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岁的约定10篇

十八岁的约定篇1

474班张雪靓

安妮想要去流浪。

这个念头不是突然就有的,而是在她十八岁之后心里酝酿了好久做的决定。安妮潜意识里觉得流浪应该没有忧伤,没有彷徨。但在那么多个念头里,只有这样一个消极而又荒唐的念头隐藏的心里,害怕见光,仿佛一见光就会灰飞烟灭,连灰尘也散尽在空气里。它乖巧地躲在角落里,惴惴不安地说着,不可言之,不可言之。

这是一个怎样多情而又缠绵的雨季,雨水繁密又温柔,仿佛要刻意捉弄这样一个压抑而用无所释放的日子。一大早,安妮就背着书包,慢悠悠地走在路上。安妮昨天睡得很晚,看来今早只好用速溶咖啡来解决了,她有些无奈。昨晚刚下过雨,清亮的雨滴摇摇坠坠的挂在梧桐树枝上,油油地在空气招摇;晨练的老人好像戴着十八岁的面具,游刃自如地舞剑挥拳,一招一式带着生机的气息。当安妮正恍惚地沉浸在注视中时,一片绿色的枫叶轻轻落在安妮的肩头,安妮好奇的抚摸它的脉络,这样生气可爱,她欣喜地想到。

可是同样套着宽大校服的其他高中生却有说不出的奇怪。男生、女生都低着头,手里拿着速记本,嘴里念念有词,眼睛好像没有神,面无表情地埋头忙碌行走。安妮低头看看自己手中,却只有一片枫叶,脸一红,甩开满脑的念头,任晨辉撒在头顶最柔顺的发梢上。

安妮坐在了教室前排靠窗的座位上,这一座,一天的光景也就过去了。一节一节重复凝重的课堂反反复复像深海里最令人窒息的海水,而安妮便是潜游在海里找不到方向的鱼,看不见太阳。安妮抬头瞥见邻桌接近满分的试卷,而他却顾自叹息,再低头看看自己满是纵横的试卷,有些苦涩,没有人能要求别人自足,自己也一样。继续潜游,继续潜游,潜游的希望是总会看见太阳。

十八岁里有流浪吗?安妮不知道。

抬头望去,全是黑压压的一片脑袋和刷刷的笔尖在摇晃,安妮默默地低下头,心里好像有莫名的东西溢出胸口,继续潜游,潜游到海的深处,总会有一轮暗日升起,然后照亮整个孤寂的海面。

可以肯定的是十八岁里没有流浪。或许当所有的绝望成为希望的那一刻就没了流浪;或许在新绿变成了老绿然后衰老枯竭在某个夏末也就没有了流浪;或许在那么多偏执地坚守等待成为习惯后也就没有了流浪,他们殆尽苍老于安妮的十八岁,成为墙上一抹极淡极淡的暗绿,仅仅昭示着他们存在过而已。安妮低低地想到,英子与家院子后面小偷叔叔约定的一起去看海,希斯克里夫与他所深爱的凯瑟琳约定的美好生活,彼得潘与小朋友们约定的不用长大……都没有实现,他们都没有去流浪。而现在安妮的流浪也只能被浅浅覆盖在最微小的尘埃下,等待被开启。

安妮回家,吃饭,然后莫无欣喜与哀伤地坐在书桌前与一堆堆资料作顽抗。最后的最后只剩下自己孤身一人,只剩下黎明与黑暗彼此厮杀。爸爸妈妈都睡熟了,因为他们都不能陪伴着安妮走完十八岁最后的成长,谁也不能,连流浪也只能掩面叹息。他们只能满是殷切却又抱歉地说句,无能为力,然后看着你顾自地走远,离去。安妮放弃了速溶咖啡,改喝甜牛奶,它们柔柔地拥抱了一粒粒疲倦,直到黑夜精疲力竭地瘫倒在海平面上,而海平面也微微泛起了鱼肚白,安妮揉了揉布满血丝的双眼,剩下的只有等待。

十八岁的约定篇2

十八岁的天空,雨淅沥沥的下着,带着惆怅,带着忧伤,带着对花季的羁绊,带着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孤寂的心学会漂泊,跃动的灵魂在迷途中寻找爱的归宿。天空漾荡着乌云,不时传来几声惊恐的闷雷。天空哭了,挥洒的泪水汇的忧伤的小河,在被重重乌云堆积的阴暗过后,我似乎忘了天空的颜色。我的人生从涅磐中苏醒,带着疲敝,带着憧憬。和过去划清界限,当噩梦停止,饱经风霜的手已不再孱弱,无知的心更加坚韧。梳理凤凰的羽翼,展翅翱翔,沿途更是美丽的风景。

十八岁的天空,充满着梦幻般的五彩。踯躅过,彷徨过,快乐过。人海茫茫,路途漫漫。老牛舐犊的恩情,昔日的同窗,如今的伙伴,未来的后盾。当活泼的笑声和鼓励的话语已渐渐远去,随风消逝的记忆,熟悉的身影,感动的画面。在人生的阅历中留下了绝妙的一笔。当榜上有我的名字,胜利的消息,如清风带走我登攀时的疲倦,如明月带走我奋斗后的尘埃。命运的路口,我面临着选择,也许初生的牛犊有一天会碰得头破血流,但我感拼,拼得起,就算拿生命拼搏又何妨,扼守自己的操守,走自己的路,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十八岁的天空,迎着爱情的晨曦,伴着责任的雨露。有这么一种情愫,盘古开天辟地以来就有,它是人们永不厌倦的话题。发于心底,源于感觉,柔如细丝,韧如蒲草。有这么一种品质,伴随着人类如影随形,它是人们永不放弃的追求,发于心底,源于道义,高于山脊,坚如磐石。一次偶然的相遇,一次美丽的邂逅,前世的约定,今生的相守,三生石上刻着你我的名字,‘死生契阔,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对爱情的执著,更是对责任的坚守。相儒以沫,心有灵犀,在生活的渡口,牵着你的手,温暖你的心。

十八岁的天空,编织着紫色的梦,大学便是梦想的起源,仰望苍穹,繁星的光芒刺醒我的思绪。遥远,却又近在咫尺,不愿做一只任人摆布的蝼蚁,不愿做一棵任风吹拂的蓬蒿,青春永不言败,挑战无处不在。要做做一棵参天大树,深深扎根与土壤,耸入云霄;要做做永不停歇的河流,浩浩荡荡,如奔腾的骏马,每一朵浪花都是一曲欢乐的歌。

十八岁的天空,星星调皮的眨着眼,叛逆,自信,执著,指引我去未来开拓。青春的风铃擦肩而过,可人心的叵测,社会的复杂,对我没丝毫的诱惑。不喜欢紫醉金迷,不喜欢争权夺利。向往真实单纯的年代。当生日的烛光刺痛了我的眼睛,切蛋糕的刀像一把锯,在那一刹那间,和昨天告别,同时宣判我的人生挑战书。

十八岁的约定篇3

【关 键 词】宋代、户均人口、家庭、人口数量

【正 文】

在历史研究的各个领域中,人口问题应当属于基础性的研究,于经济史、社会史尤为重要。但是,人口问题特别是人口数量问题,自古至今都是非常艰难的课题。其中,宋代人口研究的难度最为突出,如同一个巨大的谜团,始终困扰、吸引着有关学者,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又像是一个瓶颈,阻碍着宋史研究的进展。笔者初涉这一领域时即发现宋代有关户口的数字混乱、矛盾之状况,令人惊诧,深感必须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一步步地拾级而行,才有望接近谜底。在此所要做的初步探讨是:宋代每个家庭单元也即每户人家,实际上有多少口人。

一个经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做为社会细胞,其人口的数量对绝大多数家庭而言,是以一对夫妻为基数的。其人口数量的变化主要在于子女的多少。我们所要做的基本工作,就是首先考证一下宋代每户的子女数量概况,也即繁殖率。

有关子女数量比较系统的资料,主要在文集的行状、墓志铭、神道碑、墓表中。为此,笔者采取抽样的办法,从以下10部两宋文集中提取数据:(1)尹洙《河南先生文集》;(2)王安石《王文公文集》;(3)曾巩《曾巩集》;(4)蔡襄《蔡襄集》;(5)王圭《华阳集》;(6)韩元吉《南涧甲乙稿》;(7)汪应辰《文定集》;(8)陆游《渭南文集》;(9)陈亮《陈亮集(增订本)》;(10 )朱熹《朱熹集》。这10部文集提供出443位已婚者的子女数量, 可使我们观其大概。需要说明的是:(1)子女未成年而夭者不计, 即所统计为净繁殖率;(2)夫妇重复者只计其一;(3)除非明确说明无子女绝后者,其他因各人文体等原因没有记载子女情况者不录(数量很少)。

以上443人的子女共2457人。平均每人也即每户子女5.54人。 子女20人以上者3人,10人以上者39人。子女最多者为宗室赵从信,凡35人。无子女者5人。

2457个子女中,男子1388人,占总数的56.5%;女子1069人,占总数的43.5%。每户平均有男子3.13人,女子2.41人。男女比例理应大致持平,以赵宋宗室为例:"治平中,宗室四千余人,男女相半。"(注:《宋朝事实类苑》卷33《置宗正及教授等官》。)这里之所以男多女少,一是由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所致。如两浙处州居民"生男稍多,便不肯举,女则不问可知"。致使当地男青年无妻可娶,只好到外地买婚(注:《范成大佚著辑存·奏札·论不举子疏》。)。二是同样原因,个别人的记载中可能忽略了女子而未计,也即实际生活中女子的数量可能会比统计数多一些。

以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比较而论,我们发现两者之间有差异。除不详地 16人共有子女68人外,北方116人,子女共720人,平均每户子女6.20人;南方310人,子女共1669人,平均每户子女5.38人。北方比南方每户平均多出子女0.82人。南方户均子女较少,主要是由于环境容量有限而盛行杀婴习俗。如江东路:"安于遗风,狃于故习……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注:《宋会要·刑法》2之58。)又如江西路:"江西之俗,生子不能赡, 即委弃不顾。"(注:《漫塘集》卷33《故吏部梁侍郎行状》。)湖北岳州、鄂州等地,每户习惯上只养育2个男孩、1个女孩,此外所生者一律弃杀(注:《苏东坡全集·前集》卷30《与朱鄂州书》)。子女共3 人,大大低于平均子女薅数。典型的是福建路,不举子之风最盛:"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注:《宋史》卷173《食货》上 3。)。尤其是其中的建宁府、南剑州、汀州、邵武***等地,通常只要一个独生子, "纵生十子,一子之外,余尽杀之"(注:《郧峰真隐漫录》卷8《福州乞置官庄赡养生子之家札子》)。一些地方的富人之家也"不过二子一女"而已(注:《龟山集》卷3《寄俞仲宽别纸其一》)。事实证明,南方——主要是东南地区广大家庭的子女数量普遍少于北方,和我们得到的数据所显示的差别正相一致。本统计中南宋198人, 子女10人以上者仅8人,最多者为12人, 进一步证明了南宋时也即南方地区家庭子女普遍不多。

据《文献通考·舆地考》载,按传统的天下九州划分,各地户均子女数如下:冀州人五男三女,兖州人二男三女,扬州民二男五女,荆州民一男二女,豫州人二男三女,雍州人三男二女,梁州不载此数。其数相均,每户子女5.5人。与笔者统计的户均子女5.54人基本一致。 为论述简便,不妨暂且认定宋代每户平均子女数为5人。

据此试作推论。一般而言,一户家庭以三代同堂为标准。设夫妻二人为基本,加上3男2女共5人,组成基本人口7人。儿媳1人,第3代孙子孙女2人,应为10人,减去出嫁女儿1人,则为9人。 以后的变化为次女出嫁,次子娶妻,保持均衡,再往后便是只增不减。且看下文的家庭寿命分析。

据收集到的502位男女的卒年统计,平均寿命为57.26岁,其中男子58.55岁,女子55.97岁。婚龄数据不多见,而且多是女子的婚龄。据收集到的41位女子婚龄统计,平均为19.5岁。以女子为准,设22岁生育,35岁以前结束生育5 人的标准(此段大部分时间内是在其长辈的大家庭中),45岁前有第三代人。至56岁去世前,其长子约35岁左右,最小的孩子约21岁左右,其长孙约14岁,至少有4位子女已婚嫁, 长子房子女仍是5人,次子房3人,即使最小的儿子尚未生育,那么,此时的家庭人口为:第一代2人,第二代3子3媳或2媳至少5人,第三代8人,共15人。这是就一户家庭的形成而言,就全社会而言,不能不考虑三代同堂家庭寿命。二代家庭的完成(21~35岁)约14年,三代家庭的形成(21~44岁)约23年,以后的22年则是三代同堂的家庭寿命。考虑到父母去世、守孝三年并已安葬才能分家,所以兄弟同居的大家庭实际寿命至少会延长三年。这20多年中人口增加速度很快,使二代家庭人口由7 人翻番为15人。从社会角度考虑,二代家庭人口与完成的三代家庭人口相均,以三代家庭初步形成为准,如前文所说,户均人口约9人。

以上统计的数据来自士大夫的文集,而能让这些士大夫撰写墓志行状者,多属官员、文人、富室或其亲友。上述户均子女数及推论的血缘家庭人口,主要是指中上层人户而言。但这并不影响整体的判断,因为以下两个问题也必须引起重视。

其一,上层人家的成员实际上更多。如一妻之外,往往另有妾一人或多人,相应地还有若干奴婢和依附的亲属,家庭人口常数倍于普通百姓。仅据《宋史·忠义传》所载,两宋之际和南宋末全家赴难的官员、大户人家有具体人口数字者如下:

温州通判曾怘,在越州被金兵杀其全家四十口;

袭庆府知府吕由诚,全家四十口被杀;

世居潍州的朝议大夫周中,阖门百口皆死;

徐州知州王复,阖门百口被杀;

西和州知州陈寅,与其二子并阖门二十八口留城坚守;

四川制置使陈隆之举家数百口皆死;

蕲州司理参***赵与裕夺关求援,留城的全家十六人遇难;

淮宁大豪陈亨祖,举家五十余人皆死。

以上8例,家庭人口最少者也有十余人,平均每户大约为70 余人或更多。是为这部分人家的综合家庭人口,自当包括亲属、奴仆在内。

其二,社会下层的家庭人口受物质条件的制约,自然不会很多,但距标准家庭人口并不远。这是因为,生活条件虽有限,但生活标准各不同。我国家庭因贫穷而少生孩子的情况固然不少,但并不因为贫穷而少生孩子的情况也很多。所谓"民之贫富,不系丁之多少"(注:《净德集》卷2《奉乞宽保甲等第并灾伤免冬教事状》。)即是事实。 吴泳在《汉中行》中提供的就是典型例子:"三人共一碗灯,通夜纺绩衣鬅鬈,八口同半间屋,煮糒椎米常不足。"(注:《鹤林集》卷2)这户人家衣不遮体,食不果腹,居住又很拥挤,可谓至陋极贫,但仍有8口之众。再看东京开封的一个例子:"(苏颂)在馆中时,雇得一婢。问其家何为?云住曹门外,惟chuí@⑦石莲。问一家几人各何为?云十口皆然,无他业。"(注:《丞相魏公谭训》卷10《杂事》。)全家靠加工果实为生,属于城市的下层,也多达10人。这两例户均人口在9人左右,与前文推论数相吻合。

一个社会当然并不都是标准家庭,还有一定数量的小家庭和鳏寡孤独存在,社会户均人口一般而言,约7人。

户均子女数和标准户均人口的上限虽然浮动余地很大,但在总户数中只占少数,而下限浮动余地小,并在总户数中占绝大多数。因而普通百姓的家庭人口数量在宋代人口中最为关键。下文具体考证中下层人户。从前文已知,北方与南方的子女数量不同,北方平均每3 户比南方多出近2人。因此,必须区别对待。先考察北方的情况(指开封府、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河东,余为南方地区)。

关于中等人户的家庭人口资料,数据一致。如司马光言:"十口之家,岁收百石,足供口食。"(注:《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55《申明役法札子》。)司马光是陕西人,长期在北方做官,所言资料背景是役法,而役法主要是在北方实行的。这里所说的是"十口之家",主要是指北方或至少包括北方。"岁收百石"者,自属中户。曾巩则提供了更确切的材料:"(河北)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壮者六人……幼者四人。"(注:《曾巩集》卷9《救灾论》。)户均也是10人。

下等人户的家庭人口资料,数据也相对一致。石介言:京东宣化***(后改为淄州高宛县)清河渡舟从业人员,"舟有十五人,十五人为十五家,家率七口,为百五口。百五口之衣与食皆取于舟"(注:《徂徕石先生文集》卷19《宣化***新桥记》)。靠摆渡为生者,当属下等人户,平均每户7人。富弼言:河北流民在往京西逃荒的路上, "都约及八九百户,七八千口"。并指出这些流民都是"镇、赵、邢、洺、磁、相等州等下等人户……即绝无第三等已上之家"(注:《历代名臣奏议》卷244)。河北下户每户平均约8人强。

直接、具体的资料主要就以上有限的几条。下面再看三组综合性的资料。

其一,社会综合户均人口。

石刻史料丛书甲编之12《陶斋藏石记》卷39,提供了京东潍州的情况,所载宋神宗熙宁元年《潍州昌乐辛展重修平王庙记》,具列了各布施者的名单,皆昌乐县辛展等村庄人氏,或是个人,或是全家, 凡151人、家。由于碑文年代久远,剥泐残缺,有明确家庭人口或家庭成员名单者共53家。现将口数相同或相近的家庭数统计如下:

口数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20 21以上

户数 1 2 2 7 7 2 3 4 10 1 1 2 1 3 4 3

碑中所列家庭人口最少者2人,最多者70人。2~4人者5户,5~ 10人者33户,11~15人者8户,16人以上者7户。其中5~10人者约33 户,约占总数的62%,最为普遍,尤以10人者最多(注:碑中"计家十口"者2处,按"一十口"计;"计家十口"者2处,按"十五口"计。)。总人口约573人,户均约10.8人。这些有能力捐施财物者, 当以中户为多,其中不乏上户,但以一个或几个村庄而言,上户肯定不会多。其中也会有个别下户。

《常山贞石志》卷12提供了河北真定府的情况,所载《段蠲等造石香炉题记》也列具了6 户人家的口数:"真定府行唐县合村使南庄造香炉维郍等:段蠲、妻郭氏、男段受、段立、孙段希合家眷属二十二口;张审、妻封氏、男张澄、张济合家眷属一十一口;张思、妻董氏、男张立、张文合家眷属一十六口;张开、妻封氏、男张昷、张良合家眷属一十口;张从、妻刘氏、男张珍、张思合家眷属一十二口,张旻、妻侠氏、男张秀、张太合家眷属一十一口。 "这个小村庄中的6户人家,户均13.6人。

其二,北方境外迁入北方内地的移民户均人口。

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至六年,先后有5批少数民族内附, 具体情况及户口数如下:

1、 太平兴国五年二月乙丑:"岢岚***言近界戎人二百六十余户、老幼二千三百余口归附。"户均8.8人。

2、太平兴国五年二月壬申:"岢岚***又言戎人八十九户、 老幼六百三十二口归附。"户均7.1人。

3、太平兴国五年三月辛未:"三交口言戎人二百三十四户、 老幼五千三十七口归附。"户均21.5人。

4、太平兴国五年四月己丑:"代州言戎人二百三十五户、 二千四百二十四口归附。"户均10.3人。

5、太平兴国六年七月己卯:"岚州言戎人五十三户、 三百六十三口内附。"(注:《长编》卷21、卷22。)户均6.8人。

以上户均人口最多为21.5人,最少为6.8人,总数约871户,约8761人,户均约10人。

宋太宗时另一次大规模的移民活动留有户口资料。雍熙北伐后,将伐辽所得云、应、寰、朔4州降民迁往京西河南府、许州、 汝州等地,"徒者凡八千二百三十六户,七万八千二百六十二口,及牛羊驼马四十余万头"(注:《长编》卷27,雍熙三年七月壬午。)。户均9.5人。

境外的户均人口,对北方户均人口有重要参考价值;而内迁之后,便成为宋朝的户口了。

其三,赈济时的户均人口。

《宋朝事实类苑》卷8引《魏王别录》载:庆历八年, 河北发生大水灾,韩琦竭力营救赈济。次年朝廷下诏嘉奖说:"河北都转运司奏,去年河北艰食,人户流亡,卿多方擘画,全活人命及七百万,并归本业。"《韩魏公集》卷13《家传》所载略同,只是数字比较含糊:"全活人命及五七百万。"当时河北户数,据欧阳修庆历五年言为705700户(注:《欧阳修全集·河北奏草》卷下《论河北财产上时相书》)。 若以700万人计,户均约9.9人;若取"五七百万"之中数600万人计, 户均约8.5人。实际上,受灾人口不可能是河北总人口, 也即河北人口及户均人口很可能比上述数字多些。

宋真宗天禧四年,京西襄州发生饥荒。知州夏竦"全活四十六万余口"(注:《华阳集》卷35《夏文庄公竦神道碑》)。当时襄州户数史缺记载,需借用志书数字推算。 据《太平寰宇记》记载, 襄州有26892户;据《元丰九域志》,襄州户数为93027。《太平寰宇记》所载为太平兴国五年至端拱二年(980~989年)情况,取其中断为984 年;《元丰九域志》成书于元丰三年,所用资料应是元丰二年(1079年)的数据。按两书相距约95年计,95年间增长约66135户,平均增长696户,以《太平寰宇记》户数为准,加上至天禧四年(1020年)约36年的增长数25056户,约为51948户。户均约8.8人。

陕西有两个数字,但户均人口差距很大,现提出来仅供参考。宋仁宗庆历三年冬陕西大旱,韩琦"选官分诣州县发省仓赈之,奏差提点刑狱许宗寿专切往来提举蒲、华、同三州,所活凡二百五十四万二千五百三十七人,他州人数称是"(注:《长编》卷145, 庆历三年十二月末;《太平治迹统类》卷9《仁宗诸臣谋国远略》;《韩魏公集》卷13 《家传》 。)。 也即蒲州(后改为河中府)、 华州、 同州有人口至少2542537人。其户数仍需推算。据《太平寰宇记》,三州共70091户;据《元丰九域志》,三州共214647户。约59年间增加144556户,年均增加1521户。以《太平寰宇记》载数为基数,加上至庆历三年(1043年)凡59年间增加的约89739户,三州户数约159830户。如此看来,庆历三年三州户均约15.9人。此数似嫌过多,疑"二百五十四万"为一百五十四万之误,若然,其户均为9.6人。另有资料表明, 陕西居民家庭不少人口众多者。宋神宗元丰五年,秦凤路提举保甲司曾披露说:"本路义勇并改为保甲,其间多有一家男夫五人以上成丁者。"(注:《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丁酉。)如此,则一家男丁加上老稚男人和至少3位妇女,其户口则多有10人左右者。

另一数据与前大不相称。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知邓州张知白报告:"陕西流民相续入境,有欲还本贯而无路粮者,臣诱劝豪民出粟数千斛,计口给之,以半月为准。凡就路总二千三百家,万二百余口。"(注:《长编》卷72,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壬子;《宋会要·食货》57之5。)户均4.4口。同样是灾民,与上述陕西数字差距太远;同样是流民,与前文河北流民的数字也有距离。在整个北方地区户均人口及推论的户均人口背景对比下,户均4.4人似嫌偏低。 如果这条史料本身无误,那么唯一可能的原因就是,这批流民并非都是全家出逃或返乡。

以上除陕西数字不明确外,大致可以说,北方户均约9人。 三

南方地区的情况,由于时间、地域跨度大等原因,比较复杂。众多的资料数据不一致,令人一时难以适从,更需认真对待。先看中上户的情况。

北宋时,吕陶言:"上中等户因买坊场及充壮(丁)、保(丁)而失业者,十常四五……以四海总计,凡几千家罹此疾苦矣。每家以十口为率,凡几万人失所矣。"(注:《净德集》卷2 《奏乞相度逐界坊场放免欠钱状》。)四川人吕陶所指的是全国情况,自然包括南方地区,也即南北方的中上人户,户均人口约为10人。具体如他说四川彭州九陇县"有园户三百家以来,约及三千人"曾闹事(注:《净德集》卷11《申帅府并二司状》。),即是户均10人。

南宋初张守言:"(淮南)今之家业及千缗者,仅有百亩之田,税役之外,十口之家,未必糊口。"(注:《毗陵集》卷5 《论淮西科率札子》。)拥有百亩之田的淮南中户,户均10人,与前一致。

南宋袁说友在《峡路即事》诗中透露:"双牛只叟一横犁,白水插秧透面肥。是处喜经连夜雨,田家十口可无饥。"(注:《东塘集》卷7。)所言峡路,即四川东部的夔州路和梓州路。 有两头牛的人家应属中户,仍是10人。

南宋时的南方地区,"诸州县铜匠无虑千百家,家有十数口"(注:《系年要录》卷173,绍兴二十六年七月庚戌。)。 此类手工业者也应属中户,户均10余人。

以上所言南方地区中上等人户的户均人口,与北方地区一样,普遍认定为10人。但东南一些地区情况有异。如福建泉州清溪县,因山地硗瘠,当地居民"两儿只肯育一儿",所以"大家有田仅百亩,三二十亩十八九。父母夫妻子妇孙, 一奴一婢成九口"(注:《蛟峰文集》卷6《田父吟》)。有奴婢2人的家庭,自属中上等人户。9口之家中,血缘家庭人口三代同堂仅有7人。

下等人户的有关数据多是赈灾时的资料。

南宋人董煟言,救荒时官府若向饥民发放一斛粮食的价钱,"可供一家五七口数日之费"(注:《救荒活民书》卷2 《义仓》。)。户均约6人。

宋孝宗时朱熹言:江东南康***星子、都昌、建昌三县"阙食饥民二万九千五百七十八户,数内大人一十二万七千六百七口,小儿九万二百七十六口"(注:《朱熹集》卷16《缴纳南康任满合奏禀事件状》。)。饥民总数为217883人,户均7.3人。

宋孝宗淳熙二年,刘珙知建康府、江东路安抚使,适逢灾害,"籍农民当赈贷者若干户,十口以上一斛,六口以上八斗,五口以下六斗;客户当赈济者若干户,五口以上五斗,四口以下三斗"(注:《朱熹集》卷97《刘珙行状》)。可知主户家庭中6人以上为多,客户家庭多为5人左右。

淳熙十一年,湖北大旱,鼎州、澧州尤为严重。提举荆湖北路常平茶盐赵善誉"躬走村落,妩慰饥赢,得户四万余,口二十万"(注:《攻媿集》卷102《赵善誉墓志铭》。)。户均近5人。

宋光宗时,临安府水灾,需赈济者"计五万余家,约三十万人,大人小儿各居其半"(注:《历代名臣奏议》卷247,蔡勘奏。)。 户均约近6人。

宋宁宗时,知抚州陈蕃寿言:"本州土瘠民贫,秋苗之数不多。去岁旱歉,抄札到三万九千户,计一十八万五千六百九十口。"(注:《宋会要·食货》68之102。)户均4.7人。

佃农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且处于社会底层,最为贫困,家庭人口更少些。据宋末方回言,两浙秀州佃户"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年食十八石"(注:《古今考》卷18《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户均5人。

另有一个案例提供的数字也可参考。宋太宗时,江西虔州有3 人犯法,"并家属十二人悉诣阙"(注:《长编》卷22,太平兴国元年十二月。)。3家共15人,户均5人。

南宋时有一些比较可信的城镇人口数据,从中可得到坊廓户的综合户均人口。

江东徽州:居民"其在郡城中者,乾道户千二百八十一,口六千八百五十八"(注:《新安志》卷1《户口》。)。户均5.3人。宝庆年间,坊廓主户"三千九十八,口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户均4.5人; 坊廓客户"七百八十九,口三千五百二十七"(注:《弘治徽州府志》卷 2。)。户均4.4人。

两浙镇江:嘉定年间,"府城厢户一万四千三百,口五万六千八百;江口镇户一千六百,口六千九百"。府城户均3.9人,江口镇户均4.3人。咸淳年间,"在城五隅户八千六百九十八,口三万八千三百八十五"(注:《至顺镇江志》卷3《户口》。)。户均4.4人。

两浙临安:宋宁宗嘉泰元年临安城中大火,无家可归者、"共一千三百二十一家,计五千三百四十五口,大人四千七十七口,小儿一千二百六十八口"(注:《宋会要·食货》58之23。)。户均4人。

以上东南地区三城的坊廓户家庭人口,大约户均近5人。

洪迈《夷坚志》一书,记录的是宋代社会生活风俗,其中无意间透露的家庭人口数字,应当是真实的。从中找到南方地区(全是东南诸路)城乡平民百姓(仅限平民百姓)确切或比较确切的家庭人口数字23例,可作为简单随机抽样调查。现列表如下(见右边)。

地区 口数 代数 出处

淮南通州 8 支庚卷4《海门虎》

淮南黄州 3 2 支癸卷2《黄州渠油》

淮南舒州 6 三志己卷第4《燕仆曹一》

两浙临安 4 3 志补卷16《卖鱼吴翁》

两浙临安 5 2 乙志卷11《涌金门白鼠》

两浙临安 2 1 三志己卷第9《乾红猫》

两浙平江 5 3 支戊卷4《张氏煮蟹》

两浙平江 4 2 丙志卷10《茶肆民子》

两浙秀州 4~5 两家 乙志卷8《秀州司录厅》

江东饶州 3 2 三志辛卷10《萧大师》

江东饶州 4 3 支丁卷5《黟县道上妇人》

江东饶州 4 2 支戊卷10《程氏买冠》

江东饶州 5~6 乙志卷14《鱼陂疠鬼》

江东宣州 4 2 志补卷16《蔡五十三姐》

江东信州 4 2 丁志卷6《张翁杀蚕》

江西抚州 5 支丁卷4《丘岑食蕈》

江西隆兴府 10余 丁志卷20《乌山媪》

江西隆兴府 5 3 丁志卷11《丰城孝妇》

湖北荆南 3 2 志补卷9《饥民食子》

湖南潭州 4 2 丙志卷8《衡山民》

福建福州 2 1 支癸卷4《郑四妻子》

福建福州 6 3 支戊卷1《筹洋村鬼》

以上22条23家数据,最多为10余人(按15人计),最少为2人, 总计约111人,户均约4.8人。此数可以视作东南地区下层人户的户均人口。

南方地区综合性的户均人口,有以下两条重要史料。

北宋时,知洋州文同言:"(洋州)主客户凡四万八千余户……大率户为五口,亡虑二十四万余口。"(注:《宋会要·食货》24之10。)户均5人。

另据《嘉靖丰乘》卷4《食货志》, 载有宋代江西丰城县两组人口数字:"宋祥符旧经:主客户二万二千五十二,口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三。淳祐七年:主客户七万七千一百三十九,口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是年知县刘卿月新编,不委官吏,分请隅总土人,家至户谕,始得其实)"。这条史料的珍贵价值在于,明确指出以往的人口数字是虚假的,而淳祐七年知县动员民间力量实行普查,得到的人口数字比较真实可靠。是为户均5.2人,与洋州户均数大致相同。

以下资料,可以供参考。

南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朱熹言:"(绍兴府)统计六县之贫民约须一百三十万口,并上户当不下百四十万。"(注:《朱熹集》卷16《奏救荒事宜状》。)其时的户数需推算。 元丰二年(1079 年)为152922 户(注:《元丰九域志》卷5 。 ), 嘉泰元年(1201 年)为273343(注:《嘉泰会稽志》卷5《户口》。)。122年间增加120421户,每年平均增加987户。淳熙八年距嘉泰元年前20年, 则淳熙八年时大约有253603户。当时"绍兴八邑,余姚、上虞号为稍熟"(注:《朱熹集》卷16《奏救荒事宜状》。)。朱熹所说的是受灾的其余6县之人口。 平均计算,这6县大约有190202户,户均约7.3人。

宋光宗时,湖北鄂州"七县主客户六万六千六百三十二,口三十一万四千八百九十四"(注:《朝野杂记》甲集卷18《荆鄂义勇民兵》。)。户均4.7人。

宋理宗时,两浙庆元府慈溪县"主客二万余户,计一十五万六千三百余口";"定海县户主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一户,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一口,客一千六百四十八户,计六千五百四十一口"(注:《宝庆四明志》卷16《官僚》;卷19《户口》。)。慈溪县户均7人强, 定海县户均2.9人。一府两个县的户均人口相差一倍多,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当是两县户口统计方式不同,定海县的人口数不是全部人口数。

宋理宗时,两浙镇江有"户一十万八千四百,口六十四万四千一百",户均5.9人;宋度宗时,"户七万二千三百五十五, 口三十九万七千三百四十四"(注:《至顺镇江志》卷3《户口》。),户均5.5人。

除此以外,还有许多资料,或是互相矛盾,或是户均人口过多、过少而不可信,都是宋代户口统计制度混乱所造成的。(注:以四川为例,据宋仁宗时丁度言:"蜀民岁增,旷土尽辟,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一不熟即转死沟壑"(《长编》卷168 ,皇祐二年六月末)。下户即户均10余人,似不真实。而南宋高宗时汪应辰言:"宣抚司委官将梓潼、阴平两县灾伤去处,每县约三千户,每户三口"(《文定集》卷44《御札再问蜀中旱歉》)。 户均3人,与前述户均10余人差别太大,也不可信。又如两浙庆元府定海县,南宋时曾受灾,其中的清泉乡"以户计者凡千二百六十一,以口计者四万三千九百六十四"(《浣川集》卷4 《乞将清泉两管均济摘济札子》)。户均竟34人,更难置信。疑"凡"字为"八"字之误(下文"以口计者四万"云云,数字前无凡字),若然,户均5.3人。)

根据以上资料估计,南方地区中户户均10人,但东南地区个别地狭人稠的地方户均人口较少;下户户均约为5人,坊廓户户均约5人,客户户均约5人。综合考虑,南方地区户均约6人。

南方地区户均人口少于北方地区,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

一、南方多土狭人稠地区,如两浙、江东、江西、福建、成都府路都属人口大路,已形成人满之患。有限的环境容量制约了家庭人口发展,如前所述,南方盛行杀婴以限制人口即是主要表现。另一减员方式是出家为僧。如汪应辰言,福州"如民家有三男,或一人或两人为僧"(注:《文定集》卷33《中散大夫林公墓志铭》。)。家庭人口因而减少。

十八岁的约定篇4

2、汉惠帝刘盈,谥号孝惠帝,生于公元前二一一年。公元前一九四年丁未岁,年仅十七岁时登基,在位七年,卒于公元前一八八年癸丑岁,寿二十四岁。惠帝葬于陕西省西安咸阳县,称安陵。

3、汉文帝刘恒,谥号孝文帝,庙号太宗。生于公元前二〇二年,汉高祖刘邦第五子,薄姬生,公元前一九五年封代王。吕后死,周勃等杀少帝吕产,迎恒公为帝,公元前一七九年壬戌岁登基。实行“休养生息”的***策,并减轻刑罚;励行节约,兴修水利,加速农业生产,加强中央集权;驻***北方,增强边境防御。汉朝由此趋向安定繁荣。在位二十三年,卒于前一五七年,享年四十六岁,葬于陕西省西安咸阳县,称霸陵。

4、汉景帝刘启,谥号孝景帝。生于公元前一八八年,公元前一五六年乙酉岁登基。继续实行“休养生息”的***策,社会经济繁荣,国内殷富,府库充实;同时实行“削藩”,任周亚夫平“吴楚七国之乱”,集权中央,削弱诸侯王之力量;国泰民安,世称文帝与景帝统治时为“文景之治”。在位十六年,卒于公元前一四一年,享年四十八岁。葬于陕西省西安咸阳县,称阳陵,坐东向西。

5、汉武帝刘彻,谥号孝武帝。生于公元前一五六年,卒于公元前八七年。公元前一五年立为太子,公元前一四年辛丑岁登基,在位五十四年,病故于出巡途中,享年六十九岁,葬于葬于陕西省西安咸阳县,称茂陵。

十八岁的约定篇5

十八岁的青春,最应该好好把握,因为这是人生的开端,我们应该把握住自己对人生的方向盘,明确自己的目标,拥有自己的理想与追求!人生究竟是为了什么而活着?这一直是一道思考题,为此,我们更是迷惘了,当然、也有人做出了这道题。对于未来,我们更多的是憧憬,人生本来就是一道选择题,不同的人、做法不同、观念不同、思想不同,那么结果,每个人的人生也就不一样了。没有规定谁一定是幸福与不幸或穷与富的,重要是正确自己目标,努力奋斗,那么自然而然的就会幸福与富有了,当然心态也是很重要的,心态好的人在逆境中也能微笑着,感受幸福;相反,就算再好的环境生活的人,没有好心态,那么幸福也是无望的。快乐无处不在,只是因人而异。

所以,十八岁的选择也很重要,正确了解人生,明确目标,努力奋斗……拥有一个好的开始,自然,我们的未来也会好的。十八岁的选择,什么意思呢?是要我们自己选择创造怎样的人生,如何面对未来,这也是一种考验,初步的了解社会,涉世未深的我们也许会迷惘,只要有明确的目标,绝对可以创造自我!选择错了,那么人生也就毁于一旦了,所以,十八岁的选择,极为重要哦!把握好自己的方向权,因为我们已经成年了,不再是孩子,懂得对与错,认清自我,不再是孩子的我们已经长大了,该成熟了,不可浪费青春最好的时光,大胆做自己认为对的,因为我们有自己的思考能力了!不要再沉于小时候的童话时代里,,不要幻想改变世界,只要改变自己就好了,让理智为青春作主,为理想拼搏!现在的我们忙于学业或事业,这正是人生的开始,会觉得世界忽略了我们,而我们却忽略了生活,从而烦恼,也得到了升华,烦恼并不可怕,可怕是我们不懂得面对,所以很多人遇到小小不愉快就放弃理想、放弃一切,甚至放弃自己,会退缩的人是懦夫,人生的烦恼与苦痛是需要我们勇敢迎韧而上,从而获得经验,人生道路也升级了,只有经历才能让人真正地成长,它是一个漫长的旅程,这过程有悲欢离合的场面,有酸甜苦辣的历程,有微笑与泪水的交融,批评与鼓励的交合……这一切的一切是必经的,它们只是成长的装饰。亲情、友情与爱情是人生的道具,这也是自导自演的戏,没有排场,没有观众……只有自己。

十八岁,我们的过客很多,聚聚散散,注定没有谁会与自己共同成长,还是各自飞翔……没有规定谁是谁的谁,注定是一场过客游戏!人生这部剧,悲剧与喜剧的融合,上演一幕幕剧情,青春,是最煽情的一幕了。回忆就像一部黑白电影,没有色彩却让人怀念的情节,在脑海、挥之不去,过去,我们终将回不去!一个故事到达尾声,一个故事即将又要开始,永无停止!我正是结束了我的那一段年少故事,开始成年的阶段。人生所遇到的都是靓丽的风景,成为回忆想念它的美好。

十八岁就犹如满山遍野的鲜花,让人永远难忘的景象。人生不是由能力决定,而是由选择决定!十八岁的青春,做好人生的选择题,认真做,得高分,反之,0分。就好比写作文吧,思维好,一定高分。

每一个人都有追求幸福、完美、快乐的权力,人不可贬低一个人的价值,虽然你比我好,但也有人比你更好,低调做人做事,谦虚学习别人的优点弥补自己的不足,不要以高傲的心态生活,那样很孤独的。人人都在找寻自己的人生价值,自己看自己,可以是卑微的,也可以是无价的,这个因自信而定论一张人民币,无论是新的还是旧的,它的价值永远不变,人也是如此,无论美丑,依然有自己存在的价值。眼泪更是珍贵无比,但也有人认为它是廉价的。人人都有好与坏两面,看人如何表达。天才也会成白痴,白痴只要努力学习也会成为天才,所以不要随便贬低自己存在的价值,因为自己的是独一无二的。

所以十八岁的我们不可自傲更不可自卑。优点缺点就是自己独有的特点。十八岁的选择,要慎重!

青春、是活跃的,我们拥有年轻与热血。可是、为什么我对自己的十八岁如此不重视,没有一点点活跃的激情,如此的懒散,还是像孩子般一样,玩自己的,就算天蹋下也与自己无关,整天无所事事,想法简单,沉于自己的幻想,怀念过去的美好,如此幼稚,哪像一个十八岁的成年人?的确,不小了,该有想法了,是时候计划一下自己的未来之路了,可是只是心想,没行动,还是懒洋洋地沉醉梦幻里,亲爱的自己,醒醒吧、你已经过了孩时的幻想了,不要再沉沦了……我还是如此、我以为自己无可救药了,做事没有动力,没有信心,总是那般脆弱,觉得自己是卑微的,贬低自己,不肯面对现实,不实在,幼稚,天真……认为自己是世上最差的人,很多时候觉得自己也是一个多余的人、一个糟糕透顶的人。挺不靠谱的。。可是、、、当我看了湖南卫视的《十八岁的选择》成年礼之后,竟然燃起心中对十八岁青春的激情,改变了自己的想法,十八岁的青春,突然让我很激动。欣赏完了《十八岁的选择》,我感触很深,同时也燃起自己对青春的热情,也让自己更深了解青春真正的含义,十八岁,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受到一定的启发,更激起了心中的动力,我要为十八岁的青春,十八岁的自己做点什么,不要留下遗憾,所以从点滴做起,让十八岁不会浪费掉,到以后20、21、22岁……都不会觉得青春有遗憾,如果到那时候的我,一定会更怀念我的青春!我已经浪费了我十八岁的光阴,好快啊,一眨眼自己成年了,可惜我却浪费了昔日的时光,所以从现在起,把握时间,从我做起!把昔日的时光补回来,为自己而努力,天生我才必有用嘛,我想我应该不是多余的吧!《十八岁的选择》我深有感慨!是啊、十八岁成年了、长大了、不再是孩子了,这是人生的开始,最重要在于选择。定位、目标、理想、未来……一切都要好好琢磨,选择对的方向,拥有理想,朝目标使去……可是我的理想、目标是什么??至今还是毫无想法,难道我还是选择继续沉沦下去吗?不!我要拯救自己,干嘛跟自己过不去嘛,人家常说,没有过不去的坎,只要勇敢,什么坎坷都不用怕,可是我勇敢吗?不……从小我的字典就没有信心和勇敢这样的词。一直以来我都在游戏人生,没有认真玩过这人生游戏,没有抱负、没有求上进心,在我的世界里只有恐惧、无奈、眼泪、害怕失去、胆小的孩子……十八岁了,有自己的思考能力了,可是我还是像昔日一样,我想改变,可是该怎么改变?心、该何去何从?迷失方向感的孩子!

十八岁的选择,为自己许下一个承诺,和未来相约,我们的选择!

十八岁的青春,热血的青春,绽放的花朵,释放自己……洒下青春的泪水那多么真珍啊!

十八岁、选择真诚,获得朋友;选择放下,获得快乐;选择珍惜,获得美好、选择情谊……但不要选择贪婪,那会让自己活得很累,知足就好,不可自暴自弃,努力过就好,幸福、要懂得珍惜……拥有正确的选择,正视自己的人生,焕发出自己的光芒,让勇气信心照亮自己照耀别人,获得幸福快乐。快乐其实很简单,只是我不敢睁开眼睛,所以看不到晴朗的天空,把忧伤烦恼抛开阳光明媚的天空终会属于自己……阳光总在风雨后。我知道自己要怎么选择了,无论失败还是成功,我都要坚持自己的选择……

十八岁的约定篇6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困扰许多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科学地认识进而妥善、有效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课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而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一系列制度;既要考虑到预防、打击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需要,同时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成长的需要,以此体现和追求对人权细微关怀的基本理念。所以,要有效治理未成年犯罪问题,需要变革刑罚,并在传统刑罚制度和刑事诉讼机制之外进行制度创新,借鉴吸收各国成功经验尤其是各地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为建立中国独特的少年刑法、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院、少年法官)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困扰许多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科学地认识进而妥善、有效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课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而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一系列制度;既要考虑到预防、打击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成长的需要,以此体现和追求对人权细微关怀的基本理念。本文立足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立法与公约的差距,论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策的特殊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我国第四次、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少年占当时全国人口的比重在30%左右(1990年3.83亿,占比33.9%;2000年为3.45亿,占比27.8%)。Www.133229.COm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我国少年约有3.41亿[1]。由这个庞大的少年基数决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的庞大。

根据***的统计(见表1),2001年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人数为18.9万人,2002年为20.3万人,2003年为19.4万人,2004年为21.1万人,2005年为20.9万人。

2001年全国共收容教养未成年人3151人,2002年2680人,2003年2173人,2004年1474人,2005年1335人。

2001年全国强制戒毒所收治未成年人4564人,2002年4327人,2003年3297人,2004年4122人,2005年4551人。

来自法院系统的一本资料汇编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惊人: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2005年截止到2006年的7月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3.96%。

根据司法部的统计,2001年全国未成年犯总数为15328人,2002年为16479人,2003年为19990人,2004年为21975人,2005年为23957人[2]。

二、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规定

关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犯罪规范方面主要表现为,1997年新刑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范围。未成年人因为其生理、心理尚不成熟,责任能力不完备,且易于教化等特点,成为现代各国刑事***策和刑事法律上普遍予以从宽处理的特殊对象,其刑法处遇也成为人权法律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根据中国1979年刑法典第14条第1、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的任何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只对特定的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均应负刑事责任。同时,中国1979年刑法典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二是原则上不适用死刑,或者确切地说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即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至多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44条)。应当肯定,中国1979年刑法典已经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做出了特别保护性的规定,但也有不尽完善之处。

中国1997年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合理改进,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将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予以明确合理地规定。中国1979年刑法典第14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杀人、重伤、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款的“杀人、重伤”是限于故意犯罪还是也包括过失犯罪,尤其是对于“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如何理解与把握,往往产生不同的主张,因而影响了司法统一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鉴于此,中国1997年刑法典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而使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明确具体和比较合理,解决了原来立法所造成的司法中的歧见,进一步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强化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其二,中国1997年刑法典删除了1979年刑法典中关于对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规定,即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判处死刑,包括不得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就彻底贯彻了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从而与中国近年来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符,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对未成年犯罪人生命权利的依法保护。不过,为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世界上一些国家在刑法典总则中设立有未成年人犯罪的专章,在中国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中国刑法学界和最高司法机关均曾提出过此种建议,但中国1997年刑法典由于侧重分则的修订而未能在总则中增设此章。我们认为,中国1997年刑法典虽然在有关条文中规定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之内容,但受到个别条文规范方式的限制,其应有的内容还不完整,若能于刑法典总则中增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就可以全面地设置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刑事责任之追究、刑罚裁量之原则到刑种适用、刑罚制度适用乃至保安处分措施之配合等一整套必要的特殊处罚措施,从而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合理、有效的处理,并增强刑法对此一需要特殊保护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三、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之比较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人权b公约)第16条规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这一权利是人的生存权之一。在一个法治国家中,一个人除了肉体和精神上的存在之外,还需要使其存在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即作为法律主体得到承认。如果没有这一权利,那么个人就会被降格为一个简单的法律客体,由此他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而也会被剥夺一切其他权利,包括生命权[3](p279)。也就是说任何人在他具有在法律面前被作为人对待的能力的那一刻(通常是出生之时)起,他就享有公约中规定的所有其他之权利,不仅享有生命权、身体完整权和人身自由的权利,而且还受到包括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在内的所有其他权利的保护,是所有这些权利的主体。当然,必须区分作为其他个人权利的必要前提的对法律人格的承认与通过自己的行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国际人权b公约第16条并不保护行为能力。因此,由于公约对权利的行使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特殊人群对其中某些权利的行使便会受到某些限制,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有其法定人代为行使,但公约同时针对特殊群体又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制度。如公约第24条便规定了儿童权利,要求国家负起一种综合性的义务,保证向所有在其管辖权下的儿童提供保护。就刑法上的保护而言,对儿童的性侵犯、***和杀害行为及严重忽视抚养或支持儿童的责任的行为要求特别的规定;而且各缔约国有义务确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在少年的刑事审判、审前拘禁和狱中服刑方面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

除了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国际人权b公约以外,国际上还存在很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有两个。其一是1985年召开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有关罪犯待遇问题大会上通过的《北京规则》[4](p303)。该规则的全名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均简称为《北京规则》)。《北京规则》的核心目的是使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审判,具体体现在:第一,刑事责任年龄不得规定得过低(第4条规则);第二,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必须符合其罪行的严重程度(第5条规则第1款)等方面[5]。其二是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在我国,因为没有一个完整的少年司法体系,没有专门适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单单刑法不可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做出完整的规制。这里仅就我国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规范的规定与国际公约的内容作简单比较,以找出差距与不足。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为保护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确定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也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前提。《北京规则》第4条要求:“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对于起点的确定,各国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儿童发育状况、本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教育发展水平及刑事***策等等。从刑法意义上说,最主要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能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侵犯社会的行为负责。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得太高,会放纵一批罪犯,但若规定得太低或根本没有年龄限制的下限,责任概念就会失去意义。《北京规则》建议:不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责任概念与其他社会权利和责任(如婚姻状况、法定成年等)密切相关[4](p302)。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在联合国国际人权b公约中,就没有明确规定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只是在《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第40条第3项规定:“缔约国应……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在适当和必要时,制定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措施,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障。”

中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7条,该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府收容教养。

我们认为,中国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值得赞许的:

1.符合公约精神。刑法第17条将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规定在16周岁,而只有犯该条第2款所明确列举的八项罪名时才降低到14周岁,这与公约规定一致。

2.中国刑法的规定更加科学完备。首先,刑法第17条中将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体划分为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三个阶段,这种分段规定较之公约更加详细;其次,法条中限定年龄以“周岁”计算,更确定且更具操作性。

3.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在考虑到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心理以及中国现阶段青少年儿童的身体发育、智力发展以及受教育程度的水平而慎重做出的立法规定。既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一致或比较一致①,同时也与我国青少年身心发育状况相适应,因而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规制问题

国际人权b公约第6条第5款已做出明确限制:“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1.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中国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对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作简单比较。

1.公约规定的“不得判处死刑”,是从判决适用的刑种出发来限制死刑。而中国刑法规定“不适用死刑”,则是从刑种和执行两方面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一律不得判处死刑,包括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更加具体。

2.《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此处的“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是指某些国家刑法中规定的终身监禁刑,如美国刑法所规定的对重刑犯判处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中国刑法仅规定“不适用死刑”,并不排除可能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但按照我国现行刑法执行办法,无期徒刑可以获得减刑而成为有期徒刑,最终使绝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重新获得自由,这里的无期徒刑并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终身监禁。另外,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即使未成年人的罪行比较严重,按照法条规定可能适用无期徒刑,也会因为法定从宽情节,而不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中国刑法在此处的规定基本符合了公约的精神。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序言中规定:“这些青少年不应判处监禁。”第16条第1款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同时,《规则》第19条第1款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其目的就是从两个方面对监禁加以限制:从数量上(“万不得已的办法”)和从时间上(“最短的必要时间”)。规则19条反映出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第4号决议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除非在别无任何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国刑法中关于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少年中的精神病人同样适用。

四、基于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的刑事***策完善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其犯罪的特殊情况,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理所当然地成为宽严相济刑事***策优先适用的对象,而且成为其中宽和***策的适用对象。由此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刑事***策以及定罪***策、刑罚***策、处遇***策、***策执行机制等进行必要的完善。

(一)总体***策

1985年中共中央相继批转、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强调对未成年人要始终立足于教育的***策思想。这一***策,在随后的立法中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1991年颁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再次作了类似规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下简称“以教育为主”)未成年人刑事***策,通过立法确认被法律化,成为一项法律原则,使这一刑事***策兼有*********策和法律原则双重属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作用。然而,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许多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然是按照成年人的标准来定罪量刑的。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承认这一点,就需要制定特殊的定罪、量刑和处遇***策,需要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预防对策,要有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未成年人实行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不仅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证对他们处理的公正合法性,同时也有助于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策的指引下,应当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有别于成年犯罪人的***策,如表2所示。

在此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立法,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立法上加以全面体现、在司法中予以认真贯彻,以切实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二)定罪***策

在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社会责任论的观点较之道义责任论具有更强的说服力,社会的责任大于个人的责任。因此,必须严格掌握刑事责任年龄,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重新予以阐述。在实践中,面对日益严重的未成年犯罪现状,有人提出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认为不妥。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预防和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若仅仅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无法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的。

要严格限定未成年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知程度、控制能力和行为习性,将其刑事责任限定在常见多发、危害严重的特定重罪上。为此需对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进行完善,明确负相对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

要有效利用宽严相济刑事***策的导向作用,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作“出罪化”处理,而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从事严重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犯罪人予以从重处罚。在2006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若干种行为作了“出罪化”的规定。如该规定第6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又如,第9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等),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在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宽大处理的同时,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犯罪人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处罚。如刑法典第29条明确将“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又如刑法典第301条第2款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乱活动的,也作为聚众***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再如刑法典第364条组织播放***秽音像制品罪第3款也明确将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秽物品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另外,在刑法典第353条强迫他人***罪中,也将“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此外,200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罪”,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作为犯罪处理。通过如此的宽严相济,切实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三)刑罚***策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固然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待遇,但基于以上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认识,我们认为仅有这种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特殊的处遇体系,并将这种特殊处遇的对象适当扩展到青年成年人(如25周岁以下)。

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得适用死刑、无期徒刑,不得判处罚金与剥夺***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刑应当成为例外。因为监禁刑会导致未成年人相互交叉感染,不仅影响改造目的的实现,可能使得他们相互学习、相互模仿、相互影响,使得犯罪手段更加高明,为以后成为累犯或重新犯罪奠定基础。而且监禁刑的适用使得犯罪人出狱后至少在一定时期内难以融入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刑罚会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监禁的适用必须限制、谨慎。对未成年犯罪的判决应当尽量减少适用刑罚;若要适用,规定得越具体越好。

对未成年人犯罪除不得已适用监禁刑外,还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处罚或者行***处分。(2)暂缓判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少年法庭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暂时不判处刑罚,而是由法院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被告人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就学,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的表现予以判决[6]。这是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首创的一种对少年犯的挽救措施,试行以后收效良好。(3)缓刑。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应该实行更宽松的缓刑条件,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建议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未成年人都可以适用缓刑;因为这部分未成年人罪行不是特别严重,而且很多是初犯或者偶犯,主观恶性也不大。

总之,目前我们应该尽可能挖掘现有的法律资源,对旨在宽缓刑罚的制度措施加以改进,最大程度地发挥这些制度在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罪犯方面的作用。

(四)处遇***策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包括两个方面:对未成年犯罪人矫治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措施等司法系统内部处遇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即社区矫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除一般性的罪后处罚,如运用刑罚措施、送工读学校或收容教养外,更应运用后继性的帮助、监督措施,即利用社区环境进行矫正。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不同,他们对其直接接触的微观社会环境的依附性较强,因此矫正工作的成败,其监护人和社区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综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践中,社区矫正应当科学可行、全面系统,既有传统的文化教育、职业技术培训项目,又有新型的旨在提升未成年犯罪人生活技能的项目。具体来讲,用学习教育、监督管理、社会实践等各种形式,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心理矫治、道德重塑,使其能够重新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目前,我国的北京、天津、上海等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未成年犯以假释、试学等形式开展了社区矫正,取得了一定成效,应当及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并积极推广。

(五)诉讼机制

相对于刑事实体法而言,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程序制度更为具体、全面,几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诸环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这一规定为我们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探索独特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机制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1.我国立法上确立了若干旨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机制。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152条则明确规定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开庭的规定。

2.司法实践中建立了若干亲情化、感召式、宽缓化的刑事诉讼机制。根据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在向未成年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具有释明及告知义务,即应当向后者讲明被指控的犯罪及相关法律条款,同时要求告知其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同样是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理开始前,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安排未成年人的法定人、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在休庭时,则可以允许前述人员会见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也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并在讯问时,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3.建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量刑个别化机制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全程教育机制。为了有效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应当将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予以调查,作为量刑个别化的依据;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的,宣判后,合议庭应当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予以教育,教育角度主要围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正确面对人民法院的裁判等角度进行;同时,《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的第6条也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建立起了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机构,使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运行机制进一步专门化、常态化。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即“少年审判庭”)后,全国各省市相继设立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庭,并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逐步确立起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和“因案审理、因人施教”的审判原则。2006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国18家中级法院开始设立了***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进一步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专门化、常态化。同时,《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的第5条也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总之,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刑法只能对其部分行为治罪,其刑事责任不完全,因此刑法成为“残缺的刑法”;因为刑罚的严厉性减低而宽缓程度提高,因此刑罚也成为“有限的刑罚”;传统刑罚和刑事诉讼机制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适应程度低,因而变成“不适当的刑罚和诉讼机制”。所以,要有效治理未成年犯罪问题,需要修改刑法,并在传统刑罚制度和刑事诉讼机制之外进行制度创新,借鉴吸收各国成功经验尤其是各地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为建立中国独特的少年刑法、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院、少年法官)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

注释:

①有的规定为12岁,如加拿大;有的规定为14岁,如日本、卢旺达;有的规定为16岁,如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阿根廷等等不一而足。参见陈荣文:“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置***策”,载《中央***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于健伟.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及其重要意义[j].未成年人法学研究,2007,(3):35.

[2]刑诉法修改,将引入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n].法制周末,2007-08-28.

[3][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m].毕小青,孙世彦,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4]杨宇冠.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十八岁的约定篇7

那一年,你八岁,从屋后河滩上捡来几颗小石头,磨得光滑溜圆,在课桌上熟练地抓着玩儿。我远远的,羡慕地看着你。散学时,我跑到校门前的小河边,把鼻涕洗尽了又洗。那一年,我九岁。

那一年,你十岁,课间,你神秘地凑在我耳边,告诉了我一个秘密:“妈又给我生了个小弟弟。”说完,嘻嘻笑着跑开了。我远远的,望着你的背影,跟着你傻傻地笑。那一年,我十一岁。

那一年,你十三岁,日暮,你赤着双脚,肩披晚霞,吃力地将板车推上屋后的大坝,去乌石堰渡口,接上山打柴归来的妈。我远远的,看见胖嘟嘟的小弟坐在板车前面,举着小手,一脸坏笑,嘴里还高喊着:驾……驾……

那一年,你十四岁,饭后,你怯生生地对妈说:“李奶家昨天又煨肉了,香味儿都飘到我家来了……”妈停下正在洗碗的手,想了想,说:“等你父从江南回来,我们也能煨肉吃了”。

那一年,你十六岁,夏日的晌午,骄阳如火,你和妈在坝脚下的田里割稻子,汗如雨下。累时,直起腰歇歇,却远远看见父从坝头上走了下来,父手里拿着个瓦罐。你欢呼雀跃起来:“父回来了,还带了个煨肉的瓦罐呢!”父走近了,一脸忧伤:“在江南窑厂干活时,不小心摔下了窑顶,腰椎落下了毛病,瓦罐是拿回家煨的”。

那一年,你十七岁,终于不穿花格子的衣裳了,头发也早蓄了起来,一副欲语还羞的模样。春天,你冒着蒙蒙细雨去山尖采茶,回家后,支一口铁锅,挥汗如雨,练习手工炒茶的技艺。那一年,我十八岁。

那一年,你十九岁,明眸皓齿,长发及腰,却离我千里之遥。你随邻家的姐姐去了北京打工。秋天,我望穿天际,那南飞的大雁,却未捎来你的消息。那一年,我二十岁。

那一年,你二十二岁,腊月初八,你长发轻挽,嫁衣艳红,你深埋着头,眼睛哭得红肿,去了远方的婆家。我远远的,看着敲锣打鼓的迎亲队伍,默默在心里和你约定:你要好好的,我要好好的,我们都要好好的。那一年,我二十三岁。

那一年,我去了遥远的东北,听说你父的旧病又犯了,你回了娘家,床前床后,勤谨服侍。半年后,任你泪眼婆娑,声声呼唤,父还是不舍地走了。那一年,我二十七岁,已为人父。

那一年,你三十六岁,沉静内敛,淡雅端庄。你斜倚古色古香的茶庄厅柱,一任清香四溢。女儿在你身边嬉戏,那聪明乖巧、玲珑如玉的身影,一如你当年模样。你浅笑如昔,秀发依然。

今年,我已人近中年。

正月十四,皖西南漫天飞雪。凌晨,我开着黑色的车,穿过车轴寺大桥,驶入高速。车灯映衬着纷扬的雪花,像飞舞的精灵。

十八岁的约定篇8

腊月二十五接玉皇

旧俗认为灶神上天后,天帝玉皇于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亲自下界,查察人间善恶,并定来年祸福,所以家家祭之以祈福,称为“接玉皇”。这一天起居、言语都要谨慎,争取好表现,以博取玉皇欢心,降福来年。

腊月二十七/二十八洗浴

传统民俗中在这两天要集中地洗澡、洗衣,除去一年的晦气,准备迎接来年的新春,京城有"二十七洗疚疾,二十八洗邋遢"的谚语。腊月二十六洗浴为“洗福禄”。

腊月二十九小除夕

除夕前一日,叫“小除夕”,家置酒宴,人们往来拜访叫“别岁”。焚香于户外,叫“天香”,通常要三天。

腊月三十——除夕/贴门神/贴春联/守岁/吃年夜饭/压岁钱/祭祖/送财神

除夕是指每年农历腊月的最后一天的晚上,它与春节(正月初一)首尾相连。“除夕”中的“除”字是“去;易;交替”的意思,除夕的意思是“月穷岁尽”,人们都要除旧部新,有旧岁至此而除,来年另换新岁的意思,是农历全年最后的一个晚上。故此期间的活动都围绕着除旧部新,消灾祈福为中心。

门神像左右户各一张,后代常把一对门神画成一文一武。门神分三类:第一类是“大门门神”,多贴在车门或整间大门上,高约四五尺,宽约二三尺。第二类是“街门门神”,多贴小街门上,高约二尺,宽约一尺。这两种门神都是一黑脸一白脸两位尊神。白左黑右,白善易,黑狞恶,各手执槊钺。第三类是“屋门门神”,较街门门神稍小有限,也是黑白二神,但也有黑白二神是坐像的。屋门最多是贴“麒麟送子”像,两个傅粉涂脂梳太子冠的娃娃,各乘麒麟。这种门神,本应贴在新结婚的屋门上,以取吉利,后来也就作普通街门的新年点缀品了。

春联真正普及始于明代,与朱元璋的提倡有关。据清人陈尚古的《簪云楼杂说》中记载,有一年朱元璋准备过年时,下令每家门上都要贴一幅春联,以示庆贺。

贴福字、贴窗花、贴年画、贴挂千。

年画是我国的一种古老的民间艺术,他反映了人民大众的风俗和信仰,寄托着人们对未来的希望。年画,也和春联一样,起源于“门神”。春联由神荼、郁垒的名字而向文字发展,而年画依然沿着绘画方向发展。随着木板印刷术的兴起,年画的内容已不仅限于门神之类,而渐渐把财神请到家里,进而在一些年画作坊中产生了《福禄寿三星***》、《天官赐福》、《五谷丰登》、《六畜兴旺》、《迎春接福》等彩色年画、以满足人们喜庆祈年的美好愿望。

十八岁的约定篇9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今天鸿富酒店因一位老人八十寿辰的到来而更加热烈、欢庆,我们齐聚一堂,共同庆祝**老师的八十寿辰。请允许我代表所有来宾向老人家致祝寿词。

**老师甘用物质的清贫,换取精神的富有。任凭岁月更迭,世事沧变;任凭青春流逝,红颜憔悴。她把满腔的爱都奉献给了学生,给了事业。她39年如一日,把毕生的精力,无私奉献给宁乡的教育事业,实现了她那“桃李满天下,教师最光荣”的誓言。八十年的风雨历程,老人在平凡如斯的岁月里操守着自己的责任与品行;八十年的坎坷经历,老人用精诚不息的劳作捍卫着一位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声望与荣光。自从走上神圣的讲台,她便与责任和奉献为伴。一叠叠荣誉证书记录了她走过的如花岁月,走过忙碌而无悔的青春。八十年的时间,老人走过春华秋实,收获了别样人生。她用毕生的精力和付出诠释了一位教师的慈爱,一位长者的无私,一位耕耘者的勤勤恳恳,一位奉献者的默默无闻。

八十年风风雨雨,八十载生活苍桑。岁月的泪痕爬上了刘老的额头,将老人家的双鬓染成白霜。刘老阅尽人间沧桑,一生中积累的最大财富就是在各行各业工作的学生们。那宽厚待人的处世之道,严中有爱的工作作风,让同事和学生铭记在心。敬爱的刘老师,您是学生理想风帆的导航者,是美好心灵的缔造者,是知识技能的传播者。您对教育事业的赤诚,您对学生的挚爱,我们不会忘记,我们应当传承。

80年的生命历程中一定有许多苦、辣、酸、甜,讲也讲不完的故事。今天,就让我们重返时光的隧道,与老寿星一起共同回忆她10岁少年的天真、20岁青春的浪漫、30岁成熟的风韵、40岁奋斗的艰辛、50岁辛勤的劳作、60岁不辍的耕耘、70岁轻盈的步履。而今**老师80岁了,让我们衷心祝福她老人家:健康久远,百岁人生!

都说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情!嘉宾旨酒,笑指青山来献寿。百岁平安,人共梅花老岁寒。今天,这里高朋满座,喜气融融。让我们一起恭祝刘老师增福增寿增富贵,添光添彩添吉祥。生活之树常绿,生命之水长流,寿诞快乐,春辉永绽!日月昌明,松鹤长春,春秋不老,欢乐远长。同时也祝愿在场的每一位来宾都幸福安康!万事如意,心想事成!

>>>>>>>>>>>寿联:

四十春秋关注全神培育雏鹰***燕翔华夏

耄耋寿诞添筹海屋仰慕厚德高风冠楚沩

>>>>>>>>>>>VCR文字解说:

德为世重,寿以人尊。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庆祝这位可亲可敬的老人--**老师八十华诞。

刘老师,宁乡教育的泰斗,教师群体的楷模。从教39年,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把自己的青春和智慧全部奉献给了教育教学事业,为推动宁乡教育事业的向前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创造了一个个不老神话:

刘老师,宁乡县第一位全国小学特级教师。

1978年,获湖南省教育模范工作者。

1979年,获湖南省总工会增产节约能手。

1983年,获全国优秀班主任。

1993年、1996年均获全国三八红旗手。

刘老师甘用物质的清贫,换取精神的富有。任凭岁月更迭,世事沧变;任凭青春流逝,红颜憔悴。刘老师,她把满腔的爱都奉献给了学生,给了事业。39个春秋,为人师,为人母,为人父,因材施教,诲人不倦。夜深人静时埋头苦干的是您,晓风残月中踏醒校园的是您。在刘老师的心中,学生就是她的孩子。1959年,刘老师照顾一个患脑膜炎的学生,自己不幸感染上了病菌,因工作繁忙,只住了很短时间的院就不顾医生劝阻出院继续工作,至今仍留下了头痛头晕的后遗症。任教期间,刘老师克己助人,大部分积蓄资助给了贫困学生。同龄人都住上了好房,用上了好车,可刘老师一直住在那间简陋的小房间里。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惟吾德馨。正是这可敬的师德,让刘老师有了一生的守望,一生的坚守!

几十年的语文教育教学实践,练就了刘老师丰厚的语文教学功底,精湛的教育教学技艺。刘老师经常巡回演讲,给老师们作专题辅导,为了年轻教师的专业成长,不遗余力。

甘为春蚕吐丝尽,愿做红烛照人寰。刘老师的事迹感染和教育着一代又一代的人民教师。1978年10月,《湖南日报》发表了“关荣的岗位关荣的人”--记模范教育工作者小学教师**的通讯报道。1997年,中国***宁乡县委特此发出了《开展向小学教师**同志学习的决定》。**老师的名字,已经家喻户晓,在宁乡人民的心中,筑起了一座永远的丰碑!

十八岁的约定篇10

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格和法律地位。劳动者要***于国家、***于资本、***于其他任何人,成为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享有自主择业权的主人;用人单位要***于国家、***于其他单位,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用工自的市场主体。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维护主体人格和法律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1、劳动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法》是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用人单位能否招用童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修改后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4、劳动者加班费如何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劳动合同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是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7、劳动合同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类?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9、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0、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1、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5、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7、就业促进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就业促进法》是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8、对哪些企业、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事业性收费。

1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2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组成?职责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多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时效和裁决时效分别为多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法院提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5、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五项?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是***府在劳动者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供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着眼于长期的、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不受物价波动或通货膨胀的影响,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社会保险作为***府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国家财***作后盾,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少,一些险种(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甚至不用职工个人负担,但享受待遇的权利始终得到保障。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其中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

工伤保险:根据所处行业不同,工伤保险实行缴费行业差别费率(三类行业为2%,二类行业为1%,一类行业为0.5%,机关事业单位为1%),全部为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全部为单位缴纳。

26、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哪些?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7、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形下,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8、在哪些情形下,应停止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十八岁的约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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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约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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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幸福的约定10篇,内容包括幸福的约定的文案,歌曲幸福的约定。记得那一次,也是你开导了我。我因为考试而放弃了自己,当我拿到那充满了叉子的不及格的语文卷子的时候,我的整个心都要崩溃了。老师的训斥令我难过伤心;家长的斥责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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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和其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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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应该是人生开始转变的一个过程吧!他即以为着结束,同时也意味着开始,或许每个人对他的态度都不一样,无论你是何表现,这些都将不再重要,因为他已经来啦,过去的已无法改变,未来的我们也无法预测,与其茫然等待,不如有一种自己觉得书视觉的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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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约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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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美丽的约定10篇,内容包括美丽的约定霍峰,美丽的约定原版。并不要人感动只是要把沉默带来打开夜的天窗微风吹拂着脸庞看月亮把光芒撒下听星星唱着属于它们的歌从来没有忘记最初的承诺一直以来最坚定的愿望是最初的童话回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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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蜜十八岁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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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甜蜜十八岁10篇,内容包括甜蜜十八岁电影,甜蜜十八岁免费看。4、腊八节到了,喝一碗八宝腊八粥。愿你来年发发发。意气风发,精神焕发,事业发展,从此发迹。生意发财,大发利市,发扬光大,致富发家。5、把浓浓的期盼放进锅底,把甜蜜的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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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成人礼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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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十八岁成人礼10篇,内容包括有关十八岁成人礼的文章,十八岁成人礼简短文字。作为跨世纪的澄海青年,我们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少年当立志、儿女当自强,要立志投身到当前经济建设的大潮中,将青春热血奉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