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篇1
卫生监督***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抓好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广大餐饮、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医疗机构、有毒有害生产企业等行业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非常重要,通过培训可使他们学法、懂法,从而达到守法的目的。针对目前卫生法律、法规众多,靠广大被监督单位人员自学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需要和社会效益的需求。对被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由卫生监督部门每年进行集中培训其社会效果反响良好。通过培训,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大大增强,违法经营案件逐步减少,案件查处自动履行办结率明显提高,经营活动进一步得到规范,为卫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市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市***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市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学习,卫生监督所的有关人员要认真查看有关资料,认真备课,各单位的经理、负责人也要从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听课,所以要求一定要认真听讲,认真参与交流,这样才能使花费的时间、精力有价值,有所收获,有所促进。培训以后,首先要求各经营单位要对照学习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卫生管理方面的自查;其次,有的行业单位学习以后还要加强对下属员工、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的卫生规章、制度不能只挂在墙上,应该让员工了解和掌握。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是上级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神圣职责。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方面特别是各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协作和配合工作。因此要求各单位要自觉、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卫生管理水平。
4 卫生知识培训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其一,是使相对人,即经营者和经营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和卫生法制观念。变认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无关紧要,马虎应付为思想上重视,认真对待。
其二,是提高卫生知识水平,解决经营者不知道如何搞好自身卫生管理的问题。使他们变卫生自身管理盲目、无序、随意性大为管理有目标、有章法、有工作成效。
其三,是增强了经营者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工作的自觉性。
卫生法律法规篇2
快速
抓好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广大餐饮、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医疗机构、有毒有害生产企业等行业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非常重要,通过培训可使他们学法、懂法,从而达到守法的目的。针对目前卫生法律、法规众多,靠广大被监督单位人员自学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需要和社会效益的需求。对被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由卫生监督部门每年进行集中培训其社会效果反响良好。通过培训,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大大增强,违法经营案件逐步减少,案件查处自动履行办结率明显提高,经营活动进一步得到规范,为卫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快速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县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学习,卫生监督所的有关人员要认真查看有关资料,认真备课,各单位的经理、负责人也要从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听课,所以要求一定要认真听讲,认真参与交流,这样才能使花费的时间、精力有价值,有所收获,有所促进。培训以后,首先要求各经营单位要对照学习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卫生管理方面的自查;其次,有的行业单位学习以后还要加强对下属员工、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的卫生规章、制度不能只挂在墙上,应该让员工了解和掌握。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是上级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神圣职责。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方面特别是各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协作和配合工作。因此要求各单位要自觉、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卫生管理水平。
快速
卫生法律法规篇3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卫生法律法规篇4
【关键词】卫生行******;体系;模式;现状;对策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期影响尚未消去,“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又接踵而来……近期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推到风口浪尖之上;2010年张家港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刚平息不久,武汉就发生了“王贝整容事件”,医疗乱象也被媒体与民众炒的沸沸扬扬。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职业病界定、无偿献血等问题均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话题。一系列的卫生事件引起人们的讨论,也引起笔者的深思:卫生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卫生行******遇到了什么问题?
卫生行******,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我国卫生行******起步较慢,外界对***多方干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直接阻碍了依法行***的进程。新形势下,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对卫生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当前的卫生行******工作中,***力度不强,手段不完善、目标不够明确,效果不佳的问题持续存在,“有法不依、***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其行为严重阻碍了卫生行***部门依法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已成为卫生行******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2,3]。要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仅靠行***命令约束已远远不够,因此,如何科学、有效的执行卫生行******,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
国外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科学完善的卫生行******法律体系是确保卫生行******公平有效的基础,鉴于我国独特的文化及社会环境,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不仅需要科学完善的卫生行******法律体系,还需要深刻了解当今社会卫生行******的存在的问题及由此探究其本质,根据其本质辅以必要的对策措施,如创造良好的卫生行******环境、规范***府行为、提高卫生行******人员素质等。只有建立起完整的卫生行******模式,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强化卫生行******,彻底解决当前卫生行******过程中的乱象。
基于以上原因,因本人在医疗卫生领域从事了多年的管理工作,对卫生行******有了一定的认识,故决定对卫生行******相关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对国外几种典型的卫生行******体系进行综述,了解我国卫生行******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可能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卫生行******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卫生行******水平的提高。
本文采用文献查阅、专家访谈、案件跟踪、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资料收集。通过查阅公开发表刊物、咨询相关专家来界定卫生行******的基本概念;通过查阅相关***及法律部门开展工作时引用的文献、咨询司法专家来整理目前我国相关卫生行***法律法规;与语言精通人员进行合作,通过原文呈现等方式获得第一手国外文献资料,综述国外典型的卫生行******模式;与相关卫生行***部门合作,采用问卷调查、案件跟踪、专家访谈等方式收集卫生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包括卫生行******案件、文书、证据、强制执行、质量控制等数据,通过相关数据来反映现状及问题;通过文献查阅及专家咨询等方法,借鉴国外卫生行******的先进理念和国内部分地区比较成功的案例,结合自己的思维,构建出适合我国的卫生行******理想模式。
1 卫生行******的基本内容
(一)卫生行******的概念
关于卫生行******的概念,大部分学者的界定类似。“卫生行******是指国家卫生行***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具体卫生行***事务,将卫生法律法规适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4 ]。卫生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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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卫生行******是指卫生行***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从事卫生行***管理和具体运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卫生行***事务的一切活动,既包括卫生行******主体作出具体行***行为的活动,也包括卫生行******主体作出的抽象行***行为的活动,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命令、指示和规章的行为[4]。狭义的卫生行******,即卫生监督,指卫生行******主体将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对象,处理具体卫生行***案件、作出具体行***行为的活动[5]。本研究为狭义的卫生行******,即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府卫生行***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行为[6]。
(二)卫生行******主体
卫生行******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卫生行***管理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根据卫生行******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卫生行******主体可以分为职权性***主体和授权性***主体。职权性***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职权并同时获得行******主体资格的行***组织,因此只能是国家行***机关,包括各级人民***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府的派出机关。授权性***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资格的组织。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3、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4、能够***承担法律责任。被授权的组织可以是非行***机关,通过授权取得行******主体资格,也可以是原本没有该项职权的行***机关,通过授权使其原有行***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4 ]。
根据卫生行******主体的定义,依据监管对象的不同,卫生行******主体包括卫生行***部门、国境卫生检***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环境保护行***机关、爱国卫生管理机关、其他部门的卫生行******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医疗事故鉴定权利授予了医学会[7]。
(三)卫生行******行为
为确保公民享有宪法及国家法律赋予的健康权利,卫生行******主体有权利、有义务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行******活动,在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过程中,作出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卫生行******行为包括:1、卫生法制宣传:是把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内容像社会做广泛的传播,使人们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解、认识和受到教育,从而自觉地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活动;2、卫生行***许可:指卫生行***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其经营的项目和卫生设施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而赋予相对人从事卫生法律规范所一般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3、卫生监督检查:指卫生行******主体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具体行为所进行的了解、调查,并依法处理的活动;4、卫生行***奖励:指卫生行***机关依法对自觉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工作成绩显著,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卫生行***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行为;5、卫生行***即时控制:是指卫生行******主体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的强制限制相对的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措施;6、卫生行***处罚:是指卫生行******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卫生监督相对人给予卫生行***制裁的卫生行******行为;7、卫生行***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达到同样目的的行为[8]。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享有行***强制执行权力的机关包括公安、工商、外贸、海关、税务等行***机关,卫生行***机关尚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卫生行******的原则和功能
1、卫生行******的原则
在卫生行******活动中不仅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还需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行***的原则:国家卫生行***管理整个领域都应坚持依法办事,才能保证所进行的卫生行******合法、适当、有序、高效,才能达到保护公民健康的目的。依法行***需要做到以卫生法法规为依据、使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三个原则。(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在卫生行******工作中,要求卫生行***行为必须符合卫生行******程序,否则不论卫生行***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都会因程序违法而使***主体处于不利地位;(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卫生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卫生法律法规处理卫生违法案件时,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忠于事实真相,以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决不能以主观想象为依据;(4)***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卫生行***机关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地处理卫生违法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9]。
卫生法律法规篇5
卫生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联;同时,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紧密相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开始。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伊始,***和国家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比较重视运用***策、法律等手段促进包括卫生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把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及时制定了“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卫生工作方针,并以此为依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行***法规。在《中国人民***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这些规定,为我国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一阶段,我国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条例》、《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关于消灭血吸虫病的指示》、《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二阶段,“***”十年***时期。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停滞阶段。卫生领域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法规也无法执行。
第三阶段,***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新宪法为新时期卫生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1984年到今年 7月底,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9部法律;***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31件行***法规;卫生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400多件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的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概括起来讲,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范预防保健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法规,在预防保健方面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消除传染病传播危害,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设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情管理的组织或者专业人员,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等;二是,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三是,传染病***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四是,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五是,国内交通卫生检***制度,国境口岸传染病检***、监测和卫生监督制度;等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应急管理体制与职责;二是,建立全国和省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制度;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四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公布制度;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3)职业病防治制度。根据对职业病预防重于***、防治结合的特点,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二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制度;三是,劳动过程中对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制度;四是,***卫生行***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五是,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六是,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保障制度。
(4)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责任制度,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对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制度;二是,对学生健康进行监测和健康教育的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制度等。
(5)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和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实行婚前保健服务制度、育龄妇女和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制度以及婴儿保健制度;二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定项目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三是,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免费向农村的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技术服务。
(二)规范医疗机构、人员以及医疗救治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制定了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法规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医疗机构执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二是,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的调遣;三是,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等活动依法实施严格管理,并建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制度;四是,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实行由医学会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制度;五是,医疗事故赔偿制度。
(2)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实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二是,为了保障农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和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建立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和考核制度。
(三)规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其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行***保护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法规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三是,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经营、使用;四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检验规程进行监督管理;五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六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人员实行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制度;七是,在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制度。
(2)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药品统一实行国家药品标准,对药品生产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制度;二是,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包括配制)、经营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三是,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四是,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五是,对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制度;六是,建立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
(3)化妆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二是,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实行健康检查制度;三是,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实行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四是,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制度。
(4)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规定了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了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
(四)规范传统医学保护的法律制度
为了继承和弘扬传统医学,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制定了《中医药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确立了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制度;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规定了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扶持制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为了推动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五)规范卫生公益事业的法律制度
为了促进卫生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制定了红十字会法、献血法和《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确立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开展工作的方式以及我国公民自愿参加红十字会的制度;确立了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制度;规定了红十字标志使用制度。
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卫生标准工作相应的不断加强和发展,卫生标准的实施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传染病诊断、地方病、血液、临床检验等各类卫生标准1255项,其中国家标准1029项,卫生行业标准226项。初步建立起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卫生标准体系,为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特点
卫生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既具有我国法制建设的共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点。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以卫生保健为中心,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因此,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不仅受到经济、***治、文化、社会习俗的影响和制约,还受到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并与医学科学的发展紧密相联。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医学科学的许多特点得到突出的体现,使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与医学等自然科学既紧密联系又相互促进。研究、认识和把握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这些特点,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经初步研究,我们认为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为根本目标的,它直接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人人享有健康的生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生命的不断延长,又主要是通过卫生事业的发展来体现和衡量的。卫生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同时也有赖于社会的***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法律的保障。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基本上体现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根本目标。今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更加自觉地把维护和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根本立法宗旨,以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客观反映医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认识医学发展的规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进一步明确***府、有关社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向公民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水平。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科学是一切***病的克星,卫生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医学科学,是在对疾病的病因分析、控制措施、***方法和技术规范的反复验证和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只有正确地反映医学科学的最新成果,才能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卫生事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对生命科学的探索进入了全新的境界,使医学科学的许多理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些科学理论被运用到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使卫生立法和卫生***工作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使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例如,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由于认真研究和运用传染病防治的“三环节,两因素”(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者,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医学理论,针对传染病控制的不同环节和有关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因此,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特别是在今年的抗击***型肺炎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又如,由于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较好地运用了“三级预防理论”(一级预防是指致病因素的预防,二级预防是指早发现、早报告、早***,三级预防是指在患职业病后要采取措施防止病人残障),使职业病防治法在逻辑上比较严谨,在执行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高度关注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变化,要在学习、研究医学科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及时客观地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规律,提高立法质量,为医学科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卫生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疾病的预防***问题,客观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有时对一些疾病的防治问题,还可能演化成社会***治问题。例如,由于艾滋病和疯牛病的蔓延,曾经导致了一些国家***府的危机和社会的动荡。因此,必须把卫生法律制度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研究、去思考,应当认识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经济发展为疾病的预防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又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既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又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的程度,提高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
(四)卫生法律制度建设,需要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国际惯例
同疾病进行斗争,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长期课题。随着交通的发达,国际间人员交往的频繁,各种传染性疾病很容易跨国境或者跨地区迅速传播。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出现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都会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这就需要加强国际之间在医学领域的密切合作和互相交流,共同研究、探讨对一些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目前,被人类攻克的许多疾病,都是不同国家的科研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共同努力拼搏的结果。世界各国都是通过立法确立本国对疾病的控制体制和防治措施,而这些对疾病的控制体制和防治措施,许多都反映了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其他国家一般都是有借鉴意义的。正是由于这种特点,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对一些疾病控制的立法活动,越来越受到有关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的关注。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重要成员,对发展全球卫生事业和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注意研究国际通行做法,大胆借鉴其他国家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疾病分类、国际卫生法规、食品法典等,对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就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我国***府已经加入了《国际卫生条例》、《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以及确定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阿拉木***宣言》等等一系列国际条约,我们在卫生立法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体现这些国际条约中的共同规范。
以上这些特点,既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又是今后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工作中需要继续坚持的好做法。
三、对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卫生法律法规篇6
由于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目前尚存在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行***效率低下等情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的确立,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卫生行业的整治力度,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卫生行******工作还不能适应卫生法制建设的需要,***落后于立法,有法不依、***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加强和改善卫生***工作,显得越来越迫切.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地通过改革,不同程度地解决了卫生监督力量分散、***力度不够、监督监测一体、重收费轻管理等问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也得到了较大改善。通过不断理顺和明确卫生监督的***策及任务,完善了卫生监督***力度和机制,开展了综合***,卫生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效果明显提高。但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本文就新形势下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中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一些浅表性的探讨,旨在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推动卫生监督***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卫生监督***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一、 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现状
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__]第16号)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办发[20__]112号),各级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相继改革,成立了专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机构。__县卫生监督机构于20__年12月__县卫生监督***工作在县委、县***府、县人大的关心下,在县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依法行***、***事公开、综合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成立__县卫生监督大队,组建了卫生监督***队伍,在公共卫生监督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卫生监督***队伍逐渐成长壮大。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要求的卫生监督体系,强化***府卫生监督职能,20__年3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__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逐渐完善了卫生监督***监督体系,这标志着__县卫生监督***工作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并正式进入科学化、正规化管理轨道。承担着许多方面的卫生***工作,不但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还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8部国家卫生法律、12部条例、34部部门规章,开展了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消毒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化妆品卫生、母婴保健、医疗纠纷等综合卫生***监督,年均监督6000多户(次)以上。由于卫生***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不足,办公用房和***工具缺乏,卫生***力度不够,卫生***人员综合素质差等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卫生***的力度和效果。所以在新形势下卫生监督体制建设必须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探索丰富新办法、新措施,使卫生监督***有效健康的发展。
二、 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程的深化,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一)缺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国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中仅就改革的指导思想、目的、原则、机构名称、职责等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说明,在经费、编制等关键问题上缺乏必要的硬性指标,使用了“积极与编制部门协商”、“可比照当地有关行******机关的预算定额由***门核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等模糊性语句,也没有争取人事部、***等部委联合行文。由于缺乏上述部门的认同,无法为基层单位提供有力的***策支持。在改革实施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调度和统一的指挥。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或单位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实际上经验推广工作基本是以省为单位完成的,成功经验和宝贵教训没有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也没有及时进行系统概括和理论提升用以指导全国的改革实践。省、市、区的改革基本处于各自为战状态,同一个省内的各级改革进度不一模式各异,甚至出现了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革成为差额单位的现象。根据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公布的
统计数字:自20__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下发部分省、市开展试点至20__年4月底,除港、澳、台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与上下步调一致、迅速完成机构组建的药品监督等部门相比,显然有不小差距。 (二)卫生监督***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影响卫生***水平和力度。卫生***工作不仅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实际的操作经验。__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现有卫生监督人员编制10名,全县人口38.8万人,按照卫生监督人员配备要求每1万人口应配备1~2名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__〕76号)、《云南省20__年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精神要求,现有配备的卫生监督人员远远达不到要求规定,并且在日常监督***中必须2人以上。除掉主要领导、办公室、办证室、后勤人员外,在外日常监督人员只有5人左右,每位监督人员要同时承担许多方面的卫生***工作,在卫生监督覆盖率、监督***水平及监督质量方面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由于卫生***人员不足严重影响卫生***的力度和效果。
(三)经费投入不足、无固定办公业务用房等问题,制约着卫生监督的工作效能。卫生监督机构是***府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的行******机构,承担着***府管理社会卫生事务的公共职能。这几年,***府对卫生监督机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虽然为全额拨款单位,除人头经费1500元/人年以外,基本无任何专项工作经费和办案经费,这几年一直都是靠卫生监督自身有限的业务收入来勉强维持工作运转。另外,__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无固定的办公业务用房和卫生监督***工具缺乏,这几年一直借用县卫生局办公楼办公。在卫生监督***工作中取证工具缺乏,如照相摄像器材、快速检测分析仪器、交通工具等,这些根本无法应对法制社会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提高卫生***水平和办案质量目前摆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全县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有效的开展。
(四)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清,卫生行***部门现在依然是办卫生。***主体与***队伍分离,***主体与***队伍分离严重影响***效果。根据国家行******的指导思想,行***法规将逐步转移到行***单位执行。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目前卫生监督人员基本上在卫生监督所(队),***主体是卫生行***部门,而执行机构仍是事业单位的性质,这种***主体与***队伍的分离,既不符合国家行******的主体思想也不利于工作,使工作环节增多,权限不明,卫生监督工作难以形成活力。卫生行***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进行卫生***,违背了《行***许可法》的宗旨,给卫生***工作带来了败诉的可能,阻碍了卫生***工作的开展卫生监督机构的单位性质不明确,是***的法人行***事业单位,而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只是同级卫生行***部门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而卫生行***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仍然存在着***主体与***队伍分离的问题,给人以***事不分,“换汤不换药”之嫌。
(五)卫生***力度依然不够。随着综合监督模式的推行,在传统的五大卫生基础上又增加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监管、***任务,以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力资源,要面对如此庞大的监督覆盖面难免捉襟见肘疲于奔命。加之未能抓住改革的机遇实现垂直管理,较之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活动,更容易受到地方的影响和干扰,***效果、社会影响与上述部门相比有不小差距。近年来,人民群众日益关注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而随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卫生防***站时期“重许可轻管理”的隐患逐渐显现,卫生行***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不为旧体制的弊端还债,动辄被推上问责的风口浪尖,卫生监督员满腹委屈,广大群众却难以满意,卫生监督力度偏软的局面没有得到质的改观,难以遏制卫生监督职能被逐步分解剥离的不利局面。
(六)卫生监督强制性缺乏。虽然部分卫生法律授予卫生行***部门对无证经营者有取缔的权力,但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公共卫生监督***机构是否有强制执行权,是否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既无具体规定又无明确的程序,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从而导致对违法经营行为打击不力。如打击非法行医中的取缔,取缔的具体措施是什么,是收药品器械还是查封场所,没有统一的规定,卫生***人员难于操作,如食品卫生工作中的取缔,如何操作,收加工用具还是查封场所。所以,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强制措施缺失,***力度就弱,卫生监督***形象难于树立,所以卫生监督***被戏称为“秀才***”,实际是因为卫生法律法规无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
(七)农村卫生监督工作有待加强。目前,我县各乡镇没有卫生监督机构和专职卫生监督人员,__县卫生局委托各镇卫生院防保人员协助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这些防保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且法律地位不明确,很难开展有效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 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
(一)着力抓好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要求的卫生***监督体系,强化***府公共卫生监管职能,维护正常的公共卫生和服务秩序,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希望县人大、县委、***府结合__县实际情况着力解决经费投入、解决人员编制和办公房屋基础建设,给予***策倾斜。同时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不断改善卫生监督的工作条件,着实抓好卫生监督***队伍和机构的建设,确保卫生监督***落到实处。
(二)加强立法和法律的修改,确定卫生监督机构行******的***主体地位,做到有法可依。卫生监督机构***没有依据,是现在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依法行***无法提,现在卫生监督机构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赋予了卫生监督部门***职责,而执行了几年的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权是授予了卫生防***站的,而不是监督机构,应该加强立法的修法,使法律更有力地支持卫生监督工作,更好地保护大众健康。一部法律要有一个***主体,卫生监督无法可执。
(三)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建立专一卫生监督***队伍。卫生法律法规是卫生***的根本和基础,只有建立健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时对法律法规中不足
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消除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条款之间的矛盾与不足,才能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力度。建立具有***主体、专业的卫生***队伍,这既是搞好卫生监督工作的前提,也是广泛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基础,同时通过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修订卫生标准,使卫生标准与卫生法律法规处罚依据相适应。从而更好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四)改善***质量和***形象。***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和***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影响着***的效率和质量,要站在服务经济发展、建设法制社会的高度,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行为,建设规范化***队伍。一是要加强思想***治教育,重点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提高依法行***的水平;三是要加强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学习,逐渐提高卫生***队伍的***治、法律、业务素质。
(五)实行卫生行******责任制,提高卫生***效能。卫生行******责任制是以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为目标。卫生行******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使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得到答复和办理。实行卫生行******责任制,必将增强卫生行***部门和人员严肃、公正、文明廉洁***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国,提高卫生行***效能。
卫生法律法规篇7
卫生监督及其学科的再认识
1卫生监督的性质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前,卫生监督工作更多地体现在业务技术服务和指导,技术性是其主要属性。卫生监督的概念为:国家卫生行***机关,依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对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状况进行监察和督导,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行为。鉴于此,首先,卫生监督本身就是卫生***活动,卫生监督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卫生法律为准绳,符合且遵循法律程序,因而,学科的法律属性居主导地位[3]。其次,卫生监督又是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具备很强的行***性。同时,卫生监督需要以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和卫生学技术为手段,必须遵循医学科学规律,这就体现了卫生监督的医学技术性。
2卫生监督学的学科渊源
卫生监督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以卫生监督为研究对象,是研究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监督实践,揭示卫生监督工作一般规律的综合性边缘学科。从专业来讲,是法学专业向卫生领域拓展形成的应用型分支学科;从知识结构来讲,是法学和医学、行***学等学科不断延伸、相互交叉、渗透和融合形成的一门跨界综合学科。
现行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
依据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要维护人群健康,卫生部门除了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外,还需对全社会的活动进行管理。但我国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依然体现出生物学模式的色彩。
1课程设置
我国现行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卫生学类课程为主干,公共卫生事业所需专业与课程开设不足。多数高校虽然开设36学时的卫生法学,但也是普及学生的法律知识,明确其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为日后更好地开展医疗卫生活动而服务。仅有的短学时的法学类课程教学,尚不能让学生掌握足够的卫生法律知识。
2教学内容
注重专业化或学术理论性研究和探讨,忽视或不重视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研究,只注重实验室科研能力的培养,而忽视现场工作能力的训练。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很难体现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群体工作的性质,显然不利于卫生监督人才的培养。
改革现行卫生监督人才培养模式
广东药学院是一所具有悠久的预防医学专业办学历史的院校,学校结合本地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办学经验,针对性提出了“人才培养三对接”的理念,即人才培养理念与学校发展定位相对接、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接、人才培养模式与现代教育理念相对接,并以社会需求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灵活设置预防医学特色方向。具体措施:(1)改革课程设置,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2)改革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3)增强教学实践环节,加强学生基本***操作技能训练。
1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决定课程设置的关键。从卫生监督学学科内涵和新形势下依法行***的实际需要中可以看出,卫生监督人才必须是具有深厚的法学和医学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卫生行***管理技能和卫生监督***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故其知识构架,应该主要包括法学、医学和行***管理学。在课程设置上,应改变医学类课程门类、学时过多的现状,合并部分临床课程,必修课保持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法学、社会医学等,增设特色模块,包含若干卫生监督***技能的课程,如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学、卫生法律文书与公文写作、卫生监督实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针对日后工作需要,传授学生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4]。法律思维能力主要体现在:观察、发现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案件性质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法律人才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了个人的综合业务素质。但法律思维能力并不能自发形成,必须由教师有意识地培养。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情境式教学法,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教学中创设具体、生动的场景,使其自主自动地强化自己的法律职业者角色,调动他们的思维,引导其从整体上理解和运用法律思考、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教师以设计情境为中心,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传授及技巧等的训练,而非根据教科书的体系作按部就班、彼此孤立的规范解释[5]。围绕着“如何像一个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如何做事”,致力于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学会阅读、观察、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而非停留于静态的法学原理或是法律条文。
卫生法律法规篇8
从概念、特征以及同一般防卫权的区别入手,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防卫权进行了论述,同时也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逐一做了分析。指出特别防卫权是法律赋予防卫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特别防卫的一种权利。
关键词:特别防卫权 一般防卫权 行凶
为了纠正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案件处理上过于严厉的倾向,鼓励广大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社会治安依然比较严峻的形势,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不仅在第2款对防卫过当的条件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而且在第3款中还规定了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受害人有权进行特别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有的学者将此款规定称之为无限防卫权,有的学者称其为无过当之防卫,还有的学者称之为特别防卫权,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本文就对特别防卫权的若干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特别防卫权的概念和含义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别防卫权的概念和含义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它是刑法为保障防卫人的人身安全,赋予其在特殊情况下行使特别防卫,即使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从特别防卫权的概念和含义上我们可以看出,特别防卫权是法律鼓励防卫人在特殊情况下实施最大限度的私力救济的具体体现。从历史发展上看,私力救济来源于原始社会氏族成员间的同态复仇,这种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被国家所限制,直至其被国家逐渐禁止。改由国家统一行使刑罚权力,这就形成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为了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国家依靠其强制力,保护或恢复公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利。私力救济是相对公力救济而言,私力救济是指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自发、本能地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制止或者防卫的行为。由于公力救济的实现要经过繁琐的法律规定程序,面对紧急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公力救济就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国家将公民遇到紧急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私力救济合法化,形成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这些合法化的私力救济在行使上是受法律约束的。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造成重大损害。但在特殊情况下有些暴力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上述一般情况下的合法私力救济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如果公民不实施最大限度的私力救济就会招致严重后果,而且,即使以后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也不能弥补受害人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失。这时,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法律鼓励公民对于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特别防卫权,即可以实施最大限度的私力救济来保护自身人身安全。正如孟德斯***阐述的“公民和公民之间,自己是不需要攻击的。他们不必攻击,只要向法院申诉就可以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援助,就难免丧失性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即使在防卫过程中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特别防卫权的行使条件
首先,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客观前提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存在;其次,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时机是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第三,特别防卫权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不能是其他人;因此,特别防卫权既有着一般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也有着区别于一般防卫权的鲜明特征。
1.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犯罪的侵害行为而不能针对一般违法的侵害行为行使。这是特别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相区别的第二个显著特征。一般防卫权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一般违法性行为和犯罪行为。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中犯罪行为行使。然而犯罪行为中按照其主观要件相区别既包括故意犯罪又包括过失犯罪。但是法律对特别防卫权规定的仅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这就清楚表明特别防卫权不能针对过失犯罪行使,只可以针对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实施。
2.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不能针对危及非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防卫权是针对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这里涉及对“人身安全”含义的理解,如仅仅按照词语表面意思进行解释,那是肯定不行的,由于立法者没有及时对此做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法律上下文之间的规定,对其外延进行推测。我认为人身安全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的权利等”。
3.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这是特别防卫权的第三个特征。对于一般防卫权来说,防卫行为既可以是针对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也可以是针对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暴力犯罪行为实施,而特别防卫权的实施必须是针对达到了严重程度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虽然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如果其侵害行为较轻就只能实施一般防卫行为,而不能实施特别防卫行为。
4.特别防卫权的实施不受刑法第20条第2款的限制。这是其区别一般防卫权的重要特征。一般防卫权要受第2款规定的“限度”限制。特别防卫权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任何强度的防卫反抗,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对“行凶”的理解
关于对刑法规定中“行凶”一词的理解从词义上讲,“行凶”是指“打人或杀人”;从行凶人的主观上看,行凶是一种故意行为,有以伤害为故意的行凶,也有以杀人为故意的行凶。在暴力程度上有的很轻微,也有的很严重。从行为手段上看,有的采用一定的凶器行凶,有的没用凶器而是徒手行凶;从后果上看,有的行凶仅造成人身的伤害,也有致受害人死亡的。我认为刑法中的行凶应当是以暴力形式实施的严重危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的权利的行凶。有人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行凶似乎与法条随后规定的“杀人”存在范围上的冲突。我认为,这种“冲突”的产生恰恰是忽略了重要一点的表现,即行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常用的动词。是法律从便于群众理解适用和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角度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做的具体化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暴力侵害时,面对着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一系列突如其来的暴力行为,在没有预先知道不法侵害人的真正企***的情况下,防卫人很难在较短的时间里,对不法侵害人的犯罪目的、暴力手段、暴力程度进行准确的判断。即使进行判断,由于不法侵害人狡猾多端,也很少能得出正确结论,不是把抢劫当作抢夺,就是把强奸当作故意伤害。如果法律删除行凶一词,那样未免在法律规定上对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前的法律素质和判断能力要求太高,更何况,假如“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里我要进一步指出,防卫人人身安全和被防卫人的权益是永远冲突,不可调和的一对矛盾,法律在两者之间是首先选择保护防卫人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还是要突出对被防卫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呢?对行凶的法律规定则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防卫人受到暴力侵害,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属于“弱者”,法律首先要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法律没有规定防卫人事先分辨犯罪行为性质的义务,而是用一个人们很熟悉的词语作为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便于群众的理解和使用。这样一来防卫人会清楚地意识到只要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就可以使用特别防卫权。行凶的规定不但打消现实中防卫人的疑虑,鼓励防卫人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且大大消除1979年刑法防卫“必要说”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不良影响。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对行凶的规定,并不能表明法律无视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对特殊防卫权的种种限制性规定,不正是保护不法侵害人合法权利的最好体现吗?另一方面,对行凶的规定增加了法律的灵活性,提高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是否属于特别防卫在于法院事后的认定。对于特别防卫的案件,法官一般常见以下几种情况:防卫发生,双方在资料中各执一词,如:防卫人说侵害人要杀他,侵害人称自己只有伤害的
故意;法官又无法根据资料确定当时的真实情况。或者被防卫人已经死亡,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无法确定,或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就根本无法确定不法侵害人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就有权用刑法规定的行凶作为标准来进行裁量。如果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应确认防卫人有权行使特别防卫权,如果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只是一般侵犯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或者是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就按照第20条前两款所规定的一般防卫进行定性或者量刑。这样产生的判决才是合理公正的。有人会说,这岂不是法律鼓励私刑,破坏法制?非也。在这里法律已将行凶进行了明确限制,如果“行凶”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则不应适用第3款规定,而应以一般防卫进行处理。
我并不否认将一个常用词语用于法律会存在一些弊端,但它的使用有利于公民理解和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有利于公正的司法判决,我们为何不能换一种眼光去接受它呢?
四、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理解
第20条三、对“行凶”的理解第3款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从比较常见的类型的角度出发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做出的具体化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法律在群众中的普及,因为法律规定越贴近百姓生活,就越容易被人们接受和传播。那么在刑法第20条第3款中,法律究竟规定的是四个犯罪罪名,还是四种犯罪行为呢?我认为在这里对其应做广义理解,即法律规定的既是犯罪罪名也是犯罪行为(手段)。换言之,不仅是指刑法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四种具体罪名,也包括以这四种手段所实施的触犯其他具体罪名的犯罪。实践中,如果仅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是四种罪名,我想大多数人都是可以接受的。问题就集中在如果犯罪人实施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手段),防卫人可不可以进行特别防卫?下面我们对其进行分析。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转化犯和根据刑法立法推定而按照以上四种犯罪进行处理的犯罪行为。首先我们来看转化犯。转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一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且应当按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转化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犯罪结果的转化犯。它是指前罪行为实施所产生的结果超出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而因此转化成另一罪的情况。如:刑法第238条第2款中非法拘禁罪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第二种转化犯是犯罪过程中的转化犯,如第241条规定拐卖妇女犯罪中有强奸妇女行为的,转化成强奸妇女罪。对于类似这些转化型犯罪我认为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但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必须是仅限于转化成这四种犯罪的犯罪行为才可以进行特别防卫。对于其他转化型犯罪的问题则应按照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根据刑法立法推定而按照以上四种犯罪进行处理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中奸***幼女罪,法律规定以“强奸论”,对于这种特殊形式的“准强奸罪”,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实施这种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性,因此,对于这种犯罪行为也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准确把握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四种暴力犯罪和犯罪行为的范围?首先,对于杀人来说,并不像有的学者主张的那样“因为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性质和程度,应当允许对这种犯罪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实施特别防卫权”。我认为,虽然,杀人犯罪无论手段如何都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性质,但是,如果对杀人行为无论采用什么手段实施都可以实行特别防卫,就违背了刑法第20条第3款将实行特别防卫的犯罪限于暴力犯罪的范围内的规定,因此对于诸如投毒杀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允许受侵害人对这些情形实行特别防卫的话,就容易导致防卫权的滥用。因此,在这里对法律规定的杀人应作暴力杀人犯罪理解。
其次,对于抢劫罪我基本接受有些学者的观点,“对于不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性质,仅仅是以非暴力手段和仅仅是以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实施的,并且财产标的也不是数额巨大,不允许实行特别防卫。”
从强奸犯罪行为上看,其方法和手段十分复杂,既可以威胁、恐吓妇女实施强奸,也可以是对妇女实施麻醉后强奸,因此我认为,对于非暴力进行强奸的,受侵害人不能实施特别防卫,只能行使一般防卫权。
同理可知,对于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绑架罪也不能行使特别防卫权。
综上所述,对于以非暴力实施的四种犯罪行为,我主张应适用一般防卫权的规定,而不能行使特别防卫权。但是,适用一般防卫权的规定并不等于对非暴力实施的四种犯罪行为进行防卫,只能造成不法侵害人一般伤害。只要防卫人的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对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认为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考虑:
1,其犯罪行为必须是暴力犯罪。这里的暴力犯罪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但包括刑法明确将“暴力”手段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侮辱罪等等,还包括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暴力”手段是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必须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如:强迫交易罪、***越狱罪。
2.其犯罪行为必须是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那些没有危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权利的犯罪应被排除在外,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碍公务罪。所排除的犯罪不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性质,因此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防卫人都不能对这些犯罪行使特别防卫权。
3.只能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特别防卫权。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暴力程度相差很大,我认为只能针对其中可以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犯罪行使特别防卫权。对于那些致人轻微伤害的犯罪,只能进行一般防卫。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范围上我认为至少包括以暴力手段实施的下列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劫持航空器罪。
最后,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第三人是否有特别防卫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可知,任何人都可以行使一般防卫权,受侵害人可以,第三人也可以。对于特别防卫权来说,受侵害人当然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第三人是否也可以使用?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用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例:甲(男)下班回家后,发现乙(男)正在强奸绑在床上的妻子丙,怒发冲冠的甲顺手拿起放在桌上的水果刀向乙刺去,一刀将乙刺死,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第三人不能行使特别防卫权,甲对正在进行的暴力强奸犯罪,行使特别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甲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他们这样理解是因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前边没有定语,读起来,就会产生两种理解:一是“严重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二是“严重危及任何人(包括自身)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第一种理解是毫无疑问的,对法律规定进行第二种理解的人就会认为第三者也能行使特别防卫权。就本案例而言,我认为:甲为了保护他人(妻子)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用刀刺乙,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乙死亡的重大损失,应属于防卫过当。因为,法律对一般防卫规定中的“防卫”是指“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法律对特别防卫权的规定是“进行防卫”,在这里“防卫”一词的内涵和外延类似“自卫”或者“反抗”,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有着明显的区别。何况,从立法意***上看,法律只是赋予受侵害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特别防卫的权利,为了在情况紧急时,能打消防卫人进行防卫的顾虑,鼓励受侵害人积极行使防卫权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如果法律将特别防卫权授予第三人,就可能扩大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范围,很有可能会引起防卫权利的滥用,那就真是“法律在制止一种暴力犯罪的同时,又公然允许另一种也许是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这显然与立法的精神不符。
第二,关于“危及”一词的理解问题。“危及”不是法律术语,对其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词典对其的解释为“有害于,威胁到”。对严重有害于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是容易被人们接受的。但对于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呢?我认为可以,但对此应从严把握。只有面对可以瞬间完成的严重暴力犯罪威胁的情况下,防卫人才能实施特别防卫。可以瞬间完成的严重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狠毒,可以在瞬间致人重伤、死亡。如用***支实施的杀人犯罪,犯罪人只要对受害人扣扳机,瞬间就可以完成犯罪行为。这种犯罪一般都是严重暴力威胁人身安全的犯罪。这里的“威胁”不仅是语言上的威胁。而是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完全失去保障。这种犯罪行为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其范围主要包括以***支、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硫酸)、剧毒性物品作为手段所进行的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总之,新刑法虽然对特别防卫权做出了较为细致周密的规定,但也有个小问题,笔者作为“白玉微瑕”将其指出,“伤亡”也不是法律术语,在这里,应改做“伤害或者死亡”较为妥当。
参考文献
[1]田宏杰.防卫限度的理性思考[J].法学家,1998.
[2]陈兴良.论无过当之防卫[J].法学,1998.
[3]王作富.关于新刑法中特别防卫权规定的研究[J].中国法学,1998,
[4]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M].河南出版社,1996.519.
卫生法律法规篇9
(一)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主体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实践中对其作为民事法律责任主体的地位存在不同认识,有将其作为非法人组织看待的,有将其列为公民(自然人)看待的。持非法人组织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活动时一般都起字号或店招,并雇佣帮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更有甚者雇佣帮工数量不少,俨然具有一定的组织规模,虽不符合法人定义,但可以将其视为其他组织。持公民(自然人)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位列第二章第四节,而第二章的标题即为“公民(自然人)”;且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综上,笔者认为通过对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结构和相关司法解释内容的分析和梳理,在民事法律层面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自然人)范畴更符合立法及司法的原旨和本意,其法律责任主体地位亦应等同于公民(自然人)。
(二)个体工商户的行***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我国《行***处罚法》及卫生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个体工商户行***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并无相关具体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案件,除依照行***诉讼法和本解释,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可见,在对行***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诉讼中,对于行***诉讼法律规范未涉及或规定的内容可参照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因此,卫生行***处罚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行***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前述民事法律规范,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作为行***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而在行******领域,2001年7月9日《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1]第177号)中指出:“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可见,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主要职能部门,工商行***管理机关在行******实践中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自然人)范畴。因此,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法律关系以及行******实践的多方位分析考量,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卫生行***处罚时,其应被视为公民(自然人),并据此加以规范和管理。
二、卫生行***处罚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卫生许可证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对被处罚责任主体资质认定究竟是依据工商营业执照还是依据卫生许可证,这是卫生行***处罚中一个需要及时厘清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既是确立市场经营主体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也是允许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凭据,是一份兼具证明市场主体身份和确立经营主体资质的法律文书。而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能力的凭证,其只是对相对人具有从事某种经营活动能力和资格的确认,并非是对其市场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主体资质的确认。因此,卫生行***监管中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不在于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而在于其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既是工商资格证明,又是民事主体身份证明[2]。故而,在卫生行***处罚实践中对当事人(业主)名称、字号、地址等与法律责任主体资质相关的内容和信息,一般应以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作为确认的依据和凭证。
(二)个体工商户作为卫生行***处罚法律责任主体的调查和表述要点
根据前述民事、行***法律规范和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卫生行***处罚时应被视为公民(自然人),那么处罚时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被处罚人;如果该个体工商户依法起了字号名称,并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予以记载,则对其进行行***处罚时应在相关处罚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因此,卫生监督***人员在案件调查时不能仅凭当事人口述认定经营者,也应注意不能将未经工商登记的店名或自创招牌认作“字号”[3]。应当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询问细致了解法律责任主体相关资质情况,并通过收集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予以固定和佐证,对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相关违法活动的,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户主(业主)为卫生行***处罚法律责任主体,并在制作相关文书时将该户主(业主)以及其经营时使用的字号名称等内容记载其中。此外,基于个体工商户的公民(自然人)属性,在案件调查时还应查询户主(业主)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有效证明身份信息的法定证件,确认并固定其身份信息和资料,使处罚案件法律责任主体调查更具精确性,案后执行更具针对性,后续卫生监管更具有效性。
(三)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卫生法律法规篇10
一、为明确***权限和***职责,规范***行为,提高***水平,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提高依法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解是指把市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执行或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分解到中心主任、副主任、科长和***人员。
三、***职责分解后的权责关系,***人员对科长负责,科长对分管副主任和主任负责,分管副主任对中心主任负责,中心主任全面负责。
四、***职责分解要求明确各级***人员***权限、***依据和***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到位、责权相符、职责到人。
五、具体将每个市管单位***职责分解到人,每个市管单位至少有两名责任监督员(详见附表),分管副主任为责任领导。
第二章 领导行******职责分解
(一)主任职责
1.对本机构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负全面责任。
2.对本机构承担的行***许可、行***处罚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3.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报市卫生局领导批准决定。
4.将本机构承担的行******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分管副主任和相关科室负责人。
5.负责分管范围的具体行******工作。
(二)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中心主任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工作。
2.负责审阅分管科室起草的文件,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负责审核、批准分管科室办理的行***许可、行***处罚、行***强制等行******事项,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行******事项。
第三章 中心各科室负责人职责分解
(三)科室正职职责
1.在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行******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文件,并对起草的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组织办理和审核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行为合法、适当。
4.将本科室的行******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本科室工作人员,经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事项。
(四)科室副职职责
1.协助科室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审核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事项,保证各项具体行***行为合法、适当。
4.办理或者组织办理中心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事项。
第四章 中心各科室工作人员职责分解
(五)卫生监督员职责
1.共同行******职责
(1)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2)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3)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4)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5)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6)参与食品卫生、职业中毒等危害人体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指导、协助行***相对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8)执行卫生行***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它任务。
2.食品卫生监督员行******职责(职能调整之前)
(1)对餐饮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提出卫生审查意见;参加新、扩、改建工程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对指定专业技术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作出卫生学评价。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对餐饮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指导和协助餐饮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4)参与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5)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6)执行上级交付的其他任务。
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行******职责
(1)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2)指导和协助行***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3)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4)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事故。
(6)执行上级交付的其他任务。
4.传染病卫生监督员行******职责
(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7)执行上级交付的其他任务。
5.医疗机构监督员行******职责
(1)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执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4)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5)执行上级交付的其他任务。
6.职业卫生监督员行******职责
(1)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参与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提出处理建议。
(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7)执行上级交付的其他任务。
7.放射卫生监督员行******职责
(1)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对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3)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负责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进行审核。
(5)参与放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