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10篇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西省人民***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废止案草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内拟订并作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并以市***府令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市***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或协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编制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七条 市***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8月初开始,向市***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府征集下一年度的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府网站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

市***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协提案中选择适当的项目提出立项申请。涉及规范***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项,可以由市***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八条 市***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府认为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市***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项目初稿。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应当对其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项申请及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工作计划,报市***府批准。

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计划报市***府批准前,市***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其中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

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和报送市***府的时间。

第十条 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市***府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宗旨不符合***和国家基本方针、***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大量照搬照抄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不需要通过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项目已列入上级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府立法工作计划,或者***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的,一般不列入市***府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经市***府批准,由市***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计划的,应当经市***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后,向市***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府法制机构起草。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工作,也可以通过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关组织、专家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起草人员和工作经费,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和立法咨询专家库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专业化。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成果,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涉及重大行***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决策程序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专业技术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就该问题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

第十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市***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市***府时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府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向市***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市***府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送审稿起草说明和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的材料;召开了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论证会笔录;

(五)有关制定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经过;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情况以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府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计划的安排和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的,应当向市***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市***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可以提前参与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报送市***府后,先由市***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交市***府法制机构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未列入市***府年度工作计划,也未经市***府批准增加的项目;

(二)基本条件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必要的;

(三)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强调部门利益,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四)未征求意见或有关部门、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的;

(五)内容存在严重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市***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市***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府接到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按时反馈加盖本单位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市***府法制机构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府法制机构应当就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府法制机构应当提请市***府或自行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未按本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的,市***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市***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提请市***府决定。

市***府法制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召开协调会时,起草单位及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参加。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召开市***府专题会议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十一条 市***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审查经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及说明,由市***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交由市***府法制机制审查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由市***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时,主要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由市***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第三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市***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送市***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市长签署。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以市***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属于规章的,以市***府令形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依据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规章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第三十七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景德镇日报》和市***府网站上全文刊登。在《景德镇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八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等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机关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省***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解释、评估和清理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按照《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府进行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的解释由市***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规章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市***府批准后作出解释。

第四十三条 规章施行每满二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市***府。市***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规章评估工作。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对象对规章的理解、接受情况,立法目标的实现情况,施行后的***成本、社会成本及产生的效益,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四十四条 规章应当定期进行清理。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向市***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一)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所规范的事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四)按照前条规定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制定市***府非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编辑出版规章汇编,由市***府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篇2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实施行***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志行***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机关协商处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处罚的;

(二)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其他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询问笔录;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需要邮电,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

从有关单位业务档案中取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处罚的,不给予行***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除适用简易程序处,行***处罚应当制作行***处罚决定书。行***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依据;

(五)不服行***处罚决定,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行***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处罚决定的,***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检查证,行***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处罚决定书。行***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机关名称,并由***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在作出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在作出行***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在作出行***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上级烟草专卖行***秋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的行***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重新审理。

第六章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要求泊证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不行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兴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

第四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乞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陷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条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非本神机妙算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建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八)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章行***复议

第四十九条行***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发的原则.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复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复议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

受理行***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为复议机关.

第五十一条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复议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复议案件;

(四)拟订复议决定;

(五)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第五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处罚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五十六条复议期间行***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闪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七条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晶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就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申请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复议结论;

(六)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七)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第五十九条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行***处罚决定,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第六十条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昌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一条上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怕行***复议决定敬爱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章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处罚的复议决定提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处罚的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行***机关改变行***处罚的复议决定提出行***诉讼以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下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对上级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作出的行***复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颧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措施。

第六十七条烟草专卖行***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秋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篇3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文化立法规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和年度文化立法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文化法律、行***法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法规授权和文化部职责,制定部门规章;

(四)为实施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修订、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解释部门规章;

(七)其它文化立法工作。

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法规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规范文化行***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四)立足实际,广泛调研,充分协商;

(五)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第四条立法工作由***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策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审核各司(局)起草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五)组织协调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六)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其它文化立法工作。

第六条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法规。

在文化部行***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部门规章:

(一)依法设定行***处罚的;

(二)依法实施行***许可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行***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涉及***其他行***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根据国家推进依法行***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文化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部机关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立项申请报送***策法规司。

第九条报送制定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起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二)立法必要性,包括立法依据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如需设定行***许可的,应当说明设定该行***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四)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十条***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后,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分为两类:

(一)完成项目,是指调研论证充分、立法条件成熟、需要在计划年度内通过部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二)调研项目,是指在计划年度内开展调研、论证,着手起草,待时机成熟时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十二条部机关司(局)认为需要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策法规司经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策法规司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部务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根据全国人大、***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和执行立法规划,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文物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国家文物局编制,报文化部备案。

第三章起草

第十六条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成员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小组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起草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涉及部内其他司(局)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报部领导决定。

起草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起草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法律、行***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部门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条文内容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部门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一条部门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对某一方面的行***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实施行***法规作具体的规定,可以称“实施细则”。

工作规则、规程、标准、工作说明及***表、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规章的附件或者单独,其效力由部门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向***策法规司报送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将送审稿报送***策法规司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送审稿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宗旨和依据;

(二)调整范围;

(三)基本原则;

(四)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

(五)法律责任或者奖惩规定;

(六)施行日期;

(七)其他有关内容。

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

(二)起草的基本经过;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听取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四条送审稿由***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

***策法规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需立法解决;

(二)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可行;

(三)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法规和***策是否抵触;

(四)调研论证是否充分,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策法规司在审核送审稿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再次征求意见。具体形式包括:

(一)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二)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部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策法规司的意见上报。

第二十七条***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草案和说明由***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法制机构全面履行审核职责,经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直接报部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策法规司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国家文物局修改后报部长签署。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法规草案依照《立法法》、《行***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三十三条部门规章以部长令形式公布,部长令应当载明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四条部门规章经签署公布后,文化部网站、《中国文化报》应当及时刊登。

第三十五条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将印制完成的规章和说明文本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送***策法规司。***策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备案。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法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的,或者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由部领导签发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第三十八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策法规司参照草案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文物方面部门规章的解释,由国家文物局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九条***策法规司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各司(局)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十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基于***策或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因有关法律、行***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第四十二条经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经***策法规司审核后,报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篇4

实施依法治档所要求的档案法律制度,既要有形式上完备的档案法规体系,又要适应我国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档案法律制度中的各种档案法律规则应当类别齐全、规范系统、体例科学、内部和谐,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此法与彼法)、前后(前法与后法)彼此之间统一、协调,不相互矛盾和彼此脱节。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档案法律制度适应档案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真正实现依法治档,不仅要求有法、而且要求有良法。换句话说,档案法律制度不仅有数量要求,质量上的要求更高。

一、提高档案法律规范的制定水平

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0,与广义的立法同义。档案立法工作包括档案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制定档案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应该本着法治、民主、科学的基本立法原则,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做到不同层次的档案法律规范之间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特别是地方性档案法规、地方***府档案规章与***部门档案规章的制定主体各异,法规数量众多,极易出现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因而更要重视档案法律规范制定的前期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法条竞合的情况。档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起步晚,底子薄,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弱,经验少。有权制定档案法律规范的部门在起草草案时应当着重立法技术的运用,起草时一是要明确文本所规定的问题、情况、范围、规则,不能太抽象、原则,也不可太过具体;二是要做好起草前期工作,查找齐全相关法律文件,使草案从精神与原则、从形式与内容、从规范到文本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也不与现行其他法律规范相矛盾;三是注重草案的逻辑性,不要出现草案本身前后不一致、不连贯的现象;四是规范草案文本,使用法言法语,并且要做到草案中的规定、概念、术语等简洁、准确、通俗易懂。

二、适时修改档案法律规范

法的修改,是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通过对现行法律文本进行变更、删除或补充,达到完善法律规范的目的的一种立法活动。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关系不断变迁,为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实践经验,加之人民法律意识的转变、立法技术的提高、许多深层次的矛盾问题更加突出,使得法律修改的任务越来越重。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涉及57部法律的148条条文需要修改。2010年8月《***关于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列明需要修改的法律条文达200余条。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已经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重要经验。

现行《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由六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施行,1996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档案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上一次修改《档案法》距今已有14年,随着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档案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事物、新问题和新矛盾,《档案法》中的部分法律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十一五”期间,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和***协委员提出修改《档案法》的议案或提案,且数量在不断增加。《档案法》的修改工作已是大势所趋。国家档案局2007年开始为《档案法》的修改做前期准备工作。其间,国家档案局从中央和地方档案部门抽调了一批业务骨干,成立了《档案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组,起草了《档案法》修订草案,并在天津、厦门、北京、合肥、哈尔滨、重庆、乌鲁木齐召开了7次《档案法》修改座谈会,多次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国家档案局积极改进起草工作方法,扩大起草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起草人员、一线档案工作者、档案工作管理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过程中邀请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大学、南京***治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等多所高校的法学、档案学、信息管理学等方面的教授提供咨询意见;众多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队的一线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省、市档案工作者、档案馆局领导为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现在,国家档案局已正式发文征求中央、地方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对档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并将收到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反复讨论研究,吸纳其中的有益部分,努力做到使修订草案既体现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律,又尊重法治的精神。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处于深刻转型过程中,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为档案行业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这就要求在起草修订草案时一是需要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之间寻求平衡。二是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事事都求助于法律,避免立法事无巨细、包打天下。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应该是那些在档案行业中带普遍性的、其他社会调整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起草者对依法治档理念和档案法律所要调整的具体问题有深刻理解,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安排草案应当规定的问题、情况、范围、规则。例如,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档案部门提出要在《档案法》中增设有关档案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和档案中介机构资质认定及门槛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起草小组经过与法学专家共同论证,认为只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事后监督等方式都不能解决时,才可考虑通过设定行***许可来解决问题。提高档案从业人员素质可以通过行***、市场等法律以外的途径加以解决,如公开招考、奖勤罚懒等手段。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应当尽量减少行***许可的设定,避免立法对社会的过度干预。

三、定期清理档案法规

法规清理,是指有权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推进,改革开放中前期制定的大量法律法规的生命周期临近,通过梳理和整理,确定出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法律,既满足了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又能够将调整同一内容、规定同一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数量减少,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避免法律文件过度膨胀和庞杂。***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中明确要求建立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制度。国家档案局在“十一五”期间按照***办公厅的要求,组织开展职权范围内的法规清理工作,提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3个行***法规进行修改的建议,废止了《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等7个规章,拟修改《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影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等9个规章。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篇5

5月8日晚,***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该草案共分五章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主要争议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作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通过出台至今年1月1日实施,争议始终不断。为此,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就开始启动。

期间,负责牵头起草的***法制办曾多次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且数易其稿。但因为争议激烈,颁行日期一再推迟。

就目前公布的草案内容看,它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表述上存在一些容易产生不解和歧义的条款做出更为细化的解释和完善,令其在《劳动合同法》框架内更富有操作性。

在此前提下,草案也试***把一些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途径坚决堵死,以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的宗旨。同时,草案也对劳资双方的利益做出了一定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条款,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劳动者提议,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十年工龄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

针对此,草案的规定将令上述企业规避法律规定的努力化为泡影。草案第9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这意味着,被强行“归零”的工龄并不被认可,同时,草案第26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这可看做对于立法思想更倾向于“保护劳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效力的强化。

与此同时,草案也明确了在五种情形下,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终止;在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

此外,依据草案规定,在五种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草案还对劳资双方均十分关注的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问题,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说明。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了“资方”意见。如,草案规定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关系,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可以择一支付,而不是既要支付赔偿金,又要进行经济补偿。

显然,以上这些规定,对劳动者也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具有维护资方利益的倾向。因此,草案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布不到一天时间,诸多网友留言表现出一边倒的不满情绪。不少网友用激烈的言辞表示,草案很大程度上颠覆了《劳动合同法》,出卖了劳工的利益。

但据《财经》记者了解,上述相关规定均可在《劳动合同法》内容当中找到相应的条款,实施条例的草案,无非是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重申。

当然,其奥妙在于草案对《劳动合同法》当中散布于不同条款当中的合同解除条件做了重新梳理并集中表述,表面上是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重申,但专门在草案中集中阐释,无疑将给以往质疑无固定期限合同将产生“铁饭碗”的人吃下一颗大大的定心丸。

在一些劳动法专家看来,网民的情绪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被理解为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一种普遍性误读。而这种误读,实际上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便已产生:“资方”阵营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超出了市场承受的限度;而“劳方”阵营则期盼,《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工”的现实效力上更加强大。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篇6

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

活动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是近年来中央倡导实施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程的重要载体,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道德素养,引领社会风尚,凝聚社会力量具有积极推动作用。2017年,、中央文明办在我州奇台县召开践行核心价值,开展全民公益现场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全国学习奇台经验的号召。为不断推进此项活动上水平、上台阶,有必要将我州开展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依法引领、促进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发展,为实现昌吉州稳定当表率,发展先行者的目标发挥基础支撑作用。

2017年3月,自治区人大***会确定我州可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在此背景下,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提升和固化我州公益活动的实践成果,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明确各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动中产生法律纠纷,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同时,条例的成功制定将是全国在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唯一率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具有独创性,同时将为全国公益活动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今年年初,州***将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工作列入《州******会2017年工作要点》,并将任务分解由州人大***会牵头完成。州人大***会将制定《条例》纳入《自治州十三五立法规划》和《自治州人大***会2017年工作要点》,将此立法项目作为自治区人大确定我州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后的首部法规加以推进,成立了以州人大***会主任索跃为组长,由州人大法工委、***府法制办、文明办、民***局等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对于全民公益活动进行立法是一项创新性工作,目前并无直接的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在法条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为立法依据;以《******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为体例参照;以我州公益活动实践和各省市志愿服务立法经验为基础内容,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福州等省市志愿服务工作条例,特别是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深入开展全民公益活动的决定》的经验和做法,《条例(草案)》前后修改8稿,并于11月初州人大***会***组将《条例(草案)》及起草情况向州***专题报告。按照州******会决定要求:鉴于《条例(草案)》内容涉及***府职责和职能部门较多,州人大***会将《条例(草案)》转交州人民***府进行修改完善。州人民***府将此项工作交州***府法制办具体办理,州***府法制办于2017年11月8日23日通过书面致函、西部庭州网站征求意见公告等形式向各县市人民***府、州***府各部门、州直各群团组织、部分驻州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公开征集意见,并于11月25日邀请自治区、州十位专家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专家论证咨询会,对《条例(草案)》管理实践与立法技术上的疑难问题法学专家给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及专家论证会提出的近六十余条意见和建议,州***府法制办专门召开三次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消化和吸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12月21日《条例(草案)》顺利通过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现以议案的方式提交州人大***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州***府法制办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逻辑性、表意性等五个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

1. 规范和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参与主体,《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活动参与者包括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此条表述高度概括了能够参与公益活动的全部主体范围,充分体现了全民参与这一内涵。

2. 对《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公益活动参与者的义务,从逻辑性和表意性方面进行了归纳修改。将《条例(草案)》中对公益活动参与者的要求,如:安排公益活动,应当考虑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知识技能等条件与公益活动所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公益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参与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公益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公益活动组织者安排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公益活动前,应当为公益活动参与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统一并入公益活动参与者义务,第十四条由原来的六项修改为九项。

3. 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公益活动协议内容进行了归纳整合,由原来九项修改为六项。

4. 从合理性与逻辑性上对《条例(草案)》第三章保障与激励章节中的保障措施、表彰奖励、协调指导、考核评价、服务与管理、鼓励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归纳整合。如,将散见于本章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职责归纳为一条,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协调指导职责是: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受益者建立需求对接、资格审核、服务记录、嘉许回馈等制度,提高公益活动效果。

5. 按照合法性原则对《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进行了重新梳理。

6. 对《条例(草案)》中多处词语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意***从表意性上更加清晰明确。

四、《条例(草案)》的结构框架。

《条例(草案)》力求做到法理立得住,内容精准实,效果管长远,操作有抓手,执行有依据,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重点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定义、范围、原则、工作格局和管理职责等内容,明确公益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府引导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规定了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各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第二章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共八条。明确了公益活动参与主体、公益活动参与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签订公益活动书面协议情形和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公益活动的禁止性条款。

第三章保障与激励共十条。围绕公益活动保障鼓励措施、表彰奖励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就***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支持、保障以及社会责任作出了规定: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篇7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第六条***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部有关司(局、厅)应当提供拟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

出台类项目是指经过研究论证,立法条件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在本年度已完成起草工作并能够在当年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论证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意见基本一致,但尚需进一步协调、论证,正在进行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

研究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基本制度尚需深入研究,需要进行储备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局、厅)的,由***策法规司确定一个司(局、厅)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司(局、厅)参加。

第九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的顺序实行滚动管理。

没有形成条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连续两年未启动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出台的立法项目,由有关司(局、厅)向***策法规司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策法规司组织论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立法项目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

第十三条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十四条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五条起草司(局、厅)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和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法律、行***法规送审稿拟设定行***许可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行***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纪要。

法律、行***法规送审稿报送***策法规司审查时,应当附具听证会纪要或者论证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起草司(局、厅)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稿报送***策法规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稿报送***策法规司前,起草司(局、厅)应当报经主管部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策法规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主要制度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策法规司。

第十九条***策法规司应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对属于有重大分歧、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论证。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在中国***府法制信息网、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策法规司应当在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部务会议审议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在送审稿审查阶段,有关司(局、厅)对草案的内容不能协调一致的,由***策法规司报部领导裁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经过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策法规司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法律、行***法规送审稿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策法规司按照部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形成法律、行***法规送审稿草案,报部长签发后提请***审议。

第四章、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策法规司起草国土资源部令,报部长签署,颁布部门规章。

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由各部门联合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应当在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的标准文本由***策法规司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部门规章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部门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部门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部门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部门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法规的汇编工作,由***策法规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策法规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施行的。

第二十九条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五章解释和翻译

第三十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关于部门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部领导审定。

拟订解释草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凡部门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三十一条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牵头组织翻译,在行***法规后20日内,部门规章后30日内,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策法规司。

行***法规英文译本送审稿由***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送***法制办公室。

部门规章英文译本送审稿由***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正式对外。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可以委托专业翻译机构承担英文译本的翻译工作。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立法协调

第三十二条***策法规司、部有关司(局、厅)应当配合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办公室,做好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法律、行***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在法律、行***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认真准备关于送审稿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办公室就法律、行***法规草案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由***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策法规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部领导列席***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法规草案的,***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收集以下材料,并及时送办公厅:

(一)***中央和***领导批示;

(二)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对该草案反馈的修改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策文件。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起草的法律、行***法规送审稿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报国土资源部审议,由***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修改,报部务会议审议。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篇8

【关键词】烟草 书证 证明

一、书证的特征

1、书证具有证明上的直接性。既然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那么,它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就必须能够被人们认识和了解。只要是有思想含义、供人了解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无论大小、多少,都属于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的内容之列。这种证据虽然需要依附于一定载体,但它不是以载体记载或者表达这些内容的文字、***形、符号本身的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的适用以理解文字、***形和符号的含义为基础。由于书证具有明确、具体并能够被人所理解的特征,在一般情况下,人们能够依据其内容所表达的意义或者思想直接判断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无须再经过中间的证明环节,这一特征体现出书证的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性质。

2、书证的形式具有稳定性。人们相互交流和联系的方式,除了口头和肢体语言外,就是书面材料了。书证一旦形成,不仅其内容被固定,而且其形式也会保持相对的稳定,一般不会受时间和空间变化的影响,并易于长期保持。书证一旦形成,其形式也难以改变,即使被篡改、变造也易于被发现,利用科学技术能够予以恢复,从而获得对形式的认识。因此,书证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

3、书证的内容具有思想性。尽管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形本身是客观的,但其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却具有主观性。书证表达的思想和意思归根结底还是人的思想和意愿,在形成之时为人的意志所控制,一旦离开了书证的制作者,其他人对其内容和思想的理解就有可能出现偏差,这使得书证所表达的思想与意义常常与制作人原有的意思相分离,会与案件事实的真相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是书证相对于言辞证据仍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二、书证的鉴定

书证鉴定主要是指对书证真伪的鉴定和书法笔迹同一性的鉴定。对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来讲,所涉及的书证主要是书面文字资料,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一般书证鉴定,包括一般的文书、信函、电文、合同、证件等。对书证的真伪及书法笔迹做鉴定,一般应该采用与原始证件做同一性比较来鉴别。烟草专卖行******人员对于难以识别真伪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书证,应当进行鉴定。在鉴定时,可以委托原始书证的制作人进行辨认鉴别后由其作出书面结论;如果委托有困难或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其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委托专门从事书证鉴定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鉴定。

2、发票鉴定,即对发票本身的真伪和发票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的鉴定。对于发票真伪的鉴定,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税务机关进行鉴定;对于填写的内容,则可采取寻找同号码的其他联做比较或按一般书证的鉴定要求来进行。

3、印章鉴定,即对印章的真伪和确定印章所指单位是否存在的鉴定。对于确实存在其单位的印章的真伪,可按一般书证的鉴定方法进行;对于涉嫌虚构单位的假印章,首先应当按管辖关系,通过登记主管机关,查询其是否存在,进而辨明该印章的真伪来进行鉴定。

4、注册商标及商品装潢的鉴别,主要是对涉嫌假冒和仿冒的商标及商品装潢的鉴别。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对于涉嫌假冒的注册商标及商品装潢,可以委托被假冒的经营者予以识别并作出书面结论,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真伪判断;对于仿冒问题,则应先对需要判别的对象进行一般通体观察,辨明其是否大体相仿;还可以通过市场观察是否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来确认,如果购买的消费者产生了误认,则可判定其构成仿冒。

三、书证的审查及保全

(一)书证的审查。一般来说,书证对违法行为中涉及到的违法烟草专卖品的数量、价格、金额等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认定书证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专卖***人员在查处涉烟案件中,对书证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能力方面。审查内容包括: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取得;提供书证的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是否合法;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证明力方面。审查内容包括:书证有无伪造、变造、涂改、删减、增加的痕迹;书证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一致;书证所记载、表达内容的含义;书证为复印件的,需要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证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

(二)书证的保全。根据《烟草专卖行***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烟草办案部门在收集书证时,***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对个别思想表述不准确,内容反映不直观的书证,必须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明人,制作调查证据笔录,以保证该证据的证明力。对于各种书证,如鉴定报告、举报材料等,应当订入案卷,永久保存。

参考文献:

[1]谢安平、郭华.《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4.3第2版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篇9

首先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与会的领导和嘉宾:市人民***府副市长XXX,市慈善总会会长(来自),年产值1000万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各个行***村村委会主任,各社团群体负责人,办事处有关领导,各个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镇慈善分会筹委会成员。列席会议人员有各行***村***支部书记。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和各位嘉宾的光临!

今天会议有九项议程:第一项,慈善分会筹建委员会主任作筹建工作报告;第二项,审议通过《市慈善总会XX分会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市慈善总会XX分会章程(草案)》;第三项,选举产生慈善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项,召开慈善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五项,市慈善总会领导宣读关于同意成立XX慈善分会的批复文件,为XX慈善分会授牌、授印;第六项,宣读有关单位贺信;第七项,当选会长讲话,宣读聘任名誉会长名单,并颁发证书;第八项,举行现场捐赠仪式;第九项,市领导讲话。

主持人:现在就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慈善分会筹建委员会主任、副镇长XXX作筹建工作报告。大家欢迎。(报告略)

主持人: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审议通过《市慈善总会XX分会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市慈善总会XX分会章程(草案)》。表决办法采用举手表决形式。

请工作人员宣读《市慈善总会XX分会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宣读情况略)

请各位会员认真审议。(审议略)

现在进行表决: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请大家鼓掌。

请工作人员宣读《市慈善总会XX分会章程(草案)》。(宣读情况略)

请各位会员认真审议。(审议略)

现在进行表决: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请大家鼓掌。

主持人:今天第三项议程,选举产生慈善分会第一届理事会。表决办法采用举手表决形式。

请工作人员宣读《市慈善总会XX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建议名单》。(宣读情况略)

请各位会员认真审议。(审议略)

现在进行表决: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祝贺他们当选为市慈善总会XX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主持人:今天第四项议程,召开慈善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请全体理事到隔壁会议室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请其他会员、列席人员在本会议室就座,等待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

(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主持词:

主持人:我们就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章程,常务理事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下面由我宣读常务理事建议名单,表决办法采用举手表决形式。(常务理事建议名单略)

现在进行表决: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祝贺他们当选为市慈善总会XX分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下面,请常务理事召开会议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会员、各位来宾,经过选举,市慈善总会XX分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已经确定。现在,请工作人员宣读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宣读情况略)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祝贺他们当选为市慈善总会XX分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主持人:我们继续第五项议程,请市慈善总会会长XXX宣读关于同意成立XX慈善分会的批复文件。(略)

下面请市慈善总会领导为XX分会授牌、授印。(略)

非常感谢市慈善总会对XX分会的大力支持、帮助和指导。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表示感谢!

主持人:会议第六项议程,宣读市慈善总会等的贺信。大家欢迎。

请工作人员宣读。(略)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市慈善总会等单位的真情祝贺表示衷心感谢!

主持人:会议第七项议程,请当选会长XXX同志讲话。(讲话略)

XXX会长的讲话指明了慈善分会工作的目标。现在,我受XX慈善分会第一届理事会委托,宣读聘任名誉会长名单。(略)

下面,请XXX会长颁发聘任名誉会长证书。(颁发过程略)

主持人:今天第八项议程是举行现场捐赠仪式。前阶段,经过筹委会努力,各个企业、各个村、各个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有关单位为发展XX慈善事业都踊跃捐赠,共收到认资单X份,认资金额达到XXX万元,为慈善分会成功创建打下了扎实的资金基础,这表明了我镇社会各届对慈善事业是大力支持的。在此,请允许我代表镇委、镇***府和慈善分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进行现场捐赠仪式。请报到名字的单位代表拿捐赠牌到***台。(具体名单略)(现场捐赠情况略)

主持人:今天第九项议程是市领导讲话。首先,请市人民***府XXX副市长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讲话略)

主持人:刚才,XXX副市长就我镇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了要求和殷切希望。相信我们XX慈善分会一定不会辜负各位领导和广大会员的期望,一定能把慈善工作做好,一定能开创XX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篇10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草原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管理工作。草种的行***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八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九条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十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第十一条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二条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应当依法进行检***。

对首次引进的草种,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并进行风险评估,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三章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十六条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行***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七条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告。

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选育者、适应地区等内容。

审定未通过的,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营机构。

第四章草种生产

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条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性介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草种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草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草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草种,并建立草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生产后2年。

第五章草种经营

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七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条草种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在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草种。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草种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草种的质量负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草种使用者提供草种的特性、栽培技术等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草种应当包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原草种或草品种名、原产地。

第三十四条销售的草种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草种类别、品种名称、种子批号、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和质量指标等事项。

标签注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草种相符。

销售进口草种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第三十五条草种经营者应当建立草种经营档案,载明草种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销售后2年。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草原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当地草种广告的监督管理。草种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不得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第六章草种质量

第三十七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草原行***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草原行***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八条草原行***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条监督抽查的草种应当依据《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中未规定的,依据《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

第四十一条《草种质量检验报告》应当标明草种名称、扦样日期、被检草种的数量、种子批号、检验结果等有关内容。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由持证上岗的草种检验员填写,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草原行***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收到复检申请的草原行***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需要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

第四十三条禁止生产和经营假、劣草种。

下列草种为假草种:

(一)以非草种冒充草种或者以此品种草种冒充他品种草种的;

(二)草种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草种为劣草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草种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对象的。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的草种应当按照有关植物检***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种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第七章进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单位,除具备草种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事草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

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草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府草原行***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草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第四十七条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三)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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