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10篇

刑法案例篇1

关键词 刑事 案例教学 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作者简介:张爱艳,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医事法学。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较强的学科,刑事法学尤为突出。在传统刑事法的教学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就是讲解与灌输。但是此教学方法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偏重知识讲授轻视能力培养的不足,而刑事案例教学法正是弥补此缺陷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刑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刑事案例教学契合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高水平法律职业者的培养

综观古今中外的法学教育,不难看出从它问世之初就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究竟是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还是应当作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general high education)或者是成为培养法学专家讲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型学院(research school)。而在这两种的教学理念上凸显出一样的信息,即职业培训性与学术研究性的对立。具体到我们国家,由于以往过于强调强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的发展道路。而随着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过去的通识教育转变为法律职业教育逐渐成为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公认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必然导致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刑事案例教学法随之日益凸显其重要价值。

事实上,就法学的培养目标来讲,不管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还是培养法学家的研究型教育,都不应忽视法律的实践意义。刑事案例教学注重引导学生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学生逐渐养成“知疑善思”的习惯,训练学生“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思维”,以应对社会现实中遇到的错综复杂、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而这正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法律职业教育所需要的,也是高水平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

(二)刑事案例教学是实现法学教育高级目标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学生法律实践运用能力的提高

法学教学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教与学的互动过程。我们认为通过理论教学可以达到法学教学的初级目标,而高级目标的实现则依赖于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方式。正如法学家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为了祛除我国法学教育中浓厚的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色彩,我们提倡在刑事案例教学中,学生应作为主角,应处于积极主动地管理运用知识的状态。一方面,把资料留给学生让他们自行总结和分析讨论,从案列中集中总结问题的要点,得出简单明了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案例,学生最终会领悟出适合自己个人特点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当以后遇到相似或完全陌生的案例时,也可以有效地运用这种逐渐培育起来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这样学生学到的就不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灵活运用知识和思考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因此我们说刑事案例教学是实现法学教育高级目标的重要手段,它不仅是刑事理论教学的继续,也是对刑事理论教学的检验。若没有刑事案例教学,理论教学的成果往往难以得到充分展现,由此也很难充分暴露法学教育中的不足。

(三)刑事案例教学使学生更易掌握刑事法学知识,同时有助于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教学方法对教学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由于刑事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与学融为一体,所有学生积极参与,这样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还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同时应当看到,刑事案例教学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应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在实施刑事案例教学中,游刃有余地处理案例讨论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才能在案例讨论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点评和总结。所以说,实施刑事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教师提高自身教学能力的过程。

(四)刑事案例教学符合我国当前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我国当前大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素质教育,它不仅包括传授知识予学生,更重要的是塑造与培养学生的各种素质、能力与品质,即培养学生具有健全的人格品质、扎实的专业基础、创新的思维能力与卓越的综合素质。

刑事案例教学区别于传统的“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通过学生间的辩论、师生的互动、老师提问学生,学生质疑老师、体现出了“教学民主,师生平等”、“因材施教,教学相长”的素质教育原理,而这正是我国目前素质教育所要求的。同时,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提问、讨论、辩论,既有利于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又有利于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辨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的提高。另外,只有通过对一些法律事件的具体处理,才能使学生逐渐具备和提高因地、因事、因人、因时制宜的适应能力。所以说,刑事案例教学是刑事法学教学的必需,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刑事案例教学的课程设计

合理筛选和设计刑事案例是提高刑事案例教学有效性的关键。案例的选择应以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为依据,结合教学中的难点与关键问题进行选择。刑事案例内容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有时为了讲解某个法律知识点,采用假定事件或“半真实”事件更有利于学生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断。 (一)案例的收集

第一,通过司法实践收集刑事案例。了解司法活动是法学教师应当具备的素质。教师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能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还会体会到理论与实践间的差距。教师通过生动、形象、细致地讲解此类案例,不但增强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还提高了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第二,通过查阅资料收集刑事案例。这是教师收集刑事案例最方便的方法。法学报刊杂志经常刊载一些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这是刑事教学的良好素材。这些争议案例暴露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缺陷与不足,从而强化学生学习的责任意识。

(二)案例的筛选

筛选案例就是对案例进行选择,针对不同问题在不同的教学环节中使用。为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刑事法理论,我们需要选择与所授基本理论相吻合的典型刑事案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需要选择疑难案例,这有助于学生对基本理论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在筛选案例时,应遵循教学性、典型性、时代性的原则。教学性要求所选的案例应符合教学内容和目的,适于课堂使用;典型性要求案例能反映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时代性要求所选案例最好是最近几年发生的,反应当前社会状况和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

(三)案例的运用

案例经过收集、筛选之后要在教学中使用,这是最重要的阶段。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运用案例教学法。其具体形式主要有:

组织学生对特定疑难案例进行讨论或辩论,这通常是在讲授一个或几个重要理论问题之后进行的。首先在备课的时候通过疑难的案例情况想方法在疑难案例中设立引导学生主动提出疑问,比如在案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是什么?如何在案例中解决问题的根源。随后,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同时予以引导、帮助他们论证所持的观点,让学生在不同观点的争辩中发现其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最后的结果是要在学生能接受的范围内,并且有合理的理论和结论概括。通过这个模式的实行,把疑难案件、分析总结,提出质疑,解决质疑中的矛盾事故。这样学生在这个学习的同时也会很简单的掌握每个不一样的案例中所涉及的某种法律,并在这个案件中很快找到突破口,把问题顺其自然的解决,使得自己的判断能力和疏通法律只是的运用有了很大提高。

刑事案例的收集、筛选和运用是刑事案例教学的三个不同环节,收集是基础,筛选是关键,运用是目的,三者相互渗透。

三、刑事案例教学的具体要求

(一)刑事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刑事案例教学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刑事案例教学是对传统课堂讲授法的补充与完善

刑法案例篇2

1、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教学采用的是“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模式,在这一教学模式下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和主体,教师在课堂上滔滔不绝的讲,学生在下面默默无闻地“听”和“记”,老师只管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至于学生有没有理解消化这些理论知识在所不问,更遑论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在这一刻板的教学模式下学生是被动的知识的接受者,在学习过程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刑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彻底改变了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的地位和角色,教师成为了课堂的引导者,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而学生则成为了课堂的主体,课前围绕案例材料认真收集阅读相关资料,形成对案例中蕴含的法律关系的初步认识,在课堂讨论中通过发言、提问、质疑、辩论等诸多环节充分展示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从而也大大激发了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教学效果。2、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刑法案例教学将学生置于课堂的主体地位,教学环节的设计和展开均围绕学生进行,教师只是引导者,负责精选案例和设计相关思考和讨论的问题,而学生则需要在课前围绕案例和这些问题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认真收集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并独自思考问题,在课堂中通过小组讨论、课堂提问、模拟辩论等环节将自己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表达出来,通过与其他同学的争论、辩论加深对案件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学理论的理解,最终解决案件中呈现的法律问题。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对学生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和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有助于增进师生间的教学互动,真正实现教学相长。刑法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的讲授法,不是一种单向的知识传授,而是教与学的一种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教师的任务是精选教学案例,在熟悉案例的基础上提炼出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的问题供学生思考,负责引导课堂讨论,回答学生的提问和质疑,对课堂讨论做出评价。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则需要做充分的课前准备,查阅资料,思考老师提出的相关问题,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讨论、辩论,最后要得出相应的结论。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师生双方在平等的状态下交流、讨论,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缩短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教学提供了很好的情感氛围,有利于师生关系的融洽,以便真正实现教学相长,提升教学的效果”。[1]

二、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实施和运用

一般而言,刑法案例教学包括案例选择、课前准备、组织讨论、教师总结评价等四个阶段。1、选择案例。选择案例是刑法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一堂有效的案例教学课首先要选择一个恰当的案例,这就要求教师要时刻关注刑法理论前沿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热点、焦点问题,一个好的教学案例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针对性。案例的选择要紧密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尤其是能反映出教学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案例的展示和讨论能帮助学生理解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并能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比如为了让学生理解正当防卫成立的几个条件,可以选择“的哥开车撞死劫匪”一案作为教学案例。因为这个案例中蕴含了正当防卫成立的几个难点问题,比如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让学生置身于这一真实案例情景中进行讨论分析能够使学生深刻体会到什么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什么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典型性。典型性要求选取的刑事案例应具有代表性,能突出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及法律原理等。[2]比如案、案就是贪污罪和的典型,蒲连升案就是探讨“安乐死”问题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活生生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有助于学生直观形象地理解掌握其中蕴含的法理知识。(3)启发性。刑法案例教学中选择的案例要对学生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能启迪学生的思维,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这就要求案例有一定的疑难性,涉及到的刑法理论有较大的争议。比如“许霆一案”就有较大的理论争议,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能给学生留下较大的思考空间。2、课前准备。课前准备是刑法案例教学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案例教学课前准备包括教师的课前准备和学生的课前准备两个方面。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不是主体而是主导者和引导者,案例教学能否成功,教师的正确引导很关键,因此在案例教学之前教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除了要精选教学案例之外教师自己先要吃透案情,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及涉及到的法理问题,在将案例材料交给学生的同时要罗列出若干个供学生思考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以便于学生能有的放矢地查阅相关资料和思考问题,此外还要准备好其后课堂讨论的焦点问题和如何引导学生进行讨论、辩论的基本思路。学生在接受老师下发的案例材料之后,应围绕案例材料和老师提供的若干问题收集查阅资料,读懂案情,了解基本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并就其中蕴含的法理问题做深入思考,为后面的讨论和辩论做好充分准备。3、组织学生讨论案例。刑法案例教学的第三阶段是组织学生讨论案例,这是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组织学生讨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一个刑事案例往往涉及到多方面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有定罪方面的事实,也有量刑方面的事实;有实体法律问题,也有程序法律问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以及学生的不同特点分成若干讨论小组,先进行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然后由各小组推荐一名代表发言,表达本组观点。小组之间进行讨论之后有可能达成部分共识,达成共识的部分就是结论。除了采用分组和集中讨论的方式之外还可通过“模拟审判”的方式进行,将学生分成法官组、公诉人组、辩护人组、被告组、证人组、鉴定人组、法警组等若干小组,分别扮演不同角色,通过角色分工,真实情景下的模拟演练对抗帮助学生掌握各种职业技能和技巧。4、教师总结评价。刑法案例教学的第四阶段是教师总结评价,这是案例教学效果的固定和提升阶段。通过分组讨论、辩论和模拟演练对抗之后学生对案情、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学理论有了较为清晰的理解和认识,但仍有可能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和认识不一致的地方,这就需要老师进一步的答疑解惑。一方面教师要对整个案例教学过程做出总体评价,肯定成绩和长处,指出不足和改进的方向;另一方面教师要对刑事案例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法学理论做出系统梳理并给出自己的结论和观点供学生参考,此外还应认真细致地回应学生的质疑和发问。

三、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刑法案例教学应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缺乏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的师生课堂地位,在课堂上教师是主导者和引导者,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的选用都应围绕学生进行。无论是课前准备阶段的查阅收集资料还是讨论阶段的分组讨论、辩论,抑或是模拟审判演练均以学生为主体展开,这样才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训练其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掌握法律职业技能技巧。当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仍需起引导作用,比如选择合适的案例,提前给学生布置思考的问题,以便学生有针对性地查阅资料,思考问题,在讨论辩论过程中老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围绕中心问题和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和辩论。2、厘清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的区别。传统的案例教学往往是教师在讲授某一理论知识点时举一例子加以说明,通过举例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缺乏学生的思考、讨论、辩论过程,起不到训练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的作用。这种案例教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充其量只能称之为“举例教学”,正如学者所言“这种举例不是以学生为主体,案件介绍、问题提出、分析展开、结论得出还是以老师为主动。而刑事案例教学则不同,它是以案例为平台,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来自主发言、讨论、辩论、提问、质疑,最后逐步形成并成熟自己的看法,教师在其中只起穿针引线的作用”。[3]因此,在刑法教学中应将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区别开来。3、正确处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法的关系。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但案例教学法不是唯一的教学法,也不能取代其他教学法,正如学者所言,“不管是法律诊所教育,还是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模式和方法,由于成本和经费、师资、管理人员等因素的限制,都不可能替代现有的课堂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的主导模式,而只能是对课堂教学的修正、弥补和补充”。[4]这是因为案例教学法有其固有的弊端,即缺乏知识传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且案例教学法一般耗时较长,往往会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进行,此外案例教学的进行需以学生掌握基本的概念、原理、原则为前提,这些都是案例教学法无法给予的。因此,刑法教学不能采用单一的案例教学法,应和其他教学法,如讲授法相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孔令仙.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刑法教学中的应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6(3)182.

[2]冯江菊.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29)224.

[3]苏彩霞.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3)60.

刑法案例篇3

[关键词]案例教学 刑法学 案例选择

[中***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8-0164-01

在现代化教学中,若一味强调知识点的教学,课程难免显得枯燥乏味,学生在学习相关知识过程中久之易产生厌倦感,不利于教学进度的正常进行。案例教学属于教学模式优化的一个分支方法,在刑法学教学中融入相应案例可引起课堂讨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本文以刑法学的案例教学为主线,针对教学效果以及案例选取原则展开研究,现报道如下:

一、案例教学在刑法学中的作用

(一)让课堂教学生动化

刑法学相对于普通课程而言,在理论性上更强,对于构成犯罪的原因、是否会构成刑法犯罪、应当判处什么级别的刑罚以及刑法实施的相关依据等,容易让学生产生抽象感,认为刑法学只是相关刑法条例的罗列,难以产生学习兴趣。若能够运用案例将理论融入其中,原本抽象的理论将浅显化、通俗化,教学将更为生动活泼。

(二)提升学生能力

刑法学中的各项基础理论学习是为了让学生在今后工作中运用到知识点,对现实案例加以合理判断,依照刑法对当事人制定出合理的刑罚。刑法学属于实践性较强的一门法学类型专业课程,案例的使用能够让学生了解到典型案例,在课堂讨论中提升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教师在教学环节将案例与争论点罗列出来,将给学生更为清晰的分析思路,为其提供逼真的实践机会,优化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选择原则分析

(一)案例需不断更新,与时俱进

就目前刑法学案例教育而言,对案例的选取上通常存在一定程度的延续性,即每个学年教授的内容中总会出现相同案例,年复一年的让学生了解。虽说这类型反复使用的案例更具教学特点,但长期固定不变的案例容易让学生产生疲倦感,不利于学习兴趣的提升。

教师在案例选取中可多上网查找有代表性、影响范围广的案例。例如,李天一案、南京幼童饿死案、北京摔婴案、四川特大传销案等。在网络的帮助下,即使没有教材的帮助,教师同样能够结合刑法学知识融入其中展开教学。虽然新鲜案例可能只适应于刑法学分论教学,但若能替换旧案例,学生兴趣将大幅提升,课堂讨论也会更为热烈,因此教师应保障案例常新。

(二)案例需与刑法实务相关,具有典型性

案例选取应具有典型性或是重大性,换言之,案例应具有针对性或是代表性。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常会出现在电视媒体、报刊杂志中,教师在选择相关案例时范围较广。但是在选取时,并非所有刑法实务案例均能够用于案例教学中,教师应选择有代表性,较为典型的例子让学生掌握刑法学理论知识。

典型案例能够按照刑法学相关知识点分类,例如界限罪与非罪、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同时,典型性案例更能够吸引学生展开讨论,让原本偏向枯燥的刑法学变得不再乏味、单调。由此可见,在刑法学案例教学中使用典型性案例是教学效率提升的关键,教师应注重案例选取的典型性原则,对刑法实务的教学起到辅作用。

(三)案例应难易适度,便与讨论

教师在刑法学实务中选取的教学案例应注意难度的控制,既不能难度太高,又不能太容易。高难度的案例有时连检察官、法官都难以决定,学生在学习时易产生困惑或争论;过于简单的案例会使得讨论时间过短、讨论点偏少,让案例失去讨论的价值。

教师对案例的选择应控制好难易程度以及争论性,其中争论性必须包含合理性成分,让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能够自行发现争论点,从而引发争议,让其运用刑法学中的各项观念将具有争议的意见表达出来,最后再由教师总结归纳。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案例应具有争议性便于讨论,但若争议性让案例上升到了困惑以及复杂程度,对于学生而言分析起来可能无从下手。因此,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应考虑到学生层次,案例复杂性注意控制,让讨论在激烈而又清晰中进行,提升学生刑法学案例分析能力。

三、结束语

在刑法学教学中,融入案例教学不仅能够活跃课堂氛围,还能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总结让学生对其中包含的原理有效掌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层层分析、逐渐深入,在案例选取的各项原则下增强案例的应用性与实践性,提升刑法学课堂教学效率。

【参考文献】

[1]孟庆华,王法.刑法学实务案例教学方式探析[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01):113-117.

刑法案例篇4

    论文关键词 ***学院 刑法 案例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3.教学案例没有系统化。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任课教师往往随机从网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虚拟,案情设计有些理想化,案例争议性较小或代表性不强,当地法院时新的审判实例使用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教学案例集。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或参与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三)收集典型刑法案例,编辑刑法教学案例集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刑法案例篇5

[论文摘要]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它与事实直接挂钩。而刑法作为一种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使得案例教学法是刑法教学中最为重要的教学方法。

[论文关键词]案例教学;刑法教学;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不同,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客观真实性、较强综合性、深刻启发性以及突出实践性等鲜明的特点。当今学术界普遍认为该教学法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该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废除了过去那种整堂课都由教师讲授,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的传统教学方法,而代之为案例教学法。但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是起源于上世纪的二十年代,在哈佛大学商学院的倡导与宣传下,课堂之上采用了一种形式新颖的案例形式的教学模式,选择的案例均来源于商业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事件,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培养和促进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的讨论之中。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途径,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质量。怎样通过案例教学来提高刑法课堂教学的效率成为极其重要的任务。

一、重视案例教学在刑法教学模式中的作用

我国以往的刑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实践当属于薄弱项目,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信息交流模式的单一性,教学倾向于法学理论,造成了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这些抽象乏味的理论知识,用这种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但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不强,也就是所谓的实践能力较差,往往遇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却不知如何解决。在近年来的刑法教学模式改革中,因为案例教学模式实现了教与学之间信息交流的双向互动、充分发挥了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发挥了教师的指导作用,该种教学模式在教学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可以充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教师在教学中起的是传授和指导的作用;而学生则是知识的接受者,是整个学习过程的主体,教师以学生的学为中心进行教授知识。只有充分调动师生双方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只有这样,教学质量才能提高,教学才称得上成功。选择与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案例运用到课堂教学上,让学生进行自由讨论和交流,这样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

(二)树立学生一种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部门法学科,学习刑法学当然离不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其实就是一种开放性的、动态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就在于通过让学生分析讨论一些典型的案例,让学生接触真实的事件,学生也就有了实践的机会。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思考,促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从而是学生树立一种解决问题的意识,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水平和课堂教学效率

教师可以在课堂之中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这种新颖且形象生动的教学模式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一味强迫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问题,而无法从实践中得出自己的看法。以最少的时间付出换取最大的学习成果,提高教学效率,达到教学效率的最优化,这就是刑法案例教学最大的优点。案例教学之前,教学老师要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所以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并且还得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互融合的能力,能够站在该门学科研究的前沿领域,挑选出一些合适教学的案例。这也就促使教师要通过不断地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专业操作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也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让他们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而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个人素质也得到了提高。

二、刑事教学案例的运用

案例的运用一般包括刑事案例展示、组织学生讨论、总结评述和学生提问四个步骤。展示案例是运用该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它要求教师事先对案例的选择进行准备。组织讨论是重要阶段,总结评述是关键,学生提问是升华。一个成功有效的教学案例至少要经历这四个关键阶段。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首先,案例的选择应做到课堂教学案例与实践教学案例并重。课堂案例,顾名思义,就是在课堂中所讲授的案例,既可以是教师在课件中准备的案例,也可以是临场发挥、信手拈来的案例,还可以是学生提问引出的案例。总之,只要在课堂时空之下所举之案例,都属于课堂教学的案例,课堂教学案例的举授是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所在。

其次,在案例选择时,要做到真实案例与虚拟案例相结合。[4]真实案例是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真人真事,学生们学起来会感到亲切,容易引起兴趣和共鸣。与真实案例相对的是虚拟案例,它的作用在于对真实案例的补强。虚拟案例具有较好的知识延展性,可以根据教授内容进行展开和创作。此外,它还可以涉及到一些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疑难案件。

(一)案例展示

事先呈现案例可以说是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要想让学生在讨论时有话可说,就必须事先让学生知道案例,同时必须告知学生需要思考什么样的问题,以便使学生在思考问题时有一个大概的方向,这也起到了引导学生的作用。呈现案例的方式多种多样,最普遍使用的方式是给学生发送纸质文字资料。这种方式比较直接,学生也容易接受,但缺点是成本有点高,有些学校可能没有这笔项目支出,教师仅靠自己力量也无法满足需要。随着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运用多媒体呈现案例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其优点是直观、简洁,运用得当可能会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可由于缺乏像纸张那样的载体对文字加以固定,只能允许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不利于学生们下课后对疑难问题搜集资料。另外,教师口述也未尝不是一种好办法。因为学生想听明白案例就必须得从头开始专心致志的听,他们在听的过程中就可以对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了,这样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二)小组讨论

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实践证明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都直接与组织讨论这一环节存在很大的关系。一个好的案例教学必须有组织地分析讨论,讨论得越深入、辩论得越激烈就越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就越能锻炼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全面提高对问题的认识能力,就越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在这个阶段,学生可以就案例中的问题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赞同、质疑、批判其他同学的观点,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这个阶段,教师需要注意的是自己只是处于引导者的地位,学生才是讨论的主体,教师不能过早表达自己的观点,因为如果教师这样做,就会使那些与老师观点不同的学生,没有勇气再发表自己的观点,那么就会导致讨论过早的结束。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讨论不是乱论。良好的学习氛围不能被不严肃的乱纪行为破坏,因此,笔者建议讨论的时候一定要分小组进行,以便教师可以在讲台上清楚地监督到每一位同学。

(三)总结评述

总结评述阶段是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它是指在组织学生讨论阶段结束后,教师对这次讨论的问题的总结性陈述阶段。在这个阶段,教师应该把握全局,学生们在讨论中就案件的问题所在提出的对各种观点做全面点评。同时,教师应该对所讨论问题所涉及的理论背景、观点给予交代和评述,使学生能够知其然更能够知其所以然,加深学生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另外,教师还应该就本次讨论中出现的问题给学生提出改进的方式,当然,成功之处也应当给予表扬。

(四)学生提问

那么,是不是在教师做出总评后,一堂案例讨论课就结束了呢?此时,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学生提问。正如哲人所言发现问题有时比解决问题还难。在这个环节,学生可以针对有疑问的问题自由地向老师提问。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说明学生真正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老师应该逐一回答学生的疑问。这一环节可以使整个案例讨论得以升华,也集中体现了师生在教学中的互动关系,让讨论课在充满知识与和谐的氛围中结束。

三、选择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因此,当我们在选择案例时,应当抓住所举案例与刑法教学内容的关系,着力注重所选案例的特点。对此笔者认为,优秀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我们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可能使用与上课内容无关的案例。这一点就要求老师在选取刑事案例时应避免选取的刑事案例所涉知识点过于分散,这样容易导致学生注意力的分散,不利于其清晰明了地掌握课堂的重点及难点。如在学习律师伪造证据罪,重庆李庄案可以起到针对性的效果,便于学生充分的理解该法条的内涵。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理论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学生感兴趣就会开动脑筋思考问题,积极发言,课堂学习气氛活跃。但应当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内涵的相关性,而不在于案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因此,不能仅仅凭新闻效应来选取刑事案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现实中报道的各类杀人案件也需经过严格筛选才能作为教学案例,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媒体为了夺取大众的同情心,可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过分夸张的报道,这类案件自然不能作为案例教学。

(三)启发性

被选编的刑法案例一定要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这样才能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研究,鼓励学生对现存法律进行质疑,然后围绕其疑问进行辩论。如广州许霆案,许霆取款时ATM机发生了故障,取出17.5 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疑难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刑法案例篇6

论文关键词 刑法案例教学 师生互动 教师对抗 模拟实训

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准确作出教学效果评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反思,有针对性的更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搞好刑法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关注法律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新颖性

刑法案例篇7

内容提要: ***犯罪的危害性和现状决定了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必须坚持严打的方针,在最高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形势下,探索***犯罪死刑适用意义重大。从源于实践的案例中提炼司法智慧,在理论上阐述司法经验不失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思路。以《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刊以来刊登的***犯罪案例为范本,归纳***犯罪死刑适用中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统一、严打***策与宽严相济***策的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犯罪整体高危性和内部差异性的区别、***数量与其他情节的平衡等五个主题。

***犯罪的危害性和现状决定了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必须坚持严打的方针,“近年来,全国法院判处***犯罪死刑的人数一直居于各种犯罪之榜首。”[1]在最高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形势下,探索***犯罪死刑适用意义重大。我们以《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刊至今所刊登的***犯罪案例为范本,遵循从案例中提炼司法智慧,在理论上阐述司法经验的研究方法,归纳了***犯罪死刑适用中理论上值得研究和实践中需要衡平的五个主题。[2]

一、***犯罪死刑适用中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统一

罪刑法定是97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司法层面上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更为强调严格执行法律、严格解释法律、严格统一司法。(1)***案件的罪名确定。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是择性罪名,实践中大量是行为人有其中两种或者更多的行为,罪名不能以行为人的行为先后确定,不能以***数量大小确定,一律以刑法条文的先后次序确定,保持***犯罪选择性罪名适用规则的统一性。(2)***的种类和数量。***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部联合公布的目录,精神药品有一类和二类的区别。对新型***应当严格鉴定确定成分并按规定确定类别。刑法规定***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对新型、混合性***的数量认定原则是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整个***的数量就是***、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在案件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需要做***的含量鉴定,如果含量过低折算成纯***的数量和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差距过大时不能判处死刑。(3)***再犯的认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对***再犯成立范围,***再犯与***累犯的关系,实践中的认识有分歧。《刑事审判参考》第49集第(392)号“李靖贩卖、运输***案”中,被告人贩卖***被判刑,在保外就医期间又贩卖、运输***。最高法院认为***再犯是累犯的特殊形式,本案发生在刑罚执行期间,不属于***再犯。[3]《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42)号“贺建***贩卖、运输***案”中,被告人因为运输***被判刑,在保外就医期间又贩卖、运输***。最高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再犯。[4]刑法中分则性量刑情节适用面是特定的,与总则性的量刑情节并行不悖,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在行为人同时符合***再犯和累犯成立条件时,才有法律适用的选择,学说上主张只适用累犯的规定。[5](4)***犯罪案件财产刑的适用。***犯罪刑法规定是并处罚金、并处没收财产,没有判与不判的选择。不论被告人有没有财产都必须判处财产刑。查清财产、分割财产困难的,要克服困难;没有财产可执行的,执行环节可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肃性不容迁就。此外刑法规定14至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罪负责,不能认为走私、运输、制造***与贩卖***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而扩大承担责任的范围,更不能有意无意模糊走私、运输***与贩卖***的界限。

罪刑相适应也是97刑法确立的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的责任性均衡。当前实践中严重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问题是***数量标准的差异过大,“如对于贩卖、走私、运输和制造******的,同种罪名的犯罪,在湖北省数量只要达到200克就有可能判处死刑,而上海市对于数量不满400克的不判处死刑,广西、贵州则以300克为死刑裁量标准,云南省为500克,而在甘肃省,只要满100克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等等。”[6]司法层面上罪刑相适应原则执行最好的结果是自由裁量权的理想发挥,是司法的艺术展现,是多种效果的完美结合。以下指导案例可资参考。

《刑事审判参考》第46集第(366)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案”中,黄德全贩卖***820克,韦武全、韦红坚贩卖、运输***8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黄德全、韦红坚死刑,韦武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黄德全,有重大立功表现,判处死缓。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韦红坚死缓。本案中黄德全是卖主,韦武全是买主,两人***数量大,理应判处死刑,韦武全因为有重大立功判处死缓是恰当的。韦红坚是受买主邀约检验***质量并携带***从广东回福建。他不是***的起意者,不是出资者和***的所有者,在贩卖***中作用小,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在韦武全判处死缓的情况下,从宽处罚更为妥当。[7]《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6)号“赵敏波贩卖、运输***案”中,赵敏波贩卖、运输麻果925克。一、二审法院判处赵敏波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死缓。麻果是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新型***,麻果的成瘾性和毒害性远低于甲基苯丙胺,实践中有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的麻果。本案中查获的麻果外观与甲基苯丙胺有明显的区别,在已知有杂质的情形下没有进行鉴定,简单地将查获的麻果数量等同于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进而判处死刑不恰当。[8]《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41)号“吴乃亲贩卖***案”中,吴乃亲累计贩卖***6780克,归案后有多项立功。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除了被告人贩卖***数量大又是主犯外,还考虑以下情节:吴乃亲是***网络的上线,掌握同案犯、下线的信息多,容易获得立功的机会,吴检举其他罪犯的立功就是这种情况。本案大致分为上线、中线、下线***层次,吴是上线。中线因为协助抓获吴被判处死缓,下线3人因为***数量大,没有从宽情节被判处死刑。对于上线的吴乃亲仅仅有一般立功情节不足以抵罪;此外吴是对福建不熟悉的广东人,却揭发两起发生在泉州的抢劫、绑架案,其线索来源正当性也很可疑。[9]《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47)号“冯忠义、艾当生贩卖、运输***案”中,冯购买***3540克,在昆明贩卖给艾709克。此后两人结伴从昆明运输***到湖南,冯自己携带1781克,雇佣艾运输105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两人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艾当生死缓。本案中冯忠义贩卖***3540克、自己运输***1781克,雇佣他人运输***1050克,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判处死刑是恰当的。艾当生贩卖、运输***1759克,单独看犯罪也很严重,但是他的犯罪主要是运输***,其中1050克是受雇运输,数量只是冯的一半,地位作用都小些,判刑应当有所区别。[10]

二、***犯罪死刑适用中严打与宽严相济刑事***策的兼顾

***犯罪危害***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蔓延危及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怎么评价其危害性都不过分。我国处在***犯罪的高发时期,禁毒形势严峻,严厉打击***犯罪的方针决不能动摇。宽严相济刑事***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之下,反思过去严打***策的效果,清醒判断当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基本面、社会治安总体形势,应因时展提出的刑事***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现代意义的实质合理性是与自由、权利等价值要素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那么在现代法制视野中,刑法精神的确立也应当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在其价值构造中充分肯定人的自由和权利,兼顾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并适当向人权保障机能倾斜,加重刑法的人权蕴涵。”[11]***犯罪死刑适用中努力做到兼顾严打与宽严相济刑事***策。

坚持严打***策要做到:(1)整体上树立从严惩处的态势。刑法及司法解释有许多体现从严的规定,如***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罪被判过刑,又犯***之罪的,从重处罚。(2)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作为***犯罪的重中之重予以严打。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不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不同宗***分别实施不同行为的,累计***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贩卖、制造***的未遂形态从严掌握。(3)重点打击危害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首要分子、职业犯、惯犯、再犯、累犯,以及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国际***组织的犯罪分子。《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42)号“贺建***贩卖、运输***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贩卖、运输***604克。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被告人贩卖***数量大,是主犯,同时又是***再犯。[12](4)正确理解我国的死刑***策。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深入、死刑理性认识的深化以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更加从严控制死刑的***策调整迹象越发明显,***策走向对***犯罪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近年来在依然保留死刑的60个国家里,对***交易依然适用死刑的国家只有十个。”[13]尽管***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我国禁毒斗争的形势不容乐观,民众对***犯罪判处死刑有比较广泛的共识,[14]我们也要审慎把握死刑***策的调整趋势并在***犯罪死刑适用时努力加以实践。(5)依法适用死刑是严打的标志之一,对***犯罪的首恶元凶坚决判处死刑。运输***犯罪中,以运输***为业,多次运输***,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性贩运***网络,雇佣、指使他人运输***,接应、接货的***所有者、卖家、买家,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的等;贩卖***犯罪中,多次或者向多人贩卖***的,以***为业或者为挥霍资金来源的,兼具走私、制造、运输***的,***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等;制造***犯罪中,制造新型***的,提供制毒技术的,制毒团伙的主犯等。对于这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即使有立功等法定可以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判处死刑。《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40)号“张树林等走私、贩卖、运输***案”中,张树林伙同他人共贩卖***13220克,***11105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被告人***数量特别巨大,又是主犯,虽然有重大、一般立功表现的不足以从轻。[15]《刑事审判参考》第63集第(501)号“高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案”中,两被告人伙同他人贩卖、制造麻古***。李永望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10566克,巴比妥等其他***4359克。高国亮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10929克,氯胺酮等其他***16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两人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被告人贩卖、制造的是新型***,数量大含量高,两人又是主犯。[16]

坚持严打的同时也要贯彻宽严相济的***策并创造性加以实践。实践中特别重视:(1)对自首情节的宽大。***犯罪的隐蔽性强,破案难度大,***犯罪分子自首对比其他犯罪意义更为重要。《刑事审判参考》第11集第(82)号“杨永保等走私***案”中,杨永保、杨兴助走私***486克、441克,在飞机场安检时因为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交代犯罪。一、二审法院判处两被告人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死缓。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17](2)对立功情节的宽大。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实践中应当积极选择从轻、减轻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4集第(27)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案”中,被告人贩卖鸦片70505克。金铁万揭发他人窝赃***犯罪,交代家中埋藏的鸦片。李光石揭发同案犯。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贩卖***数量特别巨大,但是有主动坦白、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死缓。[18]《刑事审判参考》第32集第(249)号“梁廷兵等贩卖、运输***案”中,梁廷兵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本人参与的有49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死缓。被告人贩卖、运输***数量大,又是主犯,应当处死。被告人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判处死缓的同案犯,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最高法院认为其罪行重大,不宜适用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19](3)共同犯罪中区分作用大的主犯、作用相对小的主犯、从犯,对从犯、作用小的主犯宽大处罚。***犯罪中共同犯罪比较多见,区别对待宽严有度在审判***犯罪的特别重要,否则容易出现死刑过滥和没有区分度有违宽严相济***策的后果。“***犯罪往往以共犯的形式出现,一般而言,大毒枭往往隐藏在幕后,利用前台马仔实施犯罪。司法实践中被抓获并判处死刑的往往是那些身处底层的人,而真正的毒枭则逍遥法外。而当前的司法实践往往在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将在整个案件中处于从属或辅助地位的人作为主犯处理。使事实上的从犯也具有了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无疑是不妥当的。”[20]《刑事审判参考》第46集第(366)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案”中,韦武全向黄德全购买***820克,韦红坚受韦武全邀约检验***质量,并一道运输***8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黄德全、韦红坚死刑,韦武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黄德全,有重大立功表现,判处死缓。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韦红坚死缓。本案中黄德全是卖主,韦武全是买主,韦红坚是受买主邀约为其检验***质量并携带***从广东回福建。虽然不能认定他是运输***的从犯,但是他不是***的起意者,不是出资者和***的所有者,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可以从宽处理。[21]《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走私、贩卖***案”中,八名被告走私、贩卖含吗啡成分的***数量大。一审法院判决6人死刑,2人死缓。二审法院改判后是4人死刑,4人死缓。最高法院复核后的结果是2人死刑,2人死缓。[22]最高法院的判决就很好区分了主犯与从犯的差别,主犯之间的差别。(4)初犯、偶犯的宽大处罚。单纯的初犯、偶犯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有限。在***数量刚刚达到控制标准时,没有其他的法定、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初犯、偶犯不宜判处死刑。运输***犯罪中受雇于人的,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偶犯的,不宜判处死刑。

三、***犯罪死刑适用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

禁毒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刑事处罚只是禁毒斗争的重要环节之一,谋求刑罚措施获得最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减少适用刑罚可能产生的对立面和对立情绪,争取获得公众包括受刑人及其亲友的理解。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旦适用产生偏差,造成的错误无法更正负面影响难以估量。司法机关既要做到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摒弃单纯依据法条量刑、单纯偏重数量量刑、单纯偏重法定情节量刑的思维习惯。

***犯罪适用死刑实现法律效果应该注意:(1)严格执行法律,防止适用法律错误。《刑事审判参考》第32集第(250)号“韩雅利贩卖***、韩镇平窝藏***案”中,韩雅利1993年10月至12月间贩卖***717克。韩雅利在抓获后的第二天脱逃,1999年4月被再次抓获,因怀孕做流产手术,手术后再次脱逃,2001年5月被捕。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改判无期徒刑。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尚未结束期间,怀孕的妇女都不得适用死刑,二审法院改判避免法律适用错误。[23](2)***犯罪没有绝对的死刑法定刑。从规范角度分析***数量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时都应该按照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次序递进选择。(3)死刑包含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存在只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不能判处死缓的情形,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除了关注法律之内还要关注法律之外。犯罪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有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实现法律效果的需要,有的判处死缓也是实现法律效果的需要。(4)***数量不是决定适用死刑的唯一标准,需要兼顾其他的情节。为了裁判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法院有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实践中切忌以数量为准的一刀切做法。应该是以数量标准为基准辅之以一定的幅度,分为超过标准、达到标准、接近标准和不够标准,再结合其他情节最终确定刑罚。《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28)号“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人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案”中,被告人孙伟民、史丙中、樊德生、赵文倩分别贩卖吗啡因26025克、46525克、17375克、20425克。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人死缓,二审改判无期徒刑。本案单纯从数量看,可以判处死刑。孙伟民、史丙中、赵文倩主动交代犯罪,协助抓获其他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樊德生如实交代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为抓获同案犯起到一定作用。四人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况且吗啡因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比其他***危害性小。[24]

***犯罪适用死刑实现社会效果应该注意:(1)对困难群体的同情,特别是因为生活困难偶尔参与***犯罪的不宜判处死刑。《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2)号“吉火木子扎运输***案”中,被告人运输***1002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被告人经济困难受人诱惑运输***,归案后供述稳定,是初犯。另还她还有3个未成年的子女要抚养,不杀社会效果好些。[25](2)维护传统的人伦观念,如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犯罪的,就不宜同时判处父子、母子、兄弟、夫妻死刑,切忌灭门的现象。《刑事审判参考》第52集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案”中,练永明纠集9人组成***网络,贩卖***20284克。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练永伟、练永明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练永伟死缓。从两人贩卖***数量和作用看,均应判处死刑。考虑到练永伟和练永明是同胞兄弟,即使罪行都很重大,也不宜全部判死刑。[26]《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走私、贩卖***案”中,被告人走私、贩卖含吗啡成分的***数量大。一审、二审法院判处侯占齐、侯金山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侯金山死缓。本案中侯占齐、侯金山是父子关系,儿子是在父亲带领下参与犯罪,在父亲被判死刑情况下,儿子不宜再判死刑。[27](3)***者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身心健康都有一定的病态,处罚时应当适度宽大。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量刑时考虑吸食***的情节,即使数量刚达到判处死刑标准时,可以不判死刑;为获得吸食***而参与走私、运输***的,也不宜判处死刑。《刑事审判参考》第24集第(163)号“郑大昌走私***案”中,被告人走私***350克,针剂***15克。一、二审法院均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死缓。本案被告人是***者,不排除自己吸食的可能,且悔罪认罪态度好。[28] (4)***共同犯罪中,多名共犯的作用相当,或者难以区分作用大小,在***数量刚达到判处死刑标准时,不宜判处死刑,避免全案被告人全部杀掉的现象。(5)突出区别对待的策略,对破案有功的被告人给予更大的宽大。《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29)号“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案”中,三人组成***网络,吴杰贩卖***4650克,常佳平贩卖***3929克,信沉明贩卖***1870克。一、二审法院判决3人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常佳平死缓。吴杰是***的源头,常佳平、信沅明分别相当于当地***的一级批发、二级批发兼零售。吴、信二人***数量大,无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理当处死。常的作用大于信,应当判处死刑,可是常归案后主动交代同案犯和犯罪事实,包括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对查清犯罪和固定重要证据起了重要作用,有突出的酌定从宽情节。[29] (6)部分犯罪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判决应留有余地不宜判处死刑。《刑事审判参考》第51集第(405)号“宋光***运输***案”中,宋光***与叶红***(判处死缓)、杨波(在逃)运输***998克。宋是累犯,不是***再犯。一、二审法院判处宋光***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改判死缓。宋、叶两人供述运输***是受雇于在逃的杨波,叶供述宋光***负责携带***,自己负责监视。因为主犯在逃,宋的地位、作用难以查清,改判死缓比较恰当。[30]

四、***犯罪死刑适用中犯罪整体高危性和内部差异性区别

***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除***外,凡是涉及***的行为一律犯罪化,但是排斥***犯罪整体高危害性和内部差异性并存。

1.刑法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可以判处死刑,实践中定罪要准确,特别是不能将非法持有***认定为贩卖、运输***,否则定性错误,死刑适用就发生偏差。《刑事审判参考》第46集第(365)号“宋国华贩卖***案”中,被告人购买***900克。一、二审法院以贩卖***罪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以非法持有***罪改判无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父子均系***成瘾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贩卖。[31]《刑事审判参考》第47集第(375)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案”中,被告人通过邮购方式购买***336克。一、二审法院以运输***罪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以非法持有***罪改判无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多年,购买***的目的不排除是自己吸食。被告人关心的是接受***,不是运输的过程。[32]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可以判死刑,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轻重差异。一般而言制造、贩卖***最重,走私***其次,运输***再次。制造***是***犯罪的源头,贩卖使***扩散,这两类行为危害最大。“运输***行为只是走私、制造、贩卖***犯罪的中间环节,在整个***犯罪中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等源头性犯罪有所不同。”[33]单纯的运输行为危害性小。走私是特殊形式的运输,因为关涉跨境输入***,危害性比运输***大。

贩卖***数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时,没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判处死刑;有***犯罪再犯、累犯、惯犯情节的更要严惩。《刑事审判参考》第16集第(105)号“张敏贩卖***案”中,被告人贩卖***379克。一、二审法院均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被告人***数量大,没有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34]《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43)号“龙从斌贩卖***案”中,被告人贩卖***297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数量接近判死刑的标准,可以不判死刑。但是被告人***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是再犯,同时又是主犯。[35]《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44)号“呷布金莫贩卖***案”中,被告人贩卖***402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数量刚刚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但是被告人有长期***史,是惯犯。[36]

为严厉打击制毒犯罪,实践中应当将制造了粗制***或者半成品视为犯罪既遂,这样制造***往往数量很大,远远超出判处死刑的标准,在没有重大立功的情形下应当判处死刑。《刑事审判参考》第63集第(501)号“高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案”中,两被告人伙同他人贩卖、制造麻古。李永望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10566克,巴比妥等其他***4359克。高国亮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10929克,氯胺酮等其他***16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两人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被告人贩卖、制造的是新型***,数量大含量高,两人又是主犯。[37]《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4)号“王丹贩卖、制造***案”中,被告人单独贩卖氯胺酮260克,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氯胺酮153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被告人制造***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合谋起意、筹集资金、负责贩卖,是主犯。虽有立功不足以从轻处罚。[38]

“司法实践中对于运输***罪的量刑普遍偏高,有的甚至畸重,这使得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犯罪案件中大打折扣。”[39]运输***犯罪要区分是受指使、雇佣运输,还是自己主动运输或者是涉嫌出于贩卖运输,打击的重点是指使雇佣者、***的所用者、买家或者卖家,对于受人指使、受雇于他人运输***,特别是因为生活贫困为赚得少量的运毒费用受雇于他人;对运输***数量不是很清楚的;事先不知道是运输***等情形,有其他酌定从宽情节的单纯运输***不适用死刑。《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3)号“李补都运输***案”中,被告人运输***1047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本案现有证据不排除是为赚取少量运费的受雇运输,***全部缴获没有流入社会。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40]《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2)号“吉火木子扎运输***案”中,被告人运输***1002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本案被告人经济困难受人诱惑运输***,归案后供述稳定,是初犯。另还有3个未成年的子女要抚养。[41]《刑事审判参考》第4集第(28)号“马俊海运输***案”中,马俊海受雇运输***7214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死缓。本案中被告人是受雇运输***,并且事先不知道是运输***,是在运输过程中通过种种迹象知晓的,这与开始时确切明知有区别。[42]对于自己***、主动的运输***,无法证明是为他人运输或者受雇于他人;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可能是为贩卖***而运输,认定贩卖***证据又不够充分等情节不能从宽。《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1)号“赵扬运输***案”中,被告人运输***1020克、甲基苯丙胺5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数量大,没有法定从宽或者从重情节。被告人利用自己的汽车长距离跨省运输,有运输***的高度积极性。[43]《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5)号“李昭均运输***案”中,被告人运输氯胺酮16161克、甲基苯丙胺17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数量大,相当于808克***。可以排除受雇的情形,没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相反被告长期无业且***,生活费开支极高,有***的惯犯可能。[44]

五、***犯罪死刑适用中***数量与其他情节的平衡

***数量是***犯罪量刑的重要情节,仅从数量角度分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少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院有内部掌握的可以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由此可见***的数量与刑罚的轻重有对应关系,是决定刑罚轻重和死刑适用的重要情节,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是最为重要的情节,绝对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的数量。

***数量不是***犯罪量刑的唯一情节,不能唯数量是举。“***数量是***犯罪案件死刑裁量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应综合考虑***数量、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的其他情节以及当地***犯罪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45]从规范角度分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具有以下情节也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的;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活动的。如果是少量***,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有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向多人***或多次***。除了这些与量刑幅度对应的情节外,还有大量法定从重从轻和酌定从重从轻情节,量刑时不能只片面考虑***的数量,忽视其他情节。

***犯罪死刑适用要特别关注从重处罚情节、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在戒毒场所;***犯罪的再犯、累犯、惯犯。***犯罪案件中没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多见,没有酌定从宽情节的少见,慎重适用死刑要求量刑时高度重视酌定从宽情节,常见的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特情介入、***没有流入社会、近似自首立功等。

***犯罪适用死刑的难点是在数量刚刚达到或者接近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时,如何平衡数量与其他情节的关系。“使数量与情节相互限制的具体规则包括(1)应首先考虑数额的作用,确定刑罚基线,后考虑情节作用。(2)在有期刑或死刑集中适用的典型数量区域内,量刑不应唯一或主要取决于数量,情节可能发挥重要作用,以软化数额的机械性。(3)数量上升时从轻情节的影响力下降,而考虑从重情节的影响力要升,即重其所重;数额情节均指向从重的,其重的幅度可增加,数额巨大者,从轻减轻幅度要小,即大数额可以限制轻情节的作用。(4)数量下降时,从重情节的影响力应下降,而考虑从轻情节的影响力应上升,即轻其所轻者;数额情节均指向从轻,其轻的幅度也可扩大;数额较小者,从重加重幅度也不可过大,即小数额限制重情节的作用。(5)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我们认为自首和特勤引诱情节要做为应当而非可以从轻的情节,原因在于一是较为常见,二是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三是贯彻轻缓。”[46]

以下情形对***数量的认定有实质影响,实践中尤其要注意:(1)***含量过低,纯度折算后***数量远低于判处死刑的标准。《刑事审判参考》第46集第(367)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案”中,三人间贩卖***657克。一、二审法院判处3人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全部改判死缓。涉案的***经鉴定含量为17%多点,折合成纯***只有110余克,远低于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47]《刑事审判参考》第46集第(364)号“李惠元贩卖***案”中,被告人贩卖***598克。一、二审法院均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死缓。被告人贩卖的***中有302克经鉴定含量不到4%,其余的***已经贩卖或者无法鉴定。因为所有的***都是一次购买所得,推定含量相同。这样折合成纯***不足24克,与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有较大差距。尽管被告人是***再犯,也不应判处死刑。[48](2)特情介入的情形,存在特情犯意引诱的不能判处死刑,存在特情数量引诱的一般也不能判处死刑,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一般也不能判处死刑。对持有***待售或者已经准备实施大宗***犯罪,不存在特情引诱的依法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28集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案”中,被告人购买35公斤***未遂。一、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本案***数量特别巨大,因为卖家是特情,犯罪不可能实现,又是犯罪未遂形态。[49]《刑事审判参考》第2集第(11)号“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案”中,王佳友伙同他人贩卖***588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本案被告人贩卖***两次,第一次180克,第二次在特情的介入下贩卖408克。虽然不存在特情引诱,但是毕竟有特情介入,购买的***数量也是公安干警提出来的。第一次***数量不足以判死刑,加上第二次***数量才达到判死刑的数量标准,并且第二次又是主要的犯罪事实。此外***全部缴获没有流入社会。[50]《刑事审判参考》第24集第(164)号“刘***等贩卖、运输***、非法买卖***支、弹药案”中,被告人贩卖***100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两被告人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特情介入没有影响,一是被告人主动向特情提出寻找买主。二是特情提出购买2000克,被告人只携带了1000克。三是被告人先自行贩卖300多克,这部分***已经流入社会。[51]《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8)号“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案”中,申时雄贩卖***603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特情介入没有影响,被告人告诉他人有3500克***,并委托寻找买主。特情介入后,被告人主动告知共有6000克***可供交易。[52]

【注释】

[1]李邦友:《惩处***犯罪的宽与严》,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2]***犯罪中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可以判处死刑,为行文方便,文中的***犯罪没有特别说明的均特指这四类犯罪。死刑适用更偏重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文中法院判决、核准死刑均专指死刑立即执行。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50页。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7-94页。

[5]参见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5页。

[6]吴寿泽:《***犯罪死刑若干问题研究》,载《广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6期。

[7]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1-54页。

[8]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5-59页。

[9]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5-59页。

[10]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113-117页。

[11]黄小英:《论法制视野中犯罪研究的方***立场》,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87-94页。

[13]Rick Lines:《***犯罪下的死刑:对国际人权法律的违反》,转引赵秉志、威廉夏巴斯:《死刑立法改革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14]参见康均心:《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62页。

[15]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76-81页。

[1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53页。

[17]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书:《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6页。

[18]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书:《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3页。

[19]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书:《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73页。

[20]莫洪宪、陈金林:《论***犯罪死刑限制适用》,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21]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1-54页。

[22]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20-27页。

[23]前注[19],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书,第74-78页。

[24]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1-13页。

[25]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32-36页。

[2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41页。

[27]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20-27页。

[28]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14-19页。

[29]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7-91页。

[30]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33 - 37页。

[31]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45-50页。

[32]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2-60页。

[33]前注[13],赵秉志、威廉夏巴斯书,第587页。

[34]前注[17],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书,第37-41页。

[35]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95-98页。

[36]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99-102页。

[37]前注[1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47-53页。

[38]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43-49页。

[39]赵秉志:《刑法分则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7页。

[40]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 -42页。

[41]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32-36页。

[4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8页。

[43]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28-31页。

[44]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0-54页。

[45]何荣功、莫洪宪:《***犯罪死刑裁量指导意见(学术建议稿)》,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

[46]李世清:《***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165-166页。

[47]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55-65页。

[48]前注[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41-44页。

[49]同注[19],《刑事审判参考》,第70-73页。

[50]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书,第60-64页。

刑法案例篇8

对刑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关涉刑法的适用,直接决定了行为的入罪与否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及刑罚的科处。然而,立法产生的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却是形形色色和具体的,且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出新。这样,必然产生刑法规范的条文,与现实生活中的危害行为,不能一一对应。此时,该种行为能否入罪,在缺失堵截性法律规范为刑法解释提供指引而存在真正的法律漏洞情形下,需通过立法弥补法律漏洞来解决问题,否则可通过对刑法的解释来解决。进行刑法解释时,基于不同的立场,又产生了不同的理论之间的争议。 

【案例】美籍华人甲,以其出资在美国设立的公司A为股东,在大陆出资设立了B公司,聘请职业经理人乙担任总经理经营管理公司。若干年合作后,乙取得了甲的充分信任。甲由于经常不在大陆,出于公司经营上的方便,将个人私章、A公司授权文件等交给了乙。此时,乙获悉B公司名下一块土地,将因城市拆迁而巨额升值。巧合的是,因市场剧变,B公司主业经营利润微薄,乙了解甲已经有意并准备结束B公司主业之经营。于是乙在英属维京群岛,以其关联人名义注册离岸公司C,利用自己掌管甲个人私章、A公司授权文件的便利,先斩后奏,将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不考虑土地升值因素,低价转让并过户给C公司,C公司迅速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获取巨额利润。同时乙隐瞒B公司名下土地巨额升值之事实,向甲汇报并企***诱导甲接受股权转让价款,在此过程中甲有所察觉,之后案发。后检察机关以乙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对此指控,乙的辩护人就侵占对象,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首先,从“财物”的字面理解看,通常不包括股权等财产性利益。在可能入罪时,对法条解释宜采限制解释而非扩张解释,因此,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股权作为职务侵占罪对象。其次,如果将股权视为广义上的“财物”,乙侵占的是“本单位”(B公司)股东(A公司)的财物,而非本单位财物。也就是说,股东的股权是股东的私有财产,而非单位财物。综上,即使存在乙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这一案例中的控辩之争,表面上是对如何解释《刑法》第271条中“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产生的争议,从深层次讲,它也可以说反映了刑法解释中的以下几种论争: 

一、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罪刑法定之争 

从古希腊“无法无罪,无法无刑”的法律格言开始,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近代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刑法学教科书》中的“无法无罪,无法不罚”等,再到1810年《法国刑法典》明确以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来概括表示罪刑法定主义等,最终“罪刑法定”成为现代刑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期间,刑法学界对罪刑法定原则产生过两种理解:一种是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强调从技术上追求法律的尽善尽美,并以此限制司法擅断;另外一种理解则反对将法律条文视为教条,主张通过发挥法律适用者的主观能动性,弥补和缓解法律条文的漏洞与不足。二者,就是所谓的形式主义罪刑法定和实质主义罪刑法定。 

二、是否存在“文本原意”之争 

有学者认为,从法解释论立场观察,文本原意,又可称为“立法本义”,“立法本意”,是指立法者原意在立法文本中的真实反映,它已经获得了刑法解释论的充分确认,并应作为入罪解释时不可逾越的底线,应禁止入罪时过度的客观解释与扩张解释,以杜绝司法擅断。 

反对者则否认“文本原意”的存在,强调“解释者应当懂得,生活事实在不断变化,刑法用语的含义也在不断变化”,“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不断接受经由生活事实所发现的法律含义,从而实现刑法理念”。据此反对探求文本原意,反对动辄研究修改刑法。 

三、主客观解释论之争 

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是主观的,即法律条文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者旨意,法律解释就是探寻这一旨意。而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是客观的,即法律文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蕴,它是立法者想表达的,但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 

具体到本案,首先关于“财物”的解释,考虑到职务侵占与贪污的渊源和类似性,笔者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说明司法机关进行刑法解释时的倾向性及立场。该意见第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即将“股权”明确解释为“贪污罪”的对象,即股权属于“财物”。其次,关于侵占单位“股东”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侵占“本单位财物”,***经侦局在《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明确:“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存在下列立场和倾向:首先,采用实质主义罪行法定原则,即通过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弥补刑法条文文字表述的不足,在入罪场合,强调刑法的惩罚犯罪及保护法益功能;其次,不会教条式的强调“文本原意”的不可逾越性,承认语言的辐射功能,将文义区分为“通常文义”和“可能文义”,承认“可能文义”对刑法规范用语予以扩张解释的合法性;第三,在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之间寻求平衡,承认法律文本中蕴含的意***,同时强调刑法解释应当适应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21. 

[2]魏东.从首例“男男强奸案”司法裁判看刑法解释的保守性[J].当代法学,2014(2). 

刑法案例篇9

张丽案中的犯罪人刘某在法院判决赔偿8万元后立即上诉,其实强奸犯罪人拒绝向被害人赔偿是一种普遍现象。一项调查以色列和美国强奸犯对其被害人的态度的研究证实,约有一半的美国罪犯(47%)和2/3的以色列罪犯(61.9%),否认其给被害人造成了任何损害。该研究还证实,以色列和美国的罪犯(包括承认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罪犯)几乎都毫不例外地都不愿意给被害人以赔偿(以色列88%,美国占91%)。⑥有一种观点认为,强奸犯在犯罪过程中运用了将犯罪中立化的技巧。① 根据这种观点,如果犯罪人承认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并给予被害人赔偿就等于破坏了罪犯的自我形象。强奸是对于被所有社会包括犯罪社会(CRIMINAL SOCIAL)所接受的道德准则的违犯。作为侵犯这一道德准则的犯罪的结果,罪犯心理上出现了不平衡,同时存在着要求重新恢复平衡的强烈压力。这就是为什么罪犯要采取中立化技巧的原因所在;他们否认曾经伤害过被害人,拒绝向被害人赔偿,这样就不感到自己曾经违犯过那项道德准则,而使心理平衡得以恢复。从这个意义上说,让犯罪人向被害人赔偿还可以促使他们认识自己的罪行,有利于对他们的矫治。三、几点思考2001年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大进步,但遗憾的是遗漏了贞操权。有些学者主张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应包括在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人格利益”的范围之内。另有一些学者则主张贞操权可以看成是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多种权利的组合,因此亦可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都不过是带有补漏性质的观点,我国当前应该明确立法建立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制度。强奸犯罪人获得赔偿应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应是个别的案例。《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由于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因此,张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被驳回,张丽不得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对于强奸犯罪贞操损害赔偿宜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不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其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无论是对于法院还是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都会增加诉讼成本;其二,有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强奸是一种涉及被害人隐私的犯罪,多一次诉讼就意味着被害人多遭受一次诉讼伤害,意味着强奸所带来的从属伤害的加重;其三,强奸也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如果被害人刑事诉讼中同时提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显然,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更为适宜。其四,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则上由附带民事原告举证,但司法机关亦有证明责任,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在原告即被害人。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要单独完成举证责任是很困难的,因此,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尽早息讼,这也有利于犯罪人安心改造。虽然存在片面夸大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的偏见,但是,如果确立贞操损害赔偿制度,那么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责任问题不可回避,当然其目的不在于单纯地责任被害人,而在于司法公正。被害人学研究表明,犯罪事件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许多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责任是一种客观存在。② 矫枉要避免过正,在确定犯罪人的赔偿责任时,应按过失相抵原则公平合理的确定犯罪人的赔偿责任。犯罪人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几项:(1)侵害贞操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强奸致使被害人受伤的医疗费、流产、生育费用及营养费、感染性病的***费等,以及因强奸而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2)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判令被告人承担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①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② [美]珍尼特?希伯雷?海登、B?G?罗森伯格:《妇女心理学》,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5-267页。③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① [德]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页。② [德]施奈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1990版,第.847页。 ③ [美]珍尼特?希伯雷?海登、B?G?罗森伯格:《妇女心理学》,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9页。④ [美]迈耶?萨门:《变态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⑤ 苏力:《法律规避及法律多元》,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⑥ [德]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页。① [德]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7-228页。② 姚建龙:《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研究》,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4期。

刑法案例篇10

一、 七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这七起案件分别是黑龙江省杨方忠故意杀人案、海南省黄亚全、黄圣玉抢劫案,广西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这三起案件均是犯罪事实不是被判刑的被告人所为,是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才得以纠正,属张冠李戴的冤案;而甘肃省出租车司机荆爱国因运输***案则是侦查人员为破案而设置圈套、蓄意制造的假案;另外,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重庆童立民故意杀人案、云南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则是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事实即被告人所为而判无罪的错案。

这七起案件被改判后,分析原审之所以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发现办案人员在证据的采用上存在以下问题:

1、将被告人的供述作为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这七起案件中有五起是被告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虽时供时翻,或前后矛盾,但在原审中均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被采纳。

2、忽视证据之间的疑点,没有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证据中或证据间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或互相矛盾的疑点,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忽略,如在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中,现场勘查提取的物证中,有两只分别为41、42码的皮鞋,经辩认41码的鞋是被害人的,另一只42码的鞋是嫌疑人的,而二被告人穿的鞋只有38、39码,矛盾比较明显,但未引起重视。

3、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未被合理排除。如在黄亚全、黄圣玉抢劫案中,二被告人均辩解称:他们没有参与作案,当天下午5点至10点一直在黄道***家帮忙做菜,一起吃饭,并提供了多位证人。而侦查机关只是简单询问了其中的两个,而没有对其他证人调查取证,导致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无罪辩解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

4、证据收集不到位,导致证据缺失,形不成证据链。在第一次讯问中或初次勘验现场时,工作不到位,收集证据不全面,导致证据灭失,形不成完整的证据索链,最终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无罪判决。如在李化伟故意杀人案中,对现场提取的凶器(菜刀)没有做指纹鉴定,对于提取的足迹也未鉴定属于何人,法医也没有鉴定出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时间,对李化伟作有罪供述时没有用音像设备加以固定,所以在言词证据出现变化后,无法用物证、鉴定结论等来印证,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导致无罪判决。

5、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形成的“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除荆爱国运输***案是公安机关人为制造的典型假案外,其他案件在证据搜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现象,甚至在笔录中有侦查人员代为签名,这样靠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产生错案的思想根源

通过对这七起错案产生的具体原因分析,发现***人员的***观念陈旧,没有严格按现代司法理念办案,是导致错案产生的主要思想根源,这种陈旧的***观念主要表现在:

1、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七起案件均有被害人死亡或被告人有被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应当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是必要的,但是正因为后果严重,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极刑,一旦铸成错案,后果无法挽回。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犯罪一贯提倡要从严惩处,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式恶化时,便人为地开展“严打”斗争,以突击办案的方式开展大规模地清理,甚至下达办案指标,将可立可不立的坚决立案,可捕可不捕的一律逮捕,能重判的绝不轻判。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对犯罪嫌疑人一味强调打击,忽视对于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护。虽然在“严打”斗争中,绝大多数案件是正确的,但是个别的错误却能导致一个人、一个家庭长期的不幸,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种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有违司法公正的主题,与重视人权,保护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不相符。

2、“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思想严重。办案人员对***人员总是持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固有观念,将犯罪嫌疑人的“嫌疑”理所当然的认作“犯罪行为”,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把翻供当作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片面认为是狡猾抵赖的表现。如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一案,只因两人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办案人员先入为主,认为被告人有前科,再次犯罪的嫌疑就大,因此,尽管被告人翻供,承办人仍然内心确信此案就是两被告人所为,不惜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那些有前科,在群众心目中经常做坏事的人,一旦有案件发生,他们往往就是被怀疑目标,所以在破案中就是以人寻证,先设想某个人犯了罪,再去搜集他有罪证据,而不是以证寻人,用案件本身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

3、“口供是证据之主”的错误观念依然存在。很多案件都涉及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按办案人所设想的供述,办案人员就认为犯罪嫌疑人欺骗自己,从而对犯罪嫌疑人大加惩罚,直到犯罪嫌疑人按办案人员的要求和目的供述为止,这种刑讯逼供、暴力***现象充分暴露了办案人员自己对于案件本身证据的不确信,非得到犯罪嫌疑人自认有罪,才能认为证据已充分。

4、经验主义代替了严谨的工作作风。有些办案人员办案只是凭经验,对案件往往只是进行粗略的审查,而忽视对案件细节的分析,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有时即使发现了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也没有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分析,进而加以排除。

三、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保证公正公平***

这七起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充分暴露和反映了我们***人员在***观念、***思想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从错案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树立符合现代法制精神的新型司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承担起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

一是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思想。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而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则在于保护人民,特别是宪法修正案将保护人权写进了宪法,我们应当对于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一视同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一定要牢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理解“错放只是一个错误,错判可能是两个错误”的深刻含义,决不能在破案压力大、难以交待的情况下,冤枉无辜,推卸责任。“宁可错放十个,不可错判一个”,这句英国谚语在我们国家真正得到实现,重要的是人们要更新观念,司法机关真正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做到办案不忘稳定,打击不忘保护,树立大局观念、人权意识。

二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正确,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无法取得客观的实体。要树立文明***、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识,把查明案件真相与遵守办案程序联系起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绝不搞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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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思想品德教学反思10篇,内容包括思想品德教学反思,初一思想品德反思。思想品德;教学方法;反思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原有的我读你听的教学模式已被淘汰,思想品德教学方式渐渐向多媒体教学靠拢。教师改变教学风格成为教学成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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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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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离婚案例10篇,内容包括离婚案例大全集,离婚纠纷案例。有数据显示,1979年离婚率(年度离婚人数与结婚人数的比率)约为4%,而如今80后离婚率高达20―30%。对此,北京幸福宝典教育咨询中心首席咨询师闫涛指出,这和80后的成长环境有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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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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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法律案例10篇,内容包括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法律案例文100个。1.3中职学校法律课教学中学生的知识基础较差中职卫校以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都存在同样的问题———学生的知识基础较差,同时学生的学习习惯也一般不是很好,对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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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辅导案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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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心理辅导案例10篇,内容包括心理辅导案例认识自我,心理辅导案例及方法。某甲同学(女),在高一、高二期间一向以沉着、文静的表现令各科老师连连称赞,在班级三好学生的评比中多次名列前茅,是让我最放心的学生之一。某日,某乙同学(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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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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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事故案例10篇,内容包括事故案例精选完整版,事故案例十则。哈尔滨阳明滩大桥桥,全长7.133公里,加上桥南8.29公里阳明滩大桥疏解工程(三环高架路),全桥总长度达15.42公里,是我国长江以北地区最长的超大型跨江桥。该桥宽41.5米,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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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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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典型案例10篇,内容包括教育典型案例十篇,典型案例100例。2典型单元电路应用掌握以上典型工作电路,学生便掌握了基本PLC应用技能,只要组合以上典型工作案例便可以完成复杂的PLC控制电路,为下一步学生掌握顺序控制(SFC)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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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案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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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心理咨询案例10篇,内容包括高中心理咨询案例,小学心理咨询案例。一、心理诊断和成因分析1.心理诊断王某的症状开始于大学入学初,上大学经济负担太重,自己不能为母亲分担,退学母亲肯定不会同意,根本没心思学习,吃不下饭,睡不好,很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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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案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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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安全事故案例10篇,内容包括吊篮安全事故案例,安全事故案例100篇。6月19日下午四点半左右,车加工车间端面磨操作工赵某,在用左手将料放入模具时,右手手臂不慎碰到开关,压头下落压中赵某左手中指,造成赵某左手中指末端压伤,指骨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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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案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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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服务案例10篇,内容包括优质服务案例100例,服务案例分析心得体会。秉承贯彻效率管理的理念,宝钢在财务管理领域推进了专业化的分工:总部财务部负责策略的制定;业务财务人员则需要成为业务伙伴;而共享中心的定位则是专业化、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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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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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案例分析题10篇,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公基案例分析题。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7-036-021前言随着老百姓生活条件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汽车进入了寻常百姓的家里,汽车品质受到越来越多老百姓的关注,人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