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险的意义10篇

探险的意义篇1

“探险”是一项有意的活动,但有许多人将探险与冒险混为一谈,他们认为探险与冒险都有着巨大的风险,若不小心就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但我认为探险与冒险是截然不同,冒险指的是不顾生命的去做某种活动,但探险指的是去某一个没有人或很少人去过的地方,到那个地方考察自然界的情况。冒险不是探险,但探险往往需要不怕死亡的冒险,因为没有去过或很少人去的地方是非常危险的,你不知道那里的环境,气温变化,所以探险必须要有敢于冒险、不怕困难、不怕牺牲、勇往直前的精神。

探险是有意义的,探险不是冒险,在冒险中不仅你不会得到任何知识和奥秘,并且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在探险中能发现许多奥秘,就算在进行中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也是死得其所,死的有价值、有意义。例如南极考察,去南极意味着死亡,南极最低气温可以达到零下九十摄氏度,但探险家阿蒙森、斯科特等人勇敢的走向那片土地,并且有人安全回来,这一壮举激励了后者,让许多科学家开始研究南极,现在也许在南极还有探险者在寻找着岩石,研究者南极的气温是否与全球气温的变化有关。攀登珠穆朗玛峰北路的中国队员刘连满等人为我们更好地开发地球新能源,为社会作贡献,冒着生命危险向顶峰攀去。

探险是一项有意义的活动,有挑战性,大自然还有许多不为我们人类所知的秘密,等我们开发。

安徽合肥蜀山区合肥市第六十中学初一:卞显乐

探险的意义篇2

1 抗高血糖药物对心血管的影响

二甲双胍对心血管的保护作用包括降低血非酯化脂肪酸水平;改善血脂,减少脂肪在血管壁沉积;抑制血管平滑肌增殖;抗氧化应激反应;降低血液粘滞度等。其对心血管的有益作用在UKPDS研究中已得到了证实。

研究表明噻唑烷二酮类药物(TZDs)可以有效地降低2型糖尿病患者血中小而致密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C-反应蛋白、基质金属蛋白酶-9、纤溶酶原激活物抑制剂-1水平,升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改善血管内皮功能,减少糖尿病患者发生心血管疾病的风险。来自罗格列酮的两项研究分别证实了其可以有效地减少***动脉放置支架后再狭窄和颈动脉内膜中层的厚度。在TZDs应用过程中,应注意水钠潴留问题,慎用于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分类1、2级的患者,禁用于3、4级的患者。

2 胰岛素促泌剂对心血管的影响

在人体研究中发现格列苯脲对心脏缺血预适应有抑制作用,而格列美脲无此不良影响。在离体细胞研究中格列吡嗪、格列齐特以及非磺酰脲类促分泌剂―瑞格列奈对β细胞的磺酰脲类受体-l选择性强于格列苯脲。对于一般未发生心脏事件的2型糖尿病患者,根据病情选用磺酰脲类药物***是安全的;对于有心血管病病变高危因素的患者或以往已发生过心肌梗死者如用磺酰脲类药物宜选择格列美脲、格列齐特或格列吡嗪而不用格列苯脲;对于发生急性心肌梗死的患者,在急性期尽可能用静脉滴注胰岛素控制高血糖,继之以皮下注射胰岛素,急性期过后,如按糖尿病病情拟用磺酰脲类药物者,选择方法同上。

综上所述,在选择降糖药物的时候,要针对患者发生并发症来选择具有降糖外作用的药物,对于心功能不全、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征等有心血管病病变高危因素的患者要慎重选用降糖药。

3 T2DM患者常并存的其他心血管危险因素

除高血糖外,T2DM患者通常并存其他心血管危险因素,后者可分为不可控性与可控性两类。不可控性危险因素主要包括增龄、男性性别、早发心血管病家族史以及种族;可控性危险因素包括高血压、血脂异常、吸烟、超重/肥胖、缺乏运动以及精神紧张。此外,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并发症是T2DM致死致残的主要机制,合理应用抗血小板药物对于改善患者心血管预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后者亦被视为预防T2DM患者不良心血管事件的重要措施。肾脏也是T2DM最常累及的靶器官之一。近年研究显示,微量白蛋白尿是早期肾脏损害的可靠标志,并与患者心血管预后密切相关。在T2DM患者中加强微量蛋白尿的筛查并做出及时有效的干预对于降低肾脏并发症以及大血管病变的危险性具有积极意义。

4 降糖***目标值与临床意义

迄今关于降糖***与T2DM患者大血管获益之间的关系尚有待于更为深入的探讨,但现有研究结论强烈提示T2DM患者的降糖***策略和血糖目标值应遵循高度个体化的原则。对于病史较短(特别是新近诊断的T2DM)、一般健康状况良好、无明显靶器官损害、预期寿命较长的较年轻患者,在安全和容易控制血糖的糖尿病人群将HbA1c降低至6.5%以下是合理的,可能有助于降低高血糖所致的微血管与大血管并发症发生率。对于病史较长、一般健康状况较差、已经发生严重大血管并发症、年龄较大、预期寿命较短、有严重低血糖事件史以及独居者,宜采取较为宽松的降糖目标值。此外,对于通过常规***不能使血糖达标者,为追求较低的目标值而采取过于激进的降糖***措施可能弊大于利。

4.1 糖尿病高危人群的药物干预:糖尿病高危状态包括空腹血糖受损和/或糖耐量受损。基于现有研究证据,以饮食控制、合理运动与降低体重为核心的生活方式干预应作为此类患者的基本***措施。对于不能坚持有效的***性生活方式改善、或虽经改善生活方式仍不能满意控制血糖者,可以考虑应用药物干预。与空腹血糖增高相比,负荷后高血糖与不良心血管预后关系更为密切。在我国人群中,餐后高血糖更为常见,因此在临床实践中应加强对餐后高血糖的监测与控制。

4.2新型口服降糖药物:近来以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受体激动剂和二肽基肽酶Ⅳ(DPP-Ⅳ)抑制剂为代表的多种新型降糖药物相继应用于我国临床。初步研究显示,这些新药的血糖控制方面具有较好疗效,为T2DM患者的血糖控制提供了更多选择。虽然其对T2DM患者远期预后、特别是心血管事件危险性的影响尚有待于大型随机化临床试验论证,但现有研究资料显示这些新型药物可能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关于各类药物的使用原则与评价参见我国糖尿病防治指南及其他相关指南文件。

5 血压控制意义

糖尿病与高血压均为心血管系统最重要的危险因素,当二者并存时可对心血管系统产生更大危害,因此在降糖***的同时还应积极干预高血压,以最大程度的降低患者发生心血管并发症的危险性。流行病学研究显示,当T2DM患者血压水平高于130/80 mmHg时,其不良心血管事件发生率将显著增高。考虑到我国人群中卒中发生率显著高于欧美国家人群,降低卒中致死致残率应成为我国高血压防治的主要内容,因此严格控制血压水平对于我国的2DM患者可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本共识仍推荐将

6 讨 论

无论Ⅰ型糖尿病还是Ⅱ型糖尿病都是心血管疾病的重要危险因素。在针对亚洲人群的DECODA研究和我国人群的糖尿病后续研究中发现,血糖升高是心血管事件的***危险因素。很多研究显示,糖尿病患者通过超声心动***检查可在无任何症状时期即发现心脏功能明显异常。在临床上,评价左室舒张功能的常用方法有多种,但除心肌背向散射积分、核素显像等技术手段外,其他方法均不能准确反映糖尿病患者心脏的几何结构。因此,本研究借鉴早期病变同为舒张功能障碍的高血压心脏病的几何描述方法,对糖尿病患者的心脏几何结构进行评估,以期早期发现糖尿病患者得到心脏病变特点,并给予相应的干预措施。

探险的意义篇3

摘 要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三大支柱为基础,通过对银行传统信贷业务及新兴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的指导作用,引导银行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对于正处于快速发展及变革中的我国银行业而言,适应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维护经济和金融环境稳定。

关键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风险管理 银行

银行是经营风险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机构。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银行业务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银行风险愈加复杂多变。国际金融界对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银行风险的关注促成了先后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对于正处于快速发展及变革中的我国银行业而言,适应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加强资本和全面风险管理,对于维护经济和金融环境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新协议三大支柱

新协议由关于监管的三个概念(即三大支柱)组成:

1、最低资本要求。基本涵盖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对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具有足够敏感度,并大幅度提高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2、监督检查。要求对银行资本充足情况和内部评估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监管当局评估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的监管检查程序应遵循的准则作出规定。

3、市场约束。认为有效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监管和确保资本充足,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固性。银行应提高透明度,定期向公众提供经营、财务、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

新协议体现了银行从单一方法计量风险、资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向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信用风险监管向全面风险监管,从较低风险敏感性向更高风险敏感性的发展趋势。新协议的颁布标志着银行进入全面风险管理时代。

二、新协议对于传统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

虽然银行对于传统信贷的风险控制功能经过审贷分离、贷后监管、稽核审计等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已经日趋成熟,但是新协议对银行信贷决策的指导作用,在仍然以间接融资作为筹资主体的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1、对合格抵押品的严格界定。虽然新协议认定了更广泛的可以缓释信用风险的抵押品(旧协议的抵押品仅限定在现金或***府证券),但对于银行而言,在客户违约时能真正起到缓释风险作用的抵押品才是合格抵押品。是否为贷款争取到合格抵押品,是新协议在资本计量时的重要考量。

在信贷实务中,许多抵押品的价值可能与客户所处行业及具体业务密切相关,行业发生较***动引起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大量资金流出该行业,影响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客户自身经营不善导致违约,抵押品价值也会受到较大负面影响,极大限制其对贷款风险的缓释作用。

2、对资金监控的重点强调。新协议中,信用风险缓释的一个重要手段是资金监控。现金流是企业财务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直接决定着客户的偿债能力。新协议尤其强调银行关注借款人账户现金流波动。

在信贷实务中,银行乐于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缓释信用风险,其成败关键在于客户是否在债权银行开立结算基本账户,能否确保债权银行可以对客户日常运营进行有效资金监控。如果银行能对客户的信用恶化作出快速反应,就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风险暴露,从而将质押落到实处。

3、对有效客户选择。在信贷实务中,银行通常愿意选择信用等级尽量高的客户。这类客户作为银行的高端客户,在融资定价中通常占据优势,较容易获得信用贷款,并需要银行保留较大数额的备付金。事实上,虽然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对应违约概率较低,但信用贷款较担保贷款违约损失率会更高,同时较大幅度利率优惠会减少银行利润,降低银行RAROC指标;另外,保留较大数额备付金增大了银行资金成本,也客观上增大操作风险的发生概率,增加了银行的经济资本占用。从以上角度来看,信用等级最高的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未必最大。

新协议指导银行通过综合评价选择有效客户,评价标准主要体现在提高盈利及降低资本占用两个方面,提示开发更多信用等级较高但不是最高,能够提供有效担保措施,且银行具有一定议价能力的客户。这类客户既有利于降低贷款预期损失和经济资本占用,同时有利于提高银行收益,对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备最大贡献度。

三、新协议对于新型业务风险管理的意义

伴随金融创新迅猛发展,银行积极利用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工具将其信贷资产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再分配,其信贷主力地位不断下降,逐步向交易型主体转变。该转变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风险被广泛分布在银行体系之外。但与此同时,通过证券化技术进行风险转移高度依赖于市场流动性,交易资产日趋复杂导致结构化产品风险上升,新型交易对手(如对冲基金)对风险的偏好使信用敞口迅速扩大,也由此衍生出新的风险。

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新的风险可以放大传统风险管理手段的诸多漏洞,评估银行风险的传统方法,已经无法适用新型风险。对于新型风险管理,新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1、更好地评估证券化及衍生工具风险。结构化产品与系统性风险高度相关,违约率上升可能导致整个市场崩溃。新协议建立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工具中风险转移和缓释的基准,明确区分风险转移和自留,要求银行向债券持有人实现真实的重要风险转移。同时,监管者也能够有效评估证券化之后风险转移的程度,并关注隐性支持。

2、更精确地计量交易账户资本。新协议建立进一步评估交易账户的机制,要求银行对流动性较差的产品进行评估,同时允许银行采用自己的模型计量交易对手风险敞口,并要求监管机构检验该类风险的资本充足性。

3、建立更全面的压力测试框架。新协议要求压力测试识别异常事件或情景,并度量发生时的银行资本重组情况,尤其要反映经济或行业衰退、市场风险事件及流动性状况。特别是对结构化产品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转移的情景,必须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

参考文献:

探险的意义篇4

探险,人们曾为它下过多次定义,有人认为它是勇敢者的游戏,也有人认为它是无谓的牺牲,可它的真谛和奥秘又有几个人清楚?

探险的真谛或许只有真正尝试过的人才会明白,才会了解,也或许亲身经历过也无从得知。比如他们:走遍名山大川的李时珍,游遍祖国的徐霞客;七下西洋的郑和;发现新大陆的哥伦布;环球航行的麦哲伦;考察中国的马可波罗……他们或许对“探险”的了解比我们深得多,可仍不会知道它的真谛。

“爱拼才会赢”,探险需要的不正是这种敢于拼搏的精神与信念吗?在人生路上,任何人都可能会面临无数次的失败,但你可曾想过,只要做到永不言败,就能让你的心灵豁达、振作起来,重新开始。仔细想想,探险其实并不一定要像那些勇攀科学高峰,敢创新辉煌的人一样,我们只要有着那种精神,并把它带入到自己所投身的学业、事业中,那么只要我们按部就班地同过去一样学习、工作就也是一种心灵的“探险”了

探险的真谛,在道理上我们究竟是否应该把探险当作是无谓的牺牲呢?我个人以为决不可以!虽然在从古至今的探险人员中有非常之多的人踏上探险之旅后一去不复返,可毕竟还有归来并为世界作出壮举之人啊,因此我们不可否认探险是有意义的。正是有人不敢面对困难、不敢尝试未做过的事,探险的真谛才会有争议。事实上,“探险”与“冒险”只有一念之隔,探险究竟是否等于冒险只在于自己个人怎么想。只要人们执著地继续进行探险,那么我们的生活也会随之越来越美好、多姿多彩!

探险——它的确有时会使人倾其所有,甚至是生命,不少探险家们都为它付出了全部,但与此同时,我们人类又收获了文明的进步啊!如果仅仅因为人们的牺牲就放弃探险,那岂不是功亏一篑?人们正是深知这一点,才没有被探险过程中的重重艰难险阻所遏止住,才一如既往地为着自己的梦想、国家的梦想乃至世界的忙乡继续向新的领域迈进。在永不停息的探险中,我们还应知道:“只有勇于探险的人,才能攀上科学的高峰,莽撞和冒险对科学是毫无意义的”,也许是只有这样,“探险”才不会再拥有2种相反的理论。

探险的意义篇5

古往今来,中外有着多少坚毅执着,勇于探险的人们啊,他们其间不是经历常人无法体验的激情与成功,就是经历常人难以想象的悲壮与失败……探险,人们曾为它下过多次定义,有人认为它是勇敢者的游戏,也有人认为它是无谓的牺牲,可它的真谛和奥秘又有几个人清楚?探险的真谛或许只有真正尝试过的人才会明白,才会了解,也或许亲身经历过也无从得知。比如他们:走遍名山大川的李时珍,游遍祖国的徐霞客;七下西洋的郑和;发现新大陆的哥伦布;环球航行的麦哲伦;考察中国的马可·波罗……他们或许对“探险”的了解比我们深得多,可仍不会知道它的真谛。“爱拼才会赢”,探险需要的不正是这种敢于拼搏的精神与信念吗?在人生路上,任何人都可能会面临无数次的失败,但你可曾想过,只要做到永不言败,就能让你的心灵豁达、振作起来,重新开始。仔细想想,探险其实并不一定要像那些勇攀科学高峰,敢创新辉煌的人一样,我们只要有着那种精神,并把它带入到自己所投身的学业、事业中,那么只要我们按部就班地同过去一样学习、工作就也是一种心灵的“探险”了!探险的真谛,在道理上我们究竟是否应该把探险当作是无谓的牺牲呢?我个人以为决不可以!虽然在从古至今的探险人员中有非常之多的人踏上探险之旅后一去不复返,可毕竟还有归来并为世界作出壮举之人啊,因此我们不可否认探险是有意义的。正是有人不敢面对困难、不敢尝试未做过的事,探险的真谛才会有争议。事实上,“探险”与“冒险”只有一念之隔,探险究竟是否等于冒险只在于自己个人怎么想。只要人们执着地继续进行探险,那么我们的生活也会随之越来越美好、多姿多彩!探险——它的确有时会使人倾其所有,甚至是生命,不少探险家们都为它付出了全部,但与此同时,我们人类又收获了文明的进步啊!如果仅仅因为人们的牺牲就放弃探险,那岂不是功亏一篑?人们正是深知这一点,才没有被探险过程中的重重艰难险阻所遏止住,才一如既往地为着自己的梦想、国家的梦想乃至世界的忙乡继续向新的领域迈进。在永不停息的探险中,我们还应知道:“只有勇于探险的人,才能攀上科学的高峰,莽撞和冒险对科学是毫无意义的”,也许是只有这样,“探险”才不会再拥有2种相反的理论。如今的我们还是如此脆弱,不堪一击,要待何时才能凝聚动力开始起航,扬起生命的风帆,去驶向远方啊!我们应该一致坚信:只要我们学会坚强,学会永不言弃,积累经历挫折、失败的经验,在今后的人生中,我们理想的未来将不再是奇幻缥缈的梦,它将是最真实、最美好的一个崭新的未来。在此,让我们各自许下矢志不渝的承诺:在将来定乘风破浪,寻找出探险的真谛,而且一并找到洗礼人格的良“剂”!

探险的意义篇6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规定,在保险法中属创新之举(查外国保险立法,未见有此规定者)。究其立法宗旨,乃在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之保护,而其法理依据何在,则颇值探讨。笔者认为,保险法设此规定,其根据有二:一为最大诚信原则之要求。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ofutmostgoodfaith),是否遵从最大诚信原则,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但在各保险人是否负相应义务则未作规定。此种做法,显然未体现最大诚信原则的普遍效力,对投保人而言有失公允。而我国保险法第4条之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则明确了这一原则的普遍约束力,故在保险合同订立方面不但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规定了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二为当事人合意之要求。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就保险合同而言,当事人的合意表现为双方在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及其涵义基础上做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它包含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接受”两个方面,而“理解”乃是“接受”的前提,不理解而接受,不构成真正的合意。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条款为保险人单方拟定,保险人对其内容及文字涵义自是了如指掌,故无“理解”之碍,而投保人则不能如同保险人一样对此有准确透彻的理解。这样,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方面,投保人就与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在此情形下,若投保人作出“接受”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便不能实现真正的合意。因此,立法上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旨在确保保险合同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内在要求。

三、关于保险的订约说明义务,有以下问题值得探究。

1、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是否适用于一切保险合同?从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7条的有关规定看,对此似应不存疑问,即一切保险合同之订立均适用这一规则。但笔者认为,对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应作限制解释,即仅适用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依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或具有“附合契约”性质的保险合同,在现代社会,保险契约具有技术性、定型性及团体性,而其内容常由保险公司一方面所决定。投保人通常仅能依保险公司所规定之条款,决定是否同意订立,鲜有讨价还价之余地,故保险契约为附合契约。正因为如此,才有规定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必要。然而,格式条款或附合同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唯一表现形式或法定形式,实践中采取非格式条款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仍比比皆是。在此情形下,保险合同条款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协商拟定,投保人在订约过程中可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之内容及其涵义,若仍使保险人担负订约说明义务,即非必要,对于保险人也有失公允。换言之,对非格式条款之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履行订约说明义务缺乏法理依据。

2、说明的涵义与方式。保险法第16条、第17条分别使用了“说明”和“明确说明”两个不同的用语。从语义上说,二者并无本质差异,因为“明确”乃“说明”应有之义。但若探究保险法的的立法本意,又似有意将二者加以区分,即: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第16条),此项义务可称作“一般说明义务”;对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可称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依笔者之见,所谓“说明”即“醒意”,意为揭示或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所谓“明确说明”,则包括“醒示”和“醒意”两层含义。醒示义务亦称特别提请注意义务,即格式合同提供人所负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免责条款之存在的义务,这在英国普通法和德国1976年《一般契约条款法》中均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9条也作了规定。据此,对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首先负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该条款的义务(醒示),在此基础上,再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醒意),此即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之内涵。

关于“说明”的标准,理论上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分。前者以说明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标准,后者则以相对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为标准。我们认为,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考虑,说明应采取客观标准,即对相对人是否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及涵义为标准。在实务上,客观标准又有个别标准与一般标准之别,前者强调具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后者则以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为标准,而不考虑具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个体特点。我们认为,考虑到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实践中应采取综合标准或称修正的一般标准,即原则上以投保人所处阶层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同时兼顾特定投保人的特殊个体状况,保险人若明知或应知特定相对人的认识水平或理解能力低于一般人,则须以更大的勤勉予以解释和说明。

探险的意义篇7

中国的职业帆船航海家郭川在跨太平洋的航行中于夏威夷附近水域失联,现美国方面停止搜索。他的状况引发了中国互联网上的争论,当然人们都为他的不幸感到悲伤,但争议在于他这种个人用帆船航海的生涯所面临的巨大生命危险究竟是否值得?在人类早已对大洋有了很多的了解和认知,也有远比帆船方便得多的各种方式跨越大洋的时代,这样的个人冒险和牺牲是否有价值?这种冒险的行为所耗费的资源和人力是否和其收获或价值成正比?这些争议多年来一直存在。最近这些年这样的各种类型的探险等活动越来越多,也经常受到这样的质疑。

这些议论是不同的价值选择之间差异的体现。从学理看,也涉及复杂的伦理和价值的问题。一方面,探险者和他们的支持者常常用人类挑战极限不可替代的价值支撑这样的行动,认为这样的行动能够通过不断超越常态而凸显人的主动性和求索的精神,对社会和他人都是一种激励,因而有其正能量。同时也认为这是自我的选择,这种选择也是人类自觉突破限制的精神体现。另一方面,不同的议论和分歧也凸显了对这些行为是否是盲目冒险的分歧。而且有些人更论及这里是否存在着一种中西文化的差异。在中国这样的情况往往争议更多些。

这个问题可能确实有其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一百多年的积弱积贫,紧迫的现实问题在困扰着社会。现代中国的无数悲壮故事都和这些紧迫的现实命题紧紧相连。而一般人在为温饱等极为切实的问题而努力,确实没有机会和条件从事个人的探险等活动,往往会觉得一些这样的探索不是急务。为社会牺牲能够得到大家的尊重,但自我选择的探险等活动,则让一些人觉得多余。看到一些西方探险家的行为,甚至还会认为是一种奢侈,一些人甚至认为是“吃饱了撑的”。应该说,过去的中国确实缺少这种个体从事自己爱好或发展探索冒险行为的现实条件。同时,很多人认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主流文化往往很实际,更多强调人们的家庭和社会的义务,而对于这种探险等活动在某种程度上缺少更多的“同情的理解”,认为这些事远非急务,这些活动未必有很高的价值。当然也有一些确实盲目冒险的行为让社会付出了一些代价。

探险的意义篇8

关键词: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概念界定;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一、研究的背景

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问题早已存在,但是在新时代背景下日益凸显;从实践角度看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概念的提出和建立既是人力资本交易实践发展的要求,也是人力资本理论和风险理论本身发展的需要。

首先,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概念的建立具有多元的理论背景。人力资本理论自诞生以来,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和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丰富和发展。现有人力资本理论体系,对于人力资本投资和收益问题已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探讨,对于人力资本交易理论和实践问题,(石邦宏,2008)在《人力资本交易原理》一书中进行过比较系统的分析;风险理论的理论体系经过多年发展也比较成熟;但专门对于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问题进行探讨至今似乎尚不多见,这给本文的研究既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留下了有待拓展的空间。

其次,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概念的建立具有复杂的时代背景。虽然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早已存在,但在知识经济、互联网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由于人力资本的地位日益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人突现,逐步取得支配地位,人力资本交易活动更加重要、更加普遍、更加频繁,且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人力资本交易环境更加复杂动荡;随着大学教育由精英化转向大众化、再到普及化的发展,人力资本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供求的数量结构和职能动态频繁调整。因此,人力资本交易机会的风险问题日益凸显,日益引起人力资本投资者如人力资本个体和其家庭的密切关注,甚至也引起社会包括高校和培训机构的注意。

再次,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概念的建立基于丰富的实践背景。在我国,随着大学不断扩招,就业难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许多个人和家庭已经意识到人力资本交易机会上日益增加的风险问题,并且为防范和化解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进行了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一些民办高校利用自身的体制优势同时出于竞争的需要,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已经取得可喜成就。个人、家庭和一些高校的探索为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概念的建立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概念界定

“人力资本”概念于1953年由美国经济学家沃尔什在《人力资本观》一文中正式提出。其后舒尔茨和贝克尔等人对人力资本进行了深入研究。关于人力资本的内涵,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凝结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表现出的能力,认为人力资本是投资的产物,人力资本理应获得回报。所谓人力资本交易机会是指人力资本主体通过人力资本市场,进行人力资本使用权转让以获取相应报酬的机会。所谓风险,简而言之是指不确定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必须通过成功的市场交易才能获得投资收益或汇报。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人力资本交易机会的获得越来越不具有确定性。

笔者认为,所谓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就是指人力资本投资者为了获得最大化人力资本综合收益,在市场上进行人力资本交易时,所面临的人力资本交易机会的不确定性。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的产生具有客观必然性,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知识经济时代、网络时代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必然产物,其发展遵从自身独特的规律。

三、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以往在分析人力资本投资收益问题时,似乎暗含着一个假设:即认为人力资本在交易机会方面不存在风险问题。但是在现实中,人力资本往往面临着交易机会的风险问题。例如我国每年毕业的数百万大学毕业生中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其人力资本因找不到理想的交易机会,或者降格以求,或者失去人力资本交易机会,而沦为啃老一族,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此外在读大学生,已经参加工作的员工其人力资本在交易机会上也都普遍存在不确定性。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问题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人力资本理论的缺失与不足。

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成为企业竞争的焦点。伴随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力资本交易不仅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普遍。人力资本交易日益频繁,日益扩展,不断国际化,人力资本交易环境日益复杂动态,相应地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也越来越凸显,而且存在不断增加的趋势。这必然对人力资本投资收益构成威胁,不但造成人力资本存量的浪费,同时挫伤人力资本投资者继续投资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减少人力资本供给。这不仅会造成个人和家庭因为投资人力资本而致贫,而且威胁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界定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分析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产生原因,探索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发展规律,设法防范、化解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就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结论

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是知识经济时代、网络时代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必然产物,它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我国目前人力资本交易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研究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产生和发展规律,有利于丰富和完善人力资本理论,同时有利于防范、化解人力资本交易机会风险,保障人力资本投资者的收益权。(作者单位:西安翻译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宏彬、张俊森:《中国人力资本投资与回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探险的意义篇9

出口信用保险是我国出口贸易中重要的险种,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专门法律制度尚未制定,法院在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时长期适用合同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使得法院在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时可以参照保险法。但作为***策性保险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保险毕竟不同,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基本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被提上立法部门的议程。

[关键词]

出口信用保险;止付令;法律适用

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A国出口水果罐头,付款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出口商为该批次货物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担的商业风险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开证行拖欠;3.开证行拒绝承兑。”货物运抵A国后,收货人向当地法院我国某出口贸易公司,同时申请止付令,A国法院依据该申请审查后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扣押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我国某出口贸易公司以发生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保的商业风险中的“开证拒绝承兑”通过法院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未发生“开证行拒绝承兑”为由,拒付保险金。一审于2011年9月7日受理,并于2011年12月13日和2013年8月23日两次开庭,2013年9月30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一、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路径

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法院裁判的关键是要查明开证行在止付令这一司法强制措施下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担的商业风险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换言之,即原告只需证明A国法院发出止付令造成开证行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保范围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即可获得法院的支持,顺利实现索赔的目的;反之,作为被告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只需要证明A国法院发出止付令造成开证行未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属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保范围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即可获得法院的支持驳回原告的诉求。实际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正是集中在这一问题上。“原告认为,开证行在收到其货物单证并放货给开证申请人后,无合理理由而未支付货款,造成其损失,属于“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被告应当对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在法院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的情况下,开证行不负有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开证行未支付货款不属于开证行拒绝支付”訛譹具体而言,问题回到了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解释上,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如何解释的问题,最终要回答的是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适用合同法规则的解释路径案例所涉及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则是法院裁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一种可能途径,但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仅提供了备选的一种解释方法。在适用合同法提供的解释规则之前,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首先要寻找是否有可适用的特别法提供的解释规则,这一原则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体现出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总则需同时满足“分则部分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这一点毋庸置疑,“其他法律是否也没有明文规定”即意指是否有可适用的特别法提供的解释规则。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因此没有直接可以适用的特别法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起施行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缺位带来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但这并没有解决问题。从学理上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但由于我国保险法第二条将其调整范围明确限定为商业保险,而作为***策性保险的出口信用保险被排除在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保险法并非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可适用的特别法。因此,不论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其他法律”中所指的“法律”作限缩解释还是扩张解释,都没有供裁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特别法规则,也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法总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案例中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为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是探求该条款是否有通常理解的意义,如存在通常理解的意义,解释到此结束;如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方可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具体到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中,首先要探求“开证行拒绝承兑”是否具有通常理解的意义且此种意义是否是唯一的;如果不存在通常理解的意义或有两种以上的解释,那么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适用保险法规则的解释路径如上文所述,保险法并非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可适用的特别法。那么,对于能否适用保险法关于商业保险合同规则对案例进行裁判的探讨是否就此结束?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于2011年9月7日受理,2011年12月13日第一次开庭,2013年8月23日第二次开庭,2013年9月30日做出一审判。《批复》实施的时间正好在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审理期间,根据《批复》的规定,2013年5月8日以后,当寻找适用裁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规则时,可以参照保险法的相应制度。即按照《批复》,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受理时已经适用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2009年保险法相较于2002年的保险法恰恰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做了修订,按照2002年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009年保险法第三十条则回到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解释规则。新保险法对这一规则的修订,不仅可以防止裁判机关及其裁判人员在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的司法实践中,任意扩大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而且也实现了法律自身对裁判权的一定程度的制约,也实现了和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上的一致。这正如英国保险法学者Clark所说,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可供依靠的第二位的解释原则,该原则在其他解释原则无法确定保险合同含义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由于本案是2011年受理,2013年判决,在此并不存在适用2009年保险法和2002年保险法的争议,但2009年保险法和2002年保险法不同的解释规则有其特殊的时间意义。如果适用2009年保险法的解释规则,那么第一步是探求格式条款是否有通常理解的意义,如存在通常理解的意义,解释到此结束;如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方才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最终可以得出和适用合同法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一样的结论。

(三)依然理不清的关系: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在2013年5月8日《批复》实施以后,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当然地适用保险法的解释规则已经毋庸置疑。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尽管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得出的结论将和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得到一样的结论,但必须清楚这是按照《批复》的指向得出的结论。因为两者之间在立法上并非一直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如上文所述,2002年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与2009年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不一致。

二、适用保险法处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过程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直接适用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文探讨的案例中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不能直接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是优先探究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拒绝承兑”的通常意义。

(一)寻求“开证行拒绝承兑”的通常意义本案中,买卖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货物也已经送到目的港。但信用证申请人(也A国即买方)向该国法院提出了止付申请,法院下达了止付令訛譻,导致信用证项下款项未能支付。就本案而言,探求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拒绝承兑”的通常意义,落脚点在于如何解释“拒绝”。我国的新华字典和辞海对于“拒绝”这一词条给出的含义为:“不接受(请求、意见或赠礼等)”这里强调的是主观上没有履行的意愿,因此,“开证行拒绝承兑”在通常意义上是可以解释,即强调主观上没有支付的意愿。就本案而言是,开证行在A国下达止付令后,并非开证行主观上的不愿意支付,而是客观上的支付不能。

(二)适用保险法解释规则做出的裁判一审判决书中指出:“以上情形显示开证行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基于司法强制力的限制,而非开证行主观上拒绝支付,而是客观上无法支付,不属于‘开证行拒绝承兑’情形。虽然保险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开证行拒绝承兑’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明确的,法院下达止付令导致开证行无法承兑显然不属于开证行拒绝承兑的范畴”,二审一方面认可了一审的判决外,又从信用证法律关系和导致信用证止付的基础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以及余款已经支付这两个角度阐述,维持了原判。訛譼也即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执行,最终指向了新保险法30条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查阅《批复》实施以前我国各级法院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直接适用保险法相关条款进行裁判的不在少数譽訛,这种直接适用保险法的情况从1995年保险法第一部保险法制定到2009年保险法修订以后并没有区别。但保险法是否能够成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学者的意见是不一致的。有学者认为: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只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其第15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法规另行规定”,因此保险法不适用于作为***策性保险的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没有专门的制度可依。

也有学者认为,出口信用保险当然地适用保险法的规则,其理由是,不论1995年的保险法还是2009年的保险法,财产保险业务中就包括了信用保险,“信用保险被明确界定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适用保险法中有关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如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等基本原则……出口信用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个特定险种”。訛譿实际上,在《批复》实施以前,直接适用保险法是不能说是没有依据,只是太模糊,这种模糊是由立法本身的模糊所造成。但《批复》本身给出的态度是明确的:“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尽管含糊其辞,但并未否认法院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则做出的判决的合法性。《批复》只是将这种模糊性去除,给了司法实践一个明确的指向。那么2009年保险法实施以前,裁判机关适用保险法和适用合同法的解释规则得到不一样的结论也无可厚非;2009年以后,在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上,保险法和合同法是一致的,而《批复》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法架起的桥梁其意义不仅仅是稳固了这样的一种衔接性,更重要的是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找到了明确的渊源。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探险的意义篇10

论文摘要:以怀特的三部主要作品《人树》、《探险家沃斯》以及《风暴眼》为例,指出神秘主义是贯穿怀特所有作品中连绵不断的主线之一。怀特小说中弥漫着的神秘主义色彩不仅是其多元宗教思想观的体现,同时也表现了作者对生命价值的反思及独特的审美倾向;小说中体现的神秘主义是服务于主题的重要形式与文学表现手段。

澳大利亚作家帕特里克·怀特是1973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由于怀特小说中独特的文学表达方法、深邃的思想内涵一直以来是澳大利亚文学评论界研究的热点,而且对于作家本人以及作品的理解也不尽相同。纵览怀特各个时期的作品,我们会不约而同地发现怀特的作品中一个很重要的文学特色,就是作品中弥漫的神秘主义色彩。笔者希望通过借助对怀特的三部主要作品《人树》、《探险家沃斯》以及《风暴眼》中的神秘主义思想的分析,试***发现隐藏在这一现象背后的作者的真实意***,努力从一个新的视角理解怀特与他的作品。

一、怀特与神秘主义

神秘主义是基督教的基础。在拉丁语系中,“神秘”一词源于希腊语,其原意是“闭上眼睛和嘴巴,把秘密放在内心,不要泄露出去”。公元4世纪时,基督教的神学家们采用这个词,将其解释为和上帝交往的经验的最高阶段,是与上帝的合一。在中世纪,神秘主义被理解为自己对上帝的体验,否认了人与上帝的中介——教会的宗教法权。16世纪,由于宗教改革,宗教信仰个性化增强了,神秘主义成为神学的概念与理论。德国的历史学家丁岑勒巴赫从基督教的角度给神秘主义下的定义是“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对神的认识”。乌勒夫对神秘主义的解释是“在信仰的领域里由神直接作用的经验”“诗意般的”、“不可言表性”是神秘主义的两大特征。在现代文化中,神秘主义被视为人与自我神性的崇拜与交流的行为。有别于本我,一个人通过献身与谦卑而达到合一;借助死亡与重生,而获得精神上的超越。

神秘主义不仅仅是关于基督教的主题,它更多的是关于自我的认识,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人对自我的认识。神秘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强调个人内在的理性信仰。神秘主义思想认为上帝在创造人的肉体的同时,赋予了人以精神,即善的本性,精神使人的肉体有了生命力。“上帝就是精神,所以上帝的本性和人的本性是一个整体,上帝与你同在。认知上帝就是认知自己。信仰不是目的,是认知的保证,是理性的显现,是通向上帝的第一阶梯”

正如加拿大帕特里夏·毛雷博士(PatifciaA.Morley)指出的那样,帕特里克·怀特的思想传承于欧洲传统文化,是欧洲传统文化的直接体现。而欧洲的传统文化的基础与核心正是基督教。怀特出身于富裕的澳大利亚农场主家庭,从13岁起,怀特便被父母送往英国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中学毕业后,回到澳大利亚仅一年,17岁那年又返回英国在剑桥大学攻读语言文学专业。读书期间,曾游历了欧洲大部分国家,深受欧洲传统文化的熏陶。同时,怀特也受到犹太神秘主义、神秘主义、希腊神话的影响;并且,怀特对东方哲学、印度教和佛教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于怀特来说,人的精神世界才是真实的世界,它掩藏于物质世界表层之下。怀特认为表面烦琐的生活的内部一定还存在着诗一般的、神秘的物质,怀特试***找寻出不断衰竭的、丑陋的物质世界与人的丰富的精神世界之间的联系。

二、神秘主义在小说中的体现

神秘主义是贯穿怀特所有作品中连绵不断的主线之一。怀特的各个时期的作品,看似选题***,实际在思想上和艺术表达方法上都体现着作者对同一主题的探索与认识,即作者在不同作品中努力找寻生命意义的答案,不断反思对真理的感悟。

小说中的神秘主义色彩集中体现在圣经典故、圣经原型、曼荼罗主题等材料的运用上。我们以《人树》、《探险家沃斯》和《风暴眼》为例,讨论分析作者如何在小说中营造神秘的氛围,从而体现小说丰富的思想内涵。

1.圣经典故

怀特曾经解释在写作《人树》这部小说之前的那段日子里,一直专心阅读《圣经》。并且他特别提到了小说第一章的语言暗示了圣经中的“创世纪”主题_3《人树》中的主人公斯坦·帕克和艾米·帕克被描绘成澳大利亚的“亚当”和“夏娃”。在一片布满荆棘与灌木丛林、神秘荒芜的土地上,两个充满朝气的年轻人结为夫妻,辛勤劳作,生儿育女。日子在刀耕与火种、干旱与洪水、日起与日落中延续。周围空旷的土地上慢慢地聚拢了更多来此谋生的人们,渐渐发展成为一个热闹繁华的小城镇。

2.圣经原型

怀特在小说《人树》中,以《圣经》中的“亚当”和“夏娃”为原型,将斯坦·帕克和艾米·帕克成功地塑造成为早期澳大利亚开发史上的澳大利亚人的祖先。像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一样,帕克夫妇在自己的伊甸园里,创造着自己的生活。他们开辟土地,种植粮食与果蔬,虽然经受着神秘的大自然的一次次干旱与洪水的侵袭,但仍然顽强地在这片处女地上生存着、创造着。斯坦·帕克谦卑、朴实,却具有感悟生活真谛的本能。虽然帕克言语不多,但在其平凡的一生中,以自己的、不同于世俗的方式在自己与上帝问创立了一种个人才能感受得到的联系,探索生命的意义。

小说《探险家沃斯》中的探险队队长沃斯可以看作是怀特对《圣经》中的浸礼约翰的解读。探险队队长沃斯被描绘成为“砍了头的浸礼约翰”。不同的是,浸礼约翰为宣扬基督教的精神,追求真理而献身;沃斯是为了认识自我,实现与上帝在精神上的合一,成为“砍了头的上帝”。探险途中沃斯经历了从狂妄到笃信、再到超越这样三个阶段,完成了生命的蜕变。

3.曼荼罗主题

怀特小说中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小说的结尾处,主人公大都以选择死亡来提升自己生命的价值。有的评论家认为这是怀特悲观主义、厌世情结的体现。作者则认为这与怀特的多元宗教观与基督教的神秘主义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曼荼罗”本来是佛教术语,是梵语Mandala的音译,本意为“坛”、“坛场”或中围。是指密宗本尊道场的***画或佛的宫殿,它的含义十分丰富,有“圆轮”、“发生”、“揽摇”、“精醇”、“聚集”等不同的释义。深含有“圆轮众德”、“圆轮具足”、“发生诸佛”,聚集十方三世诸圣于一处之义,圆轮者,为其众德;发生者,发生诸佛,借喻佛大彻大悟的境界。曼荼罗是本尊神居所的模型和***示,曼荼罗的真正含义是变化多样的世界外在简略的表现形式,其为本尊主神及眷属神的聚合处。是一个帮助修习者在观想本尊神界时的客观印照物。

因此,在藏密艺术中,被认为是最神秘、最富特色的艺术形式。对于修行僧侣来说,修行者可以通过曼荼罗达到精神世界与神灵的沟通。曼荼罗这种的独特形式,它既有本土原始宗教祭祀中“坛”的粗犷造型布局模式与世界物质形成观念的宗教内涵,又是佛教宇宙观、世界观和佛家理想世界的具像模式。曼荼罗既是一种字宙***,同时也是一种心灵的记录史,它更是藏传佛教密宗艺术中充满神秘意境与宗教哲理的行为意识***。

怀特对东方哲学、印度教及佛教的浓厚兴趣,使其在小说创作中引入了“曼荼罗”这一佛教理念。从而阐释了怀特对死亡的认识,认为效仿基督受难,是人与上帝合一、获得永生的唯一途径。怀特在他的小说《人树》、《探险家沃斯》和《风暴眼》中为主人公营造了不同类型的天人合一的“神坛”模式。

在小说《人树》的结尾处,置放在花园里的那把椅子成为斯坦·帕克的“坛场”。“这花园的草地很难说是一个草坪,而是围绕着灌木丛和树木形成的一个‘圆’;“老头坐在花园正中,树木以生命的庄严运动,从这个中心放射开来”;“所有的景物都像一个圆,环绕着这个中心。而这个圆之外,又是无数个圆。”斯坦·帕克在一片神秘的色彩之中认识到的这个宏大的、成功的“天象***”使得他对生命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死亡在帕克看来是进入下一个生命轮回的必要形式。

在澳大利亚腹地这片神秘而又布满艰险的沙漠深处,《探险家沃斯》中的探险队队长沃斯走入自己的内心深处,艰难地向着圣地麦加去朝圣。沃斯由一个纯粹相信个人意志的自大狂回归为充满七情六欲的正常人,最后通过基督般的受难,重新认识了自我,实现了精神上和上帝的圆满合一。

《风暴眼》中的贵妇人伊莉莎白·亨特的死亡之床则是她自我灵魂救赎的曼荼罗。一个曾经飞扬跋扈、对金钱、权利与感官享受充满贪欲的人,在等待死亡降临的日子里,幡然悔悟,忏悔自己的一生,渴望得到上帝的宽赎与爱,借助死亡拯救自己堕落的灵魂。

通过这三部小说,由此可以看出怀特对死亡的理解是死亡不是生命的终结,而是生命进入到更高的一个层次的途径,也预示着新的生命形式的开始。

另外,在这三部小说中,具有象征意义的意象,如:暴风雨、闪电、沙漠、玫瑰、神秘数字、心电感应以及澳洲土著人惧怕的彗星的出现等都加深了小说的神秘色彩。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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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运动的意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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