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0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府提供优惠***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全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核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发放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民***局、物价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事业性收费全免,有偿服务费按标准下线的30%收取。各有关部门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执行收费***策,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在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具体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法定期限保修责任,缴纳维修基金。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国家规定,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3%的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实行***府指导价。具体每套住房的价格,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因素进行调节。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房管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经济适用房购房户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㈠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

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㈢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为全市城镇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按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旧城改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被拆迁户及无房户、危房户,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优先购买。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

㈠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向户籍所在地镇、办、区递交《宜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书》,同时报送户籍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资料。

㈡初审。镇、办、区通过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含社区)公示7天。对经初审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后有人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经初审符合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房管局。

㈢审核。市房管局将初审材料分送市公安、企改办、民***、劳动部门,由上述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在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

㈣确定。市房管局对公示期内无人对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购房户进行汇总。符合条件的购房户户数超出可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套数时,市房管局应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购房户。

㈤发证。由市房管局向确定的申请购房户核发《宜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申请购房户可凭该证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凭《宜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市房管局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三条购房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和出租。擅自转让或出租的,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户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第十四条购房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房屋,并按出售时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房价之间的差额按规定比例向相关部门缴纳房屋收益;市房管局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凭缴款证明办理土地出让及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加注内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前款规定缴纳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交纳的收益,由征收部门集中向市***门上缴,其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交纳的收益地方所得,专项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户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㈠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查处;

㈡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市物价局依法予以查处;

㈢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第十八条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户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第十九条市房管局和其他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的,依法追究其行***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2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为指导,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府令第**号)为学习内容,以掌握***策、法规为重点,保证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设、销售人员的素质。

二、会议活动安排

(一)时间:

2005年10月 日至 日,共 天时间。

(二)地点:

待选

(三)参加人员:

1、**市管辖区内各经济适用住房行***管理人员;

2、开发企业负责人1名和主管建设、销售副总各1名。

(四)会议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策;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策;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程序;

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程序。

共分四个课时(时间及研讨安排详见附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本次活动设“会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会议各项事宜的决策,组长:,副组长:。下设“研讨组”和“会议服务组(一)研讨组。主要职责:根据研讨内容,完善研讨资料,制订研讨方案。和与会同志进行研讨。组长:。

(二)会议服务组。主要职责:1、负责接受报名、收取会务费、发放研讨资料等会议前期准备工作;2、协调会议地宾馆,做好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的生活保障工作①根据报名情况安排住宿房间②安排好与会人员的就餐事宜③做好与会人员的安全工作;3、做好研讨活动中的服务及协调工作①会场布置②会场摄影③协调宾馆搞好会场服务;3、组织好会外活动,做好会外出行交通及会外活动安全工作。组长:副组长:成员:

四、食宿安排

由会议地宾馆具体安排食宿,视宾馆房间情况和报名情况,由会议服务组安排与会人员入住标准间或三人间。早餐安排自助餐,中、晚餐可实行包桌方式安排饭菜。

五、会场安排

1、悬挂横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研讨会”。

2、制作领导座签。

3、现场摄影,留取***片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以及中央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本市计划、财***、税务、物价、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行***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

(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二)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有所有权纠纷的;

(五)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原所有权单位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另有约定的,应当提供房屋原所有权单位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六)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变更登记费。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同意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批准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当依法纳税,由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十条  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城近郊八区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房屋所在地没有标定地价的,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本市远郊区、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府制定,报市人民***府备案。

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并按照规定上缴中央财***或者市财***,或者返还房屋原所有权单位。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市人民***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策的规定,本市城镇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后,由城镇职工与房屋原所有权单位按照房屋所有权比例分成。房屋原所有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的部分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市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根据国家和市人民***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策的规定,本市城镇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也可以在按照成本价补足房屋价款以及利息,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上市出售。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价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复核,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所有权交换。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的维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国家和市人民***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对房屋出卖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4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针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实施情况,现对该“通知”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为《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经确定可放申请表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发表格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收益,要按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和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的手续仍按现行的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买方还应提交由原售房单位提供的该栋楼房竣工日期及相关证明文件,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了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交付土地出让金,城近郊八区还按3%缴纳,远郊十个区县按所在区县制定的标准缴纳。

    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售房单位提供的该栋楼房竣工日期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不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复印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应即收即办,当日完成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八)土地行***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统一上交市房地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完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征询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之,并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期,即以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确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减去该栋楼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实际使用的年期;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其土地出让年期分别依其上市交易日期均按上述规定逐一核定,最终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已使用的年限计算。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已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手续后,权属登记部门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土地使用年期。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府提供***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对本行***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或房地产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事业性收费和***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府)、市(区)、县人民***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府确定,***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府所定的标准向***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6

论文关键词 ***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 房管秩序

一、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

2007年11月19日由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指***府提供***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策性住房”。由此可知,经济适用房是***府为照顾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而组织建设的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的住房,其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具有以下三点特殊性。

一是经济适用房是***府组织建设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出售而建设的,商品房的建设者以营利为目的,是一种商人行为。而经济适用房则是***府组织建设的,其目的是保障中低收入群体有房居住,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根据《***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等有关住房制度***策的规定,各级***府在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时,都给予了许多特殊的***策支持,如经济适用房的用地一般实行无偿划拨。

二是经济适用房不能自由买卖。商品房是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的,任何人都可以购买,而经济适用房则不能在市场上公开出售。首先,经济适用房不是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购买的,而是面向特定群体,并由***府按照一定的规定分配购买的,如***府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次,买受人转让此类房屋时,也有许多限制性规定,如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因此,经济适用房不是具有完整意义上的商品房。

三是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商品房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而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则是由***府决定的。根据***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有关***策,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利润控制在3%以下。

正是鉴于经济适用房的诸多特殊性,如果按照商品房的处理原则解决经济适用房买卖中发生的纠纷,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而且不利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基于以上考虑,由于涉及诸多***策因素,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不宜单纯地依仗诉讼途径来解决,而应当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住房***策进行规范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或房地产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那么,如果发生经济适用房私下交易行为,我们将如何具体处理呢?下面,我们首先了解现行法规和国家***策对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是如何规定的。

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之限制规定

从以上论述可知,经济适用房不是商品房,而是有限产权的***策性住房。因此,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受到严格限制。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府规定。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之后,2007年11月19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其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府确定,***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府所定的标准向***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2010年4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综上,按照现行规定,经济适用房的限制交易期为5年,不满5年的私下交易是严格禁止的行为;满5年交易的,购房人必须向***府交纳土地收益,***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回购权。同时,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策,经济适用房***策是为了解决占城镇人口比重很大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是以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特别在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从经济适用房的目标群体来看,经济适用房***策是为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的住房要求,从而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必然会引起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维护公共利益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四)损害公共利益的;”因此,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不仅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应当认定无效,但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法律视角看待经济适用房私下交易问题,而忽视背后的社会因素、***治因素,否则很难稳妥解决这一问题,保障社会的稳定。

三、经济适用房私下交易的主要类型

从现实情况来看,经济适用房私下交易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顶名买房,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利用他人专属的分房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被顶名人或为此收取费用或无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实际出资的则是他人。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有三种认识:一种是合同的概括转移,即经济适用房购买权利人通过合同方式将购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方;一种是买卖合同,即顶名者与被顶名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最终为房屋,双方实际为房屋买卖关系;另一种则是委托合同,即被顶名者受顶名者的委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顶名者是名义上的合同当事人和房屋权利人,顶名者系实际上的合同当事人和房屋权利人。

二是现房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卖给他人。该种类型可因交易行为是否发生在5年限制交易期内分为两类,本文主要讨论发生在5年限制交易期内的交易类型。

结合第二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无论哪种交易类型,其实质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经济适用房,在行为的法律效力上都应被认定无效。但如果这样处理,就会产生以下后果。

首先,保护了“不诚信”。随着经济的发展,河口的房价逐渐攀高,卖方看到房屋升值,故意毁约,或者拒不配合买方过户产权,在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必须返还房屋,多数情况下,买方已居住房屋多年,而卖方仅需返还购房款和补偿利息损失,房屋的升值部分就可能由违约方获取,导致双方的利益失衡,变相保护了不守诚信的一方。另外,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受损的一方如果无法从正常途径得到保护,必将采取过激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

其次,诱发不稳定因素。从现有掌握的情况看,河安小区就有三百多套经济适用房涉及私下交易,一旦无效判例出现,就会引发“示范效应”,卖方受到利益的驱使,故意毁约的动机增强,这样一来,个案恶化为群体性事件,六百多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处理不当,必将危害社会稳定。

最后,扰乱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作了严格的资格限制。但因客观条件所限,并不是所有的适格者都能享受到优惠,经济适用房的私下交易损害了***府的优先回购权,进而侵犯了这部分人的利益,违背了国家设立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初衷。2007年11月19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防范和处置经济适用房私下交易的建议

第一,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应强化使用监督。建议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对河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据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2010年4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各***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以项目销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依法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办妥担保手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列入房地产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六条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8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府提供***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府建设或房地产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优惠***策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府负担。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七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队人员)或市、县人民***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府确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六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条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一条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凡已经享受房改***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三条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四条市、县人民***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八章

附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9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批准并印发《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连同《通知》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全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投资体制、生产体制、供应体制、管理体制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发展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速度,提高住房建设质量,促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宅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优势产业,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投资多元化、住房生产社会化、住房供应市场化、住房管理专业化的新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自省***府云***发〔1998〕16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销售,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的外,各级计划部门不再批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自建住房项目,财***不再拨付单位自建住房资金。同时,按照“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处理好“新老住房、新老办法”的衔接和过渡。凡在1998年底前正式开工并在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购买并已预付了房款且可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以现行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经审定为不能在1998年底前开工或者虽已开工但不能在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执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有条件的地区可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房价收入比在4以上(房价收入比计算公式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售价×60平方米(建筑面积)÷当地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当地财***及单位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的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按房改***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企业及无财***补贴的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住房面积标准按财***管理体制,由建设、***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府审核后报省人民***府批准。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的次日(1998年12月2日)起。

住房补贴的资金,分级负责,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原财***、计划部门核拨给单位的住房建设资金及单位自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按照财***管理体制发放。行***机关及财***全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由***门会同实施单位统筹协调解决。财***负担的部分列入预算由同级财***统一拨付给受补贴单位;单位负担的部分按以下顺序列支:(1)单位住房资金;(2)财***核定或核拨的单位预算外资金,(3)其他资金。财***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由财***按核拨比例拨付。企业及无财***补贴的事业单位按有关***策自行筹措。发放住房补贴后,财***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资金,也不再向单位拨付建(购)房资金。

云南省住房补贴办法及省级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由省财***厅拟定报省人民***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人民***府根据省制定的统一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补贴支付办法,规定当地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标准,报省人民***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1999年两年内,各地各单位的公积金缴交比例应在现有基础上各提高一个百分点。到1999年年底,全省公积金制度实施面要达到80%以上,缴交比例达到5%以上。要坚持“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监督”的原则,按照财***管理体制建立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级归集、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公积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关系应与房改工作关系相对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方向要以个人购房贷款为主。

(四)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现有基础上,每年都应按一定比例提高租金标准。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应达到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企业可结合各自实际,以上述比例为基准,适当提高或在短期内降低租金标准。制定适合企业实际的租金改革目标和办法。职工支付的房租超出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部分,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五)实行对不同收入家庭供应不同住房的***策,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新体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或者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各市(县)人民***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并报省人民***府备案。

三、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享受***府扶持***策,以微利价格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商品住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住房建设的主体。***府采取扶持***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我省原实施的国家安居工程、省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及普通住宅认定工作等应与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并轨,从1999年起,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向本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销售的,经批准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扶持***策。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项目及土地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各县级以上计划部门会同同级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长远规划,综合当地住房水平、市场需求、土地可供量等因素编制,需要使用银行自营性贷款的,还应当编制信贷计划。年度计划逐级上报至省计划、建设、土地、金融部门,纳入省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后按项目下达年度建设计划、投资计划、信贷计划及建设用地计划。有关商业银行对经评估、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策性委托贷款由房改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的具体情况下达,有关商业银行受委托办理承贷手续。

年度建设计划下达三个月后,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达到实施进度要求的项目应当及时调整,原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新开发建设单位。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开发建设招标投标由建设行***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土地、人行、规划、财***、物价、地税、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事项按《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住宅小区为主要开发建设形式。项目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应当以招标投标或者多方案优选的方式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工程施工一律实行招标投标,中标企业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工程。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及强制性质量监督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工程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全过程监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工程的各个关键环节进行强制性质量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必须按《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1993〕814号)及有关验收规范,通过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后,方能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质量负最终责任。住房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发的文本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作,与《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同时向购房者提供。

经济适用住房以建设二、三类住房为主,适当建设四类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住房功能与室内环境标准、设备与设施标准、建筑结构与安全防护标准的规定,提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建设质量。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府扶持***策:建设用地实行行***划拨;城市***府承担小区外的大市***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免交市***公用设施配套(增容)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建设、土地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的费用实行按宗收费;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税的征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府指导价,价格管理以物价部门为主管,建设部门参与,密切配合。由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以上4项之和的2~3%以下)、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的利润等8项因素组成,按建设项目核定其最高限价。列为省重点监控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由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物价、建设部门审核,报省物价、建设部门批准;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高限价,由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物价、建设部门批准,报省物价、建设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每半年公布一次。省财***、物价部门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中的行***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确认、公布,未经法律法规确认及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取消,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换费种名称收取同类费用;同一用途的费用不得以不同的费种名称重复收取;按规定收取的各项保证金,达到有关要求后,本息一并退还交费单位。小区内的经营性配套设施不得无偿划拨,其建设费用由所有者承担,不得进入房价;与住房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建设费用以货币形式摊入房价,不得再以面积形式分摊给购房者;自省***府云***发〔1998〕16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收取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自1998年11月1日起,停止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城建档案保证金;已按规定配套建设了人防工程的,不再交纳人防设施建设(配套)费,需要异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收费标准从严核定。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收取的费用,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数退还交费者;昆明、曲靖、玉溪等有条件的城市,应当逐步实行货币拆迁,以提高效益,降低费用。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25%以上并符合其他预售条件的,经申请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预售许可证;此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房管)主管部门核发预售许可证。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使用省建设、工商部门联合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并进行合同登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有关职业、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自营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以所购住房或者经银行认可的本人其他有效资产作抵押。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成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按《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以及《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省人民***府批准,省建设厅1996年1月28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应逐步进入物业管理新体制。小区(楼宇)住户入住率达到50%时,即应成立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暂未设立管委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经验收合格的小区(楼宇)移交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申办房屋权属证书时,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已进入房价或在售房时随同购房款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建设部门另行规定)按住房销售面积统一划交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待管委会成立后划交管委会。小区(楼宇)管委会成立或者移交后新销售的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管委会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逐步划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是物业管理专用基金的组成部分,专项用于小区(楼宇)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要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的条件及管理水平、服务效果等,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并进行资质动态管理。企业收取经营服务费的标准应当与企业的资质等级、管理水平及服务效果挂钩,并适时调整。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水、电、煤气、邮***等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抄表代收费递等工作,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小区内的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费用已进入房价的,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

(六)建立、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金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要使用***策性委托贷款和自营性贷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项目申报开发贷款,并以其有效资产作担保。***策性委托贷款按房改工作管理体制由同级房委会办公室(房改办公室)审核并报经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商业银行实施。***策性委托贷款额原则上控制在地方或企业自筹资金的40%以下。自营性贷款的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资金必须先行偿还***策性委托贷款本息。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在建工程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的30%以上;地上附着物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该工程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实际投入资金、工程进度情况等核定后进行权属预登记,并出具《在建工程房屋权属预登记书》。项目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地使用权预登记。房屋及土地权属预登记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建工程房屋权属预登记书》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预登记书》文本分别由省建设、土地部门制定。昆明、玉溪、曲靖、大理等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尝试建立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公司,对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承担偿贷履约责任,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七)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中调剂解决。需要新建的,除单位出资外,***府给予***策扶持,建设用地实行行***划拨,免交经批准收取的各类费用。

新建廉租住房以一、二类住宅为主,不得建设三、四类住宅。住宅的户型、套内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标准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府定价。租金标准以维持住房日常管理及维修为限,不得盈利。

租赁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有关职业、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租住一套廉租住房。租赁由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单位审查批准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租赁廉租住房的批准部门或单位应当按年对租赁人的职业、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最低收入标准或已获得其他住房者,应当及时迁出或者按市场租金支付房租。廉租住房不得转租。

四、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

(一)允许经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鼓励职工购买新房。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选择3~5个市(县)先行试点后,适时在全省推开。交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

(二)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转让;直管公房可以转租。通过合理确定国家与转让、转租人的收益分配,鼓励转让、转租人购买新房,进一步盘活存量,促进增量。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一)各级***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过细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转变职工的住房观念。

(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10

撤地设市以来,丽水的住房制度改革体系、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等工作满盘皆活,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既解决了干部职工住房问题,又为***府筹集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推动了丽水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和住房保障***策的实施,也促使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能稳步健康地推进,一举多赢,效果良好。市房改办版权所有!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快发放市本级财***供养单位的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积极做好房改房上市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房改遗留***策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在省房改委《关于<丽水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文件出台后,及时制定了相关配套***策。主要有:《丽水市区住房货币化及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试行办法》、《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安排》、《丽水市区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策(一)》、《关于异地调入丽水市区干部职工参加市区房改有关问题》等。到2005年11月底止,共发放干部职工12596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1.99亿元,其中:财***供养单位5846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1.3亿元;自收自支单位(包括企业)干部职工6750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6907万元。市本级财***供养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基本完成,在全省各市名列前茅,发放住房补贴进度最快的市,受到省表扬。

(二)补充和完善了房改***策体系。在房改***策总框架下,根据市区房改的实际情况,对已制定与实际操作有一定距离的房改***策,通过调研,将有关***策作了调整并予以明确。一是大单位大系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问题。自建经济适用房不利于整个房改工作的有序系统推进,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明确大单位大系统不得自行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二是部门派出乡镇机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和补助问题。情况复杂,上级又无明确的***策规定,此项工作具体由莲都区***府组织力量调研,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解决方案,市房改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三是自建私房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问题。严格执行有关***策不得再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申领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市房改委已结合相关***策,进行了充分地研究,对仍有异议者,市房改办以书面形式予以严肃告知。四是关于退休人员在退休前申报,退休后取得技术职务资格及教师退休后无技术职务享受面积标准及侨汇建房发放住房补助问题。为维护房改***策的严肃性,按现行***策规定办理,不开新口子。五是关于部队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问题。对***人现租住的住房,符合房改***策的给予房改,房改解决不了的干部,逐步纳入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2004年在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中,有26套住房供应给现役***人,占住房总套数的5.7%。六是地方和***队房改***策衔接问题。***队复转人员在***队已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不满20年的,不足部分到地方后借支一次性补足,已满20年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队复转人员到地方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七是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问题。每个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从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等等。进一步明确了房改有关具体***策,使房改***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认真落实房改房上市***策。市***府办公室批转了《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市区房改房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由市房改办对转让房改房和尚未转让房改房进行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共办理7133户,其中:补办土地出让手续5861户,收回房屋维修资金288万元;房改房上市交易的1272户。

(四)积极妥善处理房改遗留***策问题。共处理市委市***府交办的人本人信件和人直接上访的有关***策问题信件451件(不包括电话来访)。市房改办对来信函件,进行认真研究,对照有关房改***策,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能给予解决的,均给予解决,共调处)327件,书面回复81件。确属解决不了的也给人说明原因,使人心中有数。

(五)搞好集资房产权核定工作。由于单位集资建房不规范、原报批手续不齐全、随意更换集资建房人、让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集资建房、集资房中涉及企业债务纠纷等问题,集资房产权核定工作量较大。经市房改办和集资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共核定1095套集资房产权,建筑面积9.23万m2,个人补交房款3490万元。

(六)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省房改办文件规定,在98年底前租住单位房的职工,符合条件,均可享受房改***策。共出售房改房494套,建筑面积2.41万m2,房款收入624万元。连续两次对全市的公有住房成本价和住房租金进行了调查汇总上报省房改办、省物价局,并对市本级的公有住房成本价和住房租金进行了调整,同时按规定做好有关减、免、补等***策,落实减、免、补对象。

(七)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为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策规定,杜绝住房资金在运行中的违规现象,做好住房资金的清偿工作,严格遵守《浙江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认真做好住房资金财务核算工作,共归集住房资金3177.2万元,维修资金288万元,累计住房资金11770万元,累计支出住房资金7070万元(发放住房货币分配资金7025万元)。

(八)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建立和管理机构调整进展情况。一是组建管委会,建立决策制度。按照省建设厅、财***厅、编办等九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2〕102号)要求,我市于2002年9月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明确管委会的设立、职责、决策制度和会议制度,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与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会议筹办及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二是切实做好各项移交工作。2002年12月13日顺利完成了市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的资料及业务移交工作。2003年2月13日又移交了单位住房资金、单位维修资金、其他住房资金和住房补贴等资金。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的建立、市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工作在全省名列前茅,特别是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工作在全省是第一家。

(九)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为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了《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和《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规范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从99年开始到2004年底止,市区共销售建筑面积19.31万m2,1541套,分六批销售:

首期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首期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45万m2,502套,销售时间:2001年9月18日。每套建筑面积在134m2,出售给市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离退休)中的无房户和异地调入干部及副高级职称(包括离退休)中的住房建筑面积75m2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首期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首期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99万m2,113套,销售时间:2001年12月24日。销售对象同上。

首期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销售对象:市检察院干部职工,住房建筑面积1.29万m2,84套。销售时间2002年4月2日。

首期剩余(第四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市本级第一、二、三批经济适用住房留下的48套,住房建筑面积0.39万m2。销售时间:2003年10月18日。房款1223万元。

市公安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市公安局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45万m2,96套,销售时间:2004年6月18日。房款3302万元。

五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有关文件要求,经申报、核实、登报公示、委托中介机构随机抽签选房,并经市监察局***室的监督和公证处的公证等程序,在整个过程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社会反映良好;***府收益3933万元。

积极做好市区后甫小区住房的销售工作。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7.74万m2,698套。在2004年12月底前销售。报名人数1326人,其中副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干部职工371人(住房套数214套),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955人(住房套数242套),其中242套划给莲都区销售,房款2.36亿元。后甫小区住房销售方案经过征求市人大、***协、市直有关行***、事业、企业单位和部分干部职工等多层次意见,经过多次修改,经过两次市住房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并经市***府常务会议和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市***府出台了《丽水市后甫小区住房销售办法》。根据市***府出台的销售办法,市房改办向市直单位发出了公开销售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销售工作在购房人数多,时间紧,资金归集工作量大,而市房改办工作人员少的情况下,通过报名、审查、公示、摇号(公证)、排序、选房(公证)等等程序,从报名到资金归集在一版权所有!个半月内全部完成,为***府和***门减轻了资金压力,也为发放住房补贴和补助准备了资金。后甫小区销售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避免了往年在每个销售环节上出现取消购房资格的情况,规范了销售行为。主要做法是:一是本次销售在报名时明确“报名的条件、要求由申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到本人”,报名截止前通知单位尽快报送材料;二是资格审查后,在《丽水日报》上公告购房者名单时,再次明确告知摇号的日期及注意事项和领取《摇号资格卡》和《选房资格卡》的时间;三是为了避免摇号现场购房对象不到场的情况,我办首次特意制作了《参加摇号资格卡》,事先发放对号入座票,把入场资格审查程序事先告知单位和购房者。如在规定的日期内单位经办人未领取《摇号资格卡》的,在摇号开始前另给半小时领取《参加摇号资格卡》的机会,以保证购房者在这个环节上不被取消资格;四是对副高、副县及以上干部发放《选房资格卡》,如在规定的日期内单位经办人未领取《选房资格卡》的,市房改办再次电话通知单位和本人领取,以免耽误购房者按时选房;五是为使资金归集工作有序进行,在这个环节上我们把房款首付时间、签订购房合同时间、按揭贷款审核、签订贷款合同日期、缴房款最后期限、选房具体的时间段等事项,以书面通知形式印发给每一购房者,避免迟到选房者、缺席选房者或错过缴房款时间。通过以上各程序的认真仔细工作,在销售过程中未出现一例在时间和销售程序过程中被取消的购房者,销售工作很顺利,各单位的房改负责人、经办人和购房者对***府的销售工作满意。

二、房改工作主要体会

(一)吃透***策,敢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住房改革配套***策。

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必须首先吃透上级的***策,善于结合当地实际,房改工作也不例外。针对当时房改大***策全国统一,但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同的背景,我市的房改工作压力很大,矛盾诸多,举步维艰。对此,市委市***府领导及时吸取各地的住房改革经验,勇于探索,将来自各方的压力变为动力,研究一整套管用的办法,制定出适合我市实际的、较完善的住房改革配套***策,为我市快速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创造极其重要的条件。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欠发达地区的干部职工真正得到实惠。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是房改的根本关键。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这些利益关系,是房改得到各方面支持,奠定广泛群众基础的重要保证。住房制度改革要取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关键是要使干部职工在房改中得到实惠。市委市***府急为干部职工所急,想为干部职工所想,力所能及的解决好干部职工的利益,制定适合本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经省同意在本市推行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策,在全省尚属唯一,这使身处欠发达地区的本市干部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得到了一定的实惠。同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科学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设计房屋套型,客观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干部职工着想。市里科学地调度和运作住房资金,使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较快地得到了实施且走在全省前列。

(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创新,做到房改工作可持续推进。

在国家、省的住房改革***策的总框架下,我市的住房改革***策体系逐步健全,经得起历史、群众、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补充完善有关房改***策,既真正体现与时俱进,又使住房改革***策被老百姓理解和接受,较好地实现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目标。

(四)加强部门配合,积极稳步推进房改工作。

房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策性强,涉及面广。无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办理手续,还是货币化房改工作的资金测算,调度等环节多,工作量大。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识大体,顾大局,齐心协力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完成房改各项任务,使住房改革积极稳步地推进。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0篇

学习

大学班级学习计划模板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大学班级学习计划模板,内容包括大学班级计划范文大全,班级计划总结范文大全大学。二集体自习这项内容是本班一直坚持下来的,集体自习列入班规,并有班级集体自习制度。设立集体自习的目的是给大家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监督大

学习

教师业务学习材料10篇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教师业务学习材料10篇,内容包括教师业务学习笔记100篇,教师个人学习内容和心得。二,目标:总目标:实现以人为本,师生和谐发展.分目标:教师方面:还教于学,改变传统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反思能力,并在不断地实践和反思中改进和

学习

科级干部考察材料10篇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科级干部考察材料10篇,内容包括处级领导干部考察材料范文,科级干部考察公示多久。***,男,****年*月出生,汉族,**县**乡人,本科学历,农艺师(农学专业),****年*月加入中国***(在校),****年*月参加工作。历任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副主

学习

模范班主任事迹材料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模范班主任事迹材料10篇,内容包括模范班主任事迹材料,模范班主任主要事迹100字。一、以身作则,无私忘我,做学生的表率。古人说:身教重于言教。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老师的一言一行无时无地不在影响着学生。只有时时处处做学生的

学习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0篇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住房贷款审批要点手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5)个人商用房贷款;(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

学习

兽医职称论文

阅读(32)

本文为您介绍兽医职称论文,内容包括助理兽医职称论文题目,兽医专业发表论文。《兽医临床诊疗技术》课程是畜牧兽医专业学生学习专业基础课向专业课过渡的桥梁,教会学生临床工作的方法和技术。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和我国兽医诊疗行业的不断完

学习

企业会计管理论文

阅读(20)

本文为您介绍企业会计管理论文,内容包括企业会计管理工作论文,企业管理会计论文真实案例。1.2企业会计***策选择的内部环境影响因素。①股东的影响。股东作为公司的掌权者也是出资人,而股东与管理当局处于委托-链的两端,两者信息和目标都

学习

先进团支部事迹材料10篇

阅读(14)

本文为您介绍先进团支部事迹材料10篇,内容包括团支部集体先进事迹材料范文,优秀团支部事迹材料。每年坚持开展“***、团员服务日”、“青年文明号服务日”活动,为广大司乘人员免费提供茶水、法规咨询、维修工具、常用药品、派发《安全行

学习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天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怎样分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

学习

企业职工思想汇报

阅读(14)

本文为您介绍企业职工思想汇报,内容包括企业员工思想汇报范文,职工思想汇报1-4季度。及时掌握解决员工思想动态,是应对危机、做好管理工作首要条件。员工思想动态分析工作实质就是企业为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状况,根据企业发展形势及员工发

学习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10篇

阅读(20)

本文为您介绍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上海市居住证提前多久续签,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

学习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

学习

村个人工作计划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村个人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村年度工作计划,村工作计划书范文大全。xx村位于xx乡南端,距秀山县城36公路,东接平马、西连官庄,距乡***府驻地4公里,有水泥硬化公路连通,交通便利。全村幅员面积6.8平方公里,下辖5个村民小组,335户,1236人;

学习

师德表现个人总结

阅读(21)

本文为您介绍师德表现个人总结,内容包括教师师德表现自我总结100字,个人师德总结简短版。Keywords:teacher'sprofessionalmoral;approach;methods;evaluationmechanism中***分类号:G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

学习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0篇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住房贷款审批要点手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5)个人商用房贷款;(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

学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验材料,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新闻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学习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10篇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如何学懂弄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

学习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最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是法律吗,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心得。我国传媒业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出版制度,即实行许可制而非登记制,同时实行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制度,规定了媒体的国有性质

学习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0篇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模板。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

学习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10篇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管理条例是否有效。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

学习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10篇

阅读(29)

本文为您介绍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布,施工许可证制度实施时间。二、规范管理,严格***,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办理施工许可。建管处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学习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10篇

阅读(21)

本文为您介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10篇,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word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1条全文。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审批成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