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篇1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
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笔者拟就新时期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意义及其构成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昭示了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合理期望。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在职业道德原则的指导下,自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过程,以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达到的道德情操和境界。笔者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信仰是基本的职业道德。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认知、理解、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的一种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法律对于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物什。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经得住各种诱惑,承受外界的一切干扰,保持司法的操守和***性。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的***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会孜孜不倦地从事这一职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强调***治性的同时,应针对法官职业的特点,强调法律性,采取各种方式引导法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时时刻刻都忠于法律,献身法律。
二是自律自重,博学多才。法官一定要廉洁为官,公正为事。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现阶段,法官的***治待遇和物质待遇不高,这与法官的付出很不适应,法官仅凭薪水不能过上一个体面人的生活,这就要求法官用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面对现实,体谅国家的难处,淡薄名利,不慕虚荣。但薪水再高亦有限度,而欲望永无止境,不加以节制地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只能跌入欲望的深渊而不能自拔。法官要做到不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牟私利,做到权力为公而使,职务为民而用,要做一个耐得住寂寞,应当远离尘嚣、摒弃流俗、漠视时尚的精神贵族。那些造势的“明星”法官,媚俗的“市民”法官,跟风的“气象”法官,不是应然的法官,因为他们总是不甘寂寞。孤独和寂寞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因为寂寞使人清醒,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在孤独中磨砺自己的意志,在寂寞中成就自己的事业。法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时刻保持理性的头脑。审判中,它要求法官恰如其分操作审判进程,时刻权衡法律价值之所在。学习是提高自己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下决心排除各种干扰,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心不旁鹜,潜心静读,真正学学理论,研究研究法律,而不是装装样子,撑撑门面,拿张文凭。“学以立志”、“学以养德”。高尚的人格,良好的操守,不是天生的,而是一种积累,一种养成。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是一个法官应具有的素质。如果鄙薄知识,不肯学习,就很难摆脱低级趣味,很难抵御各种诱惑。
三是具有职业意识。关于法官的职业意识含义,借用美国法官恩格尔的就职誓词可以受到启发:“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远不感到满足和懈怠;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美国《司法行为准则》规定,无论作为个人还是集体存在的法官,均必须尊重和珍惜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努力增进和保持公众对我们法律制度的信心。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法律本身具有刚性外,还有法官其人的人格魅力。法官对人要有人文关怀,“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在法官的心目中,“众生平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虚怀若谷,平等待人,这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也是做人的本分。对不同的案件,对地位、贫富、种族、年龄不同的各个当事人,仔细聆听他们的陈述,不仅要将案件裁判公正,而且在裁判过程中要显得公正。
四是谨言慎行,超越自我。法官职业的中立性,要求法官要有***意识和缜密思维。在社会交往中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感”,远离掌声和鲜花,否则他会被世俗和功利冲跨其理性的头脑。因此,法官为了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来自外界的权力、舆论、亲情等的左右,在一定程度上远离喧闹的人群和灯红酒绿的生活,保持与世
俗社会甚至是亲朋好友之间的距离,“冷眼看世界”;同时,法官要有不同于常人的威严,在言行、举止等方面,应当谨小慎微。因为“一个谨慎的人未必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一个完全不谨慎的人将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从而不适于担任任何信赖的职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不应该成为社会公众人物,但应当是社会知名人物。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和裁判文书的展示,使公众知道法官、认识法官、了解法官,从而闻达于社会。法官要净心、净身、净行。净心,就是指思想上应该经常清理那些不符合法官身份或者做人标准的私心私欲,要有高贵的品格,高尚的情操;净身,是一个修身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提高修养的过程,是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与法官这一崇高的职业相适应的过程;
净行,就是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司法公正对法官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最终目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目标来进行。因此,应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符合司法公正这一总体目标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来,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的职业使命决定的,而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要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构成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准则》还对法官的职务和非职务言行、活动等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
一是在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应当遵守法官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提出不宜审理这一案件的请求;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人;不得以其语言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应当避免主观偏见、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以确保司法公正。此外,为确保审判***,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行使,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和通过适当程序,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处理建议和意见;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避免受到舆论的不当影响。
二是在司法效率方面。法官应当全身心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庭审和驾驭庭审,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法官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应注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
三是在严格自律方面。要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自觉约束自己,法官对于不正当利益有抵制的义务和廉洁的态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求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身份获取不当利益。此外,法官应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四是在对法官的司法职务以外的活动进行规范方面。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不得从事不适当的社会交往活动,不得披露或者使用其以法官身份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参与营利性社团组织;法官在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以上规定,归结到一点,都是司法公正所要求的,也是***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体现。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建设素质的法官队伍
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位法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向法官传输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为法官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要通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法官对组织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管理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做到“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官道德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
一要提高道德认识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者称道德感。作为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这样,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二要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感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必要环节。所谓法官道德情感,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法官道德观念,在处理法官道德关系、评价法官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好恶、爱憎的感情。法官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左右着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行为的接受与拒绝。陶冶法官道德情感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法官道德知识,变为个人内在的心理要求,这是树立道德信念、形成道德品质的必要因素。
三要锻炼法官道德意志是法官道德教育的重要保证。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在履行法官道德义务时,有时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权力的压制等等,面对这种种情况,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出现动摇、妥协、退让,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意志坚强的人,则能够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要确立法官的道德信念是法官道德教育的核心。法官道德信念是指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乐于履行、锲而不舍、一往无前的道德认识上的明确性,道德义务履行的自觉性,道德理想追求的坚定性。法官道德信念是在一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在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已有的道德深化和升华,内化为个人内在的坚定不移的道德追求。
五要养成法官道德习惯是法官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道德习惯是一个人内在道德要求的自然流露和表现,它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道德品质好坏的重要标准。良好的道德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一
种从有意识的、经过意志努力和监督而养成的,直至进入“习惯成自然”和“从心所欲、不逾距”的境界。
法官职业道德篇2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荣辱观 司法 和谐社会
******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职权的人民法官,只有深刻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充分认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树立和践行“八荣八耻”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才能更好地树立新理念、采取新措施,不断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积极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及其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关系
恩格斯曾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它是调节职业集体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1]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指出: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的、阶级的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反映行为的道德调解的特殊方向,又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点,是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补充。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法官职业道德,是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审理案件保持中立,自觉遵守回避制度,谨言慎行,避免因个人言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2、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诉讼成本。
3、保持清正廉洁。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4、遵守司法礼仪。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5、加强自身修养。法官应当加强品德和业务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娴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6、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如: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等。
(二)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相互关系
法官职业道德来源于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但又融入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一般社会道德规范的提升。因此,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既具有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又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同质性和关联性。
1、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同质性。
荣辱观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3]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抽象的荣辱观念,其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4]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民性,即反映广大人民所需求,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育,社会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一些人在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混乱,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维系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和道德风尚,社会主义荣辱观则集中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司法公正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是基础,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是保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亦是广大人民的一致愿望和要求。二是统一性。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反对的,通常就是法官职业道德所反对的;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的,通常就是法官道德所支持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精神、原则、规范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础上。
2、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基本内容的关联性。
有学者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核概括为四个方面:忠诚、公正、廉洁、文明。[5]忠诚是指法官要忠实于祖国和人民利益、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案件客观事实、忠实于职守。这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所应有的含义。作为“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法官,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是其必然的职业要求。公正是指法官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这是法官特有的职业道德内容。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逸为耻,这“二荣二耻”在法官职业道德中对应的重要内容就是廉洁,它指法官要甘于清贫,耐得住寂寞,从思想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文明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做到衣着规范、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热情礼貌。这是建立在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遵循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基础上的。法官在生活过程中,如果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就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只有在社会生活、工作中首先养成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的习惯才能立身于世,才能培育更高的职业情操。
另外,法官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功能上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为法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实践中,存在着知荣明辱的社会环境,法官就乐于接受职业道德,也能从我做起,从点滴不经意的小事做起,在大环境的熏陶下,通过自我反省、自我说服、自我强制的方式,更加自觉接受慎独的考验,使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日臻完善。另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通过审判、执行、调解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公民道德教育。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统一性
***同志指出和谐社会应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即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和谐相处。作为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并非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当人类社会步入法治,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全面、有效地调整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就此而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6]和谐社会是社会各个元素,包括个体和整体良好组合,有条不紊地顺利运行,良性互补与彼此互动的最佳状态。而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在法治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积极追求个人合法的利益预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可预测性。同时,通过司法引导个体合法、公平、有序竞争,保障不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运行中的弊垢,确保社会的各个元素、方面、环节都能无阻碍地有规则地运行,从而建立起尊重个体、彼此互动、相互协调的和谐社会。
(二)法院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
法官职业道德篇3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应高于社会道德标准。
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权威性,是因为司法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审判权是生杀予夺大权,一纸判决,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的命运;导向性,是因为法官判案,也就是判断是非,审判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性,不仅审判活动要***,而且要求法官***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审判,是基本诉讼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十分丰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不公正就不能体现审判的特点,不能体现审判的主题。如果法院时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法官索取好处、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所以,法官维护司法权威和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就要体现在公正的司法实践上。也就是说,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老子说,咎莫大于欲望。倘若一个法官心浮气躁、见利心动,那他势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摇摆,甚至让“天平”倾斜。法官只有有过人的自律意识,才能抵制诱惑、刚正不阿、不偏不倚、秉公***。一般来说,不廉洁,办案就不能公正;即使判决结果“正确”,也是法官对法律的亵渎,因为此时法官裁判不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是。称职的法官应该集公正的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深厚的法学修养于一身。
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他律,最主要的就是监督。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对审判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以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来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尽量排除干扰,将法官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解脱出来。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要途径,是将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让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的关键之一,是对审判程序的监督。要规范细化审判规程,严格违反审判规程的处理办法。建立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法官遵守审判规程和审判纪律情况的工作机制,发现违反审判规程的,能及时有效的处理,以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自律,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首先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法官只有获得对法律信仰和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在亲情、友情、乡情、爱情面前,在人与法、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矛盾和斗争中,心知肚明,经受考验。自律,还要求法官要有很强的慎独意识,要谨慎不苟,在社会公众面前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精神气节。要谨慎结交朋友,谨慎出入社交圈。如果一个法官经常出入高消费的场所,甚至私下会见当事人、诉讼人,一般公众就会合理怀疑你是否公正司法,是否清正廉洁。因此,法官要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凡是有损法官形象的,坚决不做;凡是禁止法官做的,绝“不越雷池一步”。始终保持自己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既是传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养道德的楷模。
法官职业道德篇4
[关键词]职业道德 道德强制 道德教育泛化
在展开本文之初,首先有必要就“道德”这一语词给出个大致明确的定义:所谓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⑴虽然在不同的语境中我们对道德的起源、形成、表现形态等方面尚存有诸多争议,但大家基本能够认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⑵。也就是说,道德区别于法律、***纪***纪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来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
在转型的时期的中国,由于旧的社会规范机制正处于变动不居的整合过程中,人们对道德危机的忧虑也日渐深重。而市场经济的兴起更强化了全社会对诚信等道德规范的呼吁。因而,近几年来,各行各业在各自职业道德的构筑方面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强烈关注。正是在这些背景下,同时也因应法官职业特质不断突显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以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该准则更多地体现出了对西方法治经验的借鉴和模仿,而殊少对本土传统资源的吸收,但其间昭示的先进司法理念,及其构画出的中国未来法官的大致风范,无疑是令人鼓舞的。一时间也引起了媒体的好评如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整顿清理法官队伍,提升法官群体素质”的制度性功能⑶。
但在笔者看来,《准则》最重要的现实意义或仅在于:概括和宣示既有的优秀道德品格,引领法官职业道德的发展方向,促进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认知和统一——也就是说,它的功能在于“教化”而非“强制”——其理由就在于本文文首关于道德调整方式的认识。而当前一些关于《准则》的评论和赞誉以及热望,却体现出了关于法官职业道德体系构筑的某些令人不安的倾向。
这些倾向之一就是把法官职业道德混同于法官执业纪律,并试***以法律的或者有关组织的惩戒措施作为其实施的保障,我将其归纳为道德强制的倾向。其二就是单纯强调和依赖道德教育,忽略相关物质、体制、文化等方面配套措施的作用,这里我将它归纳为道德教育泛化的倾向。
以下分析之。
一、防止道德强制。
我在这里之所以使用“道德强制”而不是使用语法上更为精确的“道德强制化”,是为了同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大量存在着的道德法律化现象相区别。必须认识到,那些经由法定程序被赋予强制拘束力的道德规范,它所体现出的已经是法律的或者制度的属性,而不全甚而不主要是道德的力量。因此,无论从形式上抑或从内容上它都已是法律。显然,在就道德与法律的上述分野达成共识后,我们将把一些“执业纪律”、“职业守则”,排除出本文所讨论的职业道德的范围。
在网上我们却可以看到这样的消息:近期,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制定了《干警业外活动行为规范》,其中第二十五条并规定“本规范由院***工科负责检查落实”⑷。而福建泉州市丰泽法院同一时期也出台了《五个不得》规范,并在其中相应制订了一些诸如“黄牌警告”、“给予严厉纪律处分”的处罚措施。⑸这两个规范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均“是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有关要求制订的。”所不同的是,前者赋予规定的是组织保障,后者所仰仗的却是制度方面的力量。
在这里笔者无意于就上述这两个规范内容的妥当性提出质疑,而制订相关纪律条例以管理队伍的作法似亦无可厚非。但是,从行文看来,两个规范显然都具有贯彻实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初衷。也就是说,正如一种观点认为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实施上还欠缺一些刚性。“《准则》具体规定了法官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但对“不能做”没有制订具体的惩戒措施……这是《准则》的不足”⑹,因而,“为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便有必要制定相关惩戒措施”。而在笔者以为,正是这种认识和作法反映出了某种道德强制的危险倾向——如果说它还没有真正犯下道德强制之错误的话。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毕竟不同于《行为准则》,虽然其间的很多内容在笔者看来可以且有必要以《行为准则》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拘束力。但它同样还有部分内容是着重于内在调整的,无法加以外化或者量化。况且既冠之以“职业道德”之名,就应当局限在道德的范畴中发挥作用。否则有“名不正而言不顺”之嫌。此外,《准则》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从法理上讲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效力。而如果将《准则》中的规定作为对法官实施惩戒的依据,则会同《法官法》第八条第(三)项之“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规定相抵触,从而导致《准则》本身无效的后果。显然,这在逻辑上亦不足以自洽。
从本质上看,道德是把善的意志作为其要求对象的,它所倡导的实际是人心而非行为。在道德所由立足之处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它在界定了是非善恶而外,却并没有取消人们选择恶的自由,于是善的内心在这种自由的选择中得以彰显。而如果走向道德强制,实质就是以强制手段迫使人们行善,由此将导致道德本身流于形式而与行为人内心意志相脱节,并有可能带来普遍虚伪的产生。故而,“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行变得徒具虚名。”⑺
当然笔者并非对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道德法律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竟合的现象视而不见。如前所述,甚至《准则》中亦有许多规定对于法官从业行为是起码的,因而有必要依法定程序使之法律化或制度化。但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毕竟是如此不同,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道德与礼、法历史上就纠缠不清的国度里,强调这一点尤为重要。中国法官比之其他一些地域的同行们本就背负了过多法律之外的承载(例如***治责任、道义责任),并因此而在一定程序上丧失了其应具的超然地位。那么,如果再加诸内容本就有些漫漶不清的道德强制,会不会使得法官们从此就更加如履薄冰呢?——毕竟,司法改革作为一项综合工程,其主体之一就是法官,因此少不了法官的主观努力以至大胆创新——或者,会不会使得我们本就不甚坚强的法官职业保障和身份保障制度更加流于形式呢?
当然,事实远未严重到这种地步,前景也并非必然如此。但,对这样的可能性保留一点清醒的认识,这在笔者看来却并不能说是杞人忧天。
二、防止道德教育泛化。
道德着重于对人内心信念的调整,因而道德教育也就成为构筑一定道德体系最为基础性的手段。于是可能会有人认为,随着《准则》的颁布,只要以《准则》内容为纲要在法官群体中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依靠这种日积月累,一个良好的并能得到严格遵循的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将会是水到渠成。当然,这种持之以恒的观念灌输其效用不可轻视。但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总是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因而“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⑻。在这一意义上说,审判实践和生活实践才是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而那种自上而下的观念灌输,在大多数情形下只能让法官们认识到,什么样的职业道德观念是被最高法院所要求的。
那么,怎样保证法官们在自己审判实践和生活实践中累积所得的职业道德观念契合于《准则》的要求(无疑,这是我们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重要目标)?甚至,怎样保证法官们在可能的选择中一体从善,从而将良好的职业道德追求化成自己的内在需要?以及,在不断变迁着的观念冲击下又如何保证法官们的清醒和坚定?
我们可以看到,《准则》在法官的***性、中立性、超然性和智识素养等方面体现出浓厚的西方法文化背景。某些方面甚至同我们的现行制度实践有所不容。因此我们要移植的就不仅仅是几个关于道德要求的条文,还应包括相关的理论体系,配套制度。比如,捍卫审判***不仅应是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而更应当成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而且,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有刚性的职业保障制度使法官们有所倚仗。否则,漠视法官们可能付出的惨痛代价,这既不人道,也势将导致法官们产生对权力(而非权利)无条件的服从意识,并视之为当然的“道德”。比如,在一个习惯于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治化,动辄追问“立场何在”的环境中,法官们优先考虑的将是“立场问题”,“中立性”之缺位乃势所必然。再比如在一个业务经费、收入均与地方利益攸关的社区中,要想法官们有意识保持自己相对的超然地位恐也只是一厢情愿。而将法官混同于普通公务员实施管理,尤其是以行***化的思维指导审判工作,将极大弱化审判工作中应有的对法官智识的挑战,在禁锢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亦将无法提升法官的整体智识素养。——在对我们建国以来法治实践的种种反思中,我们可以看到,正是文化和制度实践上的种种背离之处,导致了我们的法官普遍的理念?
可以说,单纯的道德教育甚至不能保证法官们职业道德观念的科学性。
其次,认识到“什么是道德要求的”并不一定会导致道德的行为,这里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将对良好道德的追求转化为行为人的内在需要。毕竟,道德也只有在行为主体将其内在化时才真正生效。尤其在人们对法官职业提出了比之社会平均道德水平为高的要求之情形下⑼,这一点尤其显得重要。依笔者看来,有两者是必不可少的。其一是高度的职业尊荣感,其二是职业内部的高度同质性。
高度的职业尊荣感将保证法官们精神上的自足,于是与职业相联系的道德追求便成为从业的当然内容。更重要的是,高度的的职业尊荣感必将附带产生致力维护共同职业形象的内在动力,而这正与法官们应具的道德追求不谋而合。但是,职业尊荣感并不能凭空产生,它需要高于平均水平的且稳定的经济收入以维持体面的生活,需要庄重的办公环境,相对舒适、便利的办公条件,富有挑战的且能给人以成就感的工作内容,社会普遍的对他们职业群体的尊重(当然,这尊重不仅将源于他们手中的赫赫威权,更还将来自于对他们整体学识和能力的景仰,且这种景仰只能依赖严格的职业选任机制来保证)。
职业内部的高度同质性在这里是指法官从业人员的教育背景、知识背景和生活背景的一致。毫无疑问,这种高度同质性将促成从业人员价值观念的同一,从而极大的推动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建构。同时,相似的教育背景和生活背景所带来的知识和能力方面的大体相近,将使得对业内人员高下的评判标准更多的倾向于道德内容,共同的职业团体利益也使同行们更为注重对共同的职业形象的维护。并且,就道德而言,较之外界监督,“来自同事的否定评价才是毁灭性的”⑽
因此,单纯的道德教育同样不能保证良好的道德追求能够当然成为法官们的内在需要。
而法官职业道德在中立性等方面有着与公众道德不同的特点,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法官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冲突。例如很多时候公众道德要求我们嫉恶如仇,而法官职业道德却强调对诉讼各方(包括刑事被告)的平等对待⑾。此外,移植于西方的一些法律制度在很多时候将面临传统道德观念的挑战,且往往“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当挑战因传统道德与职业道德的混淆而演化为对法官个人办案的道德责难,就会动摇法官们依法办案的信念。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越来越多的人将对财富的获取视为个人人生价值的标尺时,如何避免这些观念对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冲击亦是重要课题。在这些方面,我们同样需要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特质的尊重和认同,甚至是一定情形下的宽容。同样需要物质、制度和文化诸方面综合的投入。
在上述对道德教育泛化之危险的简单论证中,笔者越来越感觉到它与道德强制之间潜伏的联系。表面看来,二者是各自走向一个极端。但二者其实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根源:即在法官职业道德的构筑中,二者都忽略了法官作为其间主体的作用。事实上,正是怀疑法官在其职业道德追求中的自觉性导致了道德强制,而正是漠视法官在其职业道德构建中的能动作用导致了道德教育的泛化。
危险的根源既已凸现,避免危险的路途便不言自明。
三、对本文的检讨
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在时下是一个很流行的话题,要在其间作出有价值的思考确已显得艰难。并且,对道德本身的思考势必要超越道德的境界以寻求新的价值坐标,这在冯友兰老先生看来,就须得深入到哲象的领域了,或许仅此还显得不够。于是在草就本文之际笔者一如从前地痛感到自己理论储备的贪乏。在这里我大胆提出了要避免法官职业道德体系构筑中的两个可能的错误倾向。相比之下,对道德强制的分析更深入,这方面由于有历史上的若干教训,相信大家会有更多体会。而对道德教育泛化的倾向,在笔者看来,这更多的涉及到的其实只是一些常识,因而对此的展开也并不充分。当然,即使是常识有时也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过去了,所以适当地提及亦有必要。最后关于道德强制和道德教育泛化的认识根源,可说是本文的核心观点,但其引出却略显得突兀 ,这或是本文最重要的缺憾。
法官职业道德的构筑是我们司法改革中的重要课题,其成败也将直接影响到司法改革的成败。确然,《准则》为我们构画了一个科学的,令人鼓舞的蓝***,但即使有了各方面的投入和努力,这蓝***的实现仍须法官群体付出艰辛,甚至是巨大的牺牲,或许,由于路途的漫长,甚至大部分牺牲亦会显得寂寞。但那样的境界值得去努力。所谓“高山仰止,景行行止”⑿,笔者不但心向往之,亦深信这样的付出最终会有所回报。
注⑴:《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1998年版 P259
注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 P15
注⑶:可参见http://yxfq / rsbw /0194.htm
注⑷:见 hp.gov/hpfy/gzzd/ ywgf.htm.
注⑸:见 qzweb/gb/content/2001-12/26/content--368858.htm .
注⑹:《建立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惩戒程序》 黄天优 人民法院报 2002年8月31日第3版。但在笔者看来,最高法院在《准则》中未规定惩戒措施,或正是出于避免道德强制的考虑?
注⑺:《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著 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P273
注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P133
注⑼:这一点从《准则》的内容上可以看出
注⑽:《具体法治》 贺卫方著 法律出版社 2002年出版 P16
法官职业道德篇5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01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敬业
法官职业道德篇6
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其他职业更高、更严格。公众可以忍受一名无“德”的公共汽车售票员,但决不能忍受一名无“德”的法官,因为法官的裁决与其利益密切相关。“厚德”才能“载法”。当法官在学历和审判业务水平都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更需要依靠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来完善自己。有的法律学士、硕士,为了私利可以伪造法律文书;但也有复转***人在短时间内即成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可以说,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与学历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主要是法官的责任感和道德素质使然。一个“厚德”的法官,会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宗旨意识,会以较高的***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法官的形象,会对公正司法执着地加以追求。如果这个法官的职业道德品行不好,只是把法官职业当作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即使其业务素质再高,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他也有可能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作出一些有悖于法官职业道德的事情来,甚至于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从去年初开始,我们就把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摆上了队伍建设的议事日程。
实践中,我们经常思考这样的问题-一名法官所办案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均合法,但当事人为何却来信、来访不断。究其原因,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有很大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不重视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习惯于以***治思想教育替代之,使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法官的职业道德现状也令人忧虑:接受当事人及其人的吃请;违规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面甚至为一方当事人出谋划策;对当事人态度冷、横、硬等等。还有一些我们法官平时并不经意的言行,也容易使当事人或公众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举两个例子:一名法官在开庭时,审查了外地当事人律师的证件,却未审查本地当事人律师的证件,从而引起外地当事人的不满,认为该法官不能公正地审理这一案件。另有一名法官在休庭时,法院有急事找他,因该法官没有手机,便向一方当事人借用手机与单位联系。庭审结束后,另一方当事人找到纪检组,反映该法官使用对方的手机,肯定与对方当事人相熟,从而对其能否公正司法产生怀疑。对于这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些法官认为都是小事,不值得大惊小怪;但对于当事人、公众而言,正是这些“小事”将引起他们对法律的轻蔑、怀疑和对法官的不满。因为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应该成为法律、正义和道德的化身。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我国公众也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基于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的现状和公众的迫切要求,我们认为法官职业道德问题已经到了非抓不可、非抓好不可的地步,必须下大气力,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我们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应该是通过其外部形式表现出来的,即通过其审判工作及八小时之外的言行来体现的,对促进法官自律具有保障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法官职业道德作出严格、细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经过反复酝酿,我们于2001年5月制定了《准则》,共8章,68条。同时,成立了由11名法官组成的职业道德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查、考评和惩戒。我们还建立了法官职业道德考评档案,将每年的考评情况记人个人档案,以促进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养成。
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基本内容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审判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我们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从增强可操作性出发,将法官职业道德定位于五个方面:
第一,法官应当忠诚。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最高原则。首先,法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言行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斗争,并在司法中依法予以严惩。其次,法官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这是法制国家对法官的必然要求。“法官的眼里只有法律”。法官的审判只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因此,我们特别强调“法官应当坚决维护审判***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无私无畏的品德,坚决抵制各种不当干扰,有为忠于法律不惜牺牲个人名利甚至生命的勇气”:“不得在公开场合对司法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进行负面评价(很难想象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不尊重的法官的能够公正适用法律),避免公众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把庭审作为法制教育的课堂,把法律文书作为法制宣传的载体”。三是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忠于职守,要求法官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所以,我们在《准则》中要求法官“在合议案件时应当***发表意见,不得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模棱两可的判断,不得将应由自已认定、判断的事项推诿至审判委员会”:“对其所承办的案件不得随意中止或终结审判,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不得久拖不决”。忠于职守,还要求法官熟练掌握司法业务,这是法官的职业使命和职业技能的必然要求。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有厚实的文化底蕴,广泛的知识积累。渊博的知识既可以提高一个人的内涵和修养,又是胜任法官工作的重要基础。一名法官如果仅有满腔热情,而没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就会出现差错甚至造成不良后果。这时再谈忠于职守便没有了实际意义。因此,我们强调“法官应当勤奋学习法律及相关知识,掌握和提高作为法官应具备的渊博知识、娴熟技能和高尚的人格魅力”。忠于职守,要求法官在个人利益与司法工作产生冲突时,首先想到本职工作。我院有位女法官,母亲晚上突然去世,她此刻却想到第二天的排期开庭,及时与单位沟通,保证了准时开庭。我们认为这是忠于职守的最好表现,对此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在法官中产生了强烈的震动。当前,加强法官的“忠诚”意识教育,必须教育法官对法律应有坚定的信仰和信念,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带动其内心严格的自律理性,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才会孜孜不倦地去从事这一职业,在案件的处理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
第二,法官应当公正。这是对法官最根本、最核心的职业道德要求。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必须公正无偏。否则,法官作为公民权利守护神的地位便不复存在,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可以说,法官的全部道德规范都是围绕公正这一基本要求展开的。要实现公正,法官首先必须具有司法良知。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法官必须对他人和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弱势力群体的利益抱以最大的关注,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运用裁判手段维护社会公理。良知可以使法官把握住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在法律运作中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我们在《准则》中明确提出“法官应当具备司法良知”。其次,法官必须维护程序正义,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准则》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公开”以及“不得自审自记”等等。这些都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在价值多元化时代,法律具有中立性。西方法学家认为,“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应当与处于两个底角点的当事人保持等距离。因此,我们要求法官“必须严守中立,公平对待当事人及其利益,不得有任何偏见和歧视,不得为一方当事人出谋划策”:“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必须公允,避免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诉讼理由,使其获得不当法律帮助”:“法官应当避免在庭审以外的任何场合单独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的不当接触”:“法官之间不得相互打听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或传递诉讼材料以及下级法院法官不得与当事人一起为案件向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说情”等等。为了严格落实回避制度,确保程序公正,我们要求法官在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回避规定的同时,在遇到诸如“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办理案件时,在案件尚未成讼前曾接受过一方的咨询或公开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过评论时,在对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隔见或意见时,在曾参与过本案某一审级的审理时”,也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我们认为,“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即公正需要“表现”。庭审中,法官的一种审判风格,一个表情,一种着装,甚至是一种坐姿,都会影向到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理解。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就巳在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之中得以体现的。三是必须实现实体公正。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兼听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不得先人为主,主观断案”。四是必须避免司法拖延,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低下,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和诉讼投入,而且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或者说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案,非法定事由不得拖延审理期限、拖延裁判文书的起草与送达、拖延上诉材料的移送”等。加强法官的“公正”意识教育,必须教育法官牢固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使我们只有百分之一的错案,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是百分之百”。如果造成当事人对法律、对司法“哀莫大于心死”,法官将无颜于法律,无颜于人民。唯于此,才能使法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公正的心态,永远追求公正。同时,对故意“失正”的法官,要借鉴“唐人治吏用重典”的经验,加大惩处力度,调离审判岗位,甚至清除出法官队伍。
第三,法官应当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与廉洁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高公众对司法乃至***府的信任,保持法官的内心高尚与自重。因此,法官必须具备廉洁的品质,应当耐得住寂寞和清贫。包括不收贿纳礼,不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及亲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要求当事人及其人提供和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吃请享乐活动,不允许亲朋或其他社会关系对其裁判行为产生影响以及远离商业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等。虽然法官尚没有过于丰厚的物质保障,但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必须和其他社会群体保持一定的距离,包括不发生不当的利益关系。“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句名言的作者-英国17世纪的哲学家、大法官培根,在他步人事业顶锋时却涉嫌受贿被起诉。培根的名言以及他的受贿丑闻,为今天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同时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教材。
法官职业道德篇7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和人民赋予了我们审判的权力,把神圣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交给了我们,我们坐在庄严的审判台上,身着法袍,手握法槌,是何等地威严。我们胸前的徽章是国徽上镶着一架天平,国徽,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神圣不可侵犯;天平,代表着法律的公正与无私。要想胜任法官这一神圣而又特殊的职业,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就必须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势如冲天的浩然正气。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让法官的浩然正气永保青春,这是我们法官队伍自身的要求,更是人民的期盼,社会的需要。要肩负起这一神圣地使命,我们法官怎能不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情,要为民所系;利,要为民所谋;权,当然要为民所用!虽然我们法官手上有人命关天,笔下有财产万千,但我们必须要做到肩上有法律尊严,心中有百姓冷暖。“坚持***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是同志在中***委开展的***法干警“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对***法队伍提出的三项要求,它更是新时期我们人民法院工作的***治方向、司法宗旨、法治原则。我们法官办案只有在坚持***的事业、人民利益至上的前提下,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才能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会超然物外,坦然面对;才能把案子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法官的权利来自于人民,我们应当把这种神圣的权力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决不能将其视为个人的财富或一种待遇。目标已经明确,道路就在脚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为名利所驱,不为金钱所惑,这是我们法官应有的价值取向。有道是“金钱是映照人们内心世界的一面镜子”,这话不无道理,对金钱的迷恋和贪婪完全靠人的理智来支配,对待金钱的态度,直接反映出一个人的价值观。我们法官接触金钱的机会很多很多,如果我们因贪***蝇头小利而忘记***纪国法,为小恩小惠而失大节,那将是法治的悲哀!我们应当牢记同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言,淡泊名利,不畏权贵,甘于清贫,乐于俭朴,做“冰清玉洁”的护法人。优良品格的锤炼,来源于道德情操的培养和精神生活的追求,勇于奉献,不为享乐所恋,这是我们法官必备的高贵品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五光十色的社会里,一些腐败的思想乘虚而入,有多少领导干部经不起“灯红酒绿”的引诱,或栽跌跟头,或身陷囚笼,这不就是放松对世界观的改造,忽视对高尚道德情操培养的恶果吗?这难道还不能引起我们足够的警示吗?作为评判是非曲直、决断生杀予夺的人民法官,决不能随波逐流,在任何情况、任何时候都要保持纯洁的心灵和高尚的情操,加强***性锻炼,自尊自爱,防微杜渐,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和人们的事业公正***、高效服务之上,做一个令人爱戴的“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
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是对法官工作和生活最真实的写照。我们法官坐在庄严的审判台上,没有临场的喝彩,没有热烈的掌声,没有演唱会上摇滚乐的疯狂,更没有歌舞厅的喧闹与“潇洒”;我们出差办案挤的是公共汽车,坐的是火车硬座,住的是廉价旅店,吃的是简单方便面,有时还会被当事人辱骂围攻。但是,清苦是我们法官的宿命,清白是我们法官的骄傲。虽然我们没有轿车、别墅,但却拥有人民群众的信赖和崇敬;虽然我们没有美元、护照,但却拥有做人的尊严和自豪;虽然我们囊中羞涩,但却胸有正气,身有傲骨;虽然我们家无万贯,但却心地坦荡,豪气冲天。
法官职业道德篇8
一、关于制定《准则》的必要性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识到为中国的法官建立一套科学、完整、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对于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于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制定《准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关于***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既是新时期***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又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更是每一个法官衡量自己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法院的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任命选举或任命。人民法院和法官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罪犯、维护正义、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任;从“三个代表”的角度讲,就是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用法律手段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定地站在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努力做到公正司法、勤勉敬业、廉洁奉公等。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就是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制定《准则》是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的需要。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约束法官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三种:一是刑事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职业道德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法官的刑事责任、纪律责任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肆但对职业道德责任的规定相对较弱。根据我们对国外的情况了解,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已经制定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即使没有制定成文的职业道德准则的国家也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严密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人民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要求不少集中表现在司法职业道德方面。因此,制定统一、系统的《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制定《准则》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官良好形象的需要。法官队伍建设的两项重要内容是作风与素质问题。法官的作风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而法官的素质主要体现在***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在法官的素质结构中,***治素质是核心,业务素质是保障,道德素质是基础。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近年来,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对法官队伍的作风与素质有不少反映,认为法官队伍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集中在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上。实践证明,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对于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因此,制定《准则》,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制定《准则》的指导思想
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首先,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体现现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念,分析法官队伍的现状,总结经验教训,将司法职业道德规范和机制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在《准则》制定工作即将结束的时候,适逢***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召开。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了六中全会文件,并以六中全会文件作为标准,对以往的起草工作进行了检查,并对《准则》作了进一步修改。从整体上看我们的起草工作所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与六中全会精神是一致的。
其次,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首先对我国的司法职业道德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认真研究了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要求和期望,对制定《准则》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也进行了研讨,确定了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落脚点。同时,我们还认真研究、借鉴了各国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公正、***、平等、司法效率、司法外活动约束等问题的职业道德规范。凡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就合理地予以吸收。必须指出,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治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法官职业道德方面也有不同。应当说,从中国实际出发和借鉴国外经验始终都是《准则》起草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
再次,充分考虑和体现法官职业的特点。在《法官法》实施》前的几十年中,从事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一直是作为国家干部整体的一部分,在选任、管理等各方面,都与一般公务员相同。因此,对法官在法律方面和职业道德方面的约束也没有注意体现出区别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特点。《法官法》实施后,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法官职业逐步建立和成熟起来,法官职业的特点为社会所认识和承认,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中国的法官职业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其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对诉讼案件作出裁判,确保司法公正。为指导、监督法官忠实地履行其司法职责,并充分发挥法官职业的特有作用,我们在充分注意和体现我国法官职业的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
三、关于学习和贯彻《准则》的要求
制定《准则》,是肖扬院长今年三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是,完成《准则》的制定只是完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好这项工作。《准则》后,全国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集中体现。而把这些要求落实在行动上,使之成为法官自觉约束其行为的标准,将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所有法官长时期的重要任务。与法律规范不同,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性规范,其贯彻落实主要靠法官个人自律和法官职业整体的自律,包括法院的管理。下面,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学习、贯彻《准则》提出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理解《准则》的精神。今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一教育三整顿”CE作,有些法院这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有些法院还正在进行。全国法院要结合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一教育三整顿”CE作,组织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则》,全面理解《准则》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学习、贯彻《准则》提高到人民法院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上来。
(二)对照《准则》查找差距。在学习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从思想上、工作上对照《准则》找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和差距,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整改计划和措施。除个人查找差距外,还应当以庭、室为单位,找出本单位抓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差距并制定整改措施。
法官职业道德篇9
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本思想是法官的***之基。那么,如何在审判工作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呢﹖简言之,法官必须具备“十心”:
第一要有良心。即要求法官具备对跟自己有关的是非善恶有着发自内心的正确认识。也就是人们常说有一颗天地之心,测隐之心,“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善良之心。在审判工作中应从人类的基本道义出发面对眼前的事物,并做出发端于内心深处的判断。
第二要有公心。即人们常说公正之心。公心是法官基本道德要求,是法官特有的中立性质的要求,因此要用公正公平的眼光和刚直不阿的情操来看待世界上万事万物,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趋炎附势,不人云亦云,只是以一颗平常心来区别真伪,分辨黑白,明辩是非。
第三要有诚心。即以真诚的心情来对待当事人,不能滥用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不能高高在上、趾高气扬、颐指气使,而应掏出一颗真诚的心去对待那些求助于法律的善良人们。
第四要有热心。在审判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人等:有贫有富,有尊有卑,有亲有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作为法官应“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不论彼此,不推诿嫌弃,不横眉冷对,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热情对待。
第五要有耐心。凡是求助法律的人们,都希望法律公正待他,不受冤屈。由于种种的人们心理活动不一样,喜怒哀乐愁可能都会出现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因此,法官在此时需要用十分的耐心对待他们,切不可怕麻烦、怕唠叨、怕纠缠,而应尽最大可能去说服教育,解释法律,以化解他们心中的郁结。
第六要有细心。“于细微处见精神。”对待审判工作,千万不能随随便便,马马虎虎,工作要做到一丝不苟,审理案件前要认真搜集相关的每一个证据,审理案件时要认真思考每一个环节,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让案件无懈可击,把案子办成铁案。
第七要有清心。清心寡欲是法官有别于其他职业的显著性标志,法官就要耐得住寂寞,“勿以恶小而为之”,不羡慕化天酒地、不***于富贵,不屈于威武,不移于贫贱,知足常乐,淡泊名利这才是法官的节操。
第八要有事业心。一个真正的法官是一个法律专家。身为法官,要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要认真钻研法律,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善于发现新问题,分析新问题,善于总结新经验。
第九要有惶恐心。小平同志告诉我们:“***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了也不好。一怕***,二怕群众,三怕派,总是好一些。”常诚惶诚恐,处事谨慎,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言,才能“半夜敲门心不惊”。
法官职业道德篇10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XX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敬业,实际上是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事业要克尽职守,努力工作,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对法官的起码的要求。奉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能扩大到道德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以案谋私,徇情枉法。
文明,体现着法官的执业形象。法官在***过程中,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廉洁,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来说,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古代的清官尚且说:“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现代法官更应如此。在市场经济下,物质极大丰富,诱惑的危险也大大增加,况且目前法官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容易导致一些法官违背职业道德。
高效,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法官绝对数量增加有限的情况,导致法官的负担日益加重,而现代社会又要求必须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威信。
公正是法官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有权势、金钱、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候法官就应做到:“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况且,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审判的环境还亟待改善,法官只有正直才能以一腔浩然正气赢得社会的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