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理决定10篇

违纪处理决定篇1

为贯彻执行县委、县***府依法拆迁、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以下简称“双拆”)决定,确保“双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纪***纪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县各级***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站在建设灵璧、发展灵璧的高度,深刻认识“双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积极响应县委、县***府的号召,自觉维护县委、县***府的决策,认真按照“双拆”实施方案,积极配合拆迁部门按时限拆除各类违规违章建筑、拆迁重点工程地块及已挂牌出让地段内个人和单位的建筑物。

二、全县***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不执行县委、县***府“双拆”决定。

三、对主动配合拆迁部门拆除各类违规违章建筑物的,不再追究相应责任;对存在违规违章建筑问题,且在“双拆”中拒不配合的,依法从严、从重或加重处理。

四、全县***员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灵城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非法占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2.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设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4.在县重点工程地块及挂牌出让地段拆迁范围内拒不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5.拒不拆除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各类建筑物的;

6.拒不拆除占压各种管线、影响供电、供水、安全、挤占消防通道的各类违章建筑的;

7.在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8.已纳入拆迁计划地块或储备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拒不拆除的;

9.在各种待建用地及***府规划预留地上进行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10.侵占公共绿地,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居民生活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11.非法买卖土地的;

12.对已纳入拆迁范围,拒不执行拆迁拆违决定的其他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纪***纪处分,并公开曝光:

1、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双拆”决定,影响拆迁拆违进度,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内警告或行***记过处分。

2.对妨碍、阻挠、干扰“双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内警告、行***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内严重警告、行***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行***撤职处分。

3.对组织、煽动被拆迁、拆违户对抗“双拆”决定,聚众闹事,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列为拆迁、拆违的单位建筑物、构筑物,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拆违。对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双拆”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5.在“双拆”工作中,负责“双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影响“双拆”进度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纪处分。

6.***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非法买卖土地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人大机关、***协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行***村中的***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违纪处理决定篇2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事行***部门或会同有关行***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部门、有关行***部门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人事行***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人事行***部门;必要时,***人事行***部门会同有关行***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核实]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复核]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有关行***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人事行***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违纪处理决定篇3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机关纪律,规范行***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法规、***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行***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外,***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联合制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外,行***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行***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机关依法认定有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在行***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八)其他违反***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委托的;(五)对需要***府、***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挪用公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府决定。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前,上级人民***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人民***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受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违纪处理决定篇4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机关纪律,规范行***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法规、***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行***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外,***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外,行***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机关依法认定有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在行***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委托的;

(五)对需要***府、***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前,上级人民***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人民***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违纪处理决定篇5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最高行***处分。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不改,且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另外,对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不要求回原单位上班,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职工,企业可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措施。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合同期满前,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惩戒方式,但它们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及程序不尽相同。

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开除处分只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且旷工时间达到法定期限的职工。

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处分无效的职工。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职工。

处理的程序。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查清事实,经厂长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开除决定要与违纪职工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作出的决定要报当地劳动行***部门备案,并及时将其档案材料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以便被开除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违纪辞退,按照《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后,由厂长作出决定。决定的备案和档案的移交与开除处分相同。

违纪处理决定篇6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机关纪律,规范行***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法规、***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法规、***决定对行***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外,***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外,行***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机关依法认定有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在行***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委托的;

(五)对需要***府、***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耽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前,上级人民***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人民***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违纪处理决定篇7

Abstract: Truly student-centered, managing according to laws, and enable students to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unishing,these are analysed by this paper,the writer analyses the problems in punishing students and puts forward appropriate procedures and practices combined with work experience.

关键词: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合法性;问题研究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disciplinary actions;legality;research issue

中***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4-0168-01

0引言

自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以来已有几年,各高校都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将本院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推新与完善,尤其是在学生违纪处理工作上更将注重人性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但就在这样的情境下因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依然履见不鲜,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学生工作者去思考,标志着我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上不仅要进行综合分析更应注重细节管理。

1学生违纪处分的主要依据

所谓“高等学校处分权”是指国家授予学校的一项权力,是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

2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管理观念的不适合。仅仅将学生当成教育的客体,认为学生就应该以服从为主,对学生的意见听取较少,学生的合法权利被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充分体现。(2)基层机构重视程度不够。(3)各部门的处理意见缺乏统一性。现在各高校在对学生违纪处分中同样类似的违纪行为,各院系在处理意见上会出现不同的处分等级。(4)处分过程不够严密,缺少程序合法性。高校做出处分决定往往经过层层审批,在这过程中各层级对待事实的看法各有不一,往往按照简单程序来进行办理。(5)缺少公开听证、调解复核等程序的运用。⑥缺少处分后教育制度。大多数学校并没有主要针对处分后所留下的隐患去采取继续教育措施。

4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及做法

4.1 规范化处理程序按照学生违纪的严重程度或违纪事实、情节、证据确凿或事实不清、情节较严重有待调查等行为,我们可以将处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对于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般可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对于学生违纪事实清楚、情节复杂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才可做出处理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具体过程可采用以下步骤操作。

①立案调查取证:满足的条件:a)有明确的违纪行为或违纪后果。b)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c)属于违纪处分范围。d)属于学校管辖。立案后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②院(系)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处分意见的程序: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a)调查报告;b)当事学生的书面报告;c)证人的证明材料;d)物证等。③告知及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程序: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④作出处分决定下达处分决定书的程序: a)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处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b)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处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c)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处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含有:a)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b)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c)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d)作出的处分决定;e)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限和期限。⑤听证程序: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⑥处分决定送达和执行的程序: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⑦申诉程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赋予了学生的申诉权利。关于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校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学生申诉进行受理。

4.2 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者思想认识在学生违纪处分上,要明确处分不是目的,得到好的教育效果才是目的,在给予学生处分上,更要明确处分不是一种特权而是采取的一种教育手段,同时在学生处理过程中更应该认真负责。

4.3 加强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对于受过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工作者更应加以关注,应进一步探索其犯错误的原因,对症下药进行辅导教育,尽量消除学生因受处分而可能诱发的逆反心理。笔者认为可从几大点进行分析并采取教育。①心理原因及生理原因:在大学生违纪中,学生的心理因素占主导,我们大致可归纳为:a)侥幸心理b)冲动心理c)嫉妒心理d)义气心理e)受心理失衡感或失落感影响f)受到某种诱惑或环境影响g)生理因素。②现实社会大环境及学校、宿舍小环境的影响因素。③学生法律意识及道德荣辱观等因素。根据上述情况作为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按违纪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要联系实际和学生的思想实际,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教育引导方法来对学生进行跟踪式教育。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作为行***权的一种,对学生有着重大影响。对于各高校而言,一方面应该做好思想***治教育工作,对犯错误的学生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另一方面也应该用法律思维来对待自己手中的处分权力,完善处分的正当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违纪处理决定篇8

大学生违纪行为的表现

高校学生违纪是指其行为在没有智力迟滞或精神失控症状的情况下,与其所处的社会情境及社会评价(主要指高校制定的《大学生手册》)相违背,其状态显著地异于常态,并且妨碍他们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现象。大学生违纪行为多种多样,在日常生活中,如晚归旷寝、擅自离校、酗酒打架及在学校正常的教学及考试秩序中出现的迟到、早退、旷课,考试作弊等违纪现象。其次频率较低出现的思想道德和心理精神方面的违纪行为。前者违纪行为多在道德素质的下降,不注重自我修养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不讲礼貌、诚信缺失、损害公物、诈骗传销等。后者违纪行为隐蔽性强,常伴随学生情绪精神方面异常,导致心理失衡引发的自杀、谋杀、伤害他人、自残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产生危害及影响较大。

违纪现象的成因剖析

学生违纪行为的产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深入探究违纪行为产生的原因,有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帮助,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客观因素

造成学生违纪的客观因素是指学生在不得已或未刻意经过主观意识思考的情况下,造成的违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和家庭因素。

1社会因素

第一,网络信息时代对大学生的影响。绝大多数学生更喜欢选择具有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的网络来感知和认识外部世界,但网络海量传播信息的同时,也存在着暴力游戏和***等内容,一旦学生沾染这些不良信息,将对其身心造成巨大影响,也将成为诱发违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社会上不良现象对大学生行为的影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旧的模式已被打破,新的模式又尚未完善,社会上存在着、金钱至上的观念,浸染着在校学生,影响着他们的价值观,使学生易于失去正确的行为方向。

2学校因素

第一,高校扩招的影响。高校扩招以后,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大学生的整体质量下降。同时,学生人数的增多,使学校的教学条件和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出现教育监管不力的现象,违纪现象增多也在情理之中。

第二,学校德育教育欠缺。从高中阶段来看,学生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升入大学,学生学习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好坏的全部标准。学生升入大学以后,大学面对的是德育教育缺失的学生,虽然有思想***治工作者来引导和管理,但学生基本处于被动接受教育的状态,德育教学效果欠佳。同时大学给学生提供宽松的人文关怀,广阔的自由空间,使学生缺乏德育养成的外在束缚力。

3家庭因素

家庭作为孩子成长的重要环境,对孩子品德行为的影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学生生活在一个充满关爱,父母品行端正,与孩子沟通较好的家庭环境中,则易于形成自律性强,积极向上的良好品行。反之,容易形成散漫、孤僻等不良习惯,致使产生违纪行为。

(二)主观因素

学生违纪的主观因素是指学生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认知能力产生一定歪曲或者心理状况处于亚健康的状态,形成的违纪行为。包括认知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方面。

1认知因素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看待问题不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辨别是非能力差,意志薄弱,易产生不良行为。

2心理因素

由于社会、家长对大学生寄予较高期望,加之就业市场竞争的严峻和学生心理调节能力的缺乏,使大学生面对较大的精神压力,极易出现不良心理的心理状况,进而心理失衡,导致违纪行为。

大学生违纪教育途径

任何行为发生都有它的过程,笔者认为违纪行为发生应包括:违纪前预防、违纪中处理和违纪后教育三个阶段,必须-从整个体系人手,注重连续性,把每个阶段的违纪教育做好,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一)违纪前预防阶段

1发扬民主,建设合理的制度

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般是学校的管理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多是从专家学者角度征求意见,没有全面体现大学生实际诉求和想法,并且很多学校的管理制度严重滞后于时代的要求,致使学生对校规有抵触情绪。只有大学生参加讨论并适应其需要的校规才使学生信服和遵守。

2加强宣传,营造守纪氛围

学校的规章制定后必须在全校师生范围内广为宣传,深人人心,得到认同,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通过校院网络、宣传橱窗、板报条幅等形式营造舆论氛围,通过班会、团活等形式深入组织学生学习,推进制度落到实处。

3打好基础,做好新生的预防违纪违纪教育工作

大学新生面对宽松管理,身心全面放松,违纪率较高。一年级是大学的起点,学生的基础决定着他们四年的大学生活状况,加强对新生的预防违纪教育直接影响大学后期违纪率的高低。

第一,做好纪律教育工作。在学生入学后,通过宣讲、考试、竞赛等形式,使学生明确学校纪律内容,充分发挥新生入学教育、***训教育的作用,规范大学生活的纪律性,养成良好的纪律习惯。

第二,加强班级建设。班级是学生生活的基本单位,班风对学生具有重要熏陶作用,为此班级建设应从以下着手。首先,民主选举学生干部,建立班级核心。其次,组织开展班集体活动,发挥班级每名成员的作用,让每名同学都能尽快融入集体,得到集体的温暖。再次,开展班风建设。通过班歌、班徽、班训等征集,凝聚班级学生的创造力,形成每个班不同的风气。最后,把制度宣传融入班级建设中,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第三,强化寝室文化建设。寝室环境影响着学生的学习生活,利用寝室生活评比等方式,把寝室建设成为和谐、向上的优良环境,形成内在的遵纪正气。重点发挥寝室长对学生的监督作用,发现苗头,防患于未然。

(二)违纪中处理阶段

第一,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引导学生认知错误。对于学生违纪事实的充分调查,有利于学生工作者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进行认知错误,明确学生违纪的主客观原因,准确把握学生心理。对于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也有利于学生明确错误的原因及严重性,有目的地改正错误,以达到让学生真正明白“我错了”、“我知道以后怎么做了”的目的。

第二,创设公平环境,畅通学生申诉渠道。学生工作者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处理学生违纪问题,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在处理时要充分考虑事实,注重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建立学校、学院两级学生违纪申诉委员会,公布申诉途径,让学生的诉求能够很好的解决,防止错误处理决定的发生。

第三,及时公布结果,教育与警示结合。学生的违纪处理决定形成后,要及时在校院层面公布,并转达给违纪者本人确认,通知学生家长,同时也是对其他同学的一种警示教育。

(三)违纪后教育阶段

第一,借助集体力量,帮助学生树立信心。违纪学生在违纪后会较为关注老师和同学对其的看法,容易形成自卑、矛盾、自暴自弃等心理。教育者要注重把违纪学生融入班集体,让其多参与集体活动,使其感受到集体的温暖,树立改正错误的决心。

第二,借助家长的力量,合力教育学生。很多家长对学生的管理较为放松,住了解学生的在校表现,因此,在学生违纪后,要及时沟通家长,让家长参与到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活动中来,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及时帮助违纪学生改正错误,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第三,借助学生骨干力量,一对一帮助。同学关系在违纪学生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选择一名与违纪学生生活在一起的学生骨干对违纪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进行跟踪了解,有利于学生工作者掌握违纪学生动态,达到教育及时性的目的。

第四,建立档案,实现连续动态管理。为了解每位违纪学生的情况,掌握违纪学生的动态,建立包括自然情况,违纪事实、季度鉴定等内容的违纪学生档案,有利于跟踪记录违纪学生的思想行为变化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采取鼓励方法,帮助学生进步。违纪的学生多数存在自卑、矛盾的心理,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采取适时鼓励的方法,让学生重新投入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院活动,鼓励他们进行人际交往,在实践活动中重拾信心。

(四)正确引导违纪学生,提高教育管理者素质

第一,加强研究,积累经验。学生违纪教育者的素质高低决定着违纪学生教育的成败,因此,作为高校学生工作者要认真地钻研学生违纪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形成自己应对违纪学生问题的方法,特别是要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可以把典型案例推广,为大家借鉴。

第二,以生为本,转变角色。学生工作者一般是以师长身份出现,学生对老师存在敬畏、抵触情绪。在违纪学生教育时,首先做到以生为本,正视违纪学生,不能轻易放弃,并且发自真心的去关心、帮助他们,细心的了解、查找学生出现问题的原因,对症下药的解决问题。其次要转变角色,实现管理者向教育者的转变,将心比心,逐步走进学生的真实内心世界,查找原因,尽快解决问题。

违纪处理决定篇9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案件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到位”,保证了案件质量。

一、坚持重大复杂案件查处提前介入到位。在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过程中,我们在坚持案检、案审分离的前提下,十分注意发挥案审工作人员的集体智慧,积极创造条件让案审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到位,使案审的“触角”深入到案件调查之中,促使案审工作人员当好“情报分析员”,演好“参谋”角色。一是主动分析研究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看证据的固定性、准确性,看证据的全部总和所构成的体系是否完整,逻辑是否严密,及时查漏补缺,不错过每个最佳取证时机。二是通过现有证据材料的审核鉴别,与案检人员一道从证据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挖掘疑点、矛盾,寻找新的案件线索,开拓查处深层次问题途径,并对照法律、法规,寻找突破口。三是对错误事实认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检查人员共商解决办法。

二、坚持与被查违纪者审理谈话到位。我们十分重视已受理案卷阅卷后的审理谈话,在熟悉案件提供的违纪事实及证据的前提下,把握好这次与被查违纪者见面的机会,除认真核对错误事实,还注意了解违纪构成以外的东西,如违纪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情节、责任、后果等内容,注意充分听取被查违纪者的陈述,允许其对自己进行无错或错轻申辩,允许表明自己的观点,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以确保准确判断错误大小、责任轻重,确保对违纪者定性处理准确。此外,还注意听取被查违纪者对案件调查的意见,发现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调查人员交换意见,改进调查工作方式、方法或手段。

三、坚持多人阅卷二重审理到位。违纪案件受理后,先由室主任指定专人或组成的审理小组阅卷,认真审核、鉴别证据、准确采信证据,看调查报告是否与事实见面材料相符,看事实见面材料是否与证据材料相符,看证据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严密体系,足以证明违纪事实成立,确认错误事实,提出初步审理意见,然后由分管书记组织召开案审会议,由初审人员介绍案情,发表各自意见,经集体研究审议,提出再审意见,再交***会研究审定。基层违纪案件在提交基层***审定之前,先由基层纪委、纪检组、指定专人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并向县纪委案审室提出协审报告,然后由县纪委案审室根据各片的查案情况,及时组织片审小组成员集体审议,再交***审定。这样,既提高了案审人员的审理水平,又保证了案件质量。

四、坚持处分决定下达执行到位。我们建立了《处分决定执行回复制》,要求受处分人主管部门回报处分决定所涉及的内容执行情况。为保证处分决定下达后执行到位,县纪委监察局还采取“交办、催办、督办、查办”措施。对一般案件处分决定宣布,向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交办,重大案件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并派人参加会议当场宣布。对涉及调整岗位、降低工资、重新确定职级案件的当事人的手续办理,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限期申报办理,对限期没办的进行催办或督办,对故意拖延或拒不办理的单位,以及违反《关于受***纪和行***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按照***风廉***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于措施得力,较好地保证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违纪处理决定篇10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近年来,道真县委、***府和县纪委认真落实***要管***、从严治***的战略方针,紧紧围绕“三个始终”,着力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和水平,把查办案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特别是2007年成功查处了一批在全县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和群众关注的典型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构建和谐道真提供了纪律保障。

一、始终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审视案件查办

我们始终树立正确的办案工作***绩观,注重查办案件的***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把查办案件工作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查处各种影响、妨碍、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腐败行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查办案件处理问题面对客观现实,不简单片面,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体制仍不完善,腐败问题也多发易发。因此,我们查办案件坚持与时俱进,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统一起来,联系道真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贯彻落实《***内监督条例》和《***纪处分条例》,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内监督和***的纪律与纪律处分***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效果可言。

二、始终坚持***领导保持案件查办的正确方向

坚持***领导,是查办案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治保证。道真县委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始终一如继往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汇报,特别是县委主要领导坚持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及时作出决策、指明方向,提供支持和保障,有力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健康稳妥的深入开展。县纪委始终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争取县委、***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凡需县委决定的案件,及时汇报,提出建议,自觉把办案工作置于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办案的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汇报,实现县委对办案工作的全过程领导;对重要复杂问题的处理,及时向县委请示,确保办案工作审慎稳妥地向前推进。二是严格遵循案件报批程序。认真执行《中国共产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内法规,严格遵循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工作的权限及程序,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案件报批程序。三是***府提供经费保障全力支持办案。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纪委监察局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随时关注案件查办的进展情况。同时,针对每一个大要案的查办,***府都拔专项办案经费,解决了后顾之忧,为顺利查办案件提供了必要的后勤保障。

三、始终与时俱进促进执纪***办案能力的提高

从近年来我县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出现新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涉案金额看,呈现出走高趋势;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看,窝案、串案等群体性案件趋多;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性质看,权钱交易、的问题较为普遍,经济违纪问题比较突出;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作案手段看,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社会影响来看,绝大多数是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和办案工作中遇到的新挑战,在执纪办案工作中,我们着力注重提高四个方面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1、充分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案件。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具体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充分履行这一职责,对重大复杂案件形成由县纪委牵头,检察院、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办案小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现了优势互补和法纪衔接及联合反腐的整体合力,避免了纪检机关“单打独斗”、唱“独角戏”的局面。从我们办案实践来看,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案件,以审查对象为中心,往往涉及到几人、十几人,甚至更多,而这些人多数并非纪检监察对象;以贪污、受贿为中心,往往纠缠有偷漏税款、违规拆借、非法信贷等问题,这就需要组织协调税务、审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及时参与进来,用内行对付内行,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从而防止外行查内行,费时费力又费事。

2、强化案件线索,提升线索价值。我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主动拓宽案件线索领域,不坐等群众举报,广辟案源,狠抓了大要案和窝案

串案的查处。窝案、串案是新时期案件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深挖窝案、串案更是我们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主要着力点。一是注重从案件中捕捉新线索。对正在审查的案件进行分析,从留下的疑点和未查的线索入手,从中发现新问题。例如,我们在查处县疾控中心违规帐外发放补贴案件线索中,深挖细查,终于查出了四个乡(镇)卫生院五个院长收受药品回扣近10万元的窝案串案,收到了良好的***治和社会效果。二是注重从单个线索中捕捉连带线索。打破思想上的框框,不就案查案,而是深入挖掘隐藏其后有审查价值的违法违纪线索,扩大办案成果。又如,我们在查办道真县二道水煤矿安全事故相关涉案人员过程中,顺藤摸瓜,针对案件情况及时安排部署,由县纪

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国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纪委书记任专案组组长,亲自指挥,办案人员多次到重庆、遵义、贵阳等地调查取证,随着整个调查工作的深入,县煤炭局局长受贿、企业股股长违规投资入股煤矿等违纪事实得以查实。同时还查清了二道水煤矿所在镇***书记收受贿赂、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违纪违法事实。

3、讲究办案策略和技巧,提高办案效果。查办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因此能否运用正确的办案策略和技巧往往关系到一个案件能否突破的成败。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着重从两个方面作好文章:一是在“稳”、“准”、“抓”上下功夫。“稳”就是从稳定这个大局出发,通过办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如我们按照县委、***府的安排部署,针对目前群众对县城区房地产市场比较混乱反响比较大的情况,从违规办理房产证入手,查实了原房管局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收受他人好处违规办理房产证的违纪行为,有力地扭转了房地产市场比较混乱的局面,促进了道真经济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准”就是选准当前反腐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起到查处一人,教育众人,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应。选准每一个案件的突破口,找准关键部位、薄弱环节、重点对象,作为案件的突破口;选准最佳“两规”时机,快查快结,事半功倍。“抓”就是狠抓办案队伍,提高办案人员***治和业务素质,更新观念,更新知识;狠抓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探索监督办法和措施;狠抓办案程序,做到有序、规范、合法。二是在“实”、“巧”、“追”上做文章。“实”就是认真分析问题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线索是否具体,时间、地点、主要情况是否符合逻辑,向举报人进一步核实违纪问题线索,向知情人搜集所有相关证据。经过案情分析、排查掉虚假、次要的问题,掌握主要问题线索、证据,为案件查处奠定良好基础。“巧”就是根据不同的违纪者的不同心理,采取不同的突审方法和策略,因人制宜,巧妙运用各种策略,迫其就范,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追”就是要抓住疑点,咬住不放,一查到底,拔出萝卜带出泥。

4、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我们在办案实践过程中,对人际关系复杂的重要违纪人员采取调换审查地点的方法,排除关系网和说情风,使违纪者在心理上形成压力。把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在调查取证后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封闭办案,为案件的及时办理创造有利条件。我们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于2007年首次成功的运用了“两规”、“两指”措施,借助市纪委谈话室和红花岗区、汇川区纪委谈话室对数名涉案人员进行谈话,并对三名违纪人员进行异地“两规”,对案件的突破起到了决定作用。同时,我们在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中,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采取严格的陪护措施。通过健全制度,强化措施,严肃纪律,实现了安全、文明办案。***在***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的生死存亡,是***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治任务。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反对腐败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对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任务和更高要求。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从严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近年来,道真县委、***府和县纪委认真落实***要管***、从严治***的战略方针,紧紧围绕“三个始终”,着力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和水平,把查办案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特别是2007年成功查处了一批在全县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和群众关注的典型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构建和谐道真提供了纪律保障。

一、始终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审视案件查办

我们始终树立正确的办案工作***绩观,注重查办案件的***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把查办案件工作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查处各种影响、妨碍、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腐败行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查办案件处理问题面对客观现实,不简单片面,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体制仍不完善,腐败问题也多发易发。因此,我们查办案件坚持与时俱进,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统一起来,联系道真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贯彻落实《***内监督条例》和《***纪处分条例》,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内监督和***的纪律与纪律处分***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效果可言。

二、始终坚持***领导保持案件查办的正确方向

坚持***领导,是查办案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治保证。道真县委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始终一如继往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汇报,特别是县委主要领导坚持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及时作出决策、指明方向,提供支持和保障,有力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健康稳妥的深入开展。县纪委始终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争取县委、***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凡需县委决定的案件,及时汇报,提出建议,自觉把办案工作置于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办案的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汇报,实现县委对办案工作的全过程领导;对重要复杂问题的处理,及时向县委请示,确保办案工作审慎稳妥地向前推进。二是严格遵循案件报批程序。认真执行《中国共产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内法规,严格遵循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工作的权限及程序,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案件报批程序。三是***府

提供经费保障全力支持办案。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纪委监察局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随时关注案件查办的进展情况。同时,针对每一个大要案的查办,***府都拔专项办案经费,解决了后顾之忧,为顺利查办案件提供了必要的后勤保障。

三、始终与时俱进促进执纪***办案能力的提高

从近年来我县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出现新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涉案金额看,呈现出走高趋势;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看,窝案、串案等群体性案件趋多;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性质看,权钱交易、的问题较为普遍,经济违纪问题比较突出;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作案手段看,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社会影响来看,绝大多数是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和办案工作中遇到的新挑战,在执纪办案工作中,我们着力注重提高四个方面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1、充分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案件。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具体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充分履行这一职责,对重大复杂案件形成由县纪委牵头,检察院、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办案小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现了优势互补和法纪衔接及联合反腐的整体合力,避免了纪检机关“单打独斗”、唱“独角戏”的局面。从我们办案实践来看,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案件,以审查对象为中心,往往涉及到几人、十几人,甚至更多,而这些人多数并非纪检监察对象;以贪污、受贿为中心,往往纠缠有偷漏税款、违规拆借、非法信贷等问题,这就需要组织协调税务、审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及时参与进来,用内行对付内行,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从而防止外行查内行,费时费力又费事。

2、强化案件线索,提升线索价值。我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主动拓宽案件线索领域,不坐等群众举报,广辟案源,狠抓了大要案和窝案串案的查处。窝案、串案是新时期案件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深挖窝案、串案更是我们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主要着力点。一是注重从案件中捕捉新线索。对正在审查的案件进行分析,从留下的疑点和未查的线索入手,从中发现新问题。例如,我们在查处县疾控中心违规帐外发放补贴案件线索中,深挖细查,终于查出了四个乡(镇)卫生院五个院长收受药品回扣近10万元的窝案串案,收到了良好的***治和社会效果。二是注重从单个线索中捕捉连带线索。打破思想上的框框,不就案查案,而是深入挖掘隐藏其后有审查价值的违法违纪线索,扩大办案成果。又如,我们在查办道真县二道水煤矿安全事故相关涉案人员过程中,顺藤摸瓜,针对案件情况及时安排部署,由县纪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国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纪委书记任专案组组长,亲自指挥,办案人员多次到重庆、遵义、贵阳等地调查取证,随着整个调查工作的深入,县煤炭局局长受贿、企业股股长违规投资入股煤矿等违纪事实得以查实。同时还查清了二道水煤矿所在镇***书记收受贿赂、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违纪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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