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的文章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行***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许可和行***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
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处罚是否符合《行***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处罚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策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许可和行***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章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许可、行***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请记住我站域名,《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公厅关于行***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
组织起草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交叉,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汇编,由法规司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护环境的文章篇2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府的环境职责”,而***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保护环境的文章篇3
关键词:小学语文;环境教育;环保意识
一、开展语文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环境问题
为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我们要将现代化的教育模式应用到小学语文教育中,使学生学习效率大大提高。把环境教育作为语文教学的内容,让小学生知道环境保护的意义,让他们体会到社会责任感。我们要开展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保护环境的活动,教师制作活动课件以方法、步骤、目的为活动提纲,让环境教学开展得有实效。比如,我们要在平常生活中分类垃圾、不用的旧电池应该回收,在日常生活中不开车,骑自行车绿色出行等作为每次活动的题材。制订环保计划、有目的地完成实践活动,能让学生学习积极性快速提高。多开展类似的活动,让学生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深入了解现在的环境问题比较恶劣。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把环境教育运用到教学实践中。
二、引用语文教学材料内容,学习好环境教育
我们的语文课本中有很多关于环境教学的题材,教师要充分利用这些教学材料,更好地了解环境对人类的重要性。课本中有很多描写大自然美景的文章,能够体现出环境与人类之间的密切关系。老师教学生学习与环境相关的课文时,引导学生对环境的美好联想,也能对大自然了解,从而能使学生看到大自然的美丽,对大自然的欣赏,对大自然的美好向往,既能让学生学到更多知识,也能让学生更好地爱护环境。生活在美丽的大自然中,与我们的生活、学习、生产劳动有着密切联系。如果环境遭到破坏,造成污染,给我们的身心和生活就会带来不幸和灾难。课本中还有是叙述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和如何治理的,可以让学生充分学习科学知识,掌握环境知识。让学生知道目前地球上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已经不多了,不允许再一味浪费和破坏,养成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到保护我们的环境。老师在教小学语文的同时,要根据学科所学内容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培养学生保护环境的行为。课本中还有一些古诗词和散文,表现了人类对大自然的依赖和谐共处的需求。文章中作者表达了一种博大的爱国情怀,对大自然的赞美和热爱之情。此类文章通过对自然美景的赞美,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让学生从文章中体会到作者的意境,对学习语文更有帮助,更好地培养学生热爱大自然的情感。老师应该从平时学到的古诗词、描写大自然的课文中让学生熟读并运用到写作中,把自己对环境的热爱、保护之情表达在自己的作品中。还有一些文章是写有一些人只顾眼前利益去破坏环境的不好行为,让学生认识到保护环境的意义,为保护我们的环境,出自己的一份力,努力学好文化知识,用知识来改变社会问题。从而有了学习的动力,更好地实现现代化教育,使现代化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完善。
三、以环境教学为基础,从而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
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要让学生养成多观察、多思考的能力。多看书提高阅读水平,才能写出好的文章。把环境教育运用到平时的写作练习中,作文题目以环境问题来给学生布置课下作业,使学生的写作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养成留心观察发现事物不同点的好习惯。关心我们的生活环境,提高环保意识,养成爱护环境的习惯。
四、通过阅读让我们更好地保护环境
在课余时间多阅读关于环境保护的书籍,从而提高小学生对事物的感知能力、判断能力。在学习语文课堂知识的同时,更能多阅读、多思考。让学生多接触大自然,在一草一木中感受大自然的美好,更好地珍惜和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植树造林,是它们默默付出,为我们净化空气,让我们可以自由呼吸。可阅读关于环境保护的书,如《寂静的春天》《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让学生学习更多知识,启迪学生的智慧。从阅读中提高学生的思想感悟,为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而努力。改变从我做起,感染身边的人一起爱护环境。总之,地球是我们的家园,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地方,只有每个公民都有环保意识,才能让我们的环境更美丽,做到可持续发展。要让人们更好地保护环境,就要依靠教育的力量从小学生抓起,把环境教育作为小学生课堂教学的一部分。让学生树立爱护环境的良好品德,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爱护身边的花草树木,为改善环境做力所能及的事。积极动员每个社会公民,为了社会为了我们自己把环境保护这项事业做到最好。我们的责任就是维护自然生态的平衡,让每个学生都有强烈的环保意识,靠大家的力量保护环境,让地球环境更美好。
参考文献:
[1]李子建.中国迈向21世纪的学校环境教育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
保护环境的文章篇4
〔中***分类号〕 G6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08)06(B)―0058―01
关爱自然,保护环境是新课标提倡的教育理念,将环保教育巧妙地渗透到语文教学的各个环节,让学生在课文的赏析中受到环保教育,是语文教学中加强环保教育的关键。因此,教师要在语文教学中做好如下几点。
一、在语文教学中注重环保教育
环境教育课程的范文具有多样性、开放性、和谐性的特点。教师应侧重引导学生对环境保护的感性探究和理性认知方面的学习,使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植根于心灵深处。同时,教师还应增强学生参与能力的训练,注重相关学科的渗透,构建完整的环境科学基础知识体系。教师在讲解语文课程中涉及环保内容的文章时,不但要讲深讲透,而且要扩大学生的知识面,结合环保面临的现状,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教师可利用多媒体,插入自然生态方面的片断视频,加深学生的环境认识,寓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中,使学生讲环保、用环保、治环保的知识层面不断拓展,文化底蕴不断丰厚,从而培养一批知识型的环保后备人才。
二、在语文学习中融入环保教育
在教学中,教师要认真备课,选好辅助例证、***文、视频,找准学生的“关注点”,激发他们的阅读兴趣。教师可以根据课文的某些知识点,补充相关文字资料或视频资料,以开阔学生的视野。同时,在日常生活中,针对媒体和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教师可让学生阅读相关的环保性文章,如结合课文《向沙漠进***》一文,让学生阅读有关沙尘暴、酸雨、水土流失、草原沙化退化、过度放牧、过度开垦、鼠害对生态环境毁坏的文章,或阅读有关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圈养、植树造林对生态环境改善后对人类的贡献等文章,并要求学生做好读书笔记。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又能提高他们***思考问题的能力。教师还可通过班会,开展以“珍惜地球上的有限资源”、“爱我蓝天,爱我绿水”、“校园是我家,爱护靠大家”为主题的活动。这样,既能营造师生交流的良好氛围,培养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又有助于形成学生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
三、在实践活动中感受环保教育
在作文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为学生提供环保方面的素材,将相关的***片、影像展示给学生,使学生在写作训练的过程中受到环保知识教育。教师在组织学生搞社会调查的同时,还应让学生了解当地乱砍滥伐、破坏植被、水资源污染、土壤酸化碱化、水土流失和生态农业、荒山绿化、节能减排、集中供暖、限制“三废”排放等情况,并要求学生撰写调查报告。这种将写作与环保教育相结合的训练,既有利于培养学生热爱自然和保护自然的感情,又能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让绿色理念潜移默化地深入到学生的心田,使学生养成爱环境、讲卫生的好习惯。
四、在实践活动中宣传环保教育
保护环境的文章篇5
关键词: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化
中***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1.环境保护标准化的意义
标准化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技术指导意义,它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环境保护标准化是指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存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开展的标准化活动。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1973)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的起步。经过40多年的发展,环境保护标准化活动对我国国民经济、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社会生活环境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与国外相比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公共服务标准化较发达国家还相对薄弱,在标准化模式、人才和资金等方面也存在欠缺和不足。
2.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体系
国外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起步于国际标准化组织1996年ISO14000系列标准的颁布与实施。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化体系分为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国内最早的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见于上世纪90年代初阜新矿业集团(原阜新矿务局),从企业层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标准化的探索[1]。但企业从自身管理层面出发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化工作,则需要投入专门的技术人员和资金支持,根据国内小型企业居多的实际情况,由企业作为发起点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化工作并不现实。耿建新等从环保法规方面入手,将内部控制的原理和运行机制运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定环保方面的内部控制规范及操作指南,企业不断完善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措施[2]。郝素利等在对国内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公共服务标准化的相应***策建议[3]。
3.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国内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体系仍处在探索阶段
1996年9月国际规范化组织公布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在环境管理的历史上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事情,对环境产生极其重要的积极影响。中国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积极制定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等相关标准推广和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但是国内对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研究比较滞后。
然而恰恰是本国标准化进程对企业国际市场渗透能力和内部管理成效更能起到正效应,而且国内标准化对“薄弱型”(标注化覆盖狭窄和标准约束水平甚低的企业)企业的内部标准化管理成效所产生的影响程度更显著[4]。因此探索和发展国内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3.2 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研究专业性强
国内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研究需要研究人员对国内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策、标准体系、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等非常熟悉,这些文件资料相当多,而且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相关标准依然不足,尚需要补充完善,因此这项工作对于研究团队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很高。国内大型的企业具有一定的人力和财力进行探索性的研究,然而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尚不能自行组织实施。从长远看从企业内部推进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体系并不容易。
3.3 现有环境管理的模式制约了发展
国内环境保护管理往往是以***府文件等形式出现,国家环境主管部门也付诸了多方面的努力,使用各类通知、文件、要求等形式推进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长期以来陷入了***府要求,企业才对应实施的循环中,形成了“***府出***策,企业找对策”、“家长式管理”的情形。
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因此以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形式,***府通过科技立项、投入一定的资金,以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模式,建立国内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才是可行的途径,也是***府服务模式转型的一种探索。
4.某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探索
4.1 某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的建立
通过对现有环境管理体系的研究,查阅国内现有法律法规、***策、标准体系、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技术、管理文件。以推进某省环保工作自身的“转型升级”出发,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5],推动企业环境管理方式转变,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针对性和监管效率,促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监督体系建立,进行了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探索性研究。见***1。
***1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本文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策、标准体系、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等5方面出发,将现有的环境管理系统归纳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环境应急管理、厂区环境与社会监督5大方面,27项基本内容建立了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框架。见表1。
表1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框架
通过归纳、分析,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策、标准体系、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我们归纳出122项具体指标,每一项具体指标都指向某一项具体工作,企业对标分析后,找出完成哪一项具体的工作到什么程度后,就可以完成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履行了环境保护责任。
最后对于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要有适当的考核评估方法,通过专家咨询、层次分析法[6,7]等技术方法,将我们提出的某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进行科学的权重赋值(见表2)。
表2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权重值
4.2 实例研究
为了验证和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2013年和2014年,按大、中、小(微)规模[8],选择拟定603家企业作为研究试点,进行了实例研究。通过两年对试点企业实例评价,所有参评企业能完成环境保护标准化评定工作,在实例研究过程中,企业均能积极完成评定工作,另外8家企业在我们实例研究过程中主动参与评定工作,共计参评企业611家,实例研究的顺利完成证明了某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的可行性,极大的提升了企业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
在实例研究中,参评企业首次自评中均能通过对标发现存在的环保问题,通过制定整改方案和6-10个月左右的整改,在二次评分中均以评分分值的提高,体现了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的提高,说明某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对各企业复核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从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环境应急管理、厂区环境与社会监督5个方面的扣分情况看,扣分比例依次从大到小分别是:厂区环境与社会监督、环境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见***1)。
***1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复核扣分点权重(单位%)
某省611家申报企业复评结果分析:环保标准化建设等级B级的企业共计530家,C级企业81家。环境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共562家,“警示”的企业共49家。复评结果统计情况见表3。
表3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统计情况
通过复评可以看出,大多数企业均能投入人员和时间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通过“一考双评”对标分析,找到了存在的问题,发现了差距,并且通过自我整改,取得了明显的进步,提高了环境管理水平。说明“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正在发挥积极的效果,对某省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
5.结论
5.1 主要结论
本文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策、标准体系、规章制度、监督管理5方面出发,建立了适合某省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为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标准化作出了探索性的研究。有力的证明了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标准化的可行性。
某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例研究,为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标准化,首次建立了初步的研究模式。为进一步持续开展某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打下了基础。
通过实例研究证明,某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对提高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水平,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对促进企业、环境管理部门、社会等各方面环境信息沟通,为下一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基础。
5.2 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构想
由于采用的研究方法单一,工作技术组知识水平有限,实例研究样本的局限性,本文构建的某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任存在不足之处。
希望本文能够引起更多公众对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关注,共同推动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发展。
在实施某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研究工作中得到了省人民***府、省环境保护厅及地州市环保局的大力支持,通过取得的实际效果,希望***府部门能进一步重视,加强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使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持续发展。某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的建立仅仅是该项工作的开始,还需科技、财***、环保各部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和人力投入,为后续的推进和研究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企业在实现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后,需要和环境标志工作结合,将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标志化,以便于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最终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015年是新《环保法》颁布的第一个实施年,实施新常态下的长效管理,必须完善运作机制,启动动态管理,在环保监督层面上有所创新,并初步建立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信用评价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阜新矿务局环保处.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管理标准化、工作标准化[J].煤矿环境保护.1991,6(4):13-15.
[2]耿建新、刘长翠、焦若静.企业环境保护内部控制制度研究[J].企业环保.2004,6:46-49.
[3]郝素利、李上、丁日佳.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国内外比较及对策研究[J]. 商业时代.2011,6:108-109.
[4]陶忠元.国内外标准化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研究[J]. 产业经济.2013,38-40.
[5]***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011-10-17.
[6]Satty T L.Vargas L G.Decision Making in Economic,Political,Social and Technological Environments: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M].Pittsburgh:RWS Publications,1994.
[7]Satty T L.Fundamentals of Decision Making and Priority Theory: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M].Pittsburgh:RWS Publications,2001.
保护环境的文章篇6
【关键词】语文;教学;环保,教育
【中***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2)09(a)—0120—01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之一。小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其环境意识的高低,关系着我国环境状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程。语文的工具性和人文性相统一的学科特点,决定了语文学科在环境教育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学生在学习语言文字知识,训练语言文字技能的同时,还能很好的接受环境知识、境道德的感染和影响。那么,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如何渗透环境教育呢?下面从静态环境教育和动态环境教育两个方面谈谈我们的一些探索。
1、利用教材文本。静态渗透环境教育
义务教育小学语文教材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从不同的方面,编入了不少蕴含环境教育资源的文本,教师要善于挖掘这些资源,把环保教育融进教学目标中,在课堂上选择最佳切入口,抓住教材中环保教育的点点滴滴,对学生静态渗透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1.1 珍惜自然风光教育
小学语文教材选入了很多赞美自然景观的文本,譬如,古代山水田园诗文《山行》、《游园不值》、《望庐山瀑布》和现景散文《桂林山水》,《海底世界》、《索溪峪的“野”》等。教学这类课文时,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找准知识结合点,让学生在领略美好的自然风光的同时,懂得这么美好的环境要靠人们的爱护和创造,培养学生热爱优美的环境情感。
1.2 了解环境知识的教育
语文教材中编入了不少介绍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和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手段和方法的课文。这些课文介绍深入浅出,学起来通俗易懂,易于接受。如《太阳》、《21世纪的新能源》、《黄河象》、《琥珀》等文章,注重阐析科学性道理,学习此类文章时,教师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领学生了解、探究大自然的秘密,让学生在获得环境知识的同时,产生探索自然世界,研究自然科学的兴趣。
1.3 爱护野生动物教育
如《有这样一个小村庄》、《鸟的天堂》、《鹿和狼的故事》、《猫》、《小狮子爱尔莎》等课文,鲜明地彰显了爱护动物,与动物友好相处之主题。教学时,通过渗透爱护野生动物的教育,使学生懂得生态平衡的重要。从而树立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1.4 珍惜水资源教育
像《古井》、《黄河魂》、《五彩池》、《珍珠泉》、《吃水不忘挖井人》等文章,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水资源的重要性,教师利用好这些文章,就能很好的对学生进行爱护环境、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的教育。
1.5 爱护名胜古迹教育
《长城》《圆明园的毁灭》《卢沟桥的狮子》《三味书屋》《颐和园》等文章,讴歌了从古至今我国劳动人民的高超智慧和不朽杰作。教师利用这些难得的素材,让学生在追溯、欣赏、感悟中,接受热爱祖国大好河山、珍惜自然资源、爱护古迹的教育。
2、开展实践活动,动态渗透环境教育
如果说教材文本的教学是静态的渗透环境教育,开展语文实践活动就是动态渗透环境教育,动态的渗透是静态渗透的延伸和补充。
2.1 开展环保宣传活动,进行环保教育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宣传活动,既能培养学生说写能力,又能很好地渗透环境教育。例如引导学生根据自己从书本中了解到的环境知识编写故事、公益广告词等,不但能加深他们对文体知识的理解应用,而且有助于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感、使命感。
2.2 开展视听活动,渗透环境教育
当今快速发展的媒体的,为学生及时了解环境信息提供了方便。组织学生课外看和听,如广播录音、影视录像、新闻报道等有关环境破坏方面的题材、新闻,让学生了解那些近在咫尺,触目惊心的环境破坏造成的恶果,激发学生对遭受破坏的事物的同情情感,感受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让环保意识深透到学生心中。
2.3 开展主题活动,强化环保教育
围绕“3.12”植树节,组织学生植树造林,美化家园等主题活动;“3.22”世界节水日,开展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活动;“4.7”世界卫生日,开展“卫生伴我行”文明礼仪宣传教育活动;“4.22”世界地球日,开展真爱地球,爱我家园活动;“6.5”世界环境日,设计“生活垃圾分类”、“乐音和噪音”、“可怕的白色污染”等主题活动;“10.16”世界粮食日,组织学生体验农村生活、爱惜粮食等主题活动。教师有选择性地利用这些绿色纪念日开展主题活动,就能很好地强化学生的环保意识,
2.4 利用社会调查,深化环境教育
保护环境的文章篇7
2005年3月12日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环保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明确的目标。
今后的五年是落实这一目标的关键时期。环保法规建设规划是环保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国家立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积极进展,环境法规建设也取得重大成就。国家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批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法规、规章和标准,批准了一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趋完善。环境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等环境法律。
此外,还制定或修订了《渔业法》(2000、2004年修订)、《水法》(2002年修订)、《草原法》(2002年修订)、《防沙治沙法》(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种子法》(2004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等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
环境行***法规——***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等行***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环保部门规章——国家环保总局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规定(总局令第30号,200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总局令第29号,200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200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总局令第27号,200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2005)、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总局令第25号,2005)、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
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200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2004)、环境保护行***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总局令第22号,2004)、医疗废物管理行***处罚办法(总局令第21号,200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总局令第18号,200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2003)、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200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总局令第15号,200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总局令第14号,200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2001)、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总局令第11号,200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号,2001)等一批重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与有关部门联合了清洁生产
审核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规章。
国际环境条约——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参与制定并批准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京都议定书》、《生物安全卡特赫拉议定书》、《关于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多边环境公约,同时还签署了若干新的双边环境协定。
地方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立法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不断提高。在立法质量方面,各地更加突出地方特色,更加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北京市重点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江苏省针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黑龙江省突出居民生活环境的保护,重庆市强化三峡库区污染防治,云南省加强高原湖泊的污染治理,陕西省针对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环境保护,自治区突出自然生态保护,广东省针对危险废物,武汉市针对社会生活噪声,苏州市针对建筑施工噪声,
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方环境法规和规章。福建、广东等地还针对环境***工作的要求,创设了查封、暂扣违法物品等行***强制手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山东省以省***府令形式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处分办法》,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制定了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均取得了很好效果。地方环境立法不仅补充了国家环境立法的不足,适应地方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且还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的有关环境立法工作,同时为其他地方的环境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迄今为止,根据《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9部、自然资源法15部;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5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各地方人大和***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府规章共1600余件。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趋完善。
但是,环境法规建设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是立法空白仍然存在,如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管理、生态保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尚未制定;二是配套立法进展缓慢,如限期治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方面的法规迟迟难以出台。
本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结合依法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提出今后五年(2006——2010)全国环境法规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把我国的环境法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完成国家环境保护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依法行***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立足全面统筹兼顾和法制统一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环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规划的目标
根据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和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我国环境立法发展到2010年,必须实现“一个目标”,把握“两个重点”:“一个目标”是指坚持现有环境法律体系,通过立足我国具体国情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相结合,通过制定新法和修订现有法律的结合,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体系。“两个重点”是指在不断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在法规体系建设和立法内容两个方面,要始终把握重点:
——在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要突出重点: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国家环境***策法》,构建生态保护、核安全法律框架,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
规。
——在立法的内容方面,要力争重点突破: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的环境权益,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环境税费改革,企业环保成本内部化,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手段,明确民事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成本更高”的问题;强化***府环境责任,建立******领导干部环保***绩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行***管理行为,建立环境保护行***问责制度等。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国家环境***策法》
在各单项环境法律逐步到位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更高阶位的基本法律——《国家环境***策法》,宣示国家环境***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目标的需要,也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都对新时期的环境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环境保护涉及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根本性,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基本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模式,主要是通过制定各单项法律,以单个环境要素为其调整对象。随着各单项法律的先后制定和相继修订,在各单项法律之间导致彼此不协调,特别是与之相伴的某些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规定,在不同的单项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需要通过环境基本法进行有效整合。
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国家环境***策法》应当规定以下基本事项: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基本***策,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体制,环境保护事务与其他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协调机制,***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手段,基本法与其他环境保护单项法律的关系以及其他基本事项。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出现,表明环境保护立法经历了从单项立法到综合立法的发展过程。它要求国家从对单个环境要素的法律保护,发展到将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这是法律体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趋势。
中国环境立法在1979年起步之初,就有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设想。25年来的环境立法实践,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目前,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之初的设想,修改《环境保护法》,并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努力推进。
(二)填补环境保护法规空白,完善法规体系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填补环境保护领域法律空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是为填补生态保护的法律空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遗传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等法律,《西部开发生态保护监督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
物物种资源保护条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条例》等行***法规,《生态示范管理办法》、《有机产品管理办法》、《生态功能区划管理办法》、《部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是为完善核安全领域的法律空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核安全法》、《民用核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是为填补污染控制领域中某些方面的空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等。
五是为进一步明晰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办法》、《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付补偿办法》等。
六是为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规范***行为,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监测管
理条例》、《环境监察工作条例》、《环境行***违法行为行***处分办法》等。
(三)制定配套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法律法规有明确立法授权的,抓紧完成授权立法。如《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管理条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二是需要在上位法规定的行***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细化规定的。如,为了明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给予罚款”的具体数额和幅度,需要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行***处罚办法》。
三是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实施性的法规,规定具体制度和措施。如: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废弃产品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规定,需要制定《特种产品和包装物回收利用处置系列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的规定,需要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四是需要对法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法规的。如《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条例》、《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四)根据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适时修订法律法规
抓紧完成《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
(五)为履行国际环境条约需要配套制定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办法》等。
(六)将环境保护工作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主要包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友好企业评定办法》、《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办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生态示范管理办法》等。
(七)积极支持、指导和推动地方环境立法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分别授权地方制定关于个体工商户水污染防治的办法和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应当积极支持、指导和推动地方制定相关的地方环境法规或者规章。
(八)参与相关立法,更加重视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立法活动
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许多立法草案,其内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立法程序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有权通过对相关立法草案提出意见等方式,参与相关立法
活动。这种参与立法活动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对这种参与立法的活动应当更加重视。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取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立法经费投入,保障立法工作进度和质量
***策法规制定是总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第一职能,是总局各个部门的工作重点。
立法前期基础研究、资料收集、实地调研、起草修改、专家论证、部门协调、广泛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以及向***法制办、人大法工委、环资委等上级机关汇报、与各部门协调、国外考察等,都需要在经费安排上予以充分保障。经费投入不足,则无法保证立法工作进度和立法质量。
(二)重视立法前期基础性研究工作,为立法工作提供坚实的科研和技术支撑对环保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要有计划地列专题、请专人做基础性、前瞻性的科研课题研究,要结合重大环保立法及重要管理制度,未雨绸缪,安排相关科研项目,做好立法的基础工作。
(三)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机制,建立环保立法的专家库在立法工作中,要按照《立法法》、《***全面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的要求,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涉及新设行***许可的、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以及媒体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领导关注的焦点问题等,
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为充分利用专家的知识资源以及他们在人大、***协、学术界等的深远影响力,要建立专家库和专家网络,构建交流平台,进行经常性、深入的接触,以各种形式推动立法工作。
保护环境的文章篇8
目前,我国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2013年5月以前,风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或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2013年5月,***下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文件,企业投资风电项目的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到地方***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核准的风电项目风电开发企业在项目施工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我国风电项目建设从规划、项目前期设计和核准,到施工***设计和项目实施的运行流程见下***。
2陆上风电项目建设主要的环境影响
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特别是山区风电场项目建设主要的(也是直接的)环境影响是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如果在动植物物种丰富地区,可能引起生物多样性下降,甚至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问题,主要源于进场及场内道路、风机基础和平台、升压站、送出线路占地的影响。山区风电场一般植被覆盖较好,交通条件较差,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运送往往需要修建较长的运输公路。由于风机叶片较长(约50m),进场及场内主要运输道路宽度一般不低于5m,道路转弯半径一般不低于35m(采用特种车辆运输时道路转弯半径可降低至25m左右)。以山区风电项目常见的50MW风电装机(25台单机容量为2000kW)为例,项目总占地约50hm2,新建道路占地约30hm2占项目总占地的60%。风机平台建设需满足风机叶片、轮毂吊装要求,风机平台及送出线路施工占地约10hm2,占项目总占地的20%。我国南方山区风电场植被条件好,动植物和自然景观丰富,在风电场场区或周边区域很有可能分布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部分分布有高山湿地、鸟类迁徙通道等特殊生境,或者施工影响区域分布有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古(大)树等。对于这些风电项目建设,除关注常规的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影响外,还要特别关注对这些特殊敏感区、敏感对象的影响。某些风电场风机点位或升压站距离居民较近,对于这些风电项目,运行期的噪声和电磁影响评价也是一个重点。
3风电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规划阶段
风电项目建设规划阶段主要的环境管理是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目前,国家层面的风电规划属于指导性规划,一般只提出全国或某个区域在规划水平年的风电装机规模,不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也不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省(市、区)编制的风电规划属于能源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59号,2009年8月)要求,应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然而,目前各地区一般按照《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5月)或《近海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FD005-2008)要求,编制环境影响篇章,基本上未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些规划报告在环境影响篇章中对项目选址的环境制约因素分析不到位,导致部分项目选点没有很好的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区,从而一开始就埋下了生态破坏的“种子”。
3.2可行性研究阶段
风电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的环境管理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同步开展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论证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一些大型风电场项目,有些地区要求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风电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主要依据《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该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但篇章编制要求简单,对主要的环境制约因素分析未做明确要求。风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主要依据《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该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编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篇章,但篇章编制要求简单,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中的环保、水保措施设计的衔接关系未予明确。对于风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目前我国行业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规范出台后,将有利用评价单位抓住风电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突出重点,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3.3微观选址阶段
风电场微观选址是对可行性研究阶段成果进行现场确认的关键阶段。实际上,随着现场调查的深入,本阶段可能发现上一阶段未调查到的环境敏感点,如珍稀物种、古(大)树、少量居民点、用地和坟地等。对于这些分布范围较小的敏感点,通过机位的微观调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可以有效避免或减轻对这些敏感点的环境影响。但由于本阶段缺乏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的监督,设计单位往往只考虑风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如何降低工程造价,忽略了对这些环境敏感点的保护,最终确定的不合理的风机布置给后期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困难。
3.4施工***设计阶段
风电建设项目施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在开展主体工程设计的同时,同步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目前,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滞后,甚至没有开展同等深度的设计。
3.5施工和运行阶段
风电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监督相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目前,大多数地区要求风电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同步开展环境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但一些建设单位对风电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水土保持监理不够重视,迫于环保、水保专项验收压力被动开展监理,常常出现监理工作滞后或流于形式等问题。
4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的建议
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环境管理关键是如何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加强“同时设计”管理
各省(市、区)编制风电规划,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在规划报告报送审批前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征求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建议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致总纲》(HJ130-2014),修编《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明确风电规划报告中环境影响评价篇章的编写重点和要求。根据国家简化前置审批的经济体制改革要求,风电项目核准建议取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同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参考《海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FD007-2011),编制《陆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细化陆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篇章编制要求。目前,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正在编制风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规范。笔者认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开展同等深度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措施上有优化(或变更)的需要补充说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投资必须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保证专款专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核准的必要文件,项目核准单位应明确项目开发企业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环境保护和水行***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在开展风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设计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复核。
4.2加强“同时施工”管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和水保监理工作。建议环境监理在微观选址阶段就开始介入,并贯穿微观选址、施工***设计及工程施工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批复中的监测计划,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风电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监测落实情况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报告。在风电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重大变更,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变更文件。
4.3加强“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
在工程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自查工作,全面检查工程各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开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工作。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调查报告和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严格环保***监督。风电项目运行期,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正常、稳定运行。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由此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由环境保护和水行***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可对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进行专项巡查,发现相关问题及时移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可将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举报。
5小结
保护环境的文章篇9
关键词:国土国土资源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关于国土法、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重要原因是对于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而关于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因此,要厘清三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厘清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国土法,又称为国土资源法,或国土开发整治法。是指对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把握其概念,关键是要把握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关于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众说纷纭,综合观之,有四种观点:其一,国土资源就是指一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最狭义的概念。其二,国土资源单指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能源资源等。其三,“国土资源一般是指一国国家支配管辖的自然资源及其决定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1]其四,蔡守秋教授在《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国土资源给予对广泛的定义,“国土是一个国家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城的总体极其间的全部自然资源。”[2]笔者认为,国土资源其实就是领土资源,领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国土资源的外延应包括一国的领陆资源,即土地资源、领海资源,即海洋资源、领空资源,即空间资源。因此,笔者赞同蔡守秋教授的观点,而不应把国土资源仅仅局限于一国的自然资源范围之内,也不应将其范围扩及包括社会经济资源,更不应将其范围仅仅局限于土地资源。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
关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土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即国土法相当于综合性的自然资源法,它是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3]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法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即自然资源法仅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国土资源法不仅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且也要对其进行治理、保护。此外,国土资源法还对自然资源之外的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如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观点,归因于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及外延的认识存在差异。如果视国土资源仅仅为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决定的社会经济资源,则国土法当然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应为综合的自然资源法。反之,如果视国土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而且还包括其他领土资源,则自然资源法应为国土法的一部分。笔者坚持国土资源泛指领土资源,因此,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仅仅是国土资源法的一部分。国土资源法所处的地位更高,它针对所有领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此外,自然资源法只注重对单种自然资源的法律控制;偏重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治理;偏重与强调自然资源得劲机效益和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而忽视其生态效益和环境权;只强调单项开发利用,忽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因此,传统的自然资源法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控有许多局限性。只有将自然资源法发展扩大到国土开发整治法的阶段,才能对自然资源实现科学、有效的法律控制。[4]因此,自然资源法不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也是国土法的前身。
(二)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果国土仅指自然资源,即国土法仅指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二者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如果国土资源法指调整因保护一国领土内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又调整因开发、利用、治理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环境保护法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因为环境保护法只强调保护环境,而国土法既注重保护环境,又强调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因此国土法的综合性更强,视野更加开阔。因此,国土法的范围大于环境保护法。按照目前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只从保护角度出发而不从综合开发、利用、治理的角度出发是很难保护好环境资源的,只有将环境保护法发展扩大到国土法,才能实现对环境的科学、有效的保护。
(三)国土法体系的构成
通过对国土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三者关系的具体分析后可发现,三者关系如何取决于人们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不同,三者的关系也不同。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因为它不仅同自然资源法一样关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同环境保护法一样注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它融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与一体。国土法的体系以国土资源基本法为龙头,下设三个分支体系:一是以自然资源法牵头的各资源法体系,调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以环境保护法牵头的各环境保护法体系,调整环境保护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三是以自然灾害防治牵头的各灾害防治法体系,调整防灾减灾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为此,科学的国土法体系,需要加快国土法的立法,包括综合的自然资源法,灾害防治法,各资源、环境保护、灾害防治单行法等。此外,以下法律规范也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区域开发整治法:它是一定区域内国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域开发整治是整个国土开发整治活动的缩影,即区域化。如城市开发整治、乡村开发整治、老少边穷地区开发整治及其他特定区域开发整治等。我国的西部大开发以及最近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都是典型的区域开发整治,通过区域开发整治以实现区域内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区域开发整治法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土管理法。国土管理法规是指有关国土行***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土行***管理机关及其职责、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等法律规范。国土管理在我国国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土开发整治事业发展的保证,国土管理法规也是国土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国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它具体由国土管理机构法规、国土考查、监测及资料的管理的法规、国土规划法规、以及国土开发整治工作实施的管理的法规组成。
二、国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共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管理体制;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通过其条文分析可发现,虽然该法在原则、制度上主要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条文较多,但从总则、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法律责任部分来看,仍不失为我国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但是,笔者认为,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应对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国土法除可以做到这一点外,国土法优于环境保护法之处在于其视野开阔,前瞻性强且更具有综合性,更符合现代环境问题日趋综合的特点。国土资源法不仅针对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后的事后治理,更注重对国土资源进行事前的预防,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如通过规划制度,在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土资源进行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实践已经证明,许多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都和盲目的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有密切关系,如果事前做好了国土资源的规划与计划工作,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可以在源头得到控制。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抓住我国当前进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这一契机,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虽名为《环境保护法》,但实为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即把它上升到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层次,使之成为环境法的基本法,以使其对环境的保护所采取的手段更完整也更具有综合性,不仅有事后的治理手段,更有事前的规划和整治手段,以满足应对中国环境问题新形势的需要。具体做法是:
(一)将国土规划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规划是人类克服自身经济活动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科学决策活动。国土规划是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指在特定土地上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进行总体空间部署。[5]通过对国土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可以有效避免和克服不应有的生态破坏与污染的产生。建国后,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国土规划法规文件,基本上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大部分作了规定,但未形成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中未作全面规定。现行《环境保护法》第4、12、22条只提到了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规划,但是它们是不同于国土资源规划的,国土资源规划站的位置更高,综合性更强,它既包括环保规划,又包括经济发展规划;既包括城市规划,又包括乡村规划等。通过综合性的国土规划,可做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以实现《环境保护法》的宗旨,即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时,可以增设一章,定为“国土资源的规划”,置于原第二章之后,第三章之前。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国土资源规划”这一章只能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国土规划的体系等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关于国土规划的内容、规划的主体、规划的基本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只能留待我国今后制定的国土规划基本法中作出规定。
(二)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区域开发整治和规划类似,也是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发生的重要手段,规划也包括区域规划,在合理的区域规划制定后,再对该区域的环境资源按照区域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整体论思想在环境资源法中的具体运用。因为现代环境资源问题本身就具有整体性,不能把它与其他问题割裂开来。比如城市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城市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技术水平较低等因素造成的。把某一区域作为一整体对待,对其环境资源问题作为一整体进行治理,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我国一些城市开展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上就是区域开发综合整治在城市的运用。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等手段,最终达到治理城市环境问题的目的。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未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这一有效手段作任何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再增设一章,专门规定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的有关法律问题。鉴于其基本法的地位,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也只能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要遵循的方针和原则作出规定,如农村开发整治要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等。城市开发整治要坚持城市综合开发整治的原则、坚持城市环境资源的特点的原则。特定区域开发整治要坚持把区域开发整治和全国国土开发整治紧密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等。而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度可在今后制定的统一的《区域开发整治法》中作出规定。
(三)将自然灾害防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对环境的损害可分为人为活动和非人为活动两个方面。非人为活动主要指自然灾害,人为活动主要指人为排污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非排污性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许多环境问题往往是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如1998年发生的特大洪水,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因此不宜把自然灾害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完全分割、对立起来。为防治自然灾害,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防治自然灾害的法规和***策文件,但是其效力层次都太低,虽然也颁布了《防洪法》等几部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单行法,但灾害防治法的体系还没有形成,尤其是作为环境法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灾害防治作任何规定。因此,实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灾害防治加以规定,为今后的灾害防治法体系的构建提供基本法的支持。
通过将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整治及灾害防治纳入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其名称仍沿用《环境保护法》,但是其内容更加充实完善,更具有前瞻性,应对环境问题所采取的手段更加具有综合性,更加贴近当今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综合化的特征。它不仅仅限于国土资源不当的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污染的治理,而是集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于一体,使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真正成为一部能跟上时展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
注释:
[1]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2]蔡守秋:《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M],第1页。
[3]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4页
保护环境的文章篇10
关键词:环境刑法 行***从属性 刑事立法 影响
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是环境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环境刑法的立法思想、立法技术等是通过不同的环境刑事立法模式体现出来的。同样,环境刑法对环境行***法的依赖性是环境刑事立法者必须考虑的因素。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环境刑法的行***从属性在各国刑事立法模式中的体现也各有不同。
一、环境刑法的行***从属性对国外环境刑事立法之影响
各国大规模的环境立法具有相同的立法背景,都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进行的。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在大量的环境行***立法及其刑事罚则仍然没有控制住因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带来环境质量恶化势头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存环境,有效遏制污染,建立环境污染综合管制体系的需要,通过环境刑事立法,突出以刑罚手段惩治危害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治制度模式、科技实力状况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各国的立法习惯、立法技术等有诸多不同。根据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方式的不同,可将立法模式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由刑法典加以规定,这几乎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采用的立法方式,即在刑法典中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或者至少设置几个条款对环境犯罪及其刑罚做出专门的规定。
第二种形式,创制特别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及其刑罚做出规定。例如,1970年日本第64届国会通过的《公害罪法》,是具有刑法附属法规性质的特别刑法,从立法上确认了危害环境的犯罪性质,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第三种形式,普通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判例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法和环境行***法中的环境刑事法规来惩治环境犯罪,英国判例法作用较大,美国成文法作用较大。
二、环境刑法的行***从属性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之影响
在我国目前环境刑法的渊源,有两种:其一,我国刑法典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这是环境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罪名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整节的规定之中。其他一些派生性罪名散见于各章节中。如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第八节中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九章渎职罪中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动植物检***罪”、“动植物检***失职罪”等等。其二,附属环境刑法。附属环境刑法即规定于环境行***法当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3条有关追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这是狭义的环境刑法,广义的环境刑法还应该包括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但是从学理上分析,我国的环境刑法还应包括一些新的罪名如拒不执行环保命令罪,以及经过改造的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律条款。
应该说这样的环境刑事立法对污染破坏环境者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而且确实有一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刑事制裁。但是就总体而言,《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每年都会发生数起特大和重大污染事故,但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极为少见,大多数案件都由环境保护行***部门以罚(行***罚款)代刑(刑事制裁)的方式解决。这与我国环境刑法体系在设置之初就具有的行***从属性密不可分。如何完善环境刑法中必要的行***从属性,防止过多的行***从属性,以便于环境刑法有效的发挥刑罚功能?这是对我国目前环境刑法体系设置的重要挑战。
三、环境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
笔者认为,“环境刑法”作为一个偏正结构的词语,“刑法”为主语,在主语之前添加“环境”这一定语,将“刑法”涵盖缩小到特定的范围,一方面表明了环境刑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的种属关系,另一方面也说明作为种概念,环境刑法与刑法的概念有所剥离,具有一定的***性和自身的特点,这也是环境犯罪有
别于传统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的。正如前文所述,我们知道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传统刑法的社会关系,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刑法其所保护法益的独特性与以保护生命健康和财产这样的价值理念下建立起来现行环境刑法体系是不适应的。所以鉴于环境刑法的行***从属性,必须将环境犯罪与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相区分。
鉴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建议现阶段我国应该采取修订刑法的模式,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设为一章,将分散在《刑法》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其中,以增加刑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同时,增加、修改、具体化现行环保行***法中的附属刑法的内容,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考虑采取特别环境刑法的模式。
现阶段,我国不能仿照日本采取特别刑法模式(程序和实体相结合),是因为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有对于危害环境罪的规定。虽然环境犯罪有其特殊性,但是如果单独设立一部《危害环境罪法》,一方面与我国现有的立法水平不相适应,不利于维护刑法的完整性,加之我国已有刑事诉讼法。在很多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不能通过特别环境刑法规定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环境刑法行***从属性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时又有不利的一面。过分的行***从属性,将使环境刑法在环境行***法立法缺失或者环保行***行为基础违法时,处于尴尬的境地,从而削弱了刑法在处理环境犯罪问题上的权威性和刑罚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环境行***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沟通上也有待加强,要求各部门恪尽己职。所以在环境刑法的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好环境刑法的行***从属性泛滥的问题。
笔者认为研究环境刑法行***从属性不是简单地将行***法从环境刑法中剥离,而是在环境刑法对行***法的依赖性与行***法的执行效能直接影响刑罚的适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发挥环境刑法的刑罚功能。这有利于我们在环境犯罪控制中,既能够合理地利用环境行***法对危害环境犯罪的罪状构成功能,又能够进一步发挥环境刑法***的刑罚制裁与预防控制作用,有利于保护我国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张坤民,可持续发展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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