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减免申请书第1篇
您好!非常荣幸和贵处合作,在合作期间里,我院得到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厚爱,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已顺利开业。在开业以来,因租金价位偏高,我院所处位置较为偏僻以及周边经营竞争环境等原因,造成很多不便之处。因此,业绩不断下降,经营成本逐月增加,生意一天不如一天,至今面临着难以维持下去的危机和困境,同时也考虑到贵处面容面貌的问题,我院将力争扭转乾坤的局面,为了双方更加愉快的继续合作下去,我院特向贵处提出以下几点:
1、减免部分租金;
2、给予我院2-3个停车月卡申办名额;
3、西乡***府对面外墙设置广告牌;
4、在商场适宜的明显位置增设宣传单派发位。
以上几点恳请上级领导给予批准。
祝大家新春愉快,工作顺利!
特此申请
租金减免申请书第2篇
我们抱着着选择比努力更重要的心态将自己的可流动资金投入到光谷步行街中来,当我们拿到店铺合同后心中充满了喜悦,仿佛发财致富的日子已经来临,但是从13年11月30号开街以来销售表现出人意表,很多原因导致我们一再陷入困境,在此我想寻求各位领导的援助,我们将无比的感谢与铭记!
首先我们店子位于意大利风情街的街尾,旁边的3D画展将我们这边的通道基本堵死,消费者走到我们这边一眼看过来就感觉是到尾了就没有继续逛下去的意思,一般都掉头离开,这些门边上的摄像头和物业的绝对清楚,这让本来不多的人气到我们店子基本没有了!
我们曾经尝试过努力,有将展柜摆到广场,有发过传单,做易拉宝,展架,但是效果都不明显也感觉影响街容!
其它的影响因素我想领导们比我们更清楚,也在想解决办法!但是目前我们店子的销售情况真的很难付得起房租!我是很愿意缴纳房租因为我觉得别人为我提供平台我给与使用费是我应尽的义务!后面附上我们最近的销售情况望各位领导斟酌!
我们认为20XX年会让我们有转机的是德国风情街的开街!工作人员告诉我德国风情街开街时间是9月1号!从1月16到九月9月1号 估计销售额很难跟的上房租,因为目前基本是入不敷出!刚毕业的我们当时拿铺位基本没有和销售工作人员谈价格,因为她告诉我们贵公司到时候统一定价现在只有大概价格!后来才知道当时我们铺位你们报价是200元每平但给我报价是220元每平,我们周围的价格是180每平但是现在他们的人气都要比我好一点虽然整个的人气都不好!
所以我有两个方案需求贵公司的援助
一:将我们的房租从11月30号到9月1号之间免一半我们双方一边承担一半,我们再去筹钱配合贵公司配合活动将这条街的人气做上去,让我们生存的空间变大,最后自足自立能准时缴纳房租!
二:将我们的房租减少,房租定价根据市场定价,我们现在人气比周围都差,比二楼都差我想能不能将我们的房租减少到180一平一下 二楼基本都是150一平这样降低我们的以后经营压力减小并适当延缓交租日期让我们能承受得住!
以上两个方案希望领导审核并考虑,盼望您能伸手拉我们一把必感恩戴德将本店做好为意大利风情街的兴旺出一份力并在这里立足!
盼回复并告知
意大利风情街F51065铺 卡地罗
租金减免申请书第3篇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明:民***部门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情况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拆迁协议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学龄前儿童及学生不需提供住房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注:复印件共需3份。
(三)面积认定标准
1、认定标准
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1)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数
(2)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不含)。即面积认定标准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7平方米
2、现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
(1)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认定。以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上标注的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无有效证明的,以测量为准。
(2)同一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将各处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3)凡过去在拆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做过安置、由于自身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拆迁后采取货币方式安置的,以拆迁协议中注明的拆迁面积为准;拆迁后已安置住房尚未入住的,以安置面积为准。
(4)将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权出售的,以出售的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房面积为准。
(5)房屋面积之外的自建面积,未拆除前应视为临时面积,计入住房面积总数。
(6)下列情况不计算住房面积:
A:承租他人住房;
B: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住房;
C:居无定所。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
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即现住处内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数。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1、租金补贴计算金额:
租金补贴的构成:主要由廉租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含现住房使用面积)和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
即: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补贴面积×使用面积租金补差
计算结果如遇有小数点,进位为整数。
(1)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
指享受低保人数,即民***部门给申请家庭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上注明的人数。
(2)人均补贴面积的计算
人均补贴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3)使用面积租金补差的计算
使用面积租金补差=住房使用面积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
(我区使用面积租金补差暂定为5.65元/月•平方米)
则: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5.65元/月•平方米
2、租金补贴保障金额:
廉租户月租金补贴保障最高限额暂定为150元。租金补贴计算金额不足150元/月的,租金补贴保障金额以计算金额为准,租金补贴计算金额超过150元/月的,保障金额为150元/月。
(五)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将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租金补贴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租金补贴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在《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其《租金补贴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如有异议的,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日内进一步核查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以下简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5、申请家庭自行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在收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6个月内,可自行选择承租适当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区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
6、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申请家庭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协议》),并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
7、发放租金补贴
住房租金补贴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无住房家庭的租金补贴由房屋出租人持《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机构领取,如房屋出租人因故无法领取租金补贴而委托申请人领取,或由于申请人已提前预付房租、房屋出租人同意申请人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由申请人持房屋出租人《委托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领取。
住房困难户家庭的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领取。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首先应为符合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无住房家庭,此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自治区、市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家属或因公牺牲***人家属;
3、1—2级残疾、1—4级***残或1—4级伤残人员;
4、孤老。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除需提供与申请租金补贴相同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荣誉证明、***烈属证明或孤老、残疾等证明材料。
(三)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及租金标准
1、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
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实物配租保障人数×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人数:同租金补贴保障人数
2、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府定价,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按***府定价程序制定并公布。
(四)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资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表》),如实填写,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实物配租申请表》上。《实物配租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填写意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实物配租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经公证机关公证,现场摇号产生实物配租家庭。
根据我区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采取轮候制。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摇号方式产生实际配租家庭,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5、实际配租家庭进行配租
对于摇号产生的实际配租家庭,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通知单》)。
实际配租家庭在收到《实物配租通知单》3个月内,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协议》),办理租赁廉租住房的相关手续。
(五)租金减免
1、申请条件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60岁以上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酌情予以租金减免。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租金减免申请表》),如实填写。
(2)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证明等情况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批准,并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办理租金减免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申请人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申请人持《租金减免通知书》至区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租金减免相关手续。
3、为保证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租金减免的部分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廉租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区***府审批,区财***局拨付。资金使用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四、有关规定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障方式的一种。
2、实物配租家庭也可以放弃实物配租,选择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方式。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周期或实物配租周期均为3年。3年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重新提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申请。
4、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每3个月填报一次《廉租住房保障变更表》。
5、廉租住房租金每3个月发放一次。
6、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期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廉租户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同申请条件的),继续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或收回实物配租住房。
7、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将停发并收回租金补贴,或收回配租住房,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8、申请家庭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2)经区民***局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9、申请家庭在享受实物配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收回其实物配租住房:
(1)配租期间,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实物配租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2)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3)民***部门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租金减免申请书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策规定,充分发挥***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局、建设局、民***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局负责接待、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配租住房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
(十一)*分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户籍情况,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工作。
(十三)*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和核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保障***策宣传,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策实施的维稳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选择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或申请租金补贴;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权单位证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2、初审核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档案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属工作站(以下称房管所)。
经过初审或公示,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家庭的电子档案和清册提供给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登记汇总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民***局。
(2)民***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后的电子档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准登记。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市建委备案。
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中心的书面通知书到辖区房管所,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向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开出《*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申请人凭身份证、《*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到辖区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租金减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核准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在*区内承租公房的,经本人申请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减免。
六、资金拨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资金向区财***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专项资金),区财***局应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划拨到位,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给房管处。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至六级残疾***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离婚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应会同民***局、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市民***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廉租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民***局、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讨论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
租金减免申请书第5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行***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府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
(二)市民***行***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市民***行***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四)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房屋的勘查情况,计算出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
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经民***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须凭住房租赁合同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保障人数与面积、补贴标准、拨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每次拨付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6个月时间计发,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计发。
第十三条已准予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界定。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5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7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
对于提供配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房屋,超过部分的房屋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00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50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元。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以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基数,按租赁住房相应房屋结构的租金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具体为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2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3元;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4元。
第十六条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由其将收取的租金列入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予以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核准廉租房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核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逐一建立专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隔3个月时间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居住的相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免租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民***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困难家庭;
(四)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减收配租住房租金: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的;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扶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住房租金减收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第二十三条对于准予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范围,只限于经核准配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内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变化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救助资格已经市民***行***主管部门终止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确有住房困难而无法腾退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续租该住房,但续租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市场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调查后拟定,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民***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租金减免申请书第6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市、县(市)区民***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四条*市房产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房产行***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物价、民***、国土资源、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市)区***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租赁私有住房货币。
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房产行***主管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区***府向住房保障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
第六条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承受能力和当地居民住房平均水平确定,以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区域内城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使用面积,下同)的百分之六十。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两人以下家庭,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可以高于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但不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额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单位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第八条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市房产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县(市)区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房产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无房可居的或者现居住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已租住公有房屋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核减租金,但实际居住面积高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达到一套以上的,应当退出整套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中无子女的老人、无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无房可居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免交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但实际住房面积高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只免收应予保障面积部分。
第十条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二)通过社会捐赠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前款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安排相应资金予以保障,其中市区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市、区财***按比例承担;县(市)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县(市)***府财***承担。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审记部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各级人民***府购置的普通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的产权住房);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当地房产行***主管部门提交由其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住房保障申请,并附送身份证、户口本、住房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县(市)区房产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查证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房产行***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范围内公示十五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房产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结果视情况确定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家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收到房产行***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书面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与当地房产行***主管部门签订住房保障协议。
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从签订协议之日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确定实物配租的,须按当地房产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时间排序轮候。
第十五条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首次实物配租方案的,应当重新进入轮候;连续两次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只供保障家庭周转使用,使用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
第十六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行***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部门提供的城镇家庭享受享受低保情况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或者廉租住房。经复核,对家庭收入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房产行***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房保障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和实际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行***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主管部门责令退出廉租住房:
(一)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廉租住房的;
(三)连续六个月欠租或者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一年内累计六个月欠租或者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房产行***主管部门的行***处罚不服或者对住房保障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对行***处罚决定不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房产行***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金减免申请书第7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民***、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两种,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以财***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财***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规定提取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5%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府定价,市物价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的租金实施管理,市建设局协助搞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适当考虑我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七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以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为标准、不足部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核定),每户每月租金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20元。今后可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由市物价局根据城区三级地段的市场租金作适时调整。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享受市民***部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持书面申请表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⒈民***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附复印件1份);
⒉房产证(附复印件1份),或者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或现住房情况证明;
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附复印件1份);
⒋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申请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民***局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审核申请家庭情况,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接受或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根据需要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凭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租金缴交凭证等材料,报市建设局审查。经审查核实后,市建设局按规定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一年一审、按季发放的原则。
第十一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经市建设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后,由房屋产权单位予以租金减免。租金核减认定证明有效期为一年,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核减的,应当重新申请并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后的一个月内将结果在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建设局会同市民***、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当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书面认定或调整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不再属于市民***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