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10篇

法律事务专业篇1

1、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的相关***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2、本专业的就业前景不错,学生可从事案件登记、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办案记录、案卷整理、登记与保管、司法保卫、基层法律服务、企事业法制化管理等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律事务专业篇2

关键词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

中***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1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开展重要性

传统理论教学模式注重传授知识内容,对有关法律理论、概念、条文等知识内容进行讲解,使学生能够对基本和必备的专业法律知识内容进行掌握,有助于对学生的理论水平进行培养,在高职法律教育中,该教学模式不可或缺,但不可止步于此。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中,更加注重强化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为了能够与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这一目标相符合,在进行理论知识传授过程中同时应当注重实践性教学模式的融合。通过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开展,有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能够对学生***或协作完成所有具体法律事务项工作能力进行训练,使学生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技术应用型人才,便于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工作岗位,进而为学生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实践性教学内容已经成为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

2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策略

2.1校内外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建设

2.1.1校內实践性教学

(1)课堂案例讨论。

教师可以选择部分、疑难存在争议的案例纳入到课堂讨论之中。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开展有关讨论活动,有助于对学生分析问题能力进行培养,并实现思维能力的提升。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应当注重和谐、民主的课堂氛围,学生能够做到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与此同时,教师应当发挥自身指导作用,注重对学生实际应用以及创造能力进行锻炼,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活动的开展。

(2)校内实训。

在毕业实训中,主要就是进行模拟实习,对所有法律文书的制作进行模拟,旨在训练其技能。毕业实训应当与学科教学活动结合起来,应当选择必修专业课,除了开展课堂讲授之外,也应当完成阶段性实训工作。

2.1.2校外实践性教学

(1)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

法律教研室可以与校外实训基地签订有关协议,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建设。可以使学生亲自参与到有关工作中来,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进行直接了解,并对有关法律专业技能进行培养,使学生能够将课堂所学习的知识内容与实际结合起来,促进学生专业能力与水平的提升。

(2)法律调研与毕业实习。

专业实习工作的开展,主要希望法律专业人士能够亲自对学生给予指导,使学生能够通过临时司法工作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对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进行综合运用,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既能够对司法工作操作程序进行了解,也能够对实践工作能力起到很好的锻炼作用,训练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以后的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2.2以教师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与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2.2.1以教师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

(1)教师分析、讲解案例。

要想学生对司法实践进行接触,最为经济与简捷的方式就是应用案例教学法,运用这一教学方法,能够实现教学相长。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当依据有关教学大纲,对教学目的与要求进行确定,以案例的分析为前提,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启发,使学生能够开展***思考活动,并研究与分析案例材料有问题,作出有关判定与决策,实现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

(2)教师总结、深化案例。

依据案例教学的目标,与学生案例讨论情况联系起来,开展有关归纳与总结工作。教师应当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分析意见进行概括,对于争论焦点应当重点说明,结合有关原理作出自身分析与解释。

2.2.2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

(1)模拟法庭。

在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中,由学生共同构成模拟法庭,正式开庭之前,学生应当准备好相关诉讼文书,对多种方案进行准备,根据开庭实际情况进行发挥。在开庭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根据法定程序来开展,对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办案过程进行模拟,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法律诉讼过程。

(2)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

使学生到校外进行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活动;调查有关社会现象,从法律角度作出分析,提出有关解决措施。还可以利用课外时间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义务为在校生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2.3课堂内外的实践性教学

2.3.1课堂内的实践性教学

在广义的实践教学中,主要包含理论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教学。理论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是在学校课堂教学中完成的。由于学生社会实践具有一定局限性,可以对学校教学资源高效利用起来,在课堂中对社会实践情景进行模拟,确保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

在课堂实践性教学中,教师应当明确学生主体地位,将学生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教学的实践方面来说,主要就是根据有关培养目标将学生培养为合格的人才。

2.3.2课堂外的实践性教学

除了各门课程的总课时之外,也应当对社会实践的第二课堂进行运用,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比如,组织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活动。

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学生能够初步体验所学习的知识内容。通过法律实践活动的强化开展,能够加深学生对实际法律事务的接触,在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进行培养的同时,也能够强化学生对现实法律生活的了解,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投入到法律事务专业知识的学习中去。

3结语

校内与校外相结合,教师与学生有效互动,课内与课外一体化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够让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开展提供强大动力,让实践教学的质量不断攀升。教师更加需要对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开展予以深入研究,让学生从实践教学中获得理论知识的深化,提升学生的职业综合素养。

参考文献 

[1] 施兰花.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块化设计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31(10):145-148. 

[2] 仇晓光,杜井萱.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设计的改革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4(21):174+178. 

法律事务专业篇3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有效途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学生理应具备就业岗位群所要求的技能,突显应用型的人才特色。但长期以来,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也存在着法律学科教学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脱节的问题,仍沿袭着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为特征的传统教学模式。该模式在实践教学领域中的固有缺陷是:实践教学零散不成系统,条块分割;课程体系缺乏实践特色,没有突出职业性;师资队伍欠缺实践经验;实践教学保障体系不完备及质量评价体系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选择本专业可行的实践教学模式、研究其运行架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该模式的选择和设定一是要借鉴域外法律实践教学的经验,再者要充分尊重本土资源并结合各院校实践教学现有基础和条件来确定。

(一)域外法律实践教学模式述评

德国法律教育被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学习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在为期4年的学习中,德国学生必须有不少于3个月时间去参加审判实习、法律咨询服务等实践教育活动,其目的在于使学生获得基本的感性经验。第二阶段是为期2年的见习服务期,见习的范围涵盖各个法律实务部门,重点在于让学生了解和熟悉法律的实际运作,在于培养学生***工作的职业能力。可见德国采取的是两站式的教学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即法学院的学生是在本科毕业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选拔出来的,其培养模式比较特别。因本阶段专注于职业教学注重实务训练,所以美国的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丰富、手段多样。一是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形成了一整套较为成熟的案例教学模式,较好地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二是为了使学生得到实践机会法学院建立了很多实习中心。尤其令人称道的是,为了使学生更直接地获得职业技能,美国还发展出了一种适用程度很高的法律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

现代英国的法律人才是通过基础理论学习、法律技能训练、律师传道三个阶段的培养而成长起来的。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大部分法学院系推行三明治课程 (Sandmich course)即在4年的学习期间用1年的时间分4次到有关的公司和事务所实习和工作。

由此可见:(1)法律教学不仅仅理论层面的,只有适宜的实践教学模式才能培养出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人才,这是世界各国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通例:(2)法律实践教学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有一个共同点即在时间安排上不仅在理论教学的中间环节穿插实践教学项目,还有专门的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的学时占有较大的比重:(3)各国都非常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硬件建设:(4)法律实践教学运用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见习实习、法律诊所等多样化的手段。

(二)三层阶梯式实践教学的理想模型

对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应当结合各个院校的具体实际和现有资源来进行。在选择教学模式时,需考虑的是(1)连续性原则。即学生在校期间都贯穿着实践教学并且各个实践教学项目是环环衔接的、连续的。(2)全面性原则。实践教学从内容上看既要涵盖各门课程的课程实训又要有法律事务综合技能实训课程,既要有课外实践环节又要有课内实践环节。(3)阶梯递进原则。第一学年应主要关注学生的认知实践:第二学年主要应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实践能力:第三学年主要培养学生的岗位技能实践能力。三个阶段是阶梯式递进关系,层次分明又前后相续成一体系。(4)多元化原则,是指应当综合运用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手段。

本文认为较为理想的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模型是:以日常理论课程教学中贯穿案例教学为实践教学之基,以法律诊所、模拟法庭为实践教学之主轴,以到相关法律部门的实习(认知实习、岗位见习、毕业实习)和参加法律义务咨询为实践教学之两翼的三层阶梯式实践教学培养模式。第一阶梯,时间安排在一年级,主要以案例教学、法律辩论为主构建学生的法学基本理论体系,辅以认知实习(法庭旁听等)方式培养学生的认知实践能力:第二阶梯定在二年级,开设***的实践课程如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等,借助模拟法庭、校外实训基地主攻和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实践能力。第三阶梯为三年级,通过到相关法律部门和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岗位实习和毕业实习,培养学生的岗位技能实践能力。

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运行架构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三层阶梯式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需要有一个平台,其运行架构涵盖了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师资体系、保障体系和评价体系。

(一)构建实践导向的教学课程体系

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必须把实践能力培养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就要严格贯彻实践导向原则。课程设置上要突显高职化,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与做的统一,使教学与实训融为一体。考虑到高职法律人才的基本技能主要表现为职业思辩能力和职业写作能力,可增加实践类课程门数,比如开设应用写作、司法文书、律师实务、中文速录等旨在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课程。

(二)打造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

打铁要靠自身硬,打造一支较强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实施该实践教学模式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就法律学科而言,一方面是要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只有通过了这些考试拿到从事法律实务的入场券才能奢谈其他:同时通过考试后要实实在在地参与处理法律事务,以此增强实践经验,因为法律的生命木就在于经验,而经验的获得必需通过实践,只有教师通过亲身大量实践领悟到了法律的真谛才能真正作到传道、授业和解惑。另一方面是对外引智。首先是要建立外聘实践型教师专家库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团体中遴选相关人才:其次是可采用多样化的聘任方式或建立外聘教师导师制。总之,只有内外兼修建立一支法律实战能力过硬的师资队伍才能培养出应用型法律人才。

(三)构建多维度的实践教学保障体系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包含硬件和软件建设两个方面。硬件保障方面主要是校外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和校内法律实践教学实训室的建设,软件保障方面主要指实践教学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

1.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

建设实践教学的平台是提升实践教学质量的瓶颈工程。校内的法律实训室和校外的法律实践教学基地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支撑,是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必备手段,是培养合格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的物质基础。校内实训室是校内开展实践教学的场所,其基本配备包括模拟法庭、计算机速录等实训室,条件成就时,可以成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实习实训基地。校外的实践教学基地是职业环境由仿真向全真相接轨的必由之路,是学生实践能力由模拟向实战相衔接的必经环节,也是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联系社会生产实际的现实需要,高等职业院校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2.实践教学的制度建设

良好的制度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基石。实践教学尤其是校外实践教学的实施地点和开展的形式、时间等较为灵活,因此对其管理的难度就相对大很多。对实践教学的管理重在过程,应针对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得整个法律实践教学的过程能在制度层面上展开,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3.实践教学的组织建设

具体的法律实践教学过程涉及的而广线多,只有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才能进行统筹安排。第一,要设立由院系领导担任负责人的实践教学领导小组,职责是对实践教学进行宏观规划和管理,组织和协调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沟通与联络,安排木年度实践教学计划。第二,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实践教学的执行机构,该机构由法律事务专业教研室的精干力量构成,具体实施校内外法律实践教学活动,其中对于校外实训可以聘请实践教学基地的外聘教师负责管理学生实践教学期间各方面的教育管理活动。第三,要格外重视和倾力支持学生组织发挥自治管理的功能,成立由学生会、班委会各成员为核心的校外实训小组,负责安排相关口常事务和相互督促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

(四)建立科学、完整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评价是指以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为教学目标而对实践教学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并为今后的实践教学决策服务的活动。该评价的着重点在于对实践教学活动中两个最为核心要素的评价即:对学生法律实践教学学习效果的评价和对教师法律实践教学工作过程的评价。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质量评价体系,通过设定各项合理的、细化的、可操作的指标来评价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等情况,从而判断它的质量和水平、成效与不足。

1.对学生实践学习的评价

对学生应围绕着学习态度、团队精神、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工作效率,实习纪律等来设定评价指标。评价途径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实践小组的评价、教师的评价和社会的评价等。当然对于不同的实践课程可以确定不同的评价方式,比如对学生在模拟法庭课程中的评价,首先可由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分析其得失:其次由小组各成员根据各自扮演的角色互谈心得:然后老师分角色点评:最后在书写庭后总结时确定最终成绩。

法律事务专业篇4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 广州 510520)

摘要:法律事务是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专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中国社会对于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的需求。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就业困境的形成并非由于人才培养目标不符合社会经济、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而是由于遭遇行业准入和资格认证困境。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要求,亟需建设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高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体系。

关键词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行业准入;职业资格认证

中***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1-0010-05

现代职业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能力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的一种教育类型。***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意味着职业教育将会更加重视需求的导向作用。“职业教育具有需求导向的特征,一方面职业教育必须通过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提升受教育者的就业创业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必须满足受教育者知识和技能学习的需求,适应劳动者终身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要求,提供优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使职业教育成为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职业教育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规模和质量方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直接决定了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建设必须首先建立在了解行业、企业对职业人才需求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在充分掌握市场需要的前提下构建人才培养模式。

法律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专业,笔者拟以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为切入点,通过分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行业、企业需求状况,阐述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

法律事务专业已成为许多高职院校争相设置、且招生规模稳居第一的专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该专业毕业生的数量庞大。但是,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律事务专业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不止一所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因就业率问题被麦可思调查亮了黄牌,法律事务专业甚至连续名列高职高专十大就业红牌警告专业。2013年7月,笔者在某法律高职院校对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的调查更证实了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该调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通过网络向2012、2013届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发放问卷共计600份,回收问卷571份,根据作答情况剔除32份无效问卷(无效问卷包括空白问卷以及连续超过4题选择同一个答案等明显有问题的问卷),其中有效问卷539份,占89.8%,有效回收率较高。在这539份问卷中,男生274人,占总问卷的50.8%,女生265人,占问卷总数的49.2%,符合毕业生的男女人数比例。使用PASW Statistics 18.0对问卷结果进行数据处理,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毕业生工作与专业不对口。法律专科生的对口职业是到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司法所或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根据调查结果,进入******、司法等***权机关的毕业生占14.1%(这一数据包括以上单位的公务员以及合同制员工),进入律师事务所的占11.7%(主要是担任律师助理),进入事业单位的占19.3%(大多是合同制员工),剩余的占54.9%的毕业生在其他单位(企业、自主创业、支援西部或者入伍)。毕业生专业与工作完全对口的比例低至2.8%,不对口的比例高达66.2%。就所在的工作岗位而言,超过半数的毕业生(占61.7%)在类似“万金油”的行***岗位,从事着与专业不相关的文秘或前台工作,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占20.6%,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低至5.4%。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

根据2004年***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简介》(征求意见稿),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而2012年***委托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界定为:“本专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掌握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能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细察前后两个目标,其共同之处是都强调人才的“技能”和“应用”,但后者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人才定位得更明确,即“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乡镇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这两个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十多年来法律事务专业的发展方向。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人才目标是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为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乡镇提供法律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具体而言,一是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法律顾问;二是从事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其核心工作岗位就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此外还包括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教育必须秉承以需求为中心的宗旨,人才培养必须与社会、行业、企业的需求对接,那么,我们就分析一下这个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否适应社会、行业、企业的需求以及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需求。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

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两个部委规章,将乡镇法律服务的正式名称改为“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是自上世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在当时律师及为稀少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实施之前的2000年,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实施意见,司法行***机关继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了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制度。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与律师相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和行业准入标准明显低一些。这也是***门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能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原因之一。

然而,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从2004年开始经历了严重的“合法性危机”。2004年6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和行***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各部门的行***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审批,只保留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核准。这意味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出不进,不会再有“新人”进入这一领域,无法引进新鲜血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准入资格,司法部的两个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办法》也随之失效。换句话说,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系已经断裂,而作为一个职业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进入该行业的路径。在许多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地方司法行***官员看来,司法部目前对这个职业的***策完全是任其自生自灭。自2000年以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就出现下降趋势,2005年以后更是呈现快速下降趋势,如今,基层法律服务所因从业者身份受质疑、行业发展***策不明等原因而逐步萎缩,其现状令人担忧。这样一个从业者身份备受质疑、行业准入和资格认证都存在“合法性危机”的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能够支撑庞大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吗?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不言自明。

那么,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否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相脱节呢?根据职业教育需求和供给的理论,职业教育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规模和质量方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是不需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了呢?司法部对法律服务市场做了一些调研工作,结果发现市场依然需要基层法律服务,因为中国律师业的地理分布是极度不平衡的。直到2004年我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即使是在律师事务所数以千计的北京,绝大多数事务所也集中于少数城区,部分远郊区县只有几个律师事务所。于是,在那些律师稀缺的郊区和农村地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就在面向当地民众的法律服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即使是在各个主要城市,大量的中低收入者也无法负担高昂的律师费用,却又不在贫困线以下,因而不具备接受法律援助的资格,他们的纠纷解决仍然需要依赖基层法律服务。直到2006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还有21 835家,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是13 096家。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基层法律服务所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法律服务所在低端法律市场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利用贴近基层、熟悉社区、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解决基层纠纷和用平实的语言向普通民众解释法律方面具备很强的实践经验和技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往往配合当地司法所,为基层***府处理维稳突发事件、纾解基层信访压力、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其重要的存在价值,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对于法律服务的不同层次的需要,***关于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身份不明,缺乏规范的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遭遇身份合法性危机和职业资格认可困境,导致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难。不仅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这样的困境,其他从事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业资格都存在这样尴尬的处境。例如,现行的《人民调解法》主要针对调解组织、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却没有对人民调解员职业资格的取得和认定进行规范,只在《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府司法行***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这就造成了各地招收人民调解员标准不一,随意性大,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其职业性和专业性难以得到社会认可。一方面,大量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民调解方向)的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司法行***部门由于缺乏足够的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甚至聘请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调解服务,造成人才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认证拒绝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另一个重要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法律顾问。笔者所讲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并经注册,在企业中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法律顾问就业前景非常广阔。那么,企业法律顾问的大门是否向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敞开呢?从我们的调查数据可知,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占60%以上,但是毕业生专业与工作完全对口的比例低至2.8%,不对口的比例高达66.2%。就所在的工作岗位而言,超过半数的毕业生(占61.7%)在类似“万金油”的行***岗位从事着与专业不相关的文秘或前台工作,在管理岗位的低至5.4%。是什么原因造成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中不能学有所用,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呢?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学历层次较低,企事业单位恐怕毕业生难以胜任此项工作。这就涉及职业教育体系与学历教育体系的衔接互通以便于学生提高其学历层次、为其终身职业发展提供条件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在此不做深入讨论。笔者关注的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导致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无法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更遑论从事此项工作。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是用人单位选择法律顾问的前提条件。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细究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报考条件,就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于学历和相关工作经历都作了明确要求,报考原则就是学历高低与工作经历长短成反比,学历较低的考生必须具有较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如: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必须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显然,按照这样的报考条件,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是不可能在毕业时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因此,根本没有机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综上所述,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并非不符合社会和企业的需要,而是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各行业自身能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要求的重要标志。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就业难的问题,反映了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不能够满足社会对于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的需求,亟需建立规范、统一、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三、构建以职业资格认证为纽带,以需求为导向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迫在眉睫

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历来重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许多国家构建了从职业资格证书到课程标准的完整框架体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极大地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因此,我国的职业教育一直提倡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的本质是为职业岗位服务,因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标准的制定与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标准的制定有着密切的联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极不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缺乏整体规划,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资格认证范围单一,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和比较规范的仅有针对律师、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由于其报考条件的限制和执业范围的狭窄,显然不适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拥有这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工作者实际上并不能满足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在具有全球化外观的律师业背后,多个行业群体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共存,满足了涉外、企业、***府机关和基层社区的各式各样的法律需求,填补了理性化过程所产生的正式法律系统与中国社会本土特征之间的鸿沟。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大量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安置帮教机构的工作人员,正是这些提供多种法律服务,填补“鸿沟”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却至今缺乏国家对其岗位和技能的职业资格认定,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即使有,这些职业资格证书因为没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框架内,因而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甚至将面临职业合法性的危机。

另外,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认证来看,我国在法律服务职业资格认证方面还存在认证主体繁杂、“证出多门”的现象,有的职业停留在***府认可、市场未必认可的状态,严重影响了法律职业资格认证的权威性,而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性、职业性更需要国家统一规范的职业资格认定。由于缺乏职业资格认定,也就缺乏基于工作岗位的需求而制定的岗位标准乃至于职业标准,相应地也就缺乏基于职业标准而制定的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决定中国法律职业的结构性变革的关键力量并不是其经济基础,而是其上层建筑,也就是国家的管理规范体系。

实现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没有相关的、规范的规章制度就必然会形成无序的职业资格证书格局。建立统一、规范、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明确基层法律服务不同工作岗位的职业标准,可以使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课程标准的制定有明确的标准可循;建立统一、规范、多层次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对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提升其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以利于其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机关应当会同行业协会,尽快根据法律服务职业岗位的不同要求确定职业标准,制定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和认证的相关***策和法规,构建以法律职业资格为纽带,以需求为导向的高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体系,使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李海东,杜怡萍,等.中高职衔接标准建设新视野:从需求到供给[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9.

[2]刘思达.割据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75,104,222,223.

[3]基层法律服务所是走还是留?[EB/OL].[2013-11-20].http://news.163/12/0507/05/80SK6O9B00014AED.html.

[4]人民调解员:尴尬的“和事老”[EB/OL].[2013-05-09].http://news.163/11/0225/02/6TN4662V00014

AED.html.

(责任编辑:王恒)

Problems in Cultivation of Legal Affairs Talents at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Solutions

LU Jun-song,LEI Shao-ling

(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0,China)

法律事务专业篇5

一、指导思想

以***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根据***纠风办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委有关精神,坚持“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深入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切实解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损害服务客户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努力实现我市律师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

重点对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执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包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收案收费、收费票据、审批登记、委托、案件讨论、结案归档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要求,清理、整改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的问题,纠正违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执业案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律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律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市司法局副局长任组长,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公律科科长、***工科科员、公律科科员为成员。局公律科具体负责组织、督导和检查工作,协调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典型事迹。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专门负责组织本所专项治理工作,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向局公律科随时报告工作信息。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月7日至14日)

根据市司法局的部署要求,成立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会议,对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所的具体落实方案,召开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会议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制定本所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1月20日前报局公律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月15日至2月28日)

自查自纠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实施,首先应组织律师学习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机关有关文件规定、本所管理制度,然后组织律师开展个人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召开律师事务所管理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对本所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分析查找本所执业活动、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阶段结束时,各所应将自查自纠阶段的基本情况及自查出来的问题于2月28日前报局公律科。

律师自查自纠要以《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处罚行为为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律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一是律师事务所住所、章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资产、设立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数额,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23项制度是否落实,案件审批、文书登记、公章、出庭函等是否符合管理规定,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是否做到随时跟踪监督、指导;三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除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本所律师有否挂靠、兼任其他职业问题;四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五是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向司法行***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六是本所律师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受到行***处罚的执业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1日至7月30日)

对律师事务所教育管理、执业活动等律师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整治。我局将采取组织律师管理人员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等方式,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查阅有关文书登记、归档案卷和实地考察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状况,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查处投诉举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案件。

市局拟将集中全市律师管理科长分组到全市13个法院抽查部分属于律师办理归档的案卷,对全市律师执业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坚决打击违法执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通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2年8月1日至9月16日)

各律师事务所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修订完善本所律师管理制度和律师执业规则。我局将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定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检查总结阶段(2012年9月17日至10月15日)

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局公律科。局公律科将我市律师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认真做好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是今明两年司法行***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律师法律法规和服务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的自觉性;有利于完善律师行业监管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整改不规范执业问题,打击违法执业行为,确保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法律事务专业篇6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务人才;法理学;实践型教学

重知识轻能力的原有教学模式已不适应学生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探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模式,对高素质、高技能型法务人才的能力培养有着重要的价值。笔者根据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多年的法务管理经验,结合现实教学实践,就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法理学》教学模式提出一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高职高专《法理学》自身的学科特点及目前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分析

1.《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理学》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1]它是法律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同时也是学习其它各门专业课的基础,是一门涉及领域广泛、影响面较大的课程之一。笔者对本校前几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做了统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主要就业方向是商品销售、企业管理、自主创业、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等。这些工作不仅需要部门法的支持,也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支持,否则有些工作无法开展。显然,《法理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2.社会对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和相关竞争型考试对学生职业考试能力的要求。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取向主要为法律实务工作。法律实务工作涉及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技术层面和法学方法的内容,因而对其进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既成为可能,也是其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于毕业后即准备从事实务工作的学生尤为必要[2]。比如法律实务中的法律漏洞弥补,疑难案件的处理等,这些可能涉及法理学中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法律利益分析等。另外,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今后还面临许多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诸如司法考试、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可以说是他们日后获取某些利益的主要手段,培养学生巧学法律知识和灵活应对相关考试等职业考试能力尤显重要。

二、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现状分析

《法理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一些高职院校对《法理学》教学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3]。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教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视能力培养,尤其是职业能力培养。一般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更多的是以知识为中心,特别是书本上的知识,忽视了学生的能力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学生掌握的知识也许较扎实,但实际运用的知识能力较差,不能适应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2.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方法单一。多数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法理学》教学授课过程中,教师教,学生听,教师与学生间缺乏互动;教学过多注意对理论知识的灌输,“满堂灌”、“照本宣科”,缺乏针对现实需求的法学理论教学;教学方法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案例陈旧、复杂,往往得不到学生认可,教学方法显得单一。[4]

3.教师理论和经验知识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需求不适应。高职院校不是研究型大学,而是应用型大学,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授课教师应是既懂法律又有法务实践的“双师”人才,但现实是大多数授课教师主要来自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法律实践较少,理论讲解较空洞。

三、开创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

诚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学“从本质上说,它是一门实践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本质属性。所谓“实践型教学”,笔者定义为:为突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采用针对职业能力训练的教学方法,达到提高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为目的,以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类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实践型教学模式,涵盖的内容与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1.培养目标:法律素质、法律职业考试能力、法律实操能力的职业能力的培养。确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教学模式的关键。在“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中,其培养目标应是突出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即法律素质、法律职业考试能力、法律实操能力的培养。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一方面,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学生面临职业生涯的诸多考试,这些考试涉及到许多法学理论知识而且比重逐年增加,如何在考试中取得竞争优势,职业相关考试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学生所从事的工作为法律实务工作,可能接触到大量法律实务中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法律素质和法律实操能力也是重要培养目标。

2.路径选择:构建“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还应构建具体的教学实施体系。《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实施体系包括:

(1)教学目标。目标是行动的方向,教学目标是教学的方向也是教学的核心。高职高专法律事务《法理学》的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概念和原理,能够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法律问题或现象,形成法学方***,为学习法学其它学科打好基础,并指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和方法应用于今后的职业竞争性考试和法务实践活动中,从而提高学生日后走向社会所需的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能力和法律职业实操能力。可见,这里所讲的目标是“能力”,这有别于普通高校的“知识”目标。

(2)教学内容。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内容的安排,紧紧围绕“职业能力”目标,在内容上分为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考试技能和职业实操技能三部分,其中专业理论知识是职业考试技能和职业实操技能的基础。在教学中对专业理论知识强调“够用”原则,针对性讲授法律事务专业职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知识。职业考试技能的培养是学生日后融入社会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在教学中主要结合相关职业考试,培养他们巧学法律知识、答题技巧和心理控制的考试能力。由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主要职业目标为法律实务工作,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实务中的运用又主要体现在法律思维、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法律实践运用上。因此,在教学中对于法律职业实操技能的培养主要为课堂案例讨论、法院参观学习、顶岗法务实习等。后两者是实践型教学模式的重点和难点。

(3)课堂教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材整合。根据“够用”原则和能力要求,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材可整合为三大部分。第一,基础理论讲授部分:现实法务实践中需要的法学原理如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法的效力、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推理等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第二,法律思维能力培养部分: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培养学生诸如规范性思维、平衡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创造性思维、说理性思维等[5]法律思维能力。第三,与职业相关的法律实践中的法理运用部分:法务实践中的疑难案件法律关系分析、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纠纷的多元解决等,主要培养学生法务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提升法务操作能力。二是教学方法。针对学生能力培养,注重“互动教学”、“岗位设置”、“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和“快速答题训练、厚书变薄书读书方法”等职业考试能力训练,将学生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能力和法律实操能力的培养融入课堂教学中。三是教学手段。《法理学》教学中需要处理的案例和有关试题较多,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以节省板书时间,增加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改变以前的课堂上“一支粉笔打天下”的现象,以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4)学生成绩考核和评价。我们的做法是将《法理学》课程考核分为两大模块:一是有关疑难案例讨论、作业、法律实践活动等的考核,重点是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事件的法律逻辑、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分析能力和法律案件的合法性处理能力等实用性较强的知识的考核,应占总成绩比重的80%。二是平时出勤情况和职业考试能力的训练,如做题的速度、读书的技巧、答题的技巧和卷面整洁度、答题逻辑以及体现法律素质的能力诸如口才、合作能力、交际能力等的表现等,应占总成绩比重的20%。

(5)教师配置。针对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师现状和高职培养目标要求,对于教师配置,一方面大力引进有法务经验的“双师人才”,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教师的培训,使他们尽快实现由研究型人才向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并重的人才转变。

3.实践教学模式的反思与修正。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如何,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要通过教学效果的评价随时发现与验证。只有有效控制教学实施,才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最终的衡量者是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因此,要阶段性地收集学生和社会对该教学模式的实际反馈信息并对与社会、学生需求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徐锦霞.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

[2] 刘杰明.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29).

[3] 李炳烁.论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革策略[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2).

法律事务专业篇7

会计是一种服务性活动,社会需要决定了它的存在与发展。法务会计的产生来源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早期的法律体系与财产关系都较为简单,案件中涉及的财会问题办案人员一般自己就能处理,较为复杂的问题可向有关财会专业人员咨询,只是偶尔需要财会专家提供特别的专门意见。到了近现代,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诉讼中出现了许多令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难以理解和判断的“科学证据”或“专业证据”,迫切需要有关行业的专家、学者给予技术支持。于是,各国陆续建立了与其国情相适应的专家参与诉讼活动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专家证人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用鉴定人制度。这种制度适用于案件中遇到的各种专门性问题的处理,主要是医学、痕迹、工程技术、电子科技等自然科技领域。寻求会计领域的专家协助解决案件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的司法实践也逐步有所增加。二战期间,美国FBI甚至雇用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总额为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张苏彤,2004)。1946年美国纽约会计师默瑞斯–派勒博特(Maurice E. Peloubet)在其“Forensic Accounting:Its Place in Today‘s Economy”一文中首次使用了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一词。但是,这些少量的实践与探讨还不能说明已经产生了法务会计。作为一个职业,必须发展到相当的规模,有众多的人从业并以其为主要谋生手段,从而具备从孕育它的母体中分离出来的条件。如此,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在极富创新精神的美国诞生了法务会计。据李若山等人(2000)的考察,当时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查办这些案件需要很多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从而出现了一批专门提供这种服务的会计职业人员。至此,作为一门职业,法务会计终于诞生。

司法实践的需要催生了法务会计,而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当为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分工协作制度。众所周知,专业化分工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而共同事务的完成又必须各方的协力配合。因此,分工与协作是一对孪生兄弟。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必须同时处理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法官受其专业限制只能处理法律问题和简单的事实问题,而一些较为复杂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如财务会计问题)则只能交由相关行业的专家处理,这既是社会分工协作制度的本义,也是克服社会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个体或行业能力限制的现实之举。

由此可见,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这里的法律事项,是指等待处理的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法务会计提供的专业服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专家证言、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所谓专家证言,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或法律事项的财会专门问题发表的专家意见。所谓专家辅助,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助理的身份作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身边助手,随时为其解答或处理相关的财务会计问题。所谓专业咨询,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业顾问的身份受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调查、取证、评估损失、追踪财产、解答会计问题等服务。另外,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法务会计服务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

综上,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言、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指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

二、法务会计的目的、对象和反映范围

法务会计一般是在财务会计工作基础上开展其业务活动,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验证,收集、固定证据,并据此作出判断,发表专家意见。可见,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密切,其业务技术与方法也有许多共同之处。正因如此,许多人往往将法务会计的目的、对象、标准、假设、原则等与财务会计的对应概念混同起来或者将其与会计法学的有关内容相混淆,在理论与实务中已造成较大的混乱,急需加以澄清。

1.法务会计的目的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及其人等查明相关财务会计事实,发表专家意见,作为其准确及时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学界有许多人认为(李若山等,2000;赵如兰,2001;赵萍、付尧,2003;李艳,2004),法务会计应关注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其出现的原因、性质,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换言之,这种观点认为,法务会计的目的不仅要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还要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显然,它严重违反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客观规律,将应由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处理的法律问题交给作为会计专家的法务会计人员,既破坏了分工协作的制度安排,又加重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负担。这种观点不仅无理论根据,而且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法务会计的唯一目的就是查清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并就此发表专家意见。

2.法务会计的对象

法务会计的对象与法律事项相联系,它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者其所涉及的资金运动或状态。从法律的视野来看,法务会计的对象就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待证会计事实。显然,法务会计对象与财务会计对象差异较大,应予以充分注意。

在会计中,会计事项通常用来表示具体的各项经济活动或业务。因此,我们可以将财务与法务会计的对象进一步细分为各个具体的会计事项。于是,我们发现,如果财务会计中的某些会计事项与等待处理的法律事项相关,则其构成法务会计的对象;另一方面,某一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可能同时与两个或更多会计实体的会计事项相联系。显然,财务与法务会计的对象虽然不同,但其联系十分密切。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会计事项如何与待证会计事实相联系呢?实际上,待证会计事实就是由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各项具体的会计事项所构成,这些会计事项有些同时属于财务会计的对象,有些则仅为法务会计所特有。例如,交通事故、财产继承等纠纷中损失或财产的范围与金额很可能并非财务会计记录与报告的对象。另外,从反映资金运动的情况来看,财务会计通常是分期系统而完整地反映资金运动的全貌,而法务会计一般是截取某一时段或段面,甚至是这一时段或段面中的某一部分;同时,法务会计还可能跨越若干个会计期间来考察某一或若干会计实体的某一部分或全部资金运动。总之,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对象既区别,又联系。

有人认为(1),财务会计的对象主要是正常的资金运动,法务会计的对象主要是不正常的资金运动。若如此,如何理解对真实资金运动所作的虚假陈述行为在追究行为人责任时而展开的调查行动?此种情况经常发生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实际上,无论是财务会计,还是法务会计,其根本任务就在于如实反映相关的资金运动情况,而不受其是否正常的影响。因为,是否正常的价值判断及相关处理,主要属于管理、法律等其他部门的职责。

3.法务会计的反映范围

会计实体假设决定了财务会计反映的会计事实局限于会计实体,它只能记录与报告某一特定实体的经济业务。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围绕具体的法律事项开展工作,凡是该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正像会计实体划定了财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一样,法律事项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可见,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所反映的业务范围差异很大。

国内许多学者认为(孙育新,1999;吕久琴、杜瑞兰,2001;刘世慧,2002;张硕星,2003;李艳,2004),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不同,它不是某个会计实体的“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它“是某一领域的业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审计部门。这种观点看到了法务会计不同于传统会计的业务反映范围的差异,但未能揭示其反映某一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全部会计事实的特性,而将其反映范围泛化为某一领域,既不正确,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只能是事项会计,它所考察的是某一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同类法律事项的会计业务归在一起,可组成某类法务会计,如税收法务会计、保险法务会计、破产法务会计等;某一领域法律事项的会计业务归在一起,可构成该领域的法务会计。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将法务会计称为某一领域的“领域会计”。

三、法务会计的立场和业务标准

法律事务专业篇8

一、抓平台建设,提升律师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一)组建“护航律师团”,积极参与区建设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的职能和职业优势,认真做好***府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开展专项法律服务,组织成立“护航律师团”,积极参与服务***府依法行***,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服务蓝色经济区建设,维护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护航律师团”主要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组成,设8个专项服务团队,以不同业务方式为区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提供法律护航及疑难案件会诊。

1、依法行***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积极为区委区***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大项目建设、城市拆迁改造、维稳提供律师专家服务。

2、招商、金融律师专家小组,由为召集人,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积极为区的招商引资、金融投资,为区大项目建设提供律师专业服务。

3、公司事务、知识产权律师专家小组,由为召集人,积极为企业提供专业特色服务。

4、民商、合同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积极为***府提供法律咨询、诉讼、非诉讼律师专家服务。

5、劳动争议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积极为新市民、职工提供法律护航律师专家服务。

6、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为我区打黑除霸行动提供律师专家服务。

7、社区建设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深入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

8、中小学校律师专家小组,由律师为召集人,为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青少年维权提供律师专家服务。

(二)组建律师讲师团,全方位参与社会活动

1、积极参与“区长学法日”活动。

2、组织律师开展“五进”活动,通过进社区、进市场、进学校、进机关、进***营等系列活动,推进律师服务于社会的工作。

(三)走进中小企业,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

1、今年“3、15”,组织律师进企业。

2、组织开展“***员律师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抓机制建设,提升监督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按照《律师法》,突出“三结合”管理模式,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培训机制,把好律师准入关

1、加强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律师专家讲师团的备课审阅制度,扎实有效地搞好实习人员培训工作。

2、坚持“每月一讲”制度。通过集中授课和利用《律师论坛》、《司法通讯》(律师特刊)展开网上授课形式,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进行法学理论、律师执业务实、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务实、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等内容的授课。突出以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文化建设、专业定位、发展前景为重点的培训,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使实习人员尽快融入到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活动中。

3、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今年拟在区法院、区***校和博论、睿德等律师事务所建立实习人员教育培训基地,积极培养实习人员的实战经验,增强培训教育效果。

4、建立考核机制。由各律师所主任担任考核官,按规定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基本规范》、《律师执业基本素养》、《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考评和考试。区司法局将对各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察和考核。

5、继续组织开展好律师“点睛律师培训网络***教育”培训工作。

6、以青年律师演讲论坛等载体和形式,积极培养青年律师的成长。

(二)完善年度考核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建立和健全年度考核制度,认真搞好律师的年度考核。

2、规范律师事务所建立和落实《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律师接谈笔录制度》、《收案收费审批制度》、《诚信执业八项制度》及《执业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检查验收。特别对年律师工作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律师所,进行全面复查。

4、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对多次投诉既不整改、又不服从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暂缓办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手续,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落实专项检查机制,规范执业行为

1、组织专业人员到区法院,对度归档的我区律师办案卷宗进行专题调查。

2、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自查自纠,对收案、收费及归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对涉案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评查有关案件,查处私下收案、收费及其他不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4、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顿措施,落实相关规定。

(四)建立保障机制,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1、增强律师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协助查处对律师的伤害案件。

2、开展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税负调查,切实维护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3、关注我区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权难“三难问题”,切实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三、抓队伍***建,提升诚信执业的自觉和能力

从制度入手,加强***对律师行业的领导;从活动入手,创建“***员品牌”,充分发挥律师***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和促进律师队伍建设上水平。

(一)加强律师行业***总支建设,进一步完善各律师事务所***建工作,增强***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1、坚持律师行业***总支例会制度,发挥律师行业***总支的领导和协调作用,组织开展好入***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活动,提高律师队伍入***积极性,搞好律师***员发展工作,争取有更多律师加入到***员队伍,促进律师支部***建活动全面展开。

2、强化,加强***员教育,不断丰富***员律师的组织生活。今年“七、一”***的生日,组织全体***员律师重温入***誓词。

3、清明节,组织全体***员律师参观******纪念馆,对全区***员律师进行一次***员律师爱国主义教育。

4、继续组织开展“支部书记论坛”活动。

5、继续组织创建“双五好”活动,在“七、一”前对“五好***支部”和“五好***员”典型进行表彰。

(二)深入开展我区律师行业“律师护航先锋”品牌创先争优活动

1、各律师支部夯实“六有”(有制度、有牌子、有旗帜、有***员活动室、有电教设施、有***建活动专栏)硬件建设。

2、组织***员律师参加律师行业***总支“律师护航先锋”系列活动。

3、抓好博论支部“博论先锋”、中青支部“有事找***员”、昌圣支部“服务先锋”、柏海支部“***员先行”、睿德支部“为***分忧、为民解难”、海旭支部“***员律师热线”和百佳信与尚平联合支部“地产律师•***旗增辉”及重诺与天雅联合支部“重诺讲堂”***建品牌创建工作,做到有内涵、有形式、有典型事迹。

(三)完善诚信制度,做诚实守信的实践者

1、加强律师诚信执业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充实《律师诚信执业档案》内容,建立律师诚信执业通报制度,设立投诉网络和监督热线,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强化行业监督。

2、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23项规章制度。年内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将23项制度汇编成册上报区司法局。

3、根据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办法》。

(四)加强律师思想***治教育,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意识

1、积极组织开展好律师队伍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2、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治学习制度,组织开展全区律师读十本书,写万字心得体会比赛活动。

3、筹备组建“律师业余***校”,组织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员、入***积极分子等开展系统学习教育活动。

四、抓文化建设,提升“律师”的内涵和效应

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品牌意识和律师队伍的争先创优意识,努力打造一批管理规范、业绩显著、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和一批品行优良、业务清湛、社会公认的“律师”。

(一)强化与市及各区(市)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合作,借鉴他们好的做法与经验,提升我区律师的整体素质。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整个区律师行业品牌化建设。(今年重点培养睿德律师事务所以民商事为特色、百佳信律师事务所以房地产专业为特色、博论律师事务所以民事专业为特色、中青律师事务所以企业事务专业为特色的律师事务所品牌)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设立“律师论坛”,开展征集论文、业务交流活动。

1、组织一次全区女律师三八节活动。

2、组织一次篮球或兵乓球比赛,提高律师身体素质。

(三)加大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

1、加强与电视台、新闻媒体、网络的联系,加大律师宣传力度。

2、利用“特色”栏目对“律师”加强宣传,扶持培养2—3个先进典型所和律师行业带头人,鼓励各律师事务所推介典型。

3、办好《司法通讯律师专刊》,加强工作宣传。

法律事务专业篇9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但是,我国学界关于法务会计的含义、特征、假设与原则等基本问题的看法,仍是众说纷纭。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本文是笔者近年来***探索的初步成果,以期能把握法务会计的本质内涵,揭示其特征和发展方向,为今后制定法务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支持。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评述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

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或专业技能,这一点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是,法务会计的内涵是什么?它研究和解决什么问题?依旧是各持一词,差异甚大。归纳起来,各家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会计法律问题论、法律会计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

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戴德明、周华 (2001) 和赵萍、付尧(2003)等。

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国内外学者持此观点的最多,其主要代表是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 G.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5)、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转引自盖地、张敬峰,2003)、我国学者盖地(1999)、喻景忠(1999)、张秀梅(2002)等。

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李若山(2000a、2000b)、冯萌、李若山等(2003)、赵如兰(2001)[11]、李艳(2004)[12]等。

(二)三种观点的综合评述

笔者认为,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应以法务会计工作为中心,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三方面相结合。换言之,法务会计应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知道哪些人从事哪些工作才能在实务上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理论上才能进行系统的概括和总结,形成一定的理论或技能,并用于指导实践。目前,国内外有较多人仅从专业技能或工作等一方面去理解法务会计,故经常造成一些误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把握“三结合”这把钥匙。

以上三种观点都是从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都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新分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三结合”的角度看,会计法律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的缺限是十分明显的。在处理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时必须解决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根据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法律问题应由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解决,一般的事实问题也由法律工作者自己查清,只有较为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才交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医学问题交法医,指纹、脚印问题交痕迹专家,会计资料交会计专家处理等。因此,作为会计专业人员的法务会计,只能处理事实问题当中的会计问题,而会计法律问题论未能理解这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义,让会计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自然不合道理。另外,从理论或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应是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而如何规范一般会计行为及保护会计职业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属于会计法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同时处理会计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除有违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外,加重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负担,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有可能干扰法务会计人员做好其本职工作。由此可见,只有法律会计问题论把握了法务会计的基本方向,但是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从法务会计的业务技能和特征上去理解法务会计,未能深刻认识到它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法律服务特性,更未能从“三结合”角度全面加以考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的许多典型案例是会计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如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它们既是会计事件, 又是法律事件。国内许多学者就是从这种特殊事件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法务会计的,因此难以认识到法务会计的本质和全貌。实际上,即使是这些双重性质的案件或事项,其处理程序依然是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及其力所能及的一般性事实问题,法务会计工作者处理会计事实问题的分工协作关系。

二、法务会计的根本起因及内涵

二战期间,美国FBI雇用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张苏彤,2004)[13],是一种早期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另据李若山等人的考察,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查办这些案件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从而产生了法务会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2003)[14],改革开放初期的八十年代,因经济体制转换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为解决这类案件中的财会专门问题,我国检察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从而产生了我国的司法会计(我国法务会计的起源和重要组成部分,此观点的阐述限于篇幅此处从略)。这是因为,查办或处理如上这类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离不开对会计资料的调查和验证,而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对一系列经济业务的逐级汇总与概括,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与专业性,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人(如律师)等受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难以理解和判断,以致无法查清、认定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不得不求助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是法务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所谓专家证据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或法律事项的财会专门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中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不能直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因为,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所谓专家辅助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助理的身份作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身边助手,随时为其解答或处理相关的财会问题。所谓专业咨询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业顾问的身份受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调查、取证、评估损失、追踪财产、解答会计问题等服务。这里的关键是法务会计人员的身份,身份不同则业务性质也不同。另外,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法务会计服务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

总之,法务会计的含义可概括为: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理解以上定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务会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不同的是,它是专为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或问题服务的。第二、法务会计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目的是查明法律案件或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供专家证据等。第三、法务会计围绕法律事项开展工作,而不是针对会计实体、被审计单位或经济实体。换言之,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并且,这里的法律事项本质上是含有财产权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具体的案件、纠纷和未决事项,分为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项两类。第四,法律事项必须具有财产权益的内容,如果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例如,污辱诽谤、名誉纠纷、行***处分等,因为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另外,一些财产权益内容较为简单、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和承办人能够自已处理的事项,如一般的交通事故、简单的借款纠纷、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也无需法务会计参与。只有那些涉及较为复杂的会计过程和会计资料的法律事项才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第五,定义中的法律事项不同于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或经济事项。因为离婚、继承、保险理赔等一般不称为经济案件或纠纷的事项越来越涉及复杂的财产问题,处理这类事项需要法务会计的专业支持。第六,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时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法律的标准和程序,只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依照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行业规范,且不能与前者发生冲突或矛盾。

三、法务会计的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内在属性与外在表征。也许是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目前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几乎空白,这无疑是个缺憾。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试***概括出法务会计的几个基本特征,希望能对人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法务会计有所助益。

(一)法律服务性

会计是一种服务性的活动,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定量的财务信息,帮助人们对企业或非企业实体中的资源安排和使用作出决策[15].同样,法务会计也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它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服务,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是将会计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以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因而具有法律服务性。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从前述“三结合”的角度来理解法务会计的法律服务性,它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技能或理论服务于法律事项的处理,因而不仅具有专业性、服务性,还具有职业性。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为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府机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其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表现为决策服务性;在***审计中,审计师站在公正立场鉴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以合理保证信息使用人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表现为社会服务性。只有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而协助法律工作者查证相关的财会事实,表现为法律服务性。由此可见,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了解这一点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本文在对法务会计的观点进行分类、评述基础上,探讨了法务会计的起因及其内涵,认为法务会计是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同时,指出了法务会计具有法律服务性、法律事项性、调查取证性、价值量化性、法律标准性和广泛应用性等六个基本特征。最后,简要阐述了法务会计的功能和内容。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但是,我国学界关于法务会计的含义、特征、假设与原则等基本问题的看法,仍是众说纷纭。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本文是笔者近年来***探索的初步成果,以期能把握法务会计的本质内涵,揭示其特征和发展方向,为今后制定法务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支持。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评述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

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或专业技能,这一点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是,法务会计的内涵是什么?它研究和解决什么问题?依旧是各持一词,差异甚大。归纳起来,各家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会计法律问题论、法律会计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

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戴德明、周华 (2001) 和赵萍、付尧(2003)等。

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国内外学者持此观点的最多,其主要代表是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 G.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5)、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转引自盖地、张敬峰,2003)、我国学者盖地(1999)、喻景忠(1999)、张秀梅(2002)等。

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李若山(2000a、2000b)、冯萌、李若山等(2003)、赵如兰(2001)[11]、李艳(2004)[12]等。

(二)三种观点的综合评述

笔者认为,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应以法务会计工作为中心,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三方面相结合。换言之,法务会计应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知道哪些人从事哪些工作才能在实务上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理论上才能进行系统的概括和总结,形成一定的理论或技能,并用于指导实践。目前,国内外有较多人仅从专业技能或工作等一方面去理解法务会计,故经常造成一些误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把握“三结合”这把钥匙。

以上三种观点都是从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都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新分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三结合”的角度看,会计法律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的缺限是十分明显的。在处理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时必须解决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根据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法律问题应由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解决,一般的事实问题也由法律工作者自己查清,只有较为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才交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医学问题交法医,指纹、脚印问题交痕迹专家,会计资料交会计专家处理等。因此,作为会计专业人员的法务会计,只能处理事实问题当中的会计问题,而会计法律问题论未能理解这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义,让会计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自然不合道理。另外,从理论或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应是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而如何规范一般会计行为及保护会计职业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属于会计法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同时处理会计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除有违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外,加重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负担,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有可能干扰法务会计人员做好其本职工作。由此可见,只有法律会计问题论把握了法务会计的基本方向,但是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从法务会计的业务技能和特征上去理解法务会计,未能深刻认识到它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法律服务特性,更未能从“三结合”角度全面加以考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的许多典型案例是会计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如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它们既是会计事件, 又是法律事件。国内许多学者就是从这种特殊事件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法务会计的,因此难以认识到法务会计的本质和全貌。实际上,即使是这些双重性质的案件或事项,其处理程序依然是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及其力所能及的一般性事实问题,法务会计工作者处理会计事实问题的分工协作关系。

二、法务会计的根本起因及内涵

二战期间,美国FBI雇用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张苏彤,2004)[13],是一种早期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另据李若山等人的考察,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查办这些案件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从而产生了法务会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2003)[14],改革开放初期的八十年代,因经济体制转换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为解决这类案件中的财会专门问题,我国检察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从而产生了我国的司法会计(我国法务会计的起源和重要组成部分,此观点的阐述限于篇幅此处从略)。这是因为,查办或处理如上这类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离不开对会计资料的调查和验证,而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对一系列经济业务的逐级汇总与概括,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与专业性,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人(如律师)等受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难以理解和判断,以致无法查清、认定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不得不求助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是法务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所谓专家证据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或法律事项的财会专门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中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不能直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因为,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所谓专家辅助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助理的身份作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身边助手,随时为其解答或处理相关的财会问题。所谓专业咨询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业顾问的身份受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调查、取证、评估损失、追踪财产、解答会计问题等服务。这里的关键是法务会计人员的身份,身份不同则业务性质也不同。另外,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法务会计服务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

总之,法务会计的含义可概括为: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理解以上定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务会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不同的是,它是专为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或问题服务的。第二、法务会计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目的是查明法律案件或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供专家证据等。第三、法务会计围绕法律事项开展工作,而不是针对会计实体、被审计单位或经济实体。换言之,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并且,这里的法律事项本质上是含有财产权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具体的案件、纠纷和未决事项,分为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项两类。第四,法律事项必须具有财产权益的内容,如果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例如,污辱诽谤、名誉纠纷、行***处分等,因为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另外,一些财产权益内容较为简单、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和承办人能够自已处理的事项,如一般的交通事故、简单的借款纠纷、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也无需法务会计参与。只有那些涉及较为复杂的会计过程和会计资料的法律事项才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第五,定义中的法律事项不同于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或经济事项。因为离婚、继承、保险理赔等一般不称为经济案件或纠纷的事项越来越涉及复杂的财产问题,处理这类事项需要法务会计的专业支持。第六,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时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法律的标准和程序,只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依照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行业规范,且不能与前者发生冲突或矛盾。

三、法务会计的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内在属性与外在表征。也许是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目前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几乎空白,这无疑是个缺憾。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试***概括出法务会计的几个基本特征,希望能对人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法务会计有所助益。

(一)法律服务性

会计是一种服务性的活动,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定量的财务信息,帮助人们对企业或非企业实体中的资源安排和使用作出决策[15].同样,法务会计也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它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服务,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是将会计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以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因而具有法律服务性。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从前述“三结合”的角度来理解法务会计的法律服务性,它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技能或理论服务于法律事项的处理,因而不仅具有专业性、服务性,还具有职业性。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为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府机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其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表现为决策服务性;在***审计中,审计师站在公正立场鉴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以合理保证信息使用人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表现为社会服务性。只有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而协助法律工作者查证相关的财会事实,表现为法律服务性。由此可见,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了解这一点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事项性

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它围绕法律事项开展业务,因法律事项的发生而引起,并随着法律事项的解决而终结。不过,法务会计是协助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它是查明或认定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会事实。这是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根本区别之一。实际上,这里的法律事项相当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实体,正像会计实体划定了财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一样,法律事项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可见,法务会计具有鲜明的法律事项性特征。并且,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务会计不适用财务会计的会计实体、会计分期与持续经营假设。因为,在法务会计中,凡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都必须查清,并不局限于某一会计实体或某一会计期间,也不问该实体是否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事项是法务会计的核心概念之一。

(三)调查取证性

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进行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并据此形成结论性专家意见,用于法庭作证或供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处理未决事项。这是法务会计与其它会计、审计的最大、最明显的区别。国内外许多学者正是根据这一特征来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的。也许有人会说,审计也有此特征。这不完全正确。审计一般是对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基础上对有关项目和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并收集相应的审计证据,它不如法务会计进行的是专项调查,深入而细致,并要与证据规则相结合,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另外,审计报告与法务会计的专家意见的目的和用途完全不同。

(四)价值量化性

货币计量是财务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之一,因为只有通过货币或价值手段才能将各项具体的经济业务或财产进行汇总,从而得到会计实体的经济总量信息,以利于综合判断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在法务会计中,一方面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绝大多数都表现为货币计量信息;另一方面,为获得处理法律事项所需的犯罪金额、纠纷金额、损失金额等必须对该法律事项相关的财会事实进行价值量化、分类和汇总。可见,法务会计需要以价值量化手段汇总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情况(如占用公款一百万元等),以利于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对案件或纠纷进行定性和处理,因而具有价值量化性特征。

(五)法律标准性

法务会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查明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公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办事,而现实中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是依照会计准则与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编制或形成的。这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进行检查与验证,如有冲突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当然,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度等行业规范作为***府规章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最低一级),司法人员办案一般是依照法律、参照规章。但是,由于司法人员及当事人等对专业性很强的会计行业规范知之甚少,往往难以或不予参照,有时还会造成其法律职业判断或当事人一般认识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产生分歧,这就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法务会计人员依照法律标准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广泛应用性

法务会计是会计界为法律界提供专业服务,是会计实务对法律实务的支持。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都要受到法律调整,当人们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法律事项时只要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财会专门问题,就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服务。因此,法务会计在行***、司法机关、银行、保险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他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将得到广泛应用。并且,法务会计服务的项目也十分广泛。正如(香港)德勤财务调查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黎嘉恩先生所说,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包括“洗黑钱”调查、公司内贪污调查、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调查、商标注册权调查、资产追踪、欺诈调查等,几乎涵盖了所有你能想到的与财务有关的问题[16].

此外,法务会计还具有争议性、一次性等特点。其意是说,法务会计出现于争议场合,为解决争议服务,随着争议的解决而结束,一事一处理,不具有重复性

四、法务会计的功能和内容

(一)法务会计的功能

法务会计的功能是指法务会计所固有并由其本质决定的查证财会事实与保障法律实施的潜在能力。查证财会事实是法务会计的技术功能,它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凭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接受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或其律师等的指派或委托,为其调查、验证相关的财会事实,收集、固定证据,并发表专家意见,作为他们认定案件事实、处理纠纷或未决事项的依据。保障法律实施是法务会计的社会功能,它是指通过法务会计人员的调查、取证及对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解决的有效参与,及时查清事实真相,使这些法律事项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保障会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务会计的两项功能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离开了技术功能,其社会功能将无法实现;离开了社会功能,则其技术功能失去存在意义。因此,两项功能必须同时发挥作用,目前理论研究中广泛存在的只重视技术功能,而忽视社会功能的现象理应尽快得到纠正。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一项功能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另一项功能的实现。但是,从查证财会事实到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中间还需公安司法人员、律师等正确履行职责和当事人的有效配合。所以,法务会计功能的全面实现,需要各方的通力配合,法务会计业务及其管理应寻求各方力量相互推动与制衡的有效机制。

功能与作用都是对事物使用价值属性的反映。功能为事物内在的使用价值,指明其潜能;作用为事物实现的使用价值,指明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实际效果。换言之,作用为事物功能的实现状态。因此,法务会计的作用就是法务会计功能的实现状态或外在表现,即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挥出来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法务会计的专家支持、检查监督、信息反馈等方面。

法律事务专业篇10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和省级***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级***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处分。

第十八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法律事务专业10篇

学习

业务部门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业务部门,内容包括业务部门案例,业务部门总结全文。一、业绩财务评价的基本程序业绩财务评价系统的基本运行程序是一个循环的过程。一是公司的管理层必须制订明确的公司战略,有长远的战略目标;二是根据企业组织结构的特点来确

学习

血透室实习生工作总结

阅读(28)

本文为您介绍血透室实习生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血透室护士个人工作总结100字,血透室的实习感悟。力下,较好的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1明确血透室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并制订了透析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认真

学习

民事法律责任10篇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民事法律责任10篇,内容包括民事责任法律规则趋势,民事法律责任三大类。(一)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含义的不同界定1.不法行为能力说。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韦责任的资格或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

学习

法律文秘10篇

阅读(13)

本文为您介绍法律文秘10篇,内容包括法律文秘专业,法律文秘文案素材。培养目标:为社会,尤其是司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一线输送掌握相当法律知识,兼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法律人才:包括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律师助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文

学习

道德与法治10篇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道德与法治10篇,内容包括道德与法治教材,道德与法治教学札记范文十篇。一、注重自学***思考,幽默风趣活跃气氛在传统的思想品德教学中,老师们注重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道德与法治在传承思想品德的基础上,

学习

法律社会学10篇

阅读(16)

本文为您介绍法律社会学10篇,内容包括法律社会学方法论,法律社会学课程论文怎么写。论转型乡土社会的司法策略论中国传统司法的本质法律评价社会面向的哲学思考法律惩治道德越轨者之意义探究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问题探析司法沟通的语

学习

职业道德与法律10篇

阅读(13)

本文为您介绍职业道德与法律10篇,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与法律范文,职业道德与法律案例和启示。2.行为上自由散漫,法律意识欠缺随着国家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中职学校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有的学校为了获得更多的生源,对学生

学习

教育咨询主管工作总结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教育咨询主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教育咨询师总结怎么写,教育咨询师月总结计划。学业咨询工作服务的群体是“学业困窘生”,包括因学习成绩不良而留级、补考、不能毕业或失去学位的学生。学业困窘生在高校具有较大规模,负面影响较

学习

跳蚤市场10篇

阅读(32)

本文为您介绍跳蚤市场10篇,内容包括跳蚤市场消息300字,跳蚤市场日记大全。六年级:高清菁

学习

数字化转型论文10篇

阅读(29)

本文为您介绍数字化转型论文10篇,内容包括数字化转型论文,数字化教学课堂论文。随着数字化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利用为大规模信息系统和***书馆系统的发展提供了环境和条件。目前,网络信息管理技术、

学习

数字化变电站10篇

阅读(14)

本文为您介绍数字化变电站10篇,内容包括智能化变电站简介范文,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参考文献。2)配置采取固定的模式,灵活性低。在传统的变电站中,其二次设备多半是依赖足够多的电缆,再加以空触点的利用,以模拟信号为载体进行信息的交换,这样就造

学习

初级职称工作总结模板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初级职称工作总结模板,内容包括初级职称工作小结范文,初级职称主要工作业绩范文。二、研究教学规律,探索教育教学新途径,努力做到“学高为师”。我从事教育工作的座右铭是“脚踏实地,积极进取”。在教育理念中,我恪守“学高为师

学习

网络法律10篇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网络法律10篇,内容包括最新网络法律法规案例,网络言论法律新规。网络市场中的商标***策研究云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微博博文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网络安全立法的行***法治之维网络安全立法的经济法制度安排公知常识的概念

学习

土建预算论文10篇

阅读(14)

本文为您介绍土建预算论文10篇,内容包括土建高级职称论文范文,土建预算实训报告心得。现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浅谈建筑工程土建预算的审查技巧。一、重视搜集完备的依据性文件审查人员必须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搜集完备的编制预算的依据文

学习

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模板

阅读(28)

本文为您介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模板,内容包括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特点和作用,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一是抓规范化管理。县科协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注重加强对筹划、组建、运行几个重要环节的指导,从制定章程、组建协会班子、协调服

学习

计算机专业自荐信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计算机专业自荐信,内容包括计算机类自荐信模板七篇,计算机毕业生自荐信500字。思想和精神的完善,才是人真正的完美。在完成学业和实践活动过程中,我不断地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既要学会做事,又要学会做人,恪守“有所作为是人

学习

外语专业实习个人总结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外语专业实习个人总结,内容包括英语专业实习心得9篇,关于英语专业的实习报告范文10篇。自2007年起,我国稳步推进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MasterofTeachingChinesetoSpeakersofOtherLanguages,简称MTCSOL)研究生教育,呈现方兴未

学习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10篇

阅读(41)

本文为您介绍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10篇,内容包括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张雪峰,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大学四年来,在老师的严格教导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有关知识,养成了为学严谨,实事求是

学习

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10篇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10篇,内容包括汉语言文学的课程有哪些,自考汉语言文学本科课程。为了实现《决定》提出的教育目标,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势在必行。这种课程衔接需要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之间互相衔接,以形成对

学习

计算机专业课程10篇

阅读(13)

本文为您介绍计算机专业课程10篇,内容包括职高计算机专业课程,计算机专业课程学习资料。

学习

酒店管理专业论文10篇

阅读(16)

本文为您介绍酒店管理专业论文10篇,内容包括酒店管理专业论文总结怎么写,酒店管理论文1500字。1.2毕业论文抄袭现象较普遍大多数院校都将毕业论文环节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而这个学期也是学生找工作、实习的关键时刻,好多学生工作压力大,毕

学习

专业年度工作计划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专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专业年度工作计划,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范文合集七篇。三.重点工作1.积极充分地备战市技能大赛。2.加强毕业班的教学过程管理,争取升学率不低于90%。3.认真组织学生参加中级工考试,强化过程,注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