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10篇

信托基金篇1

这次影像展览,由纽约艺术家信托基金策划委员会成员及国际知名策展人Dan Cameron先生策划,展出收藏在艺术家信托基金全球的世界知名当代艺术家的艺术精品。虽然展览只为期周,展出作品的数量也非常有限,但由于有多位世界知名当代艺术家的影像作品出现在展览中,仍然吸引了很多艺术爱好者的关注。

艺术家信托基金是一个针对艺术家的长期投资服务计划,2006年4月刚刚在北京设立办公室,至今已经有超过三十位中国艺术家签约参与此计划。中国策展人皮力和韩国策展人sunJungKim女士加入并成为艺术家信托基金北京分部的联合策划人,将负责中、日、韩三国的工作。

艺术家信托基金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的CEO兼总裁Bijan Khezri认为:“虽然中国的艺术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却有巨大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我相信艺术家信托基金对中国艺术市场的发展会作出重大贡献。我对这次的国际影像艺术展感到尤其兴奋,因为此次展览是艺术家信托基金为帮助艺术家规划其职业生涯的最佳例证。”

APT是如何运作的?

每个国家、地区所建立的APT都由本地区最优秀的策展人和专业艺术经营者组成策划评选委员会。他们拥有成功的发现新生代艺术家和给中生代艺术家定位的专业经验,他们将为递交来的艺术家申请做评选工作。

“艺术家信托基金”(北京)的评选委员为卢杰(执行长)、冯博一、何浦林、候翰如、皮力、大卫・A・罗斯。

APT是“以物(作品)代币”为交换基础的项目。加入者需要向他们的信托提供自己的艺术作品,以交换他在APT的投资份额。艺术家在20年期间需投入20件作品,以获得“共享艺术品库”里的100个投资点数。

所有加入进来的作品共同构成“共享艺术品库”,给艺术家的钱款由最终这些作品售出所获得的收入来支付。随着这些艺术作品的数量的变化和投资的增值变化,每位艺术家将收到不断更新的个人账户报告。当APT出售所持有的作品时,在扣掉APT销售的手续费等直接费用后,其40%的纯利直接打入到所售作品的作者的账户上,另外40%的纯利,纳入250位艺术家的集体公积金账户,按照每位艺术家在共享作品库里拥有的单位比例分配。每个艺术家不但从公积金账户里获得均等的份额,从而从所有艺术家的集体成功中获利,同时,自己作品销售的差异还是反映在他所获得的40%纯利的个人账户里。而剩余的20%将视情况作为管理费用反馈给“共同艺术”公司属下的负责管理APT的公司作为投资成本的回报。

为什么艺术家应该加入APT?

这项信托服务的唯一目的是为艺术家在金融安全与投资计划方面提供支持。它使艺术家可以专注于他们的创作并可以为他们创造性的发展冒一定的风险。此外,策划委员会对加入APT的艺术家的集体认定,就其本身而言也是对艺术家个人作品以及今后发展潜能的一个强有力的认可。

艺术商们会认为APT侵犯了他们的业务?

APT项目建立在艺术家与艺术商的共同利益的汇合点上。各方参与者都会由于推进已加入APT的艺术家的职业生涯而从中受益。APT作为一种可以对艺术家的事业发展起到支持作用的途径,所有参与者都乐于建立这种长期的成功合作与金融保证。

APT特别的创意之处在于它是作为画廊商业活动的一种支持和补充的手段。在母公司“共同艺术”公司多元服务的协助下,APT可以为艺术家提供有价值的服务,而这种服务是画廊本身无法提供的,并且APT可以与画廊一同提携新艺术家和继续推进成功的艺术家。国际画廊业已经很热情地接受了APT,有一些主要的画商还参加了APT策划评选委员会。

如何确定可以用来投资的艺术作品?

艺术家与本信托的负责人和策划评选委员一起工作,根据APT制定的投资时间表进行投资,选出自己本投资年度的一件作品或多件代表作品,APT认为艺术家应该提交的作品,其价值应该是艺术家本年度作品市场中间价位的作品。

APT如何管理这些作品?

APT会由专业人员按美术馆保藏艺术品的标准进行妥善保管和保险。由APT保管的艺术作品其安全可以完全得到保证。一年一度的对所有艺术作品的重新评估是一个标准的程序,如果APT中的作品在市场价值上出现了足以引起我们注意的重大变化时,我们将决定合适的出售时机和价格。APT将为这些作品策划展览和出版项目来宣传推广这些作品和作者。作品将被有计划地公开展出,并且可能会租借给美术馆或画廊展出和推广。APT同时计划从收藏中选择、策划、展览和推广宣传整个APT的作品。

艺术品将在什么时候、怎样售出?

APT持有作品的售出过程将会受到妥善管理,以保证最大限额的获取货币价值以回报各位艺术家,并保证作品的售出可以为艺术家带来长期的利益。将会考虑避免任何不利的市场影响以及最大程度地保证作品的售出价格为艺术家职业生涯发展带来最大的利益。无论何时,如果需要的话,APT将与艺术家的画廊合作,提供作品给他们以供销售。APT还同样考虑通过拍卖和二级市场售出作品。

APT的构思与设计是在与现有艺术市场结构与动力相结合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成功将取决于众多加入的艺术家、艺术商以及APT管理层的共同利益的平衡,最终产生最大程度的回报。当艺术作品售出后,获得的利润将按上述分配规则分配到每位艺术家的账户上。A P T将帮助每位艺术家谨慎而适当的保管其个人的资金,以保证为个人账户的后续发展提供安全的投资回报。

是否意味着在同一个APT中的比较成功的艺术家最终将比其他艺术家获得的回报多?

在公积金账户上,所有参与者以相同数量的作品投资后获得相同的份额,同样从公积金账户收获相等的利益,这点上和一般的退休金投资计划类似。然而,APT的设计比一般的退休金投资计划更有创意和合理,因为参与者可因其作品的售出价值的不同,比其他个人账户拥有更多或更少的价值,所以在售出后40%净收入进入他个人的账户时,同能自然合理地反映他们各自的市场成功的相对效益。

那些未售出的作品会如何处理呢?

50年后,APT将会与艺术家及(或)他们的人或继承人合作确定将哪一件艺术品捐给与其相符 的慈善机构。

APT是否像风险基金那样是为投资者自己的利益而设立的?

当然不是:APT向艺术家提供长期的金融安全保证。与此相反,艺术风险基金是将购买和持有艺术品作为投机性投资的公司。APT是对艺术家具有信托责任的信托方,而艺术家是APT唯一的受益入。

何为“共同艺术”公司,它如何获取投资和利润?

“共同艺术”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给艺术界提供创新的和独特的财务产品的公司。“艺术家信托基金”是由“共同艺术”公司创办的,可在管理艺术作品上给APT提供经纪服务。这包括达到美术馆质量、标准的装卸、外借、储藏、运送和展览,保护和保险,出版和公共关系,这些服务在信托期间贯穿始终。

“共同艺术”公司已提供“艺术家信托基金”所需资金。而且,“共同艺术”公司还通过无息贷款方式支付超出每个信托期以外的费用的50%。对于这些服务,“共同艺术”公司将会收取来自艺术品售卖或其他商业化收入的20%作为管理费用。重要的是这笔费用低于行业标准。 此费用相当于在艺术家加入信托五十年间每年0.4%的年度费用。此佣金将由每件信托艺术品的售出收益支付,加入信托的艺术家不用现金支付这些费用。

如何能确定APT会为加入的艺术家带来长久的收益?

APT聚集一批具有领导才能的专业人士为此计划选择艺术家。这一批人在判别刚出道的新人和选择成功的艺术家以及推广他们事业的发展方面都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发展商业模式和突显APT业绩方面,“共同艺术”公司已经网罗一批诸如希伯来大学商业管理学院的丹・格莱教授,美国惠特尼美术馆和旧金山现代美术馆前馆长大卫・A・罗斯等值得尊敬的专业人士。想获得关于“艺术家信托基金”(APT)经营管理和顾问咨询方面的更多的信息,请登陆我们的网站浏览管理及顾问部分的信息。

加入APT的艺术家的投资时问表是何样的?

艺术家最初五年可每年投资两幅作品,之后的五年可每年提供一幅作品;剩余的十年可每两年提供一幅作品,总共20幅作品。“共享作品库”单位取决于其在登记表格上的单位顺序,而不关作品本身的价值。

艺术家能退出他们的信托业务吗?

艺术家可以自由退出“艺术家信托基金”业务。参与“艺术家信托基金”(APT)的艺术家即使没有加入APT达到20年或没有提供足够的20件作品,而提前退出,也会由于他们投资的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加入的年份长短等得到相应的回报。对收益的计算取决于参加信托的年限和所投入作品的价值。在所加入的APT负责人和艺术家协调后,这样的艺术家将会被称为“停止合作者”并仍有资格获得他们的APT的相应利润,且仍对他们APT的成本及费用负责。但是, “停止合作者”将无权参与APT任何的投票或决策。

艺术家的信托资格会被撤除吗?

如果艺术家未完成在20年期问提供加入信托所必需的20幅作品,那么他们将会被APT撤除其资格。如果在策划评选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中,艺术家的作品质量急剧地衰退,那么他们也将会被APT撤除其资格。策划委员会负责任地对待所有加入APT的艺术家的利益且将只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作出撤除资格的决定。

那些被撤除资格的艺术家仍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利润,此利润来自于公积金账户和其作品的售卖利润。

如果一个艺术家撤销其信托业务或被撤除信托资格,其艺术作品将怎样处理?

投入给APT的艺术品会成为APT的财产。撤出此信托计划的艺术家将会由其作品参与此信托计划的时间长短为基础得到补偿,同时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利润,此利润来自于公积金账户和其作品的售卖利润。

艺术家的画廊没有提供长期投资计划给他们的艺术家吗?

艺术家与画商的关系性质决定了这种长期投资计划的不可行性。首先,艺术家除非成为画廊的正式员工才可能加入退休劳保计划。而且,许多艺术家没有画商,或者在其艺术生涯的道路上并非只和一个画商合作。

艺术家为什么不自己出售他们的作品并且自行投资呢?

大多数艺术家很难对其未来进行适当的投资,其原因在于:刚出道的艺术家有其首要的艺术追求,相对而言,金钱的投资似乎是不重要且无需关心。APT是第一个专为艺术家设计并且提供独特资助的计划,由顶级的专业人士处理,这样可以在不牺牲短期的现金需要下投资在他们的未来事业上。

“共同艺术”公司经过研究发现,甚至一些成功的艺术家都不能从其事业起步时就为他们的未来投资。而由最近的经济研究表明,只有少许的艺术家在其事业有成后的数年才能达到保证其财务安全的程度。

如果艺术家去世了怎么办?

信托基金篇2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管理职能的***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市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_________、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_________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_________特区报》或《_________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帐,***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_________市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20天以在《_________特区报》或《_________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

7.除非大会***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的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策或当地***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金完全***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10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生单位总份额_________%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数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_________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信托基金篇3

中行推出首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据悉,该行推出的这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共有3个品种,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年收益率分别为2.3%、2.5%和2.95%,起售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

浦发行推出年第一期外汇理财产品

浦发银行本期的“汇理财―步步高美元结构性存款”分为A计划和B计划,产品投资币种为美元。据介绍,浦发银行本期的“汇理财”收益较高,A计划的平均年收益率达到2%,为同期美元存款的5倍以上;B计划的平均年收益率达3%,为同期美元存款的3倍以上。此外,浦发银行承诺,客户本金100%安全,不论到期终止或是提前终止,都会获得协议规定的收益。

基金

湘财荷银风险预算基金和富国天瑞近日同时发行

据悉,湘财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基金,采用从荷兰银行最新引进的风险预算技术。这种技术的主要优势就是:依托荷兰银行专门开发的LIBRA软件,对投资决策的风险进行事前测算和事中、事后的控制,即把风险管理贯穿在整个投资流程中。这种在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前就锁定风险的技术方法,能够保证在不承担额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通过风险的有效配置来战胜业绩比较基准。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基金,主要投资于强势地区(区域经济发展较快、已经形成一定产群规模且居民购买力较强)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经营管理稳健、诚信、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可到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海通、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华夏、联合、东方、广发、银河、长城、财富、齐鲁、平安、民生证券等代销机构网点及富国基金直销中心购买。

保险

交通意外险投保更加方便

中国人寿推出的这款交通安达保险卡类似手机充值卡,设有卡号、密码,客户购卡后可通过该公司24小时开通的网上、电话、短信等3种方式进行投保,保险生效日还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由选定。据介绍,该安达保险卡有A型和B型两种,A型卡面值20元,保险期为10天,总计保险金额82万元,适合于短期出行者;B型卡面值100元,保险期为1年,总计保险金额98万元,而且包括了特设春节、“五・一”和“十・一”黄金周自驾车保险保障8万元。

太平保险推出房东综合保险

房东的这部分财产的风险如何规避?对此,太平保险推出了“房东综合保险”。它不仅提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入室盗窃等风险保障,还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出租而带来的租金收入损失。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清单、原始发票以及小区物业开具的证明,经过现场查勘确实在保障范围之内,就可以获得理赔。

信托

信托基金篇4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模式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可以看成是基金的一种,其特殊之处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发行收益凭证筹集的资金主要用途是投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拓宽了我国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了银行信贷的压力,使得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更加行之有效,也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朝着更加健全和健康的方向发展。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托市场以及基金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我国还未发行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随着我国市场环境和***策环境日益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行已经成为调节房地产市场,改善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首要任务。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最优路径

(一)准备阶段

由于金融市场产品多样化的发展,我国已发行若干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苏宁旗下11家门店的资产证券化、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畅星-高和红星家居商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这些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虽然已是场内发行交易,但还只是面向机构投资者,并无确切意义上的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因此在***策方面,我国立法当局需完善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规定,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的准入、组织运营、业务合规、收益分配以及风险防范方面做出具体确切的规定。

(二)试点阶段

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涵盖诸多投资领域,包括住房、办公楼、商业地产、工业房地产、寄宿房地产、医疗房地产、仓储房地产、基础设施、林地、数据中心房地产、房地产相关行业以及房地产债券等。因此我们可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为三类,即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相关行业类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债券类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策完善并实行后,我们首先发展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并选择符合目前供给侧改革这一***策大环境的住房类这一单一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为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后,综合研究该试***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情况和投资者的市场反应,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完善阶段

经过试点阶段的试行和整改,我国单一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发行及运营已趋于成熟。此时***府可在市场上试***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其他单一类型如办公楼、商业地产、工业房地产、寄宿房地产、医疗房地产、仓储房地产、基础设施、林地和数据中心等。其后可实行多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相关行业类投资信托基金。最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基本成熟后发***地产债券类投资信托基金。此阶段我国可以完成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从单一到多类型,从房地产到相关行业,再到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善过程。

二、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募集方式

基金的募集方式有两种,公募方式和私募方式。同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募集方式也可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采取公募方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这种基金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且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要求较低。因此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适合有房地产投资需求的中小投资者。但这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较多,受到的监管也比较严格。相较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而言,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则收到的监管力度要小,这是由于其投资者都是特定的,人数不超过200人,并且投资者需要是合格投资者。但由于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面向公众发售,不进行公开宣传,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较高,因此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大以及所受限制更小。

三、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来源可分五种,分别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外商直接投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来源渠道有面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以及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或者利得。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私人财富迅速积累,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可吸收大量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资金,对金融资源配置起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从养老金入市这一行为来看,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等的管理机构会作为机构投资者也可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供一定的资金。当然,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运营过程当中,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标的也会由于升值或者盈利产生一定的资金来源。这又刺激了投资者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信息,从而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产品定位

针对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更加适合发展公募封闭契约权益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首先,公募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金额要求较低,可以吸收社会小额闲散资金,促进金融市场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同时受到法律法规监管较严格,从而降低基金的运营风险;其次封闭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更高的流动性,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不利因素对基金整体的影响;再次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基金资产为信托资产,受信托法保护,安全性更高也更适合我国市场现状;最后,针对我国目前较高的房屋空置率及严重的房地产存量与增量失衡的现象,权益型不仅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而且可以满足真正房屋承租者的需求,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和需求者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姜伟伟.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

[2]付胜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C-REITs):模式选择与体制创新[D].云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0.

信托基金篇5

[关键词]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可行性

一、目前中国房地产业金融现状

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兴盛与衰败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宏观调控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房地产金融产品单一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据《中国房地产资金来源状况分析报告》统计,自2002年以来,国内房地产企业只有61家实现上市融资,融资总额仅为80亿元左右。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超过2%,因此房地产投资资金仍然主要是银行贷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储备项目较多,房地产贷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达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策对房地产消费贷款影响较大,购房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产开发贷款与购房贷款合计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别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当前国内的融资渠道,如上市、发债、信托、产业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融资渠道,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国近4万亿元的居民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资产膨胀和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已成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一大主要矛盾,这一矛盾也是冲击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如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使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遇到阻碍。同时,房地产贷款的严加控制与蓬勃兴旺的房地产行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则可使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之外找到一个新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居民大量金融资产投资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有助于化解上述两大矛盾,从而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2.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信托基金作为一种产权形式,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这一性质要求其必须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将投资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信托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它对于被投资企业及相关行业而言,担负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推动企业股份改造的创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对企业的产权约束和管理约束,对于所投资企业促进合理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强化资金的高效运用意义重大。

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基金特点,不会对一个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为小股东必然更加关注企业的规范化运作,从而对房地产企业的运行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可以优化房地产行业内部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利润的驱动下将把资金投向具有一定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和房地产项目的优化。在基金支持下还可以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加快同行业企业间的联合,有利于房地产产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出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间的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等组织走上正轨。大量的民间金融资产需要寻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资途径而导致非法集资,地下“标会”、地下基金、地下钱庄等不规范的委托理财以及各种炒买炒卖现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数额巨大,并涉及千家万户直接的经济利益,引发许多纠纷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管理是在产权明晰、财务健全、运作透明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管理、运营和保管三权分立,从制度上杜绝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点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脱离地下运营的投资轨道。

5.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大规模引进外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大规模吸引外资:一是在设立基金时吸引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外资通过信托基金方式投资于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二是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时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国外机构投资者购买,这样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带来多种益处:(1)可以较大规模的集中利用外资;(2)由于基金的规范运作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国外投资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会因大量境外“热钱”的涌入对国内购买市场造成冲击;(4)不会丧失对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的控制权;(5)由于基金的封闭运作和投向明确,并且明确规定了基金的设立年限,使外资大规模介入能够得到很好的调控,并不受外汇管制;(6)有利于金融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综上所述,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仅是适时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面临的障碍

1.目前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有关中国信托方面的立法仅有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随着近几年中国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现有信托法律法规框架内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需要。且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有运作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更是未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2.中国房地产信托难以获得税收优惠。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而目前中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税收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缺少对房地产信托的税收激励***策,无法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快速发展。

3.中国现有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含)200份,且每份和约金额不得超过(含)5万元的限制,也是影响当前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众所周知,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其项目开发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产项目融资数额较大。根据上述规定,仅靠房地产信托资金远远无法满足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现阶段法律环境中,房地产信

托资金还不能成为房地产融资的有效工具,进而也无法在房地产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4.缺乏专业人才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资分析、财务顾问、房地产开发及研究及评后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通才。而现阶段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很难适应大规模房产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所以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

四、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想

1.法制环境的建设。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出现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另外房地产信托的投资形式也存续时间较短。现阶段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理论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适合中国运行并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并专门针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经营、退出等运作流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规范运作,同时随着其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税收优惠***策的调整上,可以通过区分收入的不同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信托基金篇6

关键词:社保基金;信托管理模式

中***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04902

2000年筹建成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中央***府掌握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稳定中长期国家财***状况、确保社会保证体系的可持续性,从而保证各项改革开放措施顺利进行的物质保证,全国社保基金是中央***府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资金,应当具有弥补社会保障债务的功能和“蓄水池”作用,其运行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长期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针对社保基金对“四性”的要求,从信托的基本原理、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中的优势方面分析了信托在社保基金管理中的应用,认为信托公司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中能发挥自身信托制度及管理方面的优势,将成为社保基金管理最佳的受托管理机构。

1 信托概念和主要特点

所谓信托,就是委托人机遇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点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的说,信托就是信用委托,其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构成现在金融四大支柱。信托具有专家理财、规模化运营、分散和组合投资等优势。

信托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2)信托财产***性。(3)灵活的分配方式。(4)管理的连续性。

2 信托管理的优势分析

(1) 信托业相对银行业的比较优势。新版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取消关于“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10倍”的规定,与银行在资金来源上要受到资本充足率的限制相比,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较少地受自身注册资本的影响。经过五次严格整顿,目前重新挂牌的信托投资公司其不良资产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清理,而国有银行目前的不良贷款率仍超过25%, 因此,前者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受到的制约较少。

(2) 信托业相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比较优势。信托公司可以经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在内的所有基金业务,因此,与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业务范围更加宽泛,这就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在经营基金业务时,能根据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热点转化,灵活地转变投资的方向,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一优势显然是现今国内任何的金融机构都无法比拟的,从而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在基金管理业务上的巨大发展潜力。

(3) 信托业相对证券公司的比较优势。我国信托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在企业改组、资产评估、收购包装、产权交易、资产托管等方面开拓业务,信托业无论在人才、经验、资金以及地缘等因素上,都具有了一定的经营优势,更利于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与证券公司相比,信托投资公司除了在基金管理业务方面存在一定的竞争优势之外,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还存在着利用金融资本整合产业资本的独到优势。

(4) 相对委托、的比较优势。首先,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以及管理连续性的设计,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对社保基金而言,其股权的管理需进行长期考虑, 信托机构能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优势,进行资产管理的长期规划。其次,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信托财产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和实务领域宽泛化的特点,使得信托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巨大弹性空间,可有效控制社保基金资产管理复杂性带来的管理和处置风险。最后,一方面,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名实分离”,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使得伴随所有权所生的管理责任与风险皆归属于受托人,而所生的利益则纯由受益人享受。

3 社保基金信托化管理模式的优势分析

3.1 方式比较

第一, 传统方式。国债:近年来, 我国***府实行积极的财******策, 国债的发行规模逐年递增, 考虑到安全性, 应该说购买国债是社保增值的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但由于目前国债品种比较单一, 期限结构不合理, 收益不高, 受上市流通数量有限的影响, 社保基金购买国债, 流动性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银行存款: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基金主要是存入银行,靠银行利息进行保值增值。此种方式可以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风险小, 成为主要的保值途径。但由于物价指数的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利率与全国通货膨胀率几乎持平, 可以看出社保基金存入银行难以保值, 就更谈不上增值了。

第二, 信托管理方式。是指将社保基金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社保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交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 并由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者―银监会共同监督, 在尽可能低的风险下保证社保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解决现今社保基金投资渠道狭窄, 保值增值没有可靠保证的问题。世界银行认为, 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 ***府不是最好的国民资本的分配人, ***府管理的社保基金结余很少, 而且整个80年代大多出现亏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共经营者在***府的要求下将公积金投资***府证券或者向经营状况不佳的国营企业提供贷款, 而这种贷款的名义利息很低, 在通货膨胀期间实际利息甚至是负数。如果可以获得充分利用, 运作公开透明, 并有适当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那么私人管理比公共管理优越。因为在私人管理体制下, 资金可以运用各种投资工具, 从而获得较高的收益。

3.2 成本比较

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报酬从托管人处领取, 包括管理年费和业绩报酬两部分。管理年费按金额一定比例计提, 比率大小与基金规模成反比。公司业绩报酬为基金年终实现利润的3%-4%,管理费与业绩报酬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计入固定成本, 不必另向投资者收取, 我国目前基金管理年费率为2.5%。实际上, 如果基金一年不赚不赔, 管理人仍可以提取高额报酬, 这样低劣的业绩与所得的高报酬是极不相称的。我国各地设立的专门管理社保基金的机构, 其管理成本也居高不下。

法国、德国和美国的管理成本占其发放的保险金的比重分别为1.7%,1.5%和0.8%, 美国加州的社保基金管理成本则只有0、16%,新加坡、印度和马来西亚的管理成本分别为0.8%,4.5%和5.4%。所以高管理成本就意味着社保基金收益的降低, 为了能使百姓的“养命钱” 能保值增值, 就必须降低社保基金的管理成本, 采取更有效的运营方式。

3.3 风险比较

①银行存款具有流动性强、收益低的特点。自从1996年以来, 银行连续几次对银行的存贷利率进行了调整, 银行存款市场利率的波动较大, 社保基金存入银行将面临市场风险。②国债几乎没有风险, 我国是实行***领导的多***合作的***治体制, 因此也就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府更选频繁, 同时也就决定了购买国债基本没有风险。③信托管理方式, 由于社保基金的重要性,所以容不得有半点闪失, 因此不管是信托投资公司, 还是社保基金的监督机构, 都有责任对社保基金进行风险防范。

信托基金篇7

一、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经验

(一)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历史。1960年,美国通过了《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标志着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正式设立。此法案的初衷是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于大型商业房地产,获得与直接投资房地产类似的投资收益。因此,早期的信托基金不允许超大股东的存在,且都是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的“股权类信托”。上世纪60年代后期,随着投资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类信托”的出现,REITs得到进一步发展。但进入上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开始衰退,房地产价格的大幅下降和利率的上升,使REITs的资产水平急剧下降,从1974年的200亿美元下降到1976年底的97亿美元。之后,REITs的发展陷入长期低迷状态。这种情况一直到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出台后才有所改观。该法案放松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限制,允许REITs直接拥有和经营房地产,而不必交由第三方管理。之后,美国又进一步修改了REITs的法律框架和产品结构,特别是“UPRE—ITs”的引入及对机构投资者要求的放松,使RE—ITs在上世纪90年代后获得迅猛发展。

(二)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产品种类。经过40多年的发展,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已形成了丰富、多样化的产品系列。按照持有资产的性质划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分为:股权类信托、抵押类信托、综合类信托。从历史看,股权类信托不仅收益率普遍高于其他两种信托,波动率即风险也小于其他两者。这也是股权类信托现今占据美国绝大部分REITs份额的原因。截至2005年,在美国共有197支REITs。其中,股权类信托为152支,所管理的资产占所有REITs总资产的91%。

(三)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主要特点:第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将房地产证券化,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流动性好、投资灵活的房地产投资工具。以前,中小投资者对房地产的投资主要通过抵押贷款形式,购买、出租、出售房地产以赚取差价,存在资金耗费大、流动性差等缺点。而投资REITs,投资金额根据认购份额的不同而灵活变化。且基金份额通常在交易所上市,可随时变现,保证了资金较强的流动性。第二,相对低风险、高收益。据统计,1971年12月3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股权类REITs的收益率为12.35%,超过同期道琼斯平均工业指数(7.25%)、纳斯达克综合指数(7.79%)及标准普尔500.指数(10.68%)。同时,其波动性(13.46%)却低于其它三种股票指数。第三,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策。为鼓励REITs的发展,美国税法规定,对满足一定条件的PElTs可免收公司所得税。且如果投资者以自身所有的房地产入股REITs,以换取“合伙经营份额”,税法将不做税收处理,直到投资者将这种份额变现。这种递延税收的办法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参与。

(四)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主要经验。总的说,主要有以下四点:

1.法律法规的大力支持为REITs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体现***府支持的一个方面是每当REITs面临重大困境时,***府都会通过出台新的税收改革法案来帮助REITs健康发展。以197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TRA76)为例,由于1973年至1975年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极度萧条,造成该行业的巨额负债,大量资产被迫投放到市场上进行低价处理。针对这种情况,TRA76对以下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对非故意违反75%和90%总收入规则的房地产信托公司进行处罚的条款;允许8年期的亏损结转;给予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持有待销物业的权利。上述措施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处置资产和保留纳税优惠资格创造了有利条件。另外一项影响REITs发展的重大法案是1993年通过的《综合预算调整法案》(以下简称《调整法案》)。在该《调整法案》之前,养老基金只能算作一个投资者对REITs进行投资。由于REITs对股权结构的要求使养老基金只能占较小的份额,这自然使养老基金对RE—ITs投资的热情不高。而《调整法案》改变了这种情况,允许养老基金按其持有人来计算投资人数,也就是养老基金从此可占有REITs的绝大部份份额,这为养老基金投资REITs铺平了道路。

2.REITs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创新使产品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首先,REITs在所有权形式上不断完善。从最初成立时唯一的股权投资信托,到抵押投资信托和综合投资信托,之后又陆续推出参与型抵押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专项贷款、联合物业投资等多种基金形式,以适应市场的不同需求。其次,PElTs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专门从事投资某一类型物业,如住宅、写字楼、工业物业、商业中心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数量不断增加,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为更好地解决投资人和管理者间的成本问题,REITs在管理结构上也有重要创新。1986年以前,PElTs的运营仅限于拥有房地产,自身不参与房地产运营,而是委托***的第三方运营和管理PElTs所持有的资产。之后,人们意识到这种形式下PElTs股东和管理资产的管理者间存在严重的利益不一致。为减少这种成本,PElTs开始广泛采用自我管理的组织形式,即基金自己运营和拥有房地产。

3.机构投资者的广泛参与促进了PElTs的

迅速发展。初始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目的之一,是为小型投资者投资房地产提供方便。1981年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交易量,约占全部交易量的10%。但到1999年,这个比例则上升到39%。这表明机构投资者对PElTs越来越关注。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的引入,提高了房地产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决策的质量,提高了PElTs的绩效,减少了反常的投资波动,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促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健康发展。

4.一系列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为PElTs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美国对PElTs的许多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在收益分配方面,要求将每年绝大部分收入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分配给股东;在股权结构方面,不允许超大股东的存在;在收入结构方面,要求PElTs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房地产的经营收益和4年以上的房地产处置收益,防止PElTs频繁的短期操作。这些措施保证了PElTs的规范化运作,降低了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风险,从而鼓励了更多投资者的参与。

二、美国PElTs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还处于尝试阶段。结合美国PElTs的发展经验及我国国情,我国发展PElTs所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选择适合在中国发展的REITs组织形式和产品类型。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大致说有两种组织形式:信托型和基金型。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发行主体不同。前者是由信托机构发行信托计划,后者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来募集资金。因为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产业投资基金法》,所以,如果采用基金型的方式,基金公司在资金募集和使用上都缺乏法律保护,且容易有非法集资之嫌。再加上我国并没有产业基金的运作经验,无法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和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所以,不宜采用基金型的方式。而我国采用信托型的组织形式则有明显的两个好处:第一,信托财产具有相对***性,其收益不受其他资产或者管理公司业绩的影响。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投资者资产和收益的安全性。因为如某房地产纳入了信托计划,即使是管理该房地产的公司或者信托机构倒闭,只要该房地产还存在,其收益权仍旧属于信托计划的持有者。第二,我国信托机构已有多年发行和管理房地产信托的经验。在产品类型方面,在最初发展PElTs的阶段,应选择那种收益比较稳定、受股票市场影响较小、更容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类型,随后再逐步丰富REIFs的种类。通过对PElTs各种类型的对比分析,中国初期应选择的PElTs类型是直接经营房地产的股权类信托基金,并且规定信托基金的清算时间,以使投资者更好地将信托基金价格与基础资产价值相匹配。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REITs的引入扫除障碍。纵观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经验可看出,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证PElTs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我国,阻碍信托机构发行PElTs的因素中,有很大部分是来源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这主要体现在:(1)未对信托收益的纳税做出明确规定。在美国,满足一定条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交公司所得税,以避免双重税收,从而提高了投资者收益。而我国目前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2)信托凭证及信托受益权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位,给投资者公开交易信托凭证造成困难。正因为此,我国现有的信托产品基本无法在二级市场流动。而在交易所上市是PElTs的主要特征之一,所以,要成功引入PElTs,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信托凭证在交易中的法律定位。(3)我国现有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对资金信托计划有200份的限制。该限制使每份计划的投资额较大,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参与。(4)在信息披露方面,国外对公开发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而我国对信托计划的披露颇为简单,只有该项目非常简短的描述。所以,仅依靠我国现阶段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而试***发展PElTs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更加完备、更加细化的法律体系。

(三)建立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运作机制。无论亚洲国家还是欧洲各国,在PElTs的运作机制上大多借鉴了美国经验,即贯彻投资方向明确、业务清晰、运作规范的原则,从资产构成、收入结构、收益分配三个方面规范REITs的运作,保障投资者利益不受到损害。结合我国情况,PElTs在我国的运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规定REITs的资产构成比例,保证REITs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在美国,房地产、现金及其等价物必须占总资产的75%以上。在我国发展PElTs,有两点需要规范。一个是合理确定开发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比例。因为开发性资产的风险相对比较大,而我国规范此类风险的经验不足。所以,规定开发性资产的比例很有必要。二是合理确定权益资产和债务资产的比例。这在美国虽然没有严格规定,但一些亚洲国家都做了相应要求。比如,新加坡规定负债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5%,韩国则完全不允许负债。

信托基金篇8

    目前,原银监会三部副主任漆艰明已出任信托业协会***书记。相关监管人士亦向财新记者确认了这些人事变动。

    54岁的许志超有着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他在保障基金筹备初期就已参与进来。邵敏则对信托业务具备丰富的了解和监管经验,历任非银部准入处处长及非现场处处长。48岁的漆艰明,主要从事外资银行监管和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研究与谈判的工作,对于如何防范和应对风险有着深入的研究。

    据银监会、***于12日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并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法人代表,由银监会核准,并向***报备。公司负责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12日银监会非银部负责人表示,《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管理办法》会随即出台,办法出台后,保障基金公司就会正式挂牌。该公司注册金在100亿左右,并非之前的120亿。信托业协会代表68家信托公司出资少部分,其它的信托公司自愿认购大部分。“不会出现一两家独大的情况。”

    据财新记者了解,信托业协会将代表68家信托公司出资1000万;剩下的则由信托公司自愿出资。有信托业内人士指出,信托业协会需要获得公司的董事会席位,所以要象征性出资;之所以注册金有“缩水”,系部分信托公司向股东汇报后未能顺利获批。

信托基金篇9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

一、引言

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基于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或由各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以及通过财***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资产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创造利润或带来效益,发挥最大化的效用价值。为了搞活国有经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让利放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历史阶段,逐步确立了以股份制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设立改变了过去由各***府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本的混乱格局,但从产权安排上来看,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国家委托中央和地方***府两级作为人管理国有资本,仍然是在委托链条的后端修修补补,却忽略了"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这一关键环节,所有者缺位必然导致委托问题的产生。在实践中,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背负了过重的社会责任和***策性负担,削弱了该领域国有资本的盈利能力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水平。因此,如果***府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位置上退出,***企分离的目标将很难彻底实现。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有两种研究方向,一是坚持***府对国有企业的某种控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弱化***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冲突。但是因为***府权力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以及国有企业都具有某种垄断色彩,这必将使得国企处于权利治理失衡的状态。所以,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以往由***府承担的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能够克服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这完全是可能的[1]。

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

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既能够体现发挥公有制的优势,又能够保证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保值增值目标。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当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产权形态和东欧一些国家公有制调整的一些做法,可以把竞争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转变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现代金融资本形式,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实现形式由原来以企业为主的产业资本形式转到以信托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资本形式上来。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在竞争领域中的增殖,保证公有制经济的持续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搞好大多数国有企业。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新思路,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基金被设计为以***府为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人,而国有经济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为受益人的一种特殊的"他益基金"信托财产制度。

这种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的基金,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信托财产的盈利和增值与任何个人和集团利益是无关的。另一方面,它是以自身增值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决定了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面对市场的竞争环境,公有资本必须立足于效率的提高。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将全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份资本划归基金所有,并且按照他益信托的原则,将全体人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这样,***府从财产所有者及其人身份引退,***府与社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就割断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机构,它直接由一个以受托人身份出现的理财专家组,以及由理财专家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实行透明化运作,财产管理过程可以更多地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效益激励机制,只有适应市场,不断提高效益,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

从上述的特点来看,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也不涉及***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是对国有资本运营机制的创新,是对现有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下的委托链条的重塑。

三、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的分配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新思路。然而,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必须要体现它的公有性质,所以在这种特殊基金的分配问题上也必须遵循这一性质。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是否要分配到每个公民的手中,以及是否全部分配,该怎样分配?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2]。

笔者认为,在对待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的问题上,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所有权。国有资本应该是属于社会个人所有,而不是归某些私人所有。现代社会以国家为载体,因此,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相当于一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既然产权主体的主体是一个整体,那么国有资本的产权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国有资本的收益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它属于全体公民,不属于任何个人。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尚不适合分配给每个人。我国人口庞大,依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若被分摊,那么分在每个人身上数量将会十分有限,资产所发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何况,这种分配方式不能适应我国区域、年龄的复杂现状。目前我国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收入和财***支出差距很大,以及每个人因为其不同的生活条件、年龄、心理等原因对资金和福利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全体人民均享有同等的机会分配基金收益,个体的差异并不体现在信托投资基金中,而是将不同群体的差异通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节,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

3、合理规划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分配。首先,收益不适宜全部分配。收益的分配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享受利益的结果。但同时,从整个国家以及长时间来看,这种全部分配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些长远利益需要舍弃当前利益,将资本继续在不断管理流通中才能实现增值获得更多利益,只有在两者之间正确权衡才能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权衡分配去向及比重。对于那些要分配出去的收益,要坚持合理运用,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每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特点,这些资产的分配要符合国家的基本***策和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公共支出,集中消费更能发挥出它的效果。像这些社会福利体系、社保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需要大批资金以及一整套的合理规划,集中消费的优势这时就能够体现出来。实际上,这种分配在某些时候还能起到宏观调节的作用,利用与财******策上财***支出的联系,来达到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结语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国企改革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府的不当干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证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率运转和管理,真正实现盈利和保值增值。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和规划其合理分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国企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信托基金篇10

关键词:养老基金;信托运营;法律监管

一、养老基金运营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就是围绕养老资金的筹集、管理、运营、支付和监督来设计的,因此,选择养老金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概念和养老保障制度理论体系的基础范畴更能直观地体现养老保障制度的这一特性。养老基金是法定部门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筹集、管理运营和使用的专门用于社会成员养老的专门资金形态。它是养老保险和金融体系相结合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特别是颁布了一系列养老基金法规和规章、完善了养老基金管理体制和提高养老基金统筹层次并扩大覆盖面、企业年金制度得到初步发展、养老金待遇的给付方式实现社会化。但依然存在许多制约养老基金正常运营的相关问题,导致了养老基金收支形势严峻,财***压力日益增大,不同地区养老金支付能力不平衡问题严重,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金负担增长迅猛。主要问题如下(1)地方***府和相关部门挪用养老基金的问题突出——“上海社保基金案”引起人们对养老基金监管问题的反思与重视;(2)养老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没有可靠保障。投资国债很难达到增值的目的,且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容易出现贬值导致支付能力进一步下降;(3)养老基金通过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来补充和改善基金的支付现状是通行的做法。但中国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过分单一且缺乏对养老基金运营的规范监管,养老基金运营过程中被人为操作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养老基金的运行效率低下。

二、中国养老基金运营监管制度的缺陷

1.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目前中国养老基金的监管制度过分偏重行***监管。尽管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都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设计背景和逻辑基础的,但由于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的原因,这些规定中存在明显计划体制烙印——在养老基金监管体制的安排上过度的注重行***监管。过分的行***监管容易引发行***监管权力的寻租,造成养老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因为在行***监管过程中,同样存在由于有限理性、属性、垄断性等原因导致***府失灵,从而可能导致出现行***监管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同样,过分的注重行***监管容易忽略甚至抑制其他监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专门监督机制欠缺。相关的法规中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专门的监督制度安排不仅可以给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交流与沟通的机会,达到更好的协调彼此立场与想法的目的,从而使养老基金得到更好的管理和运行;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效率。因为,从根本上讲,养老基金首先是参保职工的钱,是用于社会保险对象的专项资金,其实质所有权属于广大参保者。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物质生活,同时养老基金还关涉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理应设置专门的组织平台,让***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养老基金管理和监督中去。没有谁比直接利害关系人更关心养老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及保值增值。专门监督机制的缺失严重影响基金的监管效率。

3.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监管效率不高。信息化技术建设的滞后,致使社保、税务、财***和社会中介机构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不能进行有效监管。养老基金的管理者不能定期披露养老基金的管理运营信息,不能保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因此就没有渠道对养老基金运营进行监督。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对基金管理基本上没有监督,财务上内控薄弱,也是导致养老基金被挤占挪用的诱因之一。

三、养老基金信托运营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运营的入市,构建养老基金信托投资运营的安全监管制度已成为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养老基金信托运营法律监管制度:

1.监管体制和模式的选择。借鉴外国经验,中国应建立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监管为核心、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国家监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的监管制度。养老基金信托投资管理机构设置具有纪律检查、行***监察和内部控制功能的***经济实体,建立行***管理监督、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监督、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制度,以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保单位为主体的社会中介监督组织,对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投资管理机构基金运营管理、经营状况、财务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基金周转和调剂等进行综合评价。国家行***和经济主管部门,如***门、审计部

门、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对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运营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要求。

对于养老基金的监管模式,笔者认为,应该结合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总体情况。因此,在现阶段对养老基金信托运营的监管应该采用“数量限制”规则,这样更符合中国资本证券市场的实际和养老基金特殊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要求。但在此基础上,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和“人口老龄化”趋势引起的养老保险压力对养老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要求,我们应该逐渐引入英美的“审慎人”规则,来克服和弥补“数量限制”规则的缺陷。

2.建立严格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由于养老基金对安全性的特殊要求,世界上各国基金管理者的选择都很严格。对基金管理者的最低资本金,经营信誉和经营业绩都有严格的规定,其目标是允许最好的申请者进入,限制未来的风险和成本。首先,养老基金信托管理机构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并且是实收资本;其次,要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鉴于养老基金的特殊性,在公司治理方面必须有更高的要求,在董事会成员中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董事;最后,其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如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并且主要的投资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在业内具备良好的业绩和声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基金管理公司才具有经营养老基金的资格。

在一定的限制准入的基础上,为了确保养老基金运营的安全,提高养老基金信托运营管理公司的积极性,使养老基金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率,相应的必须建立养老基金管理人的退出制度。***府监管机构应当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予以认定和注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投资运营、内部风险控制等情况给予监督,对违规违法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要视其情节轻重实行惩罚和注销其养老基金的管理资格。

3.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运用越来越广泛的养老基金投资监管制度。对于整个养老基金投资监管体制来说,信息披露要求是监管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垄断理论从市场的角度出发,认为信托投资公司是其经营财物等重要信息的垄断提供者。在没有管制的信息披露市场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息的垄断提供者,不仅限制信息的产出,而且可以以垄断价格出售信息,让利益相关者都去购买同一信息,这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强制性披露则可以大大降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成本。”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违法、违规操作,损害基金所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和养老基金的受益人公布相关信息,并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建立养老基金收益担保和保险制度。大多数引入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和地区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都进行某种程度的担保。其中,拉美和中欧国家通常采用相对值的形式,即达到所有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的均值或某个收益基准的一定比例。例如,智利规定某个基金的投资收益必须高于全部基金平均收益的50%,阿根廷规定的比例为70%;而另外一些国家规定,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必须达到某个具体数额,如瑞士规定养老基金的名义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4%,乌拉圭规定实际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2%。作为保证,各国养老基金或出资成立中央担保基金,或自行提取一定比例作储备,或由基金管理公司的自由资本作支撑。当储备不足时,国家财***予以支持。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可能存在破产和清偿的风险。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养老基金可能面临的这些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养老基金保险制度,明确要求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费水平依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等级而定。这样养老基金在实际运营中遇到投资风险造成损失时,可以通过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四、结论

养老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基础性和代表性的制度。完全可以说养老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范畴。养老基金制度作为现代各国普遍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养老基金制度最为重要的是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即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现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的接轨,养老基金只有参与资本市场才能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标。采用信托的形式是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张新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

7:68.

[2]张新民.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4,(2).

[3]朱小川.营业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受托人的信用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9.

信托基金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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