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论文

现代经济论文第1篇

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

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

一、引言与解题

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是***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济法教材对此问题偶有触及,但多是一笔带过,或者干脆不提,甚而还有一些让人费解的论述(本文第五部分将对此展开反思)。令人欣喜的是,在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研究》第1卷中,刊登了两篇有关此问题论述的力作:漆多俊教授的《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周林彬教授的《经济法的经济根源——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边界》。但遗憾的是,漆文对***府干预失灵的原因以及由此对经济法的影响未加以分析,而周文虽有所论及,但由于文章论述的中心议题并不在于此,也未加予深入分析,但窃以为,正是在这里,现代经济法才得以真正产生!

毋庸置疑,***府干预经济必然带来经济***策立法,但是否可以认为经济法就由此产生了呢?不能!因为***府干预失灵后,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大量经济***策立法的失灵和废除即经济法律的失败。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立法,必须考虑其计划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和合理性。在这一点上,那些大量的为应付经济危机的一时经济立法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而且还应看到,这些立法仅仅是带有干预经济的性质,其职能远非今天的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职能。所以,这些所谓的经济***策立法与其说是经济法,倒不如说是披着经济法的合法外衣,实质上是***府一时的经济性的行***指令,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那么,经济法的现代性或者说经济法到底有什么样的显著特点?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认识一下何谓“现代性”。“现代性”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中心之一,其核心是合理化问题。大致说来有两种分析,一是把现代性作为断代史意义上的史学概念,描述的是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是和“古代的”“近代的”相并列,和“传统的”相对立的一种对欧洲近现代史的概括性的称谓;二是把现代性作为精神理想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探求的是支配现代社会***治经济等领域历史变迁背后的规范和理想。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也从上述两方面来论述,一是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上分析,二是从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分析。本文认为经济法的现代性表现在:

1.在历史和时间起点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策,但由于这些经济***策立法先天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府干预的滥用,最终***府干预走向失败,从美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宣告“***府失灵”。也正是在这时候,现代经济法作为解决“***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了。

2.在内在精神追求上,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可以说,只有认识到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才能防止出现“***府失灵”,使***府干预经济在一个法治的轨道上协调,长久,有效地进行。法治***府、依法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产生的经济法无疑应肩负起上述双重职能。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据笔者翻阅的资料,国内经济法学界首先提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这个词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守文教授,他在《论经济法的现代性》4一文中提出了此概念。笔者深感此概念的理论意义和精辟所在。(在笔者看来,它至少有三点理论意义:1,有利于划清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法的界限;2,有利于从理论上更好地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3,有力地论证了“经济行***法”和“战时经济法”,“古代经济法”等不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范畴。)本文将从作为一个真正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分析中来引出经济法的现代性,并试***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国内若干教材上的理论进行反思。

二、市场经济与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建立起全国统一市场后产生的。根据美国学者D·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中的解释,市场经济是“一种组织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生产什么样的商品,采用什么方法生产以及生产出来以后谁将得到它们等问题,都依靠供求力量来解决”。5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在市场交换中通过竞争、供求、价格等机制来调节流通进而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外在形式,可因国情、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其本质属性则一。西方经济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财产私有或产业***与产权自由转移,此乃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在这里财产所有者或其人是企业的最高主宰,自主经营、自我负责、***决策,组织生产和销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调节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外在压力。因此,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以市场取向为基础的竞争机制。

第三,经济行为契约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制衡机制。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它们之间存在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只有通过签订得到法律保护的契约,这些关系才能有效地实现。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从亚当·斯密到阿·马歇尔近一个半世纪中,西方学者大多认为: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作用即价格机制传递信息,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它能提供一种刺激,促进经济增长,它能使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是有效率的。这期间,资本主义经济除周期性波动外,基本上还较稳定快速地发展。

师承马歇尔,于1908年继任剑桥大学***治经济学教授的庇古,初步揭露了市场的缺陷。及至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特大危机爆发,宣告了“市场万能论”的破产。这时,西方学者也不讳言市场经济的弱点和局限性,“市场失灵”一词被广泛使用,概括他们的论点有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活动会产生外在效应或外部性,这是市场缺陷的理论支点。美国学者鲍英尔对此问题进行综合,认为市场经济典型的失灵是它造成外部不经济。如环境污染、公害泛滥,城市膨胀及生态失衡等。

(2)市场有其不完全性,对某些部门无能为力。如不能提供国防安全体系、科学教育、公共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即无公共产品市场。信息市场也是残缺的,只能提供短期的、局部的信息。市场经济难以保证满足众多的社会目标。

(3)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和滞后性的弱点。由于市场多元化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导致对同一产品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市场既不能很好安排资源的区域(空间)配置,更无法安排资源在现今和未来(时间)的合理配置。

(4)市场不能避免投机行为的产生。资本的自由流动就孕含着投机性。特别是以钻空子、欺诈性的买空卖空为特征的投机行为,对经济和社会有害无利。即使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通过承担价格变动风险而获利的期货市场的投机行为,也会产生加剧市场波动、导致经济不稳定的负效应。

(5)市场经济按各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使收入过于悬殊,产生贫富两极分化。正象凯恩斯所说的:“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6(6)市场经济无力阻止垄断。由于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必然导致垄断。权力集团和垄断势力入侵市场,会形成集团的无***府状态,加重经济失衡不稳定,爆发危机,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还可能引起国际间的战争,最终过渡到中央管理。

(7)市场无法解决国民经济的综合问题。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既包括总量上的平衡、结构上的平衡,也包括产业发展、地区发展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因而国民经济平衡的结构是复杂的,市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用较长时间、通过曲折的道路以及许多资源浪费来促进某些商品供求平衡的实现,而不可能在较短时期内解决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

(8)市场无法解决经济波动问题,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作用来实现的,而市场价格往往只能反映较短时期的供求情况,当人们根据市场价格作出经济活动的决策后,又会出现集中的累积的效应,先是引起经济过热,然后又会出现经济萎缩和萧条。这种经济周期性波动,是市场自身运动的一般规律引起的,因而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经济波动。

还有一些其他观点,这里不再赘述。因此,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失灵时,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者国家采取措施来纠正市场的偏差,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实施自己的职能,也必然要对市场的种种失灵进行干预,既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纠正市场因此而出现的失灵,又为市场的正常有序运动提供所需要的外部条件。现代经济学表明,对市场失灵的充分研究,早已成为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管理的立论基础。

三、***府干预与***府失灵

30年代大萧条打破了市场力量可以使一切尽善尽美的“市场神话”,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以罗斯福新***作为转折点,各国都加强了干预,市场经济也从古典市场经济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府干预。

当各国推行***府干预时,却总在有意无意地滥用,使得干预恶性膨胀,给西方经济造成了严重后果。70年代西方各国普通出现了“滞胀”,接着又爆发了经济危机,***府干预的各种缺陷也暴露无遗。在此背景下“***府干预失灵论”观点大行其道,许多经济学家深入探讨了***府干预的缺陷,他们观点概括有:

(1)***府干预是人为的,往往服务于经济以外的***治目的。***治家、***府官员等***策制定者,同经济人一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们就象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治市场上追求着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利益。

(2)***府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代价是围绕***府活动可能产生的寻租活动。寻租活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耗费社会资源,并且寻租活动具有恶性蔓延的趋势。寻租活动会使***府决策和运作受利益团体或个人的摆布偏离社会公共利益。

(3)在***府力量作用下,经济运行易于出现超高速经济增长。

(4)有些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府也无能为力。如外部性问题***府亦难于解决。

(5)机构庞大,官员臃肿,费用高昂。有学者认为,现代西方社会面临的重重困难如:连年赤字、通货膨张、失业、不平等和不公正感、持不同***见者运动的高涨等,都与***府干预有关。

(6)计划和***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不当。因受人们知识技能、思想观点的局限,即使大公无私的官员所制定的计划、措施。也不一定符合客观要求,从而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与充分利用。

(7)***府调节手段功能有限。宏观微观经济***策目标,难以协调和兼顾。如公平与效率二者存在替换关系,实现公平会降低效率,在充分就业条件下,工资水平较高,成本上升、会引起物价上涨,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如果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美国和欧洲各国,其***府失灵的原因更多是由于***府制定的***策往往体现了社会中的既得利益所致,那么市场不发达条件下的国家如我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其***府干预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市场的内在缺陷、部分地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特别是没有处理好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两者的关系。当然,其背后深厚的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始终影响着***府效能的最大发挥,在许多没有对传统体制实行改革的发展中国家,其***治集团和***事集团往往倾向于对经济实行过多的干预,从而导致***府机构过于膨胀,低效能,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府失灵不同特点和成因对我国经济法立法有重要意义:

(1)一国的经济法发展和该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密切的勾连,我国经济法部门的相对完善和稳定需要我们尽快培育好市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2)我国经济法立法需要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切不可照搬照抄,忽视我国国情。

从西方经济学者的“***府干预失灵论”到各国具体实践,都可以看出***府干预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鉴于市场经济的先天固有的缺陷,我们不能由于***府干预会带来成本而完全否定***府的作用,同样,也不能对***府干预抱有幻想,夸大其作用。而是应该在充分认识***府作用的基础上,承认***府对经济必要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必须是理性和有限的。为此,必须深入研究市场机制和***府干预的关系,科学地界定***府干预的边界,而这正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所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

四、***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市场经济决不等同于无***府的经济,事实上,***府和市场是一种优缺互补的对应力量。因此,面对***府干预市场的失灵,我们必须认真研究采取何种方式来弥补***府干预失灵,使***府干预效用最大化。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府要成功地实现干预经济的职能,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首先***府的干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依法界定***府的行为边界,明确***府的权力和职责,概而言之,必须强调***府干预的法治化。这就意味着,***府必须遵循法治精神管理市场,行***权力必须放置于法律权威之下,任何形式的***府调控***策和规制措施都必须具备充分的法治基础,与市场秩序相关的***策措施的贯彻和实施必须被纳入法治轨道,***府调控和规制市场的权力应当受到合理制约,相关管理行为必须得到有效监督。这也表明,***府在管理市场方面,无论是使用行***手段,还是使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都应当具备法律前提。并接受法律监督,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意思就是指***府在一切活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7.因此,必须寻求创制一种在内在精神追求上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府失灵;即要强调***府干预,又要干预***府;既要维护社会公益,又要保护个体私益的法律。

但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私法民商法过于侧重私益的保护,奉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神圣理念。在此理念下,法律对于经济个体的逐利性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对于经济个体选择的盲目性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垄断所造成的限制自由竞争等等难以有所作为。事实证明,传统私法无法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和由此带来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无法治愈“市场失灵”,不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与之相对伴随行***国产生的传统公法行***法以“授权”和“控权”为理念,以调整国家在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内容,而相对经济管理,行***管理更多体现为一国***治上层建筑。因此,传统公法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府干预经济这一经常性的必需的国家职能的需要。

既然传统私法和公法都无法有效应对现代市场经济提出的新的挑战,而***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又是有效解决***府失灵的重要途径,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它不但强调***府对经济的干预,同时也强调对***府干预经济行为的规范,即“干预***府”。“经济法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过度运用权力倾向、存在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扩张性、官僚性的***府经济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府权力不当使用而损害市场主体利益,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8经济法肩负双重职能,它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府的干预行为,这是在***府失灵之前任何所谓的经济法都不具备的。同时,在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既侧重保护社会公益,又兼顾个体私益的保护,实现二者的最佳平衡。现代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二大部分的调整有效地实现了法益保护的双重目标。可以看出,在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我们称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而且这种特性是经济法与生俱来的。

五、经济法的现代性与若干反思

通过上文的分析,对经济法的产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从经济法内在精神追求上看,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府的要求,有着双重职能;它能兼顾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有着双重的法益保护功能,因此也具有现代性。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原理,可以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界的一些理论进行反思。

反思之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现代性是现代化的理念,现代化则是现代性的现实,这两者之间常会出现差异。比如当代中国的现代化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但这种中国式的市场经济又是从传统中国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后来的计划经济基础上脱胎并发展起来的,所以其根本特征是行***权力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由此而引起了现代化实际过程的畸变,并使这种过程与通过现代性表现出来的现代化理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哈贝马斯的理论告诉我们,要从现代性出发,对现代化的实际过程进行批评性的检视。应用经济法的现代性,我们也可以重新来反思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再分配原则在社会经济整合机制中长时间占据主导地位,而市场原则却处于弱势地位。市场运行中的行***垄断、市场统一化进程中的地区封锁、各种组织创新过程中的权力资本化,都是这种情况的具体体现。不仅如此,经济领域中种种侵害市场制度的合法性、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破坏市场自身竞争性的***策措施,还常常被一些部门和地方以法律条文形式合法化,并使不适当的行***干预在市场经济肌体中内生化、长期化。这种违背法治精神的“法制化”做法,还被冠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美名,贻害不浅。从经济法的现代性出发,我们必须下力气剔除那些有违现代经济法特征和宗旨的“恶法”,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能促进经济持久,稳定,健康发展的统一的经济法部门。

反思之二:是否有“古代经济法”?

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学者主张经济法古已有之。法律出版社95年出版的由陶和谦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一书认为:“古代经济法,一般包括奴隶制国家经济法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是这些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工具。”(见该书第48页)。这些学者之所以认为古代就有经济法,是因为他们认为,经济法是泛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或法律规范之和,这样,国家与法产生一开始,经济法便随之出现。确实,任何统治阶级都会利用法这一工具来维护自身利益,反映在立法上,就必然要在法律中对经济问题有所规定,但问题关键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古代法律是否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经济法。从经济法的现代性来看,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所谓的古代经济法,同现代经济法相比,貌合神离,不可同日而语,等同齐观。从形式上看,只是刑律的极小部分;从数量上看,虽然中外法律中的经济部分详略不一,但总体为数不多;而且古代法律中的经济部分,是靠刑罚手段来调整的,因此,它只能归入古代刑法。

其次,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前提,而古代并不具备经济法植根所需的市场经济土壤。本文在第二部分就列出了西方经济学者认为的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特征:财产私有与产权自由的移转、公平竞争和经济行为契约化。而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里,自然经济居主导地位,充其量只是存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无论从那方面,都不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因此,在古代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孕育出现代经济法。

再次,所谓的古代经济法表面上具有国家管理经济的特质,但它并非是国家自觉地发挥调控和规制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法律化的产物,更遑谈现代经济法的职能。中国古代封建***权干预经济更多是基于“重农抑商”的***策考虎,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把这种逆经济规律要求的***策,视作经济法。

反思之三:是否有“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

主张有“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的学者主要有人民大学的潘静成、刘文华和史际春等学者,在他们主编的《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年版第31页—32页)和《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98年版第76-77页)中认为,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低到高不同层次。“战争经济法”如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经济立法等,“危机应付经济法”如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时的经济***策立法等。但正如本文上面所分析的一样,从经济法的现代性来看,这两种所谓的经济法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首先,这些非常态时期的经济***策不可能形成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尤其是一时尚难以制定法典的法律,考虑其能否成为法律部门的标准,应视其同类规范在立法上是否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只有当它成为立法机关的经常性任务时才可。如果仅是一种临时性或随机性的立法活动,这种法律很难成为一个***法律部门。事实上,战争时期和危机时期的经济***策确实如此。“这种所谓的”战争经济法“与现代经济法并非同质,它是应战时急需而制定的,带有极大的被动性、应急性、权宜性,缺乏经济理论上的根据,立法上也未考虑计划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它仅有某些国家干预的特征,也并非现代经济法的要旨和精髓。”9危机时期的经济***策也具有同样的特征,仅是一时的应对之策,非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

其次,这两种所谓的经济法的职能都不同于现代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更何况“战争经济法”常常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如二战时期,日本经济***策一度成为“***经济法”。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经济法的宗旨只能是促进、振兴经济的发展,因此这类“战争经济法”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而“危机应付经济法”则是一国在经济社会出现危机的非常时期国家实行强力干预的手段,这种***策的出台具有很大的应急性,偶然性,一旦危机一过,难逃度除的厄运。而且,这种***策出台伊始就片面地强调***府干预的一面,很难考虑到对***府干预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这样就埋下了***府滥用干预权力的隐患。同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这种***策也过于强调保护国家利益,经济个体的私益的让位和牺牲也在所难免,最终会给经济发展带来祸害。西方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即是明证。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应是肩负双重职能、保护双重法益的,能够促进一国经济长久、稳定发展的(至少在其宗旨上应是如此)法律,由于“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在特殊时期无法顾及到经济法应有的职能,所以,从经济法的现代性出发,这些非常态时期的所谓的经济法不宜界定在现代经济法范畴。

至此,本文已经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个时间和历史起点上以及从经济法内在精神追求上论述了经济法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当然现代性作为认识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入口,还有待于学界的进一步的挖掘,使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更加进步。超级秘书网:

引文出处: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21—12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1—292页;

4.论文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五四学术论文集》,北大法学院资料室编;

5.[美]]D·格林沃尔德主编:《现代经济词典》,商务印书馆81年版,第275-276页;

6.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83年版,第317页;

现代经济论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

一、引言与解题

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是***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济法教材对此问题偶有触及,但多是一笔带过,或者干脆不提,甚而还有一些让人费解的论述(本文第五部分将对此展开反思)。令人欣喜的是,在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研究》第1卷中,刊登了两篇有关此问题论述的力作:漆多俊教授的《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周林彬教授的《经济法的经济根源——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边界》。但遗憾的是,漆文对***府干预失灵的原因以及由此对经济法的影响未加以分析,而周文虽有所论及,但由于文章论述的中心议题并不在于此,也未加予深入分析,但窃以为,正是在这里,现代经济法才得以真正产生!

毋庸置疑,***府干预经济必然带来经济***策立法,但是否可以认为经济法就由此产生了呢?不能!因为***府干预失灵后,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大量经济***策立法的失灵和废除即经济法律的失败。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立法,必须考虑其计划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和合理性。在这一点上,那些大量的为应付经济危机的一时经济立法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而且还应看到,这些立法仅仅是带有干预经济的性质,其职能远非今天的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职能。所以,这些所谓的经济***策立法与其说是经济法,倒不如说是披着经济法的合法外衣,实质上是***府一时的经济性的行***指令,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那么,经济法的现代性或者说经济法到底有什么样的显著特点?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认识一下何谓“现代性”。“现代性”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中心之一,其核心是合理化问题。大致说来有两种分析,一是把现代性作为断代史意义上的史学概念,描述的是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是和“古代的”“近代的”相并列,和“传统的”相对立的一种对欧洲近现代史的概括性的称谓;二是把现代性作为精神理想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探求的是支配现代社会***治经济等领域历史变迁背后的规范和理想。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也从上述两方面来论述,一是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上分析,二是从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分析。本文认为经济法的现代性表现在:

1.在历史和时间起点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策,但由于这些经济***策立法先天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府干预的滥用,最终***府干预走向失败,从美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宣告“***府失灵”。也正是在这时候,现代经济法作为解决“***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了。

2.在内在精神追求上,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可以说,只有认识到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才能防止出现“***府失灵”,使***府干预经济在一个法治的轨道上协调,长久,有效地进行。法治***府、依法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产生的经济法无疑应肩负起上述双重职能。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据笔者翻阅的资料,国内经济法学界首先提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这个词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守文教授,他在《论经济法的现代性》4一文中提出了此概念。笔者深感此概念的理论意义和精辟所在。(在笔者看来,它至少有三点理论意义:1,有利于划清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法的界限;2,有利于从理论上更好地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3,有力地论证了“经济行***法”和“战时经济法”,“古代经济法”等不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范畴。)本文将从作为一个真正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分析中来引出经济法的现代性,并试***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国内若干教材上的理论进行反思。

二、市场经济与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建立起全国统一市场后产生的。根据美国学者D·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中的解释,市场经济是“一种组织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生产什么样的商品,采用什么方法生产以及生产出来以后谁将得到它们等问题,都依靠供求力量来解决”。5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在市场交换中通过竞争、供求、价格等机制来调节流通进而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外在形式,可因国情、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其本质属性则一。西方经济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财产私有或产业***与产权自由转移,此乃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在这里财产所有者或其人是企业的最高主宰,自主经营、自我负责、***决策,组织生产和销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调节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外在压力。因此,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以市场取向为基础的竞争机制。

第三,经济行为契约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制衡机制。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它们之间存在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只有通过签订得到法律保护的契约,这些关系才能有效地实现。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从亚当·斯密到阿·马歇尔近一个半世纪中,西方学者大多认为: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作用即价格机制传递信息,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它能提供一种刺激,促进经济增长,它能使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是有效率的。这期间,资本主义经济除周期性波动外,基本上还较稳定快速地发展。

师承马歇尔,于1908年继任剑桥大学***治经济学教授的庇古,初步揭露了市场的缺陷。及至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特大危机爆发,宣告了“市场万能论”的破产。这时,西方学者也不讳言市场经济的弱点和局限性,“市场失灵”一词被广泛使用,概括他们的论点有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活动会产生外在效应或外部性,这是市场缺陷的理论支点。美国学者鲍英尔对此问题进行综合,认为市场经济典型的失灵是它造成外部不经济。如环境污染、公害泛滥,城市膨胀及生态失衡等。

(2)市场有其不完全性,对某些部门无能为力。如不能提供国防安全体系、科学教育、公共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即无公共产品市场。信息市场也是残缺的,只能提供短期的、局部的信息。市场经济难以保证满足众多的社会目标。

(3)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和滞后性的弱点。由于市场多元化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导致对同一产品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市场既不能很好安排资源的区域(空间)配置,更无法安排资源在现今和未来(时间)的合理配置。

(4)市场不能避免投机行为的产生。资本的自由流动就孕含着投机性。特别是以钻空子、欺诈性的买空卖空为特征的投机行为,对经济和社会有害无利。即使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通过承担价格变动风险而获利的期货市场的投机行为,也会产生加剧市场波动、导致经济不稳定的负效应。

(5)市场经济按各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使收入过于悬殊,产生贫富两极分化。正象凯恩斯所说的:“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

(6)市场经济无力阻止垄断。由于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必然导致垄断。权力集团和垄断势力入侵市场,会形成集团的无***府状态,加重经济失衡不稳定,爆发危机,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还可能引起国际间的战争,最终过渡到中央管理。

(7)市场无法解决国民经济的综合问题。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既包括总量上的平衡、结构上的平衡,也包括产业发展、地区发展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因而国民经济平衡的结构是复杂的,市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用较长时间、通过曲折的道路以及许多资源浪费来促进某些商品供求平衡的实现,而不可能在较短时期内解决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

(8)市场无法解决经济波动问题,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作用来实现的,而市场价格往往只能反映较短时期的供求情况,当人们根据市场价格作出经济活动的决策后,又会出现集中的累积的效应,先是引起经济过热,然后又会出现经济萎缩和萧条。这种经济周期性波动,是市场自身运动的一般规律引起的,因而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经济波动。

还有一些其他观点,这里不再赘述。因此,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失灵时,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者国家采取措施来纠正市场的偏差,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实施自己的职能,也必然要对市场的种种失灵进行干预,既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纠正市场因此而出现的失灵,又为市场的正常有序运动提供所需要的外部条件。现代经济学表明,对市场失灵的充分研究,早已成为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管理的立论基础。

三、***府干预与***府失灵

30年代大萧条打破了市场力量可以使一切尽善尽美的“市场神话”,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以罗斯福新***作为转折点,各国都加强了干预,市场经济也从古典市场经济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府干预。

当各国推行***府干预时,却总在有意无意地滥用,使得干预恶性膨胀,给西方经济造成了严重后果。70年代西方各国普通出现了“滞胀”,接着又爆发了经济危机,***府干预的各种缺陷也暴露无遗。在此背景下“***府干预失灵论”观点大行其道,许多经济学家深入探讨了***府干预的缺陷,他们观点概括有:

(1)***府干预是人为的,往往服务于经济以外的***治目的。***治家、***府官员等***策制定者,同经济人一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们就象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治市场上追求着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利益。

(2)***府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代价是围绕***府活动可能产生的寻租活动。寻租活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耗费社会资源,并且寻租活动具有恶性蔓延的趋势。寻租活动会使***府决策和运作受利益团体或个人的摆布偏离社会公共利益。

(3)在***府力量作用下,经济运行易于出现超高速经济增长。

(4)有些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府也无能为力。如外部性问题***府亦难于解决。

(5)机构庞大,官员臃肿,费用高昂。有学者认为,现代西方社会面临的重重困难如:连年赤字、通货膨张、失业、不平等和不公正感、持不同***见者运动的高涨等,都与***府干预有关。

(6)计划和***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不当。因受人们知识技能、思想观点的局限,即使大公无私的官员所制定的计划、措施。也不一定符合客观要求,从而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与充分利用。

(7)***府调节手段功能有限。宏观微观经济***策目标,难以协调和兼顾。如公平与效率二者存在替换关系,实现公平会降低效率,在充分就业条件下,工资水平较高,成本上升、会引起物价上涨,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如果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美国和欧洲各国,其***府失灵的原因更多是由于***府制定的***策往往体现了社会中的既得利益所致,那么市场不发达条件下的国家如我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其***府干预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市场的内在缺陷、部分地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特别是没有处理好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两者的关系。当然,其背后深厚的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始终影响着***府效能的最大发挥,在许多没有对传统体制实行改革的发展中国家,其***治集团和***事集团往往倾向于对经济实行过多的干预,从而导致***府机构过于膨胀,低效能,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府失灵不同特点和成因对我国经济法立法有重要意义:(1)一国的经济法发展和该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密切的勾连,我国经济法部门的相对完善和稳定需要我们尽快培育好市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2)我国经济法立法需要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切不可照搬照抄,忽视我国国情。

从西方经济学者的“***府干预失灵论”到各国具体实践,都可以看出***府干预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鉴于市场经济的先天固有的缺陷,我们不能由于***府干预会带来成本而完全否定***府的作用,同样,也不能对***府干预抱有幻想,夸大其作用。而是应该在充分认识***府作用的基础上,承认***府对经济必要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必须是理性和有限的。为此,必须深入研究市场机制和***府干预的关系,科学地界定***府干预的边界,而这正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所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

四、***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市场经济决不等同于无***府的经济,事实上,***府和市场是一种优缺互补的对应力量。因此,面对***府干预市场的失灵,我们必须认真研究采取何种方式来弥补***府干预失灵,使***府干预效用最大化。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府要成功地实现干预经济的职能,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首先***府的干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依法界定***府的行为边界,明确***府的权力和职责,概而言之,必须强调***府干预的法治化。这就意味着,***府必须遵循法治精神管理市场,行***权力必须放置于法律权威之下,任何形式的***府调控***策和规制措施都必须具备充分的法治基础,与市场秩序相关的***策措施的贯彻和实施必须被纳入法治轨道,***府调控和规制市场的权力应当受到合理制约,相关管理行为必须得到有效监督。这也表明,***府在管理市场方面,无论是使用行***手段,还是使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都应当具备法律前提。并接受法律监督,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意思就是指***府在一切活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因此,必须寻求创制一种在内在精神追求上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府失灵;即要强调***府干预,又要干预***府;既要维护社会公益,又要保护个体私益的法律。

但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私法民商法过于侧重私益的保护,奉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神圣理念。在此理念下,法律对于经济个体的逐利性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对于经济个体选择的盲目性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垄断所造成的限制自由竞争等等难以有所作为。事实证明,传统私法无法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和由此带来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无法治愈“市场失灵”,不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与之相对伴随行***国产生的传统公法行***法以“授权”和“控权”为理念,以调整国家在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内容,而相对经济管理,行***管理更多体现为一国***治上层建筑。因此,传统公法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府干预经济这一经常性的必需的国家职能的需要。

既然传统私法和公法都无法有效应对现代市场经济提出的新的挑战,而***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又是有效解决***府失灵的重要途径,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它不但强调***府对经济的干预,同时也强调对***府干预经济行为的规范,即“干预***府”。“经济法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过度运用权力倾向、存在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扩张性、官僚性的***府经济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府权力不当使用而损害市场主体利益,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经济法肩负双重职能,它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府的干预行为,这是在***府失灵之前任何所谓的经济法都不具备的。同时,在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既侧重保护社会公益,又兼顾个体私益的保护,实现二者的最佳平衡。现代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二大部分的调整有效地实现了法益保护的双重目标。可以看出,在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我们称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而且这种特性是经济法与生俱来的。

五、经济法的现代性与若干反思

通过上文的分析,对经济法的产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从经济法内在精神追求上看,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府的要求,有着双重职能;它能兼顾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有着双重的法益保护功能,因此也具有现代性。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原理,可以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界的一些理论进行反思。

反思之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现代性是现代化的理念,现代化则是现代性的现实,这两者之间常会出现差异。比如当代中国的现代化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但这种中国式的市场经济又是从传统中国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后来的计划经济基础上脱胎并发展起来的,所以其根本特征是行***权力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由此而引起了现代化实际过程的畸变,并使这种过程与通过现代性表现出来的现代化理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哈贝马斯的理论告诉我们,要从现代性出发,对现代化的实际过程进行批评性的检视。应用经济法的现代性,我们也可以重新来反思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再分配原则在社会经济整合机制中长时间占据主导地位,而市场原则却处于弱势地位。市场运行中的行***垄断、市场统一化进程中的地区封锁、各种组织创新过程中的权力资本化,都是这种情况的具体体现。不仅如此,经济领域中种种侵害市场制度的合法性、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破坏市场自身竞争性的***策措施,还常常被一些部门和地方以法律条文形式合法化,并使不适当的行***干预在市场经济肌体中内生化、长期化。这种违背法治精神的“法制化”做法,还被冠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美名,贻害不浅。从经济法的现代性出发,我们必须下力气剔除那些有违现代经济法特征和宗旨的“恶法”,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能促进经济持久,稳定,健康发展的统一的经济法部门。

反思之二:是否有“古代经济法”?

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学者主张经济法古已有之。法律出版社95年出版的由陶和谦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一书认为:“古代经济法,一般包括奴隶制国家经济法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是这些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工具。”(见该书第48页)。这些学者之所以认为古代就有经济法,是因为他们认为,经济法是泛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或法律规范之和,这样,国家与法产生一开始,经济法便随之出现。确实,任何统治阶级都会利用法这一工具来维护自身利益,反映在立法上,就必然要在法律中对经济问题有所规定,但问题关键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古代法律是否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经济法。从经济法的现代性来看,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所谓的古代经济法,同现代经济法相比,貌合神离,不可同日而语,等同齐观。从形式上看,只是刑律的极小部分;从数量上看,虽然中外法律中的经济部分详略不一,但总体为数不多;而且古代法律中的经济部分,是靠刑罚手段来调整的,因此,它只能归入古代刑法。

其次,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前提,而古代并不具备经济法植根所需的市场经济土壤。本文在第二部分就列出了西方经济学者认为的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特征:财产私有与产权自由的移转、公平竞争和经济行为契约化。而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里,自然经济居主导地位,充其量只是存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无论从那方面,都不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因此,在古代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孕育出现代经济法。

再次,所谓的古代经济法表面上具有国家管理经济的特质,但它并非是国家自觉地发挥调控和规制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法律化的产物,更遑谈现代经济法的职能。中国古代封建***权干预经济更多是基于“重农抑商”的***策考虎,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把这种逆经济规律要求的***策,视作经济法。

反思之三:是否有“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

主张有“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的学者主要有人民大学的潘静成、刘文华和史际春等学者,在他们主编的《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年版第31页—32页)和《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98年版第76-77页)中认为,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低到高不同层次。“战争经济法”如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经济立法等,“危机应付经济法”如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时的经济***策立法等。但正如本文上面所分析的一样,从经济法的现代性来看,这两种所谓的经济法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首先,这些非常态时期的经济***策不可能形成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尤其是一时尚难以制定法典的法律,考虑其能否成为法律部门的标准,应视其同类规范在立法上是否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只有当它成为立法机关的经常性任务时才可。如果仅是一种临时性或随机性的立法活动,这种法律很难成为一个***法律部门。事实上,战争时期和危机时期的经济***策确实如此。“这种所谓的”战争经济法“与现代经济法并非同质,它是应战时急需而制定的,带有极大的被动性、应急性、权宜性,缺乏经济理论上的根据,立法上也未考虑计划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它仅有某些国家干预的特征,也并非现代经济法的要旨和精髓。”9危机时期的经济***策也具有同样的特征,仅是一时的应对之策,非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

其次,这两种所谓的经济法的职能都不同于现代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更何况“战争经济法”常常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如二战时期,日本经济***策一度成为“***经济法”。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经济法的宗旨只能是促进、振兴经济的发展,因此这类“战争经济法”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而“危机应付经济法”则是一国在经济社会出现危机的非常时期国家实行强力干预的手段,这种***策的出台具有很大的应急性,偶然性,一旦危机一过,难逃度除的厄运。而且,这种***策出台伊始就片面地强调***府干预的一面,很难考虑到对***府干预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这样就埋下了***府滥用干预权力的隐患。同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这种***策也过于强调保护国家利益,经济个体的私益的让位和牺牲也在所难免,最终会给经济发展带来祸害。西方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即是明证。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应是肩负双重职能、保护双重法益的,能够促进一国经济长久、稳定发展的(至少在其宗旨上应是如此)法律,由于“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在特殊时期无法顾及到经济法应有的职能,所以,从经济法的现代性出发,这些非常态时期的所谓的经济法不宜界定在现代经济法范畴。:

至此,本文已经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个时间和历史起点上以及从经济法内在精神追求上论述了经济法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当然现代性作为认识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入口,还有待于学界的进一步的挖掘,使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更加进步。

引文出处: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21—12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1—292页;

4.论文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五四学术论文集》,北大法学院资料室编;

5.[美]]D·格林沃尔德主编:《现代经济词典》,商务印书馆81年版,第275-276页;

6.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83年版,第317页;

现代经济论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后现代性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学者更多地是对经济法的现代性给予了关注。而笔者认为,经济法却是后现代之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本文拟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内涵出发,对此进行论证。

一、经济法的现代性之误解

综合学者的观点①来看,主要是从历史起点、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以阐释经济法现代性。其基本思路是:从经济法内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差异,从而得出经济法现代性的结论。然而是否可以仅仅因为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传统性”差异就冠之以现代性之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要分析经济法是否具有现代性,应当从什么是现代性谈起。

首先,从时间角度来看,在今天,现代性主要是指大约从17世纪开始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或这个时期的人与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状态。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的影响。②”学者宋林飞也指出,“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古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③”其次,现代性还可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层面上来理解。韦伯认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区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键。基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他认为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治、经济结构就是以形式理性为核心观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构起来的,因而现代性在社会结构上表现为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再次,现代性还指向贯穿在现代社会生活过程中的,支配社会***治、经济等领域的历史变迁的某种内在精神。正如舍勒所指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是环境和制度的转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转化,这是一种发生在人的“灵魂和精神中的内在结构的本质性转化”④。随着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转型,人们对自由的追求越来越彰显出来。哈贝马斯曾经这样刻画了现代性的“自由”:“现代性首先是一种挑战。从实证观点看,这个时代深深地订上了个人自由的烙印,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科学的自由,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还有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⑤”总之,现代性是一个涉及***治、经济和文化的具有内在张力的整体性概念,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观念,自由则是其根本价值。

社会的现代性也必然会引起法的现代性,法的现代性又以现代性为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法的现代性包含了现代社会中法的共同特征,其核心要义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式理性,形式理性主张“法律主治”和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强调法律中排除宗教和道德等实质性价值判断以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形式上的平等,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明确分野,主张消极自由的保护和正当程序,从而对遏制国家权力扩张、捍卫私人权利和自由起到了重要而关键的作用。二是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舍却了其固有的经济上的、***治上的和知识结构上的区别⑥”,从而是具有人格***、理性自由和功利主义精神的“自然人”,能够对自己的生命、价值和社会秩序负责,并且通过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则只需要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自由、平等竞争的规则即可。三是个人自由。现代性观念体现的是一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权利本位观,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的内在气质。

从以上来看,法的现代性实际上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和对理性精神的弘扬,这一信念直接促动了现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可以说,私法文化精神才是法的现代性观念中孕育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等价值理念的必然表现或延伸。而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融合互动的产物,并不必然属于公法或者私法,而是由于两者的互动而催生的新兴法域——社会法域的***法律部门,因而与现代性以及法的现代性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可以说,现代性并非经济法的特性。

二、经济法的后现代性之确认

现代性的理性、自由精神对人类社会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20世纪中叶之后,人类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困境和难题显示了现代性的危机,例如人类精神家园的丧失,工具理性的膨胀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功利主义日渐泛滥,***治系统的官僚化的形成,等等。为此,人们不得不对现代性进行重新的审视和反思。最为突出的是后现代主义者高举批判的大旗,展开了对现代性的反思和解构,反对现代主义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和对主体中心论的确认,强调的是破碎化、非连续性、散播性、多元性和批判性。因此,与现代性不同的是,后现代性并不是以时间为基础的概念,它不是位于日历上的处于前现代和现代之后的一个时代,而是代表了一种现代之后的精神状态,是对以知识至上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社会的精神回应。尽管后现代性在基本倾向上是持一种与理性决裂的态度,但是后现代性对现代性的批判与反思并非是“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的继承与扬弃的基础上的。这恰如台湾学者高宣扬所说的:“不管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们赋予‘现代性’什么样的内容和意含,他们都以批判现代性为己任。——‘后现代’孕育于‘现代性’内部,而又不断地进行自我超越。⑦”实际上,后现代性是随着社会及其需求的变迁而发生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的转换,是人们面对现代社会日益显露出来的危机所做出的理论上的批判与反思。除去这一点以外,后现代性与现代性所具有的人文关怀和和终极指向并没有差别,都旨在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和幸福。因此“已被宣布为后现代性的东西,实际上并不构成现代性的断裂,而只是一种‘激进化’形式或者说‘高’形式的现代性。⑧”

后现代性同样对法学理论的变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主张建立回应性法,***伯纳主张建立反应性法,从而对现代新观念下法律理念的进行反思及重建。在法学领域,后现代性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形式理性的提升——实质理性的弘扬。由于形式理性最终主张的只是一种形式平等,因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法律的形式理性在社会现实面前愈来愈尴尬。人们愈来愈主张突破形式化的自由、平等,强化对自由和权利的实质性保护,从而出现了从形式理性走向实质理性的倾向。其二,理性经济人的反思——社会人的提出。

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随着社会变迁使得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理性追求发生了扭曲和变异。社会人的假设逐渐取代经济人假设而被提出。在社会人的假设中,人是真实的人、本来的人、生活中的人,是法律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的真实基础。以此出发

所进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设计,才是真正体现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和理性精神。其三,对个人自由的质疑——自由精神的重塑。极端个人自由的实践使得自由变成了不被剥夺的先占、利用和挥霍的权利,而“法律也随即成为‘适用于狮子和公牛’的压迫性法律⑨”。后现代性的法律思维强调以社会本位的价值信念来克服和修补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缺陷,而不是完全否认自由。实际上,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自由精神历经了由前现代社会的***治共同体自由、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自由再向社会本位自由的转向。以社会本位的自由为目标而建立的社会不再是个人主义精神、适者生存的社会,而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与以关怀的社会。正如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提高,法的后现代性是对于建基在现论之上的法治理论的批判,从而有助于适应时代要求的法治理论的重建。

从以上对后现代性以及法的后现代性的阐释来看,经济法的产生、成长过程正是对对现代性进行反思、重建过程的写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和形式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经济法能够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以社会自由为出发点和目标,对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抑制自由的滥用,从而有效避免和抑制自由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诸问题。在经济法领域,对自由的追求不再表现为直接的、绝对的个人自由,而是更高层次、更具普遍性的社会自由。此外,实质自由是经济法自由精神的又一个侧面。经济法是国家彻底摆脱了守夜人的角色,强调国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使其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职能,并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认了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经济法通过由有限***府向有效***府的扭转,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为每个人都能成为自己的主人,获得自我的实现提供现实的条件和手段,体现了一种实质自由理念。

其次,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参与作用十分重视。在领域,早已有学者⑩认为,应大部分***治和社会理论的主要关注及其对于揭示我们集体生活的潜在现实的关注,转变到从设计者即公民的观点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出发点建立一种较广泛的社会科学来补充理性重建的不足。这表明在领域,学者已开始关注公民参与权力的有效运用问题。实际上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如此。经济法吸收了后现代法律的主体观念,在这个领域,人们不再是消极的防御者,而是以投资者、消费者、经营者、劳动者等身份积极参与经济运行。同时,作为单个个人的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的同时,还积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11)”,经济自治团体便是这一结合的典型形式,它是连接***治国家与社会的桥梁,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功能上的互补机制和互动结构,形成了其与***府之间、与其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原应由国家履行的经济功能,在满足社会经济多元化要求的同时,可以通过其自我保障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权力,为国家不恰当地介入私人领域设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维护了其成员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社会自由的实现;另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是市场主体组织化的结果,它可以通过自律机制和协调机制来有效解决各成员之间自由权利的矛盾冲突,有效地制约了市场的盲目性等缺陷,从而实现个人自由的最大化。正是在此意义上,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自治团体表明了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张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

再次,从形式上看,经济法实现其立法目标的手段主要表现为确认和规范***府干预,即经济法不仅确认***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同时规定制约***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措施,从而通过法律上制度化的途径,使***府经济权力的实际运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权利的实现,同时又给予经济主体以自由的空间。其一是明确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对国家的经济权力予以确认。现代性的形式理性和个人自由的张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信息的不对称、分配的不公平等。而这些问题是依据传统部门法理论和规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释和解决的。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经济法确认***府对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与调节的经济权力,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二是明确了有效***府的权力框架,从法律角度规范经济权力的行使。由于***府干预也存在失灵和缺陷,例如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缺乏判断其干预行为的适当与否的标准、***府干预存在任意性等等。因此,需要用法律对***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就是在确认***府干预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这也是对现代性观念下的自由价值的升华与扩展。经济法要求的是建立一个负责的、有限、有效的***府,反对对经济运行的专横的威权和绝对的干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以其自身的特质,充分表明其是张显实质理性和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的后现代之法。但在这里需要补充一点,前文已提到,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自我反思与自我超越,两者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这种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关系,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法来说,后现代性的经济法是对其在制度实践和精神追求上的超越。因此,强调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并不是否认其作为产生于现代社会的法律一些特征,例如公开性、权威性等等。

①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张鸿志,蔡岱松:《经济法的现代性刍议——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②安东尼·吉登斯著,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③宋林飞著:《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页。

④舍勒著:《“谐调时代”中的人》,载舍勒:《资本主义的本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7页。

⑤哈贝马斯著:《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⑥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和课题》,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46页。

⑦高宣扬著:《后现代论》,台北五南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9页。

⑨伯纳德·施瓦茨著,王***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

现代经济论文第4篇

现代市场经济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具有扩张性质的经济,现代化大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无任论何企业想要通过自身的积累来投入都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在市场经济下,任何一个经济单位的货币收支都会出现不平衡状况。有些经济单位由于收入与支出不同步或收入流量持续大于支出流量而盈余,同时生产资本在循环过程中也会形成部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有些经济单位由于产品生产的周期性与销售的季节性影响或需要扩大生产规模、更新设备、修建厂房等,使资金需要超出供给能力而产生资金赤字,便形成了双方借贷关系的基础。这就需要借助负债去扩大生产规模、更新设备、改进工艺、推销产品。同时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日益丰富,住宅等不动产以及耐用消费品的销售,个人客观上也需要借助负债去消费。

2、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利益的不一致性决定了调剂资金余缺必须运用信用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剩余者和资金短缺者是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这就决定了资金余缺的调剂不能是无偿的,而必须是有偿的,即资金剩余者暂时让出资金是以在约定时期收回资金并索取代价为前提的,资金短缺者也是以暂时使用并支付报酬为条件的,这就产生了信用关系。

3、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无处不在,债权债务的信用关系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下,不论是个人、企业、***府、还是金融机构,都需要利用信用来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企业都不可避免地要利用信用活动来保持生产连续进行或扩大生产;***府几乎没有不发行债券的,利用信用关系生产公共产品,调控经济活动;银行通过办理个人储蓄,吸收企业、***府存款,发放贷款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个人一方面通过银行存款或购买企业、***府债券成为债权人,另一方面也通过消费信贷、分期付款等方式获得信用而成为债务人。发达国家更是普遍。这些信用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成为联结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和一切经济环节的纽带。经济越发展,债权债务关系越紧密,信用越成为经济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一旦遭到侵害,就易引发债务危机、信用危机和经济危机。今年,在经济信用高度发达的美国发生的由次债危机引发的信用危机进而导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最终造成美国历史上的再一次经济危机就足以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信用经济。4、从信用对现代市场经济的作用来看,虽然有时会有副作用,比如造成市场的虚假繁荣而引发泡沫经济,但主要还是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信用解决了资金分布不平衡的问题,提高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使经济部门协调发展;通过信用可以把社会上一切闲置资金集中起来转化为资本,从而大规模地迅速扩大资本量;通过各种信用工具结算手段的运用,加速了商品流转,缩短了流通时间,节约了流通费用;通过消费信用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总效用。

总之,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时期后,经济领域的信用关系也就相伴而行。只是在以物易物的交易和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的商品经济时期,信用关系即信用交易并不普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赊销和货币借贷行为等债权债务的逐渐普遍化,特别是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信用关系已无处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形式和信用工具丰富多彩,而所有信用形式的采用和信用工具的使用都是建立在信用提供者和使用者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信用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同时反过来又极大地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可称作信用经济。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信用信用经济

论文摘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现代的市场经济又是信用关系最普遍的一种经济,即信用经济。那么什么是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二者有怎样的关系?最终又如何理解现代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信用经济呢?本文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现代经济论文第5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大陆,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但是要探索中国改革开放路径的选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立的渊源,不能不回溯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所经历的曲折道路,以及其间对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理论探索的历史。

(一)改革开放以前

从20世纪50年代中叶到1978年底,我国的经济体制采用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反映到经济理论上,就是以“苏联范式”为基础。这种经济理论的生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逐步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它只注重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忽视了对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研究。其二,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分析和设想作为惟一的理论来源,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排斥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经济范畴、机制和规律。其三,它排斥和否定社会经济运动的一般性,把一些本来是现代市场经济共有的东西归结为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进而在时间和空间上,割断了社会经济运动的连续性和相关性。这一点对近现代经济史研究有直接影响。其四,它从生产关系出发研究生产关系,使研究概念化和抽象化。在理论体系上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出发,推论出社会主义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并且引伸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发展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而这些推论和引伸,都是为论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这个宗旨服务的。这样,在客观上,它就难以对社会生产实践产生有益的和有效的指导作用。(注:参见韩志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新中国50年经济理论研究评述》(《光明日报》1999年10月1日)。)

在改革开放以前,关于商品流通与市场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一种商品经济?对此,理论界曾进行两次大讨论。第一次是1956年***的前后在“以苏为鉴”的思想指导下展开的;第二次是1959年在总结“”历史教训的背景下,围绕对商品生产、价值规律、按劳分配等问题再次展开的。在粉碎””、特别是***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进行了第三次大讨论。

前两次讨论中形成的主要观点大致有三种:

1.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商品经济

虽然当时学术界一致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商品经济,但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交换关系,学术界在认识上又有以下几种不同看法:

(1)商品形式说。如王思华认为:“调拨物资是国营企业内部的产品分配,它们是由国家统一地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分配,它们既不改变所有者,又不是自由买卖的对象,……但是为了估价,为了进行经济核算,它们还不能不保存着价值形式,也就是不能不保存着商品形式。如果把这种新的产品分配关系,仍然看作是旧的商品关系,那就是只从形式上看问题,而不是从本质上看问题”(注:王思华:《我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的几个问题的一些看法》,《经济研究》1959年第1期。)。(2)产品交换说。如骆耕漠认为:“可以把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这个非商品交换称为‘产品交换’,这就是社会产品可以不再特殊地作为商品来交换,而只作为单纯的产品(回到本来面目)来交换。这种产品交换是不同于商品交换的更高一级的交换,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在劳动直接社会化的基础上,直接遵照按劳分配和按劳换算的关系,采取‘等价交换’的形式进行的”(注:骆耕漠:《论商品和价值》,《经济研究》1959年第10、11期。)。(3)内部周转说。有学者认为,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交换,是生产条件的交换,是属于生产内部周转的性质,它们之间的交换关系,既不是两个各自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者在进行交换,而且也根本不发生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实质上不是商品交换关系(注:骆耕漠:《论商品和价值》,《经济研究》1959年第10、11期。)。(4)统一支配说。如雍文远说:“有一些人,力***使国营企业有权转让或出卖这些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否认物质技术计划供应的任何必要性,要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这些供应统统纳入一般商业轨道,以便让他们自由买卖。如果这种意***得逞,那么,不仅统一的生产计划,由于没有生产资料计划供应的相应保证,而必然要受到破坏,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将因此而失去生产资料的统一支配权,为资本主义的***活动打开大门”(注:雍文远:《社会主义***治经济学有关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61年第6期。)。

2.社会主义经济是从商品向非商品过渡的经济。如张翼飞说:“商品量的方面的发展过程是和商品质的方面的消亡过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他认为商品的质将随着每一步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不断改变,随着国民经济计划化的不断加强,而不断地改变着。“到社会主义进入共产主义时,商品也就最后趋于消亡了。”(注:张翼飞:《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的发展和消亡问题》,《经济研究》1959年第1期。)薛暮桥也认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是商品生产的发展和逐步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在数量上仍将继续增长,但这时候,在质量上则正从商品过渡到非商品,商品所包含内容正在逐步消失。”(注:薛暮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红旗》1959年第10期。)

3.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已故经济学家卓炯和顾准,是中国老一辈经济学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的重要代表。卓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初创于60年代初,形成于70年代末期,成熟于80年代中期。1957至1964年,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等一系列范畴,奠定了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框架。他在1961年11月18日写道:“商品经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市场,而市场是人类经济生活一种进步的表现,从市场的大小和规模,可以看出一个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我觉得建设共产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消灭市场,而是要把无***府状态的市场(也就是自由市场)改变成为有计划的市场。”(注: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6页。)在此期间,他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计划市场、自由市场、国内市场、农贸市场、生产价格、市场价格、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价值规律、资金循环等属于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基本范畴(注:李炳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9~41页。)。顾准早在1956年就已经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进行了研究,1957年撰写了《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注:《经济研究》1957年第3期。),同时孙冶方也发表了著名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于光远也于1959年对于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的观点提出不同的意见,他认为:国营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也是商品关系,加入这种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换还有一定意义的所有权的转移,……各个企业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你我界限,在各企业之间进行交换时的条件对各个企业的职工还发生物质上的利害关系”(注: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经济研究》1959年第7期。)。樊弘也认为:“物质的鼓励在社会主义的现阶段仍不失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为了贯彻鼓励,……在国营企业内部的物质调拨的关系上也要继续保存商品的关系。”(注:《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418~419页。)

在高层决策圈内,历史上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方面最富创造性的思路,是***1956年在***的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模式。

尽管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的观点由来已久,但是在国内理论界不仅长期以来不是主流,而且时时处于受批判的地位。这种状态桎梏了经济制度的改革与中国经济学的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逐步***,对传统理论的认识,有所发展并有所突破。总的来说是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再到市场经济的认识过程。

从1979年到80年代前半期为第一阶段。***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人们的思想***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经济理论研究也趋于活跃。在这个时期,经济学界先后开展了有关价值规律、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以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大讨论,澄清了一些被颠倒的理论是非,出现了改革国家所有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主张。但在当时,“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观点还占统治地位,经济理论的整体突破还没有完成。

这一阶段的大讨论的观点包括:(1)计划经济说。如李震中说:“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特征的,应该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商品经济”是两个不同的命题。(注:李震中:《也谈计划和市场问题》,《光明日报》1981年12月26日。)姚耐则批评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落脚点应放在计划经济上,而不应放在商品经济上(注:姚耐:《也谈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光明日报》1982年7月18日。)。(2)商品经济子虚乌有说。张理智认为无论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存在什么商品经济。他说,“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并不存在与产品不同的商品。而产品,并且唯有产品,才是贯穿整个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在我国现阶段,所谓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其本意不过是指:要通过大力发展社会分工来大力发展用于各行业之间相互交换的各种产品的专业化生产,以便提高劳动生产力,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张理智:《“商品”和“商品学”质疑》,《天府新论》1988年第8期。)(3)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产品—商品”经济的统一体。如80年代初期,张仁德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细胞形态应当是“产品—商品”,而不是商品或产品。“产品—商品”范畴可以把社会主义经济计划性和商品性两个方面的属性都包容进来,从而比较准确地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一般特性。他认为,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权的统一性,利益的一致性,使劳动产品具有了‘产品性’,而生产资料归企业占有的分散性,利益的差别性,则又使它具有了‘商品性’。这二种互相对立的属性是由同一经济条件,同一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产生的。它们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结成不可分离的伴侣。(注:张仁德:《现论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方***问题》,《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4期。)袁恩桢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完全的商品经济,因为人们的社会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能够直接地表现出来,而不需要通过商品的媒介;社会主义经济也不是完全的产品经济,因为商品生产还存在。人们的社会关系在相当程度上还必须通过物的媒介才能体现出来。因此,社会主义经济既是商品经济又是非商品经济、既是产品经济又是非产品经济的“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一体”(注:袁恩桢:《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一体》,《学术月刊》1982年第11期。)。

从80年代后半期到90年代初为第二阶段。***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这就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最大。在这个阶段,理论界的争鸣与交锋异常激烈,理论上的每一个重大进展都要冲破重重阻力,并且伴有反复。经济理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对经济理论的“苏联范式”开始了反思和批判;2.对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搞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宏观经济管理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这样“三位一体”的改革任务;3.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4.深入讨论了改革过程中出现股份制、资本市场、产权改革和市场经济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观点。

从1992年开始,我国经济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经济理论发展的主要特点是:1.以1992年年初“南方讲话”为标志,“三个有利于”观点的提出,进一步***了人们的思想,促使经济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2.***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宣告计划经济及其理论在我国的终结,为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扫清了道路。在这一理论指引下,资本及其机制被引入经济运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发展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出标志。3.随着经济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学术界相继展开对过剩经济、通货紧缩、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的研究。这一切,都标志着中国经济学界开始从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来研究市场经济现象及其运动规律。(注:参见韩志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新中国50年经济理论研究评述》(《光明日报》1999年10月1日)。)

理论上的突破为中国经济的实证研究开辟了道路,也为中国现代经济史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关于流通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上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理论演变,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对经济运行的理论认识和发展,即流通理论的演变。

(一)市场流通概念

首先,学术界从马克思流通理论到前苏联和新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的演变历程,探讨了什么是流通、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存在流通以及如何实践等问题。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与流通进行了精辟阐述。一般认为,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商品和货币的社会,因而不存在商品流通,只有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的有计划按比例分配,生活资料的按需分配,分配过程就是流通过程。而杨承训、余大章在对列宁新经济***策的研究中认为,新经济***策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列宁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奠基人”,“新经济***策的理论,标志着列宁对社会主义与商品货币关系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折,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史上的重大转折”(注:杨承训、余大章:《新经济***策理论体系》,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不过,列宁将社会主义下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仅看作是暂时的。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必然性,但只承认商品市场,而否认要素市场的存在,将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原因解释为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二种公有制形式,存在国营经济之间的物资调拨,集体经济之间的商品交换,以及消费者同国营商业之间的交换关系。以苏联《***治经济学教科书》为基础的传统***治经济学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流通,至多存在消费品的商品交换,把交换等同于流通。苏联的经济理论对新中国商品流通关系和商业体制的建立产生了很大影响。

新中国商业的计划管理和计划体制的初建是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开始的,1953年以后逐步确立。夏春玉等认为,新中国的流通理论和商业体制基本上是以《苏维埃贸易经济》一书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50年代根据苏联理论并结合中国实际编写的《贸易经济学讲义》、《商业***策》等书,基本上是***策解释学,颠倒了理论和***策的关系,这种学术传统在改革后的很长时间里还在产生影响,阻碍了我国流通理论研究的更快发展(注:夏春玉:《流通经济学的贫困与构建设想》,《当代经济科学》2000年第1期。)。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思想,1984年、1985年连续二年召开了孙冶方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讨论会、第二次全国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讨论会。会上就马克思的流通理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流通、流通体制改革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如张卓元指出,长期以来,由于对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片面认识,由于自然经济论、“无流通论”和产品经济论的深重影响,致使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这块园地,显得既荒芜又贫乏,即使有一些研究成果,也把它的范围局限在狭义的商业部门的活动和商品流通方面。他提出应当从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出发来考察流通过程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提出市场范围不仅包括物质产品市场,也包括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外汇市场等。(注:《财贸经济》编辑部编:《社会主义流通理论探索》,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年;前述《社会主义流通理论问题》。)董辅réng@①在为高涤陈等著的《社会主义流通过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一书所写的“序言”中说,社会主义流通问题,在几年以前还是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因为那时把社会主义经济看作是一种自然经济,整个经济就是一个“大工厂”。80年代后期关于社会主义流通理论的研究增多,但这些研究还受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的局限。

90年代以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流通理论有了很大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流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80年代改革初期提出的只是解决“三多一少”(即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问题,到90年代前期提出了“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的概念。“大商业”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不动产等,“大流通”包括商流、物流、劳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大市场”包括国内城乡市场、国际市场等。人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如今我们应当比马克思对工业化初期的生产和流通的认识更进一步。如说:“无论从马克思流通的理论,还是从我国经济建设的现实出发,都迫切需要重新评价流通的地位和作用,真正把流通作为一项产业,像重视抓生产那样重视抓流通。”(注:《经济参考报》1992年1月28日。)柳随年提出:“流通作为一个***的产业部门,对经济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在某些方面、某个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注:《人民日报》1992年4月13日。)刘国光提出:“要认真研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的流通理论。”要下功夫研究社会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大流通理论,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注:刘国光:《推进流通改革,加快流通业从末端行业向先导性行业转化》,《商业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二)流通与生产的关系

与流通的地位作用密切相关的是流通与生产的关系。传统的商品流通理论在流通与生产的关系方面是重生产轻流通。指出,其重要原因,“是不少同志认为流通不创造价值”(注:《经济参考报》1992年1月28日。)。80年代后期关于生产和流通关系认识上还存在较大分歧。在1986年召开的全国首届中青年流通经济理论讨论会上提出了“生产流通相互决定论”、“生产流通相互转化论”、“生产流通并重论”、“流通中心论”等不同看法。当时多数人持生产决定流通的传统观点,但也有人提出了“流通决定论”(注:参见会议综述,《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安徽财贸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如冒天启认为,流通在一定条件下决定生产的说法含混不清,就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来说,“流通决定论”也没有什么错误(注:冒天启:《经济改革的***治经济学问题探讨》,中国社科出版社,1982年。)。陈学工提出了“流通决定生产论”(注:《商业经济文荟》1989年第1期。)。吴承明的《试论交换经济史》则从经济发展史的视角,论述了交换对生产的促进和决定作用。他指出,在传统***治经济学里,常是重生产而轻交换,或把交换从属于生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这两种社会职能都有自己的特殊的规律,但另一方面,这两种职能在每一瞬间都互相制约,互相影响,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中国在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流通方面的问题,使人们感到,以往对恩格斯的见解研究不够,还应当扩大视野,不仅研究商品交换,还应研究劳动交换、“智能”交换,及其相互关系,即从广义上来研究交换这个“坐标”对发展国民经济的作用,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史的实际,找到一两个交换的“自己的特殊的规律”。(注:吴承明:《试论交换经济史》,《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决定生产”的理论得到充实,并进一步提出了把流通业从末端行业转向先导行业的观点。蔡宁林提出:“流通对生产、分配、消费不仅起被动的‘联结作用’,更重要的是起能动的‘调节作用’”,“需要把流通作为一个先导性、主导性、支柱性的产业,并需要使流通产业超前发展。”(注:《经济日报》1992年5月26日。)贾履让等指出,随着“市场开始作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主要手段,流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注:贾履让等:《中国流通产业及其运行》,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刘国光提出,目前我国商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还不到10%,商业劳动力份额在整体劳动力中只占7%左右,这些指标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说明我国经济商品化、货币化、市场化程度还很低,“必须深刻认识到流通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程度的一个窗口,是观察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晴雨表,是不断启动市场、促进需求和消费不断升位的一个助推器”,“商业作为启动市场经济运行的起点,将会转化为周而复始的经济增长的新起点。……商品流通业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末端行业,升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先导行业。”(注:刘国光:《重新认识中国商业的地位和作用》,《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

近年来我国引入了“物流”概念,主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储运、保管、处置等许多环节的相关活动所形成的集成的、一体化的系统。“物流”的组织状况影响流通费用,对于生产的作用表现在它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盈利,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利润的“第三源泉”。近年来建立物流产业已被列入日程。(注:有关研究如王之泰《构筑中国的物流平台》(《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月26日)。)

传统流通理论使以往经济史研究不敢强调流通的决定作用,对其重要作用总是要加上“在一定条件下”的帽子。流通经济理论的发展与突破为研究中国现代经济史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和基础。

2001年出版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第一卷,不仅引用了***关于城乡交流,“是目前活跃中国经济的关键”的论述,而且以大量篇幅实证阐述了建国初期***和***府以扩大市场流通为先导,以流通作为推动生产、活跃经济的关键的经历。

(三)流通在经济体制转换中的作用

吴承明《在“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讨论会上的发言》(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中指出:马克思是十分强调生产的。但在传统社会向近代化的转变上,人类受个人能力和环境的限制,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获得经济上的增益。亚当·斯密的交换导致分工。分工增进社会生产力的观点,至今有效。古典学派却是强调生产的,“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深入人心。新古典学派马歇尔首创需求论,但他认为短期内是需求起作用,长期间仍是生产决定市场。直到凯恩斯主义,需求变成第一位了,生产的发展要看市场,也就是有效需求的大小。那是始于16世纪“商人阶级”的出现,然后经过二百多年社会、阶级的演变,最后导致大机器工业的建立。因此,吴承明认为,要重视商品流通在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中的作用。

三、资料整理的进展(注:参见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及其地位的上升,使得现代经济史中的商品、市场问题的研究迅速加强。首先,作为研究基础的资料整理工作逐渐受到重视,一批历史档案资料被陆续整理出版。其中主要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中央档案馆合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其中1949至1952年共12卷;1953至1957年共9卷;总计约2000万字,绝大部分资料为首次公开发表。这些资料涉及新中国建立初期经济体制、投资、流通、生产、消费等各个环节,对研究中国的商品经济与市场流通提供了翔实系统的资料。还有《当代中国商业》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大事记》三卷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1990年);商业部编各年《物价文件汇编》,专题组编《新中国若干物价专题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中国财经出版社,1986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大事记与发展概况(1949-1985)》(中国财经出版社,1988);商业部编《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81年),《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文件选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共***史出版社,1993年),国家统计局编纂出版的《中国贸易物价统计资料》,以及有关商业贸易的各种年鉴等等。

对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探讨已有诸多成果。但从经济史的角度进行专门的研究相对较少,许多是在讨论当前改革问题时回溯历史,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就专题史的研究看,1980年以来出版的著作主要有: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编著《新中国商业史稿(1949-1982)》(中国财经出版社,1984年),赵玉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苏志平主编《中国商业发展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年)万典武主编《当代中国商业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年);价格方面的研究著述较多,如严瑞珍等著《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李子超等著《当代中国价格简史》(商业出版社,1990年),叶善蓬编著《新中国价格简史(1949-1978)》(中国物价出版社,1993年),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50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农村供销社史有迟孝先著《中国供销合作社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年),杨德寿主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98年)。此外还有当代中国丛书中的《当代中国的商业》、《当代中国的粮食工作》、《当代中国的物价》、《当代中国的供销合作事业》、《当代中国的工商行***管理》等各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1988-1997)。近年来出版了数种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其中都有关于商业的考察。有关商业和市场史的专题论文更加丰富。上述著述中有一些看来属于商业工作史或教科书体裁。总体上看,专就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还显薄弱,有待研究进一步拓展深入。

四、若干专题研究进展情况

(一)关于新中国商品流通的体制演变(注:参见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

在关于新中国商业史的著作中都较为详细地叙述了新中国初期商业体制的建立及其逐渐被纳入严格的计划管理的过程。一般认为,改革前新中国的商品流通体制基本上是仿照前苏联商业模式,在对私营商业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流通体制的特点是包括国营和集体两种形式的单一公有制,商业机构按照行***系统层层设置,将市场人为按部门、地区分割,价格受国家指令性计划控制,经营按一、二、三级批发加零售的固定的纵向进销渠道,按计划层层分配调拨,财***“统收统支”等。这种流通体制既影响商业工作效率,也违反商品流通的客观规律。

近两年有人考察了我国20世纪后半叶商品流通体制演变历程。李家祥等从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及其背景变化角度将建国50年来商品流通体制的沿革分为四个阶段:1949至1977年为旧流通体制形成中的探索阶段;1978至1984年为新流通体制的产生阶段;1984年末至1991年为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流通体制改革阶段;1992年至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流通体制改革阶段(注:《建国50年来商品流通体制的沿革与启示》,《天津师大学报》1999年第4期。)。

关于对改革前商品流通体制的评价问题,以往多是在承认其缺点问题的同时,也给予一定肯定。肯定意见从建国初期以致后来的物资匮乏角度,认为这种计划供应的商品流通体制的建立有其必然性,保证了新中国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后又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充实,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是相适应的。

近年来对改革前的商品流通体制的基本评价没有更大的变化,但对以往较为模糊或涉及不深的一些问题开始提出了不同看法。关于1956年完成对私营商业改造以后的单一公有制问题,万典武认为,中国在1956年放弃“公私兼顾”***策而迅速取消资本主义商业,进而基本取消个体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是错误的开始,违背了历史的阶段性和经济规律。他认为,说“一五”时期是中国经济状况最好的时期之一是正确的,但全面评价“一五”时期商业***策的历史功过,应同时说两句话:这是中国商业最好的时期之一;也是一些“左”的重大***策的开端。(注:《当代中国商业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年。)

国有商业的地位作用是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中重要问题之一。对于新中国国营商业的建立及其在建国初期稳定市场、保证商品供应方面的作用,学术界一般持肯定的评价。谢洁萍考察了1953至1997年间国有商业的效益问题,以1980年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为标志,把它分为两个阶段:1953至1979年,国有商业企业市场占有率达97%以上,纯销售增长,劳动效率提高,流通费用下降,但利润率呈下降趋势;1980至1997年,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利润率大幅下降,亏损增加,国有商业企业总体效益下降的原因主要在于体制问题(注:《关于国有商业45年经济效益的基本评价》,《经济与管理研究》1998年第3期。)。关于国有商业的改革,理论界经历了一个思想不断***的过程。关于是否坚持“国有商业的主渠道作用”的争论一直延续到90年代,直到***的十五大以后,关于国有商业的改革问题形成了新的理论和***策思路,商业所有制结构调整,商品流通体制的总体改革也正在深化。(注:参见《国有商业深化改革的途径研讨会观点综述》(《商业经济研究》1998年第12期);《1998年中国商业研究领域的新进展》(《财贸经济》1999年第4期);《“羊城杯”深化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研讨会观点综述》(《财金贸易》1999年第7期)。)

(二)关于市场与市场化问题

近年来,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市场问题的研究也引人注目,有的是研究一个阶段的市场状况问题,有的则贯穿至今。研究主要考察了市场与市场管理的变化过程。龚建文针对90年代初的市场疲软问题,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迅速制止通货膨胀后出现的市场疲软及其解决措施(注:《1950年市场疲软的历史回顾与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陈廷煊考察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城乡物资交流、物价***策与市场管理等情况(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商品市场与物价管理》,《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董志凯的《论“一五”工业建设中市场的作用》认为,“一五”时期国家既有抑制市场作用的方面,也有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物资供求,稳定物价的方面,那种认为这一时期形成了既没有市场也没有企业的社会的认识是对历史的误解(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赵学***考察了建国初期的金融市场,他的《建国初期的投资公司初探》一文利用档案资料考察了建国初期投资公司的兴办过程、经营情况、停办原因,总结了历史经验(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

对于50年代市场衰落的趋势,赵凌云认为1949至1956年间是市场因素消亡、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时期,他提出市场消亡的根本原因是在理论和实践上将市场与计划对立起来(注:《1949-1956年间中国经济体制中市场因素消亡过程的历史考察与启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2期。)。武力的《论50年代市场式微的原因和后果》一文通过分析当时中国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认为50年代由计划与市场并重转向以行***管理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与其说是推行苏联理论模式的结果,不如说是当时中国经济基础、发展要求和国际环境造成的,其后果是快速建立起***的工业体系,高积累下社会基本稳定,但经济运行成本增加(注:《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1期。)。

市场中介组织是沟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也是测度市场化水准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代商会与商人团体是时下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现代经济史这方面的研究要逊色得多,初步的研究有:徐建青对建国初期的商业组织与城乡交流进行了研究(注:郑成林:《经济组织与市场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4期。),董志凯对1978年以来我国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研究(注:董志凯:《1978年以来中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成长》,《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在现代经济史中的位置也会显著起来。

(三)关于粮食流通体制问题(注:参见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

在农产品流通问题中以粮食流通体制的讨论最为集中,所论涉及粮食购销***策、粮食流通、粮食市场等方面。一些研究从实证分析出发提出了新的观点和决策建议。崔晓黎对以往的看法提出质疑:不同意那种认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是为工业化初期积累资金所采取的必要手段的看法,认为中国的统购统销***策不同于苏联的义务交售制,不存在以牺牲农业保工业的决策意***,在1953至1984年间从农业积累的资金通过各种渠道绝大部分又返还到农村,真正从农业积累并用于工业建设的资金十分有限(注:《统购统销与工业积累》,《新中国城乡关系的经济基础与城市化问题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1997年第4期。)。郑有贵等深入研究了1949年以来南北两个区域粮食流向流量的变化,分析了从南粮北调向北粮南运演变的阶段划分、历史成因、转变特点和启示、粮食流通***策的演变与绩效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粮食区域间流动对策建议(注:《当代中国农业变革与发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

(四)关于工农业产品价格问题

近年来价格理论和价格改革是研究热点问题,其中关于新中国物价史的研究也论著众多。其中对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的研究讨论时间最长。近年的争论涉及剪刀差概念、问题的由来、剪刀差的变动趋势、剪刀差***策的后果、剪刀差的消灭等问题。

关于剪刀差概念,历来有比价剪刀差、比值剪刀差、价格与价值背离形成剪刀差的几种认识,这一争论一直在延续。至于剪刀差形成的原因,一种看法认为,剪刀差的形成是人为的,是长期主观失误的结果,剪刀差不是促进工业化的最合乎理性的手段(注:胡逢祥:《剪刀差理论与价格改革》,《中国农村经济》1991年第5期。)。持相同看法的还认为,剪刀差源于“超额税”,是苏联***府通过行***强制压低或抬高工农产品价格而产生的,目的是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我国的剪刀差问题存在于1953至1985年期间,***前及1949至1952年间不存在剪刀差问题(注:王忠海:《走出“剪刀差”的误区》,《经济研究》1993年第1期。)。另一种看法认为,无论何时何地,剪刀差总是一个价格现象,不能脱离工农产品价格水平及其比价关系去认识剪刀差,不存在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因而剪刀差不是传统计划经济的陪葬品(注:张西营等:《新时期的剪刀差及剪刀差研究的新时期》,《经济研究》1993年第5期。)。

关于我国1949年以后的剪刀差及其变动趋势问题。李子超等认为,新中国的剪刀差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是历史上的三大差别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上的表现形式,建国初期为了迅速恢复工业生产,适当保留剪刀差是必要的,剪刀差是农民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种形式,这个问题需要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才能逐步解决;从比价关系看,“一五”时期剪刀差是在缩小(前述《当代中国价格简史》)。关于新中国剪刀差的变动趋势,李炳坤从价格价值关系方面分析1952至1977年的剪刀差变动情况,认为从这一时期价格变动关系看剪刀差是缩小了,从价值变动关系看则扩大了,剪刀差扩大的结果是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造成不利影响(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农业出版社,1981年。)。严瑞珍等从剪刀差的概念及形成、计算方法、1952至1986年间的动态变化、国外发达国家剪刀差的变动情况等方面较为系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剪刀差问题的对策;该研究认为剪刀差现象存在于工农业产品交换的一定阶段,从历史上看,是在大工业产生以后逐渐形成的,并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而逐渐趋于消灭;1952至1985年间,1979年以前从工农产品综合比价比值指数看,剪刀差是在逐年扩大(其中“一五”时期仅是比价剪刀差缩小,比值剪刀差实际扩大),1979年以后在逐步缩小;从理论与实践的总结上看,剪刀差***策直接损害农业,间接损害工业,不是上策(前述《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刘素阁研究了1949至1956年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演变情况,认为这一时期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呈总的缩小趋势,其存在是为了从农业提取工业化的建设资金,其结果对农业造成不利影响(注:《过渡时期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演变情况与历史启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前述《中国物价50年》一书认为,新中国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剪刀差实际从恢复时期已经开始,“一五”时期显著改善,以后到1978年前又多有反复,1978以后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到1998年,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已接近市场水平,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的提高大大低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幅度,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有很大缩小(注:有关研究还有梁无瑕《评新剪刀差论》(《财***研究》1982年第3期);黄道霞:《论剪刀差》(《中州学刊》1988年第5期)。)。看来,由于对剪刀差概念本身的不同认识,导致在剪刀差变动趋势认识上的差异。武力在综述各家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剪刀差”是统制或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农产品价格比在短期内的扩大是正常的,不必人为地改变它。建国以来工农产品价格比的波动,如果说有剪刀差的存在,也是从1953年农产品统购统销到90年代初完全放开工业品价格和农产品购销价格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那里拿走的农业剩余也没有许多人估计的那样多。此外,改革开放以前农民收入增长过慢和收入水平太低,主要原因不是剪刀差,而是国家限制了农民的农业生产自和发展非农产业。(注:武力:《1949——1978年中国“剪刀差”差额辨正》,《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4期。)

关于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商业和市场问题的研究成果还有很多,但是跨阶段的研究、系统深入的研究有些刚刚起步,有些还在酝酿之中。总的来说,研究还有待于深入。中国50年的经济发展是探索适合中国情况的建设道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曲折历程,贯穿始终的是实践摸索与理论探索相辅相成,是螺旋式上升的进程。尽管我国学习和借鉴了苏联的理论和经济模式,但并不是完全照搬和采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从计划与市场并存到计划经济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这个探索和尝试过程将长期持续下去。中国经济学的创新立足于中国经济体制的创新与中国经济的发展,立足于对中国经济史的科学研究。我们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现代经济论文第6篇

1.1管理艺术性

经济管理除了具备管理实用性性质以外,还具备管理艺术性性质。有观点认为,经济管理的关键不在于如何管理,也并不在于如何对经济进行掌控,而在于规划,在于思考以及策略的应用。这是经济管理的艺术性,经济管理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而思考并规划,利用有效方法对难题进行解决,策划出恰当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经济管理才能取得具体成效。

1.2管理的创造性

创造性不仅仅只是经济管理具备,其他管理活动也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从某种角度上来说,经济管理的管理内容之一是对人员进行重新配置,使其达到最佳配置状态。只要人员配置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经济管理效果就会得到提升,管理目标也就能够实现,这是经济管理创造性和能动性的魅力所在。

1.3管理的民主化

经济管理是一项民主活动,需要企业全体人员的配合,所以企业在实施经济管理活动时,必须重视民主性。管理者要充分发挥民主精神,协调好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调动起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利用自身所具备的经济管理专业知识开展民主化管理,以此来提升经济管理效果。

1.4管理的自动化

管理自动化是经济管理现代化的最大特点。从管理效率上来看,经济管理实现自动化以后,管理效率会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因为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引进会使得管理劳动力大大减少,自动化仪器的使用会使原本烦琐的管理工艺变得简化,这对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更加有利。

2经济管理的发展新趋势

2.1管理观念受发展潮流影响,发生了新变化

受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国门打开后,企业经济管理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原本传统的、落后的经济管理理念面临淘汰,新的管理观念正在滋生,这是新形势下我国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理念的转变,是推动我国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分析企业经济管理理念的转变内容,发现企业当前已经将现代化经济管理放到了企业管理工作的首位,并放弃了传统的“重技术,轻管理”理念,重新对管理进行了认识,并加大了对管理的重视;此外,现代企业改进了经济管理模式,将现代化技术手段应用到了经济管理中,将经济管理能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实现了经济管理的科学化;在人员聘请方面,企业聘请了具备专业经济管理知识的人才,依靠完善、健全的经济管理制度来对经济进行管理,确保了经济管理的专业性和自动性,切实推动了经济管理的发展。

2.2经济管理制度变得更加健全

新形势下的企业经济管理制度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改进,不仅制度内容变得更加完善完整,制度要求也变得更高。企业在开展实际性管理活动时,转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利用新模式构建出了新的经济管理模型,同时对人性化、民主化管理理念引起重视,站在员工角度思考问题,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经济管理的水平。对于经济管理模式的建立来说,需求是决定模式建立方向和建立形式的关键,新经济管理模式建立在企业经济发展需求之上,想要改进以往落后的经济管理模式,就必须找准落后位置与落后原因,再在此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新形势下的经济管理模式引进了人文化管理,认为经济管理活动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人”开展,所以企业在建立新的经济管理体制时,会更加深入的分析人的生理、心理活动,将人文性、民主性体现到经济管理机制上,让其机制变得更加完善。

2.3管理方式变得更加民主

科学的企业和组织在决策模式上的重心是向下移的,这样的决策模式容易实现组织的核心价值,很多成功的企业在处理任命工作的时候,往往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并经过专业的分析反复论证决定的正确性,这样的做法其实是“磨刀不误砍柴工”,因为任命的错误往往可能导致花上几年承担这个任命带来的不良后果。对于经济管理的重大决策也要充分的民主化,采取全员表决的方式,这种民主化的方式更先进、更人性化,使决策更加符合当今全球经济的发展形势,便于决策的实施。企业和组织想实现获取最大化利益以及体现其核心价值,最关键的在于其能否实行民主化决策。

2.4硬件管理转变为软件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经济管理中软件的作用日益明显,以往以人、财、物等硬件为主的硬件管理变得逐渐次要甚至被淘汰。软件管理指的是对学习及知识的管理工作,当前人们对知识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加深,同时企业经济管理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也在不断改变。现今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由此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优质的经济管理离不开丰富的经济知识和有效的经验。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创新给企业带来活力,更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在经济管理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软件的渗透和支持,所以,软件管理是经济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2.5更注重团队合作

当前社会越来越强调合作的重要性,无论是企业还是其他组织,想要稳定、顺利的发展,就需要具有合作意识。主要表现在鼓励团队协作,建立团队激励机制,融合管理者和操作者的优势,激励并强调团队进行自我管理及组织工作。这种团队随着任务的出现而组成,随着任务的改动而及时做出调整,团队中所有的成员不保留地贡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之充分共享。目前这种新型协作方式正在逐渐被采用,效果获得了一致的好评。

3结论

现代经济论文第7篇

我国一些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管理理念,结合我国众多企业的实际情况,认为企业管理创新企业管理创新是指企业把新的管理要素引入管理系统的创新活动。它通过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和各种职能在质和量上做出新的变化和组合,以创新出一种新的更有效的资源整合模式,从而促进管理系统综合效益不断提高的过程。

2企业实施管理创新的重要现实意义

对企业而言,实施管理创新指导该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精髓,也是让该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管理阶层用管理创新理论来指导的经营决策,就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系统综合效率,最终带来具体的经济效益。

2.1管理创新可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当今的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不断袭来,我国企业不仅要在国内环境中开展竞争,更要在复杂多变的全球市场上参与竞争,让本公司的产品在全球畅销、在国外投资设厂应是我国一些有实力的企业的终极目标。对企业而言,要想在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力,还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国内外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和对经营策略的调整,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管理创新活动,变则通、通则久,只有创新才能给企业带来发展活动和动力,才能使企业开展灵活多变的经营策略,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管理创新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可以使企业加强在预算、调研、预测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管理阶层所作出的每一项经营决策都不会出现失误,给企业带来具体实际的经济效益,帮助企业将开拓新的市场领域。

2.2管理创新是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企业要想具备长久的生命力,就必须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实施管理创新,不能用一成不变的理论思想和管理来发展企业。企业是动态的,是发展的,因此需要不断变换管理司理,根据形势、经营策略、环境的变化来实施管理创新工作,使企业的管理工作达到与时俱进的效果。世界上,没有一家企业从诞生就成了巨型跨国公司,都是经历了由小变大、由弱变强的过程,这个时期就是企业实现良性发展的过程,这种良性发展就需要不断开展管理创新,使本企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我国众多企业更应根据环境和技术水平的不断变化而调整自己的战略目标,时刻不能忘记开展管理创新工作,只有创新才能使企业注入新的活力而稳步发展。

2.3管理创新可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在经济学上,企业的根本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离不开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工作,管理创新可以给企业带来直接、具体、实际的经济效益,因为,在管理学角度来看,管理创新的过程,既是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过程,也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过程,管理创新的最终结果是帮助企业顺利获得显著收益。在实现经济生活中,管理无序、经营无方的企业不可能具有长久生命力,注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

3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创新的具体实施策略

对我国一些企业而言,开展管理创新工作不能评主观设想,也不能依靠管理阶层的主观意志,管理创新工作不能盲目进行,而是要根据现代管理学知识的相关理论,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切合实际的管理创新措施。

3.1创新企业的管理理念

企业保持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科学的管理理论的指导,这种管理理论就是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的知识体系,没有创新思维支持的理论体系就会束缚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企业应根据市场变化来不断调整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模式、企业理念和管理方法,用先进的理论思想指导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加强企业人文体制建设,提升企业员工认同感、地位感和归属感,打造员工关系和谐、富有战斗力和凝聚力的职工队伍,这就可以提高企业管理创新的有效进行,加快企业发展速度,有利于企业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3.2加大企业管理文化创新力度

构建创新性企业文化有利于企业顺利开展管理工作,文化是的软实力因素,是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能指导和规范企业员工的所作所为,可以保证企业各项工作能得以顺利开展,企业文化建设也不是静态的,也需要不断创新,通过文化因素创新可以营造良好的管理创新氛围,企业只有建立了一个健康向上、同心同德、生生不息的企业文化,才可以使管理创新出现新局面。通过企业文化的创新,在企业里培育持久的创新价值观,使员工形成强烈的创新认同感,同时,构建管理创新的软环境,在企业里可以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企业里还应该加大创新英雄人物的表彰力度,发挥榜样的模范带头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在企业里形成完善的企业文化创新机制,形成强大的创新动力。

3.3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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