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能见度10篇

社会能见度篇1

每年的第一个周四是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的生日。迈入2008年,它3岁了。部分节目终于集结成书,该是一份最特别的生日礼物。

1000多个日日夜夜,我们精简得只有四五个人的团队陪伴我走遍大江南北,在边缘的城市角落,在偏僻的乡村田间,面对芸芸众生,用镜头、用心记录着转型期的中国。

那些画面或残酷。或悲凉,从不美丽,但因为真实,所以震撼。

记得在汉江流域的癌症村,采访中,我不止一次腹部的剧痛难忍而被迫停机。连最壮实的摄像师也顶不住污染水源的侵袭,捂着肚子,穿梭子洗手间和拍摄现场,劣五类的白河水,泛着泡沫,散发着恶臭,我们仅仅是在两天的饭菜中与它对峙,较量。而那些世世代代称白河为母亲河的村民呢?他们离不开那片土地,他们无上可逃。癌症,唯一的宿命。

还有那些断落的手指,不曾亲眼见过,却血淋淋、活生生地刻在脑海深处。珠三角的民工医院里。楼道狭窄,昏暗,简陋,挤满破旧的病床。病人老少不一,口音各异,但手臂处厚厚缠绕的渗着鲜血的灰白纱布却昭示着他们共同的命运。几十分钟的车程外,大都市灯红酒绿,纸醉金迷。但在这里,手指断落了,手掌消失了,耳闻痛苦的呻吟,我压抑,窒息,甚至***。这是我们熟悉的中国吗?那个像北京和上海一样漂亮一样现代化的中国的呢?那个堆砌在高楼大厦上霓虹闪烁的中国怎么突然间遥远得如同另外一个星球?

3年,太多的哭诉,太多的无助,太多的生命之痛。

常有朋友问,看多了灰色的人生,你悲观吗?抑郁吗?我总是摇摇头,说不,说数不清的生命之痛反而让我们学会了珍惜,懂得知足。

我常想,假如我出生在某个癌症村,喝着污染的河水长大,也许我的身体里早就埋下了绝症的种子,早就闻到了死亡的气息。又或者,我的父母身陷冤屈,一贫如洗,也许从未有机会读书识字,小小年纪便不得不在社会底层漂泊、挣扎……

上天的恩赐,感谢,感激。

感恩的最好方式莫过于力所能及,善待他人。幸运的是,《社会能见度》给予我们一个平台。30分钟的节目或许不能改变他人的命运。但至少,我们在尽微薄之力。

感悟之余,还有思考。

工作,污染,医疗事故,不公正的遭遇……这是天灾?抑或人祸?这是飞速转型的中国必须付出的惨痛代价吗?这是急速现代化的中国真实的写照吗?在令人惊喜却缺少体温的经济数据背后,谁会去留意那些追不上GDP脚步的脆弱生命?

我常想我们不是救世主,我们不可能有呼风唤雨的法力,但我们可以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身边最细微的小事做起,让这个世界舒展的笑容多起来,也让人们能看到一个活生生的生命拥有生命该拥有的尊严。

社会能见度篇2

“偏见(Prejudice)是对某一个人或团体所持有的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消极否定的态度。”偏见常和歧视联系在一起,但二者有所不同。偏见是一种态度,而“歧视主要指基于偏见而做出的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方式。”可见,偏见是歧视行为得以产生的基础,一旦人们对农民工这一群体产生偏见,就极易引发歧视。在当前社会中,农民工所受到偏见和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

首先,在经济上,农民工群体受到偏见的最大表现之一是就业偏见。许多用工单位往往认为农民工素质底下,是“从乡下来的”,只适合做又粗又累的重活。由于农民工从事的职业社会地位低,他们的工资报酬水平低,就算和城市工人同工也不同酬,而且不能或是很少能享受到单位正式职工的福利和其他经济待遇。甚至由于他们在***治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缺陷,***治话语权较弱,使得各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现象频发,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经济利益。

在***治方面,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城乡“二元”分治,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规范将城市居民和农民区分开来,这无疑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治权利。严格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工遭受各种偏见和歧视,这种***治制度结构使城市人和农民间有了一道严格的界限和鸿沟,农民工自然也就成为备受偏见和歧视的对象。

城市人在社会中对农民工也存在偏见和歧视,他们对所谓低等的农民工往往出言不逊,对农民工的心理造成伤害。城市人还瞧不起农民工,刻意回避与农民工的接触。在许多公共场合,城市人对农民工抱有极大偏见,通过歧视农民工的行为显示自身的高贵地位。此外,城市人还甚至对农民工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对农民工所犯的错误扩大夸张化,污蔑其人格尊严,认为农民工是二等公民,使农民工在社会生活中失去最起码的尊重对待。

二、农民工群体受到偏见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一)社会群体间的利害冲突

群体间的利害冲突是导致农民工受城市人偏见歧视的重要原因。冲突理论认为,偏见起源于各个社会群体间为了争夺稀有的、富有价值的资源而展开的直接竞争。社会心理学家谢里夫也曾做过实验,证实了群体间持续的竞争造成了直接的冲突,甚至是暴力侵犯,并导致偏见产生。

由此,农民工遭受偏见也与城市竞争密不可分。改革开放后,社会竞争加剧,各个团体、阶层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城市人和农民工也有了利益对抗。城市的现代化进程加快,人口增多但资源有限。越来越多的城市人面临着下岗、失业等社会问题,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不仅挤占了原本就已变得狭小的城市空间,还抢占工作机会,与城市人共同分享社会公共资源等,使城市竞争加剧。许多城市人认为自身经济利益受损的原因在于农民工的出现,由于农民工抢占了许多工作岗位,对其掌握资源形成巨大威胁,因而就把农民工当做敌视对象和竞争对象看待。随着竞赛活动的进行,两个群体间的社会距离增大,双方的矛盾冲突使得城里人贬低、打击农民工,心理对其产生抱怨和憎恨,以此来满足自己的心理平衡,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也由此产生。

(二)个体社会化中对偏见的继承

个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也会继承偏见这一传统。由于文化历史因素有很牢固的性质,不易随着社会发展而改变,如果对某一群体产生偏见后,个体就在吸收并内化文化传统的过程中继承了偏见。

儿童时期的社会化对个体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偏见也会由于在儿童时期的社会化过程中习得,其中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学习,二是模仿学习,三是环境气氛的熏染。首先,如果城市父母运用赏罚等方式强化孩子对农民工的偏见态度,就会促使孩子长大后对农民工产生偏见。如父母不允许子女和农民工的子女一起玩耍,否则施以惩罚;向子女灌输“农民工是肮脏的、卑鄙的”等思想观念;对子女否定农民的态度表示赞赏和表扬等。其次,孩子会通过模仿学习到周围人群对农民工的偏见态度。城市儿童如果经常看到、听到自己周围的亲戚朋友议论反对农民工,就会逐渐的认同这种看法和行为,并学会对农民工的偏见。再次,孩子所处的环境氛围也会对其偏见态度的养成起重要作用。“在偏见的气氛中成长起来的儿童对于带有偏见的规范是服从的。首先是形式上的相符,后来就内化于心。”当孩子处于一个对农民工持敌对态度强烈的环境氛围中,城市人和农民工是有严格区分的,城里人所处的地方不容许农民工进入,农民工喜欢的东西城市人就讨厌,这种氛围会提示儿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为才是恰当和正确的。久之,儿童就会潜移默化的受到感染,形成对农民工的偏见。

(三)社会认知偏差

“社会认知指个体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意向做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是个体对社会刺激加以综合的过程。”可见,当个体在对刺激的选择加工,及推测判断过程中产生错误时,往往会造成认知偏差和偏见。

城市人常根据民族、职业、经济状况等对自己和农民工进行分类。将和自己经济、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差不多的城市人归类为同一群体的“自己人”,而将比自己弱小和不相似的农民工视作群体外的“外人”。随之就会认为自己人是优秀的,而外人是廉价、卑微和受排斥的劣等人,由此对农民工产生认知偏差。只要一提到农民工,就会对他们产生刻板印象,甚至在评价偏见对象时范归因错误。

此外,即使没有与农民工进行真正接触和交往,就倾向于认为他们具有“讨厌的、素质低下的、肮脏的”等一系列特征。而就算接触到一个与刻板印象不一致、相矛盾的农民工,如遇到一个高智力、有教养的农民工时,也不会改变刻板印象和认知偏差,而是把这个人视为特例,将其归类到另一个特殊类别中对待,以使之符合自身认知。总之,城市人一旦对农民工形成认知偏差和刻板印象,就极不容易改变,并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对农民工带有偏见。

(四)农民工自身的偏差行为

有学者指出,个体在感受到社会现实后并加上对社会现实的看法评价,会导致某种情绪、情感的产生,进而引发相应的行为、举止。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受到偏见歧视后,感受到这一被贬低的现实,就会产生自卑、怯懦等心理,认为自己低人一等,从而对城市人和城市生活感到厌恶。若城市人不对他们给予肯定,反而仍以打击、看不起的方式回馈,就会使农民工产生“无论怎么做都不会被城市认可”的想法,从而对自身与城市人和谐相处的现实感到失望,继而他们不再强求城市人的认可,而会自我隔离,不与城市人打交道,做出破坏城市的偏差行为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农民工的这些偏差行为反过来又会加剧城市人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如此循环往复,使得农民工所受的偏见更加严重。

(五)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助长偏见

社会制度和规范对社会成员的态度行为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会使社会成员产生偏见或是助长偏见。改革开放后,虽然国家对农民进城有了一些放松,如允许农民工“有序流动”,但仍旧在某些制度措施上没有根除对农民的偏见。“怀着对作为‘我群’的城市居民群体的喜爱和作为‘他群’的农民工群体的偏见,要求农民工办理各种证件如暂住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劳动就业证等等。……体现着城市对农民工的种种防范。”诸如这些不合理的制度法规,助长了城市人的自我优越感和对农民工的偏见歧视。

三、如何减少对农民工的偏见

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偏见会造成许多消极的社会后果,群体间的矛盾关系继续恶化会引发激烈的冲突,破坏社会和谐。因而可以从以下方面来预防和减少对农民共的偏见。

(一)消除刻板印象

认知往往是一种社会刻板印象,对偏见形成有重要作用。如果消除了刻板印象,就会使个体对群体和事物的认知客观化,从而消除偏见。因此,要想消除农民工受到的偏见,就应消除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刻板印象,这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努力。首先,当偏见对象表现出与刻板印象完全不同的行为时,就能有助于偏见消除。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刻板印象往往认为他们“智商低、品质差”等,农民工就应努力改变自己的这一形象,通过学习科学文化提升自身素质,致力于融入城市人群和生活中,让城市人刮目相看,从而减少对其偏见。其次,城市人也应认识到以刻板印象来评价农民工是不正确的。要认识到农民工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从而客观审视农民工,避免受自身主观刻板印象的干扰而对农民工形成偏见和歧视。

(二)增加农民工与城市人的平等沟通和接触

偏见的形成多是由于群体成员缺乏相互之间的了解,因此使沟通较少的两个群体增加接触,是一种减少偏见、促进融合的好方法。但双方的接触必须建立在平等地位的条件下,否则不平等的接触会妨碍双方的相互了解,还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刻板化的判断。为此,要努力促进城市人与农民工的平等交往,让城市人真实的了解农民工独特的能力,明确农民工也是我国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为城市和社会发展贡献出巨大的力量。城市人和农民工都有着为国家富强、民族兴旺而努力奋斗这一共同目标,双方有共同的命运和合作性的奖励,只有以平等的眼光和地位相互对待和沟通,才能消除偏见,最终实现双方的共赢。

(三)发扬农民工的自立自强精神

受偏见的农民工群体要想改变自身的处境,还应从自身方面努力。一是要承认自身缺点,正视自身弱势,并勇于改正错误,积极向城市人学习好的方面,努力改善自己的消极形象,以打破城市人对其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社会偏见和歧视得以产生和扩大在于农民工的力量太弱。因此,农民工要认识到自身群体力量的壮大是消除偏见的重要策略。通过群体内的自理自强,团结互助壮大自身力量,增加自己的谈判能力,在斗争中获取平等地位和自身利益,从而消除所受的偏见。如:2003年,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我国废除了针对进程农民工的歧视性制度《收容遣送办法》,这无疑是农民工自身力量壮大后的反偏见反歧视斗争的结果。

(四)制定有助于消除农民工偏见的社会规范

“人们都有服从并认同社会规范的行为倾向。如果社会规范对其他群体是可以接受的,则人们就比较有可能改变对其他群体的偏见。”因此,国家可以制定有助于消除农民工偏见的制度法规,引导城市人消除偏见。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策解决其迫切需要,改变其不利境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社会福利***策,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用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解决农民工所受的偏见遭遇。此外,还应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媒体要发挥积极作用,破除不良的道德规范,通过宣传、劝说等途径增加城市人对农民的认识,而不是报道失实、丑化和贬低农民工的新闻。要增加对进城农民的***策宣传、道德和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促进城市人消除对其偏见歧视。

社会能见度篇3

剥夺***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本来就是少数,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会使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他们既然是少数,我们又何必去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呢?不允许少数派的存在,会使所有人在表达意志时有所顾忌,反而使真实的多数人意志不能够表达出来。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所有假冒众人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人都是使用这种强权的手段压制反对者的力量,而在他们***之后我们才能听到反对他们的声音有多么强烈。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剥夺***治权利制度对于中国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统治阶级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予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真正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多数人的意志不需要借助于抑制少数人表达意志就能成为多数,而对于少数人的抑制反而会影响多数人意志无拘束地表达,并且使少数人有机会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多数人中的一部分从而使少数人的意志取得多数的假象。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作为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这一阶级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无产阶级头上的套索。中国是人民民主专***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就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不剥夺任何人的***治权利,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多数意见真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使所有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社会主义***治制度的坚固基石,是避免社会主义制度变质的强力防腐剂。

社会能见度篇4

剥夺***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本来就是少数,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会使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他们既然是少数,我们又何必去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呢?不允许少数派的存在,会使所有人在表达意志时有所顾忌,反而使真实的多数人意志不能够表达出来。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所有假冒众人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人都是使用这种强权的手段压制反对者的力量,而在他们之后我们才能听到反对他们的声音有多么强烈。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剥夺***治权利制度对于中国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统治阶级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予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真正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多数人的意志不需要借助于抑制少数人表达意志就能成为多数,而对于少数人的抑制反而会影响多数人意志无拘束地表达,并且使少数人有机会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多数人中的一部分从而使少数人的意志取得多数的假象。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作为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这一阶级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无产阶级头上的套索。中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就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不剥夺任何人的***治权利,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多数意见真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使所有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社会主义***治制度的坚固基石,是避免社会主义制度变质的强力防腐剂。

社会能见度篇5

【关键词】意见领袖;农村;公共***策

作为社会传播过程中的重要因素,意见领袖影响着社会信息的传播。拉扎斯菲尔德在《人民的选择》提出了两级传播理论认为意见领袖作为大众媒介和一般受众之间重要的角色,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对一般受众施加影响。意见领袖广泛地存在社会的各个群体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在农村社区中,意见领袖的运行规有着独特的规律,对农村社区的信息传播产生着重要影响。

农村社区信息的传播方式主要是人际传播,与城市社区信息传播不同,大众传播在农村社区的影响力并不高,这对农村社区各项工作的实施和开展提出了要求: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公共***策如何有效的宣传并且得到贯彻落实;认识和理解农村社区信息传播系统运行的规律,为农村稳定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意见领袖作为连接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因素,在农村信息传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认识理解农村意见领袖运行的特殊规律,识别和培育农村意见领袖,发挥农村意见领袖在公共***策推广中的积极作用,

一、农村社区信息传播特殊规律

意见领袖能够在农村社区发挥出积极作用是基于农村社区信息传播的特殊性:人际传播依然是农村社区最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大众传播并没有发挥出在城市中那样的积极作用。

(一)人际传播占主导地位

尽管通过国家层面的广播电视战略的实施,广大农村地区已经可以使用大众传播工具。特别是卫星电视技术的发展和“村村通”战略的实施,广播电视设备和信号已经覆盖了农村地区。伴随着义务教育的发展,农村识字率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收看大众媒介的内容也越来越容易。但是,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依然是以人际传播为主,大众传媒更多的作为家庭娱乐休闲工具存在。农村地区收看电视,收听广播的最主要的目的是娱乐和休闲,很少是为了获取知识、增长见识。大众媒介引导舆论、传播现代化生活方式或者公共***策推广的功能几乎没有发生作用。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传统的中国乡村是缺乏流动性的,生活的技能一代代传下去,没有学习甚至是识字的需要。人们靠着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传递生存和发展的信息,很少发生差错。所以,尽管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地区或多或少的受到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影响,农村地区开始使用电视、广播等信息设备,但是由于传统农村社会发展的惯性,一定程度上还是存留原先变动很小乡土社会:社会流动率不高,发展速度慢,信息传播系统不完善,人们的联系和互动主要是依靠地缘和血缘。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公共***策的推广包括科学的养殖种植技术,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策,婚姻、家庭等公共***策的推广主要是靠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人们依靠对乡土社会的理解,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接受信息。通过亲戚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村委会的工作会议,农技人员的走家串户等方式接收农村经济、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二)大众传媒的缺失

从农村社区信息传播系统的运行中,可以明显发现大众传媒的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这和农村社区的社会发展程度有关,也和农村社区受众媒介素养不高有关。广大农村社会的运行主要依靠对传统价值的维护和地缘、血缘的互动,赖以生存的土地限制了人们的流动。与城市不同,农村社区的生产和生活围绕着土地进行,社会发展速度缓慢,人口流动不快,社会变迁的速度慢。信息传播的程度和速率与社会发展的程度相关,社会发展程度越高,信息传播的内容越广发,速度越快。尽管大众传播媒介工具已经进入了农村地区的千家万户,但是社会发展程度并没有像城市那样成熟,大众传播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没有完善,所以在农村公共***策宣传中,大众媒介几乎是没有发挥出作用。施拉姆在《发展传播学》中发现,想要依靠大众媒介的推介,从根本上改变落后发展中国家的现状简直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梦想。可以人为的把大众传媒工具发展到落后地区,但是大众媒介要发挥积极地推动作用,还有赖于社会环境的配合。

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受众的媒介素养不高也是造成大众媒介作用难以发挥的原因。报纸的阅读需要基本的识字能力和理解力,农村受众在识字能力上存在困难,难以轻松阅读报纸。尽管广播和电视的收听和收看并不需要识字能力,但是很多媒介内容是针对城市受众生产的,农村受众想要理解那些媒介内容还需要有基本的生活经验和理解力。特别是针对科普知识,公共***策等方面的信息,农村受众接受还有很大的困难。在调查中发现,当地***府为了推广烤烟种植技术在地区电视台播放农技知识,希望能够推广先进的种植技术。但实际情况是,老百姓们几乎不收看此类节目,他们认为这些节目枯燥、乏味,看了也看不懂,还不如看看不伤脑子的电视剧。

(三)农村意见领袖

调查中发现,地方***府为推广农业知识的电视节目很少有人收看。基本的种植和养殖技术的推广、公共***策的推行受到农村意见领袖的影响。农村意见领袖是指那些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领先者,一般都是致富能手。他们人际交往广泛,头脑灵活,行动力强,对国家***策和新兴的科学技术关注比较多。同时也喜欢和身边的亲戚朋友、邻里交流经验。逐渐的他们成为一定群体中的意见领袖,周边的人在认识和理解公共***策,实施农业生产时,都喜欢先听听他们的看法,看看他们的做法。调查中的普洱市勐大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行改燃木为燃煤烤烟。老百姓们对因为购买燃煤增加的成本怨声载道,给***府的***策推行造成了困难。

当地***府一方面通过开会和下发文件传达***府以补贴的方式解决成本上升问题的信息,一方面通过走村串户和干部群众沟通情况。在积极的与当地意见领袖沟通和交流中,说服和引导意见领袖率先使用燃煤技术,让他们进一步影响和带动周边群众。实际工作中,意见领袖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意见领袖在农村公共***策宣传中的作用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任务,各级***府都在想方设法改进农村工作,切实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会发展。信息传播作为重要力量,配合各项***策,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改进。农村信息传播系统中意见领袖的发现能够增加对公共***策的了解和认知,推动各项***策的落实,促进农村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一)增加农村社区对公共***策了解和认知

农村地区信息传播系统包括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为了充分宣传各项公共***策,促进经济生产、乡村法治建设、乡村文化建设,要发挥各种信息传播方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众传播方式发展滞后,主要以人际传播方式为主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意见领袖人际传播的积极作用,能增进对公共***策的了解和认知。

与大众传播缺少互动交流不同,意见领袖作为人际传播的重要形式,是通过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进行的。在交流的过程中,不仅有信息的互动,还有情感和态度的交流。人们在交流和互动的过程中不仅获得信息,同时也受到情绪情感的感染,从而取得较好的传播效果。传受双方作为信息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没有了抵抗情绪,公共***策在人们日常熟悉的场景得到很好地宣传。

(二)对公共***策的实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农村意见领袖不仅在认知和态度层面上影响公共***策的宣传,还在行为层面上影响着大众对***策的实施和执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罗杰斯在创新扩散理论中认为:人们在试用新产品的态度上有明显的差别,每一产品领域都有先驱和早期采用者,在他们之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采用该创新产品,产品销售达到高峰。其中创新者、早期采用者是指大胆热衷于尝试新观念,更拥有见多识广的社会关系,地位受人尊敬,通常是社会系统内部最高层次的意见领袖。农村意见领袖对公共***策的认知和运用和罗杰斯提到的创新者和早期采用者相似,他们热衷新兴的观念和***策的关注,凭借原先积累的社会影响力,对后来的跟随者产生极大的影响。农村公共***策的落实不仅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更需要发挥农村意见领袖的作用,从农村社区内部宣传落实***策。

***策的落实需要前期的实验和示范,只用通过验证的公共***策才能良性地融入到地方社会经济中,才能变外部压力为内部自生的动力,也才能被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农村意见领袖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通过他们的尝试,更能够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理解信赖相关***策,从自身利益出发,贯彻落实各个方面的公共***策。

(三)增进了农村社会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农村社会社区的管理方式是村民自治,各级***府指导和帮扶,通过各项***策的落实来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农村意见领袖对地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他们带动地方居民生产致富,积极尝试新的养殖种植技术,率先响应***府的义务教育、环境保护、民主法治等方面的***策。通过自身的聪明才智和对公共***策的领悟,他们获得了实际的利益,也获得了农村社区的社会地位。其他成员通过对他们的模仿和学习,不断增进对新技术的运用,对新***策的运用,逐步走向现代化。费孝通先生曾提到传统的乡土社会讲究的是无诉,也就是靠“礼俗”维持乡土的稳定,如果哪家人因为纠纷要闹到官府,通过司法的手段寻求公平,肯定会受到周围人的排斥。所以传统的乡土中,如果有了纠纷,通过调解来解决的。尽管现代社会对乡土社会有巨大的冲击,但是如今广大的农村地区邻里之间有了纠纷,调解依然是重要的手段。所为调解就是请乡土社会里有威望的长老或者社会地位比较高的人对纠纷的双方进行教育,最后取得和解份方式。

农村社区有威望的人通常也是意见领袖,对乡村各类纠纷有着权威性的发言权,对维护乡村社会稳定有积极的作用。如今的意见领袖熟悉公共***策,运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现代的科学法治对乡土的各类纠纷进行疏导,对纠纷双方进行科学的教育和引导,使得乡村朝着法治和民主的方向发展。要增进对意见领袖在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意见领袖将现代化的科学民主理念和法治的思想贯穿到乡村管理中,促进乡村社会的自治和现代化发展。

三、意见领袖在农村公共***策推广中的运用策略

农村社区特殊的社会环境使得意见领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策的推广中发挥着极大的积极作用,充分在群体中识别出意见领袖,通过有效的手段引导和管理意见领袖,把意见领袖作为农村公共***策推广的重要力量。

(一)识别乡村意见领袖

对农村意见领袖的运用,首先是在群体中有效地识别出意见领袖。卡茨在《个人影响》中认为:“意见领袖”三项指标是生活阅历、社交性和社会经济地位,这三项都占优势的人,才有可能成为群体中的“意见领袖”。乡村意见领袖通常是指那些采用先进的养殖和种植技术发家致富的人,通过对教育、法治等***策的运用优先发展起来的人。他们在有着丰富的生活阅历,较为广泛的社会交往,对身边的人生产和生活方面都有影响。

研究者们通过多年的研究总结出了几种常见的筛选和识别的方法,罗杰斯总结出了“关键人物访谈法、观察法、自我报告法和社会网络测量法”。这些方法可以运用到乡村意见领袖的帅选中,通过对社区居民的访谈和观察,可以初步的确定意见领袖。同时,长期的乡村管理经验也可以帮助认识和了解意见领袖。

(二)培育和管理意见领袖

农村意见领袖积极作用的发挥关键在有效的培育和管理。在准确识别出意见领袖后,首要的是通过有效的方式培育他们,可以通过“思想引导、教育引导、组织吸收、实际锻炼、物质刺激”等方式来培养。具体来说,通过积极的人际沟通方式与乡村意见领袖建立联系,建立农村意见领袖档案,积极地与他们交流各项公共***策,为他们理解***策提供信息,为他们运用***策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总结反馈信息,完善***策措施。

制定奖励机制,为意见领袖带动其他群众落实各项***策提供奖励。比如带动群众贯彻落实修建燃煤烤烟棚就给予相应的燃煤补贴;对有效推广现代种养殖技术的意见领袖颁发荣誉奖章和***策扶持。对在有效调解纠纷,维护乡村稳定做出积极贡献的意见领袖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结语

农村意见领袖在公共***策的推广中发挥着积极地推动作用,能够增进群众对***策的理解和认识,对各项***策的贯彻落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充分认识意见领袖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积极识别意见领袖并有效的培与和管理意见领袖,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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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能见度篇6

关键词: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中国特色

中***分类号:c 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2)020005082011年10月13日,由中组部、中央***法委、中编办、***、***、民***部等18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国家出台的第一个系统建构专业社会工作制度、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门文件。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这个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完整准确地理解《意见》精神与***策内容是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意见》的前提和基础。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群体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解读这个文件的精神实质与***策内容。组织部门、民***部门可以从中看到各自在社会工作制度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牵头抓总与具体负责的繁重任务,编制、财***与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从中看到各自在机构编制、财***投入、规划计划与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责使命;教育单位可以从中看到今后发展社会工作专业的大好机遇;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可以从中看到今后一个时期******府日益增强的支持与日益拓展的发展空间;广大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则可以从中看到越来越广阔的就业前景与充满希望的职业生涯。

一、《意见》产生的现实意义与时代背景(一)现实意义《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入了全面深入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意见》下发后,民***部李立国部长于11月2日做出重要批示,认为“此件印发是我国专业社工事业发展的里程碑,是多年研究、实践和协调的***策成果,要大张旗鼓、持续深入地抓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批示以高度浓缩与精炼的语言解释了《意见》出台的价值与意义、《意见》制定的过程与艰辛、《意见》落实的任务与职责。应该说,这个批示是理解《意见》的总的纲领,是解读《意见》的基本依据,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思路。

第一,《意见》出台对于推动中国传统社会服务向现代社会工作服务转型具有重大意义。《意见》从服务理念、服务行为、管理方式、经验教训等方面分析了传统社会服务与现代社会工作的利弊得失、优劣长短,分析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联系中发现社会服务自身发展规律,从区别中发现现代社会工作的独特与创新。

第二,《意见》出台对于发展中国特色专业社会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意见》对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在和谐社会建设与国家总体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以及战略性地位与作用作出了高度评价。

第三,《意见》出台对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具有重大意义。《意见》科学分析了社会工作服务供给的现状,说明当前社会建设与管理服务、加快发展社会工作步伐的紧迫感。(二)时代背景《意见》产生的时代背景重点体现在中央部署的一系列工作及***和***的讲话与批示里,体现在中国社会建设的实践过程中。

第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提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任务要求。中办、国办在贯彻落实该《决定》的任务分工中,明确要求中组部会同原人事部、***、民***部、原劳动社会保障部、中编办等部门研究起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第二,***和国家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上议事日程。2008年、2009年《中央***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点》和《中央人才工作要点》都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列入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同志在***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

意见”。***、***、、***、***、***、***、***、***、令计划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先后对加强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社会工作人才成为我国六类主体人才之一。2010年5月25日,******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为重点,大力培养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将社会工作人才作为与******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并列的六类主体人才,并将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纳入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作为推动全国人才工作的重点任务与重要举措。

第四,中国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实践呼唤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其一,基于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虽然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既有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也有就业保障不足、收入分配不公、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以及社会服务质量、层次与水平难以满足群众需要等问题;既有个体诚信缺失、道德失范,思想道德建设有待加强的问题,也有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与社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策措施,创新***的思想***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尤其是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发展社会工作,建设一支宏大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实现对各种社会问题更加有效的治理,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惠民***策落到实处,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其二,基于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现代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近年来,虽然一些省市和部门先后在贫困救助、流动人口服务、养老服务、孤残儿童服务、司法矫正、就业辅导、公共卫生、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开展了专业社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专业社会工作开展的领域、行业、层次与水平还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虽然我国目前已有280多所高校设立了社会工作本科专业,60所高校开展了社会工作硕士教育,10多所高校开始了社会工作方向的博士教育,初步形成了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体系,专业社会工作人才评价、考试制度也已初步建立,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还面临四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才总量不足。目前接受过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人数只有20多万人。在人才数量总体不足的同时,还存在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与基层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不相适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二是工作岗位缺乏。除民***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外,其他部门尚未全面开展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还不快,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的公办社会服务机构数量也不多。许多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还难以找到对口、满意的就业岗位。三是社会知晓度不高。很多人对社会工作缺乏了解和认识,有的将社会工作等同于思想***治工作或群众工作,有的把社会工作当成本职工作之外的业余工作,有的把义工或志愿者当作社工。四是体制机制不完善。还未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体制,并缺乏应有的******支持和***策法规依据。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有较大差距。当前急需制定、完善相关***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速度。(三)产生过程《意见》的产生大体可分为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实践验证与上报审批四个阶段。研起草阶段。一是成立机构。2007年初,根据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涉及领域和工作要求,成立了由中组部牵头、民***部等14部门参与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专题调研工作领导小组以及“调研和文件起草组”,专门负责课题调研工作。二是开展调研。从2007年1月起,专题调研领导小组先后组织开展了部委专题调研、地方调研、重点高校调研、境外调研等四方面调查研究工作。三是起草《意见》。在国内外深入调研和重要课题研究基础上,起草《意见》稿,于2008年初提出了《意见》讨论稿。

第二,征求意见阶段。重点征求了三

方面意见:一是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二是征求地方意见,三是征求专家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形成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前后多次听取中央部委领导、地方***府部门相关人员以及社会工作领域理论研究和实务专家的意见。在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

第三,实践验证阶段。为确保有关***策措施符合我国实际,在《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同时,将《意见》稿中的有关***策制度、体制机制、工程计划安排与全国各地社会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成果、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验证。重点验证了四方面内容。一是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上海、广东、深圳等省市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这种体制机制对调动******各部门与群团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共同参与社会工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参照上海、广东、深圳等地的做法,几经反复逐步修正并形成了目前《意见》中确定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格局共识。二是在人才评价和使用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部从2008年开始,连续四年组织了五次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共产生54 176名初级、中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2008年底民***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将社会工作岗位明确为民***事业单位的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全国民***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已开发设置45 000多个专职社会工作岗位。2009年以来,围绕社会工作者教育管理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先后出台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以及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等方面的***策,全国已培育发展了600多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意见》稿及时吸收采纳了人事部、民***部在人才评价与使用方面的成功做法与经验,进一步丰富了《意见》稿内容。三是在专业教育与培训方面,《意见》稿认真总结了2009年国家建立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msw)教育制度、在北京大学等58所高校开展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实践,以及2007年以来受中组部委托的地市级、县处级地方******领导干部与省部两级培训机构开展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成果,进一步充实了社会工作教育方面的相关表述。四是在社会工作实践推进方面,《意见》稿充分反映了2007年以来民***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积极成果,尤其是集中反映了以上海浦东新区、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为代表的试点示范地区与单位的实践发展,及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的“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和“万载模式”的艰辛探索的成果。

第四,上报审批阶段。主要经过了三个环节。一是中央人才协调小组的审议意见。2009年10月23日,***同志主持召开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意见》稿。二是***常务会议的审定意见。2010年7月7日,******主持召***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意见》稿。三是中央***治局***会议的审定意见。《意见》稿修改内容报***领导审定后,上报中央***治局***会议研究审定。8月19日******主持召开中央***治局***会议,研究《意见》稿。中组部、民***部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对中央人才协调小组、***常务会议与中央***治局***会议不同层次的研究审定意见精神进行了系统学习研究,据此对《意见》稿进行修改。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与中央领导同意后,2011年5月底至6月初,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将文件稿再次征求了中央***法委、中央编办等18个部委与群众团体意见。根据这些部门与团体的反馈意见,文件起草组又做了进一步修改。经过上述修改过程,形成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送审稿)》。新的《意见(送审稿)》,重新界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概念,进一步强调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重心在基层,立足城乡基层组织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调整岗位设置、人才使用与评价等方面内容与表述,强调在现有体制机制下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过四年多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实践验证与层层审核,终于在2011年10月13日以中组部的文件(中组发[2011]25号)印发,《意见》的产生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与重大创新(一)主要内容《意见》全文约7 000字,共有6部分内容,围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

、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

第一,社会工作人才新概念。《意见》第一、二部分对社会工作人才概念作了新的界定,对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作了阐述。

第二,社会工作人才***策措施。教育培训是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岗位开发与人才使用是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人才评价和激励是社会工作人才成长进步的重要环节。《意见》第三、四、五部分重点提出了加强教育培训、岗位开发、人才使用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策措施。

第三,社会工作人才保障条件。《意见》第六部分,提出了各级***要加强对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要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明确了加快社会工作***策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社工投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等方面的工作要求。这些要求是营造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良好环境的重要条件。(二)重大创新《意见》的重大创新突出体现在八个“第一”[1]。 发展定位上,第一次在文件中正式定义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内涵外延、专业定位、分布领域和功能作用。这一界定既反映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本质要求,也赋予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新的时代内涵。

第二,在发展功能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第三,在发展思路上,第一次提出了“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的发展思路。

第四,在发展方向上,第一次确立了坚持“***的领导、***府推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立足基层、中国特色”的指导原则。《意见》确立的“24字方针”,一方面遵循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一般规律,体现了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共性原则,另一方面遵循了中国***执***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立足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

第五,在发展目标上,第一次系统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制度、环境建设的战略目标。在队伍建设上,《意见》提出了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战略目标。

第六,在发展***策上,第一次围绕“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四个重要环节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配套性***策措施。

第七,在发展举措上,第一次设计了一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重大人才工程与计划。

第八,在发展力量上,第一次明确了******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进格局。

可以说,这八个“第一”把《意见》的主要内容作了深度的表述。我们需要在了解整个文件框架与“八个第一”的基础上,重点把握《意见》的内容与精神实质。

三、建构中国特色社会工作

专业人才制度体系《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统领,以《意见》落实为核心,以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为导向,以服务民生、促进和谐、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为目标,切实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制度体系。(一)立足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原则《意见》就建构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重点提出了六方面原则,即“坚持***的领导、坚持***府推动、坚持社会参与、坚持突出重点、坚持立足基层、坚持中国特色”。

第一,坚持***的领导。就是要坚持***的方针***策的领导,坚持***的组织原则的领导,坚持***的模范带头作用的引导,确保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的***治方向。

第二,坚持***府推动。就是要坚持***府法规和规制、***策的引导,按照***府规定的职责办事。

第三,坚持社会参与。就是要在******府的领导下,出台鼓励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与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四,坚持突出重

。就是要优先培养为个体、家庭与群体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此基础上推动其他领域、其他专业、其他层次的社会工作人才的发展。

第五,坚持立足基层。就是要采取措施突显社会工作的专业特性,夯实社会工作的基层基础,引导社会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服务。

第六,坚持中国特色。就是要在充分借鉴国内外优秀成果基础上,建设一支立足中国特殊文化背景、符合中国特殊需求需要、体现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这六条原则中的“中国特色”是根红线,贯穿于其他五条原则之中,也贯穿于整个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过程。六条原则解决了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主体、推动力量问题,工作重点、服务对象问题,发展方向、发展趋势问题以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性质与特色问题;表明了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与西方不同的发展路径与实现方式、不同的发展基础与发展方向,进而也表明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将会发挥出与西方不一样的功能与作用。(二)创新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机制在理解《意见》的同时,我们要重点把握工程实施、教育培训、岗位开发与人才使用、水平评价、***策措施、体制机制和环境建设的社会工作格局。

第一,社会工作人才工程机制。《意见》列出了七大工程即“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培养引进工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新农村建设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老区计划”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此外,《意见》还隐含了其他三大工程即“社会工作课程、教材建设工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工程”以及“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后三大工程在即将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与表述。

第二,社会工作教育培训机制。《意见》着墨较多、论述篇幅较大也较实的一部分内容是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前面讲的“十个工程”中,有四个工程与教育培训相关。

第三,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人才使用机制。《意见》全文22条,有7条论述的是岗位开发与人才使用的内容,占了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可见***和国家对这方面工作的重视程度。《意见》要求积极推动行***部门、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四个领域或者四个方面的专业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在岗位开发基础上,《意见》重点强调了各部门、各领域、各行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使用问题。《意见》要求加大相关行***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力度,要求以基层为重点,在城市社区、乡镇与农村社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和信教群众较多的社区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时要求采取***府购买等措施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点对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待遇作出规定。一是专业待遇,要求将职业水平考试结果与职称评审挂钩,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二是生活待遇,要求在事业单位、在社区与民办组织工作的人员要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同时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三是***治待遇,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府津贴范围;把***治素质与专业素质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纳、选拔进入基层领导班子和人大***协参***议***。《意见》已经跨越了目前的体制内外局限,并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格局出发,为在不同性质单位的就业人员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第四,社会工作水平评价机制。《意见》要求,建立能够体现岗位职责、品德、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机制,突出了社会化的评价导向;进一步提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层次,完善评价方式,并将取得证书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等。

第五,社会工作***策制度。《意见》重点提出了两方面***策制度建设。一是逐步健全***策法规。以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条例为主线,以深入研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策、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策措施与标准体系、***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策为重点,加快制定社会工作培训质量评估***策和指标体系,逐步形成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策性文件三个层次相配套的***策法规体系。二是逐步健全管理服务标准。根据不同服务领域、不同服务对象

的特点与规律,逐步建立协调配套的行业服务与管理标准体系。通过健全完善***策制度与标准体系,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第六,社会工作体制机制。[2]《意见》对社会工作体制机制给予高度重视。为使今后一个时期总体目标与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意见》提出要建构“八大机制”,即“社会工作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衔接机制”、“社会工作服务专业评估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化评估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以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这些机制的建构扩大了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支持范围,明确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与方向。只有当这些机制健全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才能顺利发展。(三)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保障体系围绕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发展方向,切实贯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现社会工作人才规划与国家总体人才规划的有机衔接,将国家的***策要求与任务落实到部门、到行业、到单位。

第一,***策保障体系。重点抓好两方面***策。一方面,抓好《意见》落实。《意见》***策创新点多面广,涉及部门众多,有关部门要尽快形成《意见》分解落实方案,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落实机制,建立部际协调落实平台,明确落实任务,实施目标责任制和检查评估机制。另一方面,抓好配套***策的贯彻。一是贯彻已经出台的社会工作人才评价与管理***策,推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实施与完善,提高本土评价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二是贯彻已经出台的岗位开发***策,进一步加大《关于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落实力度,使民***范围社会工作岗位开发的数量有新的增长。三是贯彻已经出台的促进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发展***策,加快《民***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等文件落实步伐,尽快扩大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总量与规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在人才培养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第二,队伍保障体系。重点抓好三支队伍。一是抓管理队伍。通过建立培养制度、健全激励措施、加强规范引导等方式抓紧培养社会工作行***管理、行业管理、机构管理与督导人才。重点办好中组部委托的“地方******领导干部社会工作专题研究班”。二是抓服务队伍。教育、人事等部门出台鼓励措施,扩大应用型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规模,提高培养层次,引导社会工作毕业生走向实践、服务一线。人社部要尽快开通社会工作员与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完善现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评价管理,丰富专业服务人才产生渠道;抓紧实施“社会工作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专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提高人才质量和服务水平。三是抓研究队伍。在发挥现有行***人员***策指导、***策研究潜力的同时,要通过课题委托、研讨交流等方式联系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工作***策与实务研究,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部门与高校(研究机构)结合的***策与实务研究队伍,形成部门和社会共同参与破解社会工作***策与实务难题的氛围与格局。

第三,典型示范体系。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树好典型、学习典型、宣传典型,不断增强社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抓典型地区示范,要在深入总结165个试点地区和260个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适时开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示范地区与单位评选活动,进一步深化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实践。二是抓典型机构示范,要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意见》、《规划》要求,抓紧启动实施“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培育一批标准化示范机构。三是抓典型案例示范,要继续以举办社会工作案例评选等方式,发掘一批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社会和谐,特别是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影响

大、效果好的重大案例,积累本土社会工作经验。四是抓典型人物示范,要抓紧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新农村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与***老区”等计划,发现、培养、成长一批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通过典型示范,实现面上突破与纵深拓展。

第四,运行机制体系。重点抓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意见》要求,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以协调落实为核心,重点研究探索“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衔接机制”、“社会工作服务专业评估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化评估机制”,进而建立“全国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社工服务组织和社工人才信息库,扩大社会服务资源,形成“社工资源”与“志愿服务资源”联动机制。通过机制保障,强化服务意识,培育服务理念,建立服务规范,提升服务质量。

社会能见度篇7

表见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个有着重要价值和作用的制度,它是当人在没有约定或者是法定的权限下,由于本人的行为,能够并且足以造成相对人相信或者是有理由相信人为有权而与人产生了并由本人承担后果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上的表见制度旨在保护交易的善意相对人,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制度的可信度。凡是制度的设计都会有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表见也不例外,本文以价值为切入点,讨论表见的价值,最后将以表见的价值取向的角度联系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理论的参照点来研究表见制度作为民法重要价值的制度之一所具有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意义以及它想要达到的价值效果。

关键词:法的价值;表见;价值取向

一、法的价值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的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1、是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是它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法为什么会产生,它产生的社会意义是什么,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又在哪,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要解决有限资源和人们需求的矛盾,合理分配社会财富,解决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扮演者一个重要的角色。在阶级社会中,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人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产生的,这是法自身存在的价值;

2、法的价值是指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主要是指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社会作用主要是体现在法对经济、法对***治、法对文化以及法对社会的规范作用,而法的价值包含的内容丰富,最基本的普世价值,比如说对公平,法治,正义和平等的追求,以及法律在发展过层中所具有的现实价值;

3、法的价值是法自身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从法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法的价值包含了两个方面的类容,首先是个人价值和需求的实现,人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多元话,多层次的特征,并以人需求的多样性为基础;其次,法的价值包含着人们对法的价值追求,也就是对法的信仰,例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

二、表见制度的含义

表见制度的设计和存在也不能违背法的本身的固有的价值追求和评价标准。在现实生活中,表见往往发生在以下的情形中。首先被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以口头或者是书面的形式向第三人表示他人为自己而让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并与人进行交易;其次,第三人基于之前能够证明人权限的文件的情况下而相信此次交易的人依然有权限而与之发生交易行为;再次,交易的相对人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因为授权人文件的模糊性即授权的不明性造成的善意相对人相信或者是有理由相信与之相对人有约定或者是法定的的权限而与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表见制度的价值

表见中对善意保护制度的使用正是法的价值在制度的表现,是善意保护制度理念的和制度的原理的有效结合。善意保护制度旨在保护交易的相对人,它是在交易的相对人在不知且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合法的善意有偿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善意保护制度对相对人保护的体现了法的价值。

1,体现在对公平制度方面。在法的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个方面,表见制度的设计更多的倾向于法的实质公平--实现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和公平,实现利益平衡的状态是善意保护制度所追求的实质价值,它也是表见重要的价值选择。

2,效益价值是交易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积极寻找的价值和目标,效益价值要求双方在交易的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

(1)法的经济效益旨在维护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双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实现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益。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中国,法律事务效益化,经济效益成为决定人们行为的有效的重要标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者角色除了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法的价值,还扮演者经济发展的保护神的角色,法律一方面要保障平等、公平、正义等等法的基本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还要实现法律的经济价值。法的经济价值在

(2)法的社会效益,从法的价值的社会本位来说,社会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程度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个体经济的行为,市场运行和社会分配紧密相连。善意保护制度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追求实现社会利益的实现,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实现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和价值的需求。法的秩序价值是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过程中确立和维护的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为社会提供保障,为社会提供依循的界限和规则使社会稳定和繁荣,他为人类社会提供抑制社会冲突和维护社会和平的有效手段。在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表见制度在人、被人、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的选择过程中,表见制度在选择保护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以减小社会经济交往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

表见制度的确立是立法者在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上做的平衡,以至于不会顾此失彼,做出全方位的考量。表见制度的价值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可以看成是法在现实的生活中对利益相对旨在保护交易的善意相对人,即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相对稳定的交易秩序,实现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使个人静的安全和社会动的安全相结合。

参考文献:

[1]高晋康主编.商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

[3]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4]王利民:《合同法研究》,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5]张冠文:《伦表见制度》[N],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2).

社会能见度篇8

摘要: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网络意见人士日渐增多,逐步成为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新生力量,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也成为理论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围绕这一问题,学界人士分别从网络意见人士的概念、特征、作用价值以及开展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对策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较为详实的解读,这对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和推进现实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进一步展望,仍有一些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及研究方法,需要理论界对其进行拓展与完善。

关键词:

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新媒体;网络统战

网络意见人士的兴起与壮大同近年来网络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网络意见人士在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生产、生活领域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统战部门对网络意见人士的重视程度日益递增。在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同志指出:“要加强和改善对新媒体中代表性人士的工作。”[1]这释放了***和国家进一步构建网络统战新格局的信号,也对开展网络统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显然,在下一阶段,如何更好地开展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仍将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为此,对近年来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研究状况进行归纳与梳理,提炼相关成果并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从而为后续研究提供一点积极的启示,显得大有裨益。通过检索相关学术数据,发现研究取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一、关于网络意见人士的概念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单纯从“社会人”的角度而言,拥有某种话语权的“意见人士”早已存在,但是在借助网络新媒体发挥作用后,这部分群体便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认知习惯,欲研究某对象,须对其基本定义及内涵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对于何为网络意见人士,学界在相关研究成果中多有阐释,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学者常进锋在其论文《新媒体时代网络意见人士的统战工作研究》中指出:“网络意见人士是以互联网为活动平台,借助于QQ群、博客、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对国家***治经济文化发展大事和社会现象、社会焦点问题进行关注,积极的发表意见和传播信息,对其他网络成员进行舆论引导,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网络活跃分子。”[2]此种观点主要是从网络意见人士产生作用的媒介出发,结合网络意见人士主要的行为与活动特点,综合构建了网络意见人士的概念。有的学者则运用分类与列举的方式,对网络意见人士作了较为生动形象的说明,从而揭示其基本内涵。学者李彤彤将网络意见人士归结为网络意见领袖,并根据其不同的职业与行业特点将网络意见人士具体划分为“公共知识分子型、偶像意见型、媒体型、网友代表型四大类”[3]。在此基础上,对每一类型的网络意见人士进行了举例说明,并在每一类型下面特别列举了较为典型的代表人士。这种观点没有通过传统的方式去提取概念,没有通过抽象的定义来解释网络意见人士,而是通过划分类别和列举典型向大众生动形象地描述了何为网络意见人士。还有的学者在全面总结网络意见人士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网络意见人士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定义,甚至运用了一定的量化指标,即指出了成为网络意见人士其本身应当具备的网络粉丝数量标准。例如学者端泽明在其文章《关于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思考与建议》中明确提出,网络意见人士是指“生活工作在特定行***和地理区域内、或关心特定行***和地理区域的,以互联网为平台信息、表达观点、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能对网络舆论施加个人影响的讨论版版主、博客主和经认证***的、粉丝数在10000人以上的微博用户以及朋友圈在500人左右的微信用户等”[4]。综上所述并分析现有研究成果,当前对网络意见人士的概念进行解读的方法主要包括综合描述、举例说明、数据支撑等。相比而言,运用数据支撑定义的方法较为明确和具体,也比较贴近我国网民认知的实际情况,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评判标准的更新,需要对涉及此概念的相关数据做出及时的调整。

二、关于网络意见人士的特征研究

作为一种新生群体,网络意见人士与传统媒体意见人士相比,拥有其独特的特征。这些特征不仅是网络意见人士区别于其他传统媒体意见人士的基本反映,也是对其自身所蕴涵的内在本质的重要体现。关于网络意见人士的特征,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三特征说”。学者段兴利认为,当前利用网络表达意见的人士居多,但是在这些人士当中并非所有人都能被称为“网络意见人士”,他从社会学、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成为网络意见人士必须具备以下三类典型特征:“具备社会学的想象力、具有较强的人际吸引力、善于进行印象驾驭。”[5]二是“四特征说”。学者徐海静从网络意见人士的身份、地位、人员分布状况以及表达意见的性质等角度出发,通过研究,总结得出网络意见人士具备“身份的隐蔽性、人员的广泛性、地位的不稳定性、意见的理性与非理织”四大特征[6]64。三是“五特征说”。有的学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网络意见人士与传统媒体意见人士的特征进行比较,通过“去同存异”的归纳、总结,得出网络意见人士所具备的五大特征。具体分别体现在:“网络意见人士与受其影响者处于同一群体并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网络意见人士与受其影响者之间的关系缺乏稳定性;网络意见人士的行为表现非常活跃;网络意见人士都具有出色的表达能力;网络意见人士都具有某种专长。”[7]结合当前的公共认知和民间共识,笔者认为网络意见人士的特征具有主体与其受体之间的互动性、阶层分布与个体存在的分散性、信息获取的及时与广泛性、影响力的扩散性、意见表达的理性与非理性、作用价值的多样性等。分析现有研究成果,学界对网络意见人士特征的研究较为深入,不同的学者采取其擅长或熟悉的方法对网络意见人士的特征做了详实的解读,为我们更好地认识与了解网络意见人士提供了参考。但是研究还略显不足,比如通过相关文献资料、社会现象以及具体事例来考察网络意见人士特征的空间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三、关于网络意见人士对统战工作价值作用的研究

当前,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裂变式的发展,媒体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变革与调整,社会舆论生态发生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士通过网络获取资讯。在此种形势下,网络意见人士活跃的空间更为广阔,影响更为泛化。他们在各自的兴趣领域内收集信息、关注焦点、传播意见,积极对特定的受众施加多样化的影响,已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力量。从稳定社会秩序、引导社会舆论和巩固网络群众基础的角度来看,网络意见人士的价值更加凸显。为此,近年来相关学者对运用网络意见人士开展统战工作的独特价值与作用作了一番较为深入的探讨,呈现出以下三种主流认识。一是该群体符合网络统战工作的特点,具有可有效利用的价值。信息化时代,网络俨然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社会整合资源、舆论传播表达的重要平台。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统一战线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开展网络统战工作的广泛性,决定了各级统战部门必须重视网络意见人士这一新生群体。同时,网络意见人士在人际交流、舆论引导、网群基础等层面的影响力,也决定了开展统战工作必须把其作为争取和团结的特殊对象。湖南省委统战部长李薇薇认为,网络统战是新时期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网络意见人士是网络统战工作中不可或缺又可以着力运用的重要资源,应当重视他们并使之成为利于统战工作开展的有效力量[8]。也有学者从网络意见人士的特征出发,认为其数量规模、身份特质、形态分布具备网络统战的特点,也符合统一战线既定“大团结、大联盟”的鲜明主题,存在可有效利用的统战价值[9]。不同学者对网络意见人士可有效利用价值的探讨,使这一论题的学术张力得以扩展,为后续一系列研究打下了基础。二是可成为网络统战工作争取人心、凝聚共识的新生力量。国内绝大部分学者认为,鉴于一些网络意见人士在支持国家治理、社会建设中所表现出的积极姿态,能够表达出一些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科学建议,并通过其话语的影响力引导网民的主观价值取向,所以可运用其特定的代表性,最大限度地争取其身后的“追随者”,通过“群体效应”达到汇集力量、凝聚人心的目的,从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统战工作的网络群众基础。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意见人士所表达的积极意见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弥补***表达的不足,其在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价值不能忽视。可发挥其代表基层诉求、反映民间呼声、敢于献言献策的作用,更好地壮大爱国统一战线队伍,进而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三是可用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首先,有学者从网络传播的角度分析,认为网络意见人士借助新媒体传播社会舆论,发挥“线上”交流和“线下”互动功能,无形中起到一定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教育作用。这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平等、团结、互助人际关系的构建;有助于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疏导心理,从而维护了社会的文明与和谐”[10]。其次,是从发挥统战工作主动性的角度来看,开展网络统战工作可以加强对网络统战人士的“因势利导”;可以围绕国家长治久安的主题,教育和引导网络意见人士以增强其过滤网络负面信息、甄别善恶的能力,从而使其能够以“正确的舆论疏导网民、高尚的精神塑造网民”[6]65,进而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作用。另有学者从网络监督的视角出发,认为某些网络意见人士发挥着自下而上的非制度性监督作用,增强了官员腐败监督的时效性和腐败问责的压力传导,从而推动了廉***建设、维护了社会和谐。

四、关于开展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对策研究

传播学理论大师拉扎斯和默顿认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如果不加适当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更大。”[11]这从本质层面指出了大众媒介可能带有的“侵益性”,网络意见人士是借助大众新媒体发挥作用的社会舆论力量,本身也带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因此,如何加强对这一群体的引导和管理,使其发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声音,已成为学术界和统战实务部门高度重视研究的内容。梳理学者们提出的对策,把握核心要点,大致有以下三种主流趋向。一是科学认识和看待网络意见人士。有学者从统一战线平等待人、广交朋友的传统视角出发,认为除了少量受自身利益驱使而怀有不良动机的恶性意见人士之外,其他网络意见人士则是充满爱国之心并拥护***的领导的,他们发出“声音”的目的是为了激发社会活力、辅助***府决策,是为社会更好发展提供可行性的建议。但学者贾菁认为,网络意见人士的影响带有局限性,其影响力的发挥受其自身“知识程度、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专业水平、兴趣偏好的制约”[10]。由于人们兴趣、交往的趋同性,网络意见人士的影响只是在局部范围内存在,并且优劣并存,应当辩证看待。除此之外,学者吉强并没有在认识层面急于下结论,而是从网络统战工作的现实需要出发,认为网络意见人士能否成为统战工作应该运用的对象,应观察他们的网络表现,“即在评价他们的网络舆论影响力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频次、质量以后”[12],再做出科学的定论。相比而言,依据网络表现和统战工作需要理性选择网络意见人士的认知更加科学,这有利于提高网络统战工作开展的实效。二是加强对网络意见人士的引导与监管。当前开展网络统战工作,绝大多数学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对意见人士的团结和引导。应当通过宽松的舆论环境、新颖的方式方法、平等的交流风格引导他们,进而达到“统战引导—意见反馈—利导网民”的良性互动效果。其次是加强科学管理。应积极联合宣传、网管、监测等部门进行实际调研,掌握网络意见人士尤其是那些“非实名”注册个体的真实情况,并根据他们的分布区域、文化程度、***治认同、社会影响来划分层次、重点归类、区别对待。在建立网络意见人士群体信息库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管理。对那些善于表达积极意见的专家学者、商界精英、文艺明星进行鼓励与协助;对那些持中性立场、观点偏激的传媒人士、时评阶层、草根领袖进行规范引导;对那些破坏团结、搬弄是非的反面意见人士,进行重点教育,对触犯法律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最后是进行必要的法律宣传,保护网络舆论安全。应完善相关网络立法,强化法律监管举措,打击非法的网络传播服务,倡导绿色网络表达行为,在保障网络意见人士发言权的同时,也明确其互联网行为的法律连带责任。三是创新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开展机制与平台。在构建网络意见人士工作平台层面,可采用虚实结合的有效方式,通过创新统战工作理念,将网络虚拟平台与统战现实工作载体相结合,注重深层发掘和联系不同领域的网络意见人士。主要是通过灵活运用现有的网络媒体技术,建立即时联系工具(如QQ、MSN),利用线上交流的机会,围绕经济建设、民生改进、公益事业的主题,收集汇聚网络意见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统战信息反馈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运用开通网络博客和主流优势论坛的方法,打造一批共同维护、共同建设的时***专栏,用权威、可靠、优质的声音占领网络舆论的制高点。在改进和创新机制层面,论者康菲等认为可以通过转变统战活动开展的方式,以定期的活动为载体,建立常态化的交友联谊机制。如“通过统战工作联席会、意见人士专题座谈、节日茶话会、民生沙龙、协同调研等形式,将统战宣传与联谊交友有机结合起来”[13],以增添网络统战的科学性和人性化。另外,也有论者认为建立网络意见人士信息库也很有必要,这样有利于把分散的网络意见人士聚集起来进行管理,以增强网络统战工作的针对性和高效性,并通过开展专业化的教育和培训,提升网络意见人士的素养,增强其为统战工作和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能力。除以上举措之外,学者们普遍认为统战部门不仅要引导好非***网络意见人士,而且培养统战部门自己的网络意见人士也很有必要。可酌情通过适当的***治参与和安排,结合实际情况,举荐一批品德高尚、素质较强、能力突出的网络意见领袖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协委员,充分发挥他们参***议***的功能。

五、研究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方向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悄然来临,我国统战部门已经认识到了网络统战工作的重要性,相关理论工作者和统战实务部门也正在深化对网络意见人士这一特殊群体的认识,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总体而言,研究取向凸显了广泛性,研究视角呈现了开放性,研究成果也颇具价值性。通过上文概念的界定、特征的汇总、价值的梳理、对策的分析,并展望现有成果存在的不足,下一阶段的研究工作应当注重拓展以下层面。

(一)定量与实证研究层面有待加强定量分析是在把握现有社会现象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数据和观察数量变化来得出实证结论的有效方法。当前,针对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这一问题的宏观分析和定性研究成果较多,缺少以详细的案例、数据、样本为支撑,运用前沿方法进行定量和实证研究的内容还不够丰富,这无形中束缚了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因此,可适当借鉴国外研究网络意见人士的方法,改变传统的以单一媒介和公共事件为基点的研究惯性,综合运用抽样调查、实验控制、模型构建的实证方法把这一研究推向深入。可以结合社会经济、人口统计、人格化特质等指标构建相关评价体系,并增强数据测量和数据挖掘的技术性,进而彰显研究方法的微观性和针对性。可能运用这些方法会增加研究的难度和成本,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实证分析和定量研究不失为丰富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研究的科学手段,应考虑拓展这一层面。

(二)可多运用比较方法得出研究结论通过综合分析数据库收录成果,目前多数学者的文章具有“概念—现状—对策”型的特点,究的直线思维和刚性色彩较为浓厚。只有少量的研究人员运用比较方法来得出结论,并且研究对象涉及的领域多局限于某一平台(如微博、论坛),横向区分与纵向比较的方法运用较少。因此,接下来的全面研究过程中,应注重突出横向比较方法的使用,突出不同地区网络意见人士的特征差异,比较开展***与非***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难度系数,把握学者型与非学者型意见人士的本质区别等,以突出网络统战工作的问题导向。同时也应注重纵向比较方法的应用,对具有不同年龄、性别、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的网络意见人士,开展网络统战工作应分别采用何种针对性的举措,这是以后研究工作应该深切关注的维度,有利于我们得出更具价值的结论。

(三)研究的咨***功能需要进一步提升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学术研究本身是一项系统、庞大的知识体系,是对人类社会客观存在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化论证。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研究也属于这一基本范畴的微观层面,其研究的本质与归宿是不断探索发现这一论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提出科学的对策,从而为现实工作的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因此,关于开展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所提出的对策应该具有反作用于统战工作的可操作性,应当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意义。可是分析归纳现有研究成果,发现一些学者只是论及了相关的概念、特征、价值及现实意义,只是分析了国内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现状,却没有提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也有一部分论者提出了问题和对策,但是措施与网络统战工作之间的针对性不强,或者是提出的对策宏观性较强、可操作性不足。在接下来的研究中,应进一步***思想、澄清认识、直面问题,努力把握网络统战工作的现实指向,进一步提升网络意见人士研究的科研咨***功能,从而为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开展作出学术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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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然,莫茜.网络意见领袖的来源、类型及其特征[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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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吉强.网络“意见领袖”统战工作探析[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4):28.

社会能见度篇9

关键词:道德的法律强制;见死不救

一、引言

2009年10月24日下午2点10分,荆州长江边突然有人喊,“有人落水了”,两名少年在水中挣扎。因为是周末,当天在长江边的游客很多,迅速围拢了100多人,但却没人下水施救。而在少年落水不足5米的地方就停着一艘机械渔船,20米处还有一家叫蓝色家园的水上渔船改装的饭店。当同学们给船老板下跪请求救人时,老板说,“长江上哪天不死人,不死几个人我们靠什么挣钱啊?”在场学生还听见老板说,“活人不救,捞尸体,白天每人1万2千元,晚上1万8千,一手给钱一手捞人。”随着媒体的介入,渔船老板的所作所为在引起众怒的同时再次将见死不救的问题推到了社会公众面前。

二、 何为道德的法律强制

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人们面对道德的失范,往往会拿起法律的武器,这就涉及到了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那么,何为道德的法律强制?

道德的法律强制(Legal enforcement of morality),是指通过运用法律强制的方式推行和实施道德。不可否认,作为以强制力为后盾并带有惩罚性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确立了社会行为的规则,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在法律规则背后反映着一个国家或民族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追求,以法律的形式表达了对国家、社会共同体利益需要的肯定。同时,法律也包括对个人权利的确认与范围界定。为实现国家安全、社会有序的目的,需要以法律维护一种最基本的稳定,这是社会良好发展的基础。[1]而在个人自由与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在某些方面有些时候会偏离社会利益的集体性要求,甚至表现为对社会共识道德的违反。因此, 社会利益与个人自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在法律的价值选择上,安全、秩序与道德、自由是既相矛盾又辩证统一的不同范畴,法律在这些价值上动态的阶次选择也是对社会、共同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需要的平衡与调整,反映了一定时期国家、社会的价值取向,并由此确定了法律的任务。道德的法律强制就是以社会的安全与秩序价值作为法律价值选择的第一位阶的结果。

道德的法律强制一般要求:

首先,法律的普适性特征要求作为其内在基础的道德也必须具有普适性。但就我国目前国情而言,见死不救入罪实际上是在“逼”人们见义勇为。支撑见义勇为的基点是这种行为本身的道德内涵和人们的道德荣誉感和认同感。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它值得全社会从精神上去褒扬和尊重,从物质上予以奖励和保障。但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对见死不救以犯罪论处,就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且不说,有没有能力施救,只要法律上没有这样的义务,那么也没有必要承担这样的风险。要知道一点,人都是自私的。见义勇为要求损己利人,“损己利人的道德惟有道德高尚的‘圣人’才能一以贯之,非道德圣人的普通人虽也能做到,但只可偶尔为之而不可长久。原因在于损己利人的利他道德是违背一般人性的、无法推广普及的道德,即缺乏普适性”。[2]

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之目的为加强道德。道德发挥作用的特点在于自律,自律不具有一贯的约束力;而法律发挥作用的特征在于他律,他律具有可靠的、普遍的外在制约力。另外,法律又具有稳定性,久而久之,一定社会的道德行为模式就会逐渐形成,其加强道德的目的就有实现的可能。

不过,在此必须强调“恰当”二字。因为道德的法律强制本就具有效果的双重性,虽然具有加强道德、弘扬道德,推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的作用,但同时若适用不恰当反而会产生“泛法律化”的效果。

三、“见死不救”入罪意见的法理分析

对于“见死不救”应否入罪的问题,学者们也是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有学者认为: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法律责任。上海市***协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协委员也曾提出建议——将“见死不救”入罪,并同时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

也有学者认为:将“见死不救”入罪会造成道德的法律强制泛化的不利后果。他们认为“见死要救”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应该是一种法律义务。

(一) 反对“见死不救”入罪的意见的法理分析

人们面对道德失范,往往会想起法律的武器。有学者认为“见死不救”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通过立法来奖励和鼓励见义勇为,但却不能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行为,以设立为罪来打击见死不救,从而促成见义勇为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现代法治观念认为,只要公民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就不应该受到限制,这种自由和权利应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发展。在突出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个人权益的宣扬和保护,这是现代社会国家立法的发展方向。还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法制变革要把法律的制定,制度的构架从“国家本位”转到以“人”为宗旨和核心上来,制度、国家、法律、******等,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个体公民的权利,帮助促进人的健康发展,改善公民的生活,扩大公民的自由。[3]

实际上,导致见死不救的原因很多,并不仅仅是因为一些(而非全部)见死不救者的道德素质低下而败坏了社会风气,包括对见义勇为者的精神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让见义勇为者有所顾虑等其他社会深层因素也是重要原因。

总之,若将“见死不救”入罪必将混淆犯罪和违背道德的界限;这要求公民对一件从法律上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情履行额外的义务,违背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对于违反因自己先前行为或特定职务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的“见死不救”,相关法律特别是刑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无需多此一举;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严重的缺陷。[4]道德的法律强制虽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其存在并不是无限度的任意的存在,而需要注重其实施时应被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否则会形成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的局面。

(二) 赞成“见死不救”入罪意见的法理分析

一些学者认为当立法惩治此类极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当然,并不是惩罚所有的见死不救行为,因为那样会使法律过分的道德化,也可能会给某些地痞流氓讹人提供机会。其前提条件是:第一,他人处于极端危险之中;第二,没有他人救助;第三,对象具有救助能力且没有很大的危险。之所以作第三项限制是因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冒极大的风险去救他人。

法国法学家罗尔塞尔也认为:“能而不予阻止者,有罪”。1913年德多雷卡提出出:在自己能够支配的范围内,存在某种危险状态,并且只有自己才能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时候,不管该种危险状态是如何发生的,行为人都有消除这种状态的义务。

美国学者对此类人(指见死不救者)称为卑劣的撒马利特人(S.)。认为此

类立法并非不道德,因为这些人并非“没有行为”而承担责任,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类立法应当慎重,否则难以实行。[5]

事实上,一种法律的公正,同时也应当具有道德上与***治上的公正性。[6]作为义务是受时代思想和历史背景所影响的不断变化的相对性概念,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域,其内容或许是不同的。但是趋势十分明显,就是,道德义务成为作为义务渐渐地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并在一些国家已纳入实在法的范畴,开始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法治并不是道德无涉的,相反,有其必然的道德基础。[7]也就是说道德的法律强制有其存在的意义与必要性。

总之,因为“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等现象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法律往往渗透一定的道德,同时又是巩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法律的重要精神支柱,“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的社会危害性在不断地加大,如果对这种社会现象的处罚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是难以遏制这种现象蔓延的。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从某种角度来讲,当歹徒在实施抢劫或者是杀人等犯罪活动之际,“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行为等于是帮助了犯罪分子,其危害性是很大的。[8]因此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以此来减少“见死不救”的发生。

(三) 笔者对于“见死不救”应否入罪观点的法理分析

关于“见死不救”入罪的问题,虽在诸多欧洲大陆国家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英美法系与中国,仍是一个倍受争议、值得研究的问题。中国传统与现实的社会背景、行为主体见死不救的心理机制以及不同时期、不同法律观念,都影响到“见死不救”应否入罪问题上的价值取向。就规制见死不救而言,虽然入罪研究是法律立法范畴的问题,但法律应当是在穷尽了其他手段之后才能被选择的具有最后手段性质的措施,发展和完善其他非法律手段的可能性应当得到优先考虑。与将“见死不救”入罪以法律的强制强迫人们“见危救助”相比,建立与完善具有鼓励和保障性质的法律和非法律规范体系,如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在减少见危不助现象方面将更有效、更符合社会连带关系的本质与法律谦抑精神的要求。

因此,笔者对“见死不救”入罪持反对的态度。具体原因如下:

1、“见死不救”入罪的法理基础不足以服众

美国著名法学者波斯纳在其著作中对道德与法律理论作了精辟的论述。在谈到道德的约束力时,他认为,道德确实是一种社会控制制度,是一套对于他者的义务,而不是他人对我们的义务。道德需要人们自觉遵守。

因此,笔者认为支持将”见死不救“入罪的法理基础并不足以服众。“见死不救”入罪必然会使道德“法律泛化”,使每个人陷于自卫之危险境地。那样的法律必然会是独裁与专制的法律,那样的法律也必然是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争论的“恶法”,而为执***者所不采。

2、“见死不救”入罪的理论依据具有较大的负面效应

“见死不救”入罪的理论依据是道德的法律强制,而道德的法律强制具有较大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首先,道德的法律强制有可能对道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可能弱化人们守法的道德基础和道德上的自律能力,而且在实践上,极易产生道德泛化,不适当地跨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而将理想性的或较高标准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转化为国家法律,这不仅损害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属性。[9]

3、“见死不救”入罪会违背现代法学所普遍认同的道德理念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分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转化”意味着对某些道德上的自由施予法律上的强制,以主体在道德自由上的克制和缩减为代价,且强制可能引来国家暴力的运用或导致一定的物质结果。所以,“见死不救”入罪会违背现代法学所普遍认同的道德理念——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4、“见死不救”入罪不符合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我们对法律要进行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波斯纳认为,在人多的时候,人们越不会见义勇为,因为见义勇为带来的回报太低。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分析,我们发现,追求崇高精神的代价可能是终身的残疾或者是生命的丧失,换来的收益却是荣誉、称号或不成比例的物质补偿等,相比较而言,收益明显不成比例。如果将“见死不救”入罪显然不符合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

5、“见死不救”入罪不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要求

从现实来看,并不是每一个“见死必救”者均具有“见死必救”的行为能力,如日本的志愿者要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拥有一定的工具、具备一定技能,才去做些“见死必救”的事。而在中国鼓励未成年人“见死必救”受到普遍的质疑。如2002年底,广东省明确规定:严禁动员中小学生参加救火。从2003年2月17日起,北京则首先开始实行新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将“勇于斗争”和“见义勇为”等字眼取消,而以“及时报告”代替,在教育学界引起了普遍的认同。上文已述及: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行为人一般要冒者较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如果将“见死不救”入罪,显然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造成巨大的损害,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漠视。

四、 如何应对见死不救

其实,在欧美许多的国家都已经设立了见危不救罪。国外的“见危不救罪”所体现的利己但不损人的道德价值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并不难,甚至是举手之劳,法律规定这样的义务也并非苛求于众。虽然说国外对“见死不救”行为的规范说明“见死不救罪”在制度与法律上是有可行性的,对于我们来讲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制度与法律都不健全的情况下,贸然设立“见死不救罪”只会使弊大于利。

尽管设立“见危相救”义务与将“见死不救”入罪不具有合理性,但不能否认,见死不救行为确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此不应“视而不见”。笔者认为,在适当扩大特定义务主体范围这一解决方法之外,法律还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加以有效的调整。如奖励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因此要与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不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区别开来。 [10]

基于法律义务设定标准的理论,社会上必然存在一部分履行能力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主体,他们不仅模范地履行了法律义务,而且还额外地从事了超越法律义务水平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例如见危相救、见义勇为。对此,法律应运用奖励制度,通过对他们进行精神与物质的褒奖,充分肯定其行为的价值与社会意义,并引导着更多的社会公众从事这类行为。经过一个长期的社会运行,当见义勇为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时,也就是社会平均水平已经达到见义勇为状态时,再将见危相救设定为法律义务,并确立见死不救罪惩治那些少数的“见死不救”者。[11]

因此,对于“见死不救”的社会现象,法律的思路不应着力于惩治,而应着力于奖励见义勇者,并从完善社会保障和奖励机制入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鼓励、引导、推动、吸引着更多的社会公众投入见义勇为的行列。对于见死不救者,只能继续运用与强化道德、纪律、职业操守等手段加以谴责、制裁。法律非不为也,而是不能也。

五、 结语

法律不是万能的。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这两种相对立的行为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通过立法来奖励和鼓励见义勇为,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但绝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击见死不救,从而促成见义勇为。法律和道德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两种不同手段,应当各司其职,各得其所,道德的法律强制在其被施行时应注意“适当性”。否则,法律介入其不该介入的道德领域,反而会得到适得其反的结果。

注释:

[1]论道德的法律强制——评哈特与德夫林的论战,张敬东,中国知网http:///。

[2]范进学.法治需要的道德支柱[N].法制日报。2001-03-04。

[3]董郁玉、施滨海编:《***治中国》,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02页。

[4]陈人杰《论“见死不救罪”的不可行性》,《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23日;另见张鹏《见死不救罪能成为刑法新罪名吗?》,《北京晚报》2001年3月21日。

[5]周永坤.法理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4)第179页。

[6]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第331页。

[7]马克思 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8]《法学博士论争“见死不救”罪与非罪》,见《检察日报》2001年8月1日。

[9]秦红岭。 论道德法律化的负效应[J]. 社会科学,2000,(9)。

[10]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冷思考,中国学术期刊网http:///2008-9-29。

[11]法律奖励论,李友根,法学研究1995(4)。

参考文献:

[1]范进学。法治需要的道德支柱【N】法制日报。2001-03-04。

[2]李长青,冯小琴。论法和道德的现实与未来的冲突与构造【J】现代法学。1999。

[3]梁冶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4][美]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M】商务印书馆1998年。

[5]《大学生救人溺亡续:附近渔船拒施救***捞尸赚钱》,北方网http:///system/2009/10/31/004257999.shtml3。

[6]李立众,刘代华.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J】中外法学,1999,(1)。

[7]董郁玉、施滨海编:***治中国【M】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7。

[8]周永坤.法理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4。

[9]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0]秦红岭。 论道德法律化的负效应【J】社会科学,2000,(9)。

[11]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J】中外法学,1999(6)。

[12]金泽清.论社会转型期中道德法律化的问题【J】http://法律***书馆2004-02-04。

[13]吴汉中.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J】http:// 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01-06。

[14]耕农. 法律的道德化:中国法治的一种自然的冲动【J】http://学说连线。

[15]张敬东. 论道德的法律强制【J】西南***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6]朱勇、朱晓辉. “见死不救”不能被设定为犯罪【J】http://中国法理网2007-03-30。

社会能见度篇10

关键词:见死不救 道德 法律 正义

“小悦悦”的死,让国人对“围观”的祸害之认识有了些许深入,从而促使法律界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再一次讨论和反思。十八个人竟然不醒于淋漓的鲜血,对一个垂死挣扎而又即将逝去的生命,没有做出任何的表示,哪怕是哀悼。他们都走了,一个也没有留下来,带着他们的冷漠,自私和对生命的无视走了。那么我们究竟如何公正的评判这十八个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呢?所有的观点可以概括成两类:一是“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由道德规范调整;另一类是“见死不救”应该纳入法律范畴,对该类“围观”的路人课以法律责任。

一、见死不救“德治”还是“法治”

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系的,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1]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同属于社会行为规范,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及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道德规范调整的内容侧重于行为主体的内心世界,通过对其思想的调整而影响、纠正其外部行为,最终实现社会控制;而法律则是直接对外部行为发出指令,要求主体调整其行为。

1、法律与道德本质上的联系。从本质上看法律和道德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指如果法律违背了主流道德观念,那么其就会因丧失了法律的本质而不再是法律,也即“恶法非法”。“见死不救”问题讨论的核心内容是指不具有法定救治业务而有能力救治垂死者的任何人,其不作为而故意放任对方死亡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众所周知,见死不救是非善的,不道德的。《孟子》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即不忍人之心,即不忍心别人受害之心;《孟子》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其意思也正如西方《圣经》所示:天下的子民都是兄弟姐妹,要相互亲仁友爱。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路人的法定救治义务,相反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致使许多履行道德救治义务的人其行为未得到法律的支持反而被法律课以责任。

2、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的关系。波斯纳在谈到道德规范强制力时,认为道德规范属于社会控制的手段,道德是一套“我们对于他人,而不是他人对于我们”的义务规范,道德义务是在没有强制力的条件下靠人的自觉履行。[2]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开篇就对两种道德做了区分并进行了深入探讨。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是道德两种显而易见的区分,前者是从社会契约的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后者则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愿望的道德仅仅一般性地描述了我们应当追求的完美境界。[3]那些努力去实现“愿望的道德”的人们,会得到赞许;而不追求“愿望的道德”的人也不会遭到谴责。因而富勒的观点是认为“愿望的道德”是不能转变为法律的。博登海默也同样认为道德规范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比如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的履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等;另一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促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仁义、慷慨、博爱等。博登海默同时认为第二类规范是不能转变为法律规则的。[4]

3、道德与法律在功能上的关系。法律与道德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两者在功能上具有互补关系,相辅相成。庞德指出法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过程中使用权威性的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5]而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以建议性或倡导性的形式来实现社会控制,其具有柔性非强制的性质。社会规范的功用在于减少暴力、偏执等伤害社会的事件和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善的本质就是满足各类主体的各种需求。当一个人处于危险或者濒临死亡的状态,那么他的需求就是维护他的生命权。他的这种生存需求首先由造成他处于此危难处境的主体来满足,肇事者必须承担施救义务。现行法律也明确了此类肇事者的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正是“见义勇为”得不到受害人的感恩,反遭诬陷,同时法律也无支持“见义勇为”的规定,使得“见死不救”成为许多人在他人危难时的行为规范。

许多评论认为道德规范已经失去规范作用,必须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甚至成立“见死不救”这样一个罪名,让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实现社会控制。自古以来,法律与道德共同维系者社会的秩序,使见义勇为成为常态;见死不救作为一种非常态的现象其必有一定原因。要让社会回归常态,就必须找到产生非常态的根源,而不是简单的成立一个罪名来以暴制暴。见死不救的根源在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在行为人见义勇为而被冤枉的时候无能为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以法律事实来决断案件,对于客观事实法律只能无限的接近,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常有发生。所以,完善相关见义勇为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全的有效方式。

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是社会中不同的控制规范,二者调整的范围有重合,也有各自专属的调整对象。见死不救专属于道德范畴,人们对这种行为可以从道德上进行非难。见义勇为这种高尚的道德义务是不能转变为法律义务,不能追究见死不救者的法律责任。

二、道德规范“见死不救”以实现正义价值

“正义变换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极不相同的面貌”,博登海默认为正义的内涵不是单一的,其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或含义。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各得其所”,每个人做其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正义。在一个国家中,智慧者治理国家,勇敢者守卫疆土,普通百姓有节制而不逾矩,这种和谐的状态就是正义。

1、人性恶为基础的正义观容忍“见死不救”。西方法律文化是以人性恶为基础的,基于人性恶的假设,人们都好利恶害、都是利已主义者。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公民的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就不应该受到限制,即所谓“法不禁止即自由”。现代社会,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有两种手段:道德和法律。道德以利他为原则,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能产生作用必须以人具有高尚情操为前提。按照人性恶的观点,既然人生来就是恶的,高尚道德之人自然是不存在的,依靠道德这种自我调节的方式就很不现实,不足以制止社会的混乱,因为一旦这种方式对自己的利益造成威胁时,性恶之人将对之置之不理,因此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很弱。所以为了防恶,维持社会的存在,必须人为的制定一些条条框框,而且必须采用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既然人都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其见死不救之行为就称不上不正义,是合乎人之天性的。而且如果法律引导得当,人是会自觉的遵守见义勇为的道德规范,救他人于危难之中。

2、见死不救罪不符合保障人权原则。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的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法治的精神要求惩处恶的程度不得超过恶本身的程度,也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则”,否则就是滥用刑罚。当一个人处于危难之时,首先应承担责任的必当是导致危险的人。造事者或者通过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使社会恢复正常秩序。见死不救者的救助义务是道义上的,是补充性的,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条件下,其出于对同类的同情和对自己相同境遇的被救助期待而自觉的救助对方。在造事者这第一责任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造成他人危险的情况下,其他人只有道德救助义务。因为生命或者自由对于每个人都是第一重要的,而且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我”怎么能为别人“行为”而承担如此严重的责任而被剥夺自由。每个人当且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出于过失原因不作为,再加上他人现行加害行为共同作用而危及他人生命,其承担的责任也只能是道德责任而不能严重至涉嫌“见死不救”罪。笔者认为刑法惩处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见死不救这种间接行为,不宜入罪。见死不救入罪,首先其就违反了保障人权原则,会侵害第三人的相关基本权利。

三、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以规范“见死不救”

笔者认为虽然“见死不救”不入罪,但是法律也不能坐视不管。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应当通过完善社会法律制度来有效地提高整个国家的道德水平和维护社会秩序。

1、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治安处罚法的范围。刑法规范的是严重违秩序的行为,治安处罚法规范那些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见死不救这种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是我国的法律也应旗帜鲜明的反对,应当以某种形式来否定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我国治安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处罚见死不救行为就是应有之意。治安处罚责任形式有警告、罚款、行***拘留等四种,笔者认为只要对见死不救的行为人进行警告就可以到达其弘扬道德的立法目的。但是同时也要通过其他立法以强化“警告”的效果。

2、在社会征信法律制度中规定将个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记录纳入征信数据库。所谓“社会征信制度,是指征信机构,依法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加工、储存,形成信用数据库,以便为需要相关信息的交易对象提供信用记录档案服务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据了解,在美国, 人一出生便给予社会安全号,该号终生不变。美国人几乎人人都要和银行打交道,而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在与对方进行 商业往来之前,都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一份资信公司做成的信用报告,一旦你有不良信用的记录,将在7年内不得在报告中抹去,这会对其贷款和生意带来极大的障碍。因此,人们视信用如生命。我国目前由于没有建立社会征信法律体系,给一些道德不良者提供四处行骗之机,而使正常的商业活动步履维艰。

3、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倡导社会公德。首先,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对于在民事赔偿案件必须严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和优势证据标准。在原告方没有充足证据的条件下,不能反过来让见义勇为者来证明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为法律不得要求行为人自证其罪。同时在证据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救助行为不能作为救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6]实践中,救助人垫付医药费等类似救助行为,不应该认定为是侵害被救助者的证据。如此,救助方就不会因为担心被反诬而放弃实施救助行为,法律则鼓励了社会救助。其次,应该保护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者。“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悲剧多有发生,没有法定义务的救助人出于公益心而伸出援手,结果导致自己伤残。由于救助别人可能带有一定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却要由自己承担,这样我们就会因为成本太高而不再愿意伸出援手。那么国家可以建立一种可以分担风险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通过这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使救助者在实施救助时无需考虑风险。另外应当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可以向被救助人请求一定的补偿。我国民法中的无因管理虽然被赋予了此类功能,但是由于我国道德规范一直提倡无偿救助,使此制度在保护救助者问题上爱莫能助。可以在见义勇为立法中详细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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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118.

[5][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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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计划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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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队口号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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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二大岛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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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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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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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暑假社会实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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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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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社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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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怎么写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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