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评估报告模板

履职评估报告例1

在开展部门履职评估工作中,泰安市编办本着全面部署、循序开展,注重导向、务求实效的原则,规范程序,精心操作,扎实推进,着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实际,创新谋划评估思路。泰安市委、市***府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始终把推进***府职能转变、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作为科学配置机构编制资源、促进区域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泰安市编委研究出台《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履职评估的意见》,明确把“三定”职能作为评估工作的重点,重新审视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的基础和依据,找准了机构编制评估的切入点;通过检验贯彻落实******府工作部署情况,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全面科学正确履行职能,找准了机构编制服务中心工作的关键点。省编办充分肯定了泰安这一创新做法,将《履职评估意见》全文刊发于《机构与行***》予以推广。

(二)客观系统,科学设定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评估的核心,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评估的水平和质量。在充分把握《山东省***府部门机构编制评估办法》和泰安市编委《履职评估意见》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坚持一致性原则,将评估指标的设定与评估目的紧密融合,做到方向明确;遵循可操作性原则,力求评估指标客观可测、简易可行、系统实用。紧扣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任务,确定了五方面评估内容,并细化为18个一级指标,70个二级指标;设计了《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履职评估表》,包含评估核查节点154个,要求部门自评时严格把握。一是通过评估职能精细化管理,检验“三定”职能是否细化量化、工作程序是否科学规范、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二是通过评估职责落实,检验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具体、******府工作部署是否有效落实、协作机制是否健全完善;三是通过评估履职行为,检验工作行为是否认真负责、职权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责任行为是否清晰具体;四是通过评估履职效果,检验工作业绩是否争先进位、创新工作是否效益显著、社会评价是否满意认可;五是通过评估机构编制执行,检验机构设置是否必要合理、编制配备是否科学适宜、***策执行是否合乎规定。

(三)点面结合,合理确定评估对象。坚持统筹兼顾,做到点面结合,综合考虑机构性质、行业特点、******府工作部署、示范带动作用、职能调整变化、领导重视等因素,泰安市市直确定了10个、县市区确定了51个***府部门单位作为履职评估对象。这些部门单位既有***府行***机关,也有***府直属事业单位;既有综合管理部门,也有行业管理部门和行******部门;既有经济管理部门,也有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四)严格程序,精心组织评估工作。纸上得来终觉浅,再好的蓝***,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都是纸上谈兵。泰安市采取部门单位自我评价与评估组实地评估相结合,分六个步骤,推进评估工作有序开展。一是评估准备。主要是拟订评估方案,梳理评估部门单位职能和机构编制情况,设计调查问卷等。二是动员部署。组织召开评估动员会议,明确评估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等。从机构编制、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法制、***府督查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评估组,进行业务培训,掌握评估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及有关***策。三是部门单位自评。市直评估部门单位按照要求,梳理分析职能履行情况,认真填写统计表格,按时完成了自评工作。四是实地评估。坚持方式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综合运用听、查、谈、看、议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多角度地掌握评估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认真分析所涉及内容的问题点、关键点,有针对性地验证查找问题。五是分析评定。评估组综合部门单位自评、实地评估、满意度测评、征求意见建议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定,形成评估报告报市编委。六是反馈整改。根据市编委研究意见,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评估部门单位,并就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五)公正有效,综合运用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不仅是履职评估的延续,更是评估的目的。实际工作中,泰安市将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按照“台账销号”制度要求,建立了评估问题整改落实台账,提出了分类解决的办法。一是对部分部门存在的职能落实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工作程序不合理、日志记录不规范以及私设机构等问题及时进行了反馈,并加强跟踪督查,确保落实到位;二是对主要职责发生较大变化的畜牧兽医部门,及时进行了“三定”规定的修订;三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奶吧监管等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明确职责划分的建议意见;四是对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部门按程序进行了提报研究;五是对机关事业人员混岗、离岗人员占编不能补充人员等涉及多部门管理、关注度高、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敏感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向有关决策机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六是对调整定点屠宰管理职责、设置测绘地理信息机构、集中设置行***审批机构等事项,按照这次中央部署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结合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解决。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强化了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理念,提升了部门行***效能。通过评估职能精细化管理情况,强化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意识,对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任务的认识更加明确,增强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计划性和预见性,提高了各部门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创新创优情况评估,有利于部门培育工作新理念,改进工作新方式,建立工作新机制,发挥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新效益,开创工作新局面。将工作日志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履职行为方面的评估,有助于发现部门工作人员实际开展工作情况,判定工作量饱和程度,增强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的责任心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提升行***效能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推进了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创新,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水平。评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一步增强了部门遵守机构编制法规***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了机构编制意识。开展履职评估,解决了机构编制部门对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缺少有效监管手段的问题,实现了既管职责配置,又管职责履行的“双管”机制,更有利于维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通过评估,有利于全面掌握部门机构编制配置和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准确把握部门职能履行情况和工作量大小,以及围绕大局发挥作用情况,科学合理进行机构编制的动态调整,实现机构编制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提高了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推进了***府职能转变。通过开展履职评估,有助于发现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以及与法规***策、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职能;有助于发现部门间职责交叉、边界不清、关系不顺的混乱现象;有助于梳理、分析部门内设机构之间、内设机构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责关系,理清各自的职责范围,推动部门职能及时进行清理、调整、优化,使职责配置更加衔接紧密、执行顺畅,推进***府职能转变。同时,进一步摸清了新一轮改革涉及部门的管理体制、职能状况,认真梳理了现有机构和编制资源,摸清了底数、掌握了现状、理清了改革重点难点,为下一步改革提前做好了相关准备。

三、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履职评估工作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支持,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协同作战,需要机构编制系统上下的群策群力,需要各部门的倾力配合。泰安市委、市***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履职评估工作的开展,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泰安市编委会议、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多次专题研究开展部门履职评估工作,对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多次召开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县市区编办主任会议,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强化督促调度,为履职评估的顺利推进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二)调研先行是基础。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基础,是掌握全局和做好工作的重要手段。管住、管好、管活机构编制,是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泰安市坚持调研先行原则,深入开展了“对上”、“对下”、“对外”三方面学习调研活动。通过对上学***策、对下知需求、对外取经验,找准结合点,提出开展履职评估工作,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的思路。通过参加省编办组织的重庆、宁夏学习考察,以及对青岛市、邹城市等地先进经验的学习,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机制和评估手段,夯实了评估工作基础。

履职评估报告例2

从检查评估的总体情况看,全区已初步建立起“***领导、***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均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策规定,按照“三定”规定和***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较好保持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一)职责分工明确。区***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12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人员、职责、制度等方面均有较为完善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部门的分工标准,13个镇(街道、开发区)和31个部门单位均有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

(二)机构设置到位。区安监局内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煤炭局设立了煤矿安全***稽查大队,国土、质监、教育、交通、交警、水利、商务等重点监管部门均设立了安全办(科)。各镇(街道、开发区)均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局)。

(三)职责履行有力。各单位部门均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了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台账》、《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守则》等各类***工作制度。在各镇(街道、开发区)实施安全生产委托行******。积极开展危化品、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度治理,深入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专项活动。在规范***行为,加大***力度,提高***效能,强化***监督和***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专业安委会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强化。目前***府设立的12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中,道路交通、社会事业两专业委员会能够定期召开协调调度会议,职责履行较正常,其余专业委员会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一岗双责”制度未落实到位,内部协调机制尚不健全,行业监管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安全监管软硬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存在不专一、不专业现象,镇(街道)安监站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达60%,多数非相关专业学历,且持证上岗率低。受经费不足影响,专家组成员聘任不足。安监专用车辆存在“专车不专”现象。各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落后,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三)监管职责划分有待进一步明晰。部门与镇(街道、开发区)之间存在权责不对等问题。部门按行业法律法规应承担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下放或者转办件的形式,按属地化管理的模式交给镇(街道、开发区)安监机构处理,造成在不具备相应法定权限的情况下,基层安监机构许多工作难以到位。个别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问题。如住建部门与房管部门在装饰装修工程监管方面、农业局与蔬菜局、农工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交叉,降低了行***效率,增加了管理成本。有些部门由于上级体制原因,内部安全管理分工过细,如教育系统的校园安全与学校食堂的安全分属不同机构管理,不利于统一管理。

(四)安全监管范围和监管网络有待进一步扩大。在监管范围方面,安全监管的范围还没有延伸到全区所有企业。在安全监管网络方面,没有把安全监管网络延伸到村、社区和企业,未实现责任和重心下移的工作格局。

(五)打非治违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发现,一些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凸显了某些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对薄弱。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内部协调。设有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健全信息联系和沟通制度,进一步发挥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在相关领域监管工作中的协调指导作用,牵头组织各部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行动。

(二)合理划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进一步梳理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坚持一事一部门负责的原则,尽量减少职责交叉,消除监管盲区,切实做到依法监管、高效行***。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对随时出现的责权不清等问题,及时加以协商解决。探索在部门实行安全监管大科室制,同时引导有条件的部门将更多的行***资源和***力量投放到基层,杜绝***责任下放的随意性,进一步理顺内外部安全监管体系。

(三)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依据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具有前置许可的部门是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牵头部门,没有前置许可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的工作体制。加大对安全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惩戒力度,借鉴淄博市环保***做法,建立安监、公安联动***机制,构建行******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选配年龄相对年轻、学历相对较高、专业相对对口的人员充实到安监队伍中来。安监局、法制局做好全区安全监管人员***证的调查摸底工作,抓好全区安监人员的***培训,解决安监人员持证上岗率低的问题。

履职评估报告例3

二是宣传发动到位。2013年7月25日,召开了由24个***府工作部门和22个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会议,就评估工作进行动员和发动,并对2013年的评估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同时,在肥城机构编制网上开通了“评估工作专栏”,通过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评估的意义、工作动态等,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工作措施到位。一方面,按照上级关于***府届期内工作部门评估一遍的要求,制定了评估工作推进时间表,将评估对象扩展到***府直属事业单位。确定2013年评估对象12个,其中,***府工作部门6个、直属事业单位6个。其他部门单位的评估工作将于2016年全部完成。另一方面,健全完善了评估工作机制。市编办作为职能部门,组建了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工作人员在评估期间全程盯靠,不再参与原单位的工作,实行人员、时间、精力“三集中”,确保了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把握四个重点,力求评估科学合理

一是科学制定《实施意见》。组织人员到评估试点地区进行学习取经。同时,深入部分部门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肥城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期间,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向泰安市编办汇报请示,多次反复讨论,几易其稿。

二是合理设定评估指标。本着“抓住关键指标、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原则,设计了《肥城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指标体系》和指标体系解释,将评估内容分解为职能精细化管理、内部工作机制运行、对外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和运行、履行职责及成效评估、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履职评议和社会评议以及其他评估指标等七大项31个小项,总分值为100分。其中,职责落实和履行占45分,机构编制管理占40分,社会评议占15分。履职绩效和机构编制管理占总分值的85%,突出了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特点。

三是指导部门搞好自评。为提高单位自评质量,制定了《关于做好自评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对评估工作的相关问题作了统一明确,并对各部门单位业务人员进行了一次培训,使部门单位对工作要求和程序一目了然,开展自查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深入到各部门单位加强督促协调,指导帮助他们搞好自检自查,当场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提高了自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是严格程序真评实估。到部门单位评估前,及时发放评估日程安排表;到部门单位实地评估,严格遵循召开会议、问卷调查、个别座谈、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实地检查的程序进行,确保该走的程序一个不少,该把握的环节一个不漏,该查阅的资料一样不缺,全面了解掌握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执行的具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客观作出评价。

三、坚持四措并举,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一是五位一体问卷调查。围绕了解清掌握实相关情况,按照市分管领导、单位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对象、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等五个层面,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调查问卷。采取市分管领导点评、编办主评、管理服务对象助评、职能部门参评、监管部门鉴评“五位一体”工作法,共发出调查问卷1291张,广泛了解各个层面对被评估部门单位的评价。

二是分层别类个别访谈。按照市分管领导、单位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对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等几个层面,先后与261名对象进行了面对面的访谈,全面深入了解相关情况以及对被评估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高新区评估时,通过个别访谈了解到高新区管理体制调整后,与所在的王瓜店街道在农村建设、水利、环保等基层社会事务上存在职责交叉、关系不理顺的问题,为下一步规范高新区与驻地管理体制提供了依据。

三是查阅档案实地检查。按照部门提供的资料与自查报告相对照、与访谈情况相对照、与编办掌握情况相对照,履行职责与“三定”规定相符、与岗位职责相符、与工作绩效相符的要求,通过查看档案资料、实地检查的形式,评估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机构编制管理执行等方面的情况。有下属事业单位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一并检查评估。通过实地检查,对发现的挂牌不规范、自设内设机构等问题,当即提出整改意见,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

四是汇总分析形成报告。评估工作组通过汇总、梳理和分析调查问卷、个别访谈、实地检查等情况,以打分的形式确定评估等次,并形成评估报告。在征求被评估部门单位意见后,报市编委会研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并送达被评估部门单位。评估结果及时通过肥城机构编制网进行公告。

四、做到三个结合,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一是将评估结果与研究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相结合。根据评估掌握的情况,在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内,优化整合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保障部门职能作用发挥。如,针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时没有内设科室的实际,根据评估掌握的情况,结合其承担的职能,对其内设科室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为其更好地发挥职能有序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针对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承担任务较重、单位空编较多的实际,今年为其批复了1名安置干部编制使用计划,补充了工作力量。

履职评估报告例4

一、企业职代会作用发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的存在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人们也都认识到职工代表大会存在的必要性,但现实中仅仅解决了开会问题,并没有很好解决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问题,职代会各项工作中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职代会召开变成“走过场”

在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但是一些企业在体制的创新中忽视了这项传统制度,使之流于形式。职代会成了“形式会”,很多组织、领导认为会开过就行了,至于怎么开、什么效果根本不关心。职代会的形式和内容给职工形成了“年年如此、事事如此”的印象,根本没有吸引力,难以调动群众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民主管理的效果。

(二)职工代表成了“花架子”

当前,职代会作用之所以发挥的不尽人意,与职工代表的素质和能力有很大关系。企业职工代表还存在素质低,缺乏参***议***主动性等问题。有些职工代表根本不知道职代会到底行使哪些权力,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民主管理工作究竟要追求什么目标,在参与管理时要么跟风随大流,要么沉默不言。

(三)职工代表提案成了“无果花”

现代企业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已成定局,企业职工队伍结构的巨大变化、员工素质的极大提高,对民主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职工的民主诉求渠道却还停留在原始状态,职工群众有话无处说,与领导干部的沟通如过“独木桥”,难上加难。职工代表提案变成了“无果花”,有去无回。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长期积累,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导致许多员工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感到失望。

二、以职代会评估为抓手,全面促进职代会作用发挥

要解决上述问题,企业职代会必须“老歌新唱”、与时俱进。为此金城集团创新制度、勇于实践,通过建立职代会评估制度,严把职工代表大会会前、会中、会后每一个环节,通过组织开展职代会评估、职工代表履职情况报告、提案征集评比、职工代表巡视等工作,不断夯实职代会开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职代会对企业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推动作用。

(一)建立职代会评估制度,全面促进职代会规范召开

为全面提高职代会质量,落实职代会各项职能,金城集团成立了由******工领导及职代会***团成员等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评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职代会评估活动的全过程。结合职代会会前、会中、会后的各项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了评估的内容。把***组织和行***重视、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建立完善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切实履行民主监督的作用;正常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作用;开展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监督和视察;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相应奖励制度等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进行评估。根据这些评估主要内容制定了十项评估项目,编制了《金城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评估表》(表1),评估分值设为十分制,分四个等级,即优秀10-9分、良好8-7分、合格6-5分、较差4分以下。职工代表在职代会开会前进行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以所有参评代表的打分均分作为评估最后得分。评估结果和评估要点涉及到的重点工作内容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进行报告。

2014年,金城集团首次对职代会进行评估,从评估结果(***1)来看,十项评估内容得分最低分561分,最高分627分,平均分值在8.76―9.79分,最终得分为93.37。其中96.8%的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工作评价是优秀,3.2%的职工代表评价是良好。

2015年,金城集团再次对职代会进行评估,从评估结果来看,十项评估内容平均分值在9.07―9.81分,最终得分为94.03分,比去年的93.37分提高0.7个百分点,80%的评估内容分值高于上年职代会的测评得分。

从评估结果可以看出,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得到大部分职工代表的肯定,大会筹备规范,***组织和行***充分支持和重视,有较完善的制度建设和物质保障;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健全,切实履行了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从评估分值相对较低的项目来看,正是工作着力不够的地方,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职代会闭会期间各项运行机制建设,建立表扬奖励及履职评议制度,切实加强职工代表与职工的联系,提升职工代表的能力素质。

(二)推行职工代表履职报告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主人翁意识

职工代表是职工的代言人,选好职工代表尤为重要,加强职工代表履职也是我们评估职工代表大会运行状况的主要指标。金城集团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每年组织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培训学习《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使大家知法、懂法,科学合理的维护职工权益。不断规范职代会相关程序,一是优选职工代表,选举代表体现“三高”,即高水平、高威信、高素质,职工代表要有较强的参企议企能力,敢讲真话、敢表态。二是会议程序与时俱进,即结合当前形势,又突出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会前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确定议题,这是开好职代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三是职代会表决形式无记名投票,充分民主化,消除职工代表顾虑,需要重点讨论的议题,经过职代会小组充分讨论,汇总意见,从而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职工心声。

(三)完善职代会组织体系,深入落实职代会各项职责

完善的制度,为工会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但是制度再好,关键在于落实才能见到实效,才能得到职工的信赖。金城集团工会先后制定了《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细则》、《工会工作职责》、《工会委员职责》等制度,规范职代会运作,完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三委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的民主管理监督职责。

“三委会”即工会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委员是按照一定比列选举出来的,科研生产一线占52.6%,其中女职工占21%,35岁以下青年占16%,采取民主集中制,即基层推荐、***审核、集团内网公示、最后在职代会上进行投票选举通过。“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科研生产工作委员会、劳动保护和法律监督工作委员会、职工文化工作委员会。委员是在职工代表中提名、经过职代会表决产生,并聘请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代表人员加入其中。委员们来自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最了解职工的心声,委员会积极发挥维权职责,访民情、听民意,加强协商、监督、巡查力度,紧扣维护、参与、建设、教育四项职能,大力开展群众性竞技、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群众性文体活动、送温暖、连心桥、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等深受职工喜爱、企业欢迎的各项活动,努力构建企业的良好环境。

(四)职工代表提案实施闭环管理,代表职权得到充分尊重

金城集团对职工代表提案工作非常重视,对提案实施闭环管理,组织职工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广泛开展提案征集、评审、立案、办理、检查、答复、反馈等工作。职工代表围绕集团科研生产、经营管理、职工生活等方面,提出了涉及集团层面的代表提案。民主管理委员会对征集的各项提案进行审核立案、承接办理、督促检查,集团******主要领导也专门审阅听取提案实施情况报告。并评选优秀提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对优秀提案进行表彰奖励。提案工作得到了集团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大多数提案都得到落实完成。对未立项的提案,也将理由反馈提案人。

工会还将各个提案的实施落实情况制作成展架,在职代会上向全体代表进行公示,接受职工代表监督检查。职工提案工作已形成了良好的氛围,得到了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五)签好“一合同三协议”,职工代表巡视督察合同履约情况

坚持签好“一合同三协议”即: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进一步增强协商能力,提高协商质量,逐步完善协商工作的共决机制和保障机制,做好集体合同的起草、建议、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公布实施以及监督检查落实等各个环节工作,努力提高集体合同履约率,落实 “集体合同”、“慈善帮扶”等完成情况。并组织职工代表督查职代会行***报告和集体合同中的重点工作,以及职工教育、劳动保护、女职工权益、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落实工作,并在职代会上对全体代表进行报告,使广大职工了解企业发展,与企业步调一致。切实保障了职工的民利,推进了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完善评估机制,推进职代会工作再上新台阶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了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信心和底气。金城集团工会也将进一步探索新时期职工维权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完善职代会评估机制。

一是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评估细则。在原有的评估表的基础上将评分细则再细化,分为ABC三档进行打分考核。C档为基础分,如:规范职代会程序、健全组织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履职、提案落实等。B档为提高分,如:评估制度及报告、各项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抽查及效评、专门委员会巡视和督查制度等。A档为附加分,如:职工代表接受选区职工测评、对重点提案的落实和研究等。只有做好C档的基础项目才能获得B档的提高分,只有B档项目全部完成才能晋级到A档获得附加分,利用这种层级考核方式,充分完善职代会机制,促进职代会管理,夯实职代会各项工作。

二是将劳务派遣员工纳入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金城集团现有劳务派遣工800人,是一支不可小觑的队伍,优选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充分体现职工***治地位和***治权利的公平公正。

三是探索实施职工代表向所在选区(班组或分会)述职制度。职工代表是职工自己推选出来的贴心人,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职工代表要把职工关心的焦点、难点问题记录下来,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组织反映,要加强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学习和了解,同时发挥职工代表职责,为职工办事,主动作为。利用分会会议、二级职代会等场合每年进行一次职工代表履职汇报,提升职工代表的责任感和对企业的关注度。

四是建立对职工代表大会相应工作委员会工作的评议、表扬制度。职代会相应工作委员会是职代会日常工作的有效载体,建立工作委员会的奖励表扬制度,也是推动职代会活力的有效途径,通过评议、表扬制度,促进工作委员会深入基层,贴近职工,凝心聚力,激发斗志,认真贯彻职代会各项工作部署,构建企业和谐氛围。

五是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和效果评价。每半年对职代会上签订的“一合同三协议”进行督查,不定期对相关合同和协议的执行情况抽样调查,对查出的问题和职工问卷中反应出的各种情况进行分类梳理,针对问题的源头进行探讨和督办,提示预警,进一步推动职代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效性。

通过这些措施,不断夯实和完善职代会的各项工作,凝聚职工力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履职评估报告例5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企业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法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影响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

对国企改制企业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历史问题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理论、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履职评估报告例6

一、评估依据

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

二、评估目的

通过对机场管理机构和各保障部门一年来履行职责以及设施设备的状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消除隐患,不断完善机场各种运行手册以及操作规范标准,推进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机场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机场运行持续安全、有序、正常。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2011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室,负责本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的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召集评估工作会议,收集汇总评估资料,完成运行安全状况评估报告编写。办公室主任由金红卫同志兼任,赵镇荣、周项兵为办公室成员。

四、实施步骤

2011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分为部门自查自评、航站检查整改、总结评估、跟踪监督四个阶段进行。

1.部门自查自评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各部门结合部门工作情况,组织自查自纠自评活动,对部门工作逐项进行排查,内容包括一年来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设施设备的状况、运行保障中的经验教训,安全管理中的创新和不足。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对自身不能整改的问题,报航站安监室汇总。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有台帐记录,并形成部门自评报告报安监室。

2.航站检查整改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领导小组,在各部门自查自纠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前的安全大检查,内容包括各部门自查自纠自评活动开展情况,运行保障中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一年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台帐记录情况等,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下发整改通知书,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3.总结评估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部门自查自纠自评情况、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设施设备状况等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评,并编写“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按要求将评估报告上报民航监管局,反馈给各部门及驻场单位。

4.跟踪监督阶段(12月21日-2012年)航站安监室针对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发现的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履职评估报告例7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和地方人民***府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和地方人民***府应当按照***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府按照***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和地方人民***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法规和本级人民***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府负责,向本级人民***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和地方人民***府规定由本级人民***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法规和本级人民***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府或者人民***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法规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和有关地方人民***府***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 ***和地方人民***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和地方人民***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和地方人民***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履职评估报告例8

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世界一些教育发达国家,无一不将教育督导作为重要抓手,保障和推动本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全面完成、推动国家重大教育***策项目落实、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督促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科学服务教育决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为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2012年,***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条例》,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从法律法规、体制机制两个方面,对推进教育督导改革与发展做出了战略部署。《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使教育督导有法可依。***教育督导委员会是新中国历史上最高层级的教育督导机构,为建立权威、***、有效的教育督导体制开创了新的局面。

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亟需我们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深化教育督导改革。

1.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转变教育管理职能的重要抓手

教育决策和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两个轮子”,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实现管办评分离,需要“两个轮子”平行运转。为此,既要简***放权,完善教育决策职能和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也要强化督导,加强对地方***府和学校执行教育决策的监督与指导,并在***府的主导下,培育一批专业评价机构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评估监测中的作用,努力强化***府的标准制定、***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监测、信息服务职能。要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运行机制,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必然要求

《教育督导条例》提高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层级,丰富了教育督导的内涵,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为推动教育督导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落实《教育督导条例》,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督导制度,健全督导机构,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强化督导问责,充分发挥好督导的监督、指导、评估、评价和监测功能。

3.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依旧突出,学前教育入园难、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学校乱收费、素质教育难以推进、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差、高等教育学术行为不端等,反映出教育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期待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策规范,但执行中缺乏落实,违规违纪行为缺乏监管。督促各级***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和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在做好事前规划引导的同时,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报告、复查和奖惩制度,落实好事后监管和督促。

明确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深化教育督导改革,需要统一思想,明确思路。我们要认真贯彻***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的原则和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要求,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督促地方***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形成督***、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围绕这一思路,我们的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督***,要建立地方***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引导地方***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督学,要完善督学队伍管理,实行督学责任制,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三是评估监测,要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专业化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科学、系统、权威的评估监测,为改进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

准确把握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履职评估报告例9

一、大学内部审计的组织

加拿大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一般较为精简。一般设置2~4名全职工作人员,如西安大略大学(2名)、女皇大学(2名)、瑞尔森大学(2名)、基辅大学(3名)、曼尼托巴大学(3名)、麦克玛斯特大学(3名)、卡尔加里大学(4名)、萨斯喀彻温大学(4名)、渥太华大学(4名);少数大学设置的内审人员多一些,如罗瑞尔大学(5名)、麦吉尔大学(6名);也有的大学的审计部门仅设1名全职工作人员,如莱斯布里奇大学、温莎大学、卡尔顿大学。审计部门人员设置最多的多伦多大学共有10名全职工作人员:1名主管、1名行***助理、2名审计经理、5名高级审计师和1名高级投资审计师。

审计部门的工作通常向主管副校长办公室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西安大略大学、莱斯布里奇大学、曼尼托巴大学、麦吉尔大学、麦克玛斯特大学、女皇大学、萨斯喀彻温大学、瑞尔森大学等,也有的大学是直接向校长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如渥太华大学、基辅大学。卡尔顿大学则视审计内容分别向校长、副校长和审计委员会***汇报,罗瑞尔大学向大学秘书(UniversitySecretary)汇报。多伦多大学行***上向治理委员会秘书(SecretaryoftheGoverningCouncil)汇报,组织上向校长汇报。另外,主管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定期的报告和咨询意见,向副校长办公室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大学审计委员会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的性质与组成

以西安大略大学为例。该校的审计委员会系校董事会的常设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的8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委员会***、委员会副***、财产委员会***。所有的成员必须来自于学校外部,不能是学校教师、雇员及学生,委员会中至少6人必须是董事会的成员。审计委员会***和副***必须是董事会成员,并且每年由董事会进行任命。董事会的秘书同时担任(或指定为)审计委员会的秘书。为了确保委员会成员有必需的专业知识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委任至多2名非董事会的人员。

因此,作为一个专业组织,被任命的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具有财务会计、法律、商业行***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对审计方面的浓厚兴趣。在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是财务专家,其它成员可以由专业会计或审计、高级财务职员、审计员、公司的主要会计职员、或担任过高级行***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在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上,委员会可以要求至少1名具有以下职务的人员出席会议,包括:***、执行副***、副***(人力资源方面)、副***(财务服务方面)、内审经理、审计员(controller)、总法律顾问、外审人员、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会晤2次。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该委员会最为重要的责任是保证学校的财务报告流程的合理性,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良好运行,并且制订合理的流程对大学内的重要风险进行识别、报告及控制。该委员会同时在外部审计者、管理层、内部审计及董事会之间建立一个交流的平台。

1.关于财务披露事项,财务管理及报告。

(1)评估学校年度的财务报告中的披露事项,并建议这些披露事项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2)评估由外部审计人员发现的重要信息及审计人员提供的建议;

(3)评估管理层所提交的分析报告、外部审计人员阐明的财务报告中的重要问题及与披露事项有关的重要判断,还应包括对披露事项中说明的所选择的会计方法造成影响做出的分析;

(4)确定是否应用了适当的会计原理及审计标准。

2.关于外部审计人员。

(1)每年任命外部审计人员,接受他们的直接报告,评估及正式接受外部审计人员的聘书,每年评估外部审计人员的计划及预期和实际的审计费用的合理性与恰当性;

(2)引导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职责的***性,并且为批准前的服务工作制订手续,这类服务由外部审计人员提供,并且不包含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委员会需要保证此类服务不会影响外部审计人员的***性;

(3)与外部审计人员进行会晤,了解他们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工作中的约束,在履行职责时,校方有关部门的合作情况及他们审计发现(的内容)。评估审计人员的致顾客书(managementletter)及针对致顾客书的行***回应(***istrativeresponse),并且确保(审计)建议得到适当的处理。如果(审计)建议没有被处理时,确保这种行为是合理可接受的;

(4)当行***管理层与审计人员出现分歧时,不管这种分歧是否得到解决,确保分歧将被及时告知委员会;当行***部门就某一具体的财务问题向某一财务公司寻求建议,而此财务公司并非由外部审计人员指定,确保这种情况被告知委员会。

3.关于内部审计人员。

(1)评估和批准内部审计人员的年度工作计划,评估内审人员的长期计划;

(2)评估内审人员的报告、重要发现及有关学校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确保行***部门对提出的合理建议做出处理;

(3)确保审计委员会的***每年都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会晤,讨论内审人员的来年工作计划及在执行当年工作计划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4)调查评估经证实的管理层对内部审计人员任命的否决、替换、重新任命及解聘是否合理;

(5)确保内审人员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进行直接沟通。

4.关于风险管理。

(1)确保设有合理的流程(制度)来识别、报告、控制有形风险,包括对财务系统内部进行的控制;

(2)接受管理层有关学校重大风险的定期报告,内容包括法律索赔、环境问题、健康问题及其他一些规章事项等等;

(3)确定管理层就保险责任范围的报告。

5.关于其他内容。

(1)对大学退休收入基金项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进行评估,并将报告提交至董事会;

(2)有时需要完成由董事会指定的工作,包括特殊的检查;

(3)对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助于贯彻其主要职责的事件进行指导和评估;

(4)在委员会***同意且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由学校花钱雇佣***的专业顾问来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

(5)当外审人员、内审人员及管理层认为有必要与委员会进行私下交流时,安排***的会面;

(6)每两年重新评估委员会工作条例,并且向董事会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

三、内部审计的工作任务与性质

1.运营评估(OperationalReviews)。

(1)确定风险是否像所预计的一样,能减轻至可接受的程度以及在可控的范围内,并确定审核程序可以有效且低成本运作。

(2)监督一个部门内的诸多流程(如书店中的财务流程)或者一个流程能够同时对诸多部门同时进行管理(如管理诸多部门中的应收账款项目)。

2.信息系统(InformationSystems)评估。

(1)参与系统开发及方案制订,尤其关注流程的改进、数据传递、系统的执行计划及测试计划。

(2)对应用系统执行前及执行后的状况进行评估。

(3)对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评估。

3.遵从条件(Compliance)评估。

通过评估并纠正程序,确保大学遵守国家法律及***策。

4.特殊要求(SpecialRequest)评估。

(1)应管理层要求对某一事件进行调查或评估。

(2)对怀疑存在欺诈情况的事件的调查。

5.风险管理流程(RiskManagementProcesses)评估。

(1)为达成学校目标,评估现行流程,保证其对可能事件与可能情况能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

(2)协助风险管理机构落实有关措施。

内部审计工作是为了帮助大学的领导者实现他们的目标。未来是重点,内部审计机构要充分利用今天或者过去的信息,努力改善明天的工作。内部审计通过提供***的、有附加价值的风险评估和解决方案,支持学校的工作。因此,西安大略大学认为,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是一个对变化有预知的集中于管理风险的机构。

四、内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仍以西安大略大学为例,加拿大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一般要承担以下责任。

1.内部审计的首要职责是依照学校行***领导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审核,以完成他们赋予的责任。具体而言,有以下十个方面的职任:

(1)识别并评估重大的风险事件,并确保风险被减轻到学校能承担的水平。

(2)识别并评估学校中所有的风险管理过程的改进。

(3)对日常工作与程序进行评估,确保它们被正常地追踪以及它们能顺利支持学校完成目标。内审人员需要了解在怎样的条件下,这些目标达到了怎样的程度,以此来评价它们是否能正常完成。

(4)评估学校的财产和资产状况,以及学校防范损失的能力(包括防止盗窃、欺诈和浪费)程度。

(5)检查日常运作发生的改变、信息系统的变换和信息安全的措施,对所有新的、有重大改进的管理系统运行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6)检查使用新的系统和进行较大的升级后的系统的运行过程和结果,测试与已经建立的时间表、目标和目的是否一致。

(7)评估重大的立法或者规章的调整对学校的影响,确保这些规章被恰当地认识并提上议事日程。

(8)评估学校是否遵守相关计划、***策、手续、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它们对学校的运作的影响程度,确保这些事项在有必要的时候被提上议事日程。

(9)调查所有对***策和手续的违反、错误、欺诈或者滥用学校资产的情况,以及包含调查和准予的规章制度,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联系***机构。

(10)如果教职员工个人不确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哪些是合适的行为,内审人员有职任向其提供建议。

2.内部审计部门的第二种职责是提供建议与帮助。

(1)提供咨询的渠道:①对新的和进行重大修改过的运作系统进行程序控制;②帮助学校的行***部门评估和发展新的经营活动和信息系统;③在管理上运用最好的经验,与大学的全体教职员工一起加强知识与技能。

(2)当对外部审计评估学校的管理和行***过程、程序和控制是否可信有疑虑时,为其提供一种渠道。确保内部审计的工作并没有复制外部审计师的。

(3)为以下的学校委员会提供服务:①信息安全工作组;②电子商务***策委员会;③校长的顾问委员会(负责学校的记录与档案);④信息与隐私顾问委员会的自由。

为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有效履行职责,内审人员有权使用所有与学校财产和职员相关的记录。校内职员在必要时要对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内审工作需要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内审事件不持个人偏见。

二是为便于控制事态的发展,对将要审计的各项工作,从开始时就介入。

三是努力与学校各级领导建立开放的非敌对的关系。与部门负责人紧密联系,以伙伴的姿态协助部门主管认识风险,同时提供相关建议,寻找改善的机会,帮助其实现学校的目标。

四是履行职责时应做到:

(1)熟练掌握内审的知识与技能。需要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识与技能,具备足够的知识能识别欺骗的迹象,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

(2)认真做好尽职调查。要充分考虑到审计事件的复杂性,现有工作程序的有效性及不遵守规则的可能性,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当有的审计工作缺乏专业人员时,可以聘请校内外咨询专家;此外,要持续地改进学校的风险管理过程,努力改善其质量。

(3)改善绩效评估的实施。

(4)在全校范围内引起对风险和控制全面的关注。

(5)通过持续的工作加强审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六、年度审核评估与咨询计划方案

1.计划。内部审计的工作基于一种风险评估,这个评估包括任何在管理中被识别的风险和控制。运作部门、重要过程和学校主要存在的风险都是该项工作流程的一个部分。咨询计划必须有帮助改善风险管理、增加价值和改善学校运作的潜力。

2.交流与批准。内部审计人员要与高级管理部门进行交流,并向审计委员会寻求批准。

3.协调。内部审计工作要与其他内部和外部相关的审核工作协调进行,以确保适当地覆盖工作并且减少工作的重复。

履职评估报告例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并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对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省***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总会计师。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

(二)已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

(三)总会计师可依法进入董事会。

第七条企业总会计师的选拔、任免按照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在征得省***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或***上报省***,省***按照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免的有关规定作出批复,公司董事会依法聘用或解聘;省***也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依法聘用或解聘。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在征得省***同意后,由企业***上报省******,省***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选拔、任免。

(三)企业总会计师可在本企业内部选拔,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选拔。企业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条件成熟的还可以进行委派制试点。

第八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九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治素养和***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以及企业所属行业的基本业务,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纪***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纪、***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省***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握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五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企业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企业资金管理与控制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的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二)组织测试、评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会计监督体制,落实内部会计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七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配备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十九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参加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订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的建议;

(三)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会机构负责人配备的人事建议权是指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并负责组织对财会机构负责人及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三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当发表***意见,出现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总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及时向省***报告。

第二十五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时将总会计师的述职报告报送省***,省***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省***履行财务监督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组织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以及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建设与执行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的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的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情况;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机制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快报、月报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五)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四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戒免谈话或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建议省***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的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权限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企业有关重大决策提出不同或反对意见,企业决策层未采纳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出资人报告,如造成重大失误应由决策者承担相应责任,不再追究总会计师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省属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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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作总结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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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寒食舟中作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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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秋的诗句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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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习自我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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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工作实习自我总结,内容包括实习自我鉴定总结200字,岗位实习个人总结通用。这天工地上继续浇筑混凝土,听刘工给我讲解了很多关于混凝土浇注的知识,下午我办公室也查阅了一些书籍,结合在学校课本上学习的知识,让我懂得了使用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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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规全文阅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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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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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优秀日记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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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的雨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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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秋天的雨教学反思,内容包括秋天的雨教学反思部编版,秋天的雨教学反思八百字。是这么回事——《秋天的雨》教得很不成功,学生显得疲惫,朗读很不起劲儿。回到办公室我仔细地想了想,一是星期一大家还未恢复状态。二是我自己被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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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工作室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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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开学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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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小班开学寄语,内容包括小班学期结束家长寄语,小班幼儿成长简短寄语。新宝宝们,上幼儿园啦!你们昨天在家里还是一个爸爸妈妈的小宝贝,今天已需要***的走向集体生活。这意味着一天中的大部分时间不能都待在家里了,也不能时时刻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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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父亲致辞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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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新郎父亲致辞10篇,内容包括新郎父亲致辞台湾,新郎父亲搞笑致辞。在这庄严而喜庆的婚礼上,作为父母,我要向两个孩子说三句话。第一句是一副老对联:一等人忠臣孝子,两件事读书耕田。第二句是浴不必江海,要之去垢;马不必骐骥,要之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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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t的过去式和过去分词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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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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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的诗词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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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担保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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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法律担保书模板,内容包括法院担保书模板,反担保书范本。请将此次“提款”之款额付入(银行帐户)帐号我公司确认:(甲)“借款合同”第14条所载的声明及保证,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实和环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实和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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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教学计划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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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室护士总结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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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自查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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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梦想教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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