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10篇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篇1

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生落户标准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优先满足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附件1)和《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10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xx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20xx年5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填写《20xx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xx年度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研究认定。对于20xx、20xx、20xx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xx年将不再认定为重点用人单位。

六、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xx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各高等学校应该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毕业生的有关材料,确保毕业生材料的真实性。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取消毕业生落户申请资格,并向市教委报告。市教委将向有关学校通报情况并督促学校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篇2

上海市应届生落户打分细则:非上海生源应届生进沪落户标准分72分通知7大要点

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优先满足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附件1)和《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10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xx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20xx年5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填写《20xx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xx年度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研究认定。对于20xx、20xx、20xx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xx年将不再认定为重点用人单位。

六、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xx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各高等学校应该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毕业生的有关材料,确保毕业生材料的真实性。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取消毕业生落户申请资格,并向市教委报告。市教委将向有关学校通报情况并督促学校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以其他条件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应届生落户打分细则: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一、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直接落户的申办主体。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一年(20xx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xx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府部门、所在区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凡用人单位20xx年办理直接落户后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对该用人单位20xx年提出的落户申请不予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以下情况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1.中介机构派遣人员;

2.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

在职培养毕业生指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生(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习成绩等级以相应绩点进行评定,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xx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国际性、全国性竞赛(含: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xx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户申请,并须提交以下材料:(其中1、2、5项须在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时提交,3、4、6项可在20xx年12月20日前补交)。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于20xx年5月31日前;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xx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

3. 20xx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4. 20xx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及经营往来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

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十一)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因 支边支内户口由上海市迁出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内户籍迁出上海的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⑶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⑷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⑸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⑹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⑺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20xx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2.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专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

五、审核依据

依据《20xx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评定。

【20xx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咨询电话:64829191。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篇3

在欢快的乐曲伴奏声中,20名已在南京发展的各界留学人员当场从与会的各位领导手里领取了标志着他们取得南京市民待遇的蓝色卡片――《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南京市近几年人才***策又一重要集成与创新,它不仅提升了服务海外留学人才的水平,更能整体推进南京市留学人才工作上新的台阶,为海外留学人才在南京市实现柔性流动提供了可能,从而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创业。

负责办理“南京蓝卡”的工作部门――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在蓝卡推出前后,接到了大量咨询电话,同时也接待了很多来访人员,他们中有已经在南京工作生活过一段时间的海归,有正在酝酿来南京发展的留学人员,还有很多白发苍苍的老人,来为自己的儿女申领蓝卡做咨询。

据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当初为了推出“南京蓝卡”,他们会同蓝卡业务中涉及的公安局、劳动局、教育局、侨办等有关部门到北京和上海等城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并在实施办法出台前后与上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多次协调和研讨,最终敲定在资金申报、创办企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子女就读、居留和出入境、驾驶执照、购房等9个方面,为已在南京市创新创业,为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的海外留学人才,提供与本市市民同等的待遇。

根据《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以下3类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居住证》。即:(1)拥有外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2)持中国护照,已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身份的;(3)非南京户籍的外省市人员。

具体来说,《暂行办法》第八条则对《居住证》持有人在资金申报、创办企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子女就读、居留和出入境、驾驶执照、购房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承认了蓝卡持有人享受与南京市民的同等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申报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创办企业初期,他们可以根据《关于专项补贴留学人员来宁创新创业资金的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申请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补贴。同时,在回国2年内可申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创办企业时,其创办的企业可依法以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或采用技术入股或资金入股的方式创办企业,并可以单位的形式或以灵活就业的形式办理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市民相同的权益。

《居住证》副卡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本市市民相同的权益。持有中国护照的,以及非南京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可凭劳动合同、《居住证》到所属建行网点为居住证持有人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持有中国护照的,以及非南京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以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储蓄余额转移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就读时,在下列情况下,可享受与本市市民相同的权益。《居住证》持有人为非南京户籍的外省市人员,可以免办暂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为外国国籍的,可凭《居住证》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或多次入境签证。

《居住证》持有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凭《居住证》和入境时的身份证明(护照),到驾驶培训学校报名,经审核培训,考试合格核发国内驾驶证,并可以凭《居住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持有外文国际驾照的《居住证》持有人,依照市车辆管理行***部门提供的互认协议,在交通规则理论考试合格后,可以换领国内驾驶执照。

非外国国籍的《居住证》持有人可直接购买已取得《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商品住房。外国国籍的《居住证》持有人可直接购买已取得《南京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或者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且对境外人员无任何销售限制的自用商品住房。

目前,从已经办理了“南京蓝卡”的部分留学人员了解到,他们办理《居住证》后,在解决子女的就读、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领取驾照等方面获得了便利。

南京新近推出的《居住证》不仅成为南京海外留学人才享受市民同等待遇的证明,同时也是享受南京市创新创业扶持***策的证明,因此,《居住证》既体现了身份证明的功能又体现了人才证明的功能。由此,南京成为首家推出“蓝卡”制度的省会城市,“蓝卡”制度也是南京市委、市***府对引进人才海纳百川理念和精神的充分体现。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篇4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府责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法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㈡坚持***府对公办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设点布局,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策,保证符合条件的适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

㈣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 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 号)的要求,依法开展招生工作,确保2016 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各学校必须建立2016 年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入学工作监察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㈤各学校必须根据区教育局规定的计划数进行招生,严禁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学校不得擅自扩大班级规模,突破班额数。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㈥各学校必须严格根据区教育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信息公示、招生报名等工作。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随班就读。

二、公办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㈠公办初中相对就近入学的办法

根据区内中小学设点布局的实际情况,相对就近均衡配置生源,实行部分划片电脑派位和部分对口入学相结合的初中入学办法。其他符合长宁区初中招生条件的学生,将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

㈡公办初中体艺特色招生的办法

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教育行***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区教育行***部门将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进行公示。

三、民办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㈠民办初中实行自主招生,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民办初中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区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㈡民办初中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严禁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在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县两级教育行***、督导、***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㈢2016 年民办初中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于4 月28 日~4 月30 日,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 所民办初中。民办初中面谈时,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

㈣参加民办初中面谈的学生须凭面谈通知,携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6 年5 月7 日~5 月8 日。

㈤民办初中在2016 年5 月16 日前分批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5 月9 日~5月10 日第一志愿录取,5 月12 日~5 月13 日第二志愿录取,5 月15 日~5 月16 日第三志愿录取。

四、具体工作要求

㈠成立区招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规划管理、统筹实施本区初中阶段的招生入学工作。主动协调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招生事件,对违规招生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

㈡进一步坚持***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完善本区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告知制度和招生***策信息公开。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 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 号),本区将在3 月31 日向社会公开或上网公示以下信息:

1. 长宁区教育局关于2016 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具体事项,含本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操作办法等;

2. 经市、区县教育行***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操作办法等;

3. 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书馆面积和设施设备及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

4. 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初中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5. 民办初中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操作办法、收费标准、招生承诺等;

6. 本区教育行***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㈢发挥督导、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区教育局和区***府督导室将加强对本区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将招生入学的督查结果作为评定学校工作、创建文明单位、评选先进、校长职级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民办初中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㈣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㈤民办初中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报名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部门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府专项扶持资金。

㈥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五、具体操作办法

㈠长宁区公办初中招生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招生方式为电脑派位/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

1. 电脑派位/对口入学操作办法

⑴ 本市户籍并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⑵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中,父母一方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的人员子女和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cw9 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子女,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⑶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中,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 证”的外籍人员(留学人员)子女,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⑷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及华侨子女,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2. 统筹安排入学操作办法

⑴ 本区户籍,小学阶段在本区跨地块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块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家长须凭户口本原件、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人户分离的还需有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向现就读小学提出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并在4 月23 日前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不再参加本区的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由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⑵ 非本区就读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应届小学毕业生及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回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凭户口本原件、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人户分离的还需有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家长于4 月23日前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由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通过后,统筹安排至我区公办初中就读。

⑶ 外籍学生在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①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中的外籍学生,可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继续在我区借读的申请,填写《外籍学生继续借读申请表》,经区教育行***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到具有招收外籍学生资质的公办学校。

②非本市就读符合借读条件的外籍学生,需要在本区就读初中,须持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子女护照、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情况),在6 月3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472 号)办理登记手续。经区教育行***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到具有招收外籍学生资质的公办学校。

⑷ 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及华侨子女在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① 非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的香港、澳门人士子女,持子女本人及父母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6 月3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472 号)办理登记手续。经区教育行***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② 非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的台胞随行子女,持子女本人及父母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在6 月3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472 号)办理登记手续。经区教育行***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③ 非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的华侨子女,持长宁区人民***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6 月3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472 号)办理登记手续。经区教育行***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⑸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① 该类学生凡在我区小学毕业的,若需要在我区继续就读,可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继续借读申请,经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符合入学条件者,统筹安排至我区公办初中就读。同时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策和规定,家长签字确认后由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保存。

② 非本市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于6 月3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472 号)办理入学申请手续。申请时父母须携带父母一方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持父母一方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 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 月30 日),且连续3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 年6 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的灵活就业证明、原籍户口簿(学生户口须随父或母),以及随迁子女的有效期内的《临时居住证》、预防接种证、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且与居住证件中的信息一致)。经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入学条件并通过后,统筹安排至我区公办初中就读。同时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策和规定,家长签字确认后由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保存。

㈡本市户籍在本区就读的人户分离应届小学毕业生回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入学初中的申请办法

1.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的申请

须凭户口本原件,向所在小学提出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申请,并在4 月23 日前网上填写《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地就读申请表》,不再参加本区的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

2.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居住地所在区县就读初中的申请

须凭户口本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小学提出回居住地就读申请,并在4月23 日前网上填写《本市户籍学生回居住地就读申请表》。不再参加本区的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篇5

中心城市户籍改革上海破冰

上海户籍制度松动了。此番上海的户籍新***,能否撬动中国大城市户籍改革的坚冰,并引发全国范围的连锁效应,已成为这场改革的最大看点。

在一家美资公司工作的陈东升在上海打拼了十年,第一次感到落户上海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

陈东升说,自从2005年办了居住证之后,每年都会去申请一次上海户口,但都被驳回,每次都卡在“大专学历”和“毕业院校非211”上。“我每年为上海仅个人所得税就缴好几万元,而且我所在行业是上海目前最需要大力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可最终却屡次卡在学历上,觉得很不是滋味。”陈东升所在的上海公司总共200多人,有80%以上都是新上海人,其中不少人面临同样的落户问题。

户籍制约长三角发展

因户籍影响人才引进的情况在全国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上海,这一问题体现得最为突出的当属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

据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小龙介绍,2008年年中公司曾委托零点公司调查园区内来自全国各地以及海归人才在沪安家的情况,结果发现人才“瓶颈”中落户问题首当其冲。“通用电气公司曾经引进过一位重要的水资源工程师,最后他称‘没有根的感觉’就走了……”

成立于1992年7月的张江高科技园区是部级的高新技术园区,是浦东新区四个重点开发小区之一,亦是国家首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目前,上海张江聚集着12万各类人才,其中有9000多人属于海归派,除部分顶尖人才在引进时解决了户口问题,其他人皆面临落户问题。

指标管理向条件管理的突破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加工部班组长洪刚是上海40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一员。来沪已经第8个年头的他对即将出台的居住证转户籍***策亦充满期待,“希望新***不仅仅是让上海急需的高端人才受益,也能够向一些领域的储备人才打开大门。”

在更多人看来,上海户籍新***受益面应该更宽,而非紧盯高端人才。

上海黄浦区区长周伟认为:“据我所知,此番户籍新***是谋求搭建一个从居住证向上海户口过渡的平台,只要符合这些条件,都能拥有上海户口,是长久以来在户籍问题上从指标管理向条件管理的创新突破。”

仅以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上海市户籍为例,按照从2004年起实行的评分***策,申请者的各项要素累计分值高于“标准分”,方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者则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

据悉,该“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海市***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其中,毕业院校和受聘单位被分成三六九等,多年来受各界争议。

而此番向条件管理转变,一些硬杠杠被淡化,个人能力和对上海社会的贡献被强调。据上海有关部门人士介绍,新方案提出七大类条件性指标:学历,在沪就职,在沪缴纳社会保险,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省市(海外)工作资质,特殊成就,在沪创业投资纳税。

有媒体评论说,这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上海第四次户籍松动,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吸引人才,或许能为众多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士及外地人才打开入沪之门。

为什么是上海?

有评论认为,上海先行的秘密,说到底还是思想***和观念更新的结果。在今年上海市的“两会”上,市长***所作的《***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居住证制度,逐步建立与户籍相衔接的机制”。当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等在内的上海市***府多个部门,正在就有关户籍***策改革问题展开紧锣密鼓的调研,更大范围内的户口改革***策和人才吸引措施改革即将在上海起航。

然而,在国内户籍坚冰难以融化,特别是大城市户籍改革面临巨大现实挑战的情况下,一些二三线中小城市却早已开始了尝试。

2008年,浙江省在嘉兴等地试行居住证制度改革,以打破外来务工者因户籍界限造成的城乡对立,使居住证与社会保障、就业、居住、子女就读、计划生育等挂钩,让持证者享受一定的当地市民待遇和优惠***策。

而在江苏昆山,当地***府把“新昆山人”计划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围绕“新昆山人“的社会保障、孩子教育、就业培训、权益维护、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无缝对接”服务。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篇6

自诞生之日起,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本文简称“资格认证”)便饱受争议。在老人们眼中,这个“麻烦认证”可谓是“侵犯人权”;就连经办部门也觉得整个工作“劳民伤财”,“费力不讨好”。当资格认证的外衣日渐尴尬,处于两难的经办部门该如何"见招拆招",从容应对各方利益需求已成为不可回避的“棘手山芋”。

然而在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对于资格认证这项工作,社保人设计的社保与公安"联姻"做法,给了我们一些启示,也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或许可以推之四海的平台。

据相关数据统计,上海是中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是全国养老基金负担最重的城市,也是资格认证人数最多的城市。面对僧多粥少的养老保险基金,保证安全、防止冒领和诈骗显得尤为重要。这其中,资格认证挑起了重任。然而从它诞生之日起,似乎饱受诟病,各地退休人员的抵触情绪也不绝于媒体。但是在上海,记者却看到了另一番景象――资格认证工作井然有序。上海社保人用上海人独有的精明和聪明,设计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理念和做法,让资格认证脱去了尴尬的外衣。

社保与公安联姻:无声处见真情

“过去,一个月追悼会我要参加少则七八十次,多则一百多次。每次追悼会结束,我第一件事就是要到区社保中心告知死亡情况。一个月下来,要跟社保部门打上少则七八十次多则一百多次交道!”回忆起上海早期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有4万退休职工的上海百联集团人力资源部宛勇宝,满肚子牢骚。

实际上,早在1999年之前,上海就开始资格认证了。原上海市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李硕告诉记者,当时实际上是由企业代做资格认证,企业通过走访、慰问等活动了解退休人员的生存状态。

然而,随着城市改造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搬到郊区甚至随同子女到外地生活,企业便不能及时掌握生存状态。特别是从1999年开始,上海推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相伴而生的是退休人员变成了社会人,企业和个人的关系逐渐松绑,养老基金日益受到冒领、欺诈的威胁。不仅如此,“一旦养老金被冒领,经办机构开展追讨举证很难,花费大且成效不明显”。

“资格认证工作回归到社保经办部门迫在眉睫。”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社会服务部主任游惠国告诉记者,当时需要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有297万,如果按照一些地方采取的退休人员到区、镇或街道社保部门进行资格认证,那场面不敢想象。“如果采用一些技术手段比如指纹识别或者视频进行资格认证,不仅要有物力、人力和财力的大量投入,还会引起老人的抵触情绪,搞不好会被认为侵犯人权。”

“可否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而不惊动退休人员呢?”上海社保中心经过调研发现,上海公安户籍信息管理规范,民***部门的殡仪馆只有见到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或者户籍注销证明才可以接收死者进行火化。于是,上海社保中心找到市公安局进行协商研究,最终签署了建立社保与公安信息按月交换比对制度。

依照这一制度,每月12日,社保信息和公安信息进行比对;18日,市社保中心把比对后的已显示死亡的退休人员信息分发到区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再分发到镇(街道)社保平台;26日前社保部门统一中止或者封存养老金账户,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家属到社保中心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

“之前,都是我们随时向社保部门汇报退休人员的生存信息,一个月不知跑多少趟。现在反过来了,都是社保部门给我们‘反映’情况了,呵呵。”上海中恒集团劳务中心陈祥岳说,“自己的工作一下子轻松了许多。”

“这种办法非常有效地防范了养老金被冒领。”市社保中心社会服务科科长谢振宇给记者分析了这一制度的优点。他说,社保和公安按月信息比对,也就是说,社保部门较***门掌握退休人员的生存信息只晚一个月,退休人员多领取了一个月养老金,但是在家属到社保部门办理终止手续时,多领取的一个月养老金可以从相当于两个月养老金的丧亡抚恤金中抵扣,社保人员对家属进行解释后,家属都能够理解。

“这样一来,上海户籍上海退休上海养老的这部分老人就被静悄悄地‘资格认证’了。这是个互利的长效好机制。”游惠国向记者解释道,社保信息内容详细,还可以为***门办案等工作提供帮助。对社保部门而言,既没有惊动退休人员,又投入较少的经办力量,却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资格认证工作。

从2011年起,因工死亡遗属纳入到社保和公安信息比对机制中。7月1日,上海又将综保和镇保并入城保。这意味着,社保部门通过公安户籍信息比对的人数将突破400万人。种种情况表明资格认证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情况更加复杂。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户籍信息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不排除有一些户籍信息失真。

因此下一步,上海市社保中心打算整合社会多方资源,寻求多途径合作,探索补充一些辅助办法。比如与人口普查机构合作;比如借助医保部门跟医疗机构的密切关系,直接获取医学或死亡证明;比如和社区医疗机构合作,通过为退休老人建立健康档案获取生存信息等等。不过,游惠国告诉记者,近在眼前的是把享受异地养老待遇的上海户籍的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和公安信息比对的机制中。

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陪伴这个机制运行多年的原市社保中心主任鲍淡如在电话里得意地告诉记者,《社会保险法》中提到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上海经过多年的探索早已形成了一个长效机制。

异地认证:力争便民最大化

社保和公安进行信息比对的人群涉及上海户籍上海退休上海养老的老人,占上海资格认证总数的96%。然而随着上海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每年吸引了全国各地许多优秀人才来上海发展,外地退休老人也越来越多。还有一些当年支援边疆建设,退休后落叶归根的上海老知青,两者共计12万人。与此同时,在上海外还有13.7万跟随子女常年在外地或者外国居住的上海户籍上海退休老人,这部分人,***门也很难及时准确掌握他们的生存信息。

“这是资格认证的难点,但是我们认为异地认证是城市化的必然选择。鉴于目前社保体系不完善,各地经办要求不一致,我们对这两部分人进行了手工操作的异地认证。”游惠国告诉记者时,显得有些无奈。“不过,我们要求力争做到便民最大化”。

张伟壮是市社保中心社会服务科的科长,他的另一个身份是社保协管员服务社社长,手下有500名社区协管员,分布在全市215个街道(镇)社保服务中心。“12万老人,500名社区协管员,平均每名协管员要协助认证240位老人。这应该是全国之最了。”张伟壮苦笑着告诉记者,协助异地认证是社区协管员9项工作内容之一,却占据了他们百分之四十的工作量。

“你就给盖章签字吧,你看我把我妈身份证、退休证都带来了……你们有没有人情味啊,就这一千多块,我至于冒领欺骗吗?”10月12日上午,当记者来到上海市黄埔区半淞园路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时,正遇到一位想替母亲做资格认证的王女士。王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大学毕业后落户上海,前几年把母亲从南宁老家接过来一起生活。老人身体一直很好,每年都是自己去做认证。2011年王女士夫妇在黄埔区购置了新房,从南汇区搬过来。“打听到资格认证可以在就近街道办理,本来很高兴,觉得很方便,没有想到他们那么教条……”听完王女士的不满后,社区协管员王惠君不紧不慢地告诉她,退休老人亲自来认证,其实是保护老人自己的利益。“万一被冒领了,损失的可是自己的养命钱啊!如果老人不方便来,我们可以上门认证。”

事后,王惠君表情淡定地告诉记者,这位王女士算是态度比较好的,很多年轻人都是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发展的,***策跟他们说清楚,他们都能理解。“但是,更多的时候是老人本人来认证。有些地方特别是当年支援边疆建设,退休后返沪的老知青,他们的退休金普遍比较低,本来就不满;还要来认证,有的地方居然要求按手印,有的地方要有拿着当月杂志拍的照片,有的地方要盖公安、街道和社保3个部门的章,有的地方一年要认证两三次。这样一来,抱怨就更激进了。”

这样的感触,普陀区长征街道的社区协管员吴琪体会更深。普陀区地处上海中心城区,近几年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交通变得快捷方便,加上优质的教育与医疗资源,吸引了许多从城里拆迁的人和大量的外来人口,成为上海宜居的新城区。在吴琪的记忆中,2008年一年她处理过的协助异地认证的退休老人100多人,而到了今年,截止到9月底她接待或者上门认证的外地老人超过了620人。“每一次异地协助认证,我们协管员都只能耐心解释,承受误解、委屈甚至谩骂”。

其实,王惠君和吴琪也有怨言,“地方经办的要求太多了,作为协助,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果能像上海对待外地居住的上海老人那样就好了”。

王惠君和吴琪所指的上海老人是指上海退休外地居住的老人,他们分布在全国31个省市和自治区,还有一部分人在国外,共计13.7万人。

在黄浦区社保中心,记者见到工作人员正在归档一部分从外地寄回来的《异地居住享受上海市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认证表的最上面显示退休老人或遗属的外地通信地址及信封编号;中间部分是“通知”,告知老人携带认证表和身份证到居住地所的街镇(乡)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证;通知后面“链接”上回信地址;下半部就是认证表的具体表格。记者看到,表格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参保户名称、参保户登记码、计算机编号,乃至现居住地的地址和邮编都已经机打,注明好了。老人只需签上名字,而地方社保经办部门只需要在“是否健在的后面”打上对号,签上名字,盖上社保部门的章即可。

这跟记者在上海一些街道社保中心见到的情形不一样。记者查看过《享受外省(市区)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台账》,许多地方寄来的认证表都是空白的,从姓名、身份证号、参保单位等等,所有信息都需要填写,而且各地方的认证表内容不尽一致。南汇区康桥街道社区协管员张菊莉告诉记者,很多老人不会写那么多字,她们通常让老人把认证表复印一份,或者干脆由他们代填写。“这样一来,效率很低,一天上午都在忙活这事,其实认证不了几个人”。

游惠国告诉记者,上海居住外地的老人比较多,为了方便外地经办,尽量把认证手续简化,上海才设计了这样的认证表。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表格避免了手工操作的二次错误,提高了认证效率,对老人也比较人性化。对上海社保经办而言,返回来的认证表整理、归档、上传信息等都提高了效率和准确性。

社保机构网上“跑腿”

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其经济区域辐射到长三角地区。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格局逐渐形成,信息一体化势在必行。敏锐的上海社保人认识到,“必须主动信息化,人性化地信息化,便民地信息化”。他们开始思考,可否让居住在长三角地区的退休老人的资格认证借势信息化呢?

“江苏社保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我们给他们添了很多麻烦噢。”2004年,上海市社保中心开始跟江苏省社保中心接触。鲍淡如回忆说,当时上海市退休人员退休后在江苏居住生活的有7.5万人,江苏居住在上海的退休人员只有0.78万人。上海社保多次把江苏省和地市社保经办部门负责人请到上海来协商,最终,沪苏两地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异地居住养老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1月正式启动“异地协助资格认证网上操作系统”。

由上海社保中心开发的这个网上操作系统,实际上是借助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33网站子系统搭建的平台,“这个系统操作非常简便。”鲍淡如告诉记者。

“折腾少了,再也不用去寄信了!”上海退休,如今居住在江苏省镇江市丁卯开发区的张正财老人,在电话里直率地告诉记者。每年5月中旬,张正财老人都会收到从上海市社保中心寄来的认证表,一式两份。老人带着认证表和身份证到开发区街道办理认证后,一份认证表留在自己手里,另一份交给街道社保协管员。接下来的工作就有社区协管员把认证表整理好,送到区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登录“异地协助资格认证网上操作系统”,本地上传资格认证信息。另一端,退休所在地的社保经办就可以实时看到认证信息了。

“老人折腾少了,经办效率和准确率提高了,财力、人力的投入也少了。”游惠国总结说。之前有社保经办测算过,手工操作,用寄信的方式进行异地资格认证,花在一个老人身上平均用4元钱;而资格认证工作量大,投入的人力、物力多,又没有财***专项经费。“加之,退休老人抵触情绪又多,社保经办部门觉得自己是‘费力不讨好’”。

经过5年的合作,沪苏两地的网上协助资格认证工作机制已经进入了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和高效化的运行轨道。

2010年7月27日,由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组成的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异地认证”合作工作会议在上海举行。会上,时任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皮德海充分肯定了沪苏两地的网上协助资格认证工作机制。他说,上海创造了好的经验,为长三角三省一市开展“异地认证”乃至大范围向全国开展“异地认证”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2011年4月,上海市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正式启动。这意味着沪苏两地的异地认证机制扩到了长三角地区。不过,跟沪苏两地异地认证机制不同的是,这次上海“放弃”了运行了5年的网上操作系统,改用人社部金保工程为网络平台的异地退管系统实施网上协助认证。游惠国笑着告诉记者,这是大势所趋,他们是顺势而为。他表示,在试点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他们正在整理,查找原因,找出对策,将整理后的材料上报人社部社保中心。

从借势公安户籍资源进行信息比对,到探索异地网上协助认证,再到形成协作机制扩大到长三角地区,上海的资格认证工作不仅实现了全覆盖,而且还脱去了尴尬的“形象”。游惠国形容这一路上的感受是,社保经办机构处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第一线,面对社会日益发展的新形势,面对社保事业日益艰巨的新任务,面对社保经办管理体制变革的新形势,一定要在服务型***府中找准定位,把社保经办机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建设目标真正转化成为社保经办机构的执行力,认真寻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的操作路径,坚持以人为本。

她进一步解释说,经办能力的提升是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通过一次升级改造就能够完成。这个过程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推行人性化服务是优化社保经办服务的宗旨,即把要服务对象的利益和尊严放在首位,把社保人自己的心态放低,“低调但要有腔调”。

上海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地方的公安和社保可以比对信息,那么其他地方也可以做。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篇7

《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包括五个部分十六条。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三、创新人口管理。(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五、切实加强领导。(十五)抓紧落实***策措施。(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7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会,***副部长黄明等8部门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作了介绍,回答了记者提问。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户籍制度改革的新***策、新规定、新精神,本刊综合黄明等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和媒体的有关报道,集中解读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要点,敬请读者关注。

落户:特大城市建积分落户制度

【《意见》摘要】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解读】***副部长黄明:关于积分制的问题,实际上,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等多个城市实施了积分制,在进行积极探索。这次《意见》明确特大城市实施积分制,300万~500万人口的大城市统一实行积分制,这也是总结了各地的经验做法。北京等地会根据中央的精神,认真贯彻、及时出台本地的积分落户制度。这次***的《意见》之后,各地区、各部门将会抓紧研究相关具体***策,及时公布,并且认真地贯彻好、落实好。

户籍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目前上海等城市已开始对外地人试行积分落户***策。对于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在城市公共资源很难满足每年都有很大增幅的新增人口时,可考虑采用积分这个办法。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共资源的过度紧张,还能够使外地人循序渐进地实现平等权利。

对于积分范围的选择和计算,胡星斗认为,应该根据外地人员的工作年限、居住年限、技能等级、社保缴纳等情况综合后来积分,让外地人对未来发展有稳定的预期。

胡星斗表示,在积分设定和加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监督措施,确保各个环节不会有人为操纵,保证公平。

登记:农户非农户统一为居民户口

【《意见》摘要】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解读】黄明:《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这意味着将不再区分农村娃与城市娃,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打破了几十年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还要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当然,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与居住在城里的居民原先存在的待遇差别的消除,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还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胡星斗介绍,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及配套制度,区分了“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内容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制度,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二元结构从此在我国根深蒂固。改革开放至今,城乡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户籍制度基本上没有进行改革。

“现在打破城乡二元制正当其时。”胡星斗分析,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也已经出现较大的规模,这些都是打破二元结构的客观因素。

不过胡星斗更关心的是,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后,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各类社会待遇能否相同。现在的一大问题是在城市中的农村人口不能享有城市人口的待遇,所以追求待遇的统一应该是本届***府在户籍改革上的重点。

胡星斗表示,在“农转非”的过程中,要防止地方和基层部门假借统一户口之名变相向农民征地的行为,各个地方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体系。

待遇:随迁子女逐步在当地高考

【《意见》摘要】 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解读】***副部长刘利民:《意见》规定,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具体的保障有4个方面:

一是推动普惠性的学前教育。3年来,已有超过300万人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受益。

二是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近些年,公办学校接收随迁子女教育保持年均百万以上的增长。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1200万人左右,这些随迁子女超过80%在公办校就读。

三是推进中职免学费***策。多数省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是不收费的。

四是推动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截至目前,有27个省份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策,30个省份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策。2014年,有28个省市开始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问题。今年有5.6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办理了高考报名手续。

厦门大学教授刘海峰表示,***宣布居住证持有者逐步享有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资格,就是在试点城市运行效果良好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与过去相比,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一线城市的人口过多,从目前来看确实很难放开。”刘海峰说,不过,不能因为人口的问题让随迁子女在当地享受不平等的教育。一线城市应该制定相关规划,逐步疏解人口,并逐渐放开中、高考的门槛。

管理:建设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意见》摘要】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解读】黄明: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快人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多年来,***和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大力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化建设,为每一个公民编制了唯一且终身不变的公民身份号码,建成了覆盖全国13亿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为建设和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打下了坚实基础。

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四大基础信息库的部署要求,***牵头负责,国家***、外交部、民***部、***、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信部、住建部、国税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参加,大力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目前,项目总体推进顺利,按照计划安排,年底前开始面向各共建单位开通人口信息共享服务。

胡星斗介绍,在这个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中,很可能将以身份证为载体,把公民的户籍资料、身份资料、个人档案、纳税情况、信用情况等统一录入到该信息库中,这将对未来个人信息的管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此外,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并不健全,该系统建成后,将对我国信用体系、诚信社会的建立起到关键作用。

目前,有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似的制度和系统,用于管理个人信息和信用记录。我国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后,个人可以查询自己的基础信息、信用记录,招工单位以及相关的社会部门也可以查询。

户籍制度改革有哪些难题

黄明: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情况复杂,需要兼顾的因素多,统筹推进的难度大。一是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较大,难以平衡;二是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策长期与户籍挂钩,难以剥离;三是各类群体发展愿望和利益诉求多元多样,难以协调。这些深层次矛盾决定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协同攻坚。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把握的四项原则:一是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不能采取强迫的做法,群众要不要进城、何时进城、进哪个城,都要让群众自己来选择,坚决防止把农民“拉进城”、“被落户”。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四是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链接:***《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将出台

在7月30日***新闻办举行的新闻会上,***、***、***等8部门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有记者提问我国已经实施户籍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为什么还要建立居住证制度?国家层面居住证制度***策何时出台?

***副部长黄明表示,建立居住证制度,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那些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黄明说,***在总结各地做法、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目前,正由***法制办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审批。按照中央的要求,《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将要出台。主要是明确居住证的功能定位,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办理程序以及居住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待《办法》出台后,由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已经探索实施这一制度的,要及时修订、有效衔接。

延伸阅读:户籍制度这50多年

我国有着50多年历史的户籍制度,从建立之初至今,经历着缓慢的调整与变革。城乡统一与迁徙自由,依然是人们所期待的改革目标。

【新中国成立初】限制盲流

1951年7月16日,***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当时,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城市无法容纳过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1953年,为减少城市的人口压力和就业压力,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国家开始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从农村中盲目流入城市的人,被简称为“盲流”。

【1958年】二元结构

1958年,全国人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包括常住、暂住、迁出、迁入等7项人口登记,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并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

从此,城市与农村间筑起了一道无形的“高墙”,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模式得以确立。

【1985年】发身份证

1985年9月,全国人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人不分城乡均发身份证验证身份,方便人口流动自由择业。

1994年以后,国家取消了户口按照商品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3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

【上世纪末】蓝印户口

上海、深圳、广州等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施行“蓝印户口”***策。蓝印户口相当于国内的“投资移民”或者“技术移民”,投资购买当地***府规定的房产等,可以给予蓝印户口。

从今年5月31日起,天津停办蓝印户口。至此,中国所有城市结束蓝印户口***策。

【新世纪初】积分落户

2001年10月1日,中国以2万多个小城镇为重点,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在小城镇拥有固定住所和合法收入的外来人口均可办理小城镇户口。

江苏、浙江、上海、山东、河南、四川、重庆等地启动户籍改革。

目前,作为特大城市,上海、广州、深圳已经采取了积分落户***策。

【2013年】户改新***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篇8

酝酿近两年的深圳居住证终于出台了。2007年7月31日,深圳市市长签署深圳市***府第169号令,《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在深圳市盐田区试行。9月13日,盐田区公安分局发出了第一张居住证,这意味着在深圳实行了22年的暂住证制度终于寿终正寝。

按照深圳市公安局局长李锋的说法,推行居住证制度不仅仅是形式上简单地以旧换新,而是对户籍管理的传统理念、体制和手段、方法实行全面突破。它弱化了户籍概念,强调了居民概念,凸显了身份的公平性,能够增加广大劳动者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宿感。

这项未来可能影响到所有深圳外来人口的制度,到底会有怎样的未来呢?

严格的人口控制

作为一个移民城市,深圳人口增长经历了几个时段:上世纪80年代,外来人口以每年30~40万的速度增长,90年代后以每年70~80万的速度飙升,进入2000年之后增长的速度与80年代持平,即呈现放缓的趋势。“深圳目前的人口已超1400万,这其中外来人口超过1200万,在籍人口200万。在1200万外来人口中,有近200万没有正当职业和列入产业管理的灰色人口。”这是深圳市副市长李铭今年9月19日在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暨“两无”活动经验交流会上透露的数字。这也就是说,深圳的外来人口与在籍人口的比例为6:1,这在全国是最高的。

深圳社科院的一份资料显示,为加强人口管理,深圳在1980年代初就确立了严格控制人口的管理思路,要求各地民工来深工作必须要有当地***府干部带队,集中管理,而用工单位必须到市“清理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领取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

1984年,深圳开始启用暂住证,将“集中管理”演化为用工单位事先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的“指标控制”。1990年成立了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在承认并开办“非劳务暂住证”同时,又明确了用“经济手段”(劳务证每年300元、非劳务证每年150元增容费。2002年1月1日起,暂住证的收费方式改为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人口管理费每月25元,每年共需320元。)的辅助调节思路,每年从广大流动人口身上收取巨额资金。1995年深圳市人大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了“以证管人”的管理思路,并沿用至今。其间,虽然***府每年也有一定的外来人口入户指标,但因为门槛太高(获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个人纳税总额24万),这些指标每年都没有完成。

2002年,深圳市还曾推出了“1人才居住证”,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可申请,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和深圳户籍人口机会同等的福利和待遇。但这对深圳大多数外来人口并没有什么意义。

从上述发展轨迹可以看出,深圳历届***府一直沿用改革开放之初带有防备意识的流动人口控制思路,一方面在经济发展上对外来人口多加利用,同时又严格控制户籍人口增长,强化常住、暂住之间的壁垒,使大量在深圳长期居住、买房子、交税的人处于暂住状态。1998年《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连续暂住7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而深圳市并没有执行。

这就使深圳的人口问题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人口严重倒挂,总人口虽然很多,但常住人口大概只有500万左右;人口素质两极分化严重,深圳目前的人口结构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足8.4%,而具有初中以下学历的劳动力人口却占66.52%,中产阶层难以形成。另外,按照深圳警方的说法,巨大的流动人口流量,还给深圳治安带来巨大压力。

而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和2004年1月1日《行***许可法》的施行,使暂住证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已经成为过街老鼠。找到一条新的人口管理路径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居住证的含金量

从2005年开始,深圳开始酝酿居住证制度。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这样分析居住证的制度设计背景:“深圳正处在城市化的高峰期,人口管理压力大,大量暂住人员的信息不在有关部门的掌握中,存在巨大的管理真空;对那些低层次的外来人口,以前***府采取各种办法想把他们赶走,但事实上赶不走,所以不得不面对现实。”

深圳知名民间研究机构“英特虎”的负责人金城则认为: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深圳再像以前那样对待外来人口已经说不过去了,***府必须渐进地把公共服务从户籍人口延伸到外来人口;同时扩大常住人口的数量,把那些社会发展需要而没有户籍的人留在深圳。

但居住证出台的时间一再被推迟。从今年1月推到4月再到9月1日,最后在9月13日才发出第一张居住证,而且还只是在深圳的一个区试点;《办法》也九易其稿。深圳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徐道稳认为,这显示出许多人对于居住证的复杂心态:“没深圳户口的反对这加强人口管理的制度,是因为希望人口制度放松后,能转入深圳户口;有深圳户口赞成这加强人口管理的制度,是怕太多的人都入深圳户口后,没什么优越感,怕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深圳盐田区“推居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试行区域内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户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在深圳务工、投资、自主创业、有合法住所、有海外人才居住证者等6类人,可以办理居住证,有效期是10年。而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只能申请临时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这类证是强制办理的。

居住证的全名是“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与社会保障卡两证合一。未办理居住证在深生活,将面临重重障碍,比如,不能在深圳长期租房。违反规定的出租业主,可能面临200元或租金收入总额两倍以下罚款。根据有关部门的设想,将来在深圳就业、入学、就医,逐步都要凭居住证办理。用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的话说就是:推行居住证主要目的是让有证的人更加方便,让没证的人寸步难行。

关于居住证所能享有的权利,《办法》列举了在深圳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计生及其子女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等7项权益。居住证持有者将享受诸多市民待遇,而暂住证没有优惠待遇,这是居住证的一大进步。但可以肯定的是,深圳当地户口登记制度还存在,而深圳户口人员是不需要办理“深圳居住证”的。这其中的差异就决定了“持居住证不可能完全享有深圳户籍人员的待遇,至于这其中的差别到底有多大,则有待观察。”徐道

稳认为。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府把居住证的管理和出租屋管理结合起来了。《办法》规定,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长期承租,违者也被处以按人数每人200元的罚款。事实上,这也是2004年深圳成立市及六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以来的一个管理思路。而从2006年起,根据不同的出租屋类型,深圳开始全面推行“旅业式”、“物业式”、“单位自管式”等五种出租屋管理模式,着力建立协管队伍。而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深圳在全市开展了流动人口及房屋信息的普查工作。此次普查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普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治面貌等七个方面的信息。对无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建筑散工、废品收购等无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其工作单位填写为“无”。

另外,就是开展房屋信息普查编码工作。普查的内容具体包括房屋的详细地址、总套数、总层数,以及按照有关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等等,“逐个编码核查、逐个项目比对”,以期实现“不漏一间,不错一项”的目标。显然,这仍旧是一套以管理和控制为主要目的的做法。

怎样理解“无固定工作”?

深圳推出居住证后,遭到了很多挞伐和反对,最极端的批评是:因为暂住证不值钱了,才5元,没意思;换成居住证,价格是20元,又可以赚一笔。而大多数人是反对***府在推行中的蛮横态度,并担心居住证会威胁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有人表示支持居住证,但是希望不要管得太死。不要没有工作就打上流民的记号。让办了证的人更加方便,但也不应去为难那些没有办证的人。

有文章就指出:“让没证的人寸步难行”,不知深圳会有什么狠招。据说,“如果一个人一直找不到工作,就应该离开深圳”,可找工作总得有一个过程,跳槽还得有一个间歇。不找工作,就来深圳闲逛,凭什么就不让人家逛了?我就想住在深圳,而且暂时不想工作,我的生活费是我以前的积蓄,你有什么权利叫我离开?没有失业者,没有流浪者,当然更不可能有乞讨者,留下的都是对深圳有用的人。以工作与否来区分接纳外来者,多么功利实用的城市管理!更可怕的是:“将来没有居住证,在深圳就属于一种非法滞留状态,要严格管理。”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角度说,这俨然是要恢复当年废止了的暂住证。

任职于某电脑公司的江先生就属于担心暂住证借居住证“***”的人之一:当年江先生刚从老家过来,没来得及办暂住证,出门不远,就给治安办抓到樟木头,关了5天,吃的是饭和萝卜干,一间房住40多人,只能蹲着,没地方躺,至今想起来心有余悸。当初暂住证查得比较严的时候,小到出关、租房,大到汽车过户,考驾驶执照都离不开暂住证,每天人活得提心吊胆的,生怕哪天忘带了被抓进拘留所。有了居住证,是不是又要回到当初人人自危的状态中去呢?

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认为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因为居住证虽然附加了很多功能,但仍是由公安机关发放和管理,而从公安局的立场上看,肯定会偏重于管理而不是服务。乐还透露,在推行居住证之前,他本人和许多学者曾建议由***府对居住证统一管理,在管理和服务直接取得平衡,也便于以后增加附加功能,但没有被采用。而一个事关上千万人利益的制度的出台,并没有听取市民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也没有在人大、***协进行充分讨论。

可能出现新一轮外来人口涌入潮

上海于2004年率先推出“居住证”,其后,青岛、沈阳、昆明等城市也都试行,但均不大成功,根本问题还在于居住证的含金量不够,办不办区别不大。对深圳居住证制度的前途,乐正表示不太乐观。他认为这是地方搞的,刚性不强。***府虽然给居住证附加了很多权益,但能否落实还不清楚,这取决于***府的公共财***能为多少人买单的问题。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篇9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承受了不公平的指责,它被认为妨碍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导致了公民之间的不平等。本文试***阐述这种对我国户籍制度的指责是无法成立的,是不公允的。我国应该在维持户籍迁移的行***审批制度和暂住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渐进的改革和完善,而不是将现行户籍制度全部推倒并重新建构。

一、对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评价

在中国大陆,户籍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以及与此衔接配套的***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初步形成和确定于1950年的户籍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调整,但社会各界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认知和评判仍不一致。

(一)现行户籍法律制度没有妨碍公民的迁徙自由

按照《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迁徙自由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居住自由、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和出入本国的自由。以国家为界域,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一国之内自由流动并选择住所的权利。关于迁徙自由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迁徙自由强调对人身的自主支配,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我国公民不享有迁徙自由的学者所持理由主要有二个:一是现行宪法没有关于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二是我国实行的户口迁移行***审批制度和暂住证制度构成公民迁徙自由的制度。的确,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但是,这并不等于中国公民实际上不享有迁徙自由。迁徙自由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人权作为一种应然的权利,作为一种要求被法律、社会和国家平等尊重的正当理由,其存在与否,并不以实在法是否承认为条件。人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权利,而首先是一种道义的权利,同时,有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法律化。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权只能说明该权利不为法律所确认,而非说明该权利不为中国公民现实享有。写在纸面上的权利或者说存在于法律规则中的权利并非就是现实的权利,反过来,没有写进法典的权利也并非不存在于历史和现实中。世界上有些国家,例如美国,也并未以宪法形式明文规定迁徙自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加以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成绩,但是我国仍然延续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所确立的基本法律框架。《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两个制度,即户口迁移的行***审批制度和暂住制度。暂住制度后来演化为暂住证制度。认为户口迁移行***审批制度和暂住证制度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这个理由同样不成立。首先,如前所述,迁徙自由属于人身自由的范围,它以人身的自主支配为特征。户口迁移行***审批制度限制的是户籍的自由迁移,不可能限制公民对其人身的自由支配。户籍的迁移自由和公民的迁徙自由不是一个概念。其次,《户口登记条例》(第16条)要求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转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这确实有限制公民迁徙自由的嫌疑,因为它要求公民为自己居留外地说明理由,否则,不得居留外地。但是,观察法律制度不仅要注意它的文本表达形式,也要注意它的现实运作样态。1985年***公布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落实寄住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的同时并没有要求***门对居留城市的理由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外地公民只要愿意居留城市都可以办理暂住证。同常住户口一样,暂住证也是确认和保护公民合法居留的法律文书。它虽有期限,但可以多次延期,长期使用,因此不构成对迁徙自由的限制。事实上,公民的迁徙作为一种事实,可以通过户籍登记进行法律确认,也可以通过暂住证来确认。即使没有户籍登记,中国公民凭借身份证和暂住证照样可以自由迁徙、选择居所。对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做历史的考察,我们应该承认,《户口登记条例》的立法初衷就是限制农民自由迁徙进城。既便如此,《户口登记条例》限制的只是户籍迁移,对于农民迁居城市的人身限制主要是通过粮油票证制度、强制遣返制度和其它行***手段来完成的。由于我国于1990年代已经废止粮油票证制度,由于2003年发生孙志刚案后,***废止了强制遣返制度;同时,由于身份证制度的实行使身份证取代介绍信和其他行***控制手段,所以,认为我国户籍制度妨碍公民的迁徙自由的论断没有体察历史的变化,是不公允的。

(二)现行户籍法律制度不是造成不平等的原因

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确实存在公民平等方面的问题,而且往往和户籍制度有联系,体现了城市居民之间和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平等。现行户籍制度可以称之为“粘附性的户籍制度”。《户口登记条例》将全国人口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两大类,并且对人口类别的转换和辖地之间的迁移实行行***管制,这两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与教育、就业、社会福利保障等行***管理功能粘附在一起。当人们试***变更自己的户口身份时,行***管制会严格限制个人的自主选择。因此,人们很容易把户籍的差异性当成利益不平等的原因。但是,户籍基本功能在于证明公民身份,为社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户籍和个人权益本来没有什么关联性。在“粘附性的户籍制度”下,各种利益的分配以户籍为标志区隔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群体间享有差别待遇。表面上看起来户籍制度造成了各种社会不公,实际上,社会不公是由附加到户口上的各种利益、隐藏于户籍背后的各种利益分配制度的不公平带来的,是各种不平等的***治、经济、社会安排和社会管理方式带来的。简单地把种种不公平归结于我国户籍登记和迁移制度,并认为我国户籍制度是造成了公民之间的不平等,这既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也会误导户籍制度和其它社会制度改革。在讨论我国户籍法律制度改革的时候,另有一种错误的倾向是,有些学者采用一种宽泛的户籍法律制度的概念,把户籍法律制度定义为以户籍信息为基础配属资源和管控社会的一系列制度,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接受教育、转业安置、甚至选举权利等方面的许多具体规范。这种定义实际上把户籍制度等同于整个社会管理制度,无助于讨论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因为它预设了一种可能性,即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接受教育、转业安置、甚至选举权利等方面的不平等都归咎于户籍制度本身,使人错误地认为我国户籍制度是造成城乡之间、城市居民之间不平等的根源。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

当然,这不是说我国户籍制度没有改革的必要。对我国户籍法律制度的认知和评价是一个直接关涉户籍制度改革路径选择的重大问题。目前,户籍改革思路中有一种比较有市场的主张叫“户籍取消论”。“户籍取消论”将户籍制度视为社会不公的根源,认为取消了户籍制度,就解决了二元社会结构问题。究其实,“户籍取消论”实际上反对的户籍迁移的行***审批限制,以为实现了户籍迁移的自由化,就可以解决社会不公。其认识基础在于对我国户籍制度的错误评价,其改革主张也很难在一二线大城市实施。郑州的户籍改革就是例子。郑州的户籍改革两个特点,一是完全放开入户***策。二是取消之前实行的多种户口形式,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也就是说,郑州的户籍改革彻底取消了《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户口迁移行***审批制度。结果是,这种改革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吸引了大量人口进入城市,超过城市的资源、环境和社会承受能力。由于教育、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紧张和社会承受力的制约,郑州市也不得不停止“户籍新***”。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2009年2月上海市制定的《持居住证人员申请户口试行办法》对申请转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实行准入制度。准入门槛包括持居住证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缴纳所得税条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无不良行为记录条件和有特别贡献,并且对申办上海常住户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相比较而言,“上海模式”保留户口迁徙的行***审批制度,并以计划指标进行控制,完全不同于郑州的户籍开放。这种户籍改革可能会被指责为延续了城乡二元制度带来的不平等。首先,把居留上海的中国公民分为暂住者、居住者、常住者并实行差别待遇,即便境内一般来沪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努力实现从“暂住到常住”的转变,这种划分似乎背离了一般公民对平等的期待。其次,“上海模式”设定了较高的入沪门槛,将过去的身份门槛化为财富、贡献、职称、居住年限的尺度,用来衡量是否有入沪的的资格。但对大多数来沪人员说,准入门槛依然难以跨越,户口迁移障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但是,“上海模式”具有现实合理性。户籍制度基本上属于地方制度。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不承认“地方自治”。但是,笔者认为,户籍自治作为一种最低限度的地方自治始终存在。地方有权根据本地的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适应本地方的户籍***策,有权决定是开放户籍,还是实行户籍准入制度。只要是用民主的方式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就符合“正当程序”就无可非议。从利益的角度看,地方户籍自治也就是可以由地方自主决定是否与外来者分享本地区共同积累的财富和福利。在没有充分地方自治的中国,户籍制度就成了维护中国地方利益的最后一重保障。否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沿海发达城市可能被社会外来人口吞噬。以平等价值来进行衡量,“上海模式”也无可指责。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是立法者的要求,也是对***者和司法者的要求。如何判断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和行***规章是否合乎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可参考美国司法经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对于经济和其他归类实行“宽松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第14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保护。一项带有归类的法律要符合“平等保护”条款,必须满足两项要求:法律必须具备合宪目的;法律必须是取得合宪目标的合理手段。以此观察上海的户籍改革,首先,从纯学理上讲,如果对于上海市制定《持居住证人员申请户口试行办法》进行审查,只能是“宽松审查”以确定是否合乎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其次,《持居住证人员申请户口试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人才来沪,促进地方发展和进步,从方法和手段上看,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按照贡献、职称、居住年限进行归类,用来衡量是否有入沪的的资格,都是合理合法的。因此,指责“上海模式”违反平等原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篇10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六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七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十八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系迁(移)入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系迁(移)入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

(三)离婚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

第十九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第二十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概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毕业后,符合本市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七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区划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错号、重号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

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一)经***或市***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八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三十九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二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三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四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另行下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条本规定中的“新生婴儿”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婴儿。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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