不杀也。”可见,物是指除人以外的所有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孟子在这里再次阐述他的“爱有差等”的理论:对亲人要亲;对人民要仁;对动物的态度,虽然不必亲、不必仁,但是必须爱。也即人必须爱护动物、善待动物。

但同时儒家又认为,人可以随时剥夺动物的生命,只要理由充分。《礼记·王制》中就说“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不杀”的前提是“无故”,只要理由充分,比如祭祀祖先、招待宾客等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杀生。所以孔子说“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论语·八佾》)子贡认为,告朔之礼既不举行,何必仍供一羊?孔子则认为和礼相比,羊的生命算什么?

每个人都有恻隐之心,儒家也很讲究这点,“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所以要远离庖厨。闻、见会产生同情,同情会影响自己的食欲,所以只要不闻不见就可以放心大胆地食用。由此,古代信佛又喜食肉者为自己找到了一种有效的解脱方法。陶宗仪《说郛》卷七就记载了苏轼所说的一段话:“某昨日买十***,中有四活即放,余者幸作一杯羹。今日吾家常膳,买鱼数斤以养之,活者放而救渠命,殪者烹而悦我口。虽腥膻之欲,未能尽断,且一时从权尔。”

苏轼采用自欺欺人的方法,他将买来的鸟和鱼,活的放生,死的充腹。因为死的鸟和鱼并不是自己所杀,就可放心大胆地食用。这和儒家“远庖厨”的传统一脉相承。殊不知,这种方式“将导致一种道德冷酷,即对于自己视野之外的生命(包括同类)漠不关心、任其灭亡,甚至主动参与到杀死这些生命的行为当中。”

朱熹也知道这种理论必会遭人指责,所以他做了长篇大论的解释:曰:君子之远庖厨,何也?日:禽兽之生,虽与人异,然原其禀气赋形之所自,而察其悦生恶死之大情,则亦未始不与人同也。故君子尝见其生,则不忍见其死;尝闻其声,则不忍食其肉。盖本心之所发,自有不能已者,非有所为而为之也。日:然则曷为不若浮屠之止杀而撤肉也?曰:人物并生于天地之间,本同一理,而禀气有异焉。禀其清明纯粹则为人,禀其昏浊偏驳则为物,故人之与人自为同类,而物莫得以班焉,乃天理人心之自然,非有所造作而故为是等差也。故君子之于民则仁之,虽其有罪,犹不得已然后断以义而杀之;于物则爱之而已,食之以时,用之以礼,不身翦,不暴殄,而既足以尽于吾心矣。其爱之者仁也,其杀之者义也。人物异等,仁义不偏,此先王之道所以为正,非异端之比也。彼浮屠之于物,则固仁之过矣,而于其亲,乃反恝然其无情也,其错乱颠倒乃如此,而义何足法哉!

朱熹在这里着重强调人和动物之间的区别,认为人是禀性清明纯粹的,而动物则是禀性昏浊偏驳者,很自然地把人和动物区分为上下尊卑。既然动物低人一等,就可以名正言顺地食用,甚至提出“杀之者义也”,为杀生找到了充足的理由。而把提倡众生平等的佛教指责为“错乱颠倒”。所以有学者指出:“封建专制统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尊卑等级特权的统治,恰恰在这个本质问题上,儒学给予了道德上的认同,对其合理性作了一系列的论证。”从某种意义上说,朱熹的理论无异于把大自然的丛林法则扩展到了人类。

对其他动物,纪昀是不反对杀生的,认为只要不过分即可。而对耕牛,纪昀则持坚决保护的态度。

当然这和儒家的杀生理论无关,而主要是受我国保护耕牛的传统和法律影响。

汉民族一直为农耕民族,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农业,种田产粮是国家稳固的根本。在古代,耕牛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工具,一头耕牛有时甚至比一个成年劳动力还宝贵。为了保护耕牛,每个朝代都用法律的形式严禁无故杀牛。俞正燮《癸巳存稿》《禁杀牛》一则中虽然说:“古杀牛之禁,宽严不同。”但在接下来的记载中,俞正燮叙述从汉代开始,每个朝代对杀牛的处罚基本都是死刑。

虽然朝廷对耕牛持坚决保护态度,但民间私宰耕牛的情况却屡禁不止,所以《水浒传》里提到的梁山好汉每次进小饭店,就会吆喝小二切一大盘牛肉。而《儒林外史》第四回中汤知县也说:“现今奉旨禁宰耕牛,上司行来牌票甚紧,衙门里也都没得吃。”但很快他又接着说:“方才有几个教亲,共备了五十斤牛肉,请出一位老师父来求我,说是要断尽了,他们就没有饭吃,求我略松宽些,叫做瞒上不瞒下,送五十斤牛肉在这里给我。”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中的记载更说明禁止杀牛之难:“近年丙戌、丁亥间,巡城御史杨四知者,出榜禁杀牛。引太祖所定充***律,悬赏购入告发。时九门回回人号满刺者,专以杀牛为业,皆束手无生计。遂群聚四知之门,俟其出,剽刃焉。四知惴甚,命收其榜,逾月始敢视事。”官员重申禁止杀牛,竟然差点被人刺杀,最终只得收回告示,可见禁止杀牛的难度之大。

清代时朝廷虽然也一再强调禁止杀牛,如雍正七年六月上谕中就说:“闻外间讹传,六月二十四五,将开屠宰耕牛之禁,回民等将欲齐来谢恩。又闻民间竞有私宰耕牛之事,今朝廷所需,除祭祀照例供用,其余一概不用牛肉矣。如有违禁私宰耕牛,立即锁拿,该管官从重议处。”嘉庆年间又再次重申严禁杀牛,但民间偷宰耕牛的情况仍然屡禁不止,地方官对此也是睁一眼闭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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