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训报告

金融实训报告第1篇

关键词:反洗钱;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国际经验

中***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5-002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5.07

为有效发挥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作用,协调机制建设至关重要。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最主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40+9建议》第4条指出,“规则和条例应允许国内外主管当局和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第31条还强调,“***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机构和监管机构等主管当局落实有效机制,促进合作,并在适当的时候协调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策和活动的制定与实施有关的国内各方”。

一、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主要包括***策层面的协调合作和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两部分。***策层面的协调合作是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关各方共同起草或制定***策与法规或设置国际标准。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主要理解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任何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所有相关者愿意并有能力进行协调合作。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预防制度的核心功能是收集信息,并在必要时向他人传递信息。相关者之间任何形式的互动都可被视为最广泛意义上的合作,这种合作必须满足国际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标准。

对于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FATF《40+9建议》主要条款为第23条、第25条、 第31条和第40条。第25条指出要为报告实体提供指导,第31条要求“***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机构和主管机构”进行国内合作,“在***策制定和实施方面相互协调”。第40条建议指出主管机构需要跨境合作,与国际同行分享跨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信息。第23条建议是关于主管机构的执照核发职责的,指出应由“适当人选”对金融机构中大量股权所有者或者控股权所有者进行检查。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检查标准,但在实践中,要想防止犯罪分子及其同伙“控制……大量股权或者控股权或……管理职能”,肯定会涉及犯罪前科检查。核查结果的核实离不开刑事记录的支持,因此就会涉及与能获取这些记录的部门进行合作。

至于合作能力方面,规则和程序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赋予权力机关某些分享信息的权力,除阻碍信息分享的保密规定,建立适当的合作流程,设立委员会,任命协调人员等等[1]。不过在合作的意愿方面,法律框架或谅解备忘录的作用很小。但是,如果权力机关不愿意相互合作,这些安排将只能是纸上谈兵。对于任何有关协调合作的讨论而言,这都是最基本的限制性条件。如果缺乏合作意愿,任何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都不可能取得成功。

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在***策层面协调合作的国际经验

(一)所有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者在***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各成员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对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非常重要。而要保证它们的承诺可以持续兑现,各机构高层代表之间的定期会议不可或缺。通过讨论和了解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中其他机构的能力和目标,这些高级别代表就可以确保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不连续。为了达到这些目标, FATF《40+9建议》第31条指出:“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策和活动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机构和监管机构……要进行国内合作”。

参加这些高级别会议的成员一般包括来自有关部委、***机关(包括调查和机关)、主管机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机关、业界及专业团体的代表。除了解决实施中的潜在困难,并为操作层面的合作铺平道路,这些机构也需要在编制和检查立法草案方面发挥作用(无论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来自最重要相关者最高层的意见和评论将会很好地促进立法草案的顺利通过。如果报告实体也参与其中,会议就会取代咨询过程,至少可以为咨询草案提供反馈信息,形成一些建议。

以美国为例①,美国国家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策协调机构――《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的成员包括来自***、金融犯罪***网络(FinCEN,主管机构)、司法部、美国国家药品策略控制办公室、各***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自律组织和国家监管机构)的代表和《银行保密法》辖下金融服务行业(包括专业团体)的代表。《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接收***长或其指定人员的信息,其中包括《银行保密法》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以及***机构对这些数据的使用。它还会告知参与的私营部门有关代表***机关对这些报告的使用情况。在此对话的基础上,咨询小组可向***长提出对报告规则的修改要求,以加强***机构使用这些信息的能力和减少报告实体的负担。

(二)主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在***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当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为落实正式立法而被授权监管规则时,必须与其他监管机构沟通协调,以确定这些规则如何起草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在类似环境下的平等待遇,这种平等不仅要体现在法规中,也要体现在个案中。在所有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家银行因偶发性报告缺失仅仅遭到银行监管机构的警告,一家证券机构的类似问题就不应招致10万美元的罚款。平等不仅要体现在更高水平的规则制定中,还要体现在监管机构对最具体环节的处理上。

(三)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在***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金融情报机构是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专家,并且一直奋战在最前线,不断发现新趋势和新方法,因此主管机构应该接受培训。这种训练可以帮助它们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确定高风险领域,并找到应该从被检查机构获取的信息。金融情报机构还可以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新手”机构以及需要全面解这个领域的机构提供基本培训。同样,金融情报机构也自行担负一些监管责任,所以也需要在如何进行现场检查方面接受主管机构的培训。例如,在比利时②,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会在如何进行现场检查方面为金融情报机构提供帮助和培训。

(四)主管机构与报告实体在***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FATF《40+9建议》第25条指出“主管当局”应制定指导原则,并为报告实体提供反馈。尽管提供反馈通常由金融情报机构执行,但制定指导原则的主管机构应帮助被监管实体履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毕竟它们才是监督这些义务的监管机构。

FATF《40+9建议》第25条指出,指导原则应“协助金融机构和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DNFBP)执行和遵守各自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指导原则通常会明确给出实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策的方法,包括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风险评估、收益所有权结构、记录保全、可疑交易报告和通过人员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水平和结构。各国的指导原则都会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所以不尽相同。

提出指导原则的公立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的持续合作不仅仅建立了信任,而且它们都是一个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有关当局了解了私营部门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私营部门能掌握并有效实施的适当管理措施,对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控制就可以得到改善。如果公立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没有互信,或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运行缺乏私营部门的全面参与,这样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是不可能有效的。例如,在香港,确认银行客户收益所有权结构是很困难的,因此香港金融管理局就这一问题了特别指导,要求银行验证客户公司拥有人的身份(包括收益所有人)。如果业务是通过第三方介绍的,银行也需要对所有中介机构进行“适当人选”评估。

指导原则通常被视为“软法”,因为它不能直接执行,但是如果一个被监管实体持续无视指导原则,它们的无视行为可能成为今后行动的一个决定因素。不过,指导原则是一般性的,也不同于主管机构在考察后给出的建议或指示,因为建议或指示通常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其目标是特定的某个机构。指导原则关注的是被监管实体群体,并涉及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方方面面。它并没有强加新义务给实体,但它说明了实体应该如何在实践中履行已经承担的义务。

最后,主管机构还常常作为分发站,分发联合国安理会委员会依照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制裁委员会)定期印发的名单。这份名单中会列出疑似与这些恐怖组织有关的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冻结这些恐怖组织所有或被它们控制的资金。为此,主管机关――通常是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会在该国金融机构中分发这份名单,以确保任何持有相关资金的机构会冻结这些资金。

三、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操作层面协调合作的国际经验 在操作层面上,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合作的目的是分享信息、情报和证据,以预防、调查和洗钱与恐怖融资罪行。这里所说的合作是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框架内的所有机构和机关之间的互动,包括金融业内各个部分、金融情报机构、***记录和登记部门(这些可能包括***机构、身份或护照、监管机构、税务机关、海关、土地登记、车辆 记录、公司登记、商业数据库等记录和登记)、***机构(这些可能包括警察、特种警察部门(如反和反恐怖)、罪案记录、反腐机构、国内外安全部门和情报机构、主管机构、税务稽查等)、金融行业监管机构、检察和司法系统以及其他非正式或正式组织(***府与非金融业务及专业机构,如律师、会计师和房地产商等之间应建立对话机制)。

(一)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在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

为了使主管机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分析更加全面准确,从而帮助主管机构确定核查计划,金融情报机构是最有价值的信息来源。金融情报机构从报告实体获得的报告会反映出它们是否遵照执行了客户尽职调查和其他义务。举例而言,如果某机构提交的报告中总是缺乏有关受益人或所有权的资料,这就说明该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除了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金融机构申报的其他资料也是有用的。将某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与相似银行进行比较,也可以发现各银行是否正确地履行了其报告义务。假设银行甲和银行乙位于同一地区,并为同一客户群提供同样的服务,如果银行甲提交的报告数量仅相当于银行乙提交报告数量的一小部分,就会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不是银行甲少报或瞒报,就是银行乙提交了过多的报告。无论哪种情况,对主管机构而言都是有价值的信息,不仅有助于细分风险状况并确定检查安排,还可以直接作为警告或罚款等行***处罚的依据。

鉴于金融情报机构可提供有关上述问题的资料,各国已设法开辟了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信息渠道。如何做到这一点取决于当地情况和各国的数据保护立法。开辟这些渠道也有可能无需法律依据,但有关报告实体的申报行为信息仍受到金融情报数据保密性的制约。在大多数情况下,数据保密性只适用于与客户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如果是这样的话,因可疑交易报告不足或缺失而得出的结论就不受这些规则的限制,金融情报机构就可以将这些资料提交给主管机构。不过一些国家认为,从可疑交易报告中得出的任何信息都在保密规则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金融情报机构和主管机构能进行信息交流,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在西班牙和意大利①,金融情报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会酌情分享各自的检查报告。在意大利,意大利中央银行和金融情报机构建立了一套信息交流方案,使各机构能够分享来自金融情报机构的信息 (如金融情报机构用于识别异常情况的银行回复)并确保它们充分协调各自的方案。例如,部署中央银行与金融情报机构的检查小组进驻同一家银行。此外,金融情报机构以及其他机构都会在执行问题上积极地同经济与***合作。各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可以采取联合组建现场检查小组的形式,检查小组的每个成员都带有独特视角和技能,以更有效地识别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例如,在法国①,银行、证券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成员都可以加入现场检查小组。一次非现场检查形成某金融集团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缺陷报告可能会引起不同监管机构的兴趣,也可能被同一综合监管机构中的不同部门所注意,或最后引发共同制裁进程。在加拿大②,金融情报机构(正式执行反洗钱立法工作的机构)和加拿大金融监管局拟定了一项谅解备忘录,阐明金融监管局要与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分享所有反洗钱评估计划获得的信息,而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要与金融监管局分享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现金或电子转账档案的信息、以及归档趋势和效用的细分统计。两家机构要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发展趋势和新出现的问题,以及个体实体评估的具体结果。

同样,由主管机构流向金融情报机构的反向信息流也是需要的。由主管机构执行的现场检查可能使未呈报的可疑活动曝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个国家可能赋予监管机构通知金融情报机构的相应权力,即可以直接向其发送一份报告,或责令报告机构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迟来的可疑交易报告。主管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之间是有可能达成协议的,不过这要视主管机构在各国所担任的角色而定。如果保密规定禁止分享在执行监管职责期间获得的信息,可能需要申请豁免。

最后,在金融情报机构担任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监管职能的国家(如美国)必须要确保审慎监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合作,金融情报机构显然会很重视审慎核查中发现的有关内部控制问题的信息,而由金融情报机构收集的此类资料也会得到审慎监管机构的重视。

(二)主管机构与***当局在操作层面的合作

当然,主管机构有可能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更严重的证据,不仅仅是一些有关被忽视的交易的简单证据,还可能是该银行参与犯罪行动的证据(无论这种参与行为是银行主动参与还是重大过失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主管机构可能会通知***当局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实际上,主管机构别无选择,它们有责任提交任何不法行为的证据。由于涉及犯罪行为,任何主管机构获得的信息都不应受到保密规定的限制。立法机关需要在法律条文中制定明确的相关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构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和结构性合作都是必要的。如果主管机构在不进行任何沟通和协作的情况下决定单独采取行动,它们就可能对刑事调查造成整体干扰。如果监管措施中包括行***制裁,这些制裁措施可能会阻碍刑事制裁的适用。同样,检察官在不与主管机构进行磋商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可能使金融机构遭受沉重打击甚至面临倒闭的危险,或造成可能影响到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意外结果。检察官的目的是惩治犯罪行为,而主管机构的目的是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完善和稳定性,两者的目标应该相互平衡一下。

在荷兰③,反洗钱主管机构将定期与检察官办公室和金融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举行三方会议。举行三方会议既是实际需要,也是法律需要。由于荷兰法律认为行***罚款也是一种处罚,因此可能导致重复追诉。结果, 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同时受到行***罚款和刑事制裁。因此,主管机构对任何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违规行为采取的***行动都不能包括***当局的行动,反之则相反。三方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决定采取何种途径。

各个国家可能希望合作与协作采取专案方式进行,不过一项谅解备忘录或约定可以将合作规范化,同样也可以就采取何种制裁手段(行***、刑事或两者兼而有之)正式达成一致。此外,还应当明确监管手段能在何种程度上对***工具构成补充。例如,当检察机关无法找到提讼所需的足够证据时,它们可能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构。即使缺乏构成反洗钱刑事诉讼的足够证据,调查也可能会找到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规定的行为,如在确认客户身份方面以及监控或报告方面,而这些都可以成为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依据。

(三)主管机构与报告实体在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

主管机构在组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培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协调合作的一部分。

在不同的国家,主管机构参与培训的方式也不同,它们可能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培训(通常是培训II培训师项目),或鼓励全国银行协会或合规人员协会等其他机构提供这类培训。例如,在韩国①,韩国金融情报中心(KoFIU)与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合作,为银行提供反洗钱教育和培训。韩国金融情报中心每半年举办一次研讨会,金融监督院的人连同银行内部审计员和首席合规官员会聚一堂,讨论包括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问题在内的合规问题。这些研讨会(以及出色的培训方案)的目的是帮助银行加强反洗钱合规,并因此降低洗钱风险。研讨会讨论的内容包括反洗钱信息共享以及银行保密规定的一般准则,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交易类型、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责任等。研讨会的举办旨在帮助银行制定反洗钱***策,并创建或更新培训计划。为此,韩国金融情报中心已经制定了一项培训课程,银行可以用它来培训自己的员工。

四、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建设的启示

2007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ATF在此之前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的评估。其中,FATF分***策层面和操作层面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进行了评估分析。从***策层面上看,协调合作机制主要体现为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的有效性审查。从操作层面上看,协调合作机制主要体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与人民银行之间的核查协作与情报会商机制、***与金融业监管部门的紧密合作、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与其它国内部门的合作。FATF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合作机制给出了大致合规的评估结论[2],认为***部门(包括主管部门在内)和检察机构之间在操作层面上的合作应该改进。

建议加强主管部门、***部门与检察机构在操作层面上的合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主管部门、***机构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框架内的沟通机制应得到改善,需要增强监管人员、侦查人员对成功洗钱案件所需的法律要素的理解。例如,人民银行的监管人员与***的调查人员应更紧密地与检察机关合作,共同决定在调查以及侦查过程中处理那些犯罪活动,以及如何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此外,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建设还应加强培训方面,主管机构应为其它联席会议成员机构和金融机构在金融调查方面(包括“追踪资金”方法和法务会计技能)为其调查人员提供培训,培训调查人员加强其对财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理解等。

参考文献:

金融实训报告第2篇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一)银行业反洗钱情况及特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调整优化反洗钱业务结构,加大风险布控力度,呈现反洗钱向纵深推进的良好态势。反洗钱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整体抗洗钱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1.反洗钱机构体系逐步健全,内控制度日趋完善。各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和调整了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据对驻长18 家省级分行、股份制银行长沙、外资银行、省信用联社和长沙银行统计,负责反洗钱的工作部门设在合规部的11家,设在会计结算部的 5 家,设在保卫部门的1家,设在其他部门的 1 家;2008年对反洗钱部门进行了调整的2 家。

2008年,全省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专职工作人员347人,兼职工作人员4750人,分别比上年增长35.54%和8.77%。

2.可疑报告数量大幅增加。2007年11月1日之后,全省银行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均实现了“总对总”报送,即由银行机构总部直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2008年,全省银行业上报可疑交易报告667,473笔,同比增加627,606笔。

3.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履行较好。各银行机构能够按照反洗钱法律规定和自身反洗洗钱内控制度要求对新开办业务的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对大额客户进行重点识别;能够按照规定要求保存相关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2008年,全省银行机构共开展宣传活动272次,参与人数31241人次,发放宣传材料5600824份册,分别比上年增长25.93 %、16.32%、43.15%;开展培训670次,受训人数达514070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10.12 %、12.69%。

(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情况及特点

2007年1月1日《反洗钱法》实施后,湖南省人民银行系统按法律要求启动了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正式将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截止2008年底,全省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市级以上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72家、保险业金融机构234家。从目前情况看,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完成历史账户清理,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加强内部控制,反洗钱工作有序推进。

1.反洗钱认识逐步提高,内控制度仍需完善。2008年,证券期货法人机构、规模较大的证券营业部和省级保险分公司的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比较重视,基本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指定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基层证券、保险机构由于人手较少,分工不明确,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大多数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未对下级机构的反洗钱内控执行情况开展过督促和检查。

2.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初步履行,但仍需进一步落实。2008年,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对历史账户进行了清理,落实账户实名制。但在核对、登记新客户相关身份信息时,主要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尚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做到留存身份信息要素齐备、了解客户及交易目的和性质、识别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等。

3.可疑报告数量明显增加,但质量亟需提高。2008年,全省证券业上报可疑交易790笔,月均同比增长12%,保险业上报可疑交易3258笔,月均同比增长887%(按规定,证券、保险业从2007年10月开始报送)。部分证券保险机构开发了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一些机构本着“免责”、“省事”的原则,完全依赖系统筛选,未经人工识别全部予以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数量猛增,情报价值含量不高。

4.宣传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但培训方式有待完善。从全省反洗钱现场检查来看,大部分机构以悬挂条幅、开设宣传橱窗等方式开展了宣传,并组织或参加过反洗钱培训,但培训主要针对高管人员和部门经理,普遍缺乏对一线员工、柜台人员的反洗钱培训。

二、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反洗钱工作发展不平衡

反洗钱工作开展以来,因地域、行业和业务的差异,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具体表现在:城乡反洗钱工作发展不平衡,偏远落后地区仍存在反洗钱的真空地带;行业间反洗钱工作不平衡,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早,证券、保险和信托、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启动较晚,房地产、珠宝等其他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还没有开展;大额交易报送工作已经较为成熟,可疑交易分析水平有待提高等。

(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防御性报告”问题突出

目前,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成为突出问题。一是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加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银行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导致产生缺项报告。

(三)金融创新产品反洗钱工作亟需加强监管

近年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针对经济金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金融创新产品,如网上银行、证券理财产品、分红保险产品等等。这些产品的推出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譬如网上银行业务采用的是证书验证方式,只要客户提供正确的账户信息、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交易,银行系统就认可交易操作的有效性。网上银行交易不需要通过银行网点和柜员的直接参与,并且不受时间、地点和银行网点的限制,不法分子可以借此来逃避银行的现场监控。

(四)社会经济环境中蕴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我省抓住中部崛起和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机遇,改革开放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省内外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的频度和范围进一步加大。这必然引起资金交易的增长和快速流动,哪些资金运转是正常的,哪些是热钱流入或非法资金,反洗钱资金监测任务加重,分析难度加大。同时,我省社会经济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问题、非法集资问题、传销问题、地下问题、房地产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等等,大多与洗钱犯罪相伴相随。这些社会经济环境中蕴含的洗钱风险值得关注。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分类指导,整体推进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发展不平衡,表现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比如:有的内控制度不全面,修订不及时;有的没有落实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制度;有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严格;有的宣传培训力度不够等等。需要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分类指导,提高不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整体水平。

(二)调整可疑交易报送***策,加大报送质量考核力度

一方面,有必要对现行报送***策进行适当调整,只要金融机构经认真分析确认不具有可疑的交易信息,可以不报送。这样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增强对可疑交易信息的甄别、分析和筛选的主动性,提高报送质量。另一方面,要对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送质量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提高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金融机构随意报送,最大限度地减少无实质意义的防御性报告。

(三)跟踪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趋势,监管与时介入

一是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动态,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知识的学习,重点掌握其洗钱风险点。二是要求金融机构推出金融创新产品的同时,必须在其业务系统里设置相关反洗钱技术控制,从运行环境上遏制洗钱风险。

(四)健全反洗钱协调机制,提高洗钱风险防范水平

金融实训报告第3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 反洗钱 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当前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几乎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统称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正是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建立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正式施行,并于同年3月1日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4种大额交易和48种可疑交易要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自此,我国反洗钱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目前,可疑交易报告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情报来源基础,一份高质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不仅反映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水平、能力和态度,同时也是人民银行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但从近几年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分析,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成效并不明显,上报监测中心的报告份数居高不下,报告质量普遍较低,有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更是微乎其微,因此花费的人力物力却不少。如何有效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成为困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进行思考和探索。

一、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这些客观标准在反洗钱开展的初期阶段对指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筛选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多数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还存在主动分析识别的动力不足、过度依赖客观标准和反洗钱监测系统提取等问题,使得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不利于发现和挖掘真正的可疑交易和洗钱线索,不仅无法帮助反洗钱情报分析部门提高情报分析效率,反而可能妨碍反洗钱情报分析部门甄别涉嫌犯罪和洗钱活动的能力。根据日常工作实践和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笔者对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发现当前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防卫性报告”的工作思路仍未完全转变,金融机构简单地使用“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

反洗钱工作初期,监管思路主要以“规则为本”,金融机构总部为防止分支机构在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时出现“不报告、漏报告”等违规问题,投入了巨大的开发与维护成本,构建了各自的“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按照可疑交易报告“客观标准”从核算系统中提取可疑交易的待排查数据。本意是为发现、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提供一个基础框架,为人工分析识别提供数据支撑。金融机构为了避免受到处罚而采取了“怕漏报就多报,多报告总没错”的防卫性报送的做法,虽然央行的反洗钱监管思路已逐渐向“以风险为本”转变,但金融机构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合规即免责”的错误观念,彻底扭转“防卫性”报送思路尚需一段时间。

(二)金融机构成为可疑交易报告的“中转站”,缺乏主动性

目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基础工作处理多是由基层金融机构承担,大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领导组织机构还局限在设立这一层面,除按要求在形式上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没有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均为兼职,他们承担着业务量考核指标和客户服务的双重压力,还要利用休息时间去处理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组织机构体系的缺陷,这些已经成为制约反洗钱工作深入高效开展的瓶颈,工作人员难以集中精力进行反洗钱监测上报工作,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哪些反洗钱职责,也就很少主动去开展反洗钱工作。虽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尽力开展人工识别,但每日产生的众多“可疑交易”,麻木了他们的敏感神经,将本来应由报告机构承担的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责任很大程度上转移到反洗钱行***主管部门,而报告机构却成了“可疑交易报告”的中转站,反洗钱行***主管部门的情报中心只能陷入“可疑交易报告”的大海。反洗钱监测中心每天收到海量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数据的利用价值究竟如何,投入与效率能否科学,都有待商榷。

(三)分析识别流于形式,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变化

洗钱活动是一种高智商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洗钱的手段也在日益更新和变化,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往往滞后于千变万化的洗钱手法。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洗钱犯罪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金融业洗钱的范畴,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而且可以通过房地产珠宝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同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交易方式不断推出,资金交易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与快捷性。科技系统难以恰当掌握和有效识别难以量化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如果再按一成不变的“客观标准”去制定数据模型,让系统以固定模式去搜集数据,势必影响可疑报告质量。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按照“客观标准”机械、简单地从交易数据中提取了大量的可疑交易数据,并通过系统落地到交易发生的营业网点,由营业网点的岗位人员进行分析、识别和排查。但由于营业网点可疑交易数据较多(几乎每天发生),银行网点本来业务就忙碌,根本没有精力进行深入分析与识别,只能是简单地排查或上报。各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牵头部门每天面对辖内网点上报的大量可疑交易报告,也没有精力去做深入的分析与识别。

(四)报告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影响了报告的价值

由于只要相关数据和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标准,反洗钱监测系统就会给出预警并抓取生成可疑数据报告,进行报送,随着报告数量的增多,报告的边际信息价值递减。各网点机构的岗位人员只能依赖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报告机械、简单地进行判断,其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了大量低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根据大连中支统计数据,2011年,大连市金融机构报告人民币可疑交易2639万份、外汇可疑交易报告101万份,但同期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为9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份数仅占可疑交易报告份数的00033%,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普遍存在“零报告”现象。可见,上报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绝大部分是无价值可言的普通支付交易数据。

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与当前执行的可疑交易报告客观标准密切相关的。制定可疑交易客观标准,当初是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较短,识别可疑交易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有限而考虑的,是希望通过制定“客观标准”来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现在,我国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工作思路,并且通过多年的反洗钱工作积累,金融机构无论在风险意识上,还是业务技能上大都具备了自主识别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原则性规定,实施自主识别报告制度,使金融机构将有限的人员力量投入到主动分析识别中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要求金融机构在充分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筛选数据、事后监督、一线临柜、客户经理等信息资源,发挥岗位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有质量的可疑交易,通过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自主识别判断,使其真正主动承担起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职责。

一是要明确什么是真正的高质量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根据客观的可疑交易标准报告的可疑交易,只是反映了某笔资金交易在客观表现上不同于或有别于一般的正常交易,实际上属于异常交易;而真正的可疑交易应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这些异常交易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主观分析判断后发现的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活动,实践中称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识别发掘出“重点可疑交易”,即真正的高质量的可疑交易。

二是构筑反洗钱管理立体防线,为可疑报告质量提供制度保证。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为本原则重新梳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以“风险为本、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将反洗钱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具体化为“看得见、够得着、抓得住”的标准,使每个部门和岗位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为达标,并将其渗透到日常业务运行的主要环节和全部过程,延伸到日常管理的每个角落,形成以业务及岗位规范化管理为主线,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为补充,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为保障的反洗钱管理长效机制。

三是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为识别可疑交易提供数据支撑。目前,人民银行已在工商银行试行金融机构自建异常交易筛选指标。当人民银行取消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后,金融机构应继续有效利用反洗钱监测系统,千万不能因取消客观标准而弃用以往的监测系统,不能“一刀切”。要充分认识到反洗钱监测系统的数据支撑作用,有的放矢地利用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数据,做好人工分析识别,高效挖掘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参照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原则性规定,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继续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将新的洗钱交易特征、黑名单客户、高风险客户、洗钱特殊地区等信息进行补充,将新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以及异常交易特征植入系统,并根据业务发展不断更新与维护,更好地为反洗钱工作服务。

四是加强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的选配和培训。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尤其是反洗钱报告员等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是可疑交易识别的主体,但由于临柜人员普遍年轻从业年限短,在反洗钱工作前沿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往往从业经验不丰富,他们虽然学习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却识别分析经验不足。因此,应尽量选派经验丰富的员工从事反洗钱报告工作,并加大对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配置反洗钱骨干队伍,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做好传帮带。制订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从反洗钱基础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再到反洗钱案例剖析,通过讲座、业务指导、小组讨论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

五是注重案例分析。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反洗钱工作处在一个全新的起点,任务重,要求高。怎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从实践中我们感到,反洗钱从业人员最需要的是贴近实践操作方面的指南,最好能更贴近实际业务。金融机构应结合人民银行举办的培训内容以及通报的风险提示和洗钱案例,整理典型案例,剖析主要洗钱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特点,总结相应的识别分析技巧,开展案例分析培训,并定期搜集新近破获涉及“洗钱”交易的案例,及时将新的洗钱手法、资金交易模式、掩饰伪装手段进行讲解,提高识别洗钱活动的技能。

金融实训报告第4篇

【关键词】反洗钱 金融 资产管理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的主体之一,在处置业务的各个管理环节承担起了反洗钱责任,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有关反洗钱***策要求,结合辖区反洗钱工作实际,开展了对山西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公司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初步掌握了我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现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特殊的国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肩负着特殊的金融使命,以保全国有金融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企业改制,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责任目标。经过10多年的业务发展,已从由处置***策性不良资产向处置商业性金融资产转变,并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逐步开展市场化收购、财务顾问、平台产品推广、直接投资、资源整合定向专项服务等多种业务,力争发展成为资产经营管理为主业,依托银行、证券、金融租赁、信托、基金、保险等平台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山西省辖内目前共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分别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共有从业人员187人。成立以来,共接收不良资产955.86亿元,处置不良资产584.17亿元,实现回收112.83亿元,转股196.37亿元,圆满完成了***策性资产处置目标任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山西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已由初期的自然而然的学习、摸索、调整阶段向全面纵深的发展阶段迈进,逐步引入了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逐步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预防和监测洗钱及相关犯罪方面的有效性。

二、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及形式原因

去年,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对所辖两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首次实施了现场检查,在围绕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基础上,主要针对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债权转让业务,从项目尽职调查、准备处置方案、处置公告、内部审批、受让方身份识别、对外签署协议、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划转资金等每一个业务环节入手,全面了解我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检查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方面

内控制度都不够完善,多数机构缺少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未按规定将内控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备;没有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一是与其他公司签订委托业务协议中,未对双方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未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开展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三是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只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了登记,部分客户资料留存不全。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基本能够满足反洗钱系统“总对总”的报送要求,但截至目前,辖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处于零报告阶段,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总体水平低。

(四)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方面

反洗钱监管报表部分数据存在填报错误。在对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2010年1季度至2011年2季度,该机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中“新客户”数均为“0”,据查实,期间该机构实际与客户发生了业务关系,与报表填报数字不一致。

(五)反洗钱宣传培训方面

开展反洗钱宣传手段单一,内容不够全面,效果不明显。通过对相关人员反洗钱知识掌握程度的测试,反映出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存在反洗钱知识掌握和普及程度较低,执行效果较差等问题。检查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留存宣传、培训工作的有关资料,无实质性内容可见。

分析我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遍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反洗钱意识淡薄。通过进场会谈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甚至高管人员认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简单,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洗钱风险。管理层不重视,普通员工不了解,他们不是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高度去履行反洗钱义务,而是把反洗钱工作当成负担,反洗钱意识普遍薄弱,警惕性不高。

第二,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性不强,防范洗钱风险措施较弱。

1.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是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生搬硬抄,内控制度内容笼统,可操作适用性差,系统性不强,没有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真正落实到自身的实际业务当中。

2.个别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规则》作为反洗钱内控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制度设计中没有涉及到反洗钱方面的内容。

3.虽然有些资产管理公司对现有制度进行了修订,但未向人民银行报备,妨碍了监管人员对其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勤勉尽责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健全。经过检查的资产管理公司普遍存在客户基本信息登记不全,识别不充分的情况,有的公司甚至只对部分客户进行识别。通过和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认真分析其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容设计发现,其《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实施方案》本身就不符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要求。在“实施方案”中,他们将客户定义为“纳入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的范围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客户。”毫无依据的缩小了客户的识别范畴。而据我们了解,在实际业务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大多数客户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对资产进行认购,意味着该资产管理公司对多数客户都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缺少切实可行的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识别制度。通过检查发现,大多数客户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金融交易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划转款项的,即使有现金交易也是金额很小,不满足大额交易的条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没有专门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制定切实可行分析识别制度,导致辖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交易均为零报告。

三、改进建议和意见

(一)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员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履职意识和风险意识,要站在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高度,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通盘考虑辖内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真正将***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

(二)增强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借鉴其他行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结合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形成一整套合法合规的反洗钱业务操作流程。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基础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流程,要切实把反洗钱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将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审计、同考核,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三)加大反洗钱培训宣传力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反洗钱培训工作档案的管理,应将培训计划、培训组织实施情况有关的培训次数、人数、内容、资料、形式、测试、考核以及培训评估等有关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以便于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进一步的评估与考核。开展形式新颖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知晓率,扩大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出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四)有效借鉴其他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先进经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反洗钱相关理论的学习,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树立洗钱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异常交易情况的敏感度。作为金融行业的一员,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尤其是要向银行等在反洗钱工作中相对成熟的金融机构虚心学习,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

(五)规范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完善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通过流程控制,强化勤勉尽责义务,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符合标准的交易数据后,进一步人工分析、识别、审核和判断,将真正的可疑交易报告上报。同时将重点可疑交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

(六)人民银行要合理确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重点

一是加强关注,全面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开展情况;二是要加大调研力度,通过现场走访和现场检查,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监管工作献言献策;三是多与从业人员交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内控体系及合规管理流程作出合理判断,开展一对一的辅导。

参考文献

[1]张亮.浅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东方企业文化》2011年第4期.

金融实训报告第5篇

一、金融实训教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实训教学的主要模式

目前金融专业实训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传统实验室教学。这种形式是授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学生在实验室机房对某个知识点进行模拟演示,使学生对抽象的理论有个感官上的认知。这种模拟演示比较机械,知识点不系统,很难满足金融企业对人才需求。二是校内仿真实训教学。金融仿真实训就是在学院内岗位模拟操作,主要做法是建设证券模拟大厅、银行营业大厅和保险客户开发模拟,实训设备装有金融仿真操作软件,营造真实的职场氛围,既锻炼了学生实践操作专业技能,又增强了学生的职业素养。我院使用的大智慧仿真软件就为理论教学、学生模拟实训和教师的教学科研提供了帮助。三是校外“校企、校社”共建实训基地教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行业、企业为依托,“校社、校企”联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是职业教育“走出去”的战略。实训基地是金融专业学生获得实践知识、增强劳动观念、培养事业心和职业道德观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能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增加了就业竞争能力。实训基地教学使学生进入了真实的金融企业环境学习锻炼,实现了就业的无缝对接。四是寒暑假社会实践报告。金融专业实训教学体现内隐知识的特征,与理工科实践教学有所不同,不但要学生掌握操作规程,同时要提升分析问题的能力,根据不同的情景,做出合理的判断,从而实现知识的创新。我院每年要求金融专业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进行调研,上交实践报告并开展优秀报告的评选活动,既可以锻炼学生的写作能力,又能增强他们的判断力,从而达到创新能力培养的效果。

(二)金融实训教学存在的问题

金融实训教学虽然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取得了一些很好的效果,但随着金融业态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实训教学体系培养的学生与企业需求有差距,也不利于学生未来的成长,达不到培养高技能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一是实验室教学和校内仿真教学是模拟性质,脱离了行业、企业的真实环境,不能够在企业文化氛围下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校内仿真教学由于投入过大,大多数学校都存在软硬件不能满足学生综合性实训的情况,学生的实训时间和实训项目都得不到保证,以至于学生的岗位专业技能与金融行业标准有一定的差距。二是校外实训基地教学主要形式为顶岗实习,但是金融行业与其他企业不同,企业不但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还要替客户保密等诸多条件限制,接纳实训教学的学生人数受到了限制。由于自身利益关系,达不到共赢状态,企业合作积极性不高,导致校企联动不足,实践实训教学环节结构性、系统性较差。三是学生对实训教学的态度不端正,学生认为实践学习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只要学好理论,今后可以到企业学习专业技能,导致实训教学流于形式,交实训报告了事,这种行为在疏于管理的校外实训教学和寒暑假社会实践报告中表现尤为突出。四是实训教师能力和态度达不到实训教学的要求,虽然明确了实训教师“引进来,走出去”的教学改革方向,但是“引进来,走出去”的教师各行其是,沟通不畅,结果是校外专家实践性强,理论不足和校内教师用理论指导实践的现象没有得到真正的改观。

二、EIP-CDIO培养模式在金融专业实训教学中的应用

金融实训报告第6篇

关键词:***学院;金融综合实训;课程设计

中***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215-03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步,为了培养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大部分***学院都开设了证券投资实训课程。这门课程从20世纪90年展至今,虽然不断与时俱进,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某些方面与实践脱节、广度和深度不够等等。金融投资的实验教学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化教学工程,不仅涵盖了金融学方面的知识,而且还涉及经济学、数学、统计学、心理学和人类行为学等方面的内容,对学生和任课教师都有着非常高的素质要求。由于金融投资的实验教学对学生未来的金融投资行为和就业选择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不能因为它难度高就放松要求甚至望而却步,而是要适应现实需要,迎难而上。本文将对金融投资实验教学的课程设计进行初步的探讨,希望对这门课程的教学改革有所帮助。

一、课程培养目标

在人才培养模式中,大致可分为“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前者以重点高校为代表,后者以职高院校为代表。***学院介于两者之间,既不能一味地强调“就业岗位导向”、“证书导向”,也不能一味地埋首理论,简单地坐而论道。区别于重点高校的“研究型人才”和职业学校的“简单应用型人才”,***学院的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于培养在掌握一定专业理论的基础上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实践问题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金融投资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金融投资的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具备***自主进行实际投资分析的能力。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有了非常深刻的变化,与国际资本市场不断接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股权结构改善、外部环境变化,这些变化对学生的知识结构、应用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大多数院校的实训课程设置中,都有针对单一课程的实训环节,但是对涵盖了多门课程知识的综合实训却鲜有涉及或者设计粗糙。基于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有必要对这一课程体系的设计进行探讨。

二、金融实验室的构建

金融实训离不开金融实验室。一个金融实验室、一套完善的金融模拟实验系统、一个仿真现场交易的环境,对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

考虑到经费问题,一个简单的初级金融实验室金融需要由电脑、网络、桌椅、多媒体教学设备和金融类模拟软件构成。其中,与金融投资相关的模拟软件系统应包括:(1)股票、债券、期货、外汇、黄金即时行情系统;(2)财经资讯综合分析系统;(3)上市公司资料查询及财务分析系统;(4)多媒体教学系统。

在金融专业理论教学的基础上,以实验室为教学场所,以各种硬件和软件为媒介,学生通过操作、观察、分析实验过程与实验结果,培养观察、分析、判断、综合、推理、比较、抽象等各种能力,可以使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

实验室应该采用开放式管理,学生可以申请在课余时间进行模拟投资操作。

三、课程内容设计

1.时间安排

作为金融投资综合实训,由于涉及的投资品种较多,因此时间安排应该相对较长,至少10周,最好能够持续一个学期。每周安排1―2次集中实训,其他时间采用分散实训的方式。金融实验室对外开放,学生选择适当的时间自主进行模拟操作。

在进行实训之前,学生应该完成证券投资学、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市场学、期货与期权交易、国际金融、金融投资技术分析等理论课程的学习,因此实训时间最好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学期。

2.内容模块

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方法包括:(1)基本分析法,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2)技术分析法,包括道氏理论、K线理论、切线理论、价量理论、形态理论、波浪理论等;(3)学术分析法,又称投资组合分析法,包括均值-方差模型、CAPM模型、APT模型等;(4)心理分析法,又称行为金融分析法,从个体心理和群体心理的角度解释投资行为,解释一些用传统金融理论无法解释的市场异象。

基于这些投资方法的应用,整个内容模块的设置如表1所示。

以上六大实训板块基本涵盖了金融投资分析的理论知识点,并且囊括了股票、债券、期货、外汇、黄金、基金等交易品种。目前个股期权和商品期权的细则已经基本制定完毕,等将来开市交易之后,可考虑加入相应的模拟实训内容。

基于此六大模块的综合实训相较仅针对单一品种的实训,其优势在于:

(1)综合实训可以让学生通过对每一种交易工具和交易方式的对比,掌握其共性及各自的特点,深化对理论的理解。比如,虽然技术分析理论适用于各类投资品种,但是通过比较,学生会看到股票的K线***与债券、期货、外汇的K线***相比,形态上细微的变化。通过观察,学生会发现可转债的价格和正股价格之间的联系,从而选择适合的转债时机。通过比较,学生会更深刻地了解期货交易特有的卖空机制、T+0交易、保证金交易、逐日盯市制度等,了解黄金交易中实物黄金、期货黄金和纸黄金的区别和联系,掌握如何进行各品种或合约之间的套利等等。这些都是在单一的实训中无法领会到的。

(2)综合实训可以避免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单一的股票操作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在股市低迷的时候,再好的投资技巧也无法盈利。但是加入了股指期货这一投资工具,无论大盘指数如何,只要选对投资方向,都可以获得利润。

(3)综合实训可以锻炼学生在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资金的约束下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合理地分配资金,规避风险,获取最大收益的能力。

3.组织方式

在金融投资综合实训中,应当改变以往的个人***操作的方式,采用小组团队操作。每组成员6―8人,每个成员主持1―2项自己感兴趣的投资模块,并适当参与其他模块。项目组设一名组长,对组员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任务分配等。于投资期结束时计算各分项投资收益率以及总体投资收益率,并按时提交实训报告。

采取小组方式实训的好处在于:(1)可以让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的同学找到适合自己的交易工具;(2)可以锻炼学生的分工、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培养学生整体观和责任感,(3)不会因为投资品种太多而使学生精力过于分散。

四、课程教材建设

时至今日,针对金融投资的实验教材数量仍然较少,加上各院校装设的模拟软件不同、课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很难在市面上找到符合自身需要的实训教材,故而大多数院校都结合自身特点,采取了自编讲义或教材的方式。

教材的设计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讲理论,一部分讲操作。

理论部分虽然在相关的课程当中已有所涉及,但是由于分散在不同的课程当中,没有形成有序的系统,而且不同课程的老师在讲授时往往深浅不一,所以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归纳和整理。但是,由于篇幅所限,不可能把相关课程的所有内容都详尽展开,必须遵循重要性、相关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将整个实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理论提纲挈领地加以阐述。

操作部分主要是讲述软件的操作,指导学生如何通过软件在实验室环境下进行金融投资。例如,如何切换行情窗口、如何使用画线工具、如何建立股票池、如何设置指标的参数、如何进行交易买卖等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各种交易软件的功能越来越多,在选择模拟软件的时候既要注重实用性,又要考虑经济承受能力。

五、课程评分体系

课程的评分体系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收益情况,二是实训报告的撰写情况,三是答辩情况,分值比例各占1/3。

对收益情况进行评分时,一是就小组与小组之间的总体业绩比较,二是就同一类投资品种或交易方式的进行单项横向业绩比较,就两部分成绩给出综合分。

各组长需要对小组成员的单项报告进行必要的加工整合,在此基础上形成整体报告。对实训报告进行评分时,对每一个小组成员***撰写的分项报告给出单项分,以及总体报告给出总体评分。

在此基础上,各小组需要制作答辩PPT,在答辩会上接受教师和其他同学的提问,指定专人进行答辩记录,以此作为评分依据。

结语

本文对于金融投资综合实训的设计是针对日益创新的金融环境,为了和实践紧密接轨而设计的一套方案。它立足于比较高的实践应用层面,对学生和老师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在一些条件还没有完全具备的时候,也可以先采用竞赛的方式试水一下效果,再逐步改进和完善方案。笔者相信,或许目前来看,一些***学院开展金融投资综合实训的基础条件未臻完善,但随着教学方式和手段的进步,在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为指导的原则下,金融投资综合实训这门课程一定会向着这个方向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 周惠明.《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设计――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6).

[2] 崔立升,王静.高职《证券投资分析》课程“一体三结合”的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证券期货,2013,(9).

[3] 王愚.证券投资分析课程仿真实践教学设计[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4).

[4] 徐晟.金融实验实训教学改革探索[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3,(4).

[5] 季林凯,王立民,李霜.证券投资学课程模拟教学创新[J].中国证券期货,2013,(7).

Investigate to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comprehensive training course design in independent college

WANG Yan,HE Bin-feng,QIAN Ting-ting

(Jincheng college,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 Astronautics,Nanjing 211156,China)

金融实训报告第7篇

【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问题及建议

一、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县支行反洗钱人员知识储备不足

目前,县支行人员趋老龄化,新生力量补充缓慢,合同制员工培训不到位,老干部职工知识更新差,而反洗钱不仅涉及银行业,也涉及到保险、证券、期货等其他金融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掌握金融领域的其他业务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贸易知识,现有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这种要求,专业技能不足,在识别复杂交易行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影响了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检测分析。

(二)县支行反洗钱监管专职人员缺乏

目前,县支行国库会计股担负着反洗钱、国库、会计、支付结算、人民币管理等多项工作,兼岗现象普遍存在,一人多岗。所谓设置的反洗钱专职人员,同时兼顾其他多项业务岗位工作,这样,多项工作由一人来做,精力和时间都有所制约,影响了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做好、做细、做深的要求。

(三)金融机构配合度差

金融机构因人员紧张也未配备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反洗钱信息的采集、筛选、排除及报告工作均由兼职人员负责,普遍存在兼岗现象,加之金融机构条线队伍中反洗钱管理模式各不相同,且经常变动,导致反洗钱兼职人员知识储备不足,职业素养不高,开展反洗钱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金融机构虽有反洗钱意识,但不积极、不主动,反洗钱工作往往疲于应付,缺乏责任感,主要体现在机构人员变动不报备,资料报送不认真、不及时,支行举办的反洗钱集中宣传活动个别机构不参与,支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金融机构不够重视,以业务忙、人手不够为由不参加或少人参加,参与度不高。

(四)非现场监管数据准确性差、利用价值低

非现场监管是反洗钱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收集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数据收集准确性差、利用价值不高不利于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职能的有效发挥。主要原因有:一是报表统计、核实难度大。由于报表中部分填写要素,主要依靠手工登记汇总,统计环节涉及金融机构各个部门及大量的基层网点,程序繁琐、业务量大,使数据的统计、核实难度随之增加,影响数据准确性。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变动频繁。该特征以保险业金融机构表现最为明显,反洗钱人员平均年龄在30岁左右,平均从业年限只有5年,人员年变动率在35%左右,从业经验缺乏和高变动率影响了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三是统计时限紧张。一些机构为汇总需要,一般要求下属机构于季度或年度末26日前上报数据,时间不到季度底或年底,使统计数据不精准,不完全。

二、加强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队伍建设,加大反洗钱业务培训力度

有计划地为县支行招录懂金融、法律、计算机、外语等专业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不断优化人员年龄、知识结构,逐步解决人员紧缺问题。建议上级行有针对性地制定县支行反洗钱业务培训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既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常规业务培训,又进行反洗钱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工作人员洞察黑钱的敏锐力和监测分析能力,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二)健全激励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反洗X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反洗钱工作不能为它带来收益,甚至会影响其收益的实现。因此,除了通过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外,央行还有必要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对全面、及时、准确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成功堵截洗钱行为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调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健全其反洗钱运行机制,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全面提升辖区反洗钱监管水平。

(三)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整体意识

金融机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各项业务之中,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反洗钱意识,明确其反洗钱工作的义务及职责,加强所有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频率和强度,使其了解最新的反洗钱监管***策、内控要求、新方法、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信息,从而能胜任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确保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稳定性,避免由于人员变动影响反洗钱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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