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篇1
乙方:xxx(以下称为乙方),性别: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
甲、乙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结婚。为使双方以后婚姻家庭生活有序进行,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子乙抚养、老人赡养的处理及婚后义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
一.财产
1.甲乙双方协议于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婚前财产按以下方法处理
(1).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房产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2).署名为甲方的xx牌xx型号汽车由甲方单独出资购买,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3).甲方名下的存储于xx银行的xx元存款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4).甲方于xx证劵公司所开设帐户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5).甲方于xx基金公司所开设账户下的基金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6).甲方于婚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乙方于婚前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乙方婚前个人财产。
(7).其它未指定的财产,按照财产实际署名确定其所有者。
(8).达成婚姻关系时,仍未明确所有者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9).甲、乙双方婚前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在甲、乙双方结婚后仍归甲、乙各自所有。 若发生离婚,一方死亡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10).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理婚前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11).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2.甲乙双方协议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按以下方法处理
(1).甲方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及其收益均属于甲方个人财产。
(2).乙方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及其收益均属于乙方个人财产。
(3).甲方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所得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所得属于乙方个人财产。
(4).意外所得按照财产实际署名确定其归属。
(5).其他财产按照财产实际署名确定其归属。
(6).署名不明确,未署名的财产一律视为共同财产。
(7).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负担家庭生活。每人每月出资人民币xxx元。当月实际支出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当月盈余作为共同财产存入联名账户。
(8).甲、乙双方对共同财产出现疑问时优先按照本协定处理,在本协定条款之外的部分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失败,由双方各自举证,按照相关法规依法处理。
(9).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后个人财产拥有自由处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理婚后个人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10)婚后共同财产的处理必须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理。
(11).甲、乙双方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12).婚后所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责。
(13).当婚姻终止时,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平均分割。
(14).当婚姻终止时,共同债务由甲、乙双方平均分割。
(15).当婚姻终止时,甲、乙双方各自的财产仍归属于甲、乙双方个人。
(16).如不幸两人离婚(双方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如下:
1.若乙方在甲方无约定过错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x元,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若甲方在乙方无约定过错的情况下提出离婚,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x元,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3.甲乙双方,不能有关系暧昧、影响婚姻家庭的异性朋友。如果签订协议前有,请立刻断绝联系,不再往来。如有发生,发现同样视为过错行为,按照协议解决问题。
(17).如果甲乙方双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婚外性、与他人同居、重婚、欺骗、撒谎、家庭暴力、遗弃、***、***、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甲方或乙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另一方人民币x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18).如因其中一方死亡而导致婚姻终止的情况下,财产分配如下:
1.当其中一方因意外,疾病死亡而导致婚姻终止的,生存放独享全部共同财产,死亡方个人财产按照其遗嘱处理,无遗嘱的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2.当其中一方因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生存方与其死亡有重大关联,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时。死亡方遗嘱中分割财产给生存方的条款全部失效,生存方失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对死亡方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并支付80%个人财产给死亡方个人财产继承人作为补偿。
3.当其中一方因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有三人或三人以上对生存方的关于死亡方个人财产继承权提出质疑或反对时,生存方失去对死亡方财产的继承权。共同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分割。
二.子女
1.子女为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教育。
2.当婚姻终止时,甲方独享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
3.当婚姻终止时,子女抚养权,监护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由甲、乙双方共享。
4.当婚姻终止时,子女已具备***选择自己抚养人及监护人的能力,以子女自己的选择作为最优先选择。
5.当婚姻终止时,甲方独享子女的抚养权时,乙方每月支付甲方子女抚养费x元。该费用每年变更一次,变更幅度以上一年国家gdp增降幅度为唯一参考幅度。到子女满18周岁时,终止支付。
6.当婚姻终止时,甲方独享子女的抚养权时,乙方可以一次性支付甲方子女抚养费x元。以后不用再行支付。
7.当婚姻终止时,子女自己选择抚养人及监护人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共享包括抚养群,监护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但由子女自己选择的抚养人行使抚养行为。所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直到子女满18周岁。
三.老人赡养
1.协议双方父母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
2.协议人双方同甲方父母同居。
3.协议人双方必须对甲方的父母的吃、穿、住、行负责。
4.协议人乙方对去看乙方父母拥有决定权。
四.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甲乙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五.甲乙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加以解决。双方自愿签定,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六.该协议为不可更改协议。
七.在协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补充条款。当补充条款与原有条款冲突时,补充条款作废。
八.该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均死亡,或协议内条款全部执行完毕之日终止。
九.该协议的唯一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当甲方的解释内容与乙方或其他人理解有冲突时,以甲方所解释内容为唯一解释。
十.本协议一式x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婚后财产篇2
婚后换房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以房换房是合法交易,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交易的房产,即使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只登记夫妻一方,但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是以前单独支付的部分应为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部分,是属于婚后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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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篇3
我和李某是同一村的村民,从小在一起长大,后来成了男女朋友。2002年,我们在村里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生活居住在一起。由于结婚时我只有18周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当时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2008年才到民***局补办了结婚证。前段时间,我和李某的感情出了问题,双方决定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发生了分歧。我要求分割结婚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李某则认为打过结婚证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取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有。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邱序玲
邱序玲读者:他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婚姻效力且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起算。
从你反映的请况来看,尽管你们是2008年补办结婚证的,但是你们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应该是2004年(女方法定婚龄为20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的婚姻效力应始于2004年,而不是2008年。因此,你们在2004年后取得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对于2002年至2004年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般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父子同亡,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去年6月份的一天,我丈夫和我公公在给人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双双遇难。我丈夫是公公唯一的儿子,现在公公名下有存款16万元。在给丈夫和公公办理好丧事后,我和婆婆商量怎么处理公公留下来的存款。婆婆说我丈夫和公公同时死亡,我丈夫无继承权,公公留下来的财产应全部归她所有。请问她的说法正确吗?对于公公留下来的遗产我享有继承权吗?
读者:石振玲
石振玲读者:你反映的情况涉及到转继承问题,你可以分得存款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你丈夫和公公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应推定公公先死亡,所以你丈夫对公公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又因公公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所以他所留下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可知,公公留下的16万元存款,仅有一半即8万元属于他的遗产。你丈夫和你婆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可以各分得4万元。对于你丈夫继承的4万元遗产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分得2万元,剩余的2万元,应属于你丈夫的遗产。由于你丈夫生前也没有留有遗嘱,所以同样适用法定继承,你和你婆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各分得1万元。
“爱心司机”免费送考生,发生事故谁承担
我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每年高考期间,我都响应***府号召,为考生提供免费接送服务。今年6月8日,我在送某学校考生王某回家拿准考证的途中,将一名闯红灯的行人撞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行人李某未按交通指示灯信号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我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李某已在医院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后续仍需大量的医疗费用。为此,李某将我和考生王某告上了法庭。请问我和考生王某谁应赔偿李某的损失?
读者:焦小松
焦小松读者:李某的损失应由考生王某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承担,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有在帮工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帮工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婚后财产篇4
如果是子女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归谁要分情况对待,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孩子购买的,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该房产为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房产,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个孩子名下,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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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篇5
【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后收益;财产分割
中***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104-01
一、我国立法现状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列举式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关于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分配问题,我国立法仅仅在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有提及,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因此引发了不少的争议。目前我国学者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种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分为孳息和投资收益;二是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
因为投资收益包括直接的和间接地投资,其中间接的投资收益在本质上是增值,例如股票和基金,因此第二种三分法相对而言更加精确。
关于具体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孳息的收益归属;2.投资收益的归属;3.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4.增值收益的归属。
其中,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投资收益有可以分为有价证券的投资收益,承包经营的投资收益,公司企业的投资收益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可以进一步分为该财产性收益实在婚前即可确定取得或是在婚后才可以确定取得。
二、关于财产分配的争议观点
婚前个人财产说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目前概括来说包括以下四种观点:
1.共同财产: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一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均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为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而转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视为个人财产;
3.根据对该财产是否承担了义务或作出了贡献为依据,如果对方对该增益承担了较多义务或作出了较多贡献,则应该是为共同财产,否则就是为个人财产;
4.根据该增益是否是由于经营行为所得为根据,如果该增益事由经营所得且对方参与了该经营行为,则该财产增益就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三、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分配
1.孳息的归属: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种观点认为,该解释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结合,并不能肯定推论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再婚后一定就是个人财产”的结论,而应当根据孳息产生的实际情况而定。理由是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强调的是“孳息和自然增值意外的其他收益”,而不是“孳息和自然增值”本身,因此只能推理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有可能是原物所有人个人财产,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既然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的把孳息和自然增值从其他财产中单列出来,即使没有明确说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问题,但从立法者的用语意***和汉语的用语习惯也应该表明,在此,立法者是想说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应当同“其他财产”一样作为共同财产来处分。那既然不是共同财产,就只能是个人财产了。但民法总则中,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单纯的将孳息归为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必然在标的物是天然孳息是会产生不公平,即否认了配偶劳动的价值。天然孳息内凝结了劳动成本是普遍的共识,站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配偶一方对于天然孳息的产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那必然就不应当否认其劳动创造的价值,否则就有悖于公平。所以鉴于此,建议立法者对于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用语再行斟酌,不要出现模棱两可的用语。
2.直接投资收益的归属:直接的投资是指“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以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包括承包经营产生的收益,投资合伙企业产生的收益,投资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依法均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3.增值的收益:增值收益的归属,包括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可以根据对方是否对于增值收益有所贡献来进行区分。在配偶对于增值收益有所贡献(包括付出了劳务,金钱或承担了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增值,例如基于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者双方都没有进行过任何操作而自然增值,就应当视为个人财产。关于股票的增值,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夫妻一方是职业股民,通过炒股来赚钱,则该股票的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没有炒股的一方对炒股的一方在生活上进行照料,付出了劳务,所以该收益不应当否认没有炒股的一方的劳务价值;但如果一方购买公司股票并且没有对该股票进行操作,而是由于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或通过公司上市而增值,则该增值就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参考文献:
[1]张腾.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J].知识经济, 2011(12).
婚后财产篇6
乙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 年 月 日在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 区(县)人民***府民***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 ),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双方目前的婚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
二、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 牌 型号轿车一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电脑:品牌为 ,型号为 电脑为甲方个人所有;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乙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 牌 型号轿车一部,为乙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个人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乙方婚前所有,归乙方所有;
4、电脑:品牌为 ,型号为 电脑为乙方个人所有;
5、其它乙方个人财产:( 见财产详细清单二 )。
凡属甲乙双方分别使用、管理的其它财产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等归各自所有。
(三)甲乙双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车:户名登记为 方的 牌 型号轿车一部,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 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4、其他共同财产: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双方共出资购买了(见财产详细清单三) ,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财产外,甲乙双方确认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但不包括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新的财产。
三、离婚条款: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对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乙方的
(三) 有、***、等恶***乙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四) 因甲方原因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
(五) 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因本合同第三条所列情况发生,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来对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 的汽车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内办理。
2、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 的房产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内办理。
五、特别约定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不论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中甲方是否存在过错,甲方均应在本合同第四条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另行向乙方补偿现金人民币 万元整,并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一次性全额支付。迟延一天处罚金万分之五。
六、债权债务条款:
甲、乙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七、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提讼。
八、文本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自愿决定是否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协议,办理相应手续仅具备案性质。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财 产 详 细 清 单
一、其它甲方个人财产为(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显示器、传真机、电脑房空调、电视机、洗衣机、VCD机、微波炉、电饭煲等财产)
1、彩电、冰箱
2、空调、洗衣机
3、家具、日常生活用品:
4、其他财产:
二、其它乙方个人财产为(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显示器、传真机、电脑房空调、电视机、洗衣机、VCD机、微波炉、电饭煲等财产)
1、彩电、冰箱
2、空调、洗衣机 ;
3、家具、日常生活用品:
4、其他财产:
三、其它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财产为(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显示器、传真机、电脑房空调、电视机、洗衣机、VCD机、微波炉、电饭煲等财产):
婚后财产篇7
那么,该如何在分割财产时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呢?而一旦利益受损,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呢?
黑招一:乾坤大挪移,房子转他人
严亮是北京市某国营企业的工人,1985年和小丽结婚的时候,和弟弟夫妇一家都住在父母留下的老四合院里。后来弟弟单位分房搬走了,四合院归严亮一家三口住着。
1997年,严亮所住的四合院被商业拆迁,严亮得到了上百万的拆迁款项,他决定买一套商品房后,余款存入银行吃利息。小丽则坚持买两套住房:一套自住,一套出租。严亮觉得这样也不错,就按老婆的意思买了两套房子,产权人都登记在了严亮的名下。
1999年,严亮辞职下海经商,到2002年,他已经成了身家数百万的公司老板,所谓“男人有钱就变坏”,一向老实巴交的严亮也养起了情人。小丽实在无法忍受,主动提出了离婚。
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小丽提出自己带儿子,两套房子一人一套。严亮满脸为难地说:“不是我不想给你,实在是这房子已经卖给我弟弟了,不是咱家的东西了。”小丽大吃一惊,在追问后得知:严亮一个月前将原本用于出租的那套房子卖给了弟弟,合同上白纸黑字地写着“15万元成交”。
小丽急了:“这房子现在少说值30万,你15万就卖了,这不是合计着坑我吗?”严亮答道:“这房子都十年了,价格怎么能比得上新房呢?折旧以后一计算,也就是这个价格了。”面对严亮的花招,小丽该如何面对?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除法律规定的某些财产属个人财产外,婚后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有的当事人为了把财产据为己有,想办法把共同财产在离婚前或离婚期间转移,以期达到让对方少分甚至不分的目的,更有甚者还要把对方的财产也转移隐藏,这样做会给对方造成很大的伤害。
严亮在离婚期间,未经财产共同所有人小丽的同意,擅自与其弟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此举已然侵害了配偶小丽的财产权,很明显是主观上不想让妻子分割该房屋。此外,其所售房屋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悬殊,由此可以断定严亮转移财产的行为成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法律提示:
鉴于男方只是将该房屋签订出卖合同出卖,并未实际交付,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男方与其弟签订的买卖契约,之后申请依法分割财产。此外,根据男方故意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可主张其少分财产或者不分。
黑招二:百万款项不翼而飞
1996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小莲不顾家人反对,执意嫁给文化水平不高又没什么钱的高中同学阿彪。
尽管阿彪人糙了点儿,但是勤快能干又爱动脑子,婚后早起晚归在果蔬市场上拼打,短短3年,就已年入十几万,这让小莲家人刮目相看。赚了钱的阿彪,腰板也直了,坚持让小莲辞职,在家里享受“少奶奶”的生活。于是小莲辞去了工作,帮着阿彪管理生意上的账目,在家里相夫教女,一呆就是6年。
女儿越来越大了,阿彪赚的钱也越来越多,可脾气也越来越大了,一发作起来不管不顾,肆无忌惮。刚开始,小莲还能忍受,觉得阿彪做生意不容易,压力大,回来发泄一下情绪也没什么。但随着阿彪的变本加厉,小莲逐渐忍受不了了,她觉得这样的家庭环境对女儿的成长很不利,就劝阿彪改正。结果阿彪不但对小莲的规劝不屑一顾,还口出狂言:“老子就是这个样子,你爱过不过!”
一怒之下,小莲向法院提出离婚。看到小莲真的提起了离婚诉讼,阿彪着急了,将账目上的百万款项一夜之间转移得无影无踪。等到小莲离婚案开庭的时候,小莲提供的账户上已经只剩下几万元的存款。小莲顿时傻眼了,那百万存款哪儿去了?
律师说法:
阿彪在离婚期间转移账户上的存款,已经构成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采取以下措施或途径对过错一方施以处罚:
一、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且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拒不交出财产,其行为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妨碍了法院的诉讼活动,法院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对转移财产一方处以拘留、罚款。
二、由于夫妻双方的账户在提出离婚之前,一直由妻子小莲管理着,小莲能够提供详细的账户,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取得银行方面的证明,查询该款项的去处。
三、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变卖,实在无法追回的,可将转移、变卖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而且可以判令转移、变卖方少分或不分。无论财产是否被追回,在财产分配过程中,有过错的一方都会少分,甚至不分。
法律提示:
凭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方式占便宜是行不通的。法院如果查明,一是财产会被追回(包括实物或者价款),二是在财产分配中会使自己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还有可能因为妨碍诉讼活动,被处以拘留、罚款,得不偿失。
黑招三:银行存款被“日常消费”
阿红与阿峰在2001年喜结良缘。第二年,阿红生育了一个男孩儿,三口之家过得还算幸福。
可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阿峰迷上了。一夜致富的理想导致阿峰把业余时间全部用在了预测的“事业”上,正常的生活也被打乱了:还没有下班的阿红让阿峰去幼儿园接孩子回家,阿峰却说自己正在钻研,没时间管这些事;阿红让阿峰陪自己带孩子去看病,阿峰竟说孩子生病会冲了自己的运气,催促她们快点儿去医院……
阿红见阿峰已经无药可救了,只好提出离婚。阿峰害怕了,表示愿意痛改前非,但改了一段时间又本性难移,故态萌发。阿红寒了心,一纸离婚诉状告上了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阿峰同意离婚。可在阿红提出依法分割二人的家庭存款6万元时,阿峰却说家里生活困难,根本就没有那么多存款。阿红拿出银行存折,上面写着某年6月10日存款金额65890元,可去银行打印交易记录才发现,截止开庭之前,一个月内该存折的存款已被从自动取款机上陆续提走了6万元!
在法庭上,阿峰承认是自己提走的。在追问缘由时,他说是用于日常消费了,可是阿峰没有拿出消费凭据证明这笔钱的去向。阿红还有办法吗?
律师说法:
离婚当事人,尤其是离婚中处于被动一方的当事人,往往在面临财产分割时候,采取各种冲动行为,试***减少对方分割的财产,或者保证自己获得更多的财产。本案中阿峰采用的就是一种大肆消费、挥霍财产的方法。这构成了转移财产的事实,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
在实践中,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通过对对方性格、为人处事、经济观念等各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对方有可能转移财产的,应当事先以复印、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对家庭财产相关资料予以采证,然后再向对方提出离婚意愿。
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被法院保全的财产,另一方就无法再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了。甚至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财产转移等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财产举证相对较难的,当事人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收集保管家具、电器、房屋等大宗物品的购买发票、合同等。预感另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要及时向婚姻方面的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寻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
实际判决:
本案中,女方掌管了存折,但是没想到男方会采取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方法转移财产。所幸男方对自己的行为毫不隐讳,使得事情的解决相应比较顺利。
根据法律规定,男方对于自己的消费行为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将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法院最后认定男方侵害女方财产权事实成立,依法判决其向女方支付3万元现金。
黑招四:以亲人的名义买房
2004年7月,拥有两家美容院的女经理孟立群与长期感情不和的丈夫岳超协议离婚,并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半年后,岳超才发现孟立群2004年5月购买了一套价值36万元的商品房,而自己毫不知情。
2005年5月,岳超向法院提讼,声称离婚的时候,孟立群隐瞒了此房屋的信息,因此要求依法分割这套房产,但孟立群声称此房乃其母亲彭华所购买,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挂在自己名下的,自己并没有出资。
专家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和继承的财产等。除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界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注意在时间上的把握。
孟立群2004年5月购买的商品房,2004年7月与丈夫离婚,从时间上看,该套房屋购买的时间在二人结婚后离婚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一般由双方自行查清财产,自行向法庭陈述并提供证据证明现实存在可供分割的财产。只有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确实因客观因素无法取得的材料,或者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例如向银行调取当事人存款明细信息、向证券公司调取当事人股票账户信息、到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查房产证等等。
实际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立群声称此房屋并非自己所购买,但是却无法出具相关证据。因此判定此房屋属于孟立群与岳超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经过法院调解,孟立群向岳超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
法律提示: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一般有三种:
一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疏忽、忘记,离婚后又想起来的;
二是由于一方故意隐瞒部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又发现的;
三是由于财产被错误没收或者代管或者查封,离婚时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有关部门将该财产发还给一方的。
对于疏忽、忘记导致遗漏的共同财产和有关部门又发还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再次分割;对于一方故意隐瞒共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仍有财产未分割的,一方有权提讼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程序问题,一方当事人需另行请求对没有处理的财产予以分割,并交纳诉讼费,法院将另案对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审理,而不是对原离婚案件重新审理。
婚后财产篇8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后财产篇9
[关键词]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增值收益;孳息
中***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09-02
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的孳息归属于原财产所有人,该条解释颠覆了婚后个人财产所生孳息归夫妻共同财产的传统法律规则,参考适用了《物权法》保护个人财产的立法精神。文章旨在通过对孳息之归属的法理分析以及各国立法的比较研究,探求个人财产婚后所生的增值收益之权属,兼论该解释的合理性。
一、我国现行法的适用
我国《物权法》规定116条规定,自然孳息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人的,归属用益物权人。根据上述“孳息随原物”的物法规则,孳息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但根据《婚姻法》17条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当事人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外,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进一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在《解释三》出台之前,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针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权属的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上述矛盾的产生主要源于我国民事领域缺少民法典的统领。当涉及夫妻内部物之流转时,此种法律关系形式上似受物法管辖,但是基于夫妻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应当适用身份法进行调整,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延续。由此可见,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场合,应排除适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即夫妻一方取得法定夫妻财产共有权之唯一根据是夫妻身份。
《解释三》第5条却认为应按物法的规则认定孳息的权属。如前所述,该条的适用将打破上述人法与物法的适用规则,造成法律体系形式逻辑的混乱,有待商榷。
二、国外立法之比较研究
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各国对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归属大致采取以下二种认定方式。
(一)配偶方直接对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针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规则,各国现代立法大致采取两种态度一为共同财产制,二为分别财产制。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国家一般认为,个人财产于婚姻存续期间所生于之增值部分,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有意大利、法国等。
而采分别财产制的国家为达夫妻双方地位实质之平等,另规定剩余财产分配制以肯定妻子通过家事劳动参与负担家庭费用的地位。以德国为例,《德国民法典》第1363条规定:丈夫的财产和妻子的财产不成为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规定也适用于婚姻一方在结婚之后所取得的财产,但是婚姻双方在婚姻当中取得的财产的增值部分,在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结束之时相互补偿。由此可见,德国采用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即一方于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在婚内产生的增值仍归属于原财产所有人;但为了保护另一方的利益,以剩余财产分配制规定离婚时,配偶一方有权就该部分收益提出分配之请求。据此,可以认为德国法肯定了配偶方对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据此,无论是采哪种法定夫妻财产制,上述国家都肯定了配偶方享有另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增值利益。
(二)配偶方仅对主动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第二种是采用折衷的方式来认定增值部分的归属。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的规定,配偶一方基于对对方个人财产所付出的物质劳动、努力、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或管理活动,而对方的个人财产因上述活动产生实质性增值的,该部分增值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美国婚姻法也采取夫妻财产分别制,但在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认定时,法院采个案判断来认定增值部分的归属——即先确定增值收益的性质,增值属“主动增值”的,即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力而增值的,该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属“被动增值”的,即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该部分属原财产所有人所有。
综上,可以看出配偶方对相对方个人财产于婚后之增值收益享有权利是各国婚姻立法的传统。
三、自然孳息归属之法理分析
根据物权法原理一般认为自然孳息属所有权人所有,有用益物权人的,归属于用益物权人,其中的立法旨趣在于贯彻“物尽其用”以及尊重劳动的立法目的,立法者赋予所有权人及用益物权人享有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在夫妻身份的法律关系中,自然孳息的归属是在尊重权利主体劳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注重对夫妻共同体存续的维系。承认家事劳动的地位就是承认了“夫妻协力”在维系夫妻共同体存续的重要性。从事家务劳动是一方“协力”的具体表现。所以一方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取得即使仅出自一方的劳动,但亦不能抹杀另一方专事家务而免其后顾之忧的付出,故肯定其对孳息享有权利亦属当然。
由此可见,法律规制自然孳息的归属都是基于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思想,以此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而“夫妻协力”原则更是鼓励家庭和睦团结,互帮互助共同投入生活生产。随着生产方式的多元化,学者将“劳动”的涵义进一步以“个人行为”予以涵盖。同理,对于因个人行为而产生的资本收益也应参照自然孳息的归属规则予以认定。
婚后所生增值归夫妻双方共有适用于自然孳息以及因个人行为而产生的资本收益显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否适用利息、不动产增值部分等资本收益争议较大,也是现代各国立法的分野之处。下文将具体就资本收益之归属认定进行论述。
四、资本收益之归属认定
通过上文的介绍可知,美国已抛弃了对增值规制单一认定的规则,我国部分地区的司法实务也持相似的观点,上海高院认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考虑到房屋出租的租金基本上来源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经营管理行为,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但上述观点的后半段有违尊重“夫妻协力”这一原则,没有坚持家务劳动的社会性: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时,势必占用了该方为婚后共同生活所应付出的时间及精力,若没有配偶方的“协力”保持家庭大后方的稳定,出租人是无法安心经营管理该房屋的出租活动的,所以配偶方有权主张这部分租金收益。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知,与“夫妻协力”无关的财产,即使在婚后获得也应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那么认定个人财产所生增值之权属也应先评价其产生是否与“夫妻协力”有关,再行确定其归属。比较赞同美国法院将资本收益区分为主动增值与被动增值分别认定,而不一概而论的方式,仅认定主动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篇10
赵女士是上海某著名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不久便和自己相恋多年的张先生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由于赵女士和张先生都刚刚步入社会,虽然胸中学问不少,但收入毕竟有限,两人的工资在大上海租房居住尚不算困难,但要说购置一套产权房,就差之甚远了。二人在外租房居住一年多之后,张先生的父母思忖着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于是二老咬了咬牙,拿出了多年的积蓄,出全资在上海市徐汇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了张先生一人名下。
对于这件事赵女士起初也没有多想,但在赵女士的潜意识中还是认为,在双方结婚后,登记在张先生或是自己名下的财产,都应当是自己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就在前一段时间,赵女士在和朋友吃饭时聊起此事,朋友开始劝赵女士:“你还是让你老公把你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吧,否则的话,这套房子和你没有任何关系。”赵女士细想之下,感觉也有道理。“这套房子到底是我老公一个人的房子,还是我们婚后共同财产呢?” 赵女士带着这样的疑问,来到了律师事务所。
来一点家法
在子女结婚以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到底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随着近年来全国房价的不断攀升,年轻人结婚后短期内靠夫妻双方自身经济收入越来越难以负担高昂的房价。此时,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护,一般都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资助子女购买房屋。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性质。所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我国司法届的一大难题。