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的名言10篇

关于安全的名言篇1

1、道路牵着你我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2、容忍危险等于作法自毙,谨慎行事才能安然无恙。

3、安全生产挂嘴上,不如现场跑几趟。安全生产月几园,违章蛮干缺半边。

4、酒后驾车,拿命。

5、红灯停,绿灯行,安全处处伴我行。

6、不怕千日紧,只怕一时松。疾病从口入,事故由松出。

7、防火须不放过一点火种,防事故须勿存半点侥幸。

8、生命就像一只蜡烛,你不珍惜它,它就会消灭。

9、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

10、举安全之盾,防事故之患。

11、人人安全,家家放心。

12、超载超速,危机四伏。

13、安全工作和呼吸一样重要——如果你不这么做,你将失去生命。

14、安全一点,幸福十分,要挣钱保平安,要想富灭事故。

15、安全要讲,事故要防,安不忘危,乐不忘忧。

16、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无情于违章惩处,有情于幸福家庭。

17、安全不能指望事后诸葛,为了安全须三思而后行。

18、什么事都只有活着才能干,所以平安最重要。

19、将安全牢牢的记在心中,平安将会伴随我们渡过美好的一生。

20、家中煤气经常关,莫用生命买教训。

21、可爱的城市,平安的一天,两者的结合,就是幸福的。

22、逞一时之勇,得一世之悔。

23、记住安全就二字,就能平安走天下。

24、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安全的负责人。

25、处罚违章不留情,看似无情最深情。

26、宁可千日不松无事,不可一日不防酿祸。抓基础从大处着眼,防隐患从小处着手。

27、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制度严格漏洞少,措施得力安全好。

28、生活中最珍贵的是什么,是平安。

关于安全的名言篇2

关于防溺水安全的名言(简洁版)

1) 珍爱生命,远离危险水域

2) 齐抓共管,联防联动,严防溺水事故

3) 安全第一,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从我做起

4) 严密防范,坚决遏制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5) 强化教育,增强青少年儿童的安全意识

6) 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预防溺水安全措施

7) 珍爱生命,远离危险水域

8) 齐抓共管,联防联动,严防溺水事故

9) 安全第一,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从我做起

10) 严密防范,坚决遏制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11) 强化教育,增强青少年儿童的安全意识

12) 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预防溺水安全措施

13) 珍爱生命,关爱为先,切实做好防溺水工作、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14) 生命仅一次,水火无情谊;

15) 珍爱生命,远离溺水;

16) 强化安全教育,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17) 珍爱生命,坚决不下水游泳;

18) 生命第一,预防溺水;

19) 关爱生命旅程,预防溺水,注意交通安全.

20) 如果你想变成死鱼一条,就请在此处下水.

关于防溺水安全的名言(精选版)

1) 若果你嫌命长,请在此处下水.

2) 小学生一般不要跳水,可以在水中玩抛水球的游戏,但不能起哄瞎闹搞恶作剧,不能下压同伴深拉同伴或潜水“偷袭”同伴。对刚学会游泳的同学更不能这样做。

3) 小学生参加游泳应结伴集体活动,不可单独游泳,最好要有成人的带领。游泳时间不宜过长,到分钟应上岸休息一会,每次游泳时间不应超过小时。

4) 小学生不宜在太凉的水中游泳,如感觉水温与体温相差较大,应慢慢入水,渐渐适应,并尽量减少次数,减低冷水对身体的刺激。

5) 我从来不把安逸和快乐看作是生活目的本身---这种伦理基础,我叫它猪栏的理想。

6) 使一个人的有限的生命,更加有效,也即等于延长了人的生命。

7) 不会游泳的人,千万不要单独在水边玩耍;没有大人的监护,不要和伙伴们玩水。

8)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9) 人生有两出悲剧:一是万念俱灰,另一是踌躇满志。

10) 人生的价值,并不是用时间,而是用深度去衡量的。

11) 使一个人的有限的生命,更加有效,也即等于延长了人的生命。

12) 游泳前应做全身运动,充分活动关节,放松肌肉,以免下水后发生抽筋扭伤等事故。如果发生抽筋,要镇静,不要慌乱,边呼喊边自救。常见的是小腿抽筋,这时应做仰泳姿势,用手扳住脚趾,小腿用力前蹬,奋力向浅水区或岸边靠近。

13) 生命,只要你充分利用,它便是长久的。

14) 游泳应在有安全保障区的游泳区内进行,严禁在非游泳区内游泳。农村的少年儿童应在选择水下情况熟悉的区域。

15) 在露天游泳时遇到暴雨是很危险的,因此应立刻上岸,到安全的地方躲避风雨。

16) 参加游泳的人必须身体健康,患有下列疾病的同学不可游泳:心脏病高血压肺结核肝炎肾脏疟疾严重关节炎等。女同学月经期间不能游泳,患红眼病和中耳炎的同学也不能游泳。

17)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18) 小学生不宜在太凉的水中游泳,如感觉水温与体温相差较大,应慢慢入水,渐渐适应,并尽量减少次数,减低冷水对身体的刺激。

19) 不会游泳的人,千万不要单独在水边玩耍;没有大人的监护,不要和伙伴

20) 小学生参加游泳应结伴集体活动,不可单独游泳,最好要有成人的带领。游泳时间不宜过长,到分钟应上岸休息一会,每次游泳时间不应超过小时。

关于防溺水安全的名言(最新版)

1) 小学生一般不要跳水,可以在水中玩抛水球的游戏,但不能起哄瞎闹搞恶作剧,不能下压同伴深拉同伴或潜水“偷袭”同伴。对刚学会游泳的同学更不能这样做。不要以感伤的眼光去看过去,因为过去再也不会回来了,最聪明的办法,就是好好对付你的现在现在正握在你的手里,你要以堂堂正正的大丈夫气概去迎接如梦如幻的未来。

2)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3) 生命是美丽的,对人来说,美丽不可能与人体的正常发育和人体的健康分开。

4) 生命,只要你充分利用,它便是长久的。

5) 人生有两出悲剧:一是万念俱灰,另一是踌躇满志。

6) 人生的价值,并不是用时间,而是用深度去衡量的。

7) 人生不售来回票,一旦动身,绝不能复返。

8) 懂得生命真谛的人,可以使短促的生命延长。

9) 参加游泳的人必须身体健康,患有下列疾病的同学不可游泳:心脏病高血压肺结核肝炎肾脏疟疾严重关节炎等。女同学月经期间不能游泳,患红眼病和中耳炎的同学也不能游泳。

10) 不要以感伤的眼光去看过去,因为过去再也不会回来了,最聪明的办法,就是好好对付你的现在现在正握在你的手里,你要以堂堂正正的大丈夫气概去迎接如梦如幻的未来。

11) 在我们了解什么是生命之前,我们已将它消磨了一半。

12) 在露天游泳时遇到暴雨是很危险的,因此应立刻上岸,到安全的地方躲避风雨。

13) 游泳应在有安全保障区的游泳区内进行,严禁在非游泳区内游泳。农村的少年儿童应在选择水下情况熟悉的区域。

14) 游泳前应做全身运动,充分活动关节,放松肌肉,以免下水后发生抽筋扭伤等事故。如果发生抽筋,要镇静,不要慌乱,边呼喊边自救。常见的是小腿抽筋,这时应做仰泳姿势,用手扳住脚趾,小腿用力前蹬,奋力向浅水区或岸边靠近。

15) 夏季到来,炎热的天气让我们喜爱上了通过游泳来消暑,但是孩子们请你们注意,我们不会像鱼儿那样能够在水里游刃有余,所以请记住带上你的父母去游泳。

16) 和你的小伙伴一起去游泳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你们可以玩的很快乐,但是孩子们,你知道那位溺水死亡的岁小朋友吗?他溺水后,他的伙伴没有救让却相互隐瞒。所以选择游泳伙伴,你的那些伙伴信的住吗?

17) 你在学校里有学过游泳方面的自救知识吗?如果没有,那就请你远离水域,因为你连最起码的安全自救常识都没有。

18) 你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吗?什么情况下不能游泳?什么情况下应该穿泳衣?什么地方不适合游泳?等等。如果你没有,请你远离水域,因为每年溺水的儿童都数以万计,不要让这样的悲剧发生在你的身上。

19) 你是不是已经准备好了明天去游泳呢?好吧,提几个问题:第一、防晒准备好了吗?第二、告知你父母了吗?第三、游泳的地方可行吗?第四、带上游泳安全道具了吗?第五、你打算游多久?第六、你身体状况是不是很好?如果没有准备好,请你改日在去吧!

20) 你是不是觉得自己是一个永远高手?千万别这样认为,因为研究表明,每年数以万计的溺水死亡的儿童他们都是会游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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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的名言篇3

交通安全名言大全(经典版)

1) 骑车请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2) 千里之行,慎于足下。

3)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交通安全从我做起。

4) 让出海阔天空,抢出飞来横祸。

5) 让道于人,安全于己。

6) 让与争一闪念,生与死一瞬间。

7) 人病不上车,车病不上路。

8) 人不斜穿,不车越线。

9) 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10) 人行道车莫占,车行道人莫穿。

11) 人要安全靠右行,车要安全靠慢行。

12) 人在路中守交规,法在心中路畅通。

13) 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让海阔天空。

14) 若要亲人勿牵挂,酒后不要把车驾。

15) 三双筷子三只碗,爱妻娇儿盼团圆。

16) 三思而后行,思命思家思社会。

17) 生命无返程,切莫逆向行。

18) 生命只有一次,平安伴君一生。

19) 十次事故九次快,谁不相信谁受害。

20) 十次肇事九次快,摩托车族当自爱。

交通安全名言大全(最新版)

1) 十次肇事九次快,莫和死神去比赛。

2) 十字路口易闯祸,一慢二看三通过。

3) 文明行路路畅通,平安回家家温馨。

4) 无证开车,作茧自缚。

5) 狭路相逢“让”者胜。

6) 狭路相逢君先过,并驾齐驱君先行。

7) 相会有缘,相让有礼。

8) 心存侥幸,必遭不幸。

9) 心静车行,心乱车停。

10) 心头常亮红绿灯,安全行驶伴人生。

11) 心无交规,路有坎坷。

12) 心中交规严,眼前路自宽。

13) 行车都抢先,事故在后边。

14) 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15) 手握方向盘,时刻想安全。

16) 守法才能平安,平安才能回家。

17) 守法的人以教训换流血,违法的人以流血换教训。

18) 守交规迎春夏秋冬福,保安全纳东西南北财。

19) 树立交通文明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20) 树立现代交通意识,养成良好交通习惯。

交通安全名言大全(热门版)

1) 礼让平安行,冲撞祸根生。

2) 礼让三分平安在,抢行一秒后悔迟。

3) 礼让三先,路畅民安。

4) 礼让三先,天长地宽。

5) 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法规利于行。

6) 路好车好安全最好,慢行快行平安就行。

7) 路为国脉,法系民魂。

8) 路无规不畅国无法不宁。

9) 乱穿马路,失道无助。

10) 乱穿马路最危险,文明行路保安全。

11) 乱窜马路,游戏人生。

12) 马路如虎口,劝君多留神。

13) 没有红灯停,哪来绿灯行。

14) 莫道行车易,违章难平安。

15) 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16) 你让我让,安全保障;我争他抢,只有伤亡。

17) 你让我让,路路通畅。

18) 宁可有理让无理,不可有理对无理。

19) 宁绕百步远,不抢一步险。

20) 宁停三分为安全,礼让三先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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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的名言篇4

    论文关键词 名人代言 虚假广告 民事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名人做广告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但是,名人代言有时也超越了真实广告的界限,成为虚假广告,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民事责任加以规制。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争议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将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自《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以来,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却一直争议不断。

    (一)坚决反对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规定一些明星认为,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新闻媒体、国家质检等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因此,他们认为这个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

    (二)法律责任性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其所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具体权利主体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由公法而非私法来保护,因此,除少数情节极其恶劣、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主要应承担行***责任。多数人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归责原则争议从《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来看,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即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一些学者认为应设计为过错责任更适宜,理由是“代言人的代言行为虽然隐含着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并不属于高度危险,因而不适宜纳入无过错责任之下”,而且不符合法律正义等。也有人对无过错责任持支持意见,认为“对于名人代言食品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作为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此外,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一般来看,产品责任首先是产品不合格造成的,但广告代言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仍有其依据。

    (一)名人代言应遵守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名人代言广告,是行使私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权的行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又衍生出公共利益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名人代言广告,应当顾及而不违***公共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仅是公共利益,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福祉,名人代言广告必须维护这类公共利益,不能滥用自己的私权。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名人代言应履行注意义务名人在消费者心目中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示范效应,基于此,消费者会购买名人代言产品或者产生购买的冲动。也就是说,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赖,购买了产品,名人代言实际上有鼓励购买,甚至说服购买的实质作用。名人对消费者施加了影响,就应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而“一个行为只要违背了注意义务的一般要求就(已经是不法的)”,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源于共同侵权如前所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并不能单独或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是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费者权益。共同侵权有意思联诺说、共同过错说、关联共同说、折中说。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采纳哪种学说,但立法者认为“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相结合。从共同侵权的构成来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一般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故意和名人的过失相结合。因果关系上,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是根本原因,但名人代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二者也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所以在因果关系上形成了“关联共同”。违法性和损害自不待言。当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同样要承担责任,后文详述。

    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探讨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在责任的具体认定上仍存在不同看法。

    (一)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从立法来看,2009年初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2009年底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内容,那是否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从法律适用上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承认其他特别法的效力。相关立法者也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所适用的是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据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从法理来看,不少学者否认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与企业发展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代言行为并不具备这样的基础,而且按无过错责任会限制代言人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过错责任更合适。然而,不管学术怎么争论,《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者也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是共识。而且,食品安全关系广大民众的健康和生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出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另外,无过错责任理论之一是“报偿责任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一般会获得巨额报酬,损害消费者权益,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也就是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为了免除消费者证明名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使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更容易获得赔偿。

    同时,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名人要承担绝对责任。比如,某些产品缺陷连专业人员或设备都很难检测,甚至是“国家免检”产品。名人如果尽到注意义务,可以向法官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二)确立连带责任的理由如前所述,如果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与产品生产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一些情况是名人代言不存在过失,代言只是为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权利创造了条件,并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学者据此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实际上,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权行为外,还有其他一些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所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构成共同侵权与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矛盾。事实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源于共同侵权,但理由并不局限于共同侵权。《食品安全法》并不是传统民法,而属于经济法领域。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出,严重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背离社会正义理念,从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性格出发,必须要从严控制。连带责任对侵权人来说较为严重,但它的制度价值恰恰在于被侵权人更容易得到救济,更容易得到全额赔偿。这契合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在“报偿责任论”的框架下,也表明若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既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承担责任的赔偿能力,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会妨碍名人代言的自由,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产品侵权会通过名人代言的连带责任来解决,这只是为消费者提供一条救济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促使名人代言时更审慎、更严谨,履行好注意义务,是对名人的“提醒”。退一步讲,名人即使承担了连带责任,还可以根据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制度或者与商家的代言合同获得补偿,并不会背离公平正义。

关于安全的名言篇5

关键词:安全断言标记语言;单点登录;Web服务安全

中***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7)17-31247-02

The Research Of Application Of SAML

HU Jing-yao

(Dept Of Information,Linyi Normal University,Linyi 276005,China)

Abstract:SAML is a XML-based framework for exchanging security information. Web Single Sign-On and securing Web Services is the important usage of SAML. How to implement the above usage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SAML;Single Sign-On;WS-Security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软件技术和应用模式的不断演变,基于Web服务的分布式计算模式正在成为发展的潮流。许多企业和***府部门已开始基于Web服务在互联网上提供信息共享与应用服务。由于用户完成一次活动/ 交易所要访问的服务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应用系统中,用户在进入不同的系统边界时都需要进行登录(如多次输入用户名和口令) ,这将影响执行效率并使用户失去耐心,影响其对服务提供商的信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引出了单点登录的概念。

单点登录( Single Sign - On, SSO) ,即用户在访问多个系统和多种受限资源时,只需进行一次登录和身份验证,不用重复登录,用户安全信息转换为电子身份后自动地传递到多个系统,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同时随着Web 服务技术爆炸性地广为传播,典型的Web 服务正面临着各种新的问题,传统的安全保护技术方法已经不能胜任,而一些常用的安全通信机制(如SSL,TLS,IPsec 等)也不能满足Web 服务的安全通信,如何提供安全可信的Web 服务已成为Web 服务应用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SAML是一个基于XML的框架,用于在不同的实体间交换有关主体的安全断言信息,可以提供分布式环境下不同的安全服务的互操作性。本文讨论了SAML两个最重要的用途:实现Web单点登录和保证Web服务安全性。

2 安全断言标记语言(SAML)

SAML(Security Authentication Markup Language )是由两项较早的安全提议派生而来,即安全服务标记语言(Security Services Markup Language,S2ML)和授权标记语言(Authorization Markup Languager,AuthXML)。2002年11月,SAML1.0被批准为OASIS(Organization for Advancement of Structured Information Standards)标准,OASIS于2003年9月SAML规范1.1版,2005年3月,OASIS批准SAML2.0为标准规范。SAML2.0融合了以前的SAML版本、Liberty Alliance的身份联合框架(Identity Federation Framework,ID-FF)1.2和Shibboleth。

2.1 SAML的参与者

主体(subject):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其它类型的实体,比如一个公司或者一个计算机。

身份提供者(Identity Provider,也叫SAML断言方):负责创建、维护和管理主体的身份信息,对信任圈内的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主体认证的系统实体。

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也叫SAML信任方):向主体提供业务服务或工具的实体。

2.2 SAML规范的组成

SAML规范由断言、请求/响应协议、绑定和概要这四个部分组成。

断言是SAML的基本数据对象,是对主体(用户、计算机)的安全信息(身份、权限等)的XML描述形式。SAML断言能够传递三种信息:主体完成认证行为的信息、主体的属性信息以及关于主体是否允许访问特定资源的授权决策信息。因此对应SAML断言包括三种形式:认证断言(Authentication Assertion)、属性断言(Attribute Assertion)和授权决策断言(Authorization Assertion)。其中认证断言描述与认证成功事件相关的信息(如认证的机构、方式和有效期等);授权决策断言描述许可权查询和检查的结果,此结果可以是接收或拒绝主体对资源的访问请求;属性断言描述与主体的认证和授权决策相关的信息(如主体的标志、所属用户组、角色、可访问的资源及权限等)。断言就是一组由签发者提供的包含认证、属性和授权决策信息的集合[1]。

每个断言都包含version,assersionID,Issuer,IssuerIstant(断言创建时间)等必要信息。断言中的元素用来描述断言的有效时间、特定接收者。元素可包含用来描述认证对象的相关信息;记录了认证方式、认证时间、IP地址等内容;记录了授权的依据、权限等信息。

请求/响应协议(Protocol)规定了两点间共享SAML数据(断言)所需交换的消息种类和格式,而两点间的消息传输通过与具体传输协议的绑定来实现。

SAML绑定(Bindings)确切地详细描述了SAML请求应如何映射到诸如HTTP上的SOAP消息交换之类的传输协议。

概要(Profiles)控制在底层通信协议中嵌入和提取 SAML 信息的一组规则。

3 SAML的应用

3.1实现Web单点登录

3.1.1单点登录(SSO)

传统的单点登录解决方案[2]根据应用程序的登录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基于脚本(Script)的SSO解决方案,一种是基于访问票据(Access Ticket)的SSO解决方案。基于脚本的解决方案的优点在于实现容易,可以在不需要修改目标系统的代码的情况下把一个目标系统加入SSO解决方案;缺点在于需要安装客户端软件,其安全性还有待提高,由于目标系统不用修改,实现SSO的一些除登录外的其他功能(如单点注销、目标系统间用户数据的安全交换、用户身份的集中管理等)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基于访问票据的SSO解决方案,其主要目标是通过要求目标系统进行改造接受访问票据来实现SSO,对用户的验证工作由SSO服务器负责,目标系统的责任只是向SSO服务器验证访问票据的有效性。这种解决方案的倾向于形成一个SSO的标准(包括:访问票据的表示、用户与SSO服务器间通信、目标系统与SSO服务器间通信等),各个需要进行SSO的目标系统必须遵循这个标准。

3.1.2 SAML实现Web SSO的模式

根据身份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交互方式, SAML 可以分为两种模式:Browser/Artifact方式和Browse/Post方式[3]。两种方式都有用户浏览器、身份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组成。

***1 Browse/Artifact方式 ***2 Browse/Post方式

3.1.2.1 Browser/Artifact方式

Browser/Artifact方式是主体从身份提供者接收Artifact。其中Artifact是标识,用来唯一指向一个SAML断言。而Web服务提供者则使用该Artifact来获取SAML身份验证断言。这种模式可以提供更多的安全性,因为SAML身份验证断言并不随主体一起传输,相反,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其他的通道来单独获取该断言。

Browser/Artifact方式的认证过程如***1所示。认证过程分为六个步骤:

(1)用户浏览器访问身份提供者进行身份验证。身份提供者为用户创建代表登录上下文的SAML断言,并创建唯一指向这个断言的Artifact。

(2)用户浏览器访问身份提供者信任域内的服务提供者。身份提供者将用户重定向到服务提供者。

(3)用户浏览器访问服务提供者,并将Artifact以查询字符串的形式包含在目标站点的URL。

(4)服务提供者通过收到的Artifact想身份提供者请求认证所需要的SAML断言。

(5)身份提供者想服务提供者回复所请求的SAML断言。

(6)服务提供者根据所收到的SAML断言及相关安全策略,决定是否向用户提供所访问的资源。

3.1.2.2 Browse/Post方式

Browse/Post方式比较简单,用户的认证信息以form的形式提交给服务提供者。认证过程如***2。

具体认证过程如下:

(1)用户浏览器访问身份提供者进行身份验证。身份提供者为用户创建代表登录上下文的SAML断言。

(2)用户浏览器访问身份提供者信任域内的服务提供者。身份提供者将用户重定向到服务提供者,并将其产生的SAML断言以html form的形式发送给用户浏览器。

(3)用户浏览器访问服务提供者,并将SAML断言提交给服务提供者。

(4)服务提供者根据所收到的SAML断言及相关安全策略,决定是否向用户提供所访问的资源。

在Browser/Artifact方式中,身份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传输断言的过程对用户是透明的。Browse/Post方式中所有的安全信息都是通过浏览器进行传送,因此安全性很难得到保证。此外,在步骤(2)中身份提供者将用户认证的断言发送给用户浏览器,这使得断言创建后很难由身份提供者控制,因此在实现Web SSO时,最好采用第一种方式。

3.2保证Web服务安全

3.2.1 WS-Security

WS-Security是OASIS提出的一个Web Services安全规范,它定义了一组SOAP标准扩展,以满足保护Web服务的安全以及实现消息验证、消息完整性、消息机密性和安全令牌传播等需求。它还定义了用于支持各种安全令牌、签名、加密机制以及基于标准的安全技术(包括PKI和Kerberos)的机制。其主要目的之一是实现端到端(end-to-end)的安全,保证SOAP消息通过不安全的中间节点,安全可靠地从请求者到达提供者。为实现这一目的,WS-Security不再依赖传输层安全机制,而是直接在SOAP消息中嵌入安全标记,并对需要保密的数据进行加密。SOAP消息到达目的结点后由服务提供者直接验证这些安全信息的真伪并解密相关数据。这样就避免了中间结点的依赖,从而实现端对端的安全性。

WS-Security规范为Web服务应用的安全提供了3种保证[4]:消息完整性、消息加密和单消息认证。

(1)消息完整性:WS-Security使用XML签名对SOAP消息进行数字签名,保证SOAP消息经过中间结点时不被篡改。

(2)消息加密:WS-Security使用XML加密对SOAP消息进行加密,保证SOAP消息即使被监听,监听者也无法提取出有效信息。

(3)单消息认证:WS-Security引入安全令牌的概念,代表服务请求者的身份。通过与数字签名结合,服务提供者可以确认SOAP消息由合法的请求者产生。OASIS WS-Security TC开发了一种SAML令牌概要(SAML Token Profile),该概要定义了在WS-Security中使用SAML1.1和SAML2.0断言的规则。

3.2.2 在WS-Security中使用SAML令牌

在WS-Security中使用SAML令牌的过程如***3,具体步骤如下:

(1)发送者获取SAML断言。

(2)发送者构造SOAP消息,其中SOAP头中包含WS-Security。SAML断言作为WS-Security令牌放到security头中。SAML断言中包含的密钥(key)用来对SOAP消息体中的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签名信息同样放到security头中。

(3)接收者验证数字签名。

(4)SAML断言中的信息可以用作访问控制或者审计日志等。

***3 在WS-Security中使用SAML令牌

4 结束语

SAML作为一种面向Web服务,基于 XML 的安全信息交换和共享语言,支持单点登陆(Single Sign-On),通过 SAML,用户访问某个信任域的所有Web服务时,只需要一次登录。同时SAML还可以用于保证Web服务安全性。

参考文献:

[1]Scott Cantor, John Kemp, Rob Philpott, etal. Assertions and Protocols for the OASIS Security Assertion Markup Language(SAML)V2.0[EB/OL], /security/saml/v2.0/saml-core-2.0-os.pdf,200.

[2]林满山,郭荷清.单点登录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计算机应用[J],2004,24(6):248-250.

[3]Scott Cantor, Frederick Hirsch, John Kemp, etal. Bindings for the OASIS Security Assertion Markup Language(SAML) V2.0[EB/OL], /security/saml/v2.0/saml-bindings-2.0-os.pdf,2005.

关于安全的名言篇6

关键词:虚假广告;名人代言;法律规制

中***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098-03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

名人,指名流或著名人物,又称社会公众人物,一般指的是在社会公众中知名度较高或经常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特殊人群,包括影视演员、体育名将、歌星、科学家、艺术家、***治家等。一般说来,名人作为公众和传媒关注的焦点,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影响他人的能力。介绍产品的用途和优点是广告最基本功能之一,而代言则是代替无言的产品发声,代产品表达其本身特有的产品信息。聘请名人做广告代言是借助社会知名人士的影响力和信誉推荐产品,或为产品提供利益佐证,或带动消费者购买和消费产品,或为产品树立良好形象。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则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为扩大自身宣传和竞争力度,而与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比如明星、专家、知名学者等)签订雇佣合同关系,利用公众人物在大众人群心理中的形象优势和号召力,对与其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不真实报道、严重误导公众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心理,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广告违法行为。

二、我国相关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

在我国,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规定,现阶段主要有两部法律:《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然而这两部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

首先,目前我国用以调整广告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广告法》,它对有关宣传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承担责任,却未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承担问题进行规制,继而,致使消费者因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受到侵害后,无法要求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获得损害赔偿。因为这些名人们承担的仅仅是“道德上的责任”。

此外,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它并没有对我国民事主体责任的大小及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至于在处理这些虚假广告案件时,不得不援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广告法》必须要和其他法律配合适用。

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此,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即代言人在未使用产品或未了解产品真实效果的情况下依广告商的要求而“信口胡言”,大肆宣传产品无中生有的功效,或者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仍为其代言,或者为个人利益而和广告商相互勾结欺骗消费者的,则视为故意。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共同侵权的认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存在第二种情况,即当明星对于其所代言的产品存在问题或者广告虚假并不知情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对此,我们可以比对我国法律中有关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当事人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来具体问题分析。

由此看来,在确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时,确定代言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关键。我们对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时,还需要对代言人的主观心理做出考虑,如果是代言人在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其所代言的是广告是虚假广告是而仍进行代言的,那么就应当和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如果是由于过失原因而代言虚假广告的,则需依据我国法律中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其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我国目前现存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奇怪现状。

笔者认为,在确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责任承担时,还应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在广告中,名人的推荐行为是否为商业性,以及名人是否从中获取报酬,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只要广告播出,就会或多或少给名人与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只要名人在广告中作出了虚假宣传,不管其是否收取了广告费用,他们都应当为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第二,在责任承担形式上,可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损害的程度的大小,要求名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乃至刑事责任。

第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后的民事赔偿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此,我国法律在未来修改或解释中,应提高对名人的法律处罚力度,增加对名人责任的处罚数额。只有当名人因处罚而付出的代价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时,才能减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提高名人代言的职业道德素质,然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此外,在必要时还可支持受害消费者向虚假广告代言人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巨大的财产损害特别是身体伤害,会同时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

(二)名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笔者认为,名人在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问题上,并非不存在侵权免责的事由的,其在一定情形下也是可以免责的。

首先,名人在对商家提供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有关产品的信息进行审查后就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进行代言则属于正常合法行为。因此,名人在代言广告时,所能做的只能是对产品的形式上的一般的审查,而没有对产品是否安全可靠的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者检验的责任。如果名人所代言的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并且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那么当代言人所代言的免检产品出现问题时,仍将该责任推到名人身上就不合时宜了。

其次,许多产品在购买或者使用的当时并不存在安全问题,而是在长期使用之后才出现问题,发现其存在的危害性。有些名人在代言广告之前,已经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过了其将要代言的产品,并且也对产品的相关资质证书进行了审核。这时,因长期使用之后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则就不能一概要求由广告代言人承担责任了。

最后,一些产品可能在刚上市时质量不错、口碑很好,但在生产了一段时间后,厂家可能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而降低了生产标准,或者出现了某些安全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因产品在日后的生产销售中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将责任归咎于名人,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同时对名人也是不公平的。

总之,如果名人在代言广告之前已经对其将要代言产品的真实性及安全进行了审查,且也对企业资质和广告的内容进行了审查,其在充分的调查了解之后认为产品确实安全可靠、没有问题时,才和广告主订立了代言合约为其产品代言的,那么产品出现问题时,名人就无需对其代言的产品承担责任,即可以免责。

四、虚假广告中,名人法律责任无法落实的原因

目前,我国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从经济法上看,弥补这个空缺,应从根源上分析其原因。1.立法规范不完善。发生侵权后,《广告法》并无规定,消费者只能依《食品安全法》向相关主体求赔,且法律单纯局限于物质赔偿,而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力度较弱。2.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监管部门不仅要对宣传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进行监管,而且还要对传播虚假广告的媒体进行惩罚,同时对广告的审查、严格把关,健全问责机制。3.代言名人诚信缺失。在丰厚的代言费用的诱惑下,名人们往往不去甚至不愿去深入了解厂商的背景及其基本的法人资格,在没有体验和调研代言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草率地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向消费者推销。

五、对我国广告代言人规范制度的建议

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在食品领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广告法》却未规定代言人的主体地位,明星在食品以外的其他领域虚假代言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未规定。对此现状,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一)在立法层面上。首先,增加责任主体。《广告法》并未对广告代言人进行界定,也未对广告代言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应在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其次,确立归责原则。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同时,还应分析代言人的主观心理,如果代言人在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进行代言的,应与广告主一同承担连带的责任;若因过失而代言虚假广告的,只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而不是现存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在***层面上。虽然广告审查的法律制度已在我国建立,但是其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因此,机制层面上,我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以严格统一的审查标准审核每一个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为目的的广告审查机构;范围上,将与我国市场经济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全部纳入到事先审查的范围。扩大事先审查的领域,对虚假广告进行根本性排除,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放松事后审查力度,对隐匿的虚假代言行为给以重罚,从而对其他虚假广告代言人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

六、结语

面对愈演愈烈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我国有必要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规,将名人纳入虚假广告规制的主体,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名人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体系,加大广告监管力度,促进行业自律,倡导理性消费。净化和规范我国的广告市场,不是专属于***府的职责,也不是某一个人的力量所能改变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内部和外部相结合,共同治理,才能还消费者一片净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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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周运宝.名人做虚假广告法律问题研究[J].天津市***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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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颜美元,邓相华.明星在广告中的法律义务[J].法制与杜会,2007(4).

关于安全的名言篇7

题目:界定“网络谣言和暴力威胁”有弹性、有难度

欧美如何应对网络谣言?

导语:网络红人凤姐在网上威胁“要烧了美国移民局”,为什么没有安全人员找上门来?

一些国内人士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言论自由,且许多案例都表明,这种言论自由确保任何发表言论者只要被证明“无实施恶意”就不会受到惩罚。诸如“我XX”、“我要杀了你”之类言论,只要并无实施故意,通常不会受到什么追究。事实上,在Facebook或Twitter之类的平台,这样的不雅语言每天都不计其数,倘果真句句计较,那可要把情报部门忙得四脚朝天了。

2011年,一则“出口转内销”的传言曾在国内传播广泛:网络名人凤姐在美国因移民手续办理不顺利,一气之下在网上发帖说“我要烧了移民局”,引发轩然***,但此事似乎到此为止,并未听说凤姐受到什么处罚。这并不奇怪,凤姐是炒作色彩明显的网络人物,她此前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前科,这则微博又系用中文,入不了美国安全机构法眼。

在北美,界定“网络谣言和暴力威胁”,是一项相当有弹性和难度的活计,在公民法律意识很强、资讯又很发达的地区,过分敏感会引发许多争议和诉讼。但如果过分“钝感”,一旦出事同样会引来媒体和公众的口诛笔伐。

既然左右为难,宽严的尺度又如何把握?

美国对网络威胁草木皆兵

美国是情报机构编制最多、最复杂的国家之一,许多机构都有搜集网络安全信息的义务,那些被列入安全“高危人物名单”者或“警方熟悉人物”,其言论往往会被重点关注、研究,倘不在这类“黑名单”上,则往往不会被当真在意。

当然,一切都有例外。由于“9·11”等事件的缘故,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总的趋势是从严,因为做法行之有效,也被不少欧美国家效仿。倘是敏感人物,或在某些敏感领域和场合,太“火爆”的“玩笑”在网上可是开不得的。

《每日邮报》2012年1月末报道称,英国游客、26岁的利·范·布莱恩和艾米丽·邦亭在动身去洛杉矶旅游前一周,在Twitter上发帖称“我在为去美国旅行做准备,目的是把这个国家摧毁了”,而更早之前两周,他曾发表另一则推特,称“三周后将抵达洛杉矶,并在好莱坞大道上挖掘玛丽莲·梦露的遗体”。

1月23日,两人果然飞抵洛杉矶,刚刚在机场降落,就被边检人员持***围住拘捕,护照被没收,手提箱被翻了个底朝天,并受到长达5小时的质询。原来他们前脚刚刚发出前述威胁,就被美国国土安全部(NSA)列入“潜在威胁”的危险分子黑名单,并认定他们“有潜入美国组织并实施暴力犯罪”嫌疑。

布莱恩试***向警察解释,自己网上所言的“摧毁”,在英式俚语里只是“派对”的俗称,他的真正意思是和朋友在美国肆无忌惮地疯玩一场,而“挖掘梦露遗体”则是热门卡通剧“Family Guy”里的台词。

不过被“9·11”和多次已遂、未遂恐怖袭击弄到草木皆兵的美国警察和NSA官员对此置之不理,完成漫长讯问后,将二人带上手铐,分别送入两间关着众多非法移民的牢房,关押了12小时之久。人在矮檐下,怎能不低头?两个英国人最终不得不在“被拒绝入境”文书上签字,而后在警察和NSA官员一路监护下登上回国班机,好端端一趟洛杉矶之行就这样败兴而归。不仅如此,那个意在换回自由的签字,意味着他们正式被留下“案底”,今后再度入境美国将受到诸多限制,包括网络言行的严格检束。

也不能怪美国人太小气。《国际先驱论坛报》法国版2012年2月的文章解释称,由于经常性被各种恐怖袭击和社会暴力困扰,本世纪初以来,美国情报部门和安全机构对任何出现于公共言论场合、可能被理解为带有威胁公共安全意味的信息,都会视作“潜在危险”而严肃处理,绝不会如某些始作俑者所想的那样“保持应有的幽默感”。

文章称,2001年后美国机场曾多次发生这样的事:某个旅行者只是因为赌气,在候机时用智能手机在网络发帖,说自己“行李中有炸弹”,结果在安检时被拦截,弄进“小黑屋”反复讯问盘查,几经折腾后即便悻悻放人,自讨苦吃的旅行者也已错过了既定航班。不过对于这类行为,通常适用的都是行***处罚,而非刑事处分。

对于如何界定和处罚网络谣言和暴力,美国有所谓“网络暴力分级”原则,即将网络暴力分为网络骚扰、网络跟踪、网络欺凌三个等级,并依照级别高低,给予轻重不等的惩处。但长期以来,因缺乏相应联邦法案,在对严重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裁决方面存在一定困难,除密苏里州外,“网络暴力”都不会作为***罪名列入刑案调查对象。网络暴力行为如有实际行动、效果和危害,则会视情节以其它刑事罪名提讼。

例如,网络暴力威胁的对象如果是民航客机,且导致客机迫降、紧急返航等后果,就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威胁飞行器安全”等罪名被指控。这类“网络暴力”的刑事诉讼,大多涉及针对个人(如网络侮辱导致自杀)的案件,或威胁公共安全并引发公共性恐慌的案件,而一般性、并无后续动作和后果的网络口头威胁,目前主要还是以行***惩戒为主。

至于非暴力倾向的网络谣言,目前北美的处理方式,主要还是“就事论事”,不作为***罪名列入刑事调查,情节严重者则以其它合适罪名立案,如“商场有炸弹”或“某某食品有毒”之类谣言传播者很可能被控以“危害公共秩序”,而针对个人隐私的恶意网络谣言,则很可能被受害者以“侵害人身自由”为由提起自诉。

“非常之人”制造网络大麻烦

美国以外的国家,在处理这类网络谣言和暴力威胁时,也大抵采取类似的原则。

BBC在2010年1月报道称,一名叫保罗·钱伯斯的英国人当月因普降大雪导致旅途受阻,影响其与女友会面愤而在Twitter上称,倘机场因雪导致航班延误,他就“把机场炸飞”,结果他不仅因这番网络言论误了飞机,还被罚款380英镑,另支付2600英镑的出警费。不难看出,英国同样是将这类发出针对公共安全明确威胁、但未发现实施故意的网络谣言,当作行***案件来处理的。

当然,如果炮制和发出网络谣言的是“非常之人”,所涉及的又是“非常之事”,麻烦就会大得多。

去年7月中旬,正负责奥运会安保的伦敦警方突然收到网络威胁,称举行拳击、柔道、乒乓球、举重等比赛的奥运场所“有炸弹”,经详细排查后发现又是网络谣言惹的祸。7月20日,受雇于保安公司G4S的20岁学生托马斯·霍尔被警方逮捕;23日,警察厅发言人宣布,以“违反刑法第51条”即“炸弹恐吓”为由,对霍尔提讼;8月20日,法庭对霍尔进行了第一次聆讯,《每日邮报》评论称,霍尔之所以被刑事,是因为他本人是负责场馆安保的保安公司雇员,维护安全本是其职责,因此他编造并上传的、拿奥运安保当儿戏的谣言,才格外不能被接受。

许多欧美国家的媒体、非***府团体和社会公益人士都表示,如今网络谣言的“重灾区”是中小学校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受害者,则是处于弱势的中小学生。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针对未成年网民的网络欺凌、通过网络传播受害者隐私或肆意侮辱受害者,甚至死亡威胁,如今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是因为上述国家已多次发生过未成年网民因网络欺凌和死亡威胁而自杀的事例。

不过,如何处罚这类网络威胁,各国仍无共识,在加拿大更侧重于对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心理辅导,而在英国和美国一些州,则通过了“通过网络谣言威胁他人生命需受到惩戒”的法律。

因威胁言论被“定点清除”

当然也存在十分极端的事例:散布网络谣言、暴力煽动者“动口不动手”,却非但被“法办”,而且被“定点清除”,送了性命,如著名的美国“死亡教士”之死。

所谓“死亡教士”,指出生于美国新墨西哥州、拥有美国国籍的也门裔美国人安瓦尔·奥拉基。此人自称***教教士,一贯在互联网上进行仇恨言论传播和煽动。2009年11月,美国发生骇人听闻的德克萨斯州胡德堡***营***击案,哈桑少校开***杀死13名同僚。调查人员发现,哈桑在行动前曾长期和奥拉基互通电子邮件,而在胡德堡事件发生后4天,奥拉基在博客上公开赞誉哈桑是“有良心的英雄”。当年12月25日,尼日利亚少年阿卜杜勒穆塔拉布在底特律机场上空进行了未遂炸机行为,事后发现,此人同样深受奥拉基煽动、暴力网络言论影响。

2009年9月底,CIA在也门策划了一次无人机袭击行动,炸死了奥拉基和另一名美国公民——在网上编纂煽动性网络杂志的萨米尔·汗,事后美方承认,这是一起针对奥拉基本人、经认真策划和奥巴马***府批准的特种作战行动。由于事涉在海外谋杀美国公民,且袭击行动还误杀了年仅16岁、完全无辜的奥拉基之子阿卜杜拉赫曼,引发美国公众和舆论的广泛争议,《纽约时报》今年3月25日还发表专文讨论“炸死奥拉基是否合理”。文章指出,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约束,早期奥拉基的大量网络暴力、煽动言论被无视,后来的“定点清除”,则是在白宫法律顾问的支持下,将之视作“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恐怖主义行为”定性所致,而两种做法都被不少人批评,认为是从一种极端走到另一种极端,均不可取。

关于安全的名言篇8

一.网络谣言的特点

从网络谣言本身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一)广泛性。网络谣言涉及面非常广泛,内容大到国际关系、国家安全,小到家庭生活、个人隐私,牵涉***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网络谣言没有边界,不仅打破了国家、地域的限制,还打破了科学与迷信之间的界限。

(二)迷惑性。谣言的内容与公众有关联性,是公众较为熟悉但不熟知的内容,同时网络谣言会让公众模糊对其他信息的关注,直接陷入对其内容的强烈情绪反应中,而忽略事件本身的可靠性。

(三)煽动性。网络谣言内容往往涉及社会上比较敏感的信息,能够迅速吸引公众关注,引发公众强烈的情绪反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从网络谣言的传播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四)传播速度快。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通信变得十分简单、快速,网络谣言传播也变得实时和高速。生活中,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信息,也可以通过简单的复制或者转载将信息迅速传播出去,同样,网络谣言也像普通网络信息一样,可以通过社交网站、论坛、贴吧、微博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在很短时间,以惊人的速度散布开来。

(五)散播范围广。网络没有中心、没有边界,Internet是开放的世界性网络,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基于网络的这种特性,网络谣言的散播也不受边界的限制,可以在不特定的范围内进行传播,不再是简单一传十、十传百,可能一传千、一传万,就如同蝴蝶效应一样,一则网络谣言的扇动,很有可能在更广阔范围内引发巨大的“龙卷风”。

(六)匿名隐性传播。网络是虚拟的世界,公众可以在网络中隐去真实身份,匿名发表各种言论,且不必顾忌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造谣者也是基于这种心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肆无忌惮的在网络上散布谣言,严重影响着网络治安秩序。

二.触发网络谣言的原因

触发网络谣言的原因可以说多用多样,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个人报复心理作祟。个别民众把现实生活中的私人恩怨带到网络当中,编造一些谣言,并通过网络传播出去,以达到对当事人的名誉、人身、精神等造成损害的目的,满足其报复的心理。

(二)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工商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故意编造一些虚假网络信息,恶意中伤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从而使自身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

(三)提升自身知名度。一些网民利用人们猎奇的心理,编造一些子虚乌有的网络信息,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以吸引更多网民的眼球,赚取点击率,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比如前段时间出现的一些网络大V,为赚取点击率,在微博上不实信息,最终被依法处理。

(四)吸引公众注意力。一些民众因***府部门某些措施对其个人利益造成损害,产生不满情绪,通过在网络上散布对***府部门的不利信息,吸引公众注意力,对***府施加压力,想以此逼迫***府做出妥协。

三.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谣言的传播不仅严重扰乱了互联网的正常传播秩序,而且直接对现实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不仅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更损害国家、***府的形象,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一)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全。由于网络谣言传播快、范围广的特性,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很容易形成规模,带来不良影响,引起广大市民的恐慌,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比如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泄漏,网民热议核辐射的影响,网络谣言乘虚而入,称海盐遭到污染,一时人心惶惶,公众陷入恐慌,开始抢盐。这一事件的最终受益者是背后造谣的谋利组织,广大民众不明事实,自身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坏,造成了不小的社会动荡。

(二)破坏***府公信力。近年来,随着公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网络的逐步普及,越来越多的***府信息被公开,再加上社会转型期的诸多矛盾,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和******府之间的“隔阂”。一些别有用心者正是利用这一矛盾,在网络上大肆造谣,任意抹黑,其目的就是制造混乱,腐蚀***府公信力。一旦***、***府公信力腐蚀殆尽,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动摇国家的执***根基。

(三)侵蚀社会主流价值观。主流价值观是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是社会前进的内在动力,失去了主流价值观也就失去了社会的共同信仰和理想追求,而社会主流价值往往集中体现在时代英雄和道德楷模身上。一些网络谣言正是把这些人作为攻击目标,编造一些无中生有的谣言,诋毁英雄、楷模形象,蛊惑、扰乱民众心理,使民众丧失对主流价值观的信仰,长此以往无疑会导致社会失序、人心涣散。

四.公安机关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面临的问题

一是认识程度不高。对于网络谣言,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公安民警,有时候只是作为谣言的受众,没有真正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性,更没有肩负起抵制和打击的社会职责。另外,从我们公安机关自身来讲,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对网络谣言的防范和处理能力还存在较大欠缺,一方面领导重视不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防治网络谣言的日常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网络监管部门对于防治网络谣言职能发挥不显著;另一方面在资金、技术、人员的投入不够,使得防治网络谣言能力严重不足。

二是管控难度大。由于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散播范围广的特性,给公安机关防治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一则网络谣言的可控时间很短,可能就是短短几个小时,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措施,一旦传播开来,将很难控制,势必给后期处置工作带来被动。

三是***难度大。网络谣言在网络上能够轻易同时被多人接收,接收者中又会向其他接收者再次发送并继续传递下去,形成超大传播范围,由于公安机关的***需要遵循属地原则,网络谣言的跨地域性甚至跨国性往往导致公安机关陷入***困境。另外,网络的匿名性导致谣言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公安机关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主要途径之一是通过追究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来实现,而事实上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谣言信息在网络中的一个传播点或者中转站,这些都给公安机关查找网络谣言责任者带来很大困难。

四是监管技术落后。目前,网络谣言监测技术系统还不够先进,专门针对网络谣言的技术设备也比较匮乏,使得公安机关无法有效监测、分析每天网络空间产生的网络言论,也不能有效筛选并剔除网络谣言,县级以下公安机关的网络监测设备更是远远不能达到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监控和管制的水平,绝大部分都是接受上级指令,不能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及时处置,从而贻误战机。可以说,技术上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力度的不足。

五.公安机关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防治网络谣言相应机制。将网络谣言治理纳入社会危机管理范围,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主流媒体的新闻网站、贴吧等渠道的日常监测,做好网络谣言的信息采集、预警等环节工作,建立网络谣言的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二是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制订关于网络谣言应急处置预案,在网络谣言迅速传播时,立即启动预案,及时有效处置,防止事件的升级和失控。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谣言止于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积极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消除公众的迷惑和误会,迅速瓦解网络谣言。

(二)依法依规合理处置网络谣言。在出现谣言苗头的先期,要做到“三早”:一是早发现,加强对网上主要社区、论坛、贴吧、微博、QQ群等网络交流渠道的监控,强化敏感意识,全方位加强搜集整理,第一时间发现影响稳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谣言苗头。二是早研判,对于早期发现的谣言,要组织专门的警力进行分析筛查和风险评估,形成研判报告,为处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三是早报告,对于重要的网络舆情以及突出的谣言苗头,要迅速上报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为打击处理赢得主动。在网络谣言开始传播扩散的时期,要做到“三快”:一是尽快删除,对于各个网站散布的谣言,要迅速上报业务部门予以删堵;二是尽快公布真相,协调相关部门快速正确的消息,将真相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公布,澄清事实;三是尽快打击,对谣言散布范围较大、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要联合多部门开展打击行动,深挖幕后推手,严厉惩处造谣者。

(三)提升防控网络谣言能力。一是加大投入力度,网络谣言的传播依赖于网络技术,决定了防控网络谣言必须依靠先进的技术,因此,要加大对网络谣言监测技术的投入,提升主动发现能力。二是加强对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队伍,通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学习,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网络谣言。三是加大对下级***门的技术指导,使其能够主动发挥职能作用,从而提升全局的整体防控能力。

(四)加强与***、***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当前,关于社会舆情的监控主要是由***、***府的新闻外宣部门负责,一般情况都是这些部门最先发现谣言的传播,所以在工作中要加强与新闻外宣部门的合作,同时还要加强与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房产等易引发网络谣言部门的交流,建立信息分享和沟通机制。***门将发现的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相关部门,同时相关部门也将他们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这样双方都能第一时间了解舆情动态,更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固定证据,把握处置先机。

关于安全的名言篇9

关键词:斯泰因 姓名文化 好安娜 女性主义

斯泰因,以“海明威导师”,“迷惘一代的引路人”闻名文坛,但值得注意的是,她的作品不受时人赏识,甚至鲜有人读。纵观近二十年,尽管女性主义风靡一时,国内外学者关于斯泰因性别态度的研究中,较有影响力的专著却一直寥寥无几。斯泰因所创作的独特的女性人物、女性语言也迟迟得不到学界关注。在这样的前提下,《好安娜》这部中篇故事中的姓名文化鲜为人知,便不足为奇了。一方面因为国外对于斯泰因的研究讨论集中在其创作技巧,如“语言的重复性”,“时间的现代性”等特点上;相较之下,学者对于斯泰因所塑造的人物背后的姓名文化则显得关注不足。另一方面,二十世纪初,美国文坛人才辈出,经典作品层出不穷。詹姆斯・乔伊斯的《贵妇人的画像》,艾莉特的《荒原》,庞德的《休・塞尔温・莫伯利》等都是典型的现代主义作品,成功地塑造了众多经典小说人物,而文本中主人公的姓名,如,斯蒂芬・迪达勒斯, 提瑞西阿斯,鱼王(莫伯里),大多引经据典,意义深刻,惟妙惟肖地展现了伦敦和都柏林城市支离破碎的生活境况,吸引了大批学者注意。

但姓名字号是人生的符号,也是一种文化,而小说是人类文化的衍生物,被誉为“人学”。顾名思义,具有“人学”品格的小说离不开描写人物。只要写人,就要有名有姓,否则就无以标志、无法区别[1]。这一点斯泰因的小说概莫例外。因此本文将集中探讨《好安娜》中的姓名文化,探究姓名艺术在小说人物塑造中的特殊作用,并揭示斯泰因的性别态度,即她对女性如何摆脱悲惨命运的独特看法。

一.斯泰因的“姓名去名词性”理论

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宗姓文化渊源较我国相对较短,据估计,现英美世界大约存在3500个姓名,但平常用的,女性约有500个,男性约有800个,其起源大致分为四类:祖先所从事的行业,自然界的景致,生理特征,以及父辈的姓名。西方父母在为婴儿命名时,最常采用富含宗教和神话色彩的姓名,如本文中的“安娜”。“安娜”追古溯源,与“圣安娜”――圣母玛利亚的母亲,圣子耶稣的祖母在性格、命运、经历等方面都有诸多相似。

于1934年在《诗歌与语法》中,斯泰因关于姓名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读者不要被人物的姓名所蒙蔽。事情一旦被命名,就失去了能动力。若此,我们又何必用一个名词来给事物命名?一个名词也只不过是个称呼罢了,但当你真正渐渐感受到了事物本身的内涵,你就不会再想要叫它那个名字了。”[2]78-94斯泰因对于名词的厌恶、动词的欣赏,在某种程度上,都体现在了她充满寓意的姓名文化里。鉴于斯泰因对于“姓名去名词化”的号召,本文对于《好安娜》中的姓名解读,将不仅局限于传统手法,即把姓名简单的看做吉祥寄语。在斯泰因的作品中,名字的作用不只是一个称呼,更多地是起到一种能动作用,有如动词一样,拥有反作用力。

二.《好安娜》中的无名氏

在《好安娜》这部中篇小说中,从出场到结束出现了近四十个人物,其实十五个人物斯泰因却并未予以姓名,这其中不乏安娜的母亲,叔嫂,两个侄女,乃至小说后期出现的大量房客。但这些人物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安娜的悲惨命运,而安娜的个性也极大程度投射在这群形形的小人物上。无名的个体代表社会的每一个人,就像《每个人》这部戏剧中的主人公――“每个人”(everyman)一样,无名人成了作者表达人生看法的最好途径。

根据福柯的话语权利理论,权利是一种符号暴力,隐蔽性地依靠知识,通过教育体系的各个学科,监控整个社会,控制每一个个体[3]。斯泰因通过对于无名小角色的刻画,揭露了美国主流社会对于一群来自德国下层阶级移民女性的重重压迫。这种压迫是自发的,无意识的,覆盖面即为广泛的,换句话说,压迫的意识是全民性的,每个人都参与其中,而在这种压迫下,每一个人都没有姓名,少数族裔人群逐渐地被巨大的孤独感和冷漠感所吞噬。

三.以“安娜・费德纳”为例解读姓名文化

《好安娜》中,斯泰因共为二十四个人物命名,庞大的命名系统可以分为三类:一,德国下层阶级的穷人,包括“枯瘦憔悴的”好安娜,“不平凡的”兰特曼太太,“朴素辛劳的”德雷顿太太等;二,上流社会的贵族,包括“漫不经心的”玛丽小姐,“浪漫的”马蒂尔小姐,“快活的”桑仁医生等;三,动物类,琼小姐送的鹦鹉,兰特曼太太给的“宝贝”,耐心地听安娜教训的猫和狗,如“彼得”“小淘气”等。值得关注的是,斯泰因笔下的人物并不简单地遵循二元对立的结构,她勾勒的小人物具有多样性。斯泰因独特的女性视角,为读者呈现了一个扭曲的社会团体,即女佣人的强大和女主人的无力,穷人的慷慨和富人的吝啬,形成了色彩强烈的对比。下文以“安娜・费德纳”的姓名为例,探讨斯泰因笔下女性的多面性。

安娜・费德纳,姓与名都取自于德语,原型取自于“圣安娜”的故事。“安娜”代表“优雅,恩惠,魅力,慈悲”;“费德纳”则代表“灵活应变,身体柔韧,有弹性”。安娜的“优雅得体”,集中体现在她对于服装和场合的正确选择上。“她一直对于自己的衣服很小心,对新衣服也很当心。她总是要实践自己的理想:一个女仆星期天外出时,应该怎么样穿戴得很得体。安娜非常熟悉与各式人等相称的所谓美丑。”[4]34不仅如此,安娜在为主人和朋友买礼物时也如此得体,“一方面她所挑选的东西总是完全适合上流社会人的气派”[4]35,另一方面,给“茄门”(德国人)买礼物时,她也轻而易举挑出那些称心又便宜的。在得体这件事上,安娜不仅仅严于律己,一并连同马蒂尔小姐,兰特曼太太,德雷顿夫人,还有那些长大的女孩们都要对她的审美要求言听计从,不容马虎。

安娜的名字还包含着“慈悲与恩惠”的意思。确如名字所言,“她和气地对待每一个有求于她的人,或者看上去需要她帮助的人,”[4]64去照顾马蒂尔达小姐,照顾身边房客,照顾贫困潦倒的朋友。安娜喜欢在“林德海姆斯”小店买“最最便宜的东西”[4]1,勤俭节约,不舍得花一个子儿,但却总能把自己的钱拿出来给别人花。“愚蠢,笨拙的金发”茱莉娅要结婚,安娜把钱拿出来;为年轻姑娘们接生的兰特曼太太需要租大房子时,安娜把钱拿出来;拖家带口的德雷顿太太过不下生活的时候,安娜把钱拿出来。直到安娜要死去,她还在为没有钱照顾房客而担忧。然而,安娜给予穷人恩惠的行为却没有换取他人同等的同情,“说来也怪,穷人是多么喜爱向那些友善的,地位高于他们的博览群书的善良人物讨教。”[4]63就像《芭芭拉上校》中安德鲁对于贫穷的定义一样:贫穷是七宗罪之源,是世上最大的罪恶,花大力气救赎穷人简直是白费功夫。斯泰因以其独特的描述方式,裸的揭示出这一点,值得人回味反思。

“费德纳”在德语中代表着“灵活多变”,而安娜在斯泰因的描述下却“太厌烦变动”[4]77“抗争是她做不了的事儿”[4]30。当初,她必须要在兰特曼太太的陪同下才有勇气去向玛丽小姐辞别。当她结结巴巴说不出话时,又是兰特曼太太帮忙说出那些“让人难以面对”[4]36的话来。安娜厨房里的小女仆换了四个,没有一个让她满意的;安娜的主家换了三家,没有一个让她快活的。斯泰因反复在文中重复的那句话,“安娜过着辛苦而烦劳的生活”[4]1,恰恰印证了安娜的“不灵活,不变通”。安娜的这种“不变通”是危险地:在友情里,两个朋友需要对方的程度不同,一方控制力减弱,或者突然闯进来什么外力,友情也就岌岌可危了;在生活上,不变通的坚守意味着徒劳无功。就像安娜的悲惨结局,一个人孤独终老,无人关怀。

除去朋友,安娜面对环境的转变,哪怕只是应不应该接受工作这件小事儿,都会选择求助神甫,甚至是算命女人。安娜全心全意相信上帝,“哪怕命运女神没有让她和任何有信仰的人一起生活过”[4]78。她随时去忏悔,上教堂,继承了基督教最伟大的容忍性。固执的安娜和“灵活”完全站在了对立面上。小说最后,安娜像一只老狗一般在医院孤零零的死去,但究竟是谁导致了安娜的悲剧?斯泰因在采访时表示,是宗教。安娜是三者中唯一一个坚定地相信上帝的人,依照宗教教义,上帝是会保护虔诚的子民的,但是安娜却不是其中的一员。

四.结语

正如西苏克所言,女性应该创造一种女性的语言。只有在女性自己的作品中,我们才有希望免于男性话语权对女性的桎梏和干扰[5]。斯泰因的《好安娜》充分采用现代主义写作手法,包括其语言的支离破碎,反复重复等特性,都恰到好处的体现了西苏克的后现代女性理论。因此,斯泰因女性视角的解读下显得格外重要,尤其是斯泰因关于女性语言,女性写作的观点,更是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关涛 2009 《西方文坛的百年红玫瑰:论后现代文学主义之母格特鲁德・斯泰因》,《外国文学评论》第1期。

[2]Stein, Gertrude, “Poetry and Grammar”,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7.

[3]【法】福柯著,杨远缨译.《规训与惩罚》..北京:新知三联书店,2007.

[4]Stein,Gertrude, The Three Lives.New York: The Modern Library Press, 1992.

关于安全的名言篇10

近日,公安机关抓获了18名制造、传播“塑料紫菜”谣言以及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人员。2017年2月,“塑料紫菜”谣言在网下及网络群组、微博、视频网站中传播,形成网络舆论热点,给福建等地紫菜生产销售企业、养殖户造成经济损失。

近年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网络谣言甚嚣尘上,除“塑料紫菜”外,还有“塑料大米”“棉花肉松”“假鸡蛋”“塑化剂面条”等。大多数谣言严重缺乏常识,但并不妨碍其在网络和微信上四处传播,造成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塑料紫菜”谣言冲击波

2月17日,福建晋江“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志江收到同事转来的一条视频。视频中有人将紫菜泡水撕扯,继而用火烧,称该品牌的紫菜很难扯断,点燃后还有刺鼻的味道,是“塑料做的”。 在福建省晋江市一家受影响的紫菜加工企业,技术员在展示泡过水的紫菜(右)和塑料袋

“短短一周时间内,便有20多个不同版本的‘塑料紫菜’视频在网上爆发式传播。仅涉及‘阿一波’品牌的视频就有5个。”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陈晓山对本刊记者说。

“塑料紫菜”谣言出现后,“阿一波”公司安排3个小组专门接听电话,李志江本人更是在2天时间里接了上千个电话,但仍然无力阻止谣言在网络上呈几何式扩散。从2月17日至3月28日,黑龙江、广西、甘肃等地多家超市下架“阿一波”产品,18家经销商退货,退货金额达468万余元。

短时间内,谣言冲击波从消费者、超市、经销商、加工厂一路迅速传至养殖户,相关产业链受到打击。福建泉州南安市的紫菜养殖户李强荣表示,近十年来紫菜价格波动不大,基本上在每吨1万元左右,很少有滞销,但“塑料紫菜”谣言出来后,原料收购价格从每吨8万元降到不足5万元。“即便价格腰斩,我的合作社还有18吨紫菜没卖出去。”李强荣说。

为维护群众、企业的合法权益,***网络安全保l局迅速部署福建、天津等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晋江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分赴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广西贵港、福建福州和厦门、山东东营、辽宁辽阳等地对涉案谣言视频进行侦查。截至目前,福建、天津、四川、甘肃、青海等地公安机关抓获拍摄谣言视频实施敲诈勒索人员5名,制造“塑料紫菜”谣言人员5名,传播谣言信息人员8名,“塑料紫菜”谣言快速散播的趋势得到有力遏制。

谣言因何而起

“塑料紫菜”谣言因何而起?本刊记者日前在晋江市看守所采访了制谣传谣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祥。

起初,王某祥因在吃馄饨时认为自己吃到了“塑料做的假紫菜”,便联系生产企业进行维权。“在沟通过程中,我起了贪念,想要赔偿。”王某祥说,为了能要上高价,他指挥自己的员工拍摄“塑料紫菜”视频并上传到网络,同时威胁生产企业,要是不给钱解决,他将继续在网上大量转发。最终,企业迫于压力,不得已向其转账5.3万元试***平息事端。

“紫菜本身是一种非常健康的食品,韧性较好,但内地一些民众并不了解紫菜与塑料在物理、化学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别。嫌疑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来造谣,不明真相的人纷纷跟着转发。”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原副所长吴成业说。

据***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张宏业介绍,目前在网上传播食品安全谣言的人一部分是为博取眼球、赚取热度,置科学常识和实际情况于不顾,偷换概念、歪曲事实,也有极个别人是为谋取不法利益等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售食品编造谣言,有意抹黑。

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杨剑扬表示,一些造谣者善于使用吸引眼球的语言和***片,满足受众猎奇心理。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造谣者利用夸张、歪曲的加工手段,模糊事实,频繁使用“有毒”“致癌”“致死”等刺激性语言。此类谣言因为与事实真相“鱼龙混杂”,较难甄别,也不易取证,辟谣难度较大。

还有一些是旧闻翻炒,刻意抹黑。造谣者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为背景,将过去发生的事情掐头去尾改头换面,改变日期或将日期模糊或删除,误导公众。

有些造谣者对影视片段进行配音配文,制成戏谑嘲讽的***片视频,抓住年轻群体猎奇心理重的特点,形成裂变式传播。此类谣言的危害比较隐蔽,看似无伤大雅,但在“笑点”的提炼过程中,改编事实,打趣调侃主流观念,形成消极负面的认知惯性,后续效应很长时间都难以消除,且一旦出现类似事件,还会再次成为传播热点。

捍卫“舌尖上的安全感”

“网络谣言制造门槛低,经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网上论坛、微博等转发后,谣言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陈晓山表示,由于取证难、溯源难,侦破食品安全网络谣言案件并非易事。

专家表示,治理食品安全网络谣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舆论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网安局表示,将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谣言的打击整治力度。根据刑法,捏造并散布虚假食品安全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寻衅滋事罪等多种犯罪,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制造、散布食品安全谣言,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作出治安处罚。

“相关互联网企业要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新出现的、翻新的谣言,要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断,清理、删除虚假不实信息。”张宏业说,广大群众也应注意理性、文明上网,注意辨别各类网上不实信息,自觉抵制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颜江瑛强调,食药监总局将推动建立社会多元主体共治谣言的长效机制,让***府部门、专业机构人士、相关企业、新闻媒体和公众形成合力,“五位一体”击碎谣言,共同织密甄别、抵制谣言的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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