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品房租金篇1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收入确认 会计核算 开发产品
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近几年,更是扮演了带动投资和刺激消费的角色。它为人们的***治、经济、文化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场所,可以说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不会有良好的城市建设。因此,为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大力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极为迫切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核算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由销售开发产品、出租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收益,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和代建工程结算收入等在主要开发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各种收入。除了上述的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现的收入,均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如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周转房,在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也属于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则不能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核算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1.开发产品销售、转让收入的核算。开发产品是指已经开发完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开发完成的土地、开发建成的房屋、开发建设完成的配套设施及代建工程等。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所收到的款项均为“预收账款”,据此交纳的营业税费等在“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中核算。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实现,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
(1)企业对外转让商品性建筑场地,在办理转让手续并将账单提交买方后,按转让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经营收入――土地转让收入”。月末,按转让的商品性建筑用地的实际成本结转,借记“经营成本――土地转让成本”,贷记“开发产品――土地”。
(2)企业出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后,提交购买方,并办理移交手续,按销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记“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期末,借记“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贷记“开发产品――商品房”来结转出售的商品房的实际成本。
(3)企业有偿转让配套设施和完工代建工程的收入核算与销售商品房的核算相同,仅在“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等账户的明细科目上稍有区别,这里不再赘述。
(4)企业销售周转房收入的核算。如果周转房不再作为安置拆迁居民的临时住所,而是改变了用途转作商品房对外销售了,可视为周转房的减少,按转售时购销合同中双方规定的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记“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期末在结转其作为商品房销售的实际成本时应注意,要按周转房的摊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按周转房累计摊销额借记“周转房――周转房摊销”,按周转房的原值贷记“周转房――在用周转房”。
2.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设置“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核算。在提交买方验收,办完移交手续后,将开发产品的实际开发成本从“开发产品――商品房(或土地)”账户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房屋(或土地)”,然后按购销合同规定的日期收取第一期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记“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或土地转让收入)”等;同时,按本期收回价款占开发产品销售总价百分比确定当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经营成本”,贷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3.开发产品出租经营收入的核算。开发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将开发完成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商业性出租,通过收取租金的形式实现其价值,可视为出租开发产品的减少。这种出租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通过“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核算。企业将开发完成的用于出租的商品房或商品性土地出租经营时,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贷记“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日期收取租金收入,不管租赁方到期是否已经交纳租金,当期仍要确认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经营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在出租过程中计提的摊销额,借记“经营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本”,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如果企业将出租的开发产品改变用途将其作为商品对外销售或转让时,应按转让的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记“经营收入”,按出租产品的摊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按出租产品累计摊销额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除了以上所述的主要的经营活动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有一些经营活动也能带来资产的流入或债务的抵销。这些非主营业务收入有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核算企业中这些业务的收入实现情况,是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中进行的,并按业务种类设置明细分类账户。该帐户月末转入“本年利润”,期末无余额。
参考文献:
转让商品房租金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出租]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预出租方(甲方):_________[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锡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出租/预租)的_____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幢)_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该房屋的平面***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一)[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
(二)[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_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___月的;
(七)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调配方式出租和***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无锡市工商管理局根据《无锡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共3页,当前第2页123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转让商品房租金篇3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调配方式出租和***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出租/预租)的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区/县)____路__(弄/新村)__(号/幢)___室(部位)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房屋类型为____,结构为____。该房屋的平面***见本合同附件
(一)。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证书编号:______]。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 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币)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币)___元。(大写:___万___千___百___十___元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
该房屋租金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个月的租金,即(___币)____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等费用由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 ,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元/平方米(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8-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十一、其他条款
11-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15日内,应有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______(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起责任。本合同自_________(签字/登记备案)生效。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以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甲、以双方在签署本和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甲、以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下列两种方式由甲、以双方共同任选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11-6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以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_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一份,以及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一、预租有关事宜
1-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收取_____(币)元(折合人民币____元)预收款。预收款的使用有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2甲方预租的商品房必须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方可交付;
1-3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____日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屋租赁的起始日。
1-4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1-5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为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前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约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转让商品房租金篇4
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年零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合租注意事项
以上概述均对合租双方有效;
合租双方应共同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不能修复的,应由损坏者承担赔偿责任;
合租双方自行选定签约人进行签约;
合租双方中如有一方中途退出,应由另一方承担全房租;
合租双方当中如有一方利益受另一方损害时应自行处理,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_出租的__________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号/幢_______室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该房屋的平面***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__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该房屋租金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调配方式出租和***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深圳市工商管理局根据《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
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买
转让商品房租金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开发区)进***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交换及其他房地产经营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旗县、郊区房产行***管理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税务、物价、财***、国有资产、建设、公安、金融等部门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配合房产行***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并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
当事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权属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
(一)买卖房地产的;
(二)赠与、继承、分析房地产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
(五)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涉及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以房地产抵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无合法权属证件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司法机关、行***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七)出典房屋典期未满的;
(八)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房屋在建工程的,必须完成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财***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地产时,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时,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时,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房地产拍卖,必须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由其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房地产拍卖。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旗县级以上人民***府房产行***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应当进入房地产市场挂牌交易。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并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会同金融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再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单位不得为购房者更名。
第十六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除国家规定允许调整售价外,商品房预售单位不得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售价。
已预售的商品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广告主和广告者不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广告。
第三章 房屋租赁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应视为房屋租赁:
(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柜台、橱窗、铺位等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三)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行***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必须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国家统一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就收益分配协商一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按本条例规定签订转租合同,合同约定的转租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转租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
(四)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因上述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地产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维修房屋的;
(三)干扰或者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向承租人提出无理要求的。
因上述行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当事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工商行***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和典当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获得的房屋期权;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等公共福利事业的;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其抵押担保之和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现值。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统一文本的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后方为有效。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抵押合同登记文件及其他证件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以按照份额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共同共有人为抵押人。
以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如需翻建、扩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依法列入拆迁范围,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由抵押当事人以调换所得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并相应变更抵押合同;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将所得补偿金提存公证,作为抵押财产处理,或者由抵押当事人选择与原抵押物同等价值的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并相应变更抵押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房地产:
(一)抵押人未依约偿清到期债务,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无人代其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五)抵押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六)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可按照作价转让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所得价款,依照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所需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贷款本息和违约金;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价款不足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另行追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典当,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典人将其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付给承典人,由承典人支付典金的行为。在典期内,出典人获得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房屋不付租金。
有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可以典当。
第三十九条 在房屋典期内,承典人对承典的房屋可以自用,也可以出租。
典期届满,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以原典价交还承典人,承典人将房屋交还出典人;出典人不回赎的,即为绝卖,并按照规定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房地产交换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对方的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的交换、房屋使用权之间的交换、土地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凭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与建成房屋交换,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交换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交换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将换房人视为被拆迁人按照原协议进行安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交换:
(一)无合法权属证件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有租赁纠纷的;
(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办理房地产交换登记手续,除持房地产交换合同、当事人资格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提供有关证件:
(一)直管公房之间、不同单位自管房之间、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房之间交换使用权的,应当提供双方房屋使用权证件及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应当提供双方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同单位自管房交换的,还应当提供单位的证明文件;
(三)共有房地产交换的,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公房使用权与私房所有权、使用权交换的,应当持房屋使用权证书、私房所有权证书及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五)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交换当事人未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及其他房管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更名手续。
第四十五条 房屋使用权交换,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新的房屋使用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原租赁合同。
房地产交换,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照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在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活动中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居间经营活动,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必须设立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四)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3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专职估价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人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六)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
第四十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产行***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持证上岗。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加入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
第五十条 房地产交易实***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但涉及国家征收税费、国家赔偿、补偿的,其价格评估必须由房地产行***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承办。
涉及与银行贷款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由房地产行***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或者银行估价机构承办。
国有房地产的评估,应当由房产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颁发证书并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承办。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必须由一名估价师或者三名估价员签字并加盖所在评估机构公章,方可生效。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如果与委托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亲缘关系的,必须回避。
房地产评估人员应当为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评估结果保密。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评估价格缴纳有关税费。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实行年审制度,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季度向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并缴纳管理费。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市场信息广告的,必须在广告前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审查同意,方可。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收费;
(五)接受房地产市场管理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旗县级以上房产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交易房地产的,旗县级以上房产行***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交易手续,并对擅自转让房地产的,处交易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擅自交换房地产的,处交易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擅自租赁房屋的,处实际租期评估租金总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擅自抵押房地产、典当房屋的,处房地产抵押额、房屋典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旗县级以上房产行***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预售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者房地产市场信息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广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广告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转让商品房租金篇6
一、认清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性
认清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性,对于理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思路、明确筹建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探索投融资途径的重要前提。
认清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性,对于理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思路、明确筹建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探索投融资途径的重要前提。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方式后推出的一项新的住房保障措施,有不同于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鲜明特征。首先,公共租赁住房通常规定为只租不售,它不像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房那样,要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也不像廉租住房那样限制性条件较多。其次,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相对较大。面对的保障对象通常为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夹心层”。经济适用住房通常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通常面向低保家庭或具有特殊待遇,如市级以上劳模等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覆盖范围较为广泛。再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限定性强。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公益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其投入大、租金低、收益慢,不像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那样需要支付一定现金,也不像廉租住房那样微租金、甚至免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低于市场租金但通常高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标准。最后,公共租赁住房通常作为过渡性用房,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管理难度较大,“准入退出”频繁。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方式后推出的一项新的住房保障措施,有不同于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鲜明特征。首先,公共租赁住房通常规定为只租不售,它不像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房那样,要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也不像廉租住房那样限制性条件较多。其次,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相对较大。面对的保障对象通常为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夹心层”。经济适用住房通常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通常面向低保家庭或具有特殊待遇,如市级以上劳模等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覆盖范围较为广泛。再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限定性强。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公益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其投入大、租金低、收益慢,不像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那样需要支付一定现金,也不像廉租住房那样微租金、甚至免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低于市场租金但通常高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标准。最后,公共租赁住房通常作为过渡性用房,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管理难度较大,“准入退出”频繁。
二、领悟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的内涵
二、领悟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的内涵
从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投入结构看,主要局限在中央财***补贴、公积金贷款、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收益和地方债券,表面上看资金来源较多,但真正的资金供给量还是捉襟见肘,难以满足大量的建设需求。面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目标任务,各级***府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就投入立项、规划与建设,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投入,资金来源的渠道单一,***府的负担逐渐加大。有些地方财***本就不堪负重,加上公共租赁住房的硬性任务就更加难以为继,保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持续性发展较为艰难。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筹建的思路要开阔,要探寻到***府财***投入外的新途径,这就要求深刻领悟传统基础项目建设融资的内涵,这是开拓新的投融资渠道的必由之路。
从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投入结构看,主要局限在中央财***补贴、公积金贷款、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收益和地方债券,表面上看资金来源较多,但真正的资金供给量还是捉襟见肘,难以满足大量的建设需求。面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目标任务,各级***府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就投入立项、规划与建设,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投入,资金来源的渠道单一,***府的负担逐渐加大。有些地方财***本就不堪负重,加上公共租赁住房的硬性任务就更加难以为继,保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持续性发展较为艰难。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筹建的思路要开阔,要探寻到***府财***投入外的新途径,这就要求深刻领悟传统基础项目建设融资的内涵,这是开拓新的投融资渠道的必由之路。
1.传统融资渠道的局限性。目前大部分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渠道有公积金增值收益、地方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企业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但由于其局限性,如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局限于廉租住房保障且数额有限;地方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主要局限于投资动产;企业债券发行要求高,一般企业难以达到发行标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几乎都局限于债权性且主要面向特定机构定向募资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发挥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融资的主导优势,新的融资渠道急需开拓。
1.传统融资渠道的局限性。目前大部分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渠道有公积金增值收益、地方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企业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但由于其局限性,如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局限于廉租住房保障且数额有限;地方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主要局限于投资动产;企业债券发行要求高,一般企业难以达到发行标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几乎都局限于债权性且主要面向特定机构定向募资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发挥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融资的主导优势,新的融资渠道急需开拓。
2.时下流行的投融资渠道的局限性。时下流行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BO T、TO T和BT方式。BO T(bui l d -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府给予项目的特许权,大型财团自己融资建设,并在经营该设施约定的时间后,将该项目转让给***府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TO T
2.时下流行的投融资渠道的局限性。时下流行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BO T、TO T和BT方式。BO T(bui l d -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府给予项目的特许权,大型财团自己融资建设,并在经营该设施约定的时间后,将该项目转让给***府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TO 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将建设好的公共工程移交给外商企业或私人企业进行一定期限的经营管理,在合约期满后,再交回给所建部门或单位,在移交给外商或私营企业时,建设单位将取得一定额度的资金以建设其他项目。BT(bui l 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所有权是***府,***府转让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收益情况提供融资贷款。投资方按合同移交项目,***府按约定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大型项目融资规模大、周期长,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未来几年的建设进行打包,以BO T或TO T方式进行融资建设,在***府统筹指导与管理下进行建设与经营,或以BT方式让资金实力强的企业建设好后由***府回购并经营管理。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大、经营利益小、收益周期长,再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等问题,可行性不大。BT方式虽然具有完成目标任务快等优势,***府依然要承担回购义务。(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将建设好的公共工程移交给外商企业或私人企业进行一定期限的经营管理,在合约期满后,再交回给所建部门或单位,在移交给外商或私营企业时,建设单位将取得一定额度的资金以建设其他项目。BT(bui l 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所有权是***府,***府转让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收益情况提供融资贷款。投资方按合同移交项目,***府按约定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大型项目融资规模大、周期长,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未来几年的建设进行打包,以BO T或TO T方式进行融资建设,在***府统筹指导与管理下进行建设与经营,或以BT方式让资金实力强的企业建设好后由***府回购并经营管理。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大、经营利益小、收益周期长,再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等问题,可行性不大。BT方式虽然具有完成目标任务快等优势,***府依然要承担回购义务。
三、打破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桎梏
三、打破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桎梏
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难题是各地的共性问题,而以***府主导的集中建设也是其共性,公共租赁住房的筹建途径较为狭窄。破解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难题就要在对公共租赁住房特殊性理解的基础上,把脉其发展趋势,打破***府单一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桎梏,大胆创新,以各种方式与优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
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难题是各地的共性问题,而以***府主导的集中建设也是其共性,公共租赁住房的筹建途径较为狭窄。破解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难题就要在对公共租赁住房特殊性理解的基础上,把脉其发展趋势,打破***府单一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桎梏,大胆创新,以各种方式与优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
1.冠名引资策略。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保障性等特征,且其选址通常为交通便利,经济发展较好、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所以是具有特色的标志性建筑,完全具有以冠名引资的方式建设的条件。应认真策划,与知名品牌企业进行洽谈,以企业或产品来冠名,并可附加其他条件,如可以在当地媒体免费宣传、提供***府部门长期集中福利消费其产品等优惠条件等,最大限度地平衡其收益。
1.冠名引资策略。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保障性等特征,且其选址通常为交通便利,经济发展较好、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所以是具有特色的标志性建筑,完全具有以冠名引资的方式建设的条件。应认真策划,与知名品牌企业进行洽谈,以企业或产品来冠名,并可附加其他条件,如可以在当地媒体免费宣传、提供***府部门长期集中福利消费其产品等优惠条件等,最大限度地平衡其收益。
2.限期可交易策略。即突破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的限制,推出“长期租赁、到期上市”的方式实施建设和经营,由***府出让土地、房地产建成后若干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到期后可转化为商品房上市销售。因为从长远来看,如果商品房房价得以有效控制,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量必然下降甚至最终走向消亡,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的目的完全可以达到,这一策略也正好平衡了开发企业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收益小、周期长带来的损失。
2.限期可交易策略。即突破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的限制,推出“长期租赁、到期上市”的方式实施建设和经营,由***府出让土地、房地产建成后若干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到期后可转化为商品房上市销售。因为从长远来看,如果商品房房价得以有效控制,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量必然下降甚至最终走向消亡,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的目的完全可以达到,这一策略也正好平衡了开发企业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收益小、周期长带来的损失。
3.补偿性开发策略。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诸多局限性,开发企业不愿意投资经营,民间资本难以发挥作用,***府可以提供补偿性条件,如将本地开发企业的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开发完成后移交部分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外地企业,可以以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减免等方式予以补偿,鼓励开发公共租赁住房。
3.补偿性开发策略。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诸多局限性,开发企业不愿意投资经营,民间资本难以发挥作用,***府可以提供补偿性条件,如将本地开发企业的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开发完成后移交部分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外地企业,可以以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减免等方式予以补偿,鼓励开发公共租赁住房。
4.分散筹资策略。即由***府集中投资的方式转变为多方联动投资,如由***府提供土地、规划设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几家大型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建成后提供一定的房源作为该出资方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住房使用。也可以由***府牵头,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建格局,这样虽然依然是财***承担,但避免了由市、区或县集中支付带来的财***压力,经营收益可以逐步按照出资额分配到相关单位。
4.分散筹资策略。即由***府集中投资的方式转变为多方联动投资,如由***府提供土地、规划设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几家大型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建成后提供一定的房源作为该出资方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住房使用。也可以由***府牵头,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建格局,这样虽然依然是财***承担,但避免了由市、区或县集中支付带来的财***压力,经营收益可以逐步按照出资额分配到相关单位。
5.配建策略。《南京市江宁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在普通商品房建设规模达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约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左右,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就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这样一方面减轻了***府集中建设带来的财***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生活氛围。
5.配建策略。《南京市江宁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在普通商品房建设规模达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约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左右,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就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这样一方面减轻了***府集中建设带来的财***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生活氛围。
2012年1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2012年1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变动情况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48个,持平的城市有22个。与去年12月份相比,1月份环比价格下降和持平的城市增加了2个。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48个,持平的城市有22个。与去年12月份相比,1月份环比价格下降和持平的城市增加了2个。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15个,比去年12月份增加了6个。1月份,同比涨幅回落的城市有50个,涨幅均未超过3. 9%。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15个,比去年12月份增加了6个。1月份,同比涨幅回落的城市有50个,涨幅均未超过3. 9%。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4个,持平的城市有11个。与去年12月份相比,1月份环比价格下降的城市增加了3个。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0. 1%。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4个,持平的城市有11个。与去年12月份相比,1月份环比价格下降的城市增加了3个。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0. 1%。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37个,比去年12月份增加了8个。1月份,同比涨幅回落的城市有29个,涨幅均未超过3. 5%。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37个,比去年12月份增加了8个。1月份,同比涨幅回落的城市有29个,涨幅均未超过3. 5%。
我国今年将进行多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我国今年将进行多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表示,今年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最重要的任务是组织开展各类改革探索和试点经验的总结、提炼和规范工作。特别是福建“三到位”、河南郑东新区“和谐拆迁”、广东“留地安置”、海南陵水农民自主实施征地拆迁等实践探索。重庆地票交易制度和成都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经验,广东“三旧改造”等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及节约集约试点经验等,也将进入总结阶段。今年还要“部署安排,新设一批改革试点”。主要包括在总结推广成都、佛山等地建设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经验基础上,在部分地区由省级人民***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力争启动中原经济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沈阳经济区等配套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开展土地调控差别化***策试点探索。舻匕仓谩薄⒑D狭晁┟褡灾魇凳鞯夭鹎ǖ仁导剿鳌V厍斓仄苯灰字贫群统啥纪吵锍窍缤恋毓芾碇贫雀母锞椋愣叭筛脑臁钡鹊托Ю猛恋囟慰⒓敖谠技际缘憔榈龋步胱芙峤锥巍=衲昊挂安渴鸢才牛律枰慌母锸缘恪薄V饕ㄔ谧芙嵬乒愠啥肌⒎鹕降鹊亟ㄉ韪乇;げ钩セ频木榛∩希诓糠值厍墒〖度嗣裾蠛送獠⒈ü磷试床颗己罂辜褰ㄉ栌玫亟ㄉ枳饬拮》渴缘恪Aφ舳性们⒁逦诠拭骋鬃酆细母锸匝榍⑸蜓艟们扰涮淄恋毓芾碇贫雀母铮雇恋氐骺夭畋鸹呤缘闾剿鳌
全国土地市场1月成交量同比下降逾五成
全国土地市场1月成交量同比下降逾五成
中国指数研究院数据显示,1月,全国300个城市共推出土地面积11484万平方米,环比减少41%,同比减少21%。其中,住宅类用地推出3889万平方米,环比减少52%,同比减少45%。成交方面也同样低迷,全国300个城市共成交土地1691宗,环比减少51%,同比减少52%;成交面积5678万平方米,环比减少63%,同比减少62%。京、沪、广、深四大一线城市土地出让金同比降幅更为惊人,上海1月土地出让金同比缩水达7成,北京则为去年同期的1/3,广州缩水幅度更是达9成。
中国指数研究院数据显示,1月,全国300个城市共推出土地面积11484万平方米,环比减少41%,同比减少21%。其中,住宅类用地推出3889万平方米,环比减少52%,同比减少45%。成交方面也同样低迷,全国300个城市共成交土地1691宗,环比减少51%,同比减少52%;成交面积5678万平方米,环比减少63%,同比减少62%。京、沪、广、深四大一线城市土地出让金同比降幅更为惊人,上海1月土地出让金同比缩水达7成,北京则为去年同期的1/3,广州缩水幅度更是达9成。
北京新购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
北京新购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
日前,《北京市贯彻〈***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住房保障的多个环节均出台了新***策。今后,北京的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这四种保障房将统一申请、审核、分配。新通过审核的经适房申请家庭如果购买经适房,将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也将由住保部门回购。经适房、限价房将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意见》明确,北京将实施经适房封闭运行。经适房购房人如果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则应当退出,原经适房由住保部门回购。
日前,《北京市贯彻〈***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住房保障的多个环节均出台了新***策。今后,北京的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这四种保障房将统一申请、审核、分配。新通过审核的经适房申请家庭如果购买经适房,将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也将由住保部门回购。经适房、限价房将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意见》明确,北京将实施经适房封闭运行。经适房购房人如果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则应当退出,原经适房由住保部门回购。
上海:居住证满三年可购二套房***策叫停
上海:居住证满三年可购二套房***策叫停
近日,上海市***府办公厅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严格执***地产市场调控***策,完善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文件明确上海市户籍定义,持居住证人员不在上海市户籍之列。对于住房限售***策,上海表态严格执行。上海房管局也在***上《上海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地产市场调控***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表示,严格执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策措施,严格执行住房限售***策。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子女成年后购房的口径。
近日,上海市***府办公厅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严格执***地产市场调控***策,完善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文件明确上海市户籍定义,持居住证人员不在上海市户籍之列。对于住房限售***策,上海表态严格执行。上海房管局也在***上《上海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地产市场调控***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表示,严格执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策措施,严格执行住房限售***策。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子女成年后购房的口径。
深圳新售保障房或仅限内部流转
深圳新售保障房或仅限内部流转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起草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起草完 成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待市***府批准。根据《纲要》,今年深圳将推出建立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等十大改革创新举措。《纲要》显示,深圳计划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对于新售出的保障房,买受人需转让的,应面向在册轮候家庭出售,实行内部循环、封闭运作。同时,在充分考虑深圳城市发展定位、财***承受能力、产业升级以及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前提下,深圳将把住房保障对象从户籍低收入家庭扩大到户籍无房家庭,将保障范围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向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家庭延伸。《纲要》还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为主,以货币补贴为重要补充的住房保障方式;减少直至停止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以租为主。成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待市***府批准。根据《纲要》,今年深圳将推出建立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等十大改革创新举措。《纲要》显示,深圳计划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对于新售出的保障房,买受人需转让的,应面向在册轮候家庭出售,实行内部循环、封闭运作。同时,在充分考虑深圳城市发展定位、财***承受能力、产业升级以及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前提下,深圳将把住房保障对象从户籍低收入家庭扩大到户籍无房家庭,将保障范围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向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家庭延伸。《纲要》还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为主,以货币补贴为重要补充的住房保障方式;减少直至停止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以租为主。
浙江公布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浙江公布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日前,浙江省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并要求所辖市、县(市、区)***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为: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的,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不低于3万元/亩;实行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的,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补偿倍数不低于16倍,补偿标准不低于2. 88万元/亩。浙江省***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须对新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憬既≌鞯夭钩プ畹捅;け曜迹⒁笏绞小⑾兀ㄊ小⑶莸钡厥导是榭觯哉鞯夭钩ケ曜冀兄匦鹿蓟虻髡诘钡刂饕挛琶教迳舷蛏缁峁肌9嫉娜≌鞯夭钩プ畹捅;け曜嘉菏敌姓鞯厍酆霞鄄钩サ模魇崭氐那酆霞鄄坏陀万元/亩;实行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的,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补偿倍数不低于16倍,补偿标准不低于2. 88万元/亩。浙江省***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须对新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
广州保障房建设使用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
广州保障房建设使用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
目前,广州保障房建设使用了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如为混凝土植入芯片、对项目的施工过程实行全程视频监控等。据悉,广州保障房建设信息化管理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创。通过混凝土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直接获得每一车、每一槽混凝土生产真实配比数据,并实时上传市质检站,确保生产实际配比与设计配比一致,杜绝混凝土生产出现偷工减料现象。在混凝土试块中植入RFID芯片,实现混凝土试块在制作、运送和检测过程中的全程追踪,确保试件的真实性和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目前,广州保障房建设使用了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如为混凝土植入芯片、对项目的施工过程实行全程视频监控等。据悉,广州保障房建设信息化管理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创。通过混凝土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直接获得每一车、每一槽混凝土生产真实配比数据,并实时上传市质检站,确保生产实际配比与设计配比一致,杜绝混凝土生产出现偷工减料现象。在混凝土试块中植入RFID芯片,实现混凝土试块在制作、运送和检测过程中的全程追踪,确保试件的真实性和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石首市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五措施
石首市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五措施
湖北省石首市房产管理局建管并举,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一是完善***策,确保项目实施。建立了具有石首特色的住房保障机制,编制了石首市“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多项配套***策。二是积极探索,确保资金投入。近年来,各级财***累计投资1. 15亿元,其中上级项目资金7038万元,地方财***配套4462万元。三是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给。***府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20亩。在用地选址上,将保障性住房安排在交通相对便利、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城市中心区。四是从严监督,确保工程进度。在工程项目选址、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组织、建材选用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加强设施配套和质量监管。五是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机制。建立住房保障对象信息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资格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湖北省石首市房产管理局建管并举,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一是完善***策,确保项目实施。建立了具有石首特色的住房保障机制,编制了石首市“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多项配套***策。二是积极探索,确保资金投入。近年来,各级财***累计投资1. 15亿元,其中上级项目资金7038万元,地方财***配套4462万元。三是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给。***府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20亩。在用地选址上,将保障性住房安排在交通相对便利、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城市中心区。四是从严监督,确保工程进度。在工程项目选址、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组织、建材选用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加强设施配套和质量监管。五是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机制。建立住房保障对象信息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资格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秦虹:坚持宏观调控楼市,长期短期都不动摇
秦虹:坚持宏观调控楼市,长期短期都不动摇
住建部***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表示,“中央确定了今年的***策基调,我们所有的相关***策均应该符合这样的***策基调。坚持宏观调控,无论长期短期都不会动摇。”秦虹认为,从当前来看,房地产市场调控持续将近两年,其成果已经很明显。根据去年执行限购的40多个大中城市住房成交量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城市“投资和投机性需求已经被挤出市场”,同时这些“原本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房价上涨趋势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这是经过将近两年的市场调控所取得的结果,当前阶段需要巩固这些调控成果。坚持房地产调控***策不动摇,与当前和长远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密切相关。今年房地产市场***策趋势已经明确,一方面要继续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应需求,减少影响房地产发展的不健康因素;另一方面还要支持鼓励普通商品房的购买和建设,把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落实到位。
转让商品房租金篇7
为了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引导居民改善居住条件,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以下统称差价换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差价换房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差价换房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差价换房手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差价换房的原则)
差价换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差价换房方式)
差价换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二)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
(三)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
第六条(差价换房方式的适用)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其承租权不得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差价换房。
第七条(不得差价交换的公有住房)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在户籍冻结地区内的;
(五)已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六)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或者有违章搭建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需要用于落实私房***策的;
(九)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第八条(差价换房的前提条件)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应当事先征得同住成年人的同意。
第九条(差价换房的限制)
差价换房不得造成当事人新的居住困难。
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换房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差价换房的价格)
差价换房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差价换房合同)
差价换房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差价换房的手续)
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差价换房手续:
(一)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到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二)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三)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提交的文件)
当事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差价换房合同;
(二)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
(三)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户籍证明。
第十四条(征询意见)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到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后,应当书面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单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
第十五条(处理时限和要求)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处理工作。对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应当出具准予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手续的,应当作出不予差价换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变更租赁关系)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准予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之日起7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差价换房手续处理工作后,将有关文件移送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有偿转让价款的使用限制)
当事人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
购房存款单应当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不得转让、质押;3年之内不得兑取现金。
当事人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的,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购房存款单的款额转移交付;转移支付后的余额部分,可以由当事人以现金方式提取。
第十九条(差价换房的税费)
市或者区、县有关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差价换房的税费。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承租权担保合同的订立)
以公有住房承租权设定担保的差价房当事人,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有住房承租权担保合同的登记)
公有住房承租权担保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向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担保合同登记。
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担保所得款项的使用限制)
以公有住房承租权设定担保所得的款项,必须专项用于支付取得该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再作担保的限制)
已设定担保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再作担保。
第二十四条(公有住房权属性质)
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所有权的权属性质不变。
第二十五条(共用部位的使用)
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中的共用部位仍维持原来的使用状况。
第二十六条(拆迁安置)
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照本市居住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对公有住房承租人进行安置。
第二十七条(租金的交纳)
差价换房后,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租赁期间,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但不再计算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增加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继续承租)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其户籍迁离本市的,可以由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继续承租,但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继续承租的个人可以由当事人指定;当事人未指定的,可以参照财产继承顺序确定。
转让商品房租金篇8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___(出租/预租)的________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弄/新村)______(号/幢)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该房屋的平面***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 【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2) 【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 ____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水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预租】具体租赁期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时约定。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 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该房屋租金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 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 币)__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 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________(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______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
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一、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________生效。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________(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以及 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 充 条 款
一、 预租有关事宜
1-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收取 ________(币)________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元)预收款。预收款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预租的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___种方案所列条款:
(一)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二) 商品非住宅的,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商品住宅的,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甲、乙双方约定,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则本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交付与签订使用交接书期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1-3 甲、乙双方约定:
选择上述第(一)种方案的,甲方应在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的_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并在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的同时交付预租的商品房。
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________日内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并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1-4 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屋租赁的起始日。
1-5 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甲乙双方约定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 %(包括________%)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 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在预租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的承租权或交换该房屋的承租权。
二、 其他有关事宜
附 件 一
该房屋的平面***
附件二
该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附 件三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
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约定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国籍: 国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委托人: 委托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经纪机构名称:
经纪人姓名:
转让商品房租金篇9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在行***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转让、租赁、抵押、调换的经济活动。
凡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行***划拔的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转让、租赁、抵押和调换的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需要有偿转让、租赁、抵押行***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以及以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入股经营的,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租赁、抵押以及连带房屋转移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营理。*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中有关土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季将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抄送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因房屋所有权依法转移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
第四条房地产市场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贯彻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策。
(二)对从事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
(三)监督、检查房产经营活动,查处经营活动中的非法行为。
第五条房产经营活动,应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品房屋开发建设部门预售、出售在行***划拨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活动,按商品房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商品房出售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房产评估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产评估是指房产评估机构对各类房屋根据其结构、等级、适用程度、地段差异以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对其价值所作出的认定。
第八条凡从事房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格审定。从事房产评估业务的个人,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评估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房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房屋,必须经过房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格。未经评估的房产,不得进行转让、租赁、抵押和调换。房产评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十条单位自管房、私房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参考其评估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房管部门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和私房,作为住宅出租,其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免缴房产交易调节基金;作为非住宅出租,其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房产交易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会同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公布房产交易价格情况,指导房地产市。
第十三条房产交易活动应按以下规定缴纳房产交易调节基金:转让房屋的调节基金,按实际转让价格(实际转让价格低于评估转让价格的按评估转让价格)的20%缴纳;租赁房屋的调节基金,按实际租赁价格(实际租赁价格低于评估租赁价格的按评估租赁价格)的20%缴纳;抵押房屋,以抵押物清偿债务的,按转让房屋处理。房产交易调节基金由转让方、出租方缴纳。
第十四条房产交易调节基金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收,全额上缴市财***,专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并受市财***、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价。对低于房产评估价格20%以上转让的房屋,除按评估价格征收调节基金外,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享受国家优惠***策购买的房屋在出售或出租时,其出售价格或租金以及增值费、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连同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的行为。
第十八条房地产转让应贯彻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单位自管房的转让,须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享受国家、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私房,需要转让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人转让共有房屋,须提供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转让租赁期未满或未定租赁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租赁关系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房产拍卖,必须委托*市房产拍卖专业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城镇购买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单位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私有房屋和外省、市在本市设立机构需要购买房屋的,必须持有关证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房屋因转让发生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产权一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转让的,各房屋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幢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三条下列房地产不准转让: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的;
(二)产权尚有争议的;
(三)房地产债务未结清的;
(四)其他依法限制权属转移的。
第二十四条依法转让的房地产,受让人应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土地管理局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出租房屋,包括以房产入股联营、合营、承包经营等形式发生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租赁手续,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租赁关系方为有效。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经营的,应按土地管理规定首先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承租非住宅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承租人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出租的房屋必须结构牢固,房况良好,安全可靠,符合使用条件。危险房屋严禁出租。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应订立租赁契约。租赁契约须载明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住宅租赁契约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私有房屋。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条承租人应按期缴纳租金,并按契约规定用途使用房屋。如改变用途、改建、扩建及改造设备时,双方应提前商定,并按有关规定修改契约内容。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需续租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契约。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租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的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该房屋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三十一条外来从事劳务或经商活动的暂住人员租用房屋,必须持有原居住地区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缴租金或闲置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而又不维修、不赔偿的;
(五)房屋发生重大损坏,经*市危险房屋鉴定所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方应按租金额的4%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缴纳租赁管理费。
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
第三十四条房屋抵押是指房屋所有人以该房屋作为债务偿还担保,设定抵押权,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房屋抵押当事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房屋抵押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下列房屋不得抵押:
(一)无合法所有人,尚未确权或产权有纠纷的;
(二)代管房产代管人无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
(三)******机关、***队、大专院校自管的;
(四)宗教寺庙、古建筑、影剧院、医院等公益设施的;
(五)限制抵押的(确定为拆迁区域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房屋,拖欠税金、债务尚未清偿的房屋,被司法、***法机关扣押、诉讼保全、查封的房屋);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抵押的。
第三十七条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范围为主债务本身和因主债而产生的孽息以及不按时清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抵押房屋必须由抵押人向中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同一处房屋设定若干抵押权的,其抵押价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处房屋的总值。清偿次序按批准先后确定,同时批准的,按各方债务额比例清偿。
第三十九条单位自管房屋抵押时,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或多人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抵押时,除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保持证、土地使用权证外,须经共有人同意,并出具书面协议,共负抵押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抵押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房屋前,应向房产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未经房产评估机构评估定价的房屋,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双方应签订抵押契约。抵押契约签订后,当事人应在十五天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并将抵押权利情况载入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十一条房屋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契约即告终结。双方应在十五日内到原办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由债权人委托*市房产拍卖专业机构和土地使用权拍卖专业机构联合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其中土地使用权部分全额上缴市级财***,其余价款扣除应缴纳的房产交易调节基金外,按顺序清偿债务。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进行拍卖的,所得价款应当首先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按顺序清偿债务。
第六章房屋调换管理
第四十三条房屋调换,是指房屋使用者之间就房屋使用权进行调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房管部门直管房屋、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之间使用权允许调换。
第四十五条房管部门直管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使用权调换,双方当事人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到调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十六条房屋使用权调换,因房屋结构、面积、地段等方面有明显差异的,实行差价调换。
第四十七条直管房屋使用权调换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房屋使用价值进行评估,并据此收取差价费。
第四十八条差价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用于调房管理的日常开支。
第七章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固定的房产交易场所。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引导房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场经营;
(二)为房产经营者提供洽谈协商、中介服务、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三)开展房产买卖、租赁、调换的委托业务;
(四)开展房产吞吐、抵押等经营业务。经营房产交易场所的单位,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兴办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组织章程和有关证件,经批准后,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五十一条从事中介服务的房产经纪人,应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和有关证件,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批准后,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房产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可按规定收取劳务费。未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产交易中介服务。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房屋转让、租赁价格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转让商品房租金篇10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按照居者有其屋的要求,结合全省城镇化逐步加快的大背景,针对我县小户型住房短缺,低收入家庭租房难的实际,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的市场供应。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和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金的20%征收。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要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的机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周转房、限价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给。要结合我县房地产开发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居总规模,适当控制住宅小区的建设面积户型和住房结构比例,今后全县的住房结构体系,应当将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控制在20%左右,根据《县“”期间五年住房建设规划》年新建廉租住房350套,配建廉租住房81套,总建筑面积2155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417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1415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14150平方米,五年共计划新建廉租住房1217套,60850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415套,总建筑面积20750平方米,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面积60-90平方米住房控制在50%左右,用于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面积90-120平方米住房控制在20%左右,用于解决较高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将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控制在10%左右,用于解决高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住建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对拟出让的住房用地明确住房结构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住建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应明确限定套型结构比例,对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随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在初设方案审查、施工***审查备案中,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核定的户型结构比例要严格审查,对不执行核定户型结构比例的初设方案和施工***不予批复、备案,不予办理招投标和建设许可等手续。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有计划地适量建设限价商品房,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房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既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现象,要加快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国土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全面做到先储备、后供地”强化***府调控一级土地市场的能力,通过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闲置用地处置、区域性土地开发整理、鼓励有地企业建设自用住宅等措施加大居住土地的供应量,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促进集约用地。住建部门要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理性分析拆迁补偿价格,加大城镇改造拆迁***策宣传力度,保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工作公开、透明。***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国土、民***、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根据《县“”期间五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针对我县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问题,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对经营性商业用地和普通住宅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均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国土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申报、审批工作,***门要及时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针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现象,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调整到5年,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策,积极开展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办法、房屋租赁应税行为管理和税源分析评估,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快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一律为30%严禁对不符合信贷***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府成立由***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发改、住建、国土、财***、民***、统计、审计、工商、监察、物价、地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房地产管理工作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提高房地产企业准入市场的门槛,严格准入清出制度,促使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住建部门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已批未建项目和预售项目摸清底数,采取得力措施,分类施策,责任到人,抓建设促销售,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国土资源、***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管理,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倡导“重合同守信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以及房地产销售和中介经纪中违法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国土、住建、物价等部门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70%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住建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必须按整幢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改、住建、国土、财***、统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的分析研究,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布土地供应信息;住建部门要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建设信息;统计部门要研究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物价部门要及时监审价格情况,对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策措施及其成效的正面宣传,提高稳定市场信心;住建部门要加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今后,***府每年适当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建设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为***府提供及时可靠的市场信息和决策依据。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年全面启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年,完成城区成片危旧房1042户,479176平方米的改造任务。根据《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年改造棚户区面积55113.4平方米,其中配建经济适用房87套,建筑面积5220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81套,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年,每年改造棚户区面积84812.6平方米,配建经济适用房119套,7164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83套,建筑面积4150平方米。年,共改造县城棚户区479176平方米,共配建经济适用住房682套,41040平方米,共配建廉租住房496套,24800平方米。要按照《省人民***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办发〔〕73号)规定,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缓解廉租住房配套资金的压力等困难,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发展。同时,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
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府对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策、资金支持。今后,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资金纳入财***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房区改造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房区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五、落实***府各有关部门责任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转让商品房租金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